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货通知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6 15:55:35

到货通知

到货通知篇(1)

1.依照境内订单的规定交货日期1个月至1个半月前开始作业,由装押助理按外勤人员的报告或直接与工厂联系后填写装船通知单。?

送货柜场者:共四联?

第一联:寄工厂,由装押助理写好厂商信封交营业助理签字后再送收发。?

第二、三联:

(1)寄有关外务员,在第二联上填妥确定出货日期、

净重、毛重、体积、未能如期交货原因后寄回经理,再交装押助理协

调安排出货。

(2)如每一item超过美金5千元者,第二联交有关科长,第三联仍寄

交交外务员。?

第四联:装押助理存查。?

货送仓库者:填"送仓装船通知单",共二联?

第一联:寄工厂,由装押助理写好厂商信封交营业助理签字后,再送收发。?

第二联:装押助理存查。?

如重要订单未能如期交货,得填写"重要订单逾期追问单"交有关科长协助处理。?

2.如境内订单规定收到l/c后才通知生产者,收到l/c当日即发出装船

通知单上注明"l/c已收到"船期通常以s/d期限前三星期为宜。(弹性应用)(schedule delivery)?

3.如境内订单规定须等样品确实通过才生产者,当收到客户确认或回电时,由营业助理填写确认函交工厂,并将留底联交有关装押助理签收,并在境内订单装运联上登记后,再交回营业助理,以便安排船期。?

4.如出口美、日地区,应将经济部商品检验局的原料来源加工处所切结书空白数份填妥,可随同第一联装船通知单寄往工厂或交外务员盖章填写后寄回,以便向"经济部"商品检验局申请产地证明书。?

5.需确实注意出口货品是否含有须办冲退税进口零件,协调报关行后与有关工厂办理手续。?

催货?

1.送货柜场之装船通知单发出后一星期内如无回音交货,应立即会同营业助理向工厂或外勤业务人员催货。?

2.退税资料寄回本公司时,应先告知工厂填写承办人姓名,否则经常很多助理有同一家工厂的货,退税资料往往误传,而发生工厂不能退税的麻烦。?

收到仓库送来的进货单?

1.装押助理收到进货单应立即核对所列之唛头、数量、包装情况是否与境内订单符合,如需更正即刻通知仓储科长处理。?

2.收到进货单后,需通知助理前往仓库验货,并制订"营业部订单货款支付核准单"。? 3.如未通知送货柜场而擅自送到仓库的,应扣运费。?

签订s/o?

1.依据出货明细表及境内订单装运联所示大约材数计算体积重量。?

2.向拟装运之船公司或报关行查询是否确实签到s/o(shipping order)。?

3.船期如有提前或延后,应立即与工厂联系务必配合。?

4.打s/o时须查核是否每张均打,如有漏打,应立即补上,以免报关行在船公司重打,浪费时间。?

5.签s/o的时间应提早一星期或两星期,或事先以电话与船公司联络订船位。?

6.如装整台货柜时,货物实际重量不可超过船公司所规定的重量,如超过时应立即请示主管经理处理。?

结关前?

1.如由仓库装货柜出货者,应提前将出货明细表一份交仓储科科长,以便送货(货未到尚未验货,应在明细表上注明)。?

2.如由仓库出卡车者,须在结关前二天将出货明细表交押汇科长,以便及时通知卡车,货未到或尚未验货必须在明细表上注明。?「 1

3.须密切注意仓库出货时间、车号、唛头、数量及送货地点,等确定时应立即通知报关行。?

4.于船期结关前一日,确定出货明细表之正确项目、数量,如所出之货有配件印刷工厂的,须在出货明细表上注明。?

5.打packing list六份,并于其中三份抬头改成invoice并于其上注明每家工厂正确全名,统一编号、发票号码,交营业助理核阅。并填写出口登记本四联,第二联(财务)连同packing list三份和invoice二份送交押汇科长盖章后,连同退税资料交报关行,一份交会计科长,其中另一份invoice自行留底。?

6.出口登记本上所列规定送件日期及预计入帐日期,应填写结关后七天,如有延误应写原因。?

7.送货当天早上必须联络工厂确定出货时间,卡车号码及到达时间,等确定时立即通知报关行。?

8.结关当天如没有工厂确定能够出货的把握者,须立即修改资料,勿将该货报关。?

9.货如未依时间送达,所发生海关费用及规费应有记录,并于签订单支付核准单时填上应扣数目,注意清款时扣除。?

10.装押助理如当日有结关之货,须算所有货确实到达并报关完毕,才可下班。?

