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职称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4:33

总监职称论文

总监职称论文篇(1)

如何写?

一是先简要介绍自己是基本情况,如现任职称、任职时间、毕业学校、政治面貌、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担任那些社会职务。

二是自己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是详细地叙述自己任职以来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即主持那些课题,课题进展,有那些创新,取得那些突破,通过那类鉴定,获得什么奖励,专家对此评价。

四是发表那些论文。五是获得的奖励。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总结(评职工作总结)_监理工程师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自xx年10月被评为助理工程师以来,本人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工作业务上尽心尽力完成了各项工作,特别是经过五年的项目实践锻炼,自己业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在项目监理过程中,狠抓工程质量管理,积极参与项目的安全管理及监理资料的收集管理。从各方面不同角度提高了自己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在工程监理期间参与了施工项目的所有工程的图纸会审,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种安全方案的审查,进行项目监理资料的收集和归档,配合领导解决项目中出现的技术难题等。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大大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

通过以上几个项目的实践锻炼,对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下面我就以上几个工程谈谈个人的工作历程。

一、从工程刚开工,我首先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起进行图纸会审,并提出施工中需要与设计协商的问题,为日后施工监理奠定了基础。

六、加强项目监理资料的管理,监理质量的好坏,监理资料也至关重要,在监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方面力争及时、有效、可追溯,并且要求资料必须齐全,整理存放有序,为工程的质量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七、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联系,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由于工程监理的工作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市质监站、市安监站等多个单位,为了搞好监理工作,必须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在与各单位联系中认真按照职业道德,以谦虚和谨慎的态度积极与各方沟通,得到了各方的支持,同时也提高的我个人的处事能力。

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近年来我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如监理工程师培训,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见证取样培训和公司年底组织的各种培训,考核优良,为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几年来通过在现场的施工监理的锻炼,我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学习、奋力拼搏,努力刻苦的钻研业务知识,使自己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为今后更好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总结(评职工作总结)_语文教师评职个人总结

我叫***,是河北**中学语文教师。19**年*******学校毕业,19**年调入**中学工作至今。工作以来,我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兢兢业业,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表现良好,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较好的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尽到了一个教师应有的职责,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同行和学生的认可和好评。****年,我被评为中学一级教师,**年来,我尽职尽责,既给年轻老师做榜样,同时又向高级教师学习,教学水平与工作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在德能勤绩四方面达到了高级教师的要求标准。现将我的工作表现总结如下:

一、爱岗敬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

为适应新时期教学工作的要求,我认真学书记关于教学工作的讲话,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重要著作,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虚心接受同志们的批评,注意在实践中改正自己的缺点;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加强自我修养。我努力地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一系列活动,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切实运用到工作实践中。注意主动帮助其他同志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自己也在做的过程中得到锻炼,增长了知识,提高了工作的能力。多年的政治学习和教育教学工作使我越来越认识到作为人民教师,关注国家兴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干好本职工作,就是爱国的表现,就是在尽一个公民的职责。

二、研究教学规律,探索教育教学新途径,努力做到“学高为师”。

总监职称论文篇(2)

总会计师,无疑属于会计的范畴。既然属于会计的范畴,就可从会计的起源来探究会计的名与实问题。 会计作为一种职业,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但会计在几千年的发展中, 也必然有其不变的东西存在, 这就是会计的灵魂,会计的灵魂应该是不变的,直到这种职业发生质的变化,有其名无其实,或者无其名也无其实。

对我国会计这一名字的由来,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大禹时代。舜为支持大禹治水,全国的人、财、物等多由禹来调度,这样禹就涉及到了如何理清这些人、财、物的问题,客观上促使了会计的产生。 禹治水,虽辨证地采用了“疏”而不是其父“堵”的办法, 但禹仍是十分辛苦,“三过家门而不入”。大禹的家就在浙江绍兴的苗山下,大家体谅禹的辛苦, 每年就到禹的家中去理财算账,后来,人们就把这种算账理财的活动叫做“会稽”, 而苗山也就此改名为会稽山。会稽也即会计稽核之意, 《史记・夏本记》记载:“禹会诸侯江南, 计功而崩, 因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这或许就是会计的由来, 从这段历史中可以看出, 会计是由事而得名的。

以此足见“会计”历史之悠久。据载,我国周代即有专设的会计官职,掌管赋税收入,钱银支出等财务工作,进行月计、岁会,一般而言,每月零星盘算为“计”,一年总盘算为“会”,两者合在一起即“会计”。《孟子・万辛》篇曰:“孔子尝为委吏矣,曰‘会计当而已矣。’”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张以文的注解,其意即“孔子曾经做过管理库房的小吏,他说,算账记数必须要准确才行啊!”而兰州商学院周一虹教授,说起会计的起源,却强调会计的产生是因人而生,即会计是和人结合而产生的,而不单单是和事的结合而产生的,也就是说,会计更多指的是从事这种职业的人,而不单单是说所从事的记账算账报账诸如此类的事。会计,当而已矣,当译为“会计,就是把事情处理的合适罢了”。

笔者认为,周一虹教授所强调会计与人的结合更强于会计与事的结合,是为了强调会计是一种职业,这是一种“名”,这种“名”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不可改变,也是无需改变的,会计仍是有长久生命力的。而会计人所从事的会计事业,会计的内涵与外延,是完全可以与时俱进、常演常新的,如会计的技术等方法论。例如,1494年,借贷记账法在意大利的产生;英国工业革命后,成本会计的产生与发展;经济繁荣后,“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的出现;经济全球化时代,美国统一会计准则的诞生;乃至今天我国会计的国际趋同。但无论如何演进,会计的实质始终都未突破会计之名的包容,换言之,会计之名,仍足以包含会计之实。所以辩证地看,会计的名与实,目前仍处于各安其所、各司其职、和平相处的历史阶段,而尊重历史、面向未来仍是会计改革的主基调。

二、我国总会计师名实之辩

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总工程师曾经或将仍要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等领域产生着重要影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在总会计师领域,出现了相当于总会计师职务的多种叫法,这种称谓将来的发展方向如何,职能定位如何等,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不妨在与财务总监及首席财务官简要对比中,探究一下我国总会计师的由来及走向,从而去感知我国总会计师名称与实质之间的辩证关系。

总会计师制度是新中国建立后,借鉴原苏联的高度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与模式而来的。在历史上, 总会计师往往带有双重身份,既对国家负责, 也对单位的“一把手”负责。而追溯财务总监与首席执行官的产生,则会明显地看到这种称谓或制度是起源于市场经济, 是“委托-”关系的产物。财务总监及首席财务官制度都是主要为所有者服务的,是所有者为有效控制经营者而建立的一种制约制衡制度或机制。 当然,二者之间也有不同。目前,我国对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首席财务官在称谓、职权、功能、定位、作用、 资格及能力等方面尚没有一个统一而规范的界定。总会计师仍主要使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总会计师是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属于传统的决策支持系统, 业绩评价由企业内部负责; 财务总监制度主要用于现代股份制企业及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主要集中于有国际背景的海外上市公司或国际化的跨国集团公司。

通过上述分析,并不能简单得出总会计师应该退出历史的舞台这一结论。当前,总会计师仍在承担着会计的使命,并非说总会计师的名字必须改为从西方舶来的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才能适应会计领域的改革开放,才称得上是与时俱进,才叫国际趋同。这样恰恰混淆了会计之名是因事还是因人而生的问题。会计的起源强调会计的产生是因人而生,即会计是和人结合而产生的,而不单单是和事的结合而产生的,即,会计更多指的是从事这种职业的人,而不单单是说所从事的记账算账报账诸如此类的事。显然,现阶段我国会计的实质仍未突破会计之名的包容,会计之名仍足以包含会计之实。所以,有着悠久历史的会计并无需退出历史舞台,而会计所从事的工作也并不会因为会计的名字而受到制约。总会计师,亦然。正如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在国际财联第41届世界大会上所指出的,中国的总会计师尤其是大型企业、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总会计师,已经成为企业价值的创造者、资本运营的设计师、财务创新的引路人、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力量。

