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26 01:40:53

房产税论文

房产税论文篇(1)

Abstract:CurrentrealestatetaxsystemofChinacannotaccordwiththemarketeconomydevelopmentandhastheproblemssuchasemphasizingcirculationbutoverlookingholding,heterogeneoustaxationsystem,lowlevellegislation,narrowtaxationscope,incompletematchedsystemandsoon.Asaresult,basedonthecurrenteconomicdevelopmentsituationandsocialdemand,healthydevelopmentofrealestatemarketcanbepromotedbyintegratingtaxationcoverage,devolutionofmanagementright,levyingidletaxforimmovableassets,completingallkindsofmatchedreformmeasures,completingtaxationsystemassoonaspossibleandalleviatingsocialcontradiction.

Keywords:realestate;taxationsystem;reform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7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目前,土地、房屋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内有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总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过50%,占压资金超过2500亿元。而我国商品房开发商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子销售不出去,必将威胁金融业的良性运行。为制止这种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行为,打击囤积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这样可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产投机,避免任何因房地产泡沫给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各方面情况,找准征税目标。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的价格评估体系。三是注意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其他税制之间的协调。房地产税制的变动,将关系到有关房地产业的多项税收和收费,因此,要把该项改革和整体税制完善结合起来,处理好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房产税论文篇(2)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种纳税筹划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技巧

1.1筹划思路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应纳税额,一要降低营业额,二要争取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1.2筹划案例

案例一:丙企业通过参与土地拍卖竞得一块地价6亿元的土地。由于丙的技术水平有限,采用合作建房方式与丁企业联合开发此房产。由丙提供土地使用权,丁提供资金。丙、丁两企业商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平分。完工后,估计双方可各分得价值7亿元的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两种不同的合作建房方式将产生完全不同的纳税义务:(1)“以物易物”方式。丙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6亿元,丙应纳的营业税为3000万元。(2)“合营企业”方式,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丁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丙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技巧

2.1筹划思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额;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称为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房产税的筹划思路就是想方设法将“出租”房屋行为转变为“自营”房屋行为,或者采用拆分法将租金进行分解。

2.2筹划案例

案例二:A公司开发了一栋高层商住楼,第一到第四层楼设计为商场,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市场价值6000万元,如果出租,预计年租金500万元。由于该商住楼的增值率比较高,如果对外销售需要缴纳2000多万元的土地增值税,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商场自留用于出租。H先生拟租下该商场用来做酒楼,提供餐饮服务。

方案1:A公司与H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00万元。则应缴纳房产税:500X12%=60(万元)。

方案2:A公司将该商场转为固定资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附营业务餐饮业,然后与H先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年承包费500万元。此时,该房产属于自营性质,可以按账面原值从价计征。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建造成本加相关税费。为简单起见,我们不考虑将开发产品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有关税费问题,则应缴房产税1500×(1-30%)×1.2%=12.6(万元)。

可见:方案2巧妙地将出租行为转变为承包经营行为,改出租房屋为自营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从价计征房产税,比方案1少缴纳房产税47.40万元。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技巧

3.1筹划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增值额越多,适用税率越高。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1)减少或分解销售收入。可以将装修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降低商品房的售价。(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

3.2筹划案例

案例三:Y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总可售面积100000m2,均为普通住宅。销售均价3500元/m2,预计总收入35000万元,预缴营业税及附加1960万元,总开发成本20800万元(不含银行费用)。

方案1:直接按现状进行开发与销售,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1+20%+10%)-51960=2900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000=6000(万元)

③增值率=6000÷29000×100%=20.69%

④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0X30%=1800(万元)

方案2:追加园林绿化方面的投资200万元,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200)×(1+20%+10%)+1960=8926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260=5740(万元)

③增值率=5740÷29260×100%=19.62%

④因为增值率<20%,所以免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论文篇(3)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改革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7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目前,土地、房屋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内有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总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过50%,占压资金超过2500亿元。而我国商品房开发商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子销售不出去,必将威胁金融业的良性运行。为制止这种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行为,打击囤积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这样可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产投机,避免任何因房地产泡沫给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各方面情况,找准征税目标。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的价格评估体系。三是注意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其他税制之间的协调。房地产税制的变动,将关系到有关房地产业的多项税收和收费,因此,要把该项改革和整体税制完善结合起来,处理好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房产税论文篇(4)

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经济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经暂时沿用原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不同名目的房产税、土地税和房地产有关的一些税收,如契税、印花税、所得税。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和拟出台的主要税法的基本方案,确定全国范围适用的税收为14种,其中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房产税、地产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和遗产税。上述内容截入了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此外,各地普遍征收契税。遗产税始终没有立法开征。

(二)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发展

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绝大部分房地产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买卖和转让被禁止,房屋产权变动的征税范围也日益缩小,房屋的出租也被严格限制,因而房地产市场和相关的税收制度在以后的近30年时间内几乎名存实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房地产税收制度也逐步衽了改革,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了征收契税;80年代后期开征了耕地占用税;90年代前期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其他相关税种也实行了改革。

(三)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形成一套专门的房地产税制,现行税制中,涉及到房地产的税收主要有12种,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有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我们把这些税种单列出来,按照征税环节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四类:即房地产开发环节征收的税收、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收、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的税收、房地产出租环节征收的税收。

