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律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1 17:00:07

建筑工程法律论文

建筑工程法律论文篇(1)

一 高职院校建筑法规实训课程教学现状

第一,法律课程被忽视。法律课程包括法律基础理论课程(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专业法律课程(如建筑法规)和专业法律实训课程(如建筑法规实训)。但法律课程在高职院校中被忽视,这种状况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学生不重视法律课程。学生思想认识及学习习惯存在问题。高职学生重理轻文倾向严重,人文素养有所欠缺,学习的功利性动机比较明显。另一方面,学校不重视法律课程。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的课时量都占该课时总量的比例很少,比如我们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建筑设计技术专业的课程设置里2009级法律课程的安排是总理论学时48学时,实训没有,2010级法律课程的安排是总理论学时48学时,实训没有,2011级法律课程的安排是总理论学时32学时,实训没有。因不懂法在合同中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例子屡见不鲜,但法律课程在课程设置中却不被重视。第二,法律实训课程缺位。一方面,硬件不足。此处的硬件主要指法律实训课程的基础设施。许多高职院校没有相关法律实训设施,实训教学基地是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学过程实施的实践训练场所,是实施实训教学计划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软件不足。此处的软件指相关实训课程组织、管理制度。第三,教材与教学方法陈旧。法律课程本身给人枯燥的感觉,特别是建筑法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编撰符合高等建筑院校的教材已成当务之急。建筑法规课程的内容涵盖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涉及建筑企业的资质、工程的承发包、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及装饰装修等领域。内容涉及的建筑法律规范数量庞大,内容极其繁杂。由于教材的枯燥,导致教学方法的单一。传统的教学模式是教师在课堂上认真而又全面地讲述,学生被动地记笔记,教学效果可想而知。第四,师资队伍建设。良好的师资是教学成败的关键所在,但现实是缺乏技能型和"双师型"教师。

二 高职院校建筑法规实训课程改革的路径

高职院校法律实训课程教学模式的构建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等同于传统理论讲授课程,也不等同于实践教学方式的简单罗列,它需要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特别是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为基本任务。所以,高职院校应改变传统的讲授方式,而应侧重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一) 思想上重视法律实训课程

高职院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学生意识到其重要性。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接受正确的人生教育。模拟法庭试判活动不仅可以培养和巩固学生运用法律规范约束自我,依靠法律手段解决实际案件的思维模式。

(二)构建法律实训教学体系

所谓实训教学,是指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在学生学习了一定专业理论之后,由教师引导或指导学生亲自参加与有关专业课程相关的实践训练的教学活动。构建法律实训教学体系,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确立法律实训课程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学活动实施的方向和预期达成的结果,是一切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它是师生通过教学活动预期达到的结果或标准,是学习者通过教学以后能做什么的一种明确具体的表述,并对落实教学大纲、制定教学内容等起着重要导向作用。因此,要建立建筑法律实训课程,首先应明确其目标。建筑类高职院校的目标是培养出适应于各类建筑单位的高技术、高技能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在设置建筑法律实训课程目标时,也应以此为基点。

2编写法律实训课程教学大纲与实训教材。

教学大纲是根据学科内容和体系及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写的教学指导文件,是编写教材和进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以及讲授和实习、实验、作业时数分配等。建筑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大纲应该结合法律理论课程的大纲以及法律实训课程的特点,针对性地制定。另外,重视建筑法律实训课程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写。《建筑法律实训课程》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其内容应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的现实案例为主,重点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构成要件和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在证据部分,就可以以案卷为载体,重点讲解证据的概念、种类、对象,以及各自的特点和运用时应该注意的问题等。为了丰富其案例,还可以通过建立课题组,深入法院、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研究,和律师、法官进行研讨,并将结论纳入教材。

3改进建法律实训课程教学方法。

法律实训的方式有很多,例如课堂案例讨论、辩论,审判观摩,仿真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以及到法律部门实习等。对于实体法部分,所涉及的概念原理比较多,可以通过课堂案例讨论、辩论等方式进行,而对于像程序法这样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的,就可以通过审判观摩、仿真模拟法庭进行。其中,针对建筑类高职院校,除了采用课堂案例讨论、辩论和审判观摩等方式,还可以采取模拟法庭实训和法律诊所实训的方式。可以将法律实训的教学分为民法、刑法等各个单项项目,并有针对地进行。例如,在民法实训中,可以以合同法模块为重点,让学生模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各类建筑工程合同等。据任课老师反映,老师在上实训课的过程中,让学生亲自动手动口的效果会比传统的讲授型学生的接受度要高很多。另一个重点是法律文书写作的实训,对建筑类专业而言,学生在工作中,经常会用到合同,学生应具备一些基础的法律文书能力,以便应对各种法律文件。

(三)建成法律实训场地。

根据法律实训课程体系建设的需要,我们要建成一个模拟法庭(也可用于法律辩论实训教室)和一个合议庭办公室(也可用于法律咨询事务所实训教室)。模拟法庭实验室是进行法律实训课的场所,是所有法律实训课程的载体。对于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而言,需要200平方米的大教室一间,装修成模拟法庭,也可用于辩论活动场地。另外需要一间50平方米的教室,装修成合议庭,也可用于法律咨询事务所的实训教学。

(四)建立一支强大的"双师型"法律实训课程教师队伍。

提高法律实训教学质量,关键是教师,担任实训课的指导教师应该是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兼具的教师,对于一位只有理论知识而从未接触过法律实践方面的教师是难以胜任法律实训课教学工作的。通过人才引进、聘用兼职等多种途径引进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要鼓励实训教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不定期地深入到各法律单位进行岗位培训、挂职锻炼、实地办案等,积累教学所需法律经验和技能,从而达到"双师型"实训教师水平。同时,学院还可聘请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担任实训课程教学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业学科带头人的作用,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训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1]乔晓辉.建筑法规课程教学内容探索,科技信息,2009年第27 期.

[2]卓菁.案例教学在高职房地产经营课程中的应用.广西轻工业杂志, 2006第9期.

