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依法行政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6:13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篇(1)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依法行政就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笔者在农村工作多年,根据自己的实践和亲身体验,认为当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客观现实的原因,当然更不能排除人为的原因。在此,笔者不揣冒昧,发表一点个人的见解,以求各位老师和专家指正。

一、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分析

(一)乡镇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个人素质不高是依法行政的瓶颈。

当前,在乡镇35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中,极少有从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的人员,而大量的乡镇干部都是高中以下学历,他们在个人素质锻炼方面相对要欠缺些,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短期的培训班,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造成了乡镇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先天残缺。2002年8月,女服务员吴小玲在河北行唐南翟营派出所4个民警的刑讯逼供下,“咬”出了9名“嫖客”。当吴小玲拿出法医做出的处女鉴定来为自己讨说法时,公安局却无视有关办案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对其实施拘捕。还有类似的轰动全国的多起“处女案”,都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不足。同样,一些乡镇干部大摆“官老爷”架子,认为自己是一方“土诸侯”,遇事不分青红皂白,惟我独尊,我行我素,奉行“顺我者荣耀,逆我者倒霉”,盲目行政,充分暴露了个人素质的欠缺。导致违法行政、土法行政实践屡见报端。

(二)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的现实碰撞,是依法行政的客观困难基层农村,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很多的风俗习惯,而有些风俗习惯,恰恰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行的。例如,在当前的农村,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沿袭的习惯: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由其配偶“继承”,其子均无权继承,而其女的情况更糟,即使是父母均亡,女儿也无继承权。这样,当父母与儿子、兄弟与姐妹之间发生遗产纠纷时,乡镇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无法“依法办事”。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公愤”。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在客观上造成乡镇依法行政的困难。

(三)乡镇政府“红头文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违背,削弱了群众对“依法行政”的认同度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内容上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一些乡镇往往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或急于推进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拍脑袋出台一些举措,最后往往是“文件出台之日,也是废止之时”。如某镇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中,就曾经出台过一个政策,鼓励镇干部带头外出经商(停薪不停职的),这明显与《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相违背,造成百姓对干部法律素质、法律知识的怀疑。进而对乡镇人员执法素质的怀疑。这也为乡镇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

(四)现行法律法规的“依法打架”,从法律本身对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我国的立法体制应该是“一元制”的,从法理上讲,不会存在法律之间的打架现象,但是由于我国规定了不同层级的立法制度,加上立法者本身法律素质的欠缺,在现实中还是经常会发生现行有效法律体系中同层级或上下层级之间法律法规的“打架现象”。如曾在网络上争论一时的武汉中院“女法官免职”案,直接导火线就是由于武汉市的地方法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反。

(五)法律体制的不完善,是依法行政的不可避免的困境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改革时期,法律的“立、改、废”,在客观上造成法律的空白。例如新婚姻法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仍是个人财产。这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就可能处于无房的境地,而法律有无规定相应的离婚补偿制度,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有些立法的模糊,也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概念的界定的不清楚,如什么叫“”,以前恐怕连男女之间的同居也是纳入这个概念的,导致了群众的不满,行政权的滥用,才出现了全国不下十几起的“处女案”。也导致了浙江金华公安局“同居非”的解释令人耳目一新,在全国引起关注。

二、切实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分析

(一)注重“以人为本”,切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1、要牢固树立行政“为民”的思想理念。要十分明确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由于受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观念的影响,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广大群众一提到法治,就自觉不自觉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权。

2、要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中国现行体制下,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极其重要。同志就特别强调“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要形成制度”。

3、要加大群众普法力度。我国的普法已进入了第四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作为依法行政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十分局限。因此,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大力推行“送法下乡”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知识。

(二)坚持“以法为纲”,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于依法行政的“法”,在法律界有不同的定义范畴。有的主张只能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在回答网友的问题时,指出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也有的主张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执政党的政策行政。笔者赞同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因为依法行政不等同于依法执政。共产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而政府只能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党的政策,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形成法律文件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党的政策不是依法行政的“法”的范畴,自然乡镇人民政府也不能按党的政策执法、行政。在明确了依法行政“法”的范畴后,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扩大、不缩小、不扭曲法的本质,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得到有效的遵守。其次是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法律体系,但是不应该草率立法,草率立法的结果是人们对法律信心的丧失,其结果是比没有法律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其三是执法必须平等,不畏权、不畏情,严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强化“执法监督”。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我们的行政权力,只能来自与人民,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强化执法监督,使权力为民所用,利民所需。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篇(2)

一、乡镇人大制度的法律建构及现状

乡镇人大法律制度构建走过了曲折发展的历程。**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拉开了乡镇人大法制建设的序幕。“截止到**年底,全国农村无论新区老区,一般都召开了农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代表会议。”(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4页)实现了由乡人民代表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年9月,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颁布,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标志着我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也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一块里程碑。十年“”,基层民主政治出现大倒退,**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重新恢复了乡镇人大和政府体制。人大任期由建国后的2年改为3年。这是乡镇人大法制史上的第二块里程碑。从此,乡镇人大迈上依法、健康发展的轨道。**年地方组织法修正案对乡镇人大会议召集又有历史性突破,改历来由政府召集为人大主席团主持、召集会议,行使职权程序更加规范。**年6月至**年12月,全国已有25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经验修改地方组织法,乡镇设立人大主席、副主席,填补了乡镇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空白,迎来乡镇人大建设的繁荣与发展,这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三块里程碑。20**年统一人大任期。目前,我国乡镇人大基本形成了由根本大法、基本法、地方法规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乡镇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现行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都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本质。

乡镇人大组织和任期。乡镇人大由选民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代表组成,一般40人至130人,在本乡镇行使国家权力。为保证更好地行使权力,乡镇人大选举产生5人至15人主席团,同时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等省设常务主席、副主席,**等省还规定配备人或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任期统一为5年,可连选连任。

乡镇人大职权及行使程序。《地方组织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了乡镇人大十四项职权,可划分为五大类: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决议执行权、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公共利益公民权益保护保障权。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程序主要是开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会议;有14个省(市、区)规定3个月或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还可召开临时会议。行使职权方式还包括提出议案、讨论通过议案、决定人选、提出质询、询问、评议、检查、批评、建议等。

乡镇人大代表制度。乡镇人大代表有权出席会议、参与本乡镇重大事项决策,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享有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物质保障权等。同时履行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监督等义务。

