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发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1 17:02:12

财税发展论文

财税发展论文篇(1)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所造成的农民收益向工业领域转移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于城市职工,却要负担高于城市职工的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农业税等等。这些问题更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具有“本土性”的财税法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能够为世界财税法学贡献一份特殊知识的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财税发展论文篇(2)

关键词: 危机应对/财税法问题/有效发展 内容提要: 我国为应对经济危机所采行的大量财税政策成效甚为显著,但在财税的立法体制、权力行使、透明度、程序保障、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方面却存在突出问题,已直接影响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必须系统解决;危机应对与财税法的有效发展(1)之间具有内在关联,尤其要求加强财税法领域的风险防控、信息披露、情事变更、财税调控等理论的研究,以更好地推进财税法治,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发展是当代各国最重要的主题。一国的发展必须遵循规律,在整体上关注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不断地防范和化解各类危机,以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有效发展;同时,一国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因而离不开国家财政的支撑,而财政的法治化水平,则直接关涉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影响人民的福祉和人权的实现。由此可见,对于一国的发展不仅应关注其协调性、有效性,还应关注其与财政法治、人民福祉等方面的关联性。 从发展的协调性和有效性来看,如何防范和化解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等各类危机,无疑是持续性的重要问题。2008年以来的国际性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积聚的诸多问题的集中爆发,不仅严重影响经济的有效发展,还可能引发政治、社会、法律等诸多领域的危机。面对危机,只有临危不惧,相机而动,辨证施治,才可能化险为夷,转危为安。 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各国普遍采行多种经济政策,其中,财政政策尤为重要。大量的预算支出、税收减免、国债增发、政府采购等财政政策工具的具体运用,使财政政策在危机应对方面居功至伟。而上述各类财税手段的施行,则离不开财税法的有效保障。由此便产生了危机应对与财税法治、人民福祉等方面的内在关联。 事实上,基于法定原则,在预算、税收、国债等诸多领域,都需要严格依法行事,即使危机时分亦不得例外。正因如此,在各国应对危机的过程中,财税法的调整备受重视,财税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但与此同时,基于危机应对的应急性等诸多因素,背离法治精神的各类问题亦可能发生,从而使财税法制建设潜伏隐忧,如不及时调整,便可能形成财税法发展中的危机,影响财税法的有效发展。 有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我国在应对危机过程中所运用的各类财税手段,探讨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财税法的有效发展问题,强调在危机应对方面不仅要关注经济的有效发展,还应重视化解危机的各类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尤其是作为应对危机的重要手段的财政政策和相关立法,更应符合法治精神,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财税法的宗旨。此外,本文还强调,危机的应对与财税法的有效发展,有助于财税法研究的深化;同时,财税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也有助于促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并有利于危机的防范和化解。因此,本文还特别提出了深化财税法研究应当进一步关注的若干财税法理论。 二、应对危机的主要财税手段解析 在应对金融危机、财政危机以及整体上的经济危机的过程中,各国广泛运用了财税手段,特别是预算支出和税收减免的手段。从我国的情况看,应对危机所运用的主要财税手段,包括预算手段、税收手段、国债手段、政府采购手段、转移支付手段等。对于这些手段,可以作进一步的具体解析: 1.预算手段。危机发生后,我国重启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预算支出,以通过政府公共资金的投入来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国家推出的在两年时间内投资四万亿元的计划,曾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它同美国提出的七千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一样,都是应对危机的直接而重要的手段。 2.税收手段。我国为应对危机而实施的税收手段是非常丰富的,择要枚举如下:第一,在税率调整方面,国家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调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0.1%;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实现引导消费的目标,调高白酒、香烟的消费税税率,等等。此外,国家还调整了一系列的“准税率”,如在增值税领域,将小规模纳税人的 征收率调低为3%,同时,调高出口退税率,以鼓励出口。第二,在税基调整方面,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扣除范围,同时,进行成品油的“费改税”,等等;第三,在税收优惠方面,实施了大量的减免税,如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等等。 3.国债手段。国债手段早已成为应对经济波动的重要措施,我国在2007年就决定分期发行1. 55万亿特别国债。此外,在我国实施的4万亿元投资计划中,有相当部分资金来自国债的发行。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无论是赤字的弥补,还是对内需的拉动,国债手段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4.采购手段。政府的公共采购,直接影响到广大市场主体的利益,以及市场整体的繁荣和复苏。采购手段的运用,不仅关系到微观主体的权益,也关系到国家利益和本国经济的发展,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是否可以优先采购国货,采购的规模、比例、数量如何等等,不仅是国内法上的重要问题,甚至还涉及国际经济和法律的协调。 5.转支手段。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虽然同为预算支出的重要形式,但其性质、领域等毕竟不同。在危机应对方面,既要有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的政府采购,也要有最终对广大居民的生存和消费产生重要影响的转移支付。因此,国家在社会保障和相关补贴等方面的转移支付,是应对危机、拉动消费的一个重要举措。我国政府已经在社会保障方面投入很多。仅在医疗保障方面,国家就提出了拟投入8500亿元的计划。此外,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的提高,以及保障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等方面,都需要国家的大量投入。 上述几类手段,都是非常直接的财税手段。其实,其他的许多政策工具也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财税手段有关。例如,为了应对危机,我国提出了十大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这些规划的出台,看似产业政策或规划手段,但其中大量涉及财税手段的支持。即使是货币政策,也需要与财政手段相协调。可见,财税手段对于应对危机确实非常重要。 从上述简要列举的各类手段来看,我国应对危机所采行的财税手段是丰富多彩的,其中既涉及预算、税收等基本手段,也涉及其它的辅助性的手段;既涉及直接的财税手段,也涉及融入其它经济政策中的间接的财税手段。因此,对于各类财税手段的具体运用及其化解危机的重要作用,还需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评价。 在强调法定原则的情况下,上述各类财税手段的采行,都离不开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上述各类手段的运用过程,同时也是财税法实施的过程。因此,透过上述各类措施的确定和实施,不仅可以看到财税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更能看到其存在的问题,从而有助于探寻其未来完善的基本路径。 三、从危机应对看我国财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考察上述为应对危机而采行的各类财税手段,可以发现我国财税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尽管对此已有人予以关注,但学界和实务界仍需进一步予以梳理和深化。目前,我国财税法制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很多,但下列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一)立法体制问题 财税立法体制问题是人们探讨多年的老问题,但也是历久弥新的重要论题,其核心是财税立法权的配置问题。依据严格的法定原则,按照“法律保留”和“议会保留”的要求,财税立法权应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政府经由法律或立法机关的授权,方可行使部分财税立法权,且不应成为财税立法权最重要的享有者。即使考虑现实的调控需要,以及危机的应对等问题,并因而提倡“动态”的法定原则,也必须注意对政府财税立法权的限定,[11]这样才能使财税法上的法定原则既能保持其合理内核,又能与时俱进;既能够解决经济生活中亟待处理的问题,又能够符合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 从危机应对所采取的各类手段来看,政府在财税立法权方面的强势地位非常突出,这与历史上政府立法权过大,以及现实中应对危机的需求急迫均有关联。无论是税收减免的安排,还是税基、税率调整等,各类课税要素的变动,本来都应实施“法律保留”,但由于历史和现 实的双重因素影响,实践中往往由国务院甚至其职能部门直接操作。长此以往,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必受影响。 因此,尽管为应对危机而采行的手段具有一定的经济上的合理性,但有些措施是不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的,不能将其长期化、固定化。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立法体制的问题,明确界定和配置相关主体的立法权,并确保依法行使,才能更好地推进财税法自身的发展。 (二)权力行使问题 在应对危机过程中所采行的各种财税手段,涉及多种权力的行使,其中较为重要的有预算支出权、预算调整权、税基税率调整权、税收优惠决定权、国债发行权、采购调控权、转移支付权,等等。上述权力的配置,在立法上已有基本规定,但在具体行使时,却可能存在越权、滥用权力等问题,导致某些主体的权力行使不充分、不完整、不及时,并因而产生许多负面影响。 例如,在上述的4万亿投资计划中,中央政府要增加支出1.18万亿,由此使原来收支较为平衡的预算失衡,导致中央预算的赤字大增,从而涉及巨额预算调整。由于4万亿的投资计划如此巨大,且涉及两年共计1. 18万亿的预算调整,因而无论是从重大投资计划的角度,还是从预算调整的角度,都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其预算调整审批权进行审批。但实际情况却是此次投资计划的出台和预算调整,仅由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并未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其在权力行使上的问题是显见的。这也是4万亿投资计划推出不久,即在法律上广受诟病的重要原因。其实,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及时、充分地行使预算调整的审批权,则可使如此重要的危机应对措施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并由此得到更好的遵从。 4万亿的投资计划,同国债发行权的行使也有密切关联,毕竟在因扩大预算支出而使赤字大增的情况下,国债必然会成为弥补赤字的至为重要的手段。如前所述,早在2007年,我国就决定发行1. 55万亿特别国债,因发行规模大且跨越数年,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专门予以审批,[12]从而至少在形式上符合国债发行审批权的行使要求。通常,依据国债法定原则,为了更好地体现监督,所有的国债发行,无论是否是用于应对危机,都应由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其国债发行的审批权,政府部门不得越权自行批准,否则即违背宪政的基本精神。 4万亿的投资计划,与采购调控权也密切相关。国家制定巨额投资计划,就是为了拉动内需,调整结构,恢复经济,而投资计划的重要实现形式则是政府采购。由于政府采购向哪些领域倾斜,以及国货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会影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产品销售以及经济复苏,因此,采购调控权同样非常重要。 4万亿的投资计划,只是我国应对危机的一类手段,其中涉及的诸多财税法问题,特别是权力行使问题,确实值得深思。例如,对于上述的预算调整审批权,我国《宪法》和《预算法》的规定非常明确,但却存在权力主体行权落空或行权不到位的问题。又如,国债的发行审批权同样应由立法机关来行使,并且在历史上已由其行使,但在应对危机时似乎行权不畅。至于上述的采购调控权,则在总体上尚未完全将其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力来对待,因而还缺少宏观或整体上的行权机制。而这些不足,无论是对于整体的危机应对,还是对于经济的有效发展,最终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我国为应对危机而采取的诸多税收措施,包括所谓的结构性减税、增值税转型、消费税调整、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中的税收安排等,涉及税收优惠决定权、税基确定权、税目税率调整权等财税法上的重要权力。对于上述权力的行使,税法已有基本规定,但在具体行使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前所述,目前这些权力主要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尽管便于及时应对经济领域出现的问题,但与法治精神的要求则相距甚远。此外,由于经济危机使税收减收因素增加,而税收增收需求加大,因此,依法征管的问题会日益突出,对税收征管权的行使必须做出应有的限定。 