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21 03:26:06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篇(1)

1 档案人员在信息化建设前置参与业务标准制定

检察机关的档案工作是一项全员参与的群众性工作,许多门类档案的形成要经过数个部门、多人之手。例如,诉讼档案的形成就要经过审查批捕、审查、立卷等几个环节,从材料的来源看,既有公安机关移送的,也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既有向外界调取的,又有内部形成的,呈现材料来源的多样性和材料收集的广泛性。所以必须注重抓好每个环节材料,才能保证卷宗材料的完整、齐全。

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是档案信息化建设顺利开展的保障,近年来,虽档案工作制定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但限于信息技术局限检察业务的复杂性,现有的一些制度无法完全适应新时期档案管理的需求,而显得相对滞后;档案管理人员往往只能管到部门内的档案内勤,而对于档案重要的生成检察业务人员,档案制度还缺乏有力的管理手段,很多业务数据信息到归档环节时,数据是不符合现代化档案管理需要的,大量过程元数据信息没有被归到档案部门。这就提出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参与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将档案规范管理的业务要求,在检察院业务信息化系统中进行设定和体现,避免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归档信息的产生,加强档案部门对于前置业务环节的监督机制,对档案材料形成过程的控制力需要加强。

2 业务软件在设计规划需考虑档案业务各类需求

往往在业务应用系统中,存在以下现象:一是上级机关开发的软件往往不能满足下级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单靠行政手段予以推广。而下级机关为满足本单位的工作需要自行开发软件,其个性有余,共性不足,缺乏标准。二是一个单位运用多套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技术上难以解决数据整合,造成操作人员重复劳动,档案信息收集整理归档困难重重。

列举个实际的例子,比如一些业务系统只考虑了当前年度机构代码的使用要求,每过一段时间就在原有机构代码上做调整和替换,修改替换的内容也没有完全备案留下痕迹,业务系统只考虑自己系统数据不出代码解释问题。没有考虑接收这些数据的档案系统,3到5年以后,如何去解析这些机构代码的问题。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是缺乏详细明确的规范化标准和实施细则,使软件开发工作混乱无序。二是缺乏权威机构牵头,造成软件开发修改较为随意。就档案信息化建设而言,要围绕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原则来开展工作,要严格遵照权威机构的档案信息化标准开发软件,结合检查档案业务特点,业务系统建设从底层数据库设计、到代码规范,都要考虑到档案的业务需求,并形成书面的业务规范规则文件。

3 检察机关档案数据需要制定行业档案业务标准

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是信息化建设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但目前的状况是:检察院机关内,计算机软件开发缺乏整体规划性,软件在通用性、兼容性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在检察机关档案信息规范化方面的分类编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也缺乏技术组织上的支持和系统管理、网络技术的支撑,缺乏统一明确的管理性、业务性和技术性标准;这些都制约着信息交流的范围和程度,直接影响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虽明确了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定义和归档要求,但缺少指导实际操作的实施细则,特殊专业档案(如检察机关档案)的行业标准不统一、不完善。这势必造成各地区档案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数据标准、格式不统一。

检察院各种信息管理软件繁多,各信息软件之间数据接口困难,档案信息难于共享。以我院诉讼档案管理软件为例,目前档案部门正在使用的软件有四套:单机版的管理软件一套、老的办案系统软件一套、新的办案软件一套、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一套。这些软件之间没有数据接口,档案信息无法共享,但各个软件又独立完成档案管理的不同职能,档案工作人员要重复输入数据才能保证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制定出规范标准,各软件按照规范进行数据沟通交换,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对于软件研发单位来说,避免的多次重复开发数据接口的麻烦,同时也能提高业务系统建设效率,减少信息化建设人员时间,直接减少预算费用。

虽然现在国家和高检院还没有出台档案信息化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档案信息化建设不能因此而止步。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的问题上,需要我们主动配合上级检察机关开展调研,发挥上海的区位优势,为检察机关制定档案信息化标准和要求提供参考意见。

档案信息存储数字化建设的思考

1 档案数字化建设.档案安全性最为重要

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以纸质档案为主,纸质档案具有唯一性的特点。每一份档案都是一个孤本,在频繁调阅、复制利用的过程中,纸质载体受损后会导致档案信息资源的丢失,无法继续利用,造成档案资源的严重损失。尤其是历史档案,其原始记录性、唯一性决定了其具有更高的价值,但由于当时的纸张质量、管理水平及保管年限的原因,历史档案信息更显珍贵,因而保护档案、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成为档案工作人员关心的问题之一。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通过数字化扫描,将纸质档案复制为数字化图片,通过网络提供借阅利用,可以有效减少对纸质档案的调阅,延长纸质档案的保管寿命,而且可以实现档案信息异地备份,从而实现对纸质档案的保护。在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数字化加工现场监控管理,也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督和控制,如加装摄像头进行录像监控,如不允许将食物和饮水带人数字化加工现场等。

