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4:42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篇(1)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篇(2)

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有三个:一是,高职院校培养的是实用化技术型人才,对其知识的讲授是以能用为度,使用为本,二是,知识较一般,理论知识的系统化,体系化较一般,三是,大学生的求知欲较强,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故此,根据以上学生的实际,再结合思政课的转点(大部分认为思政课是公共课,不是专业课,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用途不大等等)思想政治课的讲授要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本人结合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点,就学生的反馈来看,应该说效果不错。首先,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讲授是必须的,很多人认为,把思政课变成故事会,小品表演,吸引学生,课堂效果好,但本人认为,这是舍本逐末,违背科学的行为,大学教育的主要职能就是传道,尤其是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所肩负的神圣职责,这一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背离,事实上,绝大部分大学生还是喜欢听理论的,关键是教师如何传授理论,是不看对象,引经据典,涛涛不绝,还是联系实际,结合热点,因人施教,简明扼要,其结果是不同的。譬如说,如何讲价值观,本人首先提问,让学生概括价值的含义,但很少有学生能回答出来,但我随手拿起讲台上的茶杯,问学生它的价值是什么,结果学生豁然开朗。原来,价值就是一个人或事物的有用性,从而引导出价值的定义、价值观以及不同的价值观等一系列理论问题,学生听的津津有味,效果非常好,其次,讲授思政理论必须从大学生的思想状态出发做到对症下药。90后的一代,思想、信仰、价值观差异化,多元化较普遍,再加上互联网的普及,信息量的增大,同时,由于年龄、阅历、知识结构、所处环境等等方面的制约,难免使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等带有这样或那样的偏差,这都给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讲授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但我们可以通过现象看本质的方法,抓主要矛盾的方法,找到科学的教学方法。譬如,在“人生观”的讲授中正确的人生观应该是什么样的,错误的人生观是什么样的。本人先列出几种人生观,让学生们在课堂上讨论,1,人生几何,对酒当歌。2,今朝有酒今朝醉。3,人不为己,天诛地灭。4,人生一世,吟唱二字。5,人生如梦。6,人活着不光要考虑自己,还要顾及他人社会。7,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等。最后讨论的结果绝大部分同学认为有价值的人生应该是多为他人考虑,即多点奉献少点索取,这样讲的效果要远远大于教师的面红耳赤,滔滔滔不绝的贯输。再次,从大学生的自身发展的需求出发,真正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用。正确思想观念的树立、科学信仰的确定、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一方面需要灌输,但更多的是需要人性化的引导并使之从内心深处接受之,90后一代是非常务实的一代(这可能和他们处在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中不无关系)如果思想政治理论的传授不从对他们今后的成长出发,他们会觉得事不关己,就不会接受之,所以本人在传授思想政治理论的过程中始终让学生明白你们所学的这些理论是今后漫漫人生路上必须具备的一些素质,否则就会被社会所淘汰,或不被社会所容纳和认可,并佐以事实证据,譬如在法律基础理论的讲解中,告诉学生现在是法治社会,要用法治思维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并用法治方法来解决问题,只有知法,才能不违法,不犯罪,所以,每次法律课的讲授,学生都非常用心去听,去记。并提出了大量的问题,教学效果非常好,最后,基本原理、基本概念的传授切忌抽象,应生动具体,言简意赅,一语中的。从高职大学生的来源上讲,他们的理论功底不是太深厚,对思想政治理论的一些基本原理掌握不是太好。因此,如何从大学生的兴趣出发,通过生动形象的语言,艺术性的把这些应该让他们掌握基本原理传授给他们,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孜孜以求的份内之事。

二、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教学理论联合实际,寓教于乐

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是科学是真理,他本身是具体而生动的,尤其是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成果之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富裕,民主,和谐等理论,更符合时展之规律,也切中了当代大学生的脉搏,是他们的内心之渴望,他们有汲取这方面营养的内在需求,因而,如何找到一个恰当的切入点,应是思想道德所参与法律知识培养的一个重点。在这个问题上,有两个关键点需要处理好,首先,学生要注重学习和掌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本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知识是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好和法律素质的理论基石,也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人才和建设者的内在要求,通过这些基本知识的学习,解决最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而提高大学生的分析问题、观察、思考问题的能力,认识和解决自己成长中的问题。其次,要注重联系实际,注重学以致用。任何知识都有自己的功能和作用。同样,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也是如此,学习本课程要把知和行结合起来,把学习和实践结合起来,把学习规范与模范遵守规范结合起来,把知识转化为内在素质,在学中做,做中学,学以致用,最后通过社会热点问题,学生感兴趣的问题,学生有内在需求的问题作为切入点,并使理论和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情景结合,寓教于乐。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5-12-08

基金项目:2015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价值与应用研究”(2015SSK18)最终成果。

儒家道德文化是指由孔子开创,经孟子、荀子等先秦诸子发扬,后经董仲舒、程颐、朱熹、王阳明、王夫之等继承和发展的,以仁、义、礼、智、信等为主要道德规范,对天道、人道、社会和人性做出深刻的阐释,具有丰富内涵的道德价值系统。儒家道德文化是中国道德文化的主流,在一定意义上,儒家道德文化是“道德中国”的代名词。儒家道德文化贯穿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个方面,成为现代中国文化复兴的重要精神资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高校一门重要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为培养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发挥了重要作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固然可以从中国革命和改革的实践中汲取价值资源,但是传统道德文化资源尤其是儒家道德文化丰富的资源也是其不可或缺的精神食粮。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对丰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提高学生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有利于丰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

自从高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材几乎每年都有修改或者提供教参补充说明。但是无论怎样修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都占有相当一部分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丰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具有重要作用。目前通行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包括了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涉及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因此内容十分丰富。如果排除儒家道德文化资源,那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内容就显得十分单薄。

儒家道德文化为人们提供安身立命之道,为人们的生存和生活带来价值和意义。儒家道德文化认为,“仁”是人生最核心的价值规范。什么是“仁”?在儒家最基本的经典《论语》中,孔子向不同的学生解释了“仁”的内涵,但是“仁”最根本的价值就是“爱人”。兹引《论语・颜渊》孔子关于“仁”的回答。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

“司马牛问仁。子曰:‘仁者,其言也。’”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

由上可知,孔子对不同的学生提出了不同的“仁”的内涵,但是,“仁”最根本的内涵是“爱人”。可以说,“仁”贯穿在整个儒家道德文化传统之中。它最根本的道德维度是成就人、发展人、实现人、超越人,让人人不断由自我走向他人和社会。孟子提出的“仁义”“浩然正气”;范仲淹提出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张载提出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都是对孔子“仁”的继承和发展。

以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继承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的基础上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这是更高层次继承和发扬了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因此,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引入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对丰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具有重要作用。

儒家道德文化资源有完整的文字记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而且在三千多年的儒家道德历史文化传统中,儒家道德文化资源从来就没有中断过。这种道德文化传统,成为当代人进行道德文化建设的重要精神资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高校培养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品质重要的公共必修课,必然要加入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否则,对学生讲授当代社会道德建设就游谈无根。

