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汇报模版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1 16:21:38

作业汇报模版

作业汇报模版篇(1)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了综合反映集团整体的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要求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一,何谓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又称合并会计报表。它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个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它是通过抵销内部交易或事项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而成的。所谓合并是将子公司报表纳入母公司报表。母公司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必须纳入合并范围。母公司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其他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这里所说的控制充分体现会计核算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的实际控制权。合并财务报表不仅能够对外提供反映由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情况,而且,合并财务报表还有利于避免一些企业集团利用内部控股关系,人为粉饰财务报表的情况。

二、出版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现行会计信息主要是借助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向使用者传递的。会计信息以企业的经济资源及其相应的要求为中心,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动和未来发展等多角度反映企业的价值。而相关的财务比率有助于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和财务地位的强弱。它可以反映一些问题:公司的流动性如何;管理层运用公司资产是否获得了足够的资产收益,公司是如何筹资获得现有资产的;所有者(公司股东)在公司的投资是否获得了足够的收益。

根据近两年统计数据,通过一家出版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汇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计算出几个关键性的财务指标相比较分析(见表1):

1.杠杆比率

此指标可以说明公司的资本结构。从数据上看,集团的汇总财务报表中负债总额占权益的l 23.50%,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负债总额占权益的86.24%;可以看出汇总财务报表下的负债权益比率都比合并财务报表下的该项指标略高。合并报表后,集团整体的负债水平下降,对于债权人来说,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得出的数据更让人放心。集团汇总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比率55.26%,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比率46.31%。一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50%左右,从公司债权人的立场来讲,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低越好,这样,公司的偿债能力有保证,从比较表中的数据来看,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比率比汇总财务报表中比率低并在50%以下,表明企业的偿债能力较强,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2.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比率主要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表中显示,合并财务报表的流动比率为237.49%,远远高于汇总财务报表中的流动比率185.11%。流动比率反映的是,流动资产越多,短期债务越少,所以流动比率越大,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从数据中来看,合并财务报表和汇总财务报表相比,速动比率及现金比率都有提高,尽管在两种报表下,该项指标都能反映出该集团整体偿债能力很强,但还是有一定差异的。在合并财务报表情况下反映出来的数据中,更能看到集团的短期偿债能力更好,同时也说明了集团短期运营几乎没有财务风险。

3.效率比率

效率比率可以判断企业对其投资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表中合并财务报表存货周转率是166.67%,与汇总财务报表存货周转率204.90%相比,合并财务报表比汇总财务报表的存货运营效率降低了,这里存货周转率越高,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就越快。从资产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来看,合并财务报表后集团整体的资产利用效率远低于汇总财务报表。再看,合并财务报表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是1454.61%与汇总财务报表的应收账款周转率1378.71%相比,合并财务报表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提高了,如果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其应收账款收回越快,反之,说明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企业正常资金周转及偿债的能力。

4.赢利能力

赢利能力是各方面关心的核心,也是企业成败的关键,只有长期赢利,企业才能真正做到持续经营。因此,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都对反映企业赢利能力的比率非常重视。衡量企业获利能力的3个指标分别为: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和普通股股东权益收益率。数据显示,汇总财务报表的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和普通股股东权益收益率分别是7.07%、3.59%和7.26%;而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普通股股东权益收益率分别是9.49%、4.02%和6.50%;合并报表后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有所提高,而普通股股东权益收益率反而降低。结合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公司资产利用效率偏低及权益过高影响的结果。

除以上指标外,再根据集团公司资产总额和营业总收入做进一步分析。因为资产总额和销售额是判断企业规模的重要依据,世界500强的排名主要是据此两项数据产生。根据集团公司的数据来看,在汇总财务报表中,集团资产总额为339.3亿元,营业总收入为160.2亿元;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资产总额为277.7亿元,营业总收入为105.8亿元。对比显现,合并后集团整体实际规模比汇总情况下的规模要小。由此可见,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个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它是通过抵销内部交易或事项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而成的,反映了自身的真实经济规模。

三、分析结论

1.合并财务报表是客观评价集团整体实力的基础

汇总财务报表是将报表的各项目简单加总得出,并无抵销内部交易。对于一个关联方交易频繁发生且交易额非常大的集团来说,这种评断标准显然是不客观的。集团管理层必须要了解本集团的整体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此为基础评价集团实力,从而认识到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为将来的战略发展提供必要的参考条件。

2.信息使用者有了解集团整体经营状况的需要

出版业的改革打破了原有状态,出版资本要走出去,其他资本也会参与进来,出版集团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机会越来越多,投资人或合作方需要以合并财务报表为依据了解集团整体经营情况。另外,股东、债权人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等都需要了解集团合并信息,维护国家或自身的经济利益。

作业汇报模版篇(2)

一、存在问题

自2012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正式实施,改革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简化了业务操作流程,促进了贸易便利化。但在改革新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贸易信贷管理不完善、系统操作不便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货物贸易改革的需要

1.企业方面。新政策对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操作能力、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县域中小企业的业务人员都为兼职,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新增操作员、给操作员赋权、做企业报告等具体业务操作不理解,工作的主动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增加了企业自身的违规风险和外汇局开展综合分析等相关工作的难度。

2.外汇局方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对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基层外汇局人员配置一般为3~5人,难以适应近年来外汇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并且操作型人员居多,综合分析和准确判断能力尚有欠缺,监测分析水平亟待提高。

(二)贸易信贷管理有待完善

1.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以辖内某企业为例,其预收货款到位至货物出口的周期最长可达一年,相当于企业举借外债一年而不经外汇局审核。在目前信贷趋紧的形势下,借预收货款融资的现象将愈加普遍。预付货款也存在类似问题,以辖内某企业为例,2011年2月预付了190万美元的铜精矿款,到目前还没有到货,其周期已快接近两年。

2.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有待提高。按照新制度规定,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报送贸易信贷交易数据,但企业自主报告存在较大随意性,经常出现报告过度或不足、报告不实、迟漏报等现象,加之监测系统本身缺乏数据的逻辑校验功能,既无法甄别系统数据的真实性,也无法确保其全面反映企业对外债权债务情况,从而影响了外汇局开展事后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

3.贸易信贷比例管理缺乏有效手段。货物贸易改革后,根据实施细则,外汇局对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对超过比例的可实施现场核查。而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对于超比例的企业,很多情况下仍难以核实其贸易背景或信贷资金结汇用途的真实性,企业如能提供相应能证明其真实性的贸易合同的情况下,外汇局往往只能放任自流。

4.缺乏有效的贸易信贷惩处机制,弱化了监管力度。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仅明确将报送贸易信贷数据错误率高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对违反贸易信贷管理规定的各种情形,均未明确相关的处罚依据,也没有细化对贸易信贷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

(三)货物贸易操作系统有待改进

1.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规定,企业发生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信息。但企业反馈,其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延期收汇(一般约定60天付款),出口后也未预计将延期收汇。但由于进口商单方面推迟付款,至实际收到款项时经核对发票等信息才知道已超过了规定的“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造成了延期收汇,无法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外管报告,而只能逾期后现场报告,由此造成企业操作的不便利性。

2.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版)没有设置辅导期到期提醒功能,部分企业不知道何时需到当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或由于企业人员大多为兼职且流动性大而遗忘了到期需到当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的义务。

3.操作系统不稳定。部分银行、企业反映系统运行不稳定,经常遇到网站无法访问、操作超时等情况。由于外汇牌价实时跳动,一日多价,导致客户汇率损失,同时增加了柜面工作人员压力。

(四)部门之间的协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地方各部门间长效协作机制有待完善。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数据提供以及信息共享是此次改革的关键环节,而目前税务、外汇部门的协调还没有完全到位,各部门间的联系还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有待于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及时应对企业在办理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政策建议

(一)加强培训指导,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新政策的实施效果

1.继续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力度,并形成常态化的培训指导机制,同时要求其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熟练掌握新政策实施后的业务流程,降低无意违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

2.建议总局加强对基层外汇局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专题培训,提高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基层外汇局核查人员能够用科学的方法开展核查,增强核查的有效性,确保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有效推进。

