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应急预案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23 02:05:25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篇(1)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市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办函[]222号)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活动秩序,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应急;坚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加强协调、健全机制。

1.4基本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负总责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

1.5适用范围

根据《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所划定的范围,市内一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发生的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饮用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引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蓄意投毒等。

1.6污染事件分级

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Ⅰ级)、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重要城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1.6.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1.6.3较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Ⅲ级)

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6.4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由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以下简称“专家技术组”)组成。

2.1.2市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部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区、县长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1)负责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指挥,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提供必要的物资及技术保障等;

(2)统一协调,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

(3)建立健全我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建立和完善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对外统一市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协调联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投毒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参考专家组意见及时制定处理意见。

2.1.3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或市卫生局局长(视污染事件性质而定。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1)按照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落实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投毒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负责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的协调工作。协调四区、三县政府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负责及时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信息上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4)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到达现场,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卫生医疗救护小组、应急监察小组、应急监测小组、交通运输保障小组、后勤物资供应小组、信息通信保障小组,确保应急救助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使物资得到及时供应,信息通信畅通。

2.1.4专家技术组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从《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家组档案中选取适当的专家临时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1.5区县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较大以上(含较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市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2各有关部门职责

2.2.1环保部门(市环保局)

受理饮用水环境污染投诉,负责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评估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提出处理建议,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2.2.2公安部门(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援等处置工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加强消防措施,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2.3卫生部门(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开展受污染病人的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病原体的检测、检查,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有效支持。

2.2.4水利部门(市水利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做好涉及地表水、地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中所需水工设施控制、工程施工工作等;组织事故发生地水源地取水口流量控制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下游影响区域的紧急措施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饮用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起用备用的输水渠道,保证供水安全。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要求相关水厂采取必要处理措施。

2.2.5安监部门(市安监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做好由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危害程度并提供援救措施,协助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2.6农牧部门(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对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并制定出补救措施,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2.2.7交通部门(市交通局)

负责有关运输秩序的维护,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和人员疏散的道路,配合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

2.2.8财政部门(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2.2.9民政部门(市民政局)

负责社会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捐助的资金和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2.2.10商务部门(市商务局)

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工作。

2.2.11气象部门(市气象局)

负责向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2.2.12林业部门(市林业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协调部门机构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地动物及主要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内发生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对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提出补救措施,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2.2.13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

出现事故时,及时上报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对水源造成的危害程度,同时,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配合做好对污染物堵截、稀释、降低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范围、铲除和无害化处理、外运掩埋等处理措施降低水库等饮用水源地的水污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水库等水工程相关资料。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数据、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各水厂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水质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卫生部门要加强督察,并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加强应急检验能力;

(4)水利部门同相关部门一起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3.2预警及措施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牲畜,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检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急需省环保厅及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的,及时上报请求协调支援。

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Ⅲ级响应时,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按程度和内容响应。

4.2.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省级相关部门;

(2)成立本部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区县政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或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1小时内立即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环保部门发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情况特别紧急的事件,可以直接报告省、市政府应急办或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及省环保厅;区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保部门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保部报告。

4.3.2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参照《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内容执行。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及毗邻区县政府应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应急状态时,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迅速召集专家组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其主要工作为: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对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和处置;指导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生产技术工艺、环保设施等的基础资料;环保、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现场水文、天气实况,制作水、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条件、扩散路径等专业性的预报服务产品,供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监察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察队伍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市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因辐射造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察组由省环境辐射管理站及事发地环境监察机构联合组成。

应急监察队伍服从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统一指挥,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参与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置措施;负责应急终止后的整改及恢复的督促、落实工作。

4.6应急监测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相关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应急监测、检测工作。

4.6.1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与速度。

4.6.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通报与信息

4.7.1事件的通报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和可能波及地区相关部门通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7.2信息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工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2应急终止的程序

5.2.1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批准;

5.2.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2.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5.3.1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3.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负责撰写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总结报告,于应急事件终止后上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5.3.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5.3.4根据实践经验,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6.2装备保障

市县突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县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污染的扩散。

6.3通信保障

各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各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区县应当建立一支常抓不懈、熟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区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7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受灾人员救治能力,加大应急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检测人员培训。

6.8生活保障

由当地政府和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污染区域转移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宣传、培训与演练

6.9.1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书籍及宣传品,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9.2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9.3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10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意见和环境恢复建议。

7.2保险

应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饮用水源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篇(2)

中图分类号:TU991.25 文献标识码:A

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1、分级响应

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由市政府应急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对事故进行处置。

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按照有关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启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2、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卫生部门和所在镇处。市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立即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

实施响应时,市环境保护局按下列程序实施:

(1)立即向莱山区政府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开通与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各镇(街道)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扩大应急

