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7 14:56:29

会见申请书

会见申请书篇(1)

2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送审

准备好申请文件后,可以将文件面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或者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此外还可以当面交送至各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的受理窗口或邮寄至各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提交申请文件时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可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申请指南[4]。此外,还有电子申请方式。

3专利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文件后,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即检查申请表格的填写及文件撰写形式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经初步审查合格后,会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会对发明专利申请按照国际专利分类号进行分类,例如:撒播播种机分入A01C7/08;带传送带的马铃薯种植机分入A01C9/00;用于种苗的移栽机械分入A01C11/00。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符合本法规的,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此外,申请人可勾选“发明专利请求书”第(22)栏中的“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以获得发明专利的早日公布。

4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后的3年之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这里并不要求“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提交必须在申请日之后,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当天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此外,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时,对申请文件中的瑕疵进行修改,这是专利法规定的主动修改时机之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后,申请将进入实审提案库等待相应技术领域的实审审查员提取案卷。提取案卷后,实审审查员会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针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全面检索和审查。在通常情况下,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内容,实审审查员将会发出至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和意见陈述,直至结案。

5发明专利申请的后续程序

当发明专利申请经意见陈述或修改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后,即可收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与此同时申请人还会收到“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专利证书印花税、专利登记费、年费等费用后,一段时间后即可收到发明专利证书。如果申请人不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则会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的相关手续。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而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如果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或修改不能得到实审审查员的认可,实审审查员则会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予以驳回,并发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果社会公众对授予的专利权存在异议,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

会见申请书篇(2)

(1)如果欧洲专利局认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符合《实施细则》43(2)的规定,将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予以说明。欧洲专利局将对符合《实施细则》43(2)规定的权利要求撰写检索报告。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说明,欧洲专利局将根据每类发明的第一项权利要求撰写检索报告。

(2)审查部门应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限制在已检索的主题之内,除非根据《实施细则》43(1)指出的缺陷未被证明合理。

2、《实施细则》63(1)、(2)、(3)――不完全检索

(1)如果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不可能对部分或所有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欧洲专利局将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提交需检索主题的声明。

(2)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63(1)规定的声明,或未能充分补正根据63(1)指出的缺陷,欧洲专利局将公开一份该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不能对其部分或所有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进行有意义检索的理由充足的声明,或尽量撰写局部检索报告。该声明或局部检索报告在后续程序中将视为欧洲检索报告。

(3)局部检索报告制订后,审查部将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限制在已检索的主题之内,除非根据63(1)指出的缺陷未被证明合理。

3、《实施细则》64(1)――发明缺乏单一性的欧洲检索报告

(1)如果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将撰写与某一发明有关的部分申请的局部检索报告,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82条规定,对权利要求首先述及的多重发明撰写检索报告。欧洲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如要求对其它发明进行检索,应在2个月内缴纳每一发明的检索费。欧洲专利局将针对申请中已缴纳检索费的发明撰写欧洲检索报告。

4、《实施细则》69(1)、(2)――有关公布的通知

(1)欧洲专利局应通知申请人《欧洲专利公报》通知公布欧洲检索报告的日期,并在通知中提醒申请人注意《欧洲专利公约》94条2款、《实施细则》70(1)和70a(1)的规定。

(2)如果根据69 (1)发出的通知书指出的公布日期迟于实际的公布日期,在根据《实施细则》70(1)和70a计算审查请求书提交的期限时,从该日期算起,除非错误十分明显。

5、《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四章新增70a(1)、(2),(3)――扩展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

(1)在欧洲检索报告意见书中,欧洲专利局应予以申请人对扩展欧洲检索报告陈述意见的机会,在适当情况下,约请申请人对欧洲检索报告意见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补正,并在《实施细则》70(1)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修改。

(2)在《实施细则》70(2),或对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撰写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的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将予以申请人对扩展欧洲检索报告陈述意见的机会,在适当情况下,约请申请人对欧洲检索报告意见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补正,并在规定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修改,以表明其是否愿意对欧洲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处理。

(3)如果申请人未根据《实施细则》70(1)或(2)的规定进行补正或对约请陈述意见,其欧洲专利申请应视为撤回。

6、《实施细则》137(1)、(2),(3),(4)、(5)――欧洲专利申请的修改

(1)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之前,申请人不得修改欧洲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或附图,除另有规定。

