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申请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49:38

退税申请报告

退税申请报告篇(1)

为了满足客户要求,收回资金,我公司在3月份按客户要求重新开出该项产品增值税发票,已上缴经开区国税局增值税,使本项业务发生重复缴税现象。

由于贵阳经开区国税局在2014年4月18日已给我公司下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将本公司营业税转为“营改增”增值税征收,故本公司今后将不再产业营业税种。

因此特向贵局申请退回已缴纳该笔业务的2965元营业税。其它附加税种共计415.1元在后期税收业务中抵扣。

敬请贵局解决支持并批准为盼!

申请公司:

申请日期:

地税申请退税程序

(一)审批范围

1.各区地方税务局(包括蛇口地方税务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各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过失造成的误征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下同)汇算清缴退税;

(5)委托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度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的各项税款的退税;

(6)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2.稽查局(包括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稽查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5)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政策性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纳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批准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文的原件、复印件或批准申请人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款批复的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底(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报关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应退税的,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时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如下有关文书资料到本税务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申请办理退税。

纳税人应向税收宣传窗口提供的有关文书资料:

1.《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退税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五)误征退税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六)纳税人因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科目税率错误等失误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七)委托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的各项税款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八)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纳税人应向稽查局文书受理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的书面申请及《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增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3.国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关于增资或新办企业的批准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5.企业董事会关于股利再投资或新办企业的决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

6.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凭证;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8.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银行存款汇总表;或被投资企业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汇总表及投资款项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

9.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间各年度的会计师审计报告;

10.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检查结论书)或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1.注册会计师关于被投资企业增(投)资的验资报告;

12.申请全额退税的企业,需提供被投资企业获取的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批文;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具申请人公章及经办人签字的申请,文书受理窗口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将填开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及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填制《再投资退税资料收集清单》,连同受理的其他资料移交审核人员。

退税申请报告篇(2)

___________原因不能按期申报退税,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xx]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68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申报,请予批准。

附:出口退税延期申报明细表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主管退税机关填列

经办人意见:

( )不同意。

( )同意延期

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申报。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退税申请报告篇(3)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相关规定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

1.出口企业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注销,外汇管理局将统一登报申明作废,费用由丢失核销单者负担。

2.出口企业报关后将核销单遗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然后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出口企业对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遗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必须凭主管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二)补办程序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向主管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出口企业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补办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链接:出口商品退运如何补税

(一)税法规定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从简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在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出口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无须补缴税款。

(二)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退税申请报告篇(4)

47号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13号公告同时废止。

47号公告规范的纳税人及服务

4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47号公告对13号公告进行了补充,将港澳台运输服务和承租方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的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增加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根据47号公告,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不包括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不包括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不包括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7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

47号公告修改、补充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补充了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办法的概念和计算公式,具体规定见表1。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电子数据,以及47号公告规定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必须是按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之一。

(二)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根据47号公告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原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需进行变更的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先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增值税退(免)税申报及税务机关的审核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三)47号公告规定了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退(免)税申报时应提供的具体资料要求。

1.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与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相关原始凭证。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

(3)填列外购对应的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相关原始凭证。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申报后,应在47号公告规定的相关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行增值税专业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对进项构成中属于服务的进项有疑问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

(五)47号公告取消了13号公告中关于新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退税审核期6个月内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于第7个月起办理退库的规定。

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7号公告补充了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备案手续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二、国有保险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股权,经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见,能够明确区分保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监管部门意见同时抄送社保基金会。对于国有保险公司以资本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或其控股的金融企业发行上市,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三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国有股转持事项:

(一)金融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资金来源结构、持有人名单及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等。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上报财政部,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被投资企业股东中有多个金融企业的,由持股比例最高的金融企业牵头上报。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对提出申请的金融企业出具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

(三)金融企业将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提交拟上市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由拟上市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的程序,向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股转持范围界定工作,并批复国有股转持方案。该批复作为有关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将本通知转发各地方金融企业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财金[2013]78号:2013年8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税[2013]57号:2013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一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问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力、王里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各项资料。

退税申请报告篇(5)

一、年度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包括采取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申报期为*5月31日前。

2.定额征收企业不需进行年度申报。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税款补、抵、退手续。

(二)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共1张主表13张附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已取消使用,无论是否发生该业务,均不需要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纳税人所报送的附表略有不同。其中,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十四(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附表一(3)、附表二(3),其他附表相同。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报送各类收支与节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发生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不含“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3.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3)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4.如有退税或抵缴税款情况的,请于年度申报时一并提出退税或抵税申请。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通过互联网登陆*地税局(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网上办税大厅,按提示步骤进行申报。目前,我局正在大力推广应用网上申报,如您有意向使用该方式申报,可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并参加培训。

2.上门申报

今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填报的内容多,逻辑关系复杂,为方便纳税人填报,我们专门设计了申报表的电子表格,您可以登陆*地税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分局征收大厅索取。建议您上门申报时尽量提交电子表格,一方面可以避免填报错误,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您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

(四)其他需要注意问题

1.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率为33%、18%、27%。

2.房地产企业实行为查账征收,为促进房地产企业完善会计核算,要求房地产企业年度申报时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

