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2:28

农业专业论文

农业专业论文篇(1)

从我们收集到的文献资料来看,对“农业产业化”概念和内涵进行探讨的文章有20余篇。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农业产业化是农业产业链条化、系列化论;(2)农业产业化就是农业产业一体化;(3)农业产业化是建立一个新型的农业组织方式;(4)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由不是一个典型的现代产业转化为现代产业的过程;(5)农业产业化的真正内涵在于,它是一种能够给有关利益主体带来制度净收益的新型交易方式或非市场制度创新;(6)农业产业化是指以某种或某几种产品的生产为龙头,将产供销不同阶段的服务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联接起来,组成一个统一经营的综合体。当前,对“农业产业化”一词的界定不仅出现在学术性文章中,官方文件中也对其进行界定。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提法是“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总体来说,不论上述各种观点存在何种差异,但都将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整合作为农业产业化的最基本的内容。以上各种观点其实都是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一体化的思想的变形。

但实际上,农业产业化和农业产业一体化并不是一回事。产业是近代、现代的概念,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当农民从一个自给性生产者转变为一个商品生产者时,农业生产向产业转变。传统农业只是一个生产部门,而不是产业。农业产业化的根本目的不外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与提高农业的效益。而农业产业的一体化经营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并不是随时随地可以有用武之地的。发达国家之所以实行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是因为其具有发达的工业化水平,具有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市场条件,具有现代化农业,具有完善的各种社会化服务体系,但我国还没有这样的基础和条件。当然,实现农业的一体化经营,是提高农业效益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

就内涵而言,农业产业一体化指的是产业系列化,实际上就是将农工商“捆绑”在一起;而农业产业化的含义是非常广泛的。除了包含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含义外,还包括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生产方式的变更等内容,即是说不仅仅是指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更多的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

农业产业化的过程大致是: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社会分工的深化,而社会分工的深化一方面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当农民进入市场后,市场法则会引导其转向农业专业化。社会分工越发达,社会协作也必然越发达。这样,原有的协作关系或制度安排的协调功能就会弱化或失灵,并产生了对新的分工协作关系或制度安排的社会需求,提出了加强农业与其关联产业之间联系与协作或新的制度安排的客观要求。在这个基础上,就会产生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公司等形式的水平(横向)联合和农、工、贸一体化的垂直(纵向)联合。这两种联合相互交错、结合,形成各种经营载体,组成了农业产业系统经营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产业化就是农业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过程。

因此,农业产业化是在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农村劳动分工深化的必然产物,实质就是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产业的过程。由于农业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一体化的发展,使作为传统生产部门的农业发生迅速而深刻的变化。其一,投入农业生产中的农业自身的生产资料比重下降,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明显上升。其二,农业产出中用于工业部门作为原料加工的比重有了明显的上升。其三,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包括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饮业对农业的服务贡献率也明显地提高。这一传统农业走向现代产业的过程就是人们所说的农业产业化。

可见,农业产业化的基础和前提是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深化。我国农业正处在这个过程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农业产业化的重点是促进农业分工不断深化。由于我国的农业经营形式将长期以农户经营为基本形式,因此,我国农业产业化近期的重点任务是促进农户的专业化生产而不是其他。而且,在农户分工深化以后,农民必然获得利益,相应的市场自然可以产生。在农户对服务的需求、追求增值利益的动机产生以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会拉动为农业服务的产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如果在近期内拔苗助长,必将欲速而不达。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出现由于政府强制推行所谓的“农业产业化”导致的严重问题。

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与中国农户的专业化

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指国家生产的农产品满足国外消费者需要的能力,它反映了国家农业比较生产力的水平。当前,我国即将加入WTO。一方面,这对我国农业产生冲击,尤其是在大宗农产品方面。另一方面,也为立足于国际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比较优势的发挥进军国际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必须在这一特定背景之下进行。因此,当前我国农业的产业化进程也会表现为国际化进程。由于深化农户的专业化分工是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因此如何立足于国际市场深化农户的专业化分工便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大大提高,增强了我国对农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但与之不相称的是,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相反,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却呈现出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低下固然与诸多因素有关,但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未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我国为了保障粮食安全,长期强制性地要求农户种植粮食,而对附加值高、能增加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的畜牧业、水产业、经济作物的发展却没有予以相应的支持。这在粮食主产区体现得尤其明显。

根据竞争优势理论,要素条件是决定产业竞争力的基本因素。我国要素条件的基本状况是土地资源短缺、劳动力资源丰富、知识和技术存量低、资金紧张。在加入WTO后,我国应该扬劳动力资源之长补其他要素之短。为此,我国应将有关的国内支持措施由完全为粮食安全服务转变为发挥比较优势并兼顾为粮食安全服务。

虽然我国已经呈现出了农业企业化经营的趋势,但是从整体来看,仍是以农户经营为主的。因此,促进小规模经营的农户的专业化分工是基本的任务。从我国近年的出口状况来看,中间产品(主要包括畜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茶叶、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等)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商品,占农产品出口额的比重一直在50%以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消费者导向型产品是我国第二大出口农产品,占出口份额的30%左右,其中大部分产品(主要包括肉类、水产品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蔬菜及水果制品、杂项食品、饮料、酒和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等)具有竞争能力。大宗农产品(主要包括谷物、油籽、棉花等)是我国出口最少的农产品,基本不具有竞争优势。从要素的配置状况来看,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间产品及大部分消费者导向型产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其竞争优势的获得与发挥比较优势密切有关,因此应当鼓励农户利用当前的劳动力优势生产这些产品。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户专业化分工的支持系统

农业产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非常广泛,只有在完善的支持系统的作用下才能保证不断向纵深推进。由于单个的农户与大市场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在农户经营为基本经营形式的我国,建立完善的农业产业化支持系统,为农户提供全面、周到、有效的服务是至关重要的。农业产业化的支持系统包括基础设施支持系统、金融支持系统、管理系统(包括政策法律支持系统和社会伦理支持系统)和经济市场支持系统、人力资本支持系统、科技系统、社会化服务系统等。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户专业化分工的支持系统,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政府

一般而言,政府的作用可以概括为计划、协调、组织和调控。政府的具体作用包括:(1)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和市场经营设施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四通——通路、通电、通水、通讯;(2)建立和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3)抓好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工作,包括指导组建多种形式的产供销中介组织,提供市场信息,指导制定发展计划,协调科技服务,依据市场法则指导产品市场价格,保护公平竞争等。

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和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当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政策体系。(1)要适应产业化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土地流转制度。(2)出台支持农业产业化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3)制定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大市场的政策、保护市场的政策、市场管理政策等。(4)制定发育中介组织的政策,帮助农户走向市场。(5)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以示范区向周围辐射,并提供成功的经验。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加速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都制定了有关法律,我国应当认真学习和借鉴。为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有序地发展,应在各地经验和地方法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如供销合作社法、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法、农产品市场公平交易法、农产品民间运销及垄断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条例等,从而为公平公正竞争、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商业性金融力量

