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副主任述职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3:51

当选副主任述职报告

当选副主任述职报告篇(1)

杭州市在全省率先评议副市长

去年8月下旬到9月上旬,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了评议调查组,兵分五路,分别走访了省市级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召开了部分人大代表和企业经营者座谈会,同时开通了市长述职评议热线电话,并登报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在联组评议会上,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在充分肯定孙景淼履职成绩的同时,对其分管工作也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改进意见。

联组发言结束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不记名的方式,对孙景淼副市长的履职情况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当场进行了民主测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孙景淼在评议后6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同时接受跟踪督查。

杭州市在全省率先评议副市长后,11月份、12月份,温州市、台州市也相继评议副市长。

温州市现场直播副市长述职

2005年11月23日,温州市两名副市长、一位法院副院长、一位检察院副检察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述职报告,通过电视和网络面向全社会现场直播。

这4位公开述职的分别是温州市副市长阮晖、副市长冯志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保尔、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伟选。

直面电视机镜头和网络摄像头,4名“一府两院”领导分别向该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自己任职以来依法履行职务和本职工作、执行市人大决议决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个人勤政廉政、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等方面的情况。

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于24日对4名述职者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整改意见,最后作出优劣评定。为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一个月后,每名述职者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整改报告,2006年3月底,再向人大常委会汇报落实整改结果。

台州市票决述职评议对象

在台州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次投票推荐2005年度台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评议的对象,以得票数的多少,在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中决定3名政府组成人员、1名法院副院长和1名检察院副检察长作为2005年常委会评议的人选。

用票决形式决定述职评议对象,在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尚属首次。

按照以往做法,谁作为述职评议对象一般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再由常委会会议通过。

苍南县人代会上测评8位副县长

2005年3月19日,338位苍南县人大代表在红色的测评表上划上了庄严的符号,对该县8位副县长打分测评。在这天举行的县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8位副县长全部登台述职,从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进行自我评估总结,并对自己今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

在听取了8位副县长的述职报告后,338位人大代表当场进行胜任度测评,在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档的评分表上打分。此次测评统计结果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并由主席团向中共苍南县委报告,最终结果,将影响到8位副县长的政绩评价。

此次对副县长测评,是苍南县委县政府主动提出来的,目的在于用“动真格”的民主监督推动政府的工作。

青田县县长人代会上作届中述职

“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向各位代表报告到青田任职以来的工作,共同探讨下一 步工作。今天是我到青田任职的第432天,在这一年零二个多月的日日夜夜里,我不负组织的重托和侨乡人民的厚望,不忘在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庄严承诺……”这是2005年3月17日上午,青田县县长邝平正在该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向人大代表述职的开头语。本次全体会议上,该县的9位县长、副县长都向人大代表进行了述职。

这是该县十二届人大成立以来,县长、副县长第二次向人大代表作届中述职。会议秘书处还专门安排了对述职实况进行电视现场直播。

嘉兴市部门预算草案上人代会审议

2005年嘉兴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首次看到了政府部门的预算草案,并进行审议,成为该市本次人代会的一大亮点。

代表们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的同时,对市政府提交的市农经局、市科技局两个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也展开审查。与此同时,人代会专门举行部门预算审查座谈会,组织市人大财经委全体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与城建农经委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选派的熟悉财经工作的15名代表对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专题审议。市财政局、市农经局、市科技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

代表们围绕两个部门预算草案的真实性、合法性、政策性、合理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时也指出部分专项项目编制说明不够详细、支出结构不尽合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兰溪市55个政府部门接受三级人大代表测评

2005年10月,兰溪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满意度测评大会,55个市政府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认认真真地接受了253名在兰溪的省十届人大代表、金华市五届人大代表和兰溪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测评。三级人大代表测评政府部门,这在金华市范围内是第一次。

每个部门作了限时5分钟的演讲,简要报告本部门自2003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台下,253名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听取部门报告,并在测评表“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4栏中选择划上符号,当场投票。

兰溪市人大常委会事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精心筹划,确保测评大会的顺利进行;各级人大代表以代表小组为单位深入选区走访调查,收集民意,让自己的判断更具真实性和公正性;被测评部门也多次召开了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代表建议,积极改进部门工作。

海盐县20件代表建议办结件退回重办

2005年10月19日,海盐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该县政府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有20件,其中对办理作风态度和办理结果双不满意的有9件。该县人大常委会将这些代表不满意的建议办结件退回,要求政府在进一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予以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重新答复代表,而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承办单位将启动问责程序。

11月15日下午,海盐县政府召开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会议,专题听取再次办理情况汇报。结果显示,20个办理不满意建议中,有10件已落实了解决方案,其余10件因尚不具备解决条件,也与代表进行了当面沟通并取得了理解,代表们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态度及作风表示满意。

杭州市首次开展法规执行情况评估

2005年10月24日、25日,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对颁布实施一年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评估,这在杭州市尚属首次。

两天中,评估组实地查看了部分建设项目,并听取了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贯彻执行条例的汇报;召开了有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阅看了执法台帐。评估组成员根据实地察看和了解的情况,从全市贯彻执行条例的基本情况,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条例在法理、技术、实效的评价等方面发表了评估意见。

