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安全事故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7 14:56:09

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篇(1)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一次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及造成较大政治、社会影响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迅速高效,自救和互救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的原则。

第四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㈡统一调配应急人力、物力、器材和经费;

㈢审查批准重特大安全事故新闻和专题报导。

第六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综合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

㈡承办县政府交办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事项;

㈢动态掌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㈣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档案记载及批复结案等文档工作;

㈤配合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新闻工作。

第七条县政府值班室设立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值班电话,其主要职责是:

㈠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并及时报告县政府领导;

㈡根据事故性质,及时通知县直有关部门;

㈢与县110、119、120形成应急通信网络。

第八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县长、副县长和安监、经贸、公安、交通、卫生、人劳社保、总工会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吸收建设、农经、质监、国土资源、教育、水产、文体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㈠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治安保卫、人员物资调配和通信联络等工作;

㈡组织制定现场抢救救援及各种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㈢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分别由县长、分管副县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通常下设抢救组、现场勘察组、治安保卫组、善后处置组和后勤保障组。

㈠抢救组。根据重特大安全事故类别分别设立。

1、重特大火灾事故抢救组,由公安局、消防支队、卫生局、安监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安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2、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安监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安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3、重特大海上捕捞安全事故抢救组,由水产局、海洋局、交通局、卫生局、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水产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4、重特大建筑质量和房屋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建设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和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营业主等组成,建设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5、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公安局、安监局、农经局、消防队、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公安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6、重特大工业企业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安监局、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安监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负责人任组长。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抢救组,由质监局、公安局、安监局、消防队、卫生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质监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8、其它类别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抢救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其主要职责是:

1、迅速查明重特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险救援预案;

2、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指定医院开辟紧急救援绿色通道;

3、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

㈡现场勘察组。由公安局、安监局、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调查工作需要划定事故现场保护范围;

2、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草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物证和资料以及证人证言。

㈢治安保卫组。由公安局、事发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安局指定负责人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公安干警、武警和安全保卫人员对现场勘察组划定的事故现场进行保卫、维护事发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2、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3、处置事故引发的其它治安突发事件。

㈣善后处置组。由县政府有关领导、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安监局、人劳社保局、总工会负责人组成,由县政府有关领导或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事故伤亡人员抚恤、安置及家属接待工作;

2、负责事故防范措施的组织落实及生产、工作的恢复。

㈤后勤保障组。根据需要由经贸局、交通局、卫生局、财政局和医药、通信、供电及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指定负责人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排水设备、急救药品及经费等筹措调集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㈠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的重点区域和单位;

㈡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急队伍及其职责;

㈢应急救援准备和应急信息报告、通报、快速反应的详细方案;

㈣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㈤应急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保障。

第十一条县公安、交通、建设、安监、经贸、质监、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分别制定重特大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业企业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中毒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㈠本系统、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及应急防范的重点区域和单位;

㈡本系统、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急队伍及其职责;

㈢应急准备和事故信息报告、快速反应的详细方案;

㈣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㈤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保障;

㈥相关部门支援任务区分及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筑企业,学校、医院、文化和大型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单位应分别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其主管部门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重点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处于良好应急状态。

对照第九条第一款,县公安、水产、建设、卫生、质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快速反应分队、应急专业分队、应急救援专家小组。

第四章应急程序、措施和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

第十五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以最快速度将所发生重特大事故基本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事发地域公民有义务将重特大安全事故情况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事故原因(初步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七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封闭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八条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县政府、有关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展开救援工作。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迅速实施救援行动,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九条县救援指挥部及其根据需要设立的抢救组、现场勘察组、治安保卫组、善后处置组和后勤保障组,应立即制定救援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并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职责分工有计划地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需要,救援指挥部可以决定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治安管制,命令受到严重威胁的工厂、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工作,撤离、疏散人员。

第二十一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初步勘察工作可同时展开,以迅速获得最原始的物证及资料。事故现场保护范围和撤除时间由事故调查组复核决定,未经调查组同意不得随意撤除、恢复。

第二十二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以事发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主,县政府协调督导。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根据事故的伤亡损失情况,按照规定配合上级部门搞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或由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180日。

第五章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努力提高应急准备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并使应急准备工作与单位发展规划相结合,逐步改善应急救援指挥及保障条件。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急准备资金由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需应急准备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行筹措。

第二十六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从预备费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需要,执行应急任务的救援指挥部和行政机关有权征用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提供。

对征用的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使用后及时退还,造成损坏的,由指挥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㈠出色完成抢险救援应急任务的;

㈡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㈢在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中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特大安全事故篇(2)

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我镇境内造成重大、特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1、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49人、或者经济损失100-300万元的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50-100人、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纪检、派出所、卫生院、民政办、环保办、财经办、企业办、乡村办、国土所、安生委办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当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抢救等工作的总体指挥与协调。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大、蔓延,并研究决定具体抢险、救助措施和其他事项。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序和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如抢险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宣传信息组、事故调查组等,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抢险救护组由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卫生院、涉险部门、安生委办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村主干组成。主要职责:

