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2:28

农业专业论文

农业专业论文篇(1)

从我们收集到的文献资料来看,对“农业产业化”概念和内涵进行探讨的文章有20余篇。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农业产业化是农业产业链条化、系列化论;(2)农业产业化就是农业产业一体化;(3)农业产业化是建立一个新型的农业组织方式;(4)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由不是一个典型的现代产业转化为现代产业的过程;(5)农业产业化的真正内涵在于,它是一种能够给有关利益主体带来制度净收益的新型交易方式或非市场制度创新;(6)农业产业化是指以某种或某几种产品的生产为龙头,将产供销不同阶段的服务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联接起来,组成一个统一经营的综合体。当前,对“农业产业化”一词的界定不仅出现在学术性文章中,官方文件中也对其进行界定。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提法是“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总体来说,不论上述各种观点存在何种差异,但都将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整合作为农业产业化的最基本的内容。以上各种观点其实都是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一体化的思想的变形。

但实际上,农业产业化和农业产业一体化并不是一回事。产业是近代、现代的概念,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当农民从一个自给性生产者转变为一个商品生产者时,农业生产向产业转变。传统农业只是一个生产部门,而不是产业。农业产业化的根本目的不外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与提高农业的效益。而农业产业的一体化经营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并不是随时随地可以有用武之地的。发达国家之所以实行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是因为其具有发达的工业化水平,具有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市场条件,具有现代化农业,具有完善的各种社会化服务体系,但我国还没有这样的基础和条件。当然,实现农业的一体化经营,是提高农业效益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

就内涵而言,农业产业一体化指的是产业系列化,实际上就是将农工商“捆绑”在一起;而农业产业化的含义是非常广泛的。除了包含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含义外,还包括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生产方式的变更等内容,即是说不仅仅是指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更多的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

农业产业化的过程大致是: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社会分工的深化,而社会分工的深化一方面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当农民进入市场后,市场法则会引导其转向农业专业化。社会分工越发达,社会协作也必然越发达。这样,原有的协作关系或制度安排的协调功能就会弱化或失灵,并产生了对新的分工协作关系或制度安排的社会需求,提出了加强农业与其关联产业之间联系与协作或新的制度安排的客观要求。在这个基础上,就会产生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公司等形式的水平(横向)联合和农、工、贸一体化的垂直(纵向)联合。这两种联合相互交错、结合,形成各种经营载体,组成了农业产业系统经营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产业化就是农业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过程。

因此,农业产业化是在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农村劳动分工深化的必然产物,实质就是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产业的过程。由于农业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一体化的发展,使作为传统生产部门的农业发生迅速而深刻的变化。其一,投入农业生产中的农业自身的生产资料比重下降,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明显上升。其二,农业产出中用于工业部门作为原料加工的比重有了明显的上升。其三,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包括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饮业对农业的服务贡献率也明显地提高。这一传统农业走向现代产业的过程就是人们所说的农业产业化。

可见,农业产业化的基础和前提是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深化。我国农业正处在这个过程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农业产业化的重点是促进农业分工不断深化。由于我国的农业经营形式将长期以农户经营为基本形式,因此,我国农业产业化近期的重点任务是促进农户的专业化生产而不是其他。而且,在农户分工深化以后,农民必然获得利益,相应的市场自然可以产生。在农户对服务的需求、追求增值利益的动机产生以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会拉动为农业服务的产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如果在近期内拔苗助长,必将欲速而不达。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出现由于政府强制推行所谓的“农业产业化”导致的严重问题。

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与中国农户的专业化

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指国家生产的农产品满足国外消费者需要的能力,它反映了国家农业比较生产力的水平。当前,我国即将加入WTO。一方面,这对我国农业产生冲击,尤其是在大宗农产品方面。另一方面,也为立足于国际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比较优势的发挥进军国际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必须在这一特定背景之下进行。因此,当前我国农业的产业化进程也会表现为国际化进程。由于深化农户的专业化分工是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因此如何立足于国际市场深化农户的专业化分工便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大大提高,增强了我国对农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但与之不相称的是,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相反,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却呈现出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低下固然与诸多因素有关,但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未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我国为了保障粮食安全,长期强制性地要求农户种植粮食,而对附加值高、能增加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的畜牧业、水产业、经济作物的发展却没有予以相应的支持。这在粮食主产区体现得尤其明显。

根据竞争优势理论,要素条件是决定产业竞争力的基本因素。我国要素条件的基本状况是土地资源短缺、劳动力资源丰富、知识和技术存量低、资金紧张。在加入WTO后,我国应该扬劳动力资源之长补其他要素之短。为此,我国应将有关的国内支持措施由完全为粮食安全服务转变为发挥比较优势并兼顾为粮食安全服务。

虽然我国已经呈现出了农业企业化经营的趋势,但是从整体来看,仍是以农户经营为主的。因此,促进小规模经营的农户的专业化分工是基本的任务。从我国近年的出口状况来看,中间产品(主要包括畜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茶叶、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等)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商品,占农产品出口额的比重一直在50%以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消费者导向型产品是我国第二大出口农产品,占出口份额的30%左右,其中大部分产品(主要包括肉类、水产品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蔬菜及水果制品、杂项食品、饮料、酒和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等)具有竞争能力。大宗农产品(主要包括谷物、油籽、棉花等)是我国出口最少的农产品,基本不具有竞争优势。从要素的配置状况来看,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间产品及大部分消费者导向型产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其竞争优势的获得与发挥比较优势密切有关,因此应当鼓励农户利用当前的劳动力优势生产这些产品。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户专业化分工的支持系统

农业产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非常广泛,只有在完善的支持系统的作用下才能保证不断向纵深推进。由于单个的农户与大市场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在农户经营为基本经营形式的我国,建立完善的农业产业化支持系统,为农户提供全面、周到、有效的服务是至关重要的。农业产业化的支持系统包括基础设施支持系统、金融支持系统、管理系统(包括政策法律支持系统和社会伦理支持系统)和经济市场支持系统、人力资本支持系统、科技系统、社会化服务系统等。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户专业化分工的支持系统,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政府

一般而言,政府的作用可以概括为计划、协调、组织和调控。政府的具体作用包括:(1)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和市场经营设施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四通——通路、通电、通水、通讯;(2)建立和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3)抓好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工作,包括指导组建多种形式的产供销中介组织,提供市场信息,指导制定发展计划,协调科技服务,依据市场法则指导产品市场价格,保护公平竞争等。

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和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当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政策体系。(1)要适应产业化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土地流转制度。(2)出台支持农业产业化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3)制定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大市场的政策、保护市场的政策、市场管理政策等。(4)制定发育中介组织的政策,帮助农户走向市场。(5)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以示范区向周围辐射,并提供成功的经验。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加速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都制定了有关法律,我国应当认真学习和借鉴。为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有序地发展,应在各地经验和地方法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如供销合作社法、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法、农产品市场公平交易法、农产品民间运销及垄断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条例等,从而为公平公正竞争、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商业性金融力量

