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8 15:27:21

法律咨询论文

法律咨询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09-0025-03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检验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学学生的实践教学越来越被重视。法律咨询课程的开设便是其中一种。

法律咨询课程在全国很多高校法学专业都有所设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实效。但同其他法学实践教学一样,法律咨询课程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操作无统一要求、无统一指引和实效不强等问题。[1]本文结合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近几年探索的以固定社区为平台进行法律咨询课程的实践教学,总结经验教训,对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操作进行探索和思考,意图增强法律咨询课程的实效性。

一、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意义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法律知识对前来询问求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处理问题的一种法律活动。它不仅包括职业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事务所或受聘单位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解答,还包括其他法律工作者向公众提供的无偿法律咨询[2],高校开展的法律咨询活动主要指后者。

目前,各高校关于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开展广场咨询活动。在广场咨询活动中,师生们走上街头、广场,也邀请律师、法官等法律执业人员一起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二是建立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3][4],主要为在校学生维权提供法律帮助,也接受社会人员的咨询。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开设法律咨询课程以来,也曾尝试过以上两种教学方式。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宣传了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了公民的法治观念,使学生们接触了社会,开阔了眼界。但是,经实践发现以上两种方式均存在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就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的设立而言,由于其设立在校园内,不能为社会人员所知悉,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在校大学生。而在校大学生遭遇的法律问题类型比较有限,一般仅包括了兼职纠纷、日常生活消费纠纷等,且在校大学生所遇法律纠纷数量也非常少。因此,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们很少能接触到社会上真正存在的形形的复杂法律问题,学生们参与积极性也不高。这种方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发挥有限。

2.就广场咨询活动的开展而言,由于其活动场所往往在人流较多、人员身份复杂的广场,其服务的对象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可能有农民工、公司管理者、老年人、旅游者等。这些人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也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涉及劳资纠纷、公司经营管理纠纷、家庭婚姻纠纷、消费纠纷、上访纠纷等。虽说这种方式能满足学生渴求接触真正法律问题的热情,但由于涉及的法律纠纷类型太广,学生在接受咨询前,很难做针对性的准备,在接受咨询时往往不敢或不能独立接待咨询,对指导教师或其他共同咨询的执业人员依赖性比较大。因此,这种方式体现不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限。另外,广场咨询活动往往还受到场地、天气条件、布置经费等多方面的限制。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在法律咨询课程教学改革过程中,探索了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认为该种方式能克服上述两种方式带来的局限和不足,提高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实效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能满足学生们渴求接触真正复杂法律问题的热情,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以某一社区为平台开展的法律咨询活动,其服务对象是社区形形的居民,他们所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远比在校大学生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要广,不仅包括日常生活消费纠纷,还往往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他们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复杂程度也远远高于在校大学生咨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社区居民们法律问题咨询解答,学生们有机会接触到真正复杂的法律问题。这种方式能满足学生们渴求接触真正复杂法律问题的热情[5],激发学生们在活动中主动思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复杂问题,激发学生参与咨询活动的积极性。

(二)能长期、持续的观察、处理某一群体的法律问题,较快熟悉某类法律问题处理的流程和技能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法律咨询课程所占学分为1学分,在法学专业第7学期开展。如果想通过此门课程的教学开展能熟练处理各类法律咨询问题,这样的目标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教学,学生们能根据该特定社区情况,就可能遇见的法律问题做些知识准备,能长期、持续的保持对该特定社区法律需求进行观察,不断地反馈和修正法律事务的处理,较快熟悉某类或某几类法律问题处理的流程和技能,真正提高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二、影响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实效性的因素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过程是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独立自主的、以小组协同合作的方式解答咨询的过程。该教学活动开展能否取得实效与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的指导作用和社区的配合程度均有一定影响。

