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项目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7 17:59:15

停车场项目管理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1)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目标确定投资建设经营主体组织实施。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按照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建设经营主体。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规划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联合向社会拟建公共停车场地块信息通告,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投资建设经营主体,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社会投资建设经营主体必须在1年内实施项目建设,否则收回该项目予以重新招标。

用地权属单位利用单位院内、废弃厂房等空闲用地自建或采取与社会企业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主体明确为原用地权属单位。

四、公共停车场项目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综合公共停车场项目中非公共停车设施部分,按商业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实行审批制,由政府投资公司依据市人民政府的选点批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到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市国土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市环保部门办理环评等审批手续。

社会投资的公共停车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投资建设经营主体按照中标的规划条件和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核准报告,同时到市国土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市环保部门办理环评等审批手续,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

用地权属单位利用单位院内、废弃厂房等空闲用地自建或采取与社会企业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备案制,由权属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后,编制规划方案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

各审批部门要实行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加快公共停车项目审批进度,积极支持停车场建设。

六、项目业主取得用地许可手续后,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应向所在区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征收主管部门应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视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建设经营单位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七、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地面权属不变,地下土地权属为地下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所有;地面设施在施工期间被毁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状恢复。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2)

如您所言,由于停车位的严重缺乏,致使出现车辆乱停乱放的违规现象。特别是到了各县市过分的使用街道资源,不合理规划停车线,使得本来就不宽阔的街道更显拥挤,而几条较为重要、车流量大的道路,因两旁停放车辆,致使道路狭窄,交通阻塞时常发生,给市民的外出、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停车难,乱停车,已成城市发展的“顽症”之一。如何改善停车问题迫在眉睫。针对您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您答复:

一、合理规划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布局

1.编制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划

为进一步适应停车发展新格局,实现停车有度、有位、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亟需进一步优化完善公共停车场总体规划布局,我市已于2016年编制完成了《泉州市“十三五”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加上2015年编制完成的《市中心城区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市中心市区公共空间地下停车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地区停车服务为重点,原则上要求结合建筑布局补充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坚持公共停车设施差别供给原则,综合考虑不同片区发展要求、土地开发、交通状况等因素,古城作为停车一类区,应采取少的供应,高的收费,控制小汽车进入,引导慢行+公交出行;内环路其他地区作为停车二类区,采取略少的供应,略高的收费,平衡小汽车与公交的发展;内环路以外的地区作为停车三类区,采取较多的供应,较低的收费,适度满足小汽车的停车需求;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2.严格按高标准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为适应城市机动车快速增长的要求,2007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管理的通知》,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了规定。2011、2015年,我市分别出台《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2015版)》,进一步提高了停车配建标准,如要求住宅单户建筑面积140 ㎡以上按1.2-1.5车位/户,商业办公按1.5车位/100㎡配备停车位,同时为留有余地,在项目的审批过程中鼓励引导开发商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采用机械停车方式进一步增加配建停车位的供给。

二、有序开展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

市政府从6月中旬起至11月中旬集中开展中心市区道路停车管理秩序问题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停车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千方百计增加公共停车泊位,从源头上治理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停车、乱收费问题。目的是今后规范管理,长效管理,提升市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提升中心市区城市品位和形象。

1.市场化运作,规范经营主体。

市、区两级政府对本级国有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和主干道路内停车泊位,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委托经验丰富的国有大型企业(如福建省集英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作为经营主体,以规范道路停车泊位服务,避免各自为政、乱收费。

2.智能化管理,发展智慧停车。

解决城市停车问题,要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盘活存量,大力发展智慧停车,以路内外一体化智能管理平台为核心,城市停车资源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开展路内公共停车位和路外公共停车智能化改造与接入(设备改造),其中路内改造针对占道公共车位、人行道公共车位,采用稳定性与兼容性好的“地磁+高位视频”的技术路线,路外改造针对高铁、机场、市属机构等封闭式停车场,采用“全视频+智慧道闸”的技术路线,构建“可见、可知、开放、智能”的现代化城市停车治理体系。

3.实行“五统一”,提升服务形象。

创新中心市区公共停车位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服务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电话“五统一”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有条件的要统一工作服。

4.常态化监管,确保规范有序。

加强对中心市区停车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对符合设置停车位的空间做到“应划尽划”,科学规划立体停车场,千方百计增加公共停车位;适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切实做好公共停车场(库)的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工作,对不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建设或改造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到还库于车、还库于民。加强停车泊位设置、停车诱导设施建设和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制定停车场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建立中心市区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推广“泉州停车”等智慧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指导停车泊位电子计时缴费系统建设。对市政府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确定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数字办对中心市区停车电子计时收费系统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和竣工验收。

5.多元化建设,多方筹措资金。

一是合理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和资金筹措渠道,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或督促实施,并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二是辖区政府(管委会)尽快出台扶持政策,鼓励现有的停车场(库)实行智能化、机械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市区内“退二进三”企业转变功能,改造建设智能化停车场;鼓励利用城区边角地、闲置地建设智能化、机械化停车场(库)建设,以增加辖区停车资源。三是鼓励各有关单位、国有企业、社会有实力民营企业参与,多方筹措建设、改造资金。四是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

