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公示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6 15:54:09

年度公示报告

年度公示报告篇(1)

为按时完成2018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我办在迎接脱贫攻坚第三方检查评估的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统筹好各项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时间,于3月底前全面完成了2018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明确任务,提前安排。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2018年各单位都抽派了三分之二的人员到乡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日常开展业务的人员力量薄弱。为此,我办提前谋划,于2月17日印发了《关于开展2018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为确保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

二是细化流程,提高效率。考虑到各事业单位具体办理法人公示的人员有变动、不熟悉业务的情况下,我办认真梳理往年出现的问题,重新拟写了《法人年度报告网上操作流程》和《关于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有关填报说明》,以便于经办人员明白易懂地操作,提高公示效率。

年度公示报告篇(2)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个体工商户这一部分,平均每一个体工商户除户主本人外,提供了1.02个就业机会;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只有3.53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年度公示报告篇(3)

市联社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应当于每年3月3 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联社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市联社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 2月3 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具体分类见附件表1);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联社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年度内澄清虚假信息、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三、附则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应当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 其中:I.政府网站 条   2.新闻会 条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条   4.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 条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条   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 人次   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即将实施【2】

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一年一度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今年有了新变化,从10月1日起改为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在此,河西工商部门提醒广大企业要改变企业年检的传统观念,及时报送企业信息年度报告。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年度公示报告篇(4)

公务员财产公示是国际惯例,是从政的最基本要求。要想当公务员,就必须放弃财产隐私权;不想放弃财产隐私权,就别当公务员。

俄罗斯在出台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时曾遇到很大阻力,一些官员以“隐私权”、“条件不成熟”等借口阻挠财产公示立法,普京对此回击:“如果政府中谁不愿意公示自己的财产,那他一定是个贪官,是禽兽不如的东西!”

公民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为了公共利益或更大的利益,在某种场合或从事某种特殊工作的人就必须放弃一部分隐私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例如,病人就要放弃身体某些部位的隐私权,暴露给医生检查,因为这是为了整个身体的健康;公民乘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物品和个人身体,都要接受被检查探测,这是为了所有乘客的安全。同理,公务员放弃财产隐私权,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因为公务员的任何贪腐行为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例如,有人向官员行贿,行贿者绝不会白白献出财物,而是用它们做诱饵,套取更多的收益或权力。

政府的任何开销,都是纳税人提供的;政府的任何失误,也都由纳税人来“埋单”。可见,腐败是一种不义之“税”,是腐败官员对纳税人征收的“脏税”。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也是为了保护公务员。大恶是小恶之积,有了财产公示制度,就相当于给公务员戴上了“紧箍咒”,任何的行为都会受到监督,并被及时揭露,这就警示公务员在从政的任何场合、任何环节都要做到“慎独”,防止在贪欲的驱使下由小贪变大贪,直至走向罪恶的深渊。

财产公示乃大势所趋

公务员财产公示是政府“透明化”的要求,是反腐的有效手段。同时,公务员财产公示也是诚实的表现,很容易以此取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便于政府各项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

世界银行金融市场透明局局长吉恩·佩斯姆(Jean Pesme)就认为公务员财产公示是有效的反腐手段:“财产公示制度使腐败官员掩盖犯罪活动或隐匿非法所得更加困难。公众和反腐机关应支持20国集团呼吁的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因为这是把公务员盗贼诉诸法律审判的一个有效措施。”

截止到2010年底,在世界银行数据库中的176个国家中,有146个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占83%,其中至少137个国家正在实施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经合组织(OECD)34个成员国全部实施公务员财产公开法规,拉丁美洲、加勒比、东欧和中亚实施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的国家占90%,南亚、东亚、太平洋和撒哈拉南部非洲占65%以上,中东和北非为60%。

在过去20年中,全球范围内公务员财产公示的趋势有所加快,尚未建立这一制度的少数国家都在积极立法,估计在未来几年内,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国家会到达90%以上。

谁该公示财产

从各国立法实践看,公务员财产公示是“由上而下”推行的,先从高级公务员和议员(人大代表)开始,然后逐步推广到普通公务员。这是因为高级公务员掌握着更大的权力,一旦腐败,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也更大。俗话讲“正人先正己”,财产公示从高级公务员开始,领导以身作则,自然便于把这项制度贯彻下去。

世界银行报告显示,在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国家里,规定高级公务员必须公示财产的国家占100%,规定内阁成员必须公示财产的国家占93%,规定议员(人大代表)必须公示财产的国家占91%,规定高级司法人员必须公示财产的国家占62%。

公务员财产公示,并非限于公务员自己,还应包括公务员的配偶、子女,甚至还包括父母,而不论其国籍。如果只公示公务员自己的财产,他可以把贪污、受贿的财产放到配偶、子女和父母名下,甚至转移到海外,这就让公务员财产公示流于形式,起不到遏制腐败的作用。

俄罗斯总统普京在2012年12月发表国情咨文时强调,公务员财产公示要从高级领导人做起,例如总统、总理和他们的家人。普京说:“如果一名官员在公开赞许俄罗斯伟大的同时,却将资产转移到海外,人们如何信任他”。在俄罗斯,必须公布财产的公务员部门,分为民政部门、军事部门和具有潜在腐败风险的其他联邦机关等系统,官员以司局级以上的领导为主,腐败风险大的部门职务相应降低。国有企业、基金会的高管也纳入财产公示范围。

韩国1981年12月通过了《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申报义务者为四级以上的公务员及相关人员、所有法官和检察官、上将以上的军官、总监以上的警官、政府企业高管、高等院校的正副校长和学长,此外,接受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出资的机关、团体的任职人员也要申报财产。需要申报的财产不仅限于公务员本人,也包括配偶(含长期同居者)和三代直系亲属的财产,但出嫁的女儿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除外。

土耳其1983年出台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规定,需要申报财产的公务员包括所有通过选举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包括村长和村委会成员、公证员、国企管理层等人员。

巴西1993年11月颁布的《高级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规定,必须申报财产的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部长、议员、联邦法官、联邦检察机构成员、在联邦各权力机关的一切人员。

哪些财产该公示

公务员应该公示的财产应包括一切收入、投资收益、动产、不动产、所收礼品、受到的款待等。

美国规定,公务员必须报告的财产信息包括所有收入及累计超过100美元的酬金,要详细写明来源、时间和数额。对从亲属以外的人那里获得交通、住宿、食品、消遣等,也要折合成货币价值,累计超过250美元就要报告。收到的任何礼品按市场价格超过35美元,则必须上报。