11.装押助理必须待进货柜场的货确实已送达无误才可制"营业部订单货款支付核准单"。

到货通知篇(2)

    【正文】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9条

    第三十九条:

    (1) 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 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该条规定了买方在发现卖方交货不符情况后应在一定期间内通知方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买方的此项通知义务亦称提出品质异议的义务,通常体现于合同中的检验和索赔条款中,要求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不能履行该项义务将使买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他可能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因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买方履行此项通知义务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他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问题严重,决定拒收货物,只有迅速通知卖方,后者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时间内修理、更换货物,才能及时照管和处分被拒收的货物,减少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若买方决定收下货物行使索赔权,他也应该及时通知卖方,使后者了解不符的情况以便对不符的货物做出补救或重新检验;在通常情况下,卖方能有机会收集证据,用于因不符货物造成损失的索赔权,也要保护卖方免受来自买方的不合理的求偿权。如果买方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把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

    这一项权利不仅维护了买方的利益,对于卖方也是存在着许多的益处,有利于卖方进行补救,有利于卖方自己检验,有利于卖方搜集证据,以在与买方的争端中使用。

    二、买方的检验工作

    买方会发现货物不符合同的规定必然是先进行检验,所以我认为买方发现货物不符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是要进行检验。

    (一)收货后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出现下属情形(买方收货后,发现包装是完好的,但包装内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买方将此情况告知卖方时,卖方却声称自己所交的货物与合同是相符的,使得买方有苦难言。在此我们建议买方:打开了其中的一个包装并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不宜再打开其它的包装,而应该立即申请当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然后及时向卖方发出不符的通知并提出自己的要求。

    买方收货后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除上例的特殊情况外,通常应如何处理呢)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些区别,在此我们参考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第45条至第5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类方法: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或通过修理来补救或减低价格或补足缺漏的部分;

    (2)买方拒绝卖方多交的部分;

    (3)买方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

    (二)收货后在包装受损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在买方收货后,如果发现不仅包装是受损的,而且货物与合同不符,情况就比较复杂。对这种情形,买方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由于卖方责任还是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通常来讲,可能由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在包装受损的情况下货物与合同的不符:

    (1)外来风险造成的包装受损

    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确系运输途中的外来风险造成,即提单为清洁提单,且承运人无过失,则在承保责任范围内,风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买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2)承运人造成的包装受损

    若提单为清洁提单,并且没有外来风险,则包装受损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有可能是承运人的责任。

    (3)卖方的包装不符要求

    若货物与合同不符并非承运人的责任,并且没有外来风险,则在包装受损情况下货物与合同不符也有可能是卖方的责任。

    (三)在接收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之外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当卖方提交货物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给他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确定货物是否与合同所规定的相符。凡是在索赔期内未经买方检验过的货物,都不能视为已经接受了货物,因而,买方没有丧失拒收货物的权利,直到他有合理的机会对货物作了检验为止。在合同没有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就存在一种初步的推定,即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就是接受货物的时间和地点。英国的贝尔哈契法官在一个判例中指出,“要展延检验地点必须具备两个因素:第一、原来的卖方必须知道(不论是由于得到通知或是根据必然的推断),货物要运到更远的地方;第二、卖方交货的地点本身必须是不适用于进行检验,或货物的性质或包装使得在那个地方进行检验不合理”。

    (四)在未规定检验期限或索赔期限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公约》39条规定的内容就是未规定索赔期限下发现与合同不符这一状况,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8条指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由此可见,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后,最迟也要在两年之内提出索赔,否则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当然+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或合同规定了索赔期的情况除外。

    (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后发现了一般检验无法发现的瑕疵

    (六)当买方作出了与卖方货物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三、货物不符时买方的相应补救措施: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在签订合同之时,双方都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希望顺利履行合同,从而买方得到所需要的货物,卖方售出货物以取得货款,所以在卖方未有效完成交货时,买方一般先采用解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以期望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保持双方的业务关系。通常情况下,买方在卖方未有效完成交货时采取的措施还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第二种: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第三种: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所交货物进行修理。

    第四种:买方要求卖方减价出售。

    第五种:针对卖方只交付了部分符合合同的货物。包括交付不足数量的货物和数量符合合同,但只有一部分商品符合合同。根据《公约》第51条规定:此时卖方只能对遗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要求实际履行、修理、减价、交付替代物等补救措施。

    第六种:对于买方提前交货的情况,《公约》第52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但是,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必须支付提前交货所带来的仓储费工其它费用,以及如果提前出售货物,又正值价格下跌,由此造成的利润损失,也应该由卖方支付。

    第七种:买方对于卖方超量交货的情况,《公约》

    第52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到货通知篇(3)

    【正文】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9条

    第三十九条:

