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贼作父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4:08
认贼作父篇(1)

警察也知道那小子发现了自己,想从自己视线里逃脱。警察摸了摸口袋的手铐,也跟了过去。小伙子自知处境很不妙,心想,我现在不下手,你也拿我没办法。

警察和贼就这样耗着。警察掏出手机看了看时间,开始有些担心,自己时间不多了,快下车了。如果他下车后,贼在作案,那就有旅客遭殃了,怎么办?贼和他耗上了。“但是不一会儿,贼已经发现并锁定了猎物,估计是那个穿红衣服的女孩子每女孩挎包在胳膊上摇来晃去的,一看就没提防。警察想过去给女孩提个醒,又怕再惊动了小伙。警察在左右为难的时候,突然感觉有些尿急,他不敢去啊!去了贼就得逞了,功亏一篑。警察便强忍着,可是越来越急,汗都憋了出来。就在不知怎么办的时候,他发现身旁的座位上坐着一个和尚。和尚在看经书,看得很认真。警察一看有希望,和尚都是善者,是最靠得住的人。便俯下身,告诉和尚自己是警察,前面有贼要作案。我要去洗手间,你帮我盯住他,等我回来。记住,就是前面那个小伙子。警察用手一指。

和尚满口答应。

警察说:谢谢师父!然后转身去了洗手间。等警察从洗手间出来,大吃一惊,发现和尚在洗手间门口站着。警察忙说:我让你帮我监视那个贼,你怎么跑这来了?

和尚说:我也尿急呢!

警察很生气地说:尿急赶快进去吧!和尚说:我现在又没尿了!

警察怒了:师父啊师父!这种玩笑你怎么也开!知不知道,你一离开,有人要倒霉了。

和尚说:不一定,也许没事!一切风平浪静。

警察跑回来寻那个贼。让警察意外的是。贼坐在和尚的座位上,警察猛然一想到。会不会和尚和贼是一伙的?

和尚过来,拍拍小伙子的肩膀说,谢谢你帮我看东西,小伙子。

小伙子忙起身说:不客气,师父!谢谢你信得过我。说罢。转身向其他车厢走去。

警察过去问那个女孩子少了什么东西没有。女孩摇头说没有。警察又过来让和尚检查一下包。

和尚说:看完了。一切都好!警察说,你真大胆,竟让贼帮你看东西。

认贼作父篇(2)

爸爸、妈妈为这事成天猜测疑凶,我对此事毫不关心,只要不是零用钱和电脑,管他丢的是什么东西。

认贼作父篇(3)

警方设卡拦截盗车贼仍过关

佛山小伙小张家住高明区。2003年2月7日清晨5时50分左右,小张还在睡梦中,隐约中听到停在住宅楼下的金杯面包车引擎发出响声,他立即察觉可能是汽车被盗。确认面包车不见后,小张当即与父亲拨打110电话报警,同时要求高明大桥派出所在大桥布控,严防盗车贼驾车溜走。

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3分钟内通知了包括高明大桥在内的下属两个派出所设卡。很快,警方在大桥收费站设下了关卡。

与此同时,电话报警后的小张父子驾驶摩托车火速来到住家附近的派出所,途中恰遇该派出所警员驾车处警。父亲老张立即上警车,与警员一起在住家所处的街道范围搜寻失窃的金杯车。当天,警方将此案立为特大刑事案件,到窃车现场作了勘查。

发案后迅速报警,父子俩齐出动跟随警方满街寻车,警方在第一时间也设卡防范——就是如此紧密的一套措施,小张的金杯车还是没找回来。通过与警察一同到高明大桥收费站观看车辆通过时拍摄的录像,父亲老张痛心地发现:自家的面包车被贼驾驶着在当天早上6时13分,通过高明大桥收费站逃走了!

公堂相见 事主指不作为警方辩已尽责

小张父子不解了:警察明明说6点08分就已经接报迅速设卡,可盗车贼怎么还能在6点13分,在警方的严密“布控”之下逃之夭夭呢?他们由此感到警方协助捉贼追赃不力,有违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为此,小张父子将高明区公安分局诉至法院,要求警方赔偿其车辆损失12万元,同时赔偿其1年多来因车辆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万元。

被告的公安分局在法庭上辩解认为,警方接到失主报警后,立即指派了下属派出所出警、上卡拦截,已切实履行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不存在“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没有违反《警察法》。再者说,小张父子的丢车损失是盗车贼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安机关在其中没有“不履行职责”的问题,对犯罪行为给他们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警方自然没有埋单的义务。

失主败诉 立案寻车设卡警察已尽职责

设卡后被盗车仍从关卡逃走,警方对此究竟有没有责任呢?高明法院审理认为,警方接警后,即予立案侦查、派员追寻失车,设卡拦截,这些都属于《警察法》规定的警察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作为行为。因此,警方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认贼作父篇(4)

小伙伴们常常拍着手齐喊:小树小树,有贼作父!我高声反驳:“那个人”不是我父亲。

“那个人”成了我心底永远的伤疤。

“那个人”出狱时,我正上小学五年级。母亲问我:小树,你还要不要“那个人”做你父亲?我摇头,很坚决:不要!“那个人”只好住到废弃多年的老房子里。

后来,我考上了县重点高中,第一学期就得交四百多块钱的学杂费。母亲去找村支书,求他暂时给我在村灶具厂安排个活儿,好挣点儿钱凑学费。村支书同意了,把我安置在仓库里打杂。我看到“那个人”也在灶具厂做工。我耷拉着眼皮,不正眼瞧他。

九十年代的那场洪灾,让我家陷入极度贫困。念高中那年,母亲又问我:你还要“那个人”做你父亲吗?我警惕起来:不要。母亲啜泣了:实话告诉你,这学期你用的钱,大多是他出的,我一个人就是拼死拼活也供不起你啊。我感到了一阵羞耻:早知道你用那个贼的钱,我就不念高中了。

母亲瞪着眼,吼道:不许叫他贼,要不是他隔三岔五偷点粮食,我们娘俩早就饿死了。那个时候,大伙儿都饿,都偷……我不由得颤抖了一下,打断母亲的话:这事以后再说,好吗?母亲只得闭了嘴,低下头。

高考后一个多月,我收到了一所师范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母亲很高兴,之后就问我:开学得带多少钱?我看看缴费清单,上面显示的数目是一千三,就随口说:得千把块钱呢。母亲开始掐指算账,一副忧心忡忡的样子。我狠狠心:大学我不上了,我想进灶具厂上班挣钱。

母亲很气愤:你如果不想让你的后代也读不起书,你就得去读大学。母亲的话令我震撼,我动摇了,可是,我不想再用“那个人”的钱。

在我看来,不管怎么样,那个人是做过贼的,而且还葬送过一条性命。

九月初,母亲卖了猪和羊,凑了一千两百多块钱。她心情很轻松:一千块钱你用来交学杂费,两百多块钱作为第一个月的生活费。我张张嘴,但我没有吱声,因为母亲已经很不容易了。

晚上,我动起了脑筋:空缺的钱到哪里去弄呢?我想到了村灶具厂的仓库,我不如先去“借”点灶具救急,等将来赚到钱再想办法将功赎过。说干就干,我溜出了家门。

没想到,收购站的老板对我的“废品”很感兴趣,答应每个给我十块钱。我昏了头,红了眼,一发不可收拾,连续几个晚上出入仓库。

当我的所得达三百块钱时,我提醒自己该收手了。可是,夜幕降临,我的心又开始发痒。我突然意识到自己初衷的荒谬——我已经嗜偷成瘾,是一个贼了。我像瘾君子一样无力地对自己保证:今晚是最后一次,下不为例。

我轻车熟路,爬进仓库,正要动手,忽然从窗户的缝隙里看到外面陡然冒出许多光柱,这些光柱显然在向我围拢。不好,肯定是村里发现丢了东西,在这里设下埋伏。完了,我的大学梦完了!

