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2 14:57:55

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

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篇(1)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前,通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技术、工程、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并对项目建成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的研究结论,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査与评估

咨询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后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业主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因此,要对该报告进行详细审查和评估。审核和评估其内容是否详实、完整,分析计箅是否正确,最终确定投资机会的选择是否合理、可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是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另一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再一次对拟建项目进行技术、财务、经济等方面的论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和评价,如实反映项目潜在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明确的结论,为项目业主或有关决策部门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需由政府审批的项目,一般委托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是政府决策的依据。拟对项目贷款的银行,一般自行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是银行贷款、决策的依据。

项目业主或投资者为了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进一步完善项目方案,聘请另一家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2.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单位的选择

项目业主为了能快速、正确、科学地作出投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工作的准确与否,因此,业主在进行可行性评估单位选择时应重点考察执业资格、信誉、实力三个基本条件。

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工程咨询单位应在其执业范围内承揽任务,并有良好的业绩。

评价可行性评估单位的实力主要是考核专家层次、―组织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工程咨询单位,应有自己的专家队伍,有一批能胜任评估任务的项目经理,善于综合优化多种咨询方案和意见,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应具有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的管理和装备,并有组织高层次评估专家组的能力。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査的主要内容

3.1建设工程项目的必要性。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宏观角度,审査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分析市场预测是否准确,项目规模是否经济合理,产品的品种、性能、规格构成和价格是否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的趋势和有无竞争能力。

建设条件与生产条件。项目所需资金能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析选址是否合理,总体布置方案是否符合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文物保护的要求和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原料、燃料的供应条件,供电、供水、供热、交通运输等要求能否落实;项目的"三废"治理是否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工艺、技术、设备。分析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发展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是否可行、先进、适用、可靠,是否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项目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引进设备有无必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情,能否与国内设备、零配件、工艺技术相互配套。

3.2建筑工程的方案和标准。建筑工程有无不同方案的比选,分析推荐的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审核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和采取的治理措施「建筑工程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贯彻了勤俭节约的方针。

基础经济数据的测算。分析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有无高估冒算、任意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有无漏项、少算、压低造价等情况;资金筹措方式是否可行,投资计划安排是否得当;报告中的各项成本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标准和规定;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预测变化趋势,各种税金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对预测的计算期内各年获得的利润额进行审核与分析;分析报告中确定的项目建设期、投产期、生产期等时间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3.3财务效益。从项目本身出发,结合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现行价格,对项目的投入费用、产出效益、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外汇等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以判别项目财务上的可行性。审査财务效益指标主要是复核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固定资产借款偿还期。涉外项目还应评价外汇净现值、财务换汇成本和财务节汇成本等指标。

国民经济效益。国民经济效益评价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考虑项目需要国家付出的代价和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效益。一般审査时用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分析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效益,以判别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评价指标主要是审查计算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投资效益率等。

3.4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包括生态平衡、科技发展、就业效果、社会进步等方面。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和审查可能产生的主要社会效益。

不确定性分析。审査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一般应对报告中的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进行鉴定,以确定项目在财务上、经济上的可靠性和抗风险能力。业主对以上各方面进行审核后;对项目的投资机会进一步做出总的评价,进而作出投资决策。若认为推荐方案成立时,可就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求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提出结论性意见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的区别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是工程项目建设前期两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尽管在报告书中所涉及内容大体相同,但由于工作目的不同,因而在研究重点、评价方法等方面有重大区别,业主在审查这两个报告时,应掌握两者的差异,以便进行更好的评估审査。

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篇(2)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化试点工作,以提升源头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风险水平为核心,以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为目标,构建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委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协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努力打造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化XX样板,为平安XX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试点范围

在全镇范围内试点。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评估主体

党委和政府作出决策的,由指定的相关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商定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需多部门联合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部门指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

中央、省、市、区事权项目在我镇实施的,由作出决策或提请决策的中央、省、市直部门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作为评估主体。中央、省、市、区共同决策的事项,由四方协商确定评估主体。跨区(市)、跨部门的重大事项,一般由共同的上级部门作为评估主体或由其指定评估主体。

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由招引部门或党委政府作为评估主体。

(二)规范评估领域

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政策制定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和重大敏感案件办理等,都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做到应评尽评。

1.重大政策类:涉及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国有(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产权转让、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利益关系调整的改革事项。

2.重大项目类:涉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

3.重大活动类:涉及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经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4.重大案件类:涉及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敏感案件等。

(三)规范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等。

2.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等。

3.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程度、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等。

4.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个人极端事件、严重负面舆情等案事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有完善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四)规范评估程序

根据与群众切身利益关联的密切程度和社会稳定的程度大小实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特殊程序三级评估程序。

1.简易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单一、群众诉求较为集中明确、化解矛盾问题比较容易,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由评估主体在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安全稳定风险点、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一般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较多、涉及群众人数较多、群众诉求分化不一、对群众利益影响较大、矛盾和风险隐患比较突出,存在较大风险的事项,严格执行制定评估方案、开展风险调查、全面分析论证、评判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评审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备案“七步流程”开展评估。

3.特殊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复杂、涉及群众人数众多、涉及群众利益面广且矛盾尖锐复杂、情况特殊,存在重大风险的事项,通常在一般程序的基础上,针对评估事项的特殊性,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群体、重点人员、重点部位的风险排查、防范和控制。

一般程序按照下列“七步流程”开展评估:

1.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2.开展风险调查。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网络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意见。

3.全面分析论证。评估主体应当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客观全面地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论证,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深入分析和综合研判。

4.评判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5.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评估过程、评估方式方法、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点化解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论及决策建议等内容。

6.评审评估报告。评估责任主体应当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以及相关机构、党政部门代表、专业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时,参加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当发表意见,并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7.评估报告备案。评估报告由评估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区委政法委备案,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程序的风险评估报告不得作为决策依据。

(五)规范评估方式

简易程序:评估主体可自行开展评估或邀请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小组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应当邀请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小组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由市委政法委或区委政法委审核确认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按相关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评估的,评估主体与受托方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

(六)规范风险等级

1.高风险: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舆情事件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予实施的决策,或者在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2.中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或者参与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重大风险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可能引发较大矛盾冲突的,应在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再予以实施。

3.低风险:少部分群众有意见的,决策可予以实施,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再予以实施。

(七)规范评估结果运用

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参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经决策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确定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意见。坚持重评估更重化解、边实施边化解、先化解后实施,加强决策实施跟踪,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化解责任,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生涉稳突出问题或出现新的涉稳风险点的,决策主体或评估主体应及时组织决策后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决定。

四、实施步骤

根据省市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化试点工作部署要求,试点工作时间为1年,自2021年1月至12月止。具体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月-3月):动员部署。适时召开全镇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化试点工作动员会,对做好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印发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化试点工作提供依据。广泛开展宣传发动,为试点工作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阶段(4月-9月):全面推开。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将稳评工作嵌入决策和审批的前置和刚性程序。镇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下发本单位、本系统稳评工作实施办法,细化任务分解,主动对接掌握本单位本系统重大工程类、政策类、活动类等评估项目,制定稳评目录清单,完善“清单式”风险评估机制。严格执行评估前到区委政法委报备制度,评估报告编制后到区委政法委备案制度,严格落实评估台账月报告制度,切实做到应评尽评。对试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即时整改。实现试点工作攻坚突破,全力打好试点工作攻坚战。

第三阶段(10月-11月):巩固提升。按照“深化提高、全面过硬”的工作要求,对照试点工作标准和要求,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于10月底前上报稳评完成情况。

第四阶段(12月):打造样板。全面梳理试点工作,并进一步总结提炼试点工作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亮点工作,形成XX品牌,高质量完成稳评规范化试点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评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全年工作规划,切实加强对本部门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推动、贯彻落实。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XX镇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镇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健全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保障机制,充实必要人员力量,将稳评评估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积极培育和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推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化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篇(3)

(一)属地管理、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归口评估的要求,委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坚持标本兼治,主动推动防范关口前移,努力做到促进改革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督查、同步考核。科学、系统地预测、分析和评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序或调整到可控范围。

(三)规范评估、民主决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分析、准确把握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平衡点,准确研判社会稳定风险及可控程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隐患和问题。规范评估程序,充分运用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把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与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有机结合起来。

(四)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把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目标,通过统筹兼顾的科学预测评估,及早预测、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努力促进城乡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范围

