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1:57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篇(1)

权利不仅是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一个因子,而且成为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一个纽带。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权利充斥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他们总是希望享有穷尽所有的权利,理论界亦热衷于从法律规范中寻找权利推演的可能性,继而凝炼出某种权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将一些道德权利甚至难称之为权利的“权利”制度化。这种权利“泛道德化”倾向最终会走向了问题的反面——权利庸俗化,是导致“人权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的原因所在。同时,权利的实现又离不开理性制度的支持。鉴于此,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界线划分,即,权利的制度化便成为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

在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前,首先需要对相关的概念作一下解释和澄清。第一,所谓“权利的制度化”,是指将权利观念客观化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准则,通过建立和完善权利制度,确认已经存在的某些习惯权利或道德权利具有规范约束力,以使这些“权利”得以有效实现的过程。我们将这些经过制度化的权利称为“制度性权利”。“制度性权利”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在狭义上指的就是法定权利或法律权利;在广义上除了法定权利外,还包括村规民约、政党与社会团体的政策、纲领与章程等非法律性的制度确认的权利。本文取其狭义:权利的制度化与立法或者说道德规范法律化密切相关。第二,所谓“制度性权利泛道德化”是指:模糊制度性权利与道德性权利的界域,任意扩张制度性权利的外延,以致将一些条件不够成熟的道德权利强行制度化的现象。

“人权”在其静态上包括道德上的权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权利。从发生学的意义上来讲,制度权利是道德权利客观化的产物,是道德权利物化形态。道德权利的存在早于制度性权利,在早期缺乏法律制度有效保护的时代,道德权利只是主体的自我主张,只能凭借主体自我力量予以维护,所以只具主观性,这是不完善的权利。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认识的提升,法律制度逐渐确认各种主观性的道德权利,于是形成了法律权利。法律权利也因此取得了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属性,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某些道德权利的确定性需要主体以外的力量来维系,社会就会产生保障道德权利的法律制度。所以说,法律权利的产生是道德权利保障需要的产物,它使主观的、不完善的、确定性差的权利变为客观的、完善的、确定性程度较高的权利。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权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制度”从哲学意义讲,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质的稳定性的数量和界限,反映了质与量的统一。制度的作用与功能就在于对个人、社会的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协调社会关系的有序发展。制度对于人权的现实意义毋庸置疑,它给与道德权利以较为稳定和有效的手段,人权离不开制度,它并最终要以制度的形式来保证其实现。

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是按照权利的保障依据所作的一种分类。道德权利是先于或独立于任何法规或规章而存在的权利,它“诉诸于某种道德直觉或道德理想,诸如基于对人的本性的理解而形成的对人之为人的道德条件的判断,基于某种道德理想而形成的道义要求等等”。[1]虽然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在权利内容、形成条件、保障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但两者完全可以在同一个社会中同存共生,道德权利以人们期望用法律权利形式得到认可而事实上并未如此的形式出现,对它的尊重由人们的内心自律力来控制,侵犯他人的道德权利带来的仅仅是“无法与其他人进行正常交往的恐惧”。然而,随着人们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权利对于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这就需要立法者以主体的权利要求为根据,适时地将它们提升为法律权利,由法律制度来体现道德权利的内在规律,由法律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这便是权利的制度化要旨所在。但是,我们也要避免将这个问题作极端化处理而任意扩大制度的统摄范围。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也是不同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受到冲击,同时又会催生一些新的道德权利类型。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要动态地与同时代普遍的道德观念相容,虽然法律的制定和道德的发展变化不可能完全一致,尤其在社会变革时期,法律的制定先于人的道德观念的变化,或者人的道德观念的变化超越现行法律制度要求的情形都有可能发生。但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价值目标上应当相容,并且这种道德规范在大多数人身上能够得到实现,如果现行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道德观念的变化,或者现行法律的制定极度超越当时社会的道德观念,那么,这些制度性权利的外延是存在缺陷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当中,权利在总量上也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平衡,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在数量上也是此消彼长的。两者在界限上应当清晰,在数量上应当保持适度的协调,以实现二者间良性互动的理想状态:如果道德权利所占的比例过大,就会将人权与空乏的人道混同,侵犯权利不会导致法律后果,制度的价值难以体现,被侵害的权利难于得到矫正;反之,如果将过多的道德权利制度化,法定权利所占的比例过大,就会导致制度性权利的泛道德化。古代的“以礼入法”甚至以道德取代了法,执行这种“法律”必然以德治为之,这对于现代的社会则是绝对不可取的。所以,如果法定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就会发生两者之间相互侵犯而两败俱伤的情形:要么法定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实现不了;要么道德权利难以得到实际保障。二、道德权利的存在形态

“无道德便无社会生活”,道德权利软化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然而,一个国家的道德权利制度化的程度并不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意图与愿望,它受到该国客观存在的法律体系、道德伦理、国民素质、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是复杂和多种多样的,而法律所关注和调节的只是某些通过立法选择而确立的比较重大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利益关系都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当一种道德权利的重要性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其权利主体如果不享有就会受到实质性的伤害,以致如果不加以法律保护就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紧张以及社会秩序的紊乱,同时,当权利主体享有此项法律权利的时候又不会造成不同法律权利间关系冲突,整个法律权利体系混乱的时候,就有必要将这种道德权利制度化为法律权利了。否则,法律制度自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反之,如果这种道德权利的重要性还远未发展到如此程度便硬要将其制度化,就会打破当前的平衡状态导致制度性权利的泛道德化。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权利都需要被确认为法律权利而由法律加以保护,法律规范不可能也无必要穷尽一切权利规定。根据康德的观点,一项行为准则只有当每个人永远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和每个人总是不服从它是不可能的时候,才可以被接受为普遍法则,如果某种行为归属于一项可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去从事它;如果它归属于一项无法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不去服从它。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认为,社会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道德规范:第一类道德规范是保障社会有序化运行所必要的,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应付的任务来讲,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避免杀人和伤害就属于这类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大大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仁慈、博爱和大公无私等就属于这一类道德规范。[2]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规范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强制实现的性质。这些道德权利的约束力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权利而实现的,曾经作为道德权利的生命权、人身安全权等被制度化为法律权利。而对第二类的道德规范所确立的“请求无私捐助权”等,法律只能做出鼓励性规定甚至不作明确的规定,以激励的方式引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中扬善抑恶,而不能将其提升到法律权利来强制保障,因为它们对于维护社会有序性不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由于它们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甚至否定了人们的自由选择权和财产自,如果将这些道德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以外在强制的手段迫使人们行善,结果可能是取消善行。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中的道德都具有多样性、多层次性的特征,在横向上包括社会共同体成员遵循的共同道德、个别共同体成员遵循的特殊道德;在纵向上又有层次高低之分。其中,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规范旨在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而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所必须共同遵守的最简单、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如果缺乏这种道德规范,社会就有崩溃的危险。这些最简单、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又被称作为“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它构成道德权利制度化的逻辑起点,法律权利只能与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所保障的道德权利相邻接并处于其下。无论是在国际领域还是在国家内部,人权的制度化保护只能从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做起。因为只有这种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规范才能够作为一种受到广泛认同的标准,从而具有普适性。所以说,人权的制度化是一个从共同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做起,标准又逐步提高的过程。三、结语

行文至此,我们必然要追问:中国当下人权的制度化保护从何做起?考虑到法律体系、道德伦理、经济状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实际状况,更重要的是考量法律权利如何在现实中得以更好的实现。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应该确定为“不损人利己”、“不假公肥私”、“不损害环境”,这三种基本的道德规范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以为它们对于维护社会有序性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这三种道德规范分别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三个方面维系着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生活的安宁和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性,如果这一层次的道德沦丧,不但要引起整个社会道德体系崩溃,而且会导致普遍的社会混乱。因此,这一层次的道德规范应该成为我国目前权利制度化的依据和逻辑起点。在当前的此种情况下,将“舍己救人”、“大公无私”或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英雄主义的、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法律化的条件尚不成熟。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的社会化程度及道德水平逐步提高,这些道德权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不排除将来将它们转化为法律权利的可能性。例如:在剧烈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弱势群体问题的日渐成为关系到社会能否稳定、发展能否持续的重大问题,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从一般民政救助提升为人权层面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性命题,[3]随着社会变迁速度的加快,现在的强势群体将来沦为弱势群体的可能性亦在增大。如果一个社会共同体想要持续存在下去,它就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所以,“弱势群体福利权”当在某些适当的限制范围内从普通的道德权利领域转入到强制性法律权利的范围。

参考文献: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篇(2)

(二)问卷调查对制冷专业在校生分年级进行问卷调查。目的是了解不同年级在校生的职业素质、人际交往能力、工作适应能力、遵守法律规章观念以及团队意识方面的差距,衡量《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实际教学效果。并结合企业访谈结果,发现德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研究结果分析