二、有关审批(备案)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

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如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未经申请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主要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规定如下:

(一)需审批的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证书或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财产损失

1.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对于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对于不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于年度申报时集中一次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类财产损失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请查阅《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四)工效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将批准文件及说明工效挂钩工资情况的书面报告(需说明工资提取、使用、节余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为正确评估纳税人账册设置及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于每年年初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人应如实地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征收方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确定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

(六)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纳税人可委托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地税局网站公布)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不予接收。

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好《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回执),于*3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一并提出申请。回执可到主管地税分局索取或到*地税局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四、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退税申请报告篇(6)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于20**年9月30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福利企业资格。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取得福利企业资格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据实退、减资格认定期间的应退、应减税款。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各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残疾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庇护工厂等集中使用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管理。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

(一)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需提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安置“六残”人员比例及人数,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金额等)。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营业税减征优惠政策的,还应报送本月的残疾人职工名册、工种安排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报送残疾职工工资表,如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还应报送增值税退税或者营业税减征批文。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受理企业减免税申请,并就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并于受理申请次日将相关纸质资料传递至管理部门。

(三)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应当进行书面审核。国税机关应先由税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然后传递至税种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依法准予退税、减税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纳税人;依法不予退税、减税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三、关于部门协作机制

退税申请报告篇(7)

市政府搬迁原市公安局办公楼内,此楼设计为坐西朝东,市科技局6间办公室全部为阳面,现正是高温季节,办公室内温度太高,给我局工作带来许多不便,现申请购买空调扇6台(型号为万家乐0、1),经费由市科技局自筹,请予以批示为盼。

此报告妥否,请批示。

申请方: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0xx申请报告通用模板二:地税退税申请报告书

地税局领导:

20xx年1月31日,我公司会计给客户开出一张地税技术服务发票,开票金额59300元,共交贵局税费合计3380、1元(其中营业税2965元,城市建设税207、55元,教育费附加88、95元,营业税附征59、3元,其它专项59、3元),发票开出后,客户根据合同要求坚决不同意接收按地税技术服务开出的发票,要求我公司按国税产品销售类普通“增zhí shuì”发票开出。。

为了满足客户要求,收回资金,我公司在3月份按客户要求重新开出该项产品增zhí shuì发票,已上缴经开区国税局增zhí shuì,使本项业务发生重复缴税现象。

由于贵阳经开区国税局在20xx年4月18日已给我公司下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将本公司营业税转为“营改增”增zhí shuì征收,故本公司今后将不再产业营业税种。

因此特向贵局申请退回已缴纳该笔业务的2965元营业税。其它附加税种共计415、1元在后期税收业务中抵扣。

敬请贵局解决支持并批准为盼!

申请公司:xxxx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0xx申请报告通用模板三:停薪留职申请报告

xx(单位)领导:

本人系xx(单位)xx(岗位)员工,于xx年x月x日进入xx岗位,现因(企业经济效益差,企业富余人员太多,身体较差,等等),按xx文件的规定,为自找职业解决生活出路问题(等等),决定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限为年,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停薪留职期间的其它事项,按停薪留职协议履行。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此致

退税申请报告篇(8)

1、可以退运到其他国家。2、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当事人可直接到机场海关通关科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现场关员会指导当事人完成相关手续。

02

我司与智利有一项合作工程,需运输一批钻机等旧物资到智利使用,工期一年左右,完成后再运回国内。请问该使用何种报关方式?ATA单证是否合适? ATA单证合适期限为6个月,如何再续签?

1、贸易方式建议考虑“暂时进出口”。2、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建议办理之前应查询清楚。3、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此外,ATA单证册的申请、续签不属于海关业务管理范畴,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03

我司有一批保税料件办理内销补税,其中有税号为73181500的螺丝,现有以下问题: 1、是否需要提供螺丝生产厂家的原产地证明?否则需征收反倾销税。 2、螺丝的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3、反倾销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是不是:完税价格(即申报货值)×反倾销税率 ?

1、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第87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凡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海关按照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见公告附件1。2、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为16.8%-24.6%。3、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04

现我司有一票租赁货物要退运,品名是电影带。原进口申报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但现在该票货物已经超出一年,但我司跟外商已经签好了延期协议。请问报关出口时需要什么单证?贸易方式是不是按退运货物来报?还要不要补办超期的进口征税手续?

1、根据海关相关规定,“租赁期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口货物期满复运出境的,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2、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除按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5

海关总署令168号文(原113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原则”。同时,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点指出,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还须符合“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这两份文件关于料件串换的规定有重合的地方,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应如何理解?

1、这两份文件现同时生效。2、在关于料件串换上,“经海关核准,限同一企业,限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且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是两份文件共有的规定。不同的是,113号令规定还需符合“不牟利”原则,而9号公告则有详细规定,二者虽表述不同,但并无冲突。

所谓“不牟利”主要是指在料件串换过程中不能赚取差价,具体是在品质上不能通过以次充好、采取替换品赚取差价利润或者通过串换的方式逃避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而9号公告中强调的 “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主要是因为税费差额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是保税料件与国产料件的主要差异。商品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和关税,国产料件本身在购买过程中同样支付了17%的增值税,与进口料件相比不存在增值税率的差异,如果关税税率为0,那么关税差额也为0。同时,如果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那么保税料件不存在进口限制条件。只有如此,该料件在串换时才会属于“不牟利”的行为。

06

我司于2009年12月底通过天津海关出口印度尼西亚镍丝一批,2010年2月客人收到货后,对其中表面有爆皮及划痕的一卷要求换货,请问该如何办理货物的进口及复出口?