建筑工程法律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6-0053-01

《建筑法规》这门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等方。建筑法规专业性较强,内容繁杂,且工科学生普遍重理轻文,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导致课程气氛沉闷。教师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1 《建筑法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教学方法单调

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

《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时成绩

30%,期末考试成绩70%。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背。

1.3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

《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这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都能为学生将来从事建筑相关工作提供强有利的法律支撑。但由于课时量较少,一般为32个学时,教师无法对内容进行全面地讲解。在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不具备建筑行业的工作经历,分不清哪些知识是重点内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顺序进行讲解,重点内容不突出,导致学生无法准确的掌握重要的知识点。

1.4案例讲解阻碍大

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学以流水线的方式进行,老师先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再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由于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法律法规专业术语无法理解,进而无法进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师自己分析。但随着知识讲解的增多,学生对知识点会产生混淆,并逐渐失去耐心,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2 《建筑法规》教学模式改革

目前, 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规》课程新的人才培养目标。这就要求教师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2.1教学内容设计改革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要更注重对实用技能的学习和运用,即便是理论知识也要考虑它的实践性,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教师应在讲授理论知识过程中穿插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增加课堂实践教学环节。比如在讲授《招标投标》这一章节时,可以让学生观看有关视频,然后对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其次,把课程设计为模块化教学,将课程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工程建设从业制度、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法规、建筑法律责任及违法救济六个大的模块。同时,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时。

2.2教学方法改革

《建筑法规》的授课对象为法律基础薄弱的工科学生,因此在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要采用其他教学方法,把学习由单纯的理论积累变成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过程。

2.2.1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教学是一种新兴的建筑法规教学方法,主要让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使教学内容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顺序渐进地完成各项任务,让学生更好地吸收相关知识。如在讲解工程建设程序的内容时,给学生布置一个任务,让其在课堂上把工程建设的程序进行排序,通过任务的完成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2.2.2问题式教学法

问题式教学方法就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先提出问题,学生进行讨论并拿出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也可以由学生提问,在同学之间展开辩论,老师在学生辩论的基础上做小结,给出意见。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强调以人为本,教师要侧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并通过角色扮演将自己置于问题之中进行分析,探求解决的方法,改变了以往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2.2.4工程项目教学法

为启迪学生的思维,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中,选取1-2个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将该项目从前期阶段到验收保修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编写成案例,打乱教材章节顺序,按照工程建设程序来编排,并在课堂上按此顺序讲解,使课程内容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也使学习更贴近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卢士华.案例教学法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9).

[2]王晗璋.任务驱动-建筑法规教学中的重要一环[J].研究与探讨,2013(11).

建筑工程法律论文篇(3)

竣工验收是人们非常熟悉但又非常难以深入研究的课题,具有独立的学理价值,非常有学术深析的必要。它既是建筑技术行为,又是法律和经济行为,也是区分房地产和建筑工程的重要标志。不仅仅是竣工之后经验收达到合格状态,而且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房地产发挥经济功能具有经济有效性,原因在于技术、经济和法律上完成“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状态。据此,竣工验收渗透于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运行全过程彰显特有效用,需要构成分析、法学分析、经济分析、权益分析和行政控制分析以及衔接关系共同剖析其学理真谛。

关键词:

竣工验收;房地产;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房地产交付

近年来房地产在世界各地蓬勃发展,在中国更是超速发展。房地产依赖于前期的建筑工程,从自然进程来看,建筑工程原则上可以发展为房地产,其中,最关键的“竣工验收”是区分两者的根本标志和界定标准[1],因而,竣工验收在房地产形成过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当然具有相当独立的地位,为此非常有必要作为重要论题深析之。目前,将“竣工验收”作为独立论题研究具有挑战性,既从宏观上分析其地位,又从微观上作具体的理论剖析,并将若干相关理论串联研究,这些都是具有学术意义的理论尝试。

一、竣工验收的构成分析

竣工验收既是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关节,又是区分两者的重要界线,其本身具备整体性,同时还包括若干构成细节和具体过程。据此,从微观上分析竣工验收的构成要素,有利于全面分析其科学内涵,有利于进一步分析其法律、经济和权益等方面的属性及特征,为形成科学合理的竣工验收制度补充理论素养。竣工验收首先是整体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以下具体过程。

1.竣工事实。竣工是建筑工程的结束状态,由建设单位委托建筑企业建造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满足使用条件,即可以独立发挥效用,此时建筑企业可以结束施工,从而达到“竣工”状态,表明竣工是竣工验收中的第一道工序,完全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从法律角度来说是竣工的法律事实,从过程角度来说是完工的完满状态,从主客观角度来说是客观存在的竣工事实。

2.验收行为。建筑工程满足竣工的事实条件之后,还要接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单位的集体验收。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从行为角度来看,验收是多方的集体共同行为,由各建设参与方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并完成共同验收,从而在事实和法律上结束建筑施工行为,为验收结果提供行为基础。

3.合格结果。经过多方的共同验收行为,其结果有两个:一个是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满足使用要求;另一个是整体和分项无法达到合格标准,无法投入交付使用。前者是绝大部分建筑工程验收后的结果,后者是个别情形下建筑工程不能顺利转化为房地产的情形。据此,只有验收行为达到合格标准,即验收结论为合格,才能结束建筑工程状态,为形成完整的房地产准备条件,也进一步为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准备法律条件。

4.备案程序。备案就是存档备查,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即建设单位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3]。可知,备案是相对于审批的独立概念,只告知竣工的事实,法律上并不需要有关机构的行政审批,有关机构接受备案不提出反对意见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从基本构成方面来看,竣工验收既是整体行为,又包括竣工事实、验收行为、合格结果和备案程序四个方面,它们之间有严格的先后顺序,绝对不能颠倒,各个方面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效用。

二、竣工验收的法律分析

竣工验收既是法律概念,又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更需要作自我的法律分析。从法律角度分析,竣工验收是在事实行为和事实状态的基础上体现出法律思维,尤其是在从建筑工程向房地产转变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效用,完全可以说,没有竣工验收不可能有房地产,房地产完全取决于竣工验收的结果,其结果合格与否是建筑工程成为房地产的关键性要素。本文中没有特别说明时,竣工验收都指验收结论为合格状态,或者做这方面的理解。

1.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形成的法律标志。建筑工程要成为法律层面的房地产,在事实上必须要完成竣工验收,在法律上也要完成竣工验收,由参与建设的各单位共同检查建筑工程是否达到使用的合格要求,在几方面技术指标完全满足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各方共同签署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此后,建筑工程在法律身份上转化为房地产,两者之间只有“一墙之隔”(竣工验收),完全可以说这是房地产形成的法律标志。

2.竣工验收是安全责任的法律界线。开发房地产项目是一个漫长且充满风险的过程,其中隐藏着不可预测的意外风险,特别是建筑工程阶段,项目本身带有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稍有不慎会酿成悲剧,甚至造成破坏社会稳定的不良影响,轻则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带来经济风险,重则给相关人员带来刑事责任。区分不同阶段的安全法律责任,最简单易行的是竣工验收这一法律界线,即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施工项目的安全责任从施工单位转移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交付之后,转移给最终的使用者(所有者)。据此,竣工验收是划分不同主体安全责任的法律界线,从而督促相关单位主动履行安全职责,减少安全事故,提高安全质量,最终有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的社会效益。

3.竣工验收是权属取得、变更的法律前奏。权利人要取得房地产权利,所涉及的对象是可以交易的房地产单元,而构成房地产法律权利的前提是,不论是自建还是开发商建造都需要拥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利人在取得所有权之前,房地产项目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也就是说,房地产相关权属取得、变更都依赖于竣工验收,只有经过此过程,权属才能发生相应变化。反过来说,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利取得、变更的法律前奏,没有完整的竣工验收过程,不可能有后来的房地产权属关系。