美国著名学者希尔斯认为,传统是现代社会秩序的保证,是现代文明进步的质量保证,同时传统和其他道德文化资源一样,均参与了现代化的进程。因此,传统是活着的现代。《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当前高校的重要的政治理论课之一,必然要让学生深刻理解和领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价值和意义,这也是丰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内容的重要体现。

根据现代社会道德发展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关于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的内容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增加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比例,这样才能真正显示传统儒家文化资源的价值和意义。

二、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积极性

尽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一般来说,部分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兴趣比其学习专业课相对要低得多。一些学生抱着混学分的态度去听课。上课的时候,人到心不到。在课堂上,有的学生低头玩手机,或者记英语单词,或者看所谓的专业书。同时,一些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由于师资缺乏,开设大班,一个班上百人,全挤在一个教室里。这必然影响听课的效果。

但是,如果加入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的内容,教师在上课过程中,通过视频、图片或者经典的儒家道德故事,再配以理论分析和引导,或许学生听课的积极性会提高。比如,讲到“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一节,我们可以借用戚继光、林则徐等故事来说明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再进行理论阐释,这样学生对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认识就会比较深刻。再比如,讲到“家庭美德”这一节,教师可以采取引导的方法。比如,老师问:为什么表哥不能和表妹结婚?学生基本上会做出爱情功利主义的回答:因为这样生出的小孩可能会畸形。老师再问:假如表哥和表妹结婚不生小孩,做丁克家族,是否可以结婚?这样追问也许会引起学生的思考。这时候教师可以借用儒家道德文化资源的道德伦理来做出问答,让学生明白,人不仅仅是功利的存在物,更是价值和道德的存在物。

这样引入儒家道德传统文化理论,也许就会引起学生强烈的学习兴趣。课后,有兴趣的学生,也许会去图书馆找些儒家关于婚姻道德方面的资料来看。这样,无形中就提高了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积极性。

三、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有利于提高学生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

高校是培养学生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最重要的地方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是培养高校学生提高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最基本的文本载体。教师在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时候,可以采用理论讲授、视频教学、师生讨论等方式。但是如果在采用这些教学方式的时候,仅仅是进行现代道德伦理的阐释和解说,会缺乏理论的深度和思想的高度。中国传统文化中丰富的儒家道德历史和道德理论就会被埋没。这样,不仅不能从理论上说服学生,而且在实践上就很难让学生变成一个对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有兴趣的人。

道德理论固然需要理论的阐释和论证,但是道德理论不仅仅是理论阐释和论证。儒家道德理论资源十分丰富,同时儒家道德实践的典型案例布满整个儒家道德文化史。

中国的“二十四史”几乎是另类的儒家道德文化史。鲁迅先生说:“我们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虽是等于为帝王将相作家谱的所谓‘正史’,也往往掩不住他们的光耀,这就是中国的脊梁。”(《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因此,在对待儒家道德文化资源上,我们不能带着现代人的自负,傲慢地审视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应当老老实实地阅读儒家道德文化经典,然后才能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说出让人信服的道德结论。

不过,我们应当明白,儒家道德文化强调道德绝不是脱离人类社会之外的一种抽象的理论存在物。它与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密切联系在一起。道德与人密不可分,离开人和人的实践来谈道德,道德就成为一种虚无主义。

所以,儒家经典作家在阐释儒家理论的时候,总是与天道、人道和人性等结合在一起。通过人们的理论和实践,如“仁”“理”和“功夫”,来阐释人的德性和德行。儒家道德文化始终是围绕人而存在,使人通过人的实践或者道德修养的“功夫”,做到“学贵自得”,最终成为对社会有贡献有担当精神的人。在儒家看来,人的价值或者成人的标准,不仅仅是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提升,更重要的是人的德行和德性达到道德状态。

从这个角度来说,儒家的这种理念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培养目标是一致的,至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如果教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能够将儒家道德伦理和儒家道德修养的“功夫”理论说透,那么,这对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无疑是有裨益的。

总之,儒家道德文化资源作为当代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无法绕开的存在,它对丰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提高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篇(4)

1月13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金融

102010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国际贸易

102010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92 中国对外贸易  00088 基础英语  00076 国际金融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餐饮管理

102011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977 餐饮业法规  04729 大学语文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工商管理

1020176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95 生产与运作管理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会计

1020203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8 成本会计  27009 管理会计  27092 财务管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

102020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64 劳动经济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165 劳动就业概论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市场营销

1020207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81 广告学(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旅游管理

102020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82 公共关系学  电子商务

1020215  00890 市场营销(三)  00888 电子商务英语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物流管理

102022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0 高等数学(一)  05362 物流英语  00012 英语(一)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72 国际物流导论  采购与供应管理

1020265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62 物流英语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销售管理

102031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律师

103011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法律

1030112  00242 民法学  00223 中国法制史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00244 经济法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1 行政法学  04729 大学语文  20245 刑法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社会工作与管理

103020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182 公共关系学

04729 大学语文

行政管理

1030301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12 政治学概论  学前教育

1040101  00386 幼儿文学(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384 学前心理学  00385 学前卫生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小学教育

104010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412 小学班主任  29766 现代教师学

心理健康教育

1040109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466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5615 心理健康教育概论  29659 家庭心理治疗

04729 大学语文

汉语言文学

1050114  00529 文学概论(一)  00536 古代汉语  00531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00533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534 外国文学作品选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篇(5)

礼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命题,研究中国法制的演进不能不提及礼制。正是“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1]“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在阶级出现后才逐步蜕变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这意味着它不仅是中国法的起源,而且还影响着中国法发展的历程。“从总体来说,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历史始终受礼制的支配和影响,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2]“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和精髓”。[3]中国自古就是崇尚德治却缺乏法治的国度,道德对中国法治发展始终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4]道德作为影响中国法发展的本土资源,主要是借助“礼”这种形式来实现的。尽管人们现在对“礼”的本质尚还有争论,但大多数人都认为“礼”与道德密切相关。“礼确实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5]在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与其说是“礼”在支配和影响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倒不如说是潜藏在“礼”之后的道德在发挥着作用。中国历史上从先秦到清末两千多年的礼法之争,实际上就是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孰主孰辅的争论,当然在这个时期内始终是道德占据着统治地位。《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论断就是最好的诠释。中国从上世纪初就开始了逐步迈向法治的进程,特别是在进入现、当代以后这个进程迅速加快。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从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中寻找积极有益因素,而中国传统礼制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由于“礼”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最基本的规范,在发掘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中,作为伦理学与法学的交叉融合产物的法伦理学,必将成为进行这方面研究最重要的路径、方法。“法律伦理学研究对于正确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刻的认识价值。”[6]它将成为对现代中国法治启示研究的理论起点。本文以中国历史上有关礼法关系的论断为导引,以法伦理学的语境解读其在现代法治中的涵义,以期能为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某些有益启示。

具体而言,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出礼入法”:合理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线

