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1:53

财税政策论文

财税政策论文篇(1)

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有利于财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财政的需求供给。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其核心和内容都是围绕激励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题不只是消费需求不旺,还包括供给需求结构不合理。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克服积极的财政政策时代那种以国债投资为主的单一的财政支付手段。而稳健的财政政策能够采取综合性的财政手段,如:财政补贴与政府性基金,固定资产投资与国有资产转让、保值、增值、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税收、国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式支出等。实现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实现中期的目标——解决“三农”问题和就业问题,还可以实现远期的目标——使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全面发展。

二、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一)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1)控制财政赤字。截至2003年,我国政府赤字达2916亿元,相当于当年国民收入的2.5%,超过了一般的警戒线。从2004年开始,财政赤字有所下降,但是离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2)推进改革。只有改革才能发展;深化改革才能科学发展;改革需要财政支持、付出成本;改革产生效益,增加财政收入。(3)调整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与消费结构、城乡结构、供需结构,尤其是实现农、轻、重结构,这是战略任务,是财政收入的源泉。(4)增收节支。这是长期的财政方针,我们决不能实行一边任意扩大支出,一边随意减少收入的自杀政策,以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这四项内容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稳健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根本不同点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不仅包括财政收支供给与需求总量的调控平衡,而且还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二)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匀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称之为“中性”财政政策。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所谓保守的财政政策是重在温室保养与保重,维持旧的状态,不求改革,而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适应,具体解决的是发展什么和怎样发展这个全局性的财政政策问题。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一)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提升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它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实行民主理财、法制管财、公开用财、实行征信制度。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令夕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相一致、相符合的。

(二)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步伐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系列或系统的财政机制,它注重的是综合效益,因此要求相应的财政立法必须完善,财政法制环境必须优良。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应在5年内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规划,其中财税法律占8件,约占10%.然而时过两年了,却还没有一件财税法律出台,面对基本性的财政政策的转变,财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加快步伐。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政策,又是推进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方针

事实证明: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和作用方面,远不如稳健的财政政策更为重要。而公共财政体制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必然选择,也与稳健的财政政策一拍即合。公共财政既能完整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又能全面体现政府的职能[1],还能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运作,因而更有利于依法治税、民主理财;更有利于调节国家与社会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更有利于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获得良性循环发展。比如:从2005年起,财政部对去年超收的5300亿元的财政资金的计划安排,就充分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按照财政部的安排,在5300亿元中,中央可支配的是2250亿元,在2250亿元中,1050亿元将用于退税,405亿元用于退耕还林,还有增加对农民的扶持、减免农业税需要158亿元。在社会保障方面,增加100亿元的社保基金,总共是166亿元。此外,转移支付、扶持中西部需要332亿元。同时,还要拿出200多亿元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剩下的138亿元将用于国防事业,还有一些主要用于救灾和救济等方面[2].这表明了财政分配的公共性和公开性。

四、按照需要与可能,着重做好三个层面的财税立法执法工作

这三个层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一)全国性的财税法律的修订和制定

1.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我国加入WTO已经3年了,WTO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但上述法律和法规存在严重问题:法律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资紧,外资松);实际执行中名义规定的优惠少,实际中的优惠多,显失公平;与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私人企业所得税不衔接。

2.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再也不能迟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经经历了1991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但该法的基础还是1980年时制定的格局。对个人生计扣除标准还是%/$&年规定的每人每月扣除300元,这显然过时了;名义税率偏高,“灰色收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要补进;内外资企业人员征收不统一;有些省市已修改了税率,全国各地执行不一。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税种的调节作用,必须抓紧在

2005年完成修改的法律手续。3.制定《反洗钱法》必须安排。进行反洗钱斗争不仅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财政机构的诚信和金融财政稳定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以及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伟大形象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使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就必须制定《反洗钱法》。《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通过《反洗钱法》的制定,可以极大地推动和促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据统计,目前我国有3000名逃往国外的不法分子,带走了500亿元的资金,造成了我国财政、金融资金极大流失,也是一个很不安定的因素。

4.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及时跟上。这是调整我国地区与地区之间在经济上、财力上发展差异的需要。可以通过“税收返还”、体制、结算和专项补助等形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财力分配上的倾斜政策,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化要求,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法律制度。此法预计在2006年出台。

5.《预算法》的修改必须按时完成。《预算法》是财政法的基本法。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计划经济的色彩很浓。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不足,当前,需要把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加上去,把近年来预算制度的三大改革(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进去。现行《预算法》对违反预算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太笼统、处罚太轻,必须改变。预算制度的修订最好能在2006年出台。为了保证《预算法》修订的按时完成,采取中改的方法为好。

6.起草制定《税法通则》必须毫不动摇地进行下去。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曾先后纳入“八五”、“九五”、“十五”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已经作了相当的论证和起草工作,对它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都讲了很多道理,但就是遇到了思想上不很统一的问题,困难较多,从而出现了时续时断起草的局面,现在是立法机关下决心的时候了。只要立法机关坚定而又坚持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的立法路线,笔者相信,《税法通则》可以在!"")年拿出来。[3]

7.中央和地方相结合,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备法律程序,为统一城乡税制作好调查研究和立法准备。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了“费改税”的重大改革,2001年至2002年,全国在20个省市农村试点税费改革,2003年全面开始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建立规范的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三个确保”和城乡税制统一,以保证“三农”长期的、稳定的发展。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总理宣布了从2004年起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取消农业税并不等于农民无税赋,取消农业税只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步,并且还要完备法律程序。因为我国的农业税收条例是经过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的,这次取消农业税同样也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批准程序。第二步是按照城乡统一税负公平原则,在取消农业税的过程中,要做好统一城乡税制的测算和试点,把取消后的农业税改为对农业、农民征收商品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也就是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商品流转税,这实际上是把土地变成了生产要素的商品流通,从而使农民对原来农业税的负担产品商品化、市场化了,这样做既解决了原来的农业税无起点、无成本扣除、大大高过城市居民所缴纳的商品流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问题,又可以实现城乡居民真正的税负公平与税负平等。

(二)全国性的财税行政法规的制定与修订

1.进一步改革流转税并实现增、消、营税收条例的正规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1994年我国实施新税制改革后,现行流转税类的三大主体税种,占每年税收收入总额的$",以上。从今年起,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对购进机器设备进行抵扣),并将首先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试点总结的经验向全国推广。消费税要扩大征税范围,调节税目和税率。营业税要稳定和完善。这三种税在当年都是以国务院的《暂行条例》形式规定实施的,经过10年的执行,在这次深化税制改革,调整、补充、修订后,完善了政策,增强了刚性和效力,建议国务院分别以正式条例公布,不再用“暂行”二字。

2.深化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必须制定统一的出口退税条例。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了《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充分肯定出口退税政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情况下,指出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是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税问题十分严重。据估计,全国拖欠企业退税额达2500亿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的原则和具体措施,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此后,财政部积极通过库款调度和增消收入、增量超收安排等方法,已基本上还清了老账,有效地解决了出口欠税这一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4]为了建立切实可行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的新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产品出口行为、财税部门退税的管理行为、海关和外汇部门的服务行为,必须把《决定》具体化为条例,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规范和制定出口退税条例(即行政法规)。其内容应当包括出口退税的性质和地位、出口退税的体制和原则、退税的决策和调整机制、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退税的资金来源保障机制、退税的程序机制和法律责任。

3.改革房地产税、制定《物业税条例》。用物业税代替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虽然属于地方税收体制的改革,但必须由国务院统一制定物业税行政法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和政府规定,直接涉及房地产业的税费达)种以上。如内资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和外资企业及个人的城市房地产税(或房租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农村耕地占用税;涉及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交换时订立契约的契税、涉及房屋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印花税、营业税中的销售不动产税、个人所得税中的房屋租赁收入税等。还有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涉及房地产税内容。房地产税还涉及尚未但可能要开征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等均涉及房地产的问题,目前的土地出让金费用也不低。如果把房地产税视为财产税,还包括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等。总之,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或财产税存在税费不分,内外资税负不公平、不统一,税种繁多,重复征税情况普遍,负担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要求等弊病。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物业税,并应以此为契机,系统建立我国房地产业或财产业税收体系和征管体系,加强研究,适当提高房地产业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按照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实行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的要求,开征物业税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条件是开征物业税所必须的:(1)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产权要明晰,对存量要有正确的统计和估价。(2)清理整顿房地产业评估市场,进而搞清现行房地产市场的弊端,建立我国自己的物业课税价值评估制度体系。(3)科学测算和确定人均免征税价值,确立调整税种的主体,按用途分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可分为自用房地产类、他人(非使用)房地产类。对自用房地产的征税价值要低于他人(非自用)的房地产税价值。(4)建立和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与建立财产类税制通盘考虑、同时进行,或者当作改革和建立整个财产税制的一部分进行。