因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区政府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请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莱山区政府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烟台市政府要求各方面力量的支援。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邻市、区环境,莱山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莱山区政府请示烟台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邻县(市、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增援。

4、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公民在发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后,有权通过110、119、120、129等特服电话进行报告或举报。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莱山区环境保护局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主动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莱山区环境保护局必须在1小时内初报事件的有关情况,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30分钟内初报,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二、组织指挥及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措施

1、组织指挥

(1)指挥协调

莱山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领导小组在上级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政府领导小组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程序,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的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

(2)指挥与协调内容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②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④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

⑤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

⑥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2、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成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后相关环境专家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3、物资保障

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救援行动等所需的车辆和设备,物资的储备等,加强维护保养,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4、人员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要组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熟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三、应急终止程序及事件处理报告内容

1、应急终止程序

莱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完善水质监测系统,建立水源污染预警机制;负责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分析污染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环保局要协助政府领导小组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事发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事件处理报告内容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事发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篇(3)

1月15日,龙江河拉浪水电站发生死鱼现象。三天后1月18日凌晨3点30分,河池将污染消息传真通报给下游的柳州,当时报告镉超标3-4倍。接报后,1月23号,柳州紧急启动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紧急预案》Ⅲ级响应,当时镉污染规模几大,污染源始自何处,这些信息无从得知。1月25日明确得知,当时水体镉浓度超标80倍。

1月22日晚8点,柳州市河西水厂上游56公里的糯米滩水电站龙江河水体镉浓度有超标情况。1月26号,污染团峰进入下游柳江河系统,27号柳江上游河段镉浓度超标达5倍。当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1月29日12时,糯米滩水电站镉浓度超标8倍,随着污染团峰值靠近,镉浓度还会有所变化,镉防治形势趋于最严峻时刻。通过在龙江糯米滩水电站采取“弱碱性化学沉淀应急除镉技术”投药絮凝沉淀及调集融江河水稀释的方法降低镉浓度〔1〕;柳州市各水厂柳江河水源水镉浓度始终未超标。经过半个月连续监测龙江河、柳江河水质镉浓度已完全达到国家地表水标准,2月25日解除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整个事件持续了一个半月(42天)。

二、市疾控中心应急处置

1.建立组织机构,确定职责.

市疾控中心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紧急成立了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立现场调查处理、传染病监测、宣传报道、检验检测、消毒指导、后勤保障等6个工作组。所有成员停止春节休假,抽调辖区6县检验人员组成水质检测队伍,实行24小时水质监测工作。

2.参与制定《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方案》、《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技术方案》、《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备用水源水质卫生应急监测工作方案》、《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启用备用水源供水应急消毒技术方案》、《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备用水源供水风险评估方案》、《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健康教育方案》等6大技术工作方案。

3.做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做好市政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居民自备水井的水质监测.从1月21日起,对柳西水厂、柳南水厂、柳东水厂和城中水厂4个市政供水水厂,2个单位自备水源供水水厂和5个居民自备水井进行每天1次的布点监测。

从1月28日起,根据镉污染水体逐渐下移至市区各水厂水源地,及时调整监测的频次为12次/天、增加监测覆盖面,及时、动态地掌握水质卫生状况。

4.在开展所有饮用水镉污染监测期间,始终把市政供水的水质监督监测作为工作重点。应急响应工作期间,共检测水样1076份,其中水源水169份,出厂水573份,检测结果均合格,为全面掌控我市饮用水情况提供了第一手的科学依据。

5.为应对市政供水水源水镉浓度一旦超出水厂处置能力,需要启用城区备用水源(地下水)的情况,从1月26日起,疾控中心对全市各城区97个备用水源(主要为水井)进行卫生学调查、水质检测。

2月2日和2月5日,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了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备用水源供水风险评估工作会,按照水质卫生检测报告、水源周围环境卫生、有无水处理和消毒设施以及水源的供水能力大小等方面,由国家、自治区级卫生专家对完成卫生监督监测的97个备用水源进行评估。确定了一类水源(可直接使用)4个,二类水源(经消毒后使用)18个,三类水源(原则上不使用)75个。

6.加强沿江两岸群众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为确保沿江群众饮用水安全,从1月25日开始对沿江两岸居民饮用水监督监测,共抽检144口水井,水质镉超标4口,对超标水井立即采取停用措施。1月26日至2月13日,开展了以糯米滩至新圩河段沿江两岸距河床500米范围内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卫生学调查、水质监测及卫生宣教工作。共出动卫生监督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363人次,车辆116台次。 在沿岸设置5个沿江井水监测点,共抽检水样165份,监测结果显示水中镉含量全部合格。

2月9日,对沿江两岸距河床500米范围内11所学校饮用水水源进行镉浓度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教育部门。

7.做好医疗救治准备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做好重金属镉中毒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疾控中心做好尿镉检测准备工作。