当然,在称谓使用上的混乱,常常也会带来相应的地位、职权、功能、定位、作用及资格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对于名实之辩,历史上也有诸多的事例。如宋朝著名的宰相王安石在《答司马谏议书》中写道:“盖儒者所争,尤在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又如至圣先贤孔子所言:“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这些大家都讲到了正名的重要性。同样,对于总会计师而言,也极具借鉴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需要甄别的是,总会计师这个称谓是否已背离了会计的外延与内涵,是否必须改为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才能让“总会计师”们名正言顺,名实相符,从而才能在其位谋其政呢。回答显然是否定的。会计,就像我国的国运一样,有一个家道中落的事实,落后了,就要面对,就要追赶,就要学习,所以我国有了学习西方的首席财务官等制度,积极促进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借鉴之后,接下来更重要的事情是,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出现、形成和实践着的蕴含“中国元素”的会计思想、观点和方法尽快系统化、知识化和体系化。借鉴,重在实际而非形式;借鉴,杜绝做表面文章。我国依照西方规则没有错,但若不面对中国的现实、不实现会计准则的“本土化”,必将使我国的会计事业边缘化。笔者认为,山东经济学院王爱国先生的思考,对于我国总会计师的名实之辩,也有着同样的价值。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西方的首席执行官等制度,但要学其精神实质,不在于把其名字搬过来就好,而重在更新总会计师的实质性职责,即,总会计师条例的修订,要重在于实,而无需谄媚于名。名字完全可以多元,但可规定不管何种称谓,都统一要受《总会计师条例》的约束。

三、我国总会计师实质性内涵辨析

总会计师的称谓,决定于总会计师的地位,总会计师的地位,又必须凭借其职责与权限作支撑,没有实质上的职责和职权,地位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地位,何种称谓也是妄谈。目前我国总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国资委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总会计师职责权限的规定,其主要承担四方面的职责: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督等。同时,也赋于其四方面的权限: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务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设权和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等。但在多数企业的实际运作中,依据实际履行的职责的权重却多不一样。在总会计师的履职中,总会计师在主要时间及精力上的分配也大相径庭。这些,都需要在总会计师名实之辩中予以辩证地思考。

近年来,我国总会计师的地位整体上正日益提高。显然,在总会计师地位上的这种变化,是因为总会计师的职权变化而来的,而并不是由总会计师的称谓变化而带来的,也不是将称谓改为西方的财务总监或首席执行官就能提高或发生重大影响的。在这种现状下,笔者认为总会计师的实质性内涵如职权、地位是重点,称谓则相对是次要的,即总会计师职能的尽职与拓展才是当务之急。基于此,总会计师的近期职能,主要仍在于四大基本职能的切实履行上,这仍是总会计师的根本所在。而我国总会计师中远期的职能,要向战略管理、资本运营、风险管理等延伸及转变,这应该是总会计师与时俱进的使命所在。诚如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所言,会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中心,总会计师作为会计管理的领导者、组织者、指挥者和实践者,在战略规划管理、企业价值管理、流程系统管理、业绩评价管理、经济秩序管理和风险控制管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及日益重要的作用。

基于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我国企业的运作形态,辩证地看待我国总会计师这一称谓,并没有改变的必要。因为总会计师的骨子里,仍是会计,会计指的是一种职业,以及从事该职业的人,总会计师也是指的一种职业,以及从事该职业的人,而总会计师的实质与内涵也是要不断变化的,总会计师的实质与内涵,正是通过总会计师的职能的拓展与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总会计师条例》的修订,尽可以拓展总会计师的职权,而总会计师也尽可以叫总会计师,不必受西方思潮的影响而进行更名。我国一千多万会计人只有“务正学以言,无曲学以阿世”,力戒浮躁、肤浅及浮夸之风,坚守、赓续与弘扬中华民族会计学统、会计学术精神与文化,则目前总会计师的名实之辩当休矣。

参考文献:

[1]高洪海:《总会计师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力量》,《中国会计报》2011年9月。

[2]郭道扬:《论会计的职能与本质》,《经济学研究[日]》,1998年第5期。

[3]郭道扬:《会计史教程第一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11中国首席财务官论坛》,2011年6月18日。

总监职称论文篇(3)

(二)样本选择及描述性统计分析以2011年度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当期财务总监发生变动的公司选用的是任职期长于半年的财务总监的信息,剔除了在2011年度财务总监任职少于一个月的公司的样本。符合条件的共有1549家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的任职开始时间只给出月份的按照当月一日开始计算任职期限。本文的数据来自于国泰安中上市公司研究数据库以及百度搜索引擎。从表1、表2可以看出,财务总监的持股数量相差较大,有些公司激励财务总监持有本公司股票,还有很多公司财务总监没有持股;报告期财务总监领取的报酬也不均衡,当然这些是与公司自身的规模相联系的;在公司任职时间的长短也有较大差距。财务总监兼任董事的占到样本总数的26.8%,兼任总经理占样本总数的16.7%,兼任总裁的占样本总数的4.8%,兼任董事会秘书的比例为11.1%,这说明在我国财务总监能参与到公司高层的重大决策及政策执行的还只占少数。财务总监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比例仅为1.3%,这说明绝大多数财务总监并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从而能够更好地履行本职工作,起到监督作用。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占28.2%,这说明在我国有部分财务总监的经验和阅历会很丰富。财务总监的职称为初级会计师及以下的比例是60.7%,会计师的比例占20.8%,高级会计师的比例仅占到18.5%,从这一结果可以看出我国财务总监的专业素质普遍偏低,有待提高。

二、检验结果及其分析

本文采用EViews5对上文的假设1和2进行了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如下:从表3的回归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实证研究的回归结果显示,模型在整体上是显著的(F值),但是模型的拟合优度及调整后的拟合优度都不高(R-squared),这说明回归模型中解释变量对因变量变异的解释程度不高。这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因素有很多,而财务总监的特征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2.财务总监兼任公司董事、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总监自身的持股数量、工作时间对代表公司市场业绩的每股收益及公司经营业绩的总资产报酬率影响不显著。而财务总监兼任公司总裁与前文假设出现了背离,并且其中对于假设1的回归分析得出的结果在统计学意义上还是显著的。在关于假设2的回归中,财务总监兼职及职称对于总资产报酬率的影响也不显著。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财务总监能参与到公司高层重大决策和政策执行的只占少数,并且持有公司股票的财务总监很少;另一方面,我国财务总监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得出的回归结果不能够很好地支持前文的假设。3.财务总监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在报告期内领取薪酬多少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前文的假设是一致的。这是因为兼任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和董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这有助于财务总监切实履行其岗位职责。报告期内薪酬是对财务总监提供劳务的补偿,目的是为了给公司绩效带来最大价值,因此,薪酬相对较高会给财务总监带来更大的激励作用,有助于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4.财务总监在外单位兼职以及自身的职称与代表公司经营市场业绩的每股收益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也与前文假设一致。兼职有助于人才潜力的发挥和知识的传播,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且兼职对于财务总监来说不仅可以补充自己的知识,也有助于提升自己的工作经验,这样使其能够在财务总监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研究结论分析

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各种特征因素并没有很好地作用于公司的经营业绩,甚至出现财务总监的某项特征反作用于公司经营业绩现象,说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财务总监制度。这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解释:

(一)界定财务总监职责在实践中较为困难由于财务总监制度属于财务监督,是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对经营者实行的产权约束机制,保证股东权利在企业经营中能够得到贯彻和落实。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总监要参与到企业的决策管理中去,这种监督及参与在实践工作中难以合理的把握。

(二)财务总监制度在我国发展还不完善在我国,财务总监是总会计师的一种转型。财务总监很多时候会与总会计师、会计主管相混淆,这使得财务总监并没有行使其真正意义上的职责。财务总监职责不到位不仅使财务总监难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并且对我国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健全产生不利影响。