4.竣工验收是合法性使用房地产的判断标准。房地产项目要投入使用,特别是权利人以合法手段使用的,最简单的外观判断标准为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并且达到合格状态。任何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被交付使用,如果在事实上使用不具备合法性,这就是违法使用建筑工程,而不是合法使用房地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合法性使用房地产的外观判断标准,既在事实上可以使用,又在定性上保持合法性,还在技术上提供判断标准。

5.竣工验收将建筑工程实物转化为房地产法律权利。从整体过程来看,开发房地产项目要经历建筑工程阶段(主要表现为建筑工程客观实物),一般不能完成法律上的自由交易(建筑工程交易不属于此),而法律上成熟的房地产原则上可以自由交易。据此推理,造成如此重大差异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房地产是法律权利,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竣工验收”,在验收合格之后将建筑实物转化为房地产法律权利。由此可见,对竣工验收的法律属性分析,主要体现为它是房地产形成的法律标志、安全责任的法律界线、权属取得的法律前奏、合法使用房地产的判断标准和确立房地产法律权利的前提。从总体上说,竣工验收为房地产整体权利提供法理动力,构成房地产的法律标志,可以说竣工验收与房地产孪生共存,没有竣工验收就不可能有房地产。

三、竣工验收的经济分析

竣工验收在房地产形成过程中,在具有法学意义的基础之上,还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对此非常有必要作经济分析。建筑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展为房地产,导致不同参与主体在竣工验收前后承担不同的经济风险责任,并享有不同的经济利益,还可以从经济层面判断房地产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1.竣工验收是经济风险责任的切换器。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都会经历无法准确预测的建造过程,由于存在各种无法预料的风险要素和随时可能出现的人为和非人为因素,导致很少有房地产项目按期竣工,一般会产生一定期限的迟延,这必然会增加建造过程中的经济风险。据此可知,在建造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控制工地现场,原则上承担此期间发生的意外风险产生的责任;当建筑工程成为房地产之后,建设单位原则上承担意外经济风险,区分的标志只能为“竣工验收”,形象地说它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切换了不同参建主体的经济风险责任。

2.竣工验收是管理控制责任的分界线。房地产被投入使用之后,需要由专业公司维护管理,委托方是房地产的产权人,导致管理房地产的最终责任人为产权人;房地产被交付使用之前是建筑工程,一般由施工单位控制管理建筑工程现场并行使实物控制权。从经济上分析,对房地产(建筑工程)的管理控制权具有不同阶段性,起分界线作用的只能是“竣工验收”,以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为判断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标准。

3.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发挥经济有效性的前置要件。建设单位开发房地产项目,最终目的是需要房地产发挥居住、办公、经营等原始功能,集中起来说要发挥经济效用,而此方面的前置要件是建筑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成为房地产之后,才能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用,没有完成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不可能在法律轨道上发挥经济效用。

4.竣工验收是房地产的起点和建筑工程的终点。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在整个开发过程中具有不同阶段性,建筑工程是相对长期的物理变化过程,从空旷的毛地开始直到竣工成形,一般有三至五年的期限;房地产在竣工投入使用之后一般有几十年的静态运行使用过程。区分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的关键因素是“竣工验收”,这在经济上成为建筑工程的终点和房地产的起点,为进一步作法律上的区分提供理论准备。

5.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的经济判断标准。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必须取决于竣工验收合格。从经济上判断属于房地产还是建筑工程,只能从是否完成竣工验收方面着手,只有参建单位共同验收并且都出具合格结论后,建筑工程在法律上转化为房地产,同时在经济上完成质变,即经济判断标准取决和依赖于竣工验收合格与否。由此可见,竣工验收本身具有经济意义,既是厘清经济责任、管理界线的重要经济判断标准,也是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的分界点,更是房地产区分于建筑工程的经济砝码。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重要目的是要顺利取得预期经济利益,而要确保经济利益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落袋为安”,必须尽早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房地产才能持续发挥经济效用(“活”的房地产),而不是长期停留在“死”建筑工程上。

四、竣工验收的权益分析

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的重要“关卡”,建造建筑工程的目标和目的是获得完整的房地产,将来通过房地产发挥社会经济效用,当房地产投入使用之后必然产生相应权益,而权益运行过程要取决于竣工验收,也就是说,竣工验收决定着建筑工程和房地产之后的权益分配。从权益方面来看,竣工验收本身具有权益性,并对房地产将来的权益分配、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1.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分配的转换点。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从立项开始,经过建筑工程,最终完成房地产项目,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权益分配过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全部由建设单位投入,非业主的参建单位从中获得权益,即权益由建设单位流出,非业主参建单位流入,而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房地产项目完全可以独立发挥经济效用,业主单位独自享有房地产权益。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分配的转换点,从此权益分配发生方向性变化,真正展现房地产的经济权益。

2.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过程的按钮。房地产有特殊的权益过程,当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正常竣工成为烂尾楼时完全是“负权益”,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并合格成为房地产项目时,才可以发挥经济效用,使之向正权益方向发展,达到当初开发房地产的既定目的并符合预定目标,之前的所有投资才有经济回报。竣工验收被形象地称为房地产权益的“按钮”,被按下来之后才有经济权益成为现实的房地产项目。

3.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结果的标志。房地产权益分配之后,竣工验收合格与否决定由谁享有权益结果,根据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确定不同阶段的权益结果。经过竣工验收之后,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全额享有权益分配结果,否则业主单位无法享有房地产权益结果,建筑工程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中,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意外风险,甚至可以说,竣工验收使房地产权益结果“落袋为安”。

4.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的引擎(必备前置)。房地产通过权益功能为相关主体带来经济权益,通过经济权益发挥社会效用,需要准备相应的前置条件。竣工验收合格是启动房地产权益的引擎,其作用在于将来持续发挥房地产权益,最终为业主创造源源不断的经济权益,进而为房地产发挥社会效用准备物质资源。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离不开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反过来具有权益性,决定和影响不同阶段的权益分配、权益过程和权益结果,不同参建主体按照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分配权益结果,在建筑工程成为房地产之后,各方主体按照事先约定和投资比例从中获取房地产权益,以体现“谁投资谁回报”的权益理念。

五、竣工验收的行政控制分析

从理论上说,竣工验收是各方参建主体在建筑工程完工之后,在建设单位的主导下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行为,是参建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作承诺保证的自律行为。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各参建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后,法律上还要将竣工验收合格结果报有关主管机构备案,体现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行政控制,目的在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事实上却为政府机关行政管制提供程序方便。

1.竣工验收的行政控制。这主要体现为是否同意竣工验收备案,只有参建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完全符合所要求的全部要件才有可能通过,换言之,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对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使否决权,不同意备案时,建设单位不得继续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影响。

2.竣工验收的非行政许可审批。2015年5月6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郑重宣告“‘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个历史概念,今天就彻底终结了!”所谓“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一度被代指为“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据此分析,竣工验收备案表面上是“备案”无须行政审批,事实上政府主管机关又完全按照行政审批方式操作,但这又没有《行政许可法》依据,是名副其实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前,国务院取消了所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这就使竣工验收变相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失去了法律依据。