正万念俱灰时,黑暗中蹿出一个人,借着朦胧的光,我认出他就是“那个人”。他什么时候跟踪我,是怎么进来的,我丝毫没有察觉。“那个人”举起一件灶具照我脑袋就是一下。我一懵,瘫倒在地。仓库的门被踢开了,电筒把屋子照得雪白。“那个人”凶巴巴地指着我:兔崽子,竟敢跟踪你亲老子,坏老子的好事!说着,抬脚还想踢我。人们一拥而上,将他摁倒,嚷嚷着:抓到了,抓到了,他还打伤了自己的儿子。

阴差阳错,“那个人”又成了贼,而我,俨然是大义灭亲的少年英雄。

我完全清醒时,已躺在自家床上。母亲眼睛又红又肿,手中捏着一叠零碎的钞票,那是我藏在被单下的销赃款。她神情恍惚,反复念叨:你为什么总是那么委屈自己呢?我恍然大悟,是“那个人”拯救了我,拯救了我这个准大学生,拯救了我这个一直不愿叫他父亲的儿子。

只是,我不能理解母亲所说的“总是”的含义。母亲似乎看懂了我的眼神:十几年前,他和另一个人到生产队偷粮食,被夜巡的乡干部发现,就一前一后逃跑,凫水时,另一个人小腿突然抽筋,淹死了。他被抓后交待,死掉的人是为了逮他这个贼才被淹死的。哎,被淹死的人家里比我们穷,为了那一家人能够得到救济活下去,他就撒了谎。现在,我希望你记住,他是个好人,你不是贼的儿子,你不应该干出贼的勾当。

认贼作父篇(5)

1853年春定都天京(今南京)后不久,太平天国正式颁布纲领性文献《天朝田亩制度》,内有部分文字涉及男婚女嫁之事。该文献宣布“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否定了买卖婚姻,设想由国库负责每家婚娶时的一切开销,采用统一的标准,即给钱一千文,谷一百斤,强调“用之有节”,反对铺张;同时突出了政治色彩,规定婚礼上必须举行祭告上帝的仪式,“一切旧时歪例尽除”。太平天国所拟定的婚礼专用奏章格式如下:

小子小女跪在地下,祷告天父皇上帝。今有小子小女迎亲嫁娶,虔具牲醴茶饭,敬奉天父皇上帝,恳求天父皇上帝祝福小子小女家中吉庆,万事胜意。托救世主天兄耶稣赎罪功劳,转求天父皇上帝在天圣旨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诚所愿!(注:《天条书》,《太平天国印书》,江苏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9页。)

《天朝田亩制度》以16岁(含16岁)作为男女分田的年龄杠,但对男女的法定婚龄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同期颁布的一份通告中,太平天国郑重宣布:“男有男行,女有女行,男习士农工商,女习针指中馈,一夫一妇,理所宜然”(注:《国宗韦、石革除污俗诲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0页。),明确提倡一夫一妻制。

不过,上述规定仅仅具有象征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却严重脱节,而且也不是一概而论。首先,早在金田起义之时,太平军就划分男行女行,用军事编制取代了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组织,规定除洪秀全和后来被封为王爵的杨秀清等人外,一律严别男女,即使夫妻也不得同宿,婚娶之事自然更是无从谈起。其次,一夫一妻制仅仅针对广大官兵和老百姓而言,至于首义诸王,从一开始便实行的是多妻制。以洪秀全为例,他在1851年春就已经拥有15名后妃,后又逐年增加,最终达到了88个。

金田团营期间,鉴于各地会众都是举家举族参加起义,为了打破清军的围剿,洪秀全特意在金田颁布五大纪律,其第二条便是“别男行女行”(注:《五大纪律诏》,《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31页。)。严别男女、拆散家庭适应了当时流动作战的需要,为金田起义从星星之火转变成燎原之势提供了便利,无疑具有它的积极意义。问题在于,在拥有了大片版图之后,太平天国领导中枢并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地加以变通,相反,却执意要将这种应急举措一直延续到平定天下以后,并且还将之推广到整个社会,使得其境内的所有城市均无一例外地变成了军营,从而走向了极端。以都城天京为例,全城居民以25人为单位,分别按照性别被编入男馆或女馆,不准私藏在家,实行严格的军事化编制和管理。(注:太平天国在所克城池的居民中实行严别男女政策自广西永安始。据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记载:“比据江宁,蒙贼(指蒙得天,详参下文,引者按)谓当安民,毋用男行女行法,但抽丁为兵,先定江南,再图进取,如明初故事。东贼(指东王杨秀清,引者按)大怒,谓汝何以不能认实天父,欲妄改天父排定章程,不从。”(《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以下简称《太平天国》)第4册,神州国光社1952年版,第719页)照此说法,在是否依旧在南京居民中推行该政策这一问题上,太平天国内部曾有不同的意见。)太平军通常占据民房宿营,俗称“打馆”。在此意义上,男馆、女馆亦称“男营”、“女营”。民女入馆后,“无论老少,呼曰‘新姐妹’,聚二十余人为一馆,老姐妹辖之曰牌长(职同两司马,受辖于卒长,引者按)。老姐妹者,广西女人也,亦不论老少。女馆多在西华门,比屋而居,谓之女营,分前后左右中为五军。军置女军帅一,亦广西女人为之;女巡查一,则男贼也。”(注:《太平天国》第4册,第695页。另据胡恩燮《患难一家言》卷上:“先是贼破城,分城中男女为二馆,名为男营、女营,编为左一军、右一军诸名目,以粤西、湖南男女贼首总之。”(《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2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8页)按:依据世人灵魂均来自上帝、彼此同为上帝子女的教义,洪秀全宣称“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姐妹之群”,故太平军不分长幼,均以兄弟姐妹相称。所谓老姐妹、新姐妹,系按照入营时间的先后来划分,与老兄弟、新兄弟同。又,广西首义女子都是天足,早年曾在征伐途中与男子并肩作战,但在定都之后,随着洪秀全诏令“女理内事,外非所宜闻”(《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38页),她们便逐渐淡出太平天国的政治和军事舞台,其活动空间十分有限。)这些被组织起来的民女一律被勒令放足,且不得穿裙,以便于从事削竹签、搓麻绳、挖壕沟、盘粮等后勤劳务;善女红的女子则被编入绣锦衙,其绣花处曰绣花馆,算是上差。与女馆相比,男馆在军帅之下仍设师帅、旅帅两职,其成员则有牌面、牌尾之分,前者为青壮年男子,除在手工衙营务工或运粮搬物外,还随时奉调出征;后者为老人和幼童,主要承担煮饭、打更、放马、割草之类的轻体力活。