二、乡镇人大制度建设的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及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乡镇人大制度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愈显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观念缺失。一是“新议行合一论”,表现为乡镇政府超越、支配、领导人大;二是“党政合一论”,表现为乡镇党委或党政联席会决定本乡镇重大问题,往往是“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靠边”;三是“地位边缘论”,这种观念不把人大看作国家权力机关,而看作可有可无的政府一个工作部门;四是“取消论”,这种观念视人大监督政府为“找茬”“挑刺”。这些似是而非或错误的观念,掩盖了乡镇人大的本质和功能,阻滞了乡镇人大职能的发挥。

2.法律设计的缺失。一是党政权力重叠。乡镇党委与人大职权重叠,易导致以党代政,使人大功能弱化。二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地位和性质在国家立法中尚属空白,地方法规规定又不统一,致使人大职能难以发挥。三是乡镇人大法律规范结构失衡。有行为模式,无行为后果,有权力无责任;柔性强,刚性差,难以有效执行。四是监督权过于原则,启动困难,可操作性差,质询罢免基本是纸上谈兵。

3.法律实践中的缺失。一是基层权力运行机制结构失衡。宪法规定,我国乡镇政权是党领导的“一会(人大)一府(政府)”制的政权体制,实践中往往是党委领导下的“一府一会”制,不是人大领导政府,而是政府支配人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直接受党委领导,形成“党委决定、政府执行”的局面。有的政府只对党委负责,而不顾及人大的权力和地位。二是选举制度有缺失。法律规定,乡镇人大实行直接、差额选举原则,实践中群众代表名额往往部挤占,差额选举也往往被“陪选”架空或扭曲。三是组织制度有缺失。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行政职务。笔者调查中却发现:90%的人大主席、副主席兼任行政职务,抓行政管理工作,无暇顾及人大自身工作;90%以上乡镇长兼任乡镇主席团成员,形成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四是人大会议制度不落实。人大是集体行使权力制,法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会议和四次主席团会议。笔者调查却发现有20%—80%不落实,临时会议更是稀少。有的即使召开,也存在会期时间短、质量不高等问题。用代表的话说,是“一晌会,两顿饭,想发言,没时间。”五是职权不到位。法定的十四项职权,人民满意度最高的选举权也不到调查的80%,最差的监督权为33.66%。重大事项决定权被取代,保护保障权相对较弱。六是经费保障不到位。调查发现,33.2%乡镇没列入财政预算,44.64%乡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东部稍好些,西部省份较差。

三、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思考

坚持与完善乡镇人大制度,必须创新机制,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乡镇人大建设的实践,切实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篇(3)

乡镇财政作为我国财政管理体系的基层环节,直接面向和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其建设水平和管理运行质量直接影响到依法理财水平的发挥。早在2005年,财政部就印发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现“法治财政”的目标。《意见》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与水平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所以说,提高乡镇财政的依法理财水平,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关系到党和国家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首先乡镇财政人员应具备依法理财的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乡镇财政人员是依法理财的主体,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全面具备依法理财的能力。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建立牢固的思想基础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乡镇财政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十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及近期中央的重大经济工作部署,特别是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深刻把握乡镇财政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进程中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务求在思想及认识上有新的提高,这样才能从政治的高度看待乡镇财政工作,为提升依法理财水平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熟知财政法律法规,练就“硬本领”

乡镇财政人员要经常学习《会计法》、《预算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注意知识的积累和更新,夯实法律法规功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通过不断的学习,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理财贯穿于乡镇财政工作的始终,确保财政资金的正确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践行宗旨,深化服务,提升“软实力”

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名财政干部,要时刻牢记“服务”是财政人员工作的灵魂,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为国理财,为民服务”是财政人永远的宗旨。在新的形势下,乡镇财政干部始终要做到宗旨在心,情系民生,立志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饱满的奉献精神,扎实的工作作风,架起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永恒的桥梁。

二、乡镇财政人员要找准依法理财的方向

(一)培植税源增收入

作为乡镇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乡镇财政尤其是财政所长应建议乡镇政府把经济发展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乡镇财政在财源建设上不能有“等、靠、要”的思想,必须有忧患意识和超前意识。一方面,协助乡镇政府认真论证,分析地域、资源优势,加大开发和招商引资力度,变资源优势为财源优势;另一方面,应抓住目前推进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为乡镇争取项目资金,大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结构的调整,支持和鼓励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从而带动产业聚集,形成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为乡镇财政提供新的不竭的财源。

(二)强化支出抓管理

乡镇财政要协助乡镇政府按照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整合财政资源,统筹合理安排政府支出,优先保证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和基层工作的正常运转,量力而行地安排项目支出,绝不搞“形象工程”。同时,帮助乡镇政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尽量堵塞开支环节的漏洞,不断完善支出管理,力争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

(三)健全监督建机制

乡镇财政要协同乡镇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乡镇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分类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尤其是对惠农强农及民生工程资金的监管,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同时乡镇财政自身也要建立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岗位责任制,并对人员定期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形成依法理财的全面监督体系。

(四)立足岗位讲奉献

乡镇财政的特点就是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工作任务纷杂繁重,所以首先要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牢固树立依法、为民理财的理念,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努力增强做好财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迹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雨露更多地照耀农村,润泽农民。

(五)为民服务求质量

当前,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乡镇财政人员应该在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服务水平上狠下功夫。始终记住:我们财政上的每一个人,每一句话,每一个行为都是政府机关的窗口,都代表着政府的形象,特别是涉农补贴工作人员,能办的事,抓紧时间办理,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国家的惠农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一时办不好的事,也应细致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给人民群众以好的印象。提倡微笑服务,文明服务,努力营造一个亲切热情的服务环境。同时利用宣传栏,公开工作职责、办事流程等,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通过上门、走访、设立咨询台等形式,主动灵活地做好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结束语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准确把握当前乡镇财政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高乡镇财政的依法理财水平,不断加强乡镇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和综合管理职能,更好地服务于“三农”,服务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乡镇财政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冯世斌.乡镇财政应当依法理财[J].审计文汇,2001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篇(4)

②张宁波:“增强基层干部法治思维的路径探讨”,《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③刘启春:“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桂海论丛》,2015年第2期。

④王秀珍:“新时期企业工作角色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18期。

⑤穆家莹:“镇村干部必须提升法治思维”,《连云港日报》,2015年5月28日。

⑥汪东:“关于提高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思考”,《农民致富之友》,2013年第8期。