四、下阶段工作

1.全力以赴推进我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全力督促项目业主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抓紧前期工作,力促项目尽早开工,积极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碰到的问题,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3)

中图分类号: TU24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城市汽车数量突飞猛进的增长,但是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却较为滞后,城市交通堵塞,影响和制约了城市发展,所以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非常重要。

1.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现状

1.1由于公共设施建设不足,停车位紧缺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的机动车化程度相对较低,政府对停车问题的认识滞后于车辆的发展速度,配建停车场不足,公共停车设施缺乏,停车场建设的历史欠账很多。近年来,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10%-15%的速度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每年的增长速度更是高达20%-30%,而停车泊位的建设却远远滞后。以杭州市为例:2006年底杭州主城区机动车保有量约34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19余万辆;2012年底杭州主城区机动车已超过95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超过75万辆;五年多私人小汽车增加294%,年均增长超过35.0%,使城内大大小小的街巷都塞满了汽车。而同期主城区各类停车泊位不足40万个,停车位十分紧缺。

1.2政策不明朗,建设资金缺乏

目前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在一些大中城市中未被列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因此,对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资者而言,不能享受有关基础设施方面的优惠政策。停车场建设资金较高,回收周期长,经济效益偏低,长期以来都是政府补贴项目。因此,如果没有政府优惠政策的引导,公共停车场建设则难以有充足的资金保障。

1.3缺少统一法规约束,停车场管理混乱

停车业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很多政府职能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与配合。而目前我国由于缺乏一部权威性的统筹停车业管理和监督的全国性法规,导致诸如停车业整体规划布局、停车场经营与建设等全局性的问题难以从法律层面贯彻和落实。

2.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建议

2.1 加强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

停车场发展规划布局, 要与城市整体规划布局协调统一。应借鉴发达国家大中城市停车发展的成熟经验,制定并不断完善城市停车场发展规划,确立以“发展配建停车场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场 (库)为辅助,路面(占道)停车场为补充”的建设原则。在城市规划中,要预留停车用地,合理布局公共停车场并适当调整配建指标;对不同区域,区别对待停车问题;统一编制临时占路停车规划方案,以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

合理确定停车泊位规模与分布。在制定大容量快速公交体系规划,停车换乘系统同时,要对城区的居民、单位、商业机动车拥有量及其使用情况做科学预测。结合其它设施综合布置,进行配套建设公共停车泊位需求数量与规模;充分考虑和预留与公共交通、对外交通枢纽之间衔接的公共停车场,为未来综合交通体系构建预留发展空间。

结合城乡改建发展,增设交通枢纽地的公共停车场。由于老城区一带以前的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不足,导致目前居民、单位、商业泊车位匮乏,因此,应当在改建过程中考虑公共停车专项规划确定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停车方式,增加地下停车泊位,使国土资源充分利用。

2.2加强资金保障,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发展专项基金

为促进公共停车场(库)的发展建设,要加大建设资金的保障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议适时建立停车建设发展基金,其来源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拨入财政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每年划拨一定的启动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 二是停车场建设补偿费。上海市在这方面的已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即对于不能解决配建停车场或将停车场挪作他用问题的单位和部门,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补偿(差额)费,纳入停车场建设专项基金。三是占道停车收入及违章停车罚款收入。对于中心城区占道停车,建议采取类似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方式予以放开经营,特许经营收入纳入停车发展基金。另外,对于停车建设基金的使用,必须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主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用于补贴或建设停车场,严防资金被挪用。

2.3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推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除了政府加大建设力度外,还要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扩大建设途径。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建议将本属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内容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地方政府统筹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其具体政策可以包括:一是对停车场建设用地,给予按工业用地评估出让或直接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并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政府净收益部分。二是地方财政部门对于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贷款资金,可根据其额度的不同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对于社会资金投入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征房产税、停车服务收入营业税的优惠。三是对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停车场涉及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园林绿化费、拆迁管理费等收费予以免缴,电力、自来水、供热、消防、通讯、排水等项配套工程和建设费,由地方政府出面进行协调,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一定额度减收的优惠。四是根据停车区域类别划分,给予每个停车泊位建设适当的财政补贴。杭州市于2012年出台了《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吸引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办法》明确了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的类型:一是按照政府规划批准选址,新建及改、扩建的单独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库);二是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的新建及改、扩建;三是已建成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申请对社会开放。《办法》还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投资公共停车场(库)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等,在经营年限内可按规定自主经营收费,并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及政府定额资金补助。例如,对独立纳税企业,根据公共停车场(库)的经营收入,给予一定的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等;对纳税有困难的,还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除此之外,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向国土资源、住保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