二、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地产相税费多,“费挤税”问题较突出。

“费挤税”问题的存在是房地产税收制度安排欠合理和投资环境不稳定的表现。“费挤税”使得费用变相地合理化了,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由地方费用摊派引起的间接“费挤税”,其典型表现是城市教育费附加税的征收。严格说,它并不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相对应,实际上属于地方费用摊派。按照合理负担原则,税费的征收以纳税对象的承受能力为限度,超过了这一限度无疑会削弱税基的稳定性。地方利益导入的直接后果是各种不正规费用排挤正税。欠合理的地方税收规定引起的直接“费挤税”。在房地产税收征收中,某些地方的一些不成文的规定,如开发房地产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这种典型的“诸侯经济”的做法,旨在稳定本地区税源,但由于管理成本高昂,地方本位利益的干预,以及乱摊派等反而出现税源流失现象,最终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同时,如此多的行政性收费,不仅大大加重了房地产开发者、经营者、销售者的负担,而且加重了房地产买受人的负担,致使许多地方的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普通职工只能望房兴叹。

1994年税制改革后,在房地产的各个环节存在不同的相关税种共有12种,涉及房地产业的各种收费项目也名目繁多。仅从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上看,有的地方各种收费多达50多项。从收费比例上看,有的各项收费占销售收入的35%,左右,相当于经营成本及费用的70%,租、税、费体系设置不合理,造成征收混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住房价格主要包含四个部分: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有关资料表明国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这四部分的比重分别为73%,10%,10%,7%,而我国为35%、40%,16%,9%,造成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也在于税费过高,从而加重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负担,影响了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水平,不但使管理漏洞增多,而又容易滋生腐败。

(二)税收政策在房地产的分布不合理

从征税环节来看,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的流通交易环节,而在房地产占用(保有)期间设计的税种较少,且免税范围较广。一方面,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费过于集中势必将提高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从而带动整个房地产市场的上扬;另一方面,房地产占用(保有)环节的税费种类过少,使得大多数由使用者无偿取得土地仍然近似无偿地被持有着土地闲置和浪费的现象日趋严重。

(三)税项设置欠科学,税种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课税

一是对房地产所有权转让收入既按全课征营业税,又按增值额课征土地增值税;二对纳税人房产座落地,既要从量课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又要众价计征房产税;三是对房地产产权发生转移所签订的契约或合同工的双方均要课征印花税,对承受方还要课征契税;四是对土地课税设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五是对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5%的营业税,又征收12%的房产税;六是对房地产开发的增值额既要计征土地增值税,又要计征企业所得税。这些从而造成了房地产税种多,环节多,又有征收不到位的情况。

对房地产的重复收税和多层次收费,成为商品房的房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对形成有效的买方市场也带来一定的难度。在税收方面,例如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征收,不利于土地的转让流通。营业税属于间接税,容易发生转移,真正承担税负的往往是买受者和承租人,不利于外资的进入与市场规模的扩大。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前者以销售收入、转让收入、租金收入和服务费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则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从而造成对房地产开发转让的重复征税,打击了土地正常流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以商业网点建设费为例,此项费用的原意是如果住宅区不按规定面积建设商业网点,就需向建委交纳代建费用。但实际上,一些地区无论开发商在住宅小区建设商业网点与否,都必须交纳此项费用,这无疑造成了重复收费,这部分自然要被计入成本。再如公共建筑配套费、绿地建设费等,在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费中已被计入到相应的成本,在此综合收费中又一次出现,实属重复收费。更甚的是税收与收费的重复。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经营者,既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又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从而造成房地产市场中税费重复。

(四)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缺陷

一是计税办法陈旧,对自用部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事实是以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的比例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既没有考虑房屋的自然损耗因素,又未顾及房屋的后期升值因素,导致房地产税收无法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增加。二是征税范围狭窄,税基小。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仅限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征税,抑制了房地产税收作用的发挥也使得房地产税难以成为地方税中的主体税种。

(五)内、外资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不统一

一是两套所得税制。对内外资房地产企业分别开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二是两套房地产制和土地税制。而对涉外企业则只开征城市房地产税,而对涉外企业则只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并且仅对房产征税,对地产不征税;三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有别。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对外资房地产企业则不征收此项税费;四是耕地占用税政策内外不统一。对内资企业占用耕地却不征收。这种“超国民待遇”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企业将在更多领域进入中国市场,这两套税制的实行,将很大程度损害内资企业利益,影响税收公平性原则。

(六)土地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土地增值税设计不当,调节力度有限。

从实际操作上看,现行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办法,税率等存在很多不科学的地方,计征繁琐,不易执行,实际征收效果极差。土地增值税按其实质也可以说是一种资本利得税。各国对资本利得税的课税,尽管具体方法不同,但都给予优惠待遇,这主要出于以下原因:“其一,资本利得的实现一般需要长时间,因而资本利得往往会有通货膨胀的因素;其二,资本利得是逐步实现的,若用普通的公司所得税率对实现的资本利得一次课征,显然比逐年按增值额课征税负要重;其三,对资本利得采用轻税政策,可在政策上达到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防止产生投资“锁住”状态的目的。其四,对资本利得实行优惠,可以鼓励投资,特别是风险投资,从而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率。”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不仅课及房地产业的资本利得,而且课及其正常所得,这就有些不尽合理。“我国的房地产业正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其利润的产生错综复杂,大部分企业是通过开发经营活动获利,也有少数靠炒地、炒房发财。因此,防止土地增值收益流失,关键是土地使用制度的并轨和限制非正常投机行为。而不是“一刀切”统一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房地产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不紧密

实体法很多规定可操作性差,导致房地产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例如,根据我国建设部门的统计资料,我国每年有近8亿平方米商品房投入使用,若按2000年城镇商品房平均每平方米销价1000元计算,那么全国每年将实现商品房销售额8000亿元,若按应税所得率10℅计算,可为国家带来264亿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事实上收到的不到十分之五。

(八)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深层次辐射力不强

一是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危旧住房改造等没有明显税收优惠;二是现行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发挥税收因地制宜的调节功能和体现地区经济的特殊性,尤其是对产业竞争力比较弱的西部地区;三是现行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集中于存量房地产,而对增量房地产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比较少。三、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税制的设想