1、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迅速查明重特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机构审定后组织实施;

3、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4、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

5、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

6、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劳动社会保障办、民政办、工会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村委会派员组成。主要职责:

1、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

2、处理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抚恤、安置;

3、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联系、安抚、接待;

4、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信息组由党政办公室、派出所、安生办、广电站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2、及时了解并上报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抢救情况;

3、有关事故信息,并做好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4、提供上级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材料。

(四)后勤保障组由企业服务中心、派出所、卫生院、财政所、民政办等部门和通信、供电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配合机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

2、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3、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物资;

4、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积极配合各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直至调查结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三、事故处置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后,党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按照本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同时,要及时保护现场,以便事故调查组的取证和查处。

(一)一次性死亡3-5人,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所在村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工作。

(二)一次性死亡6人以上,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所有村的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工作。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把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序,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部门。

四、事故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在事发后或接报后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的情况。

(二)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确认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各村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五、事故调查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未经事故调查组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3、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者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府提出结论性意见。

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各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特大安全事故篇(3)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及目的

(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自救与社会救援、区域协调相结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火灾安全事故;

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预案的目的:将事故范围局部化,并尽可能予以消除;

尽量减少事故对人身和财产的影响;降低事故后果,如营救、急救、疏散和恢复正常秩序,并及时通知周边居民。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我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救援处置。

总指挥:由镇党委书记担任

副总指挥: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由镇党政办公室、派出所、安全办、卫生院、民政科、财政所、司法所、城建站、国土资源所、供电所、各行政村、社区等相关部门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应急救援专业组,职责分工为:

(一)指挥部办公室:由镇党政办公室、安监办人员组成。

其主要任务:接受指挥部指示,传达指挥部意见;负责召集各专业组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五个事故应急救援专业组:

1、安全警戒组:牵头单位为镇派出所。其主要任务: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②组织现场及周围人员的转移和物资的疏散;③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确保现场应急救援秩序。

2、抢险救灾组:牵头为指挥部及相关救援技术队伍。其主要任务:①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尽快控制危险源;②营救受害人,搜寻遇难人员和重要财物;③控制和稳定事故现场。

3、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镇卫生院。其主要任务:①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及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进入指定地点;②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受伤人员的急救处置;③负责对受伤人员向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转送和医治。

4、物资供应组:牵头单位镇党政办、民政办,相关部门协助。其主要任务:①及时提供事故现场所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施(如铲车、吊车设施等);②保障事故抢险救援急需的资金和交通、水电、通讯器材畅通;③负责保障参加救援人员的饮食、饮水供应及提供休息场所。

5、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办、安监办。其主要任务:①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②稳定家属情绪;③负责事故遇难者应享受待遇的政策咨询。

三、事故报告及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迅速、准确报告事故情况,报告程序如下:

1、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2、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书记、镇长(总指挥长);

3、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书记、镇长(总指挥长)的指示,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政府、安委会、同时通知有关部门;

(二)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一)事故单位自救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业主)及现场人员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积极争取社会救援措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二)启动救援

指挥部办公室和镇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指挥部的指令紧急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根据事故性质和发生程度,派出救援队伍。同时,将事故情况及事故救援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赶赴事故现场

各专业组以及应急救援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接到参与事故抢险的指令后,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备足抢险设备、器材、物资等,以最快迅速赶赴现场,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任务,了解现场情况,便于统一实施救援工作。

(四)现场救援处置

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控制危险源,快速实施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抢救受灾人员,做好现场急救和安全转送工作;指导群众防护,组织群众疏散;做好现场清除工作,消除危险源;查清事故原因,估计危害程度。

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之前必须取得现场指挥部的同意。撤离前要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注意安全,要做好总结工作。

五、其它

(一)本预案是作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社会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

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并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三)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随时充分保证各专业组成员和有关物资的落实。

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镇人民群众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组织预案演练,做到事故发生后冷静沉着,稳妥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对于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特大安全事故篇(4)

本文分为三部分,分别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非罪及他罪的界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罚”等多个角度对本罪进行了论述,下面予以简要的介绍。

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依照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笔者首先廓清了本罪客体即公共安全的特征,同时对本罪对象即“工程”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其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探讨了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围绕罪过形式分析了本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并指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非罪及他罪的界限。,首先探讨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分析了本罪与一般工程安全事故、技术事故及自然事故等的异同之处;其次,对本罪与易混淆他罪的界限进行了论证,从多角度揭示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自身独具的特征。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罚问题。

我国综合国力蒸蒸日上,工程建设热火朝天,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也会逐渐发生相应的变化,而且有些变化已初露端倪。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及时围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动向,领会立法精神,运用基本理论,依法作出正确认定和惩处,为确保刑法预防功能和惩治功能的有效实现作出应有的努力!