    (1) 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 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该条规定了买方在发现卖方交货不符情况后应在一定期间内通知方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买方的此项通知义务亦称提出品质异议的义务,通常体现于合同中的检验和索赔条款中,要求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不能履行该项义务将使买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他可能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因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买方履行此项通知义务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他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问题严重,决定拒收货物,只有迅速通知卖方,后者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时间内修理、更换货物,才能及时照管和处分被拒收的货物,减少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若买方决定收下货物行使索赔权,他也应该及时通知卖方,使后者了解不符的情况以便对不符的货物做出补救或重新检验;在通常情况下,卖方能有机会收集证据,用于因不符货物造成损失的索赔权,也要保护卖方免受来自买方的不合理的求偿权。如果买方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把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

    这一项权利不仅维护了买方的利益,对于卖方也是存在着许多的益处,有利于卖方进行补救,有利于卖方自己检验,有利于卖方搜集证据,以在与买方的争端中使用。

    二、买方的检验工作

    买方会发现货物不符合同的规定必然是先进行检验,所以我认为买方发现货物不符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是要进行检验。

    (一)收货后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出现下属情形(买方收货后,发现包装是完好的,但包装内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买方将此情况告知卖方时,卖方却声称自己所交的货物与合同是相符的,使得买方有苦难言。在此我们建议买方:打开了其中的一个包装并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不宜再打开其它的包装,而应该立即申请当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然后及时向卖方发出不符的通知并提出自己的要求。

    买方收货后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除上例的特殊情况外,通常应如何处理呢)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些区别,在此我们参考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第45条至第5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类方法: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或通过修理来补救或减低价格或补足缺漏的部分;

    (2)买方拒绝卖方多交的部分;

    (3)买方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

    (二)收货后在包装受损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在买方收货后,如果发现不仅包装是受损的,而且货物与合同不符,情况就比较复杂。对这种情形,买方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由于卖方责任还是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通常来讲,可能由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在包装受损的情况下货物与合同的不符:

    (1)外来风险造成的包装受损

    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确系运输途中的外来风险造成,即提单为清洁提单,且承运人无过失,则在承保责任范围内,风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买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2)承运人造成的包装受损

    若提单为清洁提单,并且没有外来风险,则包装受损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有可能是承运人的责任。

    (3)卖方的包装不符要求

    若货物与合同不符并非承运人的责任,并且没有外来风险,则在包装受损情况下货物与合同不符也有可能是卖方的责任。

    (三)在接收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之外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当卖方提交货物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给他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确定货物是否与合同所规定的相符。凡是在索赔期内未经买方检验过的货物,都不能视为已经接受了货物,因而,买方没有丧失拒收货物的权利,直到他有合理的机会对货物作了检验为止。在合同没有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就存在一种初步的推定,即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就是接受货物的时间和地点。英国的贝尔哈契法官在一个判例中指出,“要展延检验地点必须具备两个因素:第一、原来的卖方必须知道(不论是由于得到通知或是根据必然的推断),货物要运到更远的地方;第二、卖方交货的地点本身必须是不适用于进行检验,或货物的性质或包装使得在那个地方进行检验不合理”。

    (四)在未规定检验期限或索赔期限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公约》39条规定的内容就是未规定索赔期限下发现与合同不符这一状况,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8条指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由此可见,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后,最迟也要在两年之内提出索赔,否则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当然+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或合同规定了索赔期的情况除外。

    (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后发现了一般检验无法发现的瑕疵

    (六)当买方作出了与卖方货物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三、货物不符时买方的相应补救措施: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在签订合同之时,双方都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希望顺利履行合同,从而买方得到所需要的货物,卖方售出货物以取得货款,所以在卖方未有效完成交货时,买方一般先采用解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以期望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保持双方的业务关系。通常情况下,买方在卖方未有效完成交货时采取的措施还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第二种: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第三种: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所交货物进行修理。

    第四种:买方要求卖方减价出售。

    第五种:针对卖方只交付了部分符合合同的货物。包括交付不足数量的货物和数量符合合同,但只有一部分商品符合合同。根据《公约》第51条规定:此时卖方只能对遗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要求实际履行、修理、减价、交付替代物等补救措施。

    第六种:对于买方提前交货的情况,《公约》第52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但是,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必须支付提前交货所带来的仓储费工其它费用,以及如果提前出售货物,又正值价格下跌,由此造成的利润损失,也应该由卖方支付。

    第七种:买方对于卖方超量交货的情况,《公约》

    第52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到货通知篇(4)

1 信用证方式的流程和特点

1.1 信用证方式的使用流程

买卖双方首先签定贸易合同,买方依据合同将货款交给开证银行,并依据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收到申请后开出信用证并联系通知行,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将其交给卖方,卖方依据信用证要求备货,议付行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卖方发货后制备单据,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交给议付行议付,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相符,议付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议付行将单据交开证银行,开证行将单据交给买方,买方凭单据向承运人领取货物,如对货物有数量或质量异议,须要与卖方协商或诉诸法律。银行对此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1.2 信用证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不涉及具体的商品和劳务。