目前,针对农村、农业和农民进行贷款的主要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面临着亏损挂帐的老大难问题,为消化不良资产,当前的贷款趋于严格。因此,应当保证农村的存款资金必须贷到农村而不能流入市场,不能贷给乡镇工业建设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营业部的储蓄存款也要回流到农村,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和农业结构调整对资金的借贷需要。另外,要扩大国家银行的大农业贷款份额,增加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投入。在信贷资金的投入、资金安排、计划管理等方面向农业倾斜。值得指出的是,当前要特别重视对农户进行直接贷款。

3.企业

在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化经营等都使得农业开发的力度和速度有明显提高,特别是企业投入资金来搞基础设施建设最近更受到关注。企业投资要考虑资金利润率,是有偿投入。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和完善集体宜林“四荒”使用权拍卖政策,拍卖后的使用权允许继承、租赁和转让;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到农村独资或合资开发农业。建立企业等营利性开发主体介入农业发展的激励机制,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有助于农业产业化。在交通、信息等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上,今后应当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改变传统的、单一的投资体制,实现农村基础设施产权、投入多元化,利用政策导向与利益倾斜来吸引企业投资。

4.事业单位

农业专业论文篇(2)

2推进为农服务工程,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2009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送科技下乡、促农民增收”活动精神,学院承担了与徐州市睢宁县结对的省挂县强农富民工程;2012年又增加了与南通市海安县和苏州太仓市两个省挂县强农富民工程点。学院根据省挂县强农富民工程文件精神要求,每年选派十多位教师参与驻村指导工作,推广农业“三新”技术,为促进地方农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获得省农委的认同。由于挂县强农富民工程主要服务的是园艺企业,重点是蔬菜、果树,园艺科技学院的老师成了挂县强农富民工程的主力军。学院连续3年被江苏省农委评为“挂县强农富民工程先进集体”。2010年应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政府邀请,园艺科技学院与海安县签订了《“院-县”科技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要求,学院每年选派5名园艺专业的老师组成科技服务团队,重点推进特色设施园艺规模化生产。通过规划生产基地、引进花卉新品种、建设蔬菜示范点等方式,初步形成了以雅周镇花卉和蔬菜示范基地为龙头、以点带面的技术服务模式,在海安实现了瓜类、茄果类等蔬菜周年生产,受到了当地政府和农民的高度肯定。作为与苏州市农委的“院-区”结对科技服务,学院每年组建二十余个科技服务团队,分赴二十余个园区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其中园艺科技学院每年组建3~5个团队,担任首席专家,与苏州市现代农业园区结对,开展技术服务。随着形势的发展,科技服务内容也从原来的以技术为主转向技术服务、园区规划、园区经营管理、园区信息化服务等多元化,涵盖了农业生产的全方位。2012年11月30日,在省农委、省教育厅、苏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建了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搭建了省内政行校企的科技、人才、资源共享的合作平台,目前共有理事单位144家。其中园艺相关企业30余家,共同致力于构建“专业共建、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科技服务、师资锻炼、岗位实践、就业创业”五位一体的合作目标。借助“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大平台,成立了园艺科技学院分理事会,确立了8个常务理事及22个理事单位。园艺科技学院与太仓现代农业园、昆山“星期九”、苏州东山吴侬茶叶合作社、苏州吴中区东山雨花绿蔬菜专业合作社、常熟海明蔬菜园艺场、苏州维生种苗有限公司等形成紧密型校企合作联盟。校企双方在校企技术人才互兼互聘、学生顶岗实习、公共实训资源开发、园艺项目合作等方面达成共识。

农业专业论文篇(3)

21世纪,国家将农业专业合作社看做“三农”政策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并加大其扶持力度。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设”强调,“要积极发展各类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专业合作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内容,为其发展指明了道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使之成为现代农业组织”。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较好,农业合作社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等多个环节,大幅度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逐渐使农业增长方式发生了改变,最终将农业的传统发展模式转变为可持续发展。

1.2农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观是1981年美国人提出的,可持续农业是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农业领域的体现。可持续农业思想影响深远,各国政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199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了发展中国家进行可持续农业的相关内容及要点。我国政府在1994年提出了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及规划,之后在各个五年规划中,都不同程度地提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并将其与环保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

2我国农业发展中的“不可持续性”

2.1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

我国人口数量大,据统计,农民家庭占2亿多户,其中加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仅为1/8。据有关资料显示,现代农业发达的国家,其农业组织化程度都非常高,很多发达国家至少75%以上的农民都参加了农业合作社,这不仅大幅提高了组织化程度,还促使农业逐渐规模化、科学化发展。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往往根据前一年的市场经济状况决定自己当年的生产内容及规模,容易使其决策出现一致性,进而使农产品供应关系失去平衡,这不仅损失了农民的个人利益,也降低了生产效率。

2.2农业生态环境恶化

目前,我国农业水污染比较严重,大部分为中度污染,农田废弃物污染严重,主要污染途径是污水灌溉、农药及化肥的大量使用,很多受到污水污染的农田减产,甚至绝收,且危害影响时间久。最近几年,我国多数地区都焚烧秸秆,不仅污染了大气环境,还浪费了自然资源。农药残留带来的环境污染是长期的,大量使用会增加农药的残留量。农业废弃物的排放,不仅使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还影响了周边水土的质量,容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对农业生态系统带来严重影响。

2.3农民贫困,文化素质不高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与农民的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关系。文化程度低,接受农业知识及技术的能力也就比较低,从而使农业资源生产效率低下,制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很多青壮年劳动力都外出打工,仅留下缺乏劳动能力的老人或者劳动力弱的妇女及儿童在农村,致使农业技术的推广具有很大困难,先进的生产技术无法得到有效推广,致使农业无法依靠新技术进行可持续发展。

3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

3.1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环境的“公地悲剧”

经济学关于“公地悲剧”问题的研究开始于1968年,美国学者认为,公地经济是若干个产权未得到清楚界定的经济主体构成的经济制度,此制度产生寻租行为,继而使经济体系失去原本的作用。我国农村的公共产权土地较多,农民根据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可从公地中获得收益,而不付出成本,致使社会受到额外损失。农村公地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受各种原因的影响,经常出现“公地悲剧”,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阻碍可持续农业的建立。农业合作社通过将分散的农民组织为专业合作社,政府可以对合作社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降低农村公地的交易成本,为农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备用资源。

3.2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提高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率

农业生产效率低下,阻碍我国传统农业向可持续农业的顺利转变。要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就要用先进生产技术代替传统效率低下的生产方式,提高农业技术含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政府领导的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体系,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此体系不足之处很多,如管理混乱、职责不明确、工作效率低下等,严重阻碍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力度。农业合作社和农民利益密切相关,能够指导农民运用科技进行生产,还可以组织技术人员为社员讲授生产知识,进行技术交流,从而加快农技推广效率。

3.3农业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

农业只有实现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才能促使其向可持续的目标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专业化问题,可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等,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统一销售农产品,为农产品进入大市场提供了可能,增加了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此外,合作社能够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组织分散农户进行集体生产、集体包装,打造知名品牌,进而增加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3.4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培养新型农民

