死亡医生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5 10:27:17

死亡医生论文

死亡医生论文篇(1)

《生死书》作者索甲仁波切说“当代教育否定死亡,认为死亡就是毁灭和失掉一切,换句话说,大多数人不是否定死亡就是恐惧死亡,连提到死亡都是一种忌讳,甚至相信一谈到死亡就会招来不幸”。对死亡的刻意回避使人有意无意地将死亡搁置意识深处,缺乏直面死亡的勇气和正视死亡的理性自觉,当死亡来临,于是(1)否认;(2)愤怒;(3)讨价还价;(4)消沉抑郁;(5)接受(几乎没有情绪感情可言),这是美国医学家伊丽莎白·库布斯·罗斯对于末期患者精神状态的临床发现,显而易见,负面情绪较多,生命的尊严与死亡的尊严都难以实现。因此,在全民范围内开展生死教育,尤其是在医学院校开展生死教育,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医学院校开展生死教育的必要性

(一)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决定

《西氏内科学》对医学的定义是“医学是一门需要博学的人道职业。”医学作为一门认识、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应用学科,无疑具有自然科学性质(需要博学),但它同时具有人文科学性质(人道职业)。首先、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医史学家西格里斯说“当我说,与其说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不如说它是一门社会科学的时候,我曾经不止一次地使一些听众感到震惊。医学的目的不仅是治疗疾病,使某个机体康复,它的目的是使人调整以适应他的环境,作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其次,医学的研究对象是人,服务的对象也是人,无论是单个的人还是具体的人群,都是一定社会的人或人群,都具有不可分割的社会性。因而,医生在实施医疗行为时不仅要了解健康与疾病问题,更要了解病人,了解社会。

(二)医学教育的最低要求

2001年11月正式出台的《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包括7项宏观领域,其中除了医学科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群体健康和卫生系统信息管理3项外,其余4项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沟通技能;信息管理;批判性思维和研究都完全归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即使是临床技能和群体健康与卫生信息管理学科内容,也带有强烈的非传统医学色彩。作为培养医学生生命观、人生观、价值观、死亡观的生死教育理应成为医学人文教育的题中之义。

(三) 医学生未来职业的需要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作为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其工作无时无刻都在跟人的生命打交道,要求从业者不仅具有深厚的医学科学基础知识和技能,更应该具有良好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良好的医德医风和人道主义精神,正如王一方老师所说“我们这一代医学家大概不能只是技术前沿的狐狸(智者),而应该成为背负人类生命质量提升、创造社会福祉的大象(圣徒)”。在医学院校开展并加强生死教育,有助于医学生正确认识生命的意义和死亡的本质,从而敬畏生命、珍爱生命、尊重生命、挽救生命,惠及社会。

(四) 医学生心理健康的需要

众所周知,医学生的课业负担非常重。面对学习、专业、就业、经济和情感等诸多问题,他们往往不知所措,容易产生各种不良的心理反应。调查研究显示我国当代医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并不尽如人意,相当数量的在校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心理不健康极其容易导致学生走向极端,如自杀或伤害他人等。据调查,大学生自杀率是同龄人的2~4倍,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医学生的职业特点是面向一个因疾痛或多或少有些心理不太健康的特殊群体,医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不仅关系着医学生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影响医患关系,甚至能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医学院校开展生死教育的方法与途径

(一)生死教育理论教学的开展

1、依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平台

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渗透生死教育,首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更新教学理念,树立生命教育意识;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转变教学方式。其次,针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内容,找准结合点和突破口对学生进行生死教育。(1)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道德部分结合人生观、价值观内容开展生命的意义与价值教育;法律部分则结合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权讨论“病患的医疗权、临终病患的死亡权”等问题。(2)在《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中,结合百年屈辱岁月以及日本侵华战争对中国人民生命的野蛮杀戮和生命尊严的肆意践踏,引导学生认识生命的尊严与死亡的尊严(3)在《马克思主义原理概论》课中,引导学生认识“生命总是和它的必然结果,即始终作为种子存在于生命中的死亡联系起来考虑的”,结合对立统一规律讲述马克思主义的死亡观,使学生认识死亡的本质,克服对死亡的恐惧,培养理性对待死亡的态度;(4)在《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中,结合和谐社会建设讲述个体生命的存在以及生命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

2、充分利用选修课教学资源

在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开发利用选修课教学资源也不失为明智之举。在选修课《西方医学哲学简史》课中,尝试将西方死亡哲学作为贯穿其中的主线之一。从“苏格拉底之死”引出死亡问题,并结合上古时期中外的神话或寓言故事中讨论死亡的特性,如“斯芬克斯之谜”寓意死亡的必然性、不可避免性,而我国的“精卫填海”则寓意死亡的偶然性、不确定性;从“苏格拉底之死得最美”说起,引导学生认识人生的意义与价值从而创造有意义的人生,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同时,“苏格拉底之死”也是一种自愿的被动安乐死,结合案例讲述安乐死的含义与历史、类型与现状;结合基督教哲学介绍基督教、佛教等不同宗教的死亡观,开阔学生关于生命与死亡的视野,使学生获得对死亡的超验性理解;结合近代哲学内容比较唯理论派与经验论派对于不死信仰的理性证明与理性否定,引导学生认识近代哲学把人的存在和生存置于首位,因而漠视死亡,全力追求今世生活的人生态度。这样就向学生展示了西方死亡哲学的历史演进:(1)古希腊罗马死亡哲学——死亡的诧异;(2)中世纪死亡哲学——死亡的渴望;(3)近代西方死亡哲学——死亡的漠视;(4)现代西方死亡哲学——死亡的直面。

3、整合其它人文课程

鉴于目前医学生学习科目多,学习负担重,而且生死教育特别是生命教育的内容与部分医学学科重合,所以整合其它人文课程,在合适的学科教学中渗透生死教育就成为不错的选择。例如,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中,突出“大学生与自杀”这一主题,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来自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压力,理性认识自杀现象并避免轻生行为的发生。在《医学伦理学》课程中,重点探讨终末期病人处置、器官移植、安乐死等有关死亡的伦理问题,培养医学生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精神。

此外,其它学校或国外的网络教学资源如“网易公开课”耶鲁大学的《哲学死亡》课程视频也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当然,我们更希望能做成一门“生命文化与生死教育”课程进课堂,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积极准备之中。

(二)生死教育实践教学的开展

生死教育如果仅仅是纯粹理论教学,学生仍然处于被动接受地位,那么生死教育就很难触及学生的灵魂,其“使人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人人都不可回避的生死问题,首先是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自己的生死,同时也认识和对待他人的生死”的主旨也难以达到。因此,我们在摸索开展生死教育的过程中,进行了以下的尝试。

1、经典选读汇报课

结合我部开展的读书征文活动,推荐经典文学作品选读,并分组进行汇报。

2、榜样学习课

收集身边或名人身患疾病依然追求人生价值,珍爱生命、坦然面对死亡的案例交流学习,名人名言作为课前的“新闻播报”环节进行,向已经死了的人学习死,“学会了死,你才算懂得了活” 。