总监职称论文篇(4)

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是指在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中,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和水建管[1999]78号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有健全职能的机构,一般应有计划、合同、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人员结构合理,应拥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大型工程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职称的不少于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可视工程规模参照执行。项目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应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大中型项目),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

(1)科学进行施工进度规划。施工企业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减少企业工期延误造成的成本增加,其在工程施工中会相应缩短各个工序的施工时间。例如:水泥混凝土浇筑速度提高、浇筑后固结时间缩短、养护时间不足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到混凝土强度的降低,甚至危及到工程的安全。施工企业宜在工程造价编制阶段充分考虑工期对施工的影响,将可能影响工期的各项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及时调整工程进度,按期保质地完成任务。(2)采取先进、实用的施工技术。施工技术是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其也是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施工企业要通过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指导技术管理工作,有效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保障工程施工质量。施工企业要加强现场监控力度,施工方技术人员与质量人员要加强巡检工作,及早消除质量隐患,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3)以质量预控理论指导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以质量预控理论为指导,在工程施工前即对工程技术文件、地理条件、地质情况等进行综合的分析与论证,将影响该项工程各项因素进行统计并分类,设定科学的质量控制点。另外,针对施工材料、施工设备、人员以及技术、现场管理等工作,施工企业还应建立分项控制体系,强化对各项因素的控制,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1)监理机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只有分工明确,监理人员各尽其能,才能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总监理工程师要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不同特长,分配其不同的工作内容,并明确其职责范围,才可能做到有的放失,履行职责,适应水利监理工作的需要。(2)监理机构在“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包括①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设计技术交底会应形成会议纪要,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方可实施。②监理人员应根据合同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规格和质量的检查工作,核查其原始凭证、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确认其质量;对检查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绝不允许用于工程,并责令承包单位及时运出施工现场;严格按“施工准备施工自检监理检查合格签证”等顺序进行监理,上道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报质量检验单,监理工程师抽检合格签认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对重点工序的施工应进行旁站监理、设置质量控制点等重点控制;对于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签证,承包单位不能覆盖后继续施工。不合格的上道工序,未经补救或返工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订合格,绝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特别是重要的工序及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开好质量协调会,协助业主处理好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③监理工作要有针对性。监理工程师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承包单位“三大员”(即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防发生重大过失,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通过比较发现并找出实际支出额与投资控制目标之间的偏差,然后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质量形成于过程。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必须坚持质量标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一旦出了问题,轻者影响工程投资效益,重者影响到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必须真正实行项目施工招投标、落实工程监理制、政府监督机构发挥监管作用。

本文作者:范永胜工作单位:运城市水务局

总监职称论文篇(5)

委托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的。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一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一是非对称信息的内容。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ex ante),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 expost),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

同时,委托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是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启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人。

(二)会计本源思想在所有者(委托方)立场反应、监督经济活动 会计作为一项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分工产物,源于对剩余产品的记录并监督、控制其使用。AC利特尔顿在《20世纪以前的会计发展》一书中提出了系统的复式簿记产生的七项必要条件:书法、算术、私有财产、货币、信用、商业和资本。其中私有财产条件的内涵则是会计的本源思想,可理解为会计活动本来是对财富拥有者利用其掌握的财富进行经营行为效益性的一种描述,这种描述的视角或立场一定是居于财富拥有者的角度,因为他们才有着对其财富利用效率及效益清楚掌握的内在需求。

(三)会计信息责任人

本文所探究会计信息责任人是指在会计信息的生成、输出、监督中起直接作用的微观主体(暂不考虑政府)。那么会计信息责任人应该包括哪些方面的个体呢?这需要从直接人手来考察。首先是会计信息的生成责任人,即指会计人员 (亦称核算会计人,以区别于利用会计核算信息专司财务管理职能的内部管理人员。由于后者事实属于经营管理者队伍,所以本文中的会计信息责任人未将此类现实中亦称为会计人的群体纳人研究范畴),即单位组织中日常从事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也就是前文提及的会计人;其次是在会计信息最终形成中的相关责任人以及内部审计人员;再次,在输出环节的重要责任主体则是单位组织最高管理层(包括经营管理者和所有者);最后,在监督环节的责任人则是民间审计机构即注册会计师。

二、会计信息责任人职责现状及基于委托理论的问题分析

(一)会计人员的委托主体不清,会计信息生成随意

会计信息的生成原本是由企业会计人员负责,但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的委托主体不清。尽管在会计理论中,会计活动以所谓会计主体为前提,但由于会计主体的抽象性,使得真实的会计人根本无从感观主体的现实存在。理想化的要求会计人员以会计主体的立场开展客观反应与依法监督,本身就具有相当的讽刺意味。具体地讲,会计主体究竟最终又代表真实的资源所有者及使用者两个矛盾对立面哪一方的立场?强调理论的会计主体立场的结果反而使具有现实理性的会计人无所适从,即无立场。现实中的企业会计人员作为内部员工,究竟受托于所有者还是经营者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含糊不清的问题。

(二)内部审计监督随意,职责难以划分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受启于企业管理层执行内部监督,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发挥初始把关的作用。而在我国所特有的人文背景下,要求身处同一种工作环境下、身受同一委托主体管理的内审人员与会计人员发挥监督职责与承担被监督责任显然是一种极不现实的奢求。另外,内部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一旦受制于经营管理者,那么这种内部监督就成为一种形式化产物。造成职责难以明确划分,内部监督缺乏制度基础而随意化的问题。

(三)企业最高管理者签署随意,缺乏基础保障

当前,证券监管部门针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根据谁编制谁负责的精神,要求公司高管对对外的财务报告签署承诺。但由于企业高管大多并未对自身产权主体代表的委托主体地位形成利一学认知,并且基本身处企业经营管理之外,加之一般都缺乏会计专业知识,而且企业会计人员事实受管理于经营管理者,即便要求最高管理者发表真实性申明,显然由于缺乏知识基础和事实管理基础而流于形式,造成基础缺乏保障,随意签署的事实。

三、基于委托理论正确定位会计信息责任人职责

(一)实行会计核算外部化,理顺核算会计人的委托关系,避免受控于内部人,真正发挥会计的反应、监督职能让会计能够真正发挥核算、监督职能,首先应理顺核算会计人的委托关系。即实现会计核算外部化。正如笔者曾论:会计核算外部化是以两权分离理论为出发点,建立会计运行机制的一种新思路,是指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将其会计核算工作通过契约形式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执行的方式。

(二)最高管理者明确自身委托主体地位,委托监事会发挥再监督作用,夯实监管职能

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监事会的成员并非完全是由股东大会 (最高管理者、最高权力机构)选聘,其三分之一是由企业职工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会不享有企业控制权,当出现现实中的其不明确对谁负责,主要职责似乎是对董事会(及其下属)行使剩余控制权进行监督现状,其职能肯定无法得以真正发挥。而按照监事会受托于最高管理层(所有者)的形成机理不难看出,其作用应当是发挥强有力的再监督,包括对会计信息形成的客观公允性的申明,最高管理者才有了最终签署报告的基础保障,才能据此确定签署意见的可靠度,形成于两权分离基础上的现代企业监管职能才得以真正夯实。

总监职称论文篇(6)

去年,凡客开始了全面的品类扩张,进入箱包、内衣、百货以及化妆品等领域。陈年认为,凡客在品类扩张上存在一些错误,比如拖把、电饭锅两种产品,进了一些不该进的品类。而因为大规模SKU(库存单品量)的扩张,又造成了库存过多的错误。他认为这是凡客“试错的代价”。一则凡客推迟IPO、CFO与财务总监双双离职的消息,让凡客再次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近日有消息称,凡客诚品预计从去年7月至今年6月将亏损10亿元,因此取消今年年内IPO计划,其财务总监已离职。此外,首席财务官(CFO)是IPO过程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由于凡客诚品IPO推迟,这个职位存在意义不大,因此凡客CFO也已离职。