关键词:工程 重大安全事故罪 构成特征 司法认定与处罚

导 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新增加的罪名。该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依法惩处此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因现行刑法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规定过于笼统,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相关罪名易于混淆,致使司法实务部门遇到此类案件时,众说纷纭,难以把握。故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罪与非罪及他罪的界限以及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探讨,以正确认定、惩处这一新类型犯罪。

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日益发展,基建规模与日俱增,整个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是,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他们或者购买不合格的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或者草率设计,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监理不力,以致发生楼毁人亡、新楼刚建好验收就不合格的现象,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均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故司法实践中,应当以此罪名认定。

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与适用刑罚的具体标准。因此,要正确认定与惩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首先必须掌握其构成特征。

(一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客体及客观方面特征

1、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言。建设工程,无论是房屋、桥梁,还是铁路、公路,不仅本身造价高昂,而且所起的作用相当大。因此,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定但是实际被害人为多数人的特点,即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国家工程质量标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在任何一个环节上违反标准的要求,都可能对工程带来无穷的质量隐患,而且往往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程度。一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地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认真遵守工程质量标准,不仅是行业的要求,而且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要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存、电站、通讯线路等。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这里的“工程”不应包括仅供特定的少数个人使用的营造事宜,如独门独户的私宅建设等。

2、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根据现行《刑法》第9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就本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而言,它应该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等。

何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理论界的通行见解,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当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工程项目的不同,各建筑单位在工程中的职责不同,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对于不同的建筑单位实施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在工程中的具体职责,考察其降低工程质量的事实,而不应当拘泥于具体的行为表现。

(2)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必须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何为“重大安全事故”?《刑法》并未作出规定。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第2条之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其第3条规定: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10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故根据上述规定,应以“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最低标准。,这里的“重大事故”,应当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中或者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故可以参照建设部的规定。

(3)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但是,并没有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虽然出现了重大事故,但不是由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所造成的,对行为人不能以犯罪论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不仅仅是简单的“ 一因一果”,而更多的表现为“多因一果”。在遇到这种多因一果责任事故时,就要注意从多种原因中分析这些原因与事故是否确有因果关系。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原因相互合作而引起的,应认定这两个以上的原因与事故都具有因果关系。如綦江虹桥垮塌案,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28万余元。虹桥的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临时拼凑施工队伍,违规聘用无上岗证的人员在虹桥工程主要岗位负责施工,向无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单位订购主拱钢管,设计粗糙、更改随意,工程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责任,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均有因果关系,其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予以论处。

(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及主观方面特征

1、主体特征

关于本罪的主体,人们的看法也不统一。有人认为:“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单位犯罪按双罚制处罚。”还有人认为本罪的主体是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单位,即只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本罪处罚的对象并非上述单位本身,而是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所持的心理态度。由于我国刑法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刑法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中,对本罪的罪过形式以及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心理,都存在争议。

刑法理论界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以及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心理,持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本罪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 有的观点认为,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但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行为本身,则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笔者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的观点。理由是:

第一,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不符合实践中行为人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这一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本罪主观上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可能是故意的,但对于行为的故意并非是犯罪故意,只有对于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才是罪过。实践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不是建设单位等的追求目的,他们的追求目的可能是降低成本,以获取超额利润或其他利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但对于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往往是持一种反对、排斥、根本不希望其发生的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或者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即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过失心理的情况是大量、普遍的存在。故将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过失,与现实情况相符。

第二,认为本罪可以由过失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否定了两种罪过形式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区别,不符合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要求。罪过形式的不同反映着行为人程度不同的主观恶性,对刑事责任有着不同的影响。

第三,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观点不符合刑法学原理。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罪过是犯罪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罪过就不构成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的基本构成来说,其罪过形式应当只是一种,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而不应当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

综上,笔者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非罪及他罪的界限

(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准确打击刑事犯罪,做到严格执法,不枉不纵,实现刑事司法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基本前提。因此,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首先必须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本罪与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安全事故,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客观上也都具有发生事故的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上述后果的,构成本罪;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的,则属于一般责任事故,对此不能按犯罪处理。

2、区分本罪与技术事故、自然事故的界限

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条件、设备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避免的事故。对于技术事故不能以犯罪论处,否则会阻碍科技进步与人类发展。自然事故,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条件所引起的事故。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两者与本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故不构成犯罪。后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以致本来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则成立本罪。应当说,在理论上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是很清楚的。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建筑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兼有一些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诱发,如地震、风暴或者共振等引起建筑工程的坍塌、人员伤亡。在该种情况下,必须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由何单位的行为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据此来确认行为人的责任,以免使外在因素掩盖真正的犯罪事实。 (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易混淆他罪的界限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同属于责任事故类犯罪,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易混淆他罪之间构成要件上的差别,以严格区分与他罪的界限,正确定罪。