乌克兰规定,公务员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如实提交个人上一年度在世界范围的所有财产、收入、支出等财务状况资料,包括所有本币和外币银行账户。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对财产报告进行审查,如报告不实,则辞退公务员。公民竞聘公务员职位也必须提交财产报告,报告失实则失去竞聘资格。

土耳其规定,公务员应公示的财产包括公务员自己、配偶及子女名下的所有不动产、各种收入、债券、黄金、珠宝等。

韩国规定,公务员应公示的财产包括事实上拥有的境内外所有财产和向非营利机构捐赠的财物,也包括首饰、古董、珠宝、艺术品和会员券等。

除了公示财产外,有的国家还禁止公务员及其家属在境外拥有任何财产和银行账户。2012年12月23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以437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一项法案,禁止所有公务员、军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境外拥有任何财产和开设银行账户,禁止购买或持有外国公司的有价证券。如违反上述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00万-1000万卢布的罚款,3年之内不得担任公职。国家杜马制宪和国家建设委员会第一副主席维亚切斯拉夫·雷萨科夫说:“公职人员不允许一条腿在俄罗斯,另一条腿在国外。”

如何财产公示

“公示”与“申报”是有区别的。“公示”就是把自己家庭的所有财产、收入和支出信息向公众展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其目的就是落实民主监督制度。随着电子政务的推广,公务员财产信息放到网上,大大方便了公众的查询监督。公众可以通过财产公示材料,发现公务员有没有隐瞒财产,收入与支出是否相符,如发现公务员的财产信息不实,便可揭发、举报。而“申报”只是把自己家庭的财产信息向上级报告,然后就被锁进了保险箱,没有几个人会知道,如果知道该信息的官员也是贪官,那就必然会官官相护,这当然也就起不到民主监督的作用,更达不到反腐的目的。

财产公示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少数国家在公职人员参选前申报,任职时公示一次,卸任时再公示一次,如果任职期间财产有重大变动,还要及时公示。乌克兰则要求高级公务员在离职10年内仍须每年报告个人财产。

美国规定,公务员财产报告在当年的5月15日截止日后的15日内向全社会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查阅这些信息。公众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反腐的目的,也可索取公务员财产报告的复印件,起到民主监督作用。报告持续公示6年,满6年后,销毁这些信息,但正在进行调查的继续保留。

法国规定,需要公示财产的公务员在任职后的15天内提交财产报告,任职期间财产有重大变化要及时提交报告,任期届满前最早2个月、最迟1个月内,或在辞职、被解职等原因停止职务后的15天内重新提交财产报告,公务员的财产报告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示。

欺瞒行为必须严惩

公务员财产公示不是反腐的目的,而是反腐的手段。通过公示,如果发现贪腐问题,必须及时调查处理。

土耳其规定,如果应该公示财产的公务员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财产报告,将被解职,并可处以3个月至1年的监禁。提供虚假报告者被处以6个月至5年的监禁,没收非法所得,并判罚金500万-1000万里拉,如果非法所得被转移或使用,则用合法财产补足差额。对获刑者,刑满后终身不得被录用公职。

韩国的公务员伦理委员会审查公务员的财产报告,如财产报告有隐瞒造假嫌疑,通知司法机关对财产报告人进行调查或搜查。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财产报告或提交的报告有欺瞒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判处1年以下拘禁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财产公示”绝不能空谈

联合国《反腐败实际措施》认为:规定公务员全面公示个人所有财产、债务和社会关系,以及每年的全部收入和经营活动,这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2003年12月10日,中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这展示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与承诺,表达了在反腐败中加强国际合作的愿望。世界银行建立了各国财产公示数据库,但世界银行金融市场透明局局长吉恩·佩斯姆称,从未收到过中国提出的协助反腐请求。

年度公示报告篇(5)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准则自1994年以后曾先后经历了3次较大的修订,现行的准则修订于1999年。回顾该准则的演变过程,能够使我们对其制定意图、基本框架、披露等有更深刻的理解,从而更好地评估上市公司执行准则的实际情况。以下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变迁过程的回顾,主要以披露内容和披露项目的改变为主线,对其变化路径及合理性予以。

1.重要提示。该项目变迁的基本路径是:无年度报告质量的披露董事会对年度报告质量的承诺增加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陈述。作为年度报告的提供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重要提示,将其责任予以明确化。与此同时,由于财务报告的可信度依赖于中介机构的评价、鉴证,强调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质量进行正确评估,有效降低其投资风险。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会计数据的披露量呈增长态势,而业务数据的披露则呈反向变动。就会计数据披露增加的项目来看,全部为损益表项目和现金流量表项目,这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等方面信息的显著关心十分耦合;就业务数据的减少来看,主要是由于有关公司的经营情况将在董事会报告中专门反映的原因。

3.股本变动与股东情况介绍。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是披露量呈递减趋势。将那些与其决策相关性较弱的信息免于披露,使信息使用者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核心信息,从而有可能避免过度披露所造成的信息混淆和决策低效。但豁免披露股本变动情况却值得商榷,公司的股本大小、股权结构是投资者决策的至关重要的信息之一,免于披露这些信息必然会增加现在的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的决策成本。

4.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该项目变迁的基本路径是:混合报告一辅助报告一专门报告。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凸现出证监会对于构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视。首先,将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报告以及监事会报告单独列示,使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其次,厘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各自职能,进而根据其相应职能,确定其报告范围。就董事会来讲,由于它掌握着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权,由其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情况、重大环境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经营计划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就监事会来讲,强调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要求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资产收购或出售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等发表独立意见,将监事会的工作置于投资者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勤勉机制。但我们认为豁免条款值得推敲,由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绝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实现的必要程序。淡化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有可能造成监事会功能缺损甚至丧失。

5.重要事项。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是披露内容和要求呈递增趋势,特别是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主要是因为这些事项对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形成、利润预期、经营前景将会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对这些事项进行详细披露,尽可能改变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以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

6.财务会计报告。该项目的变迁相对比较稳定,其主要变化体现在对会计报表附注披露方面。从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到统一规范,增强了会计报表附注的统一性、可读性;从披露报表项目到披露会计政策的选择,提高了会计报表附注信息的有用性。

7.披露时间。该项目的变迁相对比较稳定,主要变化在于1997年的准则修订,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时间,即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消除了1994年准则对报表编制时间与披露时间的模糊界定,克服了原准则的制度缺陷。