在不允许夫妻同居和暂缓谈婚论嫁的背景下,为了整肃军纪,太平天国特别强调严男女之大防。《天条书》专门就第七天条“不好奸邪淫乱”的定义作了注解,强调“天堂子女,男有男行,女有女行,不得混杂。凡男人女人奸淫者名为变怪,最大犯天条。”(注:《天条书》,《太平天国印书》,第32页。按:该书初版于1852年,所列“十款天条”系据《旧约》中的“摩西十诫”修订而来,既是上帝教的宗教戒律,同时又是太平天国的最高法律。)太平军《定营规条十要》第五条也规定:“要别男营女营,不得授受相亲。”(注:《太平条规》,《太平天国印书》,第66页。)洪秀全在永安还专门降诏,吩咐“务宜时时严查军中有犯第七天条否,如有犯第七天条者,一经查出,立即严拿斩首示众,决无宽赦”(注:《严命犯第七天条杀无赦诏》,《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36页。)。太平军禁律则规定得更为具体而又严苛——“凡犯第七天条,如系老兄弟定点天灯,新兄弟斩首示众”。“凡夫妻私犯天条者,男女皆斩”。“凡强奸经妇女喊冤,定即斩首示众,妇女释放;如系和奸,即属同犯天条,男女皆斩”。(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8,《太平天国》第3册,第231页。)也就是说,无论是过夫妻生活也好,两相情愿也罢,强奸也罢,只要是和异性发生了性关系,便一律属于犯下“奸淫”罪,格杀勿论。出于以儆效尤的考虑,对老兄弟量刑尤重。“点天灯”是太平天国的一种酷刑,专门用来处决犯有重罪之人,具体方法是将犯人从头到脚缠上棉纸,再浸泡麻油,涂上松脂白蜡,倒悬后活活烧死。

对于卖淫嫖娼现象,太平天国尤为深恶痛绝,明令取缔娼妓。早在定都初期,太平天国便在京外颁布一份以“革除恶习,禁遏浇风”为主旨的告示,内将娼妓现象列为“蛊惑人心败坏风俗者”之一,宣布“娼妓最宜禁绝”,严申“男有男行,女有女行,男习士农工商,女习针指中馈,一夫一妇,理所宜然。倘有习于邪行,官兵民人私行宿娼、不遵条规开娼者,合家剿洗;邻右擒送者有赏,知情故纵者一体治罪,明知故犯者斩首不留。”(注:《国宗韦、石革除污俗诲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90页。)后来,洪秀全还明确地将娼妓划为19种“生妖”之一。

对于官兵与民女之间的正常接触,太平天国也严加防范。前引告示便专门谈到这一问题,内称官兵有时候将脏衣服送给民妇洗浣,或者请民妇缝补衣服,“既已私相授受,难免眉目传情,不可不妨微杜渐,以儆歪风”,宣布“嗣后如有官兵雇倩民妇洗衣缝纫者,概斩不留;其有奸淫情事者,男女并坐”。(注:《国宗韦、石革除污俗诲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90页。)

男女亲属之间正常的走动也受到严格的限制。为了隔绝男女,太平天国对女馆实行严密的监控,使之成为男性的一块禁地。男子即使赴女馆探视自己的家人,也一律被挡在门外,不得入内。有一则时人记载说,天京女馆“不准男子入探,母子、夫妻止于馆外遥相语”(注: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太平天国》第4册,第695页。)。这与太平天国官方的了陈述十分吻合。1854年刊行的《天情道理书》就此明确规定:“即有时省视父母,探看妻子,此亦人情之常,原属在所不禁,然只宜在门首问答,相离数武之地,声音务要响亮,不得径进姐妹营中,男女混杂。斯遵条遵令,方得成为天堂子女也。”(注:《天情道理书》,《太平天国印书》,第529页。按:“姐妹营”又名“姐妹馆”,均系女馆的别称。)

这样一来,男女交往便成为太平军中最大的禁忌,动辄得咎,几乎令人谈虎色变。

太平天国之所以推行严别男女政策,除了出于适应战时需要的考虑外,与洪秀全在此问题上的认识或态度也有着很大关系。

当年,正是基于对社会现状的忧虑和愤慨,科场连番失意的洪秀全深为基督教布道手册《劝世良言》一书的内容所打动。他痛感世道人心之堕落,便将作者梁发那一番引起他共鸣的“良言”奉为劝世、救世的真理,呼吁世人淑身淑世、正己正人,视道德自省为重建古代大同社会的途径,进而从一名眷念仕途的乡村士子转变为一位悲天悯人的宗教说教家。在洪秀全所严正批判的各种社会病态现象中,男女淫乱便是其中之一。当时,广州作为中外商贾云集之地,卖淫业十分兴盛。据载,“广州艳迹,以珠江为最,风月繁华,尤聚于谷阜”(注:徐珂:《清稗类钞》第11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176页。)。洪秀全曾数次赴广州参加科举考虑,耳濡目染,对此有着深切的感受。在早年撰写的宗教宣传品《原道救世歌》中,洪秀全列数了世间6种“不正”的行为,强调“第一不正淫为首,人变为妖天最chēn@①;淫人自淫同是怪,盍歌麟趾咏振振”,告诫“自古善正无异德,只将正道淑其身”,奉劝人们返璞归真,不可“乱常而败伦”。(注:《太平诏书·原道救世歌》,《太平天国印书》,第11页。按:作为上帝的对立面,上帝教中的“妖”具有宗教、政治、伦理三层含义,既指灵界的异教诸神及其偶像(“死妖”),同时又指世间的清朝统治者和拜邪神、行邪事之人(“生妖”)。又,“盍歌麟趾咏振振”中的“麟趾”指《诗经·国风·麟之趾》,该诗描述周文王的子孙宗族皆化于善,无犯非礼。)洪秀全将“淫”列为六恶之首,认为这是人变为“妖”的标志,从中可以看出他对淫乱的敏感和憎恶程度。正是在这种心理的驱策下,洪秀全在广西贵县赐谷村布道期间,还做出了诗斥六窠庙这一惊世骇俗的举动。六窠庙坐落在赐谷村附近的六窠山口,相传曾有一对青年男女在此邂逅,互对山歌,两情相悦,然后双双殉情;当地人纷传两人是得道升仙,便立像祭祀,尊奉其为六窠神。洪秀全则认为,这对男女本非夫妻,“淫奔苟合,天所必诛”,所谓得道一说过于荒谬,便作诗斥责道:

举笔题诗斥六窠,该诛该灭两妖魔!

满山人类归禽类,到处男歌和女歌。

坏道竟然传得道,龟婆无怪作家婆。

一朝霹雳遭雷打,天不容时可若何!(注:《太平天日》,《太平天国印书》,第44页。按:粤人称纵容妻女外出卖淫或自开娼寮者,男为“龟公”,女为“龟婆”;家庭之间媳妇称翁姑为“家公”、“家婆”,均为广东俗语。)

事后,“迷信的土人,哗然鼓噪,纷起反对,几闹出大事”(注:简又文:《太平军广西首义史》,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08页。),可谓一石激起千重浪。六窠庙的传说原本是一个凄婉伤感的爱情故事,而洪秀全却由此“乃悟广西淫乱,男女和歌,禽兽不如,皆由此等妖倡焉”(注:《太平天日》,《太平天国印书》,第44页。),流露出他对少数民族生活习俗的误解或偏见,以及在对待男女关系问题上的偏执心态,尽管其本意是为了针砭当时污浊的社会风气。起义立国后,洪秀全又进一步将这种思想制度化。

客观地说,严别男女政策有其积极的一面,既有利于太平军整肃军纪,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广大妇女的作用。在攻占南京之初,一名士兵欲强暴某店主的童养媳,因对方不从而用剪刀将其刺死,结果随即就被拿获,“讯明枭首示众”。(注:江恩燮《患难一家言》卷上,《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2册,第332页。)就连敌视太平军的读书人也不得不承认:“贼禁奸淫最严,淫曰‘犯天条’,立杀,虽广西老贼不贷。”(注: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太平天国》第4册,第695页。)正因为法令森严,具有很强的威慑力,所以,太平军早期的军纪比较严明,强奸民女之事极少发生。起初,南京城里的妇女人人自危,不少人为保住名节而纷纷自尽,旋见太平军“但掳掠而不奸淫,见女馆则不敢入,于是觅死之念遂息”(注:陈作霖:《可园备忘录》,《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2册,第368页。)。这对稳定民心、迅速控制局面不无帮助。