1、区分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在主观上都是过失,在客观上都以严重后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都与生产有关。而且,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也是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来的。两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本罪属于单位犯罪,但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该罪是自然人犯罪。(2)犯罪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本罪发生在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不仅局限于此,凡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均有可能出现。(3)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笔者认为,两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是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由工程质量本身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则是因违章冒险作业引起,与工程质量本身无关。

2、区分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都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事故犯罪,都可以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包括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2)客观表现不同。其一,前者违反的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规定。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劳动安全设施方面的规定;其二,前者只能发生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后者则可以发生在所有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其三,前者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其四,后者以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对事故隐患提出而仍不采取措施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而前者未作此等要求。

3、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广义上说,玩忽职守罪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也是一种责任事故型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客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自然人犯罪。(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表现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事故,可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一罪从重处罚。

4、区分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也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在客观方面也须具有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两者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自然人犯罪。(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表现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滥用职权罪则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主观方面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过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则一般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罚

(一)、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处罚的对象并非上述单位本身,而是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通常涉及多个单位,责任分散,如何确定参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如何确定直接责任人员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

依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本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而非间接直接人员,对于间接责任人员只应酌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乃至一般违法之处罚。因此,必须正确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以界定罪与非罪。按照刑法理论,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与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与重大事故的发生之间虽有联系,但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与结果都有联系,不同点在于这种联系是否为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换言之,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是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主要标准。笔者认为,本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是指其实施的行为与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内部的成员(含聘用、雇佣的人员),包括对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决定权的领导人员以及具体实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

(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实务问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量刑时,应首先确定是否属“后果特别严重”,同时,要根据其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及工作的一贯表现,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动机,主观恶性的程度,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起来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合理防治犯罪的刑罚目的。其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严格掌握“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

后果是否特别严重,是区分本罪两个量刑档次的前提。笔者认为,本罪的“后果特别严重”应当适当高于其他责任事故类犯罪。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达到二级重大事故,即死亡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可以作为“后果特别严重”认定。

2、注意区分责任大小

在实践中,工程建设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诸多单位,其中有诸多必要环节,因此,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责任分散,涉及多人的行为。应当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各直接责任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以确定不同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责大小。如綦江虹桥垮塌案,被告人费上利、李孟泽、段浩、夏福林、阎珂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因罪责不同,分别被判处10至6年不同的徒刑。

3、正确认定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

实践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责任者可能会向单位领导报告情况,但很少有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的,自动投案不明显,自首问题往往很容易被忽视。笔者认为,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如果能够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所在单位、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如实报告,并听候处理,应当认为是“自动投案”,如其又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事故发生后,事故原因尚未查清,或者事故原因虽已查清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此时,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视为自首。

结束语

本文尝试着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罪名界定等相关问题作了探讨,但因篇幅所限,且本文是利用业务时间写成,所以有些问题未能深入展开。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上升,工程建设将继续保持热火朝天的发展势头,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也会逐渐呈现相应的变化,而且有些变化已初露端倪。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及时围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领会立法精神,运用基本理论,依法作出正确认定和惩处,为确保刑法预防和惩治功能的有效实现作出应有的努力!

注释: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3页。

2.苏惠渔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版,第274页。

【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苏惠渔主编:《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版。

3.叶高峰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4.林亚刚著:《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陈孝平等著:《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的惩治与防范》,西苑出版社1999年版。

6.赵秉志主编:《刑法相邻相近罪名界定与运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7.欧阳涛、魏克家、刘仁文主编:《易混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特大安全事故篇(5)

一、应急救援范围和事故划分(一)全县煤矿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各类煤矿101个,年生产原煤120万吨,全县101个为矿主要颁在全县5个乡镇,其中,茅坪场镇和河口乡共有煤矿个,年生产煤炭约90万吨,属无烟煤区;花林寺镇、旧县镇和洋坪镇共有煤矿个,年生产煤炭约30万吨,属烟煤区。全县各类事故中,尤以瓦斯、火灾、水灾、顶板和运输灾害事故危害最大,加之煤矿是井下作业,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其事故抢险难度最为困难。

(二)全县煤矿救护情况

全县煤矿共有专业矿山救队1个,专业救护队员9人,矿山辅助自救队个,指战人员人。

(三)应急救遥远服务区域划分[文秘站网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__县矿山救护队承担全县煤矿事故及全县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遥远的机动性任务。矿山辅助救护队主要服务于本矿区的煤矿。

(四)事故划分

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故所在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救遥远工作的指挥和组织实施,县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二、应急救援职能划分

根据《__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明确“重特大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的要求,明确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

1、全面指导、协调县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总是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改、补充意见。

3、帮助县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完善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队伍

1、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设__县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遥远领导小组。

组长:__*

副组长:(商务局、公安局、卫生局、国土局)

成员: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侯成富副局长全面负责,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山救护指挥中心(县安监局),处理日常事务,负责矿山救护的业务管理,救护队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发生事故时救护队的调动和现场指挥等。

办公室日常工由侯成富负责。

2、救护队现场指挥机构

煤矿应急救遥远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抢险救灾救护队指挥机构。

总指挥:

副总指挥:

3、应急救遥远队伍以专业救护队为主要力量,辅助救护队和煤矿其他工种协同、配合。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指挥部)及__县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遥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安监局),联系电话______。并在24小时内写出局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事故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遥远鼾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

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

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特证等证据。

五、应急反应

(一)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县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地的乡

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填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遥远处置工作。

(二)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需外援矿山救肪队时,由县人民政府(指挥部)负责人,向市、省安全应急救援

救护中心报请矿山救护队。

(三)县安监局积极指导、帮助进行煤矿抢险并及时报告抢险救灾情况。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面出发,服从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遥远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

指挥与高度,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六、其他工作

(一)根据国家有关“矿山救护队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召请县外矿山救护队的单位按规定办理支付费用

(二)在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

特大安全事故篇(6)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消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消除工作中存在的死角,解决突发事故中存在的信息不准、反映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保障辖区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应急救援原则

1、在实施应急处理工作中实行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密切协调、救人第一、快速反应、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2、各社区居委会、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街道统一指挥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组实施。

3、辖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事故救援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三、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东路街道办事处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办,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

(二)主要职责

1、组长职责:负责安全事故全面指挥,督促各社区居委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事实演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工作,并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2、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指挥、协调有关单位、人员、车辆等具体工作,其中:杨国禄、张晓菲负责车辆安排调度;唐明负责人员调度;何得藩负责物资保障。

3、成员及办公室职责:接到重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汇报。在核实相关情况后,立即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并请示救援抢险处理,同时将领导指示迅速传达。

四、应急处理后勤保障

1、应急车辆:4辆,其中办事处2辆,东路派出所2辆;

2、应急事故救援人员:100人,由办事处机关干部、社区干部、联防队员和应急民兵组成。

五、应急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1、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停止各类会议或其他活动。主要领导要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同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派出应急处理小组,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险,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3、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办事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汲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突发事故中,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以及破坏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启动救援方案

当东路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大为灾、水灾等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本救援方案立即启动。

七、经费保障和执行时间。

特大安全事故篇(7)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钢有限公司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过程是这样的,一只装有27吨、温度达1500多度钢水的钢包在吊运下落至就位处2―3米时,突然滑落,钢水撒出,冲进车间内5米远的一间交接班室内,造成在屋内正在交接班的32人全部死亡,另有6名操作工受伤,其中2人重伤的惨剧。

上述事故的发生是由高温铁水从坠落钢包流出冲进值班室造成的,我们尚且不论专家对事故原因如何分析定论,而是根据事故造成的最终后果,利用开放思维方式从多方面分析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种种因素,以便我们能从中汲取更多的有益教训。

首先从设备方面分析导致钢包脱落的原因,有如下几种可能,一是该公司生产车间起重设备出现失灵故障,致使钢包自由坠落;二是钢丝绳断裂或固定钢丝绳的压板螺栓松动,致使钢包突然坠落;三是起重设备吊钩或钢包耳环破裂,致使钢包坠落。从操作方面分析导致钢包脱落的原因有如下几种可能,一是天车起重工操作失误,导致钢包快速下落坠地倾覆;二是起重挂钩与钢包耳环未可靠到位衔接,钢包在空中行进时由于摆动,导致钢包脱钩坠落。从现场方面分析导致事故扩大的原因有,一是发生事故的值班室距钢包可能到达位置的空间距离太近,未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且值班室周围没有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存在设计上的缺陷,在厂房建设时就埋下隐患;二是车间内有杂物堆放,影响了钢包正常行进路线,致使钢包从值班室附近经过,造成事故发生后人员大量伤亡;三是习惯性违章设置班前会地点,该车间长期在距钢水铸锭点仅5米远的真空炉下方小屋内开班前会,钢水包倾覆后造成人员伤亡惨重,大大加剧了事故的严重性。

以上从多个方面分析的因素都可以直接导致钢包脱落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尽管清河特钢公司所发生事故的原因可能只是其中一种或几种,但作为我们要想从惨痛的事故中吸取更多的教训,就要学会运用这样的分析方式,跳出事件本身因果关系的局限性,举一反三,详尽分析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所有原因,才能既有针对性、又有全面性地采取多环节、多层次的完善防范措施,如同“亡羊”后不仅要“补牢”,还要加高、加固、加强看管一样,才能更好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汲取事故警示,增强安全意识

从上面分析可见,这起事故可以由多个原因引发,而对于各种各样不同的事故,造成的原因更是多种多样,但除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的一切事故,都有一个相同的因素,也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因素,即人的因素,而人们的安全意识淡薄则是酿成事故的罪魁祸首。一次次大大小小的事故,在让人们付出生命和鲜血沉痛代价的同时,也向人们一次次发出了刻骨铭心的安全警示。

