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主要约定事项
甲方同行人员: 人数、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等,以及委托书(详见附件1)。
1.甲方参加旅游团旅游团团号:
2.行程及标准:《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详见附件2)
3.参加团队约定
如乙方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甲方同意转由 旅行社合并发团,乙方在团队出发前,将发团旅行社以及异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告知甲方。
第2条 旅游者保险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办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其主要保险事项重点说明:(注: 甲方己详阅并明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保险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游的旅游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有其监护人随行。
2.保险责任
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①意外伤害保障(死亡、伤残最高赔付人民币10万元,未成年人最高赔付人民币5万元)
②意外医疗保障(医疗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人民币2万元)
③丧葬保障(丧葬处理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5千元)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4.保险期间
国内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自行脱团),其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5.索赔要求与程序(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6.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保险合同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
1、旅游费用: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其中:成人 元/人,共 人;
小孩 元/人,共 人(注: 小孩费用只含 );合计人民币 元。
旅游费用付款期限:
①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代办证件的手续费;
交通客票费(注: 飞机包含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餐饮住宿费:《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中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游览费:《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中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接待交通费:从旅游集中至旅游结束时地面接待的大交通费用。
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项所列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或交通运输部门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②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航空保险费,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超重行李托运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上网、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其他项目费用。
2、费用交纳方式:
现金;转帐;信用卡;其他付款方式: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4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和《游客签定旅游合同须知》,并有权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2.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3.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 遵循《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自觉规范旅游行为。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4.甲方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5.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6.甲方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在自由活动期间,甲方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8.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凭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9.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第5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出发前向甲方提供《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2.乙方有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3.乙方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4.甲方属老年人、军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5.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6.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三、违约责任
第6条 单方退团
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至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违约方在出发前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4.违约方在出发后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0%。
5.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违约方还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当事人,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第7条 延误出行
1.甲方未如约到达指定的地点集合,而延误行程的,且又未中途能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所交旅游费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飞机、火车、轮船、旅游车晚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所交的旅游费用,并承担甲方所交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
第8条 行程中退团或弃团
1.甲方在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行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9条 单方委托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10条 压缩游览时间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按双方约定的游览时间被缩短50%(含50%)以上,乙方应退还该景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该费用10%的违约金。游览时间被缩短50%以内,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景区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等费用)。
第11条 旅游途中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约定
第12条 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13条 不可抗力