凡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点项目以及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事前都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重大改革。委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的国有产权转让及人员分流安置等。

(二)重大决策。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市政、园林、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重大项目的决策和调整。

(三)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他涉及较大范围或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主要评估内容

对评估事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分析评估不稳定因素的风险程度、可控程度。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能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与本单位发展能力相一致;是否具有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隐患。对评估出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是否有化解的对策措施。

四、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

(一)责任主体。改革的牵头单位、决策的作出单位、政策的提出单位、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工作实施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涉及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多个单位职能而难以界定直接责任单位的重大事项,由建委指定评估责任单位。

(二)工作程序。责任主体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是:

1、确定评估事项。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组织评估。评估事项也可由建委指定或直接确定。

2、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考察、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认真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涉稳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分析评估,特别要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3、形成评估结论。综合各方面收集掌握的情况,通过认真分析研究。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和风险可能涉及的人员、群体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尽可能准确的表述,并明确提出应对策略,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4、评估事项审查。建委或有权作出决定的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责任主体提供的评估报告,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稳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对决定“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决策单位认为有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的,要向建委报告,可能存在重大隐患的,由建委向市维稳办报告。

5、全程跟踪实施。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评估决定和要求,按照解决矛盾隐患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处置预案要求,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制订具体应急措施,并全程跟踪评估,动态监控化解,及时发现新的不稳定隐患,调整完善对策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是所分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刚性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对应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重大事项做到坚决不上会、不决策、不实施。委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要把深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考评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二)实行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密切掌握动态,及时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向建委报告。

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篇(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人力资源强国战略实施的策略研究――基于中美日三国比较的分析》(09XJC81000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哲学社科基金项目《基于平衡计分卡的新型团场战略性绩效评价研究》(08BSK07);石河子大学“263”青年骨干教师项目(JM07015)。

摘要演区域人才规划的实施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评估区域人才规划的实施情况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和人才工作者亟待思考的问题。文章根据我国各地区域人才规划评估的实践,分析了区域人才规划评估的现状,并指出区域人才规划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了加强区域人才规划评估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区域;人才规划;评估

中图分类号 F061.5;F2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6-0065-0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评估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常规工作,主要有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甚至还有年度评估,这也推动了人才规划的评估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各地对人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越来越重视,许多地区在终期评估的同时,开始开展人才规划的中期评估。可以说,区域人才规划评估已经成为当前各地组织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和研究课题。

一、我国区域人才规划评估的现状

我国在十五期间开始编制区域人才规划,人才规划的评估工作最早也出现在十五期间。一般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下一个五年人才规划时,要对上一个五年人才规划的执行情况作一回顾,其实就是对上一个区域人才规划的终期评估。有些地区还在区域人才五年规划执行期间,开展中期评估。根据目前的实践,我国区域人才规划评估呈现以下特点:

1.评估主体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

区域人才规划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规划,在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强专项规划评估的要求下,编制规划的人事部门一般会组织本地区的人才规划评估,有些地方组织部门也会参与评估。以北京市为例,从十五期间开始,北京市由人事局负责组织人才规划中期评估,目前已进行两次正式中期评估。

2.评估内容主要集中在人才的队伍建设、项目实施、政策落实

各地开展人才中期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人才规划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找出对策,保证整个人才规划的顺利实现。由于人才规划的目标主要体现在“三支队伍、两类人才”建设、人力资源项目以及政策落实等方面,所以人才规划的评估也主要集中在这些方面。以武汉市“十一五”人才规划中期评估报告为例,主要对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人才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3.评估方式以自评为主

人才规划的评估方式一般有三种:一种是由编制规划的人事局自评;第二种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第三种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目前,各地区域人才规划以自评方式进行评估的居多,如江苏省、湖南省、贵州省等;许多省市也采用上级评估的方式,如北京市和江苏省在完成本级评估的同时,也要求下属地区人事部门完成本地区的人才规划评估并上报评估结果,这些评估结果作为上级总体评估报告的重要参考,因此下属地区人事部门非常重视;还有个别地区采用第三方评估,如北京市在“十一五”人才规划中期评估中,聘请北京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评估,人事部门负责联系调研,并参与调研过程和报告提纲撰写,第三方负责撰写评估报告。

4.评估方法主要采用座谈会的形式

虽然各地也要求评估过程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但各地人才评估多采用定性的评估方法,主要以座谈会为主,座谈会一般由涉及人才规划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人事部门、科技部门、教育部门、国资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参加人采用现场汇报和评估组询问的方式进行。在地方人才规划的汇报中,一般由主管人事工作的相关部门领导汇报,有时会邀请人事人才工作突出的单位或者本地区影响较大的代表单位出席。

5.评估结果以总结报告的形式为主

各地中期评估的结果以总结报告的形式为主,一般交由相关单位备案,有些会上报给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个别地区会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公开发行,如北京市在“十五”期间和“十一五”期间先后出版市级和各区县人才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供社会各界审查,并将报告呈交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二、我国区域人才规划评估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各地已开展许多人才规划评估,也取得了许多进展,积累了许多评估经验,但目前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

1.人才规划评估与经济社会规划发展联系不紧密

虽然人才规划评估一般是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评估同期进行,但两者之间实际上没有太多联系,主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评估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并不参与人才规划的评估,评估工作仍由人事局等部门自己完成,特别是在考察人才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支撑作用时,由于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信息,目前还无法准确评价人才规划发挥的支撑作用,可以说,人才规划评估只是组织人事部门的一项工作,其它部门还没有真正参与到人才规划的评估中。

2.人才规划缺乏成熟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比较成熟的人才资源统计指标体系,各地在人才规划评估中缺乏一个规范的具有指导性的评估体系,造成各地的人才规划评估内容存在很大差异,人才规划评估的效果就难以保证。北京市“十一五”人才规划中期评估的评估内容主要有预期目标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重要工作、政策制定与实施成效、人才规划实施的制度措施等四个方面,而贵州省“十一五”人才规划中期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对规划中提出的目标任务的实现程度、组织保障、人才开发投入、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进行分析评价;对重点工程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规划中提出的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组织、实施体制机制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最终形成的报告来看,各地选取的人才指标还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人才数量、结构、学历等,这些指标每年都有统计报表,出现在评估报告中只是起到汇总作用,指导意义不是很强。

3.人才规划评估重视成就轻视问题

各地人才规划评估中比较重视人才工作进展的表述,对人才工作存在的问题却轻描淡写。这是因为随着各地党委对人才工作的重视,人才工作在很多地方成为领导考核的一项内容,而负责评估的人事部门并不是干部考核主管部门,不愿把本地区属地或同级部门的人才工作存在的问题在评估报告中叙述太多,再加上人事人才工作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人事部门就尽量使这些问题淡化。目前公布的许多地区的“十一五”人才评估报告中,并没有指明与本地区“十一五”人才规划目标的差距有多大,在“十一五”末是否能够顺利完成这些目标。

4.人才规划评估方法比较单一

在评估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的评估队伍,各地评估工作基本上采用常用的汇报座谈会式,这种方法虽然具有简单、省时的优点,但对比较复杂的人事人才工作来讲,就显得方法单一,难以全面了解人才规划落实中的问题,有时可能在座谈过程中,很多下级单位提供信息比较有限,并且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导致很多信息不能准确收集上来,这就降低了人才评估工作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5.人才规划评估结果的作用不明显

评估结果的作用主要在于能够很好地推动人才规划的整体目标的顺利实现。但在各地人才规划评估过程中,由于以上几方面问题的存在,使评价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就降低了可信度,再加上评估结果公布的不及时,很难使评估结果发挥应有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三、加强我国区域人才规划评估的对策建议

人才规划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许多部门,做好人才规划评估就需要具有战略眼光,整体规划,系统安排,从多个方面开展评估工作。

1.加强人才规划评估的导向性

人才规划要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在人才规划评估过程中:一是要评估人才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贡献,判断现有人才规划是否能够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是否需要进行人才规划的调整;二是要评估人才规划的进展情况,特别是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指标的完成情况,加大人才规划的实施力度;三是要评估人才规划的配套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人才规划涉及多个部门,如果缺乏配套措施,就会加大人才规划执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评估配套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可以提高相关部门的参与度[1]。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人才规划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作用。