目前,针对农村、农业和农民进行贷款的主要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面临着亏损挂帐的老大难问题,为消化不良资产,当前的贷款趋于严格。因此,应当保证农村的存款资金必须贷到农村而不能流入市场,不能贷给乡镇工业建设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营业部的储蓄存款也要回流到农村,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和农业结构调整对资金的借贷需要。另外,要扩大国家银行的大农业贷款份额,增加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投入。在信贷资金的投入、资金安排、计划管理等方面向农业倾斜。值得指出的是,当前要特别重视对农户进行直接贷款。

3.企业

在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化经营等都使得农业开发的力度和速度有明显提高,特别是企业投入资金来搞基础设施建设最近更受到关注。企业投资要考虑资金利润率,是有偿投入。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和完善集体宜林“四荒”使用权拍卖政策,拍卖后的使用权允许继承、租赁和转让;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到农村独资或合资开发农业。建立企业等营利性开发主体介入农业发展的激励机制,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有助于农业产业化。在交通、信息等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上,今后应当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改变传统的、单一的投资体制,实现农村基础设施产权、投入多元化,利用政策导向与利益倾斜来吸引企业投资。

4.事业单位

农业专业论文篇(2)

2加强中专生态农业教学的策略

中专院校是职业院校之一,其办学宗旨和教学目的是培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型人才,因此加强生态农业教学成为了中专院校教学的当务之急,只有提高教学效果,才能够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才能推动我国生态农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正在不断提升,提升生活品质,发展生态农业与当前的社会主流趋势相吻合,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笔者对如何加强中专生态农业教学的策略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力图为社会输出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生态农业技术人员。2.1转变学生的学习观。传统的化学农业为农业发展带来了很多的经济效益,节省了很多劳动时间,带来的危害是潜在的,长期化的。生态农业的优势不言而喻,但其在经济效益的获取上需要长时间的积累,这就导致很多农民和学生对此有偏见。因此,中专生态农业教学的开展首先要转变学生的学习观及对农业的偏见,让农民在发展生态农业中既看到价值也收到效益,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实现农产品的绿色化发展[1]。从目前农业的发展态势来看,生态农业必然会成为未来几年内我国农业的大方向,并且我国的很多农业技术已经在世界农业中实现了高科技的发展。当前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培养一批高素质、高质量的生态农业技术人才,利用好我国已经研发的农业高新技术,促进生态农业的健康持续化发展。2.2创新学校的办学模式。首先,中专院校生态农业教学要结合当地和各地区的市场需求,实现多元化的新型的办学模式,形成学历教育、技能培训、职业培养等一系列的教学体系,促进学生出校后更好的适应专业的需求。其次,开展学生返乡创业培养的办学机制。鼓励青年学生毕业之后带着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返乡带领农民发展生态农业,发家致富,同时学校为他们提供再教育和培训服务。再次,开展农业、中职、高职联合办学的模式,为学生提供再学习的机会,调动各方优秀的学习资源,让致力于生态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青年有可学习的机会。最后,实行“农林牧副渔”结合的办学模式。重点发展生态农业,将农业与其他行业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和人才培养。如:增加农产品加工专业、农业旅游专业、旅游管理专业、酒店服务专业等。通过跨专业课程的开设与学习,能够使专业人才向通用人才发展,培养出更多与生态农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人才。2.3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当今社会的竞争简单来说就是人才的竞争,中专生态农业教学力图培养高质量的农业技术人才,所以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要转变以往照本宣科的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教学的应用,为学生提供更多参与实践、主动实践的机会,将理论与实践真正的融合起来,同时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自己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敢于创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2]。中专生态农业教学以技术人才培养为主,所以教师要明确生态农业以后的发展方向,在课堂上不断引进和倡导新理念、新技术,并引导学生逐渐接受这些新思想,增加课堂互动和动手操作环节,让学生在课堂学习中得到真正的锻炼,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更好的适应生态农业的发展需求。2.4拓宽中专就业渠道。就业问题是中专院校发展的关键,学校在为社会输出人才的同时也应该解决本学校生源的就业问题。因此,中专院校要加强与企业和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共同开发课程,建设实训基地等,将学校与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根据企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去调整专业和教学策略,满足学生的就业需求。另外,校企联合办学的方式能够为学校老师提供调研和学习的机会,丰富教学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从而更好的为学生提供教学指导。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农村建设和生态农业发展之时,中专院校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生态农业教学研究,培养符合社会和市场需要的生态农业技术人才,不断创新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出更加优秀的技能性人才,继而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作者:冯海昌 单位:河南省太康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农业专业论文篇(3)

2推进为农服务工程,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2009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送科技下乡、促农民增收”活动精神,学院承担了与徐州市睢宁县结对的省挂县强农富民工程;2012年又增加了与南通市海安县和苏州太仓市两个省挂县强农富民工程点。学院根据省挂县强农富民工程文件精神要求,每年选派十多位教师参与驻村指导工作,推广农业“三新”技术,为促进地方农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获得省农委的认同。由于挂县强农富民工程主要服务的是园艺企业,重点是蔬菜、果树,园艺科技学院的老师成了挂县强农富民工程的主力军。学院连续3年被江苏省农委评为“挂县强农富民工程先进集体”。2010年应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政府邀请,园艺科技学院与海安县签订了《“院-县”科技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要求,学院每年选派5名园艺专业的老师组成科技服务团队,重点推进特色设施园艺规模化生产。通过规划生产基地、引进花卉新品种、建设蔬菜示范点等方式,初步形成了以雅周镇花卉和蔬菜示范基地为龙头、以点带面的技术服务模式,在海安实现了瓜类、茄果类等蔬菜周年生产,受到了当地政府和农民的高度肯定。作为与苏州市农委的“院-区”结对科技服务,学院每年组建二十余个科技服务团队,分赴二十余个园区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其中园艺科技学院每年组建3~5个团队,担任首席专家,与苏州市现代农业园区结对,开展技术服务。随着形势的发展,科技服务内容也从原来的以技术为主转向技术服务、园区规划、园区经营管理、园区信息化服务等多元化,涵盖了农业生产的全方位。2012年11月30日,在省农委、省教育厅、苏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建了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搭建了省内政行校企的科技、人才、资源共享的合作平台,目前共有理事单位144家。其中园艺相关企业30余家,共同致力于构建“专业共建、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科技服务、师资锻炼、岗位实践、就业创业”五位一体的合作目标。借助“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大平台,成立了园艺科技学院分理事会,确立了8个常务理事及22个理事单位。园艺科技学院与太仓现代农业园、昆山“星期九”、苏州东山吴侬茶叶合作社、苏州吴中区东山雨花绿蔬菜专业合作社、常熟海明蔬菜园艺场、苏州维生种苗有限公司等形成紧密型校企合作联盟。校企双方在校企技术人才互兼互聘、学生顶岗实习、公共实训资源开发、园艺项目合作等方面达成共识。

农业专业论文篇(4)

21世纪,国家将农业专业合作社看做“三农”政策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并加大其扶持力度。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设”强调,“要积极发展各类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专业合作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内容,为其发展指明了道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使之成为现代农业组织”。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较好,农业合作社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等多个环节,大幅度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逐渐使农业增长方式发生了改变,最终将农业的传统发展模式转变为可持续发展。