上述各类财税法上的权力,作为法定职权,各类有权主体必须积极行使,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超越,或滥用。只有各司其职,各依其轨,既有监督,又有协调,依法行权,才能实现财税法制的基本 目标。 (三)透明度问题 透明度直接影响相关主体的信息权。财税透明度直接关涉公民权利、纳税人权利。财税立法与执法的透明度,因其与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直接相关,历来备受瞩目。无论是正常状态,还是危机时分,都必须保持财税领域基本的透明度。[13]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财税立法的透明度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财税立法毕竟关系到国民的基本财产权,直接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私人利益,因而不可不慎。在一定意义上说,财税立法要体现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平衡,如果把财税立法视为国家与国民之间的一种广义上的“协议”,则由于此类“协议”影响至为深远,因而必须透明,尤其应让公众知道某种财税立法为什么要出台,立法背景是什么;同时,财税立法的基本内容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调各方利益诉求,才能使财税立法更好地体现民众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才更加具有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在应对危机的过程中,我国对财税立法的透明度亦时有关注。例如,在进行成品油的“费改税”的过程中,曾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至少在形式上注意了透明度,只不过当时征求意见的时间较短,以至于有人认为过于“形式主义”。但类似的“形式主义”的立法参与却并不普遍。例如,非常重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税收暂行条例的修订,就没有广泛征求意见。其他税收立法领域的“神秘主义”亦屡见不鲜。 上述财税立法透明度较弱的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财税执法,使执法的依据和效果令人质疑。与此同时,财税执法方面的透明度问题,也非常值得关注。如转移支付的数额、方向、绩效等执行中的不透明问题,因危机而在税收征管领域征收“过头税”的问题,等等,都已引起关注。至于各级预算支出的透明度不够等“老问题”,仍未完全解决[14]。如果能够增强财税执法的透明度,加大各个方面的监督力度,则财税执法方面的许多问题,将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我国目前已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增进立法和执法的透明度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依据该《条例》,有关财税方面的许多信息,都应依法公开,[15]这无疑有助于推进财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四)程序保障问题 无论是立法分权还是权力行使,无论是财税透明度的提高还是公众参与域的扩大,都离不开程序保障。财税法的重要性和现代性,要求把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熔于一炉”,因此,在财税立法中会涉及大量的程序法规范。尽管如此,程序保障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例如,在发生经济危机等紧急状态下,应该有政府进行财税调控的应急程序,包括在什么情况下,由哪个主体启动应急程序,由哪个主体提出应急预算支出方案,由哪个主体审批,由哪个主体执行,由哪个主体监督,等等;具体的应急委员会如何组成,如何讨论,如何决策,都需要有程序保障。上述的4万亿投资计划的出台,也涉及程序保障问题[16]。如果4万亿投资的程序持续不清,就会导致“跑部钱进”之风愈演愈烈,从而严重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益。 此外,各类主体的财税调控权的行使,也都需要程序保障。无论是国债的发行调控,还是税基、税率的调整;无论是税收优惠的确定,还是转移支付的施行,等等,须臾也离不开程序保障。但上述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尚缺少公开、细致的程序安排,因而不可能做到全面的依法调控。在人治因素较多的情况下,财税法治自然难以全面实现。 上述的程序保障,直接影响财税立法和财税执法,影响各类财税调控权的行使,并进而影响财税透明度。如果财税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能够按照公开、细致的程序展开,则自然会提高财税透明度;同时,由于财税透明度直接关涉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重要权利,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各类宪法性权利,以及财税法上的权利,必须在程序保障上作出相应安排。 可见,程序保障对于更好地进行财税立法和执法,对于各类主体有效行使各类财税调控权,对于提高财税透明度, 对于保障公众的各类相关权利,都至为重要。唯有切实提高程序保障水平,才能更好地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 (五)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问题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在不断提高和增强,这无疑是重要进步。但与此同时,还要结合应对危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视目前在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方面存在的不足。 例如,在各类财税调控权的行使过程中,不仅要求社会公众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还尤其要求行使调控权的国家机关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正确的法律意识对于形成法治观念非常重要。能否真正地依法办事,能否把一切调控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对于实现调控目标无疑非常重要。如果能够把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与国家全局的整体利益统一起来,如果能够在行使各类财税调控权的时候,注意均衡保护各类主体的权益,则财税法调整的整体效果会更好。 总之,上述财税法制建设方面的诸多问题,在未发生危机时也存在,只不过有些问题在危机应对的过程中体现得更为突出。只要针对上述问题的成因,不断完善财税立法体制,解决好各类财税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问题,不断增强财税透明度,并加强程序保障,提高法律意识和增强法治观念,就会大大有助于解决财税法发展中的问题,避免发生法律危机,就能够通过加强财税法制建设,促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 四、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 财税法的“有效发展”,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命题。[17]财税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如何发展,如何有效地发展,对于整体的法制建设,对于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都有重要意义。为此,前面已经结合应对危机所采取的财税手段,探讨了影响财税法有效发展的具体问题,下面有必要结合前述问题,对“有效发展”作进一步提炼,明确“有效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价值,从而更好地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 在“有效发展”方面,所谓“有效”,一方面强调财税法必须符合规律、符合民意、符合法治精神,从而使其合法有效;另一方面,也强调财税法的发展必须关注财税法的整体,考虑财税法系统内部的协调,重视财税法自身的可持续,从而使其发展更有效率,也更有效益。 在“有效发展”方面,所谓“发展”,强调的不仅是数量的增长,更是质量的提高。因此,财税立法并非越多越好,而是应着力解决前述各类问题,包括:第一,立法体制要协调。立法权的分配要协调好,各级各类立法主体依法行使各自的立法权,有助于财税法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第二,各类权力配置要和谐、得当。只有各类权力,尤其是各类财税调控权配置得当,相关主体充分、及时、完整地行使权力,才能有效地实现财税法的目标。第三,要增强财税法的透明度。透明度体现的是相关主体之间的沟通,财税法制系统只有能够有效地输出、反馈,并加强系统输入,才可能持续地运转。第四,要加强程序保障。没有程序保障,财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就会出现失序和失范;同时,在程序保障之下,财税法的运行会更有效率,也更有效益。第五,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上述各类问题的解决都非常重要,直接影响着财税法的有效发展。 依据“有效发展”的上述内在要求,可以分析财税法制建设诸多方面的得失。例如,近些年来,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财税法规、规章,同时,在其他法律中亦隐含大量的财税法规范,财税立法的总体数量不可谓不多。但是,单纯的立法数量并不必然意味着财税法的发展,更不意味着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因为这些立法的系统性还不够,财税法系统所应有的结构、层级、功能、协调性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高层次的立法还不多,有些重要的立法甚至尚付阙如;不同层级以及相同层级立法之间的协调性还不够,立法上的交叉、重叠、抵牾、冲突等还时有发生,财税法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尚存很大空间。上述问题的存在,表明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尚需进一步推进。 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在经济、法律等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财税法的有效发展,有助于促进经济的有效发展 ,特别是大量财税调控措施的依法推出。各类财税调控权的有效行使,都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经济危机,并且,在应对经济危机(特别是金融危机和财政危机)的过程中,财税法自身也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另一方面,财税法自身的有效发展,推动了财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使财税法的运行更加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从而有助于解决财税法发展中可能产生的各类突出问题,化解可能产生的各类危机,进而对于整体的法制完善,对于有效实现法治,同样具有重要价值。 要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应解决好量与质、形与神等诸多方面的关系问题。在量与质的关系方面,不能单纯重视立法数量,尤其应注意提高立法质量;在形与神的关系方面,不仅要使许多财税立法具备一般的法律外观,还尤其要使其在实质上体现宪政的精神、法治的精神,确保财税法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违反宪政精神、法治精神的恶法,数量越多,危害越大。 要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不断提高财税法的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还应当注意“全面、协调、可持续”,[18]从财税法整体的角度考虑其发展。只有基于财税法系统的整体,才能更好地考虑协调的问题,做到主要法律齐备,各类立法配套,相互之间互补而不冲突,且能形成整体合力。同时,只有体现法治精神,反映民众诉求,体现经济规律,财税法才是可持续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 五、财税法的有效发展与财税法研究的深化 如前所述,只有不断地防范和化解经济危机,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有效发展,而在应对经济危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类财税手段,都需要财税法的保障。事实上,财税法的有效发展,财税法治水平的提高,非常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经济危机,也有助于财税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同时,财税法研究的深化,会进一步促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并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经济危机。 前述在应对危机过程中所显现出的财税法制建设方面的诸多问题,都需要学界进一步深入探讨,这对于财税法研究的深化非常重要,其中涉及的如下几类财税法理论,尤其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风险防控理论 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说,财税法是重要的风险防控法。财税法之所以能够防范和控制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的风险,是因为财税法具有特定的功能。由于分配收入、配置资源(或宏观调控)、保障稳定,是财政或税收的基本功能,而财税法则能够通过保障收入的有效分配,使国家、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各得其所,来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通过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有效的宏观调控,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通过兼顾公平与效率,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企业等各类主体的发展,来增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和稳定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等诸多风险,因此,财税法是重要的风险防控法。 不仅整体上的财税法对于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具有防控功能,而且,具体的财税法制度也能够防控具体的财税风险。通常,财税风险包括预算风险、税收风险、国债风险、采购风险、转支风险等,这些风险都需要通过财税法上的相关具体制度来加以防控。 其实,如同私人经济主体一样,国家作为公共经济的主体,也需要防范风险和危机。