此次评估旨在通过了解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深入了解法规在实践中的成效与不足,探索建立法规评估制度,从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宁波市定期发送信息拓宽代表知情渠道

2005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又推出几项新举措,进一步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该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为每位市人大代表建立了电子信箱和手机短信群呼业务,在征求各部门和人大代表意见后,由相关部门统一规范,确定向代表发送信息的内容,并以手机群呼、发送电子信息等形式,定期为代表提供相关政务信息、人大工作动态。

在一年两次向代表通报重要情况制度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为每位市人大代表订阅和寄送有关资料,使代表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人大、政府工作动态;定期组织代表与“一府两院”领导进行约见、面谈,便于“一府两院”及时听取代表就某方面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

该市还扩大了代表参与常委会各项活动的范围。

安吉县开辟《人大代表监督窗》

2005年4月28日,安吉县人大常委会在《今日安吉》上开辟了《人大代表监督窗》栏目,并同步在《安吉新闻网》。内容以县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主,要求承办单位在监督窗刊登代表批评、建议和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提出办理意见,并在监督窗上刊登。

监督窗为代表搭建了一个公共监督平台。在第一期《人大代表监督窗》上联合其他4位代表提出《还市民一港清水》的童达吉代表说,监督窗的开设,让人大代表为民说话、为民办事、为民解忧的履职活动公开化,提出的建议意见办理起来速度更快,效率也更高。

景宁县由选民票决接受代表辞职

2005年 9月,景宁畲族自治县第62选区秋炉乡的1852名选民进行了一次特殊的投票,表决接受了本选区选举的刘俊平辞去其县人大代表职务。

由选区选民投票决定是否接受县人大代表辞职,这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是第一次。该县人大常委会认为,由选民决定是否接受代表辞职,符合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受选民监督的宪法精神。

嘉善县选民联络员织就全县选民联系网

嘉善县积极为人大代表履职开辟新途径,建立了选民联络员制度,要求每位县人大代表联系10名、镇人大代表联系5名本选区的选民联络员,加强和保障代表履职。

这些选民联络员来自人大代表所在社区、村委会和工作单位,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口头表达能力,群众公认度高,他们既负责收集社情民意,向代表反映,又负责为代表深入基层联系选民提供帮助和服务,选民还可以通过联络员约见代表反映问题。自2004年5月这项制度建立以来,这个由5180名选民联络员组成的、覆盖全县的“选民联络网”在代表与选民之间起到了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到2005年9月,全县人大代表收集梳理选民及选民联络员的意见建议129件,远远超过以往。

普陀区乡镇建立人大代表接待群众站

舟山市普陀区13个乡镇(街道)人大全部建立了人大代表接待群众站,人大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

早在2004年4月,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就在沈家门街道率先开展了人大代表接待群众试点,通过试点经验,建立了人大代表接待群众的一整套制度。现在,全区13个乡镇(街道)各级人大代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各乡镇(街道)人大还根据本地实际出台了代表接待群众的各项制度,组建了为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服务的组织网络体系。

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否决旅游规划

在2005年9月举行的海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由市政府提交的《海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审议表决,未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海宁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专项规划予以否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旅游总体规划总体上还不尽如人意,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差距。这些不足和差距主要表现在:旅游总体形象定位不够科学合理,末充分体现海宁独特的钱江潮资源、丰富的文化底蕴和皮衣之都的美誉这些特色和优势;旅游项目设置过多,战线拉得太长,重点不够突出,有的旅游项目设置明显不切实际;旅游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相关数据缺乏衔接,听取意见不够充分。

海宁市政府高度重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对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11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行审议,获得通过。

余杭区人大代表评议人大常委会工作

2005年7月12日,余杭区举行人大代表评议人大常委会工作会议。这一举措,创造了人大代表定期有效监督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渠道和机制。

从3月份开始,该区300多名区人大代表,通过走访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征求选民对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全区28个代表小组召开了小组评议会议,对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并推选出代表参加片组的评议,再由4个片组推荐出6位代表进行大会评议发言。与此同时,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走访代表、媒体征求意见等途径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区人大常委会还专题对述职报告进行了讨论,并印发全体区人大代表,虚心接受人大代表的评议。

温岭市新河镇代表审议引进民主恳谈

当选副主任述职报告篇(2)

代表们在分组学习、讨论时一致认为,“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认真总结了我国过去特别是过去5年的发展经验,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建议的基本要求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集中了全国人民的智慧,反映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性认识和科学把握,十分全面,富有新意,实事求是,符合国情。

在讨论中,代表们也提出了建议和具体修改意见,并表示在全国人代会期间一定要认真审议规划纲要草案,履行好代表的职责。

嘉兴市人大代表在选举单位嘉善县人代会上述职

“3年前,是你们一张张充满信任的选票,使我再次当选为嘉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今天我向各位汇报的是这3年的履职情况。”2月14日下午,在嘉善县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之后,举行了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会。据了解,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述职,这在我省还是第一次。

