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档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4:24

调档申请书

调档申请书篇(1)

2、申报的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重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家庭成员基本情况重点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乡低保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填写规范。

4、《申报书》必须由低保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因故不能填写的,由村委会指定专人代为填写。对申报表内的相关内容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对不如实填报家庭人口和故意瞒报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的,低保管理服务机构有权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低保申请。

二、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

1、城乡低保工作坚持三级入户调查制度。村委在接到低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低保专干或指定专人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乡民政办在接到村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对有争议和有疑问的要入户调查。县低保监管中心在接到乡民政办上报材料后,要按照20%的比率进行抽查。

2、入户调查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入户进行。

3、入户调查可以询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邻里走访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特殊情况可以通过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

4、调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做到内容准确、记录完整。《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

5、城乡低保入户调查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调查不细致、不深入造成调查结果不真实或故意更改调查内容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城乡低保听证、民主评议、评审制度

1、乡设立城乡低保评审委员会,由乡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村委会设立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小组,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组长。

2、听证、民主评议人员要兼顾到各个方面,由文化素质较高的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优抚对象、退休人员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20人,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听证、评议小组人员以每村民小组至少2人为宜,现任村组干部不得超过4人)。

3、新增(明察暗访或有群众举报不符合低保条件)保障对象,在完成村委入户调查后,提交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听证和评议。被听证对象及其左邻右舍参与听证会。听证、评议小组成员有同意、不同意的权利。听证、评议小组全体人员按照被听证人陈述、调查人介绍情况、听证小组成员质疑询问,认真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现场记票、公布结果,得赞成票三分之二以上的新增(调整)对象,方可进行公示。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委签署意见上报乡民政办公室审核。对评议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全部申报材料。

4、每次出席的民主评议人员不固定,要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确定此次评议人员9至13人(奇数为好)。如果抽取的评议人员中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5、乡民政办公室在接到村委的上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审核、评审通过的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城乡低保监管中心审批,对评审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将相关资料退回村委并书面说明理由。

6、乡和村委应建立评审、评议记录档案。对象参加评审、评议的人员,评审、评议的对象及评审、评议意见作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城乡低保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1、村委会应设立城乡低保公示栏,或直接使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栏应设置在村部及本辖区范围内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方便群众监督。

2、城乡低保实行“四项公开”、“三榜公示”制度。四项公开即:保障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和保障金额公开;三榜公示即:村委会在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对象初审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一次公示,乡镇对申请的对象审核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二次公示,在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再次公示一次。公示时间分别为5天、7天、5天。

3、保障对象应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月家庭收入、居住地址等。对调整保障金额的对象、取消保障待遇的对象实行定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五、低保工作人员及申请低保家庭承诺制度

1、村委主要负责人与乡民政办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实施廉洁办理诚信承诺书》,层层承诺,级级负责,确保低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申请低保家庭要签署《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诚信承诺书》,确保申请对象符合低保对象条件,同时承担应尽的义务,以及违规时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城乡低保举报设诉制度

1、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城乡低保举报投诉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设立举报箱或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的号码应向社会公开。

3、建立举报投诉登记簿,准确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4、建立举报投诉工作责任制,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投诉一起,查实一起,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七、城乡低保公益劳动制度

1、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要自觉服从低保管理服务机构的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2、公益劳动主要包括治安巡逻、绿化保洁、低保政策学习宣传和其它适宜低保对象从事的相关劳动。

3、村委、乡民政办公室应制订年度低保对象公益劳动计划,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并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

4、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视实际需要而定,保障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一般为1-2个工作日。

5、对续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的保障对象应取消其本人的保障待遇。

八、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定期回访及动态管理制度

1、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在批准申请人享受城乡低保时,应准确界定其类别。保障对象共分为三类:一类为“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二类为特困人群:家庭无劳动能力、一级二级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三类为因自然灾害致使年内无自救能力的居民。

2、保障对象档案必须张贴类别类识:一类对象标识为绿色,二类对象标识为黄色,三类对象标识为红色。

3、各村应制定、组织并落实村委会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核查:一类对象每年度核查一次,二类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三类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4、回访也是村委干部一项重要职责,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且二人以上,通过回访及时了解掌握低保家庭实际变化情况,也可以走访左邻右居,对了解情况及时登记在回访薄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变更户主、调整保障金额、停发保障金待遇等意见,经乡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5、乡民政办根据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一次年度集中核查,各村应积极支持配合。

6、按不同类别落实限期保障。一类对象为长期保障对象,不限定保障时间;一次批准二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12个月;一次批准三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6个月。

7、按规定落实重点保障。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孤儿、70岁及以上老人、单独生活的、少数民族居民、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等重症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20%保障金。

九、城乡低保审批制度

1、城乡低保实行低保集体审批制度。城市低保按月、农村低保按季度召开一次审批工作会议,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临时召集。