(二)完善贸易信贷报告管理

1.建立异常信贷资金预警监测机制,控制贸易信贷风险。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贸易信贷资金存在资金流和货物流不匹配的特点,兼具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重特征,真实贸易背景难以把握,所以容易成为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主要方式。对此,可按贸易信贷债权债务、期限、行业类别、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等设置统计指标,对指标异常变化及时预警,并且在系统中增设企业贸易信贷指标监测功能,对贸易信贷报告期限较长(1年以上)且余额较大(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频繁修改、删除、变更报告内容(特别是收付汇时间、进出口时间)的,增加系统自动提示功能,防止企业通过自行报告随意删改数据,从而影响贸易信贷监测效率。

2.多措并举,提高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一是完善贸易信贷报告制度,增加注销环节。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行为实现后,企业应通过系统报告注销时间,修正贸易信贷发生时报告的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提高贸易信贷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加强内部核对。探索贸易信贷统计数据的校验核对方法,充分运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的预收预付数据、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等数据与企业报告的贸易信贷数据进行交叉核对,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三是加强外部核查。加大对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事后核查力度,将报告质量作为现场核查的重要内容,同时细化对漏报告、虚假报告和不及时报告等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完善贸易信贷处罚制度。

3.强化对超规模、超期限贸易信贷的监管。一方面,对非现场监测发现的贸易信贷余额连续多次超过一定比例及金额的,经外汇局提示后指标仍不见好转的,可不经过现场核查,直接实施分类管理。另一方面,对超长期限的贸易信贷可借鉴资本项目外债管理模式,实行限额管理。对非“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1年以上的贸易信贷,可借鉴资本项目外债规模管理模式,按照企业注册资本或差(投资总额减注册资本的差额)大小设置一定比例,控制其超长期限贸易信贷规模。

4.加大贸易信贷违规查处力度。如发现企业因操作失误导致贸易信贷数据错误率高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则将其列为B类企业。如发现企业因恶意、虚假报告导致贸易信贷异常且情节严重的,则将其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查处并列入C类企业。要明确对贸易信贷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贸易信贷监管法规体系,提高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水平。

(三)改进和完善系统操作

1.企业因市场因素或特殊原因未确定预计收付款日期导致的延期收付款,允许企业在超期后仍可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以减轻企业和当地外汇局的负担。

2.建议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版)中设置辅导期到期提醒功能,方便企业辅导期结束后及时到当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

3.提高系统稳定性。

(四)建立和完善地方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首先,为使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各部门间的协调更加顺畅,应制订协调制度,对各部门间数据交换或信息共享的方式以及联系方式予以制度化,以提高联合监管的效力。其次,各部门在交换各自的分类监管信息的同时,可以探讨联合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于遵纪守法的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对于违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通过联合监管敦促企业自觉守法合规经营。

参考文献

[1]参见江苏省分局:“贸易信贷适度管理研究”《外汇管理送阅信息》2012年第26期.

作业汇报模版篇(3)

1空白阶段(1995.06-1997.12)

我国第一家城商行——深圳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5年6月22日,此后各地的城市信用社纷纷整合组建为城市合作银行,并于1998年改为城市商业银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己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在此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已经进入实务操作范畴,外汇业务风险管理也逐渐开始被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所重视。但是,城商行是1997年12月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办理外汇业务的,因此在这一阶段,城商行的外汇业务并没有展开,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自然属于空白状态。

2起步阶段(1997.12-2005.07)

1997年12月,珠海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成为我国首批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城商行之一。在这一阶段初期,国内外汇市场发展滞后、交易机制不完善、业务品种单一,尚处外汇业务探索阶段的城商行进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的动力严重不足。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交流活动的迅速发展、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完善,为城商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提供了有利环境。这期间,银行业监管部门也陆续颁布一些与外汇业务相关的法规,对我国银行业进行监管。与此同时,城商行开始将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提上工作日程,但理论上对所面临的外汇业务风险认识程度不深,在实践中也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管理流程。

3提升阶段(2005.07-现在)

2005年7月以来的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外汇市场的充分发展,使汇率风险更趋显性化和日常化,汇率风险成为我国银行业外汇业务中的主要风险之一。另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规定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于2005年开始实施,这也给城商行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指引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推出新的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4号)、《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123号)、《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2年)》(汇综发[2012]47号)等。

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出台为我国城商行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提供了依据,为城商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必要的法规基础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城商行按照银行业统一监管要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开始逐步引进、研究和开发外汇业务风险的识别、计量、分析和控制方法,以规避外汇业务风险,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4创新阶段(将来)

据2012年6月的报道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时间将与全球主要经济体同步。当前,巴塞尔协议Ⅱ在我国银行业的实施正在逐步展开,部分城商行在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的过程中尚且存在一定困难。面对国际银行业监管规则的挑战,我国城商行意识到要结合国内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经验,根据自身外汇业务风险的特征以及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的现状,进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创新,提高整体风险管理水平,其创新趋势主要表现在: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将进一步为城商行所实践,并引领其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流程等方面的变革;外汇业务风险管理范围将由国内管理向国内管理与国外管理相结合转变,从国际角度对所承担的各种风险进行统一衡量和防范;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方式将由直接管理向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转变,对时效要求短、批量化处理的业务将以间接管理为主;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技术将由定性分析向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转变,并日趋精密化和科学化。 二、具体特征 我国城商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是在人民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多数城商行的管理水平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大型银行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以下就城商行外汇业务、外汇业务风险、外汇业务风险管理以及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模式的特征分别与人民币业务以及大型银行进行对比分析(见表2-表4):

1外汇业务的特征

2外汇业务风险的特征

3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的特征

我国大部分城商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初衷只是对现有本币业务的功能性补充,城商行国际业务部集外汇业务经营、营销、管理、风控等各项职能于一身。虽然城商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安排存在差异,风险管理水平不一,但由于外汇业务的专业性较强,出于城商行自身成本效益和效率的考虑,不同于人民币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集权模式或矩阵模式,其风险管理大多独立于人民币业务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可归于事业部模式的范畴。在该模式下,经营管理外汇业务的国际业务部是一个单独的业务运营单位、风险管理单位和利润中心,具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性。银行总行不将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纳入风险管理部门,而是由国际业务部内部人员负责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分支机构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职责由所属层级的国际业务部的内部人员负责。这种在城商行外汇业务成立和经营初期便一直延用的风险管理模式虽然灵活,却缺乏监督制衡机制,未能有效融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不利于外汇业务的长远发展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三、有效管理的实践——J银行

J银行(Bank of Jinzhou)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由国内企业法人股以及部分个人股组成的国有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截至2011年末,资产规模接近1100亿元,连续两年成为全国140余家城商行仅有的10家二级B类银行之一。J银行先后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风险管理年”、“合规建设年”等活动,全员风险意识持续强化,风险管控不断增强。J银行于2005年11月11日正式开办外汇业务,近年来发展态势良好,已经成为外汇业务发展最快的城商行之一,其在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开始了一些成功的实践,并由提升阶段逐步向创新阶段过渡。J银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实践及其给我国城商行的启示见表5。

参考文献:

作业汇报模版篇(4)

中国汽车消费市场整体下移已成业界广泛共识,来自三线及以下城市蓬勃的汽车销售活动也在印证着这一判断。以千城特卖汇5月中旬落地的湖北荆门、荆州、襄阳三个城市为例,各类车展活动在三地几乎全年不休,各种主题各种层次的车展一个接一个,保持着“月月有小展,两三月一大展”的开展频率。实际上,这一现象并非个案,自去年6月以来,千城特卖汇已在全国近100个三线及以下城市成功举办过周末车展活动,所到城市同样车展频繁,一年少则四五场,多则十余场。

车展如此频繁,市场反应如何呢?来自东风标致鄂北区销售经理王焕军在千城特卖汇荆门站现场告诉记者:“有需求才会有市场。车展频繁至少证明了还有潜力可挖,还有足够空间支撑车展多方实现利润。”荆门东风风神4S店的销售经理吕涛介绍,平时集客,车展期间成交已经成为4S店的新常态,“现在的车主越来越精明,平时就跑4S店了解信息,收集情报,然后回家坐等车展,车商优惠政策一公布立马到车展现场下单。”

千城特卖汇坚持把周末车展开到三线及以下城市的目标定位和汽车消费下移的市场走势高度吻合,“线上集客,线上下单,线下体验成交”的创新模式准确击中了下端市场的神经,大有引爆三四线车市井喷之势。五月中旬湖北三城联展,三天一举斩获现场下单2000余个,销售额破2亿元的不俗业绩。