8.披露载体。在三次修订中,披露载体只发生过一次变化。在1999年的准则修订中,除了要求在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以外,还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登载公司年度报告。通过国际互联网披露年度报告,实现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的创新。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的调查

截止200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数已达1088家,本文选择其中的10%为对象。我们从《证券报》元月至4月期间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中,随机抽样选择了108份报告为研究样本。

在108家公司中,所有公司均严格执行了年度报告准则关于年度报告摘要格式的规定,包括重要提示、公司简介、数据和业务数据、股东情况介绍、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等法定披露项目。其中对于重要提示、公司简介以及股东大会简介的披露,所有公司都能严格按照准则的规定执行,而对于其他项目的披露在各公司间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

表1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披露情况统计表

从表1可以看出,在会计数据披露方面,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列示来看,绝大部分(94.4%)上市公司均严格按照年度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只有极少部分(5.6%)上市公司未严格遵守规定;就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披露来看,则存在较大的差异:50.93%的上市公司给予了披露,而49.07%的上市公司则未作披露。这主要是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11月行文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可不予披露”;另外,就利润表附表的披露来看,63.89%的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列示,但依然有36.01%的上市公司未予披露。在业务数据披露方面,只有1家公司(0.93%)列示了公司的业务数据,这主要是因为年度报告准则对这方面的披露未做强制要求所致。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和业务数据的披露情况表明,上市公司法定披露倾向明显,自愿披露动机不足。

2.股东情况介绍

从表2可知,在股东情况介绍方面,上市公司基本上均按要求进行披露。此外,从股本变动情况的列示来看,有30.56%的公司自愿披露了股份变动情况表,另有25.92%的公司通过会计报表附注形式提供了这一信息。这表明,过半数的上市公司对于股本变动的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表2 股东情况介绍披露情况统计表

3.董事会报告

表3,显示,在董事会报告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1)许多上市公司未披露法定项目。其中39.81%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分部信息,32.40%的上市公司未说明投资项目收益情况或预计收益,8.33%的上市公司未全面揭示公司财务状况变动原因;(2)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未披露自愿项目,85.18%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定量预测信息。

表3 董事会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4.监事会报告

从表4可以看出,有27.78%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报告不够规范,未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使投资者对于监事会职能的发挥产生质疑,无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作出正确的评价,从而有可能其投资决策的效率。

表4 监事会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表5表明,上市公司对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明显不足。从对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51家公司中,有48家(占94.12%)未严格遵循年度报告准则,主要表现在未对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从对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28家公司中,有19家(占67.86%)未按照准则要求进行披露,主要问题在于未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评估价格等信息进行披露;从对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事项等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45家公司中,只有4家按照准则要求予以披露,多数未披露关联事项形成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表5 重要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情况统计表

6.财务报告

从表6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能够按照准则的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并且有多家公司在法定披露项目之外进行自愿披露。在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97家的上市公司中,有71家(占73.20%)提供了审计报告,有90家(占92.78%)提供了会计报表附注,显示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方面的主动性较强。

表6 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评估

通过上述的调查数据,可以发现我国股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披露特征明显,自愿披露不足。从形式上看,几乎所有上市公司均能按照年度报告准则规定的项目对外披露年度报告;从来看,除财务会计报告、股本变动等个别项目以外,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仅囿于年度报告准则所要求的项目,而对于自愿披露项目则缺乏应有的关注。事实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是有关监管机构法定要求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选择双重作用的结果,缺乏来自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的有力支持,年度报告的信息含量一定会大打折扣,从而必然降低我国股票市场的效率。

2.披露内容避重就轻,缺乏应有的公允性。虽然,年度报告披露是一门选择的,但必须以公允中立为前提。而目前上市公司在公允披露方面的努力明显不够,集中表现为对重要项目披露不足。从上述调查资料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普遍对公司投资情况、新年度的业务计划、重要关联交易等与投资者决策有密切关系的信息披露语焉不详或完全未披露,从而降低了年度报告的可靠性。

3.披露时间滞后,缺乏及时性。虽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对外披露年度报告,但发现,多数上市公司选择报告期限的后60天而非前60天对外披露年度报告,其中选择前3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1%,选择前6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20%,信息的滞后严重削弱了其决策的相关性。

四、简短结论与改进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目前上市公司在执行年度报告准则方面总体表现良好,但在以下方面仍有待改进:

1.将公司治理状况纳入年报披露的范围。随着年报披露准则的修改和完善,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已从最初的混合报告、辅助报告发展成为专门报告。但这些报告仅限于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和公司有关情况的一般说明,而未涉及对股东权利维护状况、中小股东权利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受保护状况等公司治理主要内容的披露。现有的披露内容难以使投资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效率作出恰当的判断,这在根本上动摇了投资人对上市公司信息质量的可信度,从而使年度报告的决策有用性下降。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决策有用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2.减少年度报告披露准则中的可选择性条款,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年度报告披露准则和会计准则中的可选择条款,增强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有利于企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原则、会计,但这种可选择性却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上市公司信息的不可比,为投资者理解财务报告进而进行投资决策人为地设置了障碍,可见,减少年度报告披露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可选择条款已属必要。

3.不断完善法定项目的披露。首先,应按产品、行业或地区按要求及时提供分部报表,进而,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定量的财务预测信息、股本变动情况、监事会的独立意见、重要的业务数据、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主要的会计报表附注等,应作为法定披露项目予以规范。同时,应处理好年度报告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构造一个内在统一的制度体系。

4.加强自愿性项目的披露。年度报告披露准则通常只规定最低的披露要求,这些最低的披露要求构成了上市公司法定披露的。然而,要作到充分披露,就有必要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认识,从而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信度,能使公司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然而,过度披露则可能会使公司的竞争力受到损害。所以,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管理者既要做到向投资者释放信息,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应注意对事关竞争力的信息予以保护。

[1]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4年1月10日,1997年12月17日,1998年12月10日,1999年12月8日。

[2]吴联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需求的调查..2000年第4期:41—48。

年度公示报告篇(6)

【本刊讯】(实习记者 王丽娜)在刚刚闭幕的中共十上,官员财产公示备受舆论关注,多名高级官员对此问题作答,并表示只要中央决定,“愿意公开个人财产”。

2012年11月9日,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回答会否公示财产的提问时表示,只要中央决定,自己很容易公开。“因为我没有多少财产。”俞正声说。上海市党代会报告明确提出,要逐步实行财产公示制度。同一天,广东省委书记针对此问题说,广东也在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会继续探索”。