2、城乡低保报批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证明材料齐全;

⑵表格填写完整规范;

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到位。

3、乡调查人员应逐一汇报入户调查情况,并提出审批意见。

4、保障对象的审批事项包括审定保障金额、划分对象类别、明确保障期限。

5、每次审批工作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备查。

十、年检报告制度

乡民政办于每年12月1日至20日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年检,确定其是否继续享受,并填写年检报告单,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并存入低保对象档案。

十一、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1、城乡低保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以基层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完整、准确、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既统一标准又结合实际,在操作上简便易行的原则。

2、建立低保一户一档制。由县民政局,乡民政办,村委三级建立低保对象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熟悉低保档案的内容、数量及存放的位置,减少查找的盲目性,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及时根据提标或家庭人口、收入的变化做好登记备案,同时确保档案的安全,并要定期认真填写和收集低保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不得随意改动,按要求归档入库。

4、低保档案室必须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防护设施。对保管的档案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5、低保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需出示相关证明、证件,或经领导同意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解答。

6、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进、出和临时查阅的登记工作,不得丢失、销毁和涂改。

7、档案管理期限:在册低保户档案要永久保存;停发低保户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低保培训会议记录和走访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低保文件制度汇编、低保审批通知、低保金发放名册和低保统计报表保管期限为20年;涉及低保的照片、录像、录音等特殊载体档案永久保存。

8、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乡民政办和县低保中心共同核定,县局和乡分管领导共同会签意见后,按规定销毁。销毁档案由乡民政办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局派员监销,监销人、销毁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十二、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1、申请人进入村委会、乡及相关单位办理低保事宜,应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回避和推诿。

调档申请书篇(2)

创建“个人品牌”调解室是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具体举措,也是夯实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基础。

二、“个人品牌”调解室的功能用途

“个人品牌”调解室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用于进行人民调解活动的场所,其主要功能用途如下:

1、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学习。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召开会议和开展活动。

3、人民调解委员会讨论疑难纠纷调解方案。

4、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矛盾纠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书资料、调解档案存放。

6、接待纠纷当事人和其他人员。

三、“个人品牌”调解室的设置及标准

“个人品牌”调解室的地点应设在调解区域范围内,以便利群众为原则,尽量靠近调解区域中心位置。面积大小根据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决定(最小不得小于20平米),但必须满足矛盾纠纷调处和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个人品牌”调解室的名称以人民调解员的名字命名,其具体要求是:

1、组织规范化

(1)调解室应设有调解室主任,必要时设副主任;

(2)成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名;

(3)设立调解小组或配备调解信息员。

2、制度规范化

(1)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学习例会,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建立健全纠纷登记制度,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发生纠纷的情况、调解的具体请求、调解的过程及结果等进行登记;

(3)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表应格式一致,干净整洁,数据真实可靠,每月形成一份统计报表,并及时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

(4)建立健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档案应由专人进行管理,档案按期归档,管理员严格保管档案柜钥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5)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和信息分析反馈制度,原则上对已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展开回访,对突发事件、群体纠纷、老纠纷户等视具体情况在不同时间对调解结果进行回访,并及时分析写出回访反馈意见,一并归档。

3、工作规范化

(1)坚持依法依德、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2)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认真完成人民调解工作任务;

(3)规范调解工作范围、工作流程、工作程序;调解时,调解员应当佩带人民调解徽章和人民调解员证件;

(4)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文书合法规范,文书资料、调解案卷及时整理归档。

4、场所规范化

(1)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挂有“XXX人民调解工作室”牌子,有调解印章;

(2)调解场所有“调解室”门牌,室内悬挂人民调解统一标识,上墙内容统一规范,配有适量的桌椅凳、档案资料柜橱等;

(3)设置调解主持人座席、调解申请人座席和被申请人座席以及旁听席。

四、“个人品牌”调解室创建流程

1、申请。由调解室主任以个人名义向所在调委会递交申请,由所在调委会进行推荐,先将申请材料交至所在镇(街)司法所,由司法所统一将材料交至区司法局。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个人履历、调解经历、申请理由等内容及所在调委会的推荐表。

2、审核。申请材料经所在镇(街)司法所初步审核通过后,由区司法局对申请人及其所在调解室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工作效果等情况进行公开集中评议后确定其设立资格。设立“个人品牌”调解室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确保“个人品牌”调解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命名。经镇(街)司法所初审合格和区司法局审核通过后,由区司法局红头文件统一对“个人品牌”调解室进行命名。

4、管理。由区司法局每年对已设立的“个人品牌”调解室进行统一审查,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发挥品牌效应的调解室予以取缔;对那些成绩突出,对维护社会稳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品牌”调解室适时进行表彰。