安全隐患猛于虎。苍蝇不盯无缝蛋,事故的发生也是由隐患引发的,隐患不除,事故难免,就好似始终面对张着血盆大口的食人猛虎,时刻都有向人们迎面扑来的危险。安全隐患不仅表现在设备上,也表现在安全管理制度上和思想观念上。设备上的隐患可以通过安全管理制度去发现和排除,安全管理制度上隐患可以通过管理者去健全和完善,而思想观念上的隐患就只有通过人们自身去提高和更新。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不仅要防范眼前、明处、经常操作、易发事故的重要部位,也要防范不易看见、不常走到、易被忽视的安全死角。“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严格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彻底整改隐患部位,及时消除事故危险源。只有加强日常监管,强化日常检查,才能预防和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麻痹大意是万祸之源。每次事故发生后,面对造成的损失和惨状,都会令人痛心疾首,后悔万千。如果在事故发生前,人们能检查再仔细一些、安排再具体一些、考虑再周全一些、工作再认真一些,排障再彻底一些,也许灾难就能避免。然而,麻痹大意的作风、粗心草率的习惯、侥幸懒惰的心理,让事故在人们不经意间突然爆发,留给人们只是痛苦、悔恨和遗憾。只有在生产管理中,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生产各个环节,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和责任意识。安全无小事,麻痹是祸源。因此,我们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严谨细致,操作上规范有序。既要对关键部位、易发事故的进行防范,又要对普通、细微部位进行监控;既要对重点隐患加以整改,又要对其它设备日常维护;杜绝麻痹大意思想,做到防患于未然。

粗放管理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然而有许多企业管理水平低下,没有一套规范的科学管理制度,有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根本没有严格的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对于这样的企业不发生事故是侥幸的,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安全是一切的根本和基础,没有一个良好的安全局面,谈不上企业正常生产,更谈不上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必须认真学习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规程。加强现代化企业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岗位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系统化、制度化。克服粗放性管理形式,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出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影响安全的因素很多,但概括起来大致有下面四个方面,一是人的因素,是安全的根本;二是制度因素,是安全的保证;三是设备因素,是安全的基础;四是现场因素,是安全的关键。因此,培养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拥有安全可靠的生产设备和保持整齐有序的现场环境,对营造良好安全局面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要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积极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努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认真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不断创新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做到常态化、系统化、制度化,保证教育效果,切实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提升应对和处理突发性事故能力。特别要加强事故学习教育,及时对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展开讨论,进行全面认真分析,利用生动、直观的事故案例,更容易让职工受到教育、学到知识。

二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安全制度,形成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作到精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各项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企业实际,建立一套规范的安全制度,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从而保证安全培训、设备维护、巡视检查和运行操作等都在制度的规范约束下进行。为了保证安全制度的严格执行并取得良好效果,因此还要建立严格的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努力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特大安全事故篇(8)

刚才,陈鸿起同志代表自治区安委会通报了今年1-9月全区安全生产情况,南宁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消防总队、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安监局分别汇报了部署确保“三会一节”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期间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工作措施很有针对性,我完全赞同,请各市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各市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和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在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健全各级安监机构、深化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保持了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据统计,1-9月份全区各类伤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下降12.15%、13.57%、8.15%和19.13%;全区14个市除北海市外,其他13个市死亡人数均控制在进度控制指标内;大部分行业和领域安全状况好转,道路交通、工矿商贸、火灾、铁路路外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2.79%、8.89%、61.63%、15.47%。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今年1—9月,煤矿、水上交通、高速公路、农机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上升,同比分别上升86.67%、45.45%和17.65%。二是一些地方非法生产、违规生产问题严重,事故接连发生。如:自6月29日至9月16日,在不到3个月里,钦州市那蒙烟花炮竹厂、兴业县卖酒镇烟花爆竹厂、贺州市八步区八步花炮厂、岑溪市归义镇保太村炮竹厂、浦北县金田烟花生产基地连续发生5起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三是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不落实,从业人员素质低,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到位,管理工作不严格;一些地方、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不落实,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工作不实;四是基础工作比较薄弱,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治。从最近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行业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仍然未按有关规定整治,这些隐患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事故,甚至大事故。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对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有充分的认识,要警钟长鸣,多看差距,慎言成绩,尤其不能轻言好转,防止出现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

“三会一节”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即将到来,这是全区政治生活的大事,确保安全生产事关重大,我现就第四季度安全生产要做好的几项重点工作,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总书记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强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科学回答了什么是和谐社会、怎样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对做好当前党和国家的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全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在《决定》中明确提出“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坚定了我们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信心。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三会一节”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召开营造平安的社会环境,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确保“三会一节”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期间安全生产