积极配合市卫生局实施《柳州市卫生局重金属镉中毒医疗救治工作方案》,以市工人医院为镉污染事件集中医疗救治市级定点医院,市人民医院、市柳铁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为医疗救治市级后备定点医疗机构,各县人民医院为医疗救治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同时,参加全市各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的镉中毒医疗救治培训工作,重点紧急培训了急诊科、肾病科、骨科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相关医疗机构在医疗设备、药品等方面进行了储备,以应对医疗救治需要,确保一旦出现重金属镉中毒病人能得到及时救治。

1月29日,邀请了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覃卫平副主任医师对各有关医院的医务人员进行了“重金属镉中毒医疗救治”的培训

8.介水传染病监测

由于沿江居民因河水镉污染事件影响,启用了多年未使用的自备水井实际情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了居民饮用水监测与管理工作,防止介水传染病发生,组织6名工作人员24小时轮班进行介水传染病监测,每天主动搜索介水传染病病例,对传染病报告信息进行实时审核分析,并与前三年疫情进行同期比较。至响应结束未发现介水传染病异常增多现象,有效预防了非常时期介水传染疾病的发生。

考虑沿江居民因河水镉污染事件影响,启用多年未使用的自备水井实际情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了居民饮用水监测与管理工作,防止介水传染病发生,组织6名工作人员24小时轮班进行介水传染病监测,每天主动搜索介水传染病病例,对传染病报告信息进行实时审核分析,并与前三年疫情进行同期比较。至2012年2月13日,未发现介水传染病异常增多现象,有效预防了非常时期水传疾病的发生。

9.强化健康知识宣教力度

为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健康保护技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了《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健康教育方案》,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网络、短信、报纸、电视广播等等媒体,加强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饮用水的健康知识宣教及镉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报道,消除群众恐慌情绪。期间,印制发放肠道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等资料6000余份;组织各级卫生人员深入沿江村(屯),进行挨家挨户调查和宣传教育达5420户,宣传入户率达到100%。

10.信息报送及例会制度

为确保信息畅通,加强与市指挥部、自治区专家组的沟通联系,疾控中心建立每日例会制度。

从2012年1月25日起,每日组织中心各小组负责人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分析和部署相关工作,切实把领导指示和指挥部工作精神落到实处,有效地推进了各项工作开展。

同时,每日把市疾控中心工作信息上报至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和自治区专家组,建立并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采样送检、检测监测、处理群众答疑等工作,确保了卫生应急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有效开展。

三.快速评估镉污染对健康影响

该事件环境污染物主要是镉。重金属镉(Cd)是一种毒性极强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的半衰期长达20~40年,从而使人体某些器官的镉含量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引起慢性损伤。分为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镉最严重的健康危害是对骨的影响及肾损伤。当水中镉超过0.2mg/L时,居民长期饮水和从食物中摄取含镉物质,可引起骨痛病〔2〕。

1.镉污染引起急性中毒评估

水中镉超过0.2mg/L(超标40倍),可引起骨痛病。经饮水途径暴露镉,引起人体急性不适反应的浓度水平是16mg/L〔3〕。成年人每日需通过饮水和食物补充的水量是2一3升。鱼峰水泥厂水厂水源水镉含量最高时0.0067mg∕L,超标0.34倍。其余各水厂水源水镉浓度未超标。所有出厂水镉含量最高时0.0032mg∕L,未超标。

柳江河上游龙江河柳城凤山思练村沿岸村民4户井水受到污染。井水镉含量最高时0.0089mg/L,超标0.78倍。当灌溉水中含镉0.04mg/L(8倍)时可出现明显污染,水中镉质量浓度为0.1mg/L时,就可抑制水体自净作用。

采用监测数据与文献数据相比,柳江水体中镉浓度值(0.0067mg∕L)小于引起急性反应的浓度水平(16毫克/升)〔4〕约2388倍,井水镉浓度值(0.0089mg/L)小于1797倍;同时沿江居民预期镉暴露剂量(0.0201~0.0267 mg/天)在已知的人体慢性暴露剂量范围内,因此可以判定柳江水镉污染后的浓度不会引起人的急性中毒反应。

2.镉污染引起慢性中毒评估

慢性镉中毒的风险,以当时井水中镉污染浓度(0.0089毫克/升)乘以成人每日需水量(3升),得到人的每日镉摄入剂量为0.0267毫克。在这个暴露水平条件下,人体达到慢性中毒的阈剂量(2000毫克)〔3〕需要连续暴露7.5万天(约205年)。预期因污染引起人体超量摄入镉的总量也只有0.00712一0.01068毫克,此预期暴露剂量水平离引起人体慢性镉中毒的剂量相去甚远。