1.2农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观是1981年美国人提出的,可持续农业是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农业领域的体现。可持续农业思想影响深远,各国政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199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了发展中国家进行可持续农业的相关内容及要点。我国政府在1994年提出了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及规划,之后在各个五年规划中,都不同程度地提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并将其与环保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

2我国农业发展中的“不可持续性”

2.1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

我国人口数量大,据统计,农民家庭占2亿多户,其中加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仅为1/8。据有关资料显示,现代农业发达的国家,其农业组织化程度都非常高,很多发达国家至少75%以上的农民都参加了农业合作社,这不仅大幅提高了组织化程度,还促使农业逐渐规模化、科学化发展。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往往根据前一年的市场经济状况决定自己当年的生产内容及规模,容易使其决策出现一致性,进而使农产品供应关系失去平衡,这不仅损失了农民的个人利益,也降低了生产效率。

2.2农业生态环境恶化

目前,我国农业水污染比较严重,大部分为中度污染,农田废弃物污染严重,主要污染途径是污水灌溉、农药及化肥的大量使用,很多受到污水污染的农田减产,甚至绝收,且危害影响时间久。最近几年,我国多数地区都焚烧秸秆,不仅污染了大气环境,还浪费了自然资源。农药残留带来的环境污染是长期的,大量使用会增加农药的残留量。农业废弃物的排放,不仅使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还影响了周边水土的质量,容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对农业生态系统带来严重影响。

2.3农民贫困,文化素质不高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与农民的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关系。文化程度低,接受农业知识及技术的能力也就比较低,从而使农业资源生产效率低下,制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很多青壮年劳动力都外出打工,仅留下缺乏劳动能力的老人或者劳动力弱的妇女及儿童在农村,致使农业技术的推广具有很大困难,先进的生产技术无法得到有效推广,致使农业无法依靠新技术进行可持续发展。

3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

3.1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环境的“公地悲剧”

经济学关于“公地悲剧”问题的研究开始于1968年,美国学者认为,公地经济是若干个产权未得到清楚界定的经济主体构成的经济制度,此制度产生寻租行为,继而使经济体系失去原本的作用。我国农村的公共产权土地较多,农民根据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可从公地中获得收益,而不付出成本,致使社会受到额外损失。农村公地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受各种原因的影响,经常出现“公地悲剧”,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阻碍可持续农业的建立。农业合作社通过将分散的农民组织为专业合作社,政府可以对合作社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降低农村公地的交易成本,为农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备用资源。

3.2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提高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率

农业生产效率低下,阻碍我国传统农业向可持续农业的顺利转变。要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就要用先进生产技术代替传统效率低下的生产方式,提高农业技术含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政府领导的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体系,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此体系不足之处很多,如管理混乱、职责不明确、工作效率低下等,严重阻碍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力度。农业合作社和农民利益密切相关,能够指导农民运用科技进行生产,还可以组织技术人员为社员讲授生产知识,进行技术交流,从而加快农技推广效率。

3.3农业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

农业只有实现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才能促使其向可持续的目标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专业化问题,可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等,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统一销售农产品,为农产品进入大市场提供了可能,增加了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此外,合作社能够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组织分散农户进行集体生产、集体包装,打造知名品牌,进而增加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3.4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培养新型农民

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使其掌握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知识,进而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使其逐渐成为21世纪的新型农民。农业合作社坚持自愿、平等、民主管理与经营的原则,切实维护社员的自身权益,还能够激起农民的环保意识,使其在生产中主动将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微观基础。

4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4.1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

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新型农民的培养、环保、农村经济的发展等多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些作用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因此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投资。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合作社的培养、管理、技术推广等内容,服务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生产设备的购置、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农产品出口等内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农民进行合作生产。同时,政府要从长远利益出发,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从而有效解决合作社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4.2加大对农业专业合作社人才支持力度

农业合作发展难度大,原因之一是缺乏优秀的人才,因此要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人才支持。

①要完善培训体系,逐渐提高业务干部的个人水平与能力,同时定期对合作社中的科技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农业合作社的理念、合作政策等内容,积极鼓励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

②要鼓励合作社人员进行学习,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交流,扩大视野,逐渐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4.3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各个地方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相应的指导。在尊重合作社成员意愿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做好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并对其管理进行规范。对不具备法律要求但有合作性质的合作社,要依法进行指导,逐渐完善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加强民主管理,提高其内部管理水平,引导农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农业专业论文篇(5)

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是我国发展高等教育进程中较早设置的专业,作为农业经济和农业企业管理相结合的本科专业,为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输送了大量的专门人才。从外部条件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专业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其培养的人才是否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从专业内部来讲,培养目标决定了专业的特色与定位,而培养目标的实现又以专业课程体系为依托。所以,课程体系的设置是为专业人才的培养而服务,其合理性最终取决于是否满足对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基于此,试从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需求的变化来探讨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改革。

一、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调查

近几年来,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以及国家就业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总体形势日趋严峻,以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为例,毕业生就业单位、毕业生就业率发生了如下变化:

(一)毕业生就业单位的变化

从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培养目标来看,本专业培养的人才能在各类农(林)企业、教育科研单位和各级政府部门从事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金融财会、政策分析等方面工作。基于此,把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单位分为四大类型即企业、教育科研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包括考取研究生、自主创业等)。其近20年就业方向变化情况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企业就业的人数呈上升趋势,而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教育科研单位就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就业的人数呈明显下降趋势。这一方面原因在于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愈加规范,竞争也日趋激烈,行政单位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也实行统一招考;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毕业生学历层次日益提高,导致进入教育科研单位的门槛提高,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必须具有硕士学位甚至是博士学位。而各类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企业对毕业生学历、学位的要求不高,所以,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目前更多就业于各类企业。

(二)毕业生就业率的变化

从1996年开始,国家取消了大学毕业生统一分配制度,实行完全市场化的双向选择。由于就业政策和就业领域的变化,沈阳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表2为沈阳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与经管学院近5年就业数据。

从表2可以看出,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呈一个明显下降趋势,尤其是近2年就业率下降明显。虽然与学校的总体就业率对比处于中游水平,但是对比经管学院平均就业率而言明显较低。

二、对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学生专业方向及选学课程意愿的调查

学生由于就业压力的增大,在学习过程中,大多选择能快速提高就业竞争力、实现毕业就能就业或对就业帮助较大的专业方向和课程。

为了给学生学习和就业更多的自主选择,沈阳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从2003级开始,让学生在大三实行明确的专业方向选择,具体方向为农村发展和企业管理,两个专业方向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方向课。近4届学生专业方向选择情况如表3。

从学生专业方向选择的情况来看,除04级学生在两个专业方向选择基本持平外,其余几届学生大部分选择了企业管理方向。经过调查了解,学生的选择专业方向更多考虑的是市场就业需要。

(二)专业课程的选择意愿

为了了解学生对专业课程的选择意愿,农林经济管理教研室对三、四年级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从调查的结果来看:

“学生最喜欢的专业课程”这一选项中,排前五位的分别是管理学原理、市场营销学、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学(包含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农产品国际贸易。其中,管理类课程占到60%,而经济类课程只占20%。