五、时间安排

1、申请材料需于9月25日前递交至所在镇(街)司法所。

调档申请书篇(3)

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市政工程施工图,含变更)

(一)审批要求: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均须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工程。

(二)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委托人身份证。4、申请人身份证明。5、有效计划立项批文。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应有以下相关文件:1、申请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需有:(1)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图;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其中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须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长输管线工程设计须绘制在1/2000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2)该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4)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5)电子图件及其他需要的资料。(6)管线工程涉及河流、桥隧、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用地,应有有关技术条件计算书及相应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7)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有安监部门的意见。2、调整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还需有:(1)要求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及要求)。(2)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3)有关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或管线工程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4)调整工程涉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的,应有专业管理部门意见。(5)调整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或以原要求一致)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图;其中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须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长输管线工程设计须绘制在1/2000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6)电子图件及其他需要的资料。3、调整规划路口还需提供:(1)要求调整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及要求)。(2)绘制在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路口调整方案。(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相关变更文件。

三、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建筑工程施工图,含临时、变更)

(一)审批要求: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审理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批两个阶段。

(二)审批文件内容:1、在方案设计阶段提供的全部资料。2、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4、1/100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附按文件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总平面图。5、根据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跨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直接进入建筑施工图报建阶段的,应有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需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6、属申请调整的:除上述资料外,应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并说明调整原因。7、电子报批光盘资料。8、其它材料。

四、市政类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一)审批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及房地产权证。

(二)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验收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批准的施工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6、批准的总平面图。7、《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8、经市测绘大队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9、市政工程按施工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10、电子文件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五、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一)审批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及房地产权证。

(二)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收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7、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8、《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9、经市测绘院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10、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11、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12、电子文件及其它需要的材料。

六、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一)审批要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

(二)审批文件内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1、《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申请表》。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承诺书》。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或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核准意见表。4、建设用地批准书(市政工程不需)。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涉外安全审查意见表。7、市整顿办意见(房地产项目需要)。8、不可撤销支付保函;9、监理合同。10、施工合同。11、白蚁预防合同。1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监理单位提交的文件:1、本市监理企业提交项目总监手册。2、外来监理企业提交备案证明。3、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证书。4、送样见证人证(须是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驻工地监理员)。施工单位提交的文件:1、安全员、资料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2、不可撤销履约保函。3、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4、注册建造师证书。5、外来施工单位提交备案证明。6、安全生产许可证。7、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章的建设工程预算或投标报价书的封面及相关汇总表(附预算或投标报价书电子文档)。8、《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许可

调档申请书篇(4)

就以上毕业证明补办工作流程来看,学籍档案利用过程的科学性和严密性不可谓不到位。但是受到整个社会教育评价体系的影响,并且学校工作流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信息安全隐患,使得学历造假者有机可乘。一是归档材料形成前端易造成信息安全隐患。与学历有关的材料在形成和制作过程中没有考虑到个人利用的问题,归档以后在提供利用时就会让档案工作人员犯难。突出表现是学籍档案中的学历(学位)证书领取花名册。为了学生领取学历(学位)证书操作过程的方便快捷,学校相关部门均是将当年所有毕业生的学历(学位)签领信息合订装册。归入档案馆后,丢失补办证明和进行学历认证者毕竟是少数,但是在提供利用时,由于相关部门仅需要个人学历(学位)信息,而学籍档案中一页上面会有很多同学的学历(学位)信息,在复印时无法将个人信息分离出来,只能将整页档案都复印,这样便有可能造成学生学历(学位)信息的泄露。虽然在查档利用时需要出示来人身份证,且在查询完毕后必须登记利用者的姓名、单位以及身份证号等信息,但是对于哪些别有用心、恶意伪造学历证明者往往容易钻空子。二是学校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易造成信息安全隐患。假如有同学丢失学历(学位)证书需要学校为其出具证明,根据学校工作流程,他(她)首先需要到教务处,提出补办证明申请,由该部门列出需要提供给他们的学籍卡、成绩单、学历(学位)证书签领册等相关档案凭据材料,要求他们在档案馆查询得到这些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案卷档号章及陕西师范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然后再持这些档案材料去教务处,由教务处整理之后拿到省教育厅去办理。由于学历(学位)档案材料上的个人信息无法分离,利用者查到的学历(学位)档案材料上还有很多其他人的信息,而教务处和档案馆存在着地理位置上的一定距离,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利用者别有用心窃取他人信息然后再去伪造相关证书可以说是易如反掌,而且据此信息伪造的学历(学位)证书比较难辨真伪。

调档申请书篇(5)

本文是韩依辰,邢荣华等黑龙江省档案局课题HDK2016-27《新形势下高校档案依法行政框架建设研究》成果之一

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学校法人是专利权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权利主体。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是保存对学校有重要价值档案材料的职能部门,对专利权的学校档案管理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对学校法人和学校职工专利权的保护程度。本文将分析学校档案工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机制和作用。