中国-东盟纪念峰会是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15周年以来第一次召开的高规格纪念性会议,是中国与东盟关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纪念峰会放在我区,与第三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第三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一起举办,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我们的信任、关怀和支持。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为‘三会一节’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营造平安的社会环境;要突出抓好安全生产,确保在‘三会一节’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群死群伤事件”。当前,“三会一节”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筹办工作已经进入最后冲刺阶段,越是到关键时期,越不能有丝毫的差错,越要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三会一节”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期间的安全工作,领导是关键。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并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在活动期间,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重大活动的特点,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一是加强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管。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监管部门要做好对各种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严厉查处车辆、船舶、飞机带隐患运行,坚决打击超载、超速、酒后驾驶、无照驾驶、疲劳驾驶、农用车非法载客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上船、上飞机。民航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检查飞行员训练和执勤标准的执行情况,坚决杜绝超时飞行现象,加强适航和机务维修管理,强化空管运行管理和空防安全工作。

二是加强各类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对“三会一节”和第九次党代会接待场所和活动场所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对活动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做好防范工作,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三是加强旅游的安全监管。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旅游场所、设施的监管。对粗放经营,达不到安全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旅游景点及娱乐场所,要立即停业,限期整改。对整治不合格或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准营业,确保活动期间旅游人员的安全。

四是加强矿山的安全监管。要继续深入排查煤矿各类事故隐患,重点检查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矿山,要立即停产整顿,对“停而不整”和经整顿仍达不到标准要求及非法生产的矿井,要坚决关闭取缔。要切实采取措施,强化管理,严防发生透水淹井、冒顶、炮烟中毒、尾矿库垮坝和火工品事故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对问题矿井派专人盯死盯牢,严防假停真开、假关真采、昼停夜干、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厉打击。

五是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的安全监管。要重点抓好防范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等泄漏事故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烟花爆竹产区要针对当前进入烟花爆竹生产旺季的特点,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防范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六是加强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马上停工整顿,达不到安全条件要求的不能恢复施工。

为确保“三会一节”绝对安全,“三会一节”期间(10月30日-11月4日),全区所有煤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隐患的高危企业以及不能确保绝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经统计汇总约934家),一律停产检修;并对重大危险源(经统计汇总约334项)进行重点监控。各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停产停业企业的监管,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值守,完备应急救援机制。一是要加强活动期间的值班工作,坚持做到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二是要建立活动期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好演练,落实各项条件,有效组织事故施救。三是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专报制度。对活动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如实的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结合冬季和年底安全生产的特点,认真抓好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以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火灾、渔业船舶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四季度和年底,是各类事故的高发期。各市各部门一定要强化监管,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努力防范和控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控制指标动态监管,确保完成今年目标任务。今年以来,全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比较好。截止9月底,全区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2814人,占控制指标的65.55%。按控制指标进度目标(75.00%)考核,全区14个地级市,只有北海市(91.00%)超出平均控制指标进度目标。另外,高速公路(98.17%)也超出平均控制指标进度目标。为确保完成今年控制指标任务,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机制和领导“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三包”、“三盯”监管责任制;要着力解决事故多发领域的问题,确保完成今年目标任务。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建立指标完成情况每月通报制度,对指标超控的地方政府和行业进行预警。完不成控制指标进度的市,要查找事故根源,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坚决把死亡事故压下来。

(二)强化煤矿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安监总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以及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要继续深入开展瓦斯治理和煤矿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全面落实瓦斯防治各项措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要立即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基建矿井及停产矿井,要加强巡查和监控,坚决防止非法生产。狠抓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严防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和爆炸事故。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特种行业持证上岗规定,强化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时发观和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要全面加强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电力、军工、渔业船舶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监管。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消费旺季,安全压力增大。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准备。一方面要加强对合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要认真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凡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以及经整改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积极推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化改造,实现规范化、集约化生产,严禁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违规生产。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加强经销资质审核和管理,严禁超量、非法储存、运输和经销。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近期,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质检、工商、安监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严格产、运、储、销各个环节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销和运输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犯罪行为,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确保公共安全。同时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严格审查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引导教育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各项措施,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活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客运安全。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车辆、人员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下决心清理整顿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整治,保障雨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安全畅通。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低质量船舶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旅游景区游船的安全管理,防止非法渡运和超载等引发事故。加强对铁路车辆、飞机、船舶的检修,严防运输工具带隐患运行。严格车站、机场、港口的安全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上车(船、飞机)。

(五)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冬季基本建设施工任务比较集中,也是建筑施工事故多发期,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执法。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凡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整改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建设施工企业,要坚决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

(六)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根据冬季风大物燥的特点,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切实加强对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影剧院、游戏厅、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大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

(七)加强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要认真吸取去年山西“11•14”特大交通事故教训,加强对学校安全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中小学要制定课间上下楼梯的专项制度,学生集中上下楼时,要有专人现场监护,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大专院校要做好学生集体宿舍的防火工作,及时消除各类火灾事故隐患,寒假前要组织一次防火演练,坚决杜绝事故的发生。

特大安全事故篇(9)

重特大安全事故标准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级。

当发生了安全事故的时候,首先需要根据事故的伤亡程度或者是损失程度对事故进行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然后再根据确定的事故等级来部署相关的处理措施。而且对于不同的事故的划分等级的标准也是不太一样的,一般在交通事故中伤亡人数超过两人就属于重大事故了。

(来源:文章屋网 )

特大安全事故篇(10)

一、充分肯定去年以来我区安全生产取得的成绩,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大局、事关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今天是新年上班第一天,区政府就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说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也表明了区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刚刚通过区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对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强调。

去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四项指数呈现“三降一升”态势,各类事故同比下降34.8%、死亡人数下降8.7%、直接经济损失下降46%、受伤人数上升41%,在全市考核评比中预计位居前五名。投入500多万元,购置3部消防特种车辆,达到国家一级消防站配备标准。装备了红绿灯。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各部门恪尽职守、真抓实干是分不开的。在此,我代表区政府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慰问!