3.竣工验收的行政监管。对竣工验收进行行政控制失去了法理依据,这要求转变管理方式,将传统的行政控制(非行政许可审批式备案)转化为事后性行政监管,既从宏观上引导竣工验收,又从微观上处置恶意违反竣工验收规定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事实监管体系,将竣工验收尽量交给市场,政府只是有限的“守夜人”,减少对竣工验收的寻租空间。竣工验收从法律性质上说属于私法行为,是各方参建主体的共同行为,而竣工验收备案是政府主管机关对竣工验收的行政控制,废除非行政许可审批之后避免走行政管理的老路,创新地走行政监管的新道,追求现代法治和管理理念。

六、竣工验收的衔接关系

房地产由建筑工程完善之后发展而来,最根本性作用是“竣工验收”。从物理过程、经济功能和法学角度看,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发展转化为房地产的“必经要害之地”。其实,竣工验收不是独立的概念、过程或行为,而是与其他要素之间还存在诸多衔接关系并发挥着连接作用。

1.竣工验收、竣工备案与交付使用的关系。这三者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在实质上必须经过参建单位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状态,然后才能申请竣工备案,一种观点是只要所有参建单位共同签署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开发商可以交付;另外一种观点是竣工验收合格还要经政府主管机关通过备案之后才能交付使用。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交付的条件是“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是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是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交付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并取得相应文书,竣工验收合格是竣工备案的前置要件,竣工备案是竣工交付的前置要件。可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只要竣工验收合格,房地产可以被交付使用,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通过备案。

2.竣工验收与权属登记的关系。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成为房地产,在法律上确认法律权利需要完成权属登记,反过来说,权属登记之前必须要经过竣工验收阶段并达到合格状态,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房地产登记机关有权拒绝提供登记服务,造成事实上和法律上不可能完成权属登记。建筑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以“房地产”身份运行,然后才能登记为法律权利,即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行为阶段)并达到合格标准(结果阶段)。无前述阶段过程的行为和结果,登记机关有权拒绝提供登记服务,原因在于登记的对象是“房地产”,而不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4]。竣工验收是权属登记的必备前置条件,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不一定能完成权属登记,而权属登记是竣工验收的发展方向,完成权属登记说明一定通过了竣工验收并达到了合格状态。

3.竣工验收与产权证书的关系。权属登记完成之后,登记机关向权利人颁发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权属登记将产权证书和竣工验收衔接起来,从而形成竣工验收到权属登记再到颁发产权证书的过程,权利人取得权属凭证让房地产财产权在法律上“落袋为安”。由此可见,竣工验收初步阶段衔接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并使房地产在经济上发挥效用与功能,在后续阶段衔接权属登记和产权证书,从而在外观实物和法律权利上衔接房地产与相关要素,甚至可以将其形象地称为“生物链条”和“法律链条”。竣工验收对房地产相关要素起衔接作用,并有利于发挥房地产的特有经济效用,进一步从房地产中发掘建筑工程的基础性“贡献”,让隐藏于台下的“默默无闻”(建筑工程)转变为台上的“功不可没”(房地产)。

七、结语

竣工验收合格并不仅仅是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的区分界定标准,而且对结束建筑工程施工和启动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另外还是合法使用房地产的法律判断标准。竣工验收具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通过具体分析微观属性和具体过程之后,在完善法律分析、经济分析、权益分析和做好行政控制分析的基础上,进而引申出竣工验收与相关要素之间的衔接关系。我们在使用房地产过程中,必须追溯建筑工程的特殊效用,从中领悟“竣工验收”的学术魅力以及它的经济和法律“功劳”。综上可知,竣工验收作为房地产相关理论的重要学术创新点,既保持了研究房地产的传统理论,又成为“老事新提”的学术“制高点”,在前人没有独立研究的空档期,从多方面立体提炼出“学理精髓”,引领学术研究继续向纵深方向前行。

参考文献:

[1]胡利明.论房地产区分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549.

[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S].

建筑工程法律论文篇(4)

线条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建筑方面也是一样,线条属于建筑过程中的一项最为基本的构成要素,在建筑的建造过程中,不同的建筑是线条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的一种体现。所以每个建筑上的线条都具有自己的独有的韵律与魅力。建筑环境上的构成会对建筑呈现的韵律提供一种特殊的氛围。使得建筑呈现出不同的艺术气息与文化上的氛围。

1线条韵律的艺术表现

相关人员在对建筑工程进行艺术设计时,在立体的建筑空间里,让线条采取交错的形式来对建筑进行建造。因此,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得知建筑结构的艺术特色是通过线条所产生的韵律而决定的。建筑艺术的表现方法基本上与其他艺术的体现方法是相同的,因为与不同地域中的文化特色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在不同的地域中,所产生的韵律方式也是不同的。如有些建筑的风格是让斜线构成尖角的形式,而还有些建筑是采取弧线的艺术方式来呈现出建筑的柔美性;还有一些建筑大部分所使用的线条是直线,从而更好的体现出具有地域风情的建筑特色。在我国古代建筑中,主要使用两种艺术形式:一种是方线条;另一种是圆线条,在一定程度上很好的体现了较高的艺术价值。在最初的建筑里,主要用线条的形式来充分的表达出人们的情感以及建筑特色。线条所产生的韵律不管是从哪种角度看,都有着特别的魅力。在世界各国中,随着文化和艺术的不断发展下逐渐演变成自身的发展形势。建筑设计艺术中主要体现以下两种表现是手法:其一,竖直方向的直线,该形式的线条在一些国家建筑中能够得到较好的体现;其二,水平方向的直线,能够呈现出均衡的感受,让人们可以感受到松弛感,与此同时人们通过水平的直线来带来遐想,如在一片祥和的水面上有着无边无际的天空。和垂直方向的直线进行比较,水平方向的直线可以让人们感受到艺术所产生的惬意。

2线条韵律对环境艺术氛围的营造

线条和建筑都艺术的表现形式,其艺术语言也是独特的。建筑艺术设计过程中的线条韵律不仅能够表达出丰富的艺术情感,还可以营造独居艺术特征的也建筑环境艺术。建筑环境艺术中体现了线条韵律和环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通过线条韵律所表现出的情感艺术只有与建筑环境相互融合,才能够表现建筑设计艺术的和谐和协调。线条韵律对环境艺术氛围的营造首先表现在对于艺术氛围整体、统一的构建理念。建筑中的线条是依附于建筑之上,而建筑又是依附于环境之中,因此脱离环境的线条是不存在的线条韵律对于环境艺术氛围的营造首先便是对于建筑设计艺术中固定元素的艺术表现,这种表现一旦确定便很难更改。如同一个人的骨骼一旦确定,这个人的一些基本特征也就固定了一样,后期的装扮也只能是在这基础之上的一些简单装扮,而无法从本质上改变一个人的整体艺术特征。线条韵律对环境艺术氛围的营造其次表现在对于一些半固定环境艺术元素的设计,也就是建筑的内部设计。

