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国庆发的文案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7:22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1)

一、重庆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功能建设取得的主要成绩

1. 国家档案资源建设扎实推进,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保管档案的基地的地位基本确立。馆藏档案资源建设是国家综合档案馆功能建设的基础,重庆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加强档案的接收和征集工作,不断丰富馆藏。到2005年年末,重庆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总量达500余万卷,形成了以文书档案为主、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档案并存、馆藏结构基本合理的馆藏体系。其中重庆市档案馆馆藏档案76万卷,在全国省级档案馆中排名第6位,拥有“陪都档案”等海内外闻名的珍贵档案史料。

2.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效果显著,国家综合档案馆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信息的中心。重庆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加大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力度,通过接待利用、电话咨询、信函查询、档案开放、档案展览、档案编研、史料公布、制作专题目录等多种方式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项事业服务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档案利用从单纯为党政机关工作服务转变到为社会各方面服务,从主要为政治工作服务转变到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学术研究等各项工作服务。

3. 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全面启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初步建成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是指为适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各级档案馆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发的、已经公开的非的、正在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政策性、公益性文件提前接收进馆,向社会各界和老百姓提供利用。按照国家档案局的部署,重庆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从2003年开始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目前重庆市档案馆和40个区县档案馆都初步建立了已公开现行文件中心并向社会开放。

4. 档案社会教育功能日渐显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开始起步。档案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的原始记录,真实地记录了人民创造历史的曲折历程和奋斗足迹,具有强烈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是宣传教育的生动素材。近年来,重庆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积极开发档案的教育功能,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取得了初步成效。2006年,重庆市档案馆和红岩联线文化传播中心合作,从市档案馆馆藏档案中精选出档案3000余件、照片120多张,于2006年11月27日在歌乐山烈士墓多功能展厅推出《见证红岩――档案、文物、资料解密展》,受到好评。部分区县档案馆利用馆藏档案,结合区史区情、县史县情推出专题展览,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重庆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功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保管档案的基地条件较差。

部分档案馆建设选址不合理,影响人民群众利用档案。如重庆市档案馆地处沙坪坝区天星桥,地理位置比较偏僻,远离城市主干道,利用者往往找不到馆址。渝中区档案馆位于渝中区法院和检察院大楼的第15层和第16层,利用者必须经过门卫严格的证件审查并需档案馆工作人员下楼接待方可进入,给档案利用者造成极大的不便。一些区县档案馆有的设立在政府办公楼内,有的地势偏远,极不便于老百姓利用档案。

档案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档案馆网布局不尽合理。由于多种原因,重庆市的国土、规划、公安等专业档案并未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纳入集中统一管理,而是保存在各自专业部门,造成档案馆库、人员配置、设备购置的重复建设和浪费。按照国家档案局《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的规定,设立除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档案馆,应当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主管部门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就擅自设立档案馆,并以种种借口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2. 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其文件内容不够丰富。档案馆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是“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具体体现。但在工作中,已公开现行文件收集工作难度非常大。2006年度,市级机关中仅市外经委、市水利局、市审计局等7个单位向市档案馆移交了205件现行文件,其他机构均未及时移交。各区县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收集也不容乐观。这种状况导致国家综合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收集的文件数量少,老百姓不能看到自己需要的文件。

3. 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软硬件建设严重滞后,直接影响到档案馆功能的发挥。发挥档案的教育功能是档案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重庆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拥有丰富的馆藏,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宝贵财富。但重庆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才刚刚开始起步,落后于其他兄弟省市。究其原因,主要是重庆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普遍缺乏工作场地,没有固定的陈列室,无法完成展厅布置等工作。以重庆市档案馆为例,由于缺乏展厅,大量珍贵而富有教育意义的档案无法向社会展示。在40个区县档案馆中,目前也仅有5个区县档案馆建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三、加强重庆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功能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国家综合档案馆是档案事业的主体,一个地区的档案事业发展水平如何,最终要看这个地区的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实力如何。我们一定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国家综合档案馆在档案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始终把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发展摆在档案事业的突出位置,把国家综合档案馆工作放在档案事业的中心。

1. 整合国家档案信息资源。《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规定:档案馆的设置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点发展原有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原则。”目前重庆市设立有市城建档案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馆两个市级专业档案馆,设立有规划、公安、国安等部门档案馆。这种档案馆网布局导致国家档案信息资源存储分散,档案馆库建设重复,人、财、物严重投入,造成极大的浪费,并且档案利用难以发挥集成效应。为此,要积极探索整合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形式,加强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的力度,理顺档案管理职能,加强国家综合档案馆功能建设。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2)

税务部门的调查始自2007年8月。一名自称“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举报人,实名举报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举报后,迅速督促杭州地税局查办,2007年11月稽查局正式立案。现调查已有重大进展,但仍未完全结束;已查实偷税部分的情况如何定性,国税总局与杭州地税局正反复磋商。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定性的难点,在于宗庆后在税务部门启动调查后,于2007年10月补交了2亿多元的税款,使应交而未交的税款只余数百万元。因此,究竟是以近3亿元立案,还是只追究目前的数百万元税款,税务系统内部仍存争论。

根据达能与宗庆后的银行账户往来凭证,自1996年合资开始至2006年,达能方面以“服务费”、境外子公司“奖励股”股利及股权回购名义,向宗庆后支付薪酬共计7100万美元。

按照宗本人的要求,这些资金分别被打进了宗庆后、其妻施幼珍、其女宗馥莉,以及原娃哈哈集团党委书记杜建英等四人在香港设立的银行账户。杜建英跟随宗庆后多年,关系密切。其中,进入宗本人账户的资金为5000多万美元,进入其余三人账户的约2000万美元。

在与达能发生合资纠纷后,宗庆后曾在一封公开信中自称“最廉价的CEO”。信中所言,其本人收入包括3000欧元的月薪、10万欧元的年度补贴,外加合资公司年利润1%的奖金。如果按此估算,宗庆后十年间总收入约7000万元人民币。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他的个人收入所得远远不止这些,并且长年未完全报税。”一位参与宗庆后税案调查的税务稽查人员告诉《财经》记者。

《财经》记者从税务稽查部门获知,宗庆后已查明的未申报收入,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近3亿元人民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无论是其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宗庆后均须申报纳税。前述税务稽查人员告诉《财经》记者,从目前已经了解的情况看,宗庆后已构成偷税行为,但因其主动补交部分税款,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罪,则仍待商榷。

中国对于偷税罪的认定非常严格。《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达到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方构成偷税罪。宗庆后目前所余税款只有数百万元,与应纳税额近3亿元相比,不足10%。因此,宗氏在调查开始之后、立案前夕补交的2亿多元税款,成为认定其罪与非罪的关键。不过,参与宗庆后税案调查的税务稽查人士表示,对于宗庆后的收入调查仍未完全结束。特别是有关其通过个人持股所获得的分红部分,数额及涉及税款仍有待厘清。

未公开的“奖励股协议”

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宗庆后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5000元。此时外界并不知道,提交议案者本人正在接受税务调查。