2.把握重点问题,确定重点评估领域

任何评估都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再加上区域人力资源战略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人才规划评估不可能涉及所有领域,因此,要将人才评估的重点放在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最紧密、决策者关心的、影响最大的问题上[2]。我们必须具有战略眼光,使评估计划与决策过程紧密结合,选择本地区最需要、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决策者最关心的领域进行评估,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决策制定提供充足、可靠和有用的信息。要以提高区域人才竞争力为标准,不仅要弄清本地区人才发展的基本状况,还要与同一水平的其他地区进行人才竞争力比较,从而确定人才规划实施的质量。例如,一个地区人才增长5%,而同区域的其他地区人才增长5.5%,那么即使这个地区的增长量比较高,但横向比较仍说明本地区人才竞争力不足。

3.逐步建立人才规划追踪评价系统

人才规划作为各地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评估工作就需要逐步建立人才规划追踪评价系统。一是要建立人才规划的年度评价制度,加强组织人事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区的协调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体系,要以量化考评为主,并不断增加评估的透明度,可根据情况引入第三方评估模式或者专家协助评估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制定规划中期评价技术方案,开展人才规划实施情况的社会调查。

4.发挥评价结果的激励督促作用

评估结果使用得当,能够起到很好的激励监督作用。理想的结果评价方法包括质和量两方面,这是评价其人才规划是否成功的重要方面。由于人才规划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次,既要从纯经济角度分析其投入产出问题,更要考虑其社会属性,即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问题。虽然目前还没有一个系统和成熟的区域人才规划评价体系,但对于具体的人才规划开发项目,就可以开展效益评估。要增加人才规划评估工作的透明度,更要评估结果及时公布,使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从而发挥评估结果的激励督促作用。对于评价结果,重点是找出问题,找到解决办法,并为动态调整和修订规划提供依据。目前不宜搞评比,不宜采取惩罚措施,可以对实施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在项目申报和指标分配中给予倾斜等。要加强评估工作的经验交流,将实施较好的地区和组织的典型经验在区域范围内进行交流,不仅可以为落后地区提供学习的榜样,对于人才规划的执行也将会起到很好的激励督促作用。

5.建立人才规划评估机构

目前,我国区域人才规划的评估基本上由组织人事部门自己组织评价,缺乏专业的评估专家,评估方法比较简单。因此,当务之急是设立一个人才战略规划评估委员会,对评估活动发挥组织者的作用,该委员会应由政府、政党组织、权力机关、专业评估组织(包括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公众、被服务的第三方人等多方评估主体组成,实行垂直管理和领导,承担拟订评估方案、制定评估计划、指导评估工作等职责[3]。在现有体制下,建议成立由组织部门牵头、其它各级组织和各利益群体代表参与的战略评估机构,对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这个评估机构成员中一方面要保证有一定的非官方群体代表人数;另一方面要保证人才战略评估专家的人数比例,这样可以确保人才资源战略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6.吸收公众代表参与相关实施机构

在相关人才规划机构或虚拟机构建设中,积极吸收公众代表参与,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以此来提高公众的参与度,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能动性[4]。让更多的社会公众通过法定程序和渠道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参与规划实施和依规划办事的良好环境。具体来讲,目前应该在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要在各级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中,吸收一定数量的公众代表参与进来,改变这些机构行政人员过多的局限;二是在人才评估机构中,应该吸收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战略专家或公众代表进来。这些公众代表应该是人才规划实施利益相关的群体代表,他们能够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他们在这些机构中要能够献言献策,在人才规划制定和决策过程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在评估过程中能够发挥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朱 深.提高区域人才执行力[J].中国人才,2006(11):39.

[2][美]戴维.奥斯本、彼德.普拉斯特里克著,谭功荣,等译.政府改革

手册:战略与工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3.

[3]汪玉凯,黎映桃.公共部门绩效评估――从标准、指标和制度视角

的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6(12):18.

[4]余仲华.人才战略规划的发展趋向与研制建议[J].中国人力资源开

发,2004(11):92.

The Evaluation of Regional Talent Planning:Actualities,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Reality

Liu Zhui

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篇(5)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广义的可行性研究,按研究的深度可分为投机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详细可行性研究三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是工程项目建设前期两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尽管在报告书中所涉及内容大体相同,但由于工作目的不同,因而在研究重点、评价方法等方面有重大区别,业主在咨询这两个报告时,应掌握两者的差异,以便进行更好的评估审核。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电力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①电力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成本;②电力建设项目资金成本的筹集方式与筹集渠道;③电力建设项目在技术方面的可行性;④电力建设项目在财务方面的可行性;⑤电力建设项目在经济方面的可行性;⑥电力建设项目在质量方面的标准;⑦电力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完成之后所需要的资源、物力、动力以及人力;⑧电力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寿命以及建设过程中的维修与养护;⑨电力建设项目在社会方面具备的可接受性,例如:电力建设项目在营运效益方面的社会分配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风险分析以及诱增经济效益等多个方面相符等。电力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主要是核实上述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单位的选择

项目业主为了能快速、正确、科学地作出投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工作的准确与否,因此,业主在进行可行性评估单位选择时应重点考察执业资格、信誉、实力三个基本条件。

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工程咨询单位应在其执业范围内承揽任务,并有良好的业绩。

评价可行性评估单位的实力主要是考核专家层次、D组织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工程咨询单位,应有自己的专家队伍,有一批能胜任评估任务的项目经理,善于综合优化多种咨询方案和意见,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应具有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的管理和装备,并有组织高层次评估专家组的能力。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与评估分析

咨询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后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业主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因此,要对该报告进行详细咨询和评估。审核和评估其内容是否详实、完整,分析计箅是否正确,最终确定投资机会的选择是否合理、可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是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另一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再一次对拟建项目进行技术、财务、经济等方面的论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和评价,如实反映项目潜在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明确的结论,为项目业主或有关决策部门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需由政府审批的项目,一般委托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是政府决策的依据。拟对项目贷款的银行,一般自行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是银行贷款、决策的依据。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的必要性。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宏观角度,审私ㄉ韫こ滔钅渴欠穹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分析市场预测是否准确,项目规模是否经济合理。

(1)工艺、技术、设备。分析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发展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是否可行、先进、适用、可靠,是否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项目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引进设备有无必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情,能否与国内设备、零配件、工艺技术相互配套。

(2)建设条件与生产条件。项目所需资金能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析选址是否合理,总体布置方案是否符合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文物保护的要求和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原料、燃料的供应条件,供电、供水、供热、交通运输等要求能否落实;项目的"三废"治理是否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2、工程的方案和标准。工程有无不同方案的比选,分析推荐的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审核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和采取的治理措施,工程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贯彻了勤俭节约的方针。

(1)基础经济数据的测算。分析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有无高估冒算、任意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有无漏项、少算、压低造价等情况;资金筹措方式是否可行,投资计划安排是否得当;报告中的各项成本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标准和规定;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预测变化趋势,各种税金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对预测的计算期内各年获得的利润额进行审核与分析;分析报告中确定的项目建设期、投产期、生产期等时间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2)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包括生态平衡、科技发展、就业效果、社会进步等方面。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和咨询可能产生的主要社会效益。

(3)财务效益。从项目本身出发,结合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现行价格,对项目的投入费用、产出效益、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外汇等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以判别项目财务上的可行性。审瞬莆裥б嬷副曛饕是复核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固定资产借款偿还期。涉外项目还应评价外汇净现值、财务换汇成本和财务节汇成本等指标。

(4)国民经济效益。国民经济效益评价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考虑项目需要国家付出的代价和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效益。一般评估时用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分析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效益,以判别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评价指标主要是咨询计算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投资效益率等。

(5)不确定性分析。审讼钅康牟蝗范ㄐ苑治鲆话阌Χ员ǜ嬷械挠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进行鉴定,以确定项目在财务上、经济上的可靠性和抗风险能力。业主对以上各方面进行审核后;对项目的投资机会进一步做出总的评价,进而作出投资决策。

五 结束语

电力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前,通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技术、工程、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并对项目建成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的研究结论,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参考文献:

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篇(6)

1、属地管理。局属各单位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和归口评估的要求,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所涉及主要范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科学评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规范程序,全面深入分析,科学预测评估,准确把握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平衡点,准确研判社会稳定风险及可控程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努力促进经济发展、群众受益、社会稳定。

4、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反映和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妥善协调利益关系,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重点领域

围绕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点项目、重大改革及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积极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点在以下领域进行深化。

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可能造成环境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环境投诉处理等。

三、主要内容

围绕评估事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开展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评估工作,分析、评估不稳定隐患和问题以及风险程度和可控程度。