(一)企业访谈结果显示目前中职毕业生的工作态度及精神状态一般,就业优势不明显,缺乏吃苦耐劳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理解领悟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有待提高,法制意识比较好,中职生应进一步提高悟性、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踏实,提高自己的协作精神。

(二)毕业生访谈共涉及10名毕业生,访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调研结果显示被调查的10名学生无一例外的认为自己获得的提升与重视与在校获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最为相关;70%的学生认为目前中职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处于理解并会遵守的状态;对于了解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的途径,70%的同学是通过课堂或教学讲座,30%通过父母长辈的教导;对于参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法律活动,80%的同学不会参加。第二部分工作状态的调研,除一名同学认为自己不会关注了解企业理念和要求,不会经常检讨工作,提出改进方法以外,其余9名同学都认为自己的工作状态是完美的,这与企业调研的结果是完全相反的。两家企业对学生工作状态的评价都一般,这表明学生对良好工作状态的认知度不够,不能达到企业的要求。第三部分为学生目前职业发展现状的调研,其中有50%以上的学生工作后跳槽两次以上;仅有20%的学生在工作半年后就小有提升;30%的学生认为现在对工作满意,70%的学生和同事之间的关系相处非常融洽,无同事关系紧张和矛盾现象;10名学生无一例外的认为和单位同事发生矛盾会先协商后求助法律。综合三部分调查结果,得出如下分析结论:1.学生目前了解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的获取来自课堂,但认为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对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不大,因此相关参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法律活动的动机不强。2.学生目前对于自身工作状态的认知度不高,且在就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水准表现往往比他们的自我认知要低很多。3.用人单位会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提升,但学生普遍对自己的工作满意度不高,证明学生对企业的职业归属感不强,未能做到爱岗敬业。4.学生的法律意识强,侧重于运用法律途径而不会在道德层面考虑、解决问题。

(三)在校生问卷调查调查范围覆盖全校一年级、二年级制冷专业共计50名学生。其中一年级25名,二年级25名。问卷共发放50份,共收回46份,其中一年级21份,二年级25份,回收率92%,其中有效问卷100%。通过数据比较,两个年级的学生在是非认知上基本一致,学生的道德观念是正确的、积极的。这说明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减少对错好坏的阐述;二年级的同学相较于一年级思维方式更趋于成熟,他们对涉及道德评价的问题更趋于辩证,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式更为多样化,而在用道德知识以及道德所蕴含的礼仪知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时候会有困难。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道德知识外化成道德行为的知识运用的加强。

三、课程改革途径

通过调研,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改革,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一)教材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文件中强调中职学校德育课教学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依据文件精神,挖掘德育素材和德育资源,补充到教材中。1.补充历史文化知识。灿烂的中华文明中蕴含了无数礼仪与道德的闪光点,取博大的中华礼仪与道德精华补充到教材中,可以帮助学生温故而知新,通过历史与当代的对比,将礼仪、道德知识理解的更为透彻。2.补充学生身边的故事或案例。从道德情感方面,使《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更加贴近学生,激发学生爱生活、爱职业的热情。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篇(3)

同志指出,“在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1]法治与德治各有哪些功能优势和局限?其良性关系如何建立?其各自的功能优势如何发挥?功能局限如何克服?如何进行法治与德治的最优配置使总体的功能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功能局限得到最大限度的抑制?这是目前我们最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机理及关系

法律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起源于原始社会中的社会习惯,它们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即通过解决和预防冲突的方式在一个社会内部形成秩序、提高效率。在价值层面上,法律和道德之间是相容的,它们都为了秩序和效率而发挥其各自的功能,正因如此,法律和道德自从产生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混杂在一起共同发挥其调节的功能,法律被道德化,道德被法律化,法律之中有道德,道德之中有法律,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道德依赖法律而被贯彻。直到商品经济大发展之时,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出于最优调整的需要,法律和道德开始分野,它们的功能差异逐渐凸显,作用领域也开始专有化,法律和道德除共同作用于大部分社会领域外,还各自占据了其独有领域,在法律专有领域,道德受到排斥,在道德的专有领域,法律受到排斥。这种分野的结果使法律和道德从同质发展成为异质的社会规范,这就产生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如法律和道德各自的边界在哪里?法律和道德各有哪些功能优势和局限?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这些问题的正确回答构成了法律与道德在规范层面上的良性关系,而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分析法律和道德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法律是通过既定规则的遵循和实施而发挥其功能的。规则的制定是一种集体的主观行为,因而存在着主观客观化的难题;规范的遵循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因而存在着强制力消失或不足时的法律遵循难题;规范的实施是以机构为主体的,因而存在着机构经济人特性与有限理性的克服、机构行为动力的不足及资源限制等困境。而道德则主要利用文化沉淀中的善恶标准而非既定规则及强制力来影响人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法律的不足,但道德的多元化及相对主义会导致规范的非普适性问题;道德的非强制性会导致对性恶之人的规制力不从心;道德的利益界限会导致利他的有限性。由此可见,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基于人性的恶而进行基本的制度架构,道德基于人性的善而设置各种社会规范。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既有恶的性格,也有善的性格;人既有利己的一面,又有利他的一面;人在行为决策时,既有理性的成份,又有非理性的成份。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是不存在的,我们也很难找到绝对利己的人或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历史证明,绝对利己而从不利他的人或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对社会整体发展会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恩格斯说过:“人来源于动物的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一些或少一些,在于兽性与人性的差异程度。”[2](P140)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人只能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性格占主导则因人而异,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也存在着主次的问题。如在市场领域,人的自利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在伦理领域,人的利他特性会占主导地位等。法律和道德分野正是对这种人的本性的多元性进行多元调整的需要。法律禁恶,道德扬善;法律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而道德则激励人的利他行为,法律抑制人的非理性,而道德则激扬人的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的最基本功能,正是从这一视角,我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外在性、他律性的规范,道德是一种已被内部化的、自律性的规范;法律规范不能覆盖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道德则可能影响人的所有行为;法律着重于抑制人的非理性,道德则更多地倾向于激发人的理性;法律依靠强制性命令而运作,道德则依靠内心服从而运作;法律的实施存在着被抗拒的可能,道德则会被主动遵循;法律的预期目标的实现是以巨额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为代价的,道德对秩序和效率的贡献则是低代价的。法律与道德基于人的本性的多元性而存在,其各自独特的功能优势是对方不能替代的,其功能局限在一定程度上可被对方所克服。法律与道德的良性关系就应基于此而建立,否则,法律不成其为法律,道德不成其为道德,其各自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将会丧失殆尽。

二、法治与德治的功能优势与局限

由上可知,法律与道德在人性多元化的情形之下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效率的提高是必不可少的,它们从不同的视角并基于不同的切入点对社会的秩序和效率作出各自独特的贡献,并有助于对方功能优势的发挥及功能局限的克服。以法律和道德作为治国路径和终极价值追求而产生的法治和德治也存在着同类性质的关系和问题。在社会秩序形成和效率提高方面,法治和德治都有各自的功能优势和局限,且互为优势和局限,所以以下我们对法治和德治的功能优势和局限的论述都以对方为参照物。

(一)法治的功能优势和局限

1.功能优势

(1)权威的非人格化。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权威,任何其它主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与历史上的其它权威相比,这是唯一的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威,这种权威因其非人格化而没有人格化权威的弊端,主要有三,其一,非人格化权威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的特性,因而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诚如邓小平所说,“……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更不会如人格化权威因权威丧失而导致社会动荡。其二,非人格化权威的树立成本和维护成本相对较小,而人格化权威则常处于不断地树立又不断地被打破的过程中,因此非生产性资源耗费相对过多。其三,非人格化权威的存在是界定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基础和前提,而人格化权威的存在则往往使公共利益被人为扭曲。

(2)直接禁恶。法律运用其强制力直接抑制人性中的恶,其作用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由自然人组成的机构,通过禁恶,使其行为限制在利己不损人的范围内,从而促使人与人、人与机构、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合作,使各主体有机会分享因合作而产生的增量利益。在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情形下,这种合作的促成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只有合作才能保障因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利益的最后形成和分配。法律通过禁恶还能使道德的普遍弘扬成为可能。影响道德弘扬的首要因素是人的恶行,如果没有法律对人的恶行进行惩处,使人因其恶行而获利,那么,人们就会从恶如流,社会因此陷入混乱之中。

(3)权力和权利的明晰界定。法律通过确定私权的边界使私权与私权之间形成一种良性关系,通过确定公权的边界使私权免受公权侵扰,从而使以财产权为主体的私权得到良好利用,使公权能够得到合理行使。这是在一个社会中形成秩序和提高效率所必须的。如孟子云,“夫仁政,必自经界始。”[4]荀子云,“群而无分则争。”[5]道德讲求利他,因而德治往往忽视权利与权力的明确化,这是德治对秩序和效率的消极影响。西谚云,“篱笆好,邻居好。”[6]所以只有用法律这个“篱笆”使权利明晰化,人与人之间才会长久存在良好的关系。如果没有财产权这个“篱笆”,人类不是处于贫穷落后之境地,就是处于互相纷争之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权促进了人类道德的提升。