(2)除可根据《实施细则》70a(1)或(2)或161(1)对欧洲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陈述意见、进行修改或补正外,申请人可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自行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

(3)未得到审查部的批准,申请人不能作任何进一步修改。

(4)在提交任何根据70a(1)至(3)所做的修改时,申请人应对其进行确认,并在已提交申请中指明其修改根据。若审查部注意到申请未满足其中某一要求,可要求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缺陷进行补正。

(5)已修改的权利要求可与未检索的权利要求无关,该未检索的权利要求没有与最初主张的发明或多项发明组合成一个整体发明概念。同时,已修改的权利要求也可与根据《实施细则》62a或63未进行检索的主题无关。

7 《实施细则》161(1)、(2)――申请的修改

(1)如果欧洲专利局作为根据PCT第31条提交的申请的国际检索单位和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的国际初审单位,申请人将有机会对国际检索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审单位出具的国际初审报告陈述意见。在适当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将约请申请人对国际初审报告或书面意见书指出的缺陷进行补正,并要求申请人在自上述两份通知发出后1个月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作出修改。如果申请人没有按照本段首句提出的要求及时答复,申请应视为撤回。

(2)如果欧洲专利局对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撰写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自收到审查部的意见通知书1个月内对申请进行1次修改。修改后的申请将作为补充欧洲检索的基础。

8、《实施细则》36(1)和(2)――分案申请

(1)申请人可对任何未结案的欧洲专利申请提交分案申请,条件是(a)或(b):

(a)在收到审查部对最初申请的第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的24个月内;

(b)在收到审查部对最初申请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82条发出的通知书后的24个月内,且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为首次提出。

(2)分案申请应用在先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的语言提出。若在先申请语言不是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分案申请可用在先申请所用语言;在先申请程序中所用语言的译文应当自提交分案申请的2个月内提交。分案申请应向欧洲专利局的慕尼黑总部,海牙和柏林分部提交。

9、《实施细则》57(a)――欧洲专利申请的翻译

(a)符合《欧洲专利公约》14(2),《实施细则》36(2)或《实施细则》40条(3)的专利申请译文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10 《实施细则》1 35(2)――欧洲专利申请的继续审查

(2)对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1 21(4)、《实施细则》6(1)、1 6(1)(a)、31(2)、36(1)(a)、(1)(b)和(2)、40(3)、51(2)~(5)、52(2)和(3)、55、56、明、5g、64和11 2(2)规定期限的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将不进行进一步处理。

11 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

(1)上述条款均自2010年4月1日生效。

(2)修订后的《实施细则》62a,63(2)、70a,1 37适用于自2010年4月1日撰写欧洲检索报告或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

(3)修订后的《实施细则》1 61适用于在2010年4月1日之前未根据现行《实施细则》1 61出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欧洲专利申请。

会见申请书篇(3)

第三条本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法规处是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委各有关业务处室是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公开与本处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并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除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向本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本委领取,也可以在本委网站上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法规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当场提交申请;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并在《申请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四)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本委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第八条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九条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详尽、明确,并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委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第十条申请人向本委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委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本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本委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法规处应予以受理、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见附件2)。

第十四条法规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委内处室的职能分工,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由一个处室单独办理的,该处室在收到法规处转交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给法规处;申请涉及多个处室的,由法规处明确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主办处室在收到法规处转交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给法规处,其中,会办处室在收到法规处转交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办意见给主办处室。

第十六条主办处室应当严格按照《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再交由法规处予以公开。

第条本委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见附件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委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法规处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

(二)申请信息不存在的,法规处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5);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法规处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6);

(四)属于公开范围的,法规处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法规处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7);

(六)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法规处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8);

(七)不属于本委公开范围的,法规处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9)。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本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填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见附件10),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委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未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本委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会见申请书篇(4)

    1.申诉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立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开庭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5.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

会见申请书篇(5)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10.009

University Patent Application Characteristics

HU Wenju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Hubei Center of The Pattern Office, SIPO, Wuhan, Hubei 430000)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now universities have become the applicant can not be ignored in a large part. Enhance the university patent protection awareness, improve application qualit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work of university patent. From the layout of the patent application, application timing of the grasp of writing, several aspects of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analyze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 of university patent application, we give a few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to universities to enhance the quality of patent application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Key words pattern application; college; writing