3线条韵律在环境艺术中的解读

线条韵律的最主要的艺术手法是通过不同的排列组合创造出不同的艺术气息,环境上的艺术与建筑上的线条有着交相辉映的艺术特点,环境上的作用就是会对艺术呈现出的氛围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环境的上的氛围会成为艺术呈现上的印迹,无论是在什么地方或是处于什么时期,环境都会给当代或是当地的建筑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也就是说会给当地的艺术烙上环境文化的印迹。作为线条的韵律来说不同的时期会给线条艺术下一个不同的定义,就是说不同的年代人们对于线条上的理解也是不同的,举例来说,我国不同年代的建筑就有不同的艺术特点,考古上的专家学者也是依靠这些特点对不同年代的建筑进行鉴别所以说不同年代上的建筑在线条的表现手法上也是不同的,拥有不一样的美感。环境上的背景会直接导致文化上产生不同的属性与不同的艺术特征。一个环境的形成不可能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同样的环境对于建筑线条上的影响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建筑上的艺术表现手法也是在长时间的沉淀下而形成的,并且随着时间的发展,艺术手法也会渐渐的得到改变人们的审美也会在时间的推移下而得到发展,所以说一出建筑上艺术表现手法会因当时文化环境的影响而表现出不一样的韵律,这种艺术上的韵律就是对那个时代文化环境最好的诠释与高度的概括。在文化环境影响力中较为明显的一条就是线条上的韵律,不同的时代赋予线条不同的美感与处理手法。例如明代的建筑在线条的处理上比较圆润并且有张力。而到了清朝,线条上的艺术手法就得到了发展与改变,人们开始开始将建筑上的线条变得庄严有气势。建筑上的线条艺术表现手法会对建筑环境文化氛围产生体现的作用,还会对建筑所处的文化社会环境,与艺术上的线条表现力产生决定的影响力。社会文化环境与建筑艺术表现手法,这两种不一样的艺术氛围在时间的流淌中会构成一副和谐的画面,两者会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建筑艺术上的表现手法会很直接的将当时的文化氛围融入进创作的建筑工程中去,这些文化氛围可能表现在工程的整体造型上,也有可能表现在建筑工内部的细节上。例如敦煌的莫高窟,因其所处的特定年代与特于特定的地域环境,造成了他恢弘巨有气势的整体艺术表现手法。

4结论

通过对环境氛围对于建筑线条上的影响论述,可以得出建筑上的艺术灵感主要来自于环境上的影响。而建筑所营造的艺术氛围主要体现在线条上的运用。在建筑建造过程中如果将线条的艺术运用良好的话可以有力的体现出设计人员心里所要表达的艺术想法与整体灵感。不仅让人们可以感受到艺术家内心天马行空的想法,还可以体现出艺术家在创作上的文化艺术功底。在建筑的建造过程中,如果建筑可以对,环境进行实地的考察并用线条的韵律进行着重的体现。可以让线条上的韵律发挥最大的效用,使得整体建筑的效果能与当地的文化氛围形成良好的结合,并完整的体现出当地的文化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将艺术与设计师内心的想法进行整体的呈现。让人们在欣赏中得到艺术的熏陶与心灵上的升华。

参考文献

[1]金班逸,王晨松,张一峰.科技与人文的融合———探究环境艺术设计的现代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0).

建筑工程法律论文篇(5)

房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是围绕房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方面进行的指挥、协调、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博士论文,房屋建筑。质量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房屋建筑施工项目按照规定的要求圆满地完成,并使项目所有的功能活动按照预期的质量要求得以实施。博士论文,房屋建筑。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不仅影响到房屋的居住,而且关系到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开发单位的发展。材料质量、房屋设计、施工工艺、技术措施、质量管理制度、地形地质等都会影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因此在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该利用现有的资源条件,探索先进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方法,确保房屋建筑项目质量。

一、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研究现状

(一)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意义

1、质量是居民工作生活的保障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同时也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为了满足居民越来越高的消费生活需求,房屋建筑行业因不断提高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和居住水平。

2、质量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①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效益的基础

取得经济效益是建筑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首要目标。各种各样的经济效益途径,必须以保证产品质量为前提。只有高质量的房屋建筑产品才能赢得市场的认同,才能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够得到业主的认同,才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的保障随着建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屋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之本。只有取得优良的质量,才能保证企业竞争力,才能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

③质量是社会经济和技术水平发展的综合体现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从粗放型向集约型、量变向质变的转变,因此,我们因不断强调质量的重要性,形成以质量竞争为主,在质量的保障前提下,不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发展科学技术水平。博士论文,房屋建筑。

(二)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还处于发展过程中,房屋建筑施工项目的现状不容乐观,质量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克服存在的问题,并充分借鉴国外和先进企业的经验,并大力进行质量管理方面的创新,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1、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从粗放型向集约型、量变向质变的转变,因此现阶段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或多或少还带有计划经济的旧体制,还存在着政企不分、政出多门的状况。一些政府部门执法不力,导致行业内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不能得到有效遏止,建筑市场管理混乱,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施工企业和人员法律意识、质量观念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地方性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颁布实施,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有强制性规定,但施工企业法律意识、质量观念单薄,没有尽到房屋建筑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缩短工期,违反了质量管理中的操作规范,造成房屋质量下降。

3、施工人员素质低以及材料、机械设备落后

施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是一些农民工,文化程度低、质量安全意识低、技术素质低等问题。并且在实际房屋建筑施工时,缺乏技术熟练的工人,缺少系统培训。材料是房屋建筑施工的基础,直接影响了房屋质量。

4、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控制不严格

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是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力的质量监控能使工程质量做到防患于未然,能控制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

二、加强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针对我国目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施工企业和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建筑材料的采购管理以及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等几个方面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管理机制,引进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并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规程办事。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度、技术复核制度、现场会议制度、施工过程控制制度、现场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博士论文,房屋建筑。[4]ISO9000 国际质量认证体系是一个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贯彻ISO9000 系列标准,建立和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融合ISO14000 环境标准以及ISO18000安全标准。

(二)提高施工企业和人员法律意识、质量观念以及技能

施工人员必须树立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意识以及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质量观念。并且为员工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技术和管理专业水平的培训,以及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了解掌握,全面提高房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加强材料管理、引进新型施工技术

材料是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必须全方位控制材料质量。建立严格的材料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材料的监控,同时加强材料的堆放与保管,确保工程实体的质量。建立完善的施工机械系统,引进先进、适用的施工新技术和新工艺,并且应用先进的集成化、智能化信息统计技术,不断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控制

建筑工程法律论文篇(6)