11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受访时也表示:“关于财产公开,我会按照中央的安排,如实填写相关的情况,如果有要求,我愿意,没有任何问题。”

此前,在2011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春贤针对官员财产公示说:“第一,我已经按照中央现有的规定,如实填报我自己的有关情况;第二,如果将来需要向全社会公布财产的话,只要有这个制度设计,我会率先公布我所有财产。”

近年来,官员财产公示的呼声不断。前不久,陕西“表哥”杨达才和广州“房叔”蔡彬事发,更添公众期待。

与此相对应的是,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就进入官方视野。1988年,全国人大就曾提出官员财产公示立法动议,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启动,迄今仍无进展。

取而代之的是官员财产内部申报,并不向社会公示。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半年向单位人事部门申报个人收入。2001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每两年向中央组织部报告家庭财产,并“由报告义务人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或者规定范围内通报”。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修改后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内部申报由于在实践中缺乏审查、问责等配套制度,效果大打折扣。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有“阳光法案”之称。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推行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公认的反腐利器。

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开始探索破冰之路。2008年,新疆阿勒泰率先在全国试水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并开通阿勒泰廉政网。2009年,浙江慈溪宣布该市试行官员廉情公示制,湖南浏阳和宁夏银川紧随其后相继尝试。

至2009年2月21日,阿勒泰廉政网共公示了1000名官员的财产。不过,目前这一网站已无法打开。今年9月17日,阿勒泰地区纪委书记杨振海受访时说:“不再按照原来制度做了。现在只有申报,没有公示。”

针对反腐,十报告中称,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报告中还提及,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案讯

湄公河惨案四犯一审被处死刑

【本刊讯】11月6日,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

六名被告中,主犯糯康被判死刑,桑康、依莱、扎西卡均被判死刑,扎波被判死刑缓期执行,扎拖波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六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600万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要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等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栽赃陷害船员。

同年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中国货船在湄公河泰国水域遭武装人员袭击,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害。

法制

环保部34条异议环保法修正案

年度公示报告篇(7)

作者简介:徐伟(1974―),男,湖北鄂州人,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讲师李月娥(1966―),女,湖北天门人,中国地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在资本市场条件下上市公司根据规定必须定期对外提供财务报告,上市公司面临的主要资本市场压力是来自于筹资方面,我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改变报告次数是否会引起公司管理当局决策短视行为。在面临外部市场压力时公司的管理者会产生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短视行为,即在决策时选择能体现短期利润最大而不是公司未来长期盈余最大的项目。在我们的研究中,短视的决策行为严格的限制是指在给定的项目更大的长期盈余与短期更多赢余之间进行选择。一些学者通常认为,短期决策行为受到资本市场的影响以及多大程度上,管理者对短期的价格和长期价值的关注将产生更多的管理短视行为,而不是适合公司的最优选择。然而先前的实证研究没有直接说明这些影响。过去和现在的关于强制报告的频次的讨论,大多数人认为增加报告的次数将会增加管理短视,但先前的理论和管理工作没有证实其真实性。我们通过一些相互关联的试验来验证这个理论,我们选择经验丰富的管理者分成两组,在面对我国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压力的条件下进行决策,外部强制报告的次数,一个是半年报的情况,一个是季度报的情况,由不同的投资报告产生不同季度的赢余。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国内相关文献对报告制度变化导致的公司管理层的决策的论述较少,而国外的资料比较多。美国在1969年准备将揭示期变成季度报告时,该话题引起了人们极大兴趣(Whwat Commission Report SEC,1969)。近年来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欧盟、日本、新加坡国家和香港地区的政策制定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考虑改变报表报告期间从半年报向季度报告转变。我国从2003年开始要求公司由半年报改为季度报。尽管该政策的理论依据充分,但在实际施行后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所产生的收益是否超过其导致的相关成本(直接或间接),在实证方面并未得到有效的经验支持。这个规则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国内很多专家认为,将会提高会计报告的实效性和信息的透明度。由于提高了报告的次数,使外部报告信息的使用者能够得到及时的信息,有利于增加报告的价值和提高决策的有效性。制度的反对者认为,增加对外报告的次数将会增加管理当局的短期主义和短视行为。更多的报告将会迫使管理者增加对短期业绩的关注而牺牲长期的利益。季度报告制对公司产生了压力导致了短期行为的后果,是对市场中短期行为的一种支持和鼓励。我国证券市场从开始股票的发行至今只有二十余年的时间,只有少数的公司有资格在公开在证券市场上面筹集资金,证券市场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当中。很多上市公司实际上被管理层所控制,企业的投资人和外部的债券人的利益通常被管理当局所忽视。增加强制报告的次数所产生的收益是否会超过会计信息使用者所负担的成本,必须是政策制定者所考虑的。资本市场融资的压力和管理决策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先前相关的文献资料中很少讨论,并且没有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进行验证。

关于管理短期行为的界定有不同的见解,本文中的管理短期是指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下,企业管理当局对投资和经营项目的决策时不是以企业长期盈余最大化为目标的选择行为。管理短期行为受到外部的资本市场的压力以及外部的长期盈余和短期盈余之间的冲突的影响。资本市场压力来自于多种因素。包括发行股票的可能性,被接管的可能性,满足证券分析师进行前期盈利预测的压力等。因此,管理者必须经常的面对这些压力。资本市场的这些压力导致揭示短期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长期盈余和短期盈余之间的冲突构成。当增加揭示的频率会导致长期盈余和当期财务报告的短期盈余之间冲突的减少,可以看到短期行为也在减少;如果增加揭示频次致使长期盈余和近期的盈余的冲突增加时,相似的管理短期行为将会增加,考虑到公司在第四季度是否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在规定半年报的环境中公司将会公告前面两个季度的可能发行股票的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然而,在季度报告揭示环境下公司将会提供与前三个季度发行股票的中期财务信息。在一个半年报的揭示环境中短期行为的管理者将会选择在前两个季度有高盈利的项目;在季度报告的环境下将会选择前三个季度有高盈利的项目。因此,依据在近期盈余和长期盈余与两个季度或三个季度之后是否有更大的冲突,增加揭示频次可能或多或少导致短期的行为。