(三)地方财税立法和执法

按照集中税权、适当分权的原则,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中央适当放权的情况下,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和增强地方自主性是十分必要的。其内容主要包括:

1.注意地方的财权和税权以及地方财税体系制度的建设。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以及全国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完善地方税种。从体制层面来说,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除中央税、共享税外,归属地方税收管理的税种十几个,在这次深化税制改革中,按照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有的要取消,有的要合并,有的要适当调整,有的要重新设立。

2.注意地方税收与土地资源管理的关系。地方税收制度与土地资源管理的关系是很密切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地方税收制度中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农牧业税等税种的纳税对象或者说征税客体是土地,没有土地资源及其收入,我们就没有征税的对象和客体了,也就很难有这些税种的存在了。二是这些相关税种的开征,其目的和土地资源管理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得愈好,相关的税种就愈有前途,愈重要,愈能发挥作用;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参与土地资源的管理,也起着保护土地资源和调控土地资源的特殊作用。三是相关的地方税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又能更好地支持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我国不久前完成的普查(自2000年8月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也是对中国土地使用税税源的普查。

3.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财税工作的重点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按照我国的财政体制,中央集权、地方适当分权的原则,立法权和财力分配权集中在中央,对地方来说,重点在对法律的执行和对财力的使用。所以,地方在执法和财力使用过程中,比较多的是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完善规章制度,检查落实,确保实施的效果。

另外,财税之间、财税与金融之间、财税金融与经济制度及经济立法之间的交叉层面也是很明显的。为了推进稳健的财政政策,还要注意与稳健的货币政策相结合,财政立法与金融立法相协调,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对此,笔者认为,在新的政策、新的经济关系、新的经济秩序的变化面前,既要着力总结现有法律制度中行之有效的交叉规定,又要注意预测和研究将要产生和发展的新的交叉规定。

如果说人类社会总是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系统中循环往复、不断更新的良性循环中生存和发展,那么我们曾因一个时期对交换(流通)重视不够出现过梗塞,但在大力发展交通、信息、市场经济后,这一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我们也曾因一个时期对消费重视不足,出现过消费滞后,但在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在扩大内需政策的形势下也已经基本上得到了解决。然而对分配这个环节,至今在认识和行动上还做得很不够,无论分配采取哪种形态(包括五种形态即价格分配、财政分配、信贷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但财政分配至今还起着主导作用。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新的一届政府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全局的安排和部署,这无疑是切实解决分配问题的一道曙光,也为完备我国财政法制创造了有利的时机。

「注释

[1]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完善政府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财税政策论文篇(2)

【论文摘要】 本文对国际上通行的吸引FDI的财税政策及实践进行了综述,并且对具体的财税政策进行了评析。认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的确可以极大地刺激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避税地的建立对吸引外资和繁荣本地经济同时发挥作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投资抵免政策、加速折旧政策、产业和技术奖励政策能够发挥较好的作用,其他政策在目前以及今后都不能较好地发挥作用;财政补助政策具有针对性,目的性强且实施效果较好。 【论文关键词】 外商直接投资 税收政策政策 财政补助 一、国内外研究状况与评述 国外有关吸引FDI的财税政策的研究有很多,早期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财税政策的有效性的评估研究。大多数文献旨在探索财税政策在弥补经济环境中的障碍时所发挥的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作用。在50年代和更早时候,有些人试图使用投资行为新古典理论中公式推广的资本-成本方法来进行评估。他们认为,投资激励措施的作用是要促进投资的增加,尽管增加的数量很小。在发展中国家,也有类似资本成本的方法被用于考察投资激励的作用。即财税激励对投资的影响作用很小,甚至毫无意义。也有人认为,虽然财税政策不能绝对影响一外国公司投资地的选择,但是,一旦外国公司的粗略投资位置确定下来,财税政策将会极大地影响其精确投资地的选择。可见,国外大多数学者首先认为财税政策对吸引FDI确实具有影响力,分歧主要在于影响力的大小。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也很丰富,大多数文献都认为财税政策能够显著地影响FDI的流入。魏后凯(2002)、李宗卉和鲁明乱( 2011年)、均认为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财税政策,对吸引外资起了重要促进作用。陈利霞和王长义(2005年)通过建模分析,从博弈论的角度简要论证税收优惠的内在激励性。 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学术界认定财税政策对FDI的流入具有影响,国外关于吸引FDI的财税问题的研究开始转为对吸引FDI的具体优惠激励措施研究,主要侧重于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免税期与附带的亏损结转抵扣期是发展中国家最普遍采用的激励措施;第二类最为常用的是凭投资规模而定的激励措施,如加速折旧和投资税收抵免;第三类最为常用的激励措施是对进口设备和机器免征关税或其他进口税收。免税期被认为是一种糟糕的税收刺激,事实也是如此,许多外资企业在免税期结束后就会选择撤资或重新注册新公司,那么“免税期” 的税收激励就没有发挥预先设想的作用。与免税期相比,税收抵免或投资扣除以较低的收入成本鼓励了长期投资。我国学者陈亚雯(陈亚雯,2005)运用新古典投资理论,通过利用资本品的租赁价格把税收政策对投资行为的影响引入投资函数,研究税收政策(主要为边际税率和投资补贴政策)对投资行为的影响。她认为应加大使用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的力度,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形成有效的经济激励制度。牛泽厚(牛泽厚,2003)在其论文中论及税收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影响,指出用税收敏感度来衡量所得税和财产税政策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影响程度。如果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敏感度强,东道国可以实施税收优惠,但要提高优惠效益,而且保持适度,确保东道国税收收人与引进外资的均衡发展。 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财税政策实践及评析 1.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这一世界经济现象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越来越严重,它给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个人和企业带来许多麻烦,更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对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纷纷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缓和国际重复征税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普遍做法是积极与各国签订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协定和建立自由贸易区。 (1)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方式,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避免对同一笔跨国所得重复征税,经过谈判签署的一种书面协定。对于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既要在东道国纳税,又要在本国纳税,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会由于被“不合理”的征税挫伤。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后,虽然政府可能会损失一部分财政收入,但从长远角度来看,作为东道国可以获得较以往更多的投资,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部分社会效益是损失的财政收入远不能及的。 (2)国际“避税地” 避税地又称“避税港”,是指对收入和财产免税或按很低的税率课税的国家或地区。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繁荣本国或地区的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 改善国际收支水平,吸引国际民间投资,在本国或本国的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允许并鼓励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同时对在这里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也可称为自由贸易区。 “避税地”的建立不仅可以获得外商直接投资,对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也大有促进。随着各国经济贸易活动在“避税地”的开展,当地的金融、仓储、通信、交通等行业将随之带动起来,同时增加就业机会。 2.提供财税优惠 目前,发达国家极力反对对外资的财税政策,认为提供一个稳定透明的法律和管理体制更有利于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但发展中国家不像发达国家,即便采用高税率政策也会有外商前来投资。发展中国家必须利用优惠的财税政策弥补他们税基贫瘠、投资环境差的不足;而发达国家多采用对鼓励行业或投资地实行财政补贴的方式,并且正在逐步取消对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 (1)税收优惠政策 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吸引FDI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免税期、费用加倍扣除、低税率、减免税、亏损结转、再投资退税和产业或技术奖励。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间接补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在获得投资的基础上,又根据东道国实际经济状况和产业政策等设计一些特殊目的的税收优惠。其中,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一般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类政策除了既定的投资额以外,还可能继续增加新的投资额。免税期、减免税和低税率普遍被认为是最失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各国的税法中都可以见到这几种优惠政策,而且使用得十分广泛,几乎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就撤走资金或重新注册公司。因此这几种税收优惠政策成为理所应当的优惠,也就无法发挥吸引外资的作用。费用加倍扣除和亏损结转在一定意义上能够打动外商投资企业。但从实际运用看来,倒成了外资企业避税的有效手段。据研究表明,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的原因就是充分利用了这两类税收优惠政策,将利润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出去,实盈虚亏。再投资退税和产业或技术奖励的使用范围不是很广,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在吸引外资方面,作用有限;主要是能够减轻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负担,增加其继续经营的信心。 (2)财政补助政策 财政补助政策主要包括债务担保或补贴、对生产要素的补贴和培训项目补助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财政投资。债务担保或补贴是指政府出面为外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但多数为限定产业投向或鼓励类项目。对生产要素的补贴和培训项目补助主要是指对土地、水、电、天然气进行补贴。这在许多时候成为决定投资花落谁家的关键因素。投资环境的好坏始终是影响外资进入的重要因素,许多国家和地区因此对改善投资环境都是不遗余力,为改善投资环境进行财政投资。主要表现为对软环境的改善和硬环境的建设。从硬环境方面看,主要表现在财政向基础设施如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软环境方面主要表现在对人力资源的培训支出,及对教育的投入增加。 财政补助政策可以看作是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直接补贴,具有针对性,目的更加直接,效益更加明显。从目前看来,使用税收优惠来刺激投资的方法已经运用到了极致,它所能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而财政补助的政策无论从财政支出角度,还是吸引外资的数量,都优于财税优惠政策。因此,可以断定,今后各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将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加大财政补助政策使用的力度。