财政法上的财政风险,与预算支出过大、债务负担过重、税负过重或税收不足等有直接关联,因此,有效地解决赤字规模过大、债务依存度过高的问题,有效解决税负不公以及由此产生的征收不可持续等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在制度建设上,尤其应当关注收支平衡,特别是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规模,以及征税和发债规模等问题,通过优化税法、国债法、收费法等制度设计,确保形成良性的“取予关系”。 基于上述理论认识和现实需要,在未来的财税立法中,结合《预算法》的修订和《国债法》的制定,结合多部税收法律的出台,需要进一步强化预算平衡与预算调整、赤字与债务规模控制等制度,使预算的编审与执行,以及国债的发行与回收等制度安排更加规范;此外,由于课税努力与税负公平影响着国家的征收和国民的遵从及其引致的税收风险,因而需要进一步关注税法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关注 税法上的可税性理论。 (二)信息披露理论 众所周知,当今的风险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与信息的不充分、不确定直接相关。为了解决信息的不确定所带来的风险,在许多法律领域都需要确立信息披露制度,以保护各类主体的知情权,如纳税人的知情权、投资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管理者的知情权,等等。加强信息披露,对于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危机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研究危机的应对,还是研究财税法的发展问题,都应关注信息披露理论。[19] 财税法上的信息披露,包括国家向国民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国民向国家的信息报告,其核心是国家或国民的知情权问题。通常,人们更加重视的是国民的知情权。例如,在预算法领域的预算知情权问题,一直引人注目,对此前已述及;此外,在纳税人权利方面,通常也把纳税人的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20]至于在国债的发行、使用方面,以及转移支付、政府采购、政府收费等方面的知情权,同样非常值得重视。 除上述国民的知情权以外,为了加强管理,国家也需要获取相关信息,因此,在许多制度中,对国家的知情权也有大量规定,尤其要求企业、个人等主体应当对其经济活动、收益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申报、报告,从而使国家可以在征税、收费、发债等方面做出判断,同时,也可以在财政支出方面做出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对国民的知情权一般是从权利的角度加以规定的,而对国家的知情权,在许多情况下是从国民信息义务的角度来加以规定的。例如,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是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的权利,具体包括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等等。 与上述知情权相对应,现行税法制度还规定了纳税人的信息义务,包括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即纳税人除了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信息。此外,纳税人还有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包括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信息的报告义务,对抵押权人、质权人的欠税情况说明义务,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全部账号的报告义务,处分大额财产的报告义务,等等。 无论是哪类主体的知情权,都需经由充分的信息披露才能实现。为此,需要对财税法上的信息披露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加强研究,并提炼出较为系统的信息披露理论。 (三)情势变更理论 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带来了重大的情势变更,它不仅严重影响私人契约的履行,也会使原来形式上收支平衡的预算发生失衡,从而影响国家预算的实施。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情势变更的法理在私法领域的运用,同样也要考虑其在财税法等公法领域的运用,并提炼财税法领域的情势变更理论。 情势变更所带来的财税法问题是多方面的,如预算调整问题、预算支出优先权的变化问题、税收制度的微调应对问题、特别国债的发行问题、财税程序法的完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涉及财税法的许多重要领域,是财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财税法领域的情势变更理论和制度问题,要考虑情势的重大性、变更的不可预见性、整体的情势变更的广泛性等诸多因素,并基于财税法所具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紧密相关的自足性,提出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分析财税事项变更的程序、权义调整、责任分担等问题,以进一步丰富财税法理论。 (四)财税调控理论 在危机应对和财税法的发展过程中,财税调控无疑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从总体上说,从财税法的角度所进行的财税调控理论和制度的研究都还很不够。如果仅是从宪法、行政法等视角来研究财税法,则不利于财税调控理论的提炼;如果基于经济法、社会法等现代法 的视角,则有助于财税调控理论的研究。无论从各国的制度实践,还是从财税法理论拓展的角度,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财税调控理论的研究。 六、结论 本文着重对危机应对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类财税手段进行了解析,并针对这些财税手段的法律保障,提出了我国在财税法制建设方面应予关注的五类重要问题。这些问题若不能有效解决,就会影响财税法的有效发展,甚至会引发财税法的危机,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 应当承认,在危机应对的过程中,财税手段确实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但其作用的发挥,离不开财税法的有力保障。为此,必须解决好立法体制问题、权力行使问题、透明度问题、程序保障问题,以及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问题,不断提升财税法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这样,才能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解决好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等领域的相关问题,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类危机。 财税法的有效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命题,需要学界和实务界深入研究。危机应对与财税法的有效发展(第8页)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一方面,危机应对为财税法的有效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有助于人们进一步明确何谓有效发展,为什么要有效发展,以及如何有效发展等问题;另一方面,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客观上为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有效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等各类危机,对于解决财税法发展中的问题,以及可能发生的法律危机,尤其具有直接而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危机应对,还是财税法的有效发展,都有助于推动财税法理论的深化;同时,财税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又会进一步推动财税法的法治化水平,促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并进一步推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从而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风险和危机。从危机应对、财税法有效发展及其与财税法理论研究的关联来看,在财税法理论研究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理论、信息披露理论、情事变更理论和财税调控理论的研究,这对于推进财税法理论的整体发展意义甚巨。 总之,通过应对经济危机的财税手段及其法律问题的解析,有助于更加清晰地认识加强财税法治、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之必要;同时,危机应对与财税法的有效发展(第8页),也对财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提出了要求并指明了方向。财税法学界应当以此为契机,更加重视财税法的理论创新,不断提高财税法理论的解释力和指导力,这也是新时期财税法学研究的重要使命和必由之路。 注释:危机毕竟只是一个阶段性的问题,因此,危机应对必须立足长远,不能仅为了解决危机的问题,而忽视经济的长期的、协调的、持续的、有效的发展;应当以危机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结构,这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 2008年9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从次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2008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3486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 8%。 2008年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联合《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方案明确,原来征收的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改为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已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别是在1998年因金融危机和洪涝灾害而使赤字大增的情况下,我国开始大量增发国债,用以应对经济波动,拉动内需。 由于经济危机等诸多因素,我国在2009财年安排的赤字达到空前的95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为7500亿元。如此庞大的赤字规模,构成了国债发行方面的巨大压力;同时,对于国债的合理规模、地方债的发行等问题,又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美国为应对危机曾提 出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政府采购涉及许多行业和领域,因而政府采购法与许多行业法密切相关,涉及与《铁路法》、《公路法》、《建筑法》、《国防法》等许多法律的协调。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WTO成员方之间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协调亦非常重要。 钢铁、汽车、电子、纺织、物流、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石化、轻工、船舶等十大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财税政策相关。财税政策对于上述十大产业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正日益显现。 [11]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其中包括1984年9月1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年的授权决定仍然有效。1985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使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进一步扩大,尽管更多地体现了“动态”的法定原则,但却缺乏对财税立法权的必要限定。 [1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决议》,财政部发行1.55万亿元人民币特别国债,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发行数额最大的一笔特别国债,主要用于配合解决金融领域存在的流动性过剩等问题。 [13]OECD国家和IMF等国际组织对财政透明度非常关注,并注重以多种立法形式加以规范。可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财政透明度》,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4]此类问题在广东、上海等地的实践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务院已提出争取经过两三年的努力将中央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 [15]2009年1月7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提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其内容包括财政预算和决算的信息的公开和四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进展情况的公开。这体现了对财税透明度的关注。 [16]我国一直在酝酿制定《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投资决策程序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17]与此相关的是财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这同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此类问题笔者曾作过简要讨论。参见张守文:《论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18]在这个意义上,有效发展与科学发展是内在一致的,都是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必然提出的要求。 [19]值得注意的是,信息维度同样是财税法研究的重要维度,同时,加强财税法领域的信息理论与制度的研究,还有助于推进信息法学的发展。 [20]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一些国家,都比较重视纳税人的知情权,这是纳税人行使其相关权利的重要基础。为此,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1月6日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也将纳税人知情权作为第一项重要的权利加以明确。