1 专利权简介

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的关系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个人为单位创造职务发明的,该个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单位申请专利被批准的,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应当对该发明人(设计人)予以奖励或报酬[1]。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形成于人的大脑的设计方案。在现实中可以是实际存在的发明创造作品,也可以是医疗新技术新方法等非实体作品。按《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意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高校专利权作品的归档范围

依某医学高等学校的专利档案工作为例,享有专利权作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包括已经申请专利并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作品。其作品内容包括:新发明的教学用教具标本或者其改进装置;科研项目中新发明的操作技术、控制技术、实验方法等。药品配方;药剂制作、搭配和提取技术;护理新技术;新发明的医疗器具或者其改进装置;新发明的康复器具或者其改进装置等。

已经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其专利权文件包括:

1)专利申请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专利请求书

4)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5)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6)手续合格通知书

7)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

8)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9)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10)此外,还包括其发明创造作品样品(试制品)等。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包括依法应授予专利而未授予的作品,依法可申请专利而未申请的作品,研发成功的试制作品,研发成功的技术项目正在接受检验,研发成功但尚未制作出成品的作品方案,正在研发中的作品等。

作为例外情况,应该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三)疾病的诊断的治疗方法。据此,允许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有选择各种方法与条件的自由。但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3 专利权作品的归档价值

(一)已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其授权文件、作品样品等本来就属于重要的档案,对权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保管价值。在专利转化和专利推广上,授权文件、作品样品等档案可以作为权利人证明自己权利的关键证据,在转让专利和许可专利中,其授权文件、作品样品等档案有重要有商业价值。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作品。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作品不受《专利法》保护,但作为档案即受到《档案法》的保护。在申请专利和专利争议中,可以做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在被诉侵犯专利权案件中,专利档案中反映该专利发明创造是由高等学校员工先行使用的档案材料可以作为重要的抗辩证据。

4 专利档案的管理

高等学校应及时将专利产品(材料)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形成高校专利档案。学校档案馆作为学校法人的内设机构,既是行政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对内以归档的形式收集、整理和保管学校和教职工享有知识产权作品(档案),对外接受该作品(档案)的利用申请,审查利用该作品(档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提供利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设立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科室档案管理人员对专利档案进行管理。

(一)档案收集和征集

高等学校档案馆应编制归档范围表,将本学校各部门形成的知识产权作品纳入归档范围。按照档案收集程序对知识产权作品进行收集归档,同时向校友会等关系组织和在职职工、离退休工作人员、校友等个人征集档案(作品)。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二十七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学校专职档案员、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学校职工应按照归档范围向学校档案馆移送档案(作品),尚未形成实体档案(作品)的零散材料可以依载体和内容向二级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或者科室档案管理人员移交。移交人在移交知识产权档案(作品)同时,应连同电子文件同时移交。

学校档案馆、二级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或科室管理人员在接收档案(作品)时应向移交人出具移交目录,由移交人和接交人共同签字验收,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二)整理和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集中统一保管档案(作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实行二级或三级档案管理框架,即建立二级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科室档案管理人员来管理对学院或科室重要的档案(作品)。

按照《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二十七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1.整理:专利权档案应按项目归档,同一作品应整理在一起,统一保管。

2.分类:专利权档案可以按照实体分类法进行分类,编制成为行政类档案、科研类档案、专题类档案等。也可以按照其载体进行分类,编制成为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等

3.鉴定:《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证书和标的物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参考《专利法》的保护期限并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以备查阅。未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其保管期限可依据作品内容进行制订。

(三)专利档案利用

已经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档案不具有保密性,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2]。

但专利技术却不允许随意使用和仿造。《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二十七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对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档案,不对外公布。

可见,虽然已授予专利权的档案允许任何人查阅或复制,但对于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作品(档案),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利用制度,原则上只有发明人或创造人才可以查阅利用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档案(作品),其它组织或个人如果要查阅利用专利档案,需要经权利人(学校法人)同意或授权才能提供[3]。

5 专利权的保护

1、司法、行政部门的专利保护

我国对已经通过申请的专利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重保护,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特色[4]。专利侵权纠纷是民事纠纷,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请求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权人请求行政机关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一般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为目的,如果专利权人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以外,还要得到损失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另外,专利权还可以通过调解得到保护。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当事人请求调解除了专利侵权纠纷以外的专利纠纷。但要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且调解成立后不具有强制力,只依赖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2、档案部门的专利保护

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提出侵权线索,其中涉及侵犯个人专利权的案件,由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向档案部门提交利用申请,档案部门应积极协助其维护其专利权益。

如侵权案件涉及侵犯学校法人的专利权,应由学校法人指定档案馆或其它内设行政部门受理,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进行受理,档案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相关档案材料,维护法人专利权益。