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使其掌握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知识,进而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使其逐渐成为21世纪的新型农民。农业合作社坚持自愿、平等、民主管理与经营的原则,切实维护社员的自身权益,还能够激起农民的环保意识,使其在生产中主动将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微观基础。

4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4.1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

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新型农民的培养、环保、农村经济的发展等多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些作用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因此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投资。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合作社的培养、管理、技术推广等内容,服务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生产设备的购置、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农产品出口等内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农民进行合作生产。同时,政府要从长远利益出发,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从而有效解决合作社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4.2加大对农业专业合作社人才支持力度

农业合作发展难度大,原因之一是缺乏优秀的人才,因此要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人才支持。

①要完善培训体系,逐渐提高业务干部的个人水平与能力,同时定期对合作社中的科技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农业合作社的理念、合作政策等内容,积极鼓励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

②要鼓励合作社人员进行学习,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交流,扩大视野,逐渐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4.3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各个地方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相应的指导。在尊重合作社成员意愿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做好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并对其管理进行规范。对不具备法律要求但有合作性质的合作社,要依法进行指导,逐渐完善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加强民主管理,提高其内部管理水平,引导农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农业专业论文篇(4)

农业合作社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汉默拉比大帝时期(公元前2067—前2025年),汉默拉比法典就允许获得了经济自由和独立的农民在合作的基础上管理土地。但是真正被称作合作制之父的是威尔士人罗伯特·欧文,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起源于1844年,一帮英国的纺织工人建立的Roch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s,这个协会还在吸收其他协会特征的基础上形成了Rochdale原则,如今美国的合作社还是在这个原则的修正版指导下运行。我国在建国之初也曾经讨论过合作社的引入,并且在1950年7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后来随着一系列的政治变化,我国的合作社逐渐发生了异化。合作社运动和化运动让现在的人们一提起合作社就想到那个令人心有余悸的年代。本文所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同类农业生产者或者同类农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组织,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所说的合作社不具同质性。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各地专业合作社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吸纳的农户数量也占据了可观的比例。目前全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的数量达到2363.5万,占全国农业总户的9.8%,占农户总数的23.3%,接近1/4。如此众多的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新形势下农民致富、农业发展,农村改革的一股全新力量。然而,曾经有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并没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甚至连部门规章都没有,有的只是《农业法》中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因此过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很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活动。但是,农民合作社是不同于商事公司的一类组织,在登记、税收、反垄断的豁免方面都应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的对待方法,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主体需要特别的对待。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浙江省2004年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首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文件。该条例的出台使得浙江省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组织运作和解散等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全国人大农委从2004年9月开始在《农村经济管理》上发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系列立法专题研究报告。2005年8月4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出炉,2006年6月,初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可以行使权利的客体,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对这些权利客体所享有的权利。这种规定方式回避了对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的概括性规定,没能给合作社的财产权以适当的空间,本文意在通过分析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以期在理论上完善合作社的主体地位,避免实践中因理论不清而出现无谓的争论。

一、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

合作社作为一种法人,已为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明定,此即意味着合作社应当具有法人所具备的权利能力。“在财产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即它不仅可以作为财产权的享有者,即权利主体,而且也可以作为承担着,即法律义务的归属主体。在履行义务时,它以属其所有的财产,而且仅以其财产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在财产权层面一种当然的状态。然而,仅此并不足以回应本文的题目,也没能对我国理论上一个特别的概念——法人财产权进行准确的解读。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上十分明确的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概念因我们将其合并成了一个词而有了别样的内涵。

(一)法人财产权的解读

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的争论是随着我国提出“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而展开的。与该概念相伴相随的则是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在面对“国有企业中的资产属于国家”的政治性前提下,理论界曾就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内涵和性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形成了用益权说、经营权说、结合权说和双重所有权说等等观点。可以说,过去这一争论在理论上还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已经将其蒙上了历史的尘埃。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删除了原有的《公司法》第四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使法人的财产权利得到了回归,对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的认识不必再受国有资产归属的掣肘,解释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有了更加自由的空间。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及财产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再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就财产权而言,除以人之身体劳务为给付之债务外,法人均得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因此,法人自可享有财产权无疑。而法人财产权,即为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这种理解,即避免了解释的随意性,保障对法人财产权的解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致出现学者所批评的“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是一个很不准确的法律概念”;又保证了对法人财产权性质认识的一致性,不致出现理论逻辑上的混乱,使“法人财产权”制度成为一种“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的制度”。至此,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也就明了了:“它不是一项具体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是具体法律权利的上位概念。”它具有综合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就外延上法人财产权应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财产性利益。这里的财产性利益指的是具有财产的性质而又无法归入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范畴的利益内容,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等等。

(二)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

合作社作为法人,当然应当享有法人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的全部内容,即合作社应当享有法人财产权。此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应当符合前述法人财产权的内涵。有学者尽管也认为,“随着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确定,合作社当然拥有法人财产权”,但是理由却是“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物权,且由合作经济组织直接支配”。该观点与本文就法人财产权的内涵的认识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论者认为,“从内涵来讲,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的经营权(经营管理权)是一致的”。首先,作者的论述有自相矛盾之处。两个概念的内涵一致意味着这两个概念具有等同性,按论者的说法,“法人财产权即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物权”。此种说法显然违背了物权法上十分重要的一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构造重要基柱之一,切不可轻易违背。无论如何进行物权的分类及细化,我们都无法找到企业经营管理权这一内容,因其从本质上即不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次,认为法人财产权即为企业经营权过于武断。最后,若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物权,则物权成为财产权的上位概念,理论上的困境无法摆脱。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易言之,凡是法人财产权所包括的内容,都应当为合作社所具有,从抽象意义上应当这样认识,也只有这样认识,才能让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得到真正的体现,不致让该项规定成为一纸具文。但是,合作社作为法人,总是无法避免权利能力的限制,并由此导致有些权利不能被合作社所享有,后文将予详述。

二、合作社的财产归属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作为权利的组合,包括了物权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非所有权莫属,而就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中的所有权部分,立法及理论都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一)立法上的认识与评价

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发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业研究报告(五)》中,就合作社财产归属的认识十分混乱。该报告中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仅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且不能任意支配与转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任何一个社员都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依法分配的财产才可以归到社员名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积累资金和银行贷款,也有少部分其他资金,这些财产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这些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员不得拒绝以这些财产对外清偿债务。”

现在来理清一下这份报告的逻辑,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来自于社员的股金等。既然称为组织的财产,就应当说承认了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组织。因此,说“组织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社员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是正确的。但是,“社员对自己投入的财产还享有所有权”,则纯粹是将法律关系变得飘忽不定,社员既然将财产投入合作社,就意味作为出资,该财产属于合作社了,社员如何还会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果然如此,那样就出现了一个物上有两个所有权的局面,这与我们传统民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相悖。在阐述了社员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后,使用了“而且”这样的词汇。“而且”一词表示递进的意味,后句的程度应该比前句更加严重,既然享有所有权就应该可以任意支配和转让,这是所有权制度应有之意,“不得支配和转让”是对所有权制度的限制或者说违反,此处绝非递进的关系,而应当是转折的关系。如此显见的语法错误出现在这份报告中,只能说反映了报告撰写人对于民法上所有权理论的认识尚待加强。另外,如果出资的形式是货币出资,货币的所有权是完全以占有为判断依据,怎可说他人控制下的货币为自己所有。