千城特卖汇嘉年华味道渐浓

本次千城特卖汇落地襄阳,和车展主办方精诚合作,将车展升级为“2016第襄阳汽车展览会暨襄阳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会和汽车周刊千城特卖汇襄阳站”,进一步提升了襄阳车展的影响力。“和所在城市合作伙伴展开多层次、多形式合作,整合多方资源,共同提升周末车展影响力是千城特卖汇的既定目标。”千城特卖汇首席执行官王志明表示。

本次千城特卖汇襄阳展参加品牌60多个,参展车型300多款,参展面积20000多平方米,成为2016年上半年度襄阳车市最受瞩目的热点。本次襄阳展还打破传统车展模式,通过互联网和微信营销平台,打造襄阳互联网+大车展,采用O2O模式运营全新车展营销,给襄阳地区汽车营销注入新的动力。

本次襄阳站还有两大突出亮点。一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提倡节能减排,专门组织了广汽丰田新能源、宝马新能源、众泰新能源、奇瑞新能源、北汽新能源、比亚迪新能源、江淮新能源、日产启辰新能源、风神新能源等国内外一线品牌的新能源车型参展。二是近三十家品牌均采用厂家专业展具特展搭建,高品质的布展,凸显品牌特性和汽车品牌文化, “声、光、电”相结合,为大家带来一场酣畅的视觉盛宴。展会期间,主办方及参展企业举行数了十场市民喜爱的车模走秀和各种演出活动。靓丽女神、卡丁车体验、缤纷活动接力上演,千城特卖汇汽车嘉年华的味道日渐凸显。王志明说:“千城特卖汇未来还将进一步丰富车展内容,填充汽车文化元素,让消费者在看车购车的过程中体会到多样汽车文化。”

合作层级提高活动效果凸显

千城特卖汇的创新模式同样受到了来自合作媒体机构的亲睐。5月中旬荆门站,千城特卖汇联合荆门广播电视台、荆门晚报传媒两大主流媒体机构将车展活动推向了就某全新高度。荆门广播电视台、荆门晚报是荆门最有号召力的媒体,对荆门车市的影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车展期间,两大媒体特别成立专题报道组,开辟专版和专门时段,对车展活动进行全方位、多视觉的报道。荆门晚报传播周期长达近一个月,影响宣传、专题报道版面累计超过50个版面。给力的传播力度带来了给力的市场反响,荆门站四天下来,人气持续走高,粗略统计,前来观展的人群近10万人次,荆门市民就像过节一样闻讯而来。

荆门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副总编辑陈爱平对千城特卖汇给予了高度评价:“荆门站是我们和千城特卖汇的第一次合作,效果非常好,我期待双方还有更深入的合作,把荆门车展做大做强,助力荆门车市良性发展。我们非常看重千城特卖汇独有的车商资源、独特的线上集客能力和专业化的执行水平。”荆门晚报副总编辑、荆门晚报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聂航表示:“双方各有独特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前景广阔。期待千城特卖汇再回荆门,共创奇迹。”

实际上,这是千城特卖汇和区域媒体合作的典型缩影。在重庆万州、湖北宜昌、湖北黄石,千城特卖汇正在和当地主流媒体展开更深层次的合作,共同探索将周末车展常态化、升级化;共建大型汽车文化体验中心等等多种合作项目的可能性。坚持渠道向下,坚信越接近终端消费者的地方越有市场。这是千城特卖汇,也是合作媒体机构、车商共同指向的目标战场。

频繁出击开启五六月高密度之旅

作业汇报模版篇(5)

一、网络游戏版权的概念

网络游戏的版权是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的,通过互联网的信息服务商提供游戏产品和游戏服务,通过计算机的客户端、网页端、手机端等一切可连接互联网的终端设备进行的数据交互的对抗性游戏的作品所有人拥有的,在一定有效期内享有的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一切权利。

二、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现状

网络游戏是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发展起来的互联网经济形式,互联网经济是基于数据的经济形式,所以数据应该也是对网络游戏产业最好的描述。下面仅从数据叙述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现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其中,70.6%的网民通过台式电脑上网,45.9%的网民使用笔记本电脑上网,74.5%的用户使用手机等移动互联产品上网。2012年中国网民人均上网时长为20.5小时/周,相比2011年增长1.8个小时。2010年中国网络游戏的市场规模为327.4亿元,同比增长21%,2011年网络游戏产业的销售收入达到428.5亿元人民币,增长30.8%,最新的游戏行业报告1月份新鲜出炉,数据更是显示了2012年中国游戏行业实现收入602.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5.1%,其中网络游戏市场收入569.6亿元,占到了游戏产业总收入的94.5%,报告还预计,2017年网游市场的收入或将增至1352.2亿元。事实上,2010年,艾瑞咨询集团通过构建网游收入模型认为,2013年网游市场规模为435亿元,而现实中,网游市场的发展规模远远超过预期发展速度。

三、网络游戏版权存在的问题

北京雍和版权交易中心的总经理曾经讲过这样一件事,美国有八家大的电影公司,在破产清算时候,最有价值的东西就是那些电影公司拥有的老电影的版权。

在喻国明老师2011年出版的《传媒新视界》中这样写道“文化已经成为传媒业发展的第一要素。我们在词频分析所得高频词汇中筛选出与传媒产业要素密切相关的词汇16个,其中词频最高的为文化,除此之外的五大高频词依次是广告、品牌、资源、战略和技术。值得关注的是,在16个媒介要素词汇中,提及率最低的是版权,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极大关注。”

四、网络游戏版权保护的紧迫性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11年版的数据显示,美国的版权产业2011年创造了9310亿美元,占到全美国内生产总值的6.4%,并解决了510万美国人的就业问题。版权出口贸易创收1340亿美元,远远超过其它产业领域所创价值。同样,通过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项目组测算,我国2006年版权行业创收13489亿元,其中核心版权增加值为6472亿元,占到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3.06%。不管是根据汇率换算直接比较还是按占到国民生产总值比重来推算,我国版权产业创造的价值都是不足美国版权产业的六分之一的。目前国际市场中,美国、韩国均把版权产业做成了全国第一大产业,我国版权产业相对比下就显得发展不足,相对薄弱。版权产业就好像一座等待挖掘的金矿,需要我们继续挖掘期间的价值。

2011年北美洲娱乐软件协会的一项报告显示了,2010年全球有33个国家的网络游戏产业不能很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其中意大利、中国、西班牙、巴西和法国被点名指出版权保护环境最为恶劣。2011年我国共审结知识产权类案件6.6万件,同比上升了37.7%。

如果说,中国的网络游戏企业仅仅是不知道如何开发版权价值倒也尚可,毕竟中国网络游戏产业还很年轻,作为朝阳产业,依然潜力可挖。可现实情况似乎没有我们认为的这样乐观。《2010年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我国的网游市场经过了年增长率超过70%的阶段后,2010年增速明显放缓。报告分析,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放缓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版权保护力度不足,直接导致创新能力低下,游戏市场同质化现象严重。以上分析就显示了我国网络游戏版权需要保护,需要方向性的指引和法律的规范、司法的保护、行政的监督和行业的自律。

五、措施和建议

(一)网络游戏版权保护重在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要

互联网开启了我们的数字化时代,数字化在带来生活和工作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比以往更加复杂的各种问题。所以需要法律、规则不断的完善和变化。但是早在汉代的中国古人就已经意识到一条法律需要保持稳定性,不能朝令而夕改。然而事实上,法律政策的变动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缺陷,并非朝令夕改,我们是在同一个大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完善。所以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设置,细化网游相关法律不仅不是不好的,反而是十分必要的。

(二)要积极探寻与世界版权保护组织的合作

网络游戏版权管理当局可以积极寻求与国际版权组织合作,构建版权交易、版权保护的国际化版权合作体系。互联网是一个超越国界的资源共享平台,保护版权就更加需要世界组织间的合作,打击互联网版权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同样需要世界组织间共同的协作,我们需要在同样的互联网游戏规则下活动,我们也需要在互联网游戏跨国犯罪发生的时候,能够相互协作,共同打击犯罪。