但是,上述现象仅是相对而言。事情的另一面是,隔绝男女政策无论在军中还是民间,都曾经引起极大的心理反弹,并由此触发了一连串令洪秀全等人预想不到的问题。

南京城男女分馆的命令是于1853年3月22日——即太平军完全占领该城后不到3天——颁布的,“于是父母弟兄妻子立刻离散,家业顿抛”,全城居民一时人心惶惶,情急之下,“有请缓颊至来日遵行者,遂于夜间或阖室焚烧,或全家自缢,或近河塘牵连投水,纷纷无数”。这的确是一幅触目惊心的画面,“有一家数十口者,有同居三四姓者,望衡对宇,烈焰日夜不绝。水面浮尸或仰或仆,拥挤莫辨。其闭户仰药悬梁者,更不知纪极”。次日,“分析男女愈急,而乘夜遁归自尽者连日未休”。(注: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太平天国》第4册,第695页。)

与民间的极度恐慌和过激反应相比,太平军内部的不满和抵触情绪也在日渐滋蔓。“饮食男女,人之大欲”,而太平天国的隔绝男女政策毕竟不合人之常情,也缺乏最起码的人道。因此,尽管法令森严,动辄得咎,但铤而走险者仍不乏其人。《天情道理书》就此透露出一些相关信息。该书重申“现下残妖尚未灭尽,成家合好尚未及时”,许诺一旦“扫尽妖氛,太平一统,那时天父开恩,论功封赏,富贵显扬,使我们一班兄弟室家相庆,夫妇和偕”,规劝广大官兵“各宜坚耐心肠,勿因夫妇一事,自图苟合,不遵天诫,以及奸淫营中姐妹,大犯天条”,并以梁郭溱与妻子韦大妹屡次私行合好、功勋谢三奸淫营中姐妹为例,正告“自一路以来,所有不遵天令、夫妇私自团聚者,无不被天父指出,奉行天法,重究在案”。(注:《天情道理书》,《太平天国印书》,第527-528、531-532、533页。按:定都后,太平天国将永安突围之前入伍者一律加封“功勋”衔,享受“世食天禄”的优待。)据末句分析,自金田起义以来,夫妻冒死同居的事件一直时有发生。

与梁、谢两案相比,同期发生的陈宗扬、卢贤拔事件震动最大,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就连清方对此也有所耳闻。1854年3月2日夜三更时分,东王杨秀清以天父下凡名义召集各官,下令锁拿镇国侯卢贤拔和冬官又正丞相陈宗扬,并立即亲自逐一审讯。陈宗扬供认曾与妻子谢晚妹私合过四五次,但否认曾对别的姐妹动过邪念,直至天父(杨)厉声逼问,才承认“果起此心,犹未成事”。卢贤拔也如实招认曾与妻子犯过天条三四次。于是,天父当场宣判:陈宗扬夫妇“屡犯天条,已经获罪,又欲诱秽他人,罪无可赦”,一并斩首示众;卢贤拔“身居显职,不知自检,竟致夫妇同犯天令”,姑念其“原有真心对天事主,且自知悔罪,直认不辞”,故赦免其死罪,听候发落。不久,贤拔拔被削去侯爵,戴罪立功,免予枷号游营,算是网开一面。事后,天父还特意告诫众人“切不可学此榜样,自取天诛”。(注:《天父圣旨》卷3,王庆成编注:《天父天兄圣旨》,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6-109页。按:关于陈、卢两人因夫妻同宿获罪一事,涤浮道人《金陵杂记》、谢介鹤《金陵癸甲纪事略·粤逆名目略》、张德坚《贼情汇纂》卷2均有记述。)由此不难看出,在太平军中继续推行严别男女法令的难度已经越来越大,局面趋于失控,乃至于天父为了处理夫妻同宿事件,不得不在深更半夜劳师动众地下凡。陈、卢两人都是身居要职的开国将领,仅仅因为过了几次夫妻生活便被诛被罚,足见当时处置此类事件的严苛程度。

然而,对于那些尚未成婚的将领来说,他们即便有偷食禁果的念头,也没有陈、卢那样的机会或条件。业已成家的将领也不免对严刑峻法心存忌惮。于是,禁欲主义的氛围,与异性完全隔绝的环境,难以排解的性压抑、性苦闷,终于滋生出病态的性行为,即同性恋现象。时人写有“狎娈童”一诗描述道:

人心不同各如面,水炮不如铜鼓便。

招邀游荡两雄俱,玉貌朱唇大线辫。

噫嘻!老兄弟带娃崽,甘言诱之娃崽悔。

少年莫逞好颜色,城外兵如城里贼。(注:马寿龄:《金陵城外新乐府》“狎娈童”诗,《太平天国》第4册,第745页。)

认贼作父篇(6)

一 贼史上,最有理由偷窃但手艺最差的是德·西卡(Vittorio De Sica)的《自行车窃贼》 (The Bicycle Thief,一九四八年)里的安东尼奥。这部电影源于一桩两行字的新闻:一个失业工人和他的孩子一起在罗马街头奔波二十四小时,寻找他们丢失的自行车,结果是一无所获。德·西卡 所讲述的故事其实也就这么简单:一个失业的罗马男人必须有一辆自行车才可以获得一份张贴海报的 工作、他的妻子于是用他们的褥子赎回了被典当的自行车。但是工作第一天,当他在张贴一张好莱坞 明星丽塔·海沃斯的巨幅海报时,自行车被偷了;他和他的小儿子踏遍了罗马寻找他的自行车,走投 无路之际,他也产生了窃车的念头,但是被当场抓获。

德·西卡说,在筹拍《自行车窃贼》的时候,一个美国制片商曾提供他数百万美元的巨资来拍摄该片,但该片商的条件是由好莱坞当红巨星加利·格兰物来演男主人公。德·西卡拒绝了,他在罗马的失业市场找了一个真正的失业工人来演他的安东尼奥,一个在街上看热闹的孩子来演主人公的儿子,一个新闻记者来演他的妻子。而且,有意思的是,这个叫兰伯托(Lamberto Maggiorani)的炼钢工人在超乎寻常地完成他的角色后,又出现在罗马的失业市场等候工作。所以,德·西卡的同行这么评价他:“他是宁可要现实,不要浪漫;要世俗,不要闪闪发光;要普通人,不要偶像。”自然,《自行车窃贼》在任何意义上都可以说是新现实主义电影的代表作,意大利首席编剧柴伐梯尼(Cesare Zavattini)的本子,完全的低成本制作,所有场景在罗马街头实地拍摄,以平民化的剧情推进,既不说教,也不升华,德·西卡所要讲述的似乎并不是一个绝望的人变成窃贼的过程,他让他的主人公在罗马奔波,我们跟着他看到罗马街头的公共汽车,小餐馆里的奶酪炸鸡,排队算命的人,屋檐下避雨的神学院学生,为了两勺汤祈祷的穷人,后街的地痞流氓,自行车市场没完没了的车铃声……因此,德·西卡的电影一方面带有趣闻秩事的质地,一方面又是朴素不过的生活本身;而他的故事和主人公也藉此避免了贫穷的道德意味和狼藉的哭声。主人公安东尼奥的处境也莫名地显出幽暗的诗意和幽默。当他终于被绝望折磨得精疲力竭后,他问他儿子:“想不想来点批萨?”于是他们烈士般地走进一家餐馆、安东尼奥甚至给自己要了点酒。