二、充分认清当前我区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提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认清当前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当前,虽然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趋于平稳,但我们必须清醒看到,我区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与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期待相比,仍有不小差距。从安监部门的汇总情况看:

一是事故仍然多发。全区在道路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和工贸行业等方面事故较多发。比如,全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到20人,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比重高达95%;建筑工地、工贸企业安全事故全年全区受伤人数达75人,同比增加22人,增长41%。

二是安全隐患仍然突出。目前,我区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社会管理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虽然经过近几年不间断地排查整治,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但应当看到,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已经排查出来的隐患,尚未得到治理;已经治理的隐患,由于工作不够彻底,还可能出现反复;新的隐患还在不断滋生,随时可能酿成安全事故。

三是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陈旧,安全条件落后,历史欠账较多。加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水平不高,进一步加大了安全风险。一些小企业、个体手工作坊更是没有安全保障,随时都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四是工作落实仍不到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仍然存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重检查、轻治理,重治标、轻治本的问题,仍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形势。2012年是新一届政府的起步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今年将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今天市“两会”,1月10日省“两会”,3月份,全国“两会”。元月8日进入春运,当前正处于年终岁末生产经营旺季,赶生产,赶工期比较普遍,生产和安全这对矛盾显得更加突出,压力和任务也更加繁重。做好当前和今年的安全稳定工作,意义特殊,责任重大。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在思想上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在行动上更加自觉地抓好安全生产,在工作上更加扎实地落实安全措施,全力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一要突出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抓好消防安全。公共聚集场所;工业企业。二是抓好道路交通安全。三是抓好建筑工地安全。四是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同时要抓好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如森林放火、学生安全、旅游安全等等。

各镇、开发区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春节前后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按照市、区有关通知要求,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立即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森林防火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牌无证、非法营运、超速、超载、超限和酒后驾车行为,深入治理施工现场模板支撑、塔吊作业等关键环节的隐患,扎实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全面落实学校、医院、车站、景区、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三合一”建筑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检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这里强调一下,要扎实实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滋生事故的土壤。隐患不除,事故难绝。因此,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把功夫下在平时,坚决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错误倾向。

第一,排查要认真。隐患排查年年搞,一些地方和单位容易产生麻痹松懈、疲劳厌战的情绪,工作中容易出现敷衍塞责、形式主义的问题。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凡是由于排查工作不认真而疏漏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整治要坚决。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区分性质和程度,区分轻重缓急,指导企业及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坚决进行治理。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于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并有预防事故的应急措施;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果断采取处罚措施。

第三,成果要巩固。对于排查整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整治效果,实现长治久安。特别是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紧紧盯住不放,长期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不懈,一抓到底。

第四,杜绝新隐患。排查整治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只是工作的一个方面,要下大力气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否则,实现安全生产永无时日。

二要突出源头管理防范。严格执法、把住关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治本之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特别是对建筑施工、化工、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高危企业必须从严把关,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生产领域。要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做到工程项目不达安全标准不准施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不达安全标准不准开业,应培训人员不达安全标准不准上岗。区安监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部门专业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多层次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特别是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停产、节后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对未经验收的高危行业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要突出应急救援保障。安全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的特点,必须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要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依托消防大队,加强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起“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进行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和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强化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加强值班值守,畅通信息渠道,形成快速反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抢险救灾调度指挥体系。

四要突出全年工作谋划。一年之计在于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部署要求,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深入分析我区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谋划好责任落实、任务分解、安全监管、应急保障、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等各项举措,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构筑全社会共同防范的安全体系,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将安全生产事故四项指数严格控制在市政府目标责任制之内,防止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充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务必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是硬任务、硬指标,是重大的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真正认识到抓好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

一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抓好安全生产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第二个层次是抓安全生产的专业专职部门,第三个层次是业主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中,政府是第一推动力,政府推动力度的大小和强弱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面。必须落实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促使各级责任人尽职尽责。各级各部门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务必做到“四个亲自”:一是必须亲自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必须亲自部署安全生产任务;三是必须亲自参加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四是必须亲自研究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真正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重心下移,深入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其他领导也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增强责任意识,把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真正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上一篇: gsp认证申报材料 下一篇: 村会计工作计划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