为了完成这个试验,我们对这个程序提出了两个假设。

假设l:在短期的盈利和长期的长期盈余之间存在冲突的时候,增加资本市场的压力会导致管理者更多的管理短视决策

假设2:增加报告揭示的频次将会增加资本市场的压力,在短期盈利和长期盈余之间的冲突会产生更多或者较少的管理短视决策

二、调查试验概述

我们调查由两组相互联系的财务报表数据构成。在两种报告制度下,对相同的经营项目所编制的利润表数据提供给试验的参与者。(同时假设利润表是管理者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暂时忽略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个试验的参与者在两种不同的报告制度所产生的短期盈余和长期盈余中进行选择。由于报告期间的不同确认费用的时间也不同,对相同期间确认不同的总费用或费用的确认模式,在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条件下,短期的财务报告目标和长期的盈利之间存在冲突时,通过管理者的选择来确定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我们将四个季度的财务报告分别列示出来,有高的长期盈余和低的短期盈余以及低的长期盈余和高的短期盈余,强制性报告的期间分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第一组数据和第二组数据的长期盈余相差10%,来自资本市场的压力主要是根据企业是否从未来的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我国上市公司上市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筹集资金)。在试验中不同的选择项目分为未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以及不存在未来发行股票,以此来确定企业管理当局是否受到来自于资本市场的压力。

在每一个实验中,试验的变动因素有两个,一是发行股票的可能性(发行或者不发行),二是对外报告次数(如从半年到季度的变化)。对于不同股票市场的压力,通过公司是否在一年的第四季度中参与二级股票市场发行额外的股票。在没有发行股票的环境下,起着控制管理层的重要作用。由于受到发行股票其他因素影响的短视行为(其他股票的市场压力或者是摩擦),应该在这种情况中出现,我们把增加股票发行的影响区别分开(额外的市场的压力)。对于不同的对外报告次数,在季度

和半年度的报告情况下处理公司是否被列入股票发行的名单,每一个参加的管理者在基于季度报告的预期的结果,从两个项目产生的预期的半年度和季度的盈利下对两个项目进行决策。

三、试验的数据及过程

(一)数据资料―试验一在季度报告的情况下。A组财务报表(表1)和(表2)表明,公司的管理者可以通过其决策来确定不同期间的费用和支出,产生不同的盈利状况所形成的利润表。公司根据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定期提供季度的财务报告,根据公司的财务计划,第四季度有可能增发股票并按照市价发行,第四季度的数据仅供作为决策参考的依据,在发行股票时报告并未提供(管理者可以根据业绩进行预测)。试验者在季度报告及公司是否发行股票情况下,选择何种盈利水平的投资项目管理决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不同的管理决策体现了公司在报告制度变化的条件下对管理者决策行为的影响。半年度报告条件下,B组的财务报表(表3)和(表4)表明。公司根据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定期提供半年度的财务报告,根据公司的财务计划,第四季度有可能增发股票并按照市价发行,第四季度的数据仅供作为决策参考的依据,在发行股票时报告并未提供(管理者可以根据业绩进行预测)。试验者在半年度报告情况下,选择何种盈利水平的投资项目的管理决策。由于对外报告制度的变化会对管理者的决策行为产生影响,这种负面效应的影响程度是否可以通过短期盈余和长期总盈余之间的差异程度的大小来体现。这便需要在不同的短期盈余和长期盈余的差异条件下来分析其对管理者的决策影响,即在不同的盈利和模式和报告制度不同导致的盈利水平差异。因此需要第二个试验来验证。

(二)数据资料―试验二实验二的盈利水平发生了改变,致使短期盈利和长期盈余在第二季度比第三季度有更大变动(即短期盈利和长期的盈余有较大的变动),这是项目一(表5)保持的一个平滑的模式,项目二(表6)是保持前面的三个季度盈利的增长,第四个季度盈利减少。试验者在不同的盈利水平和报告条件下选择投资项目来表示他们的管理决策能力。季度报告条件下,A组试验的财务报表(表5)和(表6)表明公司根据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定期提供季度的财务报告,根据公司的财务计划,第四季度有可能增发股票,按照市价发行,第四季度的数据作为决策参考的依据,在发行股票时报告并未提供(管理者可以根据业绩进行预测)。半年度报告条件下,B组的财务报表(表7)和(表8)表明公司根据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定期提供半年度的财务报告,根据公司的财务计划,第四季度有可能增发股票按照市价发行,第四季度的数据仅供作为决策的依据,在发行股票时财务报告并未提供(管理者可以根据业绩进行预测)。

(三)试验的结果两个试验是由24位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财务经理)或CEO参与。平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有八年。从18家公司分析得出平均资产有7.13亿元,这些公司包括制造型的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商业企业、信息技术公司、高科技企业;参与者的职业或职位从CEO或CFO到经理助理和其他部门经理。其中拥有CPA资格的有9个,拥有高级会计师资格和中级会计师资格的有17个。在获取调查资料的时候,所有参与者的姓名和公司名称都是匿名的。

假设1认为,在短期的报告盈余和总的长期盈余存在冲突的时候,当公司面临在短期的未来发行股票时,会产生更多的管理短视行为。在试验一中,在第三季度之后的短期盈余和长期盈余之间的差异很大。短期的盈余和总的长期盈余之间的冲突通过季度报告的形式反映出来。因此,在季度报告且没有额外的市场压力的条件下,在面对第四季度发行股票后,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来进行验证完成的选择,两者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根据调查的结果,当未来不存在股票发行时,24个人中有19个人选择第二个项目,即低的短期盈余但拥有高的长期盈余的项目。然而,当第四季度可能有股票发行时,24个人中有20个选择项目一,(A组的试验结果)即短期的决策行为――高的短期盈余和低的长期盈余,这个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在半年度报告的情况下,在短期盈余和长期盈余之间没有冲突,所有的24个参与者在没有股票发行的情况下和有股票发行的情况下都会选择第二个方案(B组的试验结果)。

年度公示报告篇(8)

2002年审计署并实施了《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揭开了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序幕。2003年,国家审计署公告了关于“非典”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正式确立。2008年,国务院公开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制度层面又促进了审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审计公告制度国外研究现状

(1)美国立法型审计结果公告。美国的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服务对象即为国会,要为社会公众服务。因此,美国审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时需要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披露。

美国的审计公告审计分为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而我国大多数审计公告停留在对于预算执行和项目执行的审计;财务和合规性审计;项目的效果审计,这三方面的审计比重达到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把相关资料移交给相关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决定是否要提起公诉。另外,美国审计总署还会在每年将没有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改正的单位情况进行公告。美国在审计整改方面的措施也是值得我国借鉴,对于违法的行为及时提交处理。