1.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而减少的费用,应退还甲方,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第14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
第15条 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16条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履行协助义务,避免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合理分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条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或采取过激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9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0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经办人):
甲方: 旅行社 负责人:
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武汉市有关劳动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一个月。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前台接待及旅游顾问工作,并保证与甲方保持劳动合同关系至少半年以上。
第三条 甲方每月2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每月基本工资 元,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 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按一定标准给予乙方提成奖励,结算期为一个季度,即酬劳没三个月结算并发放,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商定。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在法定假日(春节除外)照常工作,甲方应对乙方按每日基本工资3倍予以补助。
第六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综合意外险,保险金额 万元/年
第七条 乙方承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行负担因病,因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以任何理由想甲方提出追偿要求。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视为乙方违约外,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该提前七日通知乙方;(1)乙方因病或者因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甲方认为乙方工作未达到要求的;(3)甲方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除视为乙方违约外,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追究。如属甲方违约,甲方需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如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及结算期所以提成奖励,乙方另需还甲方代为办理的综合意外保险保费。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内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定。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第二十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旅行社劳动合同书范文二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证号: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是旅游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合法旅游企业,乙方是在导游服务管理中心正式注册并持有导游证书的社会导游服务人员。
第二条、1.乙方接受甲方聘请以其导游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甲方提供劳务,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务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签订合同日期起应上交导游资格证由甲方统一管理,合同终止时甲方可归还导游相关的证件
第三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按照甲方的安排和团队运行计划,以导游服务规范和旅游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公认的勤勉尽业精神,提供道路、景区、以及甲方安排的消费场所的引导、导游讲解、安排游客的食宿等优质导游服务,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协助甲方完成接待任务。
第五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按团提供劳务。由甲方提前一天向乙方发出要约,乙方承诺后根据双方约定领取团队运行计划单及导游辅助工具,办理财务手续。
第六条、乙方认为,根据其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七条、乙方应协调处理好其接受的甲方劳务任务与其接受的其他单位劳务任务以及乙方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关系,防止发生冲突,影响甲方及其他单位的工作,否则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1、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包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得悉的甲方的经营类信息:甲方经营的旅游产品成本、客户资料、酒店等合作单位的协议、甲方的财务数据、操作运营方式、经营状况、业务资料、甲方尚未公开的旅游产品;甲方其他不便于为外界所知晓的经营秘密以及甲方认为未经其许可不得向外扩散的信息。
2、乙方除不能自我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外也不得将其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使用。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到该秘密信息被甲方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之日。
3、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侵犯甲方的秘密信息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甲方按照乙方提供劳务的团队情况、带团天数支付劳务报酬:1、外出全陪: 50 元/天;2、不加不购团 50 元/天;3、地接团:常规团 30 元/天、学生团为 50 元/天、老年团为 50 元/天。劳务报酬在本年的10月15日统一结清。如乙方在带团过程中存在甩团,推团不带等行为,甲方有权利扣除劳务报酬。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佣金费用的,视为乙方已取得劳务报酬。
第十条、为保障乙方提供劳务时的人身安全,乙方应投保参加人身意外保险,如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超过 50 天由甲方承担该费用。
第十一条、劳务协议终止的时间、条件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劳务内容的;
4.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须提前7天通知对方。如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乙方若未经过甲方同意私自给别的公司带团,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其承担的劳务遗留事项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但如协议终止时乙方承担的劳务尚未完成,该协议效力直至乙方承担的劳务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本着诚信谨慎的态度提供劳务,防止事故和客户投诉。由于乙方违背导游规范或违反约定,未尽合理义务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拒绝支付其劳务报酬,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应当谨慎保管由于完成劳务需要由其借用或领用的甲方资金及其他财产,防止丢失、损坏、盗抢、灭失。其借用或领用的甲方资金及其他财产丢失、损坏,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由第三人侵权所致,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3、双方对劳务任务的完成无争议,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务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主张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劳务报酬的数额根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六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青岛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一方或仲裁委只需按照协议地址或按上述方式变更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本协议未约定内容,可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旅游局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旅行社劳动合同书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河源市美美旅游公司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中山路二街3号