2.功能局限

(1)主观客观化的难题。马克思曾经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法律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7]“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P12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因此是一种集体的主观行为,这使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具有必然性,它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果主观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则法治对秩序和效率的追求就会受到损害。制约主观客观化的因素主要有主观客观化的主体的有限性理及经济人性格与主观客观化进程的内在缺陷。主体的有限理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从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能力不足等方面影响主观客观化的,因为在信息能力不足情形下,立法决策和执法决策所必需的有效、充分信息常常受到限制,而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边际成本递增又加剧了信息非充分和非有效性,因而导致立法决策和执法决策失误。主体的经济人性格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在不同环境和不同社会中存在量上的差异,这种性格是从对立法和执法公益性的人为扭曲的角度影响主观客观化的,这种人为扭曲完全缘于各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关注,由于制度不可能彻底抑制各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所以,这种不良影响的存在也就在所难免,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消极影响,道德在这方面有它的独特优势。主观客观化进程的内在缺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是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研究领域,其研究成果得到众多实证资料的支撑和经验的支持,它主要指制度供给的程序存在能力边界,在这种能力的限制之下,反映所有私人偏好的制度可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也就是说,不存在把所有私人偏好汇集成一种公共利益的程序。正因上述制约因素的存在,所以我们就不难解释现实中某些法律制造矛盾而减少秩序和效率的情形。

(2)领域的有限性。法律是一种外在性的规范,它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合理配置及对不遵循法律的主体的处罚而促使社会主体遵循法律,从而达到其预定的目标。所以法律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实践中有部分社会关系是法律所不能调整的,其决定因素主要有二点,其一,规则化的困境,主要指在设置行为模式时,社会关系不能被有效地外在化、规则化,利益不能被明确地界定;在设置后果模式时,由于本身就不存在有效的后果模式,因而往往使后果模式设定失当。其二,实施的困难,指由于社会关系自身的特殊性,法律实施者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在没有其它有效的信息获取渠道的情形下,法律的实施会丧失前提,从而也使法律的存在形同虚设。符合上述两点的社会关系领域(如情感领域等)是法律所不能进行调整的,如果法律强制性介入,则必然导致其自身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此外,我们还应明确法律对单纯利他行为直接促进的限度。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禁恶,它通过禁止人的损人利己行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从而形成秩序,提高效率。法律很少作出单纯让人利他的规定,激励人做出单纯的利他的行为主要是道德的功能,但这并非与法律完全无关。如见义勇为是道德所鼓励的,也是法律所提倡的,法律的提倡主要通过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来实现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见义勇为者自身可能会承受经济上的损失,从而使见义勇为只是一小部分道德相当高尚的人的行为,而不能扩大到全社会的主体。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正是为了使见义勇为扩展到全社会。这种利益激励是相当必要的。但法律通过利益激励来促进其自身被普遍遵循应该受到限制,因为这不是法律的主要性格。法律运用利益激励的方式来促进其自身被遵循主要限于当人遵循法律但却导致遵循者产生负收益之时,在此情形下,法律规则的后果模式作出对规范遵循者的利益补偿的规定,使规范遵循者不致于因遵循规范而受到损失,从而促进人作出遵循规范的选择,提高法律被遵循的可能性。

(3)资源代价。法治功能的实现有赖于良好规则的制定及该规则被有效遵循和实施,这必然要耗费资源。这种耗费是非生产性的,其来源主要是税收,而适度的税收是产权得到保障的前提,过度的税收则会侵犯产权,从而影响社会资源的产出。所以,实现法治的资源耗费应该有合理的限度,使尽可能少的生产性资源被用作非生产性目的。[8]因此由于受制于资源因素,法治不能彻底消除违法犯罪行为,而只能把不遵循法律的行为限制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以犯罪率的控制为例,犯人被抓到的可能性越低,对社会带来的成本也越高;犯人被抓到的可能性越高,所花费的执行成本就越高,并且当犯罪率被控制在一定程度时,控制犯罪的边际成本会急剧递增,边际收入会下降。因此只有当控制犯罪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时,即当抓犯人的成本加上犯罪所引起的成本总和最小化时,犯罪率的控制才是合理的。

(二)德治的功能优势和局限

1.功能优势

(1)预防冲突。道德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还是一种冲突预防机制,这种机制能积极地预防冲突的产生。因为道德要求人利他,在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相冲突时,也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时,要求以集体利益为先。因此人与人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就会减少。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9]“无讼”的社会正是他所主张的德治来实现的。

(2)促进法治成本最小化。法治成本最小化的实现有赖于诸多条件,道德是其中重要的一种。道德对法治成本最小化的促进是从两方面展开的,其一,道德在一定范围内可直接替代法律。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它们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固定的、清晰的,而是易变的、模糊的,因此如果一个社会存在着良好的道德水准,对法律的供给需求会在一定范围内减少,有学者认为,“若中国采取法治,其法治成本就会远低于西方国家,其原因之一是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必像西方那么详细,很多方面可以用道德秩序替代”。[10]当然这种替代必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罐装天然气的交易规则为例,天然气销售公司接到用户的电话后立即给予送气,这是一种便捷的交易方式,但如果有一些人出于各种原因给天然气销售公司打电话要求送气,却故意留下并不存在的地址或并不需要天然气的家庭的地址,导致公司错误送气,人力资源因此就会被浪费。如果这种不良事件发生次数足够的多,销售公司必然会改变交易规则,要求用户担保或设置各种确认用户身份的机制,从而使交易成本增加,交易也变得不很方便,对交易双方都不利。现行交易规则的便捷正是现有民众较高道德水准所促成,如果民众道德水准很低,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交易规则必然更为复杂,交易成本将因此而增加。其二,道德促进法律实施。道德对法律实施的促进主要表征有二,第一,法律道德化有助于民众对法律的认同,因为不遵循法律被认为是不道德的,遵循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法律因而得到遵循;第二,现实中较多的人并不因为法律的存在而是因为道德约束而有良好行为,因此减少了法律的实施成本,减轻了执法者的监督责任。

(3)道德谴责的普适性。法律对侵犯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者的惩处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刑法》不惩罚14周岁以下的杀人者,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之人不适用死刑;诉讼法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根据这种举证规则作出的裁决有可能因举证责任人在证据获得、收集和保存等方面的不足而与客观事实不符;《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债权人就债权的实现因此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道德对不良行为的谴责几乎是不受限制的。任何人杀人都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且这种谴责不会如刑罚那样有时间上的限制,一个故意重伤他人者,在刑期结束后还有可能受到道德谴责,一个少年杀人者可能终身会受到道德谴责。对盗窃数量没有达到刑法标准的盗窃者,刑法对其无能为力,但周围民众会对其“另眼相看”;因对方举证上的不足而胜诉的事实上的侵权者同样会受到知情者的道德谴责;因诉讼时效问题而胜诉的债务人更会受到社会道德准则的谴责。

2.功能局限

(1)弱强制性。与法律相比,道德的强制力很弱,过弱的强制力使道德自身常常对违反道德准则者无能为力,从而减损了道德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道德社会的维持,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性资源配置机制。”[11]

(2)道德多元。法律是一种在其效力范围内统一的规则,这有利于民众的遵循和公权机关的执行,但道德存在着多元性,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的道德规范会有差异,并且可能存在冲突,实践中会因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道德分歧而产生各种冲突;在同类利益主体之间也会存在道德分歧,因此对同一种行为会产生不同的道德评价,但道德的分歧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存在一种普遍伦理。

(3)道德资源的缺乏。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功能发挥的前提是民众拥有丰富的道德资源及社会文化中含有深厚的道德沉淀。如果民众的道德资源存量不足,则道德的功能优势只会成为一种理论上的模式,实践中不可能得到有效实现。道德资源缺乏主要从两方面导致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不足,其一,在行为层面,对冲突的预防功能将会减弱,对法治成本最小化的促进作用也将会大打折扣;其二,在道德责任层面,道德资源不足将会使违道德者不把道德放入其行为时的成本-收益结构,从而对社会给予的道德谴责也会不屑一顾。道德资源的缺乏一直以来不是一种偶然,而是一种常态,其主要受制于三个因素,其一,道德存在利益界限,利他因此是一种“有限度的慷慨”;其二,法律的不良实施;其三,社会整体对道德的弘扬不足。

(4)匹配性弱。道德的形成和普遍化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因此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道德的变迁有可能落后于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变迁,此情势下的道德不仅自身不能促进社会的变迁,反而还会阻碍法律的实施。