(2)法国司法型审计结果公告。法国于1814年颁布了审计法,使得审计独立承担监督责任,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审计部门和审计工作人员的权益以及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而我国的审计机关仍然属于行政机关,只是相对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国家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是法国审计法院的主要审计任务,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同时也可以作为单位拨款和项目选择的依据。

法国审计法院每年会将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向议会提交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并将报告在国家官方报纸上向社会公布,法国的审计公告是完全公开的。法国的的审计公告非常严格,有很强的威慑力。

(3)德国独立型审计结果公告。德国的司法、立法、执法之间相互独立,德国联邦审计院以及各州的审计院从事审计工作,处于独立地位。

德国审计公告范围主要包括联邦预算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审计、其他国有资产审计。与美国类似,审计院也会对德国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进而提供相关建议和决策依据,此外,还会提供专门的咨询意见,同时,提供意见部分人员与进行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

在德国,审计公告也是完全公布的。德国审计公告突出特点是审计公告会与报刊登载同时进行。在我国只是在专业网站和报刊上进行刊登,很少有非专业人员去关注,我国也可以在更加大众化的媒体上进行公布,吸引更多民众。

综上,以上国家审计机关都有很强的独立性,公众具有比较强烈的民主意识,法律法规的制定比较健全,同时拥有强大的技术与人才支撑。

三、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现状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起步较晚,政府内部监督色彩较重,在审计机关透明度问题上亟待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待完善。

(1)公告范围小。如图1所示,从审计署的公告数量来看,审计署加强了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2001年至2014年审计公告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但是,审计公告数量增加并不代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发展水平,就公告数量与总体审计项目的占比来讲,我国10%的公告率远远低于美国97%的公告率。我国的低公告率大大影响了民众的知情权,其公告范围远低于社会期望。

(2)地区差异大。审计公告主要方式是在审计署网站上进行公示,没有在相关的媒体上作广泛公示,以至于公众的点击率与认知率不高。从审计署到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示制度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执行。审计署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仅颁布了大量相关法规,而且还了许多审计结果公告。但是,地方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性并不高,有些甚至并未实施。同时,地方的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法制文明建设程度不同导致审计结果的公告数量和公告率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地方机关并未形成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

(3)审计机关缺乏公示动力。许多被审计单位并不希望审计结果公示,其认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示会对其造成负面影响,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享有国家审计结果的知情权,但是,审计结果并非直接的对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他们并不是很关心审计的结果。另外,有一部分公众对于审计工作并不了解,即便对审计结果进行了公示,他们也未必会去主动查看。

(4)相关法律依据不健全。《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公开,其也可以不进行公开。目前审计署出台的四个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并不高,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乏法律强制性。

四、完善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议

年度公示报告篇(9)

为加强党组织对干部的监督,2009年8月,我们针对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不足,进行了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探索,研究出台了《领导干部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试行办法》,明确了报告的对象、内容、方法等,强化了对干部的廉政考察。

报告对象更明确,操作性更强。为增强可操作性,我们研究确定在拟提拔干部中率先进行报告。即凡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联合预审,拟提拔为正县(处)级和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都应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待拟提拔干部报告较为成熟后,再逐步扩展到整个领导干部队伍。

监督关口更靠前,时效性更强。一方面,将报告时间由任后前移到任前,实现了关口前移,突出了源头监督;另一方面,考察对象必须在考察前报告,不报告不提拔,时效性进一步增强。

报告内容更广泛,重点更突出。在原来报告本人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了配偶及子女的称谓、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等情况,特别是将家庭年总收入、家庭资金总额、私有房产、私有汽车、合计3万元以上债权或债务、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投资和股份等家庭财产情况纳入报告范围,监督的面更宽,监督的重点更加突出。

监督手段更直接,处置更及时。我们明确,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报告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任前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任职资格。

随着制度的出台,干部提拔先报告财产,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个必经程序。在2009年年底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首批37名拟提拔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均按照规定填写了《报告书》,主动申报了家庭财产等22项个人有关情况。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制度的推行,为我们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今年4月,省委组织部在我市开展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试点工作。我们按照廉政报告制度的要求,研究确定了廉政报告的对象、报告的内容和配套措施。

明确廉政报告对象。从干部管理权限出发,将廉政报告对象确定为:经泰州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等部门联合预审,拟提拔为正县(处)级、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

拓展廉政报告内容。廉政报告涵盖了财产申报的内容,但不仅仅限于财产申报,还包括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情况。按照《规划纲要》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泰州实际,我们将廉政报告的内容由以家庭财产申报为主拓展为5个方面:1,报告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情况。要求被确定为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应向组织报告个人配偶及子女情况、家庭财产以及有关事项。2,报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3,报告本人涉及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4,报告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5,报告本人其他方面的廉政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方面廉政情况,需向组织报告的,拟提拔干部也要向组织作出报告。

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一是设计制作《报告书》。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拟提拔干部,本人要如实填写《领导干部考察人选个人有关情况报告书》。不愿填写的,视为放弃考察对象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二是结合考察了解。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考察对象填报的《报告书》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及时向组织部报告。组织部根据考察组反映的情况进行研究,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三是送纪委备查。在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干部任免事项前,组织部将考察人选填写的《报告书》送纪委备查。四是举报核查。任前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目前,我市正在按照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根据规定,今年以来,已有67名拟提拔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进行了廉政报告。除了填写《报告书》,主动申报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隋况外,我们还要求拟提拔干部向组织书面报告本人涉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任前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报告的内容比过去有了拓展和深化。

目前,我们在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方面的探索还只是初步的,下一步,要按照上级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拓展,在建立健全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方面取得新突破。

年度公示报告篇(10)

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一个重要质量特征,有助于减轻内部人交易、内幕信息泄露以及证券市场的“小道消息”。各国会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规定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时间的合理期限,且进入21世纪以来纷纷提高了这一标准。一种以缩短定期报告的披露期限为代表,如美国2002年7月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409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快速、及时地披露公司财务或经营状况方面发生的重要变化;另一种以推行业绩快报制度为代表,我国深交所和上交所也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采取了这一措施。