四.应急处置成效

通过采取降镉除镉、调水稀释等综合应对有效措施,镉污染事件态势得到完全控制,柳江保卫战取得很大胜利。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取得决定性成效。柳州市饮用水未受到镉污染,确保了柳州供水安全,使柳州市民的情绪、生活处于稳定状态 。2月25日龙江河柳江河水质已达到国家地表水标准,解除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

五.存在问题

龙江河是柳江的重要支流,该河流水经常受到污染;柳州城区四大自来水厂的水源水全部来自柳江 ,直接从主河道取水的方式缺少安全保障,一旦流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水源就只能被切断。因此,开辟柳州市第二水源地刻不容缓。另外,实验室检验应急仪器设备、检验能力不足,水污染应急预案不够完善,对发生事件周围环境不熟悉,应急被动。

六.后续工作及建议

按照《柳州市政供水和沿江两岸群众饮用水安全后续监督监测的工作方案》,密切关注污染情况变化,持续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坚持对我市水源水、市政管网及自备水源的监测,评估上游柳城、柳江两县及各城区自备水源的监测检测工作。

继续加强和完善信息报告管理,做好预警监测。开展饮水与健康卫生宣教工作,做好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在有关部门及专家指导下进一步评估镉污染的中远期影响。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积极应对龙江河水污染后续工作。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资料,系统研究、讨论分析本次应急工作相关的经验、教训与不足。

参考文献: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篇(4)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要按要求每季度对全市2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进行例行监测,各自来水厂每天要对水源水质情况进行常规监测。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

1.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的要求,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划定范围包括以取水口为中心的水域或陆域。饮用水源地为水库的,水库区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范围为水库全部水域,陆域保护范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500米的集雨区。河段保护区一般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二级保护区再向两侧纵深发展(可以岔口、闸为界,根据各自水域区的实际情况而定),陆域保护区范围以相应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各后退50米以内(陆域高于岸面标高的则以集雨区域的分水线为界)。

2.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各自来水厂都要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的设置,标志牌设置要显目。

3.建立饮用水应急预案。各自来水厂要根据自身实际及可能发生污染的情况,建立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有组织领导,建立具体网络图,明确人员、职责和联系方式;要明确事故的内容,如自来水供水安全(包括供水与抢修)、消防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等;要有应急预案体系和设备,如车辆、个人安全器具等;建立应急预案内容要齐全,考虑要细致,程序要清楚。

(三)加大保护区范围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力度

1.工业污染整治。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增污染源,已有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必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饮用水源水质构成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的工业企业必须限期整改,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

2.生活污染整治。按照生活污水不能流入饮用水源地的要求,对部分生活污水进入饮用水源地的,要实行改道工程,并及时清理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

3.船舶污染整治。全面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娱乐船舶,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已有的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

4.养殖污染整治。加强对养殖污染的控制,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网栏养殖;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经营性畜禽养殖,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已有的必须实现治理达标。

(四)加快推进饮用水源工程建设

我市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地,要加强对水源的保护,实施底泥清淤工程、疏浚新开河工程、建设环荡防护林带等生态工程,确保区域供水安全。指前二水厂要实施引水工程。缺水较重的地区要实施深井取水工程。

三、实施步骤

1.宣传准备阶段: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认真搞好宣传动员,讲清饮用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认真排查饮用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具体的整改实施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各自来水厂要根据具体实施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整治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工作,确保各镇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整治工作到位。

3.考核验收阶段:各镇人民政府要在10月底前对整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在11月初对各镇自来水厂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饮用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篇(5)

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镇的水库,规模较小,为小(一)型水库。此水库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功能为农业灌溉,水库处于镇东北侧,地势东高,西低。该水库远离居民区,没有分散式畜禽养殖及固体废弃物,在保护区没有庄稼种植,没有使用化肥农药现象。在二级保护区内东侧有一仙济寺,建筑面积300m2,常住一人,周边没有工业污染源和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无证矿山开采迹象,造成水土流失,其少量生活污染是水库的主要污染环境源。

二、2012年整治任务

(一)开展农村饮用水源普查,制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卫生局)

(二)加大污染整治力度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1)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拆除关闭。

(2)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情况“回头看”检查,查清是否出现“反弹复建”或遗漏未拆的畜禽养殖场(户),一经发现,立即组织拆除。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农业局、环保局)

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山种果,不得营造桉树等速丰林。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

3.禁止新批矿山开采项目,其他非金属矿类的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期间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在开采期满后全部予以关闭,并进行矿山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环保局、水务局等)

(三)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

1.按照《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逐步增加监测频次,确保监测指标达到29项常规监测指标要求。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加大环境监测资金投入。按照国家三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配齐监测人员,配足配够监测用房和监测仪器设备,切实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区财政配套100万元,用于环境监测站购买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急需设备。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环保局)