(一)用相应的税收代替地方政府对房地产业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

将那些性质与税收类似的并适合征税的项目改为税收,将那些经营性收费从政府收费中予以剥离,费改税后,应将各地小财政纳入大财政,把准税收性质收费项目分别并入中央税和地方税,使我国的房地产税收规模基本上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按房地产取得、保有、经营(收益)三个环节重新设置税种,建立一套统一,规范、合理的新型房地产税收体系

1.在房地产取得环节,改革现行契税和印花税。

(1)将现行契税和房地产印花税(买方)合并,开征房地产取得税,课税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但目前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因此,建议在房地产取得税下分设购买取得、受赠取得、继承取得三个科目,为促进消化空置商品房,对购买取得采用较低比例税率,受赠取得、继承取得则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2)改革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开征农地占用税,在房地产开发投资活动中,如果取得的建设用地是农地,从保护有限农地资源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开征农地占用税。

2.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统一征收房地产税,并适时开征空地税。

(1)开征统一的房地产税,并实行从价课征。简化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统一的房地产税,并扩大其征税范围,原则上应对我国境内拥有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征税。同时,要改革现有的从价、从租、从量计算计税依据的混乱局面,一律改为从价计征。对于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根据所转让房地产持有时问的长短有所区分,时间越长税率越低,以抑制短期的房地产投机行为,引导房地产健康发展。

(2)将现行的“土地闲置费”改为“空地税“,即对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课征空地税。目前,国家对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这已经从实践上法律上奠定了开征空地税的必要条件。

3.在房地产经营(收益)环节,可考虑保留原有的营业税,并适当降低税负,同时考虑设置统一的所得税,适时取消土地增值税。

(1)保留原有的营业税。营业税税率采用比现在更低的比例税率。

(2)合并内外两套房地产税制。如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与内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外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与内资企业的房产税、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应尽快统一,并统一实行国民待遇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情况。

(3)设置统一的房地产个人所得税。即对个人(含外籍人员)从房地产经营中取得的收入(指利润所得)征税,采用比例税率,税负从轻。

(4)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盼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行业利润己逐步趋于平均化,土地增值税事实上己名存实亡。而且,目前中国国有企业产权重组情况越来越普遍,土地增值税对很多过去以低价取得士地使用权的国企产权转让形成了现实的障碍。至于取消土地增值税后产生的收入流失,可借鉴国际经验,把土地增值所得并入一般所得计征所得税。应考虑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所得已不能通过所得税进行调控。通过上述改革调整后,将建立起以房地产为主,所得税、营业税为辅的新型房地产税收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有关房地产税收的配套制度和政策

(一)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首先要清查土地,建立土地位置、权属及面积台帐;其次,改变分块管理的现状,尽快实行房屋和土地产权证书合一制度,理清管理关系,避免房地产私下交易,增强房地产税收课征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二)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建立房地产评税机构。一方面,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估价理论、方法体系,为房地产税收计征提供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要在税务部门内部建立评税机构和专职评税人员,加大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力度。

(三)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地方税税权。对地方税种中的一些中等份量的税种如城建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在税额上确定一个幅度,由地方政府根据其自身需要和实际承受能力选择确定;对方税种的上些零星小税种其立法开征权应完全交给地方政府。

(四)理顺城市土地和房屋管理体制,尽快实行“房地合一”的新体制,建立一下“精简、高效、统一、权威”的房地产管理体制,为房地产税收的课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采取有力征管措施,堵塞税收漏洞,实现公平税负。关键是落实三部委规定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规定,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

(六)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其辐射力。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危旧住房改造等应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赋予西部工区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时取消内外有别的各种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岳树民《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王明坤文《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改革探讨》

3.李玉庆等:《房地产税收征管的调查与建议》,《税务研究》2005年第3期。

房产税论文篇(5)

1房地产税收效应分析

房地产税收是调节房地产经济运行的有力经济手段,在对房地产市场资源配置、社会财富分配、市场结构调节等诸多方面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1.1房地产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1)可以通过对空地、闲置土地征收重税,抑制土地的过度投资开发,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

(2)可以通过对不同产业的土地采用差别税收政策、对不同地段采取分档税率,有效调节用地结构,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房地产税收中属于财产税的部分,它的很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税收杠杆,公平分配财富。

(4)在市场投机现象严重时,通过提高增值税的契税的手段,在市场低迷时,通过税收减免、品种调整,实现调节市场活跃程度,平衡市场供求的效果。

1.2房地产税收的税负转嫁性分析

1.2.1税种属性

商品课税容易发生税收转嫁,所得课税不易发生税收转嫁,增值税、营业税等中间性质的税种容易发生税收转嫁,终端性质的所得课税等不易发生税收转嫁。

1.2.2商品或生产要素供求弹性

供求弹性与税收归宿有着密切关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需求曲线的弹性越大,需求者支付的税收比例越小,供给者支付的税收比例越大;相反,供给曲线的弹性越大,转嫁给需求者的税收比例越大。在完全无弹性供给曲线的极端情况下,全部税负都由供给者承担;相反,在完全弹性供给曲线的情况下,全部税负都转嫁给需求者。

2房地产税收对市场供求及价格的影响

2.1税收对房地产市场供应及需求调节的作用机理

2.1.1需求不变时,房地产税收对供给的影响

我国目前采取的税收政策中有三项是直接作用于供给者的:对卖房者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从理论上讲,它的效应是政府对卖方增加税负,直接提高了供给者的成本,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供给方为取得同以前相同的利润,会将税收成本包含在出售价格中,转嫁给消费者,这样导致供给曲线左移,新的市场均衡价格E2比原来的均衡价格E1提高,同时Q2〈Q1