6 发展建议

以上分析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对高校专利权保护和概况和工作流程,虽然受到各种内在和外在条件的制约,学校档案工作对学校专利权的保护和维权都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依笔者看来,通过档案工作保护高等学校专利权还应重点发展以下几项工作:

对专利权客体进行定性。业界应明确学校档案中的专利作品的性质,以便确定专利权作品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学校法人的专利权主体地位,确定哪些专利权是由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和使用的,同时加强专利产品的监管,对侵权行为要通过司法、行政或调解等方式进行维权。

推动专利产品实现价值。通过授权本单位使用或者通过许可方式授权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专利来实现专利价值,再通过实现价值推动专利发明、专利归档和专利保护,形成良性循环,使学校专利权实现价值具有发展性和可持续性

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制订合理的专利产品(档案)和研发、申请、归档、利用、维权的归档管理办法,便于专利档案及时、完整的归档。

综上所述,专利档案工作对于高等学校及其员工的专利权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做好高等学校专利档案工作,既有利于专利的转让许可及推广转化,也为维权和抗辩提供重要的证据。专利档案工作必将成为专利权保护的一块重要基石。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版

[3]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7号令 2008年9月1日施行

[4] 《保护知识产权干部读本》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8年1月1日施行

调档申请书篇(6)

1 专利权简介

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的关系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个人为单位创造职务发明的,该个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单位申请专利被批准的,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应当对该发明人(设计人)予以奖励或报酬[1]。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形成于人的大脑的设计方案。在现实中可以是实际存在的发明创造作品,也可以是医疗新技术新方法等非实体作品。按《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意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高校专利权作品的归档范围

依某医学高等学校的专利档案工作为例,享有专利权作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包括已经申请专利并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作品。其作品内容包括:新发明的教学用教具标本或者其改进装置;科研项目中新发明的操作技术、控制技术、实验方法等。药品配方;药剂制作、搭配和提取技术;护理新技术;新发明的医疗器具或者其改进装置;新发明的康复器具或者其改进装置等。

已经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其专利权文件包括:

1)专利申请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专利请求书

4)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5)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6)手续合格通知书

7)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

8)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9)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10)此外,还包括其发明创造作品样品(试制品)等。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包括依法应授予专利而未授予的作品,依法可申请专利而未申请的作品,研发成功的试制作品,研发成功的技术项目正在接受检验,研发成功但尚未制作出成品的作品方案,正在研发中的作品等。

作为例外情况,应该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三)疾病的诊断的治疗方法。据此,允许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有选择各种方法与条件的自由。但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3 专利权作品的归档价值

(一)已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其授权文件、作品样品等本来就属于重要的档案,对权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保管价值。在专利转化和专利推广上,授权文件、作品样品等档案可以作为权利人证明自己权利的关键证据,在转让专利和许可专利中,其授权文件、作品样品等档案有重要有商业价值。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作品。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作品不受《专利法》保护,但作为档案即受到《档案法》的保护。在申请专利和专利争议中,可以做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在被诉侵犯专利权案件中,专利档案中反映该专利发明创造是由高等学校员工先行使用的档案材料可以作为重要的抗辩证据。

4 专利档案的管理

高等学校应及时将专利产品(材料)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形成高校专利档案。学校档案馆作为学校法人的内设机构,既是行政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对内以归档的形式收集、整理和保管学校和教职工享有知识产权作品(档案),对外接受该作品(档案)的利用申请,审查利用该作品(档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提供利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设立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科室档案管理人员对专利档案进行管理。

(一)档案收集和征集

高等学校档案馆应编制归档范围表,将本学校各部门形成的知识产权作品纳入归档范围。按照档案收集程序对知识产权作品进行收集归档,同时向校友会等关系组织和在职职工、离退休工作人员、校友等个人征集档案(作品)。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二十七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学校专职档案员、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学校职工应按照归档范围向学校档案馆移送档案(作品),尚未形成实体档案(作品)的零散材料可以依载体和内容向二级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或者科室档案管理人员移交。移交人在移交知识产权档案(作品)同时,应连同电子文件同时移交。

学校档案馆、二级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或科室管理人员在接收档案(作品)时应向移交人出具移交目录,由移交人和接交人共同签字验收,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二)整理和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集中统一保管档案(作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实行二级或三级档案管理框架,即建立二级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科室档案管理人员来管理对学院或科室重要的档案(作品)。

按照《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二十七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1.整理:专利权档案应按项目归档,同一作品应整理在一起,统一保管。

2.分类:专利权档案可以按照实体分类法进行分类,编制成为行政类档案、科研类档案、专题类档案等。也可以按照其载体进行分类,编制成为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等

3.鉴定:《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证书和标的物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参考《专利法》的保护期限并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以备查阅。未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其保管期限可依据作品内容进行制订。