《财经》记者从税务稽查部门证实,引发这场调查的是一封实名举报信。2007年八九月间,国税总局收到这封举报信后,立即交杭州地方税务局查办。

2007年11月下旬,杭州地方税务局官员登门拜访达能上海公司,核实达能在过去十多年向宗庆后支付报酬的情况,并取走了相关文件。达能发言人向《财经》记者证实了此事,并承认过去数年向宗庆后支付过巨额薪酬,但拒绝进一步置评。

税务部门获得的文件中,最关键者为达能与宗庆后签署的《服务协议》及其附属《奖励股协议》,后者是一份从未公开提及的文件。

1996年,达能以及达能娃哈哈各合资企业与宗庆后签订了上述《服务协议》,其宗旨即“宗先生将全职并全心全力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服务、职责和义务,并获得工资以及与业绩挂钩的奖金”。2003年,协议续签。

在自称“最廉价的CEO”的那封公开信中,宗庆后介绍了《服务协议》中个人常规收入的部分。这包括月工资3000欧元、年度工资补贴约10万欧元,另有占合资企业年利润1%的奖金。据宗本人在信中所述,从1996年合资至2006年,合资公司累计实现利润69.65亿元,用于分配60.34亿元,其中达能分回红利30.77亿元。如此计算,十年间宗庆后的个人收入至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然而这绝非宗庆后收入的全部,甚至也不是主要部分。这份《服务协议》的第五条规定:“根据合营公司的经营业绩,甲方股东(达能方)可以其同意的形式给与宗先生任何特别奖励。”

据此条款,达能及其子公司还与宗庆后签订了另一份附属《奖励股协议》。达能在协议签订之时,即将其境外几家子公司的股权奖励给宗庆后,宗可以享有这些股权的分红;更大的收益则来自股权回购,双方约定,股权回购的交易价格,将与达能中国合资公司的业绩挂钩。

税务部门从达能获得的银行往来凭证显示,1996年-2005年,宗庆后累计获得“服务费” 842.4183万美元;在“奖励股”安排中,达能将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卡尔文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司的若干股权“奖励”给宗庆后,1996年-2006年,宗从这两家公司的股权分红中,累计获得资金1505.6876万美元;其余大约4000多万美元,则是达能和金加投资以回购上述两公司股权名义,向宗支付的款项。

其中,达能曾因宗庆后撮合其与乐百氏公司的联姻,以一家境外子公司股权回购的模式,给予宗100余万美元的奖励。

根据宗庆后本人的要求,这些资金都打入了在香港开立的多个银行账户,这些账户分别属于宗本人、其妻施幼珍、其女宗馥莉,以及娃哈哈集团党委书记杜建英。总金额约为7100万美元。

事后来看,由于中国税法对股权转让所得确定的税率为20%,远远低于薪资收入最高45%的税率,达能方面对宗庆后的收入实际上早有避税安排。中国内地与香港签有税收互免协议,依据中国内地税法,这部分收入既可在中国内地缴纳,也可在香港缴纳;如果香港税率比中国低,则按中国内地税法超出部分仍需在内地补交。专家指出,宗庆后也可选择在达能亚洲总部新加坡纳税。

但宗本人在十年间,并未向境内或境外税务部门申报并提交缴纳与前述收入相关的纳税证明。这笔海外资金的存在,也为宗氏通过离岸公司投资事后带来巨大争议的境内非合资企业,提供了相当大便利。

巨额利润分红

税务系统仍在调查宗庆后的另一项巨额收入来源,即通过个人持股从合资企业获得的分红。根据前述宗庆后本人的公开信,达能历年从中分红30.77亿元;而宗庆后除每年有1%的奖励分红,个人也在合资公司持股,因此也可获得相应分红。

1996年,达娃双方最初的合资框架为,达能与金加投资占合资公司51%股份,中方49%。中方股份中,娃哈哈集团占39%,娃哈哈美食城有限公司占10%,而娃哈哈集团又控股娃哈哈美食城53.31%。此外,后来还有部分合资公司由达能与娃哈哈集团直接合资,分别占51%和49%的股份。

从1999年起,娃哈哈实行以职工持股为主的国企改制,宗庆后本人获得了娃哈哈集团29.4%的股份。

据悉,从1996年到1999年,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三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9300万元、5950万元和1.2亿元,共计3.5亿元。以宗庆后所言合资公司十年可分配利润60.34亿元计,从1999年到2006年的可分配利润约56亿余元。保守估计,娃哈哈集团至少可从中分到21.84亿元。

据宗庆后税案举报人透露,娃哈哈集团过去数年也进行了分红,这一点从宗庆后与合资公司外方董事之间的通信也可看出。宗庆后曾要求合资公司兑现2006年股东红利,达能方则回信希望娃哈哈集团通过工会持股将红利分配给合资公司员工。仅以股权比例计,名义上宗庆后可得6亿元以上,但实际上分了多少不得而知。

事实上,这一算法仍属保守。宗庆后在合资公司中间接控制的权益从2002年开始大大增加。“达娃”合资企业共有39家,其中29家一级合资企业,10家为合资企业投资的二级企业。在29家一级合资企业中,娃哈哈集团目前只投资其中的14家,另外15家企业的中方持股在2002年后陆续转让给宗庆后指定的四家企业。

这四家企业分别为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红安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元金信投资有限公司,均成立于2001年―2002年间。四家公司中有三家均由宗庆后作为自然人控股60%左右,另一家由杜建英控股。这意味着,从2002年开始,宗庆后实际股权和可能的分红还将增加。

按照中国税法,自然人的股权分红至少应征收20%所得税。除此之外,宗庆后还可以从后来自己控制的非合资企业中获得分红。宗庆后自称仅2006年一年,非合资企业的利润总额就达10.4亿元人民币。《财经》记者获悉,对上述可能的分红收入及所涉税款,税务部门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补税争议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者,无论其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都应申报纳税。

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一位研究员告诉《财经》记者,根据中国税法,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任职的管理人员,因履行《服务协议》而取得金钱报酬和股份的,虽然支付地点在境外,其所得仍应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应当依法纳税。如果纳税人在收到境外公司股份后将其变现获利,则可能构成中国公民在境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如纳税人仍在中国境内居住,这一所得也应申报纳税,适用税率为20%或更多。

对于宗庆后所获“服务费”的定性和适用税率,目前仍有争议。国内个人工薪所得在每月1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达45%。由于宗庆后本人亦是合资企业股东,与合资方是否雇佣关系有待确定。而这一收入亦难以认定为《个税法》所列示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此类所得最高适用税率为35%。

前述个税专家指出,由于外方股东将经营管理权全权委托给宗庆后,宗庆后付出了劳动,故此部分所得也可构成《个税法》所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但一次收入畸高的,还可加成征收。此外,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部分。参与调查的税务稽查人员称,宗庆后并未提供其境外纳税的凭证,反而在即将立案前紧急补税2亿多元税款。