⑦王廷勇:“浅析制约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的几个因素”,《学理论》,2010年第27期。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篇(5)

1、完善依法行政权责清单。按照省、市统一的行政权力清单和办事指南,全面清理调整现有规划管理职责,做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确保各项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依法建立本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

2、完善城乡规划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一是编制完成镇(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于2015年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目前除济川街道、滨江镇、姚王镇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的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统筹考虑,新街镇、元竹镇已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将形成规划论证成果,其余11个乡镇已经完成了镇(乡)总体规划和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其中虹桥镇、宣堡镇、根思乡、珊瑚镇、河失镇等5个乡镇正在进行新一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二是积极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要求,目前已指导15个镇(乡)和1个街道与设计单位签订了合同,并按照序时进度有序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完成村庄建设规划成果。三是完成城北片区城市设计方案成果,并通过专家论证。四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规进行调整,确保城镇有序建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宣堡镇、广陵镇、滨江镇等乡镇和省经济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通过专家论证、现场公示和网上公示等多种方式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目前,调整方案已向市政府上报批准实施。

3、注重管理质量、依法履行职责。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严格执行本局制定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履行职权,坚持每周召开局建设项目集体联审会议,重点、重大项目向市规委会报告。2017年以来,已办结“一书两证”367件,其中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2件,规划面积226.58万平方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7件,规划面积467.28万平方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8件,拟建筑面积217.10万平方米。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36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意见函830件。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政策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及时制订了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清理2013年以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共对政府和部门的10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清理,9个继续有效,1个已失效。

2、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我局组织制订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公示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价制度》、《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我局工作实际,2017年未制订新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健全完善了重大决策规则。根据我局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要求,我局严格落实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规定,认真执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对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采取公众参与、部门合作、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在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依法聘请法律顾问对重大事项从合法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为方便公众办事,保障群众知情权,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对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单位橱窗及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2、完善了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我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除了通过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征求意见外,还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了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今年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有效加强了对规划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2、依法建立健全《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市规划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文件,确保了依法行政的正确性和严肃性,并将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纳入局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细化落实到各科室。

3、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认真审查、审批建设单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坚持技术规范规定的严肃性和具体项目与城市环境的相融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规划建设项目,规范规划管理,提升城市规划水平。

五、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

1、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备案等配套制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参加应诉,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审查。对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进行排查,制定防范措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2017年未发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了建设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法制等部门的内部监督和专门监督,在市政府网站规划工作专栏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等平台,主动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向社会公开。今年我局主动公开各类信息约82件,进行规划批前公示44份,批后公布68份,论坛留言答复67次。

六、全面提高规划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今年以来,根据我局“七五”普法规划安排,局领导班子严格执行局机关制定的学习制度,领导成员每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报告,结合工作特点,加强对《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讨论,利用周五下午学习时间,开办法律知识讲座,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干部职工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确保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法和自学法律时间不少于40小时。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开展“规划论坛”、“法治大讲堂”、“案卷评查”等活动,营造“全员学法、全年学法”的氛围,有效提升规划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了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6次,总计学法培训200人次。

七、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措施

1、我局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了我局普法工作年度计划,明确普法职责与普法内容,重视并加强法治舆论引导。充分运用报刊、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载体,切实加强法治建设的舆论宣传。积极构建社会各方互动交流平台,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为全面推进依规划管理实施工作创造良好了舆论环境。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篇(6)

一、乡镇政务公开的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可以调动广大干部投身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化解农村一些矛盾。乡镇政务公开可加快乡镇人民政府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最基层的人民政府,实行政务公开,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处在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既充分发挥民主,又提高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推行政务公开可以增强政府和基层干部、农民的双向约束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不仅要要求乡镇干部勤政为民,而且要廉洁奉公,否则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就要戳背脊骨。政务公开有利于调动乡镇干部和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实行政务公开,强化监督功能,有效地提高乡镇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尽心尽责地为当地群众办实事,能赢得广大群众和基层干部的理解、支持、拥护。

二、当前乡镇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务公开的观念滞后,认识不统一

乡镇干部对政务公开的必要性、作用、意义认识不到位,对农民对乡镇政务公开的迫切要求的回应性不对称。有些干部认识不到乡镇政务公开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抑制权力寻租及腐败现象,对减轻农民负担、密切干群关系、治理农村经济环境、提高乡镇政权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意义。有些乡镇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缺乏正确的和深入的了解,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深,自己的行为不规范,作风不民主,办事不公道。怕失权不想公开,怕丢权不愿公开,自身有毛病不敢公开,方式方法不得当不会公开。由于上述原因,一些乡镇领导干部并没有把政务公开看成基层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仆应向主人承担的一项责任与义务,特别是有些人总怕家丑外扬,因而很不主动,很不认真,推一推动一动,应付了事,在时间上,往往一再延误,在内容上,往往含含糊糊。

(二)政务公开存在行为偏差和走过场等形式主义现象

从调查中发现,一是公开的主体单位不全。极少数乡镇和有些乡镇部门并没有把推进政务公开纳入工作中去,存在“等、观、拖”等现象。二是存在公开的随意性。主要有内容上的随意性、公开手段的随意性、走过场流于形式和时间上的随意性及公开对象不按要求办事。公开什么,心中无数,全凭想当然。三是公开的利益选择性。有的趋“利”避“害”。对本单位有利的就公开,反之就暗箱操作。对群众公开的主要是群众的义务方面的内容,回避群众权利方面的内容。

(三)乡镇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

有的乡镇没有把政务公开纳入全局工作之中,政务公开的领导责任制没有理顺,责任分工不明确,组织实施不力,表现为政务公开中乡镇、站所和行政村上搞下不搞或下搞上不搞孤立脱节的局面。如果把它们的某个方面割裂开来,顾此失彼,必然会出现干部违法违纪现象,使党在农村的政策难以全面落实。同时监督制约机制也不够健全和有效,有的乡镇监督权力对决策执行权力无能为力。纪检监督部门没有权威,缺乏强制力。有监督职能的各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制度不配套,缺乏合力。监督结果奖罚不及时不得力,缺乏影响力,群众的监督还没有对掌权的人的奖惩升降起决定性作用。