2 网上信用方式的流程和特点

2.1 网上信用方式的使用流程 

买卖双方首先签定贸易合同,买方依据合同在网上填写信用保证书,卖方在网上确认,依据信用保证书,买方和卖方将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交给担保公司,如一方保证金不准时到位,担保公司通知另一方其保证金是否退回,卖方备货后在网上输入“卖方货已备妥通知”或发传真通知,担保公司通知买方补足货款,担保公司收款后通知卖方发货,卖方发货后在网上输入“卖方发货通知”并将议付单据交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审核单据后将单据交买方,买方凭单据向承运人领取货物,收货后在网上输入“买方收货通知”。收货后2天内如有数量异议,在网上输入“数量异议通知”,15天内如有质量异议,在网上输入“质量异议通知”,担保公司根据买方异议通知,暂不向卖方支付货款并通知卖方处理有关异议,凭双方协商结果或法律判决执行付款。

2.2 网上信用方式的特点

网上进行贸易迅速快捷,适合市场需要,双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比较少,降低买卖双方交易成本,另外买卖双方直接交流,有效的避免了信用欺诈。关于任何条款的改动买卖双方也可及时交流。

3 信用证方式和网上信用方式的比较

3.1 传统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多

传统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有买方、卖方、开证银行、通知银行、议付银行,这些银行又不是恒定的,可能涉及不同地区,不同法人,不同系统,不同运作方式,而网上信用担保只涉及买方、卖方和网络担保公司,网络担保公司是固定的一个单位。

3.2 传统信用证的透明度差

如买方在开出信用证后,一直要到开证银行转来议付单据时才能得到发货详细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买方不主动联系有关当事人,就只知起始和结果,中间过程是银行之间的流程。而网上信用担保,买卖双方可以随时随地的上网查阅业务进展情况,因为业务过程的每一步在网上都有记录,何时履约保证金到位、何时货物准备就绪、何时买方货款全部到位、何时发货、何时收货、收货后买方有无数量和质量异议等,都能在网上查到,设计的履约情况一览表使双方对业务进程一目了然。

3.3 传统信用证的过程长

买方开出信用证,通过银行转给卖方,一般最少需要一星期,也就是说,卖方最少要等一星期才能确切知道买方的信用证条款,而网上“信用担保书”的输入可以双方互动,对条款相互讨论,相互修改,达成一致,是及时知情的;传统信用证需要议付银行审核单据,根据ucp500的规定,议付银行的审核时间不能超过一星期,这是信用证规则对银行的约束条款,但一般也不会少于一星期。一般的,完成一个信用证的过程最少需要一个月。而完成一个网上信用担保的过程不会超过一个月。

3.4 传统信用证有制度缺陷

传统信用证要求议付银行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向卖方支付货款,根据ucp500的规定,议付银行只负责审核卖方提供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没有责任审核单据本身的真伪。如果卖方提供的是假单据,只要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议付银行就得向卖方支付货款,使买方蒙受损失。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诈骗,这在信用证业务中并不罕见。网上信用担保能够很好的克服这一漏洞。网上信用担保在审核单据后并不立即付款给买方,是在买方收货后15天才履行付款责任;在网上信用担保中,买方在收货后2天内不提出数量异议、15天内不提出质量异议,担保公司才履行议付责任。这样就能很好的保证买方的利益。如果买方想利用这一条款作文章,恶意提出数量异议或质量异议,充其量只能拖延卖方及时收到货款,其本身并不能捞到利益,因为买方已全部支付了货款。

3.5 传统信用证的费用高

网上信用担保的费用大约只是传统信用证的10%或者更低,一般说来,传统信用证的费用是交易金额的0.5%,还不包括各个银行和当事人之间的邮寄费和通讯费;网上信用担保的费用为0.1%,别无其它费用,大大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

3.6 传统信用证不利于单据的审核

由于传统信用证涉及各地银行,买卖双方的企业单据又千差万别,银行审核人员的审核标准很难统一管理。在以往的经验中,由于银行审核单据失误给双方造成纠纷的情况并不罕见,由此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也不罕见。网上信用担保是集中审核单据,能够集中有贸易专业经验的人员审核单据,有利于审核标准的统一性,降低审核单据的失误率。

3.7 网上信用担保更有利于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履约保证金有利于保证交易的严肃性,履约保证金既不占压双方太多的资金,也能制约双方的违约行为。从网上信用担保的操作规程可以看出,保证金到位后卖方才备货,买方全部货款到位后才通知卖方发货,买方不付足货款就得不到货物,且有损失履约保证金的风险,卖方不准时发货就要损失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卖方发货不合格就有收不到货款的风险,双方只有认真履约才能不受损失,任何一方有意违规都不会给对方造成明显的直接经济损失,只会给自己的违规行为付出代价。在贸易业务中,卖方最大的风险是发货后收不到货款,买方最大的风险是付款后收不到货或货物不合格,网上信用担保在买方验收货物合格之前,卖方不仅得不到货款,还有保证金在网络担保公司的帐户上,如果货物有问题,买方及时与卖方协商或提起法律诉讼,不仅能保护自己的货款,还能得到有效赔偿;卖方也不必担心发货后收不到货款,担保公司在通知发货前就已让买方付足了货款。

