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2 14:58:41

环境问题论文

环境问题论文篇(1)

1.1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是煤和石油燃烧所排放的污染物。工业革命的进行带动了煤炭和石油的使用,煤炭和石油在燃烧过程中往往产生大量烟尘和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这些气体排放到空气中后就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造成了恶劣的后果,如伦敦空气质量越来越差、日照时间变短等。

1.2河流污染

河流污染是伦敦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工业化时期,大量的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中,造成极为严重的河流污染。在河流污染这点上,泰晤士河的例子就十分典型。工业化以前,泰晤士河畔景色优美,绿树成荫,但是工业化彻底改变了泰晤士河的命运。随着工厂以及居民区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不断地排入其中,泰晤士河水质发生恶化,到工业化高潮阶段时期,它简直成为一条名副其实的臭水沟,河中生物基本绝迹。

1.3人口膨胀、居住环境恶劣

伴随着工业化的步伐,伦敦的城市化水平也越来越高,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伦敦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加之缺乏规划及住房短缺,从而引发人口膨胀和居住环境恶劣。

1.4放射性污染和有机氯化物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由于利用原子能和发展核电厂而产生。人类在利用核能不当的情况下会产生放射物质泄漏和放射性污染,从而威胁人类生命安全。有机氯化物污染主要指因大量生产和使用农药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1.5其他环境污染

在以上几种环境问题外,伦敦的环境问题还包括固体废弃物污染、噪音污染、城市资源短缺、城市热岛效应、城市光污染以及城市生物多样性的减少等问题。

2伦敦环境问题的成因

伦敦城市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既包括工业化进程中对环境的破坏和消耗,也包括政府和群众对保护环境的薄弱意识,同时加之技术水平的限制,使伦敦在工业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本文在总结和研究的基础上,将伦敦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分为一下几种。

2.1技术水平的限制

工业化进程是技术变革的过程,其中新技术在发明和推广过程中,主要关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不考虑给环境带来怎么样的破坏。例如,由于污水净化水平不成熟,工厂只能将污水排放到河流中,依靠河水的流动来净化污水,这样只能加剧河流的污染。再者,受限于没有成熟的排水系统和固定的管道供水设施,伦敦城市居住环境恶劣以及卫生条件的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了。最后,由于燃烧以及净化设备的落后,加剧了煤和石油燃烧所带来的空气污染程度。以上一系列的环境问题都由于技术水平的制约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从而为环境的恶化埋下了隐患。

2.2环境理论的偏差

“自由放任”理论是由亚当•斯密与大卫•李嘉图提出的。其理论核心是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放任自流,认为工厂选址、工厂的垃圾排放都是私人的事情,政府不能干预和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职能。在这种理论的驱使下,工厂盲目追求利润,社会上形成了以牺牲环境来促进经济发展的风气,这样必然会导致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加剧。

2.3人类对环境问题的意识比较薄弱

伦敦的工业化进程中,人们只顾追逐利益和金钱,从而忽视了生产过程中得环境污染问题,不会有人在生产过程中还用考虑保护环境。

2.4能源结构不合理

伦敦在工业化进程中主要以煤炭和石油为主要能源供给,随着煤和石油的广泛应用,各类与之相关的工业部门快速发展,如采矿和汽车工业,煤和石油在燃烧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从而造成环境污染问题。

2.5工业布局不合理

伦敦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以高度集中的工业布局为主,工厂把大量的工业污染物集中排放到较小的区域中,导致了极为严重的环境污染。

3工业化进程中环境问题的对策分析

3.1调整能源结构

积极开发新能源要改善环境问题,首先必须要改变以煤和石油为主的能源消耗方式,积极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从而降低有害物质的排放,降低工业化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3.2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暖系统、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系统和城市环卫设施等方面。应通过不断完善以上环境基础设施,减少城市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排放量,加大环境的消化能力。在城市建设方面,要积极推行以城市绿化为主的城市环境建设。通过不断大力开展城市绿化水平,极力提高城市环境对调节城市气候、净化空气和减弱城市噪声的作用,提高城市生态功能。

3.3通过科技进步来带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技学技术的进步在保护城市环境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应通过大力研制和开发先进且实用的环保技术,加大对环境治理技术的投入,加强工业废水治理,控制汽车尾气和固体废物污染等。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的作用,积极促进市场化、产业化的环境治理方法,全方位带动环保产业的升级,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和整体支撑能力,并使环保产业逐渐变成支撑城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3.4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

政府应充分发挥在环境保护中得监管职能,积极建立一支具有执行力度的环境执法队。首先,要不断提高环境管理者的素质和技术以适应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其次,积极吸收和引进国际和国内先进城市的环境保护经验,努力克服现有体制的弊端,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最后,要建立一个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体系。

3.5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监督作用

一方面,应努力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活动中来,让群众树立起积极保护环境的意识,如杜绝使用一次性产品,积极植树以及循环使用包装物等。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对污染环境的企业世家社会舆论的外部压力,同时监督企业的排污行为,促使企业形成先达标再排放的行为。

3.6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要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努力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可以通过开展以经济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为主题的城市活动,结合一些切实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努力减少城市中得各种环境问题。

3.7调整工业布局和城市布局

在工业布局上,把必须发展的重污染工业尽可能配置在用地、用水条件良好、环境承载能力大、环境净化能力强的地区上,使同样的工业污染排放所引起的环境污染尽可能的降到最低。同时,在城市布局上,把工业区配置在城市下风下水区,使工业污染对城市的环境污染降到最低。

环境问题论文篇(2)

公众对输变电工程的环境影响非常关注,国家对电网工程的环境评价要求日益提高,电网工程环境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尚未出台,给电网工程项目环境评价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部分工程周边居民提出电磁环境和噪音问题,认为线路在附近对其日常生活、健康不利,反对施工,阻挠工程建设或要求搬迁并高额索赔。

1.2土地征用问题

一是政府不积极办理用地手续。近年来土地资源管理日益规范,变电站建设由于其比较密集的线路出线客观上制约了变电站周边较大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因此,政府通常以线路通道两侧土地难以开发、已审批的宅基地无法置换等为由,不希望变电站选址在其行政区域内,使得输变电工程选址越来越困难。二是用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因输电线路作为典型的线路工程,通常会经过若干不同的行政区域,各地的用地补偿政策存在差异,不同地类的补偿标准亦不相同,这就导致在相邻行政区出现“同地不同价”的现象,引起群众不满。三是输电线路通道和变电站用地越来越紧张,拆迁补偿费用大幅度提高,供电企业支付给当地政府用于补偿的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导致政策处理工作难以开展。

1.3规划实施问题

一是电网规划与地方建设规划衔接不够。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政府仅把电网规划作为电网企业的内部专项发展规划,而没有完全纳入政府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使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包括村镇规划)缺乏必要的沟通、衔接与协调,政府部门对线路走向不知情,在规划中未列项,致使线路项目实施时,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等存在冲突。而各地调整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的时间较长,影响办理电网建设用地手续。二是规划深度不够。建设项目必须经地质灾害、环保、规划、用地等环节进行评估后才能立项,而在规划时并不能完备这些手续。

1.4跨越民房问题

一是输电线路路径、杆塔选位粗放。初设时缺少沿途细致的踏勘和调查,没有考虑到已审批的宅基地、已出让的土地、现有民房的升高等问题,大量的协调工作都留给了施工单位。二是国家或地方未出台跨越各类房屋的统一标准,概算计列的赔偿费用没有依据,由于无据可依,协调工作难以开展。

1.5青苗赔偿问题

一是各级政府存在以会议纪要对专项工程提供补偿标准的现象,致使同地赔偿标准不同,不同地区标准差异很大。二是群众对少数负责补偿工作的干部不信任,以集体方式支付补偿金在部分地区往往行不通。三是农民漫天要价,要价远远超过正常补偿标准。四是目前概算计列补偿偏低,农民认为应该给予更多的补偿。五是线路架设的特殊性,从基础开挖到线路架设,各环节都涉及青苗损坏,施工单位希望完工后按季节一次性补偿,但农民要先拿到钱,而实际上,部分农民拿到钱后不配合施工,从而影响电网建设工期。

2电网建设外部环境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电网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电网建设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我们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将电网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如果地方建设规划和电网规划没有做到及时的沟通协调,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协调现象出现,比如变电站紧挨居民楼,配电线路从城市的繁华地带穿越等,这些不协调现象不仅给城市带来噪声污染,而且高压线的电磁辐射也会给城市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在电网规划和地方建设规划中,要充分考虑电网建设对环境影响的问题。

2.2建立沟通机制,解决电网建设土地征用难的问题

一是积极争取将电网项目列为地方政府的重点工程,创造较为宽松的建设环境。二是随时收集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征地、拆迁赔偿的文件,建立数据库,分析预测电网建设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好投资评估。三是对被征地对象区分轻重缓急,找准时机,集中时间快速征地,奖励先征地者,最大限度地减少“钉子户”的数量。四是支付给地方政府一定的工程协调费,特别是乡镇、村社干部,其协助供电企业动员征地,付出时间和精力,为其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以调动其支持电网建设的积极性。

2.3电网规划与地方建设规划相融合

解决电网规划实施难的问题不论是电网规划,还是地方建设规划,都需要站在一个全新的高度,从全局出发,从长远利益出发,这就需要将电网规划和地方建设规划同步进行。因此,在对地方建设规划方案进行审核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审核供电企业根据地方建设规划而递交的电网规划方案,二者同时审核和,从法律角度讲,是进一步保护电网规划方案,以保证电网规划方案的切实可行和实施,促进电网规划和地方建设规划的同步和和谐。

环境问题论文篇(3)