《自行车窃贼》面世之初,被多数人视为一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寓言,兼之编剧柴伐梯尼本人还是个共chan dang员;左翼作家卡挪夫(Joel Kanoff)甚至批评德·西卡说他的结尾处理削弱了影片的社会意义。但是,随时光流逝,《自行车窃贼》的美学意味逐渐彰显,大卫·汤普孙(David Thomson)感慨说:“《自行车窃贼》看得越多,德·西卡的罗马就显得越有诗意。”安德鲁·巴赞(Andre Bazin)在《电影是什么?》这本巨著中,用大量的篇幅探讨了这部影片,他的结论是:“《自行车窃贼》是纯电影的最初几部典范之一。不再有演员,不再有故事,不再有场面调度。就是说,最终,在具有审美价值的完美的现实纪景中,不再有电影。”所以,英国权威影评杂志《音影》如此评价这部电影:“把《自行车窃贼》称为经典实在还是保守的说法。

罗伯特·布烈松(Robert Bresson)在四十多年前拍摄的《窃手》(Pickpocket,一九五九年)至今被影评界认为是一部“最当代的影片”。他本人在一九九九年岁末的辞世曾经冻结了全世界电影人的心,人们悲伤“一百年来,携着电影的手松开了”;而一九五九年则被《电影笔记》判断为“一个电影的分水岭”,一个显见的原因是,一九五九年的巴黎街头,戈达尔在拍《断了气》(à bout de souffle),同时,布烈松在摄《窃手》。想像以下的场景是相当动人的:蜜萨鲁(《断了气》的主人公)跑过巴黎的街角,和米歇尔(《窃手》的主人公)相遇;戈达尔的身影晃过布烈松的底片;《窃手》的一个背景出现在《断了气》中;布烈松的一声“Camera”启动了戈达尔的摄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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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公认的,布烈松是电影界的头号知识分子,不光是因为他喜欢改编或引用名著,主要是他充满哲思的电影语言,禁欲却诱人的画面使他的风格相当内省,寓意深刻但含有无尽诗意。他的电影因此完全避免了布努艾尔的嘲讽和伯格曼的苦涩,他不作评价,也不表同情,凡人的过失并不使他反感,他探索的是迷途中的救赎。有影评人认为布烈松的所有电影都只有两个主人公:一个沉思的人和他的身外世界(比如监狱)。《窃手》也是这样的一部影片。马丁·拉撒尔(Martin Lassalle)出演了布烈松的扒手。自然,他绝非寻常小偷,原型来自陀斯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在他的小阁楼里,他读很多书,因此深受虚无主义和尼采超人哲学的影响,深深的自恋像毯子一样裹着他,使他感到自己是“特殊人类,有权利向别人行窃。所以,困扰他的并不是偷窃的罪感,而是偷窃的艺术和狂喜。在巴黎的地下铁和车站,他尽可能近地站在他要行窃的人身后,一边行窃,一边体会别人的呼吸和性感。所以,偷窃成了激动人心的冒险之旅,是手指、脚步、身体和欲望的芭蕾,是,以米歇尔的观点,“超人”的权利。但当他所加入的偷窃团伙的头目被捕后,他不久也落网。最后,在狱中,当一直照顾他母亲的女友珍尼前来探望他时,他发现了自己还有爱的能力——布烈松的诗意救赎。

整部影片以米歇尔的日记形式展开,中镜头和长镜头把摄影机的移动减到最低点,所以画面自始至终带有沉思冷峻的风格。米歇尔的脸一直都非常平静,尽管手指掀动一次次犯罪或犯罪艺术,他的表情始终不变。所以布烈松的电影被有些人认为“很难看”,因为它们“没有风格,没有动作,除了一成不变的脸,什么都没有”。对此,布烈松一笑置之,一如既往地要求他的演员“不要表现任何情绪”,为此,他可以把一个镜头连续拍上五十遍,直到演员不再可能表现任何情绪。《窃手》也因此成了电影史上的一部“最节俭的影片”。

三 相形之下,帕也·楚柯莱(Payel Chukhral)的《贼》(The Thief,一九九七年)可以说是很好看的“贼”片。里面的贼大概也是俄苏电影史上最俊美的贼。楚柯莱在完成他的力作《就这样,记住我》(Remember Me as I Am)之后,整整休整了十年,然后,他携“贼”归来,一举擒获了世界影迷的心。

影片以一个闪回开始:年轻美丽的战争寡妇卡提娅在阴冷泥泞的土地上生下了一个男孩,旁边有一个士兵冷漠地看着。这个男孩叫桑亚,在接下来的镜头里,他已经六岁,正和他的妈妈一起坐在火车车厢里,一个穿军服的男人走进来,他叫托扬,带着浑身的理直气壮的无赖气,然而很俊美,非常俊美,他二话不说地引诱了卡提娅,把桑亚从他母亲的床上赶了下去。虽然满腔仇恨,桑亚却不知不觉地把这个外来的男人当成了一直苦苦渴望的父亲形象:托扬教他如何成为一个“男人”,如何让其他小孩敬畏他,如何在战后苏联活下去。但是不久,桑亚和他的母亲都发现了原来这个穿军服的男人是个贼,靠着他们的掩护,他一起在进行偷盗。可其时卡提娅已经无力离开他。最后,托扬被捕,被判流放西伯利亚七年;卡提娅则不久死于流产;留下孤苦的桑亚天真坚定地梦想着托扬的归来。

影片以男孩桑亚的视角进行拍摄,所以再残酷的岁月也浸透着笑声和温情。最初,男孩拒绝叫托扬“爸爸”,害怕他和他母亲做爱时发出的可怕叫声,因此他不时地盼望他真正的父亲突然现身。但是,有一天,当他和邻居的小孩发生冲突,小孩的父亲把他告到托扬那里,要求“父亲”好好教训“儿子”时,托扬却劈头把那个父亲教训了一顿,并踩扁了他们自行车。桑亚从此开始崇拜托扬,包括他身上的一个斯大林纹身。最后,当托扬被卡车带走,桑亚跟着汽车跑了很久,一边绝望地喊:“爸爸!爸爸——”同时,画外音说:“就是那一天,我背叛了我自己的父亲。”

扮演托扬的马史克夫(Vladimir Mashkov)是俄罗斯著名的“淑女杀手”,他的俊美很有侵略性,有邪却也天真。他所扮演的窃贼在伦理意义上虽然是个坏蛋,给卡提亚和桑亚播下了巨大的不幸,但是从头至尾观众就不曾恨过他,因为他阳光般的俊美就像美德一样弥补了他的邪恶;而且他幽默,有力量,在战后苏联的灰暗岁月里,他的罪行却焕发出勃勃生机。在他毫不猥亵的偷窃里,道德被扣押了,我们希望正义不必得到伸张,希望他永远能逍遥法外,因为没有他的画面是如此苍凉,仿佛失血地带。俄国影评人因此说:“马史克夫让全俄国的女人都希望出门碰上贼。”

让·热内(Jean Genet)在晚年被人问及他最喜欢哪一部电影时,他想也没想,说:“我自导自演的《小偷热内》。”这句话虽然用了修辞,但是货真价实。在另外的场合,当有人问他愿意别人如何来定义他?著名诗人?著名作家?著名剧作家?著名同xing恋人?著名导演?还是著名小偷?他笑了笑,说:“著名小偷。”