赶集网高层动荡

3月11日消息,知情人士透露,分类信息网站赶集网近期人事调整频繁:两位副总裁、数位总监级别员工先后离职。原智联招聘高管陈旭出任赶集网副总裁,负责市场与公关业务。

该消息人士称,近期离职的数位高管包括:主管市场与公关的副总裁邓漫、主管SEO的副总裁吕英建,及SEO总监郭彦景。

阿里原华南区总经理离职创业

马云痛失爱将,据悉阿里巴巴原华南区总经理离职创业。阿里巴巴原华南区总经理齐宪威目前已于2011年11月11日离职,创业转型当前风生水起的电商服务商阵营,并联合另外4位电子商务人士创立“大卓电商”并出任公司董事长。

网易门户总裁李甬离职创业

继阿里巴巴之后,网易也出现人员调动。周二下午,网易发出内部邮件称,门户事业部总裁李甬4月8日起因个人原因离职,同时任命李黎、赵莹为公司副总裁,共同负责门户业务。

总监职称论文篇(7)

一、引言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属于经济领域犯罪,是指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具体从事或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故意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会计人员基本工作规范,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会计人员,客体是侵害了会计法律规定。

博弈论作为研究在外部经济条件下个人选择问题的新兴的经济理论分支,它与会计职务犯罪的内在特点相吻合,研究会计人员在外部经济收益、经济成本的作用下,在参考他人职务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选择是否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尽管目前应用博弈论模型研究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文章数量比较少,但是它已经引起了会计理论界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博弈研究。本文将现代博弈理论与成本收益理论相结合,通过对会计职务犯罪博弈模型的假设和分析,提出预防会计职务犯罪的相应解决方案,这将对防范和抑制会计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及社会危害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介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大。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犯罪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如被称为“益阳第一贪”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税局计划财务科原经费会计刘迪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 800多万元;原甘肃省农垦社保办副主任刘保禄在任职期间,一人身兼“会计、出纳”等数职,4年间利用单位财务管理漏洞累计侵吞公款2 800万元;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财政专户会计杨立强,贪污、挪用农村养老保险等财政专项资金5 100余万元;中电投贵溪发电有限公司原出纳段燕伙同其丈夫吴悠,在半年时间内贪污、挪用公款合计7 000多万元。

近年来在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3 000余起典型职务犯罪案例中,涉及会计、财务人员犯罪的有230起,查处276人,涉案总金额高达11.48亿元。据统计,我国因会计职务犯罪而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要占到GDP的13.2%到16.8%。因会计职务犯罪而造成的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实在叫人触目惊心,且近几年来会计涉嫌经济犯罪的大案、要案有上升的趋势;其犯罪领域已经由一般企业扩展到各个领域,如金融、医药、教育、公共基础建设等部门,甚至有的犯罪同时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其犯罪后果严重影响了整个单位的运作,破坏了会计信息质量,从而对税收征管、金融监管、股市监管产生误导,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挥霍、吞蚀了国家和单位的钱财,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单位的经营发展,腐蚀了会计人员队伍。

从会计职务犯罪的现状来看,形势严峻,不论采取何种手段,都与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息息相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博弈分析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博弈双方即会计职务犯罪人与监察部门二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双方的博弈属于不完全信息博弈。会计职务犯罪者实施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信息主要来自于公民举报或者是监察部门在监察工作过程中的发现,会计职务犯罪者主动向监察部门自首坦白的情况很少。因此,在对会计职务犯罪者犯罪信息的掌控方面,监察部门明显处于被动的地位。会计职务犯罪人将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当作可以利用的机会,在自利动机驱使下,以追求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将违法犯罪成本与违法犯罪收益对比,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犯罪人作出一种合乎理性但违法的选择。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会计职务犯罪人逃避监察部门的打击成为可能。

(一)博弈模型的假设

1.在这个博弈模型中,参与博弈的只有两方,即监管部门和会计职务犯罪者,两者都是“经济人”,即从事任何活动的动机都是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

2.假设会计职务犯罪者在博弈中有犯罪和不犯罪两种战略选择,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也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两者都是风险中立者。

3.会计人员进行犯罪,并且未被监管部门发现,则得到收益为B。

4.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所需要支付的成本为G。

5.会计人员进行犯罪,并被监管部门发现后所受到的处罚为L,其中a为因违法所受到的法律惩处,d为因犯罪行为败露给其名誉造成的损失,e为未来的收入机会减少所带来的收益损失。

6.会计人员选择犯罪时需要支付的一定成本为H。H是指会计人员为顺利实施犯罪达到犯罪目的所支付的财力和物力。

7.博弈双方的行动顺序:第一阶段是会计人员选择犯罪或不犯罪;第二阶段是监管部门选择进行监管或不进行监管;第三阶段是在会计人员选择犯罪的情况下选择决定监管机关是否发现犯罪行为。

(二)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阵

当会计人员选择不犯罪,这时他不需要支付犯罪成本,也不能获得犯罪收益,其期望收益为零;当会计人员选择犯罪,这时他需要支付的犯罪成本为H,他的总收益有两种可能:一是会计职务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被监管部门发现,他受到处罚为L,其付出的总代价为-H-L;二是会计职务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未被监管部门发现,他可以获得的收益为B,他的总收益为B-H。若监管部门选择监管,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即会计人员的犯罪行为是否被发现。总之,最后的结果只有五种,如表1所示。

这个博弈模型没有可以被双方共同接受的纳什均衡。一方的最优策略选择以另一方的选择为前提。如果会计人员选择犯罪,则监管部门的最佳策略选择是监管有力;但如果监管部门选择的是监管有力,则会计人员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守法;如果会计人员选择守法,监管部门最佳策略选择是不实施监管(即监管缺失);当监管部门选择不实施监管,会计人员的最佳策略选择是犯罪。如此循环往复,无休无止,这就是博弈分析中的混合策略组合。

(三)会计人员和监管部门的博弈分析

由于会计人员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机关采取混合策略。设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为p(i),在监管的条件下会计人员犯罪被发现的概率为p(j/i),会计人员选择“犯罪”的概率为r,则“监管缺失”的概率为1-p(i);在监管的条件下会计人员犯罪不被发现的概率为1-p(j/i),会计人员“守法”的概率为1-r,则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设会计人员实施犯罪放弃的合法可得收益为Y,则会计人员选择犯罪行为的前提条件为:

从公式(9)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

1.在B和L一定的条件下,会计人员实施犯罪所支付的成本H越高,临界值Pm就越小;

2.在B和H一定的条件下,对会计职务犯罪行为人惩罚L越重,临界值Pm就越小;

3.只要监管部门能够使得会计人员意识到实施犯罪受到惩罚的概率p(j/i)远大于临界值Pm,则会计人员将选择最优策略――不犯罪。

如果会计人员选择犯罪的概率rPm,则会计人员此时选择犯罪是最优策略,此时监管部门就应该考虑加大监督力度,防止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预防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措施

依据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博弈分析,预防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措施有: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从主观方面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会计职务犯罪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日常会计工作中逐渐形成的职业规律、职业观念和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是会计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也是衡量一个会计人员综合素质高低的标准。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可以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案例进行教育。通过真实的会计职务犯罪案例,从反面进行警示教育,不仅可以让会计人员清醒地认识到违反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的后果,也可以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让会计人员内心产生一种自我约束的力量;通过聘请优秀的会计人员进行经验介绍或专题讲座,从正面进行引导,发挥榜样的力量,提高会计人员的价值观、知识结构、胜任能力,提高会计职务犯罪被发现的概率,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从而预防会计职务犯罪。

(二)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从客观方面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会计职务犯罪

目前的会计法律只强调追究违法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忽视追究违法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会计法律制度不健全及打击力度不足,纵容了会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完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律震慑会计人员职务犯罪。

在单位内部通过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各项会计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控制,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使企业内部管理逐渐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保证会计机构内各业务岗位合理设置,合理划分各个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堵塞舞弊漏洞,从客观方面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遏制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收入,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会计职务犯罪

通过推行年薪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加大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奖励的力度等物质激励机制,引导合理分配,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收入,最终达到对会计人员“高薪养廉”,减少会计人员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 孙芳.会计职务犯罪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3).