财税发展论文篇(3)

一、宏观税负偏高,挤压居民收入增长,制约消费需求扩大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政府取得的收入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基本上有三种统计口径:一是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二是中口径的宏观税负,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包括税收在内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三是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即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包括税收收入、预算内收费、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采用不同的指标,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中国宏观税负高低判断的结论相去甚远。从相关资料可以判断:

(一)中国大口径宏观税负高达30%以上,比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

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54219.6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小口径宏观税负,即全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8.03%。2008年包括税收在内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全国财政收入61316.90亿元,中口径宏观税负,即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0.4%,比小口径宏观税负高出2.36个百分点。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9600亿元(比2007年13000亿元有较大缩水),占当年GDP的3.19%;全国社保基金总收入13808亿元,占当年GDP的4.59%;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收入7000亿元(该项收入2007年为6820.32亿元,2008年数据尚未公布,暂按与2007年大致相当的数计),占当年GDP的2.33%,包括此三项在内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即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高达30.51%,比中口径宏观税负高10.11个百分点,比小口径宏观税负高12.47个百分点。此外,由于制度外财政收入一般是以费的形式缴纳,如果把各种打着政府名义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一些政府部门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屡禁不止、名目繁多的“小金库”等收入都计算进入政府收入,则全部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甚至会高达40%左右。

(二)从分税制开始,财政收入增长迅速,宏观税负快速提高

2003—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1%,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9.6%,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快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迅速从1994年的10.8%提高到2008年的20.4%,增长了1.9倍。与此相对应,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5.5%,既慢于GDP增长,更慢于财政收入增长。财政收入增速是城镇居民增速的2.4倍,是农民收入增速的3.6倍。

(三)中国宏观税负高于中等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水平相当,与所处的发展阶段极不相称

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30—35%之间,上中等收入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20—30%之间,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16—20%之间。尽管中国按中小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刚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的门槛,与人均GDP水平大致相当,但反映真实负担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则在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相称。

(四)与发达国家实行“高税负、高福利”政策相反,中国是在低福利水平上实行高税负,税负明显偏高

高税负国家往往是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在这些国家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OECD国家中,社会保障税收入都是税收收入中的头号税种。从社会保障支出比较视角,更能反映出问题的实质,2008年中国全国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的费用9492.47亿元,仅占当年GDP的3.157%,而发达国家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一般要占到GDP的10%左右。

宏观税负过高,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切取的蛋糕过大,必然挤占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加重企业负担和居民负担,不仅不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更不利于居民收入的提高。消费增长是收入增长的函数,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必然带来消费增长缓慢,因此,宏观税负过高,政府所得比重过大,必然影响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大,造成长期以来居民消费率一路下滑,使得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方针难以取得成效。

二、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迫使地方政府不计代价地扩大财源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重点规范中央和地方间收入划分的同时,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没有进行大的调整,逐渐形成了收入重在中央、支出重在地方的收支格局,或通俗的“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现象,各级政府事权财权配置存在明显的不匹配。

(一)财力快速上移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和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迅速提高。1993年,中央财政占比22%,地方财政占比78%。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当年中央财政占比迅速提高到55.7%,地方财政占比下降到44.3%。此后的1995—2006年的12年间,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52%,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48%。到2008年,中央财政所占的比重进一步提升到53.3%,地方财政所占的比重进一步降至46.7%。

(二)事权下移

由于事权配置重心偏低、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其收入和行政能力不对称。中央政府承担的事权尤其是直接支出责任相对不足,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的实际支出责任。尽管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中占54%以上,但在财政支出构成中的比例并不高。1993年,中央财政支出占比28.3%,地方财政支出占比71.1%。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当年中央财政支出占比并没有随着收入占比的明显提高而提高,仅为30.3%,而地方财政支出占比仍高达69.7%。此后的1995—2006年的12年间,中央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29%,地方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71%。到2008年,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进一步降低到21.4%,地方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仍高达78.6%。

(三)“中央请客、地方埋单”

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职责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被分配给下级政府,有些事务虽然明确归中央或省级地方,但在实际执行中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部分却下放给了基层。更由于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范围配置的随意性很大,在垂直体制下,一些上级的法定事权往往成为下级的当然事权,往往通过所谓的政绩考核、一票否决等将本级责任分解成下级的责任,使“上级请客、下级埋单”的状况十分风行。通常,下级政府掌握的财源越少,负担也就越重。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只占20%左右,却承担了近80%的义务教育支出和55—60%左右的公共卫生支出。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明确划定,但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模糊,地方政府在财力被上收而事权不变的困境下,为履行好事权,必须千方百计地扩大财源。途径之一,是做大蛋糕,尽可能多地分享25%增值税的总量,这必然激发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加大投资上项目的力度以加速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途径之二,是扩大地方可独享的收入来源,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这些收入大部分与土地有关,导致地方政府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经营城市”等口号下,大量征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旧城改造拆迁,不断扩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发展城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大量违法圈地,以土地生财;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推高房价,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中开辟高增长税收。许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占财政收入的70%,土地收入成了名符其实的第一财政。

三、税制结构不合理,导致粗放型增长方式难以转变

(一)主体税种结构失衡

虽然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流转税(间接税)和所得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但从目前运行情况看,实际上仍是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结构。1994年以来,在税收总量中,所得税收入占比虽然有所上升,从1994年的17%提高到2007年的26%;流转税收入占比虽然有所下降,从1994年的74.2%降至2007年的61.8%;但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间接税)比重过高,所得税(直接税)比重过低。由于流转税(间接税)是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征税而非对经营效果(所得)征税,难以起到所得税(直接税)的作用,因此,从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征收流转税(直接税)逐步转变为向企业经营所得或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直接税)是一种历史趋势,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均采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如OECD国家,是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流转税为辅助税种的税制结构,其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在50%左右,流转税比重往往不到40%。由于我国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所得税比重过小,所谓“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实际上并未真正形成,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相互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在实现公平原则方面的调控作用。

(二)税种结构不合理

一是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要税种的流转税,是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征税而非对经营效果征税,既缺乏科学性,也是导致政府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过高的重要原因。

二是在现有税种结构中,缺乏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针对不动产保有环节的财产性税种,缺乏针对与提供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等税种,使得再分配环节难以对收入分配不公进行有效校正。

三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没有随着人均GDP快速提高而作出同步调整,并且未实行综合计征,而是采用传统的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难以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实践中也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的情况。

四是消费税征收范围没有随居民消费情况的变化而调整,一些高档次的奢侈性消费品及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一些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已课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没有从消费税应税税目中取消,致使消费税调节力度弱化,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

五是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着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资源开采地税收收入偏低、对节约开采和有效利用资源的调节力度不够等问题,特别是长期以来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单纯根据销售量依据固定税额征收,这种从量而非从价计征以及以销售量而非开采量为依据的计征模式,无法抑制企业和地方政府伴随资源价格的增长而对资源大量开采,不利于资源节约开采利用。此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也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

(三)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主体税种作为财力保障

现行分税制体制下,税收立法权被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加之主体税种实行向中央集中的“共享税”模式,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没有稳定、合法的地方税收作为稳定的财力保障和调节手段。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后,基层财政的主体税种更加缺失,县乡财政本级收入进一步降低,基层政府运行更加困难。

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结构性缺陷,强化了低成本的出口导向模式,影响了出口结构的升级和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物业税等财产税收的缺失,使城镇政府缺乏稳定的、能随人口增加而增长的财政资金渠道,使地方政府只关心“土地城镇化”而忽视“人口城镇化”,导致大量进城农民工落户难。

四、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导致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失衡

(一)行政管理费增速太快、所占比重太高

有关统计表明,从改革开放初的1978年至2003年,25年间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增长了87倍,行政管理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从4.71%上升到2003年的19.03%。其中,行政管理支出从1986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6512亿元,20年间增长30倍,年均增长率19.5%;同期财政支出增长15倍,年均增长率15.4%;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9.98%上升至19.19%,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相应地,我国人均负担的年度行政管理费用从1986年的20.5元,增加到2005年的498元,增长23倍,而同期GDP增长为14.6倍。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一国的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不超过15.6%。通常发达国家这一比重更低,日本为2.38%、英国4.19%、韩国5.06%、法国的6.5%、加拿大的7.1%、美国的9.9%。尽管近几年我国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有所下降,但2006年仍高达18.73%,这一比重,不仅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高出3.13个百分点,更比上述发达国家分别高出16.35、14.54、13.67、12.23、11.63和8.83个百分点。

此外,预算外行政管理费更是大幅度上升。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98年我国行政事业费支出占预算外收入的比重为54.42%,2005年则达72.01%,7年间近增了近18个百分点。庞大的行政管理费支出,消耗了相当大的财政收入,加大了公共财政的负担。

(二)社会性支出比重偏低

与OECD国家社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40—60%的比重截然相反,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中用于社会性支出的比重一直偏低,尽管社会文教支出比重从1985年的20.38%上升到2006年的26.83%,提高了6个百分点,但这一比重甚至低于1998—2001年的水平,仅相当于10年前的1997年的水平。