原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中的表述,与上述全国人大农委的报告有着一脉相承的默契。该草稿中既承认了社员对出资的所有权,又认为合作社对合作社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终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这种错误的认识被纠正过来。法律中没有了一个物上两个所有权的表述。该法第4条第2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关于社员对出资所享有的权利已经被删除了。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避免了一个物上有两个所有权的窘境,但是还是未能彻底的将合作社的财产归属厘清。就上述所列财产,恐怕不是无主物,那么它们究竟属于哪一主体所有,合作社、社员、还是其他?该法中回避了所有权这样的概念,也没有就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规定,而仅仅列举了合作社对财产所享有的三项权利。可这三项权利正是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中的三项,最能体现所有权特点的处分权也被包括进来,既然如此,三项权利的列举又和《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的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没有列举收益权,是不是合作社对于这些财产没有收益权?显然不能这样认为。收益,指收取所有物之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而言。尽管法律上没有认可第4条第2款的各项财产为合作社所有,但是对于这些财产的收益恐怕很难认为不属于合作社。因此,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能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各项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实际上所规定的恰恰是所有权的内容。其实,完全可以直接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所列举的各项财产具有所有权,退一步讲,如果实在不愿意如此,也可以如《公司法》那样,使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而不必采用如此迂回的方式。也许法律起草者们担心如果写成合作社对这些财产具有所有权,就是剥夺了农民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会引起农民的疑虑和抵制。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时展到今天,能够团结起来组织或者参加合作社的农民,思想观念上早已经不再停留在法律起草者们所设想的那种不肯放弃任何自己的财产的状态了,既然他们能够加入合作社,就应该对加入合作社所带来的财产关系上的变化,自己承担的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有所认识;而对于那些本来不打算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这样回避法律关系的界定意图拉拢也是枉然。这样的规定只会带来法律关系上模糊,一旦就财产权属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必然面临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并进而引起法律解释的巨大困难。

(二)理论上的观点与探讨

理论上,有学者认为,为了一方面维护合作经济的特征,一方面使其产权制度有现代性,满足建立现代合作制经济的需要。立法中,可作以下制度安排:第一,在产权所有制形式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坚持“民有”原则,这种“民有”应该是一种“联合所有”,即约定共合所有。资产一旦进入到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就享有集体的终极所有权。组织成员可以通过虚拟量化比例和数量来获取利益。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实质上应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形式上则有合作经济组织依法依章程行使,本质上要明确“联合所有”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上述理论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商榷:第一,所有制形态上论者主张“民有”、“联合所有”,即约定共合所有。作者并没有具体解释这三个概念的内涵,从目前所能见到的教科书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上,无法找到作者提出的概念。作者应该就所提出的概念给予读者基本的定义。农民合作组织法作为一部商事组织法,创建一种民法上没有的所有权制度,似乎有些难度。第二,作者一方面认为合作经济组织享有集体的“终极所有权”,另一方面又认为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应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作者没有说明“终极所有权”、“最终归属权”所指为何。按一般的汉语意思,所谓终极所有权就应当是财产的最终归属权。论者在这里将这两种——从文义上看是一种——权利赋予不同的主体,并没有给出任何说明或理由。第三,作者强调“联合所有”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通过考察《民法通则》第74条可以发现,该条所称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和村农业生产合作社都不是今天立法上所讨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该条正是集体所有制在民法上的根据。今天所说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资源联合、民主控制的互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跨越村、乡,甚至县等行政区划而组建,另外法人也可以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些特点都无法归人到《民法通则》第74条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当中。至此,我们很遗憾的发现,论者将现今立法上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改革开放前合作化运动以及时代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混为一谈了。

综上,既然承认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就应该尊重现行合作社的活动实践,尊重民法财产和所有权理论的结构,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等所有以合作社的法人面目获得的财产,在未分配给社员之间,都应该归合作社法人所有。

三、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其他外延

除了所有权外,法人财产权还包括定限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财产性利益。分析合作社法人财产权中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内容,即将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外延加以细化,对于补充立法的不足,清晰的确定合作社在其他财产权上的可能性和内容无疑具有重要的助益。

(一)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系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具体包括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应参与民事交往,能够对外签订合同,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如果为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而设定担保物权或因债权关系而产生法定担保物权,应无否定的道理。问题在于合作社能够享有用益物权。对于合作社法律并未限定其出资方式,而是将此项权力授予合作社章程。因此,对于农民以一定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合作社法未予反对。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此提供了制度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应当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能,因此,也应当承认合作社用益物权的主体适格性。而对于我国目前农村而言,很多地方的合作社正是采用此种方式,实现大规模土地的集中耕种,以提高生产效率,解放农村劳动力,这也是解决我国农业生产力低下问题的一个可资参考的思路。

(二)债权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以“上述财产”(内容已如前述)对债务承担责任,认可了合作社承担债务的可能性,这也就没有理由否定合作社享有债权的资格,合作社不能仅承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因为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债权债务都是双向的。此外,合作社对外从事交往也是合作社生存不可或缺的,对外民事交往过程中必然要产生债权,如果否定了合作社的债权人地位,将会使合作社法人地位失去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商标权、专利权和着作权。对于这三方面的权利,合作社也应当具有。商标权是合作社保护自身及成员产品的重要标识,是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十分重要的因素。例如,上海老港瓜果蔬合作社就拥有“田乐牌”注册商标,为自己的产品创造了不同于其他同类产品的标识。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技术探索,研究出了新的动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申请专利的,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合作社应当具备专利权人的资格。着作权在经济生活中虽然不大可能被合作社享有,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主体资格,因为合作社作为法人成为着作权人的能力已被着作权法所认可。

(四)财产性利益

法律上总有一些权利和利益不被既有的分类所包含,于是就产生了诸如“财产性利益”这样的兜底性概念。就公司股权究竟性质为何,争论良久也未有定论。目前比较通行的说法是社员权,但股权当中有财产性的内容是没有争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享有股权(股份)?本文认为,合作社不能享有股权。合作社虽然作为法人,财产权的内容十分广泛,但也要受到合作社权利能力的限制,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此即表明合作社的本质是互经济组织,其宗旨在为成员提供服务。这便将合作社对外投资限制在了合作社的权利能力之外。因此,合作社不能享有股权及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这样的因对外投资而产生的财产性利益。

农业专业论文篇(5)

一、专业课程在量上的保证

在量上的保证是指在专业课的设置上要保证数量。学校只有开足专业课程,才能让学生掌握基本技能,才有可能保证学生的就业与创业。专业课程包括专业理论课和专业技能课,其中专业理论课教学时间安排在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周安排4~6课时;专业技能课第一学期每周安排4~6课时,第二学期每周安排6课时,第三学期每周安排8课时,第四学期每周安排8~10课时。第四学期,学校应加强专业技能训练。一是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考核,让他们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二是安排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和参与专业实习。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应以实用性、基础性和灵活性为原则,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毕业后参与相关行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和为学生今后创业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