财税政策论文篇(3)

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

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和地区经济差距的存在是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经济发展阶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都曾出现过不平衡发展和不同程度的地区差距问题,而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地区经济差距问题表现的更为突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体现在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上。从总体看,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特别是地域辽阔的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最低主要可以这样认为,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滞后是造成我国现阶段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因素。当然,造成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有东西部经济发展历史上形成的差距以及西部地区地处内陆、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对西部经济发展形成的制约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与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经济政策,特别是财税政策有关,从一定意义上说,当前我国实施的财税政策是造成我国的原因之一。不可否认,近年来,中央政府实施了相应的产业政策、投资倾斜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多种措施,旨在通过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以缩小我国经济发展差距,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但是,实际上,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并未因此而缩小,反而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区域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已成为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因此,从财税政策角度考察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财税政策,是政府作用于经济的重要手段。这是由于政府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通常是通过对财政资源这种公共品在各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动态配置来实现的,财税政策是政府配置财政资源的制度基础。财税政策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集中分配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一方面,作为政府分配财政资源的依据,实现着政府在各区域公平配置财政资源的功能;另一方面,它为各市场主体提供市场信号,借助市场信号影响区域市场主体的行为,最终引导资源、要素和产品在区域之间重新配置,以缩小由于资源禀赋、历史原因及市场机制自发作用而形成的地区经济差距。由此可见,财税政策对于区域经济的干预不是取代市场,而是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针对市场机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失灵领域进行调节和引导,是运用政府和市场“两只手”,保持发达地区经济持续增长,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区域经济协调的重要工具。但是,由于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存在问题的限制,降低了其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方面作用的发挥,其突出体现在分税体制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财政政策方面

1.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在1994年我国推行的分税制改革中,中央按“基数法”进行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由于东部地区扩张基数的能力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各省财政收人基数低,这样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自然接受的返还就多,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则取得的返还就少,这种税收返还未能发挥它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中应起的作用,致使富的地方愈富,穷的地方更穷,不仅未能解决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过大的问题,而且以体制方式肯定了这种差距,加剧了地区间的差距。

2.财政投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融资渠道单一,资金规模较小,资金使用的政策性不强,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低。

3.专项拨款和结算补助分配办法不规范,随意性大,分配结果使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反而得到更多的拨款,不但未能解决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问题,反而使东西部差距进一步扩大。

(二)税收政策方面

由于地方税制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税、生产型的增值税等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明显缺陷,使统一的税制在不同的地区产生了不同的税负效应,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不合理的税收政策对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甚至起到了“逆向调节”的作用。

1.地方税制设计不合理。地方税制既是地方政府取得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也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调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地方税制设计不合理,严重制约了其对区域经济发展所具有的调节作用的发挥。其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现行税收制度中作为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我们知道,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区域产业结构高级化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区域产业结构愈高级化,该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愈高。由此可见,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第三产业不发达,税源极为有限,造成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既没有独立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也没有独立的税收减免权,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这严重制约了地方资源配置效率。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减免权,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税务部门及各地方政府没有权限依据经济发展现状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也就导致税收政策中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调整。

2.税收政策的调整并没有使中西部获得比东部地区更多的税收优惠,西部地区的税负仍然重于东部地区。综观我国已付诸实施的无论是西部大开发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中部崛起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它们无一不是从我国东部开发中所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移植过来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之所以在东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由于这些优惠政策东部享有,而中西部不能分享所造成的。但当这些优惠政策从东部移植于中西部时,东部地区并不丧失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权。况且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体现出产业导向,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并无特别的鼓励措施,对产业结构的引导能力不强。目前,西部地区迫切需要发展的是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以及高科技产业,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行业倾斜度却明显不够。因此,寄希望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缩小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就显得力不从心。

3.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后,“生产型”增值税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的税负重于其它产业。我国西部地区依其优越的自然资源条件,形成了以资源开采、重工业等这些资本有机构成高为特色的产业布置格局;加之对“生产型”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的优惠措施,时至今日还没有惠及到西部地区,所有这些,都使得西部地区产业税负增加,从而不利于西部优势产业的发展。同时,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由于税率过低,征税范围有限,加之政府对资源产品所实行的价格管制等。这种粗糙的资源税制度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也不利于西部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

综上所述,新税制实行以后,中央财政在全国财政中比重大幅度上升,而中西部地区所获得的税收返还在全部税收返还中所占比重下降,表明中西部地区相对较重的财政税收负担不但没有得到减轻反而进一步加重。中西部地方财政困难较大,不能像东部地区财政那样对企业进行较多的税收返还,因而中西部地区企业所承担的实际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在各地以税收返还政策吸引外部投资的竞争压力下,中西部地区的地方财政本已入不敷出,对企业拿不出较大力度的税收返还措施。显然,这样的税收政策强化了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积聚效应,使得沿海地区有了更强的比较优势,加大了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三、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选择

(一)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1.建立有效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主要是以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这个指标来衡量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情况,其一般也作为中央调控能力的标志;同时这个指标也以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参照。全国财政总收入占GDP的比重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各级政府所取得公共物品占社会物品总额的份额,是国家汲取能力的标志,也是国家行政的物质基础。从理论上讲,由这两个比重组成的曲线图一般来讲不会出现交叉,假如交叉情形出现,就说明财税体制安排出现了问题:即或是中央财政集权过度,或是分权过度;或是国家汲取公共物品能力过强,或是偏弱。所有这些都会影响到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和地区间的财政均衡,进而影响到转移配置制度的实施。一般而言,中央财政只有在财政初次分配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才能保证有足够的财力用于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才能通过转移支付逐步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逐步缩小地区差距。

2.建立以横向均衡为首要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前者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拨款,后者则是为保证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基本均衡而给予的补助。事实证明,落后地区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需求量要比发达地区更大,与落后地区相比,发达地区的财政资金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这就需要中央政府从整体利益出发,借助转移支付的方法在地区之间实现预算调剂,增加财政资金的边际效用,以实现横向均衡目标。

(二)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1.优化地方税制设计,扩大调节范围,增强调节能力。首先,应确定地方税种构成。在我国目前财税体制条件下,应明确建立以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行为税为补充的地方税制度,这不仅可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改善地方政府财政拮据状况;而且有利于遏制地方政府借助不正当手段筹集财政资源。其次,赋予地方政府在地方税种范围内的相机抉择的税收决策权。这既可以弥补我国现存的税收制度缺陷,也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提高税收政策效率。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以产业导向为主体的税收优惠体系。税收优惠要从传统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改变我国目前实践中产生众多负面因素的区域导向税收扶持政策,实行统一、规范、易于操作的产业导向型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相互配合,推动中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3.优化税制结构,适当降低落后地区税负。一是对中西部地区实行积极有效的税收减免政策,应特别强调以中央税的减免为主,真正体现国家对中西部等落后地区的实际扶持。二是进一步扩大增值税转型的试点范围。使这项具有税收优惠性质的政策及早惠及于西部地区。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和鼓励投资,给该地区创造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机遇和环境;三是要实行吸引投资的税收政策。对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这里着重强调的是这种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只能是投资于中西部的企业所独享的。例如对外来投资者以来源于中西部的税后所得再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实行全额退税的鼓励政策等。四是完善资源税制度。资源税制度改革应遵循适当提高税率、拓宽征税范围的思路。一方面利用资源税税负转嫁功能,提高资源产品消费者的消费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利用资源税的分配功能,改善资源产品生产地地方政府财政状况,更好地发挥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调节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财税政策论文篇(4)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正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所谓循环经济,就是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把传统的、依赖资源净消耗线性增加的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循环经济的核心是“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减量化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再利用(Reuse)———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减少一次性用品的污染;再循环(Recycle)———再循环原则属于输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完成作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再生资源[1].上述三个原则在控制自然资源投入到经济活动,减少废物产生的基础上,加强产品的多次和反复使用,只有在避免产生和回收利用都无法实行时,才允许将废物进行最终的环境无害化处理。