由于社会性支出增长缓慢,使我国财政用于教育支出的水平明显偏低。1995年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为5.2%,发达国家为5.5%,发展中国家为4.6%,最不发达国家为3.6%,而我国当年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仅为2.41%,此后的10年间,这一比重一直徘徊在3%以下,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甚至还低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水平。近几年来,财政性教育经费快速增长,2007年其占GDP比重达到了3.32%,无论从国际比较来看,还是从我国教育法规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要求来看,财政用于教育支出的水平都明显偏低。

由于社会性支出增长缓慢,使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水平明显偏低。尽管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逐年增加,2007年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达到了5447.16亿元,但占当年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仅为10.94%,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2.12%,与日本社保总费用占GDP的13.7%,美国的16.81%,瑞典的32.14%,英国的22.8%,德国的29.07%,法国的29.72%相比较,差距高达数倍乃至20来倍,较低的社会保障支出,使我国人民的基本保障受到极大的约束。

(三)经济性支出比重仍然偏高

从1985—2006年,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下降了近30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不可谓不大,但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的比重仍占26%以上,而国际经合组织(OECD)国家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5—8%,我国用于经济建设的财政支出仍然偏大。

政府的财政收入过多地用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费用增长,必然挤占本应用于支持医疗、教育、社保等民生领域的公共财政开支,造成公共财政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一方面致使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主体的活动,另一方面使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职责严重缺位,阻碍着政府职能向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更为重要的是,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的严重不足,是导致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不高的直接根源,不仅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越来越成为影响居民消费预期、提高即期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进而制约着经济发展中需求结构的转型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五、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难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十分复杂,既保留了原财政包干体制下的一些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等形式,又在实行分税制后增加了税收返还和过渡期转移支付等形式,形式类别很多。这种形式多样的转移支付制度,很容易导致管理分散和效率降低,对地区间财力的均等化作用不明显。在现行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和类别中,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等多种方式。如果将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比较,可发现用于均衡地区间财政能力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偏低。2007年,财力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仅为39.16%,而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达60.84%。并且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均等化作用较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仅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35.3%,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重仅仅为13.7%。这种转移支付设计很不科学,很难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

(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不合理

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在处理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关系上偏向于“增量调节”,从而延续了原体制下的分配格局,并把原体制中形成的非均衡状况带入了新的体制。具体表现在资金分配上,现行转移支付主要通过“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既不合理又不规范。就“税收返还”而言,不仅保留了1993年前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方面的差距,而且对增量返还按1:0.3的系数确定,致使其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中所占比较过高(2005年所占比重达36%以上)。由于“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建立在往年基数基础上,不仅不能对地区间财力分配的既定格局作调整,反而会进一步拉大地区间财力的差距,导致“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的分配格局。就专项转移支付而言,由于资金分配过程不透明、分配标准和依据不明确、分配方式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很大,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关系密切程度,以及地方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等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有很大影响。并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往往需要地方政府资金作配套,有资金配套能力的经济发达地区往往比缺乏资金配套能力的欠发达地区更容易获得更多的专项转移支付拨款。由此可见,专项转移支付对均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还会扩大地区间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原有差距。

财税发展论文篇(4)

关键词:西部;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政策;政策性投融资

一、西部地区欠发达的财税政策因素分析

1.地区财政支出总量不足、结构欠佳,经济发展的财政基础较为薄弱。

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影响经济。在现行分税制不完善,特别是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亟待改进的情况下,西部地区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制约了其地方财政支出的快速增长;而低水平的地方财政支出,反过来又进一步影响其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据资料分析,西北西南地区的人均财政支出在近二十年中与华东地区相比呈不断下降趋势,人均财政支出之比(华东地区:西北西南地区)已由1980年的1∶1.123下滑到1997年的1∶0.82。从两大地区地方财政支出的结构状况对比看,西部地区在基本建设、城市维护、文教科卫和其它各方面支出比例明显偏低,而行政管理费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比重则大大超过全国和东部地区。这种偏低的财政支出总量和不良的财政支出结构,一方面严重影响了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建设、人才培养、技术进步、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另一方面也非常清晰地表明西部财政目前更多地体现为吃饭财政。这与地区经济起飞时所要求的财政支出总量和结构大相径庭。众所周知,按照马斯格雷夫和罗斯托的支出增长理论,在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公共投资在经济总投资中所占比重一般都应较高,因为大量的社会基础设施需要公共部门参与投资,这些公共投资通常被认为是促进经济增长,使其进入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期阶段的必要条件。

显然,由于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支出在总量与结构方面所表现出的种种不适应性,已使得地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投资硬环境得不到起码的改善。仅从铁路密度来看,每万平方公里面积拥有的铁路长度,全国平均为59.8公里,东部高达132公里,西部仅为25.2公里,西部铁路的网间距离达727公里,远远超出了公路运输的有效范围,致使许多地区处于封闭状态。

而为了解决财政支出方面的现实困难,西部各地只能依靠大幅度提高对企业征收非税收入来弥补财政不足,从而使得企业的平均税费负担远高于东部地区企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地方经济的振兴。据调查,四川省1993-1996年企业平均税收负担为10.74%,非税负担为21.7%,税费负担合计为32.44%;西安市百户企业调查,1993-1996年平均税收负担为12.91%,非税负担为26.39%,税费负担合计高达39.3%。而东南沿海的广东省,1996年企业平均税收负担为7.61%,非税负担为15.22%,企业税费负担之和则为22.83%,尽管也较高,但与西部地区的企业相比,明显要轻。事实上,由于西部地区资源型产业和国有经济比重较大,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已使得其平均税负的提高幅度均高于全国平均税负提高幅度。

2.东西部地区投资的原有财税政策差异明显,严重阻碍了资本的西流。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基本遵循均衡发展的政策。从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年)首次列出“地区经济发展计划篇”,提出沿海地区、内陆地区、少数民族和不发达地区三种不同类型地区各自发展方针起,与“非均衡布局战略”相配套,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以区域优惠为侧重点的鼓励外商投资的财税优惠政策,形成了从“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内陆一般地区”由低到高的梯级税率(15%、24%、30%,经济特区部分企业最低为10%)。尽管在有关跨国公司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的理论和经验研究中,财税优惠在影响外资的区位选择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当基本的决定因素对于一项盈利性投资具有充分的吸引力且东部的FDI地理条件比较优越时,从边际角度来看,财税优惠无疑会左右投资。事实上,特别优惠的财税政策,在大幅度提高沿海地区的投资回报率的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在东部投资的政策与财务风险。相应降低了在西部投资的经济可行性,进而促使外资、技术在区域乘数效应的作用下向东部地区快速聚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资金、人才、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逐渐也因收益差异而逐步东移,从而形成了《发展经济学》中关于发展中国家因存在“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差异而产生的“回波效应”。从某种意义上说,东部地区对外商投资企业所给予的“超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东部地区与非优惠的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

联合国有关投资地区优惠政策与经济增长之关系的研究结果表明,优惠政策与经济增长呈显著相关(见表1)。

3.缺乏强而有力的财政政策投融资体系与政策的支持

所谓财政政策投融资,是财政为了强化宏观调控功能,以信用为手段,直接或间接有偿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活动。其本质是以政府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财政关系。由于其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特殊作用,二次大战以来,倍受一些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日本、韩国的重视。我国的政策性投融资,尽管建国之初就有,并经1979年以来的不断改革,初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新格局。但由于投资的重点复又从中西部地区转向沿海地区;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制度与多元化投资主体、多种资金来源之间存在矛盾;政策性投融资机构资本金严重不足;各投融资管理机构各自为政,缺乏统筹与协调;再加上资金使用的低效率、政策投融资体制定位的不合理和运行机制不健全;政府金融优惠形式单一等原因,政策性投融资(包括政府直接投融资和金融优惠,特别是金融优惠)在西部经济发展中应有的开发、先导、引流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严重缺位,西部地区的投资硬环境一直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二、促进西部开发的财税政策的调整与改进

1.规范中央财政对西部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纵横转移支付力度。

要改善西部地区地方财政的困难状况,扩大西部地区的公共投资规模,增加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全局,带动作用较大的重要项目,为西部开发创造良好的条件,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规范转移支付形式,增强转移支付机制在均衡地区间财政经济发展差距方面的功能,应是当务之急。众所周知,美国落后的西部和南部地区之所以能在近几十年中迅速崛起,缩小与发达的东北部和中北部地区的经济差距,除了得益于美国政府60年代初制定各种法案,以法律形式确保促进后进地区的经济开发外,联邦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功不可没。仅1975年就有308.49亿美元从东北部和中北部流入西南部。到1984年,在联邦政府财政支出中,各地区所占比重分别为西部占22.6%,南部占34.5%,东北部占21.6%,中北部占21.3%。财政资金的大量倾斜大大支持了西部和南部地区的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由于受历史和现实的条件制约及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方针的影响,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地区财力差距甚大。据资料分析,我国1996年人均财政收入(扣除债务收入)近600元,人均财政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1976.6元,为贵州的14.2倍。从财力自给能力系数来看,上海为578%,北京为366%,为33%,贵州为40%。这表明我国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大,涉及范围广,具备进行纵横交叉转移支付的条件和可能。我国目前中央对地方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在近几年中虽有所修改,但在结构及其功能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确定不规范、数量不足,属于补质的转移支付种类过多,税收返还政策使得转移地区重点不突出,一般目的的财政转移支付与专项财政转移支付的分工和协调不够,纵向转移支付缺少横向转移支付方式的密切配合等。为确保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性,建议今后应运用立法手段确保转移支付机制的严肃性、一贯性和连续性,按照方向性和透明度原则及多种措施综合配套的原则,规范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发展横向转移支付。在现有基础上,逐年缩减税收返还的规模,逐年扩大中央对西部一般性转移支付量,采用因素法科学核定,逐步提高西部居民可享受的基本社会福利或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各项基础设施在西部开发中的重要性、规模大小、影响范围等因素,科学确定中央财政直接负担的专项转移支付比例水平;积极探索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扶持形式,逐步形成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为辅?