参考文献

到货通知篇(5)

    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国界的交易,适用各国的国内买卖法来处理这类交易难免会使得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感到不便,这种障碍不利于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发展。为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经过多年的努力,制定了货物买卖相关的国际公约或贸易惯例,使得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在很多领域内实现了统一。这些统一法或统一惯例的制定为各国货物买卖提供了一套行为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出台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制定过程中很好地协调了不同法系规则的关系,填补了法系间的差异,同时承认贸易惯例的效力,因此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根据该公约,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承担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与品质担保等。

    一、交货义务

    交货义务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指卖方自愿移转货物的占有权,使货物的占有权从卖方手中转移到买方手中。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主要涉及:

    1、交货地点

    其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中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在某具体地点交货,那么卖方只要把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即使合同履行涉及多个承运人,卖方也只需要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

    其二,在不属于上一款的情况下,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的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其三,对于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情形,《公约》规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对方处置。

    2、交货时间

    其一,确定的交货时间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第1款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 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即由合同确定在某一时间点交货。

    其二,确定的交货时间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卖方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即按照合同的规定交货时间为一段时间。

    其三,除以上两种情况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全理时间内交货。所谓“合理时间”,按照一般的国际实践,是作为事实由法院根据货物的性质及合同的其他规定决定的。

    3、关于交付货物时可能产生的其他义务

    其一,对未特定化货物进行特定化的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2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即若卖方交货时未将货物特定化,则卖方必须以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的方式使货物特定化,以利于货物的所有权利风险的转移。

    其二,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卖方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其三,协助买方办理保险义务。第32条第3款规定,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卖方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买方能够办理保险。

    二、提供有关货物的单据的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着两种交货方式:一种是实际交货,即卖方亲自把货物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另一种方式是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在实际交货时,交货义务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提交到买方控制之下完成的;在象征性交货中,则是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此时交单的时间和地点即为履行交货义务的时间和地点。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付单据是卖方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义务。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具体包括: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所谓完整是指卖方应提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通常包括:提单、保险单、发票、商标证、进出许可证、领事签证、原产地证书等等。这些单证有些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有些是买方顺利提取货物、报关、验货的凭证,同时也是买卖双方凭以进行索赔的凭证。这些单证相互之间以及与合同与公约的规定相互一致。当双方确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情况下,所提交的单据还要和信用证的规定保持一致。此外,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如单据中有与合同不符之处,卖方有权予以修改,但对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的货物品质担保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其中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问题。

    其一,品质担保的要求与范围。公约要求卖方保证其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或本公约的规定相符,担保的范围包括质量、数量和包装,如果合同对资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未作规定,则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所交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应具有同类规格的货物所具有的通常用途或具有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暗示地通知卖方的特定用途,除非卖方并不依赖卖方或没有理由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②在凭样买卖中,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③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作为一项免责条款,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符,卖方就无须按上述规定负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

    其二,卖方承担货物品质担保的责任期限。根据公约的规定,该责任期限原则上应当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相一致,即卖方只对风险转移至买方时符合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卖方就可以认为他履行了该项担保义务。

    但有两个例外。一个例外是,如果货物本身存在隐蔽的潜在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又只有在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才显露而被发现的,则尽管货物风险已经移转,卖方仍然要承担责任;比如,在合同中规定了保证期,那么即使风险已经移至买方,卖方亦仍然要承担货物与合同或规定不相符的担保责任。

    其三,货物检验的时间。①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②依据公约第31条(a)项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在将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后,即履行交货义务,货物风险移转到了买方,但此时,买方一般无法检验货物是否相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对货物的检验可以推迟到货到目的地后进行。③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要改运或者买方需要再发运货物,因而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又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后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其四,通知货物不符的时间。买方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合同情况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通知卖方,至少,必须在自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通知必须说明不符合同的性质。如果超过上述期限,买方将丧失主张货物不符的权利,除非买方举证说明,他未按时发出通知具有充分的理由。但是,如果卖方“已通知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而且没有将这种不符合同的事实向买方披露,那么,卖方就无权援引公约上述规定。

    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到货通知篇(6)