不过,正是这笔补交税款使得案件定性发生争议。由于杭州地税部门已接受其补税,宗庆后虽仍有少量欠缴个税,但已不满足《刑法》所指的“偷税罪”要件,或刑诉可免。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3)

重庆市地处西部地区,有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殊市情。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其他直辖市和发达地区相对滞后,对档案事业发展投入不够,欠账较多。因此,进一步努力创建使直辖市档案事业良性发展的社会环境和较好的工作条件,是重庆档案工作水平不断上新台阶和保持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为档案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要继续加强档案法制建设。要在直辖后初步建立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继续充实、完善重庆市档案法律法规体系。要继续做好档案立法工作,制定一批适应重庆档案事业发展急需的档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保障重庆档案事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近期要尽快争取将《重庆市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列入市政府规章立项项目,并以政府规章颁布实施。该办法要充分体现改革精神,争取在档案的接收范围、接收时间、适应现代化发展方向上有所突破,以解决机关档案室与档案馆工作有机衔接,整合国家档案资源,更好为全社会提供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全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检查中要特别注意计划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本地区、本单位档案事业发展中的问题。

其次,进一步加强档案宣传工作,以提高全社会对档案工作的认知度。在继续加强利用传统媒体进行档案宣传工作时,力求开发现代媒体,如在互联网上以“重庆档案门户网站”进行档案宣传。同时,要充分利用档案展览等方式,扩大档案事业影响,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再次,要努力运用多种方式,争取各级党和政府、各级领导和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力争对档案事业加大经费投入,为档案事业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

档案工作信息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的方向。加快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可以较快地提高重庆直辖市档案工作水平,缩小与发达地区差距,也为重庆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服务提供了方便。

重庆市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尽快出台《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全市实施。其建设目标是:本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安全保密原则,加快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数据库建设,建设数字档案馆,开展公共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力争5年内在区县档案部门建设并投入使用一批内部局域网,基本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依托本地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建立各级档案目录信息中心,构建重庆档案文献数据库;依托公众信息网,建立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档案网站,逐步构建全市档案工作信息网。

在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全面推进运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和提高网络技术的应用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部门计算机管理档案的普及率达到100%。在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方面,要加快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到2010年,全市各级档案馆基本实现馆藏档案文件级目录机检,并建立起全市档案资料目录中心,要稳步推进建设示范性数字档案馆。与此同时,要加强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的建设和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

继续加快档案服务机制创新

档案服务机制创新是激发重庆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重庆市各级档案部门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牢固树立服务第一和创新第一意识,勇于突破前人,突破自我。

把握大局,继续抓好三峡库区移民档案工作。2003年4月,重庆市顺利通过了国务院组织的对三峡移民重庆库区二期移民的验收,标志着重庆库区移民档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三峡库区移民档案工作任重道远。根据国家安排,重庆市今后还有50万库区移民要搬迁,三期移民已经开始。我们将立足长远,认真总结二期移民档案工作经验,及时搞好三期移民档案工作规划与实施,进一步结合库区实际,完善移民档案管理规范、办法,尤其是建立完善移民档案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移民档案管理水平。同时,加快移民档案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做好移民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为库区稳定和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围绕小康社会建设,抓好社区档案工作。重庆市将认真贯彻2003年9月“全国社区档案工作座谈会”精神,市档案局将会同市民政部门,对社区档案进行认真调研,制定颁布全市关于社区档案工作的规范、办法。周密部署,推广试点地区、单位经验和做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社区档案工作。

继续加强档案部门“窗口”建设,积极探索开辟服务新路子。一是继续加强档案利用“窗口”建设,进一步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尽量满足利用者需求,树立档案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口碑。二是与时俱进,改进档案馆编研工作。重庆市档案馆要进一步办好提供领导参阅的《重庆档案信息拾萃》,扩大社会影响。同时探索举办档案展览,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从参与办展,到逐步走向独立办展。三是配合政务公开,加大全市各区县档案馆建立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力度,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四是尽快开放重庆市档案信息目录中心,扩大服务范围。

加强人才建设和队伍建设

要让重庆档案工作上档次,实现档案事业跨越式发展。这给重庆市档案队伍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重庆市将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努力造就一支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胜任直辖市档案工作,富有创造力的档案干部队伍。

要积极创造条件,加速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全市各级档案部门要善于发现人才,并积极引进人才,以改善目前档案部门的人员结构状况。要继续加强全市档案干部业务培训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事局制定的《重庆市档案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抓好全市档案人员上岗资格的培训。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4)

继承性 交融性

一、引言

喜庆元素是一切反映出人类情感中欢快心理的物质文化因素。因为本身人类的情感是一种有质无实的思想表述,喜庆元素诞生于人类自身的这种喜悦的情感,是一种物质化的外向表达。地球上的文明是由人类组建的,在这个地球上无论是哪一个民族、国家、社会及个人,都必然涉及到一个固有的文化。 而不同的文化环境必然产生各自不同的具有局域性的喜庆元素,所以这也就决定着,一个人只要一出生,就必定存在于一个特定的、不可自我选择的文化环境中,客观上接受一种喜庆元素所表示的欢快表达,虽然这可以通过后天的改变,来选择接受与融合其它文化的喜庆表达,但是由于出生的不可选择性,已经注定他必然深受一种文化的影响,这种文化也通常被称为本土喜庆文化。也可以说的是,这种本土喜庆文化将深深的影响着这个人,包括他的生活与思想,所以在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没有不针对这种本土文化所产生的喜庆元素而进行想当然设计的。这种喜庆元素是不可抛弃的。

二、喜庆元素在现代食品包装中的继承性

人类的文化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通过几千年来人类的进化与知识的累积而逐步丰富的,故而说现代文化是对古代文化的一种继承与发展。食品包装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应用于现实社会。在人类发展初期,以实用性为主,因为文化底蕴的欠缺,在形式上特点单一。但是随着人类文化的发展与丰富,在食品包装设计的发展中,在保持实用性的同时,开始注重包装形式的美感。所以,从古代包装到现代包装的设计发展中,其实也是一个累积与继承的关系。而在包装设计中,采用人类期待美好事物心理而运用喜庆元素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但是喜庆元素在中国古代食品包装中却鼎盛于明清时期。

商周时期因为是人类文化的发展初期,人类思想单纯,文化中多充满着对大自然的崇拜,故而当时被推崇的来表示自身欢快思想的元素多与大自然中的元素有关,将一些动植物的自然属性、特性等延长并引申。而且因为在商周时代科技技术处于初级阶段,故而在食品的包装与盛纳上,多采用木竹类食盒,金属铸鼎等形式,而喜庆元素也多是以木刻、镶嵌、绘画、和铸造来表示的。通过对安阳殷墟的考古发掘,不难看出,当时的喜庆图案多是一种涵盖性的表达,例如:云、雨、龙、凤等形象,这种能在祭祀和日常中表述人类欢快的心情的图案,可以算的上是最早的喜庆元素。譬如说最早出现的龙的铭图,它最先出现于青铜器上,用作祭祀时器皿的装饰,代表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当时社会环境的落后,这种鼎釜式的食物包装,并非应用于日常的生活,更多的是体现人类以欢快的心情,是一种早期的事物包装雏形,从而也可以得出,在商周时期,中国已经出现了最早的运用喜庆元素进行食品修饰的食品包装雏形。