嘉善县选举产生的嘉兴市人大代表有40位,其中6位代表在述职评议会上作了述职发言,其他34位代表则分别提交了书面述职报告。

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副所长吴丽珍连续两届当选为嘉兴市人大代表。2003年,她担任嘉兴市第四届人大代表任职届满后,认真总结回顾了自己5年来的履职情况,主动向嘉善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述职报告,由此开创了当地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述职的先河。吴丽珍在这次述职报告中回顾了自己再次当选嘉兴市人大代表3年来的履职情况。

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们也十分重视此次述职评议。市人大代表胡静如为了写好述职报告,动笔之前走访了全县7个镇,听取当地群众和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初稿形成后,又反复征求意见,数易其稿。陈福权、曹文俊、徐道生、杭其中等市人大代表也在会上发言,就代表意识、参加代表活动、主动联系选民、提出议案建议等方面向出席会议的200多位县人大代表作了述职报告。

县人代会上,每位县人大代表还对每位市人大代表进行满意度打分。

金华市人大搭建重大事项沟通平台

近日,金华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年内重大工作安排与市政府进行交流沟通,向政府通报了今年需政府汇报的有关重大事项,征求政府建议意见。市政府也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了今年的重要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参加了沟通会。这是该市人大常委会加强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又一新举措。

金华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去年换届后,专门组织人员对该课题进行调查研究,修订完善了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和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常委会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建立了年初与“一府两院”就重大事项进行交流沟通的机制,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日常重要工作的联系沟通,以充分调动双方积极性,推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绍兴市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征集议案建议

近日,绍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在绍兴的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征集议案、建议。根据人民群众和一些部门的意见,共整理出16件议案。这些议案和建议将由代表们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

从这次征集到的议案、建议的内容来看,要求修改现有法律法规的呼声比较高,尤其是要求制定和出台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反映比往年突出。

台州市实行公民旁听人代会制度

日前,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办法,并决定在2月底召开的该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施行。

办法具体规定了旁听人员名额分配、旁听人员范围确定、旁听事项的公布、旁听人员的资格审核、旁听人员应遵守的规则、旁听所需费用负担等方面的内容。公民旁听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十分注重对公民民利最大范围的保护,不仅拓宽了旁听公民的主体范围,规定户籍不在台州的公民在台州居住满一年也可申请参加旁听,而且为公民申请旁听人代会创造便利条件,规定公民凭本人身份证在大会召开20天前,可分别向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申请旁听。

人代会期间,会议秘书处还将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公民,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次旁听人员座谈会,对旁听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以会议简报形式反映。

奉化市人大代表网上公开征求建议

日前,为迎接奉化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召开,更广泛更快捷地了解民意、倾听民情,傅企平等5位市人大代表在奉化新闻网上公布了自己的身份和职业,并提出了自己对今年议案、建议的设想,公开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这5位代表中既有农村党支部书记、街道居委会主任,又有镇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律师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如果有意见和难事,可以和相关代表进行交流,代表将进行解释、说明,并把群众的心声带到人代会上去。网上公开征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开辟了一条代表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新途径,能更广泛更真实地了解到群众的困难和问题,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海宁市长人代会闭幕即到现场办理代表建议

2月14日下午3时许,海宁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刚刚闭幕,市长张金根就带领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城建局、交警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先后来到马桥街道湖塘集镇、硖石街道南苑社区、由拳里社区,就陆坤祥代表提出的要求在湖塘集镇路口安装红绿灯的建议、王依群代表提出的要求在南苑社区建设公厕的建议和顾利英代表提出的要求对开放式小区道路破损进行维修的建议,进行现场踏看,提出解决的方案。

在由拳里社区,张金根看到随着马路路面的加宽加高,居民楼的路基已明显低于道路路基,使路面积水自然流向居民楼,加上年久失修,路面破损和下水道堵塞严重,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张金根要求相关部门,对存在类似问题的居民楼进行调查摸底,写出专项报告,要本着以人为本、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进行专项维修,花最小的代价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切实关心和维护群众的利益。

在现场察看后,张金根召集有关负责人召开碰头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代表提出的各项建议,以只争朝夕的精神,高效务实的作风,扎实办好各项建议,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让人民群众满意。

椒江区人大规范干部书面述职工作

台州市椒江区人大常委会加大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力度,每年除安排一名副区长和三名政府组成人员集中述职外,还要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政府组成人员、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进行书面述职。近日,又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规范。

椒江区人大常委会针对书面述职报告长短不一、以部门总结代替述职等情况,对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字数提出要求。规定报告要按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字数控制在3000左右,以个人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情况;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办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问题的情况及廉政建设情况为主要内容。并把不符合要求的报告退回重写。

报告汇总后,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审阅、提出意见。然后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述职报告,对写得不认真、没有全面反映个人履职情况的,要求重新述职。并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批评、意见。该区人大拟对所有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进行每年一次的书面述职,以加大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力度。

当选副主任述职报告篇(3)