二、招商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治环境方面当前,我国招商引资法治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重政策,轻法律,在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存在明显违法现象,未能够将法律摆在应有的位置上,影响了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对地区经济发展也极为不利。立法方面。当前,我国招商引资活动还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并招商引资基本原则、基本方式、基础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约束,难以形成法律约束效应。执法方面。主要表现为执法人员缺乏必要法律素养,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执法效果不甚理想。引进企业投资后,地方政府只注重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而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必要打击力度,相关法律政策无法落实到实处。司法方面。在一些招商引资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根据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公正司法,招商引资缺乏有力的司法保障。国家禁止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刨收等活动仍一定程度存在。

(二)行政生态环境方面随着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视和一系列引进措施的实施,招商引资取得了显著成效,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促进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对招商引资环境建设的重视,多数地方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政策优势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制约了招商引资对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在行政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合作意识,招商视野不够宽广,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常处于被动地位。服务意识差,灵活性不足。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办事效率低,给外来投资商的投资积极性带来一定影响。一些县份办公条件较差,缺乏系统完善的招商网络,相关设备及服务功能不齐全,影响办事效率。

(三)社会环境方面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但下级部门认识不足,缺乏必要服务意识,因而形成了“上冷下热”的现象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同时,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个人利益和短期利益较为关注,缺乏必要的大局意识和长远考虑,这在无形当中抑制了招商引资过得的开展,也对本地经济发展不利。另外,由于宣传不足,当地农民对招商引资项目认识不够,加上补偿款落实不到位,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进行阻拦,甚至激化矛盾,导致投资商被迫撤资。

三、招商引资环境的优化策略

(一)优化法治环境招商引资法律环境的优化,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强化法治观念,改变重政策情法律的错误发展观念。地方政府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时必须进行法律论证,政府工作人员应加强对自身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切实转变法治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依法办事,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稳步、持续发展。加强立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来调整招商引资活动。不同地方招商引资环境不同,因而在立法过程中应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具有极强适用性、可行性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对招商引资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将招商引资活动引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招商引资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保障投资商合法权利的同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失信经营、损害当地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执法人员应自觉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杜绝以身试法现象的存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司法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满足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要求的同时,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为司法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政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优化行政生态环境对行政生态环境的优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项目管理。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应加以甄别,严格把关,切实做到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同时,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要杜绝高耗能、重污染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的引进,注重项目科技含量,产业层次、带动能力和生态影响。此外,还要建立专门的评审小组,从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科技含量、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能源消耗、产出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各方面均符合要求后才能签字备案,并进行后期跟踪检查与责任追。健全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应成立专门的招商工作机构,全权负责招商引资各项事宜。同时,还要设立县域重大项目滚动开发专项基金,确保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启动和奖励需要。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考核机制。招商引资离不开高业务能力和高素质人才,应通过培训学习、人才引进等方式培养出一批业务精通、交际能力强的专业招商人才,从整体上提高县域招商的业务水平。同时,还应不断完善考核机制,淡化指标考核,注重实绩考核,将考核成功与相应的奖罚制度相挂钩,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强有力支撑。

(三)优化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优化,应全面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切实做到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确保项目审批、建设一路绿灯。同时,还要进一步规范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收费和罚款行为,对投资造成的矛盾和纠纷,应做好沟通和疏导工作,为招商零障碍进入、零障碍实施提供强有力保障。此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群众工作,让群众充分了解区域经济发展与招商引资政策,并能够正确对待各种利益关系,当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通过法律武器维护,避免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和矛盾。

环境问题论文篇(4)