而当中国封建社会进入明清社会的时候,中国封建科技发展与文化水平达到巅峰,大量的传统喜庆元素为当时的食品包装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更重要的是,中国纸张自此汉明以来,也同时在明清时期达到了多样形式的普及,不同的纸张特性也为当时的食品包装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而此时喜庆元素的表现方式也开始形成了一定成熟的系统性:一是以纹样形象表示,二是以谐音表示,三是以文字来说明。文字与谐音是取自于中国古代的文化思想表达,以用来突出纹样形式的丰富多样。在文字与谐音方面采用的纹样,是因为中国汉字本身就具有这种特性,就为谐音双关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例如瓶这种实际生活用品可以又作为谐“平”,表示“平安”来表达,蝙蝠和佛手来用来谐“福”,喜鹊被谐作“喜”,桂花、桂圆谐“贵”,百合、柏树谐“百”等等。有些吉祥汉字还可以通过各种书体来表示,如福、寿、喜等。这种用文字的直观表达表达人们美好心愿的手法,早在汉锦上运用便极为广泛,到了明清时期则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如“寿”字早已被图案化、艺术化了,成为一个吉祥符,同样还有“双喜”字,是双喜临门、大吉大利的意思等等。这种喜庆元素的丰富是中国封建社会多年来的文化特性的沉淀,是中国固有的民族特点,无论这些图案被如何的装饰入食品包装中,而它们均代表的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直观期盼,全部都是人类本性的一种升华,而这种升华只有中国才有。

现今随着社会的进步,时间的推移,虽然现代食品包装设计已经更多的适应了现代的科技水平,但是传统的文化载体的影子却依旧在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时时体现,而明清的便达到顶峰的喜庆元素等造型更是在现代的食品包装设计中必不可少,因为虽然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因东西方文化的交融而变的造型大部分西化,但是毕竟因为地域文化的缘故,使得国人不可能完全抛去传统文化。也不难看出,中国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通常其喜庆元素依旧保持着明清时期运用:如彩画、雕刻、书法和工艺美术等艺术手段来营造意境。同时选择图案上依旧为中国人喜欢的蝙蝠、鹿、鱼、鹊、梅等较常见的装饰图案等等色彩装饰手段来突显自身文化特色。说回来这种表达其实也是古代喜庆元素在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的一种隐藏式继承与表达。从而可以知道,中国古代喜庆在对于中国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依旧为一种主流设计趋势,因为这是中国人固有的文化延伸与继承所注定的,同时这也是符合中国国人家居适用心理的一种趋势。

三、中西方喜庆元素在现代食品包装中的交融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的交融性增强,中西方文化之间的交流加深,故而在现代食品包装设计的应用上,也呈现出了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交融性。

对于西方而言,中国喜庆图样带来的传统性神秘,更是一大修饰特点,随着外国对中国了解,社会的多元化交流,中国大量的传统色彩被西方引用,譬如具有中国特色喜庆元素的‘中国红’色调,便被很多的引用于西方食品包装设计中,制成并销售到欧洲国家的食品系列中。该系列产品便被西方成为‘东方食品系列’。同样具有中国色彩的青花瓷、鎏金色等更是远在明代便被中西交流的进程中远赴西方。 对于中国而言,西方喜庆元素浓烈的色彩、精美的造型,更是调起中国人的消费心理,而且西方包装中喜庆元素色彩运用的成熟性,增加了具有诱惑力的广告语与标识性的专用色彩,如可口可乐、雀巢的包装设计所体现的那种后现代化的喜庆元素,都是渗入社会各阶层使人留下烙印。这些包装相对传统包装而言起了质的飞跃,它所包容的就不仅仅是一件产品,也是整体的大的理念,成为一时期包装的主流,这更是中国喜庆元素在现代包装中进行借鉴与引用的。

所以在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两种文化的不同产生的交融,使得现代食品中即包括中国古典喜庆元素的厚重,又包括了西方似的浪漫与惬意。在注重适用性的前提下,依旧保留彼此的文化的底蕴。而且现代的社会不是孤立的,不是独立发展的,是交融和互补的关系,所以现代食品包装中往往并非再是一种单一的文化体现,而是变成的了既有自身喜庆文化特色又融入了外来喜庆元素特征的复合式包装设计。

四、喜庆元素在现代食品包装中的设计方向

下面将就上述人类情感世界中的一种喜庆元素的发展与应用来说明在现代食品包装中的一个未来的设计方 。

(一)树立固有的特色地域性,同时也要保持新的时代性。

首先,一个丢失了自身文化的民族,即丢失了自身文化底蕴的设计,是一个不适用的设计。所以只有在保持了固有文化的前提下,才能融合外来的文化因素,融合的前提即为不抛弃自身的文化特点。

其次:因为人类的文明是进步的,所以人类文化的体现也应该是进步的,故而在喜庆元素的应用上,也要保持其时代性。只有在现在的社会形式下,放眼全球一体化,通过各种文学艺术风格潮流的渗透,生活方式的吸收与接纳,来帮助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和差距,吸收自身以外的一些先进理念和先进工艺技术为我所用,促使文化载体无论在思维方式、价值判断方式、社会组织方式上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地吸收、更新,建立一个健全的既具有民族性又有时代性的新的设计文化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在未来提高我们的现代食品包装水平。

(二)追求更大的实用性

喜庆元素形式的食品包装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精神层次的象征,同时也要满足采用该包装后的食品的个体对用户的适用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现代的社会下,虽然各地文化不断的交融,但是并不是所有地方的本土文化都可以改变融合的,需要更多的注意到食品这种东西的地域限制性,譬如再喜庆再华丽的猪肉罐头包装也不可能畅销到阿拉伯国家。所以说食品包装的实用性决定着食品的被接受度。

(三)追求更大的创新性

喜庆元素的具体形式是一个时代下衍伸出的产物,它会因为时代的变迁而具有变化性。所以只有在把握住其文化固有性、时代性与实用性的前提下,完善喜庆元素形式上的创新性,只有这样的设计才能是符合时代的要求与用户的品味一致。创新性的方向:第一:融合多元素。即是单一的一种形式表达,而是在保持固有特性的前提下,融合到多元因素,打造复式的设计类型。第二:保持形式的多样性。抛弃陈旧的喜庆元素体现形式,综合利用一切物质形式进行改造与融合。

五、结语

作为设计师,除了需要对于包装设计掌握足够的技巧与能力之外,更应该放眼全世界,不断的学习与汲取世界上不同的人类文化所体现的喜庆元素,以其所代表的文化层次,并在自己的创作中融合这种元素,以推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互通,推动社会的前进,其意义极端重大。在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保持与引用固有的设计形式是一种消极的设计状态,在设计中融入不同喜庆元素,是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的价值体现。

