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督察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9:13

工程督察报告

工程督察报告篇(1)

一、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现状

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以下简称“两长两员”)由人大选举或任命,但人大却没有对“两长两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亦鲜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长两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事例。

(一) 监督的立法不健全

虽然作为具有统领性、总括性质的《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可能对人大常委如何监督人民检察院作出细则性的规定,但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只是对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监督检察工作的途径除“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外,还把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等六种情形作为检察机关向人大作专项报告的议题,但如此规定也只是以监督中发现问题要求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和质询而己,没有对要求“两长两员”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空白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以《专项报告》或定期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的方式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这种报告主要侧重于检察机关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或某项专项工作的情况。然而,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长两员”后,“两长两员”如何履行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职责,由于没有相关机制、没有相关法律明示要求,人大常委会没有、也不可能掌握“两长两员”的实际履行职责情况,“两长两员”也无法主动向人大报告其个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建立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可行性

(一)理论依据

一是人大监督的概念来看。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1)。而人大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活动(2)。这里无论是监督、还是人大监督的概念都包含了对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二是从检察人员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来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由具体的检察人员实施完成,检察人员的行为是否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直接影响着检察职能的行使。而处于监督者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工作,也同样应该包括对检察人员行为的监督,对“两长两员”的监督就完全属于其监督范畴。

三是监督的类型来看。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纵向监督,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那么只要是属于检察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有必要的都可以、也应该向人大常委报告。

(二) 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是《宪法》依据。第62、67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此条说明“两长两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检察院的工作,同样也应该包括对检察人员的监督。

二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21-23条,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长的选举,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同级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长两员”由人大及常委会产生,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就应该成为必然。

三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9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议题范围:一是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本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是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此条描述的六种情形只能从检察执法主体即检察人员个体行为中得到反映,接受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检察人员,甚至还可能是“两长两员”,因此,在上述情形下“两长两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论正确与否)就当然接受了常委会的监督。

(三)现实可行性

一是有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机制。目前,检察机关建立了每半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接受审议的制度,同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或专项活动,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此制度的前提下,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两长两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审议,使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对“两长两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完全可以成为现实。

二是有要求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和质询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检察工作报告时,检察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一定数量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检察院的质询,就启动了检察机关相关人员接受质询的程序,使检察人员个人履职行为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可避免。

三是有年度考核述职的机制。检察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检察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成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全院干警述职,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向组织部门报告履职情况,“两长两员”就更加应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三、构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机制的设计

(一)健全和完善立法,明确规定“两长两员”定期报告履职情况

一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法条中增加一条作为第28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在第9条“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议题”范围中,增加一项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报告。三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7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中增加一项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四是《检察官法》。在第8条“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中增加一项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二)启动履职专项报告

一是专项报告的时间。以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为标准,“两长两员”向人大专项报告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二是专项报告的人员。“两长两员”的人数在各级检察院占大多数,全部人员每年报告履职情况难以成为现实,因此,可按照每年3-5人的比例向常委会作1-2次专项报告。三是专项报告的形式。既可以每次以1-2人个人履职专项报告,也可分别以检察长履职专项报告、副检察长履职专项报告、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专项报告、检察员履职专项报告的形式进行。四是专项报告的内容。专项报告的内容一般是指“两长两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也可以结合各个时期上级机关开展的专项活动进行报告。五是及时上报,精心准备。形成书面的专项报告,按照《监督法》规定的时限报告人大常委会,以便委员及时掌握专项报告的情况。同时相关人员应尽可能多地掌握相关数据,以便顺利回答委员的询问或接受质询。

(三) 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

一是了解专项报告。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前了解专项报告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成绩等,熟悉“两长两员”需要履行哪些法律规定的职责,以便会上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或质询。二是特定问题调查。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特定调查、特别是要求对质询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才能作出决定、决议的,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和相关人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三是专项报告。单个专项报告的,报告人在会上先作自我介绍,然后宣读个人履职的专项报告;非单个专项报告的,可派代表介绍相关人员简历后,再宣读报告,但其他报告人须例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或质询。四是审议和决定、决议。对于“两长两员”的日常专项报告,委员对照“两长两员”的职责范围和法律规定对专项报告人是否履行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进行审议,并对履职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决定是否通过。对特定问题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同时要求专项报告人就决定或决议落实的情况限期上报人大常委会。

参考文献:

工程督察报告篇(2)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81-0085-01

岩土工程勘察为施工、设计提供技术参数以及地质勘察的成果,在建筑工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岩土工程勘察对象是地下的地质体,由于岩土体的非均质性、各向异性,彼此间受力很复杂,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1 岩土工程勘察存在的问题

1.1 勘察手段单一

岩土工程勘察时需要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地质勘察工作。而目前一些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单位在勘察工作时,仍按老式的勘察手段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勘察报告只注重定性分析,而忽略了分析有关定性的评价数据。

1.2 勘察报告建议没有针对性

勘察报告中定量数据不多,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勘察报告还受到传统地质勘察报告的影响,大多以描述为主,对岩土工程的地质勘察结论下的比较笼统,不具体,也缺少针对性,在岩土工程设计或施工时不能对勘察结论进行有效合理地利用。

1.3 勘察报告质量不高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一些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的经济制度,这些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只想到了眼前的经济利益,没有注重勘察报告的质量,导致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整体质量的下降,甚至个别岩土工程勘察单位为了获取任务,预算造价时有意压低价格,然而勘察单位为了取到经济效益又不得不进行工作量的缩减,应该进行的勘察工作不做或者少做。比如没有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勘察钻探取样工作,不规范的钻探取样作业难以准确确定出分层的位置。有的对于地质体采样不完整不连续,甚至不使用取样器,而从岩芯中直接取样,取样的数量也不多,不满足规范规定的试样要求,这样得到的数据就不具有代表性,往往不能对建设场地地基土做出完整、准确的分析评价。