1 高校专利申请的特点及问题

1.1 国外申请较少

随着科技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不仅关注国内市场,已经把目光投向国外市场,从专利申请上来说,他们也不满足于仅仅要求国内保护,主动要求国外的保护。而反观我国高校专利申请工作,目前多数还处于仅提交一份国内申请,较少有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情况,即使在一些科研水平位于世界前列的技术领域,高校往往也忽视了国外专利申请,从而忽视了对科研成果在国外的保护。①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点,是指在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②从这个专利自我保护的角度看,纵观我国高校的科研成果,不乏有全世界领先技术,然而由于不注重国外专利申请布局,从根本上放弃了相应有前景的国外市场,实际上放弃了自己科研成果可能会带来的经济效益。

1.2 申请时机未把握好

如今我国高校科研大环境还是注重、研究基金项目,③④这使得科研人员大多数在有了科研成果之后,急于而忽视了申请专利,导致专利申请时间往往滞后于时间。而专利法中所规定的,评判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是以申请日为界,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将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也就是说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期,是一个关键的界限。科研人员都知道当有研究成果时,要尽快在自己所研究领域的重要期刊、杂志上以获得专家的关注和认同,但是在专利保护方面,如果忽视了专利申请的申请时机,则很有可能会由于自己先发表的论文给自己的专利申请设下了“绊脚石”。

1.3 申请文件撰写及答复能力存在不足

高校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力毋庸置疑,学术论文也具备一定水平。由于科研经费有限等一些原因,有些科研人员自己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但是由于并不熟悉专利申请的有关规定,导致申请文件的撰写水平较低。在实际工作中,科研人员多数会从自己的研究课题中摘录出一些内容来完成申请文件的撰写,在撰写及答复审查意见时容易出现一些不足。

申请文件的撰写存在问题:

对于说明书撰写来说最大的问题一方面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这种情况大多数原因存在于申请人有意不愿公开自己的发明点的情况,他们怕自己的发明点公开后被他人所用,这种关于发明点的公开不充分容易导致申请被驳回。此外,由于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还将导致修改时很容易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时,无论怎样的修改都无济于事,这样的专利申请最终也只能走向驳回。可见,由于说明书撰写存在问题,没有使用好申请文件首次记载的内容这一机会,影响了申请的最终走向。说明书撰写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说明书的实施例少。高校的专利申请往往在说明书的撰写中仅列出一个实施例,未能最大限度地列出其他的实现方式。一方面,从说明书本身的撰写上由于未能给权利要求的合理概括提供支持,从而限制了权利要求所允许的合理概括;另一方面,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由于说明书本身记载得不够详细,为避免修改超范围,客观上也限制了修改的内容及方向,这也使得专利申请未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而对于权利要求书,高校的申请人在撰写时往往把握不好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种情况下是撰写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偏小,他们往往将大多数技术特征都撰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此外,权利要求项数较少,未能把握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未能做到将保护范围从独立权利要求到从属权利要求逐级地缩小,从而导致由于在撰写形式上自己给自己的专利设置了局限,使得他人很容易避开自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模仿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难以有效保护科研成果。与撰写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偏小相对应的,另一个容易出现的情况就是撰写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超出了权利要求所允许的合理概括的范围。这种情况一是由于保护范围过大,导致能够用于评价该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范围就越广;二是由于保护范围过大容易造成修改时的超范围,因为通过修改以克服这一缺陷的过程中,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时的修改不能够进行“二次概括”,而只能限定到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原始记载的范围。可见,由于申请文件的撰写存在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申请的最终走向。

答复意见时存在的问题:

高校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拒不接受意见强词夺理,另一个极端是轻易放弃答复申辩的机会。对于具有确凿证据还不接受意见的情况,会导致申请被驳回,但是对于具有授权前景的案件,只是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上跟审查员发生不同意见时,高校的申请人往往会看重专利能够授权这一结果,并不考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轻易放弃了通过答复意见与审查员沟通这条路径,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只要审查员认为有问题,就往权利要求中加特征,加到确切的具体实施例的特征,然而即使这样能够获得授权,此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已经限定得非常有限,对于专利权保护来说意义并不大。