性质:旅游服务业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孙文红
乙方(劳动者)姓名:陈丽丽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90年1月2日
家庭住址:河源市源城区东风路5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4168751199001021234
导游资格证号码:8205533620
导游证号码:33664402100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开始生效,2013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共3年。
二、工作内容、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担任导游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甲方要求乙方将《导游资格证》挂靠甲方公司。
三、工作待遇
1、甲方负责购买三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2、工资采取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的办法,多劳多得。
3、乙方组团出游,乙方获利润的10%酬金。
4、带游客到河源大宾馆住宿提5%酬金。
5、由旅行社委托的接:150元/次。
6、外出带团300元/次。
7、公司提供劳动保护,公司根据规定配发工作服,带团外出含个人旅游保险,利用淡季免费对导游进行各地景点考察学习。
8、一个月有四天休假,休假时间由公司安排,员工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安排休假时间。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
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可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五、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乙方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第(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六、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旅行社 负责人:
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武汉市有关劳动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一个月。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前台接待及旅游顾问工作,并保证与甲方保持劳动合同关系至少半年以上。
第三条 甲方每月2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每月基本工资 元,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 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按一定标准给予乙方提成奖励,结算期为一个季度,即酬劳没三个月结算并发放,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商定。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在法定假日(春节除外)照常工作,甲方应对乙方按每日基本工资3倍予以补助。
第六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综合意外险,保险金额 万元/年
第七条 乙方承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行负担因病,因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以任何理由想甲方提出追偿要求。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视为乙方违约外,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该提前七日通知乙方;(1)乙方因病或者因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甲方认为乙方工作未达到要求的;(3)甲方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除视为乙方违约外,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追究。如属甲方违约,甲方需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如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及结算期所以提成奖励,乙方另需还甲方代为办理的综合意外保险保费。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内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定。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第二十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旅行社劳动合同范文二
甲 方:北京北大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海淀南路30号航天精密大厦10层
乙 方:住 所: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排有关20xx高层专家会议(活动),乙方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 基本情况
1、 会议(活动)时间:20xx年 月 日 月 日
2、活动安排: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由授权代表盖章,作为本协议附件。
3、活动人数:350人(具体人数按照实际人数计算)。
4、活动地点:济州岛
二、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和安排本次20xx高层专家活动(会议),包括活动的日程安排、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接送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经双方授权代表盖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应严格执行。
三、 费用
单人活动费为人民币 元/人,甲方为本次服务须向乙方支付会议(活动)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费用明细见行程表。
本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20xx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 元人民币;本委托事项履行完毕后,乙方提交实际费用明细表,甲方在收到费用明细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每笔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发票。
会议(活动)期间,应甲方要求或客观情况变化,在不增加乙方损失的情况下,上述费用因会议(活动)有增加或减少时,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甲乙双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如果该项变化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或者乙方提出该项变化给甲方造成损失,并且该项损失无法挽回时,提出方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四、 乙方的义务