期货电子化交易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期货经纪机构的传统业务运作模式。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期货电子邮箱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邮局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电子邮箱,用于甲方向乙方完成交易结算报告及其他通知的发送业务,保证甲方法定义务的实现和基本服务的到位。甲、乙双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期货电子邮箱是指,甲方按上海证监局和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倡导统一规范送达的要求,定购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专项电子邮箱,通过互联网完成对乙方的交易结算报告和其它通知事项发送业务服务。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甲方发送邮件的发送日志以及收件记录并保存,应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要求时提供相关记录作为第三方证据。

第二条 期货专项电子邮箱的建立,旨在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诚信度的第三方,由其管理和存储客户数据,从而解决原有客户数据保存在期货经纪公司服务器、客户对数据没有控制权的问题,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诚信服务水平,有效保护客户利益。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首选方式。甲方须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按时向该指定邮箱发送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以下简称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

第四条 甲方承诺与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约定其发送业务的唯一身份,确保使用安全,并做到有效避免“垃圾信息”进入该电子邮箱。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及时登录到指定的期货电子邮箱,接收电子邮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的内容,对邮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当乙方邮箱的总邮件体积超过容量限值,甲方有权应用邮箱管理工具直接删除乙方邮箱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邮件),此操作不可逆,以保证乙方邮箱有足够空间接收甲方所发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首次登录邮箱时更改初始密码、自定义并全权管理邮箱密码。若因乙方向他人透露密码或由于乙方密码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乙方信息泄露,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如遇密码遗失(遗忘)无法登录,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但由此造成的信息送达时间延误及其它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只能用期货电子邮箱接收甲方发送的邮件,而无发送、转发等功能,如乙方将期货电子邮箱挪作它用而影响邮件接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乙方无法使用期货电子邮箱及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期货电子邮箱为专用邮箱,乙方不得将该邮箱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使用。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期货电子邮箱发送的客户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等,一经发出,依据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的记录到达乙方期货电子邮箱,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向乙方的送达义务;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异议,则该结算报告或通知即为双方所确认的事实,并可作为未来相关国家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八条 甲、乙双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如甲方计算机系统无法完成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事项的发送业务时,应及时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遇交易所系统故障等致使当日结算无法完成,甲方将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无法使用电子邮箱及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事项时,应及时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向甲方了解。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对某一邮件是否发送到乙方的期货电子邮箱或对某一邮件的发送时间和原始信息有异议,应向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提出书面申请。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在收到上海期货同业公会的书面举证要求时,提供其备份文件进行解密处理,同时提供该部分邮件的发送日志和接收记录,以及保存时间内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定《期货经纪合同》的附属合同,其未尽事宜,参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修改和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终止,须由提出方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甲、乙双方签定的《期货经纪合同》终止,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终止,无须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或终止《期货经纪合同》时,乙方应同时填写《销户确认书》后,甲方可注销该邮箱。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到货通知篇(7)

一、相关概念

通货膨胀在当今社会是一个非常为人熟知的概念,源于宣传媒体的发展和我国通货膨胀的现实感受。在经济学定义中,预期一般是指经济行为主体对经济变量未来值的预测。通货膨胀预期也就是对未来通货的估计,是对未来的一种预判,通货膨胀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包括了静态通货膨胀预期、外推通货膨胀、理性通货膨胀等类型。所谓静态通货膨胀就是不考虑未来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而是按照上一期通货的数据来估计下一期的通货膨胀预期;外推通货膨胀预期是指在考虑通货膨胀预期时,完全考虑过去通货膨胀率和将来的趋势变化,综合各种因素计算得出的通货膨胀预期;理性通货膨胀预期是指收集所有的与未来相关的通货膨胀因素,并经过模型严格的计算得出的理论上最接近真实情况的通货预期。

二、通货膨胀预期的影响因素

通货膨胀的发生受很多因素影响,除了受到经济领域相关因素影响之外,也受其他相关社会因素影响,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

1、央行的目标

央行的目标对于通货膨胀的预期判断起到重要作用,目标多样化的央行,像中国人民银行、美联储等央行一般都很难达到理想的通货膨胀预期,因为这种类型的央行在关注货币的同时,更关注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就业、社会稳定等综合因素,这种多目标的结构使得央行的货币政策不单纯是处理货币问题而成为政策制定问题,因此在稳定物价方面很难做到与预期相符合。我国央行在进入21世纪之后就提出了控制通货的预期,但是多年的实践发现,这种预期往往与实际的经济发展状况不相匹配,也最终没有实现。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标单一的央行,例如英国中央银行,其核心目标就是维持物价稳定,这样的价值目标使得其通货预期往往在预期之内。