一、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现状

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其投资大、规模大、工期长、生产环节多、影响质量的因素多等原因,极易发生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不但引发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担忧,也让公众对工程背后的问题更加关注,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大型建筑工程何以事故频发?它们在各个环节是否做到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规范?如果没有,那些违规建筑又何以在验收环节中被贴上合格的标志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①。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综合的,动态的。有些现象的背后是问题,问题的存在有原因,诸如法律意识淡薄,主观认识存在偏差,知识结构不尽合理,人才投入明显不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硬件设施不够完善,职责不清,责任心不强,监督检查不严格,监督服务跟不上,合法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等,这些都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为加强我国建筑行业管理,规范我国建筑市场,2014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启动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这段时间以来,全国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可以说是“总体受控,稳中有升”。但我们需要看到,在取得一定成绩的背后,仍然有不少质量安全不达标的工程项目存在,仅住建部7月22日下发的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文件中,涉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就占大多数。可见工程质量安全任重而道远,仅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治理还不够,更多的是需要整个建筑工程行业对自身进行规范,律师的工作和影响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不少律师在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了其作用。

二、律师在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中的作用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一直是建筑市场中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但在市场操作中,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却长期存在,屡禁不止,并成为引发一系列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万恶之源。《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效力及处理原则虽有相应规定,但各部门的执法规范不统一,造成之前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有法难依、违法难究、执法不严、难以执法的尴尬局面②。自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查处都做了明确,办法的适用对建筑行业久治不愈的顽症进行了有效的专项整治,在工程分包问题上的市场不规范操作也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对查处转包等违法行为,律师除了可以帮助当事人加强工程管理,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从而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一)引导作用

住建部施行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各方市场主体都提出了规范自身行为的相应要求,律师要做的是引导企业,根据管理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自查自纠,加强项目管理和分包管理,杜绝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提醒作用

不少工程项目负责人之前抱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侥幸心理,千方百计规避监管。此次办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并鼓励举报转包等违法行为,这会成为主管部门认定查处违法行为的案件来源,也会成为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旦发现工程项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应当及时提请当事人高度重视,必要时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举报。

(三)规范作用

承包项目负责人如不按本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实施有效管理,内部承包会演变为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加强项目经理的授权管理,及时修订内部承包的主要标准,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控制和区别挂靠和内部承包的界限。

(四)保障作用

在工程施工中,项目负责人成为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企业全权人,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律师要注意加强授权管理,预防表见,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关键是要通过相应的管理措施,使相对人对分包负责人的权限知晓。

三、及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服务

从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现状看,律师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是必要的、必然的,这是律师房地产业务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律师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一个重点所在。一般来说,律师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因不同工程项目的差异,律师提供服务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律师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并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具体的服务。不过总体上看来,还是存在以下几方面共性的内容:一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依据。即律师向当事人告知和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二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在这一阶段,律师的主要服务内容是保证取得土地的合法性,并帮助建设单位处理好一系列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订立工作,协助其进行审批、请示、报告,缩短审批时间,使工程得以顺利开工进行。三是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主要是参与项目设计合同、委托测绘合同、委托勘察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与修改。四是为施工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要协助施工单位依约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等,积累和保管履约资料及反索赔资料,帮助施工单位加强项目文件、资料管理;五是为监理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对验收、交接工作提出专业性法律意见。六是建设项目交付后的工程质量法律服务。这一阶段包括律师参与项目工程的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为当事人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七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处理。这部分工作在律师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中占很大比例,内容主要是律师建筑企业进行案件诉讼与仲裁。八是为建设施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相比之下,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比诉讼更有必要,主要工作是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日常法务管理为目标,并将施工合同管理作为重点,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管理,也是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一个重点工作。

四、建议修订完善我国建筑行业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经由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正,分为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8章85条。它作为建筑领域最基础的核心性法律,其适用在法律实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实际问题的复杂多变,《建筑法》中原有的一些条文在新型问题面前显得捉襟见肘、处处被动。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建筑法》中关于质量安全的条文有近30条,但大多只是笼统概括地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提出要求,这些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操作性,也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查阅建筑领域其他法律法规,也大多如此。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的造价有直接的关系,足够的资金投入是保障质量安全的基础,一旦造价过低,就会增加施工企业经营压力而疏于管理,对材料质量无法保证。但现在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只对最终质量结果有要求,缺乏对过程中投入的明确性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一种奇怪的现象,即资金不足的建设单位为了上工程,往往采取先将工程报批然后找有能力垫资的承包商垫资施工的办法,但却以承包商无力垫资、拖欠工人工资、拖欠材料款、降低工程质量为代价。更有甚者,还有不少项目存在恶意压低造价的现象,很多投资商只追求低价效应,承包人投其所好,将工程价款压得很低,甚至失去了利润空间,为了取得利润只能铤而走险,削减工程款,在管理成本上、建筑材料的质量和用量上做手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的低劣。如有媒体披露有地方公开将建筑钢筋材料故意拉细后出售进入建设工地的情况,又如,一些强度要求较高的建筑工程应该使用商用混凝土,但施工部门出于减少水泥和合格砂石用量的目的,故意使用人工搅拌。这些质量不过关的工程往往在验收时蒙混过关,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惨剧。建筑法律法规只对质量提要求,却忽视了对于资金的硬性规定,这是法律实务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对律师执业时具体适用《建筑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需要律师积极地寻求解决办法,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影响去推动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五、结语

法律不是摆设,不能没有实效性,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在法条中找到解决方案,因此,律师要积极地推动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建筑行业实务。同时律师应了解、知晓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进程,做到有的放矢,早做准备,提请当事人更加重视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预先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项目管理,为顺应建筑市场的整顿,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新刚.推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6).

[2]朱树英.我国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的认定、查处亟待统一标准[EB/OL].2014-10-17.

[3]曹玮,黄涛,朱峰.关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看法[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3).

[4]陈涛.谈5号令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来的变化[J].山西建筑,2013(33).

[5]吴俊芳.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防治对策[J].城市建设,2010(12).

[6]陈君.论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模[D].华南理工大学,2005.

建筑工程法律论文篇(7)

建筑工程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础项目,是整个国家发展的核心,在城市化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施工与一般的项目不同,建筑作业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任何一个环节都与多方面内容相联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管理是做好规划,促进建筑工程发展的关键。通过准确的数据显示,由于法律上的缺陷造成的建筑工程问题时有发生,不利于稳定项目施工。虽然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对法律法规的重视度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落后阶段,再加上起步时间较短,行业规范还不够健全。

一、《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建筑法规是规范建筑行业生产、施工的基本准则,在整个土木工程、设备安装以及线路架设中起到基础性作业,也是协调好整个工程发展的有效手段。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坚持课程教学的改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满足了市场经济的用人标准。随着现代化市场的推进与演变,城市建设对土地综合开发有了新的认识,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即便目前的法律规范较为全面,但是由于行业复杂性的影响,其中还是存在诸多不足。从高校教学环节进行完善,实施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目前教学工作的治本之策。也只有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强化教学,并通过多种方式调动学生积极性的关键,与社会的用人标准相契合。