3、模拟死亡课

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人生观部分,在大一大二开展了“大学生生死观现状”的问卷调查、撰写“我的墓志铭”、“立遗嘱”等活动。不少同学都表达了对未竟事情的惋惜之情,纷纷表示要珍惜活着的时间,力争做最好的自己。

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认为“死亡是此在(人)的最本己的可能性” ,将此在(人)定义为“向死的存在”,我们每一个人生下来即是“向死的存在”,因此,生命的每一时刻都是走向死亡的时刻。向死而生,“只有正确地看待人必有一死,我们才能在当下自由地活着”[12],只有当我们真正参透了“最平凡单纯”的日常生活所涵盖的“最恐怖可怕”的“向死的存在”这一事实,也即海德格尔的“先行到死”,我们才可能在“最平凡单纯”的日子里直面自己的死亡和自我生命的有限性,找寻一种精神性的东西,并借此建立自己的人生信念和生死态度,从而积极筹划和完善人生。

参考文献

[1] 索甲仁波切.生死书[M].郑振煌,译.呼和浩特: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7.

[2] 傅伟勋.生命的尊严与死亡的尊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2.

[3] 王一方.医学人文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4] 唐建武.医学学科的人文内核[J].医学与哲学,2003,24(3):9-10.

[5] 王地.我国大学生自杀原因综述[J].中国青年研究,2009(11):82-85.

[6]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271.

[7] 段德智.西方死亡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16-17.

[8] 杜治政,许志伟.医学伦理学辞典[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414.

[9] 李书崇.死亡简史[M].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09,280.

[10] 海德格尔著.陈嘉映译.存在与时间[M].北京:三联书店,1987,315.

死亡医生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4-0002-03

进入21世纪以来,生命科学包括医学科学取得了巨大进展,加之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巨大变化,人们已经开始转向关于自身生命的研究和探索。有科学家预测,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将会解开生命的奥秘。为适应新时代的进展,早在20世纪中叶,一些发达国家就已经开始进行死亡教育了,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死亡学已经成为了一门专门的学科。而我国这方面的工作还处在萌芽期。那么,我们是否需要开设这样一门课程?如果开设,课程的设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本文就我国医学院校开设死亡教育课程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讨论。

一、什么是死亡学

“死亡学”一词英文为Thanatology,源自希腊神话死神Thanatos的名字,于1903年由俄国生物学家Elie Metchnikoff所创,他把死亡学定义为“研究死亡与临终之学”,1912年由美国牛城大学Roswell Park引入美国,但未能引起足够重视。1959年南加州大学的Herman Feifel出版了《The Meaning of Death》,标志着死亡学作为一个学科正式建立了,该书从生理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哲学、宗教学、文学艺术等方面探讨了死亡。嗣后,死亡学经由“死亡教育”(Death Education)运动而发扬光大[1]。

二、国内外死亡教育的开展情况

目前,国外多所大学都有死亡学课程,如耶鲁大学、哈佛大学、巴黎大学等。在美国,甚至小学都有了死亡课程。1987年调查结果表明,全美有85%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大学)开设了死亡教育课程。美国还成立了Assosiation for Death Education and Counseling,ADEC,即“死亡教育及咨询协会”。欧洲国家也一样,陆续开设了死亡学这门课程[1],甚至有的国家在幼儿园阶段就已经开始了死亡教育[2]。我国港台地区是最早引进死亡学的地区。1973年台湾引进美国学者的死亡著作,开始了死亡教育。1993年旅美学者傅伟勋提出了“生死学”这个概念[3]。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死亡学研究相对落后得多,而且死亡教育也是很晚才开始在个别学校里进行的。死亡学进入我国的初期阶段主要集中在安乐死的讨论上。1987年12月24日由中国社科院、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和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在北京举行了首次“安乐死问题讨论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了这次会议的有关录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988年7月,我国第一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来自全国17个省市的法学、哲学、社会学、医学界的近百名专家聚集一堂,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人们提出了努力开展“死亡学教育”、更新死亡观念的问题。1996年,全国第三次临终关怀学术研讨会在昆明举行,这些学术活动和专业机构的设立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死亡学研究的进步[4]。除“安乐死”讨论外,另一个与死亡学密切相关的问题是“临终关怀”问题。1988年7月天津医学院在我国大陆成立了第一家临终关怀研究中心,在以后的几年中陆续召开了多次国际、国内的临终关怀学术研讨会。1988年10月上海市南汇护理院创建了我国第一家临终关怀医院。1992年北京成立了专门为老年病人服务的“临终关怀机构”――松棠医院,之后,无锡、西安、宁波、石家庄、武汉等地也都先后设立了临终关怀机构,也出版了涉及到死亡研究的期刊杂志,如《临终关怀》、《医学与哲学》、《医学伦理学》等[4、5]。由于种种原因,生死学教学的开展在我国还举步维艰,尽管目前我国大陆已有几家院校开设了这门课程,但与国外相比明显落后[6、7、8],名称也不尽相同,有的叫做生死学,有的叫做死亡学,有的叫做死亡哲学等等,但聊胜于无,死亡教育总算在我国有了起步,这些进步是非常可喜的。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生命科学的进展,越来越显示出进行生命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而我国这方面的进展步伐显然是落后于实际需求的[10]。

三、开设死亡教育课程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1.开设死亡教育课程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死亡观是人生观的组成部分,人都要死,如何死是人们必须面对的事件,学习死亡学有助于人们正确对待他人的死和自己的死,有助于教会人们如何生,如何在有生之年做一点对人民有益的事,即,学习死亡是为了更好地生[3、9]。②有助于学生形成尊重生命的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医学生的职责是预防控制疾病和治疗疾病,所有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基于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是由有生命的个体组成的群体。没有了人,也就没有了医疗卫生服务。所以,一个医生包括一个将来的医生,他必须是一个从心底尊重生命的人,才有可能做个好医生,否则何谈为人民服务?何谈为病人服务?而生死学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什么是生命以及学会如何尊重生命,从而把为病人服务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③有助于克服死亡焦虑和恐惧心理。学习死亡,会让我们自己平静、有尊严、体面地接受死亡,度过心理恐惧及焦虑期。④有助于逝者亲人的心理安慰,使他们平稳度过因亲友过世所导致的忧伤、痛苦乃至绝望的特殊时期。⑤有助于移风易俗。建立科学的死亡观,对传统死亡文化进行扬弃。

2.开设生死学课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我国人口基数大,按照总死亡率0.6%来计算,我国每年死亡的人口大约800万人左右,加上死者的亲朋好友,每年与死亡直面的人口数将达几亿人。这是一个十分庞大的人群,他们无一例外地都需要关于生死方面的知识和帮助。②我国目前培养的医学生普遍缺乏生死方面的知识,无法帮助濒死者及其家属克服严重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焦虑,从而平静地、有尊严地直面死亡。综合来看,目前,国际上开设生死教育课程的学校或专业有宗教系、哲学系和心理系等,但笔者认为,医科院校因其与生命的密切关系,在开设死亡教育课程方面尤其应该做出表率。我国医学院校拥有一大批专业人才,而且其中很多有国外教育的背景和经历,与国外学术团体保持了密切的往来和资料交流,完全有条件开设生命教育这门课程,而且医学院校理应率先开设此课程并做出自己的贡献[10]。