论文提要: 文章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明了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文章认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的产物,是人类认识自身和自然的经验的总结;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既是以往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对今后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挑战和机遇;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是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特点,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的实质是三者关系的失调和失衡。文章指出:回顾历史,人口、环境、资源三者关系的失控和失衡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最严重的失误;面对现实,“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是当代社会最严重的问题;展望未来,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和控制是2 1世纪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课题。 第二部分论述了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文章认为,目前已经初步形成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一体化理论的主要特点是:一体化研究和调控的主要对象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主要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一体化理论是一门正在发展的交叉、边缘学科;一体化理论是当代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符合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综合研究,即从人口、环境、资源问题,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综合研究、分析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现象,促进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健康发展。文章论述了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第一,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关系的协调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也是21世纪最重大的社会问题;第二,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是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关系”的需要。文章认为,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方面看,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调控的理论,已成为推动当代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向着更加科学、综合、完整的体系发展的理论指南和动力。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的内容。 第三部分提出了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控制的途径和措施。文章认为:首先应该通过宪法和国家发展计划,确定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控制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政策,即:将“实现人口、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大目标;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特别是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国策;将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关系,促使人口、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即实行一整套体现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原则。文章建议制定一整套有利于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和控制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包括:第一,提倡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科研体制,在人口、环境、资源研究方面实行创新;第二,以可持续发展为总体战略,大力推行可持续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管理方式,这是将人口、环境与资源工作结合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结合起来的基本的、有效的途径和手段;第 三,制定和实施对人口、环境、资源实施一体化控制的各种计划,认为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和跨学科、跨部门性,只有通过各种计划才能实现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一体化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土规划、人口规划、环境规划、各种资源能源规划等专门规划,是这项系统工程的龙头和中心环节;第四,综合采取其他各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宣传教育,加大投入,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工作的管理和法制。 本文所谓“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主要在如下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是指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组成的综合体;第二,是指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形成的综合关系;第三,是指由人口、环境、资源这三方面工作所形成的系统工程;第四,是指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调控(或一体化控制),即对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全盘考虑和统筹安排;第四,是指人口学、环境学、资源学的综合,即指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既可以表示一种思想、一个观念、一门学问,又可以表示一个目标、一种实践、一项工程。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以将上述几种意义的一体化概括为或简称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 “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中的一体化,又称综合化,英文是integration(名词)。英文中的integral(形容词)、integration(名词)、integrate(动词)、integrative(形容词)等词,在不同的中文翻译中有“结合、综合、整体、整合、一体化”等不同译法。例如,“环境与发展的结合、综合、整合或一体化”、“人与环境的结合关系、综合关系或一体化关系”,到底哪种译法准确、流行,一时很难确定。 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3月8日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必须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结合起来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努力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好环境,确保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他在1999年3月13日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处理好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的重要性,把这件事关中华民族生存的大事作为紧迫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人口、资源环境这三方面的工作,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好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搞好这项系统工程 .”笔者认为,要做到“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结合起来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必须从思想上认清人口、环境、资源的内在关系,从理论上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从实践上完善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调控;唯有如此,才能协调好人口、环境、资源的关系,搞好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系统工程,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 一、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回顾历史,人口、环境、资源三者关系的失控和失衡是工业革命以来 人类社会最严重的失误;面对现实,“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是当代社会最严重的问题;展望未来,人口、环境、资源 的一体化研究和控制是2 1世纪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课题。对于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的产物,是人类认识自身和自然的经验的总结 在人类社会初期,人类自身生产较慢,人类对自然的冲击较少,人与自然比较和谐。到公元元年时,世界人口约3亿,直到18世纪中叶才增至8亿,人口翻一番用了1500年,如果保持这样的速度,要到公元3250年才能达到16亿。 产业革命以来人类在改造自然、提高自己和发展经济方面建树了辉煌业绩,人口从1750年的8亿到1900年增加到17亿,即只用150年就翻了一番。从1950年的25亿到 1987年的50亿,只用37年世界人口又翻了一番。估计到2000年世界人口将达63亿。也就是说,在第一个1000年,世界人口稳定在3亿左右;而在第2 个1000年,人口增加了60亿。一些国家由于对人口、环境、资源与发展的关系处理不当,采用“高生育、高生产、高消费”的发展模式,以超出环境资源承受力的方式进行人类自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不适当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结果造成了严重的人口膨胀、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走了“先盲目生育后计划生育,先污染破坏后保护治理”的弯路。面对这三大问题,各国分别制定了人口政策、环境政策和资源政策及有关法律,建立了管理人口控制、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和队伍,形成人口控制工作、环境保护工作和资源管理工作这在大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但是,初期的这三项工作有两个致命的弱点:一是人口工作与环境资源工作相脱节,即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处理好;二是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相脱节,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脱节。从总体上看,各国的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大都经历了“从分别考虑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到综合考虑人口、环境、资源问题”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不少国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分属几乎是互不相关的政府部门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一直属于不同的行业或专业,他们大都尝过“人口、环境、资源工作三股道,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与保护、改善环境资源各自为政”的苦果。这两个致命的弱点使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深层次的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据经济学家罗伯特? 里佩托(Robert Repetto)计算,如果世界人口按目前每年16.7%的增长率继续递增,到2667年地球的陆地将挤满人,即使将南极用来安置人,它也只能为7年内增长的人口勉强给个站脚的地方;据罗马俱乐部1971年发表的《增长的极限》和一些环境资源学家的估计数字,如果世界按目前每年排放的废物和消耗的资源量的增长率继续下去,到2667年地球的陆地将堆满垃圾和废物、耗尽许多重要资源,人与废物、人与资源的矛盾将达到骇人听闻的程度。面对严重的综合症,人们转而思考“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以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转机,人们开始认识人口、环境、资源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重要意义。这一次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申明:“人是环境的产物,也是环境的塑造者”,“人口的自然增长不断地给环境保护带来一些问题,但是如果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措施,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为了在自然界里获得自由,人类必须运用知识在同自然合作的情况下建设一个较好的环境。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系统中有代表性的标本,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内罗毕宣言》(198 2年5月纪念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特别会议第13次会议通过)指出:“环境、发展、人口和资源之间的紧密而复杂的相互关系,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特别在城市地区内对环境所造成的压力已为人们所广泛认识。只有采取一种综合的并在区域内做到统一的办法,强调这种相互关系,才能实现于环境无害和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1987年4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布伦特兰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理论。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签署、通过了一揽子体现“人口、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观点的文件。其中被称为“地球宪章”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指出:“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的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其中《21世纪议程》是一个全面考虑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的国际政策文件,它充分论述了人口、环境、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例如该《议程》第5 章强调,“查明人口过程、自然资源及生命支持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加强将人口、环境与发展综合起来的研究方案”,“将环境关注与人口问题结合起来”,“综合的可持续发展方案应该将关于人口趋势和因素的行动与满足有关人口需要的资源管理活动及发展目标密切结合起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目前不少国家已经制定涉及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综合性规划、行动方案甚至法律,人们开始从学科专业、计划管理和政策立法等方面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联系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结合起来。 在处理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的实践中人们逐步认识到: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也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为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环境资源,建立人与环境的良好秩序,各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部门、行业、专业、学科和活动必须相互配合,必须打破原有的部门、行业、专业、学科界限,在人口、环境、资源领域实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的综合性行动。这种认识反映到政府政策、规划、管理和立法上,就是开始出现综合考虑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综合性较强的政策、规划、管理部门和法律。 (二)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既是以往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对今后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环境大国和资源大国,也是一个存在人口膨胀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紧缺问题的国家。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的人口膨胀、环境污染和资源紧缺已经不再是孤立的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而是名副其实的“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并且这种深层次的“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 症”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振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中国在处理人口、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上也曾走过一段弯路。在一个时期曾片面批判马寅初的人口论、宣扬违反自然规律的唯意志论、采取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个别地区甚至实行过“先污染、后治理”、滥砍滥垦滥捕、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发展经济的政策,结果使得一些地方造成“人越生越多越穷越垦(指 盲目开发自然资源),地越垦越坏(指环境资源破坏)越穷越生”的恶性循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有关部门和专家虽然也有过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联系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治理结合起来的想法,但国家并没有将其作为指导原则,也没有从国家计划、政策、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上将它们结合起来。面对接踵而至、日益严重的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人们开始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分别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法律,但结果是防不胜防、治不断根、有小改而无大变。进一步实践和研究发现,原来这些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人口、环境和资源问题绞结在一团的综合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计划生育和国土环境资源工作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控制的重要性,党中央和国务院开始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等问题。1981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建委关于开展国土整治工作的报告》(1981年8月),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考虑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相互关系,并将这几个方面结合起来的部级政策文件。该报告尖锐指出,建国以来,由于在国土整治方面“缺乏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和生态平衡遭受破坏的情况相当严重”,“资源的考察和开发、利用,多是由各部门分散进行,缺乏统一协调,既有重复劳动和空白,又对综合利用考虑不够”。该报告认为,“国土整治应当包括考察、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这些相互关联的五个方面的工作”。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后,国务院于1994年3月通过了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中国21世纪议程》。该《议程》不仅强调“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和调控,推进经济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而且初步阐述了有关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政策。例如,该《议程》的第1 章指出: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在这种形势下,人类必须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第1页)。第2章指出:中国将长期面临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和尖锐矛盾(第7页);加强政府对人口增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作用,实行综合性决策、管理和监督(第6页);制定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和采取重大行动,实现人口、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第7页)。第7章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问题作了较多的论述,强调在规划和决策等各个方面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第14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指出:“目前,中国在一些重要的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方面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资源管理体制上分散,缺乏协调一致的管理机制和机构”:“为了确保有限自然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可持续高速发展的要求,中国必须执行‘保护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问题重’的方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挖掘资源潜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有效配置资源,坚持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的道路。” 在《森林法》(1984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6年)、《水法》(1988年)、《水土保持法》(1991年)等资源法律和《环境保护法》(1989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1996年修改)等环境保护法律中,分别规定了将开发、发展、合理利用、增殖、保护、防治、改善、建设、管理等环境资源活动结合起来的目标或原则。 (三)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是当代人口、环境 、资源问题的主要特点,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的实质是三者关系的失调和失衡 目前,许多国家对人口膨胀、环境污染和资源紧缺问题的种种努力之所以收效不大,并且有进一步发展蔓延的趋势;人口危机、环境危机和资源危机这三个问题之所以多年来得不到有效控制和根本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人口、环境、资源这三个貌自分离的问题,实质上已经发展成为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问题”中的一个有机的组成成分。孤立地对待这三问题,看不到这三个问题的内在联系,看不到综合症,是无法解决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对这种综合症的研究进一步表明,“综合症”的成因和实质则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关系的失调和失衡。例如,一些国家希望通过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理念和途径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但人本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最大特征是尽量满足人类自身物质生活的需要,这就是尽量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生活,结果这种人口政策越实施,环境和资源危机就越严重。一些国家想控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日益增长的人口及提高生活标准的需要又要求增加生产、发展经济,而增加生产、发展经济的需要又要求加大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强度和频率,结果又削弱了环境保护的努力。一些国家想充分发挥本国自然资源的优势,通过充分开发利用资源强国富民,满足人口数量和质量增加的需求,但对自然资源的高强度高频率开发,却加剧了本来就很严重的环境法律和生态破坏问题。 二、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 经过许多人的长期研究,目前已经初步形成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这就是对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进行调控的理论,即有关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相应的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方面看,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调控的理论,已成为推动当代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向着更加科学、综合、完整的体系发展的理论指南和动力。 (一)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的内容 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内容即研究对象,概括地说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及其相关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具体地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领域: 第一,人口、环境、资源的基本理论。主要研究: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的理论基 础问题;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口、环境、资源的理论以及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思想;与人口、环境、资源有关的其他理论;人口、环境、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人口、环境、资源的发展史(涉及人口、环境、资源问题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和解决方法,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发展过程和特点);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的构成、性质和特点、地位和作用;调控人口、环境、资源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实行人口、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等。 第二,对中国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中国的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相互关系,中国的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相互关系,中国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综合体的政策和法律,中国调控人口、环 境、资源综合体的原则、途径、方法和制度。 第三,对外国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比较研究。主要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印度、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各国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与中国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比较。 第四,对国际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研究。主要研究各种有关国际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公约、条约和协定,国际人口、环境、资源领域的组织机构、会议和其他活动。 除上述几个方面外,还研究与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及其有关理论、政策和法律,如环境与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战略等。 (二)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的特点 第一,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和调控的主要对象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主要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主要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一独特性质,是区分一体化研究与分割式研究的主要特征,它最集中、扼要地提示了当代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理论的根本特征。 在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中,按照排列组合公式存在着人与环境、人与资源、环境与资源这三种关系;按照传统的关系论,表面上看,这三种关系可以归纳为两种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环境、人与资源)、物与物(环境与资源)的关系;但进一步分析,在人与物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后面,还隐藏着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谈到这3种关系,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物与物的自然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马、恩认为:人的发展或人的生命的生产表现为双重关系,“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则是无关紧要的”;自然关系即物与物的关系,“凡是有某种(社会)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社会)关系都是为我(指为人)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社会)关系’,而且根本没有‘(社会)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它物的(自然)关系不是作为(社会)关系存在的” .同时马、恩指出: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 ,即“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 . 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简称一体 化研究,从狭义上讲是研究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从广义上讲是研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主要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是一门正在发展的交叉、边缘学科 对上述3种关系,相应地存在三种理论,或者说全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可以抽象地分为三大类型:一是以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为主的理论;二是以研究自然体与自然体的关系为主的理论;三是以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的理论。按照学科分类的传统标准,研究自然关系(包括自然体、自然现象和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关系)的科学属于自然技术科学,研究社会关系(包括社会人、社会现象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科学属于人文 社会科学。这种简单的分类方法有很大的机械性、局限性:第一,它显然没有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或社会与自然的关系;第二,实际上某些自然技术科学也研究一些社会关系,某些社会科学也研究一些自然关系,对于那些既研究自然关系、又研究社会关系、还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科学不知道属于什么科学?于是有人提出,以研究自然关系为主的学科属于自然技术科学,以研究社会关系为主的学科属于人文社会科学,以研究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主的科学属于交叉科学(又称边缘科学、综合科学和自然社会科学)。 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具有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特点。这是一门随着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的日趋严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活动的日益加强,以及人口法、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一门新兴学科。在古代或很早以前就有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就有人口控制、保护环境、管理资源等活动、思想甚至法规,但那时并没有也不可能对人口、环境、资源问题进行一体化研究,更谈不上进行一体化的控制。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控制是以“人口、环境、资源综合体”或“人与自然”系统为对象,而研究其发生和发展、调节和控制以及改造和利用的交叉科学;或者说,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有人称为环境规律)的科学。一体化研究要求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既从宏观上又从微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其研究成果只能是综合人口学、环境学、资源学的产物。因此, 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既与自然科学有关,也与人文社会科学有关。各门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合并越来越多,交叉、边缘、综合性学科的不断出现,这是科学技术和文化思想无限性、多样化和客观物质世界相互联系性和统一性的必然结果。如果将这种一体化研究发展为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则更能突出一体化研究的特点和效益。 第三,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是当代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符合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包括主流法学在 内的传统的社会科学只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即只研究社会、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传统的自然科学只研究物与物的关系,即只研究自然、自然现象和物体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反对这种将社会与自然、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技术科学对立起来、分割开来的作法。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深刻地指出:“自然科学和哲学一样,直到今天还完全忽视了人的活动对他的思维的影响:它们一个只知道自然界,另一个只知道思想。” 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即唯心主义奉行“人主宰自然”的信条,将唯物主义归于主张“自然是人的主宰”的观点的行列,他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感兴趣,他们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排斥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研究。为了捍卫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列宁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经验批判主义的认识论》一文中曾专门批判如下观点:“科学的定律与其说是外部世界的事实,不如说是人心的产物”,“凡是把自然界说成人的主宰(sovereign)的诗人和唯物主义者,都过于容易忘记:使他们惊叹的自然现象的秩序和复杂性,最低限度也像人本身的记忆和思想一样,是人的认识能力的产 物”,“人是自然规律的创造者”,“人把规律给予自然界这一说法要比自然界把规律给予人这一相反的说法有意义得多”[11] .马克思主义认为,包括哲学、法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在内的各种思维、意识和知识是“人脑的产物,而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不言而喻人脑的产物,归根到底亦即是自然界的产物,并不同自然界的其他联系相矛盾,而是相适应的”[12].人们把自然环境问题分为两类,一是第一类环境问题,即由自然现象和自然灾难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如火山、地震所引起的环境问题;二是第二类环境问题,即由人类不适当的开发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这两种自然环境问题或自然环境的变化都会对人类的思想意识观念发生作用。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更重视由人为活动所引起的自然环境问题或自然环境变化。恩格斯指出:“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13] 也就是说,包括当代环境法学在内的人的思想和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的不当活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破坏,而不单纯是原始状态的自然界本身,包括人口学、环境学和资源学在内的当代人类的智力只能按照如何学会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即如何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对不屑于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哲学和社会科学家曾多次提出批评,他们在批判当时德国的青年黑格尔学派时指出:“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14] 通过对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对社会、人与人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的综合研究,恩格斯得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结论,即:“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因此,任务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15] 站在综合自然和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高度,马克思指出了今后科学发展的趋势,即:“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16] 这些观点对于促进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对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相互交叉与综合,对于建立和完善既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又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人口、环境、资源学一体化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四,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综合研究,即从人口、环境、资源问题,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综合研究、分析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现象,促进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健康发展。 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特别注意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成果,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研究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注意掌握和运用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加强这一新兴学科的科学性;注意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先进的对人口、环境、资源理论和实践,实行开放式的研究。一体化研究区别于传统的分割式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体化研究不是对人口、环境和资源进行独立地、分散地研究,不是仅仅研究其中的一种因素,而是将人口、环境、资源联系起来做为一个综合体进行综合研究。 (三)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加强人口、环境、资源 一体化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关系的协调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的主题,也是21世纪最重大的社会问题。如何认识、解释和掌握人与自然(包括环境和资源)的关系,一直是人类思想意识和科学领域中最重要的一个课题。无论是古今还是中外的哲学理论、法学理论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理论,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江泽民主席1997年11月1日在美国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指出:“早在公元前二千五百年,中国人就开始了仰观天文、俯察地理的活动,逐渐形成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中国人的这些发明创造,体现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科学精神与道德思想相结合的理性光彩。”[17].在西方,自然法学派著名代表人物孟德斯鸠(公元1689~1755年),是运用接近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典型人物,他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人性、民族性和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认为人或民族的素质、习俗与气候、土壤、地理位置等自然条件有关,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在50年代,我国学术界曾就自然对人类的作用问题进行过讨论,1959年出的论文集曾刊登前苏联学者转引马克思说的“不是有着坚强的植物的热带气候,而是温带气候才是资本主义的老家”[18] 这一名言。后来,包括法学界在内的我国学术界曾企图全面否定上述观点,将其打入反动的、资产阶级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实这是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观点,马克思认为:“过于富饶的自然‘使人离不开自然的手,就象小孩子离不开引带一样’。它不能使人的自身发展成为一种自然必然性。资本的祖国不是草木繁茂的热带,而是温带。” [19] 随着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重要作用的认识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地理学界、哲学界和法学界开始肯定或重视这种观点。在1990年代,《中国环境报》曾专门刊登一些为地理环境决定论翻案的文章,指出地理环境对该区域社会或民族国家的发展的影响是不 以人的主观众意志为转移的、长期的因素,因而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现代科学证明,人体通过新陈代谢和周围环境即自然进行物质交换,物质的基本单元是化学元素,人体各种化学元素的平均含量与地球地壳中各种化学元素的含量相适应,例如人体血液中的60多种化学元素和地壳中这些元素的含量有明显的相关性。也就是说,自然或地理环境对人的素质和人类发展的决定作用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先定的、长远的、内在的影响,自然的进化产生蛋白质和有机物,蛋白质的进化最终产生人,人体通过新陈代谢和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周围环境为人体提供的物质决定着人的特征和进一步发展的物质基础。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个存在方式的基本因素在于和它周围的外部自然界的不断新陈代谢,而且这种新陈代谢一停止,生命就随之停止,结果便是蛋白质的分解。”[20]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条件的长期影响和作用,在不同的地区便产生了不同肤色和特征的民族和人种。事实证明:英国的岛国的地理环境是英国受大陆影响较少而形成一个独立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印度、埃及、巴比伦之所以最早产生民族、国家与法律,一个极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们分别位于富饶的黄河流域、恒河流域、尼罗河流域和两河流域。 第二,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是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关系”的需要。目