第二条完善市委工作运行机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科学分工、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市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常委分工负责制。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市委常委会负责。市委常委和副市长的分工原则上实行全覆盖、不交叉。

第四条书记职责

(一)主持市委全面工作,对全市党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对特殊紧急情况进行决断。

(二)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全委会或委托市委副书记召集上述会议。

(三)签发或委托副书记签发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五条副书记、市长职责

(一)协助书记主持市委工作,主持市政府工作,着重抓好全市经济及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二)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上述会议。

(三)向市委全委会、常委会报告政府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六条专职副书记职责

(一)协助书记处理市委日常事务。

(二)分管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对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检查督办,对常委之间需要合作完成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四)完成书记交办的工作。

(五)联系人大、政协和武装部。

第七条其他常委职责

(一)主持市委某工作部门的工作或分管某方面的工作。

(二)向市委常委会和市委书记及时汇报分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执行和督办落实市委常委会决议。

(四)完成书记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议事决策

第八条市委实行全委会、常委会制度。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相应的议事决策范围内议事、决策。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应由全委会和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和抵制市委全委会、常委会的集体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常委可以临机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市委全委会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市工作。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市委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部署,包括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等,作出决议。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

(五)选举市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市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表决乡镇办区党政正职人选和其他需要全委会表决的人选。

(七)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市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委全委会议题由市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不得临时动议。

(二)调查研究。市委常委会委托(责成)有关部门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咨询论证。

(三)专题讨论。召开市委常委会,对议题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四)形成材料。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相关部门形成全委会议题的文字材料。市委办公室提前2—3天将全委会的议题、召开时间等通知参会人员,同时送达除干部议题以外的有关会议材料。

(五)召开会议。市委全委会在充分讨论、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对议题的内容进行表决。

(六)形成决议。根据全委会表决通过的意见,以市委文件等适当方式,形成全委会材料,并下发实施。

(七)检查督办。根据需要,组织专班,适时对全委会有关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二条市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市委全委会正式出席人员为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市纪委委员,不是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市委各部办委常务副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专委会主任,各乡镇办区及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市委全委会。市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市委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主持,报告人由市委书记根据议题确定。会议筹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市委办公室承办。

第十三条全委会表决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议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公布。

全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执行机构,行使全委会职权。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分管常委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督促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决定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突发性事件提出临机处理意见。

(二)研究贯彻实施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市委全委会决议的意见。

(三)决定召开市委全委会,审议需提请市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四)讨论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纪委、市人武部党委、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市委各部办委局、人民团体党组、市直各部门党组织、乡镇办区党委提出的需由市委决定的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制定干部管理办法,讨论决定干部事项。

(七)讨论决定需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委常委会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市委副书记、常委提出,书记确定。市委办公室提前将议题和召开时间告知市委常委。

(二)提出方案。根据职责分工,市委常委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议题的方案。其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开协调会议进行沟通酝酿。必要时,有的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供比较和选择的方案。

(三)召开会议。市委常委会在充分讨论、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上,每个常委对每个议题都应发表自己的意见,书记一般最后表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

(四)形成材料。根据常委会决定,以市委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形成常委会的有关材料,并下发执行。

(五)检查督办。市委办公室和市委督查室根据需要,组织专班或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适时对常委会有关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七条市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市委常委会正式出席人员为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会议。为便于工作,根据常委会讨论的内容,可适当扩大列席人员的范围,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

市委常委会由市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常委会表决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议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公布。

常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四章工作协调

第十九条市委在全市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决策的协调。

市委决策重大问题前,应采取适当方式酝酿或征求意见。其中重要干部的任免应征求有关领导特别是分管市领导的意见。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有关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行的协调。

市委决策的有关重要问题,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派、工商联、党外人士、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市委决定的事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对市委的重大决策,一般由会议主持人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一抓到底。市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实行责任追究制。

实行市委常委成员联系乡镇、重点企业、重要项目制度,加强检查、督办和落实。

决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作出决策的机关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鼓励与决策同一方向的创造性执行。

第二十二条会议的协调。

对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政府工作事项,召开市委常委和政府副市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政府工作范围的议题,市委书记应和市长沟通。

分管政府工作非政府成员的市委常委,就分管的政府工作对市长负责,可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

减少会议次数,缩小会议规模。召开有乡镇办区党政正职参加的会议,须经市委书记或市长批准。全市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或联系市领导参加。

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按职责分工对口参加。

第二十三条文件的协调。

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签批,市委办公室主任、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专职副书记签审,市委书记和市长共同签发。

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签批,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签审,市委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若文件涉及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须经常务副市长、专职副书记和市长、市委书记审定后方可发文。

市政府、市政府办制发的文件,涉及非政府成员市委常委分管工作的,须先经分管市委常委审查同意,再按市政府、市政府办行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重要活动的协调。

重要调研、文化、经贸、节庆、接待活动,由专职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协调,必要时报市委书记、市长确定。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落实。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

市委书记、市长经常性以适当方式碰头,商讨近段重大工作安排和部署,市委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

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委书记报告,市委书记应给予回复。必要时,及时向市委常委通报有关重大情况。