(二)行业特殊性要求法律与建筑知识的整合。法律学科是一门综合性知识,与多种科目具有紧密的联系,在建筑施工课程中融入法律规章,既可以加强技术教学,也可以培养综合素质过硬的学生。建筑行业虽然不属于法律体系科学之内,但是却涉及到很多专业的规范知识,开设建筑法律课程,可以构建学生的法律框架,完善学生的综合素养,并解决就业难的现状。

二、高校《建筑法规》课程教学存在的不足

(一)对课程教学缺乏重视

与建筑工程专业课相比,建筑法规课程的课时安排较少,学生和教师都过于关注建筑的安全与质量,工科生也习惯用计算、图示、坐标等方法解决问题,对法律这种“文科”内涵多的课程不够重视。另外,很多高校将建筑法规设置为选修课的内容,导致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教学不够细致,无法让学生掌握建筑法规的核心内容。

(二)教学方法单一

教学方法是教师采取的教学手段,多样化的教学办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弥补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实现互动教学。《建筑法规》课程偏于文科知识,对学生的记忆力有很高的要求,许多教师无法摆脱教条式的教学策略,灌输式的课题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导致教学无法深入法规的内部条例,不利于帮助学生理解其中的内涵,影响了教学的质量。

(三)课程知识点繁杂

《建筑法规》涉及到施工的各项细节,与选材、技术、管理都有密切的关系,知识点多样且杂乱,招投标、制度规范都是学生需要掌握的重点。由于知识的繁杂性,教师在教学中无法把握重点内容,教学缺乏条理性与系统性,课时安排也不够合理,不利于知识的承接,降低了教学的准确性。

三、高校《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改革

(一)教学方法的转变

改变传统的教师“教”、学生“学”的教学现状,让学生融入到课堂教学当中来,把被动教学变动为学生主动学习。以往教师为主导力量,这样的教学方法虽然能最大程度地将教师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但是这种教学方法会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亟待需要一种既能调动学生积极性又能很好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教学案例发于20世纪应用于教学,在多种专业中得到了推广,通过精选出典型的、可以代表本次课程主要授课内容的案例,让学生理解建筑法规的管理重点,并调动他们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教学。

(二)提高教学的时效性

所谓的时效性是《建筑法规》教学的重点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建筑工程的不断完善,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革新。再加上该门课程时代感强,课程内容必然会时时补充进新内容。为了及时向学生更新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最新修订的规范、工程监理以及房地产开发等的相关知识,将最新的信息、研究的成果及时传授给学生,将课程专业与现代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就必须注重课程的时效性,做好教学补充。

(三)改变考核的方式

目前,《建筑法规》课程的考核方式仍以期末笔试为主,这种考试方式虽能有效使学生掌握知识点,但也将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学习转变成为了简单的应试教育。所以,需要将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进行转变,不仅有笔试考试,课程授课过程中还可以增加课堂研讨、课程设计等部分,例如,在授课过程的一定阶段,向学生展示一个较为复杂的案例,并通过小组讨论的方式对案例中所反映出的建筑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要求小组提供一份详细的分析过程和案例的解决结果,教师可以针对小组讨论报告来对小组成员的本次研讨情况进行打分,扎实学生的理论功底,并实现灵活的法律应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结束语

《建筑法规》是一门极重要的课程,其与其它专业课程一样,对于建筑类学生的从业能力等有很大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不断改革的大背景下,教师必须不断革新教学内容,开展教学改革,并完善课程教学体系,提高对建筑法规教学的重视度,优化课程内容,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作者:汪新道

参考文献 

[1]徐雷.土建类高校《建设法规》课程师资队伍建设刍议[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92-95. 

建筑工程法律论文篇(8)

一、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倾向于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我认为,该司法解释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条件上,有诸多值得质疑的地方。

(一)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概念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认定无效合同的其中一个情形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以标的是否合法为标准对合同效力所做出的判断。标的是针对合同“内容”而言,即法律行为的标的,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在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因此,应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而不是依据合同本身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来直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以收取租金。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租赁行为,至于出租的是合法建筑房屋还是违法建筑房屋,均不影响租赁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并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违法建筑物。司法解释中以租赁标的物违法为依据,把出租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显然是把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的区别。

(二)与已有司法解释对同类问题的处理规则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这里规定,认定抵押无效,要求违法建筑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这一具体限定有利于减少无效合同。但是,《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里把未取得两证进行施工的建筑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没有要求以“法定程序”确认,而直接由审判机关进行司法确认。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法权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恪守自己的职责范围,无权僭越。两个司法解释,对待同一类问题却是不同态度和不同要求,这不仅不利司法统一,也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根据上述对于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效力判定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提出如下的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违法建筑的存在并不妨碍出租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如前所述,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并不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权益,只要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是本着自愿原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这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但同时,私法自治所赋予的自由也是相对的,它受到公法一定的限制。因此,违法建筑合同要获得有效性,必须具备“取得法律认可”的条件,该条件包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或者在因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并没有受到行政机关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二)增加对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租赁合同效力的判定情形

司法解释对因程序违法而导致房屋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规定了事后可以通过补办相关许可证而承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但对因实体违法而导致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却没有相关规定。我认为,实体性违法的建筑并不一定存在现实的危害性,所以对于因实体违法的建筑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应当根据行政机关对于该违法建筑的处分而对租赁合同作出效力的认定。如果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建筑行为,在处罚时做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才能认定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设计,此时,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条件而无效。如果行政处罚做出了其他处罚,但没有做出限期拆除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建筑物与规划设计并不冲突,无需拆除,此时应当承认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三)明确审查房屋建筑合法性的法定程序

对建筑行为是否符合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民事审判权不应介入,否则就是对行政权力的僭越。根据上述观点,为了维护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的体制,同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司法统一,我建议在判断房屋建筑的合法性时,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

[2]朱宝.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建筑工程法律论文篇(9)

建筑法规指的是在行业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子法规的集合,其中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均是指导我国建筑行业规范操作及施工监管、运营管理等环节的可靠依据。建筑法规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建筑行业的行为特点,对于我国而言,建筑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因此想通过建筑法规来保障建筑的顺利进行,就必须遵从这些特点来制定相关法规。

1.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质量与安全在建筑工程行业体现的尤为突出,是整个建筑活动的核心,因为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任何建筑行为必须要以安全为第一要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建筑的经济、美观、适用等相关要求。建筑法规在法律效力的层面解决了这个问题。

2.安全标准的原则

国家的建筑法规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标准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而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两者在行业中形成互补,保证法规在建筑活动中得到很好的实施。3.法律法规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建筑行业活动中也十分的重要,在中国特色的法制经济下,作为建筑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都应该以建筑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办事,以法律为依据,对建筑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分歧进行判断。