三、法治与德治的互补与协调

在秩序与效率的视野中,法治与德治都有独特的功能,但也存在各自的局限,并且互为优势和局限,即法治的功能优势是德治的功能局限,法治的功能局限是德治的功能优势,法治和德治因此得以成为不可或缺、不或偏废的治国路径。但法治与德治功能优势的发挥有赖于在它们之间的良性关系,因为法治与德治既存在着合作的条件,也存在着冲突的趋势,如果它们之间关系紧张,则不仅不会使其各自的功能优势得到发挥,反而会使其各自的功能局限凸显,产生“负和博奕”的不良结果。我们建立法治与德治之间的良性关系的前提是正确认识它们的功能优势与局限,不能绝对化地看待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如果过度强调法治至上,把法治至上绝对化,则我们就会忽视法治的功能局限及缺陷;如果过度地强调德治,则很容易忽视德治自身存在的缺陷,从而把法治与德治彻底地割裂开来。所以我们不能走一条极端化的道路,在强调法治之时,不能否定德治;在强调德治之时,不能否定法治。人的本性具有多元性,“人类理性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它总是在与非理性的对立中得到体现的,人类本能地有着对美和善的追求,可是却又永远也摆脱不了非理性的冲动。非理性属于人性的一部分,诚如雨果所说,人是二元的,有兽性,也有灵性。人既是天使,也是野兽。”[12]因此基于人的本性而衍生出来的法治与德治这两条治国路径对以追求秩序和效率的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3]只有“善”与“法”的共同作用,才能有一个良好的治理体系。我们认为,没有法治支持的德治在政治上必将最终走向人治,在经济上也必将导致发展的低效率;而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会使法治的负担过重,因为此时的法律不仅要规范人的所有行为,同时也要承受过高的资源代价,这必将使法治成为一种低效率的治理体系。

从对社会秩序形成的作用机理和路径考察,法律和道德的差异是相当大的。法律通过充分、有效地界定权利使各种权利在行使之时互不冲突,对权利的冲突通过诉讼等途径使利益得到平衡,对直接侵犯私权和公权的不法行为予以惩处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法行为的产生,从而在社会内部形成秩序;而道德则通过要求人作出利他行为,从而使冲突根本不发生,促使社会良性秩序形成。但法治促进秩序的形成会受制于主观客观化困境、领域的有限性及资源代价等因素,德治由于不同于法治的作用机理而不存在主观客观化、资源代价等困境,其对冲突的低代价预防也克服了法律的不足;而德治通过主张利他来预防冲突虽然有助于秩序的形成,但应该有其限度,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无讼”只是一个美好的理想,这不仅因为不可能实现“无讼”,还因为实现了“无讼”的社会可能是一个更不完美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是“无讼”的社会,则这个社会内部肯定存在着更大的不足,如果一个社会的“无讼”是通过存天理、灭人欲而实现的,则这种无讼的价值就更值得质疑。因为人毕竟还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一面,如果让人在任何时空都作出利他的行为,人的正常行为动力将会不足,而法律正是保障人在一定范围内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工具,在法律的框架下,人有权利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道德的不足。正是这种互为优势与局限的特性,法治与德治才有可能进行最佳配置以产出最优秩序和最高效率。如利己不损人是法律与道德在架构自身规范时的衔接点,它是法律对人行为时的最高要求,只要不损人,任何行为在法律上都是许可的,至于这种行为是否利他,法律在所不问;而道德则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其对人行为时的最低要求,它不仅要求行为人不损人,更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利他,甚至鼓励损己利他的行为。这两种不同社会规范共同作用于人,有助于最优秩序的形成。

我们可以通过促进合作与减少冲突的方式建立法治与德治之间的良性关系,通过法治与德治的最佳配置实现功能互补。在实践中,我们应该确定道德法律化的合理限度。法律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道德的弱强制性的不足,从而使道德的普遍弘扬成为可能,这是道德得以法律化的原因之一;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的最主要功能在于禁恶,如果法律过多地强调人的单纯利他并基于此而进行制度设计,或法律侵入纯粹伦理领域,则不仅法律的实现会受到障碍,道德伦理的应有价值也会受到破坏。在另一方面,我们强调德治不应该影响正常的法律供给。如果基于人的性善而进行法律制度建设,则不仅会导致法律供给在量上不足,使民众对法律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还会使法律供给在质上与正常需求产生偏差,如基于对人的过度信任就会放松对人的法律规制,从而有可能使人的恶性凸显,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强调法治也不应该忽视道德资源的培养,尤其应该运用多种路径培养道德资源。法律道德化有助于法律得到普遍遵循,但法律的道德化主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强公益性和对私的主体的利益的尊重来实现,否则不仅法律道德化不能实现,还会侵损人们对“遵循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这一道德责任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努力把宣传思想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N].深圳特区报,2001-01-11(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3]邓小平文选:(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6.

[4]《孟子·腾文公上》

[5]《荀子·王制》

[6]刘军宁。共和·民主·[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61.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83.

[8]应飞虎。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一种经济法的认知模式[J].中国法学,2001,(2)。