(三)有法必执,构建版权执法体系

对网络游戏版权最直接的保护方法应该就是打击盗版,保护版权。事实上,2012年,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国家工信部开展了一场持续了4个月的名为“剑网行动”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联合行动,打击对象包括了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游动漫和软件盗版的侵权行为。侦办了一批侵权案件,其中就包括打击私服犯罪案件。网络版权执法不同于传统行政执法,有其网络化的特点。我们要积极出击打击盗版,更应该建立系统的网络监管体系,加强版权局、工信部、公安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协作监管,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游戏盗版侵权。网络传播速度是很惊人的,所以这对我们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应对新时期的网络游戏盗版,我们要加强技术监控、增强部门之间相互协作效率,迅速反应,打击盗版侵权,保护版权。

(四)加强网络游戏行业自律,宣传版权保护意识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组织能力,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产品研发、生产、发行传播等方面的活动;大力宣传版权保护概念,不仅要做好版权保护的学习培训,更主要的是开展更多的服务性工作让版权观念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作业汇报模版篇(6)

一、ERP项目实施的背景

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ERP),是由美国Gartner Group公司于1990年将其作为制造资源计划的后续愿景而提出的概念。它作为MRPⅡ的下一代,继承了MRPⅡ的全部优势,它的核心功能是计划与控制。它能有效地将企业资源,包括人力、物资、资金,按照产品生产流程的时间轴进行有效配置,标准化生产流程,实时采集生产流程中产生的数据并进行汇总与分析,为企业对生产、成本的计划与控制提供数据支持,从而提高企业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国际出版企业逐渐认识到优化供应链和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已成为企业成功的重要助力。国际出版企业中,例如威科(Wolters Kluwer)、爱思唯尔(Elsevier)、施普林格(Springer)等出版集团都已经采纳并实施了ERP。他们采用的ERP涵盖了编务、印务、发行、出版、库存、人力资源、财务等出版流程中的主要环节,并实现了各个环节一体化集成管理的信息系统,基本实现了图书出版生产流程中数据流转的“无纸化”。而在国内,大多数出版社至今只对部分工作流程或环节进行了信息化管理,还没有形成这种涵盖图书出版主要流程各环节的一体化综合管理和信息化。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下简称“北医社”)在该项目实施前,并未形成一个各生产环节一体化集成管理的信息系统。首先,由于编务和印务没有采用信息管理系统,导致编务与印务工作产生的数据,大多以纸质单据进行管理,这些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效率十分低下,无法实现数据的重用和共享。其次,由于信息管理系统没有覆盖出版业务的全流程,造成了信息孤岛的出现,导致了业务环节间的数据交换十分困难。编务与印务业务没有与财务、发行业务统一管理,导致相同的数据要维护多次,而且每次维护都只能进行人工录入,数据无法随生产流程进行流转。最后,由于没有一个涵盖整个出版流程的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决策层无法有效及时获取业务数据,导致出版社无法对生产进行高水平的精细化管理,如无法进行单书成本核算;无法对生产资料进行精确的、理性的、非经验性的计划、配置和管理;无法通过数据挖掘对销售市场进行预估等。

以上这些问题都成为北医社管理经营水平提高的障碍,阻碍了出版社的健康发展。北医社于2013年初批准立项开展北医社ERP项目的建设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北医社ERP项目顺利完成并投入使用,为出版社进一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ERP系统上线的准备与实施

1.解决方案的选定

目前国内出版社采用的覆盖全生产流程的ERP系统大部分是购买用友、金蝶、云因等几家公司的产品,有少数出版社自主研发了自己的ERP系统。北医社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招标专家组,向社会公开招标,从产品的实用性、与出版社流程的符合度、可扩展性、易维护性、维护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最终选定了用友公司的NC系统(UFIDA NewCentury)作为解决方案。

2.人员配备

ERP项目的实施是一项关乎出版社各生产环节的系统工程,很多问题根植于生产活动中的具体细节,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项目实施的进度,而且还会妨碍日常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需要构建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实施管理团队,并确立畅通的信息沟通和反馈通道。

为了保证项目开展,北医社成立了ERP项目执行小组,由社长任组长,总编辑任副组长,项目总监由出版社信息技术总监出任;然后从总编室、各编辑事业部、财务部、出版部、发行部、库房各选派1-2名业务骨干作为组员,充当系统实施中的典型用户。同时,出版社制定了例会制度,每周开一次例会,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开会议。

项目总监全程配合实施方工作,负责双方的沟通协调,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数据的整理和转换,系统上线后将出任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问题处理。

典型用户负责配合实施方进行需求分析,在项目总监指导下进行本部门的数据整理,系统进入测试阶段时负责进行测试工作。

3.流程梳理及系统配置

用友NC系统实施的指导思想是为用户提供一套标准的模块化产品,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配置,最后形成一个符合自己生产流程的ERP系统。整合过程类似于“搭积木”,用友NC系统提供“积木”,出版社“指挥”实施团队进行搭建,“指挥”过程基于标准化的术语和各种表单进行。整个过程就是一个梳理流程、再根据梳理结果进行配置的过程。

北医社同其他出版社一样,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形成了一套有着自身特色的生产业务流程。“梳理”工作就是要将这个现实中的流程抽象化、标准化后,通过NC系统中提供的表单、工作流、审批流等组件,将其在系统中表示出来。

北医社根据实际情况在图书编印模块配置了本版书(配盘)出版流程、外版书(配盘)出版流程、重印书(配盘)流程等业务流程,配置了选题申报、重印申报、选题信息变更申请等审批流程,配置了选题申报表、重印申报表、项目信息登记表、出版合同审批单、三审单、发稿单、封面设计单、编校流转单、质量检测单、样书信息登记单、印数定价审批单、印订施工单等流转单据。

在财务与供应链模块配置了纸张采购流程、图书销售流程、稿费支付流程、编录加工费用支付流程、生产费用付款流程等。

应注意的是,系统配置的时候应该按照先配置基本档案,再配置单据,最后配置工作流程和审批流的顺序进行。

4.数据载入 系统配置完成只相当于盖好了“房子”,需要配好“家具”和“人员”入住以后才能真正使整个系统运转起来。静态数据就相当于“家具”,包括:图书档案、作者信息、人员档案、出书门类、存货分类、开本类型等;“中间态”的动态数据就好比“人员”,它们会随着业务的进行发生变化,例如未达账款、未结算的订单、未印制完成的图书以及印制完成未入库的图书等信息。这些数据在采用NC系统前,分散于各个部门。数据载人就是将这些分散的数据按照标准的格式整理成一份份数据表单,最后利用数据传输平台将数据载入系统。

北医社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客商信息、作者信息表、项目信息登记表、存货期初表、成本卡明细表、在途订单表等电子表单,以excel形式下发各业务部门,由典型用户在项目总监指导下填报。填报的表单汇总到项目总监处,经处理后导入测试系统。在测试系统中进行几笔典型业务模拟,通过对库存、财务总账、存货核算、成本计算等模块对数据进行验证。如发现问题则及时回溯,查找原因予以纠正。经过多次反复后,使得测试系统配置的流程、表单、审批流以及数据和现实中的业务契合。

5.试运行与并行阶段

数据载入完毕后,需要求典型用户在测试系统中对照现实流程进行模拟操作。试运行阶段应该有足够的时间跨度,业务流程模拟也必须有代表性。经过试运行阶段后,在正式启用系统前,需对出版社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经过培训后,开始使用正式系统。考虑到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原来的信息系统需要与正式系统并行一段时间。在并行期间,正式系统要做好定期数据备份工作。但是,并行阶段新、老两套系统同时运行,会增加操作员的工作量,所以并行阶段不宜选在业务过于集中发生的时间段,而且并行时间不宜太长。

6.验收上线

经过试运行与并行阶段,出版社人员对系统已经较为熟悉,工作习惯已经逐步养成,系统逐渐进入正式运行状态。通过库存、财务总账、存货核算、成本计算等模块对数据进行验证,组织专家对系统进行验收后,系统方可正式上线运行。

三、ERP系统的上线及应用

1.实现了编、印、发、财完整的信息流管理

北医社在正式采用NC系统后,选题申报、选题审批、出版合同、三审、发稿、CIP及书号申请、封面设计、校对、排版、印制、产品入库、图书销售、销售回款、库房管理等环节均被按照先后依赖关系整合于生产时间轴上。管理者可以实时监控选题的运作情况、物料和人力的调配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等,从而作出决策,控制生产流程有序、高效地进行。