尽管人们在中外法律学说史上对法的起源问题,曾有过神意论、理性论、权力论等不同的认识,[7]但“刑起于兵”以及“法源于礼”这两个观点,现在已几乎成为了有关中国法起源问题的通论。假如我们将“礼”的本质归入道德规范的范畴,那么“法源于礼”的实质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法的发展可以逻辑地划分为三大阶段:首先是法律与宗教、道德浑然一体,此为‘混沌法’;其次是法律走出宗教、但仍与道德不分,故乃‘道德法’;最后是法律进一步与道德分离而独立化,便是‘独立法’。”[8]其中,“道德法”阶段无疑占据了中国法发展历程的主流,“独立法”的形成则直到清末修律之后才真正开始。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不清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在中国古代,也有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线,或者说以德代法的倾向。”[9]这种传统对现代中国社会仍有着比较大的影响。但这种道德与法律界线不清的状况也并非绝对,中国古代“出礼入法”的论断就是最好的例证。“所谓‘出礼入法’似乎就是指违犯了‘礼’,严重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10]有学者甚至还认为“礼”与“刑”结合在一起,以礼为体,以刑为用,出礼入法或出礼入刑,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体系的另一特征。[11]若将“礼”视为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则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诠释“出礼入法”的论断:即人们逾越了道德的界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道德与法律间必须有泾渭分明而且合理的界线。这对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现代化的法治在今天的中国虽然已经初现雏形,但由于历史上“道德法”传统强烈影响的存在,在很多地方仍无法合理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线,这也成为导致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缓慢的原因。且不论中国古代在这个问题上的实际状况如何,但至少古人们在认识上早已明晰二者间的界线。中国古代至东周前虽仍保持着德法未分的状态,但德法分离的思想却在东周后就已较早出现了。传统儒家思想虽然在总体上极力主张德法融合,但在其中也不乏德法分离思想观点的点点火花。“礼者,治之始也”而“法者,治之端也”、“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些论断就是作为儒家思想代表的荀子提出的。他认为“礼”是法的总纲而法是“礼”的派生,若将“礼”视为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按照我们今天的理解其实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当然这其中自然就包含了法律区别于道德之义。萌芽于春秋之际的法家思想从其产生之时开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道德应与法律分离的主张。特别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法为天下之至道’、‘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等偏激法治观念的蔓延,则标志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越来越远。”[12]韩非子甚至还提出了“不务法而务德”的主张。自两汉起德法融合的思想虽总占据着统治地位,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区别的认识却越来越清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以及“出礼则入刑”,就语出自记载东汉历史的《后汉书·陈宠传》。即使是在“一准乎礼”、“德主刑辅”的唐代,人们仍能在认识中明晰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作用。李世民更提出了“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以及“失礼之禁,著在刑书”等很多著名论断,在后者中他更是将刑的作用归于禁止失礼行为。[13]而这句话若用法伦理学的现代话语来进行注解,就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者说是底线道德,逾越道德这个底线也就进入了法律的调整领域。中国社会自宋以后进入了“以德代法”的时代,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封建礼教取得了统治地位,它在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上甚至取代了封建法律,德礼与刑法的界线在中国才从此开始变得模糊,而在此之前道德与法律却依然处于分离的状态。这意味着中国传统社会尽管以德代法占据主流,但仍然具有时间较长的道德与法律分离的历史。注重弘扬这种传统、区分道德与法律间的界线,这也就是“出礼入法”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二、“引礼入法”:不断推动道德的法律化进程

道德既是法律的起源同时也是立法的重要素材,同时也是现代法伦理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命题。“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4]道德的法律化自古就是法律生成最主要的途径,“引礼入法”就是其在中国传统语境中的表达。“道德在中国古代被誉为‘法上之法’,法律史上所谓的‘引礼入法’,就是法律的道德化。”[15]引礼入法“即把道德原则引入法律,把道德作为立法的精神,并直接成为法律规范本身”。[16]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最早出现于战国末期,“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他引礼入法,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了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17]但“引礼入法”在中国的正式开始却是在西汉,特别是汉初的董仲舒为此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董氏以儒家典籍,六经之一的《春秋》作为判案的依据,更是他为调合儒法两种思想实际上做出的一种努力……它以一种特殊方式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一个伦理重建的主要时期。在此期间,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系统得完成了儒家伦理的制度化与法律化,结果是在继承先秦乃至青铜时代法律遗产的基础上,将礼崩乐坏之后破碎了的法律经验补缀成一幅完整的图景,最终成就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完备体系。这一过程亦即是后人所谓的‘以礼入法’,我们名之为道德的法律化。”[18]在“引礼入法”这个道德不断法律化的过程中,儒家传统思想始终对其具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引礼入法’的过程,不但是使法典的制定贯彻儒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还把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以确保法律的强制实施过程本身就是道德的推行过程,它不但是使法律成为所谓‘最低限度的道德’,还要使法律成为教化成俗的实现德化天下的至善目标的手段。它使法律与道德一体化的过程,不但在形式上消除了法律所独具的形式和技术上的独立意义,还从本体上消除了法与道德的争论。”[19]在此之后中国也就进入了“礼法融合”的时代。毫无疑问,道德的法律化在现代中国法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制度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极大提高。[20]中国自古就有“引礼入法”的道德法律化传统,这也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某些有益启示。首先,“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礼仪、廉耻的国度里,要实现法治,必然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力量……法律规范应以道德准则为标准,‘引礼入法’,将符合人们道德准则的行为规范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使道德法律化”。[21]其次,在全社会公认的道德基础上所凝练而成的法律,“不但大大减少了法律运行的社会成本,最重要的是还稳定了基层社会的秩序。”[22]中国传统社会正是借助“礼”的道德教化形式,实现了在法制不甚发达状况下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后,在现代中国法治进程中道德应发挥出其前瞻性。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应具有着超越现实的前瞻性,尽管有些伦理思想可能与现实的生活有些差距,但是其却能对法律产生前瞻性和变革性的影响。环境伦理思想对环境法的影响就是最好的例证。“环境伦理的历史轨迹表明,每一次环境运动都是对旧价值观的扬弃,作为其成果的表现,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的不断得到扩展。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势必会反映在法律制度中(法律反映价值观念),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23]