1. 按照甲方的要求事先提交本次商务(会议)活动安排方案,并取得甲方授权代表的同意;如甲方在上述方案确定后提出取消或增加等更改服务项目的要求,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若该等取消或变更产生实际损失时,则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2. 完成甲方要求及前款方案确定的事项、任务和标准;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前款方案要求,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3. 为保障参加人员在会议(活动)期间的安全,为参加活动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 甲方的义务
1. 事先明确对活动安排的要求,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安排方案,并为乙方组织安排本次商务会议(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对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尽到管理职责。因非乙方原因,参加会议(活动)人员的行为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时,应当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3. 按照约定支付活动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费用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六、 协议的变更
1.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或转让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但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将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不在此限。
2. 一方在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确保另一方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因该变更行为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一方承担,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应当给予充分补偿。
七、 第三方责任
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因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给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造成损失时,乙方负有赔偿义务。但对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在获得乙方赔偿的同时,应当将其追偿权利书面转让给乙方。前款所述的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包含负责运输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从居住地(或出发地)到会议(活动)地,以及从会议(活动)地返回居住地(或出发地)的航空、铁路、轮船及其长途汽车的承运人,乙方只是代购此项运输的相关运输服务,不产生委托的法律后果。若因提供此项服务的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人身、财产损失时,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运输票据向责任人及相关保险机构行使赔偿主张,乙方不负任何赔偿义务。
八、 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守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赔偿。
九、 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 其他约定
1、成团人数为参考人数,具体旅游者人数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人数计算,但甲方最迟不能晚于2011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人员名单。
2、活动费用单价为固定价格,即 元人民币/人;暂估总费用为 元(具体金额按照实际人数*固定单价的方法进行核算)。
3、如遇到住宿需要住单人房间,每个住单间者需要补 元/人的住宿差价;
4、乙方保证甲方所有参团人员能够成行,如果因机票、酒店房间或其他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甲方人员未能全部成行,乙方除应立即双倍退还未能成行人员的所有旅游费用。如未能成行人员超过20人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给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5、实际抱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将甲方已经缴纳的费用全部返还(已经发生的费用可以予以扣除)。
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议的执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该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应当履行。补充协议可以由双方授权代表或会议(活动)负责人签署。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之前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旅行社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单位): 陕西朗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 訾东林
签订日期:20xx年 6月 16日
陕西朗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陕西朗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劳动者):姓名訾东林 性别 男 年龄 35 民族 汉 籍贯 陕西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1年,自20xx年06月16日至20xx年06月15日。 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项目经理 职务,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陕西省西安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确定平均每周工作__5__天(每天8 小时)。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特殊季节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按照乙方实际情况安排带薪年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爱护甲方财产。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乙方的每日劳动报酬为150元。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西安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
六、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必须遵照执行。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九、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自乙方到甲方单位签名报到,并参加工作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_________人成行基准。
(二)成行团号: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参团方式:1、独立成团;2、散客成团;
(四)行程时间共计_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五)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
(六)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
(七)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旅游行程表》)_________。
(八)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_________岁)旅游费用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____元。
(九)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_________。
(十)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
(十一)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_________。
(十二)交通工具:_________。
(十三)住宿标准:_________。
(十四)餐饮标准:_________。