总监职称论文篇(8)

一、教学质量影响因素

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标准定位是否准确;教学手段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学生作为教学主体的调动状态;实践教学条件能否与企业岗位需求对接;师资队伍理论与实践教学水平能否满足教学要求;考核标准能否体现学生真实水平,并能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以上几方面决定着人才培养的成败,教学质量首要监控这些方面。

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建立原则

1.监控体系的建立要有管理组织机构,多角度、多方位监控;

2引领专业建设与职业岗位能力、素质对接;

3高标准、严要求,具有激励机制,有利于专业发展和创新;

4.监控机制要合理、能良性循环并可操作;

5.强化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监控。

三、中国古建筑工程专业教掌质量监控体系

中国古建筑工程专业,经过几年的项目建设,建立了四位一体的质量监控体系,从多方面监控教学质量,该专业在学院教学质量管理的框架下,按专业特点制定了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管理、教研室教学管理、教师教学质量绩效考核、学生教学质量评价四位一体的质量监控体系并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监控体系管理组织机构

1.中国古建筑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机构

(1)机构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行业企业专家、教研室主任、本专业带头人组成。

(2)指导委员会责任:主要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质量管理、工学结合教材等教学文件的制定和审核。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行业发展和企业岗位需求情况,对教学文件和教学手段进行及时调整,培养对路人才,以适应行业的发展。

2.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1)机构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各专业教研室主任、各专业带头人组成。

(2)教学督导责任:主要负责日常教学运行质量监控工作,检查各专业教学文件的质量和完备情况;检查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教案、教学课件等教学相关材料编写和执行情况,检查各教学环节执行情况;检查实践性教学环境、实训材料的准备和运行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研究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

3.专业教研室管理机构

(1)机构成员:由古建筑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2)教研室管理责任:专业教学文件的制定;日常专业教学管理;学生生产实习、顶岗实习的监控与管理;专业建设与规划;科研与专业技术开发;工学结合课程开发与精品课建设;工学结合教材与实践教学指导手册的开发。

4.学生管理机构

(1)机构成员:由有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2)学生管理责任:学生入学教育、引导学生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日常生活管理;第二课堂教学与活动组织管理;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和心理咨询;与专业教研室共同组织学生顶岗实习毕业与就业教育,负责优生优荐和实习监控。

(二)校内教师教学质罱监控与激励机制

校内教师教学质量主要从四方面监控:学院教学督导、二级学院教学督导、教研室、学生评教监控教学质量。制定了教师绩效考核文件,形成教师岗位工作激励机制。

1.教师教学质量监控

(1)教学督导监控:采取随机听课、随机抽查任课教师教学情况监控,并填写抽查质量评价表。评价表涵盖了教学内容的准确、先进性;教材取舍是否得当;教学方法的合理性;教态仪表端庄大方;以学生为主体性;职业能力导向性;板书、版面、课件设计合理性;学生课堂管理等项目。每项均制定了相应的分值,监控指标按分值核算为优、良、称职、不称职四级。不称职的教师停课,进行教师能力培训,经学院教师评审组审核合格、试讲方可重新上岗;外聘教师称职以下(含称职)解聘。

(2)教研室质量监控:检查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教案、教学课件和教具是否与本课程培养目标、课程标准要求一致;检查各教学环节任务布置执行情况;检查实践性教学环境的运行和教学效果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

(3)学生评教:学生每学期采取座谈和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表的形式评价教师,评价表内容与督导评价表内容相近。每项制定了相应分值,也按分值折算为为优、良、称职、不称职四级。

2.教师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1)教师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由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公共目标完成情况、论文编写和科研能力、工学结合教材编写水、精品课等级、获奖励情况、社会服务等综合方面赋分。其中教学工作量占总分的40%;督导评价占20%;学生评教占10%;公共目标占10%(指政素质、业务素质、学院的大型活动出勤情况);论占3%;科研占7%(主持科研占7%,参与科研占5%);工学结合教材编写水平占lO%(主编、主占各10%,参编占5%);精品课、获奖另加分。

(2)激励机制:教师绩效考核文件制定了奖勤罚懒的原则,优秀的给于奖励,不称职的扣发奖金。

奖励:绩效考核综合得分9O分以上的为优秀,给于全年奖金上浮10%,在国外培训、评优方面给与优先;部级精品课家加l5分;省级精品课家1O分{校级精品课加5分;获部级奖加lO分(分等级的一等lO分、二等7分、三等5分);获省级奖加5分(分等级的一等加5分、二等3分、三等2分);超额教学工作量加5分(每超额3O学时加1分以此累加,最多加5分),社会服务有影响的加lO分。

扣分:对于承担教学工作量不达标的按一定比例扣分少10%扣4分依次累加;公共目标不达标的按文件制定的标准扣分,最多扣10分;没有论文扣3分(助教3年以内可写l篇);没有科研扣7分(助教一个科研4年内有效);讲师以上职称三年内没编写工学结合教材扣lO分。80一89分为良好;65—79分为称职,良好和称职不奖也不罚,64分以下扣罚奖金。

处罚:对于综合评价不称职的教师,扣发当年奖金的10%,并停课培训,由该教师所在教研室编写培训计划,由二级学院督导机构审核并督促实施,培训合格经试讲方可上岗。

(三)学生学习质量监控与激励机制

学生是教学的主体,学生的学习状态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对于学生无论是管理还是教学都要采取多种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好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需要学生的配合。自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才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1.学生学习质量监控

学生质量监控由原来的管严,转变为开放多样;教学考核标准由原来的教师考核,转变为教师和学生共同评价学习成果,学生有自我主体感;单考核,改变为过程和多样考核,使学生每一阶段都有成就感,给每个学生都设置了展示自我的平台,挖掘了每个学生的潜能。

总监职称论文篇(9)

2.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 要:《平政院编制令》在起草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相继提出多个草案,各草案与《编制令》在平政院组织体系、职能、成员、审判组织构成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体现了平政院制度在创制过程中立法者对这一制度认识与定位的变化。各文本内容的差异也体现了平政院制度的创设并非对西方行政裁判制度的直接移植,而是一个根据国情对外国行政裁判制度选择性移植的过程,一个不断将中国政治法律文化与西方行政裁判制度融合的过程。

关键词 :平政院;评事;肃政厅;肃政史;行政裁判制度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8-0058-09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规定了平政院的设置,以其作为审理行政诉讼的机关。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各项国家制度开始着手设立,平政院制度的创设也随即提上了日程。从1912年到1914年间,法制局草拟平政院编制草案数部,但均遭否决。1914年3月31日《平政院编制令》正式颁布施行。平政院各编制草案与《平政院编制令》之间在内容方面存在着诸多异同之处,这些异同体现着决策者在平政院制度创设过程中的考量。

一、各文本总体内容

笔者目前发现的平政院编制草案共有四件,分别为:《行政审判法》(以下简称草案A)、《平政院编制条例》(以下简称草案B)、《平政院编制令草案》(以下简称草案C)及《平政院编制令》(以下简称草案D)。草案A收录于《民国法规集成》第十五册;草案B披露于1913年12月的《申报》;草案C披露于1 91 4年2月的《盛京时报》;草案D收录于《北洋政府档案》平政院卷。正式颁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共二十九条。从起草时间来年,草案A最早,《民国法规集成》注明时间为1 91 2年9月;草案D最晚,虽然《北洋政府档案》并未注明起草时间,但从其内容来看,与正式颁布的《平政院编制令》(以下简称《编制令》)内容基本相同,因而可推定其应为最后的草案。