热内在公共救济院出生,七个月时被母亲抛弃在育婴堂,“十岁起就开始偷我所爱的人的东西”,十六岁开始他就出入班房,有时因为“偷十二条手绢被判监禁一个月”;有时是“偷一块布料被一位裁缝追逐,却撞在一位书店老板手里,因几天前刚偷了他的书店里新出版的普鲁斯特著作、两案并发,判刑三个月零一天”;他不懈地偷啊偷,直到被判终生流放,幸亏考克多(Jean Cocteau)、萨特和波伏娃发动“全巴黎文学界”呼吁总统赦免对热内的刑罚,因为他“粗俗但美得惊心动魄的”众多著作实在是“法国文学的奇迹”,终于,“终生流放”的判决得以解除。但是,“失去了监狱”并且声名鹊起的热内后来却对一位记者说:“自由了,但我迷了路。”他对“亲爱的同志”考克多说:“你和萨特给我塑了像,其实我却是另外一个人。”这另外一个人是谁,热内没有明说。但是他在《小偷日记》里人话提供了一个说法,因为它毫无掩饰地表明了当一个小偷可以多么愉快、而且,一个小偷的心胸可以多么壮阔:我蜷缩在阴暗的角落里,望着满天星斗仰天长叹,当年亚历山大和恺撒不也望空兴叹过?虽然我现在只是一个爱偷懒的小偷,我也横跨了一个欧洲,情节之离奇完全可媲美伟大的征服者。这些细节将把我塑成天下第一奇人!

认贼作父篇(7)

有关苏定方的生年问题,或许人们认为其无关紧要,历来就没有引起研究者的注意。然而,探讨七世纪中叶唐与朝鲜半岛的关系,此却是一个不可以回避的问题。因为按照现存史书的记载,苏定方乾封二年(667)去世,享年76岁。就是说,显庆5年(660)苏定方渡海联合新罗征伐百济,龙朔元年(661)征伐高句丽时已年届古稀。当时的航海条件,长达数旬变换叵测的海上行程,对于一个高龄长者来说,不能说不是一件艰难的事情。虽然,李勣668年出征高句丽时也已超过七十岁,但与苏定方相比,李勣所率唐军是经过辽东陆路进发高句丽,其旅途条件差异很大。可以想象,陆路可能的一系列保护措施,相信对于作为唐高宗赋予重任、德高望重的唐军最高统帅,一个七十余岁的老者,不可能不做到周到齐备,这当然不能和苏定方所面对的艰难恶劣海上旅程相提并论。以此之故,笔者对苏定方的生年问题一直存有疑问。下面就先对苏定方的生年问题作以探讨。

关于苏定方的生年问题,现存最完整的史料来自于《旧唐书》、《新唐书》苏定方本传。不妨先征引上述史书有关部分如下,

《旧唐书》卷83《苏定方传》载云:

苏定方,冀州武邑人也。父邕,大业末,率乡闾数千人为本郡讨贼。定方骁悍多力,胆气绝伦,年十余岁,随父讨捕,先登陷阵。父卒,郡守又令定方领兵,破贼首张金称于郡南,手斩金称。又破杨公卿于郡西,追奔二十余里,杀获甚众,乡党赖之。……。乾封二年卒,年七十六。

《新唐书》卷111《苏定方传》曰:

苏烈字定方,以字行。冀州武邑人,后徙始平。父邕,当隋季,率里中数千人为本郡讨贼。定方骁悍有气决,年十五,从父战,数先登陷阵。邕卒,代领其众,破巨贼张金称,杨公卿,追北数十里,自是贼不舍境,乡党赖之。……乾封二年卒,年七十六。

按:乾封是唐高宗年号,乾封二年即公元667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历史卷》、《辞海》诸书依上引记载,考定苏氏生于公元592年[4]。如果不作深入细致的考察,此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是,仔细检讨上引资料,就会使人产生一系列疑惑。需要说明的是,《新唐书》苏定方传因编撰体例所限,文字较为简洁,也增加了一些《旧唐书》未载之内容。只是苏定方传开头(如上引),似未有明显的增益,基本上延用旧传。无疑,探讨此问题,《新唐书》、《旧唐书》的记录可作互证。

“大业末”(《新唐书》作“隋季”),苏定方的父亲苏邕率乡闾数千人为本郡讨贼。“大业”是隋炀帝的年号,共有14年(605~618)。按一般观念推算,大业末至少应从大业十年算起[5]。假若这种推定不错的话,以上引资料为基准计算,此时苏氏的年龄应是22岁,而非上述的“十余岁”或“十五岁”。两相比较,其相差多达七年以上。如果向前推七年,当是大业三年(607),当时正是隋朝的鼎盛期,所谓的“贼”还不可能出现,也不会有苏邕率大队人马讨贼的事件发生。显然,上引苏定方本传的记载是自相矛盾的。另外,苏定方乾封二年死亡似是可以认定的[6]。鉴于此,不妨首先搞清楚隋末“贼”何时出现,特别是苏氏故乡所在的河北信都郡的“贼”何时出现?征引史料如下。

《隋书》卷85《段达传》载曰:

帝征辽东,百姓苦役,平原祁孝德,清河张金称等并聚众为强盗,攻陷城邑,郡县不能御……。

《资治通鉴》卷181云:

帝自去岁谋讨高丽,诏山东置府,令养马以供军役。又发民夫运米,积于泸河、怀远二镇,车牛往者皆不返,士卒死亡过半,耕稼失时,田畴多荒。加之饥馑,谷价踊贵,东北边尤甚,米斗值数百钱。所运米或粗恶,令民籴而偿之。又发鹿车夫六十余万,二人共推米三石,道途险远,不足充糇粮,至镇,无所输,皆惧罪亡命。重以官吏贪残,因缘侵渔,百姓困穷,财力俱竭,安居则不胜冻馁,死期交急,剽掠则犹得延生,于是始相聚为群盗。……。时鄃人张金称聚众河曲,蓨人高士达聚众于清河境内为盗,……。自是所在群盗蜂起,不可胜数,徒众多者至万余人,攻陷城邑。

从上引史料并参照《隋书》卷2《炀帝纪》可知,隋炀帝第一次出讨高句丽始自大业八年正月,下诏书则在上年二、三月间。可以看出,各地百姓疲于军输及贪官污吏的逼迫,于大业七年末纷纷起兵,其中以河北、山东地区为主,后扩散到其它地区。据唐人李吉甫撰著《元和郡县志》卷17及今人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五册,鄃县属清河郡,蓨县开皇五年划归信都郡,清河、信都两郡相邻,漳水从两郡交界处流过。苏定方的故乡武邑县与蓨县接壤。值得注意的是,史书除记载蓨县人高士达[7]聚众起兵外,再未见有信都郡辖下其它义军起事的记载;而且,高士达亦非在蓨县境内起事,而是在清河郡。此或许和《新唐书》卷85《窦建德传》所载清河境内“高鸡泊,广袤数百里,葭莩阻奥,可以违难;承间窃出,椎埋掠夺,足以自资”的自然环境有关,而信都郡却无险可据。因而,信都郡百姓似到邻郡相聚为盗者为数不少,进而给清河郡造成相当大的压力。这样,纠合信都郡各地的地方武装,由郡守或其它将领率领,到邻郡协助剿抚的可能性很高,此大概就是上引苏定方本传中所言“为本郡讨贼”的实际情况。