第五章监督办法

第二十六条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原则,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保证市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对市委领导班子和成员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二)依法执政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情况。

(五)保障党员权利情况。

(六)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

市委书记要带头接受市委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市委书记对常委班子成员负有监督职责,要区分对象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换意见,互相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发挥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

市委支持市纪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并在制度上予以保证。市纪委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权力的运用实施有效监督。市纪委发现市委班子成员有违纪行为,或接到线索比较清楚的检举和控告的,在报告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的同时,必须报告上级纪委,任何人不得阻挠或扣压。

第二十九条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市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向市委全委会报告自查的情况。市委书记要经常与班子成员交心谈心,加强沟通。

第三十条实行领导干部岗位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根据职责分工,市委常委成员制订各自的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市委常委、市委委员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准则。

第三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市委常委、市委委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责不下移、失责必究”的原则,明确各个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给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市委领导个人推荐干部,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研究任用后,若发现被推荐人在任用前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除免去其职务外,还要追究推荐者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市委常委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向市委全委会述职述廉一次,并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经济收入申报制度。

市委常委、市委委员个人的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市委常委成员在任期内,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在调任、轮岗、离岗、退休、辞职等离任前,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实行询问和质询制度。

对市委常委成员执行市委全委会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市委委员可按有关规定提出询问、质询。市委常委成员收到询问书、质询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当选副主任述职报告篇(4)

(1)标题。报告的标题有单标题和双标题之分。单标题一般为"报告",也可以在"报告"前面加上任职时间和所任职务;双标题由正标题和副标题组成,副标题的前面加破折号。正标题是对述职内容的高度概,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括,副标题与单标题的构成大体相似。

(2)主送机关或称谓。标题之下第一行顶格写主送机关或称谓。向上级机关呈送的报告,应写明收文机关;向领导和本单位干部职工作报告,则应写明称谓。

2.正文。由导言、主体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1)导言。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任职介绍,说明自己的任职时间、担任职务和主要职责,简要交代述职的内容和范围;二是任职评价,扼要介绍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这一部分力求简洁明了。

(2)主体。这是报告的核心,主要陈述履行职务的情况,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任职期间的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工作成绩;二是存在的问题及经验教训;三是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目标或打算。

(3)结尾。一般要求用格式化的习惯语来结束全文,采用谦逊式结尾、总结归纳式结尾或表决心式结尾等形式。

3.落款。包括署名、成文或述职时间两种。也可以将署名放在标题之下。

在写作报告时,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客观公正。要注意论断准确,重点突出,有针对性,既不要脱离自己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目标,又要分析概括,不能写成流水帐;既要突出政绩,又要评价正确、适当,不能故意夸大或缩小;缺点和不足的地方也要说够、说充分。

1.标准要清楚。要围绕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来讲述自己的工作,尤其要体现出个人的作用,不能写成工作总结。

2.内容要客观。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全面准确。既要讲成绩,又要讲失误;既要讲优点,又要讲不足;既不能夸大成绩,也不能回避问题。只有客观陈述履行职务的情况,才能有助于上级机关和所属单位群众对自身工作作出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价。,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当选副主任述职报告篇(5)

胡泽君是重庆人,正牌科班出身,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以下简称西政)哲学专业,3年后又一气攻下该学院法律系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硕士学位,并留校当助教、副教授,著有《试论魏源的变法思想》、《荀子法律思想中的礼、法、刑》等专业著作,是名副其实的“专家型领导”。

由于胡泽君曾是知青,又在西政做过团委书记,被人归类为“团派”。但知情人士向《凤凰周刊》记者透露,胡的升迁并非因为她是“团派”,而是因为她是真正的“实力派”。1995年,在学院奋斗近10年的胡泽君得到幸运之神的眷顾,从西政这个小平台终于步入了官场的大舞台,调任司法部任政治部副主任。

当时,司法部政治处升格为政治部,主任由副部长肖建章兼任。为充实有专业背景的人员,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提出要从司法部直属的五所政法院校(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当中挑选副主任人选,胡最终脱颖而出,获得任命(正厅级),1996年更罕见地以政治部副主任的身份进入党组,成为党组成员。

胡泽君在司法部工作期间,历经肖扬、高昌礼、张福森三任部长。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胡的协调能力强,行事低调,为人公道,颇受肯定,本来按照她的条件,应该很快就可以任命为副部长的,但由于职数缺少、高层人事变动等原因,该职位直到2001年4月才得以解决。

在任副部长期间,胡泽君主管政治部、法制宣传司、基层工作司、司法研究所、预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报、法律出版社、机关党委等。一位司法部官员对记者说,胡系学者出身,对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甚为重视,经常给研究人员布置“功课”,要求对一些专题深入研究。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她经常亲自参与,对报告的结构、每一部分的标题、侧重点都会提出自己的构思。

在该官员的眼里,胡是一个典型的“工作狂”,经常到各司局一起研究工作,有时还亲自跑到司局的办公室,坐在电脑前口述,让工作人员用电脑记录下来。哪怕是年末单位聚餐她都言不离工作,一顿饭下来,很多人都投诉说没有吃饱。