2 需要加强档案数字化人员的培训

对于档案数字化,大多数从事多年档案工作的同志来说,还都是一项新技术工作。保障档案数字化的前提是,必须建立一支适应信息化要求档案管理队伍,单单靠数字化外包给专业公司,不能彻底解决数字化过程中,体现出检察机关特色的内容来。为适应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必然对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通过外出走访学习和培训,提高档案人员对于数字化管理的认识和业务能力,鉴于检察档案业务人员手头案子多、整理案卷工作繁多的情况,应注意引进多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档案干部队伍,重点加强档案数字化业务能力提高,形成能够驾驭

和控制档案数字化业务工作的骨干,以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适应信息化时代的挑战。

3 档案数字化建设需要有长短期规划

制定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长期来说,需要从数字化档案保管的长远的角度考虑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短期规划要定位在对软硬件的改造、对库存档案信息化和逐步推进档案信息化步入正轨这三个方面上来。

合理定位于对每年形成的档案数字化的进度和范围,对于信息化建设中的档案归档接口需要特别重视,年度归档文件的电子数字化程度越高,以后存量档案需要数字化加工的内容就会越少,避免旧账未还,新账又出的情况。

需要整理出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范围,将有限的数字化预算用在最需要的方面。硬件的改造添置符合档案信息化要求,超前购买超大的数据存储设备,存储设备空间闲置是较为浪费资金的行为,因为存储硬盘的销售价格每年都在降低,可按照需求分年逐步增加数据硬盘。软件建设方面,尽可能统一协调各部门数据相关的软件系统的字段要求,同时在引进或设计档案管理软件时,尽可能达到数据兼容性好、数据接口完备的要求;对库存档案信息化加工要加大档案数字化扫描、对档案信息著录以及对档案网络化建设的力度;逐步推进档案信息化步入正轨,就要将档案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稳定的工作固定下来,作为对档案部门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篇(2)

1准确把握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科学内涵

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指在档案管理过程中,将档案资料通过加工处理,应用数字化原理和计算机网络,对档案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开发和利用,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其具有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处理一体化、信息利用共享化和信息服务社会化等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信息资源建设。检察档案信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之一,其开发和利用是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任务,是检察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所在。三是标准规范建设。四是应用体系建设。五是人才队伍建设。

2 深入剖析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是档案管理基础工作不牢。一方面,在硬件环境上,缺乏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工具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光盘刻录机、缩微设备、复印机以及光盘、磁盘等等,导致纸质档案的转换、加工处理、整理分析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快捷高效的信息化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在软件环境上,缺乏档案信息化管理各个环节的标准规范,如在把纸质的档案转换成电子文档这个阶段,缺乏详细统一的标准来要求什么样的纸质档案应该采用何种转换格式,导致相同类型的纸质档案经过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处理就有不同电子格式,增加了信息化管理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二是可用档案信息资源不多。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档案部门主要依靠归档制度来保证档案试实体的收集,始终未能摆脱“重藏轻用”的局面:即重视档案部门内部组织管理,轻视研究和预测检察机构及社会对馆藏信息的需求;重视馆藏服务方式,轻视深层次的信息服务;重视馆藏档案信息的政治性和保密性,轻视馆藏档案信息的社会性和文化性;重视以实体为中心的“保管模式”,忽视以信息整合为中心的“后保管模式”。

三是信息安全保密程度不高。在信息时代,由于网络等技术的应用,使得档案信息泄密的渠道和风险不断增加,除了常见的网络病毒、网络黑客对管理计算机的入侵,工作人员无意泄露等情况外,电磁泄露、剩磁泄露等威胁更是防不胜防。此外,由于信息化条件下档案信息与载体是可以相互分离的,泄密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几乎无法判断档案信息是否被非法复制,而且档案信息在泄露后可借助网络快速传播,很难实现泄密后的补救控制。

四是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强。受人员编制数量所限,一线业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有些检察机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只能由合同制临时工担任,而这些人员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业务知识相对比较欠缺,只能边干边学;受思想认识水平所限,有的档案人员认为档案管理工作是默默无闻的服务性工作,难以成就一番业绩,因而很多档案人员工作一两年就变动工作岗位,难以保持档案管理工作的梯次衔接,更难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开拓创新。

3 积极推进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探索实践

一是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破除认识误区,坚持以服务诉讼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档案利用需求与特点,结合本单位信息化工作发展水平来开展;坚持以服务社会为着眼点,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坚持以单位实际情况为落脚点,讲求实效,追求投资效益,做到建一个成一个,坚决杜绝搞形式主义。

二是建立机构,加强协调。必须通过设置高效率的工作机构,促使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协调有序开展,主要包括信息化建设的组织管理机构、网络系统的设计建造机构、网络信息管理服务机构等。其中,组织管理机构是建设的决策指挥者和组织实施者,是整个信息化建设的策动力;网络系统设计建造机构是具体负责档案信息网络的规划、技术设计和工程建造的机构;网络信息管理服务机构是档案信息网络的实际运作者,负责网络的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的组织、与更新。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篇(3)