1、安全性评估。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

2、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兼顾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可行性评估。是否征求了群众意见和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工作;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能保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否确保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的攀比。

四、评估程序

1、责任部门自评。决策提出部门、政策建议部门、项目报审部门(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工作实施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应在提出决策和政策建议、报审项目、启动改革、开展工作之前对所涉事项范围、人群等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部门按以下步骤实施评估:①制定评估方案。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基层及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和了解掌握评估事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把握评估重点,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②缜密分析预测。围绕评估事项的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估,特别要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分析预测;③形成评估报告。结合各方收集掌握的情况,研究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评估事项基本情况、社会稳定风险预测情况及化解风险工作预案等内容。同时,将评估报告决策建议、政策草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工作规划一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查,需逐级审核确认的应逐级提交。

2、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从法律法规、政策、维稳工作等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评估报告涉及的相关不稳定情况和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深入分析研究,向决策者提交审查意见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审查工作中,可邀请纪检监察、法制、政研、维稳、及有关部门参加。

3、决策机构作出决定。党委、政府和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主管部门。

4、履行备案手续。主管部门在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责任部门前,要将评估报告及决定情况等相关材料送同级党委维稳办备案。同级党委维稳办要把评估事项列为维稳工作关注对象,跟踪了解,掌握动态,督促落实维稳措施。

5、落实维稳措施。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评估决定和要求,制定和落实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工作预案,切实做好群众工作,严防的发生。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同级党委维稳办沟通,以便研究跟进措施,有效调控稳定风险。

五、工作要求

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篇(7)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推进“中提升”战略核心区、重点区建设,努力发挥龙头和示范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监测机制,认真回顾我区实施“十一五”规划以来的落实进展情况,客观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下阶段深化推进“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加快打造“三大中心”、促进和谐发展、基本建成现代化新中心城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评估原则

(一)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原则。既要反映整体情况,全面对照规划纲要及其专项规划的目标任务,检查完成情况;又要突出工作重点,认真评估区委区政府高度关注、事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点工作。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既要进行定量分析,检查各项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又要进行定性分析,准确反映当前工作的进展、成效和不足。

(三)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原则。既要根据各项任务指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实施判断评价;又要立足当前形势和发展要求的变化,科学研判规划施行绩效。

(四)评价与指导相结合原则。既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反映规划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又要顺时应势、着眼发展,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规划、破解难题的对策建议。

三、评估内容

评估工作由*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本次中期评估的时点为20*年至20*年两年的完成实绩,预测到20*年底的完成情况,以及到2010年的预计完成情况。

(一)重点评估内容。评估的重点内容除《宁波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外,还包括服务业、工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外贸易、科技、生态区建设、社会民生等十二个专项规划落实情况。(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1)

(二)一般评估内容。包括楼宇经济、城市管理、信息化发展、人才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救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残疾人事业发展、老龄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的落实情况。

四、实施步骤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按照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部署阶段(20*年4--5月底)

1.成立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对“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2.召开工作会议。领导小组于5月中旬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序,全面部署“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各项工作。(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2)

(二)调查研究阶段(20*年5-6月底)

1.健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的评估工作方案。

2.深入调查研究。各成员单位通过查阅资料、基层调研、座谈研讨等方式,对《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工作的进展、效果、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撰写评估报告。各成员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手撰写评估报告,形成初稿。一般评估内容和重点评估内容分别于20*年6月25日、6月30日前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施评估阶段(20*年7--8月底)

1.召开初审会。20*年7月上旬,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中期评估初审会议,对各专项规划评估报告进行初审。

2.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区“十一五”规划纲要评估报告,于20*年7月中旬提交区委、区政府讨论审定,并及时修改完善,形成正式报告。

3.提交区人大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区“十一五”规划纲要评估报告,于20*年8月初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8月上旬前提交区人大主任会议审议;8月下旬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总结表彰阶段(20*年9月)

领导小组根据各成员单位评估报告的完成质量,进行综合评比表彰。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次所有评估报告集结汇编,予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对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切实推进相关工作。

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篇(8)

工程项目评估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独立的原则。没有独立的原则,项目评估就难以做到客观和公正,因此项目评估必须由独立、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评估人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不受项目决策者、项目投资者和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的干扰,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项目要敢于提出不同的意见,甚至坚决予以否定。

2、科学规范的原则。科学性主要体现在评价方法和手段上,必须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去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把握项目的规律性和特殊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来评价项目的必要性、工程方案、经济数据等各方面的内容;同时,严格规范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和评估程序等。评估机构一定要是政府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规范咨询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和深度。评估人员必须由相关专业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在工程项目评估的程序上,现场踏勘、调研、召开专家和部门咨询会等,均属于必要的环节。

3、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评估的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不同意见,广泛收集相关的数据和资料,从而对项目进行客观的分析。既要发挥评估人员的专业优势,还要注重专家和部门的作用。专家的选择不应局限于项目本专业领域,对于有重大影响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项目,需要聘请行业外专家,特别是有不同意见的专家。对于重大分歧意见,要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反映,以提高工程项目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项目评估的作用

对工程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其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提高投资项目决策水平咨询评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依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决策一旦失误,将追究责任,并承担风险。因此,投资决策水平是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前提。通过评估,对业主、选址、规模、方案、土地、环保、资金等各个环节加以深化研究,从而提高投资部门对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为投资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提供决策参考。

2、提高投资效益一般的工程投资项目所用的资金为国家或地方财政的资金,从根本上说是纳税人的钱,所以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更容易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投资项目一定要具有严格的审批制度。项目评估是项目审批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目的就是为了管好用好纳税人的钱,提高财政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

3、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按照现行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前期工作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而在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后面工作的被动,进而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进度。如果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10%以上,则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这就要求调研阶段的投资估算要比较准确,否则就要返工,这样不仅会延长项目前期的工作周期,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而通过项目评估,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阶段就核实投资等相关内容,避免重复的返工,从而大大提高项目前期工作的效率。项目评估是一项严谨且技术性很强的系统性工作。评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其内部规律确定项目的价值、质量和可行性。这种规律性通常反映在市场供求预测、建设方案和生产建设条件以及财务与经济评价等方面。它要求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从企业、国家或全社会的角度对拟建项目的计划和方案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与评价。这种论证和评价力求客观准确地将与项目执行有关的资源、技术、市场、财务、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基本数据资料与实况进行完整的汇集与评价,以便决策层做出实事求是的、科学的决策。因此,项目评估是一次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的审查,它强调从长远和客观的角度对可行性研究进行论证并做出最后的决策。项目评估的作用还体现在:它是政府、金融机构或建设单位等投资主体进行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与依据;是保证重点基建项目及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决策成功的关键措施;是提高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控制经济规模、落实宏观调控的措施之一;还是促进投资体制改革走向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管理的有力措施。作为一个咨询评估机构,通过工程项目的评估,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工艺流程,投资估算等主要内容进行优化,使项目的规模更加合理,投资更加准确,用地更加节省,环保更加得力,从而可以取得良好的评估效果。

三、在项目评估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多次参与城市防洪、污水处理、给水管网、市政道路、供热采暖等经验。工程项目评估工作中应该注意如下事项:

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篇(9)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10-0036-06

社会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术语交替使用)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格局中已经并将继续是“第三支柱”[1],也是政府的重要合作伙伴。我国政府也试图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建立伙伴关系。继各地尝试将公共服务外包给社会组织之后,民政部于2012年正式启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服务外包成为全国性行动。与此相伴随的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保证社会组织真正承担起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使受益人真正受惠?问责制(accountability)被认为是解决问题的答案。[2]本文以S市和N市的公益创投为例,从问责工具的角度分析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问责状况,并试图提出政策建议。

一、文献梳理与分析框架

在社会科学特别是政府(政策)工具研究中,工具一般被理解为“实现政策目标或结果的手段或方法”。[3]在非营利研究中,“问责工具”(accountability tools)被定义为“被用来进行问责的互不相关的装置或技术。它们经常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到运用,能够形成可触摸的文件,而且能够被重复使用。”[4]信息披露与报告、绩效评价与评估、社会审计、自律等都是典型的非营利组织问责工具。[5][6]

部分文献论及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评估或自律,譬如关于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标准[7],以信息披露为起点提出的增强非营利组织透明度与问责性的(DADS)方案[8];评估非营利组织有效性的维度[9]、非营利评估的功能[10]、评价非营利组织绩效的指标体系[11];非营利组织的伞状结构与组织自律之间的关联度分析[12],等等。总的来看,现有文献倾向于对某种问责工具进行单独研究,忽视了工具的组合效应。实践中,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往往面临多种问责工具,理论研究显然远远落后于时代。