2.实现了图书成本单本核算

作业汇报模版篇(7)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在版权法上,有关汇编的英文词有两个:一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所使用的“collection”;二是世界贸易组织中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所使用的“compilation”。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这两个词并无实质差别。[①]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我国著作权立法习惯上使用“编辑”代替“汇编”,[②]因而我国大陆地区原《著作权法》称这类作品为“编辑作品”,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则称之为“编辑著作”。[③]在现代汉语中,编辑更常指出版方面的业务工作,如编辑加工(edit)、责任编辑(editor),因而为避免歧义,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正式将“编辑作品”修改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集合性。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第二,独创性。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1996 年12月20日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则采用了与TRIPS协议几乎完全相同的文字来描述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从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看,汇编作品中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汇编作品的阅读方式都无关紧要。汇编作品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应具有独创性。具备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作者创作作品过程的独立性。换言之,汇编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非剽窃、抄袭之作;其二,汇编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果,即作品应体现一定限度的创造性。美国最高法院的O‘CONNOR法官在著名的Fiest Publications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一案的判决意见中,[①]对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作了如下阐释:“另一方面,事实性汇编则可以具有(版权保护)必需的独创性。汇编的作者有代表性地选择哪些事实包括在汇编之内,以何种顺序排列这些事实,如何编排所收集的数据以使其更为读者有效利用。这些选择连同挑选和编排,只要其为汇编者独立所为,并且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就具有了国会通过版权法保护汇编作品所需要的足够的独创性。因此,即使是一个包含了绝对不具有可保护性的书面表达—仅仅是事实—的地址簿,也可符合宪法规定的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如果它具有了独创的选择与编排。”汇编作品独创性的鉴别要点在于这些选择或编排是汇编者独立完成的,并且是非常识性的。在考察汇编作品的独创性时,还必须将制作者所付出的努力或投资区别开来。努力或投资是汇编作品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但不是汇编作品的独创性的构成要素。努力或投资意味着时间、劳动、物质和金钱的投入,这些通常是有形的物的价值的构成要素,而独创性则意味着独立的判断和一定的创新。判断是一种脑力活动,创新更是人的智力表现。版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当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劳动、物质或者金钱的投入,但这些投入并不能形成作品的独创性。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对现有作品的复制。对现有作品的复制,不论这些现有作品是否享有版权,复制者总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劳动、物质或金钱的,而复制品只是被复制的作品的作者的独立的判断和创新,而非复制者的判断和创新,因此,复制品是没有任何独创性而言的。[2]

美国早期版权立法(1790年《版权法》)以“额头出汗”(Sweet of the brow)原则或“辛勤收集”(industrious collection)原则作为对汇编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之一,具有共同普通法传统的英国、爱尔兰、荷兰等各自的版权法中也有大量的案例体现这一原则,使得版权法具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和特征。但是,1991年美国联邦法院在其前述著名的Feist案中明确地拒绝了“额头出汗”原则的适用,认为仅凭劳动和投资并不当然获得版权保护。这一判决对美国后来的案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主要是大大限制了版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范围,简单的数据收集工作就难以通过版权法保护。有学者认为,该案是美国司法判例中否认“额头出汗”原则的转折点。[3]事实上,该判例在美国历史上并非是最早否定“额头出汗”原则的案例,至少在此之前的1986年纽约联邦区法院作出的关于美国纽约“金融信息公司”诉纽约“穆迪投资服务社”侵犯其版权的判决中,就明确指出了仅有辛勤汗水和资金投入,而无独创性的单纯债券兑收信息的汇集,不能通过版权法保护。[4]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认为无独创性的单纯事实汇编不能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著名案例是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侵犯其著作权纠纷案。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经广西广播电视厅及中国电视报社的同意,取得了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权利。同时,中国电视报社还授权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代为追究在广西境内未经许可刊登中央电视台节目时间表(预告)的行为。《广西煤矿工人报》擅自转载了《广西广播电视报》的节目时间表。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侵犯了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著作权。二审法院广西柳州地区中级法院经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版权局等单位的专家进行了讨论,后作出了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但侵犯了其他民事权利(未具体指明何种权利)的判决。对于该判决,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先生原则同意节目预告表不具有版权性的观点。[5]而著名民法专家梁彗星先生则认为广播电视节目表应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版权性。[6]中央电视台播放节目的顺序不是杂乱无章的,新闻、电视剧、综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各类节目的安排时间和顺序必须进行创造性构思后才能形成,电视节目表是节目内容的选择和编排的客观表达,具有版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因而笔者更赞同梁彗星先生的观点。

二、汇编作品与数据库的保护

在今天的信息社会中,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对各种信息的依赖都已达到空前的程度,以信息收集、整理、加工和传递为其基本功能的信息产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逐渐成为知识经济的主要发动机。信息产业所提供的信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类型就是数据库。数据库(Data base)本是计算机行业的一个专业术语,其基本含义是指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组织、存储和使用的互相联系的数据集合。1991年的《关于伯尔尼公约可能拟定的议定书的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备忘录》,将其扩充为“所有的信息(数据、事实篇)的编纂物”[8],从而更新了计算机领域内数据库的原有内涵和外延。1995年7月,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的指令》,正式在国际条约中使用了 “数据库”概念。1996年,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对数据库作出了明确界定: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它材料的集合。[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数据库条约草案对数据库的定义与此完全相同。计算机领域中的数据库更确切地讲应称为“电子数据库”(Electronic Database),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数据库概念与此有两点明显的区别:首先,前者只能通过电子手段访问或阅读,后者不限于此。 TRIPS第10条第2款对阅读方式作了“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的规定。欧盟在立法建议中,开始只是将该指令限于电子数据库,但后来放弃了该适用范围限制,明确规定了可以包含非电子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数据集合。其次,前者并不强调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选择、编排必须符合“独创性”或“实质投资” 标准(Substantial investment),而后者恰恰要求数据库中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选择、编排要么必须体现独创性,要么必须有劳动和资金等方面的充分投入。

汇编作品和数据库的关系是交叉关系,两者互不包含,但有一定的重叠。汇编作品和数据库的共同特点是均为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并且其构成成份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也可能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数据库有两大基本类型:一是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选择、编排具有独创性。此类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可通过版权法保护。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全世界大约有130多个国家为数据库提供版权保护。二是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选择、编排不具有独创性。此类数据库不能构成汇编作品而不受版权法的保护。因而单独通过版权法保护数据库是有严重缺陷的。对于这类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库是否受到其他法律保护,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数据库制作者在信息的收集、处理、编排过程中作了实质性投入,欧盟关于数据库保护指令为这类数据库创设了一种特别权利。[②]这项立法实质上是为数据库创设了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对数据库的内容提供特殊保护,防止未经许可的非法摘录和再利用行为。[11]反之,如果数据库的制作不符合“实质投资”标准,数据库制作者就难以获得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 “实质投资”的认定必须从数量和质量上把握,例如把几段音乐录音汇编在一张CD上就不足以达到实质性投资的标准。[①]

我国法律中没有像欧盟立法那样创设“数据库特别权利”,并且是国际上对创设特殊权利的主要反对者之一,其主要理由是数据库特别权利损害信息分享自由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实,反对创设数据库特别权利的理由是牵强的。数据库特别权利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与信息分享自由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辨证关系。从形式上看,数据库特别权利是一种对信息的垄断权,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信息分享自由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但由于这种权利的实质会形成一种对数据库制作和投入的激励机制,必然会鼓励更多的人开发和投资信息量更大、利用更方便的数据库,为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供了条件。数据库特别权利并不绝对排斥公众对信息的自由利用,而是强调在公众利用特别是商业性利用时适当尊重数据库制作者的权益。创设数据库特别权利的立法通过明确规定权利期限、合理使用等制度同时兼顾数据库劳动者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比完全不保护缺乏独创性但有实质投资的数据库的做法更符合社会公平。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北京阳光数据公司诉上海霸才公司数据信息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转发其汇编的综合交易行性信息不正当竞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以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原则性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13] 这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实质投资数据库的保护,虽然也不失为一种立法保护模式,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毕竟过分原则,没有对数据库制作者权利的明确肯定和权利期限、合理使用等限制性规定,在平衡数据库制作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没有对数据库单独立法那样周全和完善。我国应仿欧盟立法模式,以单独立法创设数据库特别权利的方式弥补通过版权法中的汇编作品保护数据库的不足。