1准确把握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科学内涵

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指在档案管理过程中,将档案资料通过加工处理,应用数字化原理和计算机网络,对档案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开发和利用,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其具有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处理一体化、信息利用共享化和信息服务社会化等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信息资源建设。检察档案信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之一,其开发和利用是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任务,是检察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所在。三是标准规范建设。四是应用体系建设。五是人才队伍建设。

2 深入剖析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是档案管理基础工作不牢。一方面,在硬件环境上,缺乏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工具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光盘刻录机、缩微设备、复印机以及光盘、磁盘等等,导致纸质档案的转换、加工处理、整理分析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快捷高效的信息化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在软件环境上,缺乏档案信息化管理各个环节的标准规范,如在把纸质的档案转换成电子文档这个阶段,缺乏详细统一的标准来要求什么样的纸质档案应该采用何种转换格式,导致相同类型的纸质档案经过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处理就有不同电子格式,增加了信息化管理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二是可用档案信息资源不多。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档案部门主要依靠归档制度来保证档案试实体的收集,始终未能摆脱“重藏轻用”的局面:即重视档案部门内部组织管理,轻视研究和预测检察机构及社会对馆藏信息的需求;重视馆藏服务方式,轻视深层次的信息服务;重视馆藏档案信息的政治性和保密性,轻视馆藏档案信息的社会性和文化性;重视以实体为中心的“保管模式”,忽视以信息整合为中心的“后保管模式”。

三是信息安全保密程度不高。在信息时代,由于网络等技术的应用,使得档案信息泄密的渠道和风险不断增加,除了常见的网络病毒、网络黑客对管理计算机的入侵,工作人员无意泄露等情况外,电磁泄露、剩磁泄露等威胁更是防不胜防。此外,由于信息化条件下档案信息与载体是可以相互分离的,泄密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几乎无法判断档案信息是否被非法复制,而且档案信息在泄露后可借助网络快速传播,很难实现泄密后的补救控制。 转贴于

四是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强。受人员编制数量所限,一线业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有些检察机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只能由合同制临时工担任,而这些人员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业务知识相对比较欠缺,只能边干边学;受思想认识水平所限,有的档案人员认为档案管理工作是默默无闻的服务性工作,难以成就一番业绩,因而很多档案人员工作一两年就变动工作岗位,难以保持档案管理工作的梯次衔接,更难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开拓创新。

3 积极推进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探索实践

一是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破除认识误区,坚持以服务诉讼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档案利用需求与特点,结合本单位信息化工作发展水平来开展;坚持以服务社会为着眼点,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坚持以单位实际情况为落脚点,讲求实效,追求投资效益,做到建一个成一个,坚决杜绝搞形式主义。

二是建立机构,加强协调。必须通过设置高效率的工作机构,促使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协调有序开展,主要包括信息化建设的组织管理机构、网络系统的设计建造机构、网络信息管理服务机构等。其中,组织管理机构是建设的决策指挥者和组织实施者,是整个信息化建设的策动力;网络系统设计建造机构是具体负责档案信息网络的规划、技术设计和工程建造的机构;网络信息管理服务机构是档案信息网络的实际运作者,负责网络的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的组织、与更新。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篇(4)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人民实际生活需求的提升,住宅楼工程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作为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住宅楼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为了能更好的适应当今建筑业的发展,使住宅楼工程验收成熟化、程序化,结合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实际,现将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总结如下,仅供以后承接类似工程的项目借鉴参考,由于经验尚浅,文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望大家多提意见和建议,以便于更好的相互交流学习共同提高。

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和检查验收内容

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2.1 桩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包括:

(1)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2)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

(4)桩基础检测报告。

2.2 地下结构验收

地下结构(含防水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主要检查:地下室防水、抗渗,基坑支护资料,钢筋检验报告和钢筋产品质量证明书,实体结构监督检测报告,检验批质量验收等。

2.3 主体结构验收

(1)主体结构验收前,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上向质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统一。

(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的蜂窝、麻面、烂根、孔洞等质量缺陷处应整改完成。

(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

(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应按要求悉数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检验、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

(6)主体分部工程监督抽查包括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2.4 建筑节能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主要包括墙体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和屋面节能工程,建筑节能验收主要验收以下内容:

(1)项目中已经有关各方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案。

(2)项目中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关于材料进场复验的检测报告和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实体现场检测的检测报告,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5 住宅分户验收

住宅分户验收包括:现场实测实量抽查房间地面平整度、墙面平整度、墙面垂直度,墙面阴阳角方正,是否存在空鼓或者裂缝现象,阳台、卫生间蓄水试验,铝合金门窗、栏杆安装是否符合要求,入户门把手、锁是否完好,外窗和墙体是否有渗水现象,栏杆高度和竖杆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分户验收合格标识是否张贴。