从理论上看,目前针对供给方的房地产税收在抑制房价上作用是不明显的,且不能有效改变住房供不应求的结构。

2.1.2供给不变时,房地产税收对需求的影响

从理论上讲,相对于对供给方征税,房地产税制中对需求方征税是有一定优势的。我们知道对供给方的征税容易向前转嫁给消费者,特别是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时。而对需求方的征税不能直接包含在房屋价格中,不会直接造成房价上涨。如图2所示,由于对房地产需求方的税收属于从价税,因而征税后需求曲线斜率发生变化,左移至D'''',在新均衡点E2下,价格由P1下降到P2,数量由Q1下降到Q2。

2.2税收对房地产价格形成的作用机理

2.2.1不考虑税收转嫁条件下,房地产课税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在房地产开发环节,房地产开发商是税收的主要承担者。如果不发生税收转嫁,征税加大了开发商的生产成本,使其减少利润,从长期来讲,必然导致房地产的供给减少,在需求不变的条件下,住房价格将呈上涨趋势。至于在流通环节针对消费者征收的契税,会通过加重购买成本,而使消费需求减小,从而产生降低房价的影响,不过这种影响由于契税税率较低而不是十分明显。

2.2.2考虑税收转嫁条件下,房地产课税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在发生税收转嫁情况下,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环节所征收的税收,其名义负税人为房地产开发商,但短期内,房地产需求是缺乏弹性的,经济利益作用下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提高房价的形式将所负税收向前转嫁给住房消费者,于是现实的房价会因这种税收转嫁而提高。从长期来看,需求弹性增强,对住房的需求可能会因房价的上升而减小,在供给不变下,供求力量的变化会导致房价下降。房价这种上涨或者下降的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取决于需求的调整强度和时间长短。

3不同税种在房地产不同环节的作用分析

3.1作用于保有环节的财产税、资源税

房地产保有环节中的财产税和资源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们都属于直接税,一般不易发生税收转嫁,这样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产生的直接影响便是增加了房地产的持有成本。从消费终端抑制,对那些相对于资源多用多占有住房的房产业主,以及房产投资人施以高额税负的政策,既可以有效控制“无用多占”的过度住房需求,从而会降低房地产的需求,促使房价下降。强化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将会刺激土地、房屋的经济供给和频繁的交易活动发生,有利于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标准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是按市场价值(评估价值)进行课税的。

3.2作用于出让、交易、收益环节的流转税

一方面房地产税收在流转环节的调控,有易于操作的突出优点。但另一方面,房地产投机资金的获利空间要么被税收成本挤压,要么被持有成本消耗,其中持有成本主要来自利息支出。在流转环节征税,属于间接税,没有一种流转税是不能转嫁的。流转环节税负增加后,售房者的交易成本非常容易转嫁,税负转嫁终将流向消费者。在流转环节的税收调控政策只是增加了买房者的成本(主要是消费性需求者),对卖房者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由于投机资金税负的成本可以转嫁,如果投机者见到持有环节税负没有变化,从长远来看,税收成本则没有太大变化。投机者是否占有房屋则主要取决于信贷支出与房价涨跌博弈的结果,如果房价存在上涨的必然性,就可以持有房产以继续获得既得收益。

3.3作用于转让环节和保有环节的所得税

(1)所得税作为最典型的直接税,一般不会发生转嫁,它在维持经济繁荣、抑制资本的过度集中以及组织财政收入方面有独特的优势。房地产税收中的所得税部分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地方税收规模的壮大。这也是所得税财政功能的集中体现。

(2)由于所得税的直接税性质,对二手房交易收益征收所得税,直接增加二手房售房者的交易成本,减少其投机收益以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需求,从而降低房地产市场价格(或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速度)。

(3)在不发生税收转嫁的情况下,对于房屋出租租金收益的课征所得税,会直接降低出租房屋的各期净收益,从而导致房屋出租量减小,有可能使原来租房者转向房地产初次流通环节,从而抬升房地产的初次交易价格,

房产税论文篇(6)

我国房地产税收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房地产税收现状

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状况。目前,我国地方财政呈现出明显的收入不足的状况。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财政日趋困难,地方分享的税收总量占总财政税收的比重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的步伐也不断加大,地方财政支出比重不断上升,这使得地方财政收支缺口逐年加大,1998年财政缺口为2688.63亿元,到了2005年已经增长为10053.55亿元。据统计,全国2800多个县(市)级政府1/3以上是赤字。

从全国地方财政的角度来看房地产税的地位。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主要有以下税种: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尽管这些税种在资源配置、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收入规模较小,据统计,2005年房地产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为历年最高,却仅为10.53%。而发达国家,如美国,其房地产税收一般要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85%-90%。相比之下,我国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明显偏低,无法形成地方税的主要税源。

从各级地方财政的角度看房地产税的地位。目前,房地产税收在我国的各级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均较小,虽然在省、市、县、乡镇四级财政中所占比例有所不同,但无论从哪一级来看,房地产税收都属于小税种。以河南省2003年的数据为例,在地方政府四级财政中,省、县、乡镇的房地产税收比重分别为4%、4.45%、2.16%均低于全省水平5.78%,而最高的市级也不过是10.37%,仍旧属于小税种。

结合历年数据发现,市级财政收入中房地产税收的比重有升高的趋势,而省级则呈下降的趋势,县、乡镇两级财化不大,呈现平稳态势。同时,观察其他省份的数据也可以看到类似的规律。总体说来,房地产税收在地方各级财政中所占比例均偏低,属于小税种。