环境问题论文篇(5)

生态文明的内涵是指人类社会人类同自然环境(原生)与人为(改造过的)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包括抗拒、改善,所达至趋利避害、协调适应和进步开化的状态。它是原始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期,凸显高技术、知识化、信息化,使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当代新型文明形态。舆论界对生态文明有不同界定:或偏向自然,或偏向社会、政治。如:“生态”与“文明”,《辞海》早有诠释。“生态”指生物及其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即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也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保持生态平衡。“文明”指人类社会进步状态,与野蛮相对。当“生态”与“文明”结合成为一个词组——“生态文明”,含义也起了变化,赋予新的内容和特性。即既有同,又有不同。它区别人类与生物,但仍是指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且是指人类与环境因素之间,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的协调和稳定状态。主要表现为生态系统的物质与能量的输入与输出的相互平衡,各个组成成分之间都处于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动态平衡状态,螺旋式上升的平衡。隐含进步,而非停滞,或回归原始。我作这样理解,并以为人类同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自然环境应是天然环境(原生自然)和人为环境(改造过的自然环境),前者固然必须研究预防与减灾,而后者在一定时空、相对成为主要利害关系,需着力探索并与之有效相适应。

二、构建生态文明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意义

在世界工业化进程中,尤其是近三十多年以来,出现人口膨胀、资源短缺、能源危机、环境污染等问题,导致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恶化,环境容量不堪承载,经济持续发展受到挑战;逼使人们不得不对生态环境重新审视,必须进行保护环境和完善环境。否则,经济、社会发展难以为继,而且人类自身的生存也受到了严重威胁。环境恶化如不遏制,人与自然相互之间无法恢复平衡,任其下去,所谓“世界末日”来临绝非危言耸听!

而和平崛起的中国,面临现代化进程的环境问题更严峻,这也是发展中国家的紧迫问题。总书记高瞻远瞩,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重视“生态文明”,正是针对这个问题,要求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警示全党全民,决不能盲目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采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三高一低”(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了。实际上,这是“见物不见人”。因而必须转变这种发展模式,为建设生态文明这一重大任务而努力,要求我们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上。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同时,要树立“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价值观,作为治国、建设的指导思想,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较好较快地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天人合一”的生态平衡,达致生态文明的宏伟目标。

尤其引人注目,总书记对生态环境中气候变化问题的异常重视,最近在一次会议上强调:要认真实施节能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

这就极其重要而具体地向我们指出7构建生态文明指标体系的方向和战略目标。

据此,我们认为构建一套科学的生态文明指标体系这一工作十分必要,具有深远战略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

(一)为正确反映我国的生态文明状况,记录它的现实和规划未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前行方向;

(二)为领导对环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以便在规划时,从源头上对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结构、水平和布局的优化进行调整,有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三)为社会公众和媒体参与环保监督、环境改善提供有力支持。

三、生态文明指标体系的设计

设计生态文明指标体系,需要从实际出发。比如,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深圳等东部一些城市处于接近后工业化阶段。由于生态文明的背景——环境要素是个错综复杂系统,将环境要素界定、量化,进行比较,而且区域间有联动关系,都应考虑,既要反映其本质特征,又要有可操作性。生态文明指标既是衡量环境质量、测评被污染和被破坏程度的尺度,也是制定污染排放物标准依据。

生态文明指标体系列表如下:

以上主要设计了宏观测评环境指标。考虑到从微观角度,对企业乃至居民户制定若干重要测评其环境的指标。比如,由政府制定并下达对高能耗、高水耗工商企业大户的排放标准,对车主下达控制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以及对居民社区下达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率等约束性指标,也十分必要。如果微观达标,将意味着有助于奠定良好的生态文明的环境基础。

四、生态文明指标测评的实施

落实生态文明指标测评,必须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与提高,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完善有关法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

(一)应由全国人大立法。使指标测评依法实施和得到保障。

(二)政府必须加大环境保护投资,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区域或城市生态文明系统工程建设,并与邻区乃至邻邦合作联动与整治。

(三)加强政府环保系统的监测站工作,动员社会民间参与和举报。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环保从严把关,并把环保达标作为部门和地方政绩考评之首。以生态文明绩效作为干部提拔和宜居环境优劣的主要依据。

(四)实行奖惩制度,对研发节能、新能源技术有功的企业和个人,对生态文明达标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减免一定税费或发给奖金,树立模范;对违法违规者严惩不贷,赔偿损失,或关闭生产单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环境问题论文篇(6)

第一,对环境难民含义的直接研究和分析。高丽娟、窦立宝等学者在《环境难民问题研究》一文中对环境难民的概念本身进行了相关的分析。最早是由布朗教授在学术文章中应用了这一术语。而环境难民这一概念的普及则是在198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撰写的报告中的引用之后。自此开始,环境难民的概念就上升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欣纳维先生和雅各布森教授都曾将对环境难民的概念进行过经典的表述。学者甘开鹏在其文章《环境难民及其法律保护》一文中也对这一问题有所涉猎。