1.4 忽视了区域地质环境的作用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得出的结论是实验数据和勘察人员长期经验的积累,需要结合当地区域地质特征,对地基土层特点深入了解,正确评价地基土。目前一些岩土工程勘察单位的勘察作业,只注重分析研究某个工程点,忽略了岩土工程地域性研究,得出的岩土勘察结论缺少地域性经验,导致报告内容不全面,难以提高勘察单位的效益。例如,在高层建筑地基勘察中,用箱基可满足需要的,勘察单位没有根据当地区域地质特点以及实际经验,在用箱基的基础上又加了桩基复合基础,导致勘察工期的延长,资金的浪费。又比如地层为含砾粘土,它遇水或搅拌时会变软,在一般情况下,室内试验及原位试验都难以准确确定含砾粘土的承载力,一些勘察单位对此类地层进行勘察作业时,没有有效利用当地勘察经验,采用了很高的承载力值,对工程的安全造成了隐患。

2 优化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方法措施

2.1 提高勘察人员技能

相比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建筑业在岩土工程勘察方面还比较落后,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人员不多,目前一些工程勘察人员还不能对岩土工程勘察的手段和理论进行全方面的掌握。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提高勘察人员的工作技能,对岩土工程勘察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让工程勘察人员的素质可以满足现代工程勘察作业的需求。比如推行技术交底的方法,在工程勘察工作前对勘察人员的技术提出最低要求,使工程勘察人员达到所用技术的最低标准,同时还要使工程勘察人员掌握好勘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上岗前勘察人员需要取得相关工作的资格证件,杜绝勘察人员无证操作。还可以推行奖惩制度,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质量的好坏同勘察人员的自身利益相结合,使每个勘察人员都能更好地提高自己的责任心,勘察报告的质量也会相应提高。

2.2 加强勘察作业的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质量。我国在岩土工程勘察监督管理方面,长期由政府部门承担监督责任,一些地方还存在监督漏洞,不能满足现代勘察监督工作的要求。在勘察合同、勘察报告的审查监督上,存在越级现象或者无组织勘察情况。在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也需要进行现场监督,防止勘察人员打假孔以及不规范的编录、试验取样行为。审查报告内容中是否有施工建议、场地稳定性评价、基础选型论证等。岩土工程的勘察报告不能只有描述,还要有针对性建议。除了岩土工程勘察单位自身要加强监督外,政府部门以及社会上的监督部门也要对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顺利进行。

2.3 加强地域性研究

岩土工程勘察时,不仅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和规程,还要利用以往的勘察经验和勘察技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质情况复杂,地层力学性质多变,在岩土工程中不能通用同一种勘察手段。例如岩土工程有的地域地基承载力高,有的地域地基承载力低,这需要采用多种承载力标准,分别对待,进行勘察作业。加强岩土工程地域性研究可以有效解决这类问题,有助于勘察作业顺利进行。

2.4 采用新技术手段

现代科技不断发展,岩土工程中新型勘察手段和新型勘察设备不断开发利用。岩土工程勘察单位需要及时购入这些新设备,掌握新技术,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质量,使岩土工程勘察作业标准化、现代化、规范化。岩土工程勘察单位还可以利用现代的计算机技术对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进行科学管理,这会大大提高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效率。计算机可以帮助勘察单位更有效分析岩土工程地质的相关资料,例如,CAD制图技术在岩土工程勘察制图中的应用、统计指标的优选等。计算机技术还能够模拟出岩土勘察问题发展的趋势,为制定合理的勘察手段提供帮助,还可用于勘察治理最后结果的模拟、施工模拟以及设计模拟方面。总之,勘察单位采用新型技术,可以大大节约岩土工程人力、物力,提高单位经济效益。

3 总结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时,需要结合工程所在地域的地质、环境的特点以及岩土状况进行详细勘察作业,例如岩性、岩土层的特征、地下水分布情况、地下水水质变动情况、岩土介质的空间分布、周边地区的地质灾害等等。通过对岩土工程勘察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合理的解决,从而保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全面性、准确性,不仅可以很好地提高勘察单位的经济效益,也能促进我国岩土工程勘察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志鹏,伊海昌,曹国升.岩土工程勘察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2.

[2]康朝勇.浅析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4.

[3]姜明友.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见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8.

工程督察报告篇(3)

    一、新规则中与控申部门有关的重点条文简析

    规则与控告、申诉、举报工作相关的条文散落在8个章节中,共有44条,主要涉及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举报控告的受理、处理、反馈,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

    (一) 明确与加强了控申部门的监督权

    规则第57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人维护自身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权,列出了阻碍其诉讼权利的16种行为,内容包括回避、告知、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强制措施、听取意见、开庭等环节,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控告由控申部门受理,相关办案部门配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辩护人、诉讼人的法定权利被办案机关不当限制或剥夺的情形比较普遍,律师法也没有规定相关的权利救济程序,一旦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将只能通过原部门或上一级部门,通过投诉或信访的途径进行救济。新的诉讼规则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了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6种情形,并且明确了办理部门为控告检察部门。

    规则第157条至165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且规定了控申部门或举报中心如何受理,受理后的处理方式、期限、答复与反馈,同时,对于涉及大要案的举报线索要按层级进行报备,并且明确了线索办理期限,新的诉讼规则更加明确与规范了检察机关的举报线索受理、日常管理和办理,有利于逐步减少线索管理混乱的情况,降低办案风险。规则第166条: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第167条: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这两条明确了举报中心对不立案线索的监督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一环。第178条:对于不立案的实名举报,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此条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实名举报答复难问题,由于控申部门或举报中心并不了解案件初查的情况,直接答复举报人往往很难让举报人满意,也失去了答复的意义,由侦查部门共同答复当面与举报人交流能够起到更好的效果。