“在对就业最有用的专业课程”这一项中,排前五位的分别是市场营销学、管理学原理、会计类课程、农产品国际贸易、经济法。管理类课程具有明显的优势。虽然学生只是一些感性的认识,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目前课程设置上的一些漏洞和问题。

三、当前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类课程与管理类课程的平衡问题

农林经济管理是涵盖农业、经济、管理三大学科的宽口径专业,授予学生的学位从早期的农学学士到中期的经济学学士以及现在的管理学学士,体现了教育界对这一专业认识的不断变化过程。最初在专业课程设置上,以农业经济学为主线,强调对经济理论的研究,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实际上成为农业经济专业。在大学生就业体制改革前,国家更多需要具备较强经济学知识的农林经济管理毕业生,各级政府的农业经济部门成为农林经济管理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单位。但随着大学生就业体制的变革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逐渐成为接纳农林经济管理毕业生就业的主要领域。对于企业而言,需要的是具备较强微观管理能力的学生。针对这一市场需求变化,近年来,专业在教学计划中作了一些调整,增加了管理系列的课程,但与一般的管理专业相比,从课程体系来看,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有较大差距。

(二)“重理论,轻实务”的问题

随着大学扩招,高等教育由原来的“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化教育”,在人才培养的层面上,也由原来的宏观型、理论研究型逐步转变为通用型、复合型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的转变,必然要对原有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在当前的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重理论,轻实务”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这也是全国农林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个通病),具体体现在:(1)在教学方式中,专业课程的讲授大多依然采用的是“教听式”,而强调实务操作、学生参与的教学方式较少;(2)在教学计划中,原有的专业课程实习较少,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学、统计学、管理学原理三门课程;(3)考核方式中也存在一定问题,考核的方式较为传统,很难从锻炼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出发来进行。

(三)课程体系的“专”和“宽”的问题

由于农林济管理学科自身的宏观性和宽泛性,以及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对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在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包含了较多其它学科或专业的课程:如会计学基础、财务管理学、审计学等会计类课程;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农业保险学等金融类课程、农产品国际贸易等贸易类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学习领域,增加了知识面,拓展了知识结构,但受到学时限制,使得这些“宽”与“专”相互竞争,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哪里,始终是现行农林经济管理课程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一直在不断微调,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要使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适应市场就业的需要,在课程设置、体系构成等方面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

四、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思路

(一)课程体系应以学生就业需求为导向

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提高民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二是为社会培养人才。学生的目的除上述外还包含着提高自身社会生存能力,社会生存能力中最重要的指标是就业竞争力。如果大学是“工厂”,培养的学生就是“产品”,评价这个“工厂”好坏的重要指标就是“产品”是否受社会欢迎。社会欢迎就意味着学生就业竞争力强,高校培养学生的目的才算完成。因此,在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和调整过程中,应时时把握学生就业需求目标,在提高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更好的为学生实现就业而服务。

(二)把握好专业的“共性”和“个性”

从“共性”的角度来讲,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涵盖经济和管理两大学科,目前授予的是管理学学士学位。因此,在课程设置中,经济、管理通用型课程应是其主体,这是“共性”问题。但同时,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又有自己的“个性”问题,需要有一部分专业课程来体现这种“个性”,这也是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特色所在。

(三)细化专业方向的划分

农业专业论文篇(6)

农业合作社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汉默拉比大帝时期(公元前2067—前2025年),汉默拉比法典就允许获得了经济自由和独立的农民在合作的基础上管理土地。但是真正被称作合作制之父的是威尔士人罗伯特·欧文,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起源于1844年,一帮英国的纺织工人建立的Roch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s,这个协会还在吸收其他协会特征的基础上形成了Rochdale原则,如今美国的合作社还是在这个原则的修正版指导下运行。我国在建国之初也曾经讨论过合作社的引入,并且在1950年7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后来随着一系列的政治变化,我国的合作社逐渐发生了异化。合作社运动和化运动让现在的人们一提起合作社就想到那个令人心有余悸的年代。本文所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同类农业生产者或者同类农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组织,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所说的合作社不具同质性。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各地专业合作社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吸纳的农户数量也占据了可观的比例。目前全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的数量达到2363.5万,占全国农业总户的9.8%,占农户总数的23.3%,接近1/4。如此众多的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新形势下农民致富、农业发展,农村改革的一股全新力量。然而,曾经有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并没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甚至连部门规章都没有,有的只是《农业法》中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因此过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很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活动。但是,农民合作社是不同于商事公司的一类组织,在登记、税收、反垄断的豁免方面都应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的对待方法,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主体需要特别的对待。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浙江省2004年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首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文件。该条例的出台使得浙江省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组织运作和解散等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全国人大农委从2004年9月开始在《农村经济管理》上发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系列立法专题研究报告。2005年8月4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出炉,2006年6月,初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可以行使权利的客体,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对这些权利客体所享有的权利。这种规定方式回避了对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的概括性规定,没能给合作社的财产权以适当的空间,本文意在通过分析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以期在理论上完善合作社的主体地位,避免实践中因理论不清而出现无谓的争论。

一、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

合作社作为一种法人,已为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明定,此即意味着合作社应当具有法人所具备的权利能力。“在财产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即它不仅可以作为财产权的享有者,即权利主体,而且也可以作为承担着,即法律义务的归属主体。在履行义务时,它以属其所有的财产,而且仅以其财产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在财产权层面一种当然的状态。然而,仅此并不足以回应本文的题目,也没能对我国理论上一个特别的概念——法人财产权进行准确的解读。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上十分明确的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概念因我们将其合并成了一个词而有了别样的内涵。

(一)法人财产权的解读

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的争论是随着我国提出“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而展开的。与该概念相伴相随的则是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在面对“国有企业中的资产属于国家”的政治性前提下,理论界曾就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内涵和性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形成了用益权说、经营权说、结合权说和双重所有权说等等观点。可以说,过去这一争论在理论上还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已经将其蒙上了历史的尘埃。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删除了原有的《公司法》第四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使法人的财产权利得到了回归,对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的认识不必再受国有资产归属的掣肘,解释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有了更加自由的空间。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及财产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再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就财产权而言,除以人之身体劳务为给付之债务外,法人均得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因此,法人自可享有财产权无疑。而法人财产权,即为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这种理解,即避免了解释的随意性,保障对法人财产权的解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致出现学者所批评的“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是一个很不准确的法律概念”;又保证了对法人财产权性质认识的一致性,不致出现理论逻辑上的混乱,使“法人财产权”制度成为一种“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的制度”。至此,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也就明了了:“它不是一项具体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是具体法律权利的上位概念。”它具有综合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就外延上法人财产权应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财产性利益。这里的财产性利益指的是具有财产的性质而又无法归入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范畴的利益内容,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等等。