根据经验:分户验收过程中,质监站相关人员喜欢去屋面,挑屋面毛病,建议分户验收时,屋面全部整理到位。

2.6 档案预验收和最终验收

(1)、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书。

(2)、建设单位在工程档案通过了预验收,按照有关规定补齐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工程档案并完成了各专项(质量、消防、规划、环保等)验收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的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2.7 中间验收注意事项

注意:中间验收最大的难点就是各项第三方检测报告,此过程一定要注意多与检测机构和质监站的沟通,若为了能够检测的通过而采用非质监站指定的检测站的,一定要提前和质监站监督员多私下沟通,如若顺利,质监站监督员一般会先收资料(里面先不要放检测报告),最后在资料整改回复的情况下,将检测报告放进去,质监站领导一般不会看资料的整改,由监督员去复查即可。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注意事项:

3.1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其作用等同于规划、环保和消防等专项验收。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3.2 施工质量验收准备工作

(1)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2)质监机构应在受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7个工作日(大型、重点及工艺技术较复杂的工程为15个工作日)内抽查完毕,并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未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条件及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3)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质量验收手续。

(4)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6)建设单位在计划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日期7个工作日前将包括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3.3 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1)已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经质监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6)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情况;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电梯检查合格文件;

(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0)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1)消防验收合格证;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3.4 施工质量验收程序:

(1)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质量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管理资料;

(4)实地查、验工程施工质量;

(5)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在三天内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份。

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待建设各方协商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

4.1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备案机关及城建档案部门各持一份。

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

4.2 工程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注意:竣工验收前,一定多注意和档案馆沟通,因为档案验收合格证的获取是个耗时的过程,否则直接影响竣工验收,没有档案验收合格证,质监站验收组不会过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5.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及下列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10)、规划验收合格证;

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2)、环保验收文件;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14)、工程质量保修书;

15)、商品住宅的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①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②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③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2)备案机关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5.3 工程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篇(5)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公布了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其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共有11处“重要的”和“一般的”(文件材料)字眼。如何区分这11处“重要的”和“一般的”(文件材料),是归档文件整理当中非常棘手的一个实际问题。笔者不揣浅陋,谈点个人认识。

1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7条,将“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30年保管。而《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豫档文〔2007〕23号,以下简称《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上级机关、上级领导的行政级别和检查、视察事由的重要程度。一般来说,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可定为永久保管;省部级以下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一般的”,可定为30年保管。另外,还可以从文件材料的类型上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一般来说,“重要的”包括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视察的照片、题词、讲话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包括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出访通知、日程安排、接待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以及本地区、本机关的汇报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在实际执行这一条款时,不能仅凭上级机关、上级领导的行政级别就盲目下结论确定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要考虑上级机关、上级领导的行政级别,又要考虑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事由的重要程度,然后再具体确定归档文件材料定为永久保管还是30年保管。例如,市委书记到市档案馆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解决了市档案馆新建问题,这一问题对本地区讲是重要的,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可定为永久保管;同样,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形成的个别相对不太重要的文件材料,也可定为30年保管。

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2款,将“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和“一般业务问题的”两种情况,“重要业务问题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业务问题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业务问题的”还是“一般业务问题的”,关键在于业务内容的重要程度。一般来说,内容涉及法规政策性和重大业务建设的,应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内容涉及基础性、技术性的,应视为“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例如:市档案局向省档案局请示关于能否开放馆藏档案的问题,属于档案开放鉴定业务,既敏感又复杂,在档案工作环节中地位比较重要,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市档案局关于开放档案问题的请示与省档案局的批复,对市档案局而言,就属本机关重要业务问题,可定为永久保管。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在一个机关什么是重要业务问题、什么是一般业务问题,是很复杂的,也是很不好区分的,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3款,将“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和“一般业务问题的”两种情况,“重要业务问题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业务问题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业务问题的”还是“一般业务问题的”,关键也在于业务内容的重要程度。前面“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已作分析,这里不再赘述。例如前面提及的“市档案局关于开放档案问题的请示与省档案局的批复”,对省档案局而言,亦属本机关重要业务问题,可定为永久保管。又如市直某单位向市档案局发出了关于档案库房能否建在地下室的函,类似请示、咨询性质,这类问题是档案保护业务中的基本问题,属一般技术性问题。因此,其来函与市档案局复函,对市档案局而言,均属一般业务问题,可定为30年保管。

4 本机关为主办的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5款第1项,将“本机关为主办的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和“一般业务问题的”两种情况,“重要业务问题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业务问题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业务问题的”还是“一般业务问题的”,关键也在于业务内容的重要程度。前面“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已作分析,这里不再赘述。譬如:某市档案局、工商联、工商局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出台的《关于扶持和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对全市民营企业档案业务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应该看成是重要业务文件,属于“重要业务问题的”,作为主办机关,市档案局归档时可定为永久保管;再如:某市档案局、教育局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出台的《关于对全市教育系统档案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应该看成是一般业务文件,属于“一般业务问题的”,作为主办机关,市档案局归档时可定为30年保管。