该官员对记者说,尽管胡做事精明,工作认真而投入,但十分平易近人、和风细语,对下属尊重有加,哪怕是最底层职员,她都能张口叫出名字。

当选副主任述职报告篇(6)

1.准的统一性

述职报告不能像一般工作总结那样,可以自行设定总结的形式和内容,而是有其统一的标准,即由部门或单位统一制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规定了述职者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职责。它必须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分别进行汇报,且重点是述"绩",有一套相对固定的格式。

2.角度的自我性

述职报告是述职者述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对自己工作的全面梳理和客观评价,因此要从"我"的角度,用第一人称的手法来写。这种"自我性"也是述职报告不同于一般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的显著特点。

3.内容的述评性

述职报告既要"述",述说、陈述自己的履职情况,回顾、总结自己任职期间的工作得失和经验教训;又要"评",评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解剖其中的原因,最后要对一年来工作称职与否作个自我鉴定,并接受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作为干部升、降、留、调的重要依据之一。

4.行文的庄重性

述职报告是一种十分庄重、严肃的公务活动。这就要求述职者态度要端正,措辞要严谨,语言要朴实,语气要谦恭,表达方式以叙述和说明为主,避免抒情和过多议论。报告中所叙的一切都应该确凿无误,实事求是地反映履职情况和实际业绩,不能夸大成绩,不能回避问题,也不要过分谦卑,自我评价要客观、中肯、恰当。

二、述职报告的格式与写法

述职报告一般包括标题、署名、呈送机关或称谓、正文和日期等项目。

1.标题。标题的写法比较灵活,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标明文种"述职报告";

(2)由任职时间和文种组成,如《2014年上半年度述职报告》;(3)由任职时间、所任职务和文种组成,如《2013-2014年度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述职报告》;(4)正副标题法,正标题一般高度概括和揭示述职报告的主旨、基本观点,副标题写何人任何职务的述职报告,如《抓好党建工作,推动企业发展—××集团公司

党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署名。一般将述职人所在单位名称、职务

和姓名写在标题之下一行,具体可视标题结构和内容的完整程度而定。署名也可写在末尾落款处、日期之上。

3.呈送机关或称。如果是向上级呈送的书面述职报告,写明收文机关,如"××党委"

"××人事处"等;如果是口头述职报告,则可用"各位领导,同志们".

4.正文。一般由前言、主体、结语三部分组成,包括主要业绩、存在问题、今后打算等。

(1)前言或引言。即基本情况,一般写明何时任何岗位工作、职责范围、履职期间完成的主要目标等。这部分内容要简洁明确,给听者一个大体印象即可。

(2)主体。应包括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存

在问题和今后打算。这是述职报告的核心内容,着重阐述自己是如何履行职责的。可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分成几个方面来写,每个方面归纳出一个观点,分条列项、逐个阐明。每个观点可先写工作对象或成绩,再写认识和体会。要突出个人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特别是管理能力和政策水平,体现领导才干。

撰写工作业绩时,要详略得当、抓住主要方面,要把较大的篇幅放在主要业绩的完成情况及具有创造性、开拓性的亮点工作的说明上,以任期内工作成果中最突出最有特色的业绩为重点,主要围绕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取得了哪些成效来写。

述职者应实事求是写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缺点、不足和失误),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需要吸取的教训等。

今后的打算,主要写下一步工作改进的方向和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为实现工作目标而计划采取的措施。这部分应写得精当扼要、入情入理,要注意领会上级的政策意图,结合职工群众的意见呼声,对应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正文结尾处还应对自己的工作称职与否给出整体评价,评价等次一般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3)结语。一般写"以上报告,请批评指正"或"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5.日期。落款处注明成文或述职时间。

三、注意述职报告的要求与禁忌

当选副主任述职报告篇(7)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第二项修改为:“(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二、第十二条中“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为“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决定职务以及通过人选、接受辞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一人省长职务。省长的人选不是副省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后,决定其省长职务。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院长的职务。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院长的职务。

(四)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检察长的职务。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检察长的职务。决定的检察长,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下列委员会人选: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律师担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执业。

第九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

(三)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四)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六)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十条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未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能已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新设立、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一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并报送材料。

提请任命案的材料,应当客观、全面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德才表现、任职理由等内容。新设立的机构,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提请免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机构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免职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提请撤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撤换的,须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个别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提名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人机关应当及时报送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人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到会或者书面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副职领导人须到会作任免案的提请说明。由主任会议提名的,应当确定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作提请说明。

第十六条审议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采用全体会议与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任免案可以暂不付表决。所提问题交有关机关调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可以对每一项人选合并表决。

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任命案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就同一人选再次表决。如果提名人认为必要,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出同一人选担任同一职务的任命案;如果再次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其担任同一职务。

任免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通过后,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提名人代为颁发。

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四条任免案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书面通知提名人机关。任免名单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死亡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提名人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任职监督

第二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视察、检查、调查、质询、评议和听取汇报、要求工作述职等方式,了解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

当选副主任述职报告篇(8)