(四)加大监管力度

1.进一步明确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监管,认真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

2.落实考评机制。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市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日常考核要求,建立巡查、报告、处置制度,建立日常考核台账,作为年终考核和发放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

(五)加大应急管理力度

1.完善饮用水源水华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并加强演练。

2.水库管理单位要尽快配备除藻、灭藻等物资器材,并组织的应急演练。

(六)加大供水保障力度

卫生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对各自来水厂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监督性监测,必要时,要加密监测,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要求。

(七)其他

科学开展水库的调蓄工作,确保供水安全。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人员。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整治任务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资金人员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解析工作,宣传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水质富营养化的严重性。要发动群众从身边做起,从生产生活做起,使保护环境成为人们的共同行动。

(三)认真落实各项整治任务。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责任到人,一项一项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今年整治任务。

(四)切实保障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应急整治资金的投入。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篇(6)

【论文关键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措施 【论文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现状,即只有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的具体体现;分析了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借鉴美国经验,建立合理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措施的建议。 一、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的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决策主要分为两部分:事前应急决策和事后应急决策,所有决策行为组成了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决策系统。但是我国还没有一个综合全面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理预案。如何应对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件,我国只有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 1.对突发性事故的种类没有详细划分,对应对突发事件缺乏技术支持(包括技术导则、技术设备等)。 2.我国水源地的管理部门各不相同,有水利部门管的、建设部门管的,有地方管的、也有流域管理部门管的;同时我国水源工程设施管理与水源地的水质管理分离、水量调度与水质管理分离、原水管理与城市供水系统管理分离。在这样的管理分割和分离的状况下,如果出现突发性事件,牵涉部门多,应急反应将大打折扣,统一行动艰难。 3.我国饮用水水源地总体状况及其供水系统未开展全面评估。过去对水源地的评估虽然至少包括水质状况的评估和工程安全方面的评估,但是这两个方面没有联系在一起,评价的结论往往是针对正常工作状况,对应急反应能力部分还不够详细具体,特别是输水管网、原水处理和配送系统,甚至废水处理系统的评估,几乎近于匮乏。 4.缺乏对总体水资源状况(水质状况和工程安全的评估)及其应急能力的全面评估,特别是关于突发情况下的数据资料几近匮乏,从而导致应急保护信息不完整、决策信息不足。 二、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 美国是较早认识到城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危害并迅速开展相关应急管理研究和实践的国家,早期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主要包括有毒化学品污染、石油泄漏、投毒等,在“9·11”事件后,恐怖主义袭击也成为了饮用水源的威胁之一。美国突发性水污染应急管理的特点表现为: 1.在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方面,《安全饮用水法》、《清洁水法》、《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反恐法》中详尽的法律条文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应急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对应急管理各个主体和环节的规定,加上各州政府、地方政府与相邻政府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充分保障了突发污染应急管理的有效实施。 2.在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方面,国土安全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EPA及各州、地方政府及其环保局之间建立了详细的程序化和文件化的组织协调和负责机制。根据应急预案,各种危机的应对按照文件规定自动执行、升级和处理,不需要各级政府的签字,省去了复杂的文件传输、批准等过程,提高了应急效率。 3.在应急预案的实施中,大量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各个组织之间的信息及时沟通、更新和共享,信息技术与现代监测设备的结合,还实现了对突发污染的及时监测、预警和评估,为应急行动提供了信息保障。 4.在应急预案的专业研究上,各个大学和研究机构积极参与相关的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的研究及实践,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合成为研制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趋势。 5.在应急管理的资金保障方面,除了由美国政府的财力保障外,还通过政府、非政府组织、公众三者分担的形式,构建起了一个多层次社会资金保障体系,如依据《综合环境应急、补偿和责任法》建立的“超级基金”就为处理突发污染事件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合理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措施 1.制定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水资源污染紧急状态法,明确需要实行紧急状态的条件、程序和紧急状态时权力的行使等;并分别制定水环境灾害、供水安全等有关的应急处理的单项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通过立法来完善由经济处理主体、紧急行政措施、应急处理法律后果等构成的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2.建立突发性水资源污染处理组织机构 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发生后,需要成立由行政首长负责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门议事协调机构——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由涉及突发性水资源污染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篇(7)

二、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防控和应急保障工作。配合水务等部门做好备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配合)

二是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制订出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污染控制科牵头)

三是提高企业环境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省厅相关要求,逐步推进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试点工作,年底前力争有1家重点环境风险企业通过环境安全达标验收工作。(环境监察大队牵头)

四是提高重点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防范能力。协调配合经济开发区开展一次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牵头、环境监察大队配合)

五是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根据省厅要求,加快制订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设立独立的应急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力争年底前完成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验收工作,全面提升环境应急队伍能力。(人秘科牵头、环境应急管理中心配合)