一、文献回顾

在国外学者的研究中,Dyer and McHugh(1975)对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进行了经验研究,结果发现公司规模、会计年度结账时间与披露时滞有显著相关关系,而与会计盈余没有显著相关关系。Courtis(1976)检验了公司上市时间、股东数量、年度报告长度、行业同报告时滞的关系,发现公司历史、股东数量、年度报告长度同披露时滞显著相关,此外能源和金融行业较早披露年报而服务业倾向于推迟披露。Kross(1981)发现公司披露时间同未预期盈余存在显著关系,拥有“坏消息”的公司倾向于推迟披露,而拥有“好消息”的公司倾向于早披露。Givoly and Palmon(1982)的研究进一步证实该规律。Chambers and Penman(1984)从股价变化行为角度研究了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发现公司规模同披露时滞负相关,而且较早披露好消息的小规模企业在研究窗口内有显著正的回报,推迟披露的企业股票回报显著较低。Zeghal(1984)则研究了自愿性披露和常规披露的及时性,发现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含量更高。Stephen Owusu-Ansah(2000)研究了在津巴布韦上市企业的披露及时性,发现在新兴市场上,公司规模、会计盈余和上市时间影响年度报告的及时性。Bagnoli,Kross and Watts(2002)的研究发现盈余公告日的市场反应与未预期时滞相关。

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程小可、王化成和刘雪辉(2004)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逐渐缩短,公司规模大倾向于推迟披露,好消息早坏消息迟的规律在我国依然存在。In-Mu Haw、Daqing Qi and Woody Wu(2000),陈汉文、邓顺水(2004)以1994年至1997年上市公司为样本所进行的研究同样支持好消息早坏消息迟,但认为年报披露有推迟的趋势。巫升柱、王建玲和乔旭东(2006)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好消息早坏消息迟的问题,以及审计意见类型对披露时间有显著影响。柳木华(2005)对业绩快报的信息含量进行了研究,认为业绩快报披露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且没有减少年度报告的信息含量。

通过上述文献回顾,可见国内外学者对及时性的研究已相当深入,但是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影响年度报告披露及时性的因素、股票回报与披露时间相关性以及业绩快报本身的信息含量方面。然而,业绩快报作为提高会计信息及时性的手段,对其提高及时性作用方面的文献较少。因此,本文以2008年至2010年沪深两市业绩快报为样本,运用多元统计回归方法对该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的提出

(一)业绩快报及时性影响因素与市场反应

1.业绩快报及时性影响因素。会计信息及时性可以从核算和披露两个方面定义。本文将业绩快报的及时性定义为业绩快报披露日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交易天数。业绩快报披露时间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消息类型和公司规模。目前有两种理论可以解释消息类型对披露时间的影响。基于经理人员机会主义假说,公司经理人员倾向于早披露好消息迟披露坏消息,以减少坏消息对股价的冲击,或利用信息优势获利。内部报告假说则认为如果企业的业绩评价与会计盈余有关,则公司经理人员倾向于推迟披露坏消息,以便采取措施补救。国内外学者的经验研究证实了年度报告的好消息早坏消息迟披露规律,所以假设在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中也存在上述规律。考虑到业绩快报的披露存在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种情况,在自愿性披露中,由于拥有坏消息的公司不需要于2月底披露业绩快报,可以将业绩快报披露时间推迟到比较接近年度报告的时间,所以上述规律在自愿性披露中成立;但在强制性披露中,2月底之前必须披露业绩快报的制度对公司的约束力较强,所以拥有坏消息的公司无法缩短业绩快报披露与年度报告披露的时间间隔,所以该规律在强制性披露中可能不存在。故提出如下假设:

H1:在自愿性披露中,拥有坏消息的公司比拥有好消息的公司倾向于推迟披露业绩快报;

H2:披露类型对业绩快报披露时间的影响显著。

2.业绩快报及时性的市场反应。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指会计信息能够影响使用者的决策,自1966年以来已被广泛接受。投资者作为会计信息主要的使用者之一,依据会计信息来调整对股票价格的预期,从而作出买入或卖出的决策。投资者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必须具有及时性,否则投资者将根据其他信息来源进行决策。如果业绩快报信息具有及时性,便能够观测到业绩快报披露前后股票价格的调整。市场通常给予好消息正超常报酬,坏消息负超常报酬,在自愿性披露中,好消息早而坏消息迟,在强制性披露中则不存在该规律。故提出如下假设:

H3:在自愿性披露中,累计超常报酬率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负相关;

H4:在强制性披露中,累计超常报酬率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正相关。

此外,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业绩快报披露形式有两种,分别为主板市场的自愿性披露和中小板市场的强制性披露。投资者对主板市场的关注度通常高于中小板,在主板市场的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前可能从其他渠道获得公司信息,而在中小板中的可能性则较低,这可能与国外的经验证据相反。故提出如下假设:

H5:业绩快报披露盈余具有信息含量;

H6:强制性业绩快报披露盈余信息含量要高于自愿性披露。

(二)业绩快报及时性与年度报告的关系

业绩快报和年度报告都是有关公司经营业绩的信息。假定市场只对会计信息作出反应,而且只在信息公开日作出反应,则可以观测到价格在信息公开日发生较大的变动,而其他期间波动较为平缓。投资者将对这种突然的变动产生厌恶,从而去寻找更为及时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了提前披露的业绩快报。寻求更及时信息会导致股价在盈余披露前发生变动,而且这类信息会预先释放盈余公布的信息含量。故提出如下假设:

H7:年度报告盈余不具有增量信息含量。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的样本包括2008年至2010年度正式业绩快报的上市公司,但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非证券业、金融业公司;(2)未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的公司;(3)通过市场模型检验的公司;(4)各年度有可比较的上年度净利润数据。经过筛选,共得到206个样本,包括2008年度68个,2009年度76个,2010年度62个,其中强制性披露样本81个,自愿性披露样本125个。本文数据均来自巨灵财经数据库,本研究的数据分析采用STATA10。

(二)模型与变量说明

根据以上分析,在以往学者模型的基础上,本文设计的模型如下:

模型1:Timei,T=α0+α1Newi,T+α2lnSizei,T+α3Di,T+α4 Di,T×Newi,T+α5Year2008+α6Year2009+ζi,T

其中:Timei,T表示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即上年度会计期间结束日至业绩快报披露日的交易天数;Newi,T表示消息类型的虚拟变量,如果未预期盈余UE大于零,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D i,T为表示披露类型的虚拟变量,如果是自愿性披露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lnSizei,T表示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是规模的替代变量;下标T取值为1、2、3,分别代表2008年、2009年和2010年;Year2008和Year2009为表示年度的虚拟变量,如果样本为2008年度取值为1,否则为0;通过模型1的检验,可以考察好消息和坏消息以及公司规模对业绩快报披露时间的影响。