2.改进西部地区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全面推行零基预算。

综观西部地区财政的现状,一方面,由于其财力供给能力较低,财力规模过小,“吃饭财政”的特征较为明显。加上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有限,且往往都是“戴帽”下达,地方财政的收支压力较大。另一方面,我们同时也看到,财政“越位”问题也相当严重。一些很少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后勤服务部门被划入了行政范围,部分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至今仍列入财政供给范围。于是形成与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相对应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一胀再胀”,财政供养人员有增无减。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较低,传统的以财源建设为己任的聚财和理财方式,导致财政在市场领域的相关支出不断上升,财政的基本职能难以有效实现。要逐步改变西部地区财政入不敷出、越位与缺位并存的不合理状况,光依赖中央财政的支持是不现实的,必须同时做好地方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彻底摒弃管理基数法,逐步推行零基预算。西部地区的部分地方近年来试行了零基预算,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基础管理工作没做好等多方面的原因,效果不很明显。从目前来看,推行零基预算的关键是要尽可能建立起一个较为完整、较为规范的零基预算信息体系,做好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定员定额管理,在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上,严格确定单位人员编制。按照财政支出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化财政支出的结构。当然,零基预算只是预算编制的一种方法,其本身并不能对控制预算支出起决定性作用。要使零基预算能够真正发挥预期的作用,我认为,关键是要坚持按《预算法》办事,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支出监督体系;重视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管;彻底改变重收入、轻支出管理的陈旧观念;实行公共财政支出管理。

3.缩小东、西部地区投资的财税优惠差距,公平投资的政策环境。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制定,原有的主要针对沿海地区的以地区倾斜为主、辅之以产业倾斜并交错使用减低税率、定期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手段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已越来越不适应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局面的形成和发展的需要。调整地区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产业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已是大势所趋。今后,为了配合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一方面,国家应在严格控制东西部地区之间税收待遇差异扩大的基础上,按照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的指示精神,逐步把在东部沿海实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实行,甚至可考虑建设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通道或基地,辐射和带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如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广西防城港开辟西部保税区。另一方面,也可考虑逐步取消对内资企业的歧视性税负政策,将内资企业的税负减到外资企业的水平,特别是对东部地区来西部投资开发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以吸引来自西部地区外的各种资本为我所用,最大限度地扩大财税优惠政策的引流效应。要借这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投资审批权下放的契机,加快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项目审批程序与方式,改串联式审批为并联式审批,努力在西部的投资软环境上做足文章。

4.着力构建西部开发所需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政策框架。

西部开发所需的投资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大量的前期启动资金。财政通过增加预算支出中基本建设项目的直接投资规模,显然是不现实也不可能。纵观世界上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或区域经济的起飞历程,几乎无一例外不借助集财政性与金融性于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资。韩国在经济起飞的“一五”计划时期,财政投融资贷款占政府农林水利投资的25.8%,社会公共投资的53.2%;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后,为振兴边远落后地区的发展,先后于1956年和1972年建立了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在经济开发区投资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大约1/3的投资补助;荷兰政府为鼓励工商业扩散到兰斯塔德(RandstadHolland)大城市区以外的地区,对在北部和南部地区扩建的企业提供10%-30%的奖励金,而对新建企业提供15%-35%的奖励金。英国政府则对落后地区实行多种形式的资本补贴。为鼓励外商、国内企业和私人资本到西部欠发达地区投资设厂,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当前很有必要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鉴于我国现行的财政投融资还很不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跳出计划经济下财政投融资的基本套路,尚未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与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新体制,运用新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着力重塑西部开发所需的财政投融资体系,构建所需之政策框架,无疑将极大推动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为此,一方面,国家要尽快理顺财政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关系,建立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而又完全有偿的投融资体系,通过编制集中统一的《政策性投融资计划》来协调财政金融在西部开发中的地位与作用,必要时,甚至可考虑建立西部开发银行为西部地区的开发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财政投融资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各种金融优惠如政府投资补助、补贴贷款、政府参股、优惠费率和政府保险等在西部开发中的积极引导作用,同时要注意政府实施的政策性投融资与民间金融的相互配合、补充,以期达到“四两拔千斤”的引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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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江,符军.美国政府是如何开发欠发达地区的J.经济纵横,2000,(3).

4张守凯.政府间转移支付方式的比较及选择J.财贸经济,1999,1.

财税发展论文篇(5)

税务会计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依据税收法规,运用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税务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与筹划,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地缴纳税金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信息的会计学科,其会计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独立纳税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分离还是统一,我国会计界对此仍处于争论之中。我认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英美那样财税分离的模式,也不宜采用法德那样典型的财税合一的模式,而应采用适度分离的模式。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必然性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既是贯彻新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1)财税合一制度有其局限性。在高度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两者合一曾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我国建立成熟市场经济的紧迫性日益加强,这种体制的弊病暴露无遗。首先使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市场时刻在变,企业的经营要适应这种变化,会计核算也要适应,合一的会计制度为符合税法要求而对核算方法规定过死。例如:通货膨胀、科技发展等因素对收人计量的影响都无法如实反映,最终会计核算跟不上市场经济变化;其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也以收入的确认为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对收入确认原则是不同的,如果片面追求制度合一,就会造成该项信息失真,使企业决策失误。

(2)企业经营的市场化要求二者分离。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已经转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会计上体现为利润与税收分别核算,也就使两项制度分离成为必然。其次,企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已经趋于多元化,民营、私营企业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二者合一的会计制度对他们更加不适应。最后,市场经济要求等价交换,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结合点是分配机制,从税收角度讲,两者存在一定矛盾,国家干方百计保证税收收入,纳税人想尽办法少交、不交税,而税务会计的出现恰恰满足双方的要求,合理的税务会计制度既保证国家税收要求,又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对经济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新的会计制度,取消行业准则。统一会计制度,不论经营范围和所有制形式如何,财务会计制度唯一,要求企业真实反映和核算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他非经济因素影响,包括税收在内,同时财务会计也具有了一定的弹性,不同企业可选用不同的具体规定,这些都相应要求建立税务会计制度。

3.1994年开始的税制改革使我国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等进一步完善,使建立单独的学科成为可能。新税法对税务的会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条例即对费用的扣除、收入的确认、资产的处理作了规定,新税法也明确说明财务会计与税法不符时以税法为准,新税制在会计核算上的明确,使得建立税务会计有了法律依据。

4.两者分离是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税务会计在国际上已成为独立的学科,随着我们对外交往的增加与世界经济结合度越来越高,国外的企业走进来,我们的企业走出去,这就要求我国的税务会计必须尽快完善,早日融人国际经济舞台。

前面所述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说明了税务会计有自己的核算主体、核算对象、核算方式、核算目标。两者在质上的差异决定了税务会计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性,从完善会计学科的角度讲,建立税务会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二、两者分离的可行性

1.税法的逐步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在完善税法方面所做工作越来越多,新的《税收征管法》出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也将统一,税法对会计核算的规定明细化,税务会计的法律基础是坚实的。

2.会计理论体系的健全。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实力大为增长,会计理论也有了很大发展,理论方面为税务会计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几年来会计、税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使税务会计的建立有了更充足的人力资源。

三、我国应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混合模式

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英美那种财税分离的模式,也不宜采用法德那种典型的财税合一的模式,而应当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混合模式,即应当是在认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一定差异的基础上互相吸收彼此的合理内核,互相借鉴,更好地发展和完善自己,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而不应无限夸大两者间的差异。这种混合模式与日本的混合模式也不同,不应仅仅是单方面的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而应强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相互协调发展。

结合目前的情况来说,由于这几年我国会计改革的步伐较快,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会计国际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国发展的需要。因此,目前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借鉴国际惯例,从保护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出发,从更高层次地体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社会成员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科学结合的需要出发,税法要主动向会计准则靠拢,有限度的允许企业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选择,逐步采纳会计准则的一些精神,允许企业采用快速折旧法,许可各种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还要改变纯粹为纳税需要而明显违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的一些会计处理方法,如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补充规定等。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四、社会环境决定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应“过度分离”

财税发展论文篇(6)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双重影响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为税收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税源。一种先进的交易方式出现必然会带来经济更快的发展,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可分配财富,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二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技术可被税务机关采用,有利于改进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水平和税收管理效率的提高。然而,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更多的是问题和挑战。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这就使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以数据为核心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动摇了传统税收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