5 本机关为协办的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5款第2项,将“本机关为协办的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分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和“一般业务问题的”两种情况,“重要业务问题的”定为30年保管,“一般业务问题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业务问题的”还是“一般业务问题的”,关键也在于业务内容的重要程度。前面“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已作分析,这里不再赘述。譬如:前面提到的某市档案局、工商联、工商局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出台的《关于扶持和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属于“重要业务问题的”,作为协办机关,市工商联、工商局归档时可定为30年保管;再如:前面提到的某市档案局、教育局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出台的《关于对全市教育系统档案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属于“一般业务问题的”,作为协办机关,市教育局归档时可定为10年保管。

6 本机关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7款第5项,将“本机关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对行政处罚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区分其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来说,“警告”和“罚款”两类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其他五类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笔者认为,对行政处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区分其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行政处分的种类。一般来说, “警告”类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其他五类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

行政复议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笔者认为区分其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所受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来说,“警告”和“罚款”两类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其他五类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

国家赔偿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笔者认为一般来说都属“重要的”,可定为永久保管;个别相对不太重要的也可定为30年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对当事者造成了损害,这种违法行为导致国家赔偿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都比较重要。

7 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9条第11款,将“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30年保管。而《豫档23号文》将“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五)。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案件违规违纪的程度,即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一般来说,“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类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30年保管;其他三类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

如果调查结论是查无实据,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可定为30年甚至10年保管。

此外,机关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综合性工作报告,可定为永久保管,年度以下的可定为30年甚至10年保管。

8 本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10条第2款,将“本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其事由重要程度、涉及资金多少和有效时限。一般来说,事由重要、金额较大、有效时限较长的,应视为“重要的”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如某机关盖大楼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事由重要、金额较大、有效时限较长,属重要合同,可定为永久保管;事由次要、金额较小、有效时限较短的,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可定为10年保管,如机关与某苗圃单位签订“五一”、“国庆”等长假期间供花合同,事由一般、金额较小、有效时限较短,属一般性合同,可定为10年保管。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判断一个机关与某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要因事而异、因量而异,不可一概而论。

9 本机关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10条第3款,将“本机关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30年保管,“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接待对象的级别。一般来说,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视察工作或进行调研形成的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可定为30年保管;接待省部级以下领导视察工作或进行调研形成的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属于“一般的”,可定为10年保管。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虽然接待对象的级别是区分接待工作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主要因素,但还要与接待事由的重要程度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比如人大代表团组、政协委员团组对某机关进行视察、检查,属于重要活动,相关接待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也就相对重要了,可定为30年保管。而兄弟单位对口接待过程中形成的接待计划、安排、方案等文件材料应属一般性的,可定为10年保管。

10 本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表》第10条第6款,将“本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重要的”定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定为10年保管。

笔者认为,区分此类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关键在于国有资产的规模、数量及价值大小。一般来说,规模、数量及价值较大的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可定为永久保管,如机关房产、机动车等国有资产价值相对大、使用寿命周期比较长,其国有财产文件材料,可定为永久保管;规模、数量及价值较小的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材料,属于“一般的”,可定为10年保管,如机关办公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价值相对不高,使用寿命周期相对较短,其国有财产文件材料,可定为10年保管。

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篇(6)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认识

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是我局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资料、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综合、全面地反映我局创建文明单位过程中的主要成绩、经验等情况的重要文献资料。加强文明单位创建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是精神文明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仅有利于反映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果,更有利于经验总结、进一步提升促进创建工作。

为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工作的领导,区局创建文明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专门成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以及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任组员,具体负责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的制订、资料鉴定等工作。

二、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的种类

根据我局文明单位建设的实际要求,创建档案分为三大类:

(一)文字资料。文字资料可分:思想建设类;工作成绩类;环境卫生类;道德风尚类;文化教育类;荣誉类;创建活动类等。

(二)图片资料。主要包括我局获得的荣誉标志、组织开展的各类具有余杭国税特色的重大活动照片,用影集或专门图片栏、档案册分类存贮,并配备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音像资料。是指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信息资料,通过录音、摄像的形式记录下来的载体,这类资料较文字、图片更为直观、生动形象、感染力强,更能准确地反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原貌。

三、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内容收集及具体归档范围

(一)思想建设类。

1.省、市、区(含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文件(通知、信息、简报),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文明单位评比通知,申报文明单位事迹材料,上级审批表、表彰决定。

2.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长期规范(目标)、年度三个文明建设计划(要点),创建文明单位规划(目标)、相应考核办法(措施)和文明创建方案,实施过程中检查考核记录资料,半年和全年三个文明建设工作总结,单位在三个文明建设中获得上级奖励的证件、证书资料。

3.组织机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文件,责任分工及工作人员名单。

4.班子建设:理论学习、政治教育、党建工作计划、学习教育内容资料、党委中心组学习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党支部“”资料、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论文、学习心得体会等。