[9]《论语·颜渊》

[10]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A].经济学家茶座:第二辑[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75.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篇(4)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基本内容 厘清了形成新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意义和方向之后,我们的任务就是依据新课程的任务、目标和要求,形成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价值取向。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角度出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需要发挥其作为政治理论课应有的政治功能;从学校教育的角度出发,新课程需要体现其作为一门课程应有的教育功能;从人才培养的角度出发,新课程需要体现其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何种人才的社会功能;而从教育内容出发,新课程还需要实现思想、道德、法律诸领域在教育实施以及观念形成中的一体化目标。 1 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理论创新成果为指导思想、理论基础和根本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这是新课程的基本定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作为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在党中央对当前国际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国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及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等形势的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为了培养我国社会未来发展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公民而提出的,是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在全社会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环节。因此,政治性是新课程的根本方向和显著特征,在教学中体现政治性既是落实新课程的要求,也是课程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 在教学中以体现政治性为价值取向,是指在新课程所有章节的教学中,都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重要指导思想,教学的至高宗旨是以此为方向引领学生的思想、观念,并进而引导其行为。这一方向既要落实在思想修养和道德修养的教学中,也要体现在法律修养的教学中,要在教学中避免具体地、逐个地讲解法律条文。对于法律修养部分的教学而言,更重要的是理清法律条文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内涵,要让学生充分认识现代社会在其构成上的特点是追求自由自主的个体和强大的国家机器并存,认识主体、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认识遵守法律规范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要能使学生形成对于法律的总体认知——法律规范是为了维护人(不仅是单一的个体,而且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正义而出现的,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出现的。因此,它既实现人的需要,又约束人的行为;它通过国家的强大力量促使主体在满足和实现自身各方面需要和利益的同时,又不去损害和妨碍他人、社会、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实现。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行为,都是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交互行为,法律规范主体行为的目的就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一个具体领域和一门具体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既有体现政治性的特殊需要,也有其他课程所具有的共同性——科学性。科学性是指就课程内容体系的各大组成部分而言,“比较充分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和十六大以来的理论创新成果,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和基本经验,比较充分地反映了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具有确切性和指导性,是对思想、道德和法律领域问题的规律性的认识和论述。这种科学性在教育实施的领域还表现在:其一,就社会规范而言,它是社会生活中较为独特的一个领域;其二,它可以向学生展示社会生活和社会规范领域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动标准,并由此鼓励学生在思考这一领域的问题时变得更为敏感、稳健和理性;其三,它可以用适当的方法鼓励学生在这一领域进行探索,不断地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是“初生之物”,在其全新的逻辑结构和课程体系之下,它既承载了人才培养的社会主义方向性使命,又要在这一过程中传播知识和信息。因此,它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既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又要综合运用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理论成果。特别是新的教材体系中出现了一些过去两门旧课程中不曾出现的新关键词,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荣辱观、国家利益、公共秩序、法治精神、法 律思维方式等,这些新的核心概念既是承接全书内容的重要链条,也给我们的解读和教学提供了新视角,也体现了课程内容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科学性。可以说,政治性与科学性共同构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程生态”,政治性是其根本方向,科学性则是其生命之源,新课程在教学中必须形成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2 社会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内容体系中,不仅包含了科学的理论和系统的知识,同时还在理论逻辑中凸显了问题意识,把理论与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践相联系作为实施教学的落脚点。要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新课程的目标是通过教学使青年学生逐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法律观,使他们真正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这是一个宏观性的目标,也是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体现的社会性要求,这一社会性要求对于我们实现社会的理想、追求和秩序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如果仅仅停留在这样一个宏观的社会性要求之上来实施教学的话,理论的说教就很可能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很可能高高在上而远离学生的实际需求,就很可能变得空洞而没有说服力,并最终导致学生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言行不一、知行脱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在利益追求和价值表现层面都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在这一大背景下青年学生的思想和实践是非常丰富的,他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自身的需要和追求,在实现这些需要和利益的过程中也有不同的行为方式选择,这些需要、追求和选择具有明显的个体性特征,特别是在社会规范的领域内,事件的发生在更多时候带有个体性的特点,平凡而丰富的日常生活则是他们作出所有判断和选择的现实基础。因此,教育教学的实施只有把宏观的目标与受教育者的具体生活结合起来,与受教育者的思想实际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形成教育教学中社会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才能真正把教学效果落到实处。 要做到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必须把思想、道德、法律领域社会性的要求转化为青年学生的内在需要,事实上,在这些领域的社会性要求中包含着许多对于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性生存等方面内容的关注。国家的、社会的理想是对个体理想的概括和抽象;爱国使个体获得归属感,维护国家利益使个体获得更高层次的安全和利益的保障;个体价值的实现以社会为基本的参照体,而社会价值的实现又能更好地实现和发展个人;良好的社会秩序在个体对道德和法律规范的遵守中逐步形成,而良好的社会秩序又是个体发展的先决条件。可以说,教育教学的过程既是通过理论讲授提高学生认识水平的过程,同时也是让学生不断地接受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过程,而“行为者的规范行为模式不仅具有一种‘认知情结’,而且还具有一种‘动机情结’,有了‘动机情结’,才有可能存在符合规范的行为”。因此,我们的理论教育一定要紧扣学生的现实生活,要了解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分析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深入学生的生活实践和思想实际才能使学生在思想上产生共鸣,从而唤起并引导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把规范领域社会性的要求放到社会实践的情境中去体验,才能形成学生在实践中遵循规范的心理基础,并成为个体行为的重要动力。 在教育教学中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需要,增强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从而以积极的姿态去认识、理解、领会、接受社会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认真地分析、评判社会现象与自身的思想实际,立足高远,明辨是非,分清真伪,从而成为规范领域社会性要求的主动服从者和实践者。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切实考虑学生的个体性需求,把塑造个体的德性、增强个体的全面修养和参与社会生活实践结合起来,克服单纯地强调社会性或个体性需求的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形成社会性与个体性相结合的价值取向。以学生为本,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既体现了教育中的人文关怀,符合时代的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追求。 3 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内容体系有三大组成部分,即思想修养、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这三大组成部分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与伦理 的关联是一个古老的问题,新教材从社会秩序结构的角度,把这个法哲学、社会哲学中的问题以全新的面目展示在我们面前,把思想、道德、法律放到社会规范的层面上让我们重新认识:思想、道德与法律都以社会为其发生的基础,它们在内容上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在实施中相互作用、相互支撑,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立足于社会、历史经验和现实的基础之上,共同构成影响社会秩序的要素;它们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综合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来形成我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特定的社会秩序。 人类历史的发展表明,在没有社会共同生活的地方,社会规范只有观念上的可能性而不具有现实性;而只要有社会共同生活的领域,就需要规范和秩序的存在。在现代社会,自由、自主的个人行为若离开一定规范的制约就会导致混乱,就像市场的自主运行若离开了政府的有效干预和调控就会产生无序一样,现代社会的秩序是由思想道德和法律规范共同支撑的。法律意味着和平的秩序,而和平又恰是道德的重要戒律之一,形成对现代社会生活的这一理解和认识,也是思想修养的重要体现。对青年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并不是社会主义中国所特有的现象,西方国家的公民教育也把社会规范意识的形成作为基本目标,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展开维护各自价值追求所需要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领域的教育。当然,一个国家和社会究竟需要哪些规范,以及它们之间怎样结合与统一,这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这也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基本构造和性格。 当我们站在社会规范的确立、传播和践行的角度来实施新课程的教学时,我们发现,其内容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是内在地融为一体的。也就是说,整个教学过程可以由一个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统领,做到在教学过程中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结合,在教学培养目标上把思想道德觉悟与法制观念的增强相结合、把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提高相结合。对青年学生提出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要求,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及其相互关系的内在要求在行为评价标准上的反映。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定的理想信念、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道德等的要求是健全法律制度、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思想基础,也为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以及法的意义与功能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的各项制度在制定与形成过程中既融合了思想道德领域对公民的要求,也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宣告和肯定了我们所提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正当性,法律是更为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的社会规范。 从社会规范的层面上来看社会的思想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的融合,体现的是在建设目标上追求人的内在思想与外在行为的统一,前者更关注人的思想动机,后者更关注人的行为结果,而内在的思想动机又是影响外在的行为结果的重要主观因素。以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例,对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确定需要考量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有无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尺度。而且,许多违法行为都可以从思想道德上找到行为的重要根源,一个在思想道德领域的修养上有重大欠缺的人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要大得多,而一个思想道德修养较好的人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可以说,思想道德修养的提高有助于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执行的加强又有利于推行和弘扬道德。因此,在新课程的教学中,把以促进个体全方位修养的形成为内在尺度的价值取向与以促进规范的全方位落实和遵守为外在尺度的价值取向结合起来,有机地融合三大组成部分的内容,形成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是取得教学实效的重要途径。 4 以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实效来促进课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 前三大价值取向是笔者从形成教学理念、把握教学内容的角度出发进行阐述的,在此基础之上,把强大的理论体系转化为生动的教学实践是高质量地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方案的根本要求。因此,积极地探索、创新和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实效,使新课程受到学生的欢迎,是需要我们每个教师认真面对的重要课题。笔者以为,在教学实践上尝试以下方法,将有益于促进新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探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问题 的缘由 从课程的历史沿革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在“98方案”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从教材的逻辑结构和体系编排来看,新课程无论在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上都有其自身的新定位。新课程并不是旧课程的简单合并,而是在体系和内容上将两门旧课程融为一体的崭新课程。新课程的这一特点,既需要我们在理论认识层面不断达到新境界,又需要我们在实践探索层面不断作出新举措。 但是,从现状来看,在认真落实新方案的同时,我们在认识和实践两大领域与新方案的目标和要求之间尚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同步性与不协调性。一方面,我们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深度融合的教材内容以及新课程的性质和要求在理论认识上把握还不够深透,表现为仅仅把“荣辱观”、“理想观”、“爱国主义”、“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等内容作为组织课程的孤立片断来实施教学,缺乏系统的贯穿与连接,我们“合并”了课程,但“融合”与“一体化”的工作还未到位;另一方面,我们在具体的操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分而治之”的倾向,一门课由过去分别承担“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两位或多位教师来实施教学,以及同一教师根据自身的特长在教学过程中张扬或偏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某一方面内容等现象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些都是不同步性与不协调性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们尚未真正深入理解和把握新课程的性质、特点和使命是密切相关的,也即与我们尚未真正厘清新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应有的价值取向是密切相关的。这些问题的继续存在,不仅会使新课程在内容体系上出现“貌合神离”的倾向,还会贬低新课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并进而削弱新课程正在确立和建设中的地位。因此,进一步探讨和解决这些问题,消除理论认识和教学实践中的偏向,迫切需要我们不断明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价值取向,这也将成为推进课程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般来说,“价值”表达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相关性,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及其对主体而言的意义,教育的价值是建立在教育的本质特性基础之上的,是教育对于主体的存在和发展而言所具有的意义。“教育活动就是一种以人的需要为动力,以掌握社会历史经验为媒介,以培养人为特征而构成的价值认识、价值选择、价值实现的特殊活动。”追求价值是教育教学活动重要的驱动力,而且教育教学还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这不仅意味着教育教学的内容本身是具有价值的,还意味着我们对教育教学活动存在一种价值期待,希望能藉此实现我们在某一方面的需要、利益和追求。 在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的基础上明确价值取向,就是要在众多的意义中作出符合某种需要的选择,而且这一选择与取舍的过程是一个比描述、分析、认识客观价值本身更为重要的过程。事实上,人们关注价值的更重要之处在于我们对事物本身作出价值判断的基础上不断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也就是说,确定教育教学中价值取向的意义在于既能充分地实现课程本身的静态价值,又能较好地体现和实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主体的价值追求。因此,明确教育教学中的价值取向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教育体系中的其他课程一样,它有自身客观存在的价值,而课程的教学则承载了实现其客观价值的特定使命。我们可以把其中属于课程本身价值的部分称之为静态价值,而把在教学过程中实现的价值部分称之为动态价值,可以说,动态价值的实现是体现其静态价值的重要途径,动态价值和静态价值一起构成了整门课程的价值系统。因此,如果没有动态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实现,没有存在于这一过程中的价值取向,整个价值系统就会成为没有生命的东西,课程的真正价值也就无法实现。 三、形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依据 要形成新课程教学中正确的价值取向,就需要我们科学地认识新课程的性质、特点和使命,科学认识新课程的任务、目标和追求。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作为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重要领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承担了帮助大学生确立和坚定理想信念,认识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的任务。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看,新课程 的产生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性的高度重视。同时,新课程的实施方案和要求还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在国际层面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中,以及在国内层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都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能在思想上、政治上引领大学生的未来发展,由此也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本质特征,这些认识和判断是形成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根本依据。 新课程的根本任务是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人才培养结合起来,通过科学的理论武装来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青年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他们的理论认识、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有着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根源。在青年人的思想、认识、观念逐步成熟和成型的大学时期,科学的理论武装可以成为青年人的行动指南,可以确保青年人才的发展方向。科学地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让学生能正确地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意识形态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复杂现象,是新课程在理论教育和人才培养领域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我国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高校培养大批懂业务、有专长的人才,更需要这些人才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因此,培养怎样的人才,培养这些人才具有怎样的素质品质,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新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形成必须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目标,并由此出发形成一条贯穿教学过程始终的线索。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既体现了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一定的继承性,又在课程体系和内容上体现了许多新理念,形成了许多新安排。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除了保留一些共同性之外,更要认识和实践差异性。新课程虽然在名称上沿用了旧课程的关键词,但是在内容上并不是两门旧课程的简单叠加。新课程把社会共同生活作为青年学生形成思想和理论认识的土壤,以思想修养、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为主线,并通过它们之间的结合与统一,勾画了我国社会所追求的基本社会秩序的方向、内涵和样式,也反映了我国社会在秩序领域的基本构造和性格特点。新课程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结合、思想道德觉悟与法制观念的结合、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结合,体现的是培养全面、健康发展的“社会人”、“道德人”、“法律人”的要求。体现这些特点和要求,是形成新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基本原则。 新课程在展示其全新的结构体系和内容安排的同时,也对教育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认为,人的思想认识不是自发形成的,而必须是从外部灌输进去的。由此,理论灌输和课堂教学也向来是我们实施理论教育的重要途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从人们的社会实践中发展而来的,它既在内容上体现了实践的丰富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逻辑性、思辨性。作为理论的教育者和传播者,教师需要正确地认识和理解理论的深刻内涵,把教学实践牢固地建立在深厚的理论根基之中;同时,还要不断地转变教学观念,以人为本,深入学生,全面掌握和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倾向,把教学视野拓宽到学生思想实际和生活实践之中。教师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理论优势和特点特长,又要以理论为纽带把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深入浅出,情理结合,不断探索和创新教学方法,使教学既准确又生动,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成为学生喜爱的课程,以质量和效果保证新课程教育教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地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增强教学实效,是形成新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基本准则。 其一,专题研讨法。新课程内容体系的各个环节之间既有一致的精神相贯穿,又具有相对独立的内容,我们可以以这些相对独立的内容为基础在教学过程中设置专题。以“爱国主义”的教学为例,“国家利益”是我们在这一领域的教学中首次引入的概念,我们可以在“做忠诚的爱国者”一节中设置“国家利益”专题,列出“国家利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家利益的判断依据和分类”以及“国家利益的实现途径”等专题,在研讨中把教学要求落到实处。通过专题的设置,把现有的理论结论引向深入的探究,通过分析理论的来龙去脉,让学生站在体系的高度去把握理论,这样学生就会从内心深处认同理论结论的科学性,理论也才能真正产生物质的力量。当然,专题的设置需要有所选择,我们可以把那些理论上的热点、难点、前沿的问题列入研讨的专题,通过分析研讨,使学生体会理论本身的魅力,如果仅仅把教学作为理论结论传播的环节,不去关注理论上的热点、难点和前沿问题,理论就会失去其应有的生命力和 感染力。 其三,对话教学法。仅仅从知识传授和理论灌输的角度去理解和落实新课程的教学是狭隘的,教学的过程不仅是一个传授知识和信息的过程,还是一个与学生共同面对和解决问题并共享知识和信息的过程,因为“我们的目的主要是帮助人们独立地思考和更理智地行动,我们要让所有学生明白,我们不是要把他们强行塞进某一种模子里”。今天的青年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对许多事物倾注了自身大量的情感,其价值追求是多元的,这些多元的价值追求与我国社会所倡导的信仰和价值观之间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要通过传统的灌输式的课堂教育去改变这些情感、信仰和价值观,是有较大难度的,如果直接以社会所倡导的规范去霸权式地压制学生中存在的差异和分歧,还可能因为学生内心的抵触情绪而使理论教育流于形式。事实上,在笔者看来,这些价值冲突的存在恰恰可以成为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丰富资源,教学可以以这些价值冲突为纽带,来寻找使青年学生在政治上、思想上、道德上以及各方面修养上走向成熟的突破口,关键是我们是否能看准问题、抓准问题的症结所在,并通过适当的方法来教育引导。因此,在“以理服人”之前,教师和学生之间要有沟通,先要激发学生认识差异和冲突的兴趣,并在相互倾听、相互理解、共同体验的基础上把问题和探讨引向深入,我们可以把这一过程理解为对话式的教学过程。对话式教学在德育领域并不是一种新方式,“对话——作为检测主观知识有限性的试金石——为人类提供了一条全新的康庄大道,用于重建我们自己与他们以及与我们所栖居的世界之间的种种交流、沟通、关系与联系”。课堂、网络以及校园生活的任何场合都可以成为师生之间展开对话的平台,对话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回归生活、还原实践的过程。我们可以把事先设定的“案例”和“专题”作为对话的主要内容,通过充分展示价值公理、展示冲突和差异,使学生逐步形成共识,并由此在思想情感上、对事物的价值判断和选择能力上不断走向理性与成熟。当然,对话的运用需要教师既有智慧又有艺术,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知识之间的融会贯通是形成智慧和艺术的基础,在讲解各类社会规范的过程中,敏锐的洞察力、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强大的语言感染力,都是形成价值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其二,案例导入法。在强大的理论逻辑下凸显问题意识,是新课程内容体系三大组成部分均具有的特点,因此,我们可以从现实出发,把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转化设计成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引人入胜的案例,把案例分析作为实施教学内容的切入点,这一过程也是把抽象的理论还原到丰富的实践中并从实践中提炼和升华理论的过程,我们可以从学生的具体生活来观察、分析他们的思想、行为的根源及其与规范、理论之间的关系。从学生的生活实践中挖掘的问题和案例,能激发学生的兴趣,使他们真正地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并积极地融入到分析案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去。由于案例的设计是从学生的具体生活出发的,往往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因此案例分析的过程也为师生之间的交流提供了新平台,既拉近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也缩短了理论与学生之间的距离,实现双赢。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篇(5)