参考文献

[1]曾方.包装设计.南昌:江西美术出版社.1999年版.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5)

[ 问题的由来 ]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9月5日生效施行的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使人事案件的处理进入司法程序至今已过去整整一年了。在这一年中,人事争议案件诉讼司法实践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仲裁前置、法院管辖、受理、仲裁委的不受理、仲裁决定与仲裁裁决、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人事政策文件与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等诸多问题,其中表现最为普遍是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此期间,由于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们并未估计到上述问题大量出现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映,更不可能在该司法解释中对上述问题规定,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对法律适用问题这一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函[2004]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也相继出台地方法院司法文件。但从北京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规定中,仅仅是解决管辖、受理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上述大部问题仍未能涉及且各地规定不尽一致,它将导致审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4]30号司法文件虽对“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其不但没有很好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反而引出更多的新问题(注:参见《浅析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4]30号文存在的有关问题》一文)。因此,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文中讨论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出台了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讨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发[2004]224号《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发[2004]58号《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03/29-2004)两个地方高级法院的规定。

[ 条文解读 ]

一、管辖与受理:

【渝高发[2004]58号 条文】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属于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实行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不适用《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不适用《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理。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年度考核等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据《若干规定》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未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处理。

五、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若干规定》第一条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人事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七、当事人对区、县(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由区、县(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市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主管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川高发[2004]224号 条文】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第二条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或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里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后发生的人事争议纠纷,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

(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务、职级、考核等产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承包合同产生的争议。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解除等人事争议内容的除外。

第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人事争议案件范围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范围,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受理;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案件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第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解读】

1、在指导思想方面:四川高院比较明确“根据《劳动法》”;而重庆高院出台的是“指导意见”,留有较大回旋余地。

2、人事争议的主体: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四川高院以聘用合同为准,没有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条件。而重庆高院却十分准确地界定为“属于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从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看,今后身份已不重要,但目前的改革实际看,人事部门并没有打算放弃对事业单位的权,人事改革仅限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但工作人员仍带保持国家事业单位干部身份,即“在编”。由此可见重庆高院充分考虑了人事部门运作的现状,做出了符合实际的指导意见。

3、法院的受理条件:这一方面,重庆高院有两个创新:1、将仲裁裁决与不予受理决定作了分别处理的意见,明确对于不予受理的三种表现形式,明确“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的从事争议案件,法院应当受理。2、对于“仲裁机构不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需经审查后分别对待,“虽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处理。”即考虑到当事人可能对人事案件在理解上产生误解,误将其他类型案件当作人事争议案件进行仲裁与起诉的情形,得以纠正与保护,这两项创新符合劳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四川高院在这两点作出与重庆高院的相同的规定,但值得一提的是,四川高院也着实有一特大胆的“创新”,即对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复议决定予以受理,这个“创新”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且也不符合仲裁基本原理,倒是为当事人多提供出一个机会。

《指导意见》第五条针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若干规定》第一条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即仲裁机构可能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人事案件作不予受理处理。这里至少含有两层意思:(1)、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有可能本身就不是人事争议;(2)、受诉法院必须对仲裁机构的案件是否属于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审查。这一点符合我国目前劳动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仲裁的现状,非常必要。

《指导意见》第七条率先明确了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级别管理,其级别管理的产生由受理申诉的仲裁机构为标准。对这点恐怕存在较大问题,虽然考虑到实际操作,但仲裁机构本属民间机构,我国现也未承认任何仲裁机构是官方机构,因此仲裁机构本身没有级别。《指导意见》无疑是人为的为仲裁机构划定了级别,与法无据不说,也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麻烦,例如,某一由重庆市人事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从事争议案件,申诉人不服裁决就要到重庆高院起诉,如果要对一审上诉,岂不是就要到最高人民法院?即《指导意见》的这一点不具有科学性,大概是重庆高院考虑到自己没有人事争议案件可管所做出针对性意见,实在是败笔。四川高院的采用了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致的一般管辖原则。

4、法院的受理范围:除前述以外,两高院基本一致。需要指出的是,最高法院的“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概括太高度,基层法院无法操作,需要细化,四川高院由此敢为天下人之先作了尝试。《意见》第四条采用了反向规定方式进行描述,即排除不属于受理的余下都是应当受理的方式进行规定。问题出在第四条本身,而今百姓与单位、政府打官司一定是涉及较大实际利益、切身利益、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伤害,否则不会轻举妄动。而第四条规定的“职称、职务、职级、考核”、“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承包合同”,那一项不是申诉当事人的利益,那一项与聘用合同无关,你没有聘用合同就没有岗位,没有岗位那来的职称、职务、职级、考核”、“入股权、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承包权”。因此,人事争议案件的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别出心裁,其依据大致只有三条:一是具有人事行政机关核定的在编身份;二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聘用合同关系;三是争议是否属于聘用合同项下约定。

二、法律适用:

【渝高发[2004]58号 条文】

八、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国家有关的人事法律、法规为依据。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参照有关规章规定处理;如果有关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且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相近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通过,并已公告或公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

【川高发[2004]224号 条文】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在具体适用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有关规章、规定以及人事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处理。法规、规章、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而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相似的,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事业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人事政策规定,并已向事业单位职工予以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二条 以上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今后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条文解读】

1、两高院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基本一致,存在问题与《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亦同,已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文内作了分析,这里不再重复。

2、四川高院的适用范围要宽,并且留有较大修正余地。

3、综合三高院的条文来看,这些条款都存在着条文为原则规定,申诉当事人不易理解与掌握的问题。

三、其他方面:

关于审理、举证、事业单位主体等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非常重要的方面两高院均未作描述,也许两高院认为不是问题,这点与江苏高院的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文相差太远。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6)

2007年。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鸿盛公司)为响应大庆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投资1.34亿元开发建设金地国际——供应技校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计,分为A、B两区,建筑面积11.18万平方米。

 

经招投标,鸿盛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厦公司)于2008年10月25日、2009年3月27日分别签订了大庆市原供应技校地区改造项目鼎园居住小区B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A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2009年3月31日,鸿盛公司支付给中厦公司鼎园小区B区工程预付款775万元。2009年5月26日,鸿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中厦公司A区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

 

然而,中厦公司却只承认第一笔款项系预付款,认为第二笔款项是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并再次要求鸿盛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这一不合理的要求遭到鸿盛公司的拒绝。双方僵持不下的结果是工程停工。

 

2010年3月21日,在大庆市建委清欠监察支队等相关部门的主持下,两家就复工前各相关事宜举行了会谈。中厦公司复工。

工程复工后,鸿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2010年8月20日,中厦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至2010年8月20日鸿盛公司不拖欠承包人中厦公司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2010年8月25日,中厦公司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形成了《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鸿盛公司审查结论为验收达到了合同约定、图纸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工程无甩项目,质量合格,同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随后,中厦公司拿着《竣工验收报告》,以工程竣工为由要求鸿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被拒绝。

 