(一)学生的主体地位

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独自或相互配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与人沟通的能力,锻炼学生协同工作的能力,加强对法律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学习。要实现此教学目的,必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6][7],要求学生独立、自主地参与到咨询活动中。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的法律咨询课程开展,改变过去实践活动“以教师为中心、学生为帮衬”[8]的局面,由学生独立、自主的充当起解答者的角色。[9]学生在咨询活动中,需要独立的接待当事人,耐心倾听案情,认真做好记录,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需要具有独立思考或协同工作,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需要负担职业责任。只有学生独立、自主的参与到咨询活动中,才能真正锻炼他们与人沟通的能力、与同伴协同工作的能力,才能促进他们对当前社会现象和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习惯,增强法律职业责任感。

(二)教师的指导作用

法律咨询课程固然重在学生自我能力的培养和自主学习能力的推进,但教师的指导作用始终不容忽视。[10]教师对咨询课程的指导不仅表现在对全体学生的综合指导,还表现在对个别学生、个案的特别指导;不仅表现在对特定社区的选取和联络,还表现在对该特定社区居民法律需求的观察引导;不仅表现在咨询礼仪和咨询技能的指导,还表现在对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三)社区的配合程度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的法律咨询课程的开展需要占用社区办公场所,甚至需要社区安排固定人员及时反映问题、沟通解决方案等,因此与该特定社区的配合是密不可分的。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在这几年的法律咨询课程教学实践探索中,往往选取有较强依法治理意愿的、能提供长期持续开展咨询活动场所的、能安排固定人员沟通咨询工作的社区作为教学平台。实践证明,在配合程度较高的社区,教学活动的开展较为顺利,教学活动的效果也较好。

三、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探索

(一)咨询项目启动的前期准备

1.联络并选定项目合作社区。在选择合作社区方面,选择法律需求意愿比较强烈、社区人员构成比较多元、能提供基本的固定咨询场所、能指派专门联络人的社区。选定后,与该社区签订协议定期到固定地点开展咨询活动。

2.与社区商定法律咨询活动计划。根据学校的学年教学计划、社区的活动安排,结合学年将经历的法律活动日,与社区商定咨询活动计划。该计划不仅包括定期咨询活动的安排,也包括不定期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和法律节目会演等内容,社区与学校各指派专人保持法律事务的联络。

3.制定学生法律咨询活动实施守则,从制度上明确法律咨询活动的宗旨、接受咨询和解答的礼仪、接受咨询和解答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学生参与法律咨询活动的权利义务。

4.咨询前的培训。咨询前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对开展项目社区情况的了解、项目社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知识准备、咨询礼仪的了解、咨询解答步骤的了解、根据项目社区特点设计《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见表1)并熟悉表格内容。

(二)咨询的接待与解答

1.根据事先商定的咨询活动计划,每周固定时间派2-3名学生前往社区接受现场咨询,现场咨询要进行记录,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情以及解答意见登记至《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对不能现场给予意见的要说明原因并登记,并留下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以便事后给予及时答复。

2.固定咨询时间外的社区居民咨询由社区专门联络人记录后与学生负责人保持电话、网络联系,负责人收到咨询后,将案件分派给接受咨询的学生,受指派处理的学生应当及时回复,并做好《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的记录。

3.咨询解答要求法律术语运用准确,解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完整填写《社区咨询登记表》。

4.文书或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咨询对象要求,可以代其草拟调解书、书、答辩状、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或为其参与的某一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援助或告知其获得援助的途径。草拟的法律文书、提供的法律援助、指明的援助途径均应记录在《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中或者附在《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后。

5.首次接待学生负责制。 为明确学生咨询解答的主体地位,咨询问题的解决由首次接待学生负责到底,该学生负责解答法律问题并指明法律依据,负责将疑难或重要案件提请集体讨论,并及时答复咨询对象,以此确保学生参与法律问题解决的全过程。

6.疑难或重要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对咨询中遇见的疑难问题或重要案件,由接待学生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内容由接待学生负责记录在《社区法律咨询疑难、重要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表》(见表2)上,讨论结果由接待学生及时回复咨询对象。

(三)法律咨询课程总结、评价

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习惯和职业责任,因此对咨询活动及时总结、客观评价非常重要。