(二)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

合作社作为法人,当然应当享有法人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的全部内容,即合作社应当享有法人财产权。此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应当符合前述法人财产权的内涵。有学者尽管也认为,“随着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确定,合作社当然拥有法人财产权”,但是理由却是“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物权,且由合作经济组织直接支配”。该观点与本文就法人财产权的内涵的认识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论者认为,“从内涵来讲,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的经营权(经营管理权)是一致的”。首先,作者的论述有自相矛盾之处。两个概念的内涵一致意味着这两个概念具有等同性,按论者的说法,“法人财产权即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物权”。此种说法显然违背了物权法上十分重要的一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构造重要基柱之一,切不可轻易违背。无论如何进行物权的分类及细化,我们都无法找到企业经营管理权这一内容,因其从本质上即不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次,认为法人财产权即为企业经营权过于武断。最后,若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物权,则物权成为财产权的上位概念,理论上的困境无法摆脱。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易言之,凡是法人财产权所包括的内容,都应当为合作社所具有,从抽象意义上应当这样认识,也只有这样认识,才能让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得到真正的体现,不致让该项规定成为一纸具文。但是,合作社作为法人,总是无法避免权利能力的限制,并由此导致有些权利不能被合作社所享有,后文将予详述。

二、合作社的财产归属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作为权利的组合,包括了物权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非所有权莫属,而就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中的所有权部分,立法及理论都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一)立法上的认识与评价

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发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业研究报告(五)》中,就合作社财产归属的认识十分混乱。该报告中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仅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且不能任意支配与转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任何一个社员都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依法分配的财产才可以归到社员名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积累资金和银行贷款,也有少部分其他资金,这些财产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这些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员不得拒绝以这些财产对外清偿债务。”

现在来理清一下这份报告的逻辑,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来自于社员的股金等。既然称为组织的财产,就应当说承认了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组织。因此,说“组织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社员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是正确的。但是,“社员对自己投入的财产还享有所有权”,则纯粹是将法律关系变得飘忽不定,社员既然将财产投入合作社,就意味作为出资,该财产属于合作社了,社员如何还会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果然如此,那样就出现了一个物上有两个所有权的局面,这与我们传统民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相悖。在阐述了社员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后,使用了“而且”这样的词汇。“而且”一词表示递进的意味,后句的程度应该比前句更加严重,既然享有所有权就应该可以任意支配和转让,这是所有权制度应有之意,“不得支配和转让”是对所有权制度的限制或者说违反,此处绝非递进的关系,而应当是转折的关系。如此显见的语法错误出现在这份报告中,只能说反映了报告撰写人对于民法上所有权理论的认识尚待加强。另外,如果出资的形式是货币出资,货币的所有权是完全以占有为判断依据,怎可说他人控制下的货币为自己所有。

原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中的表述,与上述全国人大农委的报告有着一脉相承的默契。该草稿中既承认了社员对出资的所有权,又认为合作社对合作社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终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这种错误的认识被纠正过来。法律中没有了一个物上两个所有权的表述。该法第4条第2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关于社员对出资所享有的权利已经被删除了。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避免了一个物上有两个所有权的窘境,但是还是未能彻底的将合作社的财产归属厘清。就上述所列财产,恐怕不是无主物,那么它们究竟属于哪一主体所有,合作社、社员、还是其他?该法中回避了所有权这样的概念,也没有就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规定,而仅仅列举了合作社对财产所享有的三项权利。可这三项权利正是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中的三项,最能体现所有权特点的处分权也被包括进来,既然如此,三项权利的列举又和《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的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没有列举收益权,是不是合作社对于这些财产没有收益权?显然不能这样认为。收益,指收取所有物之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而言。尽管法律上没有认可第4条第2款的各项财产为合作社所有,但是对于这些财产的收益恐怕很难认为不属于合作社。因此,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能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各项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实际上所规定的恰恰是所有权的内容。其实,完全可以直接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所列举的各项财产具有所有权,退一步讲,如果实在不愿意如此,也可以如《公司法》那样,使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而不必采用如此迂回的方式。也许法律起草者们担心如果写成合作社对这些财产具有所有权,就是剥夺了农民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会引起农民的疑虑和抵制。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时展到今天,能够团结起来组织或者参加合作社的农民,思想观念上早已经不再停留在法律起草者们所设想的那种不肯放弃任何自己的财产的状态了,既然他们能够加入合作社,就应该对加入合作社所带来的财产关系上的变化,自己承担的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有所认识;而对于那些本来不打算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这样回避法律关系的界定意图拉拢也是枉然。这样的规定只会带来法律关系上模糊,一旦就财产权属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必然面临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并进而引起法律解释的巨大困难。

(二)理论上的观点与探讨

理论上,有学者认为,为了一方面维护合作经济的特征,一方面使其产权制度有现代性,满足建立现代合作制经济的需要。立法中,可作以下制度安排:第一,在产权所有制形式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坚持“民有”原则,这种“民有”应该是一种“联合所有”,即约定共合所有。资产一旦进入到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就享有集体的终极所有权。组织成员可以通过虚拟量化比例和数量来获取利益。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实质上应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形式上则有合作经济组织依法依章程行使,本质上要明确“联合所有”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上述理论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商榷:第一,所有制形态上论者主张“民有”、“联合所有”,即约定共合所有。作者并没有具体解释这三个概念的内涵,从目前所能见到的教科书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上,无法找到作者提出的概念。作者应该就所提出的概念给予读者基本的定义。农民合作组织法作为一部商事组织法,创建一种民法上没有的所有权制度,似乎有些难度。第二,作者一方面认为合作经济组织享有集体的“终极所有权”,另一方面又认为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应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作者没有说明“终极所有权”、“最终归属权”所指为何。按一般的汉语意思,所谓终极所有权就应当是财产的最终归属权。论者在这里将这两种——从文义上看是一种——权利赋予不同的主体,并没有给出任何说明或理由。第三,作者强调“联合所有”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通过考察《民法通则》第74条可以发现,该条所称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和村农业生产合作社都不是今天立法上所讨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该条正是集体所有制在民法上的根据。今天所说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资源联合、民主控制的互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跨越村、乡,甚至县等行政区划而组建,另外法人也可以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些特点都无法归人到《民法通则》第74条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当中。至此,我们很遗憾的发现,论者将现今立法上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改革开放前合作化运动以及时代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混为一谈了。

综上,既然承认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就应该尊重现行合作社的活动实践,尊重民法财产和所有权理论的结构,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等所有以合作社的法人面目获得的财产,在未分配给社员之间,都应该归合作社法人所有。

三、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其他外延

除了所有权外,法人财产权还包括定限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财产性利益。分析合作社法人财产权中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内容,即将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外延加以细化,对于补充立法的不足,清晰的确定合作社在其他财产权上的可能性和内容无疑具有重要的助益。

(一)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系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具体包括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应参与民事交往,能够对外签订合同,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如果为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而设定担保物权或因债权关系而产生法定担保物权,应无否定的道理。问题在于合作社能够享有用益物权。对于合作社法律并未限定其出资方式,而是将此项权力授予合作社章程。因此,对于农民以一定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合作社法未予反对。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此提供了制度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应当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能,因此,也应当承认合作社用益物权的主体适格性。而对于我国目前农村而言,很多地方的合作社正是采用此种方式,实现大规模土地的集中耕种,以提高生产效率,解放农村劳动力,这也是解决我国农业生产力低下问题的一个可资参考的思路。