2011年5月1日,因发现造价支出严重超出预算,实际已支出工程款2.2亿余万元,加上尚未支付部分共计约2.7亿元。超支多达原审定预算一倍,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记者注:鸿盛公司之母公司)委派专人前来鸿盛公司调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中厦公司所谓的已竣工验收的部分工程不但至调查时仍未完成施工,审计报告存在大量虚假不真实情况,部分工程重复计算,在核查财务情况后也发现诸多问题,而且A区1#楼连竣工验收备案证都没有办理。小区基础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是2010年11月15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事实上,是中厦公司拖延了工期。鸿盛公司总经理陈炳良与工程监理配合中厦公司出具了虚假竣工验收报告。而且陈炳良还向中厦公司出具《承诺》称:鸿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中厦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证明”只是作为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

 

当潜藏在工程后面的问题——暴露出来后,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以鸿盛公司的名义选择了向大庆市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作出判决

2012年3月21日,大庆市公安局以陈炳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进行立案。2012年5月3日,大庆市公安局以大庆瑞兴监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其立案。

 

警方经过侦查查明,陈炳良在负责鼎园居住小区工程期间,收受了马子龙、吕德河、姜秋林等人48万元行贿款。大庆瑞兴监理公司刘福佳承认,针对鼎园居住小区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是虚假的(记者注:2012年12月26日,陈炳良被被大庆市杜尔伯特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就在鸿盛公司还在求助于司法手段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的时候,2011年12月12日,中厦公司却先下手为强,以鸿盛公司拖欠其工程款4603万余元为由,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鸿盛公司一方人多次向法庭强调,中厦公司据以主张工程款的主要证据《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已经查实该报告是虚假的,并请求法院重新组织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但法院以鸿盛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没有任何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为由拒绝对该工程的造价重新进行鉴定。

 

而鸿盛公司认为,鸿盛公司在2010年12月6日接到中厦公司提交的结算书后,即委托黑龙江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显然是对中厦公司结算书的不认可,否则,没有必要再委托第三方审核。

 

大庆市中级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厦公司已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鸿盛公司,鸿盛公司不同意中厦公司的结算,也不提出具体数额明确答复原告中厦公司,怠于履行结算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后果,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厦公司提供的结算书应当作为确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据此,大庆市中级法院判决:鸿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中厦公司的A区1#楼工程款等款项4046万余元及其违约金、B区2#楼和3#楼工程款等款项74万余元及其违约金。

 

鸿盛公司不服大庆中级法院的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大庆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公安机关以法院判决为由停止调查

2012年7月,受鸿盛公司的委托,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就鸿盛公司与中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研究、论证。陈兴良、周光权、尹田、张卫平以及陈甦等国内法学界的大腕参与了此次论证。

 

经对案件材料的仔细分析和深入研究,专家们认为,大庆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严重不当。

专家们说,在鸿盛公司举出大量反证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并非2010年8月25日,《竣工验收报告》是虚假的情况下。大庆市中级法院不对案件事实进行查证,仅以真实性存在疑问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认定工程竣工时间的依据,是不妥当的。

 

专家们还说,大庆市中级法院拒绝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存在问题。因为关于本案工程造价的事实,尚无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文件,即使鸿盛公司不提出“重新鉴定”工程造价的主张。大庆市中级法院也应该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指派或委托专业的工程价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专家们特别指出,本案合同纠纷中有关当事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将来法院的判决结果极有可能对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审理合同纠纷的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7)

时间:2010年9月27日——2010年10月3日

地点:衡阳x酒吧

主题:“提前引爆十一黄金周”

目的:借国庆之机,借爱国之情,在x酒吧重拳推出XXX酒,增加消费,提高人气,树立公司形象,提升公司知名度。

背景:值建国60周年,举国上下热血沸腾,全国人民举杯同庆, XXX酒作为最新推出的高端国产品牌,主要目标消费群体为18—35岁的年轻人群,酒吧则成为该群体夜生活的主要场所,而夜店里的洋啤酒品牌则非常昂贵,让XXX酒成为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夜场酒。

市场宣传:提前一周将X展架摆放于市内定点的几大酒店、宾馆、餐厅、等高消费场所的大堂。将宣传单页派发到这些场所的客房或餐桌。活动当天及前一天的下午在人流集中的繁华路口派发,并结合衡阳晚报、衡阳网提前推广。

现场布置:

1、门外:多幅XXX酒巨型立牌、多幅介绍当晚活动的X展架、两幅立拍背景拍照立牌,X展架提示:凡消费XXX酒一瓶或一打,即可选择获得现场立得拍照片一张或精美国庆饰品一件,同时还可以参加零点时刻的抽大奖活动。今夜激情由你做主!

2、室内:国旗吊旗000面,XXX酒的异型吊旗000面;

3、舞台:两边各竖一面大的国旗,台面及台裙为XXX酒元素;

4、吧台:正上方设置国庆主题画面,

5、楼梯:将通往二楼的楼梯围栏用XXX酒及国旗画面包装起来;

6、台面:每台摆放一面小型台式国旗

7、灯光:较平时稍亮,适合国庆,突出装饰;

8、音乐:主题鲜明,欢快、中文、健康、经典与时尚结合;

9、嘉宾歌手:国歌、红歌、爱国歌曲,着装突出国庆主题;

10、工作人员:情绪保满,上装统一突出国庆60周年,女生脸上印卡通国旗图案,头发统一盘起。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8)

一、活动目的

1.抓住国庆销售旺季机会,促进终端销售。

2.迎合公司批量新品上市,推广公司新品。

二、活动时间

1.终端促销时间:_月_日(周_)—_月_日(周_)

(含两个周末和7天国庆假期,共计16天)

三、参与对象

全国各终端零售网点(含专卖店和散批客户)。

四、活动内容

1.感恩祖国、东金献礼

(1)终端凡是在_月_日—_月_日期间的提货,可获得相应提货数量的礼品配备支持,用于国庆促销活动赠送消费者来促进终端销售。

(2)礼品配备原则:原则上每一件产品,配备礼品一个,但礼品数量有限,先提先配,配完即止。

2.国庆促销、提货优惠

(1)终端凡是在_月_日—_月_日期间的提货,满2万可享受全场9.5折。

五、活动要求

1.所有的礼品赠送必须按标准执行,严禁截留礼品,严禁把礼品挪作它用,严禁售卖礼品。

2.敬请各位经销商提前积极、及时备货,已备满足在国庆活动期间活动需求,以免影响活动效果。

六、其他

1.购物券须当日消费,购物满___元方可使用,每人每券限用一次。

顾客、促销、处理品不参与活动。费用预算:限制购满___元可使用。__元抵用券,相当于最低9.3折,满___元相当与9.5折,买的越多,折扣越低。每天限前50名,既可限制费用又可吸引人气,提高人流量和销售。