在汇编作品与数据库的关系问题上,值得思考的另一问题是能否认为所有的汇编作品都是数据库。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有学者把汇编作品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即辑录作品和编撰作品。辑录作品是指汇集在汇编者制定汇编计划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汇编者要从数量众多甚至无限多的对象中进行判断、筛选,并将经选择之后的对象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和结构表现出来,从而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如有特色的法规汇编、古诗词选集等。辑录作品完全符合数据库的特征。“在经过选择和编排之前,数据库的内容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它们并不是作为特定的数据库内容存在,只不过是一些零散的无序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而已。正是制作者的选择和编排,才使这些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某一部份成为数据库的内容。”[15]可以认为,辑录作品是一种数据库。编撰作品是指按照事先制定的汇编计划,为特定目的的专门创作形成的汇编作品。这类作品有编有撰,其特点是汇编作品的内容在汇编之前并不存在,必须制定汇编计划和要求并重新创作。如百科全书、辞书、教材、报纸、期刊等通常都是编撰作品。编撰作品不能称为数据库。

三、汇编作品的双重著作权行使规则

汇编作品除形式上的集合性外,要求汇编人对作品的产生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在选择和编排上投入智力劳动。汇编人不一定要从事具体的原始创作,但优秀的汇编作品也会流芳百世,对文化的传播和繁荣起重要的推动作用。明朝学者冯梦龙之所以扬名千秋,并不在于他擅长诗文、精通经学,而在于他在明代通俗文学中编缉了著名的“三言” 作品,即《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清朝孙洙辑录的《唐诗三百首》、吴楚材和吴调侯辑录的《古文观止》,都是流传至今的佳作。从鼓励汇编、维护公平的理念出发,有关著作权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认为汇编人的汇编成果应受法律保护,明确承认汇编人对其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如《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汇编,诸如百科全书、文选,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知识创作,在其本身不损害它的各个作品之版权的情况下,同样受到保护。日本《著作权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在选材或编排上有创造性的编辑物,视为著作物予以保护。德国著作权法第4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112条第3款、意大利著作权法第3条、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第11条等也作了类似规定。在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TRIPS的规定是一致的,明确规定了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当汇编作品享有版权时,并不意味着编在该作品中的一切作品、作品的版权都归汇编人自己所有了。汇编人只能就他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那部份成果(如材料的选择或编排等)享有版权,其中可以单独取出的每个被汇编进去的作品,版权仍归原版权人所有。如果汇编作品材料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就存在双重版权,即数据、材料本身的版权和汇编作品的整体版权。对于如何处理材料本身著作权和汇编作品整体著作权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伯尔尼公约》规定“不损害汇编作品内每一作品的版权的保护”,TRIPS协议则规定“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这些规定的精神实质是完全一致的,具体包括以下层面的内容:(1)汇编人对已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进行汇编的,必须征得材料版权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汇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2)必须向材料版权人支付报酬;(3)不得侵犯材料版权人的署名权等其他著作权;(4)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如果汇编人在汇编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时未经原材料版权人的同意或未支付报酬,即汇编作品构成侵权作品时,汇编人是否仍然享有对汇编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呢?这种情形也可能会发生在演绎作品等所有涉及双重版权的作品类型上。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回答这个问题。该问题的答案在不同国家不完全相同。一部份国家否认侵权作品享有版权。因此使用了这种作品的人,将只被视为侵犯了作品中所收原作的原版权人的权利。但多数国家认为侵权作品如果本身也有独创性,则也应享有版权,在该汇编作品作者对原作者负侵权责任的同时,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了该汇编作品的第三者也应对汇编者(同时还要对原作者)负侵权责任。就是说,各算各的帐。从版权法的理论上看,第二种意见是比较合理的。

另一值得探讨的问题是,第三人使用涉及双重版权的作品如演绎作品或汇编作品时,是否需要征得双重许可、分别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并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上海法院审理《黑猫警长》著作权纠纷案时,认为应征得双重许可,应分别支付报酬。对于利用有双重版权的汇编作品,有学者认为只需征得整体版权人即汇编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即可,如要复印、翻译并出售一整本享有双重版权的杂志,只需取得杂志整体版权人的许可即够了,不必要将杂志中每篇文章的作者都找到并征得许可(在实践中也不容易行得通)。[18]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作品经作者许可被汇编人汇编(如选入数据库)后,如果任何第三人使用汇编作品都不必再征得原作品作者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就可能损害原作品版权人的财产权,违反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中关于保护汇编作品不损害原作品的版权为前提的原则性规定。因为在此情形下,汇编人可能因汇编作品特别是数据库的多次被使用而多次获得报酬,而原作品的作者却只能在其同意作品被汇编后从汇编人处一次性获得报酬。显然,这种利益调节机制过分偏爱了汇编人,对原作品作者是极不公平的。其次,这种处理方式不适合汇编作品本身也为侵权作品情形下产生的双重版权关系的处理。如前所述,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如果汇编人未征得原作品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汇编人即使应负侵权责任也仍对汇编作品享有版权。在此情形下,如果第三人利用汇编作品只须征得整体版权人即汇编人同意并只须向其支付报酬的话,原作品作者的版权受侵犯的程度就更为严重,其版权实际上处于一种可以受他人任意支配而又无法制止的极不正常状态。这是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著作权法所不能容忍的。当然,从鼓励作品传播和信息交流的角度出发,第三人利用汇编作品的手续不能太繁琐。这可以通过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途径解决。即使法律要规定第三人利用汇编作品只需征得汇编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也必须同时要明确规定汇编人应将收取的报酬合理分配给原作品的作者,除非原作品作者与汇编人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相反约定。

「注释

[①]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草案第5条的注释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第2条的注释。

[②]参见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第25条,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第19条。

[③]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7条。

[①]Rural 为美国KANSAS的公用电话服务公司,编制了其用户电话目录、姓名地址等数据资料。Fiest是一个出版公司,出版较大范围的电话目录,其中包括 Rural所在地区。当Rural拒绝许可Fiest出版其所需要的电话目录时,Fiest径自从Rural的数据库中摘录了其所需的数据。尽管 Fiest作了改动,但仍有相当一部份编排相同,初审和上诉审法院均判定Fiest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最高法院否认了Rural电话簿的独创性。

[②] 欧盟为数据库创设特别权利保护的模式颇受争议。仿欧盟立法模式的《1996年数据库投资及反知识产权侵权法》至今未获美国国会通过,其主要原因是赞成和反对为数据库提供版权之外的特别保护的争议相当激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起草的《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也因遭到许多国家的反对而未获通过。

[①]这是欧盟数据库指令为说明投资的实质性标准而举的一个例子,指令指出该例子的汇编就不能享有数据库特别权利保护。

①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协议[M].北京。学习出版社,1994.7-8.

[2]董炳和。 数据库的法律地位[J].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18.

[3]曹明。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美国专利季刊[J].(第231卷)1986.803.郑成思。著名版权案例评析[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16—17.