第二,对环境难民与环境移民的概念辨析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学者郭剑平与施国庆在《环境难民还是环境移民——国内外环境移民称谓和定义研究综述》一文中就大胆的提出为了避免环境难民与传统难民区分标准上的困难,应该弃用环境难民的概念,改用环境移民的概念。另一位学者陈勇更是在其文章《对西方环境移民研究中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中阐述了与之相类似的生态移民的观点。这些学者的共同点在于都力挺环境移民的概念,对环境难民的概念在法律层次的运用持怀疑态度。

第三,对世界范围内环境移民问题的介绍与反思。典型的是学者蔡林在其文章《国外的环境移民问题及启示》一文中对欧洲的格鲁吉亚与俄罗斯、亚洲的柬埔寨与巴基斯坦、非洲的埃塞俄比亚、拉丁美洲的墨西哥以及大洋洲的图瓦卢的环境移民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对这些国外的环境移民问题对中国的启示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第四,从国际法的层面来剖析环境难民问题的国际法地位、解决的困境与出路。最为典型的就是徐军华教授在其《论国际法语境下的“环境难民”》一文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相当详细和系统的讨论,而且提出了包括建立环境难民补偿基金以及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等十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但是,尽管对于此问题的研究已经初具雏形,但是我们仍然能够感受到其中的不足。首先,对环境难民问题的国际法研究是有限的,更多的是停留在国际关系层面;其次,这些成果更多的集中在环境移民的接纳阶段,对于环境难民引发的移民问题后续的安置方面的国际法层面的研究则相当有限。

而事实上,环境移民在进入东道国之后仍然可能存在很多国际法上的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之中,有关环境移民的国籍冲突问题、为了保证移入环境难民的权利,母国与东道国的责任分配问题以及这些环境移民对加害方索赔的手段与利用问题尤为突出。所以,本文尝试从这三个方面来对环境移民的安置问题进行国际法层面的研究与分析。

二、环境移民的国籍冲突

伴随着如今世界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过去要求移民不得改变国籍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环境移民也可能通过申请归化入籍的方式取得迁入国的国籍身份。但是,这些新获得国籍的环境移民却并不一定当然的失去原有的国籍身份,于是就会引发国籍冲突,这便是所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部分学者提出的思路

环境移民归根结底还是国际移民的其中一种形式,因此过往学者针对国际移民问题所提出的观点和思路其实是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的。而针对国际移民之中可能出现的国籍冲突问题,不少学者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总结起来包括以下这些主要建议:一是通过国内立法来避免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状态的产生;二是通过制订国际条约来解决国籍的抵触问题;三是通过有关国家之间在平等协商、彼此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四是还有一部分学者参考欧盟的公民身份的概念,提出可以对迁入的移民给予公民身份的定位,以此来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这些看法和意见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部分建议对于环境移民是适用的,但是也有部分建议对于环境移民而言则难以适用。首先是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国籍冲突的思路,这显然具有太大的局限性。一方面,对于本国移民移往不同国家的情况而言,很难通过对国内立法的修改来适应所有移入国家的国籍冲突问题解决的需要;另一方面,仅仅为了环境移民问题就对本国法律进行相关的修改无异于是对一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带来巨大挑战。其次,通过公民身份的引入来解决移民国籍冲突问题看似充满新意,实则存在严重的可操作性问题。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移民国家之间都如欧盟一般已经形成了高度的政治、经济联系,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其实本身是对国籍冲突问题的规避,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相比之下,缔结双边条约的方法在解决国籍冲突问题的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可取之处,可操作性也更强。

(二)解决环境移民国籍冲突的新思路——分类讨论

然而,在我看来,环境移民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在解决国籍冲突的問题上,可以根据环境移民的不同类别来分别采用不同的国籍解决方法。根据联合国难民署在1996年的一份《原则声明》中的结论,环境移民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不同的类别:一是可返回性突发环境移民;二是不可返回性突发环境移民;三是可返回性缓发环境移民;四是不可返回性缓发环境移民;五是不可返回性可预测性缓发环境移民。这种分类看似复杂,却为我们解决环境移民的国籍冲突问题提供了一种分类解决的特殊思路。

1.针对不可返回性突发环境移民、不可返回性缓发环境移民以及不可返回性可预测性缓发环境移民,虽然其各自爆发的可能性存在一定的差异,却存在一点共同点,也即都是不可返回性的环境移民。这也就决定了这些移民在进入新国家之后便很难回到原有的居住地之中,那么相应的解决这类环境移民的国籍冲突问题就一定要具有长远性。所以,解决这一类型的移民的国籍冲突问题的最佳方案应该是双方协议赋予其迁入国国籍。

2.针对可返回性突发环境移民,这些移民所产生的原因多具有突发性,然而,这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原居住地的破坏的修复难度却相对而言较小,换而言之,迁移出去的难民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回到本国继续生活。而另一方面,为了维护一国管辖的恒定以及移民身份的确定性,如果原居住地能够在短时间内休整完毕,移民回迁自然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所以,对于这类迁移的难民,最佳的选择应该是通过双方的协议保留其原有的国籍,同时保证原有国家对其充分的国家保护。

3.针对可返回性缓发环境移民,这些移民所产生的原因多是由于缓慢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移民的原居住地并非完全不可修复,只是修复所需要耗费的时间一般都较长。而在相对较长的时间之后,迁移而入的难民很可能已经在新的居住地之中适应了当地的生活方式,强行将其回迁就可能产生不妥的结果。所以,我认为解决这一类型的环境移民应该在双边条约的基础之上赋予难民足够的选择自由,当然结果仍然是保证其国籍的稳定性。

三、母国与东道国对维护环境移民权利上的责任分配

除去环境移民的国籍冲突问题,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在维护已经完成的环境移民的权益方面的责任分配是另一个环境移民安置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分配已成共识

针对这一问题,已经有学者强调为了充分的维护移入环境移民的合法权益,应该由这两类不同的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是,他们却并没有明确母国责任的具体范畴,也没有对东道国在接纳环境难民之后的责任做出详细的论述。

(二)以国籍为基础建立具体的责任分配机制

对于依然保留母国国籍的环境难民,母国对于这些环境难民而言,不仅需要尽快帮助修复其原有的家园,更必须尽到对境外本国公民的外交保护义务。而对应于东道国来说,这些环境难民所享有的就应该是国际法上所规定的外国人待遇。最基本的,东道国应该给予这部分环境难民国民待遇。如果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存在额外的条约,东道国可能还需要对这部分环境难民提供最惠国待遇,这都是东道国的责任范畴。

对于归化入东道国国籍的环境难民,母国的责任也并没有完全的免除,至少存在协助环境难民索取相关赔偿的基本责任。而对于东道国而言,这部分移民就已经成为其本国国民,本国国民所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和自由,东道国都需要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不得在选举权之类的政治权利之上存在任何的歧视性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截止于此,已经在环境移民的分类,环境移民的国籍以及母国与东道国对环境移民的责任问题这三个方向上形成了一个系统,现用表格进行适当梳理(见表1)。

四、环境移民损害赔偿及其应用

在解决移入环境难民的国籍问题,确立了维护环境移民权利的母国与东道国责任之后,向造成环境移民的加害方进行追究也是环境移民安置后的一个国际法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一)环境移民损害赔偿的现有模式

1.环境移民损害赔偿的公力救济。所谓环境移民损害赔偿的公力救济其实只要就在于将索赔的对象集中于国家这一特殊的主体。而根据现有的国际环境法的实践和理论分析,环境移民损害赔偿中的公力救济建立的基础在于作为加害方的国家违反了两项可能的义务。

其一,便在于加害行为本身就由国家所为或者可归因于国家。非常典型的案例就在于1995年所发生的马绍尔核试验损害案。美国政府向日本支付了200万美元,用来作为对1954年美国在马歇尔岛上进行氢弹试验所致损害的赔偿。

其二,则在于国家并没有对由私人所进行的加害行为给予足够的预防和注意义务,最终导致了国家需要对损害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结果。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97年将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这一专题一分为二,分立为预防和国际责任两个问题分别编撰,并于2001年形成了《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由此正式确立了这一义务的存在。而针对这一义务最典型的案例就在于在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之中,加拿大因为没有对境内的跨界损害活动尽到注意义务而最终败诉。

2.环境移民损害赔偿的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不同,这一方式主要在于将加害对象确定为造成环境移民迁移的环境灾害的个人。由于公力救济会出现一国利用国家豁免来规避法律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迟迟不能落实的问题,因此环境移民损害赔偿的私力救济已经越加完善。值得注意的是,将加害对象锁定为个人并不意味着国家在这一救济活动中责任的免除。很明显,母国需要为环境移民的诉讼解决属地管辖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东道国需要保证移民非歧视的诉讼资格。

(二)环境移民损害赔偿的特殊救济模式探索

所谓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其实不止适用于环境移民的损害赔偿领域,也可以直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环境损害赔偿活动。然而,由于环境移民自身的特殊性,可以合理预测环境移民损害赔偿本身应有的特殊救济模式,笔者在这里做出以下的探索:

1.环境公益诉讼势在必行。导致环境移民的环境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对于一般性的环境损害所造成的环境难民的迁移活动也许可以直接利用上面的两种基本途径来进行很好的解决,但是对于全球变暖引发海平面上升所导致沿海低地国家的移民活动的损害赔偿就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这是因为无法准确确定环境受害者的具体身份。换而言之,這类引发环境移民的加害方所违反的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相对义务,而是一种对绝对义务(也就是对世义务)的违反。如此一来,即使受害方找到了加害方提起索赔的诉求,加害方也可能以原告资格不适格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规避。有鉴于此,在环境移民索赔的问题上,公益诉讼应该是一个必然趋势。就环境移民问题,当今存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国际法主体主要集中于一系列的国际组织,例如国际移民组织、世界环境组织甚至是联合国。