(一)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目前世界上存在的税收管辖权有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都同时采用属人和属地两种税收管辖原则,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通常以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缓解或消除。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混淆了对现行税制中纳税地点的确定标准,如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消费地等概念的混乱,这就导致了税制设计的困难。

虽然电子商务对属人管辖权的冲击并不严重,但由于对居民公司以及跨国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掺杂了很多地点因素,使得这种影响也显露出来。如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判定一个公司是否为法人居民的管理中心、总机构、主要营业地等标准不再具有一致性,因而使属人管辖权出现争议。

(二)对某些税种的影响。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对应税行为的判断上。原来有形的货物在电子商务下可以数字化,最典型的如图书报刊类,这样就使这类产品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从而为增值税的设计带来困难。

在营业税方面,目前我国营业税以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在传统的交易中,劳务的发生地和劳务的提供地以及消费地融为一体,但对电子商务来说纳税地点就变得难以确定。如不在同一地区的甲乙两公司,甲公司为乙公司通过网络提供软件的维修服务,那么这笔业务的劳务发生地到底是甲公司所在地还是乙公司所在地呢?假设甲乙同在我国的不同省份,那么两省之间的税收利益势必要进行重新调整。而若甲公司是国外的企业,向我们国内的乙公司提供了这项服务,如果把甲公司所在地定为劳务发生地,按我国传统的税收原则征税,我国的税收利益就丧失了。由于营业税范围中的很多劳动行为都容易数字化,正如上面的例子,要区分这些行为来自哪个地方是相当困难的。

最后,电子合同和交易记录本身就是一种数据的存储,面对这些无形账簿,传统税制中的印花税也就无从征起了。

(三)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挑战首先表现在税收征管稽查难度加大,难以获得充分的征管信息。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就使得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的征收无据可依,再加上电子货币的使用,更使得交易无法追踪。同时,纳税人还可以用各种密码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对交易的征管难上加难。

在征管方面更值得关注的是在电子商务下容易产生各种形式的避税。这种先进的交易环境可以使企业选择在任何一个低税或免税的国家设立站点轻松避税。因此,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就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点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业实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挑战都是巨大的。对于那些集中度高、可控度高、中介依存度高、运用电子中介支付,以及非数字化产品,他们对现行税制和对税收征管的挑战是比较小的,如金融业、证券业、网上期货与现货交易、电力、自来水、煤气、电信、广播电视业、邮政以及美容美发,实物修理等行业实行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将很小,而其他行业实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挑战将是巨大的。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经济理论分析

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这一问题,曾引起激烈的争论。反对征税方的主要观点有两个:一是目前电子商务处于起步阶段,应该积极扶持,而不是征税;二是现有的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征税成本巨大。主张征税方的主要观点是: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贸易方式,对其给予任何税收优惠,都是对传统商业公司的不公平;同时,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仍是电子交易输入大国,如果不征税,那么从国际的角度来看,对我们来说也是不公平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主张征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已逐渐成为主流。

税收原则是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评价税收政策好坏、判断税制优劣的标准。不同学派的经济学家对税收原则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对税收原则的分析一般围绕税收与财政、税收与公平、税收与效率等方面进行,形成税收的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一)对电子商务征税符合税收的财政原则。税收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一定时期的政府活动筹集资金。据塞迪统计显示:2001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是1088.2亿元;2004年则达到4800亿元;2005年达到6800亿元。电子商务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广大的税源,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又十分巨大,发展势头强劲,如果采取妥当科学的方式对其征税,无疑可以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是指社会成员的税收负担应符合公平标准。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条件相同者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二是条件不同者缴纳不同的税收。我们可以将税收公平理解为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贸易方式,并没有改变贸易主体的市场参与者身份,也不会使其脱离社会成员的身份,因此,理所当然要按照普遍征税的原则对其征税。

再则,只有对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平等征税,才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比如,各传统的零售店就认为,如果仍旧对网上销售免税,他们在不久的未来将无法与网上销售商竞争。在我国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的今天,政府应该努力给网上、网下销售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对电子商务征税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税收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主要体现在税收中性上。税收的中性,是指政府课税对纳税人的市场行为选择不发生影响,不给纳税人带来超出税款之外的额外负担,不干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在一个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市场起着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虽然市场的建立与维护离不开政府,但政策因素应该是第二位的,其发挥作用的程度应小于市场。西方的经典经济学早已论证,完全竞争的市场是最优的市场,它能使厂商和消费者效益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税收作为一种资源再分配的方式,其实施应以最小限度地影响自由竞争市场的效率为前提。简单说,税收中性就是不对市场主体的行为造成扭曲,否则就会降低市场机制作用的效率。美国经济学家古尔斯比指出:“对电子商务征税会减少电子商务交易额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不应该对这种商务征税。出于避税的目的而将交易从传统的零售商店转移到网上进行是很明显的经济扭曲。”也就是说,如果只对传统商务征税或对电子商务课征较轻的税负,除了会产生市场公平问题之外,还必然会影响人们的市场选择策略,降低市场运行的效率。

税收的行政效率是指税收征纳过程所发生的费用最小化,也就是征税和纳税的成本都最小化。对于电子商务而言,现行的很多征管措施仍然符合其发展要求,但现有各项税收征管措施的电子化水平急需提高,并且要通过广泛应用新兴技术提高税收的征收效率和服务水平。对电子商务采用电子征税的方式,将会提高申报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税收成本。对纳税人来说,申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结算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入库。

所以,对电子商务征税不仅是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要求,也是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必经途径。

三、我国税收面对电子商务应采取的措施

(一)改革完善现行税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这就需要对现有税法进行完善。

首先,要对电子商务交易中各税种的使用范围进一步加以明确。按照交易的完整性,电子商务分为离线交易和在线交易。离线交易是指以电子方式缔结合约,而货物和劳务是以传统方式提供的。在线交易则是指货物和劳务最终也是通过网络提供。对于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如无形资产、音像制品等征收营业税,如果这些产品的提供者是居民纳税人,可以对其征收所得税,如果是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征收预提税。对于离线交易仍应征收增值税。

其次,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适用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虽已有较大发展,但仍远未达到盈利的规模,众多的电子商务网站还处在吸引用户的阶段,即处于“培育市场阶段”。就整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手段、范围、交易人数、安全认证等均处于初级探索过程。虽然从长远看对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要公平税负,但其目前作为我国的新生事物,尚未发展成熟,政府还是应该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

(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

首先,加强税务机关信息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以及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真正实现电子申报、电子结算。电子申报解决了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实现了申报无纸化。电子结算解决了纳税人、税务、银行及国库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同时,应开发全国统一的征税软件,改变各地税务机关在软件开发中各自为战的局面,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其次,可以建立全国性的网络商务中心,规范网上交易。从法律上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以便全面掌握网上交易情况。网络商务中心应与税务局信息中心、纳税人及银行结算中心联成一个规范的网络,税收各环节之间传递征税所需信息。网络商务中心可以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缴税款。

再次,在尊重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各国政府应加强合作,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跨国公司内部电子商务转让定价问题,以及国际避税问题进行协商,制定相关准则,以确保各国的税收利益。同时,还要注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分配问题,发达国家是电子商务的主要输出国,由于进口征税存在技术困难,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输入时失去了法律屏障,因此,国际税收协定在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上要给予足够重视。

财税发展论文篇(7)

(一)循环经济的界定政策不明确

循环经济的发展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对循环经济给予了巨大的扶持力度和优惠力度。但是,对于循环经济的界定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政策能给予区分,这就导致许多企业打着循环经济的幌子来骗取政府部门的优惠。这就会使许多不法企业谋取到高额利润,从而扩大生产力度,这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相悖的。而那些真正的循环经济企业却会因此得不到应有的扶持和奖励。此消彼长,会对循环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循环经济这种发展模式的区分在国外已经有了大体的模式,而国内信息交流的局限也是对循环经济界定不明确的一大原因。

(二)循环经济企业税务依旧较高

发展循环经济是能够造福子孙后代的经济发展模式,政府必须拿出诚心,且加大力度扶持。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循环经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需要缴纳高额的税款,导致循环经济企业在资源循环利用、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发展创新上不够全面充分,技术资金的投入就会减缺。同时,技术的发展也会变慢。而发展循环经济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的国家就会大力减免循环经济企业的税收,乃至不征税。用这种方式来加大对循环经济企业的创新投入。但是,我国政府对资源与环境的投入过少问题由来已久,日本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已经达到了国民GDP的4%,而我国的投入仅仅占国民GDP的1.5%。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并不是十分重视,想要达到“治大于污”的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企业税务优惠针对性较差

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会衍生出许多种类的循环经济,包括水循环和其他资源循环等。这些多种形式的循环经济会有着各自的特点。但是,现行的循环经济税务优惠政策缺乏足够的循环经济种类的针对性。比如,适合水循环经济的的税务优惠政策对其他种类循环经济不尽合适。这就会导致大量的资源流失和循环经济发展缓慢。

(四)政府绿色采购不合理

虽然我国对政府的采购问题已经进行了多次研究,也已经产生了很明显的成效。但是,至今还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正在制约着经济的发展。首先,政府采购的规模较小,并且与发达国家一比就会发现,我国的政府采购支出远远低于其他发达国家,所占比重太低。其次,所采购的绿色产品缺乏明确的认证制度,有很多不符合绿色产品的商品鱼目混珠进入采购的范围。另外,政府的绿色采购行动没有真正的起到带动优秀企业发展的作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五)对循环经济的激励政策是短板