1.每次的法律咨询工作后,认真填写《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对于没能当场提供咨询意见的当事人要及时取得联系,对已提供咨询建议的当事人追踪反馈,并及时将追踪信息备注在登记表。

2.每个阶段结束后,学生就咨询中所涉法律问题、法律知识进行总结归纳,鼓励学生对咨询对象作特征化、个性化的分析总结,并总结法律咨询活动心得体会和意见建议。

3.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咨询准备、现场解答等环节表现以及咨询表格登记、咨询总结报告写作、社区工作人员反馈以及服务当事人信息反馈等情况综合、客观评定学生表现,对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成果进行评估。

[参考文献]

[1]刘蕾.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卓越人才培养[J].教育评论,2013(2):99-101.

[2]蒋超,陈如,梁家平.法学教育中引进法律咨询项目的意义及其运行模式探讨[J].高教论坛,2008(4):51-54.

[3]陈新,黎庆兴.建设高校法律咨询室构建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8(6):67-70.

[4]姚畅.高职院校法律咨询室建设探微[J].高教论坛,2012(4):129-131.

[5]夏利民.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建设探究――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改革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14-16.

[6]耿强.创新型目标下的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实践教学[J].中国人才,2012(4):173-174.

[7]王婧,赵丽莉.创新性法学实践教学方案的重构与实施[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9(2):84-87.

法律咨询论文篇(2)

1.咨询管辖权的含义。尽管咨询管辖权(theAdvisoryJurisdiction)是一个耳熟能详的名词,但是,要准确界定它的含义似乎并不容易。在一些著作和教材中,有的是通过列举《联合国》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的规定及对比咨询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的不同来阐明咨询管辖权的渊源和特征。[1](P478-479)有的仅提及咨询制度的法律渊源及咨询意见的效力,[2](P793—794)有的仅说明国际法院具有发表咨询意见的权限。[3](P238)也许,这个名词是如此的容易理解,以至于用不着对它专门加以界定。又或,给一个名词下一个定义确非易事。有学者认为:理解咨询管辖权的定义的关键不在于界定管辖权三字,而在于理解法院经由行使咨询管辖权而发表的咨询意见所涉及的当事方、有关事项及其效力。[4](P9)因此认为:咨询管辖权指的是国际性法院通过发表原则上没有拘束力的咨询意见的方式,对具有咨询资格的国际组织所提出的请求加以裁决的权利和权限。2.咨询意见的性质和种类。一般来说,咨询意见是指一个常设法庭对某个法律问题的司法意见,而不论这个问题是否与某个国际实体向法庭递交的某项现行争端有关。该意见对提出请求的实体或任何其他机构、任何国家没有拘束力,不能要求他们采取任何特定行动;一般充其量责成提出请求的实体在认为咨询意见对法律情势所表示的观点是正确的这一基础上调整自己的行为。[5](P92)下面以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为例。在常设法院近20年的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咨询意见。一种是法院就“一项争端”而发表的咨询意见,一种是法院就“一个问题”而发表的咨询意见。对咨询意见的这种分类由常设法院在其1936年的法院规约第83条中加以确认。该条规定:在其咨询程序中,如果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联会员国之间或非会员国之间存在的一项争端,法院应予适用规约第31条以及法院规则有关适用该条的规定。在联合国时期,《联合国》及《国际法院规约》均以“法律问题”的措辞代替了常设法院时期“争端和问题”的规定。但国际法院在1946年的法院规则中即实际上区分了两类咨询意见,在发表不同意见时,法院适用的程序有所不同。《国际法院规则》第83条规定,如果一项咨询意见乃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实际上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而发表,《国际法院规约》第31条以及《国际法院规则》中有关适用该条的规定应予适用①。也就是说,如果一项咨询意见不是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实际上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而发表,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1条②以及《国际法院规则》中有关适用该条的规定就不应予以适用。此外,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律问题实际上涵括了“争端”和“问题”的事实。刘芳雄[4](P11)认为尽管《联合国》和《国际法院规约》在形式上没有区分咨询意见的种类,但是,基于实践的需要,法院事实上将它所发表的咨询意见分为两类,即针对一个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实际上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并非如此的咨询意见,法院1978年及以后规则的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即为对区分这两类不同意见的证明③。综上所述,咨询意见原则上没有拘束力;不同咨询意见之间的区别在于:法院在发表它们时所适用的程序有所不同。