2.诉权在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转移。就环境移民的损害赔偿救济而言,国家依然是最适宜的索赔主体。这是因为国家毕竟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主体,因此国家在处理环境诉讼争端时拥有最广泛的权利和资源。但是,环境移民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诉权可能实现从母国向东道国的转移。就传统的国际环境法的角度来说,母国作为直接受害方具有最原始的原告资格。但是,作为本没有传统接纳环境难民义务的东道国而言,接纳环境难民需要本身是对本国资源的一种消耗,所以,由东道国在作为原告本身符合国际争端解决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在移民涌入东道国之后,东道国在属地管辖和法律适用方面较之于母国具有更多的便利性,因此,环境移民的损害赔偿模式可以考虑诉权的转移问题。

(三)环境移民索赔的利用

按照通常的理解而言,环境难民无疑应该是环境移民索赔资金的当然所有者,但是由于移民的分散性与受灾程度的差异性,直接将索赔得来的资金分配给个人的想法可能存在实践操作上的巨大困难。因此,笔者就环境移民索赔的具体利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但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哪种利用方式都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索赔所得必须为了难民利益而使用。

1.直接作为东道国的移民补偿基金。之前曾经有学者提出为了对东道国有限度的接纳环境难民的义务的弥补,可以设立移民补偿基金来进行利益上的平衡,但是却并没有对这一基金的来源进行进一步的讨论,笔者认为,将索赔所得作为东道国的移民补偿基金来更好的安置迁入的环境难民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

2.用于对母国原居住环境的改善。环境移民与其他的环境受害者不同,存在可能的回迁问题。因此,对这部分将来可能回迁的环境移民,就必须考虑到其原有居住环境的改善问题。而将环境难民的索赔资金来进行其将来居住环境的恢复工作无疑是合理的,

3.设立专门的基金用于对全世界环境移民的帮扶。这一想法建立的基础在于国际环境法的全球性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专门解决环境移民问题的国际组织存在,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建立一个统一解决环境移民问题的基金。通过对各种赔款的收集,再用于解决具体的环境移民问题无疑比较前卫。

五、结语

针对环境移民的国籍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以环境移民的分类为基础进行分类处理,只有针对不同类的环境移民采用对应合理的国籍解决方案才最适宜。

环境问题论文篇(7)

运用贸易措施保护环境是近年来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环境法领域里的一个新问题。本文分五章从国际贸易法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第一章是导论,其内容分为五节。第一节讨论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指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活动必须尊重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要尊重自然而不能奴役自然,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解”,否则就会出现环境问题,受到自然的“惩罚”。 第二节讨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指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包括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两个方面。通常而言,贸易不是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当存在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时,贸易会加剧环境问题。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分为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当政府干预能够纠正市场失灵时,贸易对环境有正面影响;反之,则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环境保护不仅会给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而且也对国际贸易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环境保护之所以会对自由贸易体制产生冲击,主要是许多环境保护政策运用贸易限制手段来达成其目的,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 第三节讨论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指出自由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并不实质性冲突。这两种政策之间的冲突是结果上的冲突而不是目的上的冲突。 第四节介绍了GATT/WTO对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关切。第五节概要介绍了环境贸易措施的概念和种类。环境贸易措施(Environmental Trade Measure)是指,为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和具有潜在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所谓环境目标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包括食品和产品的安全)以及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养护和保护。按照环境贸易措施的法律根据,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多边环境贸易措施。依据其表现形式,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环境标准、环境税、贸易限制和贸易制裁四种。 第二章分四节探讨GATT/WTO框架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和协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在回顾从GATT到WTO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指出GATT/WTO法律体制是一套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兼顾其他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多元价值体系。如对于公共道德、健康措施、国防安全等政策性目的,亦会设有例外规定,使得财富目的能与这些非经济价值目的并存。由于环境保护这项非经济价值,并未在GATT/WTO体制中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报复行为,常常被控有违反GATT/WTO法律制度。 第二节讨论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及一般例外条款的含义及其与环境贸易措施的关系。非歧视待遇原则运作的核心是,“相同产品”在GATT任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必须享有相同的待遇。因此如何认定相同产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GATT条文中并没有给“相同产品”下定义。根据现行学说,相同产品是根据其关税分类、物理特征和最终用途来确定的。因此,GATT义务中的“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与关税分类相关联,它主要根据产品的内在特性进行。生产制造方法不反映在产品的内在特性中。这就是说,以不同的生产工制造方法生产的产品,只需具备相同的内在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 环境标准分为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标准。前者直接规范特定市场上销售的货物本身的特性,如物理特征、化学成分等;而后者并不规范产品本身的特性,它规范的是产品制造过程中废弃物的排放种类和数量等。一般来说,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环境特性,因而,如果产品本身的特性相同,即使其生产过程标准不同,仍应视为相同产品。如 果以生产过程不同,而对产品本身特性相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待遇,就会违背GATT的非歧视待遇义务。 GATT虽然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实行约束,但并不禁止缔约方为抵消其他缔约方因实施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不禁止缔约方为保护本国环境而对进口产品征收其他国内税费。但为环境保护目的而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高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征收的税费。 严格禁止数量限制的结果,使得缔约方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也受到限制。一国基于环境保护而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定,否则就会违反其承担的GATT义务。从这一点来看,GATT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似乎不利于环境保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实施数量限制不仅不会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反而会因实施数量限制而导致的贸易扭曲进一步恶化原有的环境问题。 虽然第20条并未提及“环境”一词,但是,在许多环境贸易争端案中,由于当事国都援引该条(b)项和(g)项为其环境贸易措施辩护,因此,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款与环境保护有关。根据第20条序言的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除此之外,缔约方根据(b)项所采取的措施应是与GATT抵触最少的措施;根据(g)项所采取的措施不具有域外效力。 第三节阐述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指出协议通过许多方式补充和完善GATT,但最重要的补充要算对国内措施纪律的补充。在GATT之下,阻止进口的国内健康标准仅仅受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只要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无论国内标准多么不合理,都无关紧要。而不管非歧视的国内措施是否会影响贸易,协议则将它们置于其监督之下。由于协议有着比GATT更严格的纪律,在涉及协议的贸易争端中就不能再援引GATT第20条(b)项作为抗辩的根据。 第四节探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WTO并不要求成员拥有技术规章,协议旨在保证强制性的技术规章和自愿性标准以及产品检验和证明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亦即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合法目标所必要的程度。所谓必要性是指,合法目标无法以其他具有较小贸易限制效果的措施达成;而且,除非采取所拟定的措施,否则会有无法达成合法目标的风险。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有关因素,尤其是可以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工艺技术或所涉及的产品的最终用途。 第三章分三节探讨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WTO法律体制中的地位。第一节阐述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指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有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第二节是对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法律问题的具体论述,指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国内的环境问题,即不具有跨界外溢效果的环境问题,属于该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该国采取何种环境政策予以处理,他国无权干涉。换句话说,环境政策的选择反映了一国对环境品质及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一国有权决定是否牺牲部分国民所得来换取高环境标准,或是牺牲环境品质以追求经济增长。因此,目前GATT/WTO法律体制,对各国的国内环境政策基本上不加干预。所以,不论是国内生产造成的污染或是对国内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消 费所采取的环保措施,WTO并未予以限制,换言之,各国均可权衡其所得及环境品质而决定其国内环境政策选择的优先顺序。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又可分为保护国内生命健康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 国内自然资源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就前者来说,只要国内税和管理规章只要符合不歧视原则,就算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由于这一限制,有时缔约方会滥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但不合理的产品标准,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为了解决上述贸易壁垒问题,GATT/WTO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产品标准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得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就后者来说,一国为保护本国自然资源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可能被指控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并违反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虽然GATT第20条(g)项为缔约方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规定了例外,但是,该款要求有关措施必须同时限制本国生产及消费。因此,一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的措施很难援引该款得以合法化。第三节具体论述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涉及的法律问题,指出由于其存在种种缺陷,国际社会不赞成采取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全球公共环境。 第四章分七节对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节概要介绍了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以及包含环境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第二节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为例探讨多边环境条约中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指出前者规定的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制度与WTO法律体制基本一致,而后者的进出口许可制度则多与WTO体制抵触。第三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四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制裁违法行为这一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五节讨论多边环境公约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贸易的限制制度,虽然这一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国家签署和履行多边环境公约,有助于确保多边环境公约的有效实施,并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但由于这一规定构成对非缔约国的歧视,与WTO体制冲突。第六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技术与财政援助制度,指出这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条款可能不会与GATT冲突,但它们也会引起一些问题。第七节探讨了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WTO体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指出在WTO体制范围内采取行动将是解决多边环境公约与WTO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 第五章分五节环境贸易措施与国际竞争的关系。第一节概要介绍了环境标准的不同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以及不公平竞争对投资转移和环境政策的影响。第二节探讨环境倾销与反倾销的问题,指出环保人士所谓的环境倾销并不符合WTO反倾销法的要件。即使一国环境标准过于宽松,使得该国生产者得以享受环境成本外部化的利益,该产品的进口国亦无法依据WTO反倾销法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第三节探讨环境补贴与反补贴税是否可以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而引起的竞争问题,指出一国政府如果没有采取适当的环境标准,致使该国产业负担较低的环境成本,而享有价格竞争优势,该国政府的这种不作为不构成WTO反补贴法中的补贴。因此,从现行国际贸易体制来讲,对低环境标准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其因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竞争优势,是行不通的。为弥补本国产品因实施高环境标准而遭受的竞争劣势,而给本国企业的环境投资给予以补贴,由于会影响国内产品的价格,具有扭曲贸易的效果,因此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之下,并不属于不可起诉的补贴。如果受环境补贴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造成相关产业的损害,则该国可以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将为弥补竞争劣势而给予的环境补贴定性为不可起诉的补贴,则与环保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第四节探讨边境税调节制度在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所导致的国际竞争问题时存在的问题,指出传统的边境税调节规则仅仅适用于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间接税,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于为环境保护等特殊政策目标而不是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环境税。最后第六节指出实施生态标志制度和协调各国的环境标准是解决不公平竞争问题的理想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王天红