可见,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以物质不断循环利用为基础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活动规范及行为准则。它通过从“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整体社会循环,完成物质的反复循环流动的闭环运动过程,使得在整个经济系统及生产、消费过程中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很少产生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从而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二、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2]

1、循环经济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最佳选择

我国是发展中大国,存在着人口众多、资源短缺与环境恶化的态势。目前,我国的人均资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又存在大量的浪费现象。由于生产中能源等资源利用率低,造成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循环经济体现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解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中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与深远影响。

2、循环经济是转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

我国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程的经济,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以资源的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来带动经济高增长。目前我国既没有发达国家工业化时的廉价资源和环境容量,也经不起传统发展方式带来的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废物产量的最小化甚至零排放。因此,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减少经济增长对资源稀缺的压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3、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的进一步拓展

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治理替代末端治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发展政策的主流。清洁生产在企业生产过程的实施以及各企业间工业生态链上的良性循环,不仅节约了资源,减少了生产中的废弃物,而且使这种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的理念扩大到消费领域。于是清洁生产从生产领域拓展到消费领域,从企业内部走向企业群之间再走向社会,形成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从发展国民经济的高度和广度将环境保护引入经济运行机制。

4、循环经济是经济全球化和环境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日益密切,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影响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的重要障碍。由于我国经济整体环保水平较低,在外贸领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环境压力,一些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由于在生产、包装、使用等环节的环保要求偏低,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污染产业、有害物质和外来物种入侵将对我国国家环境安全也构成了威胁。因此,要增强我国的环境竞争力,实现我国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也要求发展循环经济。

5、循环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时要实现生态文明。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历史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历程表明,我国如果继续走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工业化道路,不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态文明的目标无法实现,而且由于经济建设的资源环境基础的制约,物质文明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循环经济作为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能够满足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共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循环经济是集经济、技术、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其启动和推广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其中财税政策是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它可以很好地利用市场的力量,包括利用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有效配置资源的效能。通过财税政策来鼓励对环境有建设意义的活动,阻止对环境有破坏性的活动,就能把经济引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可以从财政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两方面来分析。

1、财政支出政策

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可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购买性支出又可分为投资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我国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由于以上公共设施建设的承建企业经济负担较重,所以政府通过投资性的支出,既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可以调动企业建设循环经济的积极性。此外,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公用性事业,政府也应加大投入力度。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制定相关的采购政策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如1993年克林顿政府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政府机构采购的所有纸张到1995年必须含有20%或更多用过的废纸,2000年时又增加到25%.这一做法给再生纸提供了日益兴旺的市场,将再生纸由经济上的一种债务变成了一种资产。而在我国除纸张外,家用电器、建筑材料中的钢铁,铝制饮料罐等的再循环利用率,均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政府可通过政府的绿色购买行为,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以此影响消费者消费方向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3].

在转移性支出方面,主要涉及到财政补贴。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都通过财政补贴对于相关企业予以支持。如美国国家环保局从1978年开始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根据不同的情况,补贴量为10%-90%;德国对于兴建环保设施也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日本政府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中规定,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要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等[4].而目前我国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这对相关企业的鼓励与支持效果甚微。而对于构建循环经济系统,需要经常性的直接财政补贴的支持。因此,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照顾,例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此外,我国还应借鉴国际经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从而大幅度地调动企业进行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2、税收政策

(1)调整现行税制。首先,要改革现行的资源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税,这无论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是保护生态环境均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品和盐进行征收,征税范围狭窄,这不利于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解决我国目前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以及防止生态破坏行为,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也应尽快被纳入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二是实行累进课征制。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资源税还具有特殊性,即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针对滥用资源的企业进行的惩罚性税收,因此对资源税的征收应采取累进制方式。也就是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使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这样,对于需要大量自然资源输入的企业,较高的资源税率将成为企业的负担,从而迫使企业上马环保工程,转产停产,提高产品价格,加大环保型产品的研发。

其次,开征一些新税种。一是征收新鲜材料税。为了减少原生材料的使用,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征收新鲜材料税,借鉴其经验,我国也可尝试开征新鲜材料税,从而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二是征收填埋和焚烧税。这种税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最早征收,也得到法国和英国的呼应。垃圾填埋具有成本低的特点,收取填埋税使这条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成本增加,因而可以使减量和再生利用资源显示出吸引力。此外,还应分期分批的开征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垃圾填埋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对不同地区、部门及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同时加强征收管理,税款实行专项管理,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2)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政策层面上,应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对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项目,应给予各种税收优惠。具体来讲,近期可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在进口税方面,降低高耗能产品进口关税,对相关进口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对导致高能耗的仪器、设备、技术的进口提高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调整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对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的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记提折旧;对购置相关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对生产在《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内的废弃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予以免征相关所得税。三是制定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税收政策。低油耗、小排量车辆作为一种节能环保产品,要经过设计———生产———销售———消费———报废的产品生命流程。对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从这一产品生命流程各环节采取不同措施: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对企业与技术提供商实行税收减免或补贴,对节能生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产品生产企业降低所得税税率;对流通企业实施增值税减免;对消费者免收此类商品消费税,降低此类商品燃料税税率;对专门回收此类商品的企业,在其营业之初,减免所得税。

[参考文献]

[1]王成新,李昌峰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抉择[J]理论学刊,2003,(1):19-22

财税政策论文篇(5)

一、关于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政策的调整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不仅具有企业融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而且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也有积极作用与重要影响。

在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结构中,由于强调上市公司以国有企业为主,国有股必须占控股地位,同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作出了禁止国有股上市流通的规定。不仅如此,在股份中还设置了法人股,其中有属于发起人的法人股和募集的法人股,也不准上市流通(只有少数法人股在CTAQ系统和NET系统流通)。此外,又设置了内部职工股(事实上是给职工的一种福利性安排),上市三年内也不许流通。这样,如果不考虑B股的情况,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能在市场上流通的就只是向公众募集的那一部分。根据证监会的资料,1998年全国上市公司的总股份中可流通的股份(包括A股、B股和H股)仅占34.11%。这种股份结构,特别是国有股、法人股和职工内部股的长期不流通,不仅使这几种股票与公众募集股处于同股不同价(前者按票面价或原始价,后者按市场价)的非公平状态,而且60%以上的股份不流通,也使证券市场特有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资源(资产)重组功能严重受损,还使国家因国有股、法人股的不上市而付出了巨大代价。

因此,无论是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解决国有企业资金困难,还是从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产权流动和资产重组等角度来看,配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改变国有股、法人股乃至职工内部股的僵化不流通局面,都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政策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别是在今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准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上市公司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的股票以后,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也更不合时宜了。

二、关于财政性融资政策问题

国家的财政性、政策性融资,是一个牵延性强、牵涉面较广的大问题,许多方面都与资本市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就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看,以下几个问题的研究解决,显得尤为突出:

──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政策有待改革和改进。就当前情况看,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进出口银行。他们分别承担着具体的社会目标,不实行公司化体制而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国家经营,是真正的国有金融机构。然而,由于受制于国家的财政困难,财政拨付的资本金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来筹措资金,筹资成本较高,故而严重影响了其政策的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拖了商业银行市场化的后腿。有鉴于此,可考虑让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介入资本市场,以国家信用为后盾,通过市场化的渠道筹措资金。这样做,一则可降低筹资成本;二则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三则也可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发行专项建设国债。一方面可减轻国家财政的债务压力,提高投资效果,同时可收到更好更大的政策扩张效应。所谓专项建设国债,简而言之,就是将此类国债的发行,以及项目投资、项目经营和还本付息等活动,建立在运用这些国债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上,并最终以(国有)资产转让和经营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财产基础和资金来源。这种做法,能收到刺激经济、减少财政债务负担、提高投资的资本化(资本金)程度、增加国有资产比重和控制力、优化经济和产业产品结构等多重功效。事实上,除了某些所谓“纯公共产品”之外,现有的许多财政性投资对象(如公路、铁路、机场等),都可考虑和试行这种筹投资形式。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发行了大量的转向建设国债,用于满足某些公共事业、公共工程和大型项目的贷款需要,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适时调整国债的发行范围和发行对象。考虑到银行较大的存贷差规模,我国近两年的国债发行都是以商业银行为主要发行对象。今后似应部分地转向城乡居民。这样做,一则可加大启动社会资金的力度;再则,对于那些具有投资意愿的居民群体来说,也不会产生对其消费的“排挤效应”。

三、关于充分发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积极作用问题

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在具有高风险和高利润同时,并存着不确定性。从经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风险投资的发展如无政府的参与和积极推动是不行的。其中包括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规保障,政府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的制定与引导,对产、学、研相结合,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匹配的组织与推动,以及政府除了在基础研究阶段给予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以外,还往往需要通过设立“孵化器”和政府采购等方式来支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为风险投资提供充分的选择余地。此外,市场环境、资本市场和中介组织则是风险资本运作的必要条件。可见,风险投资既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有直接关系,又与政府的相关经济政策,特别是与财税政策有着紧密关联,而且也是发展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领域或重要方面。

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风险投资通常是从不同的投资者那里获得资金,并将这些资金投入新兴企业。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都以股权的方式投资到众多的高科技企业,通常是参股于企业,而不对企业实行控股,投资额一般占公司股份的15—20%,待项目成功,企业获利增加后再将投资收回。风险资本获利一般通过这样四种办法:一是低价获得公司的股票作为报偿,如果新创企业成功上市,这些股票就会大幅增值,风险投资家就能获得巨大的投资回报;二是目标企业未上市,通过协议的方式被另外的企业收购兼并,并从这种兼并中获利;三是风险基金本身的上市与回赎;四是对基金股份的回购。由此可见,这些活动本身就既以完善的资本市场为依托,又是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扩大资本市场空间或容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近年来,这种投资方式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中十分盛行。风险投资帮助很多新创网络公司通过经营上的难关,并成功地发行原始股。在美国,今年第2季度,仅新创网络企业就获得38亿美元投资,而投入科技企业的风险资本高达60亿美元,占所有风险投资金额的90%。在我国,随着科技进步步伐的日渐加快,特别是高科技产业的蓬勃生长,作为高科技产业化推进器的风险投资的发展,以及它对资本市场的意义,也将越来越为世人和投资者所关注与青睐。

四、关于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税制与税政问题

这方面涉及到的问题很多,不可能在此一一列举。如就其中的突出问题来看,以下两点似应首先予以重视和研究解决:

财税政策论文篇(6)

(二)新技术开发与引进状况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可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改造,设备以及先进工艺的技术引进来完成。所以对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情况进行分析也可以反应企业技术创新的状况。此外,我们对比分析了各代表性省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与引进状况。结果显示,湖北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项目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也低于江苏省和广东省,但是高于同期的陕西省和江西省;湖北省引进技术经费支出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相比江苏和广东两省,却不及二者的三分之一,差距很大;技术改造情况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样低于江苏、广东两省,甚至不及江苏省的七分之一。在购买国内技术经费支出方面,湖北省也呈现出与东部发达省份差距巨大的状况。综合来看,湖北省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处于第二梯队水平,与国内发达省区相差很大,尤其在企业自主创新方面湖北省还要很大的进步,需要提高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逐渐摆脱依靠引进的现状。技术创新本质还是企业的自主创新,引进外来技术和科技都是技术创新发展的漫长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从无技术到引进技术,最后到摆脱对外依赖形成自身的独特的技术创新,这样的企业才会有持续的市场竞争力,才能在科技发展的经济社会显示出生命力,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方向。湖北省企业现在自身的技术创新仍旧需要依靠外在的技术,自身的技术创新还需要得到支持和发展。

二、湖北省现行创新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在全面对比分析湖北省企业科技创新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对湖北省现行创新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这对于后续的改进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研发资金短缺资金是开展技术创新的前提,只有在资金上有了保障,企业才有可能去不断研究新技术和新工艺,假若资金无法保障,企业技术创新只会陷入经费瓶颈。根据学者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不论是传统的大中小型企业、还是高科技企业,都把缺乏资金看成是影响技术创新活动顺利开展诸因素中的首要障碍因素,这说明资金短缺问题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这从技术创新前提———R&D的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即R&D投入强度)也可以得到证实。据2013年的数据统计,湖北省R&D活动经费支出额占GDP的比例为1.81%,比我国的南部广东、西部陕西、东部江苏省分别低了0.51、0.33和0.7个百分点。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政府财政拨款、企业自筹和引进外资。由于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高风险性(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生产风险和资金风险)和不确定性,再加上现代化技术创新的不断推进,技术更新周期短,回报率不稳定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及产权制度不的不完善,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尤其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技术创新具有很大的难度。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四个过程(设想的提出、研究与发展、工程化和商业化)中,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所需资金额度相对较小但是风险性大,工程化是技术创新的关键阶段,所需资金较多,筹集最困难,是技术创新商业化的一个大门槛,跃过这门槛,技术创新的商业化比较容易成功,反之则失败。因此,目前企业R&D经费支出需要靠政府大力推进来进行引导,在这方面湖北省的研发投入与其经济规模不相匹配,存在进一步加大投入的空间和财政能力。

(二)企业内人才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智力支持经济的发展核心是科技,关键在人才;企业要进行技术创新必然离不开人才和智力支持。企业要在科技发展的今天具有强劲的竞争力,必须要有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作为基础。湖北省的劳动力资源具有一定的潜在优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的数据显示,湖北省的高校数为122所,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8.77所,比江西、陕西省的分别多出34所和31所,为湖北省提供高素质人才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湖北省从事R&D活动的人员占全省企业从业人数的比重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只相差0.4%,在相邻的几个省份R&D比重是比较高的,但是与发达地区的省份相比还是存在着差距。同时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3)》各地区公有经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来看,湖北省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最多的省份相差很大,这也说明湖北省企业内部人才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智力支持。

(三)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不灵通现代经济社会同样也是信息化社会,掌握了信息的主动权和优先权,那么在市场竞争中就有优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拥有技术和市场信息就能较少技术创新的盲目性,可以以市场为导向,快速使技术研究成果实现商业化。根据《第二次湖北R&D资源清查主要数据公报》2009年全省高等院校共发表科技论文66517篇,出版著作2356种,全省高等院校共申请专利2401件,其中发明专利1511件,发明专利申请占全部专利申请的62.9%,全省高等院校获得专利授权1326件,其中发明专利731件,占55.1,全省高等院校开展R&D项目研究26932项。但是,工业企业完成新产品产值1839.47亿元,比广东省8483.48亿元相差很大;全年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1811.69亿元,是广东省的21.8%,由此看来,湖北省企业对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的信息掌握的很少,研究的科技成果信息并没有及时地传送给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不是很紧,产学研有点脱节,给企业的技术创新带来了信息的闭塞;由于地理位置和历史原因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的程度不一,部分企业缺乏市场竞争的意识,湖北省企业相对于东部和沿海省份市场信息是相对落后的,给企业的技术创新带来了阻碍。

(四)有关政策法规尚未完善,基础设施和软环境需改进企业的技术创新需要有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性支持,同时离不开强有力的基础设施和软环境的推进。湖北省位于中部地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不是很高,仍旧处于中游水平,在现代科技和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对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加上经济基础的欠强劲支持,在基础设施和软环境上同样是欠缺的。以湖北省的省会城市—武汉市为例,空气污染指数在全国城市中是排名前列,而且武汉市的交通状况也不很乐观。尽管近年来武汉市地铁的开通和运营,但是交通拥挤依旧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同时相关的研究机构的设备也不是很完善,典型的武汉市光谷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尚未形成高新技术集群效应。各个创新性企业之间联系较少,阻碍了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说明在基础设施和软环境方面是需要改进的。总的说来,由于湖北省企业技术创新在资金方面缺乏,相对应的财税政策也不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政策也存有缺陷,同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设施与东部发达地区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从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创新的软环境以及硬件设施角度来说,湖北省企业技术创新还是需要政策的引导。