根据事件研究法,设计了检验业绩快报及时性市场反应的模型:

模型2:*CAR=β0+β1Timei,T+β2UEi,T+β3Di,T+β4 Timei,T×Di,T+β5UEi,T×Di,T+β6Year2008+β7Year2009+ψi,T

其中:业绩快报披露日为0,*CAR,T表示T年公司i业绩快报披露前t1日至业绩快报披露日后t2日共(t1+t2+1)个交易日的累计非正常报酬率,本研究采用(-4,5)的研究窗口;UEi,T表示未预期盈余,即业绩快报披露的净资产收益率减上年度年度报告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差;Di,T表示披露类型的虚拟变量,如果是自愿性披露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Timei,T×Di,T考察披露时间和披露类型对累计非正常报酬率的交互影响。通过模型2,可以检验业绩快报及时性的市场反应、业绩快报披露盈余的信息含量以及自愿性披露与强制性披露的差异。

模型3:**CAR=λ0+λ1UE′i,T+λ2 lnSizei,T+λ3Year2008+λ4Year2009+λ5Di,T+λ6 UE′i,T×Di,T+τi,T

其中:以年度报告披露日为0,**CAR表示T年公司i年度报告披露前t1日至年度报告披露日后t2日共(t1+t2+1)个交易日的累计非正常报酬率,研究采用(-4,5)的研究窗口;UE′i,T表示未预期盈余,即年度报告披露的净资产收益率减业绩快报披露的净资产收益率之差;UE′i,T×Di,T考察未预期盈余和披露类型对累计非正常报酬率的交互影响。通过模型3,可以检验年度报告相对于业绩快报的增量信息含量。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中Panel A列示了2008年至2010年全部206个样本的均值为32.7,说明大部分公司在2月底前披露了业绩快报。Panel B为分披露类型的均值,可以观察到自愿性披露均值比强制性披露均值高8.36,可能是由于业绩快报披露规则对两类披露的约束力不同,但二者的差异并不显著,显著性水平为10.6%。Panel C报告了研究样本按年度的观测值,可以发现业绩快报披露有提前的趋势,这可能源于公司对信息披露制度的遵守或证监会加强了监管力度。Panel D列示了年度中按披露类型的描述性统计值,可以发现,无论是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都有提前的趋势;此外,在2008和2009年度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均值均存在显著差异,显著性水平为1%,而在2010年该差异不再显著,这说明两类披露趋于一致。

(二)实证结果分析

1.对模型1的实证检验。下页表2报告了运用2008年至2010年206个业绩快报样本的回归结果。从回归系数看,截距在5%水平上显著,Di,T和Di,T×Newi,T在0.00和0.002水平上显著,说明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的披露时间有显著差异。在全部样本中好消息早坏消息迟的规律并未体现,New的系数为2.268,t值为0.734,没有通过检验;在自愿性披露样本中好消息早坏消息迟的披露规律依然存在,Di,T×Newi,T的系数为-12.233,t值为-3.157,验证了H1和H2。lnSize的系数为-1.306,t值为-1.206,说明企业规模对业绩披露的影响并不显著,即企业的业务复杂程度并不影响业绩快报的披露。

2.对模型2的实证检验。从表3的回归结果看,调整R2为0.413,说明总体来说业绩快报未预期盈余和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具有一定的信息含量。Time和Time×D的系数分别为0.003和-0.004,且均显著,说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具有一定信息含量,而且不同的披露类型对未预期报酬率的影响不同,就全部样本而言披露时间越迟市场倾向于产生正的累计超常报酬,其系数为0.003,t值为2.617,原因可能是内幕交易,披露越迟内幕交易越严重;而自愿性披露时间越迟市场倾向于产生负的累计超常报酬,其系数为-0.004,t值为-2.968。这与模型1的结果相符,自愿性披露中好消息倾向于较早,因而市场会产生正的超常报酬;强制性披露中坏消息倾向于较早,所以市场产生负的超常报酬,验证了H3和H4。UE系数分别为-0.288且统计显著,UE×D的系数为0.248,显著性水平为5.6%。说明无论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业绩快报披露盈余都具有信息含量,验证了H5;自愿性披露的显著性水平为5.6%,验证了H6。

3.对模型3的实证检验。本文仍然以基本的盈余市场反应模型来检验未预期盈余的信息含量,因为样本在披露年度报告前已经披露了业绩快报,而且业绩快报披露盈余经模型2的检验具有信息含量,所以投资者在决策时应该参考业绩快报的信息来估计年度的盈余。因此假定投资者以业绩快报披露盈余作为对年报的估计,模型3的未预期盈余用年度报告净资产收益率减去业绩快报净资产收益率的差表示。从表4的结果可以发现,未预期盈余被排除在模型之外,而其他的解释变量披露类型、规模统计上均不显著,与H7一致。

五、结论、局限性及进一步研究展望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运行的基石,提高信息披露水平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基本途径,所以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非常重要,而现在的年度报告披露截止时间为4月30日,年度报告的及时性不能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业绩快报制度无疑是提高会计信息及时性的重要举措。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1)披露类型对业绩快报披露时间和市场反应均有显著影响;(2)除强制性样本外,自愿性披露存在好消息早、坏消息迟的规律;(3)强制性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与累计超常收益率正相关,而自愿性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与累计超常收益率负相关;(4)业绩快报盈余具有信息含量,强制性业绩快报披露盈余信息含量高于自愿性披露;(5)业绩快报降低了年度报告信息含量。

本文的结论说明,业绩快报具有信息含量,能够提高会计信息及时性,但同时业绩快报也削弱了年度报告的信息含量。因此,是否应普遍应用业绩快报是一个亟待探索的新问题。也即业绩快报虽然具有信息含量,但尚未经过审计且仅披露收入、成本、利润和净资产数据,但却使年度报告几乎没有了信息含量,如果普遍应用有可能会降低会计在资本市场中的竞争力。因此,笔者认为业绩快报作为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较迟的公司提高其信息及时性的手段是可取的,但全面推广可能并不合适,解决会计信息及时性的最根本方法就是缩短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限。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从业绩快报减少内幕交易、抑制股价过度波动方面,深入探讨业绩快报制度在资本市场所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汉文,邓永顺.盈余报告的及时性――来自中国股票市场的经验证据[J].当代财经,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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