3.公共停车场管理建议

3.1建立健全停车场建设管理的全国性法规

目前,上海、深圳、厦门等许多大中城市均已出台了有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但有关停车场 (库) 管理的全国立法工作尚属空白。全国性管理法规的缺位,不利于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停车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因此,建议借鉴日本和香港地区的经验,尽快研究制定全国性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与停车管理条例》,以改变目前停车业规划建设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

3.2按照停车设施的性质、地点、时段的不同制定差异收费标准

在停车收费价格管理方面,建议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库),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制定差异性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 ,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段,并按照同一区域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的上浮标准。对于占道停车,应采取按时和按次收取相结合的方式,采用按时收费的,应当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超时罚款的办法计费。同时缩小地上停车和地下停车场的收费差价,利用价格杠杆把地上的车辆分流到地下,以有效引导机动车主减少占道停车,努力缓解由占道停车所引发的交通拥堵等诸多社会问题,进而促进城市和谐。

3.3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公共停车场管理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4)

就乙方需租赁____停车位,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乙方租赁停车位的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 _______ _ 停车场,停车位号码:_______ ,用于停放车型: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 ,车身颜色:___________。

二、 用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月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须于每月30日前交付下个月的车位租金。

三、 甲方收取的停车费只限于该停车位场地使用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购买。

四、 租约期满,车主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十五天到管理处办理租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该车位转租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

五、 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该车辆进出时一律按《xxx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车位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小区停放。

六、 乙方承诺并遵守甲方《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凡进出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并凭业主证、住户证刷卡出入,否则保安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若乙方业主证、住户证遗失请及时到住户服务中心报失,在乙方报失前发生车辆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异议。

甲方: 乙方: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5)

引言

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随着城市数量的增多,城市规模的扩张,城市机动车数量也日益剧增。随之而来的是城市内停车难、行车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受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限制,城市内停车场数量有限,面对数量剧增的机动车,为实现高效的停车场管理,我们需要搭建一个实用、简洁的智能停车监控平台,可实现停车场地的监测和调度管理,其高效、准确、智能、简便,比起人工管理更适合目前复杂的停车状况。

本文所述的无线车位车辆识别系统,可对进出停车场的车位、车辆进行准确的统计和身份识别,在智能停车场系统中,通过车辆识别系统可以实现对每个车位和每个进出车辆进行精确管理。

1.系统工作原理

无线车位车辆识别系统应用于智能停车场时主要用于检测停车位和进出车辆信息。智能停车场系统主要由车位管理服务器、多个无线车辆识别终端、无线闸道控制器、无线车位引导屏组成,对于停车场面积大或形状特殊、车位检测探头数量多、车位管理服务器距离远等情况,可以通过无线采控中继器对无线车辆识别终端进行分区两级监控和无线信号中继。

进行车位管理时,无线车辆识别终端实时检测车位占用情况,无线车位管理服务器依次轮询监控区域内的无线车辆识别终端,实时获取车位占用信息,并通过光端机或移动网关实时上报给预约停车系统服务器。

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停车系统服务下发指令给无线车位管理服务器,车位管理服务器向无线闸道控制器发送车辆检测命令,无线闸道控制器通过UHF RFID读卡器实时读取闸道入口车辆信息,并返回给车辆管理服务器,如果车辆已经成功预约,服务器则将入场车辆信息及入场时间实时上报给预约停车系统服务器,并向无线闸道控制器发送闸道开启命令,入口闸机开放。车辆离开停车场时,通过无线闸道控制器检测出口车辆信息,计算停车费用,终止预约,上报信息给预约停车系统服务器,并向无线闸道控制器发送闸道开启命令,出口闸机开放。

无线车辆识别系统应用于智能停车场时系统工作原理如图1所示:

2.无线闸道控制器设计与实现

2.1 无线闸道控制器的硬件设计

无线闸道控制器的硬件组成如图2所示:

图2 无线闸道控制器的硬件组成

2.2 无线闸道控制器的软件设计

无线闸道控制器软件流程图如图3所示:

图3 无线闸道控制器软件流程图

3.车管理服务器设计与实现

3.1 车位管理服务器的硬件设计

车位管理服务器的硬件组成如图4所示:

图4 车位管理服务器的硬件组成

3.2 车位管理服务器的软件设计

车位管理服务器软件流程图如图5所示:

图5 车位管理服务器软件流程图

4.结束语

智能停车场车位车辆识别系统,硬件组成简单,整个系统具有准确、高效、不会出错等优点,其不仅可以运用于智能停车场,在其他智能交通领域,如交通车况实时检测等方面也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

[1]解凤玲.基于RFID的停车场管理系统研究.河南理工大学.2012.04.