本文就着眼于多种问责工具形成的问责结构及其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生的影响。

在此,将问责工具界定为:问责主体用来使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向问责主体说明、解释或证明其行为正当性的可重复使用的手段和方式。一般而言,与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个体或组织即利益相关者都可以成为问责主体。这些问责主体既来自于社会组织外部也存在于组织内部。就其与社会组织的相对位势而言,可以将问责主体分为三种,即向上问责主体(如规制者、资助者等)、向下问责主体(如一线员工、志愿者、受益人等)和横向问责主体(如同行或独立第三方)。向上问责主体具有地位优势,它们要么行使规制权力,要么为社会组织提供资源;向下问责主体则处于劣势地位,它们位于组织内部等级链的底端而接受指挥,或者依赖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横向问责主体是那些与社会组织无隶属关系或资源依赖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组织。三者使用的问责工具可分别称为向上、向下和横向问责工具。就技术含量而言,问责工具有一般和专业问责工具之分,前者的运用往往不需要特别的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平,而后者则相反。图1就是从主势和技术含量两个维度分析问责工具的框架。

二、地方公益创投中的问责工具及其运用

在我国,地方政府主导的公益创投是指社会组织根据社区公共服务需求设计公益项目,通过竞争获得政府资助,从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S市是国内较早尝试公益创投的地区,从2009年开始至今已进行了4届;经过2010年的前期试验,N市于2011年在H区全面推动公益创投活动。本文的研究以对两地公益创投的第一手调研数据为基础。从两地的实践来看,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问责主体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规划者(民政部门)、公益创投组织者(民政部门委托的承办单位)、独立第三方、受益人、一线员工和志愿者等等。它们使用的问责工具主要有六种(见图1)。图中的虚线意味着各个问责主体的相对位势、各种问责工具的技术含量并不一定具有绝对的、清晰的界限。

(一)向上问责工具

1.执行报告

执行报告是指社会组织将公益项目的执行情况递交给问责主体,以告知项目执行的进度、资金使用和其他信息。实际上,执行报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息披露。

就形式而言,执行报告是自上而下要求的结果。在S市和N市,公共服务规划者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明确要求社会组织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关于进一步规范S市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的通知》规定:公益创投组织者要督促社会组织按月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根据N市制定的《H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社会组织需要提交项目中期执行报告和终期执行报告;如果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公益创投组织者,与其协商相关事宜。自上而下的要求导致执行报告的范围较为狭窄,只是呈递给公共服务规划者和公益创投组织者。调研发现,几乎没有社会组织在办公或活动场所,或者利用官方网站、板报或宣传册等执行报告。当然,某些社会组织也会通过上述途径披露一些信息,但真正与公共服务提供本身有实质性关联的信息不多。

就内容而言,执行报告局限于公共服务的过程和直接产出,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报告的必要内容。公共服务规划者设计该问责工具的初衷就是了解公益项目进展是否与计划一致,以及直接产出如活动范围、活动次数或服务人次等是否达到要求。由于公共服务的影响具有滞后性,受益人的受惠程度很难体现在报告中。同时,财务状况是向上问责主体密切关注的内容。在S市和N市,社会组织在提交执行报告的同时必须报送《项目款执行情况表》和资金使用报告。延期提交、拒绝提交或者资金使用不规范都会影响项目的继续。

执行报告是向上问责主体试图规范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的体现。它要求社会组织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提供公共服务,并履行告知义务。这是公共服务外包情景下政府仍然承担责任的体现。但是,执行报告工具的运用存在两种危险。一是“过度问责”。在问责力度越强就越好这种看似正确的观念指引下,向上问责主体倾向于向社会组织提出过多过细的报告要求,这将是繁杂的信息收集和报告编纂工作。如果社会组织面对多个这样的问责主体,那么繁琐的甚至相互冲突的要求会使其无所适从。格雷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正式(呈递报告)的问责可能给许多非政府组织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不恰当的强行要求。的确,甚至相当轻微的正式问责机制都能削弱小规模组织……。”[13]二是“象征性信息”。为了让向上问责主体满意,社会组织可能仅仅收集或提供它们关心的数据,而不是对组织使命和价值实现有用的信息。这样,社会组织消耗大量资源所获得的信息只有象征性或仪式性作用。“如果需要,还可能对报告进行语法修辞,让报告看起来体面。”[14]更糟糕的是,某些组织可能对信息进行篡改、编造,以展示它们如何高效率和有成效地使用资金,并取得了值得称道的成绩。

2.现场监测

现场监测是指向上问责主体对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服务活动现场进行观察、检查和督导,了解公共服务提供情况并确保公益项目顺利执行的问责方式。在S市,公益创投组织者可以派遣专门工作人员对公益项目进行监测和评估,社会组织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现场监测和评估工作。N市H区的《公益创投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公益创投项目协议书》也明确规定:公益创投组织者有权到现场对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工作人员直接深入到活动现场,现场监测工具具有针对性、真实性和时效性特点。这赋予了现场监测工具的独特作用:同步跟踪公共服务提供,能够对发现的问题迅速进行研究和反馈;及时掌握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或失职行为,并适时予以纠正和处理,避免事后发现问题时已无法挽回或补救损失的情况。

实际上,现场监测工具的运用并不是那么实用和有效。首先,公益创投项目是批量式同步进行的,公益创投组织者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每一个项目进行充分监测。在现场监测尚未完成时,先前投入运作的公益项目已到了中期评估的时间点,中期评估和现场监测工作交织在一起。繁重的工作任务和有限的人力极大地影响了现场监测工具的效果。其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有限,难以适应对领域广、技术含量高的公益项目进行现场监测。一些服务项目如心理辅导、精神康复、法律咨询、行为矫正和为老护理等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含量,如果不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准,工作人员即便是在现场也难以判断项目的执行是否符合要求。最后,现场监测属于过程管理,很少涉及公共服务提供的结果,更不用说对受益人产生的长远影响了。因而,现场监测是一种短视性的问责工具,将注意力集中于公共服务提供的过程,而非结果和影响。

3.财务抽查

财务抽查是指问责主体随机地选取一些社会组织作为抽查对象,对其项目经费预算、账务处理、列支手续和财务日常管理等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这是专门针对社会组织的资金使用而开发的问责工具。

在S市和N市,向上问责主体高度重视财务抽查工具的运用,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出台专门的资金管理规定,为财务抽查奠定制度基础。《关于规范S市社区公益招投标(创投)项目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对“项目经费预算”、“账务处理”、“列支手续”和“财务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N市H区正式开展公益创投之后,各街道办事处专门针对项目资金使用相继制定了管理办法。其中,JX街道办事处出台的《JX街道公益创投项目资金管理补充办法(试行)》对发票报销(包括发票抬头、内容、签字和报销时间等)、记账规范、专款专项科目设置和财务公开等内容做了严格规定,还根据资金支出额度设定了支付与报销的方式和程序。在《关于进一步规范S市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的通知》、《2011年S市社区公益创投管理制度》和N市《H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中也有大量关于资金使用的规定。

第二,财务抽查非常严格,通过率较低。在2011年,S市公益创投组织者分两批抽查了65个项目中的22个。其中,第一批抽查了14个项目,只有4个项目的财务状况合格;经过第二批抽查后,22个项目中也只有12个获得通过(包括第一批中经过说明或改进已获通过的项目)。实际上,公益创投项目获得批准前要经过公益创投评审委员会的尽职调查、评审和公共服务规划者的审查等环节,社会组织并非不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能力。较低的财务抽查通过率恰恰反映了财务抽查的严厉性。

第三,问责后果相当严重,包括曝光、停止拨付资金,甚至取消参与公益创投的资格。《2011年S市社区公益创投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益创投组织者将通过公益创投网站等方式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如发现社会组织出现不当使用资金情况将予以曝光。N市H区的《公益创投项目协议书》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公益创投组织者有权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公益创投组织者有权责令改正,可停止对项目进行资助,并要求返还资助经费。在S市,如果社会组织有严重违反财务核算管理的情况,公共服务规划者将记录其不诚信行为,并取消其再次参加公益创投活动的资格。这些后果对于依赖政府资助的社会组织而言无疑是致命打击。