三、破解湖北企业创新难题的财税政策分析

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当前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实情,本文对促进湖北省企业技术创新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保证资金充足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法国为鼓励风险投资资金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成立了专门的风险创投基金,其启动资金完全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形成,且享有适当的税收优惠。新加坡主要采取财政直接投入、财政补贴等方式。新加坡对外国直接投资于当地的技术转移给予财政补贴,当然符合相应条件的本国企业也可享受财政补贴,这就吸进了外来的技术和广泛汲取本地企业的技术资源,形成更有力的后期技术创新。湖北省要加大对企业研发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财政直接投入,提高R&D的投入强度,增加R&D活动经费,为企业的研究开发、科技活动以及成果的商业化提供资金的保障,不让企业的R&D苦于经费不足而半途而废。根据企业R&D经费的筹集来源可以看到政府需要在促进企业增加R&D经费中起引导性作用,利用财政的支持提高企业自筹和引进外资,从而从宏观整体提高企业的研究发展支出水平,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在财政融投资方面,应该由传统的由政府部门从财政拨款或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投融资转变为政府政策性资金、引进外资和商业银行的贷款等多种方式并行,比如利用地方性的商业银行,针对于本省内的集资,为企业提供低息或者免息的贷款服务,增加财政的融投资,多样化、宽口径企业的技术创新的集资。建立研发基金、研发准备金制度,为企业初期的研发提供资金支持,保障企业技术研发的持续性。根据发达国家的普遍经验,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政府除提供企业利息优惠的贷款,还建立了相应的技术研发基金,给予企业技术创新必要的资金扶持。对于湖北省而言,可建立省级和市级的研发基金,每年从预算中拨一部分经费维持基金的运营。此外,研发基金还能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帮助其拓展融资渠道。还可允许研发设备加速折旧,进一步拓展加速折旧的设备范围,对风险大、创新型及国际国家前沿的研究与开发用固定资产给予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二)培养专业人才,重视人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激活人才管理机制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不仅要有理念的平台,更需要拥有以劳动力素质决定的科技优势。针对湖北省高校数量和学生数量众多但是企业从事R&D人员很少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湖北省面临着高精尖人才的流失的困境。面对我省大量人才流失的现状,政府必须积极采取优化人才结构,在省内发展不同技术人才的高校,培养出适应市场需要的领导型和技术性人才。同时,建立和畅通政府与省内高校建立密切联系,面对市场培养人才,健全人才市场体系等措施。此外,改善科技人才的生活待遇和工作环境,使地区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提高人才培养投入、逐步加大财政性教育投入的比重;通过多种途径激励各类型的技术人才进行创造,提高群体收入水平,避免技术人才的大量外流,激活技术型人才的创新活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确保科技创新主体的收益不受侵害,对企业创新主体、创新流程、成果转化、产权归属、风险保障等相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为企业技术创新保驾护航。

(三)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信息网络建设、加快信息的流通从新加坡的经验来看,政府会资助国内大学和国外研究机构建立合作研发关系,并资助科学家及工程师从研发机构进入企业任职,为企业技术创新不断输送人才。这实际上为湖北省的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解决湖北省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交流与反馈渠道不畅的问题,就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全省“产学研”的联系。尝试以市场配置的手段,将部分相应的科研院所推向市场,通过市场运作,使科研院所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科研或技术开发研究,尽量避免出现盲目研究的情况。政府应该鼓励企业通过资本运营,支持某些科研院所或者与高等院校进行长期合作,使其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基地,这样有利于企业迅速获得技术创新成果,也有利于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先配置。同时,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加速各类信息网络的建设,使企业利用现代通讯手段便捷地获取技术及市场信息。

(四)利用政府采购制度增加需求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政府干预经济和拉动产品需求的政策工具,也应该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其特有作用。合理利用政府采购制度,可以增加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的有效需求量,从而引导企业更多研发创新性产品。采用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购买、直接市场购买和程序鼓励消费三个手段向技术创新企业进行公共采购,创造和增加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的市场需求,鼓励企业的创新行为。这样可以使企业的创新产品在市场开拓期有比较稳定的市场保证,同时也使企业的创新活动过程与市场有观点的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对于湖北省而言,通过建立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专属执行机构,建立多层次的采购监督体系,能够确保政府的采购费用在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上的高效使用。与此同时,通过完善政府的采购制度,直接采购省内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助力实现企业技术产业化生产的完成。此外,政府应当密切关注创新性企业的最新成果,大力支持创新产品,增加企业的需求量。在此基础上,借助政府的信誉为创新产品打开市场,将创新产品最新推向市场;并通过政府推广,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消化,加快企业技术创新转换的速度。除了直接采购以外,政府还能对部分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新产品实行公共技术采购,即通过财政投入,与企业签订一个未来交付的新技术订单,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财税政策论文篇(7)

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各国相继出台了各自的经济刺激方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冲击,我国政府也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其中,税收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税收政策调整的背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

2009年我国经济面临严峻的挑战,各项经济指标出现了回落,这是本轮税收政策调整的最大背景。由于金融危机的蔓延,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增速放缓,出口下滑,市场流动性趋紧压力激增,政策取向开始大幅调整,并定位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从宏观经济层面来看,我国经济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经济复苏之路依然漫长从2009年的各项宏观数据来看,宏观经济还处于艰难复苏初期:尽管国家对相关行业多次出台出口退税政策,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大量的贷款投放并没有使微观经济快速复苏,实体经济增长的基础还不牢固;企业的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但金融危机过后,资产大幅缩水引起需求下降。

(二)出口形势难言乐观出口作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其快速增长一直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经济增速明显减缓,尽管出口结构升级和出口市场的多元化以及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外部需求变化对出口的影响,但是较高的出口依存度将使我国经济在欧美消费持续疲软的情况下难以独善其身。

(三)通胀预期不断增强未来一段时间内,通货膨胀形势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要刺激消费拉动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存在强烈的通胀预期,将给财税政策的具体实施提出严峻挑战。

二、税收政策调整的效应分析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来提升市场信心、扩大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

比如,两次大幅度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和暂时免征存款利息税、个人证券账户资金免征利息税、抗震救灾及支持灾后重建系列税收政策等。这些惠民生的举措,受到老百姓热情赞许。而在税收政策调整中,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增值税改革和大范围调高出口退税率方面。

(一)增值税转型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效应明显2008年11月初国务院出台扩大内需十大措施,公布了增值税转型方案,这是我国历史上较大的一次减税行动,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效应明显。

基于宏观层面的视角,此次增值税转型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和行业因资本有机构成差异造成的税负失衡,有利于降低资本有效税负,促进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在出台时机上,在经济总体趋紧的情况下出台这项改革避免了投资过热风险,也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克服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基于微观层面的视角,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减轻企业税负,降低投资成本,增加企业盈利,有利于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尤其是机器设备投资比重较高、资产耗损较快、投资回报率较低的行业受益较大。转型后的增值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将对投资产生明显的导向作用,而且会使企业的投资周期明显缩短。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也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但要引起注意的是,转型将刺激企业增加投资,会对劳动力需求产生影响,在其后的配套政策中应防止实物资本投入对人力资本的过度替代,以免对就业产生消极影响。

(二)出口退税率提高是把“双刃剑”

从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为稳定外需,中央7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将综合出口退税率由12.4%提高到13.5%。长期以来,扩大出口一直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并由此形成了出口导向型的产业结构和经济政策。近年来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对于优化出口结构,抑制外贸出口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长远看,出口退税率的适当上调虽然对减轻国内就业压力具有积极意义,但目前对于出口企业的实际影响不大。当前最主要的压力还是整体的需求在下降,这并不是靠出口退税就能解决的。以钢铁业为例,目前北美、欧盟等地区部分制造业的开工率还不到60%,因而对钢材需求并不高。对企业而言,退税政策只能惠及一时,长远来看,最发愁的仍然是订单。

而实际上,提高出口退税率也是一把“双刃剑”。出口退税率上调后,外国采购商必然相应降低产品报价,在一定程度上使出口退税补贴了外商,出口企业的收益反而会小于外商采购商。同时,上调出口退税率,有可能引发新的国际贸易争端。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出台外贸政策尤其要谨慎和小心。对于政府而言,应抓住时机对税收政策调整做出理性选择。应借此机会推进出口税收支持政策的转型,按照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结合企业所得税改革,取消针对外商投资举办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其纳入出口结构优化的调控范围,消除由此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