三、“以礼统法”:积极促进法律的道德化完善

法律的道德化也是法伦理学领域中的重要命题。尽管学界对法律的道德化有着种种不同的理解,但笔者似乎更愿意在“良法”的概念上理解它。亚里士多德最先提出法律“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的论断。[24]所谓“良法”就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法律,也是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法律。”[25]所谓法律道德化就是使法律更具有道德合理性,更加符合平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要求。公平、正义等道德价值是现代法治的理念追求,也是现代中国法治今后要努力构筑的价值目标。“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26]中国自古就有法律道德化的传统,而这个传统又常与“礼”相结合。“在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化现象历来十分严重,甚至形成长时期的‘礼法文化’,合礼即合法,合法即合礼,道德是制定、判断法的根本标准;法是好是坏……一个人是否遵法守法都以‘礼’为准绳。”[27]这种关系用中国传统话语表达即“以礼统法”。“以礼统法”中的“统”字即统帅、统领之义,它的意思是说“礼”即道德应贯穿法律的全部,法律应当彰显出道德的基本要求以及内在精神。中华法系注重“以礼统法”并几乎达到了极致,最后竟发展为“礼法不分”甚至“以礼代法”。“礼为中华法系打上了深深伦理道德的烙印。”当我们读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等词句时,就会强烈地感受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脉脉温情。“中国法律刚刚萌芽,伦理道德的内容便充斥其中,为中华法系中所特有的温情打下了基础。”[28]法律中鲜明的道德色彩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最为重要的本土资源。中国自清末修律以来开始大量地引进西方法制,以至现代中国竟被归入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范畴,中华法系的诸多传统几乎早就已经被荡涤殆尽。西方自古就具有源远流长的理性主义哲学传统,加之发展至近代又受到了科学主义的强烈影响,在法律中表现出的“重理性、轻德性”的倾向。而这种倾向随着西方法制的移植也传入了中国,并导致其竟摒弃了崇尚德性、以礼统法的传统。因此我们在全面建设现代中国法治的进程当中,应当努力地从其本土资源中发掘积极有益因素,这样才能构建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中国自古就有“以礼统法”的法律道德化传统,这也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某些有益启示。这表现在立法时应保证所立之法符合道德要求,即所立之法应当是具有道德合法性的“良法”。“法律存在本身就是人类创造出来服务于人的生存发展的,最终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是它的终极道德依据。”“既然法律对于道德如此重要,它本身就就当是合乎道德的,应该拥有道德的合法性。”[29]在立法时另外我们还应注重进行道德上的考量,特别是对中华道德文化中积极有益因素的汲取,摒弃西法中的冷冰冰而融入中国式道德的温情。“在传统的中国人心目中,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不仅相通,甚至可以理解为是‘三位一体’的。”[30]在注重理性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德性的内在要求,相信这样的法律才适合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从而才能促成其对法律的尊重并进而自觉遵守。“法律要从根本上得到人们的尊重而不只是畏惧,它就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念,符合人们有关何为正当的理念。”[31]

四、“隆礼重法”:努力构建现代德法合治社会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社会治理模式是多种多样的,而德治和法治是其中的两个基本方式。德治,主要是对社会的道德控制,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构的重视和运用。而法治则指以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通过其规范性、强制性、可操作性来完善对社会的治理和控制。”[32]中国在历经了历史上德治与法治的几经离合后,而在现代终于选择了德法合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不用说德法合治就是对法治国人现仍有些不适,就连某些专家、学者也对德法合治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中国自古就缺乏德法合治的历史传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缺乏史实以及理论依据的,中国德法合治的传统并不缺乏反而却历史悠久。“先秦至辛亥革命数千年,从总体上呈现出德法合治——法治——德法合治的基本线索。”夏商“神权法与伦理紧密结合,在维护奴隶主统治的共同目的下展现了德法初分而不分离,德法合治的最初形态。”西周汲取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的主张,“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和推崇德治,所谓慎罚,就是慎重的使用刑罚,从而开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德法合治之先河。”但是这个时期的德法合治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它的建立基础是当时的德治与法治都不甚发达。在经过从东周至秦代短暂的德法分离到法治后,中国的德法合治历经复归、成熟、僵化等阶段,最后“随着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发,传统的德法合治模式也就一步一步地走向解体。”[32]随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主张的提出,中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又复归德法合治模式。“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33]在现代中国构建德法合治社会同样离不开传统,我们同样可以从有关“礼”的论断中窥豹一斑。荀子就认为礼和法都是治国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并概括为“至道大行,隆礼重法则国有常。”[34]荀子是中国历史上德法合治理论的最早提出者,“隆礼重法”既强调“隆礼”又强调“重法”,认为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同样重要、不可偏废,颇有现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味。汉代贾谊认为礼、法结合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其曰“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35]而“至唐代,唐律一准乎礼,使礼的基本规范取得了法律的形式,从而把礼义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起来,这标志着封建纲常的法律化和法律的伦理化,是封建社会德法合治思想成熟的表现。”[36]这些论断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都有着积极意义。有人将现代的德法合治又称之为现代礼法结合,“现代的礼法结合,是指在法治国环境下对法律伦理主义的继承与发展,是一个功能性概念,从过程上看,它是作为法治精神内涵和保障实现的手段与法律在现实中运行的有机结合,从结果上看,礼法结合的目的是为了要达到和实现理性的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礼已经不仅仅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评价的中华民族传统法律精神,它被充分赋予了时代精神,即社会主义道德。”[37]而且在现代中国努力构建德法合治的过程之中,在对德治与法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之中,似乎应将德治即道德建设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选择法治作为我国的基本社会控制模式,只是起到了治标的作用,而加强良好道德对社会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性,才是社会治理的根本。”[38]“隆礼重法”将“隆礼”置于到“重法”之前,在德法合治的过程中将“德治”放在首要位置,古人对这个道理的早已深谙已经是不言而喻了。

中华传统文化特别是礼制文化的历史源远流长,相信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远不仅如上所述。礼制作为中华传统文明特别是制度文明的典范,应当对现代中国最主要的制度文明即法治文明,具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影响和积极的现代启示。也许本文的研究可能还较为浅陋甚至有些谬误,那就权当是对法理学与法史学研究的新探索吧!

注释: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

[2]史凤仪.中国法制历史中礼与法的关系[J].中国法学,1988.(3):105.

[3] [5]蒋璟萍.礼仪的伦理学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95.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

[6] [12] [32] [36]李建华、曹刚.法律伦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13-14、32、30-35、34.

[7]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7-28.

[8]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史的伦理解释(论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

[9]戴茂堂.西方伦理学[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344.

[10]孙国华、冯玉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374.

[11]林剑鸣.法与中国社会[M].长春: 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317.

[13] [17] [34]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353、84、87.

[14]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34.

[15]陈林林.对古代鬼神信仰的一种法文化观察[J].法律科学,1998.(5):26.

[16] [22] [35]杨寄荣.“引礼入法”的现代启示[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79、81、80.

[18]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233.

[19]唐凯麟、曹刚.重释传统 儒家思想的现代价值评估[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286.

[20]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36-37.

[21]金国坤.依法行政的现实基础:影响和制约政府依法行政的因素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52.

[23]曹明德.法律生态化趋势初探[J].现代法学,2002.(2):114.

[2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99.

[25]曹刚.法治和德治的边界[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4.(2):9.

[26]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11.

[27]周文华.说法的正义价值[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9-10.

[28]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

[29]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4-16.

[30]范忠信.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26.

[31]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8.