主持人在正式主持会议前,与各村的联系,组织非人大代表的选民做好《冷水关乡选民与人大代表关系问卷》,将问卷收起来后,若有时间可讲评问卷。审查中心发言人的发言提纲,落实好其他发言人。

各位领导、各位选民:

南川市冷水关乡选区的市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会议就要开始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实施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等的规定,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同原选区选民保持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回答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努力履行代表职责。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活动,正是实这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好形式,有利于选民了解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的信息渠道,推进人大和政府的工作。通过本次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活动,进一步增强选民意识和人大意识,提高选民的民主有序参与度。经2003年12月5日乡人大主席团第10次会议决定举行本次市乡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活动。

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有南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洋东同志、副主任何正焱同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主任张明怀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王民爱同志。述职的市乡人大代表邓满秀、宋明智、周耕玉(按姓氏笔划为序)同志,乡干部,各村的人大代表小组组长、部分人大代表、村民代表、党员和选民。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有:请代表述职向选民述职,请与会人员对代表述职作民主测评。会上不公布测评结果,会后由主持人反馈给代表。请代表作表态性发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讲话。下面依次进行。

请周耕玉代表作述职报告。

请邓满秀代表作述职报告。

请宋明智代表作述职报告。

请选民发言。

请与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请周耕玉代表述职的人大代表作表态性发言。

当选副主任述职报告篇(9)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法院院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报告应当附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撤换同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报告。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的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省长、院长、检察长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先任命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省长、院长、检察长。省长、院长、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常务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后,由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在代表中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或者免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职务,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前款所列人员因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需要增补新的人选,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其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如果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务的,必须辞去或者免去其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如果其所在单位机构的名称改变而职权范围没有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如果所在单位机构撤销、合并以及不再作为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人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换届后,不重新任命。但职务另有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委员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人对拟任免人选必须认真考察。人事任免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任免理由。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提请人补充有关材料,或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考察。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说明。分组审议时,提请人应到会或者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被提请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须到会作任职前发言,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通过人选、推选和决定人选、接受辞职,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提请任命。在同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除个别任命的副省长和省长、院长、检察长外,均当场颁发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发给人事任免通知,并抄送有关单位。人事任免名单应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湖南日报》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和撤销职务的人员,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为准。任命决定通过以前,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到职;免职决定通过以前,不得离职。其中须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并在批准任免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方式的决定》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

全文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三、第三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四、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第五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六、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法院院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报告应当附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撤换同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报告。”

七、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八、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九、第九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个别副主任委员或委员”修改为“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并在第三款“决定撤销”后增加“或者免去”。

十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员因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需要增补新的人选,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十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如果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务的必须辞去或者免去其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三、第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如果其所在单位机构的名称改变而职权范围没有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如果所在单位机构撤销、合并以及不再作为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人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修改为“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人对拟任免人选必须认真考察。人事任免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任免理由。”

十六、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提请人补充有关材料,或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考察。”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八、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说明。分组审议时,提请人应到会或者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二款中的“从政发言”修改为“任职前发言”。

十九、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通过人选、推选和决定人选、接受辞职,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提请任命。在同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

二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在“颁发”前增加“当场”。

二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发给人事任免通知,并抄送有关单位。人事任免名单应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湖南日报》上公布。”

二十二、删去第二十五条。

当选副主任述职报告篇(10)

在经过一番走访后,记者见到了县委书记金育辉。他,正值不惑之年。这位年轻的县委书记虽然上任才一年多时间,但却对人大工作情况如数家珍。他深有感触地说,我国的人大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治体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有着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作为一级党委,如果不重视人大工作,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党委,书记就不是一个合格的书记。这不是我个人的认识,而是我们县委多年的共识。

是的,在不少地方,一般都是由主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联系人大工作,而扶余县则是由县委书记直接联系人大工作,直接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保持着经常性联系,定期进行工作指导,并根据全县工作的重点,适时向人大提出工作建议。金育辉上任虽只有一年多时间,就先后6次到县人大征求意见、沟通情况、部署工作。为了使人大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便于支持和联系人大工作,从2006年起,县委决定,将县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确定后,以县委文件转发到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并要求大力支持人大开展工作。这样,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就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全年工作心中有数,积极配合人大工作,依法接受人大的监督。现在,一些政府部门凡有重大举措或活动,均提前听取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有的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前去视察工作。县委副书记、县长王俭更是经常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亲自听取人大的意见和建议。

在一些地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只能列席县委常委会。扶余县委认为,书记办公会是县委研究决定全县重大事项的重要会议,为了能够直接听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和建议,便于把县委的意图转变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扶余县委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列办公会,无论会议的内容是研究干部的任用还是其他重大事项,均通过书记办公会,直接听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的意见。通过参加书记办公会议,也使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全面领会县委意图,便于把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思想统一到县委的决策上来,及时将人大的工作安排与县委的工作合拍,切实将县委的工作变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自觉行动。

人大工作处处是“绿灯”

依法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肖再义向记者介绍说,在扶余县,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每一项重大活动,都事先向县委请示,均得到县委的支持,没有遇到一个“红灯”,处处是“绿灯”。