(三)专利档案利用

已经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档案不具有保密性,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2]。

但专利技术却不允许随意使用和仿造。《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二十七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对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档案,不对外公布。

可见,虽然已授予专利权的档案允许任何人查阅或复制,但对于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作品(档案),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利用制度,原则上只有发明人或创造人才可以查阅利用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档案(作品),其它组织或个人如果要查阅利用专利档案,需要经权利人(学校法人)同意或授权才能提供[3]。

5 专利权的保护

1、司法、行政部门的专利保护

我国对已经通过申请的专利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重保护,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特色[4]。专利侵权纠纷是民事纠纷,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请求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权人请求行政机关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一般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为目的,如果专利权人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以外,还要得到损失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另外,专利权还可以通过调解得到保护。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当事人请求调解除了专利侵权纠纷以外的专利纠纷。但要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且调解成立后不具有强制力,只依赖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2、档案部门的专利保护

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提出侵权线索,其中涉及侵犯个人专利权的案件,由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向档案部门提交利用申请,档案部门应积极协助其维护其专利权益。

如侵权案件涉及侵犯学校法人的专利权,应由学校法人指定档案馆或其它内设行政部门受理,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进行受理,档案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相关档案材料,维护法人专利权益。

6 发展建议

以上分析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对高校专利权保护和概况和工作流程,虽然受到各种内在和外在条件的制约,学校档案工作对学校专利权的保护和维权都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依笔者看来,通过档案工作保护高等学校专利权还应重点发展以下几项工作:

对专利权客体进行定性。业界应明确学校档案中的专利作品的性质,以便确定专利权作品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学校法人的专利权主体地位,确定哪些专利权是由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和使用的,同时加强专利产品的监管,对侵权行为要通过司法、行政或调解等方式进行维权。

调档申请书篇(7)

为实行这一改革,总局对企业名称审核权限等进行了较大调整,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机关和有直报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企业登记机关对本省市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变更核准进行审查;授权各地具有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住所位于本辖区的不含行政区划等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等。

为配合此次改革,总局决定将总局企业名称库向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开放。各地登记机关的授权用户可以使用网上注册系统查询总局企业名称库、办理相关业务。同时,总局对部分企业登记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编写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操作指引》(路径:总局网站(saic.gov.cn)首页服务指南办事指南)等文件,用于指导基层、企业办理企业名称申请业务。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总局

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切实提高名称核准工作效率,总局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以下称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简称全程电子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做法

实行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主要是充分运用工商系统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各地企业登记机关的作用,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业务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到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在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

主要做法是:申请人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注册系统)办理需经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下简称预先核准)业务,其“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各地已经登记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经总局核准(以下简称变更核准)的,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主要工作程序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按照“一审一核”的原则,配合总局按照以下主要程序(见附件1《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完成预先核准、变更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

(一)预先核准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后,由总局审核人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总局通过该系统发放《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内资)》(不盖公章)给企业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咨询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有关规定,确认具体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核对告知书有关信息、确认本机关办理登记业务后,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并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2.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既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传投资人证明文件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到有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网上申请的,其审核与打印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程序参照内资企业办理。现场申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总局审核;核准后,由企业登记机关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3.企业名称已核调整

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预先核准、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事项进行部分调整(简称已核调整,下同),可以延长一次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可以调整的项目是: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属勘误性质,申请人须同时网上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PDF格式)。

内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预先核准程序办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网上申请核准的,既可以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向已经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核准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业务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由于已核调整导致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向改变后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4.档案保存

预先申请核准后,在网上注册系统中自动生成申请书、审核意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必要文件,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总局不再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现场提交的外资企业申请材料和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材料等,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二)变更核准

1.变更申请及核准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报总局核准。总局不直接受理省以下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申请,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登记机关已经建立本市和本省企业名称数据库联查机制的,经省企业登记机关同意,可以视同省登记机关,直接向总局申报。

总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将核准信息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从网上注册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企业。

2.档案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核准的有关变更核准过程信息,在网上注册系统以数据形式保存,不再生成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从网上注册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三、有关保障措施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全程电子化工作顺利推进。

(一)总局授权各省企业登记机关和有直报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对本省市变更核准进行审查。

(二)总局授权各地具有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住所位于本辖区的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三)总局企业名称库向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开放。各地登记机关的授权用户可以使用网上注册系统查询总局名称库、办理相关业务。已建立省统一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的省市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总局提供的标准接口,将省市企业登记业务系统与总局网上注册系统有效连接,做到市(区)、县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完成全程电子化业务。

(四)适应全程电子化需要,对部分企业登记规范进行补充、调整(见附件2《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补充调整登记规范》)。其中,补充、调整了5项提交材料规范(补充2项、调整3项),补充、调整了12种登记文书规范(补充7种,调整5种)。补充的企业登记规范与总局2014年的企业登记规范(《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及《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具同等效力,调整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文书规范以本通知公布为准。