[32]李建华.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7-28.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篇(6)

2013年云南成人高考分数线已公布,具体分数线请各位考生查看如下:

次 类别 考 试 科 目 分数线 专升本 中医类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80 英语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10 文史类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80 艺术类 政治、英语、艺术概论 200 理工类 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经管类 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法学类 政治、英语、民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50 体育类 政治、英语、教育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25 教育学类 政治、英语、教育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35 农学类 政治、英语、生态学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35 西医类 政治、英语、医学综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45 高起本 文科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35 外语(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20 艺术(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00 中西医类 语文、数学(理)、英语、理化 200 理科 语文、数学(理)、英语、理化 200 专科 中西医类(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10 文科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外语(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艺术(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体育(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15 中西医类(理)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20 理科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农村医学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艺术(理)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注:1. 外语专业的外语单科成绩:本科必须达到60分,专科必须达到40分; 2. 成人中专实行免试录取。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篇(7)

 

2011年5月9日,国家副主席同志在旁听了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的师生举行的“我读《大学》――以‘五四’精神解读‘修齐治平’的当代价值”为主题的读书会活动之后指出,学习讨论儒家经典《大学》,以“五四”精神解读“修齐治平”的现代意义、时代精神是别开生面的,他说“我们的一切学习都是为了学以致用,中华民族连绵不断的五千年文化,是我们的自豪所在,一定要发扬光大,使之成为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大动力。学习国学的目的,不是为了把它当古董摆设,也不是食古不化、作茧自缚,而是要变成内心的源泉动力,做到格物穷理、知行合一、经世致用。”中国儒家传统素来重视道德教育与实践,“修齐治平”理论则是儒家乃至整个中国文化体系进行道德教育和践履的理论体系。用新的精神去分析和改造儒家“修齐治平”理论,对于我们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研究有着重要的价值。

一、儒家“修齐治平”理论体系。

“修齐治平” 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简称, 其完整系统的表述, 最早见于《礼记》第四十二篇《大学》之中。《礼记》相传是孔门弟子曾子所作,而《大学》篇在宋代先由二程兄弟从《礼记》中抽出,后由朱熹编排整理,并和《中庸》、《论语》、《孟子》一起合称“四书”,成为后世儒家入门的教科书。古代的“大学”涵义和现代大学是有着很大差异的,古代教育包括两个部分:“小学”和“大学”。其中“小学”的教育目标和过程是“详训诂,明句读”,即是学子掌握文字;“大学”是对“小学”而言的,“大学”是大人之学,是讲治国安邦的道理的。古人十五岁入学,学习伦理、政治和哲学等“穷理正心,修礼治人”的学问,也就是学习如何参与国家政治。

《大学》被分为经、传两个部分,其中的“经”为《大学》首章,即是“修齐治平”总论,而作为“传”的后十章则是对首章的阐释发挥。《大学》首章首句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在新民, 在止于至善”人文历史论文,这是《大学》的教育宗旨所在,被后儒成为“三纲领”;而后言及“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 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 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 先修其身; 欲修其身者, 先正其心; 欲正其心者, 先诚其意; 欲诚其意者, 先致其知; 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 知至而后意诚, 意诚而后心正, 心正而后身修, 身修而后家齐, 家齐而后国治, 国治而后天下平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自天子以至于庶人, 一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1]P.4这里则被后儒总结为“八条目”,即”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格物、致知是指穷究事物的原理来获得知识;诚意就是不要自欺欺人,不要“掩其不善而著其善”;正心就是端正自己的心思;修身就是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齐家就是管理好自己的家庭、家族;治国、平天下是谈治理国家的事。综合起来,意思就是:要想彻底了解事物,就要把事物的原理研究得清清楚楚,然后才能意念诚实,意念诚实了自然就能端正心态;做到心态端正就能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自身的道德修养提高了就能把家庭管理得有条不紊;家庭管理好了才能治理好国家,最终实现平定天下。质言之,修齐治平理论作为古代儒家教育中的入门理论,中心就是如何修身和学习。

“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八条目是有着严格的顺序的,也是一个彼此密切联系的整体,这体现了古人对于家国天下的整体理解。修身之前的四个条目是关于自身道德修养的问题,修身后的三个条目则探讨如何实现以德治国。修身是中心,是根本,但是修身的最终目的在于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就是说,《大学》宣扬的格物并不是进行科学研究,而是着眼于道德践履;修身也不是为了发展个人的独立人格和人格自由,而是将个人束缚于家庭道德,进而受制于君臣上下的封建等级制度,这是我们今天研究儒家“修齐治平”理论时所必须注意的。

二、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所面临的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等学校“两课”教育的重要课程之一,是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它是一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依据大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强化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一门课程。这门课根据2005年教育部课改方案,从2006年9月开始实施,一直处于不断地改进过程中,但至今仍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改进,这也在实践教学中造成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论性较强,而学生政治理论素质不高,难以把握课程“教”与“学”的切入点,造成了学生兴趣缺乏的问题。“基础”课是大学生进入大学课堂的第一门课,它的授课对象是大一新生,新生们大都是长期处于家庭关爱之下,社会经验较少,法律素质较差,政治理论功底相对比较薄弱。在进入大学之前,他们对于政治理论的接触是有限的。初中开设的“思想品德”课和高中开设的“政治与生活”课和“哲学与生活”课,是与“基础”课非常接近的课程,但这些课程的教学体系和目标与“基础”课是有很大差异的。中学课程主要包括心理健康、法律常识、公民道德和伦理常识等教育内容。这些内容的教学主要根据中学生的生活实际和发展需求人文历史论文,通过案例教学,以生动、形象的方式进行教学,纯粹的理论分析很少。换句话,就是只告诉学生“应该怎么做”,而没有告诉学生“是什么”和“为什么”。再加上长期以来应试教育的影响,使得大多数非文科学生将政治课视作副科,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政治理论课有着很深的误解,在看到“基础”课本上的理论时更感到枯燥无味,往往还会产生抵触情绪。基于这些问题,就亟需一个切入他们生活实际的,能有效统合道德和法律的理论体系来引导学生自觉学习政治理论,接受政治理论,最终付诸于实践,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标。

另一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章节设置上相对较为分散,整体上难以把握,即“基础”课在安排大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涉及的道德法律知识时缺乏一个良好的逻辑结构,而且道德和法律的衔接上有些脱节。从课程形成背景来看,“基础”课是对“98”方案中的两门课进行整合而形成的一门崭新课程,它涵盖了思想政治教育、人生哲学、伦理学和法律基础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要安排一定时间的实践教学,而这门课只能开设一个学期,从理论上来讲,总课时也只有54学时,其中实践课时占去6个课时,再加上国家法定节假日占去的课时,最后的实际理论课时量只有大约42课时。两门课合并以来,由于课时量的减少,在课程安排上难以兼顾且整体性差,某些院校将思修和法律课分为上下两个学期安排,这却又违反了教育部把两课合一的初衷。再者,在课本的结构设置上,“思想道德基础”和“法律知识“基本上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而在大学生的实际社会生活中,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是很模糊的,通常,一个忽视道德底线的人也很容易逾越法律的底线。因此应该在课本内容结构上进行调整,将道德和法律知识放在一起进行整合,放进人生的个人成长,个人和他人关系,个人与家庭关系,个人和国家集体关系的各个层面,和理论直接联系起来人文历史论文,这样就可以避免教学中的重复,以适应课堂教学课时量的不足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三、“修齐治平”理论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中的价值

儒家以“修齐治平”理论为核心的“大学之道”,其目的在于培养人的道德品质,从自身的道德修养出发,对内整合管理家庭,对外为封建王权统治服务。虽然这种思想有着强烈的阶级局限性,但是应该看到,这种道德修养与践履的体系,对于当前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能够为解决前面指出的“基础”课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维度。