(十五)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方式: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口旅游者承担口第三人承担。
(二)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_________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如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本合同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游客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游客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行程表。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游客一份,营业部留存一份,上交旅行社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签章):_________ 旅行社(签章):_________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附件:游客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和《导游服务质量》等国家及行业的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馆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馆;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5、在人力不可抗因素发生时,多产生的费用;
6、“(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之,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订票损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1案情简介
2013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签约后,乙方成为东南亚、海岛地区线路产品供应商;甲方在销售乙方旅游产品时,须与客户签订《国内旅游合同》或《出境旅游合同》并提供相关票据;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客源,要保证接待和操作质量,重点做好全陪的培养与选派工作,地接社的选择与规范工作;在乙方负责接待的旅游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其他安全问题,乙方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甲方,并将相关情况资料收集取证待查,凡是在团队行程中发生的事故,乙方应积极妥善处理,在乙方事故处理工作中,甲方应积极配合,如因乙方过错造成事故以及其他安全问题,致使客户人身以及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3年11月,李某某与甲公司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李某某、焦某参加甲公司组团赴泰国旅游。合同的通用条款载明,组团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李某某在安全告知书上签字。焦某在友情提示上签字,其中有“因无法预测水下状况及不适合开展水上活动项目的天气状况,旅行社要求游客根据自身的情况谨慎参加水上或水下项目,要求游客不要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自费项目,如游客执意参加发生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条款。
旅游过程中,焦某在参加行程包含的浮潜项目时溺亡。为处理焦某溺水事故善后事宜,乙公司支付各项费用近6万元。后焦某继承人就其溺亡损害赔偿事宜将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甲公司在安全警示的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较大缺陷,同时选择的景点缺乏必要安全保障设施和人员,在焦某处于危险状态时未能及时采取专业救援措施,最终导致焦某死亡,甲公司在此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判令其赔偿焦某继承人各类损失共计81万余元。
甲公司认为是乙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未尽安保义务造成焦某溺亡,故提讼,要求判令乙公司向其支付赔偿款81万元。
乙公司则认为,其只是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并已经尽到合同义务,甲公司作为组团社未尽提示义务存在过错,且主要过错在甲公司,其作为履行辅助人仅同意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
2裁判要旨
2.1组团社及履行辅助人的含义
新修订的旅游法规定,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履行辅助人则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2合同效力及责任分担原则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协议约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在焦某溺亡后,甲公司作为焦某旅游合同的相对方对焦某继承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但法律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故在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其与乙公司之间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对责任进行分担。
2.3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的地位及过错程度
诉争合同约定,甲公司的合同义务为销售乙公司的旅游产品,与客户签订《国内旅游合同》或《出境旅游合同》;乙公司的合同义务为负责产品,并保证接待和操作质量。故结合前述关于甲公司与焦某所签订合同的情况,可知甲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为包价旅游合同,甲公司为组团社,乙公司为履行辅助人。
焦某损害赔偿案民事判决认定,对于组织去海岛进行游玩并安排了浮潜行程的游客,甲公司不能仅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注意人身安全的宽泛提醒,而应有针对性地详细告知浮潜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存在的危险,并在旅游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旅游风险时,进行特别提示。故由此可见,甲公司在为焦某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存有过错。
甲方(团体或个人):
乙方(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定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由西安市旅游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和〈旅游安全须知〉。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3. 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选择如下要求(不可抗力除外):
①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②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 主要事项
───────┬───────────────┬────────┬───────────
│团号 │ │人数│ │
├───────┼───────────────┼────────┼───────────┤
│旅行日期 │ │线路与景点 │ │
├───────┼───────────────┴────────┴───────────┤
│交通工具 ││
│及标准││
├───────┼───────────────┬────────┬───────────┤
│住宿标准 │ │责任保险金额│ │
├───────┼───────────────┴────────┴───────────┤
│用餐标准 ││
├───────┼────┬────┬─────┬────────┬─────┬─────┤
│导游服务 │派全陪 ││不派全陪 ││备注 │ │
├───────┼────┴────┴─────┴────────┴─────┴─────┤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 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十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1、约伴发起者需要有尽可能详细的行程计划和机票的信息,以及需要旅伴分担的费用,包括每一天的大致行程和交通,如果去外国游,要提供机票和第一晚住宿信息。
2、对于出国游,最好先搞定签证和机票,确定出行后再约伴,约好伴之后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出行会造成别人时间和金钱的浪费,也是对别人不负责。