草案A共七章七十一条,分别为第一章行政审判之编制、第二章行政审判之权限、第三章诉讼事件之范围、第四章审判之列席及回避、第五章行政诉讼当事人、第六章行政诉讼之程序及第七章附则。草案B共有四编五十九条,前两编下又有数章,最后还有附则。各编及其下各章分别为:第一编平政院及监察厅,其下包括第一章总则、地方平政院、中央平政院三章;第二编平政院及监察厅之官吏,其下包括第一章评事及监察官及第二章书记官两章;第三编平政院及监察厅事务之处理,其下无分章;第四编平政院及监察厅行政之监督,其下无分章;附则。草案C共二十三条,未分章节;草案D与《平政院编制讼》均为二十九条,未分章节。

从各文本内容来看,草案A系将平政院组织规范与行政诉讼规则合并规定于同一部法律之中,是平政院组织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混合体。其余草案及《编制令》均为单纯的平政院组织法,仅规定了平政院的组织规范,并未涉及行政诉讼内容。草案D的内容与《编制令》已经十分接近,除少数条文略有修改以及平政院成员名称有所不同之外,大部分内容与《编制令》完全相同。

二、平政院的组织体系

平政院组织体系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为平政院纵向的组织体系;其二为平政院内部的机构设置。

(一)平政院:一级制或者二级制

作为规范行政行为、救济公民权益的制度,行政诉讼的审级越多越有利于保障人民权益。但在20世纪初期,行政诉讼制度在西方国家也是初步建立,各国对于行政诉讼的审级规定不尽相同。如法国采用的是二级制、德国采用的是三级制,日本、奥地利则实行的是一级制。在《编制令》起草之时,最先效仿法、德制度,因而在草案A中,行政诉讼审判即采用多级制。其第一条规定:“行政审判权于平政院行之。设平政院于北京,为最高级;省为中级,以该省参事会行之;于县为初级,以该县参事会行之。”平政院、省参事会、县参事会各有审理初审案件的权限,而平政院和省参事会分别又是省参事会和县参事会上诉案件的终审机关。因而草案A所构建的行政诉讼体制是一个三级二审的模式,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分别由平政院、省参事会、县参事会管辖,省参事会、县参事会审理的案件又可分别上诉于平政院及省参事会进行二审,第二审即为终审,设于北京的平政院对于案件的一审即为终审。虽然行政诉讼采用的是三级二审的模式,但是平政院却只有一级,除在北京设置一所平政院外,并未再另行设置下级平政院。

草案B与草案A类似,也采用了多级制的行政诉讼模式。但与草案A不同的是,草案B并未将下级行政审判权委予地方机关,而是直接规定在地方设立地方平政院。其第一条规定:“平政院分二级如左:一、地方平政院;二、中央平政院。”草案B构建起来的行政诉讼体制是一个二级二审的模式,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由中央平政院与地方平政院分享,对地方平政院初审案件裁决不服可上告于中央平政院。同时中央平政院与地方平政院均有初审即终审案件的管辖权,对地方平政院所受理的此类案件,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无权提起上诉。

对于地方平政院的设置,从《编制令》起草之初就存在反对的声音,1912年11月,法制局拟定行政审判法草案,其中规定了地方平政院的设置,草案在提交国务会议讨论时,国务会议即认为“中央平政院自应设立专署,任命院员,惟各省地方平政院遍行设备,经费上实有未给。”故“除中央独立专署外,各省平政院仍听各省行政官与司法官自行组织指定处所,不另设专署专官以节费用。”:6]此种反对设置地方平政院的声音影响了此后草案的制定。因而在草案C与草案D以及《编制令》中,平政院的设置从多级转变为了一级,仅在中央设置一所平政院,地方不再设置。相应地,原本实行多级审判的行政诉讼制度,也转变为了一审终审。

(二)监察机构的从无到有

《临时约法》对于平政院和行政诉讼的规定相当笼统,平政院拥有行政诉讼案件审判权,但其是否可以兼有其他职权,则并未规定。这就为立法机关的自由处理提供了空间。

在最早的草案A中,平政院是一个单纯的行政审判机关。但在随后的各草案中,平政院机构设置开始发生变化,除设立职掌审判的机构外,还添设了负责监督告发官吏的监察机构。在此后的各草案中,所设监察机构均直接称为监察厅。

监察制度在中国历代政治中发挥着较为有效的监督官吏,维持政权稳定的作用,因而民初的立法者们对此类制度当然不愿抛弃。由于行政诉讼制度能够起到监督官吏的任用,从客观效果上类似于监察制度,所以将二者归于一个机关之内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从草案内容趋势可以看出,在平政院中设置监察机构已经成为了定论,因而正式颁布的《编制令》中同样也规定了此项内容。但与各草案不同的是,《编制令》并未直接采用监察厅这一名称,而是采用了另一名称:肃政厅。

三、平政院的职能

(一)审判职能

平政院从其创设之初即首先被确定为一个职掌行政审判的机关,因而在《编制令》起草过程中,各草案基本都将平政院职能的重心放在行政诉讼审判上。在草案A中,第一条即明确规定:“行政审判权于平政院行之。”草案B第二条规定:“平政院审判行政诉讼案件,但以法律属于特别机关管辖者不在此限。”草案D与《编制讼》第一条规定:平政院“依行政诉讼条例、纠弹条例及其他法令之规定掌审理行政诉讼事件及纠弹事件,但以法令属于特别机关管辖者不在此限。”唯一例外的是草案C,在草案C中平政院被设定为一个纯粹的监察机构,因而并无行政诉讼审判的规定。

从行政诉讼提起的方式来看,在草案A与草案B中,行政诉讼只能由人民自行提起。而在草案D与《编制令》中,则规定除人民主动提起行政诉讼外,监察官(肃政史)有权就行政诉讼事件向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草案D第八条规定:“平政院监察官依行政诉讼条例之规定,就行政诉讼事件对于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编制令》第八条规定:“平政院肃政史于人民未陈诉之事件,得依行政诉讼条例之规定,对于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比较草案D与《编制令》的规定可以发现,草案D中监察官提起行政诉讼并无条件限制,而在《编制令》中,平政院则只能就“人民未陈诉之事件”提起行政诉讼,缩小了肃政史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这一变化提高了人民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同时也更符合行政诉讼救济权利的目的。

除审判行政诉讼案件之外,草案C、草案D及《编制令》中平政院还拥有审判纠弹案件的权力。草案C第一条规定:“平政院直隶于大总统,统掌纠弹及审判行政官吏违法事件。前项所称官吏违法事件,以有左列各项情形之一者为限:一、行贿受贿;二、显然违反宪法或与宪法相等之法律;三、滥用威权;四、废弛职务。”从此条有关平政院职权的规定内容来看,平政院所审理的案件均为纠弹官吏的案件。草案D和《编制令》也明确规定平政院审理纠弹案件的职权。而草案B规定了监察官有权就单纯违法、违法并侵害权利及单纯侵害权利的行政事件依告发或以职权提起诉讼,但此处诉讼并未明确系何种性质的诉讼,也没有规定向哪一机关起诉。由于条文内容规定并不严谨,所以无法判断在该草案中平政院是否拥有审判监察案件的权力。

(二)监察职能

作为平政院重要的职能之一,除草案A因不设监察机构无此规定外,其后各文本都将监察职能作为其重要内容。

草案B规定:监察厅设置监察官。其职权有:就于行政事件之单纯违法者,依告发或以职权提起诉讼;就于行政事件之违法并侵害权利者,依告诉或以职权提起诉讼;就于行政事件之单纯侵害权利者,依告诉(或以职权)提起诉讼;监视裁决之执行。草案C规定的监察官职权包括:大总统特交平政院查办之官吏违法事件,应按实查呈覆大总统核夺;平政院监察官自行发见之官吏违法事件,应一面具呈向大总统纠弹,一面报告平政院;人民向平政院陈诉之官吏违法事件,应斟酌情形轻重或呈向大总统纠弹或呈向平政院纠弹或批斥不允;遇有情节重大关系治未便泄露案情者,准密呈大总统核夺。草案D规定:平政院监察官依纠弹条例纠弹行政官吏之违反宪法、行贿受贿、滥用威权、玩视民瘼事件。并有权监视执行平政院之裁决。此外,各文本还明文规定监察机构独立于平政院行使权力,监察官不得干涉审理或兼审理事务。