作业汇报模版篇(8)

服装设计师简历范文: 【姓 名】 Andrew Zern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79年11月 【应聘职位】服装设计师 【毕业院校】**大学 【所学专业】服装设计及工程(本科) 【个人特长】美术,钢琴,声乐,写作 【联系电话】139******** 【电邮地址】 【通信地址】上海市新华路569弄106支弄***号*****室(200052) 专业能力 具备独立操作及管理品牌服装设计流程能力,能准确把握流行趋势及产品市场定位,确保产品符合市场需求 计算机能力 精通Coreldraw, Photoshop等软件,电脑绘制时装效果图及款式图 获上海市计算机二级优秀证书, 达计算机中级水平 能熟练使用Word,Excel等进行统计及文件制作 能用Dreamweaver、Flash等软件制作网页 工作经验 2003.06-至今 ******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担任主力设计师。注册品牌********,风格定位:20-30岁男女休闲装、配件、饰品,价格中档。 2001.04-2003.05 韩国*****株式会社,担任设计师兼平面设计师。经营韩国注册品牌,风格定位:20-30岁男女休闲装、配件、饰品,价格中高档。 工作内容 * 消化相关流行趋势及色彩预测、收集大量有效资讯、上季销售调查汇总、初期市场调查; * 前期色彩设定、基础面料设定、依据上货批次制作概念展板及平面概念展板、展板文字化、拟定主题内容; * 汇报展板、初次部门间流行趋势讲解及展板沟通,中期市场调查、中期色彩修改设定、基础面料修改设定、展板修改设定; * 汇报修正后展板、二次部门间展板沟通、敲定最终展板、产品结构初定(各产品比例、上下着搭配、内外搭配、面料比例等)、汇报产品结构、修改并敲定产品结构(待修改); * 依据展板开展设计工作(款式设计、面辅料设计、平面绣印花设计等),掌握色彩搭配、色仓陈列设定、细节应用、上下着呼应、内外着呼应、面辅料应用搭配、平面应用搭配; * 初期整合设计内容、汇报整盘货品设计稿、中后期市场调查、修改产品结构、调整中期色彩及基础面料、增加应时面料、增减款式设计; * 二期整合设计内容、汇报修正后整盘货品设计稿、敲定初版款式、初定款式基础尺寸、下发初版面辅料、平面绣印花及款式版单; * 后期市场调查、增减款式设计、跟进面辅料、平面绣印花及初版制作、与技术部门沟通制作工艺; * 审核各初版成品(款式、面辅料、平面绣印花等)、修正各成品颜色、尺寸及版型、款式试衣调整; * 结束初版成品制作后,汇报初版情况、按照上货批次、陈列色仓及产品结构调整整盘货品、敲定终期色彩及产品结构、再版面辅料生产、再版款式生产; * 跟进再版制作、与相关部门制定订货会日程计划; * 审核再版成品、结束再版成品制作后,汇报再版情况、调整并敲定订货会产品; * 产品会场陈列、show场布置、模特及音乐挑选、走show编排; * 订货会流行趋势讲解、产品会货品讲解; * 依据订货会订货情况、与相关部门商讨后,调整并敲定最终货品及其生产数量; * 协助广告部门进行产品目录的拍摄工作、沟通主题思想、店面陈列工作; * 货品上柜,跟进销售情况、及时补充把握性款式。 个性特点 我自信,勤奋,认真好学,具有较强的时尚感悟能力、自学能力、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在工作中,有着强烈的责任心,开拓创新意识强,并能保持不断学习,不断进取的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合作精神,协调能力强,和同事相处融洽。 主要专业课程 男女装款式设计,男女装结构设计,服装立体裁剪,服装工艺学,服装材料学,立体结构设计 ,针织服装设计,服装舒适性与功能,服装生产及营销管理,计算机绘图,服装整理学,应用艺术鉴赏,摄影基础,服装英语,服装CAD 教育背景 1997.9 - 2001.7 ********* 本科 主修:服装设计与工程

作业汇报模版篇(9)

“孤岛”时期《文汇报》上的发刊广告

1938年1月25日诞生于“孤岛”的《文汇报》,坚持民族正义和抗日立场,积极传播于我有利的抗战信息,受到“孤岛”人民的积极欢迎和热情拥护。有读者就有事业,《文汇报》迅速发展。不到半年,其篇幅即从创刊时的对开一大张逐步扩展至对开四大张;其发行则增加到6万份,超过了接受日伪检查的《新闻报》,成为当时发行量最大的报纸。同时,其广告也飞速增加。半年内,其广告篇幅从创刊初的不足一版,持续增加到九版甚至近十版;其广告篇幅占报纸版面的比例,也从创刊初的20%左右很快增加至60%。在赢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不仅如此,《文汇报》也获得了同业的尊重和积极支持,这从其刊登的大量报刊的发刊广告即可得到证明。

据笔者初步统计,从1938年2月15日刊登《上海人》周报出版消息开始,至1939年5月18日被迫终刊时,共有75家报纸杂志在《文汇报》刊登广告二百三十余条(不包括《文汇报》、《文汇周刊》、《文汇晚刊》、《文汇年刊》的六十余条广告)。平均每家3条,平均两天即有一条。刊登较多的如《自修》17条,《青年周刊》17条,《孤岛》13条,《上海妇女》10条。笔者分析这些广告发现,在《文汇报》刊登广告的大多是坚持抗日立场或有抗日倾向的报刊,其中有中共领导和支持的抗日报刊《每日译报》、《译报周刊》、《华美》周刊、《上海妇女》和《上海人报》等数种,其他抗日报刊更有《孤岛》、《自修》、《新语》、《大美画报》、《杂志》、《自学》旬刊、《读物》、《中国画报》、《良友》、《大地》旬刊、《涛声》、《大英夜报》、《导报》、《国际日报》、《中美日报》、《大美晚报》、《循环报》和《申报》(挂洋商招牌的)等二十余种。另外,这一时期,上海“孤岛”出现的一批专载地方新闻并以地方命名的小报,如《锡报》、《苏州公报》等,也在《文汇报》上刊登过广告。

这些报刊在《文汇报》上刊登的广告都是其创刊、复刊或出版消息,信息量丰富。由于当时环境制约,加之年代久远,相当部分报刊至今已无保存,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和研究也就只能借助于报人的回忆、幸存刊物留存的相关信息。故《文汇报》刊登的这些发刊广告,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保存了比较翔实可靠的史料,可帮我们还一些报刊本来的历史面目。

三则广告证实《大英夜报》创刊日

《大英夜报》是上海“孤岛”时期以抗日宣传为主旨的重要“洋旗报”之一,由英商中华大学图书公司发行。进步作家王统照、秦瘦鸥都曾任该报副刊《七月》的编辑,并在上面发表不少进步作品。该报作者阵营强大,经常为之撰稿的有郁达夫等人,对读者影响很大。关于该报的创刊日期,《中国新闻事业编年史》(中)和《上海新闻史(1850-1949)》都认为是“1938年7月1日”,另有研究文章也执此说。但是,笔者在“孤岛”时期《文汇报》上发现的三则《大英夜报》的创刊广告,明确表明《大英夜报》是“1938年7月4日”创刊,而非7月1日。

第一则广告,刊登在1938年6月30日的《文汇报》头版左上角,整则广告加边框成独立整体。广告中创刊日期“大英夜报七月一日创刊”的信息非常醒目。如果单看这则广告,自然会认为7月1日是《大英夜报》的创刊日,但到这一天报纸并未刊出,这在第二则广告里有具体说明。

第二则广告,刊登于1938年7月1日的《文汇报》头版右下角的位置,亦以边框框出成独立整体。其左为报纸展期出版的启事信息,“本公司为‘报道精确新闻,主持公正言论’,出版《大英夜报》一种,原定本日开始发行,惟自广告露布后,蒙各界爱护,纷纷订阅,报贩认销,尤特踊跃,一日间即超出预定每日可以印刷之数量以外,本公司为期维持‘消息灵通’‘印刷精美’之两大原则起见,一面迅速添置机件,增雇工人,一面不得不暂将出版日期展缓,俟布置妥善后,再行决定创刊日期,希各界谅鉴英商中华大学图书公司谨启”。由该广告我们知道,由于订销数超出预定,而印刷能力(设备和人员)不能达到要求,报纸只好展期出版,但具体出版日期并未确定。

等到7月4日,报纸才又在当日的《文汇报》头版左上角登出创刊广告。“大英夜报今夜出版”八个字以特大号字竖排置右,非常醒目。读完这则广告,我们才确知《大英夜报》是“7月4日”创刊的。

另外,笔者发现,《上海新闻志》第一编第二章第三节“晚报”中说到,“《大英夜报》中文版于民国27年(1938年)7月4日创刊”,更证实了此说。

确定《循环报》、《华美》、《中国画报》、《良友》的创、复刊日

《循环报》、《华美》、《中国画报》、《良友》都是在上海“孤岛”时期创刊或复刊的抗日刊物,《中国新闻事业编年史》(中)、《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2卷)、《上海新闻史》(1850-1949)或详或略都有介绍或提及,但对于它们的创刊、复刊日期却未能明确确定。为补此憾,笔者特依这些刊物当年在《文汇报》上刊登的广告信息,予以一一确证。