四、课程设置

死亡学是一个边缘学科,它涉及到很多学科,包括医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护理学、宗教学、法学等。因此,它的设置是一个需要认真仔细考虑的课题[3]。死亡课程如何设置,已有很多学者从教授对象、教学取向、学生人数、开设专业、教学方法和教学目标等几个方面讨论过[11、12],对这些内容笔者不想过多论述了。笔者认为,在我国大陆开设死亡学这门课程,一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紧紧跟踪国际的前沿进展,做到高起点、快发展、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在生命科学领域内做出中国人应有的贡献;其次,要体现我国的特色。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中,有着丰富的生命智慧,诸如儒家的孝文化、“和”文化、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视死如视生等道德伦理规范,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强烈进取精神[13];佛家的人人平等、诸恶莫作、众善奉行、随其心净则佛土净等观念,强调自觉觉他,彻悟生命,超越自我的解脱思想[14];道家的清静无为、寡欲蕴德、知雄守雌,效法自然的主张和导引养生等具体实践[15];我们必须努力挖掘祖国医药宝库、文化宝库中的生命智慧,为生命科学研究注入强劲的活力,为世界生死学的研究做出不可替代的贡献。再次,充分挖掘我国传统的死亡文化,祭祀、禁忌和习俗,尊重各民族的死亡文化和死亡禁忌,发展出“死亡文化比较学”,帮助我们更加完整地认识死亡。最后,要正确认识宗教在生死教育方面所具备的特殊作用。宗教无一例外地关注死亡,关注死后的生命,而且无一例外地都在活着的时候就在为死后做着准备工作,这是所有宗教的共同点。因此,有的人比无信仰的人更少有死亡的困顿现象,更能直面死亡,这已被大量的研究所证明。因此,研究生死学一定要正确处理本学科与宗教学的关系。

五、关于课程的名称的一点思考

美国率先开设的死亡课程和死亡教育,他们的课程名称就是“死亡学”和“死亡教育”。我们是否也要这样沿用课程的名字呢?笔者认为课程的命名需要仔细斟酌。这个课程的名称应该符合国人的习惯,也该与课程内容相一致。笔者认为这门课程应该叫做“生死学”,所进行的教育也应该为“生命教育”,理由如下:

1.进行死亡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了解死亡,了解死亡的过程,从而更好地生,其落脚点不是教我们怎样去死,而是教我们怎样更好地生,有意义地生。所以,课程名称应为“生死学”。

2.完整的生命过程应该包括死亡在内,更包括生在内,所以,这个教育包含生和死两个方面,这才构成一个完整的生命过程。

3.这样的名称与国人的传统文化和习俗相一致。国人的习惯是讲到“死”的时候,尽量避开“死”字,其中包含死亡禁忌等内容,也包含着对逝者的尊重,这一传统已经几千年了,约定俗成。因而该课程加上一个生字,可以淡化死的强烈刺激,更容易为国人所接受。本课程的“生命教育”名称不同于现在在某些中小学进行的“生命教育”,目前在中小学进行的生命教育很少或根本没有涉及到医学、心理学、伦理学、宗教学、哲学等内容,没有关于诸如死亡态度、丧葬文化以及如何直面死亡和克服焦虑恐惧心理等内容,所以它们在本质上不同的,本课程的“生命教育”比一般意义上的“生命教育”具有更加宽广的视角和内涵。

参考文献:

[1]周士英.美国死亡教育研究综述[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8,(4):44-47.

[2]寸晓红.生命教育新视角:生死教育应从婴幼儿开始[J].中国电力教育,2012,(7):109-110.

[3]傅伟勋著.死亡的尊严与生命的尊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熊万军,苏小霞.死亡教育及其意义[J].现代医药卫生,2011,27(18):2810-2812.

[5]靳风林.国内外死亡学研究的现状及进展[J].河北大学学报,1999,24(4):58-60.

[6]宋晔.生死教育一个亟待关注的课题[J].上海科学研究,2003,(2):21-24.

[7]刘辉,张希晨,李燕.灾难托起的生命伦理命题:死亡教育[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5):97-98.

[8]杨舜尧,陈晓斌.由死观生[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9,9(4):145-146.

[9]段德智.中国死亡哲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2006第一版.

[10]郭巧红,任小红,刘琳.我国医学教育亟需死亡教育补课[J].医学与哲学,2009,30(7):69-70.

[11]Stevenson,R.G.Stevenson,E.P.In C.A.Corr and D.E.Balk:Handbook of adolescent death and bereavement,Adolescents and education about Death,dying and bereavement(pp.235-249).N.Y.Springer .,Inc.

[12]张美云.生命教育课程设计之思考[J].教育科学研究,2006,(3):27-30.

[13]窦坤,刘新科.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及其传承[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10,10(3):115-119.

死亡医生论文篇(3)

我镇2004~2009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共计33例,分析如下。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2004年1月~2009年12月全镇活产数3039人,死亡5岁以下儿童33例,死亡率10.9‰。男21例,女12例。1岁内死亡24例,其中28天内死亡16例,7天内死亡10例,1~4岁死亡9例。

方法:实行县、乡、村三级儿童保健人员互相配合共同管理的办法,由村级儿童保健人员直接负责,随时报告儿童死亡情况。发现儿童死亡及时上报镇卫生院防保科儿童保健人员,镇卫生院儿童保健人员了解情况后在儿童死亡7天内进行入户调查。内容包括:死亡儿童住址、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情况(出生年月日、出生孕周、出生体重、分娩地点、分娩方式)、喂养方式,其父母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家庭经济状况、死前发病情况、就医过程、死亡地点、死亡诊断等。经过详细调查,分别填写“儿童死亡卡”及“死亡个案调查表”一式二份,上报县保健院一份,由县保健院儿保人员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儿童死亡评审。通过分析总结,找出其中的原因及特点,以便指导今后的工作。

结 果

儿童死亡年龄构成:1岁内死亡24例,占72.7%,1~4岁死亡9例,占27.3%。其中新生儿死亡16例,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48.5%。新生儿死亡16例中早期新生儿死亡10例,占新生儿死亡的62.5%。死亡特点为:5岁以下儿童死亡以婴儿阶段为主,婴儿死亡中以新生儿死亡为主,而新生儿死亡中以早期新生儿死亡为主。

死亡原因:排序如下,意外死亡12例(睡眠过程中被子遮盖口鼻窒息死亡3例,喂奶呛死4例,溺水死亡3例,交通意外死亡2例),占36.4%;早产儿死亡4例,占12.1%。新生儿肺炎死亡4例,占12.1%;先天畸形死亡3例,占9.1%;出生窒息死亡3例,占9.1%;败血症、白血病、新生儿硬肿症、腹泻、先心病、面部血管瘤、肠埂阻各1例,各占3%。