国际刑事法院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

《罗马规约》对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并未提及国际刑事法院的咨询管辖权问题,也就是说《罗马规约》并未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既而说明国际刑事法院并不拥有像其他一些国际法庭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例如,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部分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等的有关规约都规定了法院或法庭具有咨询管辖权。尽管《罗马规约》并未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但国际刑事法院于2004年5月第五次会议在海牙通过的《法院条例》(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文件ICC-BD/01-01-04)中规定了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法院条例》是依照《罗马规约》第52条④通过的,《法院条例》第4条规定了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1.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人员。(1)从法庭成员中选出的三名法官,每一法庭选举一名,他们应为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三年;(2)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名代表;(3)书记官处的一名代表;以及(4)律师名单中的一名律师代表。另外,根据该条例第4条第3款的规定当咨询委员会主席认为与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有关时,可酌情邀请有关团体和个人提供意见。咨询委员会的主席也可以寻求其他专家的建议。该条例第4条第6款规定:院长会议可酌情指定一人向咨询委员会提供行政和法律支持,该名人员可以得到其他人员的协助。2.咨询意见的申请。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享有咨询管辖权即表明有些主体有资格请求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就法律文本问题发表咨询意见。(1)有权申请咨询意见的主体。哪些主体有权申请咨询意见,根据《法院条例》第4条第4款以及第5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咨询意见的主体有:法官、检察官⑤、书记官、全体会议⑥以及院长会议⑦。(2)咨询申请的提出。根据《法院条例》第4条的规定:检察官可以对《规则》⑧或《犯罪要件》向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提出修正提案;全体会议可以对《规则》、《犯罪要件》以及《法院条例》向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提出修正案;院长会议可以向咨询委员会提交任何事项⑨要求进行审议。紧急情况下,院长会议可自行或应某一法官或检察官或书记官的请求,直接向法官提交对本条例的修正提案,由他们在全体会议上审议。《法院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在法院诉讼期间使用的所有标准表格和样纸应由院长会议批准。院长会议可将有关标准表格和样纸的任何事项提交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审议《法院条例》第107条第1款规定:与非《规约》缔约国或政府间组织就法院多个机关管辖的事项缔结合作总框架的一切协议应在院长的职权内谈判,院长应寻求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的建议。3.咨询意见的程序。(1)对《规则》和《犯罪要件》的修正。根据《法院条例》第5条的规定:依照《规约》第51条和第9条对《规则》和对《犯罪要件》的任何修正提案应由法官提交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检察官可向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提交建议。所有提案,连同任何解释性材料,应以书面形式用法院的两种语言提交。《规约》第51条第3款规定:当在紧急情况下时,若《规则》对法院面临的具体情势未有规定,院长会议可自行或应某一法官或检察官的请求,直接向法官提交临时规则提案,由他们在全体会议上审议。(2)对《法院条例》的修正。根据《法院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本条例的任何修正提案应伴有解释性材料,此等文件应以书面形式用法院的两种语言提交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院长会议可自行或应某一法官或检察官或书记官的请求,直接向法官提交对本条例的修正提案,由他们在全体会议上审议。对本条例的修正案不得追溯适用从而损及《罗马规约》第55条第2款①或第58条②适用的人员、被告、判定有罪或无罪的人员。4.咨询意见的作出。根据《法院条例》第4条第4款以及第5款的规定:咨询委员会就《规则》、《犯罪要件》和《法院条例》的修正提案应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除《法院条例》第5款规定外,咨询委员会应以法院的两种工作语言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就这些提案向全体会议提出建议。应向检察官和书记官长③提交一份报告副本。咨询委员会也应就院长会议向其提交的任何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法院条例》第4条第5款规定:当检察官提出对《规则》或《犯罪要件》的修正提案时,咨询委员会应将其报告送交检察官。5.修正案的公布。根据《法院条例》第7条的规定:应当在法院公报中刊载下列法律文本及其修正案:《规约》《规则》《犯罪要件》《法院条例》《检察官办公室条例》《书记官处条例》《律师职业行为守则》《司法伦理准则》《人事条例》《财务条例及规则》《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权的协定》《法院与联合国关系的协定》《与东道国的总部协定》、院长会议与检察官和/或书记官长磋商决定的任何其它材料。公报不仅应当公布以上法律文本及其修正案,而且也应指出此等文本及其任何修正案的生效日期。根据《法院条例》第8条的规定:法院的网站也应当刊登下列材料:本条例第7条所述法院公报;法院日程表;法院的判决和命令以及依《规则》第15条所述提交法院各案件的其它详细资料;院长会议、检察官或书记官长决定的任何其他材料。笔者之所以对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进行详细阐述,不仅因为法律文本委员会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咨询管辖权的一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其咨询程序也可以作为日后处理案件咨询委员会对特定案件发表咨询意见的一个参考。