    规则第315条: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也是控申部门内部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

    (二) 加强了控申部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

    规则第554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规定了对于不立案监督案件控申部门受理后的前置审查职能。

    规则第59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将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办理部门由公诉部门、监所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归口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关于在押犯的刑事申诉办理部门多次变更,现已统一归口刑事申诉部门,可以进一步规范已生效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则第59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这个规定明确将已生效判决的抗诉权从公诉部门完全剥离出来,强化了内部制约和审判监督职能。

    规则第600条: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参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规定了刑事申诉部门在办理抗诉案件时的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权。

    二、新规则带来的困难与挑战

    (一)窗口压力增大,息诉工作将会更加困难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辩护人、诉讼人的提早介入,当事人维权意识的提高,都会大量增加控告、申诉的数量,这些控告申诉大部分需要通过控申窗口受理,窗口人员要负责各类控告、申诉材料的受理、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还要进行初步的解释和说明,会大幅提高控申窗口人员的工作量,特别是目前许多新规定都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也增加了窗口的工作难度。此外,窗口人员往往还要承担信访接待工作,从目前来看,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新媒体的介入,都给控申信访窗口的息诉化解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和压力,“难缠”的信访对象越来越多,息诉化解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许多控申信访窗口面临的共同困难,新的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在实施初期各级司法机关还有一定的适应过程。当事人的维权诉求得不到及时处理,可能也会引发信访问题。这些都要求控申窗口人员要有更高的责任心、更好的耐心认真做好窗口工作。

    (二)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工作难以落实到位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承担了大量的内部的监督职能,目前许多基层检察院的控申部门都存在外部监督缺少有效手段、内部监督乏力的情况。

    新的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16种阻碍诉讼权利的行为由控告检察部门接受并办理,由于控申部门没有办理具体案件,不了解具体案情,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相关办案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对这些问题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监督手段一般是通过检察建议或纠正通知,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予纠正的法律责任问题缺乏硬性规定,是否纠正、纠正幅度仍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控申部门的监督缺少类似侦监、公诉部门监督的强制力,对外监督效力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缺乏具体、明确的监督程序,缺少制约被监督机关改正的机制,实践中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将导致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控申、举报部门还要承担对本院自侦案件线索办理的督察督办、不立案线索的审查、判决已生效案件的申诉、部分不起诉案件和不批捕案件的申诉。应该说其内部监督职能非常重要。但控申部门不是核心业务部门,要监督侦监、公诉、自侦这些检察机关传统的重要业务部门,往往力不从心,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监督乏力的情况,对承办部门的办理期限、反馈标准、督办效力等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性中,由于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控申部门移交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经常出现该复查未复查、该纠正未纠正、该查处未查出,或办理不及时、不能按时办结等问题,致使控申部门不能及时答复信访人或者答复缺乏力度,导致信访人不满,化解息诉工作难度增加。

    (三)案件量显着上升,对办案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尤其强调在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执行程序等容易侵犯诉讼权利的关键点加强监督。这些事项对控申部门来说是新增的课题,此前很少接触,这就要求控申检察干警不仅要精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方面的知识。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非常强烈的时效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效、及时地处理对诉讼权利被侵害和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控告和申诉,不能再按照普通的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时限来办理。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将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办理部门由公诉部门、监所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归口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同时,已生效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都对控申部门在刑事案件办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控申部门普遍缺乏具有公诉经历、出庭经验的办案人员,并且新法赋予了控申部门可以在再审程序中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些都对控申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实体的审查能力,对程序的驾驭能力、出庭抗诉能力和量刑建议能力等。

    三、控申部门应对新规则的对策与建议

    (一)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

    控告申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的窗口,是检察机关联系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控申部门的检察官首先必须从理念上充分认识到控申部门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服务作用,完成角色上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破除过去管理代行一切的思维模式,树立服务为先、服务为本的意识,控申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信访通道的矛盾释放化解功能,让控申部门成为控告人或申诉人诉说冤屈的途经、场所、和对象,成为控告人或申诉人释放怨气、表达诉愿、逐步化解矛盾的通道。接受群众来访、控告、申诉时应当多换位思考,认真的倾听来访群众的诉求,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对于情绪激动、诉求不合理的群众也不应把他们看作“刁民”,要深刻认识到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我们检察官的本分,积极在法律框架内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热情文明的接待群众,给上访群众依靠感和温馨感,成为他们的“贴心人”和“主心骨”,最大限度的运用法、理、情去教育感化他们,最终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健康良性的发展。

工程督察报告篇(4)

一、创新人大报告起草写作方式,推行“论证+注解”式,为人大代表更全面了解检察工作创造条件

1、层层论证,确保质量。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一部分,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是检察机关的宪法责任、法定义务。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报告起草工作。每年的人代会前,检察长都要组织起草班子研究人大报告所要报告的具体内容,在报告草稿拟定后,要组织中层干部、党组征求意见,审查部门工作是否写得到位、写得全面。几易其稿后,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以及我院聘请的有人大代表身份的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征求意见,予以论证。形成正式稿前,还要组织召开检察委员会研究,经过检察长逐字逐句把关审查修订。后报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审查。

2、专门解释,增进了解。2007年以来,我们为解决报告中法律专业术语生涩、难懂的问题,在报告正文后,对报告中涉及到的如“五好两满意”、“四走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两房”等40余个特定词语的内涵、出处进行了详细解释,把报告作为展示、宣传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载体。由于我们重视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质量,近年以来,我院的工作报告年年获得人大代表认可并高票通过。

二、拓宽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形式,采取“信函+访谈”式,多渠道与人大代表沟通联系