三、加强乡镇政务公开有效管理的几点思路

(一)实施政务公开,必须转变乡镇干部思想观念

抓好公开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就当前来说,其着力点主要有:一是乡镇干部要加强“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重要思想的学习与教育,把政务公开的意义、作用、必然性融进到“三个代表” 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学习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工作当中,使乡镇领导干部认识到推进政务公开是适应现代公共管理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际工作的客观需要,是人民群众的现实性、紧迫性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因而,具有客观必然性。二是推动乡镇干部对中办、国办关于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和政策的深入学习,使之更加明确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监督保障制度、组织领导等内容,使政务公开制度和有关政策更加深入人心。三是推动乡镇干部对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学习,使之树立现代公共管理的治理理念,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

(二)乡镇政务公开要进一步制度化,注重政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乡镇政务公开,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原则要求,各地在实施中也取得了很多经验。为了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秩序地坚持下去,不断完善起来,首先要明确牵头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制要求。根据行政领导统一原则,建议确定统一的牵头部门为好。其次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成效如何,关键在于是否建立起明确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最后是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公民的知情权,规定政府的政务信息公开义务。

(三)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建立长效监督体系

权力监督的实质,就是监督主体对权力主体实行有效控制的过程。在政务公开的过程中,要把政府机关的内部制约监督和外部的制约监督结合起来。在内部监督机制方面,乡镇要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主要担负四项职能:公开内容确定时把关职能;公开过程中的监督实施职能;公开后听取来信来访的职能;整改措施落实的督查职能。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每次政务公开检查结果,都按职按责记入每人的年度考核成绩中,作为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在外部监督机制方面,首先,聘请群众监督员。其次,聘请政务公开稽查员。再次,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建立了“两簿、一线、一箱、一室”,即意见簿、意见处理反馈簿、政务公开热线电话、政务公开意见箱、政务公开接待室,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监督政务公开工作。

四、小结

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是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探索,同时又反过来促进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实行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的权利,政府的义务,对基层政权更是如此;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迫切要求出台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使政务公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肯定和巩固各地各部门在政务公开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所以,法治化道路是走出乡镇政务公开的关键,只有完善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各地乡镇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就必然成为乡镇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参考文献:

[1]陈蔷.建立政务公开的运行机制[J].中国行政管理,2000,(1O).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篇(7)

一、乡镇政务公开的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可以调动广大干部投身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化解农村一些矛盾。

乡镇政务公开可加快乡镇人民政府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最基层的人民政府,实行政务公开,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处在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既充分发挥民主,又提高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推行政务公开可以增强政府和基层干部、农民的双向约束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不仅要要求乡镇干部勤政为民,而且要廉洁奉公,否则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就要戳背脊骨。政务公开有利于调动乡镇干部和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实行政务公开,强化监督功能,有效地提高乡镇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尽心尽责地为当地群众办实事,能赢得广大群众和基层干部的理解、支持、拥护。

二、当前乡镇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务公开的观念滞后,认识不统一

乡镇干部对政务公开的必要性、作用、意义认识不到位,对农民对乡镇政务公开的迫切要求的回应性不对称。有些干部认识不到乡镇政务公开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抑制权力寻租及腐败现象,对减轻农民负担、密切干群关系、治理农村经济环境、提高乡镇政权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意义。有些乡镇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缺乏正确的和深入的了解,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深,自己的行为不规范,作风不民主,办事不公道。怕失权不想公开,怕丢权不愿公开,自身有毛病不敢公开,方式方法不得当不会公开。由于上述原因,一些乡镇领导干部并没有把政务公开看成基层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仆应向主人承担的一项责任与义务,特别是有些人总怕家丑外扬,因而很不主动,很不认真,推一推动一动,应付了事,在时间上,往往一再延误,在内容上,往往含含糊糊。

(二)政务公开存在行为偏差和走过场等形式主义现象

从调查中发现,一是公开的主体单位不全。极少数乡镇和有些乡镇部门并没有把推进政务公开纳入工作中去,存在“等、观、拖”等现象。二是存在公开的随意性。主要有内容上的随意性、公开手段的随意性、走过场流于形式和时间上的随意性及公开对象不按要求办事。公开什么,心中无数,全凭想当然。三是公开的利益选择性。有的趋“利”避“害”。对本单位有利的就公开,反之就暗箱操作。对群众公开的主要是群众的义务方面的内容,回避群众权利方面的内容。

(三)乡镇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

有的乡镇没有把政务公开纳入全局工作之中,政务公开的领导责任制没有理顺,责任分工不明确,组织实施不力,表现为政务公开中乡镇、站所和行政村上搞下不搞或下搞上不搞孤立脱节的局面。如果把它们的某个方面割裂开来,顾此失彼,必然会出现干部违法违纪现象,使党在农村的政策难以全面落实。同时监督制约机制也不够健全和有效,有的乡镇监督权力对决策执行权力无能为力。纪检监督部门没有权威,缺乏强制力。有监督职能的各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制度不配套,缺乏合力。监督结果奖罚不及时不得力,缺乏影响力,群众的监督还没有对掌权的人的奖惩升降起决定性作用。

三、加强乡镇政务公开有效管理的几点思路

(一)实施政务公开,必须转变乡镇干部思想观念

抓好公开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就当前来说,其着力点主要有:一是乡镇干部要加强“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学习与教育,把政务公开的意义、作用、必然性融进到“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学习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工作当中,使乡镇领导干部认识到推进政务公开是适应现代公共管理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际工作的客观需要,是人民群众的现实性、紧迫性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因而,具有客观必然性。二是推动乡镇干部对中办、国办关于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和政策的深入学习,使之更加明确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监督保障制度、组织领导等内容,使政务公开制度和有关政策更加深入人心。三是推动乡镇干部对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学习,使之树立现代公共管理的治理理念,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

(二)乡镇政务公开要进一步制度化,注重政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乡镇政务公开,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原则要求,各地在实施中也取得了很多经验。为了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秩序地坚持下去,不断完善起来,首先要明确牵头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制要求。根据行政领导统一原则,建议确定统一的牵头部门为好。其次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成效如何,关键在于是否建立起明确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最后是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公民的知情权,规定政府的政务信息公开义务。