《罗马规约》未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咨询管辖权之原因分析

法律咨询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66-01

一、行政法律咨询机构之概念

所谓咨询,是由“咨”和“询”两个词组成的复合词。《现代汉语词典》对“咨”的词义解释是:“跟别人商量”;对“询”的解释是“询问”;对“咨询”的解释是:“征求意见”。“咨询”的一般涵义是询问、商量、谋划。传统意义的咨询就是“向有识之士求教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在实际生活中,“咨询”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参谋、顾问,含有商量、请教、询问、征求意见的意思。由此可推,法律咨询就是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建议,行政法律咨询机构就是指以向行政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建议为主的非行政性的组织、团体。

二、建立行政法律咨询机构的必要性

需要是一切创造的原动力,行政的性质决定了在其体系内部寻找克服自身缺点的局限性,建立行政法律咨询机构就不失为一种好的策略。

(一)建立行政法律咨询机构符合理念的需要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民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制原则。尽管“就是限政”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的要求并不仅仅是限政。保障人权和限制政府并非有必然的关系,政府良好有效的运作才能更有利于保障人权。

(二)行政的性质决定了建立咨询机构的必要性

行政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离不开对法律咨询机构的参谋。王名扬在《美国行政法》中对行政官僚制进行了全面地分析,他认为:虽然官僚制具有活动范围大、效率高、客观性等优点,但任何制度不可能只有优点而无缺点。行政过程中,形式主义、、方式僵硬、行为迟延、公文旅行等方面是行政本身所难以克服的附随品。那么,怎样才能既不使行政权受到过分的束缚,又不使其过于膨胀,便是人们至今仍没有完成而又不能回避的艰难课题。

(三)对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是行政需求咨询机构的外在条件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行政虽然比计划经济时有了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当代社会利益多元化、阶层多元化,市场经济对公平、自由、平等、秩序的要求,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福利等方面都对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必然要转换角色,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不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还应知道“如何为”,“为”到何种程度。公共事务的剧增、公众期望值的增加、法制政府的趋势和要求,构成了理性政府对咨询机构需求的外在条件。

三、建立行政法律咨询机构的可行性

行政权和咨询机构二者不同的性质决定了前者对后者需求的必然性。咨询机构的民主、自治、独立、透明、被动的性质与行政所享有的广泛而复杂的权力、效率性、主动性具有天然的互补性。

任何具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直到他遇到限制为止。行政法律咨询机构的可行性在于,对行政甚至是立法和司法来说它只是一种工具而已,用与不用、如何用,都受制于使用主体的支配。咨询机构的目的、方法、人事构成方式等都可由主体自由选择,非常灵活。行政法律咨询机构的优点和行政权的缺点、国内外咨询机构组建的经验和教训以及该咨询机构的工具性、易操作性的特点,使在我国组建行政法律咨询机构成为可能。