2、当前的通货膨胀情况

对于未来的通货膨胀预期的判断,影响最大的必然是当期的通货膨胀水平,当期的通货膨胀率是判断未来通货膨胀的重要依据,是未来通胀理性判断的基础。而在对于未来通货膨胀的预期方面,公众存在着严重的马太效应,如果当期的通货膨胀较为明显,对于未来的通货预期则肯定会较高;相反如果当期的通货水平不高或者感受不明显,对于未来的通货预期则会明显较低。市场对于通胀的判断往往被看做是民众对于市场的信心,市场的信息强弱也会直接影响到通货膨胀的市场预期。

3、信息交互和公众认知能力

这里的信息交互是指公众能否接收到市场与通货膨胀相关的信息,如果信息不对称,也就不可能有对市场的预期判断,在接收到信息之后如何甄别信息也直接关系到对于通胀的预期。除了信息的接受和分析,另外公众对于通胀的认知能力也与通胀判断息息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越强,则对于市场通胀的预期越准确也越长远,反之则不能对通胀做出判断。因此要准备的判断通胀在未来的发展,就必须具有一定的通胀分析能力,也需要掌握足够的市场信息。

三、管理通胀预期的建议

1、提高央行公信力。央行对于通货膨胀预期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要是民众形成对于央行的稳定通货预期,就必须提高央行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在欧洲国家央行中,公信力强的国家,民众对于通货膨胀的预期都在合理范围内,而反观发展中国家,由于央行除了要处理货币问题还要顾及相关社会问题,央行公信力有限,民众对于通货膨胀的预期往往较高,社会也逐渐对央行失去了信任。提高央行公信力,在我国当前的货币市场,最关键的是要控制好货币的总量,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提高银行的准备金率,在当前政府调整结构的关键时期,减少货币总量对于企业的发展会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是却有利于市场货币回笼,降低通货膨胀的预期。

2、控制国际输入性货币供应量增长。进入21世纪,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和世界经济的不断融合使得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更加的密切,同时随着网络的发展,资金交易也更加的频繁和隐蔽。国家之间的资金流动日益频繁,全球范围内的资本大开放使得货币供应量不再只受央行的控制,同时国际上也存在着大量的投机资本家,会在短期内向某一个国家或者领域投入巨额资金。因此应该密切关注国际上的流动资本,提高对于国际投机资本的警惕性,防止出现输入性通胀预期。

3、适当提高黄金储备

黄金具有特殊的特性,黄金既是商品也是货币,在一系列的通货膨胀过程中,黄金往往能够起到保值的作用。中央银行在市场上抛售黄金,则意味着收紧银根,回笼市场上过多的货币,起到抑制流动性过剩的目标;中央银行在市场上大规模购买黄金,则向市场释放更多的货币,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因此作为一种释放和回笼市场货币的工具,黄金无疑具有良好的降低通货膨胀预期的功能,能够很好的起到控制流动性的作用。

4、控制当期通货膨胀

前面提到,当期的通货膨胀率是市场通货膨胀预期的重要参考,因此如何控制当前的通货膨胀是稳定通货膨胀的重要步骤。具体来说要稳定当前市场物价,尤其是与民众生活相关的物质的物价稳定,尤其是对粮食、成品油、电力、天然气、公共交通等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实施严格管制。这样当前市场价格稳定,通胀保持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民众对通胀的预期也会相对稳定。

5、加强民众的知识普及和信息的披露。民众对于通胀的预期与其接受到的市场信息有关,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市场通胀预期高的主要因素,做到央行信息的及时披露是保证市场信息对称的主要方式,而在市场通胀过高期间,政府也应该增强信息的披露,减少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其次应该普及通货膨胀的相关知识,减少民众因为相关知识的不健全造成的盲目性判断,具体来说可以通过舆论的引导来实现对于民众知识的普及。

到货通知篇(8)

地址: 邮编:

乙方:

负责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丙方: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联想手机合作协议XXX产品政策条款》(包含甲、丙双方所签全部产品合作协议),乙方愿意为甲方和丙方之间的付款订货和货款结算提供服务,接受甲方申请开出以丙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帐户,帐号:,甲方所有销售款项均应通过该帐户结算。

2、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章生效后,甲方签发经乙方承兑并由乙方寄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对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负责),丙方收票后向乙方开出相应金额的《商品金额证明书》(见附件二)并加盖公章和预留授权人签名(预留印鉴和预留授权人签名见附件一),然后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以此作为向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三)的依据;或者丙方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传真给乙方,同时从指定邮址(见附件一)发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对该传真件内容进行确认,随后仍应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经核对该传真件与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后,可以先以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通知(二者缺一不可)作为向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三)的依据,丙方必须保证乙方收到的《商品金额证明书》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商品金额证明书》为丙方向乙方签发的不可撤销的提货权凭证,原件交由乙方占管。

3、甲方每次申请开出收款人为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保证

金的交存可选择如下几种方式之一(以打√为准):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方式。

甲方交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的承兑保证金。

甲方交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的承兑保证金,在每次提货时追加至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的保证金。