一方面,“修齐治平”理论植根于中国道德文化传统,对于大学新生来说具有着亲和力,能够更好地为大学生所接受。我国的大部分家庭还是深受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影响的,很多学生接受了从小加强自身道德修养,长大后成家立业,为国家做出贡献的教育。在这种传统文化背景下,根据大学生的成长规律,用“修齐治平”的道德修养和践履体系来承载“基础”课关于个人道德修养和家庭,国家政治以及法律方面的道德常识和理论,能够引起学生思想上的共鸣,更好地学习相关政治理论,达到“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修齐治平”理论是一套完整的从个人道德修养的实现延展到家庭、国家的体系,能够更好地将“基础”课中的道德与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地实施教学。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道德是优位于法律的,法律是受道德指引并和道德密切结合在一起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传统道德修养体系,从个人出发,将国家、家庭、个人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虽然有着“家天下”的封建糟粕存在,但是在加以扬弃之后,也是能够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教育服务的。“基础”课的章节体系,若是能够按照修齐治平的体系,将法律和道德知识充实入个人、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家庭,个人与国家等各个层面,就能够合理利用较少的课时,避免重复,有效的完成课程教学,使大学生获得必备的道德法律知识人文历史论文,实现自身的成才目标。

将修齐治平理论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具有着很强的可操作性。现代人讲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就是源自于“修齐治平”理论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就曾尝试着把传统修身思想与共产主义精神结合, 写成《论共产党员修养》一书,延安时期毛泽东曾亲定其为党员学习教材。但是,在引入修齐治平理论时需要注意该理论的历史背景和阶级性,必须清除其中蕴含的封建主义忠君残余,划清它同封建主义政治糟粕的界限“毛泽东同志历来主张:对于传统文化,一定要用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进行分析,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反对食古不化。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反复强调,要积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努力改造落后的文化”[2]P.66书记也指出,大学生应该“不要立志做大官,而要立志做大事”,这样既发扬了“修齐治平”理论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为国为民的积极意义,又破除了封建主义官本位思想的糟粕,为大学生指明了发展的方向。

总之,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运用修齐治平理论体系,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指导,采取扬弃的科学态度,批判地加以继承,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

[参考文献]

[1](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2]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划清“四个重大界限”学习读本[M] .北京:学习出版社,2010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篇(8)

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都有追求社会生活稳定、和谐有序的目标指向,它们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生产关系,具有共同的正义性、应当和必须的价值追求以及相似的表现形式。

1. 共同的正义性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代表或反映人类共有利益的需求决定了道德的内在精神之一就是正义。道德效力所追求的从行为层面讲,就是社会个体对道德规范的遵守;从价值层面看就是正义的实现。一旦失去了正义的理想和崇高性,道德也就失去了它应该有的价值。道德失效也指日可待。正是由于道德的这种内在价值精神,成为了法律规范制度与实践的价值参考。法律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其正义性,正义性是法律之为法律的标志,也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动力。法律效力所追求的就是正义的实现。那种完全独立于道德标准、道德原则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是不可能有效力的。法哲学研究的先躯――古希腊学者,是正义论研究的先行者。他们中的杰出代表亚里士多德就把正义作为法律的基础。他认为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这个前提出发,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评价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道和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并且是它的准绳。他的“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的名言,一直成为人们探讨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基点。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在论述法的概念时就指出:某种存在物是否是法律,并不是看它是否是出自国家或是否为习俗,而是看它是否正义、与自然相一致。他把法律的基本特征看成是正义,而非国家强制性。与一个社会的道义上的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律,很可能会由于经常受到消极抵制以及在进行监督和约束方面所产生的种种困难而丧失其效力。这样就把法律与道德拉得很近了。可见,正义性是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它们共同的内在本质。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实现也就标志着正义的实现。

2. 二者都具有强制性和价值性要求

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追求的是对人的行为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的成功调节。二者有两个基本的要求,一是强制性,即所谓必须如此,它保障的是规则的基本有效性;一是价值性,即所谓应该如此,它赋予规则以价值的内涵。从人类早期开始,就存在两种不同的规则:有些规则主要是靠对不服从的惩罚和威胁来维护;另一些则依赖于人们对规则的尊重、负罪感或者自省来维护。“必须”与“应当”是既存于道德中又存于法律中的两个共同的对秩序的追求。实际上,无论是道德效力还是法律效力,都既需要产生规则效力的“必须”之强制,也需要体现价值合理的“应当”。法律效力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只需要外在的强制性。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顺应该社会流行的道德规范的要求,否则就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可以说价值的合理性是法律精神的基础;而道德效力的实现也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只需要价值的引导,它同样需要一定的社会强制。两者的区别只是在于:在法律效力和道德效力中,“必须”的实现机制和“应当”的运作原理各有特性。虽然从总体上道德效力体现“应当”的要求,法律效力体现的是“必须”的要求,但是从根本上说,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都必然追求“必须”与“应当”所体现的秩序目标。道德规则区别于其他社会规则的特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它能够造成保障它们效力实现的强大的社会压力;二是它在相当程度上需要牺牲个人利益或与之相连的个人偏好。前者为“必须如此”,后者是“应当如此”。道德效力也需要有强制力作为保障。道德效力的实现需要依靠社会舆论对道德的履行施加一定的社会压力,以保证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合理性能够得以实现。

3. 二者效力的基本表现形式都是赋予力和约束力

道德效力的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是赋予力和约束力。道德效力是指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基于社会秩序的价值定位,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所产生的应当执行的作用力。它是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行为个体的理性自制和内在良知为保证的,表现为赋予人们对违反道德规范的有关行为人进行道德评价和谴责的权利和赋予人们对遵守道德规范、品行高洁的有关行为人进行道德赞誉、支持的权利以及约束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履行其义务或责任的作用力。这种作用力包括赋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而不是仅仅指约束力。同样,法律效力的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是赋予力和约束力。法律效力首先是一种“力”,是一种“作用力”,这种“作用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表现为赋予有关主体行使其权利或权力和约束有关主体履行其义务或责任的作用力。这种作用力包括赋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而不是仅仅指约束力。二者的表现形式很相似。

二、二者之区别

1. 道德载体和法律载体之不同

无论是道德效力还是法律效力都是一种作用力,而这种作用力只有通过某个事物才能传送到各个方面,所运载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这种作用力的事物就是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载体。道德效力的载体是道德,而不仅仅是道德规范。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关于善恶和是非的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活动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作为道德效力的载体的道德是作为整体的道德,其中包括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秩序三个方面。道德活动既是人们的观念活动,也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派生出来的用以调节人的交往行为、保证社会秩序的实践活动。道德自身的要素,如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等构成了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一个自组织系统――道德系统。