七、活动宣传

1.店内布置。包括吊旗,展板,充气门等。

2.报纸、无线电、电视宣传。

3.宣传单的发放。

4.网上论坛宣传。

2021最新国庆节活动计划与方案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__周年。根据区教育局党委、区教育工会下发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遵循“隆重热烈、规模适度、注意节俭、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激发教工爱国热情、丰富教工文化生活、引导激励教工努力工作、争先创优,我会特制定庆祝国庆节活动方案如下:

一、开展“迎国庆、做奉献”感言征集活动

1、主要内容:歌颂伟大祖国__年沧桑巨变,展示广大教职工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热情讴歌新中国__年的伟大成就,抒发广大教职工热爱党、热爱祖国的炽热感情,表达为国家振兴富强而团结拼搏、无私奉献的豪迈情怀。

2、文体要求:以警句、格言为主要写作体裁。重在表达个人感悟、抒发情感,具有一定的启发性、警示性,每篇感言限100字内。

3、上报时间:20__年9月15日前报工会余庭建老师处。各小组选报1~2篇即可。

4.评选优秀作品。

二、开展“我与伟大祖国共成长”主题征文活动

1、主要内容:结合学校建设发展实际,描绘学校文化建设的新风尚,展示学校教工的精神面貌,表达教工为国家建设发展应肩负的时代使命和历史责任。

2、文体要求:文章体裁以记叙文、散文、议论文为主。字数不超过3000字,题目自定。

3、上报时间:20__年9月28日前报工会余庭建老师处。各小组选报篇幅不限。

4.评选优秀作品。

三、组队参加区教育工会“庆祝建国六十周年教工合唱比赛”

1.演唱曲目:《走进新时代》《今天是你的生日》

2.参加人员:男5,女5

3.训练时间:12:20——13:00

4.技术指导:

5.召集人:

四、开展“祝福祖国”文明公益短信传递活动

1.指导思想:引导教工创作和转发文字优美、雅俗共赏的文明短信,抒发爱国情怀,展示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表达对伟大祖国的良好祝愿,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时代主旋律,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1周年营造喜庆祥和的社会舆论氛围。

2.时间安排:20__年9月16日至20__年11月21日。

3.短信要求:创作短信,要紧扣祝福祖国主题,短信自编。内容健康向上,文字优美流畅,立意新颖,富有创意。诗词、对联、感言等体裁不限,每条字数控制在70个汉字以内。

4.评选办法:学校聘请老师担任优秀短信评委,负责评审优秀短信。欢迎各位教工积极参与,并于规定时间内运用家校通系统将短信发至刘泉老师处,或发至手机___也可。

5.评选优秀短信。

2021最新国庆节活动计划与方案

一、活动目的:中秋节的活动已经结束,由于人们在节日期间走亲串友,家中的礼品类商品比较充足,因此在国庆节期间,我商场的销售思路应在日常消费品上,因此我们在十一期间,可以再次组织,“超低商品、重拳出击”,推出十一超低商品的抢购大潮,再次吸引人气,带动商场的人流及销售高峰。

二、活动主题:精彩华诞,举国同庆

三、活动时间:9月30日—10月7日(据报纸消息,可能黄金周放假有所变动,因此,活动时间根据情况可能随时调整)

四、活动内容:

1、国庆节里乐无边,精彩大戏随您看

9.30-10.7日活动期间,在惠万家西门口,惠万家为您在南阳邀请来了精彩的文艺演出,高雅的演出风格,多种多样的文艺形式,让您在国庆节里大饱眼福!

2、我是中国人,国旗大派送:

国庆节当天,凡在我超市二楼一次性购物满38元,即可凭小票到一楼服务台领取小国旗一面。(限500面,送完为止)

3、秋装上市,名品服饰展示会

10月1日起,惠万家三楼时尚服饰馆,名品秋装隆重上市,休闲装、商务装、职业套装等新款名装靓丽登场,上百款服饰总有一款适合您的品位,敬请光临锦上花200_秋装展示会。

4、名品夏装、换季打折,超低特价、最后清仓

活动时间:10月1日——7日(7天)

10月1日起,在惠万家广场举办三楼名品男女夏装,换季打折活动,超低的价位,让您心动到家,带上您的家人,到锦上花西门名品服饰特卖场来淘宝吧!

由百货部安排三四楼各专柜,有出外卖的,统一安排处理。

5、国庆七天乐欢乐实惠颂:

国庆7天假,每天推出一款超惊爆价。让顾客能感到实实在在的实惠。除了菜价外,出惊爆价的部门依次为:二楼食品、酒饮、洗化、百货、针织、食品,酒饮。选择商品时,根据惠万家的近期活动,要有针对性的选择商品,原则上为平毛利。情况特殊可作负毛利。一定要在活动期间作出清早买菜老太太满场飞奔的情况

6、购物有奖刮刮乐,惊喜大奖乐翻天:

在10.1-5日,凡在我商场二楼次性购物满38元,或是在一三四楼一次性购物满58元,即可凭购物小票参加国庆刮刮乐活动,获得刮奖卡一张,刮开涂层,便可获得对应奖品:

一等奖:29英寸康佳纯平彩电一台;

二等奖:澳柯玛洗衣机一台

三等奖:电饭锅一台;

参与奖:洗衣粉一袋或是醋一瓶。

100%中奖!

国庆节,逛商场,顺便还能拿大奖!

7、黄金周,结婚季、浪漫而甜蜜!

曾经,因为那次的怦然心动,如今,我要对你实现我的承诺,那就是,给我一个机会,让我一生一世对你好!亲爱的,我们结婚吧!让锦上花和紫梦为我们共同见证,天长地久,此情不渝!

凡是在黄金周期间结婚的新人,且在我商场一次性购物满500元以上,即可获赠_县紫梦婚纱摄影名店提供的20寸免费艺术照一张。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9)

委托人:钟惠华,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张裕新,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总裁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计划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李栋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人:吴剑翘,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人:陈卓伦,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振平,该局局长。

委托人:黄博君,该局直属分局局长。

委托人:贾世波,肇庆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群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城公司)因与肇庆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肇庆市计委)、肇庆市财政局担保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87年10月21日,肇庆市棉纺厂(以下简称棉纺厂)、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中外合作经营广庆棉纺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庆公司)合同》,约定:棉纺厂投资中的400万美元由纺织公司在香港设立的群城公司代为筹借,合作企业广庆公司投产后头四年以各方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折旧偿还。1987年10月15日,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共同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我市棉纺厂与纺织公司、群城公司以合作经营形式组建广庆公司,总投资中,棉纺厂投资的400万美元,是委托群城公司在香港筹借的,投产后由合作企业的税利和折旧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如果五年内仍偿还不完时,其余额由我市以地方外汇负责偿还。特此担保。”1987年11月4日,合作合同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资字〔1987〕298号”文批准生效。广庆公司成立后需追补资金,1988年9月18日,棉纺厂、纺织公司、群城公司又签署补充合同,约定棉纺厂需追加的225万美元仍由群城公司在香港代为筹借。1988年11月18日,肇庆市计委向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由棉纺厂、纺织公司与群城公司合作经营的广庆公司,需追加外汇投资450万美元,其中棉纺厂承担225万美元的责任,我委现作为棉纺厂该项借款的偿还担保人,向贵委保证棉纺厂将按贵委的要求按期偿还该款项借款225万美元本息,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该厂丧失偿还能力,我委将以本市地方留成外汇代其偿还。”补充合同于1989年3月13日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字〔1989〕045号”文批准生效。经肇庆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群城公司代为筹借的资金已全部投入了合作企业。事后由于合作企业没能依约偿还投资本息,群城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对棉纺厂所欠625万美元本息进行了仲裁,并作出裁决:棉纺厂应向群城公司支付借款本息9972134.74美元以及群城公司办案费用人民币321790元,仲裁费人民币823000元亦由其承担。但仲裁庭认为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出具的担保书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且独立于合作合同,不属合同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对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作处理。群城公司遂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另查,1988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件的规定,撤销肇庆地区,将肇庆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将原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广宁、怀集、封开、德庆、云浮、