向上问责主体之所以如此关注资金运作,既与社会组织声称的纯洁性、资金的稀缺性与敏感性有关,也与问责本身不无关系。当公共服务绩效难以准确评估、其他问责工具的有效性难以保证以及问责主体的人力和精力有限时,资金安全就成为了问责的焦点。中期和终期评估过程中谨慎而严格的财务审查(下文详细论述)也表明:问责的焦点是资金使用而非公共服务本身。这印证了一位学者对2009年S市公益创投活动的调查发现:“从访谈中我们得知公益创投的监督重点仍然是放在传统的财政监督上,这也是公益创投面临的问题之一。”[15]问责主体的关注焦点直接影响着社会组织的注意力。一些规模较大、发展成熟的社会组织都制定了财务管理规定并设有财务部门,而小型社会组织也有专人负责财务工作。除此之外,财务信息成为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一个必要部分,在创新管理方式时它们也主要以资金使用为中心。而且,当同行遭遇信任危机时,那些能够快速学习、懂得自省的社会组织会不经意地聚焦于自身的资金(财务)问题。就此看来,来自于外部特别是向上问责主体的巨大压力使得社会组织的注意力在资金使用和组织使命之间难以合理分配。显然,“问责可能过多地聚焦于控制功能(正在合适地花费资金吗?)而不是学习和分享”。[16]

4.内评估

内评估是指在由公共服务规划者、公益创投组织者和社会组织等行动者构成的服务外包体系内,公益创投组织者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评价和考核的方式。S市和N市都不约而同地设计两种内评估形式──中期和终期评估,前者是在公益项目执行的中间阶段评估项目的进展和绩效,后者是在公益项目结束后评估项目的完成情况和绩效。

内评估以报告-审查的方式进行。根据规定,社会组织在项目中期必须向公益创投组织者递交中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在项目完成后递交终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公益创投组织者依据中期和终期报告,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财务资料开展相应的财务审查工作。由于人力和精力有限,公益创投组织者不可能对每一个项目都进行实时监控,内评估就成为其评判公益项目执行成败的主要工具。内评估主要根据社会组织按照要求和格式提交的纸质材料来进行。评估者力图掌握公共服务的真实情况,而评估对象则竭力展现成绩、掩盖缺点,两者因利益倾向产生的张力使得报告的内容至关重要。因此,由社会组织提交的报告在客观性和真实性就难以保证。与执行报告一样,自下而上的中期和终期报告往往象征意义有余,实用价值不足。

正因如此,再加上各方对资金运作的高度重视,内评估将财务审查作为评估的焦点就自然而然了。S市和N市对公益创投项目进行评估时都将财务状况作为评估的重点,而且前者在网络平台上的公示内容也仅限于财务审查的结果,没有项目绩效信息。财务审查有替代内评估的倾向。纳吉姆的观点能够解释这一现象:“在非政府组织-资助者关系模式中,资助者既寻求对资金运用负责的‘财务’控制也寻求对预期目标负责的‘政策’控制。……由于政策问责(policy accountability)比财务问责(fiscal Accountability)在操作上要困难得多,后者就变成了实现前者的实际存在的方式。”[17]

实际上,即便是中期和终期报告具备客观性和真实性要求,也无法作为评估公共服务绩效的充分依据。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属于典型的非市场产出。“非市场产出的质量是尤其难以弄清的,其部分原因是由于缺少有关产出质量的信息。”[18]同时,“公益机构的产出和产出的最终社会效果之间有时间上的滞后性。”[19]所以,在服务项目执行期间提交的中期报告和执行结束后提交的终期报告难以真正反映公共服务的绩效。

可以看出,内评估还是着眼于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而非结果,更不是对受益人的长远影响。

(二)横向问责工具

横向问责工具主要是指第三方评估,即由具有“利益无涉”特点的独立第三方对社会组织及其公共服务的效率、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估。这种问责工具因其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而倍受亲睐。

遗憾地是,第三方评估工具是一柄未出鞘的剑。在公共服务规划者设定的游戏规则里,第三方评估并不是一种必须使用的问责工具,而只是作为内评估的补充工具存在。S市这样规定:服务项目结束后,根据情况需要,由市民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中标组织实施服务项目的绩效。N市也是如此:公益创投组织者应制定公益创投项目评估标准,并依据标准进行评估,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和审计。由于不得而知的原因,两地都很少运用第三方评估这种横向问责工具。

(三)向下问责工具

质疑与投诉并非营利领域特有的问责工具,那些公民社会发育成熟的国家早已将之运用到非营利领域。在英国,捐赠人、受益人、媒体或一般公众等都可以向慈善委员会举报慈善组织的管理不善、权力滥用、贪腐欺诈等行为,慈善委员会有义务做出回应。[20]澳大利亚也建立了对非营利组织的投诉制度,政府会“根据会员的举报或投诉,对社团组织进行专项审计。”[21]

在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问责工具箱中,质疑与投诉是面向一线员工、志愿者和受益人等向下问责主体的问责工具。所谓质疑与投诉,是指一线员工、志愿者和受益人等向下问责主体对社会组织及其公共服务的绩效、质量和影响提出质疑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社会组织给予答复和解释的一种问责方式。一线员工和志愿者位于公共服务提供的最前线,最清楚受益人的需求,最了解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受益人是公共服务的体验者,最有资格评价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毋庸置疑,如果缺少一线员工、志愿者和受益人,问责体系将是残缺的。

既然如此,质疑与投诉应当是得到高度重视的问责工具之一。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在S市和N市,质疑与投诉这种问责工具尚未得到正式运用,没有被制度化。两地关于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关文件几乎没有与质疑和投诉有关的内容,最多也只有受益人被动参与监督和评估的条款。譬如,公共服务规划者和公益创投组织者的检查和评估可以采用检查服务项目的档案、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等方式。可见,受益人只是在向上问责主体进行问责时得到表达意见的机会。S市最近的公益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就设计了“服务满意率”指标,“受益人满意率”是其两个二级指标之一,该指标的测度用访谈法和问卷法来完成。“受益人满意度”也是N市H区评估服务绩效的十三个二级指标之一,测量方法是:调查10名服务对象,满意率要达90%,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可以看出,受益人只是被动地、有限地参与到其他主体的问责活动中,包括一线员工和志愿者在内的向下问责主体还远未主导属于它们的问责工具──质疑与投诉。

以上对六种问责工具的分析表明,各种工具在问责主体、关注内容、刺激来源和问责倾向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表1所示)。

三、问责工具的整体审视

当我们将视野拔高从整体的角度来审视这些问责工具时,问题就显现出来了:就问责内容而言,问责患上了近视症;从工具体系的结构来看,问责工具处于失衡状态;相对于问责实践的需求,问责工具在总体上又是短缺的。

(一)问责近视症

所谓问责近视症,是指问责注意力局限于公共服务提供的过程和直接产出,而看不到与公共服务目的密切相关的内容──对受益人产生的影响,特别是长远影响。地方公益创投活动中的问责状态表明,得到频繁运用的四种问责工具即执行报告、现场监测、财务抽查和内评估不约而同地关注资金如何使用及其带来的直接产出,如吸纳了多少名志愿者,扶助了多少户困难家庭,牵手了多少位独居老人,开展了多少次技能培训等等。对于受益人是否真正受惠以及受惠的程度,这些问责工具似乎并不在意,尽管这才是公共服务的目的所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文纳区分出功能问责(functional accountability)和战略问责(strategic accountability)。[22]功能问责就是对资源的短期问责,是指解释资源获取、资源使用及其产生的直接结果的原因,而战略问责是指解释一个社会组织的行为对其他个体或组织的行为和广泛环境造成的影响的原因。在我国,地方公益创投活动中的问责状态也与此惊人地相似:得到运用的四种向上问责工具都倾向于功能问责;尽管横向和向下问责工具具有战略倾向,但并未得到重视(见表1)。总的来看,当前的问责以公共服务过程为取向,以资金为焦点,而看不见公共服务产生的影响特别是长远影响,问责患上了近视症。

(二)结构性失衡

结构性失衡是指问责工具在问责体系中的分布严重不平衡。大多数问责工具如执行报告、现场监测、财务抽查和内评估属于向上问责主体的“专利”,而第三方评估是横向问责主体可以运用的潜在的问责工具,质疑与投诉则是向下问责主体可以使用的一个有待正式化、效力有限的工具。问责工具的天平明显地偏向了向上问责主体。