三、其他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守,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零报告、饮用水源地巡查报告及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季度报告工作。积极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严格落实“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应急监测,第一时间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的总体要求。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篇(8)

(一)农村供水现状

农村供水的运营管理模式主要分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统一管理和村镇自管两种模式,担负农村6乡3镇1场的农村饮水,供水人口达17.65万人。目前农村日供水量最高3.4万立方米,最低0.64万立方米,年供水总量达834万立方米,共建成集中供水农村水厂有9座,机井28眼,蓄水池6座,水塔1座,铺设管道1768.37公里,其中农村供水管网管道1710.12公里,并入城市供水管网管道58.25公里。

水源情况:匹里青净水厂水源为从科克塔斯水库水源,其余水厂水源为机电井抽取深层地下水。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村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事故导致供水系统发生重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农村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生活垃圾、人畜粪便等污染;

2、地震、洪灾等灾害导致取水受阻,泵房塌陷、机电设备等生产设施毁损;

3、消毒、供配电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严重泄漏事故;

4、农村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管道损坏,大面积爆管,或因其他灾害导致大面积停水或供水严重不足;

5、传染性疾病爆发、流行,影响供水安全;

6、投毒、破坏或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大面积减压等;

7、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8、其他不确定因素导致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等。

(三)供水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所造成影响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供农村供水事件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Ⅰ级是指:

⑴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水厂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1个水厂80%以上的供水范围停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⑵农村供水水源地或出厂饮用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农村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病毒、细菌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必须立即停供的。

⑶大量高浓度污水、有毒有害等物质进入水源地,水厂必须停止配水的,并且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水源水质要求的。

⑷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破坏等情况导致水厂取水水源严重不足,或水厂消毒,输配电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使2座水厂无法正常生产时间达3天以上。

⑸因一个水厂供水主干管道爆裂,导致供水片区2万人无水的,并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Ⅱ级是指:

⑴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农村供水水厂的生产或供水能力大副度下降,造成一个水厂供水片区50%~80%的供水范围停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⑵农村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严重污染,造成农村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一般化学、细菌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

⑶大量高浓度污水、有毒有害等物质进入水源地,水厂必须停止取水的,并且在12小时内不能恢复水源水质要求的。

⑷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破坏等情况导致水厂取水源严重不足,或水厂水消毒、输配电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使一个水厂供水片区30%以上,无法正常生产时间达3天以上。

⑸因一个水厂供水主干管道爆裂,导致供水片区大范围断水且影响人口达1万人以上的,并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Ⅲ级是指:

⑴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农村供水水厂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农村一个水厂30%~50%供水范围停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⑵农村供水水源或出厂遭受污染,造成农村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观性状和一般化学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不能正常使用的;

⑶因供水主干管道爆裂,导致一个供水厂供水范围断水且人口在5000以上的,并且在12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Ⅳ级是指:

⑴水厂或加压池的生产设施设备,供水主管等发生故障,使制水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一个水厂局部片区无质、无水,影响人口达2000人以上,且4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⑵水厂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受相关因素影响,使农村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3项常规检测指标超标,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四)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及各乡镇(场)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指挥部设办公室,成立指挥部领导小组。

总指挥:叶尔江·库依西拜(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周力军(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党委书记)

成员单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各乡镇场、市应急管理局、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分局、卫健委、疾控中心、交通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综合协调组织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专家组组成。

三、供水事故应急体系运行机制

(一)预警与报警机制

基层供水站所、乡镇(场)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供水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可能导致发生供水事故的早期信息有:

①农村水源地、水域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泄漏、污染的;

②水源水位过低或枯竭,取水困难的;

③地震、洪水、农村供电系统

发生事故等,影响到水厂取水和生产安全的。

根据早期信息、监测信息,对应可能引发供水事故进行预警。预警和报警信息应该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各级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

预警和报警信息应包括:供水事件预警的级别(即: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供水事件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突发供水事件的单位,无论事件级别大小,基层供水站所都应在1小时内向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报告,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接报后,调查取证,收集情况,初步判定事件级别和类别,在2小时内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2)报告方式与报告内容

突发供水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基层供水站所要立即如实向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报告。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先采用应急专线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后补的方式。

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①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故原因;

②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影响人数,事件发展趋势;

③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⑤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先期处置

突发供水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应急响应

农村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排险、抢修等方面的工作。

(1)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供水事件发生时或即将发生,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由领导根据突发事件的状况,初步确定事件响应的级别,宣布启动应急预案,或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向上一级领导报告。成立应急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状况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

(2)应急响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②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④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⑥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

(1)农村突发性供水事件的有关信息必须经市政府认定后,由专门机构对外进行,满足市民知情权,得到社会的支持和理解。

(2)信息应及时、准确,供水站及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或恶意传播与供水事故有关的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的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3)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张贴告示等方式进行。