死前24小时就医情况:省级医院就医5例,占15.2%;市级医院就医1例,占3%;县级医院就医15例,占45.5%;个体诊所就医1例,占3%;未就医11例,占33.3%;未就医11例中5例发现时已窒息死亡,4例因病情严重,在就医途中死亡,2例畸形儿因家庭经济条件限制而放弃治疗。

死亡儿童家庭状况:父母亲文化程度,父亲初中及以上29例,占87.9%;小学3例,占9.1%;半文肓1例,占3%。母亲初中及以上28例,占84.8%;小学2例,占6.1%;半文肓2例,占6.1%;文肓1例,占3%。儿童由父母亲直接抚养的32例,占97%;由祖辈抚养的1例,占3%。

讨 论

死亡医生论文篇(4)

【关键词】孕产妇死亡;死亡原因;分析

孕产妇死亡率是反映一个国家卫生水平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指标之一[1],目前,该指标是列为中国妇女及儿童发展纲要的主要指标。我国孕产妇死亡率的高低与地区医疗保健服务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社会风俗、地理环境等有着密切的联系。所谓孕产妇死亡是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期长短和受孕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由于意外或偶然原因导致的死亡 [2]。笔者就我县2001年~2010年29例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及相关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以利对孕产妇的死亡原因进行全面了解,对制定相关预防和干预措施提供指导。

1 基本资料与方法

1.1 基本资料:我县2001年~2010年29例孕死亡产妇,年龄21~39岁,平均年龄30岁;计划内生育9人,计划外生育20人。

2 结果

评审结果:可避免死亡20人,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3人,不可避免死亡6人。

3

从表4可以看出,29例死亡孕产妇中可避免死亡20例,按死亡地点顺位为家中、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省级医院,家中死亡比例大大超过各级医院,且差异明显,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的3例分别为家中2例,未娩1例。

3 讨论

在我国每年大约有800万妇女患有与妊娠相关的并发症,其中死亡人数超过50万[3]。我国孕产妇死亡率的高低与地区医疗保健服务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社会风俗、地理环境等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我县2001年~2010年29例孕产妇死亡原因显示,29例孕产妇均身处农村,这部分妇女由于知识匮乏,对妊娠和分娩的风险缺乏充分的了解。14例在家中分娩的孕产妇均属可避免死亡和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占48.28%。研究证明,大部分产科异常情况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但可以治疗,孕期接受过产前检查,了解孕期保健的妇女,发生死亡的危险性大大小于未接受过产前检查及保健的妇女[4]。因此,在农村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孕产妇的保健意识,加强各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建设,提高孕期保健质量和保健覆盖率,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的重要措施。

本组孕产妇死亡病例中, 顺位第一的为产科出血,占41.38%,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孕产妇死亡病例中,在家分娩的14例,占48.28%,这部分孕产妇因生产过程中得不到产科服务,延误了最佳时间,失去救治机会。另外,在本组死亡病例中,计划内生育的9例,占31.03%,非计划生育的20例,占68.97%;非计划生育的妇女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不愿进行产前检查和去医院住院分娩,导致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并发症而救治不及时,这是造成我县孕产妇死亡的主要间接原因。因此,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提高认识,防止计划外生育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的重要措施。

从本组死亡的29例孕产妇情况显示,医院可避免死亡的顺位分别是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和省级医院。分析其原因一是乡镇卫生院技术力量薄弱,产科技术人员对产程的掌握及并发症的发生认识不足,急救能力差,转诊不及时;二是急救设备、药品、血源等不健全。因此,要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首先要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资金投入,改善医疗条件,提高救治率和对无法救治急危重症孕产妇的转运能力。其次,加强对产科医生的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及抢救能力也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的重要措施。通过对基层医疗单位产科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对产程及妊娠分娩过程中各种并发症的认识和诊断水平,如正确使用缩宫素,熟练掌握阴道助产,手取胎盘等产科急救技术。第三,严格落实分级住院分娩制度,严禁截留高危孕产妇,实行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制亦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王临红,方利文.我国孕产妇死亡的常见原因及其影响因素[J].实用妇产科杂志2004(20):193-194

[2] 熊庆,吴康敏,郭锡永,李芬.妇女保健学2007年7月

死亡医生论文篇(5)

世界卫生组织对于死亡原因的定义与检定,主要采用传统的理念。在该理念中,所有导致死亡的损伤都是死亡原因,其中也包括因疾病或病情加重导致的死亡,几乎涵盖了与死亡相关的所有因素。为了方便理解,可将其分为中介死因、辅助死因、根本死因以及直接死因。然而,多年法医病理学的实践研究发现,就以这四类原因对死亡原因进行划分,并不足将导致死亡的全部因素呈现出来。因此,笔者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资料与文献,对此前的四类死亡原因分类进行有效的补充。

一、在法医学领域造成死亡的原因及分析

1.死亡诱因。死亡诱因同其他导致死亡的因素有所不停,它并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它的存在也不会对人类的生命及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是死者在生前受到了强烈外界刺激或感情变化,从而引起的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最终导致死亡的情况。例如:患有严重心脏病的病人,遭到无端的谩骂,情绪激动导致的死亡;患有脑动脉肿瘤的患者在出行的途中,被行人无意撞倒,导致动脉瘤破裂,从而引发脑出血所导致的死亡。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死亡诱因的对人体造成的损伤程度并不大,应属轻微伤的范畴之内。而上文中提到的四大死因中,以辅助死因与中介死因对死者造成的损伤较小,但也在轻伤以上,而死者在生前感受到的痛苦却是持续性的,直至其死亡。从参与度的角度上来看,死亡诱因与辅助死因、中介死因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2.联合死因。死者生前体内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足以致命的疾病或损伤,最后无论哪一种导致其死亡,我们都管这种死因叫做联合死因。联合死因中的各种疾病或损伤在时间上来说属于巧合,各种伤病并不存在任何的内在联系,因此也曾被人称之为并列死因。例如:心脏刺创和脑干搓裂伤导致的死亡,是损伤与损伤联合的死因。脑干搓裂伤和胃溃疡破裂出血导致的死亡,是损伤与疾病联合的死因。

3.协同死因。协同死因产生的原理与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较为类似,死者生前体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疾病或损伤,但每一种都不足以导致其死亡,而是通过各种疾病和损伤相互作用,促使病情或伤情无限加重,最终死亡。在协同死因中,无法区分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但是在死亡发生的过程中,这些疾病与损伤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判断协同死因的时候要注意其与联合死因的区别,协同死因的组合情况也可以分为损伤与损伤协同、损伤与疾病协同、疾病与疾病协同三个方面,但是协同死因中的损伤和疾病无法单独使人致命,而联合死因中的损伤和疾病无论哪一个都可以单独导致病人死亡,这也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4.伴发情况。所谓的伴发情况,就是和死者的死因没有任何关系的损伤或疾病。例如:一位患有冠心病的残疾人与人发生激烈的争吵后,情绪十分激动,冠心病发作死亡。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发生激烈的争吵后情绪激动是导致死者死亡的死亡诱因,而身体残疾对其死亡并没有造成直接的影响,这种情况就叫做伴发情况。