5.党风廉政建设:中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条规、工作计划(措施)、责任制度、检查情况通报,有关事迹材料、经验交流、表彰决定等材料。(责任单位:监察室)

6.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计划、工作责任制度(网络表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反映、经验材料、论文汇编、学习英模活动资料、申报先进(个人)表格,表彰决定等。

(二)工作成绩类。

1.工作目标:年度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计划(目标)文件。

2.制度建设: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各类岗位(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3.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分析通报、工作报表等。

4.行政工作管理:局务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工作质量检验记录、行政效能检查记录等。(责任单位:办公室、监察室)

5.职工福利事业、后勤保障工作资料、办实事情况反馈等。(责任单位:办公室)

(三)环境卫生类。

1.环境建设:创“三优”(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工作计划,绿化、美化、亮化情况,“门前三包”制度,卫生责任区制度,卫生工作制度。

2.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省、市、区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文件、单位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各项指标达标情况、除害灭病工作达标情况、检查评比记录和工作总结等。

3.环境保护:市、区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文件、单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情况、环境保护工作资料、获得上级表彰证件和证书、工作总结等。(责任单位:办公室)

(四)道德风尚类。

1.社会公德建设:市民守则、“六不”行为规范文件、单位开展教育和实践活动工作计划、开展活动情况反映、培训人员情况、教育材料、考试成绩表、表彰决定和工作总结等。(责任单位:人教科)

2.职业道德建设:职业道德教育规划、干部职工岗位培训情况、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制度、岗位规范、教育成绩表、社会监督情况反映材料和工作总结。(责任单位:人教科)

3.主旋律(三爱、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教育计划、开展教育活动情况反映、(三爱、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先进事迹材料和工作总结。(责任单位:人教科)

4.干群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管理规定、民调工作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办公室、监察室)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教育规划、考核考试成绩表、工作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要点)、责任书、规章制度(措施)、工作网络图表、检查考核记录资料、工作总结;禁“黄、赌、毒”工作情况、目标管理措施、情况反映和工作总结材料。(责任单位:办公室、人教科)

6.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妇委会)

(五)教育培训类。

1.人力资源管理目标与规范:工作规划、人员结构统计表、有关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

2.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规划;学历教育、职称(技术资格)教育、专门业务培训情况;学习成果反映、奖励规定、活动记录和工作总结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

3.文体活动:文体活动组织机构、工作安排、投资计划、文体器材统计表、国税文化活动资料,体育(竞技)比赛活动资料、文体活动总结。(责任单位:工会、团委、妇委会)

(六)其它创建类。

1.齐抓共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情况反映。(责任单位:工会、团委、妇委会)

2.参与共建工作:文明单位结对共建、文明社区共建、军民共建等活动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办公室)

(七)荣誉类。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篇(7)

一、纪检监察档案的概念和范围

纪检监察档案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本机关的会议、审查、审理、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方面的材料。其范围可分为案件档案、文书档案、巡视巡察档案、档案、人事档案、廉政档案等。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篇(8)

(一)将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拟订全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城乡规划监察及拟订城乡规划具体政策等职责划入规划局。

(二)将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全城镇体系规划、乡镇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职责划入规划局。

(三)将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设计等职责划入规划局。

(四)将国土资源局承担测绘(勘察)行业管理职责划入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测绘(勘察)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测绘(勘察)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规程、办法,研究制定全城乡规划、测绘管理、工程管理的具体政策、技术标准、规程、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乡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城乡发展规划、域城镇体系规划、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协调编制各专项规划;负责审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负责指导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会同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拟订城规划区内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域内重大基础设施选址;负责核发城规划区内和域重点发展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审定规划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工作。

(四)负责城规划区内和域重点发展区域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督检查;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案件;负责监督检查域规划执行情况。

(五)负责全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等行业管理及勘察、测绘项目的登记管理;负责勘察、测绘产品审查验收;负责全勘察、测绘场、测量标志等管理。

(六)负责全规划设计和测绘(勘察)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行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利用;负责全城乡各类规划、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七)承办政府和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规划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信息、文字综合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安全、保卫、保密、会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事劳资、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二)财务科

负责拟订局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各项专项资金使用及预算审核工作;配合各部门筹措、筹集各专项资金。

(三)规划编制管理科

组织编制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审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指导编制镇、乡及村庄的规划及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的公告、公布及组织听证、评审等工作;负责拟订城规划区内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等工作;负责出具城规划区内土地出让条件等工作。

(四)建筑规划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规划区内建筑工程项目选址,审查建筑工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负责城规划区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城规划区内建筑立面、色彩、围墙、大门等内容的规划管理及审批;负责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工程审批;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五)政规划管理科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篇(9)

三、协助院领导处理和解决好工作已经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搞好对内、对外协调工作,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

四、负责起草本院的办公室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通报等,审核以本院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材料,负责处理检察信息,办好《检察简报》和《情况反映》。