[2]耿寸召.基于ZigBee技术的停车场车位检测系统设计.内蒙古大学.2013.05.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6)

关于岭秀城回迁房管理处停车费收缴

自查情况的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回迁房管理处按照总公司关于《开展停车费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要求,本月5日-13日对停车场停车费收缴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内部整治工作。现将近期专项检查治理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车场停车费收缴自查自纠工作开展:

1:根据总公司车场收费专项检查通知精神,从本月5日至13日在分公司领导统一指挥布署下,由分公司财务、回迁房管理处主任、车场专管员组成的车场收费专项工作检查组对回迁房停车场本年度8至10月份收费情况进行核查。

⑴检查月卡充值专人负责情况

⑵是否建立了相应的手工台帐与电脑台帐且收费记录是否相符

⑶检查是否充值无收费、收费小于充值金额、向车主收费未给发票或少给发票。

核查中没有发现省公肥私、弄虚作假违反公司车场车辆收费管理、公司规章制度的现象发生。

2:根据总公司对本次车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回迁房管理处在本月十一号至十三号晚24:00点钟对车场停车收费情况做了一次摸底突击调查。由管理处主任亲自布署工作的展开,对车场的停车数量、收费登记、收费手工文档记录等工作进行检查。现场突击检查结果;停车数量与手工收费登记、车辆进出记录情况相吻合没有偏差。

3:车场专管员按照公司停车场管理规定及现阶段停车场专项检查的要求对本月1日至12日的《月卡发放、充值登记台帐》和《停车场进出车辆登记表》填列情况进行自查。从车辆登记情况和停车费现金收缴帐目上没有发现因监管不力造成停车费严重流失的情况出现。

二、车场现阶段运营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总公司审计部下发的通知要求对现阶段车场收缴费内部控制不严、收费目标完成率较低的问题。岭秀城回迁房管理处通过本次自查工作,就车场收费率偏低不达标原因。总结分析了有以下几点:

1:车主办理的停车卡已过期、拖延补缴费手续;车辆进出车场时车管员提示车主此卡过期充值后才能使用。车主表示理解与配合、同意放行后补缴充值车费。所驾车辆停在出入口、如果不及时放行疏通过道,势必影响后来的车辆进出停车场。此种情形下只能是先放行随后通知车主办理补缴车费手续。

2:一卡多用现象,由于车辆进入小区车场刷卡时智能道闸系统只能提示缴费情况,不能显示车辆的车牌号、型号、颜色等相关数据情况。车卡上标识长时间使用后,变的模糊无法辩识。且车卡当时处于充值有效期内情形下,有些车主往往会利用智能道闸设备上的漏洞,多辆车使用同一张车卡刷卡停车消费。

3:回迁房停车场没有开通提供给回迁房业主使用时,有些业主就以将车辆停放在车场内。至今联系不到车主本人,停车费到目前为止分文未缴。

4:停车卡已过期,车主开车刷卡进场时,车管员提示车卡已过期需充值才能使用。应补交车卡过期时段至现今停车费。但部分车主只认可停车费收取只能从新缴费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停车卡过期后车辆没有停在车场内,不能接受补缴车卡过期后至今产生的停车费。

5:岭秀城12-19栋商品房大部分业主收楼后,至今年5月份后逐渐处于业主房屋装修高峰期。小区业主希望开通地下停车场诉求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但商品房地下室停车场收费营业许可证开发商在申请办理中。根据当时现状,分公司领导在与开发商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面商讨后一致决定,同意在停车场收费营业许可证没有发放下来期间,商品房地下停车场免费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不收取包括停车管理费之类的任何费用。致此一项便民措施出台也是回迁房车场停车费流失,不达标的主要因素所在。

三、下阶段停车场收费工作治理措施

岁末将至,针对本次车费收缴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在工作中加以落实,完成总公司制定的车场收缴费目标。具体治理实施如下:

1、对于进出车场一卡多用现象。主要是车辆进出车场出入口时智能道闸系统不能准确及时显示此车停车缴费情况,致使收费员不能正确判断进出车场的车辆真实缴费情况,造成停车费流失。签于目前智能道闸系统上的漏洞造成车费流失状况。希盼公司尽快联系厂家上门维修更新或更换收费道闸监控系统。让收费道闸系统真正起到停车收费的监控之作用。

2、商品房地下停车场现处于免费提供业主使用。一段时期以来回迁房停车场停车减少有相当一部分车费因此而流失。也严重影响到回迁房停车场收费工作展开,也是现阶段车费收缴不达标主要因素所在。恳请公司领导督促开发商尽快办理停车场营业许可证。来减少或杜绝因此带来的车费流少现象发生。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7)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创建宁波市文明停车场活动为指导,以“加强停车场管理、推进停车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停车场经营和服务水平、展示文明窗口形象”为目标,以《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文明停车场评选管理办法》为依据,力争我区收费停车场全部达到“手续健全、设施到位、管理规范、服务良好、环境整洁、治安隐患消除”的文明停车场的要求。

二、组织领导

成立停车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长彭朱刚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施惠芳,区委常委、宣传部长童经纬任副组长,区地税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处、*工商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文明办主任汪光辉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综合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各相关单位、街道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工作重点

本次收费停车场专项整治的重点是解决前期调查排摸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如未到交警与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擅自对外经营,不规定标准收费;停车场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到工商与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无照经营,偷税漏税,乱开发票;停车场管理人员配置不足、服务意识差、内部卫生脏乱差以及停车场内部或周边存在治安隐患等。重点整治对象:一是城乡结合部停车场;二是货运停车场;三是城区大中型停车场;四是存在问题较多停车场。