(三)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建立长效监督体系

权力监督的实质,就是监督主体对权力主体实行有效控制的过程。在政务公开的过程中,要把政府机关的内部制约监督和外部的制约监督结合起来。在内部监督机制方面,乡镇要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主要担负四项职能:公开内容确定时把关职能;公开过程中的监督实施职能;公开后听取来信来访的职能;整改措施落实的督查职能。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每次政务公开检查结果,都按职按责记入每人的年度考核成绩中,作为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在外部监督机制方面,首先,聘请群众监督员。其次,聘请政务公开稽查员。再次,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建立了“两簿、一线、一箱、一室”,即意见簿、意见处理反馈簿、政务公开热线电话、政务公开意见箱、政务公开接待室,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监督政务公开工作。

四、小结

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是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探索,同时又反过来促进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实行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的权利,政府的义务,对基层政权更是如此;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迫切要求出台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使政务公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肯定和巩固各地各部门在政务公开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所以,法治化道路是走出乡镇政务公开的关键,只有完善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各地乡镇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就必然成为乡镇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参考文献: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乡村司法”是一个经常被学者使用但却尚未统一界定的词汇。传统学界将乡村司法更多界定为基层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有学者视这种界定为最狭义乡村司法①。后来有学者从广义上对乡村司法进行界定,范愉提出,乡村司法由基层法院(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共同构成②。笔者倾向广义上的乡村司法,除了基层法院(法庭)以外,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或办、综治办、人民调解组织等,都在实践中承担了一定的司法功能,乡村司法应该将它们涵盖进来。总体而言,目前学界乡村司法的研究更多是以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为中心展开来分析的,而忽视对乡镇司法所等乡镇机构在实践中所承担的司法功能进行考察和讨论。

乡村司法运作的实际考察

十多年前,以苏力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就已经关注我国乡村司法运作的问题。他们从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理论和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出发,以“秋菊的困惑”为切入点,认为我国乡村司法形成了以用作司法规则和用于司法策略的两种不同地方性知识为司法治理工具的治理化形态。基于这两种知识与现代法律知识存在的紧张和对立,赵晓力称这是“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陈柏峰则称这种治理形态为“治理论”。这些研究成果值得关注与借鉴,不仅使我国乡村司法研究理论得以丰富,且在实践上让我们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建设“现代化方案”进行深刻的反思。但是,这些研究就具体研究思路而言都是以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为中心展开的,而忽视了对其他乡村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的关注。本文以乡镇司法所为视角,以赣南X、Y、Z三镇司法所为具体对象,来考察和讨论我国乡村司法的实际运作。

司法所作为乡镇一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共同组成了我国乡镇一级的政法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国家为了达到控制基层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多次发文强调乡镇司法所的建设,拟将其打造为“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实际调研中,三镇司法所每年向上的汇报总结都非常强调本所在本地化解纠纷稳定秩序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比较2012年三镇司法所纠纷调解状况,其中最差的X镇司法所成功调解的案件数为175件,调解率为96.21%。

从以上数据可知,司法所在纠纷调解上还是起到了“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但是随调研的逐步深入,对于这一组数据保持怀疑是合理的。数据基本来源于一些汇报文件,上级机构基本不核对,故填写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翻阅大量纠纷调解档案卷宗,发现当前乡村司法纠纷调解出现程式化倾向,基本没有了传统意义上的“炕上开庭”、“和稀泥”、讲事实摆道理等为表现的基层纠纷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整套追求规范化、程序化的法院式审判模式。

立案登记。传统乡村司法,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基层,排查纠纷,了解纠纷,甚至“炕上开庭”是一种常态。然而此次调研中,司法所统一实施立案登记制度。X镇司法所所长谈到,现在通讯、交通也方便了,我们基本上都不主动下乡了,人力也有限,一般都是村民直接到我们司法所来,把事情说清楚,然后我们准备好,电话通知他们过来调解就行。在案件来源层面,传统“送法下乡”背景下的主动服务逐渐变成了现代法院审判的“不告不理”。

调解司法化。在以往有关乡村司法纠纷调解的研究中,强调更多的是基层司法工作在调解时的非规范性、非程式化,调解中更多依赖的是人情、面子等乡土资源。在这种权力实践中,摆事实、讲道理、劝说、谴责、诱导、教育就成了重要的日常权力技术。正是通过这些乡土资源的调用,基层司法工作才得以顺利展开。但调研中看到的却是另外一幕场景,在参加Y镇司法所调解精神病患者王某殴打邻居李某一案中,发现整个调解过程非常程序化、司法化,基本上是法院审判程序的翻版。首先由所长宣读会场规则,介绍调解员,介绍当事人的情况,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等,接着调解员从情理进行适当的劝解,主要还是从自己准备好的有关案情的一些法条出发进行说服,最后劝说失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总之,我们看到的乡村司法调解完全是一副法院审判的情形,传统纠纷解决的“实用主义”基本被“程序主义”取代。

结案简单化。根据司法所归档,纠纷调解结案也存在简单化问题。比如很多案件基本上都是委托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如何不管,只要本年度内没再来司法所反映,就算成功结案。即使司法所自己调解的案件,其调解成功的标准也以只要暂时没有去诉讼就行。

以上可知,相比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当代乡村司法的纠纷解决已经有了新变化,从重问题解决的实用主义渐渐转向为以程式化为目的的程序主义。然而,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效果又是否切实与乡村司法机构向上汇报时所描述的一致,显然里面存在大量的疑问。司法所作为中国司法体系“末梢”机构之一,在这些权力的“末梢”,包括制度设计在内的法治规划究竟是何种现状?是如同高层所预期的那样,原汁原味地被执行,还是在现实压力下发生微妙的变形?③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与探究。

乡村司法变化的原因分析

上文已经呈现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在运作机制改革或改良中所出现的一些变化,但显然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效果与“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功能定位渐行渐远,实际上各乡村司法机构由于在具体运作上过分地强调规范、程序为目的的程序主义而完全成为了一道虚设之防线。导致这种变形出现的现实压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基层行政压倒一切。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肯定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在乡镇设立司法助理员或司法办公室以来,国家高层始终非常重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司法部等部门不断发文,从编制专列、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办公设施、职能完善、管理模式等方面来规范司法所,强调一乡一所、规范运作、垂直管理,以确保乡镇司法所独立于乡镇基层政府。然而在我们调研中三个司法所基本上都不符合这种要求,除学者已经讨论过的对乡镇政府的经费依赖外,其在编制上的混乱则直接导致司法所必须隶属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国家对司法所独立性的强调基本沦为一纸空文。