二、专业课程在质上的保证

在质上的保证是指在专业课的学习时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可以按学生人数的多少来设置专业教师。根据我的教学实践,笔者建议:每一门专业技能课在实作时,每20人必须有一位实作教师。否则,学生容易偷懒,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也得不到保证。专业理论课在传授时,一是注意知识的深浅度,宜浅不宜深;二是必须加强实作课。实作课可以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教学实践中,我认为:专业理论课宜浅显,课程数量可以少开;专业技能课和实验实作课宜多开,每节课的内容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深。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动手能力,以我从事多年的农学专业的教学经验来看,在技能课上,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一)以视频教学为辅,多看别人的成功经验。但是,学生光看也不行,别人的技能不会变成自己的,还必须动手。(二)教师演示要慢,要讲得详细,技术要领要到位。(三)教师不仅仅要演示,同时也要学生看到老师的技能所要达到的高度。(四)学生动手时,每组必须有老师监管,或是每组要有先后顺序,力求安全。(五)出现了小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处理。(六)学生的技能也不能因噎废食,出现问题就不练了。学生的技能还是要严格按大纲或高考要求来做好的。(七)学生的技能器材和工具用完后要进行有效管理。

三、专业课程必须与时代接轨

农村中职教育本来就有滞后性,如果还不能与时代接轨,就会被时代淘汰。所以,学校要时时更新课程,才能保证培养的学生被社会所接纳、所需求。学校教学要根据实际情况,社会反响、学生的反馈等综合考虑开设专业课程及课时。

四、专业课程必须与企业和社会接轨

学生最终要走向社会、走向企业。企业和社会需要什么人才,我们就培养什么人才。因而,学校在课程设置上要有前瞻性,只有深入企业第一线,了解企业、了解社会,才能达到学生好就业的目标。校企合作是一条路径,可以更快、更早地知道不同企业的需求。但学校领导与教师必须走向企业,跟学生一起到企业实习。教师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只教自己的书,完全与企业和社会脱节,“两耳不闻窗外事”是行不通的。

五、组织学生进行各级竞赛

各专业每学期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1~2项专业技能训练,并组织学生进行校内竞赛或技能展示。这既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又锻炼了学生的动手能力,还提高了学生自信心以及比赛素养。技能竞赛能提升学校的影响力,达到以赛促学、以赛促能的目的。在专业技能训练和竞赛的同时发现和培养人才,为参加市区级比赛、省级比赛、甚至部级比赛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特色专业课

农业专业论文篇(6)

在目前的教师专业化培训中,对城乡教师采取同一个培训方式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即实行团体推进,安排统一的通用知识培训和专业学科培训,使用同一个标准进行评价,而忽略了根据城乡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差异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分层培训。由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的原因,我国教育存在着严重的城乡差异,如果单纯地将城市教师专业化培训方式移植到农村,或者试图寻求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培训方式,这样的做法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2.培训目标不明确,专业化发展内涵模糊

当前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中普遍存在目标泛化的问题。一方面,缺乏明确的培训目标,使很多学员误认为培训就是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对教师进行职后再教育。另一方面,培训目的笼统化。特别是在新课程实施以后,对农村教师的培训主要围绕课程改革进行,缺乏明确的以促进农村教师专业化为目的的培训,使得农村教师很难真正明确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及目标。

3.培训方式单一,不能满足专业化发展目标要求

目前最常用的培训方式,就是把农村教师集中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主要的教学方式仍以传统的讲课为主,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从头到尾都是专家在台上讲,学员在台下听。大部分学员都很珍惜培训的机会,认为是提高自身素质最好的机会,觉得专家讲的旬旬都是宝,整个培训过程都忙于笔记,缺乏消化、理解、参与和实践的机会。这样的培训方式不利于农村教师实际能力的提高。

其次,集中培训通常是集中好几个地方或者学校的教师,甚至将城市和附近农村学校的教师集中在一起培训,培训方式及内容“一刀切”。这样不仅不能体现农村教师培训的特殊性,反映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情况,而且也不能满足教师个性化的需求。

4.培训内容空泛,缺乏实际操作性

首先,在培训内容的设置上,许多培训专家仍秉持成人学历教育知识补偿的观念,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轻实践性知识的获得;重显性知识的传授,轻隐性知识的形成;重系统完整的学科理论知识,轻教师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在新课程实施后,培训内容主要集中在新课程的理念、标准、教学策略、学科课程教学方法等方面,很少涉及课程开发、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等关于课堂实际操作以及农村教师“研究”水平的培训。

其次,培训内容脱离农村教师实际,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比较陈旧,职后培训内容与职前培养有重复现象,不能完全反映时代的需求。第二,培训内容未能直面农村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和新课程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缺乏与农村新课程实践相关的本土化因素。第三,培训内容未能考虑到农村学校及教师实际的水平和需要,参训人员无法在实际课堂教学及专业化过程中运用培训内容,流于纸上谈兵。

5.缺乏培训反馈,忽视教师发展远景规划

培训通常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集中进行,培训结束之后,专家与教师、学校与培训机构之间的联系很少。因此,学员在实际教学或者提高自身素质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不能得到直接的较快的解决。反馈机制的缺乏,导致农村教师的专业化不能持续进行,短时间的培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农村教师增加知识,拓宽视野,但是并不能真正促进其专业化发展。二、完善促进农村教师专业化的培训方式

校本教研方式是目前公认的促进农村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现实选择,但是很多贫困地区的学校,缺少能够进行校本教研的骨干教师,使得校本教研成为了空谈。而我们在对集中培训方式进行反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实际可操作性。因此,新型培训方式应将集中培训方式和校本教研方式相结合。完善农村教师专业化培训方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1.以培养农村教师的自我反思意识和能力为培训目标

教师的自我反思是改变教学行为的基础,在反思过程中使教学实践充分体现教育理念,并从中发现新问题,以此来进一步激发教师进行自我学习的欲望,这是教师专业化的核心所在。因此,在培训中应启发和激励农村教师积极反思,要善于让参训者围绕培训的主题,广泛查阅资料,认真审视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认真地进行思考,然后带着这一切走进培训,与别人交流。

2.以满足农村学校特殊性为原则采用多种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教师的生活背景,充分利用农村学校已有的学习资源,灵活运用集中培训、校本教研培训、远程培训等多种方式。可以采用集中培训方式对其进行通用知识培训,让农村教师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和掌握新课程改革的精神及要求;也可以组织专家团到农村学校进行分散现场培训,重点开展校本教研培训,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观摩,指导课程改革在学校顺利实施,同时,让教师从理论的层面审视自我,促进专业化发展。