人文关怀是指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人格、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的主体、地位、需求、生存状态、生活条件以及保障的关注等,是对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的方式处理人际关系。这对广大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教学的教师来说,意义尤为深远。“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基础”课教学中就是要注重教学的人文关怀。

一、注重“基础”课教学人文关怀的必要性分析

注重人文关怀是由“基础”课的课程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一门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线,指导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课程,是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基础”课的最终目标是育人,即追求的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注重“基础”教学的人文关怀是其内在要求。

在许多从事“基础”课教学的教师的努力下,围绕周济部长提出的把“基础”课打造成一门学生真心喜爱并能够终生受益、毕生难忘的精品课程、优质课程的目标,在教学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另一方面,在“基础”课教学中人文关怀的缺失及其后果也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基础”课教学中以灌输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过于理想化的教学内容常让学生觉得遥不可及,学生普遍认为这门课不是上纲上线就是假、大、空,远离生活,缺乏人情味。从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出现“耻于崇高”,“远离先进”的逆反心理,造成“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无力感。

二、“基础”课教学中人文关怀的实现教师需具备的几个条件

“基础”课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都很强。这就要求“基础”课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收到教学实效。

1.教师理论素养的提高。作为一门特殊的课程,“基础”课有自己特定的范畴、内容、方法等,“基础”课教师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才有可能做到“深入浅出、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否则艰涩的理论宣读只能让学生敬而远之。

2.教师人文素养的充实。“基础”课是建立在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史学、法学、美学、心理学等多门学科之上的综合性学科。它要求“基础”课教师必须具备较深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备深厚的人文素养,才可能有厚实的教学内容。如中国传统文化中所体现的丰富而深厚的人文精神,可汲取为优秀的教学资源, “基础”课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人文素养才可能完成创造性转化。当然人文素养不仅是课堂所需,同时也是教师完善自身人格的重要途径。

3.教师人格魅力的塑造。冯契先生提出“化理论为德性”的理念。理论转化为德性的重要条件是“基础”课教师在道德方面的表率作用。这对于学生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每个从事“基础”课教学的教师,都要把努力掌握“基础”教材的知识同践行其中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在提高和增强修养上下功夫。凡在教学中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应当首先做到,要求学生遵守的,自己首先应当更加自觉地遵守。否则,会让学生对教师产生“嘴上一套,行为一套”的心理排斥。

三、“基础”课教学人文关怀的实现

(一)“基础”课教学中人文关怀的实现,首要的是“人”的尊重。

马克思主义的人文关怀思想首先表现为对人的需要、个性的尊重和重视。马克思认为, 人的需要不仅是客观存在的, 而且“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质”。因此,关心人,首要任务就是要尊重和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课堂教学中人文关怀的实现,就是要改变以往德育课片面强调政治功利性,忽视人的现实需求、情感需求的不足。

第一是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不能将学生看成是容纳知识的“容器”,而要将学生看成是一个活生生有血有肉有思想的个体,建立新型的“人与人”的平等的师生关系,这是耳熟能详的教学理念。此理念对“基础”课而言独具深意。对人格、权利的尊重能唤起受教育者的尊严意识、价值意识、权利意识,彰显人的潜能和思想,这也是人文关怀的内涵所在。