(五)应急监测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分局、卫健委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成立供水质量应急监测组和供水水源质量或环境污染情况监测组,到突发供水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作出分析、预测,提出处理建议。

(六)应急安全与防护

根据供水事件的性质(如水源污染、水质事故),指挥部通过媒介等宣传渠道,立即向群众宣传,主要内容如下:

①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对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及时通知停水,若发生不符合饮用要求的自来水已进入供水管道内,要通知到户放空管内污水。

③如发生长时间停水,应在停水区设置临时供水设施,保障日常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七)突发事件时期的应急供应与社会稳定

(1)突发事件时期的应急供应

在指挥部命令,宣布农村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后,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在农村供水水量和供水水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

应急供应期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农村广播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应急,各单位和家庭利用自备的水池、水缸等设备储水。

②启动农业设施自备水源开足设备,保证供水,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③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或分时段分片供水。

④局部片区持续缺水,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⑤对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考虑从周边县调运等,必要时无偿发放给农户饮用。

⑥在事件影响区内,尽可能多的设置饮用水发放点,方便居民取水。同时启用配备送水车,送水到户。

(2)突发事件时期的社会稳定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为防止因“水慌”产生社会不稳定以及乘机哄抬涉水商品物价,抢水或破坏农村供水设施取水的事件发生。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物价、工商和所在地的乡镇(场)紧密配合,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八)应急终止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经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根据市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报市政府或者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应实施应急状态终止。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1.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原因已经消除。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终止请求,由总指挥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继续对事故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指挥部指导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及供水站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编制事件处置工作总结,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指挥部。

(九)善后处置

突发供水事件终止后,市政府应会同市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四、应急保障

市供水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供水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供水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医疗卫生、交通、供电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供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指挥保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地点设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职能包括:

①接受、显示和传递农村供水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②接受、省级传递、市级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③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二)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市突发供水事故的环境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农村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通信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队伍及装备保障

各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工作内容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基本信息,建立装备储存库随时调用。主要有:公安、消防、医疗救护、专家咨询和工程技术力量、工程设施抢险专业队伍及应急管理力量等。

(四)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供水事故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卫健委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突发供水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五)治安保障

突发供水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故所在乡镇(场)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六)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市卫健委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供应;应急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建立突发性供水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建立与其他县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七)经费保障

对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各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需要,可先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特殊紧急状态下,经报指挥部领导同意,可先开支后补办审批手续。

(八)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突发供水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有关专家的日常联系,并针对突发供水事件的类型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信息系统。同时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供水事故开展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协同市应急管理局或市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乡镇(场)、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二)宣传和培训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市民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大用水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节水意识,提高公众对突发供水事件的防范能力。

供水站和相关保障部门应加强突发供水事件相关专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按照供水应急预案及相关的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供水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供水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乡镇(场)、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供水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供水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供水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篇(9)

开展以太湖水为水源的生活饮用水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及时预警并参与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为防控太湖蓝藻暴发提供及时、准确的水质信息,保障太湖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测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以太湖水为主要水源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无锡新区和苏州市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市。水质监测范围包括无锡市中桥水厂、雪浪水厂、锡东水厂和苏州市横山水厂、白洋湾水厂、相城水厂、新区新宁一水厂、新宁二水厂、园区华衍水务公司、吴中区浦庄水厂、红庄水厂、吴江市庙港净水厂等12家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和供水管网末梢水。

三、工作内容

(一)监测点设置

1、出厂水监测点。在无锡市和苏州市12家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分别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2、管网末梢水监测点。按每5万人口设置1个监测点,在无锡市和苏州市分别设置40-50个管网末梢水监测点,选取不同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的市政供水末梢水作为监测点。

(二)日常监测

1、水质全分析监测

每年2、5、8月对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监测全部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

2、水质常规监测

对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常规监测,监测指标为: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亚硝酸盐氮、氨氮、游离氯、微囊藻毒素-LR、铁、锰等14项指标,可根据检测结果适当调整监测指标。

监测频率为:每月监测一次,采样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上午8时。每年的蓝藻暴发期,无锡市监测频率增加为每周一次,采样时间为每星期一上午8时。

(三)应急监测

当发生水源水污染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将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频率增加到2次/周或1次/日。

(四)紧急启用地下水深井水质监测

紧急启用地下水深井前,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使用单位申请后,须对深井水水质进行一次水质分析,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启用。

(五)信息报告

无锡市、苏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向省卫生厅上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分析报告,无锡市、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定期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数据等相关信息。

水质全分析监测报告应在采样后1个月内完成,每月(周)水质常规监测报告应在采样后5天内完成,应急监测报告应在监测工作完成后随时报告。

四、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监测方案,组织领导监测工作。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篇(10)