通过对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任职情况调研,我们可以发现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大量身份重叠、编制乱用、滥竽充数的制度变异现象。首先,身份重叠现象严重。包括司法干部与乡镇领导重叠,X镇司法所所长就由该乡镇副镇长兼任;调解员与乡镇其他岗位重叠,司法所的调解员同时担任乡镇某片区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该片区的计划生育、山林防火、农耕等工作;调解员与执业律师重叠。其次,编制混乱现象严重。该所基本没有编制单列、专编专用,都是行政编制,或者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在这种编制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完全隶属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对于上级司法部门的领导只是形式上的应付,司法所独立性无从谈起。司法所日常工作就是“中心工作大于一切”、“基层行政工作大于一切”。调研中,各所谈到最多的是计划生育、防涝、防旱、防火、农耕等基层行政工作。

资源短缺难堪重负。规范化建所一直是国家司法所改革关注的焦点,国家高层以发文的形式一次又一次自上而下推动,强调“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提出了“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经费保障原则。这些不仅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在客观上也是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所“旺盛”生命力一直保持的直接原因。然而从调研的情况发现,上级部门的美好愿望在权力末梢的运作中再一次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司法所在基层的实际地位与这些法规文件的描述难以吻合。

其一,“一套人马,N块牌子”的尴尬,直接导致司法所人员紧张,难堪基层司法、行政双重压力之重负。通过了解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情况,可知在很多地区司法所与乡镇其他机构(综治委、法律服务所、片区负责机构)人员不分,办公场所、编制、职能都杂糅在一起,出现“一套人马,N块牌子”的尴尬局面。乡镇党委的直接管理模式又直接导致司法所的日常工作必须以乡镇行政工作为主,对于上级司法部门的管理只能阴奉阳违。而上级司法部门对乡镇司法所检查的形式性,一方面助长了这种局面的持续,另一方面也迫使乡镇司法所把有限资源、精力用于数据虚报和平时卷宗整理、表格填报之类的档案规范建设方面,而非纠纷调解、解决问题上面。④近年来,司法所行政政治功能强化,法律服务功能弱化也说明了这一点。

其二,脱离实际的脱钩改制,加剧了司法所经费的紧张,直接导致司法所隶属于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下。自遵照“国发办(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两个文件精神,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脱钩改制,彻底分离以来,这一政策的正当性一直受到学者的质疑或批评。一方面国家规定的财政拨款难以到位,换言之,即使到位也远远不够;另一方面脱钩改制下“两所分离”,直接导致司法所的法律服务不能收费,这对司法所原本经费紧张的糟糕局面无疑是雪上加霜,甚至导致一些地区司法所接近处于瘫痪状态。⑤调研中也发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都非常热衷于行政工作,因为无论是计划生育工作,还是抗旱、防涝等行政工作,背后都有大量的利益分成或补贴。如此一来,司法所本应承担的各项司法职能无意就被弱化了,以追求规范化、程序化为目的的程序主义纠纷调解模式则顺势而生。

另外,“依法治国”宏伟目标下,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一直被作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推进的重中之重。从1996年司法部出台《关于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号)以来,国务院、司法部等部门每年都发文强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司法所在“代表基层政府调处民间纠纷时,要严格遵守处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理为准绳,……,主要运用疏导教育和以法定程序处理的方式”。可以说,这些规定一方面直接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纠纷调解模式的变化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也成为乡村司法机构在具体权力运作敢于产生微妙变化的护身符。

乡村司法改革的反思:治理还是法治

最近十几年改革开放的深入,给中国农村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传统“乡土中国”、“熟人社会”已经很难在现实中找到对应模型。学术上,乡村司法的治理论也遭到了一些现代司法论者的强烈批判,认为乡村司法“治理”是“行政干预司法”的另类表达,应当被完全清除出乡村司法过程,提出乡村司法法治论,强调“司法普遍主义”的回归,重视规则的施行,重视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显然,治理论难于面对当前乡村社会的巨变,但从上文来看,乡村司法“法治”后效果仍然不佳。

乡村司法法治化不能止于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不仅要重视司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要强调法治精神、法律信仰建设,且应该知道方略提出的出发点和实现的归属只有一个,即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我国乡村司法改革大多重视法律的形式,将法治化等同于法院审判的几个程序,等同于各项材料归档的规范整理等,其看似是依法治理得加强,但结果却相去甚远。笔者以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法治化建设,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层面,应从微观出发,强化法治目标下各项具体制度的构建和落实,以确保在治理中实实在在地贯彻法治的精神,切实使基层的各类纠纷得以有效化解,保障我国农村的长治久安。

正确处理“法治”与“治理”二者关系。可以说,当前乡村司法日益法治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下我国乡村社会变迁对乡村司法提出的新需求。当下村民基本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生活面貌城镇化,人际关系理性化,公共权威衰弱化,法的权威逐渐强化,甚至一些乡村混混势力也乘乱而起,传统的村庄共同体逐步趋于瓦解,乡村社会正在被重塑,与“乡土社会”理论模型有巨大差异和质的不同。故乡村司法“法治”理论的提出,是呼应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巨变事实的必需与必然。

但是乡村司法法治化,是否就意味着对乡村司法治理的完全否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中国乡村社会巨变是事实,但仍然不足于弥合城乡二元结构。相比城镇纠纷诉求上的适法性,我国农村仍然存在许多以“气”、“面子”为内容的非适法性纠纷诉求,这种具有乡村色彩的地方性正义,乡村司法不可回避。另外即使就是一些有合法依据的既得利益诉求,调解时亦可在法治前提下积极利用乡土性资源和日常权力技术解决纠纷,避免“送法下乡”蜕变成“等人上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现象的发生,让现代法律真正成为服务农民的工具。

合理定位各种乡村司法机构。从广义而言,除了基层法院(法庭)外,乡村司法还应该包括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其他站所的准司法以及乡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综治办的准司法构成。绝大部分乡镇司法机构职能都是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糅合,在具体实践中,各乡村司法机构分工负责机制不明确。调研中显示,司法所本应以司法职能中为主却承担了大量的行政职能,本应以纠纷解决为考评却过分强调规范化等形式因素。因此,构建乡村司法机构职能体系时,应把某一机构所应承担的司法职能从乡镇行政职能中明确出来,应把乡村司法机构的司法职能根据不同机构进行明确的划分,如此解决好乡村司法机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本末倒置及机构之间司法职能重叠,互相“踢皮球”的现象。