二、法医学中各类死因的参与度划分

对于各类死因参与度的划分,不仅对导致死者死亡的各类死因进行了准确的分析,并且为日后的法律赔偿提供了评定依据。因此,在法医学的研究发展的过程中,关于死因参与度划分的讨论从来没有断绝过。现行的死因参与度划分是基于我国的医学理论,对导致死者死亡的因素进行合理的量化评估,从而实现对各类死因参与度的划分。具体如下:

第一,根本死因。是指在导致死亡的最初、最原始的因素、也是造成死者死亡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按照现行机制来划分的话,其参与度应该在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一百之间。

第二,直接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最终因素或行为,由于是最终行为,所以直接死因的产生必定会与其他因素进行合并,并将其参与度进行了分担,其参与度始终为零。因此,直接死因不会加入参与度的划分。

第三,中介原因。中介原因主要在死亡事件中主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其参与度应该不会超过百分之四十以上,一旦存在着两种以上的中介原因,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的情况,对其参与度进行分担。

第四,辅助死因。是指在死亡实践中并无相关因果关系,但却在死者死亡的过程中产生了间接作用的因素。根据有关规定,其参与度实不到百分之三十。

第五,死亡诱因。死亡诱因在死亡事件中发挥的作用较小,在死亡事件中起到诱发的作用。因此,其参与度的划分大概在百分之十到二十之间。

第六,联合死因。由于联合死因所涉及到的死亡因素每一种都可以导致死亡,主次关系也难以区分。因此,各种死亡因素的参与度应为百分之百。

第七,协同死因。由于协同死因中,各个死亡因素起到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作用。因此,其参与度进行平均划分。每种死亡因素的参与度均为百分之百與死亡因素种类的比值。含有两种死亡因素,那么每种死亡因素的参与度就是百分之五十。

第八,伴发情况。由于伴发情况并不直接影响死亡事件的发生,与死亡事件之间没有必要的关联,也不存在着任何的因果关系。因此,其参与度应该为零。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法医学中死亡原因的理论分析以及参与度划分规范的研究,使人们可以更好的理解各类因素之间的因果联系及其相互作用,明确其在伤亡发生机理中的量化作用及参与程度。同时,也可以作为司法部门在检定伤亡因果关系以及参与程度划分中的指导性规则,为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这种依据基本医学理论和法医学基本原理,确定不同类型原因在个体伤亡机理中作用程度的量化性标准,就是所谓的“量化性医学”,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前途不可限量。

参考文献:

死亡医生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R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6-0019-01

1 死亡问题

随着医学的发展,对于生命诞生、疾病治疗、健康养生等方面不仅在医学理论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在临床实践中也得到发展改进。医学发展的同时,也发现了新的理论和临床问题,比如医患关系趋势紧张,遗传工程使基因改变,医学科研造假现象等等,死亡问题在现代医学中的争议日趋突出,在这一问题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对于死亡问题的伦理探讨比较多的焦点主要有临终关怀和人类濒死状态以及安乐死的争议。

对于死亡的定义,1951年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博等动物生命活动的终止。”1979年我国《辞海》:把心跳、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重要标准,即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散大和对光反射消失是死亡的三个指征。人类社会一向都是“重生”,我们提倡人们应该崇尚自然、寡欲不争、善待生命、积功累德这样的生活状态。尤其在当物欲横流、身心承受巨大压力的今天,这个思想对贯彻新健康观对人们精神或人格健康的要求,是有重大意义的。但是从某种角度来讲人的出生是无法自我选择的,我认为对于一个进入临终状态的患者来说,是可以选择死亡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进程。对于进入临终状态的患者来说,选择非自然死亡并不违背道义,反而体现了人的力量,当然前提是已经确定进入临终状态。

对于存在的问题,无论支持或者反对都至少说明现代医学已经广泛关注到了这些问题,只是受到人们生活方式、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的约束,一时还未定论。但是可以肯定现代医学并不是为了剥夺人的体面、尊严、意义等人的正面因素而存在,正是为了延长人的生命,为了提高生命的质量,而使得人能正常、正当、长久的获得尊严,最终生活的有意义。所以当一个生命个体的存在有违于这一目标,在进入临终状态之时,死亡已大厦将倾,如何考虑让他体面地走完生命最后一段,现代医学要责无旁贷的承担责任和思考应对措施。是否让患者选择安乐死作为他体面走完生命旅程的最后一剂良药?如果有人认为安乐死会阻碍现代医学的发展,那是片面的、消极的、不理性的,现代医学一直探索如何减轻患者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这是毋庸置疑的,只是在现有条件下,安乐死未尝不可纳入选择范围。患者选择死亡是一种勇气,我们鼓励患者勇敢面对死亡是一种关怀。

2 医护人员面对患者死亡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2.1 尊重自主原则:尊重自主原则,指尊重有行为能力人的决策能力的原则。有行为能力的人是有理性的人,设计自身生命健康的选择都可以甚至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并对自己所作行为负责。在当前我国文化传统和社会情况引导下,医护人员在对待患者死亡问题上,往往通过与病人及其家属之间的协商获得最后治疗方案,而最后决策者往往是病人以及家属。我们要尊重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

2.2 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指避免引起对患者伤害的原则。要求医护人员不能给患者带来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肉体及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疾病甚至死亡。医护人员在做出决策时常常受到医疗设备的局限或者使用恰当的限制,即使出发意图是好的,也有可能给患者的治疗效果带来双重效应。

2.3 行善原则:行善原则,指要求阻止伤害、促进利益和权衡利益的原则。在医学人道主义中常提到要在医患关系中把患者和患者健康放在第一位。医护人员要利用合适的手段,禀着救死扶伤的宗旨,要对患者的生命负责。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上,应该为病人保密。行驶白衣天使“善”的义务。

3 面对患者死亡的对策措施

3.1 充分尊重患者选择:在医患关系中强调要把病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强调最大限度满足病人身体健康恢复的需要以及最大限度满足大多数病人(社会)的利益。医护人员对特定情况下各种事实、意见和环境的了解及对他们伦理重要性的估计对患者死亡时间估计,提出最佳的临床治疗方案,并且尊重患者最后的选择结果。

3.2 落实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医护人员应该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帮助病人治疗或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缓解症状,解除或减轻疼痛。尤其面对临终的患者,要展开对他们的临终关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是每位医护人员正面义务。可以与利用宗教本义相结合,宗教所提倡和实践的博爱、慈悲精神与临终关怀的目标和宗旨是相吻合的,利用其积极有益合理的一面以此达到患者心理上的平衡。也使医务工作者多一份善心,为人类提供医疗福利。