1、信函沟通,征求意见。为做好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我们指定院办公室为专门办事机构,办理人大交办案件、联系人大代表。每年人大会议期间,我们都要将《慰问信》及《征求意见函》送至各代表团,请每位人大代表“背对背”地对检察工作进行评议,收回后进行梳理、汇总,经过党组研究,形成整改意见专题报告人大常委会,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每年我们还要结合检察机关开展的专题活动、主题活动,如“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四走进”、“文明单位创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年”等活动向部分人大代表发出《征求意见函》,诚恳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和评议。

2、走访座谈,当面评议。为实现监督工作“零距离”,我们每年的检察工作大会和年底的工作总结表彰大会,都要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以及部分被聘为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为他们提供材料。每年初,我院都主动请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全体成员来院评议检察工作,通过汇报上一年工作情况和当年工作打算以及本年度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让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机关领导更直接、更全面、更近距离地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在沟通感情的同时,让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人大代表以及普通工作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最大限度扩大批评建议渠道。

三、强化接受人大监督规范化建设,实行“严格+严肃”式,确保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常态化

工程督察报告篇(5)

1 前言

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岭澳二期工程)是中广核集团继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一期核电站成功建设和运营后,按照国务院“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方针,在广东地区建设的第三座大型商用核电站。也是我国“十五”期间唯一开工的核电项目,是国家核电自主化的依托项目。项目采用中广核集团具有自主品牌的中国改进型压水堆核电技术路线CPR1000,建设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16万千瓦,主体工程于2005年12月15日开工,一号机组于2010年9月20日正式商业运行,二号机组预计2011年5月建成投入商业运行。按照国家提出的“自主设计、自主制造、自主建设、自主运行”目标,岭澳二期工程管理由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工程设计、设备采购、质量监督、工程施工、系统调试与技术服务等均由国内企业为主承担。

在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过程中,质量监督工作对确保设备制造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形成质量趋势分析报告,该报告按项目每季度一次,为设备制造过程中各层次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反馈和决策依据。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质量趋势分析工作从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编制一次,至2010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后共编制20期。在这20期质量趋势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整个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质量监督工作相关各类报告的汇总、统计和分析,探讨设备制造质量趋势分析工作对岭澳二期工程及后续核电工程设备制造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义。

2 设备制造质量趋势分析体系

在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针对发现的各种质量问题,监督员编写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向总部汇报,同时向供应商观察意见单要求其对较为重要的质量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制造厂不符合项报告来正式处理违反了合同及其技术附件要求的质量问题。

核电站设备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可按核级、非核级来划分设备类型,也可按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来划分。为体现核电站设备特点,在设备制造质量趋势分析过程中,结合核安全性和可用性来划分,将核电站的各类设备划分为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核电站其他设备):

核岛主设备,主要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稳压器、安注箱、硼注箱、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主泵、主管道等重要的核级设备;

常规岛主设备,主要包括汽轮机、发电机、励磁机、汽水分离再热器、除氧器、高加、低加、常规岛主给水泵等重要的非核级设备;

BOP设备,包括环吊、板式热交换器、管道、阀门、泵、小型起吊设备、电气仪控类设备等核电站其他核级、非核级设备。

首先,从宏观上分析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每季度监督行动报告不满意率、观察意见单发生数及不符合项报告的发生数。然后,针对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产生的不符合项报告,按“人”、“机”、“料”、“法”、“环”和“测”六大要素划分的偏差来进行统计和分析。

对设备制造过程中反馈的质量问题以偏差的形式进行划分,根据导致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结合“人”、“机”、“料”、“法”、“环”相关要素,划分为六大类偏差,每大类可再细化为若干小类:

“人”类偏差,包括项目管理问题、供应商内部QC不力、人员资质和操作失误;

“法”类偏差,包括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 图纸、程序及报告缺陷;

“机”类偏差,包括机具问题等;

“料”类偏差,材料化学成分、组织、性能、尺寸、外观等不满足技术要求;

“环”类偏差,主要是环境条件影响,由于外界条件不适宜造成设备质量不确定,如焊接时穿堂风、雨水、焊材贮存条件不当、探伤条件不具备等;

“测”类偏差,包括检验器具问题等。

3 监督行动报告及其不满意率

在岭澳二期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累计编制监督行动报告26061份,其中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为551,总体不满意率为2.1%。每季度通过统计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产生的监督行动报告的季度不满意率和总体不满意率来反应设备制造质量监督的总体状况,其中季度统计曲线以每季度三个月的数据为计算基准,体现当季度的监督不满意程度;趋势统计曲线以截止本期报告的所有数据为计算基准,体现对整个设备制造质量监督的不满意程度。

在岭澳二期核岛主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产生了监督行动报告14704份,其中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数为217份,总体不满意率为1.5%,其监督行动报告不满意率趋势图见图1。

在岭澳二期常规岛主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产生了监督行动报告3543份,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76份,总体不满意率为2.1%,其监督行动报告不满意率趋势图见图2。

在岭澳二期BOP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产生了监督行动报告7814份,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258份,总体不满意率为3.3%,其监督行动报告不满意率趋势图见图3。