二、建筑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性

(1)作为纲领性文件,《建筑法》作为基本法,是其他相关建筑法规的纲领性文件,随后各级政府出台了基于《建筑法》的针对地方文件,这样可以更好的使基本法“接地气”的服务于建筑行业,同时也为建筑行业指明了方向,作为参与者的五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了各自明确而清晰的责任界限,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使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有了明确的界限,各个主体都要按照法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来承担自己的责任,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互相推诿,这样不但促进了相互之间的监督,也保证了建筑质量责任分配的公平客观。(2)质量认证体系,是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施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与之紧密相关的是建筑的质量及建筑工程保修与损害赔偿制度,交付前的建筑质量、验收后的缺陷整改以及保修期的维修都是这个体系下的内容。这样不但能够帮助受侵害方及时维权并得到补偿,同时,也将这一系列制度逐渐完善起来。通过这一制度,能够使得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同时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三、建筑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地位

建筑法规是我国各类建筑及相关构筑物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在合理地使用建筑法规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建筑法规的基本精神: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和保障参与者主体的基本利益,这也是建筑活动参与到经济生活中的直接体现。

1.工程质量和安全

作为整个建筑行业最为基础的法律法规,《建筑法》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相关的规定。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还存在很多违法乱纪行为,在转包、分包、挂靠、有偿出借企业资质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来谋取利益的行为,这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不利的影响,二级后果则是建筑质量及后续服务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频发的安全事故就是法律法规漏洞下的表现,这些都是从事建筑行业的人无法回避的问题,相关部门只有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建筑法》的条文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弥补存在的法律漏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2.规范和保障各方权益

在我国建筑市场上,除去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绝大多数工程均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就需要法律来为参与项目的各个主体保证相应的利益及责任。借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的《建筑法》对市场中责任混乱的状态起到遏制作用。如《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另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对总承包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建筑法》对工程及参与到工程中的各个主体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应责任和彼此之间的关系,并对不同主体之间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作出的明文的惩戒条款,对建筑活动中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对违法出借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对违法转包和不规范分包的施工企业,均规定有关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另一个突出的贡献是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出台。有针对性的强制实施,有利于实现进一步规范市场,对依法管理建筑市场提供了明确且坚实的依据。《建筑法》另一个突出优势在于制定机构有着不可辩驳的指导性-国务院-组织制订建筑业发展专项规划,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巩固提高建筑业地位,并可以高屋建瓴的指导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建筑业产业合理分布和优化升级,使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

(1)建筑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建筑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等相继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监管工作时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在我国招投标活动中,当串标围标等事件发生时,以往的治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情况。而有了规范后,招投标工作日渐呈现公平和法制化的态势,开创了这项工作的公平竞争的新局面。对于一些行贿受贿腐败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都可以参照招投标相关法规进行管制和控制,保证了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更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2)建筑法规能够规范指导建筑行为。当建筑法律法规为建筑施工工程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后,无论是工程施工单位还是参与施工的人员都要遵循原则和法规,所有的行为都要在合法范围内,如《建筑法》颁布之后,我国的建筑行业进入了依法治理的局面。该法规对建筑行为中的各类工作进行了规范,有了法律法规的指导,建筑活动主体对行为有了明确的指导纲领。不仅指导规范建筑行为,也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予以惩处,保证和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前进。(3)建筑法律法规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筑活动拥有大量的施工人员,具有项目固定、人员流动的特点。人的主观能动性不仅具有创造性,也存在不安全因素。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防范安全隐患转变为安全事故。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将建筑主体的责权利划分的非常清晰,并且要求建筑管理工作要做到位。在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指导下,工程安全于质量问题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各级政府和部门都非常重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这项工作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检查和巡查工作,力求安全和质量水平同步提高。

五、结语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在国民紧急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拉动国民经济的主要因素,建筑工程的行业法规以及相关法规都在逐步完善,随着社会对于建筑的需求逐渐成熟,作为建筑基本法的《建筑法》应当统领相关法律规范中的配套法律制度,规范建筑业市场,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作者:邹兴慧 单位: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周景波,钱美忠.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J].科技风,2011(17):190.

建筑工程法律论文篇(10)

建筑工程在生活中很普遍,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会引起社会巨大的反响,因此,建筑工程必须保证质量、保证其社会价值能够得到体现。

一、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首先,每一个建筑工程都应该坚持贯彻社会主义发展观中明确提出的建筑工程质量的强制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每责任主体都应该根据自身的工作、标准来确定工程的质量,每个责任主体的目标都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设计单位应该通过提出具体的改变设计的合理建议来解决在施工阶段中发现的一些隐性问题,使竣工项目的质量标准同之前设计中预期的效果达成一致。施工单位应该在现场控制建筑工程的进行,在施工过程中随时跟进,以保证竣工项目能够达到基本的质量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建筑行业具体的质量标准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监理,保证施工单位的各项活动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保证施工质量,是竣工建筑能够达到设计目标和设计要求。

二、建筑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在设计的过程中过于理论化,设计者一般不了解施工地点的现场环境,因此,设计中的一些创想是无法在现实中实现的。另外,有的建筑工程被一些技术水平不达标的施工队伍承包的话,也无法保证建筑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对于建筑工程所用到的建筑材料,规格的不同、质量的差异、人为的违规使用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施工现场管理不力,竣工项目保护意识较差,变化较大的天气都会对建筑工程产生不力影响,如果没有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建筑工程质量则会受到很大影响。另外,施工队伍的态度问题也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那些对施工技术要求不严格、现场管理欠缺的施工队伍完成的工程的质量一定会比认真负责的施工队伍完成的工程要差得多。

三、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

(1)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应该严格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建筑的质量。施工单位须建立质量保障责任制,要求施工单位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及时在交工后,如果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负责人无论在职与否都必须担负起应付的责任。另一方面,鼓励用户对建筑工程提出建议,使施工队伍能够总结、归纳经验教训,并应用在未来的工程中,从而实现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施工队伍还可以开展QC小组负责解决质量问题,在提高科技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工程的质量。(2)加强验收工作的频率。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该进行自检、专职质检员检、交接检,并且要经过监理人员的检验,每个检验批、分项工程都须处在严格的监控中。对于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不存在质量隐患。质检人员应该做到随时跟踪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每一步,对于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坚决予以否认,绝不可以姑息。末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必须进行严厉的惩罚,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3)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与工作人员息息相关。为了加强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的力度,建立一支专业技术强、政治素养高的建设队伍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施工单位须培训每一位参加施工管理和实际操作人员,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和实际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作为管理人员,应该有开拓进取、敢于实践的勇气,要在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并且能够很快的吸收新鲜的事物,提升团队的综合指数。管理人员也不应该局限在验收、监管等狭窄的空间中,而是应该全面的参与到整个管理体系中去,尝试指挥全盘的工作。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是整个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没有质量保障的建筑工程便没有使用价值,除了浪费财力、物力、人力外,更浪费社会资源。虽然在质量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我国的建筑从业人员已经越来越重视建筑的质量问题,加以强制的管理,许多质量问题都可以得以避免。将出台的法律法规与实际的质量控制相结合,通过法律的规范,我国的建筑业一定会越来越好。

参 考 文 献

[1]郑江南.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分析方法的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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