四、工作内容

按照市政府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所有道路外收费停车场(注:住宅小区收费停车场除外)逐一上门进行检查,督促所有停车场经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十统一”要求。“十统一”具体要求为:统一备案手续、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工商税务执照、统一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配置、统一培训和上岗证件、统一停车场标志与收费标准标志、统一停车场收费发票、统一查验登记制度、统一公开制度、统一停车秩序与环境卫生。对停车场检查督促时应逐一录像,发现问题时应向停车场业主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或发放整改通知书。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停车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根据停车场“十统一”具体工作要求,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完善和统一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

所有收费停车场必须按规定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对于已经到交警与物价部门办理过停车场审批手续的,直接要求停车场业主按规定要求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对于没有到交警与物价部门办理过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的,当场发放《停车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要求停车场业主按规定要求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完善和统一停车场标志

各收费停车场必须配置的三块标志,一是停车场指示标志;二是停车场标志;三是停车场收费标准标志。三块标志牌的制作由各街道统计后报*交警大队统一制作。

对于室内停车场,应要求停车场业主必须配置停车场内部配套标志与标线以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对于露天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应要求停车场业主尽量设置标志、标线以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停车区域与停车通道清晰。

(三)统一上岗证件与培训

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统一的《宁波市停车管理上岗证》。上岗证由*交警大队制作与发放。

收费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合格后颁发收费停车场专职管理员上岗证。培训内容为:学习《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宁波市停车场(库)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规范》以及宁波市物价局与公安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的通知》,停车管理基本要领、停车场防火、防盗等相关基础知识。上岗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专项整治活动以后进行。

(四)完善和统一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配置

收费停车场应当根据停车场规模配置相应的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对于停车泊位小于50个的小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4名;对于停车泊位51-300个的中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10名,且每30个停车泊位所配置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名;对于停车泊位301-500个的大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1-16名,且每30个停车泊位所配置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名;对于停车泊位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7名,且每30个停车泊位所配置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名。

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督促停车场业主按规定人数配置。

(五)统一登记查验制度

收费停车场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登记查验制度,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的登记与查验,确保停放车辆的安全。有条件的停车场应鼓励使用电子管理系统。未实施车辆登记查验制度的,应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

(六)统一公开制度

收费停车场必须在主要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停车场收费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未实施统一公开制度的,应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

(七)统一工商与税务登记

从事收费停车场经营的,按照《宁波市停车场(库)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规范》规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场发放《停车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工商与税务登记手续,并应将发现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工商与税务部门。

(八)统一停车场收费发票

收费停车场停车收费必须出具统一财政发票,发现出具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应责令停车场业主整改,并应将发现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财政或税务部门。

(九)统一停车秩序与环境卫生

停车场应当保证停车秩序良好,停车环境整洁卫生,发现停车秩序混乱,停车场内部卫生环境脏乱差的,应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整改。

五、责任分解

根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宁波市文明停车场评选管理办法》等规定,各部门、街道责任分解如下:

(一)*交警大队

1、调查排摸全区道路外收费停车场(住宅小区收费停车场除外);

2、要求已办理停车场审批手续的停车场按规定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

3、对未办理停车场审批手续的停车场发放《停车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

4、督促收费停车场完善和统一停车场标志、标线;

5、制作与发放《宁波市停车管理上岗证》;

6、对收费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7、督促停车场业主完善和统一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配置。

(二)*公安分局

1、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登记查验制度;

2、检查、落实治安、刑事和消防责任。

(三)区地税局

1、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税务登记手续;

2、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公开制度;

3、对未出具统一税务发票的停车场进行处罚。

(四)区财政局

1、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公开制度;

2、检查督促财政预算单位收取的停车费及时上缴到财政专户。

(五)区城管局

监督检查收费停车场停车秩序(人行道上的停车)与环境卫生,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整改。

(六)*工商分局

1、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工商登记手续;

2、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公开制度。

(七)区建设局

按各自职能,监督落实停车场建设。

(八)区房管处

按各自职能,监督落实停车场建设。

(九)各街道

1、调查排摸辖区道路外收费停车场(注:住宅小区收费停车场除外);

2、负责辖区各个停车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联系区整治办公室。

(十)文明办

1、组织协调全区的收费停车场整治工作;

2、制定各部门、街道的考核目标,并组织考核。

六、工作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20*年1月9日至20*年1月19日)。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方案以及本实施方案,制订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对辖区收费停车场逐一进行检查、督促,开展集中整治。

(二)检查考核阶段(20*年1月20日至20*年1月31日)。对市区停车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相关单位、街道年度考核内容。

七、工作要求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8)

(2019年6月20日)

全成交通建设公司按照公司指示,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基本完成上半年工作指标,主要工作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

配合公司制度建设,制定修改完善了建设公司工程管理制度7项。

二、推进建设管理

(一)舜耕项目土建工作:

土建完成铺设280m路沿石、回填1600m3种植土、绿化施工3200㎡、沥青铺设4000㎡、围挡拆除300m及地下一层灯光加强、道路划线、导向标识张贴、16个充电桩设备安装等收尾工作。

该项目2017年5月5日与舜耕山庄签订合作协议,2017年5月25日项目重新立项(增加我公司为立项主体)。为便于工程招标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又进行两次立项备案变更、两次规划许可变更。2017年8月29日总包单位进场搭建临设,2018年2月24日动土施工,2019年1月28日,项目通过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工程竣工验收。1月31日,项目通过济南市人防质监站竣工验收。3月11日设备提供特检验收。

项目总投资约1.35亿元,其中土建施工9171万元、停车设备采购及安装约2800万元、高低压配电31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45.52万元(包括监理费、造价咨询费、项目管理费、招标费、设计费、配套费等)。

(二)雨棚施工

根据舜耕山庄建议及公司会议纪要,需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增设雨棚。建设公司组织造价单位审核测算,确定了雨棚定价原则,协助总包单位通过询价方式选取山东国宸装饰公司作为雨棚施工专业分包队伍,并进行了方案优化深化。协调城管、舜玉办事处等部门允许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先行进行了施工。工程于4月18日开工,6月19日完工,项目总造价约98万元。

(三)公司9楼办公用房改造

根据董事会会议纪要【2019】4号会议确定了造价确定方式(按照原有招标改造工程价格清单签订合同),通过成立询价小组进行询价选取了办公用房改造施工单位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于2019年4月21日开工,5月5日通过验收。主要为:室内外乳胶漆3遍粉刷2400㎡、新建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财务办公室及敞开区玻璃隔断130㎡、更换筒灯、射灯、灯管及隔栅灯近200个等工作,项目总造价约24万元。

(四)启动舜耕院内停车场道闸收费系统安装

通过召开调度会进行三次停车场管理方案优化。采用询价方式选取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供货安装商,总造价约13万元(协调舜耕工程部门提供土建基础施工,节约造价约6万元)。现G、H区道闸已安装,后期跟踪舜耕院内道路施工进度及时跟进。

项目建成后公司可新增停车场5个(沐府停车场二层、拱北楼至舜耕山庄东门、南风阁东侧、主楼前、舜耕会堂东侧),新增车位约160个,预计每年增加营业收入100万元。

(五)土建保修

督促总包单位对地上1号2号电梯前室、消防控制室玻璃幕墙重新进行打胶;对风机、更换烟感50余个,对排风风机进行检修,对低压配电室外气体报警器、地下2-5层排污泵自动启动系统进行维修。

三、舜耕项目设备安装调试

1-3月份,主要集中调度大洋与总包合理穿插作业,加快设备安装。最大限度的增加安装工人,增长作业时间,使能作业的工作面必须有人工作,利用晚上召开协调会,解决当日问题,计划明天工作。完成了升降机、行车梁、轨道、泊位、取车器、监控的安装及出入室装修、地上大屏、入口引导屏及语音播报屏安装工作。3-4月上旬集中进行项目系统调试。从单层手动、半自动、自动调试到多层联动、整体联动、负载测试到内部车辆运转测试直至具备试运行条件。项目采用平面移动类设备形式,控制、收费系统采用目前最前沿的编程逻辑。系统的先进性,对安装精度要求苛刻,但结构的复杂性,使几千件各类元器件组合困难重重,造成调试工作量巨大。建设公司在公司及山庄领导支持下,召开协调调度会30余次(调试阶段17次),调度大洋公司领导一线指挥,大洋技术部、工程部领导现场作业,调集技术骨干加班作业,对设备停车系统、收费管理系统进行精细调试,全力解决大洋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月11日,设备通过特检验收。3月15日,新建停车场备案、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资料提交完成,保证了4月16日开业仪式顺利进行。  

   四、舜耕山庄智能停车场项目运营管理工作

(一)制度建设

1.制定汇总了舜耕智能停车场管理制度汇编初稿,分为四大类(管理目的、岗位设置及岗位架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共十五章,近40项制度(主要分为日常、财务、安全、消防、人防管理制度等)。

2.在各级领导关注下召开五次调度会议,对应急预案相关细节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共制定7类应急预案。利用运营间隙,组织大洋、物业等单位对应急预案内容进行了演练和培训。

(二)管理人员培训

1.对车辆引导人员及安保人员先后进行八次运营管理培训,提高引导的规范性。

2.联合舜耕物业同志、众安消控室人员对项目运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消防设备使用、火场逃生知识学习和培训。