《循环报》《中国新闻事业编年史》(中)的介绍较简略,只说是1938年7月在上海“孤岛”创刊,由中英出版公司发行,人耿嘉基主持。《上海新闻史(1850-1949)》的介绍稍详,但却将其名字弄成了“《循环日报》”,说其创刊日是“1938年7月23日”。而根据该报1938年7月23日在《文汇报》刊登的创刊广告,我们知道,其报名是《循环报》,创刊日期为“7月24日”。我们来看这则广告,该广告刊于7月23日《文汇报》的头版左上,以黑边线框成长条形。广告首先突出的是报名“循环报”,其次是“明日出版”,即7月24日出版。

《华美》周刊《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2卷)、《上海新闻史(1850-1949)》、《上海“孤岛”时期抗日报刊述评》,都引用《译报周刊》第1卷第12、13期合刊(1939.1.1)所载杨真的《一年来的上海出版界》的说法,说《华美》周刊创刊于“1938年4月”,由美商密尔士挂名的华美出版公司发行。《中国新闻事业编年史》(中)所说亦同于此。或许是为材料所限,他们都没有具体说明《华美》周刊是哪天创刊的。其实,根据《华美》周刊登在《文汇报》上的广告,我们可确切知道,《华美》周刊是“1938年4月23日”创刊的。该广告刊登于1938年4月23日《文汇报》的第二版右上,占八分之一版的篇幅,非常醒目。“今日出版”以大号字置刊名下,再下是“创刊号要目”,要目有密尔士的《发刊词》和17篇文章。

《中国画报》相关新闻著作对《中国画报》略于介绍,或只是提及其名,惟《中国新闻事业编年史》(中)介绍稍详。关于该刊的创刊日期,“编年史”说得很模糊,说是1938年“3月或4月”在上海创刊。但笔者根据该刊登在《文汇报》上的两则广告,推知应是“1938年3月1日”创刊。其中一则广告刊登在1938年5月16日的《文汇报》第三版左上,是由中国图书杂志公司集纳数刊刊登广告,广告地位不太醒目。刊登的是其第六期(为“八路军特辑”)的广告,广告中注明“预定全年二十四册”、“每月一日十五日出版”。根据这则广告刊登的时间为“5月16日”、期号是“第六期”、出版日期是“每月一日和十五日”则可推知:该刊是半月刊,创刊号当在3月1日出版。

《良友》1926年2月15日创刊于上海,月刊,抗战爆发后一度迁往香港出版,1939年由良友复兴图书公司在上海复刊。关于其复刊时间,《中国新闻事业编年史》(中)亦是概而言之,说是“2月”。其实,《良友》复刊时在《文汇报》上刊登了广告,其创刊时间显示得很清楚。该广告刊登于1939年2月14日的《文汇报》头版上半版,占了半个版面。顶上横书“中国历史最久销路最大之图书杂志今日复刊出版”,中间刊名“良友”二字占去整条广告的大半版面,非常醒目。另外,笔者查阅资料时发现,除了《文汇报》,《良友》还在同一天即1939年2月14日的《申报》第三版刊登过复刊广告,特别强调“即日起复刊,嗣后每逢十五日出书”,说明《良友》是在1939年2月14日复刊的。

勘误《上海妇女》、《大美画报》的创刊日

《上海妇女》和《大美画报》都是上海“孤岛”时期较重要的抗日刊物,尤其是《上海妇女》,其影响更突出、地位也更重要。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们对两刊的认识仍存差池,为此笔者特依一手资料对其创刊情况予以勘误。

《上海妇女》《中国新闻事业编年史》(中)说,《上海妇女》半月刊“4月20日”创刊。其实,该刊并非4月20日出版,而是4月22日出版。我们可以在其《文汇报》刊登的创刊广告中得到解答。该广告刊登于1938年4月22日《文汇报》的第八版右中,刊名“上海妇女”“创刊号已于今日出版”。之后,《上海妇女》又在《文汇报》上刊登了9次广告,最后一次为1939年3月15日,每次广告都介绍期数和要目,而且从后面的几则广告可以看出自第三期开始,出版日期基本固定在每月的5号和20号,一月两期。

《大美画报》《中国新闻事业编年史》(中)说,《大美画报》是“1938年5月”在上海创刊。其说不确,应该是“4月30日”。我们来看1938年4月30日《文汇报》第四版刊登的《大美画报》创刊号广告,该广告刊在版面的右下角,中有“第一期今日出版每册一角半”字样。这就说明,《大美画报》是4月30日创刊的。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看到:一、发刊广告的可信度高,尤其是与相应报刊同时刊布的广告,在报刊史研究中可直接利用;二、与相应报刊同时刊布的广告相比,预告性广告还含有不确定性。因为有个别报刊,由于某种限制,未能在预定时间如期出版(譬如《大英夜报》1938年6月30日登在《文汇报》上的广告便是如此)。所以,我们在利用预告性广告时,还要关注其预定出版时间前后,是否有变更信息,或依别的资料加以佐证。当然,这只是笔者对发刊广告认识和运用于研究的初步探讨,其史料价值和适用有待于进一步发掘和拓

展。

(作者系厦门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注释:

方汉奇:《中国新闻事业编年史》(中)第1391、1392、1386、1384、1411、1386、1388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马光仁:《上海新闻史(1850-1949)》第846、846、848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作业汇报模版篇(10)

一、入库对象

1、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干部;在县域内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教育、农林水牧系统工作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技术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水平的人员。

3、在县以下(不含县)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主要包括乡镇教育、卫生、农技推广等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和农村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业农村工作、具有一定学识水平和突出成绩的“土专家”、“田秀才”、“种植能手”、“经营能人”等各种实用人才(原则上为种养植规模达到本村农户平均种植规模的1-3倍以上;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农户人均年纯收入的2倍以上),以及活跃在农村群众中的民间文体艺术类人才等。

4、县域内从业人员规模在10人以上,或年缴税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副职以上企业经营管理者;

5、列入酒泉市“3251人才工程”的人选,受聘的省内外专家、教授、学者;

6、重点后备人才:以各行业、各系统生产第一线的青年人才为主,年龄一般为40周岁以下,在本行业、本专业技术业务能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者。后备人才具体分类为:党政后备人才干部、企业经营管理后备人才、高技能后备人才、社会工作后备人才以及文化艺术后备人才。

二、入库方式

此项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以逐级收集、县人才办集中维护的方式进行。由各单位负责采集录入本单位及系统内符合登记条件的人才信息,然后由县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以下(不含县)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由各乡镇党委安排专人负责审核登记,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县人事部门联系,填写人才入库登记表后,报县人事局统一汇总登记。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信息的采集工作,由企业工委、工商联负责采集、汇总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信息采集

1、时限:实行专人负责采集报送制度,本次大规模信息采集工作于7月20日前完成,人事局汇总审核时间为7月20-25日,县人才办登记入库时间为7月25日至8月26日。

2、照片: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1张,相关身份证、学历、职称资质、近三年来市级以上获奖证书复印件,其电子版命名规则为“姓名.jpg”;最高学历扫描件,电子版命名规则为“姓名学历.jpg”;职称资质证书扫描件,电子版命名规则为“姓名职称.jpg”;获奖证书扫描件,电子版命名规则为“姓名奖励1.jpg,…”。

3、报表:本次信息采集工作采用MicrosoftOfficeExcel*3电子表格的形式进行,文件扩展名为“.xls”。个人信息登记表统一用16k纸张打印,汇总表统一用A4纸张打印,并加盖采集单位公章,样表附后。

4、数据:身份证号码,统一设置为文本格式;日期数据统一设置为“yy-mm-dd”格式,例如“*8-05-20”;联系方式全部设置为文本格式。其他数据根据表样填写完成后,同一用移动媒体拷贝上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人才信息库的建设,充分认识人才资源对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领导,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具体负责同志要准确填报信息,确保建库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2、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样表内容,尽快组织所属单位进行信息采集工作。要加大指导的力度,相关单位的填报培训工作由各专业库责任部门分工负责。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和信息采集的有关要求,对各类人才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建立数据维护更新机制。县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发现各行业、各领域涌现出的各类优秀人才,建立优秀人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入库各类人才的工作调动、职务调整、重大奖惩等重要信息变动情况,要及时更新和上报,保证入、出库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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