3.以满足教师的需求和解决问题为培训主要内容

要以农村教师在实施新课程的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为切入点,根据农村教师的工作实际、个体兴趣、原有的知识水平及专业化发展的走向选择培训内容。由于农村教师的水平整体偏低而且参差不齐,因此,在培训之前,应广泛征询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的兴趣、需求以及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并以此作为制定培训内容的依据,使培训内容更加贴近农村教师的工作实际和生活实际,构建富有针对性、个性化的培训内容体系。

4.以教师专业化的远景规划为核心建立培训反馈机制

教师专业化是教师不断接受新知识,增长专业能力的过程。因此,建立一个长效的反馈机制,并帮助农村教师确定一个专业化远景规划,能够延长培训效果,从实处帮助农村教师提高素质。这就要求,在培训前培训机构要与农村学校及教师取得广泛的联系,了解情况;在培训期间,引导参训教师对自己的专业化制定出大致的计划,专家根据计划对学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和农村学校、专家和教师之间也应该保持一定的联系,对教师的发展进行一个较为长期的指导,以帮助实现其专业化的持续性。

5.建立新型评估体系以促进培训管理

完善的评估体系可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农村教师专业化健康稳定地发展。评估体系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主要是对培训机构的培训目标、培训课程安排、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其二,加强对农村学校校本教研培训的评估,主要是对校本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实施过程进行评估。

农业专业论文篇(7)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组织,是区别于普通企业的经济组织。在盈余分配的决策和处理上,遵循的法律法规也不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最优化为财务管理目标,立足本社社员、服务本社社员,通过合作社将拥有共同目标的农民组织起来,完成单个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合算”的事情。盈余分配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盈余分配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量化给每个社员,计入社员个人账户。

(2)可分配盈余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

(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财务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与普通企业一样,就是经济组织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其实质就是合作社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财务关系。与普通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筹集、组织机构、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其财务会计制度区别于普通企业的会计准则。例如:合作社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对成员提供服务,对外开拓市场提高业务量。因此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价优惠于合作社对外的交易价格,这就要求合作社在会计账务处理上要分开进行核算,不能混为一谈,这样会导致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合作社法披露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对内对外的销售情况,也会影响成员账户的记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内容

(一)筹资引起的财务活动

筹集资金活动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起点,是合作社的基础财务活动。合作社的主要筹资渠道是对外筹资和对内筹资。这些都表现为合作社资金的流入。在各种资金的筹集过程中,需要偿还到期贷款,支付借款利息和其他一些筹资费用,是筹资引起的资金流出。

(二)投资引起的财务活动

合作社进行了资金筹集活动,资金一旦到位,即可开始进行投资活动。合作社首先将资金投资于内部建设,用来建造生产场地,购买生产设备和原料等,这些都是合作社的对内投资。待合作社资金充裕拓展外部业务的时候,可以考虑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投资活动引起的资金活动是合作社重要的财务管理环节。目前,海南合作社由于其自身发展的特点和局限,大部分还没有对外的投资活动。不管是对内投资还是对外投资,都会引起合作社资金流出,而投资获得的收益同样会引起资金流入。

(三)利润分配引起的财务活动

合作社与企业一样,期末要进行会计利润的核算。利润分配是合作社与社员发生的另外一个重要的财务活动。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产生利润要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并且提取公积金,提取一定的比例向社员分配利润。提取公积金分配到社员各个账户,增加社员账户积累,提高社员投资的信心。这些是合作社产生利润后发生的资金流出。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国家和各个地区的政府高度重视合作社财务管理,为了让合作社规范的发展,2007年国家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对合作社会计业务核算、财务会计制度等都做了明文规定。同年,国家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颁布并实施了与合作社相关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有法可依,合作社正朝着健康和规范的方向发展起来。2013年8月,为了响应和执行党的“十”和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发展,提升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国际旅游岛的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条例,海南省农业厅出台了《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说明海南省相关政府部门重视合作社的管理和发展,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一)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自有资金,主要包括社员缴纳的股金和留存盈余;另外一部分是外部资金,主要有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民间借贷以及政府扶持资金。内部筹资可以提高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尤其是在我国信贷紧缩的大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能够从内部获得资金的话,将缓解其所面临的外部融资压力。

(二)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决策机构设置情况

合作社社务公开是最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按照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应当设有社员大会,作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作为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合作社的监督机构。根据调查问卷情况整理出以下(表1)合作社财务决策机构的设置情况。

(三)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法有三种:一是按社员交易量(额)返还利润;二是按股金分红;三是成员享受股息。第一和第二种分红方式容易理解,第三种分红方式是指合作社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对内投资新项目时,如果社员投资该项建设,那么这些建设资金就形成投资股。这些投资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股金分红,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按高于银行利率支付利息给社员。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区别于公司制企业的收益分配。通过对屯昌县100家合作社的调查发现,有小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收入分配制度,分与不分由理事长说了算。提取公积金的只占35%,大部分社员只是享受到购买生产原料、出售农产品等方面的优惠价格,合作社与社员实行内部优惠交易,社员很少参与剩余收益的分配。就算有分配,也只是象征性地拿出小部分收益按交易额进行分配。有些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不经过社员大会批准,存在少数人决定多数人的收益分配现象。

(四)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海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的来讲是“起步较晚、发展较快、问题也较多”。目前,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松散的财务运行模式导致合作社管理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以下(表2)为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调查表,该表体现了合作社日常基本的财务管理工作执行是否到位。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需要。而合作社的相关培训、监管和扶持等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做到足的重视。

农业专业论文篇(8)

据S镇中学2014年上半年调查,七、八年级现有专兼职社政教师共15人,占全校教师的15%。但全组只有3人专业对口,其他专业的有12人,“教非所学”现象非常严重,而且还呈现“三多”特点:起始学历不对口多,教师半路出家多,后续提升仍不对口多。以致他们的专业素养底子薄,从而影响到了社政学科的教学效果,对社政教师的专业成长非常不利。

(二)兼职兼课杂乱

从教师任职任课表看,S镇中学只有1名专任教师周课时15节,其余14人均为非专业兼课:(1)行政领导兼课,有中层及校级领导4人;(2)主科副科混搭,调剂英语、数学、科学主科教师6人兼课;(3)超编学科转岗改任有2人;(4)管理岗位兼课,如图书管理员、实验管理员2人兼课;(5)老年、产病弱教师照顾兼课,减轻工作量。非专业兼课如此之多,看来社政教师专职化成了学校期盼已久的“奢侈品”。

(三)研训弱化脱节

学校社政教研情况不容乐观:因非专业兼课严重,师资素质亟待提高,导致教研任务无法落实到人,“研不了”;因兼课多,教研活动容易与其他学科撞车,“研不起”;教研活动就算勉强开展,也是走走场,无从着手,“不会研”;由于专业素养欠缺,教师没底气,教研常草草收场,“研不精”。如此,教研氛围严重缺失,大多应付了事,各管各的,没有发挥集体智慧。同时,教师的继续教育也相当糟糕。15人中参加社政专业继续教育的只占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兼任教师参加非专业继续教育。虽尽兼教的义务,却没尽到受训的义务,原因要么学校没有安排受训机会,要么教师不愿两头都受训,训与教严重脱节,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师资“青黄不接”