法律效力的载体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法律派生文件、文书,不能是民事行为。第一,法律的作用力是法律的效力,派生文件的作用力是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法律的派生文件、文书只能用“效力”来指称,而不能用“法律效力”来指称。通常所说的派生文件、文书的法律效力――在效力两字前加上法律两字只是强化效力的严肃性而已,就实质内容而言,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与派生文件、文书的法律效力两者之间无任何差别。第二,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范围是特指的、具体的。虽然也可以用“时”、“地”、“人”、“事”来牵强解释,但与法律的效力范围这种泛指的、抽象的概念相比则相距甚远。法律的效力与派生性文件、文书的效力范围也不能同日而语。法律效力中的法律是指整体的法律,包括法律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三个方面。许多人把法律效力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效力。而事实是,法律效力之法律是作为整体的法律,即作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等法律要素有机结合的一个个具体的法律,因此法律效力便不能仅仅是法律规范的效力。

2.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之不同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手段。

其一,产生和表现的形式不同。道德规范源于人所具有的自我完善能力和一定的价值追求,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养成。它是从一种自发的习惯而开始升华,最后成为群体的固定行为模式,从而形成规范。因此,道德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没有明确的、特定的、具体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则不同,它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集团运用国家权力,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一般说来,在现代社会中制定法律规范是有其严格的法定程序的,在规范的形成中具有最高的严肃性。这对于大陆法系自不必言,即便是英美法系的判例也是如此。因此,法律规范一般都存在于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诸如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之中。它有着其明确的、特定的、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正因为如此,道德规范属于意识形态,而法律规范则属于政治上层建筑。

其二,实现的方式不同。道德的基础是自律。因此,道德规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教育的作用,使之逐渐成为人们的观念模式,升华为内心的崇高信念,再转化为习惯的行为模式。它的实现具有高度的自觉性。诚然,道德规范的实现,也并不排斥他律,即一定的外在强制性,这主要是指社会舆论和公众评价的力量。但是,即使是这种外在强制性,也必须首先转化为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性,道德规范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的实现则完全不同,它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强制性。法律也并不排斥自律,即人们的自觉守法。但法律实现的基本形式是他律,它以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机构、设施保证其实现,它原则上不允许任何规避法律的行为存在,它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给以相应的、有力的法律制裁,以保证其实现。

由此可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着确定不移的界限,这种界限就在于二者在产生、表现和实现形式上的区别。由于这些形式上的区别,使得法律效力和道德效力的载体泾渭分明,人们便能够简单明了地区分什么是道德,什么是法律。

3. 效力作用机制之不同

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和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能否产生普遍的、应当执行的作用力与各自的维护机制是密切相关的。道德效力主要是通过人的良心和舆论及风俗习惯的社会权威来加以维护,而法律效力则主要是通过特殊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道德效力主要是通过人的良心和舆论及风俗习惯的社会权威这种弱强制力来加以维护。这种弱强制力,在个人层面是个人的理性自觉、个人的良心机制,是一种特殊的自我控制的强制力;在社会层面则是舆论及风俗习惯这种社群压力,社群压力也是一种强制力,否则就不能合理解释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礼教吃人”现象。社群压力这种弱强制力并无特定的机关来行使,它是通过社会舆论、公共谴责、他人嘲弄、孤立、谴责而进行的一种精神性的、非物理强制性的强制力,它充分体现了舆论和道义的力量。良心是自我控制的核心。良心的特殊的强制力是社群压力和国家强制力所不可替代的。作为公民个体行为内在的制约力,良心一经形成便会贯穿在个人意识和行为的始终。个体良心的是非认同和好恶情感对个人的行为起着支配的作用。在行为中,良心对个体行为具有内控作用,即道德监督作用。它随时监督行为者按良心的要求做事,纠正和克服不良的情感。人们常说的“改邪归正”、“良心发现”就是这个道理。人的行为是道德良知的外在反映。良心不仅是一种知耻心、一种责任意识,更是人的道德自律的最高表现,是人行为有德的内在推动力,对道德效力的实现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它代表着最高权力的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效力的实现是依靠国家强力机器来保障的。国家是强制的主体。国家的强制手段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法律的强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保障法律权利的充分享有;迫使法律义务人履行义务。通过对不履行义务者的制裁,确保法律的权威性,维护社会正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一经制定,就要求必须被遵从。如果有人破坏或不遵守法律规范,国家就会运用强制手段对之予以强制性的处罚。国家强制力量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并赋予法律以威慑力,从而使得法律的维持与实施具有可靠的、强有力的保障。一项法律即使是错误的,在它没有被更改之前,国家强制力仍然要维持它的执行。因为有了国家强制力量作后盾,所以法律规范比其他类型的规范更能有效地调整人的行为。这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区别的最显著的特征。也因如此,在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上,法律居于主导地位。以国家名义规定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主要体现为或仅仅体现为法律。而国家强制力也成为法律效力的最有力的维护机制。

参考文献:

[1] 彭凯云、梁秋花:《道德的法律化分析》,《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137―138页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38页

[3] 周永坤:《论法的强制性与正当性》,《法学》1998年第1期,第6页

[4] 赵微:《法律与道德辩证关系再思考》,《黑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第14―15页

[5]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7页

[6]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7] 魏英敏:《伦理、道德问题再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

[8] 张根大:《法律效力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3页

[9] 刘小文:《法律效力构成简析》,《法律科学》,1994年第2期,第15页

[10] 姚建宗:“法律效力论纲”,《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18―19 页

[11] 潘佳铭:《道德规范的确定性与非确定性》,《成都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第4页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篇(9)

云南2012年成人高考高起本分数线已公布,考生详细查看一下表:

分数线类别 考 试 科 目 分数线 专升本--中医类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75 专升本--英语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20 专升本--文史类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15 专升本--艺术类 政治、英语、艺术概论 200 专升本--理工类 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70 专升本--经管类 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30 专升本--法学类 政治、英语、民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95 专升本--体育类 政治、英语、教育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60 专升本--教育学类 政治、英语、教育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85 专升本--农学类 政治、英语、生态学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60 专升本--西医类 政治、英语、医学综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80 高起本--文科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55 高起本--外语(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20 高起本--艺术(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00 高起本--理科 语文、数学(理)、英语、理化 200 专科--中西医类(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50 专科--文科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45 专科--外语(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艺术(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体育(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中西医类(理)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40 专科--理科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40 专科--体育(理)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注:

1. 外语专业的外语单科成绩:本科必须达到60分,专科必须达到40分;

2. 成人中专实行免试录取。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篇(10)

时代社会的发展,当代人富了口袋,却贫了脑袋;重视自己、而忽视他人。冲击大众视觉及思维的各种社会事件屡屡频发,如: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佛山小悦悦案,无不发人深省。为把握好当今大学生的思想法律素质状况,笔者于2012年5月向大学生开展了关于大学生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现状的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380份,收回有效问卷356份。有效回收率93.7%。调查问卷显示当代大学生的思想主流是积极、健康和向上的,且大学生具有更强的法律维权意识。但大学生缺乏社会政治经验和社会实践经验,对待事物的辨别能力弱。