环境问题论文篇(8)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我国环境现状入手,简要从国内国外两方面入手,简要分析了引起我国环境污染主要方面产生的原因,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论文关键词:环境;污染;外部经济;FDI;经济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的环境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环境也已经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2006年全年的部分领域指标数据为例:2006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0%;二氧化硫排放量2588.8万吨,比上年增长1.5%。2006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2402.8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15%。 二、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来源以及产生原因分析 环境污染在我国国内到处可以看到,无数的江河水资源被污染,土地被破坏、沙漠化,空气质量差,气候恶劣。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即使从经济的角度而言也是种类繁多,故笔者对这些纷繁的原因进行简要的归类,总结出以下两个主要的方面: 1、国内经济主体保护环境意识淡薄。 在市场中,存在着许多经济主体。他们之间在进行交易,通过多次的交易,逐渐形成了多个市场的均衡价格。经济学证明,在没有外部性的情况下,市场中的交易是有效率的。但是现实情况却往往无法与理论保持一致,任何经济主体的个体行为,都会对第三方产生外部性影响,以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为例,他们要生产产品,就必然会产生对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虽然这些有害物的产生的无法避免的,但是我国国内经济主体由于他们单纯追求个体企业账面成本的低廉以及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淡漠,而随意排放这些污染物进入自然环境,对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2、发达国家的部分产业输出,转嫁本国环境危机。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公害与污染、转嫁本国的环境危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直接投资进行转移;二是通过垃圾废物的出口。 (1)、由FDI引发的环境污染。 西方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由于其国内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环保费而无法立足,往往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的名义或直接通过跨国公司将某些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相对宽松的环境管制导致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从而加重了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我国在引资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很严重的环境污染负效果,除了发达国家和国外企业的原因之外,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不足而导致的。一方面,我国的外资政策显得过度优惠。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往往忽视环境污染。一些境外投资商以此为契机,在我国兴建污染防治费高、处理难度大、易给东道国带来严重污染的企业以获取高额利润和逃避严格的污染治理。另一方面,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很早就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外商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但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而且执法不严,为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 、用做原材料的进口废物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我国进口废物用作原料加工利用已有十几年历史,进口废物数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趋势,对于增加再生资源供给、缓解原材料供给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中国废钢铁协会统计,我国近些年废钢铁进口量每年都维持在1000万吨左右,2011年我国钢产量达到2.7亿吨以上,全年共消耗废钢4707万吨,其中进口废钢铁1023万吨,占全国废钢铁消耗量的20%。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进口废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还会不断提高。目前我国进口废物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问题非常突出,非法进口垃圾的事件时有发生,大量危险废弃物通过夹带或走私等途径进入到国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 协调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对策 1、完善产权制度

环境问题论文篇(9)

1.农村环境污染根据污染源的不同,学者们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了分类。有学者将农村环境污染分为农村废弃物污染、化肥农药污染、乡镇企业工业污染和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污染。还有学者认为农村环境污染是在农村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我国农村现代化包括生产方式的集约化和工业化、人口分布的城镇化以及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据此,进一步将农村环境污染分为现代化农业生产手段的过度使用带来的污染、农村聚居点因缺乏规划和环境管理滞后造成的污染,乡镇企业和集约化养殖场布局不当、污染治理不够导致的污染。根据污染域的不同,学者们对农村的各种污染进行了具体研究。农村水污染严重。农村水污染主要指水体富营养化和有机污染,其污染源主要来自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垃圾污染。早在1989年,就有学者考察了乡镇企业对农村水环境的污染。有学者则以太湖流域污染为例,论证了太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为种植业污染和养殖业污染。还有学者指出,农村生活垃圾会随雨水进入河流,进而对农村生态环境构成较大的威胁。农村土壤污染严重。有学者指出,化肥、农药、农用地膜的大量使用,导致土壤污染加剧、土壤环境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还有学者指出,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农业集约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土壤污染日趋严重。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土壤污染面积只有几百万公顷,而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000万hm2,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农村空气污染严重。与水、土污染类似,各种来源的有害物质随着物质循环和流动会进入到大气之中,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另外,针对农村独有的秸秆焚烧问题,有学者结合实证指出,农业秸秆焚烧综合各种不利自然条件,会导致空气严重污染,进而影响到周边地区甚至更广泛区域的空气质量。

2.农村生态破坏对农村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从而导致包括人在内的各种生物的生存条件发生恶化。对于农村生态破坏,学界基本取得共识,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耕地质量下降。耕地质量下降主要由于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导致。有学者指出,我国耕地资源自然质量不高。随着农田集约化利用程度的提高,农用化学品的大量投入和大型机械的使用,又引发了不少新生土壤问题。有学者则进一步指出,农村传统农业区和草原地区存在着不同的耕地质量下降问题。植被破坏。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指出,我国天然林覆盖率低,宜林地因各种占用还在大量减少,林木资源面临着乱砍滥伐、开发破坏和污染的威胁。同时,草地退化率也在逐年上升。进入21世纪,有学者指出我国农村依然存在森林覆盖率低,草地资源破坏严重的问题。生态植被破坏是导致水土流失、自然灾害频发的重要原因,直接威胁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安全。水土流失面积增大。学者普遍认为,中国水土流失一直呈发展趋势,面积不断扩大,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面对如此严峻现实,有学者指出,水土流失也是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另外,水土流失会加剧土壤干旱、导致土壤肥力下降、导致耕层浅薄和土壤沙化,这已成为我国耕地持续利用的一大制约因素,严重地影响着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水平的提高。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对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学术界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概而言之,已有分析基本从表层原因和深层原因两大方面进行。

1.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表层原因学界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表层原因的探讨,来自于对各种环境污染源和生态破坏源的分析。乡镇企业不科学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发展迅速,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但是,其在发展中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忽视了对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课题研究结果显示:我国乡镇工业环境污染与乡镇企业生态破坏经济损失自1978年逐年增长,1988年的损失占全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总损失值的1/4。时至今天,乡镇企业发展质量提升,但是,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依然存在。城市污染蔓延。自20世纪90年代,城市工业污染对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引起学界关注。有学者考察了沈阳市区1980~1989年的“三废”排放情况,指出农村是城市“三废”的主要排放场。有学者以上海为例,谈及城市垃圾运往农村形成的垃圾之灾、堆场之灾。农药和化肥滥用。有学者以农业大省河南为例,论证了其80年代化肥和农药高施用量的严峻情况。进入21世纪,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量亦是高居不下,成为全国农村的普遍问题。大量化肥和农药的不合理施用,不仅造成农田、水体和食物的严重污染,对人民的健康产生巨大威胁,还对整个生态系统极为不利。其它原因。如矿产资源无序开采、农业地膜滥用、生活垃圾随意处理、农村养殖场布局不当等。

2.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在对各种污染源和破坏源进行总结之后,学界进行了深入地理论分析,探讨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生产方式不科学。有学者指出,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农业生产方式休戚相关,认为现代农业大量采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模式,在提高农业产量的同时,也进一步破坏了生态环境。有学者亦认为农村生产活动、农村发展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密切相关。消费模式不合理。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农村的消费模式不合理,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的恶化,更不利于农村生态文明的建设。一些学者亦指出生态环境问题同农村消费模式有关。认为农村总体消费水平偏低,消费所面临的环境约束日益显现。环境管理不力。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的环境管理体系是以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防治为目标建立起来的。因此,当前农村的环境管理不到位。有学者认为由于农村环境管理缺位,造成环境系统运行缺乏有效引导。另有学者认为,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是由于未建立起系统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所致。农村环境资本滥用。有学者指出,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中有人口和自然历史条件的原因,但很大程度上是由环境资本滥用造成的。亦有学者认为,资源利用制度和产权管理制度存在弊端是行为短期化的根源,也是生态破坏、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根源。其它原因。如农民生态和环保意识缺乏、村民利益共同体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能动性与自治功能欠缺、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农民价值观偏差等。

三、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路径

基于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表现以及原因的分析,学术界为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建言献策。转变发展观念。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需要转变不合理的发展观念,提升生态环保意识。有学者认为要抓好环保宣传教育,特别要注意强化以农民和农村环保基层工作者为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有学者认为,要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注重农民的价值观转换。有学者认为,农村生态伦理建设是农村可持续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转变生产方式。为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必须转变不合理的生产方式。有学者提出要发展生态产业,使物质、能量能多级利用、高效产出,资源、环境能系统开发、持续利用。有学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最有效途径。针对乡镇工业发展忽视环境保护,有学者则提出要按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发展乡镇工业。转变消费模式。有学者认为建设农村生态文明,必须转变不合理的消费模式,包括农村的生产消费模式与生活消费模式,形成适度性、可持续性、全面性的生态消费模式。有学者亦认为应该转变农村消费模式,实现生态消费。完善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有学者认为,农村环境管理应当借鉴城市的经验,逐步形成符合农村特点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管理制度。有学者亦提出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农村生态系统建设。有学者认为,农村是以农业经营为主体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因此,应该运用生态学原则建设农村,实现农村生态化。有学者从农村复合生态系统结构多样性的角度,提出了农村生态系统结构设计的新思路。还有学者基于对农村生态系统的认同,提出要充分发挥农村生态系统的功能,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技术支撑。有学者提出,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农村生态环境。随着认识的深化,有学者提出为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要注重技术的系统组合,进行生态工程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有学者提出,为了彻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必须改革现存的不合理的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逐步健全资源产权制度,制定并完善资源税费,贯彻有偿使用制度。还有学者从公共环境意识、经济手段、所有权、行政领导责任制,立法和执法方面,提出了建立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对策。