四、有关工作要求

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需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的协同配合。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指定业务骨干专人负责全程电子化有关工作。网上注册系统对专责工作人员个人授权,并对授权用户进行痕迹管理。授权用户要严格遵守登记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私自将用户名和密码授与他人使用。由于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户的,需及时报本省市企业登记机关管理员,变更授权用户。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指定A、B岗,A岗为主要负责人,保障工作不间断。业务较多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适当多设,但最多不超过3人。

(二)总局负责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专责人员的授权,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本省市所辖各市(区)、县登记机关用户进行授权、管理等工作(见附件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用户管理办法〈试行〉》)。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要根据业务需要,积极组织各市(区)、县用户开展培训、交流活动。要及时掌握所辖市(区)、县用户人员状况,及时对用户信息进行维护。

(三)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积极配合全程电子化要求,对本单位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进行必要升级改造,对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变更流程、分工等进行必要调整,配备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等必要设备,确保全程电子化与本机关企业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把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作为本机关重要业务内容,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和相关制度管理。对专责工作人员,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等规定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对于工作积极努力、认真负责、表现优秀的同志要给予相应奖励;对于态度懈怠、难以胜任专责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岗位,发现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对全程电子化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局)联系。

工作电话:88650148,88650151

技术支持:88650152

附件:1.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

2.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补充调整登记规范

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用户管理办法(试行)【略。可访问总局网站(saic.gov.cn)首页服务指南办事指南或者点击本文底部蓝色字“阅读原文”查看。】

调档申请书篇(8)

(一)区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城市低保申请的评估和审批工作;

2、编制全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负责全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3、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组织开展全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5、受理全区有关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

6、负责全区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二)街道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复审资格复查和审核工作;

2、成立城市低保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城市低保资格评估;

3、负责发放城市低保款物;

4、指导社区城市低保工作;

5、会同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服务;

6、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7、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城市低保情况和数据。

(三)社区居委会受区、街道城市低保管理部门的委托,从事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

2、根据街道评估及公示结果,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

3、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公示;

4、城市低保证;

5、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

6、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初步意见;

7、进行季度续保登记;

8、管理、建立社区城市低保对象档案。

二、改革低保评估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为统一低保政策的执行水平,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压力,增强街居低保工作监督力度,新办理低保的评估工作由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承担。

(一)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负责低保评估及审核工作。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低保工作人员和5名社区负责低保工作的社工组成。

(二)街道评估人员要持证评估。区低保中心负责对街道评估人员进行低保业务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发给《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街道评估人员考取《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后,方有低保评估资格。街道评估人员入户调查评估时应3人以上,要佩带《四方区低保评估资格证》持证评估。

三、完善低保实施程序,确保应保必保

低保评估机制改革,低保审批程序也随之变化,对新申请低保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到所在社区低保站进行咨询或提出申请,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规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申请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准备申请材料。

(二)社区初审与

1、申请人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报社区低保站,社区低保站进行初审;

2、社区低保站对初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由人签名并填写时间,报街道低保所;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应说明不予的原因。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告之其可到街道低保所直接申请。

(三)受理

对社区低保站同意上报的低保申请和社区低保站初审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不予而申请人有异议的,街道低保所应当受理。

(四)评估与公示

街道低保所受理低保申请后,安排街道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低保评估采取核对原件、入户评估和其他调查相结合:

1、核对原件。街道低保评估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保材料真实;

2、入户评估。街道低保评估人员到申请低保家庭中进行入户评估;

3、综合调查。

(1)通过核对原件、入户评估,对申请人提供情况有异议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调查。

(2)街道低保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情况,在《申请低保家庭情况入户调查评估表》上填写评估意见,并由评估人和申请人签字。

(3)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评估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楼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评估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低保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申请人。

(五)召开低保议事会

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评估、公示无异议后召开社区低保议事会。社区低保议事会由街道评估人员主持,其一般议程为:

1、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2、街道低保评估人员介绍评估情况、宣读评估报告;

3、社区低保议事会成员向申请人进行询问;

4、申请人回答询问;

5、申请人退场;

6、社区低保议事会全体成员进行酝酿、讨论;

7、社区低保议事会成员举手表决,2/3成员同意为通过;

8、社区低保站根据低保议事会决定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和《社区低保议事会决议反馈意见书》,盖社区居委会公章,参加低保议事会全体人员要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字;同时,社区低保站要将低保议事会决议反馈低保申请人,低保申请人对社区低保议事会决议无异议的在《社区低保议事会决议反馈意见书》上签字并存入《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

9、社区低保议事会评议通过的,社区低保站发给《低保档案》,指导申请人填写《低保档案》,报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