4、在该协议项下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内,甲方每次提货应提前一天向乙方和丙方提出申请,乙方据此审签同意发货的《提货通知书》,并将该《提货通知书》原件邮寄给丙方,丙方以此作为向甲方发货的依据,或者乙方先将该《提货通知书》传真给丙方,同时从指定邮址(见附件一)发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对该传真件内容进行确认,并在随后将该《提货通知书》原件邮寄给丙方,丙方经核对该传真件与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后,可以先以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的通知(二者缺一不可)作为向甲方发货的依据,但乙方必须保证丙方收到的《提货通知书》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向丙方签发的不可撤消的行使提货权的凭证,原件由丙方占管,丙方应将乙方审签后的同意甲方提货的《提货通知书》专夹保管作为对帐依据。凭乙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甲方可向丙方提货。

5、未经乙方审签《提货通知书》确认,丙方向甲方供货,不计入丙方提供给乙方占管的《商品金额证明书》金额之内。乙方《提货通知书》审签方式为:乙方在同意甲方提货的通知单上由乙方指定专人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签字式样及预留印鉴见附件一)。

6、对乙方审签的《提货通知书》,在提货前丙方应及时与乙方所留签字式样及印鉴进行核实,未经核实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印鉴核对不符而予以提货,按第5条未经乙方审签《提货通知书》的情况处理。

7、乙方对甲方使用《提货通知书》提货的情况有权与丙方核对(以乙方提供的《提货通知书》为依据)。丙方与乙方至少每月应核对金额一次。

8、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日内,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提货申请,乙、丙双方核对《提货通知书》累计金额。若《商品金额证明书》金额大于《提货通知书》累计金额,则此差额由丙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在汇票到期前八日时将载明此差额的《付款通知书》(附件四)送达丙方。丙方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付款通知书》回执(附件五)”给予乙方书面回复。丙方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差额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帐户。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丙方逾期付款的,丙方将不支付逾期利息。款项结清后,乙方将《商品金额证明书》退还给丙方。

9、除第8条约定的付款责任外,丙方不承担其他付款责任。

10、三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及索赔的费用。

1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以诉讼方式解决。

12、本协议书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间《商品金额证明书》累计金额与《提货通知书》项下甲方实际提货金额的差额不得超过万元。若出现第8条约定的丙方付款责任,丙方在履行完相应付款责任后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13、本协议一式五份,自三方均签章时生效,甲方执壹份(不包括附件一),乙、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除甲方那份不包括附件一外,本协议所附的附件一、二、三、四、五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5、三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如下:三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金融机构,有权以自身名义,权利和权限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附件一:预留印鉴、授权人签名及指定邮址

附件二:商品金额证明书及回执

附件三:提货通知书及回执

附件四:付款通知书及回执

甲方:乙方:丙方:

(盖章)〈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或委托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预留印鉴、授权人签名及指定邮址

《商品金额证明书》

预留印鉴:

年月日预留授权人签名:

指定邮址:

年 月 日

《提货通知书》

预留印鉴:

年月日预留授权人(或人)签名:

到货通知篇(9)

加强对异地进口商品的检验不仅是为了维护企业、国家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保障国内生产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这些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口商品逐渐增多,其中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以少冒多、掺杂使假等情况屡有发现。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出具的各种检验鉴定证明,同时也是对外贸易各方是否履行贸易、运输、保险契约和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等问题的有效凭证。例如,曾有一个内地企业从俄罗斯进口镁铝合金电磁泵系统,经口岸放行后运抵企业,经目的地检验检疫局检验发现该系统6台干式变压器为旧设备,并有大量部件严重锈蚀,认定为以旧充新。企业据此向发货人提出索赔,最后部分更换设备,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企业挽回损失共计约150万元。此外,一些动植物病、虫害,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疫情也可能随着这些异地入境货物传入。因此,不接受检验,不仅可能会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卫生、环保和健康等大问题。

以宁波为例,自2005年7月18日至11月30日,宁波检验检疫局共办理以“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形式由异地口岸入境通关、在宁波地区实施检验检疫的法定检验货物130批次,其中涉嫌逃漏检的入境流向货物16批次,均进行了立案调查,涉案总金额高达34万美元。

如此高的涉嫌逃漏检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口岸报检人员异地报检知识缺乏,错误地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作的流向报检当作一般报检,在检验检疫人员要求其前来做异地报检时,还振振有词地认为自己已在口岸局报检过而无需再报了。二是由于货代公司不负责任,没有将《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报检联)提供给货主,也没有将入境流向货物需要法检的事实告知货主,致使货主未经报检、检验就擅自使用货物。三是有些货主以为货到目的地就万事大吉了,直接进行了销售或使用。

到货通知篇(10)

卖方:

法定代表人: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附近地区。

第九条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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