三、对金融危机下我国税收政策再调整的建议

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美国、欧盟以及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增长放缓,并伴随着通货膨胀的预期,对全球未来几年的经济前景形成了深远的影响。在外需下降的情况下,中国经济要想保持可持续增长,必须要拉动内需和增强企业的活力。未来的政策要在避免中国经济“滑坡”和防止通货膨胀之间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我们认为,在税收政策上应更多地发挥减税的作用,同时加大财政对改善民生、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目前中国不但外需不足,而且内需也不足,特别是居民的消费需求偏低。

如果要弥补外需不足带来的影响,必须要提高内需。光靠投资,持续性不足,故只有扩大居民消费,才是长久之策。而居民消费不足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居民收入水平比较低。

所以,2009年12月5日至7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置于结构调整的首要位置,凸显出国家解决目前投资与消费失衡这一问题的决心。目前我国财富过多地集中在政府手里,这势必影响民间的投资与消费。因此,“还富于民”将是未来政府必须要着力解决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当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较低、税率较高,加上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基本上落在广大工薪阶层的身上。因此,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将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改为综合所得课税与分类所得课税相结合的征税模式等措施,将对刺激居民消费产生一定的作用。

(二)降低中小企业税负目前,我国各类中小企业已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8%,其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40%和60%左右。从就业方面而论,近年来,我国每年75%左右的新增就业机会来自中小企业。

①长期以来,中小企业是就业和经济增长的主力军,把钱留给它们去投资是最理想的。遗憾的是,中小企业长期存在融资难、税负重的问题,如今又遇到了金融危机和经济增速放缓,很多已在危机中倒闭。如果能给他们大幅减负,相当于为其提供了一笔难得的融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无疑是雪中送碳,其效果将是显著的。然而,政府实施的5500亿减税方案,中小企业真正从中受惠不多。

②如果给中小企业减负,会更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也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出发,政府应该多给中小企业免税,这将会明显拉动就业的增长、促进经济的发展。当然,减税就是减收,在支出不变的情况下会扩大赤字。考虑到目前政府拥有良好的财政状况和良好信誉,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来弥补赤字,并且发行成本很低。由政府发债来给中小企业减负,实际上是引导资金流向更有效率的地方,同时中小企业的存活与发展会扩大税源。这对于优化当前偏重重化工业、严重依赖投资的经济结构和提升就业有“一石二鸟”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计金标《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税收政策调整分析》《,财政与税收》2009年第3期。

财税政策论文篇(8)

但是,与环境税制度理论上的高效率不同,环境税制度的实践却不尽人意。首先,实践中环境税制度功能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税理论,有些环境税制度只有“环境税”之名而无“环境税”之实;其次,实践中的环境税制度结构均受到了某种程度的修正,即环境税制度和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方法混合适用于环境规制之中;第三,实践中的环境税制度均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环境税的理论类型,即实践中鲜有环境税制度以庇古税的形式出现。环境税制度之所以出现理论和实践的背离主要源于以下因素:首先,从技术角度来看,由于人们对于环境科学知识的掌握较为有限,加之现有的环境检测技术所限,所以环境政策制定者无法制定出准确的环境税税率,这就导致环境税制度遭到人们的质疑;其次,从政策角度来看,政府设立新的税目通常都会遭遇阻力,这是因为任何税收种类某种程度上看都是对私人财产的变相“剥夺”,环境税制度也不能例外,所以环境税提议由于政策因素而搁置的实例并不少见。

在各国制定环境税的过程中,分配正义问题和产业竞争力问题通常对一国环境税立法的影响最大。从分配正义角度来看,环境税制度具有累退性特征,它通常会对低收入群体和家庭带来负面影响,这样的结果无疑违背税法的量能课税原则,从而使得环境税丧失合法性基础。从产业竞争力的角度来看,征收新的环境税会对依赖能源的工业部门施加沉重的负担,从而导致这些工业部门在国际竞争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这样的结果因有违税收中性原则之嫌而丧失合法性基础。尽管按照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不仅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改善环境品质,而且可以通过重组经济结构的方式改善社会福利,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双重红利理论提出了质疑。从各国应对这些问题的立场来看,成功制定环境税制度的国家都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缓解分配正义问题和产业竞争力问题。针对环境税导致的分配正义问题。有些国家采取财政转移制度,有些国家采取环境税税收免除制度,其中财政转移制度的效果更佳。针对产业竞争力问题。几乎所有实施环境税制度的国家都针对环境税的承担主体实施一定的税收免除制度。可见,环境税的立法并非如理论预想中的那样简单,而是充满了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弈。为了有效平衡各种主体的利益,环境税的立法应该遵循一定的策略和原则,比如通过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将环境税的反对者变成环境税的支持者。

一、环境税的立法策略

任何重大的财政改革都会形成某种意义上的赢家和输家,即便改革整体上改善了国民收入和经济活力。输家的极力抵制也会成为改革的障碍。环境税改革中的潜在输家主要是高度污染或资源密集型公司和企业,潜在的赢家主要是高科技、高增税行业(比如金融、信息和生物工程等行业)和环境与能源服务行业。但是,不仅输者反对环境税的制定,潜在的赢者也不会支持环境税的制定。现有的环境税研究更多地强调潜在的输者,而潜在的赢者常常受到忽视。为了使得环境税制度在政治上获得公众的支持,除非听到潜在的赢者的支持声音,否则短期内很难抵制潜在的输者的反对。除了让潜在的赢者成为环境税的支持者之外,环境税立法也应该争取让环境税的反对者成为环境税的支持者。

在环境税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如果不考虑环境税立法给潜在的输者所带来的转型成本,那么这样的立法便是一个重大的失误。因为尽管环境税和与之相伴的财政改革可以节省经济转型的宏观成本,但是环境税制度可能会使有些潜在的输者从长远来看可能一直是输者,比如能源密集型企业会因环境税制度的引入承担更多的财政负担,那些认为转型成本问题会随着时间变化自动消失的想法难免过于简单。因此,给那些潜在的输者必要的补偿措施显然是非常重要的,否则环境税制度会受到这些主体的坚决抵制。

税收的累退性或不公平性往往成为人们反对财政改革的主要理由。虽然每种税收类型都具有一定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但是环境税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更加明显,比如能源税的课征直接影响低收入群体和低收入家庭对能源这一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正是由于环境税所具有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环境税立法常常存在政策上的分歧。所以除非在环境税立法时考虑这些社会因素,否则环境税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解决环境税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一是采取财政收入转移,二是改革整个税制。从税收管理便利角度来看,对低收入群体实施分配收入的财政转移制度并不是最有效的手段。相对于解决环境税累退性问题的财政收入转移制度,财政改革是解决环境税累退性的更有效方式。因为,财政改革不仅能够帮助低收入群体,而且可以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需求的增加。

虽然说环境税具有前述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但是环境税制度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并非只有负面效应,环境税制度的采用通常会给低收入群体带来更多的环境收益。从环境污染负面影响的社会布局来看,低收入群体因环境污染问题承担了更多的健康和经济损害。所以为了使得环境税能够获得低收入群体的支持,政府制定环境税时应该向低收入群体传递该制度会给低收入群体带来环境收益的信息。不仅低收入群体反对环境税的制定,高收入群体对环境税也并非持欢迎态度。比如在美国,虽然税法出现了环境保护的倾向,有学者甚至认为环境税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且可以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美国国会一直反对针对能源征收较高的环境税。…由于美国人已习惯于他们有权获得便宜的石油和成本较低的能源这种观念,所以任何打算限制这一权利的努力都会受到坚决的抵制,能源生产和消费产业通过熟练地使用各种政治手法发泄公众抵制环境税的热情。所以,从获得公众支持环境税立法的角度来看,政府不仅需要向公众证明环境税能够为环境保护带来好处,而且需要证明除此之外的方法成本更大,只有环境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方法。