3.3 避免极端社会功利主义:伦理学就是提倡和呼吁人性的“善”,我们要靠社会舆论,靠传统习俗,靠每个人的内心信念来实现趋利避害。现代伦理学不止关注如何获得最大效果,更关注如何防止最坏后果的产生,表现为一种责任同时也是一种选择。考虑的是自己行为影响的他人或群体的利益,甚至人类的利益。一个人在临近死亡的状态下选择主动死亡除了提早减轻自我负担、还以自身体面尊严,也为家庭减少经济负担、为他人节省了医疗资源。有一些利他主义的安乐死和“死亡义务论”说法极端片面,不符合伦理学原则。要站在责任的伦理维度与立场分析理论和指导实践,对患者、对社会、对生命负责。

3.4 利用法律保护患者死亡权利:伦理的手段只能依靠舆论宣传,靠文化习俗,靠个人信念来改变,手段和约束力是有限的,当患者或者医护人员权益面临损害之时,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当心怀恶念的人利用医疗手段伤害生命之时,也需要法律的监督和追究。2003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王明成“安乐死”,他选择的死亡方式给我们带来一个新的争议。所以呼吁立法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保护、保障人民的权利、监督、追究做恶的行为。

死亡医生论文篇(7)

1 目 的

数千年以来人类社会一直将呼吸、心跳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唯一标准。近几十年来随着医学、法律等各方面发展,脑死亡作为一种新的观念逐渐取代了旧观念,这是时代的进步[1]。脑死亡立法在国内医学界、社会学界已反复讨论多次,而基层医院的医务工作者中对脑死亡伦理和法律意识到底如何,有必要做一次翔尽的调查,以明确基层医务工作者对脑死亡立法支持与否,支持程度如何,以便指导我们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2 方法和说明

现公布调查结果,我们向三级、二级医院的神经内外科、急救科、重症监护室等与脑死亡病人密切相关科室的医务人员发放问卷350份,收回有效问卷221份,统计问题相关答案,从而来了解医务人员对脑死亡的伦理和法律意识现状。

问题选项选择率

1.你在解释患者脑死亡判定时患者家属很容易接受你的观点吗?

A.容易10.85%

B.很难42.08%

C.容易接受,但认为需要继续抢救47.05%

2.你认为脑死亡患者继续抢救是

A.医学资源的浪费56.56%

B.社会需要25.79%

C.其他17.64%

3.你们判定脑死亡根据

A.国外标准35.29%

B.国内标准61.08%

C.根据自己经验3.61%

4.在你判定脑死亡后患者一般放弃治疗的时间为

A.1-2天21.26%

B.1周左右38.46%

C.不放弃,直到心跳停止40.27%

5.碰到脑死亡患者,你是

A.积极建议放弃治疗75.56%

B.不管家属意见,积极抢救19.90%

C.其他4.52%

6.美国脑死亡哈弗判定标准与明尼苏达州标准最大区别:明尼苏达州不要求无脊髓反射

A.是76.47%

B.否23.52%

7.你认为江苏脑死亡立法

A.可行51.13%

B.现在就可推行30.31%

C.不可行18.55%

8.你们科作出脑死亡判断由

A.两名高年资主治医师27.14%

B.两名副高职称医师49.77%

C.都可决定20.36%

D.其它2.71%

9.脑死亡立法

A.需国家通过86.42%

B.省立法与州立法与国家立法不矛盾、不冲突13.57%

10.江苏的传统思想文化习惯可以接受脑死亡法

A.是47.51%

B.否52.48%

第一个问题说明:群众还是接受心死观念。第二个问题说明:医务工作者较普遍认为脑死亡病人的抢救是医学资源的浪费。第三个问题说明:临床医生较多的掌握国内、国外脑死亡标准。第四个问题说明:多数群众还是接受心跳死亡观念。第五个问题说明:较多的人认为脑死亡病人的抢救是医学资源的浪费,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加重了家属和社会的负担,妨碍了器官移植的发展[2]。第六个问题说明:大多数医务工作者对国外脑死亡标准了解深入。第七个问题说明:多数医务人员要求脑死亡立法和有意识推动立法的愿望[3]。第八个问题说明:医务人员普遍要求严谨的判断脑死亡。第九个问题说明:多数医务人员普遍认为脑死亡立法需要国家立法。第十个问题说明:传统文化习惯对脑死亡这个新观念不是很排斥,逐步是能接受的。

3 结论和讨论

3.1 结论 ①脑死亡观念已深入医务工作者人心,为医务人员理解、支持、接受和应用。②群众观念口头上往往能接受脑死亡观点,但有许多人还是要求继续抢救直到心跳停止,说明大部分群众还是接受心死观念。③根据目前情况我们建议提倡心死与脑死亡并存,逐渐向脑死亡过度,是可为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提供一种良好的前景。④被调查者普遍认为脑死亡、器官移植法需要国家立法,但亦可在条件较好的省市先实行脑死亡法不失为一种策略。

3.2 讨论 目前从调查结果看100%受调查医务人员接受脑死亡这个医学新概念,说明脑死亡观念已深入医务人员心中,但距每个公民接受脑死亡观念还有相当距离。我们建议积极推动脑死亡立法,至少在目前可运用双重心肺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来判定死亡,并建议在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可先予推行脑死亡标准及判定,使部分志愿在脑死亡后愿意捐献器官遗体的公民有实现自己愿望的可能[4]。

目前虽缺乏执行脑死亡标准及器官移植的广泛社会心理基础,现阶段应至少提倡和逐步实施“心死/脑死”双轨制同意,为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至少应在医疗卫生管理层面上明确规定“脑死亡诊断成立后停止或撤除一切治疗措施并不违反现代医疗常规”,要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认可,要比自上而下政府的指示、命令效果要好得多,总之脑死亡在中国从普遍认可到器官捐献蔚然成风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医学界和法学界等各界不断努力推动才能实现,并与国际接轨[5]。

参考文献

[1] 朱晓峰.认识脑死亡[J].医学与哲学,2006,27(3):46-47.

[2] 王晓萍,李方明,郭毅,王启章.脑死亡判定标准在临床的应用及价值[J].现代护理2006,12(18):16 79-1681.