新兴、郁南、罗定十个县划归肇庆市管辖。在肇庆市升格过程中,原地区直机关单位统称谓市直机关单位,机构名称一律冠以肇庆市称谓。原肇庆市直机关单位则称端州区直机关单位。本案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的原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已变更为现在的端州区计委和端州区财政局。1988年11月28日担保书是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的肇庆市计委出具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群城公司与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的担保合同纠纷。群城公司依据1987年10月15日和1988年11月18日两份担保书向该院起诉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请求他们承担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人肇庆棉纺厂向群城公司借款本息之责任。经查,1988年3月2日原肇庆市已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升为地级市,原肇庆市直属机关变更为端州区直属机关。群城公司向该院提交的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的担保人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已发生变更,并非本案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群城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原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原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的债权债务已向本案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转移,因此群城公司依据该担保书请求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承担为债务人棉纺厂400万美元借款的担保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1988年11月18日担保书的保证人为本案原审被告肇庆市计委,肇庆市计委作为机关法人,为棉纺厂向群城公司借款225万美元出具担保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充当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的规定,肇庆市计委的担保人资格不合格,其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肇庆市计委应对该保证合同无效致群城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即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群城公司225万美元的债务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承担偿还625万美元本息担保责任、肇庆市计委承担偿还400万美元本息担保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承担因办理仲裁案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请求,也无法律依据,亦予驳回。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肇庆市计委1988年11月18日出具的担保无效。二、肇庆市计委应对1988年11月18日担保的225万美元本息的债务,在棉纺厂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偿时,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三、驳回群城公司对肇庆市计委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群城公司对肇庆市财政局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678.25元,由群城公司负担410142.60元,肇庆市计委负担102535.65元。本案受理费群城公司已预交,肇庆市计委应负担部分由其迳付给群城公司,不再做清退。

群城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为肇庆市计划委员会的两次担保是更换了法人主体的担保,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的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肇庆市财政局不承担肇庆市升级前的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肇庆市财政局对外承担的债务,是十分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引用国务院的“批复”也有不当;二、原审判决对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利用境外贷款建设出口生产体系项目而转贷的外汇贷款由国家机关担保认定和判决担保无效,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并且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出具《担保书》时,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的担保并无禁止性规定;三、原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叙述,“广庆公司投产后需追补资金,1988年9月18日,三方又签署补充合同”是事实认定错误;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担保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委托上诉人代筹借的外汇资金本息和上诉人委托实现此项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六、被上诉人违反其担保承诺没有按其担保履行其保证义务;七、外汇制度改革等都不能成为被上诉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理由。请求本院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被上诉人肇庆市财政局负责清偿它们所担保的债务人肇庆市棉纺厂委托上诉人代为筹借的外汇资金的本息及为实现此项债权的费用。

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委答辩称:一、上诉人引用法律错误,《担保法》不能适用于本案;二、确定诉讼主体错误,原肇庆市财政局、计委出具的“担保书”的法律责任应由现端州区财政局、计委承担。被原审原告起诉的是现肇庆市财政局、现肇庆市计划委员会,这些新老单位虽然名称相同,但确系截然不同的单位,且在法律上没有承继关系;三、认为担保书有效有悖于法律规定,自1984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国家机关不能为经济合同担保的规定,国家机关提供的担保应确认为无效;四、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计委”出具的两份担保书的约定,即使计委须承担责任,充其量也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五、上诉人请求判决实现债权的费用于法无据。此外,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委还对原审判决提出了意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肇庆市财政局答辩称:上诉人始终将答辩人与原肇庆市财政局(即现肇庆市端州区财政局)混为一谈。答辩人在1988年3月肇庆市地改市前是“肇庆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处”,因此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上落款的“肇庆市财政局”并非是答辩人,本案完全与答辩人无关,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群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是在国务院1988年1月7日国函〔1988〕6号《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给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之前出具的。该批复明确:撤销肇庆地区,将肇庆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将原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等十个县归肇庆市管辖,这说明升格后的肇庆市政府在辖区范围、行政职权方面都有所扩大,实际上承继了原肇庆行署的职能。而原肇庆市直机关则变更为肇庆市端州区直机关,故原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的职能和民事权利义务应由现在的肇庆市端州区计委和财政局承继。地改市后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与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群城公司无权依据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向现在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主张权利。上诉人群城公司要求现肇庆市计委和财政局应当承担地改市前的肇庆市计委和财政局的担保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应予驳回。

肇庆市计委1988年11月18日向省经贸委出具的《担保书》是在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件之后做出的,系地改市后的肇庆市计委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因此,作为国家机关的肇庆市计委于1988年11月出具的担保书应当确认为无效。由于本案所涉及的项目不属于担保法第八条所指的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故群城公司认为本案的主债务是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广东省政府决定利用境外贷款建设出口生产体系项目政府贷款的一部分,国家机关担保应为有效的理由不成立。肇庆市计委虽然在答辩中称该担保是向省外经贸委出具的,群城公司不能依据该担保书向其主张权利,但考虑到群城公司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属企业驻港公司,并且该担保书中其为棉纺厂项目贷款的意思表示清楚,同时肇庆市计委对一审判决其承担对1988年11月18日担保的225万美元本息的债务,在棉纺厂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偿时,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肇庆市计委并未提出上诉,所以,对群城公司的上诉和肇庆市计委答辩时提出的主张均予驳回。鉴于担保无效,群城公司和肇庆市计委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肇庆市计委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群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10)

1 案情概况    

2014年5月8日,重庆市农委执法人员对该市又牛羊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魏又租赁该公司场地,有向待宰牛注水的行为,现场有已宰杀并正在分割的牛1头、待宰牛17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至5月9日魏X私自安排工人共宰杀牛17头。执法人员随即对宰杀后的17头牛的肉及副产品和未宰杀的1头活牛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经鉴证,魏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75 960.5元。2014年11月8日,重庆市农委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魏又向待宰肉牛注水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犯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    

由此,参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魏又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对魏又涉案未宰杀的1头牛和已宰杀的17头牛的肉及副产品予以没收,对魏又并处涉案货值金额7倍,共计1 231 723.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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