(二)债权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以“上述财产”(内容已如前述)对债务承担责任,认可了合作社承担债务的可能性,这也就没有理由否定合作社享有债权的资格,合作社不能仅承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因为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债权债务都是双向的。此外,合作社对外从事交往也是合作社生存不可或缺的,对外民事交往过程中必然要产生债权,如果否定了合作社的债权人地位,将会使合作社法人地位失去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商标权、专利权和着作权。对于这三方面的权利,合作社也应当具有。商标权是合作社保护自身及成员产品的重要标识,是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十分重要的因素。例如,上海老港瓜果蔬合作社就拥有“田乐牌”注册商标,为自己的产品创造了不同于其他同类产品的标识。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技术探索,研究出了新的动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申请专利的,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合作社应当具备专利权人的资格。着作权在经济生活中虽然不大可能被合作社享有,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主体资格,因为合作社作为法人成为着作权人的能力已被着作权法所认可。

(四)财产性利益

法律上总有一些权利和利益不被既有的分类所包含,于是就产生了诸如“财产性利益”这样的兜底性概念。就公司股权究竟性质为何,争论良久也未有定论。目前比较通行的说法是社员权,但股权当中有财产性的内容是没有争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享有股权(股份)?本文认为,合作社不能享有股权。合作社虽然作为法人,财产权的内容十分广泛,但也要受到合作社权利能力的限制,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此即表明合作社的本质是互经济组织,其宗旨在为成员提供服务。这便将合作社对外投资限制在了合作社的权利能力之外。因此,合作社不能享有股权及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这样的因对外投资而产生的财产性利益。

农业专业论文篇(7)

一、专业课程在量上的保证

在量上的保证是指在专业课的设置上要保证数量。学校只有开足专业课程,才能让学生掌握基本技能,才有可能保证学生的就业与创业。专业课程包括专业理论课和专业技能课,其中专业理论课教学时间安排在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周安排4~6课时;专业技能课第一学期每周安排4~6课时,第二学期每周安排6课时,第三学期每周安排8课时,第四学期每周安排8~10课时。第四学期,学校应加强专业技能训练。一是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考核,让他们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二是安排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和参与专业实习。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应以实用性、基础性和灵活性为原则,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毕业后参与相关行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和为学生今后创业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

二、专业课程在质上的保证

在质上的保证是指在专业课的学习时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可以按学生人数的多少来设置专业教师。根据我的教学实践,笔者建议:每一门专业技能课在实作时,每20人必须有一位实作教师。否则,学生容易偷懒,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也得不到保证。专业理论课在传授时,一是注意知识的深浅度,宜浅不宜深;二是必须加强实作课。实作课可以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教学实践中,我认为:专业理论课宜浅显,课程数量可以少开;专业技能课和实验实作课宜多开,每节课的内容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深。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动手能力,以我从事多年的农学专业的教学经验来看,在技能课上,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一)以视频教学为辅,多看别人的成功经验。但是,学生光看也不行,别人的技能不会变成自己的,还必须动手。(二)教师演示要慢,要讲得详细,技术要领要到位。(三)教师不仅仅要演示,同时也要学生看到老师的技能所要达到的高度。(四)学生动手时,每组必须有老师监管,或是每组要有先后顺序,力求安全。(五)出现了小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处理。(六)学生的技能也不能因噎废食,出现问题就不练了。学生的技能还是要严格按大纲或高考要求来做好的。(七)学生的技能器材和工具用完后要进行有效管理。

三、专业课程必须与时代接轨

农村中职教育本来就有滞后性,如果还不能与时代接轨,就会被时代淘汰。所以,学校要时时更新课程,才能保证培养的学生被社会所接纳、所需求。学校教学要根据实际情况,社会反响、学生的反馈等综合考虑开设专业课程及课时。

四、专业课程必须与企业和社会接轨

学生最终要走向社会、走向企业。企业和社会需要什么人才,我们就培养什么人才。因而,学校在课程设置上要有前瞻性,只有深入企业第一线,了解企业、了解社会,才能达到学生好就业的目标。校企合作是一条路径,可以更快、更早地知道不同企业的需求。但学校领导与教师必须走向企业,跟学生一起到企业实习。教师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只教自己的书,完全与企业和社会脱节,“两耳不闻窗外事”是行不通的。

五、组织学生进行各级竞赛

各专业每学期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1~2项专业技能训练,并组织学生进行校内竞赛或技能展示。这既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又锻炼了学生的动手能力,还提高了学生自信心以及比赛素养。技能竞赛能提升学校的影响力,达到以赛促学、以赛促能的目的。在专业技能训练和竞赛的同时发现和培养人才,为参加市区级比赛、省级比赛、甚至部级比赛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特色专业课

农业专业论文篇(8)

2农村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和治理困境

2.1农村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公共物品即与私人物品相对应,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某人消费公共物品时,并不会影响他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效用。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不付费就消费这一物品,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萨缪尔森曾定义公共产品为“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按照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的定义,农村环境符合公共物品的特性,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首先,农村环境具有享用的非竞争性,当农村环境质量优时,所有的农村人口获得的是同样的消费,多一个人或者是少一个人都不会影响他人的消费。农村环境的非排他性特征也很明显,因为要想排除他人免费搭车享受环境收益,在技术上是很难做到或者代价太大而不切实际。

2.2农村环境治理困境

2.2.1公共物品供给困境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以及受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高,但会因搭便车等带来的收入低的因素影响,企业或个人很难成为它的有效提供者和管理者,主要由政府发挥作用。如大量关于“公地悲剧”的学术文章,都建议由“国家”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实行控制,以防止它们的毁灭。在实际中却发现,国家在使个人以长期的,建设性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系统方面,并没有取得成功[7]。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及管理方面没有发挥理想中的作用,公共物品陷入治理困境。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环境是公共物品,政府应当担任良好农村环境的提供者和管理者的角色。然而,中国长期采取单一的治理模式,它已不适应农村环境的治理要求。再者,制定治理农村环境制度的成本高。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一书中指出,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治理需要通过制度手段。制度是复杂的,设计制度不仅需要时间,还需要金钱与精力。制度设计成功后,还要进行维护,继而又产生了维护成本。政府提供和维护良好的农村环境,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交易成本高。另外,由于农村住宅很多是散居,各个村庄之间离得距离较远,难以形成像对城市居民那样严格的管理模式。同样,由于农业生产的规范性不如工业,很难以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它的生产行为是否对农村环境造成了影响。农户生产、生活过程中排污的随机性、隐蔽性、分散性,污染源和排污量的确定都很困难[8]。作为责任主体之一的政府功能依然很薄弱。