死亡医生论文篇(8)

[摘要] 目的 进一步探索新生儿死亡原因及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方法 对2011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郑州市八区六县(市)的新生儿死亡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结果 新生儿死亡率近几年进入了一个平台期,农村死亡率高于城市,但仍呈稳步下降趋势。结论 降低新生儿死亡是降低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关键。

[

关键词 ] 新生儿死亡;死因;分析;干预措施

[中图分类号] R7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1(a)-0178-03

[作者简介] 武晓雯(1982-),女,河南郑州人,本科(学士),住院医师,从事全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

为掌握郑州市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及新生儿死亡的动态变化趋势,同时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提供科学依据,现对郑州市2011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新生儿死亡资料整理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依据郑州市八区六县(市)上报的2011—2013年348776活产数和同期851例死亡的新生儿数。采用卫生部下发的儿童死亡报告卡,利用县、乡、村三级网络逐级上报制度,由专人负责核查及信息统计上报,并每年进行2次市、区县、乡级质量控制。

1.2方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文要求,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对死因诊断和死因分类进行评价。

1.3统计方法

该文统计收集了2011—2013年郑州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据,全部数据采用Excel 2003完成录入工作,手工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将数据按照新生儿、婴儿、5岁以下3个阶段进行分类,并对每个阶段细分为城市、农村,分析死亡率及其变化,并按照年龄构成、死因构成、地点及死亡前诊疗进行详细的分类数据综合对比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

2 结果

2.1新生儿、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其变化

2011—2013年郑州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进入一个平台期,农村死亡率均高于城市。2013年由于该市新增了《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可疑死亡排查表》工作,极大程度的将院前死亡、放弃治疗这部分儿童排查出来,故2013年数据较往年有所上升,但总体上呈逐年稳步下降趋势。见表1。

2.2新生儿占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比率城市、农村对比

2011—2013年郑州全市新生儿共死亡851例,占婴儿死亡的65.97%,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51.48%;新生儿死亡占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大半,故降低新生儿死亡率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重点。表2可见,全市新生儿占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比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2.3新生儿死亡年龄构成比

从新生儿死亡时间观察到,其出生24 h内死亡率为33.49%;早期新生儿死亡为死亡高峰,有654例,占76.85%;均高于晚期新生儿死亡率23.15%。见表3。

2.4新生儿主要死因构成比及顺位

2011—2013年新生儿前5位死因为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出生窒息、其他先天异常、先天性心脏病、其他新生儿病,其中以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占24.68%,略高于出生窒息居第一位,3年死因顺位无明显变化。见表4。

2.5死亡新生儿出生地点和死亡地点构成比

死亡新生儿绝大多数出生于省(市)及县(区)级医院,分别占42.89%和46.53%。死于医院者占71.45%,明显高于途中和家中的死亡例数。见表5。

2.6新生儿死亡前治疗及诊断情况

2011—2013年死亡前于医院住院救治并死于医院的新生儿分别占78.83%、77.14%、83.16%;未治疗的新生儿分别占13.14%、16.79%、14.48%。新生儿死前诊断级别省(市)级及县(区)级医院占大多数,分别为58.17%和35.72%。见表6。

3讨论

①2011—2013年新生儿及婴儿死亡率进入一个平台期,在范围分布上全市及城市新生儿死亡占婴儿死亡比例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比例已经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农村死亡率均高于城市,这可能是由于在全市对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进行了普及,产科、儿科的各种医疗抢救常规得到了加强完善,新生儿及孕产妇危重症急救转运网络得到高效应用[1]。而农村孕妇及家庭由于经济条件限制及传统观念的影响,不重视围产保健,对围保在孕期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且农村大部分新生儿在县级医院出生,医疗设备相对较差[2],产儿科医生新生儿窒息复苏水平有待规范和提高。但有关文献显示,该市新生儿死亡率与某些医疗先进城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这说明我市的新生儿保健制度还需进一步的加强,有效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②由郑州市新生儿死亡日龄分布可见,新生儿死亡主要发生在新生儿早期,其中新生儿在24 h内死亡,占33%以上,1~7 d内死亡占76%以上,这与相关资料一致。说明新生儿年龄越小,死亡比例越高,故控制新生儿死亡,尤其是早期新生儿死亡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关键[3]。说明下一步该市仍要加强围产期保健的宣传和管理[4],加强产儿科合作,提倡分娩高危新生儿时儿科医生入产房协同产科医生共同救治。

③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及出生窒息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该研究表明在新生儿死因中,以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及出生窒息占第一、二位,为郑州市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降低新生儿窒息的发生关键是加强新生儿窒息复苏流程的培训和技能操作[5],继续加强新生儿窒息新法复苏技术推广,以降低出生窒息的发生。早产和低出生体重诱因的降低需要进一步加强围产期保健工作,做好孕妇系统保健管理和体弱儿管理工作[6],识别危重病症和及时转诊能力的培训,加强新生儿保健服务,把婴幼儿保健工作落实到位。

该文依据大量数据,分析了新生儿死亡原因及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但在该文中由于相关资料的缺失未对新生儿性别在新生儿死亡中的因素进行分析,及其在城市和农村中的影响进行对比,这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完善。

[

参考文献]

[1] 吴曲虹,黄洁斯,等.窒息复苏技能培训与新生儿死亡率下降的相关性分析[J].医学理论与实践,2013,26(3):352-353.

[2] 赵鸿,金真菊.1509例新生儿死亡因素分析[J].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09,20(6):686-688.

[3] 王凤.岗前复苏培训与新生儿窒息复苏[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2,14(200):156.

[4] 管利荣,余静,等.新生儿死亡高危因素分析-附79例死亡病例报道[J].医药前沿,2012(23):116-117.

死亡医生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 R714.4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15-0151-02

doi:10.14033/ki.cfmr.2016.15.083

中国围产医学的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国外的围产医学观念和技术被引进中国,目的是为了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和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1]。近年来,国家推行降消项目,提倡住院分娩,通过爱婴医院复评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有效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为了进一步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笔者对某市近两年孕产妇死亡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死亡原因及其影响因素,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力求减少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发生。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孕产妇死亡统计对象为2014-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的孕产妇(包括计划外),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 d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原因造成的死亡者(不包括意外死亡)。

1.2 方法

孕产妇死亡疾病构成比及医疗保健服务指标根据死亡报告卡进行计算。孕产妇死亡诊断和疾病分类主要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原则。死亡地点按省级医院、县市级医院、乡镇级卫生院、转运途中、家中等归类统计。

2 结果

2.1 2014-2015年某市孕产妇死亡原因构成

2014-2015年某市孕产妇死亡共23例,按市级评审结果,可避免死亡8例,不可避免死亡15例。因直接产科原因死亡11例,间接死亡原因12例,其中产后出血每年所占比重均为最大,见表1。

2.2 2014-2015年某市孕产妇死亡地点构成

在省级医院死亡6例,县级医院死亡10例,乡镇卫生院死亡2例,转运途中死亡3例,家中死亡2例,以在县级医院死亡例数最多,见表2。

3 讨论

3.1 孕产妇死亡原因及死亡地点分析

产后出血是分娩期的严重并发症,居我国产妇死亡原因首位[2]。剖宫产是产科最常见的手术,随着剖宫产率的逐年上升,产后出血成为剖宫产术中常见的严重并发症,若不能及时有效的控制出血,则直接危及产妇的生命安全[3]。经过每年的产后出血培训班学习,产科质量有所上升,但在死亡原因中仍然以产后出血为主。间接产科原因死亡即妊娠合并症逐年递增,2014年5例、2015年7例,提示对不宜怀孕及需要终止妊娠孕妇的宣教及早期干预工作面临严峻态势。

2014年、2015年孕产妇死亡地点最多均在县市级医院,自文件要求乡镇卫生院不能截留高危孕产妇以来,2015年已无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死亡病例。县市级医院为城乡孕妇分娩主要地点,而部分县市级医疗单位应对突发疾病、危急重症能力尚不足,设施尚需进一步完善,人员、设施、接诊能力的提高跟不上分娩量的剧增,导致部分县市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