五、负责以本院名义召开、应由办公室负责的会议的通知、筹备和组织工作,检查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负责上级党委和人大通过的,应由本院办理的各种决议、决定的催办工作和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及本院领导批办件的催办查办工作,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七、负责上级检察机关和各级人大交办的督查案件工作,要做好督查案件的登记、呈报领导签批、分发、催办、审查、反馈。

八、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联络人民监督员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综合治理等政法联络工作。

十一、经常与市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持联系,负责人大代表来院视察工作的组织安排及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的调研工作,做好各类调研稿件的审查、统计,督促全院调研任务的完成。

十三、贯彻国务院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搞好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院的统计工作,经常督促检查,保证准确无误,对上报市院的检察统计报表负责审查,及时报送。定期编写统计分析,办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五、负责本院各种文字材料、各种案卷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等工作,负责指导各科的档案工作,保持档案工作先进水平,使档案为检察工作服务。

十六、负责本院的保密工作,监督保密规定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干警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七、负责文印、通信和本院印章、机要信件的管理、使用及文件传阅、报刊的征订分发工作。

十八、负责机关日常值班和接待工作。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篇(10)

第三条医学科学技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医学科学研究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是深入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医学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是卫生部门科研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医学科研技术部门,都应加强领导,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科研管理、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工作之中。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四条医学科学研究档案

1.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课题研究计划任务书、说明书、选题报告、工作方案。

2.领导部门的有关指示、专家的建议、协作的协议书、合同等。

3.科研论文、专著原稿、研究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年终总结报告、最后总结报告、成果鉴定书、推广使用报告、成果奖励文件、发明申请书、发明评议书、发明证书、发明奖励及研究项目的修订或撤销等文件。

4.调查和考察报告,实验、分析、试制、测试、观测的各种原始记录和数据、或经过整理的计算数据、配方等。

5.各种稀有实物、标本、样品等分别编号登记,在科室指定专人保管。

6.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图表、幻灯片、录相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坐标图等。

7.对外科技合作协议书,批准文件,科技合作报告、方案等。

第五条防病治病技术档案

1.各种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流行调查报告、防治方案、规划、总结、监测点防治点记录数据等有关材料。

2.疫情报表和统计材料。

3.计划免疫和新药临床的效果观察记录等材料。

4.住院及门诊病例的分析统计、医疗质量统计。

5.特殊病例的临床观察记录、治疗经过、病例分析、治疗经验总结,疑难死亡的病历讨论等。

6.医疗、护理等技术工作的发明、创造、革新材料及数据成果。

7.血站的科研成果、科技文件材料和数据等。

8.名老中医、教授及专家的学术经验、专著和医案、医话原稿。名老中药师的中药专著原稿,炮制技术材料。

9.婴幼儿健康检查、生长发育和调查分析总结。

10.妇女保健和疾病防治的专题材料,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妇女"四期"劳动保护等材料。

11.住院及门诊病历、X光照片、病理室标本、心脑电图室各种生化检查的登记图表等,仍在原产生单位保管。这些档案均属科技档案,其借阅、转移、销毁均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教学科技档案

1.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2.本单位自编或受委托编写修订的各种教材;水平较高的讲义、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等。

3.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案的执行记录,教学日历的编制。

4.研究生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答辩记录,报告、批复的有关文件。

5.干部进修教育、函授教育的有关规定、计划等。

第七条卫生监督和卫生管理技术档案

1.电离辐射损伤的治疗、防护、环境放射性卫生监测和剂量、电离辐射远后期效应材料。

2.核武器损伤规律、治疗、防护、监测及卫生组织措施的实验材料。

3.职业病危害的现场调查、现场测定及评价劳动条件的材料,职业病防治调查、急慢性职业中毒报告等有关材料。

4.自然环境与人体健康关系的调查研究,生活饮用水源的监测资料、工业废气、废水、废渣及生活废弃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材料,重大环境治理方案的技术指导材料、审查意见书等。

5.食品卫生标准、规划、技术报告、审核意见书;重大食品污染、中毒事件的有关材料。

6.卫生标准研究的材料。

第八条药品、生物制品的生产及鉴定技术档案:

1.产品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产品试制说明书、实验设计、实验数据、现场考核及临床试验观察记录,协作合同及完成情况报告等。

2.生产及技术检定的记录。

3.产品质量及经济技术指标完成统计及说明。

4.上级部门对产品生产、抽查及检定工作的批复、审定文件。

5.生产检定规程、细则、生产工艺、产品目录、说明、规格及使用方法的有关材料。

6.生产及检定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有关资料。

7.生产及检定工作管理办法,定额指标及责任制等有关材料。

8.动物的药理、毒理、免疫实验和效果观察及临床药理、临床试验等有关材料。

9.产品改进及合理化建议、重大事故的调查和总结等有关材料。

10.国外厂商申请的新药临床试验的来函、批准文件,临床试验研究的全部材料。

第九条仪器设备档案

1.订购仪器设备的合同、协议书、以及图纸、说明书、操作规程、合格证书、装箱单等。

2.安装、调试及验收记录、报告。

3.运行使用过程中取得的实效记录,大、中修记录,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等。

4.仪器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报告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批件。