(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乡镇司法行为的考察研究”成果,项目编号:FX1228)

【注释】

①陈柏峰:“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1期,第45页。

②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9页。

③尤陈俊:“嵌入现代化进程的中国乡镇司法所”,罗玉中编:《法学纪元》(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9页,第84页。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D59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8-0054-03

所谓乡镇政权,是指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两者有机构成的统一体乡镇政权。另外,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在各级政权组织体系中,位居领导地位。乡镇政权是支撑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基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中央一贯重视基层政权的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得到发展,繁荣了乡村经济,基层政权更加稳固,“皇权止于县”永远成为了历史。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新时期的乡镇政权建设还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目前国内关于乡镇政权建设的理论水平还比较低,不能对现实中的实践活动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因此加强对乡镇政权建设理论的探索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乡镇政权面临的困境

新时期的乡镇政权体制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但是,我国目前的乡镇政权存在着各种权力关系结构不平衡、财政压力过大等问题。

(一)不平衡的各种权力关系结构

在我国,乡镇政权建设问题中的主要权力关系结构的不平衡是指:在乡镇政权组织体系内,由于党政关系、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以及乡镇政权与上级部门之间关系未理顺而导致政权运作不畅的一种无序状态。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虽有宪法、地方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规定,但还未能完全理顺。即使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得不到严格的贯彻实施。如乡镇政府干的是上级党委政府(主要指县级政府部门)交办的事,责任却由乡镇一力承担。

(二)无法承受的财政压力

我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便在全国普遍建立乡镇财政,并明文规定:“乡(镇)财政收入由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组成”,这使得乡镇有了财政自,实际上是国家把财政包袱甩给了地方。

(三)人浮于事与人才匮乏的矛盾

现行体制下,虽然各种站所挂靠乡镇,实际上乡镇既管不到人又管不到事,往往是乡镇干部及工作人员普遍超编、人浮于事,却又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

再者,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干部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标准,在用人上遵循“尚贤”的原则。但长期以来,实行的统分统配人事制度、终身“吃皇粮”,不少庸人充斥政府,导致乡镇政府干部队伍普遍素质不高,效率低下,严重阻碍了乡镇政权的改革进程。

(四)严重的“政治腐败”现象

“政治腐败”已成为乡镇政权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权中的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某些乡镇领导推行政务时作风严重,往往不以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依据,刚愎自用搞“人治”。如有的乡镇领导在行政决策时,不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片面追求“高速度、高指标”,给群众、集体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某些乡镇干部受到市场经济负面因素的影响,他们把“官位”同人生价值等同起来,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载体与捷径,醉心于官场,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入政治生活,不讲组织纪律,不讲党性原则,只讲个人实惠与利益。

二、导致乡镇政权陷入困境的原因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正在我国逐步完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不可避免地从主客观方面导致乡镇政权陷入了困境:

(一)税费改革的深入,过时的财政体制,导致乡镇政权财力吃紧

为进一步适应入世环境,同时也为满足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2006年我国全部免除农业税,这给乡镇政权带来了严峻挑战。乡镇政府面临巨大的人员、机构精简的压力,加之此前的债务负担,严重削弱了乡镇政权发挥职能、为农村服务的能力。

此外,始终未能形成“一级政权、一级财政”,长期以来“缴上去,拨下来”的乡镇财政体制,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乡镇的财权而限制了乡镇经济的深层次发展。加上一些乡镇政府经济发展规划措施不力,形成不了支柱产业,导致了乡镇政府财政来源单一,难以创利收税。

(二)相关理论准备不足,且乡镇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质不高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有关乡镇政权建设的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理论。在一些问题的研究方面,还没有精辟而深刻的理论支撑,如如何构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乡镇政权体制、政企关系等问题。

尽管民主思潮早已广泛地被中国人民所接受,然而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权力型国度,政府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受封建遗毒的影响根深蒂固。很大一部分乡镇干部不仅没有牢固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反而利用手中权力牟取私利。相当多的乡镇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不高,依法行政能力不强,一味地靠行政强制命令粗暴地压制广大农民。

三、解决对策

由于在建设乡镇政权过程中还面临着上述困境,因此要发挥乡镇政权的基石功用,在新时期的建设中就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理顺关系,改革并完善乡镇政权权力运行模式

1.理顺乡镇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党政关系

乡镇人大原则上是客观反映人民政治与经济诉求的有效机构。可实际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只集中于乡镇领导人的选举,本应反映民情民意、监督行政的地方权力机关发生了严重错位。

改革后的乡镇机构应是权力机关与政府相互独立发挥职能功效。如某项政策的推行首先必须经乡镇人大讨论、表决,通过后成为法定决策,然后乡镇党委书记再代表党委做出决定,交由乡镇政府依法执行。只有这样做才符合法律规定。

2.理顺乡镇与县级政府的关系,注重政府职能的转变

由于乡镇政府管理对象分散,管理范围广而杂,但对乡镇财权与事权的划分又不相宜,一直以来,乡镇流传着“权在县上,钱在县上,责在乡下”的说法。因此,必须加强乡镇政权建设,积极完善乡镇职能和组织机构,建立起“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使县以上政府真正成为中间层级政府,以宏观间接调控为主,让乡镇充分发挥直接管理功能,理顺乡镇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的关系,把乡镇职能部门管理权回归乡镇。

(二)“开源节流”,完善乡镇财政职能

1.大力拓宽财源

要改变目前乡镇财力吃紧的状况,关键是要做到“开源”,拓宽财源渠道。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培植新的财源建设项目;设立财源建设基金,将资金集中用于经济项目开发上;建立健全财源建设项目负责制和考核机制,把开拓财源效果的好坏与党政干部的政绩考核联系起来。严肃处理那些盲目负债建设,只图“政绩”且造成严重浪费的干部。

2.加强支出管理

“开源”后还应做到“节流”。首先,要加强对预算的管理。现在,乡镇财政开支基本上是领导一句话或开张条子,没有健全的预算制度,缺少必要的监督。因此,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预算法》的规定,坚持依法理财,增强预算意识,实行乡镇主要负责人任内、离任审计制度;乡镇人大要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此外,坚决压缩各种不必要开支。

(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搞好乡镇机关人员分流

要有效推进乡镇政权的建设事业,必须要做到以人为本,善用人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适当向乡镇政府下放选拔用人权