3、准备工作做好以后可以去各种地方发帖约伴,要写清楚行程和大致预算,对约伴者的要求等,行程越详细越容易吸引别人来参加你的小团体。记得要及时回复别人的提问,即使最后不能成功约伴也可以交流分享对旅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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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了WTO以后,旅游业与国际接轨,其发展的前景更加广阔。我国旅游业如此繁荣,发展前景如此看好,但是保障和促进旅游业顺利发展的旅游法律环境却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旅游合同仍主要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统一合同法在制定之初曾将旅游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设计在合同法分则中,但最后并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采纳,现实生活中许多旅游纠纷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供遵循。在这种情形下,加强旅游合同的民事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旅游合同的概念
旅游合同是规范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对旅游合同概念的正确理解是研究旅游合同的基本前提。目前,从国外到我国台湾地区再到我国大陆,各国各地区的不同学者对旅游合同的理解都不尽相同。西方国家关于旅游合同的概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日本旅游行业法和“标准旅行业约款”中的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团队的旅游者为明确双方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合同。《德国民法典》中的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和旅游举办人订立的关于提供全部旅游给付的合同。1978年12月1日生效的《南斯拉夫债务法典》则将旅游合同理解为旅游组织合同、旅游合同和分配房间合同。《国际旅游合同公约》规定:“旅游合同系指一项组织旅游的合同或者一项中间旅游合同。”所谓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提供他方“一项一次计酬的综合,包括交通、住宿或任何其他有关服务”的合同。中间旅游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他方媒介旅游合同或媒介一项或多项个别给付,使他方得以完成旅游或短期居留的合同。”
我国台湾学者也对旅游合同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台湾学者孙森淼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人为旅客设计全程之旅游计划,并提供旅游服务;其报酬则由旅游经营人预先确定总额,被旅客所接受的承诺,成立合同。台湾学者曾隆兴认为,所谓旅游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旅游合同仅指旅游者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广义旅游合同除包括狭义旅游合同的内容外,还包括旅客运送合同、旅店住宿合同等其他相关的合同。台湾“最高法院”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行业者提供有关旅行给付之全部于旅客,而由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我国,对旅游合同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广义上所指的旅游合同,它并没有限定旅游经营者的范围。按照这个概念,凡是旅游者与经营旅游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旅游过程中签订的合同都应该属于旅游合同,它不仅包括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的合同,而且还包括旅游者与运输业者、旅游者与住宿业者及餐饮业者、旅游者与景点、旅游商品提供者甚至娱乐项目经营者等签订的合同。这个概念的缺点在于范围过于宽泛,所涵盖的内容既无充分的内在联系也缺乏法律上的共同特性。
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比较赞同从狭义上来理解旅游合同的概念,即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因为,旅游者与运输业者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上有专门规定;与住宿业者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混合了租赁、雇佣、寄托、买卖合同的共同特点,虽然合同法上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发生纠纷时实务上可以根据合同的理论进行处理。而唯有旅行业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性质复杂,有其特殊性,故有必要将之单独规定进行研究。此外,对于旅行业者的界定,笔者的观点也与以往的一些观点有所不同。我国民法典在起草过程中将旅游合同定义为“旅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将旅游合同局限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的合同过于狭隘。在实际中没有旅行社从业资格而进行与旅行社业务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其在性质上都属于旅游服务的经营提供者,理应承担与旅行社相同的民事责任。如果将旅游合同的范围仅仅限定在旅行社提供服务的合同里,那么非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就有可能逃脱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对保护旅游消费者是非常不利的。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而非主体资格的性质。
旅游合同的特征
旅游合同与其他种类的合同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在旅游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合同的义务。旅行业者应依合同的约定提供旅游服务行为,旅游者也应依约支付报酬作为对价。旅游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旅游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旅游活动中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有相关的旅游文件,此文件的交付也只具有证明旅游合同成立的作用,而不能作为旅游合同成立的要件。
旅游合同中行为的绝对定期性
定期行为分为绝对的定期行为和相对的定期行为。前者指依照合同的性质不能在一定的时期内履行则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形;后者指依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在一定的时期内履行则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形。在绝对的定期行为中,如不按期履行,则发生给付不能。依照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绝对定期行为的迟延履行构成了根本违约。基于上述分析,在旅游合同中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关于预定期限的约定,旅行业者若违反时间约定而致使旅游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视为违反合同,旅客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旅客若未按照约定时间参加旅游的,则视为受领迟延,由旅游者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
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
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经济行业,它主要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招揽及接待旅客,并为旅客提供交通、餐饮、住宿、游览、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整体性的服务。整个给付的过程具有整体、连续的特征,而若是单一的服务提供(如餐饮、运输等)不能称为旅游合同。此外,由于旅游合同强调旅行业者“包办”行程,使给付在时间上也具有一体性,因而即便是个别给付具有瑕疵也会影响到旅游服务整体的质量。旅游合同往往是跨地区或跨国度的,地域流动性很大。尤其在入世以后,涉外的旅游关系增强,涉及多国、多地区的法律,其法律关系也将更加复杂。旅游行为的不确定性。从旅游者的角度看,他很容易按自己的意愿随时变更其行为,而且,什么样的旅游行为才能使其获得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必要满足,实现其旅游目的,这很难用固定的标准进行衡量;从旅游业者的角度来看,旅行业者往往对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过多的宣传,造成现实旅游与旅游者所期待的合同中所规定的旅游之间的误差,造成了旅游行为的极大不确定性。