第十条基建工程技术档案

1.计划任务书、合同、协议书、证明书及批准文件等。

2.选址报告、工程、水文、气象、地质等基础材料。

3.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安装图纸、说明书及设计修改变更材料。

4.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5.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6.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其它技术档案

1.出国考察及出国进修人员的工作报告、论文等。

2.由本部门提供的开展学术交流的有关材料。

3.医疗事故、技术事故的调查、分析、鉴定及处理意见。

4.本单位编辑出版的科技出版物及原稿。

5.国外专家来我国访问、讲学和短期工作等材料。

第三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立卷和归档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下达科技任务时,应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列入科技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作为考核、晋升、晋级标准的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凡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由各基层业务研究室、组的领导人负责监督检查,由科研课题或技术项目执行人负责立卷及时归档。科研或技术工作完成一个阶段或任务结束时,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要检查科技文件材料形成、整理和归档的质量。检查验收时要有科技档案部门派人参加,并履行签字手续。文件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档案部门人员可不参加验收签字,直到材料完整又符合质量要求时方可接收并补办签字手续。

第十四条科技文件材料整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循科技档案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客观地反映科研技术活动的真实情况,加工整理,组成一个或若干个保管单位。

第十五条各单位由于科研任务协作关系所形成的档案,一律由承办单位负责保管,协作单位如有需要可复制保存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部分材料。

第十六条为了便于科技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各单位可按照科研技术工作需要,规定科学研究报告、表册、记录等用纸的规格。原始记录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表册化。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字迹应清楚端正,记录本应事先编好页码,记录不当的废页,可保留本内,不要撕去。

第十七条科技文件材料应按顺序编写张号,按附表一填写卷内目录,按附表二填写卷末备考表。每一专题案卷的卷首,可由有关人员按附表三填写归档说明。

第十八条科技文件材料一般用线装订。案卷厚度以200张为宜。案卷内页如遇未留装订边或装订边上有领导指示的,应贴补加宽,保留指示字迹。破损的重要科技文件材料及领导重要指示条子都要裱糊成张装订归档;科技文件材料如大于卷皮的,可按规定折叠,保持整齐。

不能装订的科技文件材料,可放入档案盒或档案袋内归档保存。图纸、照片的立卷,应收集成套,保持完整。

第十九条案卷封面的各项内容应按附表四认真填写。案卷标题应确切反映案卷的主要内容,文字要简明,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书写。

第二十条根据案卷内容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保管期限及机密等级。保管期限一般分永久、长期(十五--五十年)、短期(十五年左右)。密级的确定,可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归档的案卷,应填写"案卷移交目录"(式样见附表五)一式两份,经清点签字后,一份交档案管理部门,一份由移交单位保存备查。

第四章科技档案管理体制及干部配备

第二十二条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按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部各直属单位可设立档案工作机构,同时兼管文书档案。基层科研管理部门不设立档案管理机构的,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兼管科技及文书档案。

各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抓科技档案工作,定期督促检查。

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本部门的科技档案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卫生部直属单位的科技档案业务工作受卫生部领导,同时接受当地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科技档案管理干部,应当具备政治上可靠、熟悉档案业务和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条件。

科技档案的管理干部,属科学技术人员,其业务能力的考核、晋级、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科技档案人员的工作安排要相对稳定,以利熟悉业务,积累经验,开展工作。

第五章科技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应对科技档案进行登记、编目、统计、分类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绝密级的科技档案应单独登记,专柜保存。

第二十六条科技档案部门应督促和协助本单位的有关部门,按立卷要求正确整理科技文件材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科技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熟悉科技档案的库存情况,经常了解科研技术部门的需要,编制必要的卡片、目录、索引等工具及参考资料,提供利用。

第二十八条借阅科技档案要根据档案的机密等级,履行不同的批准手续。借阅人员,应爱护档案,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涂改、翻印、抄录、拆散及转借。

第二十九条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科技档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技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是科技领导干部或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鉴定小组的任务是:对尚未划定保管期限的案卷确定保管期限;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案卷重新分期,对失去保存价值的科技档案剔除造册。

第三十条凡需销毁的科技档案,应将清册报经主管科技档案的领导同志审核批准,同时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和有业务领导关系的当地档案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和监销,销毁人和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在安排基建任务时,必须考虑存放科技档案的库房,并考虑库房应该是门窗坚固、保持通风,并有必要的防火、防晒、防潮、防虫、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二条为了保证科技档案的完整和准确,科技档案部门应对已归档的科技档案文件材料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补办。如科技档案已经作废或停止使用,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通知科技档案部门予以注明。

第三十三条科技单位撤销或变动时,其档案应根据新的工作需要和保持科技档案完整的原则,办理移交,同时报告上一级主管单位和当地档案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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