问责工具的结构性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问责主体相对位势的显著分野。与社会组织相比,向上问责主体处于优势地位,而向下问责主体则相反。“在与非政府组织交易的过程中,受益人明显地处于不利地位;他们是作为乞求方而非对等者存在的,只能获得极少的有关社会组织的资源或行动信息。”[23]因此,很少有什么手段可供向下问责主体利用以实现其问责权利。

(三)总体性短缺

所谓总体性短缺是指问责工具的供给不能满足问责实践对问责工具的总体需求。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现有问责工具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不足,其工具效用尚未发挥出来。在本质上,执行报告属于信息披露的一种形式,但其披露的对象局部化,仅限于向上问责主体,而且披露的内容片面化,主要是公共服务提供的状况。其他问责主体只能通过社会组织印刷的宣传册和公开的年度报告(仅某些组织乐于提供)获得较为有限的信息。问责主体的人力和精力不足、专业知识和技术缺乏以及问责对象有准备应对等因素构成了现场监测工具的掣肘。财务审查因专注于资金运作而显得视野狭窄。内评估是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问责工具,但需要在问责内容、评估指标体系和受益人意见的权重等方面予以完善并提高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而横向和向下问责工具的运用还只是一种美好的设想。

第二,其他重要的问责工具没有得到开发和运用,如联盟自律。社会组织自己建立的游戏规则无论对整个部门还是对单个组织的发展都相当重要。在我国,社会组织自身发育较晚、制度空间有限以及政策支持不足,联盟自律这个如此重要的问责工具尚未进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问责体系。

综上所述,当前的问责局面是:在无需着力的地方(如服务过程和资金使用)问责过度,在应当重点关注的方面(如服务质量及其影响)却问责不足。实际上,公共服务质量和受益人的受惠程度恰恰是公共服务的目的,也是问责的目的。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主势-技术含量建立的问责工具分析框架可以较好地解释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本土化问责实践。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态度具有双重面向,在培育发展的同时进行规范控制,两种态度交织在具体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安排之中。[24]不仅如此,政府的双重态度还体现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实践中,本文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地方性公益创投的初衷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培育社会组织,但政府及其延伸(公益创投组织者)的问责在问责体系中的支配性地位却导致了控制过剩的结果。以过程为取向、以资金为焦点的问责格局就是控制过剩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这种问责格局不仅偏离了公共服务目的──使受益人真正受惠,还可能导致社会组织的使命转移──迎合向上问责主体的问责要求。

毫无疑问,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符合政府改革和社会治理的趋势。但是,政府要想成为聪明的买家,还必须转变问责观念并优化问责工具。在问责观念方面,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问责需要实现从问责过程到问责结果的转移,这是回到公共服务目的的正确做法。当然,由于缺乏明确的、容易接受的“底线”评判社会组织的绩效,政府需要慎重思考关于公共服务结果的问责标准。在优化问责工具方面,必须提高向下问责主体在问责工具体系中的分量。(1)优先化受益人问责。可能的策略是:建立和完善受益人独立问责的正式和非正式机制;开发受益人与向上问责主体之间的沟通渠道,将受益人了解公共服务提供状态的优势与向上问责主体的地位优势巧妙地结合;将受益人纳入向上问责过程并提高参与问责的程度,以缓解问责近视症。(2)强化一线员工和志愿者的问责。在社会组织内部营造一种自下而上的问责氛围,同时通过参与式管理和扩大行为自由度为一线员工和志愿者赋权,力图将社会组织的责任意识转移到公共服务目的上来。

对社会组织而言,应坚守组织使命,形成以受益人为中心的自我问责意识。这就要求社会组织的理事会和管理者对组织决策和自身行为进行拷问,以纠正偏离组织使命、价值和目标的决策和行为,使公共服务真正惠及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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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项目评估报告篇(10)

根据目前项目立项、决策阶段需开展的工作和标准化工作流程[2],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初测、铁路建设方案研究论证、可研报告(送审稿)编制、补充初测等过程中完成的前置性文件。这些前置性文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和评估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设计单位进行可研阶段工作期间,同步开展外业调查、资料收集、意见征求和方案评价等工作,按照相应文件编制办法编制专题报告,经建设单位报送各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单位执行、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在对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上报正式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前置性文件对铁路建设方案不可回避的强制性作用,文献[3-4]均作为强制性条文要求予以强调。例如文献[4]第1.0.9条“高速铁路设计应执行国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材料、节省土地、保护环境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环保选线、生态保护和节约能源等内容的重要设计原则。需要说明的是,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节约能源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同时也纳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组成部分中,2012年以来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也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设独立篇章[2]。而前置性文件的编制应以可研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如线路走向、运输组织、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工程措施、站点布置、工程数量、工程投资等为评估依据,进行专题论证,对可研的建设方案提出修正意见,也为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提出指导性原则。

1.2前置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1.2.1环境影响报告

环境影响报告主要根据文献[5]进行编制。该报告书通过对建设项目和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环境质量现状的分析,以及与沿线城市规划相容性的分析,从生态环境影响、声环境影响、振动环境影响、电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大气环境影响、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述,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根据现场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统计分析提出落实建议,并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和提出应急预案。

1.2.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文献[6]作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主要依据,在报告编制过程中侧重于对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方面的评估。通过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基本分析,对所在地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划分,明确防治责任范围,对项目水土流失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结果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及总体布局、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和方法、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进行水土保持生态效益分析,并对水土保持设施后续管理提出建议。

1.2.3土地利用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该报告依据土地法和文献[7]进行编制。主要内容为对建设方案在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占用耕地指标、补充耕地目标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建设方案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评估,以及对城镇规划和布局的影响、生态环境、社会经济效益的影响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1.2.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我国目前有黄河、长江、辽河、海河、淮河、松花江、珠江等七大水系,各大水系均由水利部直属的相应水利委员会(管理局)进行管理,而分布于各省区的分支水系则由水利厅及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因此根据文献[8]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也视所评价的河流,由归属管理单位组织评审。根据文献[8]要求,该报告主要对项目涉及的跨河工程(包括建设规模、结构形式、防洪标准等)及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含河道概况、水文、泥沙、气象特征、河道地质情况、现有防洪标准、洪峰水位等)进行论述,并对河道演变情况和趋势进行分析,通过水文分析计算、雍水分析计算、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河势影响分析计算、排涝影响分析计算进行防洪综合评价,提出防治与补救措施。

1.2.5沿线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该报告的主要编制依据为文献[9]。该报告通过对建设方案的工程概况、用地范围的分析,以及对用地范围内地质概况(地层、构造等)阐述,分析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种类、储量、质量等)、开采情况和矿权设置情况,对无法避免压覆矿产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详细说明,以及对压覆的矿产资源进行必要的经济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1.2.6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文献[10]用于指导地灾评估报告的编制。该报告通过对评估范围和级别的界定,经过对地质环境条件(气象、水文、地质构造、地层岩性等)的评估,阐述地质灾害的类别和特征,对现状地质灾害进行分析,预测项目可能引发、加剧、遭受的地质灾害,提出综合防治措施和危险性分区等建议。

1.2.7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

该报告主要针对建设方案的控制工程和特殊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根据文献[11]规定,该报告主要对项目的地震活动性、地震地质背景、地震烈度及地震动衰减关系进行分析,对场地地震危险性和发生概率进行评价,确定场地地震动参数,就地震环境、工程地质条件、地震安全性、地震灾害等方面提出建议。

1.2.8建设项目选址报告

根据文献[12]的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主要包含建设项目的拟选位置、拟用地范围、拟建设规模等内容。报告编制需从项目选址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及要求,交通运输条件及要求,主要选址方案,符合城市规划的论证,与市政、防灾、能源、交通、通讯规划的衔接和协调,与城市公共设施和生活设施配套的衔接和协调、与规划的协调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沿线规划、城建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答复。

1.2.9节约能源报告

根据文献[13]及铁路总公司关于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节约能源评估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为评估范围和内容,建设项目用能情况(含用能系统及设备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能源供应情况分析(含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能源消费对区域能源消费的影响),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节能的技术、管理、效果、经济性评估等,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1.2.10跨越航道通航论证报告

由文献[14]可知,该报告着重于对跨越通航河流的工程在安全影响方面的评价。主要内容有涉水工程的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通航环境分析(含气象、水文、地质地貌分析),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涉水工程对交通组织的影响分析,涉水活动水域通航风险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安全保障措施。