这一问题的存在方式主要是两方面,首先,对循环经济的激励方式的缺乏。目前,我们国家发展的循环经济企业都面临着制约多而激励少的窘境。另外,对循环经济仅有的激励机制力度不大。这就是政府财政投入的缺乏,对循环经济企业的优惠力度不大,导致循环经济发展缓慢。

二、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措施

(一)加大政府财政补贴

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的成长都需要来自多方面的力量的维护和扶持,循环经济的发展也一样。国外在这一点就做得很好,每年对新兴经济的发展投入就占了当年政府财政支出的8%~10%。我国的环保事业起步较其他国家晚,更应该加大财政投入。我国也应多向发达国家学习优秀之处,为推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事业的研究和发展,应加大对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投入。

(二)设立优惠贷款

国外对循环经济的企业不仅仅会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还会对许多企业提供优惠的贷款政策,不仅贷款金额多于其他企业,贷款的利息还会比其他企业少许多。用这种方式来扶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效。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不仅场地要求较高,对科技的要求也很高。因此,投资多,获利周期长是其一大弊病,资金就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一大因素。所以,我国应建立专项资金,为其提供优惠贷款,扶持其成长。

(三)政府采购的带头作用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采购行动势不可避免的。但是,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大环境下,政府应起到带头作用。积极采购绿色产品,对不合格的“伪”绿色产品坚决抵制。同时完善绿色产品的界定机制,让好的产品受益,让不好的产品进行改进。

三、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措施

(一)改进多种资源的税收

我国资源数量丰富,但是我国的人口基数也众多,平均到每一个人头上就显得捉襟见肘了。因此,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首先要在资源上下功夫。自然资源有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所以,政府需要调整资源税款,调高不可再生资源的税款,同时相应降低可再生资源税款。对企业的资源使用形成一种正确的导向,使其多多使用可再生资源。

(二)把企业的排污费变为排污税

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排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排污费的征收难免会有些不法企业钻空子,不按规定排污。因此,在笔者看来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是一个正确的决定。这样使得企业自己产生排污的意识,可以刺激企业改进自己的排污系统和生产结构。这对一些落后企业的产业优化也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定点征收垃圾税

伴随着生产水平的提升,城镇的垃圾问题日渐突出,这给循环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早些年爱尔兰就开始征收垃圾税来减轻城市的负担。由此,我国也可以尝试征收垃圾税,使得居民能自觉分类处理垃圾,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财税发展论文篇(8)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财税发展论文篇(9)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要害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熟悉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熟悉、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熟悉,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非凡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重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假如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心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非凡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所造成的农民收益向工业领域转移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于城市职工,却要负担高于城市职工的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农业税等等。这些问题更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具有“本土性”的财税法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能够为世界财税法学贡献一份非凡知识的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阅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熟悉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实,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闻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熟悉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非凡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熟悉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阅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碰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治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财税发展论文篇(10)

 

财税文化是从事财税工作的干部职工在财税工作实践中长期积累,逐步发展形成的以价值取向、财税精神和理念、职业操守及行为准则等为主要内容的具有财税工作特色的思想体系,它是指导财税系统思想建设、业务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各方面工作的核心理念,是各级财税部门共同认可、共同遵守、共同维护的价值体系和精神财富。在新时期、新阶段,大力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税文化,对于带好队伍,凝聚人心,树立财税干部良好精神风貌,推动财税事业持续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当前财税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近几年,由于财税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财税工作面临的任务日趋繁重,财税管理越来越严格和规范,特别是管户多、工作量大与人员不足、责任加重的矛盾已成为普遍现象,导致有的干部职工一时难以适应,反映在具体工作中,表现为缺乏动力、缺乏激情、缺乏创新。为此,财税部门意识到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开始注重文化构建。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构建财税文化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1.1对财税文化的认识不到位

许多财税干部,对财税文化的概念不了解,不知道什么是财税文化。有的认为财税文化就是做做思想政治工作,或者就是举办演讲、各类展览等活动的综合;有的认为要开展财税文化建设,却没有实际行动;还有的认为现在讲财税文化有点遥远,为时过早。实际上,财税文化既不同于财税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更不是简单的搞搞文体活动。财税文化是以人为中心的新的管理思想,文化管理是世界管理的大趋势。财税文化是随着财税的诞生而诞生,是随着我们的财税事业的发展而发展。我们要搞财税文化建设活动要做的就是要将我们的文化进行总结、发扬和创新,能够使这种独特的文化氛围更加的浓厚,得到更大的发展。

1.2对财税文化的培育不深入

现在,财税机关已经认识到财税文化的作用,也想建设良好的财税文化,但还只是停留在局部。真正作为财税文化的主体的广大财税干部,虽然时刻在财税文化的空气中呼吸,但许多人还不知道财税文化的存在。有的则把财税文化片面地理解为穿制服,或是搞点财税形象宣传。未深入了解、宣传财税文化,也未将财税机关的共同价值观、财税组织精神、财税组织宗旨、财税系统行风、财税职业道德等用财税文化这根针穿起来,使这种文化没有得到大力的培植,以至于财税文化的特色不够鲜明。

1.3发挥财税干部的主体作用不显著

财税文化建设必须坚持财税干部的主体地位,以充分发挥广大财税干部的主动性、创造性。但目前财税文化建设远远未能发挥出全体财税干部的主体作用。财税文化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如果只是少数人冷冷清清地做,只能与财税文化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论文参考。

2.加强财税文化建设的措施和途径

财税文化建设是一个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它贯穿和发展于队伍建设、财税工作的全过程,更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从基础做起,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2.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确保财税队伍在政治上合格可靠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是建设财税文化的首要任务。论文参考。要提高财税干部的思想素养,必须从抓学习教育入手,把提高财税干部思想道德修养摆在重要的位置,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理想宗旨信念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财税干部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坚定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宗旨。坚持共产党的绝对领导,着力加强财税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财税干部队伍在政治上合格。

2.2建章立制,持之以恒

文化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它需要一个逐步培育、积累和积淀的过程。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各级财税部门要成立财税文化建设领导机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具体。要确定牵头部门和工作机构,负责计划制定、日常组织、监督落实等工作。各部门要协调配合,狠抓落实,形成上下齐抓,左右联动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相应配套措施。要根据财税文化建设的特点、要求和规律,制定相应的计划、措施、制度等,使财税文化建设有计划可循,有制度可依,有措施可用。形成各具特色、所有部门积极参与的财税文化建设氛围,并将此贯穿于财税工作各个环节之中。三是加强目标考核。因此,各级财税机关要将财税文化建设摆在与开展经济工作同样重要的位置,要用抓开展经济工作的力度来抓财税文化建设,要用考核其他财税工作的力度来考核财税文化建设,使财税文化建设成为财税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3实事求是,讲求方法

在财税文化功能定位时,要考虑财税部门自身的性质、行业的特点和文化背景等因素。一是制定明确有力的目标。目标就是方向,总体上,加强财税文化建设,要紧紧围绕财税部门“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倡导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财税干部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提高干部素质、增强敬业精神、构建和谐环境的目标,推动财税事业健康发展。实践中,要根据现有水平,制定出符合实际的财税文化建设阶段性目标,并对这一目标进行分解落实。二是形成全员参与的氛围。财税文化建设不仅是“一把手”工程,不仅是各级领导的事,更是一项群众性活动。群众的广泛参与是财税文化建设的力量源泉和意义所在。缺少了这个“源泉”,财税文化建设就失去基础,就会失去推进的动力,难以进一步深入。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探索。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进步的灵魂。从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说明,离开创新就不可能发展。创新不是一时一地的事,而是整个发展过程中的事;不是一个领域的事,而是所有领域的事。创新财税文化建设,就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做到推陈出新并重,继承发扬并进,决不能墨守成规、顽固不化,必须顺应经济建设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必须在巩固和传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不断变革创新。

2.4营造文化氛围,满足财税文化建设的精神需要

财税文化需要有多种载体形式加以表现、升华和融合。论文参考。一是要塑造形象。优化办公环境,工作、生活区域要整洁卫生,票据、纳税资料、器材、交通工具、文件档案放置有序;营造具有浓厚的文化氛围,如建立形象窗、荣誉室、阅览室、财税文化运动娱乐中心等设施、场地;广泛开展具有财税干部职业特点的书法、摄影、美术、歌咏、读书演讲等文体活动。组织举办系列讲座,以鲜活的实例,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财税工作、财税文化建设的相互关系,开阔大家的视野。以新闻传媒为载体,开辟财税干部宣传阵地,提高财税干部的气质品位,陶冶财税干部的高尚情操。二是要增强内动力。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武装财税干部,以正确的舆论引导财税干部,以高尚的精神塑造财税干部,以优秀的作品鼓舞财税干部。要广泛开展融汇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艺术性、娱乐性等特点的寓教于乐的活动,深化树立、弘扬紧跟时代步伐的财税干部模范,发现、宣传财税干部队伍中闪光点。

【参考文献】

[1]谢旭人.加强税务文化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发展.中国税务,2005(12).

[2]邓泽文.论税务文化的构建.厦门大学,2007(05).

[3]周维平.税务文化建设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扬州税务学院学报,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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