(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首先,房地产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小,而从各国税收实践来看,凡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房地产税收基本上是地方财政的主要税种;其次,税制结构设计不合理。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过轻而流转环节税负过重。这种“轻保有”的局面一方面导致了土地利用的低效率,使得土地作为资产的要素作用无法得到发挥,土地闲置与浪费现象日益严重;另外,税费种类繁多,租、税、费体系混乱。以税代租、以费代税、以费挤税的现象十分普遍,大大限制了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最后,从税负的分担上来看,明显表现为内资偏重、外资偏轻,这违背了税制统一、税负平等的基本原则,更不利于内资企业的竞争。

我国物业税改革思路

(一)物业税改革的模式

目前,针对物业税的改革,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就是将目前对经营性用房和用地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土地增值税进行合并,开征统一的物业税,物业税税收归地方财政所有。

目前开征物业税的国家,实行的税率一般有两种: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便,但不利于发挥贫富调节作用;而累进税率则正好相反。由于目前我国财产税征收范围很小,只有房产税,因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应该选择比例税率。确定物业税税率既要考虑区域间房地产价值水平上的差异,又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国外物业税税率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地方的支出规模、非财产税收入额以及可征税的财产的估价。笔者建议物业税税率为1%-2%,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税基的计量。物业税的税基是物业税征收时的房地产价,房地产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但为了便于征管、降低征税成本,我们以房地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以评估价值的80%为税基,房地产课税价值每五年评估一次。

物业税的减免政策。建议物业税的减免范围仅包括以下五项:非营利性机构自用的房屋与土地,如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合法的宗教团体的自用房屋与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科研学术机构直接用于学术研究的房屋与土地;对自用住宅可减免一定金额的房屋税与土地税;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屋与土地

(二)物业税改革的效应分析

物业税改革能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把物业税确定为地方主体税种,按照占地方财政收入10%的比例去推算,假定微观税负不变,则物业税的征收面要扩大1倍多。由于目前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征收面仍比较窄,且是按原值征税,如拓宽税基、扩大计税标准,这一比例是可以做到的,因此,物业税开征后,基本上可以满足成为主体税种的要求。

政府采取物业税后,为保证长期、稳定的物业税收入,必然将基础建设投资进行长期规划,并注意保持对居民物业的保护,以便保证投资者或者业主在当地的长期居留,这样将对我国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推动作用。

开征物业税可以起到对土地集约利用和合理配置的作用。开征物业税可以抑制土地的炒卖,即使开发商土地闲置,也必须每年按评估的财产价值缴纳物业税,这样就加大了囤积土地的成本;可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使城市土地向真正产生效用的使用者手中转移。根据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税,提升在城市中心区的生活或办公成本,将会正确引导消费者对城市物业的选择,实现物业的正常流动,从而推动城市空间布局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

开征物业税可以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物业税以房地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为纳税人,以房地产保有阶段为主要课税环节,其税额与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房产、地产成正比,故能弥补个人所得税调控方面的局限性,能够发挥对人们收入分配不公的平抑效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现象,降低财产的集中度,从而形成个人所得税调节即期个人收入分配、物业税调节个人财富积累水平,具有连续性、互补性的税收调节机制。

对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增加缴纳上的公平度和透明度。现行涉及房地产开发和保有各环节的税种和相关收费,经合并调整,构建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后,便于征缴和管理。在简化税种后可以适当提高征收额度,根据国际经验,使其占全部税收的10%左右是比较合理的,由此可以将物业税(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之一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其收入调节作用。

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的税收评估制度。出于便于征管、减少征税成本的目的,我们建议以房地产评估价值的80%为课税的税基,这就给房地产的价值评估质量提出了要求。实行物业税改革后,必然要对房地产的税收评估进行规范,适时推出更为细化、规范的合理的计税方法,从而尽可能避免由于房地产价值的低估而造成的税收流失。

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物业税体制。把物业税清晰地界定为比较低端的政府,应该是比较合适的。地方政府一旦要将物业税培养成为其主体税种,不仅会提高征税积极性,还会积极扩大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模、优化投资环境,辖区内不动产就进入升值轨道,地方政府收入就稳定增加,这就形成了税收收入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房产税论文篇(7)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十分迅速,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但是,应当看到,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房屋价格上涨过快,并且普遍偏高;在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着炒作现象和投机行为;商品房建设结构不够合理,不能满足民众住房需求;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社会公平和稳定,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房产税是政府对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征收的税收,能够对房地产市场起到调控作用。征收房产税,不仅能够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能够引导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同时,对房价的过快增长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房产税收政策,以稳定房价、引导资源配置和调节收入分配。上海市和重庆市出台了房产税实施细则,进行房产税的试点改革。

从税制建设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房产税收制度并不完善。在房地产开发转让环节和出租环节,税收负担较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负担较轻。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也不够合理,不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基于这种背景,有必要对房产税收进行系统研究。

(二)研究意义

房产税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税制改革,就要弄清楚各种税的归宿与效应问题。税收归宿是税收负担的最终落脚点。研究房产税的归宿问题,就是研究房产税最终到底是由谁负担的问题。对于政府来说,弄清楚税收是由谁承担的,有助于建立合理有效的税收制度。因此,研究房产税的归宿问题,对于房产税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税收效应是税收对经济、社会以及各经济主体所产生的影响,即税收政策的实施结果。研究房产税的效应问题,就是研究房产税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社会中各主体所产生的影响。征收房产税可能会抑制房价,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起到调节作用。但是,也有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因此,研究房产税所产生的效应问题,有助于认清房产税的影响,建立合理的房产税收制度。

可以说,通过房产税的归宿与效应问题的分析,不仅可以评价房产税收政策是否合理、科学,而且可以为深化房产税改革提供理论支撑。指导房产税改革,防止房产税改革走偏。因此,研究房产税的归宿与效应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房地产税(房产税)的征收在世界各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国外学者很早就开始对房产税展开了研究,至今国外关于房产税的文献已不仅仅局限于税制,其涉及面非常广,包括了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