从教师职称评定来看,非社政专业职称偏高,15人中持社政类中高级职称不到三分之一,绝大多数均为非社政系列职称。从现有师资教龄看,社政教师明显“三多”:年轻少经验的较多;“40”“50”“奔六”人员偏多;老弱病孕居多,师资队伍断层严重。因此,建立一支老中青搭配合理、结构互补、专业互促、整体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势在必行,甚至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五)职业倦怠严重

受传统思维影响,社政课被排挤入“副科”行列,不被学校重视,学生也不愿学,学科地位矮化,机会少,教师不愿教,在社政教师团队里弥漫着越来越浓厚的职业倦怠风气。据调查,有的教师认为社政教学远不及英语、数学、科学重要,其自我评价低,缺失工作信心和热情;有的教师年年重复着平凡、琐碎的教学工作,局限于“家庭—教室—办公室”三点一线,难免对前途悲观失望;有的教师身兼数课(职),付出的精力、心血与回报不成比例,感觉身心疲惫。这些问题如果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会严重影响到课堂教学质量和学科专业的发展,进一步制约教育现代化水平进程。

二、农村社政非专业教师素质提升的有效途径

(一)教育层面:给政策,强培训

建议教育部门对山区、偏远农村缺编学校实行倾斜政策,逢缺必补;通过“特岗教师”、超编学校援教、城乡结对支教等创新手段充实农村社政教师力量;对非专业教师、转岗教师带薪脱产或半脱产专业培训,获取双学历,鼓励考取社政教师资格证,实行“一师双证”,在费用上给予奖励,允许他们保留原教师资格证。教研室要加强对非专业社政教师集中进行专业化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凡教必训”,加强网络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教学能力和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跃升到一个更高水平。

(二)学校层面:扶上马,送一程

1.精神关怀

开学初,学校要和教师研究讨论如何上好课,把专业精神培养放在首位。对因身体状况不佳、年龄较大照顾兼课、原任教学科质量欠佳改行、富余学科转岗、跨学科兼课等教师,学校更要格外关怀他们,多为他们打气鼓劲,强调社政教师是德育主力军,引导他们树立“有所作为”的意识,从而在社政领域施展拳脚,开拓出一条新路。

2.措施推动

学校要积极向教育主管部门争取编制,配足配强社政教师。学校要求教师转岗或跨学科兼课,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待遇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使他们安心并长期投身于社政教学。学校搭建平台,提供机会,促使社政教师脱颖而出。学校还可以推荐社政教师参加各级教学比赛,以赛带练、以赛促学、以赛推优。

3.领导示范

学校有中层及校级领导兼任社政课的,除了经常推门听课,督促检查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还要带头上示范课,带头做小课题研究,带头撰写教学论文,并起到示范辐射作用,带动社政教师以事业为重,争取教学、科研更上一层楼。

(三)教研组层面:教研训,结伴行

社政教研组(备课组)要敢于担当,“教研训”结伴而行,树立三个意识。

1.树立集体荣誉意识

人人都树立“组荣我荣、组衰我耻”的风尚,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人人不拖后腿,有利于个人专业成长、集体进步的事争着做;通过扎实奋斗,人人努力成为称职教师,集体尽快成为先进教研组(备课组)。

2.树立伙伴合作意识

开展集体备课,做到资源共享;开展草根教研活动,做到集思广益,提升素养;开展课题研究,做到精诚合作,抱团作战;大家在互助中共同成长,在合作中携手并进。

3.树立创优争先意识

要积极创造条件让教师外出听学术报告,更新其教育理念;外出听课取经,“他山之石为我所用”;校内同行相互听课观摩,互切互蹉,取长补短;摆擂台赛课,评定星级教师,从中引导社政教师敢于竞争比拼,做一个追梦者。

(四)教师层面:练内功,亮出彩

1.爱学、善学、乐学,做终身学习者

“腹有诗书气自华”,知识是助推成功的武器。“工作再忙也要读书,收入再低也要买书,住处再挤也要藏书,交情再浅也要送书。”让阅读成为习惯,让学习成为生活。教师要在读书中总结反思,提升素养,积累智慧。

2.懂教、会教、善教,做智慧型教师

(1)借势而为。当一个新分配的教师、刚转岗任课或跨学科兼课的教师,面对陌生的社政教学手足无措时,当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想不出时,教师要爱教、懂教,充分借助浓厚的学校文化、丰厚的教研文化、精湛的同行教学技艺、其他学科的先进经验,取其精华,助其成长,再扬帆远航。(2)顺势而行。当教师在教学路上刚有起色,步入正轨或斩将过关取得不俗成绩时,切不可沾沾自喜,就此停止前进的脚步。要继续发扬上下求索的优良作风和旺盛的斗志,要善教、精教,朝着理想“直挂云帆济沧海”。(3)逆势而上。当教师在教学路上出师不利,质量滑坡;当面临后起之秀的赶超,提升无门,发展无望;当遭遇职业倦怠,遇到成长的瓶颈,精神疲惫。教师要逆风飞扬,自我觉醒,让自己足够强大,要敢教、会教,才会到达“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理想境界。

农业专业论文篇(9)

2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的理论依据

2.1合作社具备农业科技推广的前提与必要条件

科技推广模式是否有效运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和政策保障。根据农业科技成果理论,农业科技成果必须是有实用价值的,才能更好地进行农业技术转化,进而为现实生产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面对农民,整合农民的现实需求,从而保证所推广的农业科技成果具有实用价值;另外,由于农户的分散性,导致科技成果产生主体与成果受体之间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农业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周期较长,任何环节的脱节,均会延缓农业科技转化的速度,这就要求农业科技供需信息要反馈及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的组织,可以起到有效的信息中介作用,从而加速新技术的研究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扩散推广;农业科技推广活动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较大,需要政策和经济的保障支持。另外,目前我们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快速发展势头,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提出许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农村基本公共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中介组织参与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活动已具备基本前提和政策环境的保障支持。

2.2合作社的功能有助于农业科技成果扩散传播

农业科技推广在农业技术扩散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再先进高效的农业科技成果,如果缺乏科学有效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服务活动,也无法被农民认识接受,更谈不上普及和应用。农业技术扩散理论认为,一项农业创新技术开始推广时,由于农民缺乏对其的了解,可获得的相关信息也很少,多数的农民对其处于观望状态,不愿意采用,导致其扩散范围较小,扩散速度也较慢;但随着农业科技创新效果的显现,农户开始看到该技术的创新效果,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采用,扩散范围增大,扩散速度也不断加快;而在绝大部分农民都采用新技术后,潜在的使用者比例就慢慢减少,扩散速度也相应减慢,新成果逐渐取代旧技术,新技术也就开始普及。农户是农业技术成果的实践者,而农业科技成果能否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受制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水平,由于目前单个农户组织化程度较低,难以直接参与技术市场的交易,阻碍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规范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起到农业科技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集中整合农户的技术需求,扩大了整体实力,在技术市场上可以与技术供给方有效地衔接,成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有效载体,能够及时地将政府的科技政策传递至农户,引导农户运用先进高校的农业技术成果,加速了农业科技成果扩散速度和扩散范围,从而使得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可以顺利进行。