2 建议

2.1 合理布局,重视国外专利

高校应当那些对于科研领先、有市场前景的领域予以特别重视,加大关注度,帮助其实现真正的、有价值的专利保护的同时,加强对国外申请的力度,提高自身的世界影响力。高校应当合理布局,在一直强调国内市场的同时,重视专利在国外市场的拓展,通过加大国外专利申请力度的方式突破专利保护的地域限制,以最大程度地获得应得利益。

2.2 协调先后,把握申请时机

做任何事情都讲究掌握先机,专利更是如此,专利的先机就体现在专利的申请日上,本文前面已经谈过,专利的申请日在评判该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了解了专利申请日的重要性,高校的科研人员应该逐步意识到,自己的科研成果如果具备市场价值,应当把握先申请后发表的原则,避免被自己在申请日前公开的论文破坏了专利申请的新创性。原则上论文的发表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都需要一定时间,申请人只要协调好论文公开发表和专利申请日获得这两者的时间关系,就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3 重视申请文件的撰写及答复机会

专利申请文件与高校科研人员所熟悉的论文有相同之处,他们都是科技创新的表现形式,但二者还是有很大的不同。本文前述申请文件撰写及答复时的问题,也是专利审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这里给出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申请文件的撰写:

对于说明书,由于说明书是起充分公开并支持权利要求的作用的。专利制度建立的本意就在于以公开换保护,发明人为获取专利保护这一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将发明充分公开这一义务。只想获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这种不劳而获的事情是法律不允许存在的。因此说明书必须将发明内容充分公开,这才符合专利制度的立法本意。另外,说明书中应尽可能多地列举出实施方式,在起到支持权利要求这一作用的同时,为后续可能需要的修改提供基础。

对于权利要求书,由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在撰写时,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一般是以概括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书撰写的整体排布上,通常采用逐层递进、逐级细化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类似“金字塔”形状,位于“金字塔”最顶端的是独立权利要求,其为概括度最高、保护范围最宽的技术方案;随后位于“金字塔”中间层级的是中间级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保护范围一步步缩小;最后在“金字塔”最底端的是最低级的从属权利要求。这里所说的概括必须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对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合理概括这一最基本条件。

申请文件的答复:

专利授权或者驳回的主旨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查意见的发出和答复是一个使申请人和审查员之间沟通的过程,也是一场博弈,双方最终需要得到一个都认可的结论。把握答复机会,进行有理有据的争辩、合理范围的修改,这才是沟通之道。申请人作为科研的主体,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应该是最有发言权的,拿到审查意见及所附的证据,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申请不能授权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不必费时费力地争辩,而对于一些可能由于审查员理解偏差而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协助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发明内容,通过有理有据的意见陈述、合理修改申请文件的方式,与审查员进行良性沟通,从而使发明尽快获得一个相对稳定、有效的专利权。

3 结语

发明创造不应该仅仅体现在专利的申请量上,专利能带来的变化和效益,才是体现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高校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体之一,在整个国家创新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在专利的布局管理及申请应用上应当占据主动地位,发挥科研优势,克服自身不足,从宏观上把握专利申请的方向,提升专利申请的撰写水平与技能,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获取专利的实际利益。

注释

① 顾志恒,何先美.中国高校国际专利申请现状分析及其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13(7).

会见申请书篇(6)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会见申请书篇(7)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婚否

现有家庭人口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申请人关系婚否是否农业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请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间数拟选地点

(村内外)旧宅基地新划

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东西长米耕地平方米

折合平方米其中:

南北宽米非耕地平方米

四至

签字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平面图比例尺:1:500村民代表意见年月日

村委会意见(盖章)年月日乡镇政府意见(盖章)年月日

国土局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局长意见(盖章)年月日

审核人:年月日

主管局长:年月日

县政府

批示(盖章)年月日

批准文号:沧政农宅字[200]号

农村建房宅基地

申请书

县人民政府制

说明: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申请

沧县国土局:

土地所:

我是村村民,全家口人,现有住房处,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附:现有宅基地情况一览表

内容

处数持证人(现居住者)审批文(证)号面积(平方米)

第一处

第二处

村民委员会意见: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会见申请书篇(8)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四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区政府办公室应认真核实、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信息。对申请信息不完备或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对申请信息完备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第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并附上相关的政府信息,提出拟办意见后上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区保密局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意见,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六条经审查,对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第七条经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保密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相关业务科室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进行研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仍不能确定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将有关意见上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及区长审定。