Mieszkowshi(1972)通过调整 Harberger(1962)的关于税负归宿一般均衡模型,将其运用于研究房地产税的问题,他把整个经济中所有的行政区域按税收的高低划分为高税收以及低税收地区。通过在高税收地区征收高房地产税,这将会促使该地区资本的流出,进而就降低了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回报率,由此最终将提高房地产以及一般商品的价格;而通过在低税收地区征收低房地产税,将会促使该地区的资本流入,从而改善了该地区所有生产要素的组合比例,从而提高了生产要素的回报率,同时就降低了生产成本,这将最终降低房地产以及一般商品的价格。Capozza (1989)研究美国的税制改革对住宅价格和住宅融资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废除财产税将会使美国住宅价格平均下降 5%左右,而再取消抵押贷款利息将会使住宅价格再下降 12%左右。Noord(2005)等学者也都得出了比较近似的结论。

从上述文献可以看出,目前国外学者对房地产税与房价关系的进行了较多探讨,这些研究对我国学者研究国内房产税改革提供了许多帮助,非常值得我们去借鉴。

(二)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学者也对房地产税与住宅价格之间的关系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对于房地产税收改革对住宅价格走势的影响,理论届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说来有三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实行房产税改革能够很好的抑制房价;另一种是房产税的改革与否对房价的影响不大;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税改革对房价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

1、房产税对房价的抑制作用

肖颖君、娄爱花(2011)认为不在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征税,一方面导致开发商在不用承担税收成本的情况下大量囤房囤地,等待房价上涨后出售,不利于实现房产税调节房地产市场运转的功能;另一方面由于房屋的持有成本较低,不利于促进个人闲置房屋的有效利用,这种闲置房屋进一步加剧供给的不平衡。

2、房产税改革对房价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

夏商末(2011)指出房产税能否影响房价取决于许多因素,最终结果是导致房价下跌还是房价进一步上升均有可能发生。总结为两个观点:一个是货物税观点,认为房产税是对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课征的一种货物税,其税负机理与货物税相同,取决于相关的供求曲线形状,即房屋的需求和供给弹性;另一个是资本税观点认为,因为房屋不仅是可升值或可获得收益的资本,因此,房产税本质上是对房地产资本课征的部分要素税,这种要素税的效应是导致房地产资本价格上升还是下降取决于被课税部门的产业形态,最终归宿取决于生产组织方式即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程度、消费者需求价格弹性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程度。

3、房产税的改革与否对房价的影响不大

贾康(2012)针对我国税制中直接税比重过低、地方税体系不成型、国民经济结构中房地产调控需要体现治本水准及收入分配需要有效抑制差距扩大这四个突出问题,阐述了住房保有环节征税对房地产领域产生的调节作用。由于不动产(房地产)的相关调节原理是寻求一个供需状态平衡,保有环节征税,使得需求沉稳收敛,同时有效供给增加,总体的供需情况趋于平衡、沉稳、健康。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房地产税与住宅价格关系的进行了较多探讨,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对住宅价格走势的判断之所以会出现如此迥异的判断结果,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因为对房地产税对房产市场运行的影响分析得不够全面;二是是因为没有从动态演变的角度去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对利用房地产税调控住宅产价格波动实践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由于研究方法使用及相关基础数据相对缺乏,学术界尤其是国内学术界对房产税与房产价格关系进行深入探讨的文献并不多,缺乏对房产税对住宅影响的深入理论分析和实证探讨,因此,现有研究在理论和经验研究上尚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可能与必要,至少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对房地产税对房价影响作进一步研究:一是房产税对房产价格的影响机理;二是我国房产税对房产价格影响的实证分析。(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房产税论文篇(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不仅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与之极不相称的是,土地增值税额虽有较快的进展,但在当年的税收收入中的比率依然不高。如2001年为0.07%,2002年为0.12%,2003年为0.18%,2004年为0.29%,2005年为0.77%,2006年为1.02%,2007年为1.08%。

2.房地产业税收流失严重

2005年,国家税务管理系统针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了一次大范围的税收检查,有11个省级国税机关和29个省级地税机关参与这项工作。检查结果表明,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国共检查纳税人27738户,其中,有问题的13835户,问题率达到49.88%。税收流失情况的确严重。

3.原有征收制度不合时宜

国务院于1993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这一税种。目前来看,这一征收办法不合时宜,重点表现在相关收入、费用的界定不科学,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较高;税务人员在采用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等方式上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平等竞争。

二、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1.对房价的影响

随着全国各地房价的快速上涨,土地的价格上涨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而土地的价格上涨,特别是当土地的价格快速上涨时,一些企业或一些人利用自己手中持有的土地,对土地进行囤积、对土地进行炒作也就成为自然。而土地的囤积与炒作,必然会推高市场土地的价格,而多次的土地炒作又会使土地的价格轮番上涨。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一定意义上可以遏制国内房地产市场土地的流转与炒作,降低房地产市场泡沫吹大的风险。影响机制如下:

(1)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开发商会不会因此将增值税转嫁给消费者并由此引发房价的新一轮上涨,笔者认为对于这一点要区别看待,因为价格涨不涨并不完全由开发商决定,市场供需,土地,建筑类型,区位等众多因素决定着房价,即使开发商有意涨价,也很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销售周期)的牵制而无法实现。作为开发商来说,如果能将增值额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保持在20%以内,就不用交纳土地增值税,而如果提高房价以图更高利润,扣除土地增值税后的利润和20%差不多,但高房价会造成销售上的困难,销售周期和财务成本都随之增加,索性不如更加合理地定价,这样起码资金回收速度快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严征土地增值税,会有效遏制开发商爆炒房价的中动使得目前充满泡沫的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