乡镇政府要提高效率、改变形象,就要招揽人才,吸引社会的优秀人才流入政府。就应本着德才兼备的原则,积极引入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选人时,要遵循公开、公平、透明、择优的原则,注重素质、能力等因素;同时注重用待遇留人,贯彻落实“奖惩分明”的赏罚机制。

2.科学制定人员分流政策

随着税费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乡镇政府职能也发生了历史性转变,加之乡镇机构庞杂,人员严重超编乡镇干部分流势在必行。但分流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阻力很大,必须制定科学而有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本着民主集中制(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群众认可等原则,在周密的调查论证基础上由人事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机关的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清退。各事业站所,尤其是由财政负担经费的站所,超编人员一概予以辞退,但同时兼顾其年龄和技术水平;鼓励分流人员自主创业,并在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切实加强“为人民服务”观念,构建官民互信与合作

1.乡镇干部必须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乡镇干部必须时刻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时刻不忘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具体表现为在行政决策中要遵循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决不能不顾群众的实际承受力;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决不能搞、形式主义,应时时处处以群众为念,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改革乡镇政权的行政方式,培养和增强政府与村民之间的互信

这是推动乡镇政权建设的关键环节与动力。加强法制教育,使广大领导干部提高法律素养,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服务。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定位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强化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本领和服务水平。要建立互信合作,尊重是前提,沟通是基础,参与是保证,关键在政府。在国家立法和司法层面的严格保障下:乡镇政府尊重村民重点体现在尊重村民的合法权益,服从民意的合法决定;乡镇政府与村民的沟通主要是要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把征询民意作为政府的职责与义务;乡镇政府与村民的参与互动关键是要保证村民对乡镇重大事务的发言权与一定的表决权。

结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的国家乡镇政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新时期基层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的迫切需要。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极为不平衡的情况下,乡镇政权的建设唯有从当地农村的实际出发,更加深入地进行探索,即在宏观层面要满足广大农村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进步的需要,微观层面要切合广大农村自治发展的实际情况。否则,乡镇政权将很难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基石作用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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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and Analysis about the Village Political Power Construction Problem in the New Period in our Country

CHEN Guang-yin, ZHANG Zong-hui, HUANG Dao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篇(10)

桓仁满族自治县地处辽宁东部边陲,面积3547平方公里,人口30万,下辖12个乡镇,一个矿区管理委员会,109个行政村。多年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自1999年以来,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始终把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效果。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 基本做法

该县在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中采取的主要作法是:

(1)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将推进乡镇依法行政作为县政府重要工作来抓。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的贯彻和执行,直接决定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推动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县级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为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具体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县政府制定了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了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提出了工作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并要求乡镇政府制定符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的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在工作中把依法行政摆到了重要位置上,使全县乡镇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系统地开展起来之后。县政府又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决定中明确以全面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目标,以三个有利于为行政执法的根本标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健全立法、执法、监督、保障四个工作机制。

(2)规范乡镇政府行政行为,将乡镇整体工作纳入依法办事轨道。

县政府首先抓了先学法再办事和坚持依法定程序办事两件事。要求各乡镇政府在开展各项工作前,要先研究法律,搞清执法程序,然后依法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方法。

严格依法办事,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有的乡镇为了依法合理地解决复杂疑难问题,找到县有关部门帮助研究、解决疑难问题。乡镇主动依法行政,有关方面支持乡镇依法行政,从而提高了乡镇处理实际问题的合法性,乡镇依法处理实际问题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县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县政府依法行政程序规范,编制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程序及程序图,发给乡镇政府,供他们参照运用。县直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帮助乡镇站、办、所健全了执法制度和程序。从而实现了行政管理法制化,执法活动程序化。乡镇政府按县政府的要求在执法部门中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将法律赋予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负责人、承办人、工作程序、收费标准、违规责任等通过公示板、广告牌向社会公示,增强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在全县各乡镇随意行政的现象已基本杜绝,为民服务,文明执法蔚然成风,政府与老百姓鱼水关系逐渐加深,政府形象有很大提高。

(3)长期坚持法律学习、宣传,提高乡镇干部依法行政和公民守法维权的自觉性。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关系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熟悉法律规范、创造依法行政氛围的基础工作,县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县政府认真按市政府的要求,注重自身法律知识的积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明确规定在每次会议上学习一部法律,现已形成制度。各乡镇政府也普遍建立了每周一次的学法制度。

为了使农民学法懂法,更好地监督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县政府给全县每户农民免费赠送了《常用法律汇编》和《农村科技知识》两本书。农民通过学习,法律意识提高的很快,常常拿着《常用法律汇编》与行政执法人员讨论,乃至上访论理,自我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县政府还利用县报、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县报长期开辟法制园地栏目,选载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文章。县报全县每个农民一份,由县财政出资免费赠阅,真正达到了家喻户晓。县有线电视台每周制作一期浑江夜话节目,对执法热点问题进行报道评点,还对重点、热点问题进行宣传报道。各乡镇政府将学习、培训形成一种制度,一种风气。乡(镇)、村组开展了培养法律明白人活动,加强普法力度,提高公民素质。有的乡镇、村组、学校开展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知识竞赛。有的学校搞了小法官模拟法庭演示活动。通过各种各样的宣传活动,使全县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营造了一个执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基础。

加强对全县乡镇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起器。县政府全面实施以宪法为核心,以公用法律和专业法律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把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提高乡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水平列为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头戏,加强了对其培训的工作力度。县委、县政府每年都举办乡镇领导干部轮训班,对乡镇法制干部进行培训。

(4)健全乡镇法制机构,充分发挥其参谋和助手作用。

为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保证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实效,该县各乡镇政府都建立健全了法制机构,组建了一支30余人的法制工作队伍。从而使全县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领导体系,做到了宏观有人管、微观有人抓。为了提高乡镇法制干部地位,有效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县政府明确规定,县政府法律制办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并要求乡镇政府也要这样做,所有政府文件必须经法制机构审核,政府的重大社会经济决策,要认真听取法制部门意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他们要求全县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2 几点启示与建议

该县在乡镇依法行政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和作法,这些经验和作法能给予我们一定的启示。

(1)加强乡镇依法行政,乡镇领导班子的法律观念要增强,认识要到位。认识问题不解决,依法行政工作就无法开展。基层政府的行政理念要从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方式上转变过来。要从过去重管理轻服务转变到侧重服务上来。要寓管理于服务中,不断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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