对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实行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扶余县,每年年初,凡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都要建立全年工作目标“责任账”,经主管县长审定签字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年末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交账”。同时,年内县人大常委会还听取部分被任命干部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和投票测评,提出整改建议。

2005年7月,为了推进全县工作的开展,县人大常委会拟对五位副县长进行述职评议,当即得到了县委的批准。在召开评议大会时,县委书记、县长、政协主席、纪检委书记和组织部长均自始至终地坐在了会场,会议气氛既活跃又严肃。会议结束前,县委副书记、县长王俭就如何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做好政府工作做了表态发言。县委书记金育辉作了暂短而又掷地有声的讲话。他说,人大对选举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增强干部法制观念、责任意识的重要举措,通过这次评议,使县委进一步加深了对干部履职情况的了解,为党组织更准确地任用干部提供了翔实的材料。

几天后,县长王俭便主持召开了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落实整改措施。他们根据评议建议,逐条研究整改措施。经过半年时间的努力工作,他们将人大的评议意见逐一进行了落实。2006年4月,王俭代表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作了整改报告。由于县政府态度认真,整改有力,成果显著,他的报告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致好评。

扶余县恢复县制才十几年时间,教师队伍多数是原班人马,师资队伍相对薄弱。这一问题受到县人大常委会的密切关注。为此,2006年5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全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立即向县委作了汇报,引起了县委的高度重视。经县人大常委会建议,专门在县教育局召开了汇报会。县委书记金育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肖再义、县长王俭及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高勇和县教育局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上,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显吉代表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组报告了全县教师队伍建设的调查情况,县教育局局长李忠福汇报了工作,县委书记金育辉当即表示,他们的调查既肯定了全县教师队伍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又指出了存在的不足,还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全县教师队伍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这对加强全县的教师队伍建设很有指导意义,县政府要制定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县长王俭当即表示,县政府要在稳定教师队伍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一些优惠政策,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以切实提升教师队伍的质量。同时,要加强与名校、重点校的联合,借助他们的力量,全面提升全县教师的素质。会后,在主管县长的带领下,县教育局组成工作组,与清华大学附中取得联系。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取得了该校的大力支持,并与他们达成了由清华附中到扶余进行示范教学,扶余县教师到清华附中观摩教学的协议。到7月份,这样的活动已开展了两次,深受全县广大教师的好评。

人大机关干部流动起来了

有人说,只要迈进人大门,一生不用再换门。意思是说,只要到人大工作,也就没什么发展了,直至告老还乡。在扶余县,情况却不是这样。几年来,县委十分重视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与“一府两院”干部一视同仁,甚至高看一眼。县委书记金育辉常说,人大机关不仅人员少,工作任务重,而且法律性强,工作涉猎面宽,业务能力要求高,决非与一般工作部门相比。去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调任县卫生局任局长职位。如何补充这一空位,县委着实动了一番脑筋,最后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在拟调回城的5位乡镇党委书记中挑选一名。最后,选定了一名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同志。良好的运行机制需要制度来保障。2005年,县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中,对人大干部的配备使用及合理流动作了明确规定。

在县委的关怀下,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形成了注重学习、勤奋向上的良好氛围,干部素质不断提高。因此,每当调整干部时,县委都把人大机关干部的提拔和使用纳入视野,让人大干部流动起来。几年来,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先后有8人被提拔,有6名干部被选派到政府科局级部门的领导岗位,2名提拔到副县级领导职务。1999年,时年35岁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高勇,由于年富力强、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被县委安排到一个镇任镇长,一年后改任镇党委书记,2002年又被选为副县长。他深有感触地说,我的发展与进步,得益于人大机关工作的锻炼,得益于县委的培养。

这话也许道出了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心声。记者在采访中强烈感受到,扶余县委对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很是下了一番功夫。为了让人大干部了解全县工作的整体情况,做到知政议政,凡县里的全局性的或重大活动,县委、县政府都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参加,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近两年来,县里在引进的10个超亿元项目过程中,均邀请人大的同志参与项目论证等项工作。这样,就使人大干部开阔了视野,掌握了全局,提高了能力,为开展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调查研究既是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也是人大干部了解全局、提高素质的过程。因此,县委要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下去多走一走、看一看,多搞一些调查研究。按照县委的意见,2004年,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搞一次调研,每人形成一份专题调查报告。最后,形成了调查报告专辑并报送县委,受到县委的好评。实践证明,这一过程不仅使委员们提高了自身的认知能力和综合素质,也为县委了解和使用干部积累了材料。正如有的委员所说的那样,实际上调查报告是每个人向县委交的一份答卷。

人大工作活跃起来了

正是由于扶余县委站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政治文明的战略高度,对人大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有力的支持,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扶余县人大工作的开展。自2001年以来,他们在县委的领导下,立足全县大局,抓住县域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45项,提出审议意见18次;组织执法检查、视察47次;开展专题调研87次;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047件;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9人(次);集中联系代表361人(次),督办代表建议7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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