2.3合作社能有效了解和满足农户的科技需求

农业推广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而农民是农业推广行为的主体,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受益者。没有农民对科技成果的接受与采用,科学技术就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而农民行为能否改变则是新技术能否得以推广的根本所在。根据农民行为改变理论,农民对科学技术的接受及采用与农民需要和农民行为密切相关,农民需要是农民采用农业科技成果的最初源泉,在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时,要采用恰当合理的方式引导和促进将农业科技成果同农民的现实需求相匹配,从而引导农民行为发生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而形成的经济组织,在生产实践活动中可以更直接、更充分地了解到农民需求,因此在进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时更能够做到对症下药,从而增强了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改变过去那种点对点推广方式,构建起了农民之间合作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加强了农民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使农业科技成果更有效地在农民中种传播推广,建立了现代农业技术推广普及的通路。同时,作为农民和技术推广部门之间的联系纽带,相比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而言,农民合作社与农民的关系更为密切,更能够起到组织和协作的作用,既能使得农民了解和掌握新技术、新方法,又能够补充农技部门在农技推广中的不足之处。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的功能优势

3.1农民合作社的特殊性

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80%,强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主体地位,农民合作社的本质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代表的是农民的权益。二是以服务为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表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之间的共同需求为前提,提供服务为宗旨且成员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相互服务的互合作经济组织,服务成员是合作社组织功能的核心。三是以农民增收为目标。农民合作社作为是对家庭经营模式的有效补充和完善,是实现农业增产、规模经营的有效载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代表着广大农民的利益,以农民增收为发展目标,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四是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合作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表明合作社是由社员参与管理的民主组织,其内部管理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员积极参与制定合作社的政策和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真正实行了农民的民主决策管理,最大程度上代表了农民的意志。五是按交易额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合作社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将盈余返还给社员,合作社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体现了合作社的服务成员的宗旨,真正代表其内部交易对象———社员即使用者或惠顾者的利益。

3.2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的优势

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建的组织,对内代表农民的利益,对外它以一个整体面向广大科研机构、政府及涉农企业,在农业科技推广中起到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同其他的服务主体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

3.2.1示范带动直接,农户接受程度高

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有一定的种植规模才能产生效益。农民合作社通过能人大户进行技术成果示范,所产生的效应是巨大的,可以有效地减少农户因自然条件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顾虑,使得农户自发去引进学习新技术,因此在引进和推广先进农业科技成果时更易获得较快传播,取得的效果更加明显。例如,闽清县禾丰果蔬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西红柿、红肉蜜柚、黄肉蜜柚、甜橄榄、脐橙等特色果蔬种植,合作社拥有示范基地200hm2,通过示范基地率先对引进的以色列金钻宝玛西红柿种苗进行种植,实现每公顷增效7.5万元,让农民切实看到新品种的经济效益,得到农户的普遍接受,主动要求种植新品种,合作社直接带动和辐射周边农户发展特色果蔬233.3hm2,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效果显著。

3.2.2组织化程度高,节约科技成果推广成本

其他的推广模式主要依靠技术人员下达到农村一线,挨家挨户进行宣传、培训、示范、咨询,导致推广成本极高。由于农民合作社具有专业性,因此其内部成员对农业技术的需求较为一致,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将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织起来,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壮大了实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直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农业科技,不必直接面对小规模、分散化的农户,有效地减少了交易频率,节约了推广成本。例如,福建泉州德化县的合作社,主要从事当地黄花梨、油茶种植和黄花菜种植以及黑鸡养殖等,经常同一些龙头企业、科研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等合作举办农业技术交流会,通过这个交流平台,及时反馈农户的技术需求,也将社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向他们进行推广,通过合作社建立起的直接交流平台,农业科技成果提供者同农户之间建立起了双向的交流机制,从而增强推广技术的针对性,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有效节约推广成本。

3.2.3面向农户需求,有效满足和服务农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是农民为主体的组织,同其他的农业科技推广主体相比,它同广大农户的联系更加紧密,更了解农户的技术需求,并且将分散农户的科技需求反馈到农业推广机构,同市场有效联结,从而匹配农户需求,减少农户同推广人员缺乏沟通导致的不确定性,凸显合作社的信息渠道的重要作用,避免政府不了解农户需求而强制提供农业科技的被动局面,使得农业科技推广活动更加的务实、有效。例如,泉州康牧山养猪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种猪养殖,合作社充分发挥自身的信息渠道作用,与河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在有效整合农户的技术需求后,有针对性地派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养猪农户解决养殖过程中的技术难题,解决农户面临的技术困境,有效地满足和服务农户,得到农户的一致认同,使农技推广成果得以巩固。

农业专业论文篇(10)

1.2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转租给亲戚朋友不签订流转合同的情形很常见。土地流转的行为不规范,不利于土地后续的流转,对土地流转规模、速度和效率有很大的影响。农民作为流转市场的主体,对于市场并不了解,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管理薄弱,致使土地不能大量迅速流转。

1.3土地流转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整如今,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和农业大型机械的普及应用。解放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出现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城镇的大转移。但对农民来说,土地、粮食是他们的命根子,不断上涨的生活费用和有限的租金,使他们对赖以生存的土地不愿流转,对土地流转后生活的保障有着很多的顾虑,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积极性不高。

1.4土地流转进程不平衡我镇耕地主要分为山坡旱地和水田,水田因为能够种植水稻、小麦、油菜等作物,适宜规模化,机械化种植,因而受到承包大户的欢迎,土地流转率提高;而旱地因为可种植作物种类受限,不适合规模化、机械化种植,土地流转率就较低。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自然条件差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率更低;而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自然条件好的地区,其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率便比较高。

1.5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不发达,失地农户与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之间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当今,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由于缺乏资金,技术管理人员等因素影响,其规模小,管理水平低,经营资金缺乏,经验不足,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滞后,推动规模化流转的效果不明显。而农户只关心租金的多少,对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经营效果好坏漠不关心,这也导致了一部分土地流转失败。

2加快仙踪镇土地流转,推动产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2.1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服务“三农”是基层政府的基本职责,因此地方政府领导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搞好土地流转调查研究。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户转变传统经营观念,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增强农民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可急功近利,不能因追求政绩而做了损害农民利益的事情,要打好基础,顺其自然,循序渐进。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2.2加快建设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机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我国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的目标确定为建立健全农地市场,实行农地有偿转让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制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土地有法、有序、高效的流转。

2.3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保障水平还很低,土地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高,所以必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更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这就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建立以社会救济、养老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合作医疗六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

2.4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土地流转对于优质田地和经济水平较高地区的田地可以给予流转双方较少的优惠政策;而劣质田地和经济水平较差的地区,则给予流转双方更加优惠的政策,促进土地流转。政府及时了解掌握农户在土地流转方面的接受需求和转让需求,优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具体环境,保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并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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