(2)这个规定将会鼓励开发商进行普通住宅的开发。因为高端住宅项目的利润会比较高,增收的税费自然也就比较高。但如果是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一是正好符合广大购房者的需求;二是因其成本低售价低,如果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话就可以免征增值税了。如此一来,普通住宅的供应量将加大,能极大地缓僻购房难、购房贵的局面,购房者的选择将会更多。

(3)理论上土地成本的上涨会推动房价的上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虽然会使开发商的成本或多或少地增加,但开发商极少采用成本定价法,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市场定价法,因此这部分成本并不会转嫁到房价上。而且房价是否受影响,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我国商品房价格的居高不下,本质上是由于商品房供不应求所致。

因此,笔者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开发商成本的增加,不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只会部分削减开发商的暴利,开发商为了避税会多开发中低档住宅,这就会使国内居高不下的房价有所回落,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将会收效。

2.对房地产开发商利润的影响

当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后利润根据利息扣除计算方式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1)利息支出可以准确计算并提供证明

应纳土地增值税

=(94.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1.25×单位成本×销售面积-销售面积×利息支出/总面积)×土地增值税税率-(1.25×单位成本×销售面积+销售面积×利息支出/总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速算扣除数,则税后利润

=(销售单价×销售面积一单位成本×销售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0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应纳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67%。

(2)利息支出不能准确计算或不能提供证明

应纳土地增值税=(94.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1.3×单位成本×销售面积)×土地增值税税率-(1.3×单位成本×销售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速算扣除数。

则税后利润=(销售单价×销售面积-单位成本×销售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应纳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67%。

从以上公式分析可以看出,应缴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所得税可扣除金额亦随之增多,应缴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企业所得税减少幅度无法抵消土地增值税的增长,所以企业的税负增加,而利润会相应地下降。

虽然《土地增值税的暂行条例》颁布已有13个年头,但开征该税种的初衷,即便放在目前这种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房地产市场。依然是适用的。在此之前采用的预征方式,由于征收比例过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大。而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和税收产生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国内房地产市场土地的流转与炒作,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挤压房地产企业过高的利润,使房地产市场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也就是目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意义之所在。

[摘要]土地增值税是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税务总局从2007年2月1日起,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此政策对房地产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从此政策出台的背景分析出发,深入探讨了该政策对房地产市场中的房价和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两个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房价利润

参考文献:

[1]樊丽明,李文.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J].税务研究,2004,(9).

房产税论文篇(9)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房产税论文篇(10)

(一)印花税

印花税针对房地产流转环节课征,买卖双方必须在书立合同上贴足印花,并在其上加盖戳记。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在正式合同之前,还有临时性合同,都需贴印花。土地买卖的现金收据金额超过3万日元时要缴纳印花税(个人出售土地则不在此例),通常由买卖双方折半负担。未贴印花或未贴足印花的,通收3倍的罚款;未加盖戳记的,征收与应贴印花同等金额的罚款。

(二)注册执照税和不动产取得税

日本实行财产登记制度,即取得土地房屋的人为保全其权利而进行登记。该制度是日本对房地产取得和保有环节征税的基础。土地和房屋在市町村“房地产征税台账”上分开登记,并向一般市民公开。作为一项法定行政服务,自2003年起,除纳税人外,同时允许租地人、租房人和其他相关者公开阅览台账登记的全部内容。这项政务公开活动使纳税人有机会比较自己与同一市町村内其他人的房地产评估额,如对评估不服,可以向市町村的专门机构提出审查请求或向法院。

在进行登记时,取得房地产的人必须缴纳注册执照税。其税率根据登记的种类如所有权保存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地上权或租赁权的设定/转租或转移登记、临时登记、抵押权设定登记、土地房屋分块分期登记以及登记注销等分别设定,如所有权保存登记税率为4‰,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建住宅适用1.5%.的税率,为促进房地产的流转,对新建住宅和二手房转移登记则适用优惠税率。注册执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评估额、债权金额和不动产个数。

此外,房地产取得者还须缴纳不动产取得税,该税属于都道府县税。县税务所凭借房地产登记证明,到现场进行核实后,向纳税人送达纳税通知书并征税。征税日期为买卖合同上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日期,即取得房地产的日期。不动产取得税的标准税率设定为4%,其减轻税负的方法是变动计税依据,如2004年以房地产评估额的1/2作为计税依据,并减按3%征收。除因继承、遗赠、信托、转让担保、土地规划换地等取得的房地产不征此税外,因买卖、交换、赠与、新建、增改建等取得的房地产都需征此税。其免征对象为取得费低于10万日元的土地、低于23万日元和12万日元的房屋和构筑物,以及用于公共和公益目的的道路用地及墓地等。

(三)消费税

在日本,土地的出售不征消费税,而用于宅地的土地平整工程则需征消费税,这部分消费税添加在每块土地出让金之上,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对房屋的新建工程款和购入款,由工程承包商、不动产商缴纳消费税,最终转嫁给建筑商和购房者。不动产商介绍房地产买卖收取的中介费也需要缴纳消费税,税负最终转嫁给委托人。

(四)继承税与赠予税

日本继承税和赠予税目前均采用10-50%的6档累进税率。征税对象包括土地、房屋、有价证券、现金、存款等,其中继承税来自房地产的应税财产占6-7成,占直接国税的3.4%.两者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评估额。评估标准根据市价(指在纳税期内由不特定多数当事人进行正常自由交易时成立的价格)。为确保评估的公正合理性,国税厅规定了三项基本方针:①评估的全国统一性;②评估的简单明了性;③评估的安全性。评估额通常设定得低于市价。免征继承税的财产包括墓地和供宗教、慈善、学术等公益事业用的财产。