政府制定环境税制度时除了需要运用前述策略以应对环境税的分配争议和产业国际竞争力等问题之外,还需要保障环境税的收入流向符合社会现实。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环境税有两个设计要点,即税收征收方式的制度以及税收收入使用的制度设计。”根据调查问卷显示,“多数人希望环境税的税 收收入能够用于环境保护。所以为了获得公众对环境税立法的大力支持,一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应该确保将环境税收人分配给那些制定环境政策的机构。”因为在普通人看来,“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视为是一种‘公共产品’,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受益者是普遍的,因此就可以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对所有从环境保护中受益的主体进行征税。征收的收入由政府用于改善环境质量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环境管理。”虽然有学者将环境税的专款专用制度视为是一种恐怖的表现,但是,“环境税专款专用可以被政府用来向相关的产业界和每一纳税人展示政府意欲改善环境而不是仅仅增加国家金库。”

总之,要想使得环境税具有合法性基础并取得成功,环境税的制定者应该采取上述立法策略以抵消来自各种利益主体对环境税立法的反对;也许通过这样的立法策略,环境税的制定者可以将环境税的反对者变成环境税的支持者。

二、环境税的立法原则

(一)关联原则

从环境税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角度来看,环境税的立法必须符合关联原则,即环境税必须与作为征税对象的污染源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根据关联原则,环境税税基的选择便非常重要,当环境税的税基与环境污染的关联关系不够紧密时,那么环境税制度可能无法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反而可能会对生产决策和消费决策产生不必要且成本高昂的扭曲。比如从污染有效控制的角度来看,污染税应该直接针对污染物的排放征收,而不应该针对产品的原材料征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该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但是,鉴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想准确确定环境税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关联关系并非易事,因为当前技术的发展尚未达到能够完全确定环境损害具体数额的程度。当环境污染和环境税之间的关联度不够高时,应该综合使用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和环境税制度,只有这种综合性政策设计才能有效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从关联原则来看,环境税的税基选择以直接针对污染物的排放征收环境税为最佳选择,但是由于环境检测技术的现实制约,环境税的税基有时可以针对产品生产原料征收环境税来替代。

(二)缓解原则

为了防止环境税制度对一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负面影响,环境税政策制定者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缓解。为了缓解环境税的负面影响,政策制定者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定实施环境税的时间表,这等于政策制定者提前告知企业政府将要实施环境税制度,企业为了保持其产品的竞争力必然会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比如企业可能会采用新的污染排放控制技术、改变原有的生产原料或生产方法,这样的措施能够在不损害产业竞争力的情况下保证环境税的有效性。二是环境税的政策制定者可以采取逐步实施的方法,以避免产业主体面对忽然出台的环境税制度,这样可以保证产业部门有机会制定符合自己生产条件的投资策略。三是环境税政策的制定者可以针对产业主体实施具体的缓解措施,比如政府可以对能源依赖性较强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制度。或者对所有企业实施出口退还环境税的制度。四是实施边境税调整制度,这样可以使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处于同等的竞技平台。五是针对不同的产业实施不同的环境税税率,对那些面临国际竞争挑战更多的产业实施较低的环境税税率。六是实施统一的环境税税率,但是对受环境税影响较大的产业部门实施环境税返还制度。

(三)补偿原则

由于环境税制度对低收入群体和低收入家庭具有明显的累退性特征,所以环境税政策的制定者应该考虑如何削减环境税制度对这一群体和家庭所带来的分配不公。为了纠正环境税导致的分配不公,环境税的政策制定者应该对低收入群体和家庭实施财政补偿措施。政府对此可实施以下补偿措施:一是针对低收入群体和家庭规定较低的环境税税率,或者针对低收入群体和家庭实施环境税免除制度;二是针对低收入群体和家庭可以实施一般性的财政补贴,比如政府可以根据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的平均税负予以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制度,从而保证低收入群体和家庭对生活必须品的需要;三是政府进行综合性的税制改革,通过削减扭曲性税种来保证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的社会福利不会降低。虽然这些补偿制度不仅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看较为复杂,而且由于减少了激励因素从而违背了环境税制度引入的初衷,但是从政治角度来看,也许政府制定环境税制度之时只有采取这些补偿制度,环境税制度才有可能被公众所接受。

(四)专款专用原则

虽然说将环境税专款专用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当环境税收入仅仅用来改善环境时其收入的使用处于低效状态。因为,当环境税制度实施专款专用制度时,环境税的税率是基于环境保护开支的需要而不是基于实际的和预期的环境损害来设定,这不仅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分配无效,而且会导致政府的财政开支低于最优状态。同时,一旦政府管理人员和公众习惯于环境税的专款专用制度,那么政府要想取消专款专用制度便存在诸多障碍。因此,环境税收人最好不要采用专款专用的方式,政府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综合决策需要将环境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之外的各种公共财政开支。一些没有环境税的专款专用制度,立法者在决定如何使用环境税收人时会更加灵活。但是,从政治视角来看,只有对环境税制度实施专款专用制度,环境税制度或许才更具有可行性。

OECD根据其从事的一项跨国研究发现环境税制度带来的财政收入可以由政府进行以下方面的财政开支:一是政府可以将环境税收入用于弥补公共部门的亏损,从而减少财政赤字给下一代人带来的税收负担;二是政府可以将环境税收入用于增加公共部门的财政开支预算,增加公共部门的财政预算可以通过激励有助于环境保护的投资从而间接地保护环境;三是政府可以将环境税收入用来削减其他扭曲性税收种类,比如政府可以将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用来消减资本税、劳动力税和储蓄税等扭曲性税种;四是政府可以将环境税收入进行专款专用,即政府将环境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的部门或者投资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项目,比如将环境税收入用于专门的环保基金①。环境税前三种方式显然会遭遇政治上的困难,因为当环境税用于环境保护之外的部门和项目时,承担环境税的公众一般会认为环境税是政治家基于政治需要而非环境保护需要向公众获取资金的一种隐蔽方式,这会招致公众对于环境税制度的极力反对。

(五)公众参与原则

由于产业主体和社会主体基于环境税对于产业竞争力和个人社会福利构成负面影响的担忧,通常会反对政府实施环境税制度。为了缓解来自这些社会主体对环境税制度的敌意,政府在实施环境税制度时应该强调公众参与原则。比如很多国外政府为了将环境税的反对者变成环境税的支持者,设立了诸如“绿色税收改革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借此政府公共机构和私人主体之间可以进行经常性的对话和磋商,政府环境部门、税务部门、各种产业主体的利益代表、环境NGOs和技术专家可以通过对话的方式增加互信。当环境税制度制定之后,这样的机构可以监督和评估环境税的实施情况,从而保证向环境税改革提供公共支持和技术支持。

(六)协调原则

财税政策论文篇(9)

求学网为您提供“中国经济论文探讨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解决您在写中国经济论文中的难题

中国经济论文探讨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中国经济论文探讨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更多内容请点击求学网论文频道。

财税政策论文篇(10)

二、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一)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1.控制财政赤子;2.推进改革;3.调整结构;4.增收节支。总之既包括财政收支供需总量的调控平衡;又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二)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定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财政政策,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要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均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称之为“中性”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财政政策,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所谓保守的财政政策它是重在温室保养与保重,维持旧的状态,不求改革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的财政政策,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不是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悖的财政政策,而是在坚持“硬道理”,坚持“第一要务”的方向和前提下,解决如何发展和怎样发展的财政政策。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一)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加快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和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因为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夕令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的、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是一致的、相符合的。

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的步伐。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五年内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其中财税法律占8件,相当10%.时过两年了,可还没有一件财税法律上台或出台,面对基本性的财政政策的转变,财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加快步伐。如果说七年来财税立法只修改出台了一部,那么在往后的几年中必须和可能多上台和出台几部。

加快财税立法或修订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定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1.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我国加入WTO已经三年了,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但这部法律和法规存在严重问题,不仅法律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而且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也是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资紧,外资松),实际执行中名义规定的优惠少、实际中的优惠多,显失公平。并且与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私人企业所得税不衔接。

2.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再也不能迟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经经历了1991年和1999年两次个别修订,但该法的基础还是1980年时制定的格局。对个人生计扣除标准还是1980年规定的每人每月扣除800元,这显然过时了;并且也是名义税率偏高,以致“灰色收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要补进;并且也是内外不统一;尤其是这几年在有些省市自己就修改了税率,全国各地执行不一致。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税种的调节作用,必须抓紧在2005年完成修改的法律手续。

3.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及时跟上。这是调整我国区域内、地区与地区之间在经济上、财力上发展的差异,通过“税收返还”、体制、结算和专项补助等形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财力分配上的倾斜政策,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化要求。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法律制度。此法,需要在2006年制定出台。

上一篇: 特色农业论文 下一篇: 科研信息管理论文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