2.2.2农村环境的外部性斯蒂格利茨(1997)指出:“只要一个人或一家厂商实施了某种对其他人有影响的行为,而且对此既不用赔偿,也不用得到赔偿的时候,就出现了外部性”。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个人行为对他人产生有利的影响称为正外部性,对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称为负外部性。农村环境问题正是外部不经济的必然结果。如向环境排放污水、乱采滥伐森林、草原过度放牧、滥捕滥猎、农业使用物污染和农业废弃物污染等均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性。渔民不会考虑他的行为会对鱼的储量以及对其他渔民捕捞机会的影响,因为他追求的是最大捕捞量。农场经营者不大会考虑若干年后土地盐渍化,因为他更关心的是近期内谷物的收成。牧民不会考虑他的行为会对草原承载能力的影响,因为他只关心短期内自己的经济收入。另外,农村环境保护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不对称的公共产品。政府制度设计成功后,他人很容易模仿,政府需要独自承担设计成本。企业无法从环保的提供中得到足够的回报,由于自己的投入使得环境质量改善了,这个利益由周边所有人共同分享,而成本却由个人独自承担。因此,除非政府利用税收、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预手段去鼓励私人投资,否则,企业不会主动提供环保这一公共产品。由于存在外部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

3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责任主体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可行性分析

3.1第三方治理方式

由于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及管理方面没有发挥理想中的作用,这使公共物品陷入了治理困境。面对这种困境,以奥斯特罗姆夫妇(VincentOstromandElinorOstrom)为核心的一批研究者在对发展中国家农村社区公共池塘资源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改变政府对于乡村社会的行政性管理和控制,让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在公共事物领域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农村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所面临的困境也决定了应该寻求第三方治理的方式。根据奥斯特罗姆夫妇的观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在农村公共事物领域发挥作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3.2农民专业合作社力量不断壮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为获取良好服务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组织,属于农村生产性非营利性组织。我国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它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它也明确了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另外,从2006年起多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据工商局统计至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户,2013年一季度,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经超过73万户,实有73.06万户,比上年底增长6.04%,出资总额1.21万亿元,增长10.06%。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登记注册4.3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6.90%,出资总额0.1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5.1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量在不断的壮大。如果在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力量。

3.3农民合作社的“环境”功能

3.3.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决定它的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它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它必须承担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

3.3.2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解决农业污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在家庭分散经营的情况下,农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验以及跟风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地膜、兽药。农民由于受知识水平的局限,他们并不知道市场上销售的农资质量,他们有可能购买到假种子,假化肥。另外,盲目地想通过产量的增加而增加收益,导致农民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结果造成成本增加,土壤肥力下降,土地板结,农产品质量下降。使用过后的地膜,由于清理费事就直接翻土后留在地里,而在自然环境中地膜光解和生物分解性均较差,残膜留在土壤中很难降解。秸秆就地焚烧,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破坏了环境。合作社能为农户提供专业化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合作社为全体社员谋发展,一方面为社员统一购买质量合格,低残留的化肥农药,在降低购买成本的同时保证了质量。另一方面,通过统一生产标准、引进和推广新品种,在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同时避免了新的污染。在合作社内部,有专业的技术人员统一指挥生产。测量土地的肥力决定施用的化肥量。根据农作物的生长状况,雨水情况和农药的效力,决定什么时间喷药以及喷洒多少农药。对于使用过后的地膜,及时清理。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把粮食作物的秸秆加工成颗粒饲料,供应畜牧养殖业的发展。既节约了成本,实现了循环利用,同时也保护了环境,减少焚烧秸秆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3.3.3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保护资源和生态根据十七大三中全会《决定》与实际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尤其是对土地资产的管理,合作社代表农民利益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浙江省第一个出台了由合作组织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规定。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就是说,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成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能够确保土地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由于市场调节本身就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缺陷,我国农产品市场的供给方是大量的个体农民,他们在获得市场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零散的生产供求信息导致个体农民难以预测未来产品价格并作出准确的生产决策。这种分散的个体决策机制必然地带来生产的盲目性,农民以当期价格决定下一期的产量,跟风倾向明显。当出现滞销情况时,由于很多农产品自身难储存的属性,大量的农产品腐烂,这不仅产生了污染,同时造成了包括土地、水、化肥在内的资源浪费。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及时地掌握市场信息,决定农业生产的数量,根据市场的需求灵活的确定需要向市场投放的产品数量,可以节约大量的农业资源。

3.3.4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高农产品质量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关注“食品安全”。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食品的质量与饮食的健康,发展绿色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呼声越来越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采用源头管理的方式,强化农产品的质量。实行对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的全程质量监督,建立可追溯体系。单一的农户条件下,出于利益的需要,农户可能会过量施用农药,往农产品中添加不利于人体健康的化学成分。而在合作社内部,农户之间是相互监督,可以避免化肥农药的滥用。如“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出在缺乏合作社,如果公司通过合作社与奶农建立利益共同体,就不会出现个体户收奶违法添加三聚氰胺了,这个教训极为深刻。

农业专业论文篇(9)

在目前的教师专业化培训中,对城乡教师采取同一个培训方式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即实行团体推进,安排统一的通用知识培训和专业学科培训,使用同一个标准进行评价,而忽略了根据城乡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差异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分层培训。由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的原因,我国教育存在着严重的城乡差异,如果单纯地将城市教师专业化培训方式移植到农村,或者试图寻求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培训方式,这样的做法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2.培训目标不明确,专业化发展内涵模糊

当前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中普遍存在目标泛化的问题。一方面,缺乏明确的培训目标,使很多学员误认为培训就是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对教师进行职后再教育。另一方面,培训目的笼统化。特别是在新课程实施以后,对农村教师的培训主要围绕课程改革进行,缺乏明确的以促进农村教师专业化为目的的培训,使得农村教师很难真正明确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及目标。

3.培训方式单一,不能满足专业化发展目标要求

目前最常用的培训方式,就是把农村教师集中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主要的教学方式仍以传统的讲课为主,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从头到尾都是专家在台上讲,学员在台下听。大部分学员都很珍惜培训的机会,认为是提高自身素质最好的机会,觉得专家讲的旬旬都是宝,整个培训过程都忙于笔记,缺乏消化、理解、参与和实践的机会。这样的培训方式不利于农村教师实际能力的提高。

其次,集中培训通常是集中好几个地方或者学校的教师,甚至将城市和附近农村学校的教师集中在一起培训,培训方式及内容“一刀切”。这样不仅不能体现农村教师培训的特殊性,反映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情况,而且也不能满足教师个性化的需求。

4.培训内容空泛,缺乏实际操作性

首先,在培训内容的设置上,许多培训专家仍秉持成人学历教育知识补偿的观念,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轻实践性知识的获得;重显性知识的传授,轻隐性知识的形成;重系统完整的学科理论知识,轻教师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在新课程实施后,培训内容主要集中在新课程的理念、标准、教学策略、学科课程教学方法等方面,很少涉及课程开发、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等关于课堂实际操作以及农村教师“研究”水平的培训。

其次,培训内容脱离农村教师实际,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比较陈旧,职后培训内容与职前培养有重复现象,不能完全反映时代的需求。第二,培训内容未能直面农村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和新课程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缺乏与农村新课程实践相关的本土化因素。第三,培训内容未能考虑到农村学校及教师实际的水平和需要,参训人员无法在实际课堂教学及专业化过程中运用培训内容,流于纸上谈兵。