那么,苏氏父子随郡守出郡剿抚的时间,应该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如上所述,大业七年末,河北各地义军蜂起,其中以清河郡境内最为有名,而苏定方故乡所在信都郡武邑县却相对平静。因隋朝此时正动员全国力量准备征讨高句丽,故对各地义军未予以特别注意,只是“敕都尉、鹰扬与郡县相知追捕,随获斩之”[8];因而,此时苏邕率数千人剿抚的理由还不充分。另外,依《隋书·地理志》载:大业五年,信都郡下辖十二县,户168,718。若按平均数计算,每县约有14,059户,隋朝每户平均为5.17口[9],当时武邑县总人口约是六万人左右。又据《隋书·食货志》载:开皇年间“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就是说,隋朝基层组织以保、闾(里)、族(党)三级结构统辖,一族(党)有百户,总人数为500余口。可见,苏邕所率里闾数千人当是武邑县或信都郡的地方武装;因为从人数看,组织数千丁壮,绝不是某个或某几个乡闾所能办到的事。

认贼作父篇(8)

“老子”“儿”,在当代看来并不陌生,二词表达的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前为父,后为子,还同时使用在我们的口语中。“老子”还存有比喻义像老子一样的,用于自大者的自称。然“老子”“儿”仅是活跃在日常生活的口语中,色彩并不庄重。而且使用范围极其狭窄,“老子”并不如“爸爸”一样,可以用于称呼,“儿”则多在一些固定结构中出现,而且,我们还常在文献中见到一些莫名其妙的“儿”,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向乡里小儿”等。这都与“老子”“儿”的发展历程有关,我们这里简单谈谈二词的发展问题。

一、老子

陆游《老学庵笔记》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予在南郑,见西邮俚俗谓父曰老子,虽年十七八,有子亦称老子。乃悟西人所谓大范老子、小范老子,盖尊之以为父也。建炎初,宗汝霖留守东京,郡(应为“”)盗降附者百余万,皆谓汝霖曰宗爷爷,盖此比也。(卷一・11)

俚俗语谓父为老子,据陆游所言,亦应具有方言色彩,此处所记已是较早的记录,据我们掌握的材料看,宋以前的文献中未见用例。《汉语大词典》采用此例作为例证。又引《宋书・孝义传・潘琮》中“年少,自能走,今老子不走去”为证,误。检《宋书・孝义传・潘琮》:“潘综,吴兴乌程人也。孙恩之乱,妖党攻破村邑,综与父骠共走避贼。骠年老行迟,贼转逼,骠语综:‘我不能去,汝走可脱,幸勿俱死。’骠困乏坐地,综迎贼叩头曰:‘父年老,乞赐生命。’贼至,骠亦请贼曰:‘儿年少,自能走,今为老子不走去。老子不惜死,乞活此儿。’贼因斫骠,综抱父于腹下,贼斫综头面,凡四创,综当时闷绝。有一贼从傍来,相谓曰:‘卿欲举大事,此儿以死救父,云何可杀。杀孝子不祥。’贼良久乃止,父子并得免。”可知,此语为潘琮父骠对贼所言,其中“老子”为潘骠,很明显其义为老者自称,色彩义介于老夫和老头子之间。这样的“老子”用于他称时自然具有贬义色彩。《汉语大词典》“老子”条中有如下两个义项:①老年人自称②对老年人的泛称。义项②引《三国志・吴志・甘宁传》“益重,增兵二千人。”裴松之注引晋虞溥《江表传》:“ 因夜,喜曰:‘足以老子(指曹操 )否?’”为证。裴注中“老子”即老小子、老家伙义。与自指的“老子”义无大异,自指时乃谦称,其隐含义为“老小子我如何如何”我们认为两义项可归并为“老年人的贱称”,(自称他称皆可)②对老年人的泛称,此老子与“老人”义近。俗谓父的老子,正是泛称的老子由泛指到特指的语义演变的结果。唐以前的“老子”除指圣贤老子和《道德经》外,仅有“老年人的贱称”义:

(1)此丞、掾之任,何足相烦。颇哀老子,使得遨游。若大姓侵小民,黠羌欲旅距,此乃太守事耳。(后汉书・马援传)

(2)范乃曰:“老子今兹坐卿兄弟族矣!”(三国志・魏书・裴注引《魏略》)

(3)因夜见权,权喜曰:“足以惊骇老子否?聊以观卿胆耳。(三国志・吴书・裴注引《江表传》)

(4)君年少,保以穿凿文句,而妄讥诮老子邪?(殷芸小说・魏世人)

《汉语大词典》引白居易 《晚起闲行》诗“皤然一老子,裘仍几”为证,释“老子”对老年人的泛称义,不确。此处的老子仍是白居易的自称。检遍《全唐诗》也尚未发现确切的“老子”泛指老人的用例。“老子”的泛指老人义应是后起义。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老子的父亲的俗称义,源于老子的表示老年人的贱称义。由于本身具有的色彩,即便是表示父亲义时仍是明显具有低俗色彩,有方言俚俗语的风格。因此,大学者陆游也把“老子”作为一个新鲜词、新发现记录在笔记中。老子的词义发展正反映了词义演变过程中转喻思维中突显原则的,汉语中的许多词义的演变都经历了这样的发展历程,如:

(5)男女罪过须打,更莫叫分疏道理。(敦煌变文集・舜子变)

(6)慧忠国师嗣六祖,姓冉,越州诸暨县人也。其儿子在家时,并不曾语,又不曾过门前桥。(祖堂集・慧忠国师)

例中“男女”已是儿女义,“儿子”为孩子义,后词义缩小为儿子义。包括“室”原为屋内之义,后指妻子,“浑家”也是妻子,“汉子”“男人”是丈夫,“丈夫”起初也是男人等。这些称谓语的词义演变历程,与汉民族的文化心理不无关系。汉民族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男女有别、男尊女卑以及忠孝等观念,促成了词义演变过程中,突显事物的某种属性而使词义缩小,语义演变由特指到泛指。另外,陆游所记反映了老子由父亲的俗称义,引申出对年长者的尊称义,也就是“尊之以为父”,如:

(7)我这东邻有一居士,姓李名实,字茂卿。此人平昔与人寡合,有古君子之风,人皆呼为东堂老子。(元・秦简夫・东堂老劝破家子弟・四折)

《汉语大词典》引元・秦简夫《东堂老劝破家子弟・楔子》“老夫幼年也曾看几行经书,自号东堂居士。如今老了,人就叫我做东堂老子”中老子义为对老年人的尊称,与此同。然略晚,上举陆游《老学庵笔记》例可以为证。但是,元明时代表尊称的“老子”大量使用:

(8)那老子浓浓的奉一盏“二陈汤”,递与宋江吃。(水浒传・21)

(9)那老子言无数句,话不一席。(水浒传・44)

(10)老子道:“便是开了这些店面,却没工夫出来。”那和尚便道:“押司周年,无甚罕物相送,些少挂面,几包京枣。”老子道:“阿也!甚么道理教师父坏钞!”(水浒传・45)

这大概是受“老子”的父亲的俗称义的影响,表示对老年人的贱称的贬义色彩渐趋消失的结果。但是表示老年人的贱称色彩义的“老子”仍大量存在:

(11)那老儿道:“哎呀!老子不曾有些礼数到都头家,却如何请老子吃酒?(水浒传・26)

(12)若是不教他出官时,和你这老子一发捉了去!(水浒传・36)