1.2.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近年来建设环境变化情况,国家发改委要求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以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该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在规划选址方面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项目在实施前涉及土地征用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项目在实施前涉及拆迁安置、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项目在建设中涉及劳资纠纷、文明施工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项目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通过以上问题分析,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提出防范措施和化解方案的建议。

1.3前置性文件的影响程度

影响程度的评价是从国家政策、社会影响、行业要求、技术难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综合论证后得出的。本文将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影响程度很大”来考虑,主要观点为这3个前置性文件无论从国家各项政策规定还是在对社会生产生活方面,无论对技术的要求还是投资额度的影响,均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直接影响到项目立项和决策。将土地利用、防洪影响、压覆矿产、地质灾害等4个前置性文件作为“影响程度大”来考虑,主要是其对社会、行业的影响较大,其次考虑的是技术难度和投资。将地震安全、项目选址、节约能源、航道通航等4个前置性文件作为“影响程度一般”来考虑,主要是因其相对上述前置性文件的影响程度,更多的倾向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投资调整更易于实现,而不是其对建设方案的重要程度降低。上述前置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同样重视,本文论及的影响程度是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对建设方案的研究和确定方面出发,就实际工作中的难易程度和对策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这些前置性文件除单独编制外,与项目设计阶段的可研、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也互相配套或互为因果关系,如节能、环评、水保、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等均是可研、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余则直接影响到建设方案的线路走向和工程措施。

2提高铁路建设方案可实施性的对策和方法

2.1目前铁路建设方案存在的不确定因素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城镇化、工业化水平的提高,铁路建设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与城市发展、人民生活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与铁路建设方案研究息息相关的环保选线、规划选线的设计理念愈加重要。但正如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和停滞不前的一样,铁路建设方案在研究确定的过程中,受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特别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研究、决策、审批过程较为漫长;可研报告及各前置性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地方环保、水利、国土、建设、规划、交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更迭、政策和技术要求的调整,使得原来已协商、沟通的意见有变化的可能,甚至推倒重来,不但对项目的推进有严重的干扰,也对铁路建设方案的稳定有不可避免的影响。有关影响因素因与项目所在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划有很大关联,侧重点各有差异,本文仅就普遍性问题作一个简单归纳,。具体项目的特殊问题应在解决过程中根据有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灵活处理。前置性文件批复时间:批复时间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修改影响很大,因此定义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均为“大”,一旦批复,其批复意见调整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定义变化可能“小”。前置性文件批复意见执行:因批复意见一般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性作用,因此只要批复意见不存在语意偏差,都应该是坚决执行的。从这方面讲,定义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变化可能“小”是合理的。前置性文件批复意见理解分歧:主要指相关各方对前置性文件批复意见的理解和执行。特别当批复意见的某些条文带有“原则同意”、“基本同意”等等概括性词语时,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多认为该前置性文件的批复意见认可可研报告提出的建设方案和工程措施,可以不再调整、修改可研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前置性文件的编制单位或该行业的行政部门认为应严格执行前置性文件的批复意见,由此导致方案及工程实施、验收中,因各方对批复意见理解的分歧可能导致相关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所以定义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均为“大”,因批复意见调整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定义变化可能“小”。自然条件中的“地形地质”:主要指地貌、地物发生变化和不良地质范围变化,与地灾、防洪和地震安全评估有很大的关系;一般地,除非发生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否则对建设方案的影响属可控范围。自然条件中的“环境”:这里指各类保护区、水源区、文物、河流、各类矿产资源、土地类别等,牵涉到水土保持、土地、防洪、地灾、压矿、项目选址、通航论证等方面的评估,因此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均为“大”,因其在项目前期调整可能小,其变化可能定义为“小”。自然条件中的“重要构筑物”:主要指军事设施、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厂矿企业等,与环境影响评估有关,受国家政策、部门管理等人为干扰因素多,因此其影响程度和范围以及变化可能均为“大”,是最不稳定的因素。社会因素中的“人员调整”:由于行业部门的管理人员调整,可能会对已沟通、协商过的意见重新评估,属社会风险评估范围,但对方案的确定影响较小。社会因素中的“政策技术变化”:该条主要说明由于行业部门的政策性变化和技术规范的修订,或不同行业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导致建设方案的修改风险。例如铁路与石油液体储罐的防火距离要求,石油天然气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铁路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存在差异,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协调一致,达成共识,则对建设方案的影响程度、范围都很大,因此变化的可能性也很大。社会因素中的“规划要求”:城镇、交通、建筑规划等对建设方案的走向、站点设置的影响和关联非常密切。一般情况下,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资料为经过批准的正式材料且较为详细,其变化的可能性较小,如未提供正式规划资料或不详细,则对建设方案的影响很大,为建设方案的实施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2.2提高可实施性的对策和方法

2.2.1改进外部影响因素的对策和方法

(1)建设单位提前介入,组织可研报告编制单位与地方环保、水利、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形成权威性且内容详尽的协议文件,一则有利于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对相关费用的准确估算并纳入可研报告中,二则有利于项目实施阶段协议各方遵照执行,不会节外生枝而有碍于项目顺利推进。

(2)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参照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文件,对需要与各部门签订的各类协议文件格式进行细化,对各方责任、义务和权利,应遵循的规定应有较为详尽的阐述。由于可行性研究阶段铁路建设方案未完全落地,存在局部优化调整的可能,因此在协议文件中应对此有客观负责的说明,并可提出免责条件和费用调整办法(变更或清概),以便在项目实施时执行。

(3)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管理下,与各前置性文件编制单位密切配合,在保证本单位商业机密和国家秘密不被泄露的前提下,以及知识产权不被侵犯的条件下,提供前置性文件编制单位所需资料。同样,各前置性文件编制单位不能仅依据可研报告编制单位提供的资料开展工作,也需要进行现场调查落实,并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必要时或对某一问题存在争议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共同进行现场会诊。

2.2.2提高建设方案研究深度的对策和方法

(1)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进驻现场开展工作时,除与地方政府结合时进行一般性工作汇报,提交资料收集清单外,在不违反保密政策和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尽量就研究的建设方案有比较详细的介绍,并认真听取地方及各部门的意见。遇到对建设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意见时,需专门到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形成书面沟通结果,供建设方案确定和决策时采用。

(2)必要时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补充勘测阶段采用局部现场放线的方法,特别地段再加强勘察手段,以落实各前置性文件提出的强制性要求,避免建设方案在下阶段发生大的变化而延误项目批复。虽然看起来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这个阶段的投入加大,但因对建设方案的确定和决策提供了详实的依据,加上前置性文件专题研究可靠的结论支持,实际上不但降低了建设方案大规模变化的风险,也提高了建设方案在沿线各部门的可信度,从而提升地方各部门对建设方案的支持力度,易于建设方案审查的顺利通过,也就降低了可研报告编制单位的总投入。

(3)加强现场的调查工作和走访工作。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充分利用1∶1万地形图,在开展调查工作时,对图中与建设方案影响大的河流、文物、水利(含枢纽、水库)、道路(含互通枢纽)、医院、学校、部队、电视(广播)台、气象部门、各类通讯发射塔、油(气)库及管线、加油站、地震台、高压电力线、变电所、畜牧场、养殖场、铁路及车站等敏感点的图例认真解读,查找各敏感点适应的法规文件确定的安全距离和控制距离,并落实沿线各类保护区、风景区、水源区、基本农田、矿产资源、不良地质分布的位置和范围,通过走访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现场知情人员,进一步确定上述敏感点的性质、级别、所适用的法规文件,用以确定建设方案采用绕避或拆迁的何种方式通过,并与产权单位达成协议,必要时可通过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形成共识。这里需强调的是,为减少项目后期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方案的争议,应将隧道弃砟场、桥梁弃土场、站场和路基取弃土场的选址、调查、勘察和协议签订工作纳入到可研报告中专题说明。

(4)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积极参与各前置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除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支持外,对审查过程进行的现场调研、审查答疑也应积极参与,这样不仅有利于各前置性文件审查单位对项目建设方案的理解,也有利于审查意见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减少因审查意见太原则和泛泛引发的执行难度和分歧。

(5)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收到各前置性文件的批复意见时,应认真研究对建设方案的影响,对批复意见分解到各个相关专业,规定在补充初测和定测期间就外业调查、协议协商、资料更新、措施调整等方面开展针对性工作,在初步设计阶段就批复意见执行情况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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