从各文本的内容来看,监察机构始终被赋予的职权首先为监督行政机关活动及监督官吏违法的权力,这也是监察机构最主要的职能。其次,除草案c之外,均赋予了监察机构监督平政院裁决执行的权力。再次,各文本均规定监察机构对于平政院职权独立,不受平政院指挥。由此可见监察机构虽在机构上隶属于平政院,但在职权上,则完全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此种设置,能够有效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官吏权力的行使,避免因监察活动受到非法干预削弱其监督效力。最后,各文本均规定了监察机构不得干涉审判或兼掌审判事务,以保障平政院裁决的公正性,防止纠弹权与审判权合一导致平政院中立地位的丧失。

四、平政院的成员

(一)成员称谓

对于平政院成员应冠以何种称谓,各文本的规定各有差异。草案A中,平政院成员除院长外称为评事,职掌审判事务;草案B同样将平政院有审判权的成员称为评事,同时对增加的职掌监察的成员称为监察官;在草案c与草案D中,评事的称谓被更改为判事,监察官的称谓则被保留了下来;而在《编制令》中,判事的称谓重新被评事所取代,但监察官却被改称肃政史。

从成员称谓的选择与变化过程,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对当时立法者的深刻影响。评事在民国之前即是官名,负责决断疑狱。肃政史这一称谓如前所述,则来源于唐朝时设置的肃政台及元朝时设置的肃政兼访司。而判事一词在汉语中为动词,指审理、裁决狱讼,其作为名词指代裁决官则出自于日本《裁判所构成法》,为法官的旧称。监察官一词在民国之前并无相应官职设置,但从隋朝开始有监察御史的设置,负责监察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等事务。可见除判事为直接借鉴于日本外,其他称谓均源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民国初年虽然着力建立的是现代化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但传统政治法律文化已经深刻影响了当时的立法者,因而其所构建起来的必然是融合了传统中国政治法律思想与西方现代法治理念的混合制度。

(二)成员人数

草案A第三条规定:“院长一人,特任;评事简任二人、荐任十二人。”草案B中对于评事及监察官的人数则并未直接规定,而是在第十八条规定:“评事及监察官之总员额以教令定之。”草案C第十一条规定了判事及监察官的员额:判事十四人,监察官十六人。草案D《与编制讼》规定的人数为:判事(评事)十五人,监察官(肃政史)十六人。

从各文本的规定可以看出,除草案B采取了半开放式规范将评事及监察官人数的决定权委之以总统外,其余文本都直接规定了人数。

(三)任职资格

草案A第四条规定,院长、评事须年满三十岁且须任荐任以上行政官五年以上或任司法官五年以上。草案B在第二十七条规定评事及监察官须年满三十岁,且任荐任以上行政官二年以上或任司法官二年以上。草案c则在第十二条中规定非满年三十五岁以上者,不能充平政院判事及监察官。而第十五条又规定:判事任职资格为现任或曾任荐任以上行政官而有经验者、现任或曾任司法官而有经验者,及在京重要会议机关成员;监察官的任职资格为现任荐任以上行政官而有经验者及现任或曾任简任以上司法官而有经验者。草案D第十四条规定了判事及监察官任职资格:判事及监察官须年满三十岁,且须任荐任以上行政职二年以上或任司法职二年以上。《编制令》中的有关评事及肃政史的任职资卡各与规定在第十四条:“平政院评事及肃政史须年满三十岁具有左列资格之一:一、任荐以上行政职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二、任司法职二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与草案D相比,其条件更为严格,除有任职年限限制外,还要求工作著有成绩。

比较各文本有关评事(判事)及监察官(肃政史)任职资格可以发现,各文本均对年龄作了限制,都要求在三十岁以上,草案C则要求在三十五岁以上。同时各草案都对评事及监察官任职经历作了限制,必须为曾任或现任荐任以上行政官或司法官,且规定了任职年限,从五年到两年不等。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平政院的主要职权为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与监察官吏,无论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还是监督行政机关和官员活动,都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无法胜任。因而才需要在年龄与任职经历方面作出严格规定。

(四)任职限制

为了确保平政院成员能够公正地履行职责,各文本都规定了成员在任职期间禁止作为的事项。

草案A第七条规定:“院长、评事在职中不得为左列事项:一、于职务外干预政事;二、政党员、政社员、国会及地方议会议员;三、经营商业及官吏不应为之业务;四、除兼任外受俸给或有酬报之公务。”草案B第三十三条规定:“评事及监察官在职中不得为左列事项:一、为政党党员、政会会员、地方议会议员;二、为律师;三、除法令有特别规定外就有给之公职;四、除第一款以外之干预政事;五、经营商业及官吏不应为之业务。”草案D第十九条规定:“平政院判事及监察官在职中不得为左列事项:一、政治结社及政谈集会之社员或会员;二、国会及地方议会议员;三、律师。”《平政院编制令》第十九条又在草案D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商业之执事人”。草案C对此没有规定。

从各文本规定来看,对于评事及监察官任职期间的限制相较于一般文官而言更接近于对司法官的要求,前期草案的规定几乎为法院编制法的照搬,后期草案及《编制令》方根据评事及监察官的文官性质,作了一定的调整。之所以有此限制,在于确保平政院的中立性,使平政院成员在政治、职业、利益各方面均保持中立,从而保障其活动的公正性。

(五)身份保障

为保障行政审判权与监察权不受不当干预,首先必须防止其他机关及个人对平政院成员施加影响,确保平政院成员身份权利不受任意干预。为达到此目的,各草案与《编制令》均仿效司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为平政院成员构建了健全的身份保障体系。

如草案A规定:院长、评事非出于本人之意,不得转职、停职、解职及减俸。院长、评事因身体伤废或精神衰弱不能任职者,得依平政院总会议决,咨由国务总理呈请退职。草案B规定评事及监察官简任或荐任终身任官。评事及监察官非受刑法之宣告及惩戒之处分,不得反其意免官、转官、转职及减俸。评事及监察官若因精神衰弱及其他不可避之障碍致不能执务时,经中央平政院总会之议决,由中央平政院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命其退职。草案C规定:平政院判事及监察官非受刑法之宣告及惩戒之处分,不得强令退职留职或减俸。平政院判事及监察官若因精神衰弱及其他不治之障碍致不能执职务时,由平政院长呈请大总统命其退职。草案D与《编制令》规定:平政院判事(评事)及监察官(肃政史)非受刑法之宣告及惩戒之处分,不得强令退职、转职及减俸。平政院判事及监察官若因精神衰弱及其他不治之障碍致不能执务时,由平政院长呈请大总统命其退职。

各文本在直接规定了评事及监察官不得违反其意志变更职务及减少薪俸的同时,还列举出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受刑事处罚、受惩戒处罚、受惩戒调查、受刑事追诉、患精神衰弱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执行职务等情形。此外,各文本还都规定了平政院评事或监察官在受到刑事追诉或惩戒调查时,仍给予一半的薪俸,以防止追诉及调查程序成为干预评事及监察官履行职务的手段。