一、当前大学生道德与法律素质现状

(一)具备基本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

国民素质的教育从幼儿开始,做为当代大学生,自幼年开始的家庭熏陶、学校教育、直至大学生的独立思考和看世界时期。大学生已经形具备有基本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尽管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信息传播将形形的世界文化传播于青少年一代,当代大学生感受着世界文化的同时,也产生了中国传统文化和世界文化的碰撞与冲突。在碰撞与冲突中,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都受到挑战,大学生做为一个独立的活跃的思考主体,将根据自己的实际和需求来审视和筛选,因而在当代大学生中没有"一统天下"的主流思想,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等各颓废思潮一直在青年大学生思想中孳息着。但,通过问卷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主流思想的积极健康、向上性。如:评价在没有人看见的时候看见他人遗失的财物,大学生的行为选择。70.14%的大学生的做法是:捡起来,设法寻找失主。如:小月月事件,假设做为大学生的你是路人中的一个,你该如何选择。42%同学确定,会伸出援手,在生命危机时刻,不该过多考虑个人得失。仅有8%的同学认为帮助小月月,也许会给自己带来麻烦,选择绕道而行。如:问卷:如果你捡到了别人丢失的东西,自己占为所有了。你认为你的行为构成违法吗?47.8%的同学认为构成违法。调查问卷的多项调查显示,大学生具备良好道德素质和基本法律常识。并能在生活中提醒自己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秩序。

表1 你对在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秩序的看法。

人数 百分率

时刻提醒自己要遵守他们(a) 279 78.4%

记得就遵守(b) 63 18.26%

无利可图,不必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次序(c) 1 0.295

没有明显看法(d) 13 3.77%

(二)大学生道德情感与法律思维的冲突

当代大学生自小形成深厚道德理念,处理思考问题时,更多倾向于感性认知,尤其是涉及到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时,往往更强调事件的道德性质,而忽视了法律准则。也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所造就了大学生在面对情景复杂的社会事件难以理性做出评价。

表2 你如何看待官员拿受贿款扶困济贫,被判处刑罚。

表2如何评价官员拿受贿款扶困济贫,53.9%的大学生的选择随构成了犯罪,但能受惠于民,理当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又如问卷:捡到了别人丢失的东西,自己占为所有,是否构成违法。访问学生中的15.9%认为,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是道德要求,无法律义务返还失主;36.2%的学生认为数额巨大事才涉及法律问题。两项调查显示了法律问题融合道德情感时,大学生更多倾向于感性的认知。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更多讲究个案公平,忽视了社会公平。及缺乏了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的思想。

(三)大学生缺乏牢固的法律知识,甚至法制意识淡薄。

实用主义理念在大学校园中尤为泛滥,这种实用论造就了大学生更专注于专业学习,而忽视道德修养的锤炼与法律知识的积累。在法律素养方面。许多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对法律重视不足,法律知识贫乏,属于“法盲”和“半法盲”一族,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主要的原因是不知法、不懂法。正由于不知法、不懂法,也就难于以法治的思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往往以个人道德评价取代法律评价。

表3 大学生法律知识现状及诉求你是否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掌握了解一定法律的常识不知道,有需要再学习了解人数

6

284

66

百分率

1.6%

79.8%

18.5%

你最想了解的法律知识有哪些?(多选)

宪法

民事法

刑法

劳动合同法

行政法

国际法

诉讼法

人数

301

265

184

352

76

25

106

百分率

45.5%

74.4%

51.7%

98.9%

21.3%

7%

29.8%

问卷调查显示,79.8%的受访学生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不知道的,有需要再学习了解的同学达到了18.5%。这说明我们属于法盲的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匮乏,有用论的思想不容忽视。另外,在学习法律知识的选项中,从表3,可看到学法的欲望也在于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最受同学们欢迎的是劳动合同法,达到98.9%;民事法律,包括有婚姻法、继承法等74.4%的同学有强烈愿望学习。不懂法及有选择性的接受法律知识,造成了大学生在面对较为复杂的行为事件时,往往以传统道德认知取代了法律的评价。目前,高校仍然存在着一部分大学生缺乏道德理念及法制意识。面对事件,难以控制自我情绪,往往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认为,众犯不究。由此,在群体哄闹中对他人构成的侵权还全然不知,无意识的一步步走向违法的边缘。小则民事侵权,大则刑事犯罪。对大学生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法律意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

(四)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诉求

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今天,多种价值理念冲击着当代大学生,实用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通过多种传播媒体影响着学生。电视新闻、报刊杂志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迎合一些低俗的或者不健康的思想潮流。使得腐朽思想个人、拜金、利己主义在文化传播领域蔓延,商业性的流行传媒文化对大学生形成不良的错误的导向①。当今社会中普遍出现的腐败现象也给大学生的思想带来消极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当今媒体对于社会中发生的消极事件,过于放大宣传负面信息,使得大学生在个思想认识发生了错误的引导。甚至会对法律产生重大曲解。通过调查,大学生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造成较大影响的是,生活环境(86.4%)及社会不良风气(59%)的影响。随着竞争日益激烈,法制不断完善。完善个人道德文化素质、具备法律素养是当今大学生的共同追求。

二、改进策略探索

(一)进行课程的整合,提高大学生道德法律素质。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学生思想素质进行进一步提升的课程,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是“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要求教师在教学内容及教育手段上加强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渗透性融合。确立以“法律为底线,以高尚的道德为最高要求”的教学理念,

第一,融合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内容

踏入高校校园的青年学生已经具有相对稳定的道德认知,但法律意识又相对薄弱。教学内容既要做到知识的灌输,又要对大学生产生思想的启发和引导作用。因此教学时,不能流落于单一的知识性的教学灌输。教学内容紧密结合社会时事热点。以理论做为基点,针对现实热点深化探讨,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与人生观及法制观。例如,讲述爱国主义这一专题时,既要渗透中华子孙根深蒂固的爱国情怀,更要针对当今国情开展教学,结合抗震救灾、国防安全内容进一步深化。爱国主义的渗透、离不开法制理念的深入,做到爱国主义与民主法制的内容的相融合。

第二,创新教学方法。

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教学时,一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与教学手段,提高学生的听课热情,增进教学效果。另一方面,改变传统一言堂的教学方法,采用专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法推动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课堂专题教学中,针对学生存在有片面认识的,是用法律解决还是用道德解决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课堂分析讨论、甚至于辩论。在老师的启发和点评下,学生会对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联系存在深刻的认识,学会既从道德,也从法律的角度全面客观的分析看待问题。例如,针对深圳机场梁丽案件的法理与道德思考,透视出的不当得利、盗窃罪、侵占罪及拾金不昧等等的界限及道德与法律的不同判定标准及裁判结果。

(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必须从课堂延伸到社会,在实践中,让学生身体力行的感受学习,让道德与法律的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践行。丰富社会实践教学活动形式,开展大学生参观访问活动、社会调研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校内道德与法律义务咨询服务中心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通过多种渠道与社会相联系,身体力行,提升大学生道德品质与法律素养②。

第一,参观访问、青年志愿者活动

开展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充分利用本地和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烈士陵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利用当地法院,带领学生参与法院审理旁听活动。学生由此进一步了解案件审理的诉讼程序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增进法律意识。带领学生到救助站、养老院开展社区服务,组织学生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义务为社会进行法律宣传、家电维修服务,通过身体力行的实践,大学生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提升自我法律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二,开展社会调研活动,将理论学习转化为实践认知

上一篇: 国际金融法论文 下一篇: 商务翻译论文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