5.缺乏培训反馈,忽视教师发展远景规划

培训通常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集中进行,培训结束之后,专家与教师、学校与培训机构之间的联系很少。因此,学员在实际教学或者提高自身素质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不能得到直接的较快的解决。反馈机制的缺乏,导致农村教师的专业化不能持续进行,短时间的培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农村教师增加知识,拓宽视野,但是并不能真正促进其专业化发展。二、完善促进农村教师专业化的培训方式

校本教研方式是目前公认的促进农村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现实选择,但是很多贫困地区的学校,缺少能够进行校本教研的骨干教师,使得校本教研成为了空谈。而我们在对集中培训方式进行反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实际可操作性。因此,新型培训方式应将集中培训方式和校本教研方式相结合。完善农村教师专业化培训方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1.以培养农村教师的自我反思意识和能力为培训目标

教师的自我反思是改变教学行为的基础,在反思过程中使教学实践充分体现教育理念,并从中发现新问题,以此来进一步激发教师进行自我学习的欲望,这是教师专业化的核心所在。因此,在培训中应启发和激励农村教师积极反思,要善于让参训者围绕培训的主题,广泛查阅资料,认真审视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认真地进行思考,然后带着这一切走进培训,与别人交流。

2.以满足农村学校特殊性为原则采用多种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教师的生活背景,充分利用农村学校已有的学习资源,灵活运用集中培训、校本教研培训、远程培训等多种方式。可以采用集中培训方式对其进行通用知识培训,让农村教师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和掌握新课程改革的精神及要求;也可以组织专家团到农村学校进行分散现场培训,重点开展校本教研培训,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观摩,指导课程改革在学校顺利实施,同时,让教师从理论的层面审视自我,促进专业化发展。

3.以满足教师的需求和解决问题为培训主要内容

要以农村教师在实施新课程的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为切入点,根据农村教师的工作实际、个体兴趣、原有的知识水平及专业化发展的走向选择培训内容。由于农村教师的水平整体偏低而且参差不齐,因此,在培训之前,应广泛征询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的兴趣、需求以及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并以此作为制定培训内容的依据,使培训内容更加贴近农村教师的工作实际和生活实际,构建富有针对性、个性化的培训内容体系。

4.以教师专业化的远景规划为核心建立培训反馈机制

教师专业化是教师不断接受新知识,增长专业能力的过程。因此,建立一个长效的反馈机制,并帮助农村教师确定一个专业化远景规划,能够延长培训效果,从实处帮助农村教师提高素质。这就要求,在培训前培训机构要与农村学校及教师取得广泛的联系,了解情况;在培训期间,引导参训教师对自己的专业化制定出大致的计划,专家根据计划对学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和农村学校、专家和教师之间也应该保持一定的联系,对教师的发展进行一个较为长期的指导,以帮助实现其专业化的持续性。

5.建立新型评估体系以促进培训管理

完善的评估体系可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农村教师专业化健康稳定地发展。评估体系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主要是对培训机构的培训目标、培训课程安排、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其二,加强对农村学校校本教研培训的评估,主要是对校本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实施过程进行评估。

农业专业论文篇(10)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组织,是区别于普通企业的经济组织。在盈余分配的决策和处理上,遵循的法律法规也不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最优化为财务管理目标,立足本社社员、服务本社社员,通过合作社将拥有共同目标的农民组织起来,完成单个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合算”的事情。盈余分配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盈余分配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量化给每个社员,计入社员个人账户。

(2)可分配盈余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

(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财务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与普通企业一样,就是经济组织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其实质就是合作社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财务关系。与普通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筹集、组织机构、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其财务会计制度区别于普通企业的会计准则。例如:合作社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对成员提供服务,对外开拓市场提高业务量。因此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价优惠于合作社对外的交易价格,这就要求合作社在会计账务处理上要分开进行核算,不能混为一谈,这样会导致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合作社法披露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对内对外的销售情况,也会影响成员账户的记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内容

(一)筹资引起的财务活动

筹集资金活动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起点,是合作社的基础财务活动。合作社的主要筹资渠道是对外筹资和对内筹资。这些都表现为合作社资金的流入。在各种资金的筹集过程中,需要偿还到期贷款,支付借款利息和其他一些筹资费用,是筹资引起的资金流出。

(二)投资引起的财务活动

合作社进行了资金筹集活动,资金一旦到位,即可开始进行投资活动。合作社首先将资金投资于内部建设,用来建造生产场地,购买生产设备和原料等,这些都是合作社的对内投资。待合作社资金充裕拓展外部业务的时候,可以考虑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投资活动引起的资金活动是合作社重要的财务管理环节。目前,海南合作社由于其自身发展的特点和局限,大部分还没有对外的投资活动。不管是对内投资还是对外投资,都会引起合作社资金流出,而投资获得的收益同样会引起资金流入。

(三)利润分配引起的财务活动

合作社与企业一样,期末要进行会计利润的核算。利润分配是合作社与社员发生的另外一个重要的财务活动。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产生利润要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并且提取公积金,提取一定的比例向社员分配利润。提取公积金分配到社员各个账户,增加社员账户积累,提高社员投资的信心。这些是合作社产生利润后发生的资金流出。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国家和各个地区的政府高度重视合作社财务管理,为了让合作社规范的发展,2007年国家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对合作社会计业务核算、财务会计制度等都做了明文规定。同年,国家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颁布并实施了与合作社相关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有法可依,合作社正朝着健康和规范的方向发展起来。2013年8月,为了响应和执行党的“十”和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发展,提升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国际旅游岛的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条例,海南省农业厅出台了《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说明海南省相关政府部门重视合作社的管理和发展,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一)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自有资金,主要包括社员缴纳的股金和留存盈余;另外一部分是外部资金,主要有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民间借贷以及政府扶持资金。内部筹资可以提高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尤其是在我国信贷紧缩的大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能够从内部获得资金的话,将缓解其所面临的外部融资压力。

(二)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决策机构设置情况

合作社社务公开是最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按照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应当设有社员大会,作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作为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合作社的监督机构。根据调查问卷情况整理出以下(表1)合作社财务决策机构的设置情况。

(三)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法有三种:一是按社员交易量(额)返还利润;二是按股金分红;三是成员享受股息。第一和第二种分红方式容易理解,第三种分红方式是指合作社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对内投资新项目时,如果社员投资该项建设,那么这些建设资金就形成投资股。这些投资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股金分红,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按高于银行利率支付利息给社员。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区别于公司制企业的收益分配。通过对屯昌县100家合作社的调查发现,有小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收入分配制度,分与不分由理事长说了算。提取公积金的只占35%,大部分社员只是享受到购买生产原料、出售农产品等方面的优惠价格,合作社与社员实行内部优惠交易,社员很少参与剩余收益的分配。就算有分配,也只是象征性地拿出小部分收益按交易额进行分配。有些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不经过社员大会批准,存在少数人决定多数人的收益分配现象。

(四)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海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的来讲是“起步较晚、发展较快、问题也较多”。目前,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松散的财务运行模式导致合作社管理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以下(表2)为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调查表,该表体现了合作社日常基本的财务管理工作执行是否到位。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需要。而合作社的相关培训、监管和扶持等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做到足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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