旅游合同具有格式化的倾向。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行业者早已制订好的格式化合同,旅游者一般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成熟形态旅游合同的这种标准化倾向决定了旅游合同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旅游合同的内容、协调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标准化格式合同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各国立法在强调保护旅游者权利的同时,又进一步将各旅行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简单化、统一化,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业款”,就是本国旅游合同的范本。但值得注意的是,格式化合同中常出现一些对于旅游者不公平的条款,因此在我国,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旅游合同进行规制。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
对于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在学说上可谓众说纷纭,理论上分歧很大。主要有委托说、居间说、承揽说、服务合同说等学说。这些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从旅游业者招揽旅游者并负责其全程旅游来看,旅游合同确实具有承揽合同的特点;从旅游业者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缔结合同这一点来看,旅游合同确又类似于民法中的行纪合同;从旅游业者为旅游者代办旅游活动手续这方面来看,旅游合同确实又有委托合同的特点;从旅游业者为旅游者介绍交通、食宿、娱乐场所这方面来看,旅游合同又具有居间性质;从旅游业者提供旅游服务角度来看,旅游合同又可以说是一种服务合同。
以上说法虽各有一定道理,但都有不全面的地方。旅游合同中旅游业者“先收费,后接待”的商业习惯与完成工作后再付给报酬的承揽合同有所区别;旅游业者有以自己名义与提供旅游服务的其他主体订约的权利,这使其和居间合同相冲突;旅游合同中,旅游业者的义务与、行纪合同中受托人必须依从委托人指示及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不符。服务说则明显忽视了绝大部分旅游服务并非旅游业者自己提供的客观事实,而且也不能指出旅游合同特殊中介的性质。
由此可见,旅游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兼有、行纪、居间、承揽、服务性质的新型合同,再用传统民商合同法理论进行界定是不科学的,把它归纳入任何一种传统的有名合同都是欠妥当的。笔者认为,旅游合同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其新颖性主要表现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的典型性上。旅游服务包括交通、住宿、饮食、导游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内容繁多;旅游服务是一种历时性的连续服务,重在服务的过程;旅游服务是一种无形的服务,不能体现为直接产品;简言之,旅游合同调整的应是一种新的商事关系。鉴于以上分析,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及港澳台旅游合同立法的成功经验,将旅游合同典型化、有名化。这样,不仅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而且有助于对旅游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的调整,强化对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民法保护。
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旅游行业法制环境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旅游合同进行研究对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对旅游合同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一些尝试性的研究,以期能对构建和完善我国旅游合同立法尽绵薄之力。
参考资料:
1.1998年9月向全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
2.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
3.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赵余林,《旅游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
一、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法律规则的选择,即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关合同规定,而无名合同则依据《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旅游营业人通常提供以下两种类型的服务:其一为自助旅行的旅客提供诸如旅游信息咨询、旅行线路规划、办理出入境手续、代买机船票、预订住宿饭店等;其二为旅客统一提供安排旅程及提供、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服务。前者应依服务性质不同分别适用买卖、委托以及居间等有名合同予以规范;而后者,即狭义上的旅游合同,却与各种有名合同都存在一定异同。例如旅游营业人以自己名义或旅客名义办理相关手续以及与其他服务人员订立合同等行为类似于委托、行纪等合同,不同的是,营业人自行安排各类旅行活动,不受旅客指示约束,更无报告义务;营业人为旅客介绍交通、膳宿、购物和旅游等各项情况的行为类似于居间合同,不同的是,营业人往往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服务主体订约;旅行营业人“招徕”业务并负责旅游全过程的行为类似于承揽合同,早期德国法院就将旅游合同认定为承揽,1979年修订德国民法典时将其列入债编各论第七节“承揽合同和与其类似的合同”,(1)但是营业人“先收费、后接待”与承揽合同的完成工作后给付报酬的作法相悖;旅游营业人提供旅游服务应属于服务合同,东德民法典就将其归于第3篇第4章“服务”项下,但是服务说又与绝大部分服务并非营业人提供的客观事实相悖。(2)可见旅游合同应为一种兼具委托、行纪、居间、承揽和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而旅游合同特殊性决定上述有名合同任一或全部都不能有效调整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所有。
二、旅游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应为旅游营业人和旅客。旅游营业人一般为旅行社,值得探讨的是,旅行社以外的其他主体与旅客是否能够订立旅游合同。有学者认为,依据国务院2001年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2条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旅游行业为特许经营行业,只有经批准登记专门从事旅游业务的法人才是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3)但是,笔者认为民事法律上主体资格的认定不能等同于行政法上强制性规定,即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经营旅游业务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可能合同效力,但不应改变合同性质,因此旅游营业人应定义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法人或人。对于“旅游服务”的界定,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特征:第一,营业人统一提供安排旅程及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服务,其中安排旅程是必要的,此外至少包括交通、膳宿以及导游等一项以上服务;第二,旅客支付的旅行费用应具有整体性,不是针对个别服务项目的支付。