3.2 存在的主要问题

医疗保健机构和社会相关部门的管理问题。孕产妇系统管理欠缺,高危筛查不到位,特别是乡级未履行高危筛查和高危管理的职能;绿色通道、急救网络尚不完善,导致家中和途中死亡;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产科质量管理未严格按助产技术服务标准执行,许多助产单位未按产科常规处置患者。

医疗保健机构知识技能、资源明显不足。不能及时识别产科出血、羊水栓塞等产科危急情况,未能及时、正确处理休克、子痫、羊水栓塞等产科合并症和并发症,特别针对产后出血出血量估计不足,产后出血原因未查明,止血措施不力,未及时输血,抗休克处理不规范;妊娠合并重症胰腺炎,是一种严重威胁母儿健康的妊娠期疾病,具有发病急、并发症多及母儿病死率高等特点,未及时有效治疗导致预后极差[4];血液供应不及时,孕产妇需要输血时不能及时提供血源。

社会其他部门问题。受一些计划生育地方政策的影响,医疗保健机构不敢或不能为计划外孕产妇提供正常的产检和接生服务,计划外孕妇未接受正规产检。

3.3 建议

产后出血仍为主要死亡原因,不仅在基层县医院,在市级医院也有产后出血死亡病例。相关研究表明,同阴道分娩方式比较,剖宫产出血量要较之高出1倍,且产后具有较高的出血发生率[5]。医生对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止血处理不及时不果断、休克处理不规范,耽误抢救最佳时机。今后工作仍需加强爱婴医院建设,切实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并对产后出血强化培训,提高县市级医疗单位危急重症的抢救能力,提高产科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各医疗单位也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危重症的识别及抢救能力。

产科合并症导致死亡原因也居高不下。妊娠一旦出现严重合并症则可能出现不可避免死亡,因此需从源头抓起,加强孕前筛查及宣教,提高健康教育的能力,加大优生优育的宣传,对不适宜怀孕及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做好宣教工作,对特殊病情的孕产妇加大管理力度。

切实落实卫生及相关部门各级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开展执法检查,依法行政,对违法、违规、违纪或不作为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政府应加大投入,切实稳定三级妇幼保健网,落实各级保健人员报酬,特别是村级保健人员报酬。

对于年轻医生和基层医生来讲,掌握相应的基础知识比较简单,最困难的是掌握必要的临床基本技能[1]。强化培训,可采用直通车的形式,由省级专家直接培训到乡级,避免信息丢失,提高培训效果。

进一步明确各级助产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严格按高危评分方案来分级转诊,避免普通乡卫生院过多的开展剖腹产和会阴侧切手术,制定有效措施,杜绝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截留患者的现象发生。

强化产科质量建设,重视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能力建设。按“助产技术服务标准”配置相关人员、设备等,严格执行服务标准,提高产科质量,在配齐设备的同时,注重设备的功能定位、功能状态和功能使用规范。对乡级助产人员,可制订必要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乡级助产人员和妇幼保健专干的考核档案并奖励技术骨干,对不具备接产资格的人员进行待岗培训并停止其助产资格。

对产科死亡率高的地区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基层产科标准化建设,定期对各县市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核,对不能达到标准化的产科取消其助产资质。

参考文献

[1]段涛.围产医学的过去、现在和将来[J].中华围产医学杂志,2013,精品荟萃:1-2.

[2]谢幸,苟文丽.妇产科学[M].第8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211.

[3]张玉敏.158例子宫B-Lynch缝合防治产后出血的体会[J].中外医学研究,2013,11(9):125.

死亡医生论文篇(10)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1.249

资料与方法

收集2000~2009年鹰潭市辖区内2县1区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调查报告和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资料。

方法:以回顾性分析方法对32例死亡孕产妇,按年龄、计划内外、文化程度、孕期保健情况、死亡原因、分娩地点、死亡地点分别进行统计,并对孕产妇死亡原因所占比率及顺位变化进行分析。

质控方法:保健院每年随机抽取20%的乡镇进行活产及孕产妇死亡漏报调查,如发现漏报及时补报,并到公安、计生等部门进行核实。

结果

一般情况:死亡孕产妇年龄21~40岁,平均29.87岁。其中20~24岁6例,25~29岁11例,30~34岁10例,≥35岁5例。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23例,初中7例,高中1例,大学及以上1例。

孕产妇死亡率:见表1。

孕产妇死亡原因及构成:32例孕产妇死亡直接产科死因25例(78.13%),间接产科死因7例(21.87%)。孕产妇死亡前3位的死因依次是:产科出血(46.88%)、羊水栓塞(25%)、妊娠合并心脏病(9.38%)。

分娩地点及死亡地点:分娩地点:家中分娩7例,乡镇卫生院分娩13例,县区级医院分娩9例,地市级医院分娩1例。死亡地点:家中死亡2例,途中死亡7例,乡镇卫生院死亡8例,县区级医院死亡10例,地市级医院死亡3例。

围产期保健情况:产前检查次数:未检10例,3次以下9例,≥5次7例。

评审结果:不可避免死亡8例,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14例,可避免死亡10例。可避免和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占75%。

讨论

干预措施:①加强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农村百姓自我保健意识,促使孕产妇能认识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重要性。同时,乡、村级卫生保健人员要转变职能,做好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工作,做到督促早孕建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及时筛查高危因素,提高住院分娩率。②加强产科建设,提高产科质量:乡镇级医疗机构是农村孕产妇的主要分娩地点,要按照“产科建设标准”规范产科建设,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转诊制度。针对乡镇级产科人员的诊断、救治能力较低的现状,切实抓好产科准入,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产科急重症识别、应急处理等适宜技术培训,逐步提高乡级医疗保健人员的知识技能。同时注重提高乡镇级产科人员对危急孕产妇的转诊意识,降低死于家中/途中及到上级医院延误抢救时机等孕产妇死亡的发生率。③强化三级保健网络建设:呼吁各级政府对妇幼保健事业给予经费支持,特别是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经济投入和政策性倾斜,落实基层保健人员报酬,稳定队伍,使基层三级保健网络得到巩固和加强。

参考文献

1张凤霞,彭振耀.北京市海淀区1991~2005年孕产妇死亡监测分析.中国妇幼保健,2008,23(14):1985.

2冯岩,韩翠.德阳市2000~2005年孕产妇死亡分析.中国妇幼保健,2008,23(26):3682.

短信息

苏格兰医疗需求巨大

社区医生或将延时提供服务

近日,一项对苏格兰全科医师行业的未来规划提出,苏格兰社区医生应更多地在日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社区医疗服务。

该报告表明,苏格兰社区医生在工作时间之内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很高,但由于目前医疗需求巨大,患者对社区医疗机构在工作时间以外所提供的服务仍感到不满。报告提议,社区医生应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工作时间外安排医疗人员提供服务,以满足患者的需求。报告还建议,对工作时间以外的医疗服务,应同样参照目前执行的国家标准进行审查。(BMJ,2010;340:c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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