3.对车场管理员进行中控室相关设备操作培训。

4.组织项目人员学习工程管理、机械停车设备类型等基础知识。

5.组织项目人员学习舜耕项目关于工程、设备、电梯、消防等涉及维保、运营的合同条款。

(三)开业仪式及相关接待

1.针对开业仪式协调对现场布置,对讲解、展示等进行多次模拟演练,4月16日项目顺利运营。

2.制定接待方案,完成濮阳市政府、市政协副主席崔大庸等到舜耕智能停车场项目考察调研及媒体采访报道的接待工作。

(四)安全管理

协调调度舜耕山庄智能停车场项目运营管理,督促问题整改、评估安全态势、调配人力安排、和谐周边关系,保障了项目正常运行。

1.联合消防维保单位、众安消防多次对现场消防设备、消防安全进行巡检,其中办公室门口等5处烟感不巡检、16号升降机入口等6处烟感脱落;405、203风机房风机联动不启动;消防泵自启故障;喷淋泵压力开关故障等问题总包单位进行整改完成,地下二层有部分消火栓箱缺失枪头、水袋情况已补齐。众安消防提出的购买防火服、增设微型消防站及充电桩增加消防设备的建议,后期根据公司部署进一步完善。

2.自2019年5月5日开始,每天班前对项目环境、设备等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问题(灯管下坠、烟感报警、配电箱门未闭严、卫生清理不干净等)在晨会时安排整改。

3.针对非工作人员进入地下二层、错按急停键、存车键等安全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加装分区隔板及按键护罩,楼梯安装栅栏并设置了警示标志。

五、需要提高和改进的方面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9)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10)

 

随着江门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影响到原有的停车秩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江门市城区停车场建设滞后,停车泊位不足与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停车乱、停车难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城市运行效率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江门市城区停车场管理,规范城区停车秩序,提高静态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对城区停车场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一、江门城区停车场现状

经调查,江门市城区现有停车场110个,共计停车泊位3396个。按照停车场使用性质共三类:第一类是社会公共停车场。有停车场33个,949个停车泊位。第二类是配建停车场。有停车场61个建设管理,2323个停车泊位。第三类是路边停车场。有停车场16个,计204个停车泊位。

根据江门市单位和市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建成区成规模的停车场和泊位主要集中在四种位置。第一种在商业聚集区论文提纲怎么写。此区停车场共计4处,停车泊位170个。第二种在交通集散地。主要集中在汽车站,此区停车场共计1处,停车泊位60个。 第三种在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单位。主要集中在医院、宾馆等单位,此类停车场有61处,停车泊位2323个。第四种在小型单位密集区。此区停车场30余处,停车泊位700个。

二、目前城区停车场的主要问题

(一)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严重不足,未能满足城区的停车需求

江门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地比较缺乏,停车困难及车辆占道停车,影响城市交通。城区停车场110个,停车泊位3396个,而城区仅汽车保有量近75000万,停车泊位与汽车保有量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远远满足不了飞速增长的机动车停车需求。

(二)部分停车场建设不规范

部分停车场没有按国家标准设置统一的交通标志,科学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制度不健全。

(三)停车场布局不合理

江门市停车场分布主要集中在交通集散地、商贸聚集区、大型公共单位,这些区域又主要集中在老城区,道路较窄,人、车流量较大,再加上市民上下班出行时间集中,造成了停车时间集中、车辆密集,极易造成交通拥堵。

(四)停车场规划滞后

由于历史原因,江门市多数大型公共建筑、单位未配建停车场,直接制约周边道路的交通及停车秩序管理。老城区内大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停车位严重不足,一些机动车乱停乱放建设管理,已影响居民出行。

三、原因分析

(一)由于机动车数量近几年飞速增长,使停车压力加大

目前仅江门城区汽车数量接近115000台,加之数量庞大的摩托车及出入江门的外地车辆,使总共只设有3396个停车泊位的停车设施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乱停车占道现象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有序性。

(二)多数住宅小区和建筑物没有按配建标准建设或预留停车场地

老城区的城市空间形态早已形成,原有的机动车停车场较少,居住区及公建等停车位配置率较低。比如,35幢在建、已建的高层建筑(12层以上)中,仅有15幢配建了地下停车库,仅占总数的42.9%;一些宾馆酒楼从不考虑停车场地问题,占道停车的现象十分严重;新建的小区也没有配建足够的停车场地,不少居民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附近道路上。

(三)老城区的人口密度太高,空间局促,增加了停车压力

由于历史原因,老城区往往是人口、商业密集区。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地方也成为了机动车停放密集区,而老城区空间十分有限,难以满足机动车停放的需要。这些地区乱停乱放现象十分突出,摩托车挤占了人行道,汽车违规停放于街道两旁,造成过往人流拥挤和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形成诸多交通安全隐患。由于空间局促,使停车设施再规划、再建设难度加大。

(四)在建设停车场建设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征地难,征地费用高,征地矛盾多等情况,停车设施建设难度较大

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往往是在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建设管理,而在这些地区筹建停车场难度非常大。用地紧张,这就使在筹建过程中牵扯到多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加大了征地难度;老城区地形复杂,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筹建工程带来诸多压力。

(五)部分室内停车场因收费和自身结构等问题造成使用率偏低

例如三角塘停车场,白天停车每月150元,全天停车每月250-300元,有些住宅小区停车位售价8-9万元,最高的11万元一个车位,市民不接受。江门人的经济收入在珠三角处于较低水平,买小车也多数是经济车型,如果花钱买小车位觉得不划算,于是就停在公路边论文提纲怎么写。