第八条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依法、准确、及时、便民。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并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申请人。

1、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

2、不属于区政府办公室掌握的、但能够确定掌握单位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转给相关单位办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转办情况和联系方式。

3、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会见申请书篇(9)

(一)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可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补助(奖励)。

(二)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补助(奖励)的项目完成时间应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且标准于2010年;

2.牵头制定实质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内容的联盟标准;

3.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组长单位;

4.承担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

5.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通报方采纳;

6.获得国家、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7.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通过确认达到AAAA、AAA、AA级;

8.通过SA8000、GAP认证。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申报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通过SA8000、GAP认证的申请表见附件1,其他项目的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中“项目名称”填写格式见附件3);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国际标准制(修)订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修)订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向标准制定机构提交的被采纳的提案材料等。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已正式的标准文本,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还应提交相应的标准立项计划;

(六)申请牵头制定联盟标准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经备案的联盟标准文本、联盟标准采标证明材料以及联盟标准实施情况报告;

(七)申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申请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省质监局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

(八)申请WTO/TBT通报评议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且主导意见和建议被通报方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标准创新贡献奖”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相应奖项的公布文件;

(十)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获得的确认证书(提供原件);

(十一)申请SA8000、GAP认证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获得的认证证书(提供原件);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会见申请书篇(10)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有的目录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六条、发行申报是发行核准的法定程序,一经申报,非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材料。

第七条、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见。发行人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及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的义务,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应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对补充内容出具正式回复意见。有关中介机构应履行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的义务。

第十条、申请文件应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二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三条、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投资银行部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五条、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第十六条、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五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四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提供与主承销商签定的承销协议,在首次申报时可提供经签字的包括尚待确定事项的承销协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报送对尚未确定的事项加以明确的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提供书面申请文件。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有关专项说明或报告等)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制作或报送。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1:首次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附录一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1-1-2附录二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1-2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发行公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第二部分、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2-1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函”(推荐函后附《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2-2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2-3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主承销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提供)

第三章、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3-1法律意见书

3-2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4-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4-2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发行的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4-3在申报时和核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4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从事资产评估、验资等专业中介机构同意对纳入招股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同意书

4-5特殊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第五章、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5-1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5-2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5-3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不同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文件及章程

6-1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文件

6-2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协议、历次增加股本的协议

6-3发行人设立时及历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4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5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或其他形式的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应提供变更或改制的法律证明文件

6-6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七章、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7-1发行方案

7-2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

第八章、其他相关文件

8-1发行人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

8-1-1发行人关于重大资产变化情况的说明

8-1-2发行人关于设立时股权设置及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的说明

8-1-3发行人关于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情况的说明

8-1-4主要商标、土地使用权证书

8-1-5发行人与股东在非经营性资产、离退休人员剥离方面的协议

8-1-6其他服务协议

8-2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

8-2-1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8-2-2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8-2-3发行人成立以来有关股本发行与增减、投资项目决策、股利分配、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8-3发行人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8-3-1发行人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或承诺

8-4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

8-4-1发行人内部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8-4-2关联交易决策的记录

8-4-3有关重大关联交易的合同

8-5发行人关于其业务及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

8-5-1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附省级环保部门的确认文件

8-6发行人关于技术含量及技术创新能力的依据

8-6-1发行人所拥有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或相关许可协议

8-6-2发行人有关获奖证书、专家评审意见

8-7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7-1发行人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8-7-2有关发行人税收、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

8-8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权属证书或相关租赁协议

8-9涉及政府特许经营的发行人,提供的政府特许经营证书

8-10发行人的重大商务合同

8-11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整体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以及其他方式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11-1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

8-11-2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8-11-3申报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12设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定向募集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12-1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告

8-12-2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8-12-3申报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13发行人的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8-14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8-15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8-14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签字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其所在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其中签字律师及其所在机构还需提供通过年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所属司法局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第九章、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9-1发行人关于最近一次募股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9-2发行人关于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说明

9-2-1有关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批准文件

9-2-2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过户登记的证明文件

9-2-3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

9-2-4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

9-2-5律师对上述文件的鉴证意见

9-3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批准、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上一篇: 银行干部任职考察报告 下一篇: 最后的时光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