通过对比和分析岭澳二期工程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监督行动报告的季度不满意率和总体不满意率,在设备制造初期的一年内(四个季度),监督行动报告的季度不满意率和总体不满意率都在高位运行,并由高向底逐步回落,从第五个季度开始,季度不满意率和总体不满意率区域平稳,并保持在一定水平,核岛主设备总体不满意率维持在1.4%~1.6%、常规岛主设备总体不满意率维持在2.1%~2.2%,BOP设备总体不满意率维持在3.3%~3.5%,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在设备制造初期,供应商存在的各种问题逐步暴露,监督员的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相对较多;在工程公司的管理和要求下,问题一一解决,到设备制造中后期,供应商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提高和完善,出现的质量问题相对固定,主要是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核电站设备中,核岛主设备决定了核电站的核安全性和可用性,工程公司和制造厂投入的资源最大,出现的问题相关最少,总体不满意率最低;常规岛主设备决定了核电站的可用性,工程公司和制造厂投入的资源相对较大,其总体不满意率居中;BOP设备与核电站的核安全性和可用性相关,但不起决定性作用,工程公司和制造厂投入资源相对较少,其总体不满意率最高。

4 设备制造观察意见单

在岭澳二期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累计产生观察意见单322份。

通过对比和分析岭澳二期工程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观察意见单数量的按季度分布图,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一年为核岛主设备观察意见单为第一次集中发生期,第三年为核岛主设备观察意见单为第二次集中发生期、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观察意见单为的集中发生期。主要与设备制造高峰期相关:

核岛主设备锻件等原材料的制造活动从2004年开始,先于主体工程开工日期,从2005年第二季度就开始产生观察意见单;到2009年第二季度,核岛主设备基本都已发货,不再发生观察意见单;从2006年至2008年,即主体工程开工后三年内为其制造高峰期,也是核岛主设备观察意见单集中发生时期;

常规岛主设备制造期间产生的观察意见单数量相对较少,从2007年至2009年,及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二至第四年为其制造高峰期,也是常规岛主设备观察意见单集中发生时期;

BOP设备观察意见单主要发生在2008年,即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三年为其制造高峰期。

5 设备制造不符合项

5.1 设备制造类外部不符合项数趋势分布

在岭澳二期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共产生制造类外部不符合项866个。

核岛主设备制造类外部不符合项293个,其趋势分布详见图7。

通过对比和分析岭澳二期工程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数量的按季度分布图,2008年至2009年,即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三年为外部不符合项集中发生期,与观察意见单集中发生期基本吻合,这至少体现了以下两点:

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三年至第四年为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的高峰期,外部不符合项的数量与设备制造活动的数量成正比,这就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在设备制造高峰期投入更多人力,每个质量监督人员也应投入更多精力,及时发现设备制造质量问题;

质量监督人员在实施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以观察意见单等形式要求供应商开出外部不符合项来处理质量问题,体现了质量监督人员的价值和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活动的重要性。

5.2 设备制造类外部不符合项偏差分析

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用于处理违反合同及其技术附件要求的质量问题,每一个外部不符合项的产生都可以归结为与“人”、“机”、“料”、“法”、“环”六元要素相关的偏差;而且引起每个不符合项的原因可能是一元要素,也可能是多元要素;这里主要抓住其中最关键的一元要素来统计和分析,具体偏差情况的统计表详见表1。

在导致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产生的各大要素中,“法”类偏差占据近四分之三,“人”类偏差占据近四分之一,“机”类偏差、“料”类偏差和“测”类偏差合计不到百分之三,而“环”类偏差没有发生。

“法”类偏差和“人”类偏差是导致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产生的主要要素,这是设备制造质量监督工作关注和分析的重点,结合对这两类偏差的定义,进一步细分这两项偏差,详细统计见表2。

在“法”类偏差中主要是“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人”类偏差中主要是“操作失误”,这两类偏差占据了总偏差的百分之九十一。“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工艺过程控制不严或工艺方法不合理造成的,需加强对工艺实施过程的控制和改进工艺方法。“操作失误”主要是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的,需要通过培训和教育等方式提高其责任心。

6总结

通过岭澳二期工程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监督行动报告的不满意率、观察意见单数和外部不符合项数按季度分布的宏观分析,以及外部不符合项相关偏差的统计与分析结果,体现了质量监督人员的价值和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活动的重要性:

在设备制造初期,监督员的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相对较多,供应商存在的各种问题逐步暴露;在工程公司的管理和要求下,问题一一得到解决,到设备制造中后期,供应商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提高和完善;

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三年至第四年为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的高峰期,也是设备制造观察意见单和外部不符合项发生的高峰期,这就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在设备制造高峰期投入更多人力,每个质量监督人员也应投入更多精力,及时发现设备制造质量问题,供应商/制造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这些质量问题;

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类偏差和“人”类偏差,集中体现在“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操作失误”,需加强对工艺实施过程的控制和改进工艺方法,并通过培训和教育等方式提高操作人员的责任心和质量意识。

随着核电事业大发展,核电站核岛主设备和常规岛主设备的供应商/制造厂逐步增加并趋于稳定,通过开展对这些供应商的定期质量趋势分析和总结工作,帮助供应商找出产生质量问题的根源所在,并结合供应商各自的特点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从而促进核电站设备供应链的长足发展和设备国产化能力的逐步提升。

参考文献:

工程督察报告篇(6)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抓教育整顿,抓执法观念转变,抓内部监督制约,抓案件质量考核等等,有效地促进了基层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取得不错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理念树得不牢。少数干警人大意识、代表意识差,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的监督的宪法意识不够,被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多,主动争取人大监督的少,对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到位。

二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监督的活动少。由于代表所处单位、交通等方面的原因,邀请代表视察工作、参与检察机关接待、观摩庭审活动的次数少,每年也就5次左右。

三是平时工作汇报不多。除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工作报告外,平时很少向人大及其常委汇报专项工作。

四是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相关工作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联系人大代表、走访省人大代表等制度还不够健全和规范,未建立起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长效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效果。

二、基层检察院如何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一要加强教育。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使全体干警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其实质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检察权依照人民群众的意志运作。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利于更好的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事,为经济建设服务;有利于推动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干警道德素养和法律修养;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减少工作失误,防止司法腐败。通过提高认识使干警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牢固树立起“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的意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虚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要认真学习。深入学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使广大干警进一步了解和明确人民检察院必须要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检察权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的,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要建章立制。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决定》,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如工作报告制度、人大交办案件事项办理制度、督办制度、联系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同时,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范围,使检察干警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理念。