日本房地产保有课税

(一)固定资产税

1.征税主体、征税对象及纳税人。日本在改革地租、房屋税时,明确了固定资产税的征税主体为市町村,其收入全部归市町村支配;计税依据由工商业收益和住宅租赁额改为评估额;并将房地产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折旧资产(房地产以外供经营用的资产)。固定资产税实行台账征税原则。市町村政府对土地、房屋、折旧资产分别设有征税台账和补充征税台账,后者是为遗漏登记的房地产实际所有人或使用人准备的。凡是在台账上注册登记的房地产所有人均为固定资产税纳税人。

2.计税依据及税率。固定资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原则上三年固定不变,从形态上区分为基准年度评估额和比照基准年度评估额,以区别不同情况、不同用途的房地产,通过合理调整计税依据,公平税负。固定资产税的标准税率为1.4%.日本对公益事业、住宅用地(灾区)等采取了一系列按照各种财产评估额给予一定比例减除的优惠措施,并通过设定期限加强某些领域优惠措施的执行效果。

3.免征点及减免税制度。固定资产税采用免征点制度,免征点为土地30万日元、房屋20万日元、折旧资产150万日元。免税范围则包括:政府、皇室、邮政部门、自然资源机构、土地改良区、宗教法人、墓地、公路水路、国立公园和国家风景保护区、国家重点文化历史名胜、重点传统建筑群保存区、学校法人、社会福利及公益设施以及城市更新机构取得的土地等。固定资产税的减免优惠则主要集中在一定面积的新建住宅、新建租赁住宅、市区再开发工程建筑以及供老年人居住的优质租赁住宅上。

4.评估及价格确定。日本房地产评估实行市田丁村长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制度。其步骤是,首先由市町村估价师做出实地调查后将评估结果提交市町村长,估价师评估所依据的是国土交通省土地鉴定委员会每年1月1日确定的公示地公示价格;然后,市町村长根据全国统一的房地产评估标准和实施方案确定房地产价格,并及时在房地产征税台账上登记后公示,同时将记载有各地区标准地价格的路线价图供一般阅览。

市町村房地产评估根据土地用途(商业、工业、住宅、观光、农田等)和距离城市中心部位置,在每一情况类似地段(街道、交通、居住环境等)选出标准地和标准田。标准地价格以地价公示价格的70%为尺度,并根据市场价进行调整。路线价采用画地计算法对宅地进深、宽度、形状、街道等进行修正后反映在评估价格上。

宅地和房屋评估采用不同方法,在人口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住宅区、工厂区设置路线价,对市区以外的宅地评估按照评估额乘以各地段相应倍率的方式;房屋评估则通常采用以再建筑价格为基准的评估方法,即评估时先求出在同一场所新建房屋所需建筑费用,再根据房屋现状,减除房屋的折旧和损耗。

对农田和市区化农田也采用不同的评估和征税方法。普通农田按照买卖价格评估,市区化农田比照类似宅地价格评估。对宅地的税负调整通常根据负担水平确定相应的调整系数,商业地比照宅地,地价下降时调整系数向下调整。

5.其他。固定资产税的核定征收日为每年1月1日,征税与否要根据征收日当天房地产状况而定。因此,即使在征收日之后房地产因火灾等事由消失,当年固定资产税也要按全额征收,不予退还。相反,征收日之后拥有的房地产不征当年的固定资产税。征收有效期限为自法定纳税期限起5年以内。纳税期为2月、4月、7月、12月,记载有备期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的纳税通知书于法定纳税期前十天送达纳税人。提前纳税的纳税人,市町村政府给予其奖励。根据市町村条例,因受天灾、生活贫困接受补助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城市规划税

城市规划税的纳税人和征收方法的规定均与固定资产税相同。不同的是,城市规划税的征税对象为城市化区域内和开发区内的房屋和土地,征收的税款专项用于该区域内的城市规划事业。折旧资产不包含在征税对象范围内。计税依据对住宅用地也设置了优惠措施,最高限制税率为1.3%,对新建住宅一般不设减免税措施,但东京都例外。

日本房地产转让课税

日本对个人和法人的房地产转让收益均征收国税和地方税,但征收方法有所差异。首先,普通个人转让房地产的收益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居民税。房地产保有期以5年为界限,对个人超过5年的长期转让收益征收15g的个人所得税和5%的个人居民税,对不超过5年的短期转让收益征收30%的个人所得税和9%的居民税。通过对短期或超短期房地产转让收益课以重税,抑制以获取土地升值利益为目的的投机行为。房地产转让收益按照分类课税的方法,对总收入减去取得费(各种税费、贷款利息)、转让费(各种损失费、中介费、违约金)、扣除额(3千万日元)之后的余额征收。其次,专门从事不动产业的个人转让房地产的收益不属于转让所得,而纳入经营所得,与此类似的情况,如农户或职员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后转让的收益,纳入杂项所得,均采用综合计税方式。上述两种所得视规模还须缴纳事业税;此外,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属于以营业为主的工商业范畴)的个人也须缴纳事业税。个人事业税对工商业、畜牧水产业、自由职业征收,税率分别为5%;5、4%、5%.

对法人的房地产转让收益首先计算出法人税税额,方法是先对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核算,求出税前利润,并作出相应的税务调整后,按当期收入额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法人税对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适用税率为30%,资本金低于1亿日元的法人按年收入额低于800万日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2%,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法人居民税的计税依据也是上述法人税税额,地方政府对法人税税额按照一定的比例(5%的都道府县民税+12.3%的市町村民税=17.3%)以及按法人规模(资本金和从业人员)定额征收法人居民税。此外,法人转让房地产还须缴纳事业税,计税依据为经营所得。法人事业税不区分行业种类,对全部经营所得征收,分别采用5%、7.3%、9.6%的比例税率。不论个人还是法人,计算事业税时均可以作为费用,从翌年的个人及法人税额中向后结转扣除。

经验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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