四、农村生态环境指标体系

究竟什么样的生态环境才是良好的生态环境?学界基于不同视角,对构建农村生态环境指标体系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研究。基于农业竞争力的农村生态环境指标。一些学者在构建现代农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时提及生态环境竞争力,体现了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有学者在构建生态农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时涉及到了农村生态环境指标内容,其中包括资源利用率指标、生态功能效益指标、经济功能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还有学者在构建农业现代化指标时,涉及到水土质量和产品质量水平、森林覆盖率等内容。这些研究都不是专门针对农村生态环境指标的研究,但是也反映了农村生态环境指标的一些重要方面。基于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指标。有学者们初步探讨了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并对云南省元谋县生态环境质量进行了评价。一些学者则具体探讨了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及标准。还有学者分析了福建农村生态环境现状,并构建了福建农村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另有学者则从空间结构、生态功能、协调度三个方面构建了农村生态环境指标体系,用以评价农村地区的生态化程度。基于农村复合生态系统的评价指标。有学者将农村视为一个社会、经济和自然复合生态系统,认为农村生态复合系统结构的评价应该从系统的竞争能力、共生能力、再生能力、自生能力四个方面进行。

环境问题论文篇(10)

关键词:环境问题;经济学;生态技术

一、环境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

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机制可以有效率地配置资源,但要有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成立的情况下,亚当·斯密所描绘的神奇的“看不见的手”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如果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时,就出现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就是市场机制的某些缺陷造成资源配置缺乏效率,使市场不能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环境问题上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和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

(一)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环境既包括生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环境实物资源,也包括环境容量、生态平衡和调节、空气质量等环境质量资源。其中一些资源可以被所有人共用,一些资源被一部分人共用,还有一些资源被私人利用。这就涉及到环境的物品属性分析。经济学根据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和消费的竞争性,把物品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私人物品是既具有排他性又具有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共有资源是具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的物品。将物品属性分析引入环境领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环境质量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像清新空气就是最纯粹的公共物品,既无消费的竞争性和也无排他性。即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对同一环境物品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同时,一个人不论付费与否,都不能从这一环境物品的消费中被排除出去,即环境质量作为公共物品,使得无法、很难或不必对其进行收费,私人企业赚不到利润,市场机制就无法激励其减少空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来提供清新空气这一公共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机制是失灵的,必须政府干预,由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

2、环境资源的共有资源属性。像森林、地下水、野生动物等就是典型的共有资源,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由于共用资源产权不明以及不能或很难向使用共用资源的人收费,即人人都可以自由取用而不负担成本,必然导致环境资源消费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滥用环境资源。以我国的草场为例,由于草场属于共有资源,任何牧民都可以随时到牧场免费使用牧草,牧民们为了从牧场上获取最大收益,竞相增加畜牧数量,结果导致出现过度放牧现象,导致草场退化,甚至毁灭性破坏,这就是“公地的悲剧”。经济学分析认为,当今社会,资源的枯竭、生态的恶化,与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有密切关系。

(二)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环境污染是指经济活动的污染物或污染因素排入环境,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使环境质量恶化。“外部性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经济学认为,“市场之所以能有效率的运作,是因为价格向生产者和消费者双向传递了信息。然而,有时市场价格并不反映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当一种生产或消费活动对其他生产或消费活动产生不反映到市场价格中的效应时,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的内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当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不是通过影响价格而影响另一个企业或个人的环境时,便有了外部性存在;(2)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不一致。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价值规律无法发挥作用,导致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这种非市场性的影响,对社会有利的称为正外部性,对社会不利的称为负外部性。将外部性理论引入环境领域,实质是把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活动放到环境-经济复合系统中考察,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产生了不能全部反映到市场交易价格中去的额外社会成本。如上游化工厂向河流中倒入废酸液,使下游的游乐场所不能用于游泳或钓鱼。由于无须向任何人赔偿损失,从而导致外部不经济的产生。由于环境污染并不构成私人生产成本,必然出现企业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异。这一差异被转嫁给社会和公众,外部性成本的顺利转嫁,必然导致这种带有负外部效应的物品的过度供给行为,使资源配置扭曲,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社会福利损失。

二、环境政策的创新:与市场的整合

(一)国际的启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环境问题既要用足市场机制,又要依靠政府干预,但政府的干预应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为前提,以弥补市场的功能缺陷。近10年来,西方国家环境政策手段已经开始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手段向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转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1年提出的《关于在环境政策中使用经济手段的建议》,建议成员国更加广泛、坚定地采用经济手段,以作为其他政策手段的补充或替代。该建议提出了4类经济手段供成员国参考:一是环境税和收费;二是许可证交易;三是押金制度;四是财政补贴。该建议推动了经济手段在欧美国家的应用。

目前,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已有许多国家征收环境税,尤其是欧盟一些国家,已将环境税作为优先使用的环境政策工具。环境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凭借其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新税种。它主要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税和有污染的产品税两种。前者如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税;后者如含铅汽油税、含氯氟化碳产品税。发达国家现在应用最广泛的环境税是燃料环境税,如对含铅、无铅汽油实行差别税,对含硫、含碳燃料征收硫税、碳税等。

对我国来说,应借鉴发达国家对污染大户课征高额环境税的做法,大幅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待条件成熟再逐步向环境税过渡。排污收费标准的提高和收费方法的改革,在短期内可能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对社会、对整个城市的发展是有利的,可以促进企业积极开动脑筋来控制污染,降低环境成本,最终也能使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得以提高。

(二)环境政策的经济学基础。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起源于20世纪初关于福利经济学的分析,以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所表述的政策措施为代表,即为了消除外部效应,对产生负外部效应的单位征税或收费,对产生外部正效应的单位给予补贴,这就是“庇古手段”。虽然这种环境经济政策需要政府对费额、税率制定的科学性,但对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会产生动态有效的刺激,促使企业开发新技术,新的环境友好产品和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因为每一单位的污染削减,都将以节税的形式得到回报。随着20世纪七十年代著名学者科斯的“产权理论”的兴起,运用“科斯定律”来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很大发展。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污染问题是相互的,因为制止污染也会给企业造成损失。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以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的交换,那么污染权也能够交换,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使污染问题达到最有效率的解决。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排污权交易、自愿协商为代表的“科斯手段”。排污权交易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的自发的趋利避害本能和市场交易工具,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进行环境保护。即政府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向特定地点排放特定数量的污染物,排污权是可以买卖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污权。“科斯手段”的管理成本低,有利于刺激企业革新技术,减少污染排放,以多余的排污权在市场交易而获得利润回报。

综上所述,环境经济政策与命令控制型政策相比较,命令控制型政策需要直接决定污染控制,需要实施者监测污染物排放,具有强制性,以政府行为为主;而环境经济政策是为污染控制提供财政上的激励,不需要实施者监测污染物排放,具有诱导性,以经济主体参与为主。通过要么在污染者与公众之间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如环境税收或收费、财政补贴和产品税等;要么创建一个新的市场,如排污许可权交易,使经济主体以他们认为最有利的方式对财政刺激作出自主反应,从而达到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两者关系的目的。

三、更好地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综合利用资源

1、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有的国家发展以节能、节材、节水、节约资本等重效益、重品种、重质量的工业生产技术和制度;有的国家调整工业内部结构,由生产初级产品为主向深加工、精加工的“朝阳工业”转变,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

2、重视二次资源的开发利用。很多国家提倡废物资源化,把再生资源称为“第二次物料革命”,或“第二矿产资源”。例如,巴西、意大利每年所消耗的贵金属几乎全部来自再生,其他废旧金属的80%~90%均被回收利用,变废为宝。为减少水资源消耗,有些国家工业用水的回用率已接近100%。

3、对资源内涵的认识愈来愈丰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从注重物质投入的外延正在向注重资源内涵扩大的方向转变。如回收利用垃圾也能创造新的价值,日本对垃圾回收利用率高达90%,法国每年从垃圾中回收废纸占造纸工业原料的40%。现在世界各大国正在进一步对回收垃圾进行深层次的开发利用,以保护地球生态环境。荷兰正设计用“雨”(利用雨水下降冲击力)发电。此外,将还有更多的替代资源、人造用品面世。

(二)推行清洁生产。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工业与环境规划活动中心首先提出清洁生产,定义为:“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性。”《中国21世纪议程》将清洁生产定义为:“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和措施。”

很多国家为推行清洁生产,正在实施“零废物排放”工业(简称零排放工业或闭环式工业),其实质是从生产过程和产品两方面理解的:一是就生产过程而言,为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将生产过程中一端的废弃物排出,转为另一端的原料输入的方法;或者将一个生产部门的废弃物作为另一个生产部门的原料供应;二是对产品而言,近年来世界各国竞相研究和开发一些生态产品。生态产品也称“绿色产品”或“环保产品”,其含义是指能够保持社会环境和对人类无害的产品。例如,德国制造世界第一种生态轮胎、生态电视机、生态冰箱,日本制成生态电池、生态塑料渔网,加拿大开始生产实用的燃料公共汽车(无污染物排放),美国研制出生态服装,瑞典推出一种生态画,我国生产出安全、营养、无公害的绿色食品等等。可以预料,绿色产品将随着可持续发展进程的深入,而日益成为今后产品生产的主导方向。

(三)树立生态技术观。每当新科技成果向经济建设转化时,总会带来生产的大发展,产生显著的经济增长效应和质变效应。然而,进一步深思,又发现另一种倾向,大多数技术的应用,如果是以单一目的性——经济效益为前提,那么技术越尖端,单一目的性越明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也就越大。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技术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这主要取决于人类自己,而非技术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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