(六)选任方式

草案A第三条规定平政院设院长一人,为特任职。因而院长的任命只能由大总统以特令任命。而评事则由院长报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任命。草案B规定:中央平政院长、中央平政院监察厅总监察长,由大总统于简任评事或监察官中特任之。中央平政院评议部长、地方平政院长,地方平政院监察厅监察长,中央平政院评事、监察厅监察官,地方平政院评事及监察官,由中央平政院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任命。草案C规定:平政院长、监察厅监察长由大总统特任之。平政院庭长由平政院长开列平政院判事衔名,呈请大总统任命。平政院判事由平政院长会同各部长,密荐现任或曾任以上行政官而有经验者二十五人,呈请大总统任命五人;由大理院长会同司法部长密荐现任或曾任司法官而有经验者十人,呈请大总统任命五人;由在京重要会议机关互选八人,呈请大总统任命四人。平政院监察官由平政院长会同各部长,保荐现任荐任以上行政官而有经验者四十人,呈请大总统任命八人;由大理院长会同司法部长保荐现任或曾任简任以上司法官而有经验者十六人,呈请大总统任命八人。草案D规定:平政院院长、监察厅监察长由大总统任命。平政院庭长由平政院院长开列平政院判事,呈请大总统任命。平政院判事及监察官,由平政院长、各部部长、大理院院长及高等咨询机关密荐具有第十四条资格之一者,呈由大总统选择任命。《编制令》除第十八条删去“密荐规则另定之”的规定外,其余与草案D相同。

从各文本的规定内容来看,平政院院长及肃政厅都肃政史(总监察长)的任命方式是一致的,都是由大总统直接任命。而对于评事(判事)及肃政史(监察官)而言,则各文本略有不同。草案A中评事系由院长咨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任命。草案B与草案A类似,也是由中央平政院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任命。其余文本则规定了由多个机构共同或分别提出候选人,由大总统选择任命的方式。相比较而言,草案A与草案B所规定的任命方式与一般文官的任用程序类似,而其余文本规定的方式则另辟蹊径,体现了平政院这一机构在政治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五、审判组织的构成

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上,各文本规定分别如下:草案A第十一条规定:“院长、评事掌审判行政诉讼。院长得命评事为审判长,亦得自为审判长。”第十二条规定:“平政院设第一、第二两庭,各置庭长一人,指挥该庭事务并监督之。庭长由简任评事中选充。庭长及评事之庭属每年更易一次,由院长定之。”草案B第三条规定:“地方平政院权以评事三人之评议部行之。地方平政院审判初审即终审之案件,院长得因其案件情形增加评事为五人。”第四条规定:“中央平政院审判权以评事五人之评议部行之,但院长得因其案件情形增加评事为七人。”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平政院之评议部为一部以上三部以下,经中央平政院总会之以决议院令定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央平政院之评议部为二部以上五部以下,经中央平政院总会之决议以院令定之。”草案C第二条规定:“平政院之审判以平政院判事七人组织之庭行之。”草案D第二条规定:“平政院审理权以平政院判事五人组织之庭行之。前项之判事每庭须有由司法职出身者一人或二人。”第四条规定:“平政院置三庭。每庭以平政院判事一人为庭长,指挥监督该庭事务。”《编制令》规定与草案D相同。

从各文本内容来看,其共同点在于平政院审判权均由一定数量评事组织的审判庭行使,每庭设置庭长(或部长)一人,不存在评事一人独立审判的情形。而其不同点则有如下几点:

1.审判庭评事数量不同。草案A规定初审为三人以上,终审为五人以上,且须为奇数;草案B规定中央平政院审理案件为五人,必要时可增至七人,地方平政院审判案件为三人,必要时可增至五人;草案C为七人;草案D及《编制令》为五人。

2.审判庭数量不同。草案A中审判庭为两个;草案B中中央平政院评议部为二至五部,地方平政院评议部为一至三部;草案C未规定审判庭数量;草案D与《编制令》均将审判庭限定为三个。

3.院长能否参与审判不同。草案A中规定院长可以参与审判,草案B第七条规定院长可兼任审判部部长,因而也可推定其有权参与审判。其余文本中院长均不直接参与审判。

4.审判庭成员是否固定不同。草案A明确规定了庭长及评事的庭属每年更换一次,而其余草案则并未就此做出规定。

5.审判庭评事身份有无特别限制不同。草案D与《编制令》均明确规定了平政院各庭必须有由司法职出身评事一人或二人。

这些规定的目的都在于保障平政院审判职能的公平、公正实施。由于平政院并非普通的行政机构,而是一个兼有行政与司法权力的特别机关,因而其审判活动必然具有极强的司法特征,如果缺乏必要的司法经验与知识,其审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必然有所削弱。

六、评价与启示

20世纪初,内忧外患迫使中国不得不在政治、法律领域走上“西化”的道路,为了救亡图存,中国人不得不全面移植西方先进的政法制度。“如果说直接移植西方法律是西化的典范,那么中国近代司法却没有直接进行全而西化,近代司法考虑了中国本土的适应性,希望采取渐进式的转变。”

平政院是中国第一个行政裁判机关。虽然行政裁判制度产生于西方,但平政院制度却并非对西方行政裁判制度的简单模仿。从平政院组织规范起草制定的过程来看,它是一个不断将中国政治法律文化与西方行政裁判制度融合的过程。最初的草案虽然能够从“评事”等称谓中看出些许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影子,但是平政院制度基本上是对国外制度的模仿,没有多少创新之处。后来各草案规定了监察机构后,使得平政院制度的本土特色逐渐明显。到最后在《编制令》中,平政院除了设有监察机构肃政厅职掌纠弹事务之外,行政诉讼制度也因肃政厅的设置而有所创新,使其最终成为了一个在当时世界上独具特色的行政裁判机关。

总监职称论文篇(10)

许多媒体在评论中指出,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与卫生部分别在这两部规章中,突出并细化了各自的监管职责,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责任。

如“办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了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对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要求等内容;用人单位责任部分,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定计划、落实经费、选择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向健康监护检查机构提供资料,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医学随访,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措施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部分,由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等职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办法”只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权利,并对执法人员提升业务水平、秉公执法、保守企业秘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律责任部分,对用人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办法”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征求意见稿”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原则和精神,对自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公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予以修订。修订重点突出了以下主要内容。

增加多项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一是为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充足、便捷的职业健康检查,针对部分县(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相对不足的情况,增加了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规定。二是强化政务和院务公开,增加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和工作程序等规定。三是为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增加了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给予检查的条款。四是为方便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体检的条款,并将备案规定为每年一次。五是为方便劳动者就诊和档案保存,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发放居民健康卡等规定。

细化并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管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条件、行政审批、延续、变更、注销等的具体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各项职责和责任。三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和主检医师条件、职责、培训和考核的有关规定。四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包括签订委托协议书、告知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五是增加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管原则、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督检查频次等规定。六是增加社会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机制。七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告知、报告、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

依法依职责对涉及用人单位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删除了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内容。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保留并细化对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的规定。

难在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落实

易安网友在评论中认为,卫生部起草的“征求意见稿”比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更加规范,更加严格,有利于检查工作,也有利于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和维权,但关键在于能否监管到位。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毕竟不同于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而职业健康的监管还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监管、工伤保险监管等,也涉及各级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易安网友“杨玲”认为,在一些企业,职工自主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能否落实,还存在问题。网友“摄子良”认为,在国有单位可能会落实,但对私企如没有强制性监管措施,两部规章就可能化为空谈。

2012年11月22日,新华网的评论《劳动者有自我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指出,2009年发生的“开胸验肺”事件令人记忆犹新,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患了尘肺的工人无法到职防所进行鉴定,而其他综合类医院又无权对职业病进行鉴定……

从以往的事件来看,如果仅把职业病鉴定的“盖章权”交给有限的一个或几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就难以排除用人单位想方设法制造障碍的可能性。所以,“征求意见稿”应规定:如果两家以上三甲医院的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结论相悖,劳动者可直接找上级部门投诉,要求调查。

中广网在同日发表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承担费用专家称难度大》一文中引用专家的评论指出,原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宋文志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落实难度很大。要求老板掏钱来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他肯定是不高兴的。所以,需要企业提高责任意识。

北京至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时福茂通过媒体告诉广大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如属于现行《职业病目录》规定的10大类115种之中的,要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如对诊断不服,可再进行职业病鉴定,鉴定完之后凭鉴定证明再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如得到确认就会给你一个工伤证。然后凭工伤证再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之后就会给出一个“赔偿标准”,再凭“赔偿标准”到劳动局社保中心核保领钱。如单位不配合、或者不给你支付,则可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业健康检在合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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