旅游服务的一种特殊性是,旅游营业人不需要事必躬亲履行所有内容,而是借助第三人完成,例如与运输公司签订旅客运送合同,与旅店签订住宿合同、餐饮合同,与娱乐公司签订的娱乐服务合同等。对于这些第三人的法律性质,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营业人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餐饮合同属于利他合同,旅客是合同的受益人;(4)一种观点认为除非旅客已直接与该第三人发生直接合同关系,该第三人应为旅游营业人的履行辅助人。支持前者的理由是,旅客基于利他合同的受益人的地位,可以行使对第三人的直接诉权,有利于保护其权益。然而,在旅游合同中,营业人没有将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内容告知旅客的义务,且相关营业信息为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不知悉合同内容的旅客也无法向第三人提出有效请求。因此,笔者赞同后者,第三人为旅游营业人的履行辅助人,辅助人的履行瑕疵责任依据旅游合同应由营业人承担,当然不排除,如果第三人的履行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旅客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旅客可以基于侵权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旅游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是旅客,即接受旅游服务、支付旅游报酬的当事人,一般为自然人,但是机关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提供福利等也可以与旅游营业人订立旅游合同,那么,实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应为旅游合同的受益人。同时,旅游合同属于绝对定期合同,即旅客必须在特定时间内接受服务,而诸如健康、工作或家庭等诸多因素可能影响旅客的及时受领,为一定程度上减轻旅客风险,法律应规定旅客开始前的享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权,即旅客退出旅游合同关系,而第三方成为合同新的主体。与《合同法》上的债权债务转移不同,此种情况属于法定转让权的行使,因此营业人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同时行使权利也不应让营业人承受不利益。
三、旅游合同的效力
旅游合同成立以后,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即旅游合同的效力。由于旅游合同的格式化的趋势,旅游营业人往往在合同文本中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和免责事项,如上所述,这也正是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之一,所以有名化的立法应侧重于旅游营业人义务规范以及旅客权利规范以矫正失衡的权义结构。
(一)旅游营业人的权利义务。旅游营业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旅游费用,并且为旅游开始前收取,同时营业人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营业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旅游服务是旅游合同的本旨,也是其基本义务。如果营业人有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的情形,营业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上所述,营业人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委托其代为提供若干项服务,甚至实务上,还普遍存在将旅游合同项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于其他营业人的情况,而旅游服务属于一项专门性的服务,旅客对特定营业人资信的信赖是合同基础。值得立法借鉴的是,我国地区《旅行业管理规则》第27条规定,“旅游业经营自行组团,非经旅客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履行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业办理,旅行业受理前项履行业务之转让,应于旅客重新签订契约”。如果未经旅客的书面同意,营业人的擅自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为其履行辅助人,营业人就第三人的履行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如果获得旅客书面同意,营业人概括转移债权债务,退出原旅游合同关系,旅游合同当事人变成旅客和第三人。
2.代办旅游手续义务。旅游营业人应当为旅客代办旅游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申请护照、办理外国使领馆之签证以及提供境外担保等。因为旅游营业人违反义务导致旅客不能进入旅游国国境或者发生旅客被驱逐出境、遣返等后果的,应由旅游营业人承担违约责任。
3.办理旅客意外保险。旅游合同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诸如旅客生病、遗失行李物品以及第三者侵权等都有可能发生。为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损失,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4.协助义务。旅客在途中可能由于归责于己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时,旅游营业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营业人也有先行垫付的责任,旅行结束后,依据相关归责原则确定费用以及利息的实际承担者。
(二)旅客的权利义务。旅游合同属于消费合同,旅客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九项基本权利,并且营业人的上述义务也对应为旅客的权利。而交付旅游费用则是旅客主要义务,旅游费用包括代办、膳宿、导游等必要费用以及营业人应收的合理报酬等,此外,依据诚信原则和旅游合同的特征,旅客还应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例如旅游前提交必要证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旅途中,遵守团队纪律,准时集合归队,不得干扰其他旅客等。
四、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旅游合同的长期复杂的特征决定了诸多因素可能合同的履行,为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旅客的合法权益,应规范合同变更和解除。
旅游合同成立后,营业人应依约而为各种给付,原则上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但是不得已事由出现则例外。所谓不得已是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的事由,包括旅客没有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导致原来的合同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甚至殃及旅客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等情形,例如灾害、交通管制、军事行动等。不得已事由发生后,旅游营业人应首先考虑变更合同,但必须征得旅客的同意,而旅游业务通常具有团体性,旅游营业人就某一项变更难以得到全体旅客的一致同意,所以只需要获得大部分的旅客同意就可以。同时,由于营业人变更旅游所减少的旅游费用,应退还旅客;所增加的,也不得向旅客收取,应自行负担。如果不得已事由发生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变更合同内容未获得大多数旅客同意,则营业人可以解除合同。除法定解除事由外,营业人也可以约定,诸如,“旅游团须有一定数量以上人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可以解除合同”。
为充分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法律应承认旅客享有更广泛、更自由的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如上所述,旅游开始前,旅客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此外,旅客还可以无正当理由的解除合同,但是经营人为履行合同先行为给付而支付费用,例如手续办理、运输工具和住宿餐饮等预付定金等应由旅客补偿。旅游未完成前,由于营业人提供旅游服务有瑕疵,且拒绝补正的,旅客可以请求减少旅游费用,如果营业人的行为已经影响到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旅客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并且不影响营业人违约责任承担;由于不得已事由的发生,营业人有权变更合同,旅客也可拒绝接受并解除合同;如果无正当理由,旅客虽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但是对经营者由此产生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旅游合同异地履行的特征,旅途中,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关系解除,旅游营业人都有义务将旅客送回原出发地,并支付相关费用,其后再依据过错原则分配费用,如果双方都无过错,则由经营者承担。
此外,依据《合同法》对旅游合同违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除法定以及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如果有违约事实的存在,那么旅游营业人或旅客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立法上对于违约责任尤其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面应有特殊规定。考虑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应在立法上适当承认旅游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注释:
〔1〕王泽鉴.定型化旅游契约的司法控制〔A〕.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七)〔C〕.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