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对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经海关确认,不征收进口税。申报此类货物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退运进境货物的书面申请,申请书中要具体写明退运理由;2、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复印件),以及随附的原出口合同、发票、运单或者装箱清单等;3、买卖双方退货协议、往来函电等;4、海关已签发退税报关单的,应提供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5、国外或国内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货物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鉴定检验证明书。

07

我司的境外客户向境内企业A购买一批货物,并将货物存放在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内的某一仓库。现计划将该货物转卖给另一家境外公司B,但存放地点、委托仓储公司都不变更,最终境外公司B会将货物卖给境内企业C,即出口转内销。请问:上述的境外客户与另一家境外公司B的货权买卖需要向海关申报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资料?向哪个部门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第三十六条“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上述货权若发生流转,企业应提供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货物转让合同、仓储协议向广州保税区海关保税监管科进行报备。

08

我司计划从泰国进口一批鲜花,为保证该批鲜花存放时间长,我司要求泰国供货方对鲜花进行包装时,每枝鲜花均在枝末端加装一个营养瓶(内装有3-5毫升营养液)。请问我司在进口鲜花报关时,是将营养液作为货物还是作为包装物报关?

对于仅用于鲜花进出口保鲜的营养液可以作为随附包装,不必单独作为货物申报。但超过鲜花保鲜所必需的营养液用量的,应单独申报。

09

我司生产精密汽车用ABS配件,需要一种塑料箱子作为包装材料(主要是避免冲击、抗压),在塑料箱子外面再套上纸箱。这种塑料箱子可重复利用,基本就是周转箱的作用。该塑料箱可以进口,也可国内采购。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备案为包装塑料箱,作为料件保税进口、出口?

根据有关规定,“可循环使用容器是指用来包装或装载物品的可重复使用的贮存器(如箱、罐、坛),不包括集装箱及成形或柔软不成形的包覆材料”,上述塑料箱基本符合该定义,属于可循环利用的容器。一般情况下,海关对可循环利用的容器按照暂时进出口货物管理。如果是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建议你司在合同备案时就上述货物能否作为保税货物进出口问题与当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接洽。

10

退税申请报告篇(9)

11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自11号公告施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退(免)税

106文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1号公告明确了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才能享受增值税退(免)税。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1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根据106号文,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1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补充说明了以下内容: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铁路运输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4.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如果按规定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主体应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从事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航天运输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航天运输服务企业完成航天运输服务里程碑事件后,依据取得相应的收款凭证确认的收入。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以期租、湿租等方式租赁交通工具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协议或复印件。

11号公告还明确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租方,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可不提供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11号公告明确了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2.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填列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2)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4)11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即与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相同。

3.11号公告补充了对于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的内容及处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申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退税申请报告篇(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算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退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办理免抵退税的程序

一是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并提供以下资料:(1)银行开户许可证;(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如果在认定之前发生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及时补办出口退(免)税认定,再按相关规定申报免抵退税。二是免抵退税申报。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并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三是免抵退税申报资料。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按不同服务项目分别提供资料。

不予办理免抵退税的范围

一是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同时,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业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二是新办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办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放宽外贸企业免退税相关业务

调整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审批时限。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1号公告)明确,对外贸企业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时限进行调整,由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的,自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开具《证明》,调整为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放开了外贸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按原规定开具《证明》的时限。

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公告)明确,自2012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相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明确划分了四类特殊情况的范围。

规定四类允许抵扣进项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范围

22公告在原丢失增值票专用发票及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础上,将稽核比对异常和逾期认证增值专用发票两类情况并入特殊问题处理的范围进行明确,即发生以上四类情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并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规定的,在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经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比对稽核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无误后,可以作为合法凭证办理出口退税。

四类特殊情况申报出口退税的办理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分为四类情况:

丢失增值票专用发票 22公告重申,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已丢失抵扣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认证相符后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应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申报出口退税。需注意,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发票,外贸企业应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再申报出口退税。二是丢失抵扣联的,只凭发票联复印件就可以申报出口退税。需注意,丢失前未认证的,应先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凭发票联复印件申报出口退税。

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2公告重申,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如果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合法凭证申报出口退税。

稽核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 22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可以作为有效凭证进行申报。即经区县主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审核检查结果因属于“企业操作问题”和“税务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符合税法规定抵扣条件的,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可以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逾期认证增值专用发票 22公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公告)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50公告规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六种范围内的,如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发票而不能实现抵扣的,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以作为允许抵扣的凭证。而22公告针对50号公告逾期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适当放宽了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对逾期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50号公告允许抵扣的规定,可以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凭证。如果原件丢失的,也可以凭复印件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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