三、基层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一)定期报告工作。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除了一年一度的向人代会报告工作外,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把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查办重大案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争取支持。特别是需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专项检察工作时,每年年初就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和沟通,磋商报告专题检察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将其列入人大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

(二)认真执行决议决定。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落实和执行。一要认真学习决议、决定内容。组织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对会议的形成,传达人大常委会议精神,领会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的精神实质;二要明确责任。将任务分解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优质高效完成;三要按时报告。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均按时限要求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报告。

工程督察报告篇(7)

市环保局与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实施建设项目联动监管机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1、市环保局监管科职责市局监管科归口管理和调度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组织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内部审查,受理验收申请报告,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2、环境监察支队职责市环境监察支队归口管理和调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对市本级及金巢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按项目逐一建立档案管理,每个项目落实2名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管。

3、监测站职责环境监测站参与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管理工作,负责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调查报告的技术审核,建立技术审核制度;项目单位未建设环保设施,监测站不得进行监测。

4、县局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按项目逐一建立档案管理,并按每个项目落实2名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管。受理审批试生产申请并组织开展试生产现场检查。

二“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

1、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县环保局须根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的要求组织开展“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辖区县环保局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辖区县环保局报告开工建设情况。

2、各县环保局对辖区内编制报告书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安排至少两次现场监督检查,并现场拍照;对编制报告表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安排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编制报告书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至少安排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负责依法查处违反“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

3、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内容是否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2)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若环保设施与批复中要求不一致,须向市环保局监管科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3)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4)上次现场监督检查的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项目建成后,应编制完整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报告;

4、“三同时”违法行为查处各县环保局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环境监察支队,并提出处理建议。环境监察支队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根据县环保局申请采取“一事一申请”的方法,必要时也可委托县环保局查处。

(1)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2)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且未重新审核的;

(3)施工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4)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试生产的;

(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6)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7)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8)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验收管理

1、试生产和审批项目建成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由所在地环保环保局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市局监管科。试生产的审查决定必须在受理试生产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逾期未作出决定,则视为同意。在规定的试生产期限内不具备验收监测或调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辖区环保局提出延长试生产申请,县环保局负责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送市局监管科,审核同意见后方可延长试生产。

2、试生产检查内容

(1)环保设施完成情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2)环保设施运转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3)非工业污染性项目生态恢复情况;

(4)建设单位环保管理情况;

(5)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

3、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辖区县环保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验收调查工作,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建设项目未获得辖区县环保局同意试生产的审查决定,验收监测和调查单位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4、验收监测与调查时限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正式委托后,对具备验收监测与调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对于环境影响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编制验收监测或调查方案,根据审查后的方案适当延长报告编制时限。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应书面报告市局监管科。

5、验收申请与受理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并经技术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局监管科提交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环保执行情况报告、施工期现场监督检查报告、辖区县环保局试生产意见等。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市局监管科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按《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要求,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与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6、验收现场检查受理建设项目后,监督管理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意见报送局领导审定,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负责办理验收审批文件,并抄送辖区县环境保护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

7、限期整改经审定,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负责办理限期整改文件,并抄送环境监察支队。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局监管科。

8、归档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各专家形成的书面意见及相关验收材料由监督管理科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四、廉政及相关要求

工程督察报告篇(8)

从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出决议“责成”法院撤销原裁定,到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否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促使法院复查88件案件,喻示着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解决司法的共性问题,已成为司法监督的实践选择。

个案监督之争尘埃落定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即人大个案监督,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资料显示,人大最早介入对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是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对辽宁省台安县“三律师案”的监督。

1987年11月,《辽宁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暂行规定》率先对个案监督问题作出规定。此后,各省级人大常委会,甚至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有关加强人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监督的规定。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个案监督在地方人大广泛开展。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关于个案监督的争论,争论焦点是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和运行规程。

支持者认为,宪法和组织法关于人大监督法院、检察院的职权规定,就是人大开展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人大司法监督当然可以包括具体案件。个案监督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开展。

反对者指出,个案监督缺少具体而明确的法律依据,人大监督案件会影响司法独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在常委会会议上讨论一个案件明显不妥,而以主任会议和工作机构的名义对司法案件的定性判决进行督办或施加影响,在实践中,往往是以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名义批转的,其程序性公正令人怀疑。

在实践和争论并行的过程中,高层一直以保留态度对待个案监督。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针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中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里的‘重大问题’是否包括‘重大案件’?”这一请示,作出的答复是:“重大问题”包括重大案件,但在工作中,对具体刑事案件处理,似以由检察院与上级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为好。

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曾有这样的表述:“人大在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时,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有意见,可以提出质询和询问。纠正错案应当由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个案监督在地方人大广泛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监督开始转变,肯定中也包含慎重、稳健。

1999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强调,人大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要遵循不直接办案,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事后监督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监督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等。

也就是说,人大即使开展个案监督,也只能是司法判决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足以表达高层对“个案监督”意图的一件标志性事件是,1999年,为了加强及规范个案监督,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审判、检察机关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该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审议,因引起广泛争议而中止审议。

监督法立法的20年时间里,个案监督一直是个饱受争议的话题。监督法最后没有规定个案监督内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解释说,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促进公正司法。

至此,关于个案监督是否上升到立法层面的争论已经尘埃落定。这意味着人大司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向已经明朗化。监督法通过后,甘肃等有关司法案件监督的法规、制度旋即被废。