教学过程中,教师问题意识的凸显,是师生平等关系的重要表现。“基础”课教师要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真正解决大学生在成长成才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必须凸显问题意识,多采用探讨而不是灌输的方式。

第二是要尊重个性差异。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多元化的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对学生冲击结果越来越明显。加上学生个体经历的不一致,学生对“基础”课内容的理解不可能整齐划一。老师要想方设法了解学生的这些个性差异,并尊重这些差异,在课堂上要创设能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的教学情境,使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都得以发挥,个性得到发展。如在进行课堂探究时将不同层次,不同个性的学生有效分组,让他们既发挥特长,又取长补短,在学习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他们个性。

第三是要尊重学生的情感需要。情感的需要是人文关怀的来源。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情感的付出与受教者情感需要的对立统一,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正如列宁指出:没有人的情感,就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实践也证明,教师与受教者之间的情感越是融洽,心理沟通越多,教学的效果就越好。这就要求从事“基础”课教学的教师情感的投入,包括课堂中感情的丰富,课外对学生学习、生活的关心等,还需要有“察言观色”的本领,注意学生情感体验的变化。在“以理服人”的同时,“以情动人”。

(二)“基础”课教学中人文关怀的实现,有赖于人文精神的被挖掘、被发现。

第一,充分挖掘所“基础”课教学内容所特有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等人文精神因素。如教材第二章爱国主义教育,深入挖掘,可以衍生出忧国忧民的赤子之心、忠贞爱国的献身精神及关心民生、为民请命等人文精神,以有效地对学生进行人文主义教育。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选择适当的问题,以问题为中心,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人本对话,挖掘教材人文因素,培养学生认识自我、关爱他人、关心环境、关心社会的人性精神和人道主义。

第二是在师生的交互行为中体现人文关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多方面引导学生积极讨论,大胆质疑,发表意见,团结协作,共同提高。在学习提高过程中实现学生与人的交流。在交流过程中培养学生尊重他人,善待他人的品质,培养学生的人性精神。

第三是引导学生自我解剖、反省。新教材中的许多内容贴近学生生活实际,反映了学生的现实生活,学生大多能从中找到自己生活的影子,教师要善于挖掘其中的人文精神因素,引导学生对照自我、解剖自我,让学生与自己的心灵对话,产生震撼,善待自我、改进自我、完善自我。

(三)“基础”课教学中人文关怀的实现,依靠课堂内外的结合、知行的统一。

前人说过:“修以求其粹美,养以期其充足,修犹切磋琢磨,养犹涵育熏陶也。”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是知、情、意、行辩证统一的过程,只有通过个人的主观努力和亲身实践,在学中做,在做中学,把知与行结合起来,把学习与践履结合起来,把学习规范和遵守规范结合起来,使知识转化为内在素质,这样才能提高自己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基础”课的教学不仅局限在课堂中,更多的内容在课堂外。社会实践活动是以大学生为主体的一种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是理论联系实际、为社会服务的好形式,是学校联系社会的一条纽带,是引导学生走与人民群众结合、与实践结合的健康成长道路的有效途径。通过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调研、社区服务、社会服务、勤工俭学、技术服务、智力扶贫等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一个形成良好道德观念的机会,使学生在表现自身道德风貌的过程中受到外部的评价,在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过程中,去感悟人生的真谛和价值,从而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法律素质。“基础”课教师要以各种形式参与到学生实践活动中,鼓励学生融入社会中,对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悉心指导,引导学生深入思考,让学生理解真正意义的“社会人”,才能实现育人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罗国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的编写过程以及对广大任课教师的几点希望[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6年增刊.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 课教学如何更好地结合学生实际和高校所在地域独特资源,不断完善和增强其育人功能,是“基础”课教学改革着重研究的课题之一。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在自身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积淀了厚重而又独具地方魅力的地域民族文化,其中蕴含着丰富的“基础”课教育教学资源。充分挖掘地域民族文化传统中的思想教育资源,构筑“基础”课教育教学的人文底蕴,增强“基础”课教学的人文精神,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是高校“基础”课教育教学工作者的重要职责。

1 地域民族文化资源对“基础”课教学的重要价值

地域民族文化是指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它以其深厚的历史积淀和鲜明的地域特色成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并以独特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对“基础课”教育教学产生重要作用。

(1)地域民族文化资源为“基础”课建设提供厚实的人文根基。“基础”课是建构在人的基础上的以解决人的思想、立场、观点问题为核心的一门理论课程。而人是文化的人,任何人的成长都在一定的文化中进行,并且必须依靠文化的作用。“育人”是“基础”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基础”课教育教学就是通过文化传承和文化熏染来达到“育人”的目的。实践证明,“基础”课教学必须摒弃以往政治化、简单化、口号式的宣传说教,切实回归育人功能,展示其育人的独特魅力。这就要求“基础”课程建设要始终根植于宽广深厚的民族文化传统的土壤之中,广泛汲取有利于增加自身人文内涵和底蕴的元素。地域民族文化资源恰恰以其深厚的历史积淀和鲜明的地域特色为“基础” 课程建设构筑了坚实的人文根基。“基础”课有了地域民族文化这一深厚人文底蕴的支撑,就能更好地发挥对大学生的教育功能,增强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

(2)地域民族文化资源为“基础”课教育教学提供重要素材。地域民族文化资源是“基础”课教育教学素材的主要来源之一。任何一所高校都是处在不同特色的文化区域之中,学生一旦长期处于某种特殊的地域文化氛围之中,也会自然而然地受到该地域民族文化的影响,会对该地域的民族文化传统产生兴趣和亲和感。那些凝聚在该地域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时代风貌中的地域精神以及反映这些精神的历史遗迹、文物、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和杰出人物等等,都能成为一种富有潜力和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

(3)地域民族文化资源对“基础”课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价值。实践教学是增强“基础”课育人效果的主要途径。首先,地域民族文化资源的挖掘利用能进一步丰富和优化课程教学内容。对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地域民族文化资源加以挖掘开发,能使更多未被利用的有价值的社会德育资源转化为“基础”课的课程资源,充实和拓展实践教学资源,丰富和优化课程教学内容。其次,由地域民族文化资源开发转化而形成的课程资源,由于其鲜明的地域特色,与课程实践教学紧密联系的直观形式,以及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近距离的“亲和力”,使“基础”课教学更能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促使其教育目标的实现。

2 地域民族文化蕴含着丰富的“基础”课教育教学资源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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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道德论文篇(9)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向来是法学理论所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也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谜。德国学者耶林指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的‘好望角’,法学的探险者要征服它就必须冒着致命的遭受船难的危险。”①然而,勇于探索真理的学者们,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面对困难毫不退缩。其中,美国哈佛大学的法理学教授富勒先生,在与新实证主义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先生所进行的多次论战中,逐渐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新自然法理论,由此产生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在这本论著中,富勒重新确认了法律的道德性,创造性地将道德标准内化为法律自身的性质、目的和规格,使人们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笔者认为,以富勒思想发展的巅峰之作《法律的道德性》为基础,来阐述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进而在富勒—哈特论战中比较新自然法学与新实证主义法学在法律—道德关系上的主要分歧与共通,评价它在西方法哲学史上的地位及其重要价值,对于进一步深刻理解西方新自然法理论,科学对待法律中的道德现象,无疑会有诸多启迪。

法律内在道德之理论提出

富勒之所以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有其历史原因、社会条件和时代契机的。它既是西方文化道德传统的产物,也受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现实情况的影响,更是在与同时代著名法学家哈特的论战中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思想成果。

历史原因。从历史原因上看,富勒的法律道德论产生于一个古老的争端,即法律与道德这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联系。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者向来对此持肯定态度,其理论具有很强的批判精神,常被人们用以表达对某种法学思想或法律制度的赞许、不满、反抗的态度,使人们能够通过简单的方法来区分良法与恶法。这一理论特色尽管在社会制度建立之初堪称一种有力的思想武器,但在一段时日之后,却成为该社会制度或体制存在与发展的潜在威胁。

因此,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自然法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渐受冷落,其地位被不断充实发展的分析法学派所取代。甚至在20世纪以前,古典自然法学竟然一度销声匿迹。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自然法学派急需推出新的学说,重新论证其理论根基,以应付纷涌而至的各种攻击。包括富勒在内的新自然法学家,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开展了这一艰苦探索的历程,并且取得了理论建构的成功,为自然法学新的复兴作出了卓越贡献。

现实条件。富勒提出法律内在道德有其社会现实条件。有学者总结出以下现实因素:其一,资本主义的发展使社会内部各种矛盾不断激化,也更显示出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这使法学家不得不从传统法学思潮中寻求法律公正和良善的基础。其二,现代化大生产导致了一些社会不良后果,这使学者们更为关注法的价值问题,尤其是二战中法西斯主义者罄竹难书的恶行使人们意识到法律是否良善对社会发展与人类进步的极大意义。因此,学者们纷纷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以社会的普遍道德准则作为判断法律本身是否优劣的标准。②