(六)审核

街道召开低保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低保档案》进行审核,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审核合格后,街道低保所盖《街道救济专用章》、录入微机报区低保中心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在3日内持办理低保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到区低保中心核对。

(七)审批

1、区低保中心根据街道低保所上报的《低保档案》,对照申请人的原件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审查社区、街道是否按程序办理;审查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核查《低保档案》与录入微机内容是否一致。区低保中心审核人签字并填写审核时间后报局负责人签字(盖章),盖《四方区社会救济专用章》审批。

2、区低保中心审批后,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低保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并将《低保档案》、《低保证》或《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发给街道。

3、街道低保所依据区低保中心的审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发放低保金《银行存折》。并将《银行存折》、《低保证》或《不予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发给社区低保站,由社区低保站发给低保家庭,同时让批准享受低保的家庭签订《四方区享受低保家庭承诺书》。

四、坚持低保复核制度,确保低保动态管理

为保障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保障金额应调则调,确保低保动态管理,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实行定期复核制度。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为复核月,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即6月份和12月份)复核一次,对A类家庭每年(即12月份)复核一次。具体复核方式如下:

(一)低保复核的方法

低保季度复核采取核对原件、口头讯问和入户调查等方法进行。复核时,低保家庭应提供低保材料原件,家庭情况有变化的须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二)低保复核的形式

1、低保季度复核实行“三结合”的形式,即区、街、居三级复核相结合、区街抽审与社区自审相结合和集中复核与入户复核相结合。

2、区、街、居三级复核相结合是指:复核工作是由区低保中心、街道低保所和社区低保站三级共同进行。区低保中心负责全区低保季度复核工作的部署、指导、汇总,采取“零距离”办公形式,直接到社区与低保人员零距离接触,现场指导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即参与零距离复核;实行零距离服务;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零距离指导。

3、区、街抽审与社区自审相结合是指:低保季度复核以社区自审为主,区街负责抽审。每季度,区低保中心抽审全区15%以上的社区;街道低保所抽审本街道50%以上的社区。区、街重点抽审低保户数比较多、低保力量比较薄弱以及低保工作难度比较大的社区。

4、集中复核与入户复核相结合是指:一般情况下,低保季度复核是将享受低保的人员集中在社区,使复核人员和低保人员之间、低保人员与低保人员之间“面对面”接触,使低保复核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要入户复核,深入低保家中进一步了解情况。

(三)落实低保公示督查制度,确保低保公开透明

1、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15日为全区享受低保家庭季度公示日。公示方法为: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内同时张贴《四方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季度公示榜》公示提要和从《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系统》低保软件中直接打印出的本社区低保家庭享受低保情况表。

2、公示期间,区低保中心、街道低保所要对社区低保公示情况进行督查,区低保中心督查面不低于30%,街道低保所督查面不低于50%。

五、实行低保就业联动制度,加大低保失业人员管理力度

各街道要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失业人员实行就业援助,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使低保人员自食其力、尽快脱贫,保障低保动态管理。为畅通低保管理及就业信息,规定如下:

调档申请书篇(9)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由一个审查员完成,完成后在档案封面及各项通知书上加盖审查员名章;如果中途必须更换审查员,需经领导批准,违反规定,审查结果无效。

    审查员实行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专利申请或者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二、审查员的初步审查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如果确需进行实地调查、鉴定、演示等,应当有专利申请人的邀请书,并经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

    三、关于驳回的规定:

    经审查员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要求而需驳回的申请,审查员应报审查室主任审查,并在档案封面上加盖主任的名章,在复审过程中,前置审查意见书应经审查部部长审查并加盖名章。

    四、关于专利申请档案的规定:

调档申请书篇(10)

二、案件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档案管理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卷,应将调解申请书、受理通知、调解取证材料、调解纪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善后工作记录归档。二是建立调解委员会工作卷,将分析统计材料、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补充文件、上级工会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性文件、信息资料归档管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参照档案法和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三、分析、统计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统计分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统计数字,如:企业应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已建调解委员会数、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人数;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数,其中集体争议数、集体争议涉及的职工人数;劳动争议的种类如:劳动合同争议数、劳动报酬争议数、职工福利及保险待遇争议数、女工特殊保护争议数等。经调解达成协议数、不服调解申请仲裁的争议数。

2、劳动争议及调解情况分析,包括:对劳动争议与本辖区内劳动关系状况的分析、对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的分析、对调解工作的分析等,最后应提出调解委员会的建议和对策。

四、调解委员会会议制度

调解委员会会议制度指调解委员会内部的工作制度,会议内容包括:研究劳动争议情况及调解方案,研究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组织调解委员会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先进经验等。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定期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调解回访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对结束调解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回访制度。通过回访,

(1)了解劳动争议调解的效果,总结调解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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