衡阳“否决”与兴城“特调会”事件

谈及人大司法监督,有两个牵动人大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案例。

一个案例是,2007年,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否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事件。

今年1月24日,衡阳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因赞成票未达到应到代表人数一半以上,未能获得通过,原因在于代表们对法院的工作不满。衡阳中级法院竟被人大代表斥为“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判人情官司,谁有钱帮谁;法院领导开茶楼;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否决案”敦促衡阳中级法院重塑公正司法形象。1月26日,衡阳市中级法院开始面向社会“开门整顿”。因整改效果明显,3个月后,即4月29日,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全票通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人大代表以审议、批评,甚至否决工作报告方式实行监督,被公众普遍誉为人大司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的经典案例。

衡阳中级法院的整改报告显示了“否决”的力量。这一报告显示,针对“有法不依,司法不公”问题,衡阳中级法院重新复查了公众对法院不满意的88件案件,决定再审的案件7件,纠正执行不当、不快的案件12件,9件呈请上级法院复查,对涉及基层法院的案件,督办26件,限期审查完毕,其中已纠正3件。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成为整顿重点,共收集、查访法官违法违纪线索12条。

另一个案例是,2003年,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红崖子粮库执行案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自己的调查结果,“责成”兴城市法院撤销原裁定。

据报道,1997年,辽宁兴城市红崖子粮库卷入一场经济纠纷案。经过初审、二审程序后,粮库的一些财产被兴城市法院查封。法院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财产进行评估,准备给原告抵债。红崖子粮库认为,法院的执法过程中有失公平,不但造成了粮库的直接损失,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向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兴城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讨论后作出决定,就红崖子粮库的申诉案件于2003年7月成立粮库执行案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介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兴城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一项决议,责成兴城市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对案件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审理。兴城市人民法院立刻按人大决议对此案按程序进行了重新调查审理,并于2003年7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

兴城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兴城市法院撤销一执行裁定的决议,由于牵涉到是否“越位”监督法院等敏感问题,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尽管兴城市人大常委会的调查和处理效果较为明显,但是仍然受到质疑。宪法与人大制度研究资深专家蔡定剑教授认为,人大监督法院案子,作出直接涉及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实体性的决定,有可能造成对法院审判的干涉,“给人一种取代法官做出判断和裁定的印象”。

从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做出决议“责成”法院撤销原裁定,到衡阳市人大否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促使法院复查88件案件,喻示着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解决司法的共性问题,已成为司法监督的实践选择。

司法监督的方向

实际上,立足宏观的共性问题,而不是微观的个案,渐渐成为高层关于开展司法监督的导向性意见。

九届全国人大5年中,委员长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主要是执法监督。在涉及个案时,人大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询问和质询,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但不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更不能代替司法机关办案。

“根据全国人大职能,不对个别案件进行监督,以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顾金池认为,从根本上保证公正司法还要靠司法机关自身的制度建设,比如坚持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改革等,这是最主要的。司法监督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司法机关的内部制度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指出,宪法对各国家机关职权划分明确,人大可通过质询方式监督,最后还可以行使罢免权。如片面强调个案监督,很可能是换一批人腐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延续了“宏观监督”这一思路。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督促和支持“两高”和公安部集中开展了全面清理超期羁押问题的专项工作。超期羁押案件由2003年的24921人次减少到2005年的271人次,并形成了一套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长效机制。

从2004年至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听取“两高”专题工作报告,主题分别为加强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建设、加强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和执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着眼于普遍性问题。”有关人士指出,司法监督工作的指向,是超期羁押、打官司难、执法难问题,而不是对具体个案的监督。

司法监督的规程

从现实情况看,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很严重。为了促进公正司法,对“两院”加强监督是必要的。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原则,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也是宪法原则。开展司法监督,应当在两个宪法原则之间行走,应当依据法定规程进行。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两高”作出的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并依法作出处理。2007年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一份快递,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呼吁城乡“同命同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旦启动备案审查监督的程序,将意味着有明确的处理结果。但是,这一法律程序不会轻易启动。

二是工作监督。工作监督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多种形式。监督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问题,促进公正司法。

“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也要抓住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影响司法公正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促进公正司法。”2006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中国人大网”解读监督法时指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基本的、主要的形式。

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的基本途径,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还有,可以要求“两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

工程督察报告篇(9)

20xx年,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届人大二次会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将“严格规范司法”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重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旦错捕、错诉,就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市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办案细则》,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工作流程。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全部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真核实证据。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二是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针对刑诉法严格了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市检察院制定《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工作意见》、《规范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各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25204人;对于司法解释调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提高盗窃和抢夺定罪数额,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51人。三是着力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等新型犯罪,非法集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发犯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43类问题,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编发指导案例160余件,确保同类案件依法作出相同处理。

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全部案件,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增加告知文书99种,完善书面、口头“双告知”制度,依法送达告知文书时坚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记录入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律师查询案件、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部实行网上预约、严格依法办理,全面落实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三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犯罪。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北京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四是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国防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害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标准等突出问题,集中进行通报、提出监督意见。针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依法监督立案14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375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53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二是重点监督纠正不当裁判的问题。依法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15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75%。针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判决没有依法加判禁止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3件,监督审判机关改判和纠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达到85%。针对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以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和诈骗罪立案侦查5人。三是重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刑期未满就提前释放的罪犯,逐案审查;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人员进行专项检察,1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全部被重新收监。同时,坚决查处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立案侦查5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依法惩治腐败的重大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505人,同比上升15.3%;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占31.2%;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37人,同比上升85.1%。