时代契机。富勒思想的全面展现,其时代因素是他与哈特教授的学术论战。两人论战的焦点是对二战纳粹战犯的审判问题。由于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制定了大量践踏人权的法律,使人们对法律的正义性产生了极大的怀疑,这给已统治法学多年的实证主义带来了挑战,同时也为自然法学的复兴创造了契机。在与哈特的学术交锋中,富勒成功完成了对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建构。

法律内在道德之理论逻辑

理论起点。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卷首就点明要义:“本书主要内容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的不满而展开”③,这里鲜明地指出了全书理论逻辑伸展的起点,即作者将通过对研究现状的批判,构建一种新的法律与道德关系格局。富勒的不满在于,他认为现有的法律文献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可回避的错失与不足,一是对法律定义过于偏重,却忽视了道德的基本内涵,即“在界定道德含义本身上的失败”;二是未能深刻分析法律的正义即一种法律如何成为可能的道德,即“如何界定对于维持任何法律系统(甚至包括其最终目标被认为是错误或罪恶的法律系统)都至关重要的人类努力方向”,后果就是使人们面对恶法无所适从,一筹莫展。④在他看来,要真正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对道德本身的概念加以重点剖析。

理论前提。为了打破有着如此两种缺陷的现状,富勒借用了伦理学中对道德的两种区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希冀以这种伦理前提来推导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从而为“法律内在道德的八项原则”打下理论基石。在《法律的道德性》书中,富勒提出,愿望的道德是人类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而义务的道德指向的却是人类作为的最低要求,是一种强制性的、必然的、命令性的道德,可表达为“你应当这样做”或“你不得那样做”。富勒主张,在两种道德中,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的联系最为密切,而愿望的道德则与法律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因为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上升到他能够达到的最好境界。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两种道德之间的关系与区分,富勒举了几个实例。首先,愿望的道德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例示,被展现为一种善的、生活的道德,一种卓越的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当然,人有时无法实现自己的最全面的能力,这时,愿望的道德会因人们没有抓住充分展现自己潜能的机会而责备他们,但义务的道德只会因为人们未能遵从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而责备他们。其次,富勒借用了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用的比喻,将义务的道德比喻为语法规则,将愿望的道德比喻为批评家为卓越而优雅的写作所确立的标准。最后,他以为例,说明两种道德如何对人类行为进行裁断。义务的道德会让人们觉得不应当从事高赌注的活动,因为这使赌徒们忽视了自己的家庭,忽视了自己对社会的义务,是一种义务的违反。而愿望的道德对做出的最终裁断并不是一项谴责,而是一种轻蔑表示,是一种不适合一位具备人类才智之士去从事的活动。

理论内核。基于这一伦理前提,富勒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在《法律的道德性》第二章,富勒以其卓越的才华和巧妙的心思,匠心独运地设想了一个立法者雷克斯的故事,通过阐述这位充满想象的君王造法失败的八个主要因素,得出构建一套合法性规则体系所必须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法律的普遍性、公布、非溯及既往、明确性、不矛盾、稳定性、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这八项原则就是富勒所主张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在富勒看来,法律内在道德的这八个要件,是“程序版的自然法”⑤,属于法治的形式要求,并且使法治成为可能,这其实也是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理论的中心和重心。同时,富勒指出,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基本上只能是一种愿望的道德,而且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不可分,二者都是法律道德性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解释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强调,虽然这种道德由八项单独的要求或要件组成,但这八项要求并不是独立的,它们都是达成一个单一目的的手段,只是在不同情况下,它们的配置方式可能会有不同。因此,在不同的场合,这八种要素的组合方法必须符合某种使它们适应于具体情况的、类似于经济计算的东西。如当法律变化过于频繁时,公开性要求就变得越发严格。

理论归宿。以上述理论为基石,富勒提出了他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的主要命题: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⑥这既是作者对法律一词的界定,也是作者法律道德论的理论依归。富勒指出,所谓“有目的事业”,就是指“法律的成就依赖于那此按法律行动的人的精力、洞见、智慧、良知,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法律注定无法充分实现它的各种目标”⑦。至此,富勒得出了著名的法律“事业说”。

综上所述,富勒通过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这一伦理前提,得出了他所主张的“法律的内在道德”,进而又推导出他的“法律的目的性事业”,这种论证思路是非常严密和精准的。笔者认为,作为自然法复兴的重要掌舵人,富勒的贡献无疑是开拓性的。

法律内在道德之理论争辩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在与哈特长期论战后形成的代表作,因此,对富勒观点的认识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将其放置在富勒—哈特论战的大背景下展开扩展性思考。

理论分歧。富勒与哈特一系列论战围绕着自然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争议,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展开。争辩所针对的具体问题是远在德国的“告密案”审判案件,即反思纳粹时期暴行的原因,以及战后审判的法律依据问题。

哈特所作出的卓越的理论贡献,不仅表现为他提出的全新的规则观,还体现在他所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哈特与富勒的分歧主要在于,哈特认为富勒的“内在道德”作为法治的形式原则,既可以包容善的道德,也可以包容不好的,甚至是恶的道德,因此这种内在道德未必真正具备道德性。

富勒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具有内在关联的论断,受到了哈特这种看法的颠覆性的挑战与威胁。为了回应这种挑战,富勒必须论证,只有坚持法律的“内在道德”,才能实现法律的外在道德。因此,哈特与富勒的理论争辩准确来说应当是坚持什么样的规则之争,而不能说是法律的道德性之争。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富勒与哈特在他们各自的经典论著中,都把“规则”作为一个核心的关键词:富勒认为法律是规则治理的事业;而哈特认为法律是原初规则与衍生规则的结合。可见,他们的争议焦点其实是规则。

理论共识。如果深入发掘富勒与哈特的理论构架,我们可以发现,两人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以下的理论共通之处。⑧第一,两人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忠诚于法律并且树立法律的权威—而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主张。哈特认为,只有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才能明确法律的边界,消减非法律因素对法律的影响,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忠诚于法律”的理想。而富勒则主张,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才能为法律注入“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道德内涵,由此真正地达致“忠诚于法律”的理想境界。

第二,两人都认为,道德能够影响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方向。新自然法学派的富勒当然支持这一点,而分析法学派的哈特对此也有所肯定:“我们无法否认,任何社会或时代的法律发展,事实上都会受到特定社会群体里约定俗成的道德和理想深远的影响。”⑨更何况,哈特所主张的著名的“最低限度自然法”理论,其内涵就是寻找道德与法律的共通。

第三,两人都主张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也都强调两者的区别。虽然哈特教授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承认法律与道德间的关联,然而,哈特更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调整范围各不相同,反对为了推行道德标准而滥用法律手段,他认为如果将法律代替道德,“腐蚀所有的道德自制或者滥用暴力或者欺诈,不仅会导致对个体的损伤,也会危及社会的存在。因为它可能清除那些主要的条件,是这些条件使得人们和睦相处成为可能并且值得追求。”⑩

富勒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并指出不同层次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不相同。义务的道德从最低点出发,因此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法律是义务的道德“最近的表亲”,而愿望的道德处于较高位置,与法律的关系相对较远,不过富勒同时又指出,“虽然愿望的道德与法律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但它的间接影响却无所不在。”

哈特、富勒两人在法律与道德关系方面的理论能产生上述共识,主要是因为他们在理论领域上的相互让步和彼此靠近。在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中,哈特的批判态度明显地比他的前人温和许多,并且试图在一些哲学极端之间走一条中间道路。两派的学术交流为他们的理论进步带来了生机,评判他们二者孰优孰劣并不重要,关键的是他们彼此间的论战大大促进了各自理论的发展,为法理学的知识积累与增进做出了影响深远的贡献。更富有意义的,则是他们在争辩“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个法哲学永恒难题的过程中,对于“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反思了人们应当以一种怎样的思维方式与文化模式来面对和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

结语

通过对富勒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多方面分析,笔者发现,富勒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就:他突破了以往的学说派别将道德简单界定为一种外加于法律的本性或准则的习惯表达,而是将道德标准内化为法律自身的一种特性或要求;他从法律本身来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必然、内在的关联,使法律的道德性问题不再局限于纯粹且抽象的应然范畴,而是扩展到了具体且丰富的实践领域;他提出并系统阐述了法律内在道德的八项基本原则,从而使他的自然法理论不仅具有认识论意义,更具备了方法论的实用价值。这些理论特色使富勒的法律道德论在西方乃至全世界的法理学界中倍受瞩目,他本人也被推崇为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本文系江苏省2012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传统中国的司法与社会”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XZZ12_0329)

【注释】

①[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2卷),封丽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75页。

②林喆:“评富勒的法律道德论”,《云南社会科学》,1991年第1期。

③④⑤⑥⑦[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页,第5~6页,第114页,第124页,第169页。

⑧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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