四、对策

(一)加强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

建议由江门市政府牵头制定目标、政策,整合现有的城市停车资源,使停车场的建设良性发展。措施包括:

1、改造利用现有设施,挖掘停车资源,包括合理利用城市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环境资源,新建一批公共停车场。

2、严格执行临街大中型建筑、小区配建停车场的规定和标准,同时科学合理地配置一定数量的占道停车设施。

3、交通高峰期时,允许部分路段临时停车,允许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单向依次停放。

4、增大公共交通的分担比例,减少小汽车出行,减轻停车压力。

5、物价部门应颁发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许可证,防止乱收费行为,同时制定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采用分区、计时、累进收费的方案,使中心区收费高于边缘区收费;路边停车收费高于路外停车收费;长时间停车单位时间费率高于短时间收费,以调节停车泊位使用率建设管理,保证停车设施经营者能够通过正常的经营获得一定的收益,进而引导投资者参与停车场建设和经营。

6、要科学规划城区停车场的设置。在新开发大型建设项目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在新建高楼大厦的同时要配建停车场;在新建居民小区时,考虑配建停车的泊位;对现有的路网和旧城区改造时,留足规划停车用地;根据城市的布局,设置多个大型货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停车场,让这些车有序地停放,改变这些车随意停放的现状,提高城市的品位。 加强停车场等静态交通设施建设,对于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形象和品味具有十分紧迫而现实的意义。

(二)出台政策,鼓励停车场建设,推动停车产业快速发展

政府要对停车场建设问题高度重视,给与政策支持。

1、将停车场建设列入城市建设工作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发展思想,从政策上进行倾斜、扶持,保证停车场等静态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到位。

2、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特别赋予规划和公安部门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职责,组织对大型项目开发建设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在城区改造、建设大型建筑、小区规划、在城市重要干道两侧的开发和改造等建设时,在项目的选址、立项阶段需要初步的交通影响分析,以便及时对城区交通影响进行科学地分析和判断,防患于未然,避免工程建成后再采取补救措施。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分片分段划拨出专门土地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

4、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 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经营。经济手段是调整停车秩序的一种有效办法,政府要积极支持各种形式的停车场建设,并允许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在允许停车的地方建设管理,按车位和停车时间进行有偿使用,根据不同地段、不同设施、不同时间按规定收取不等的停车费,所收停车费全部用作停车场点的管理和建设。一方面相对缓解停车紧张状态,另方面用聘请停车管理人员,维护停车地段的交通秩序。

5、在土地使用、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实行优惠和保障,以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等问题。

(三)倡导建立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

为解决江门城区建设停车场征地难问题,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资源和建设资金,建立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势在必行。

1、在车辆停放密集的老城区,特别是在商业繁华地区应提倡建设多层立体停车楼,以节省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2、在具体项目建设中,应鼓励并要求采取地下停车场的形式,以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满足停车需要。

3、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建设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具有法律保障。

(四)要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停车场管理体系。

政府要组织各职能部门,联合对城市停车场进行规划、建设、审批和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研究处理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负责工作落实到位论文提纲怎么写。

(五)充分发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划监管职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江门市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全面监控停车场,全力推进城区道路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为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1、积极参与停车场的规划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大型建设项目规划时,积极向规划部门提出配套建设停车场的规模、位置、建设标准参考意见。在建筑物规划设计阶段,应该参与图纸审批,对不满足配建要求的图纸不予通过。

2、积极参与停车场建设的监督。在建筑物建成验收阶段建设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确认其按图纸要求提供停车泊位,对于没有达到要求的要予以重罚,处罚的额度要大于开发商不建停车场所带来的收益。配建停车场必须与主体同时投入使用。对利用单位门前空地建立的社会停车场和路边停车场,统一规范施划、设置交通标线、标志。

3、积极抓好停车场管理。要在加强交通公共道德观念教育的同时加大对违法停放车辆的整治力度。城区交通秩序整治收效不明显的重要原因在于公众的交通公共道德观念非常淡薄,应在加强交通宣传的同时,要加强人民群众交通公共道德观念的德育,要动员舆论界的力量,对违法者进行曝光。建议利用移动电子警察和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工具,进行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非现场执法力度,将违法车辆送到电视台的曝光台进行曝光,并制定违法处理的监督制度,防止违法人员通过各种人际关系讲情,使违法停车者在接受处理过程中得到应有处罚的同时,受到应有的教育。

解决停车设施不足、停车设施建设滞后与机动车数量逐年增长的矛盾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能否科学合理地规划停车设施建设直接影响了江门市交通的有序性和城市建设的长远规划发展。其次需要协调各方面力量,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入到建设当中,同时执法监督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宣传力度,促使人们自觉遵守停车规则。

参考文献:

1、江门公安交通管理局宣传科内刊,2010.12.6。

2、江门建委内刊《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2010.7.20。

3、江门市政府颁布《有关车辆乱停乱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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