1、前言

胜利油田地处黄河两岸、渤海之滨的黄河三角洲冲积平原上,所在地区每年大约有3亿m3的地表径流,但由于土地盐碱化,致使地表径流水质变差,无饮用价值,大部分浅层地下水矿化度在5―20g/l,个别地区高达100g/l,不能直接饮用和灌溉,深层地下水含氟、碘量超过人畜饮用标准,开发利用困难,恶劣的自然条件决定了地区95%以上的用水由黄河水供给,而随着黄河水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黄河两岸引黄水量逐年增加,范围不断扩大,黄河下游来水量呈逐渐减少趋势。

2、影响因素调查

近年来,随着沿黄地区工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黄河面临着日益加重的污染问题。据胜利油田水质化验数据显示黄河水东营段氮、磷、有机物等指标含量逐年升高。对后续净水生产过程和净水水质都带来不利影响,如何在水量、水质两方面保证区域水源的水安全是我们将长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胜利油田供水系统的特殊性,从黄河取水,经过渠道输送到沉沙池,提升进入沉沙池沉沙后再提升入库,水库蓄水后供应水厂。其中输水渠道大部分经过村镇、采油区等,存在周边排雨水、生活污水、输油管线泄露等问题,沉沙池和水库周边存在农业开发、水面养殖、井场采油输油等现象。

2.1黄河水质污染

目前我国缺水城市有300多座,受影响人口在1亿以上;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其中约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6300多万人饮用高氟水,200万人饮用高砷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是很突出的问题,并有增加的趋势,致使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受到影响,身体健康受到威胁。目前,黄河流域水污染问题依然相当严重,污水排放总量已由上个世纪80年代每年平均20亿吨激增至现在年排放达到40亿吨,每年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是140万吨上下,氨氮排放量每年是14万吨,分别超过了黄河水环境容量的1/3左右和2.5倍左右;黄河五类、劣五类水质所占比重居高不下,因水质恶化而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劣五类水体占到四成至五成,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

2.2输水渠道水质污染

因引蓄水系统和油气生产设施互相交叉布置,如位于黄河岸滩的西河口取水口、丁字路取水口上游均有穿越黄河的油管线,引水渠系上也有不少油气管线穿越,如孤东水库引水渠系的丁字路引黄输沙渠穿渠油管在2007、2008年出现漏油,胜利输水渠道和曹店输水渠道也多次发生油管线漏油的问题,因提升泵房值班人员发现及时,采取停泵措施才避免污染水进入沉沙池。

2.3沉沙池和水库水质污染

饮用水源地保护是关系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水源管理工作内容。目前油田水库、沉沙池、渠道范围内共有油气井51口,很容易发生水体大面积污染的风险。

3、水质应急处理措施

3.1水源水质污染处置

水源单位应执行引水计划并根据渠系构成与水质检验情况制定引水方案,如需弃水时,应由水源管理单位制定弃水方案,上报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如黄河水质达不到标准要求,应由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引水方案,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当黄河水体发生严重污染,水库应立即停止引水,并进行水质检测,以确定污染性。当水库已引入污染水,水库停止供水,在向指挥中心报告的同时,对水库水的水质进行整体评价,符合原水水质标准时,再恢复供水,不符合原水水质标准,迅速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3.2油气井泄漏事故处置

发出重大污染事故警报后,基层抢险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查清污染源和污染状况,制定初步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方案。组织人员消除污染源,制止污染继续发生,对现场隔离,对污染物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如发生油气井大面积严重污染事故,迅速撤离所有人员至安全区域,同时封锁所有入口,严禁人员进入,同时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等待援助。如污染源距离工作生产区域较近,要立即切断电源,杜绝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留守人员要佩戴防毒面积,以保证安全。待环保专业人员来到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协助其对现场采取封锁、隔离、清除等措施,确保污染范围不扩散,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严格水质检测,确认原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3.3渠道水质污染处置

当渠道内发生农田农药流入渠道和人为倾倒垃圾的情况时,由渠道管辖单位依据应急措施进行现场处理。严禁在渠道范围内倾倒废物废水,并及时清理现场,减少渠道水质污染。

3.4水库库区人为污染处置

由水源管理单位依据本单位应急措施,制定管理规定,制约养殖人员,做好日常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查,严禁在水库内投放饵料,机动船只不得随意排放废油废水,养殖人员不得在库区内乱扔垃圾废物,如发现有污染现象发生,由各管理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并做好备案。

4、结论

4.1为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要加强对水库沉砂池等重要水源地的风险与安全隐患的识别与治理,建立并完善水质污染处置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并科学评价,确保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充分性。

4.2应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必要的人、财、物等应急准备力量,做好应急抢险、抢修及检测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程机具、备用通信设备和氰化物、砷化物检测试纸等水质分析检测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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