因此,我们可以清晰地勾勒出“老子”的词义演变脉络:由老年人的贱称义引申出父亲的俗称义,二者均可自称,也可用于他称;由老年人的贱称义又引申出对老年人的泛称,这一意义应是产生在父亲的俗称义之后;在父亲的俗称义的基础上又引申出对年老人的尊称。但总体看来“老子”的每个义项都或多或少地具有俗的色彩。“老子”的词义演变与“子”的词义演变密切相关。“子”的小儿义,渐为“儿”替代的过程,正是“老子”由词组,渐趋词化为词,直至发展到表示“尊称”“泛称”义后的彻底凝固成词的过程。“子”“儿”演变的过程中,“老儿”在“老子”的基础上成词,并承担“老子”的“贱称”义。“老儿”在《全唐诗》中已见用例:

(13)九转灵丹那胜酒,五音清乐未如诗。 家山苍翠万馀尺,藜杖楮冠输老儿。(卷692・杜荀鹤・白发吟)

唐以后,“老儿”用例渐多,《水浒传》中“老儿”67见,“老子”16见,“老儿”已占绝对的优势,承担了“老子”以上两个义项。但父亲的俗称和对年长者的尊称义仍为“老子”所有。另“子”的词缀化的倾向,也促进了“老子”的表父亲的俗称义的产生。类推思维的影响,加上“儿”“子”的新旧更替,人们的头脑中对“子”的小儿义必将淡化,从而,将“老子”“儿子”与“车子”“裤子”等模糊地视为同类性质,在心理上便只关注其中的“老”“儿”,而忽略了原本就有表义作用的“子”了。在《老学庵笔记》中陆游还特地记录了“子”作为词缀使用的例子:

(14)成都诸名族妇女,出入皆乘犊车。惟城北郭氏车最鲜华,为一城之冠,谓之“郭家车子”。江渎庙西厢有壁画犊车,庙祝指以示予曰:“此郭家车子也。”(卷二・24)

语言的实际也说明了这一点,现代汉语中“老子”“儿子”“孩子”中的“子”,与“车子”“裤子”中的“子”一样,北方话中多读为轻声。这一方面是“子”的词义演变的结果,一方面反映了人们的类推心理在语言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儿

晋语“儿”、“人”二字通用。《世说》载桓温行经王大将军墓,望之曰:“可儿,可儿。”盖谓“可人”为“可儿”也。故《晋书》及孙绰《与庾亮笺》,皆以为“可人”。又陶渊明不欲束带见乡里小儿,亦是以“小人”为“小儿”耳,故《宋书》云“乡里小人”也。(卷六・75)

“儿”“人”二字通用并非始于晋,《说文》已有记载。《说文・儿部》:仁人也。古文奇字人也。象形。孔子曰:“在人下,故屈。”凡“儿”之皆从“儿”。《说文解字注》:“古文奇字人也。此人部而言。人者、天地之性者也。此文象臂之形。其作‘儿’者、古文奇字之‘人’也。如‘大’下曰。天大地大人亦大。故‘大’象人形。……孔子曰:儿在下,故。‘儿’在各本作在人。今依《玉篇》。‘’各本作屈,。今正。孔子象形也。文兼象臂。古文奇字惟象股。今云屈曲也。如切。十二部。凡‘儿’之皆从‘儿’。”《方言》第十:“央亡,,,也。江湘之或之,或之口。凡小儿多而之央亡,或之,或之。,也,或之猾。皆通也。”“小儿”即“小人”,可见 ,在汉代“人”乃“儿”之早期义。《广韵・韵》:“,汝移切,,又姓,《官氏志》云氏,後改氏,汝移切四。”据《广韵》所记,无“儿”,从陆游的记录中我们也可以推测出晋以后“儿”“”“人”三字的关系。晋时“儿”“人”仍可通用,然而,晋以后,“儿”已不用,字形上仅用“”,时人仍可知“(儿)”“人”之关系,所以,“《晋书》及孙绰《与庾亮笺》,皆以为‘可人’”。因此《世说新语》中的“可”宜作“可儿”,疑此时“”已在书面语中取代“儿”形。因此到了宋时即使是陆游这样的大学者也误认为“”“人”通用。当时也一定存在人们误解“可”“小”之“”为小孩子之义。也可能陆游当时所见的《世说新语》等是较晚的本子,“儿”已作“”。因为据段注引《玉篇》所记,《玉篇》仍是视“儿”为实在的,或者说“儿”可能未彻底的不用。又据《宋本玉篇》“儿”部二十四有“‘儿’,而真切,仁人也。孔子曰:‘人在下故屈’。文曰:古文字人也,象形。”“人”亦为而真切。可知,段玉裁所见的《玉篇》可能为另外的早时的本子,唐宋时“儿”形已不用,因为《宋本・玉篇》是陈彭年等据唐孙强增益本重修而成的,其中引《说文》孔子曰例改“儿”为“人”定是根据当时文字使用的实际而做的。“”原本就与“人”无直接关系,《说文・儿部》:“,孺子也。从儿,象小囟未合。”因此,我们认为,“儿”“人”本通用,晋以后“儿”形渐消失,其与“人”通用的“儿”因语音的发展,为“”形取代,《广韵》未收录“儿”(《集》:“儿”,而切,平,真,日。《广韵》:,汝移切,平,支,日。“支”“真”二韵通转。),《集韵・真韵》增录如下:《文》:仁人也,古文字,象形,引“孔子曰在人下故屈儿”。与“人”同为“真”韵。《集韵》“儿”“人”同韵、同切。其收录“儿”与此书的性质有关,疑《集韵》视“儿”为亡字,“儿”又为“人”之奇字,故归入同韵,用同切,增入书中来。不代表“儿”形存留至当时的实际读音。如果陆游所记属实,《世说新语》等确用“”而非“儿”,那么,在汉字史上就一定存在着“”代“儿”或称为“儿”误作“”的中间阶段。至现代“”又简化为“儿”。因此,现代我们熟悉的“儿”,实为“”,而其形之初始义为人。裘锡圭先生认为,“同音代替”的简化法最为人所诟病,[1]然而,在历代的文献中,的确存在大量的同音替代现象。这些现象一方面与人们主观上求简的心理有关,另一方面与词的音义发展有关。“儿”的仁人义在发展过程中渐趋消亡,在这过程中同音的与子对应的“”便渐为“儿”代替。这与“”“娘”之间的替代关系是一致的。[2]

从“老子”“儿”看来,词义在发展过程中是经历一番波折的。其中,有词义内部的引申发展,又有音义发展后,语言使用者的外因的干扰。探讨词义发展、文字更替等问题,需要同时关注词汇内部和外部的诸多因素,不能局限于片面的从词义本身寻找原因。

认贼作父篇(9)

文章中的“那个人”表面上是一个有前科的人,可事实上,他是一个好人,一个为了另一家比他家穷的人能得到救济活下去而不惜撒谎说死掉的人是为了逮他这个贼才被淹死的;他是一个好人,一个为了不让自己的儿子有一个曾经做过牢的父亲,就一个人孤苦伶仃地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的人;他是一个好人,为了他的儿子,他不惜再次背负起贼的罪名……

每当我想起文章中那个伟大的父亲时,我就会号啕大哭,为他的痛苦,也为他的伟大。

认贼作父篇(10)

有这样一个故事。一次,美国前总统罗斯福家失盗,被偷去了许多东西,一位朋友闻讯后,忙写信安慰他,劝他不必太在意。罗斯福给朋友写了一封回信:“亲爱的朋友,谢谢你来信安慰我,我现在很平安。感谢上帝:因为第一,贼偷去的是我的东西,而没有伤害我的生命;第二,贼只偷去我部分东西,而不是全部;第三,最值得庆幸的是,做贼的是他,而不是我。”对任何一个人来说,失盗绝对是不幸的事,而罗斯福却找出了感恩的三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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