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发生在驻京国家部委、国有大型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20xx年,我们先后查办了上级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访局等13个系列专案,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经立案114人,其中省部级2人、厅局级20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2人。依法审查起诉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等省部级职务犯罪4件。这些专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仅在查办一起涉案13人、受贿数千万元的专案中,抽调本市各级检察院400余人,持续数月奔赴全国20个省近百个地区,调查取证近千人,查清了全部事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全流程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司法没有特权,必须依法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受理线索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都纳入依法、规范、受监督的轨道。一是规范线索管理。实行所有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允许初查影响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过去经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二是规范侦查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对立案侦查、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拟不起诉的,一律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一律实行电子台账、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讯问合法、取证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潜逃的9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逐人、逐案建立信息库,持续查明犯罪事实、赃款去向,通过网上通缉、边防控制、国际合作、敦促自首、亲情感化等多种方式,追捕、劝返21名外逃人员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警示教育,与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等20多个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联合开展巡展,注重以案说法,引导公职人员远离“潜规则”、依法廉洁履职。各级检察院依托查办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权力寻租、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制度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防报告76份,其中两项报告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报告。搭建行贿犯罪档案便捷查询平台,把缺乏诚信的企业挡在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门槛之外。

三、依法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市检察院研究制定《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在主要检察业务部门、3个基层院推行改革试点,着力解决行政化办案模式导致司法责任分散、虚化和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现有检察官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选任主任检察官,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建立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二是形成明确的权责清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决定权外,其他权限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一是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从20xx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及人可以实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等14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处理结果等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及时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二是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对127件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听取当事人、人、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全面整合便民服务平台。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各院的检务大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北京市有13个检察院被最高检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探索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一是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成立由资深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法学专家等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检察院、法院系统遴选检察官,集中办理跨区划的行政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保护类、交通运输类检察案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建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涵盖26家执法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推动各区县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移送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此项改革的落实做好准备。

改革业务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公开、动态监控,并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改革业务考评制度。取消对各级院计分考核排名,建立定期集中通报案件质量、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的制度,不允许为追求办案数量下达指标,不允许为了考核业绩弄虚作假,确保按照司法规律依法办案。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察力度,针对发现的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19项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三是切实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利用9个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摸底考试、全员技能实训,公开通报考试结果、存在问题,在15个业务领域评选出176名业务标兵和骨干。全市检察机关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53人。昌平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西城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坚持从严治检,始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2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20xx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会报告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情况,配合人大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30余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挂账督办代表建议12件,积极将相关意见转化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二是主动接受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5件,向市政协通报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互相评价机制。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监督员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共监督评议案件33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目前,全市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能力亟待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治意识不够牢固、业务素质不高,办理新型复杂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出庭证明犯罪等能力仍有不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还需加强。二是对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破解难题的主动性不强。各级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等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司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执行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不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司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工作任务

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在连续两年狠抓严格规范司法的基础上,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案件都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犯罪,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侦查法治化水平。依托查办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廉政机制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工作对于保护和教育干部、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

依法规范诉讼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形成权责统一、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干预查办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主动重要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文书、便捷查询程序性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努力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开展新一轮检察业务实训,完善与公安、法院的岗位交流锻炼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从注重办案数量向注重办案质量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透明管理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面接受外部监督转变,确保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充满希望和变革的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基本概况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某些重大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 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检举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防范对策;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办理与境外的个案协查等工作。

多年以来,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指导下,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走在全国前列、当好“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个表率”的目标,坚持“学习、规范、创新、提高”的新思路和“三基”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首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严格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积极维护首都社会政治稳定;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积极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深入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不断深化改革,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新动力;坚持从严治检,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改革管理、理论研究和检察保障等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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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督察报告篇(10)

凡进入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各项目业主单位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在交易公告发出前分类填报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告知单》,统一向所在镇(区)纪委(纪工委)告知,各镇(区)纪委(纪工委)每周对告知情况进行汇总,将交易项目信息以电子或书面形式提交对应派驻工作室备案。

凡未进入县、镇(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各项目业主单位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在交易公告发出前分类填报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告知单》,统一向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告知,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按月向对应工作室备案。未设立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统一向县纪委、监察局执法室告知。

各纪检监察组织在受理项目告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执法室报告。

二、切实加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

事前监督: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参与相应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等的研究确定,对以下环节实施监督:

1.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相关批准手续;

2.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招标公告的媒介情况,重点监督招标方式的核准是否符合法规;

3.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核准情况,重点监督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办法的公平公正性;

4.改变资质条件和招标方式等是否合法合规;

5.属于信用信息运用范围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要求按规定进行明确;

6.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事中监督:县公管办纪检组负责对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的开标现场监督,各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不再参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监督;各镇(区)纪委(纪工委)负责进入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的开标现场监督;各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和县纪委、监察局执法室负责未纳入县、镇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的现场监督。各监督主体主要对以下环节实施监督:

1.招标人是否按规定公告并符合相关规定;

2.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公告文件确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3.设有标底的,编定标底工作是否严格保密,标底的密封、存放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4.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及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采取随机抽取的原则并注意职务回避,是否遵守当天抽取、当天集中、严格保密的原则;

6.开标、评标过程是否遵守既定、合法的评标程序;

7.是否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内容等;

8.评标工作是否封闭进行,评标地点是否严格保密,参与评标人员的通讯工具、活动范围是否严格控制;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是否存在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0.招标人是否在评标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是否按评标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11.党员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行为;

12.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凡参与现场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一律不得干扰评委现场评标,不得进入评标室。

事后监督:各派驻(出)工作室(纪工委)要将标后纪检监察巡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督的重点,根据县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纪检组、各镇(区)纪委(纪工委)提供的项目备案信息,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纪检监察巡查制度》(东纪发〔2010〕45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联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归口纪检监察组织对归口范围内交易项目进行标后巡查。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县纪委、监察局执法室,并跟踪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属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应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也应通过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监管不力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还应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及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不按上述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负有责任的纪检监察组织及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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