四、建立行政法律咨询机构的可操作性

组建行政咨询机构应把握的原则是:一方面要具有司法机构的公正、理性,立法机构的民主、平等的特点,另一方面还应突显其自身的自治、自主、公开之优势。同时,为避免该机构与行政的关系过于亲密而被其俘虏或传染,应从人事、财政方面与行政独立。

从机构的功能上来说,以为行政机构提供法律咨询为主,兼具对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提出客观的可行性分析。

从机构的活动程序来说,要体现公开、民主、透明的宗旨。咨询机构有立法机关的民主特性,但无立法机关代表公众意志的权力;有司法机关的独立、公正特性,但无司法机关的裁判权力。所以它只能依靠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及时披露信息。

五、组建行政咨询机构的意义

法律咨询论文篇(4)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咨询事项

上述法律纠纷委托咨询的事项包括:详见《法律咨询报告纲要》列明的问题(附件一)。

第二条 咨询成果的提交方式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期限

乙方的咨询成果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提交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含签订日)。

第三条 咨询费用及付款方式

1.咨询费采用包干式收费办法,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咨询费包括律师费、专家论证费、差旅费、翻译费、文书制作费及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咨询费的构成详见《收费预算构成及其说明》(附件二)

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60%即¥_________元,提交成果时支付40%即¥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咨询费用;

3.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件;

4.对必须由甲方协助的事务,提供协助。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勤勉尽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关于本咨询论证项目的委托;

2.委托专家咨询前,报甲方确认专家名单;

3.签收甲方提交的文件;

4.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第六条 乙方所提交的报告仅供甲方未解决权益争议之用。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律咨询论文篇(5)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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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委托咨询事项

上述法律纠纷委托咨询的事项包括:详见《法律咨询报告纲要》列明的问题(附件一)。

第二条 咨询成果的提交方式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期限

乙方的咨询成果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提交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含签订日)。

第三条 咨询费用及付款方式

1.咨询费采用包干式收费办法,总额为_________ 元人民币。咨询费包括律师费、专家论证费、差旅费、翻译费、文书制作费及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咨询费的构成详见《收费预算构成及其说明》(附件二)

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60%即¥_________ 元,提交成果时支付40%即¥_________ 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咨询费用;

3.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件;

4.对必须由甲方协助的事务,提供协助。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勤勉尽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关于本咨询论证项目的委托;

2.委托专家咨询前,报甲方确认专家名单;

3.签收甲方提交的文件;

4.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第六条 乙方所提交的报告仅供甲方未解决权益争议之用。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律咨询论文篇(6)

第三条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决策的实施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和民意调查。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规章草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问题;

(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和民意调查的事项。

第四条专家咨询论证和民意调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

对需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民意调查,实施机关应当明确具体的调查对象。

第五条专家咨询和民意调查的组织实施由决策的实施机关负责。

由县政府组织专家咨询和民意调查的,县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专家咨询团由精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的权威资深专业人士组成。咨询团成员由县科委负责考察,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县政府统一颁发聘书。

民意调查对象按职业、年龄、性别、生活水平、文化程度等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人数每次原则上确定在200人左右。

第七条专家咨询论证一般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信函咨询等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民意调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调查、典型和全面调查相结合,以问卷为主,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走访为辅的调查形式。

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和民意调查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程序

1、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2、根据事项内容明确具体的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3、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4、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信函等方式咨询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县的发展实际;

(3)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5、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告县政府。

(二)民意调查程序

1、根据确定的事项制定调查方案,设计调查问卷;

2、抽选调查区域、单位,确定调查对象;

3、采取抽中单位组织发放问卷和调查员深入居民户中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填写调查问卷;

4、对返回的问卷进行审核汇总;

5、根据汇总结果,写出综合调查报告报县政府。

第九条专家咨询论证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综合性决策论证调查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专题性决策在20日内完成,明确了具体时限的,以明确的时限为准。

第十条对民意调查的所有被调查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以及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相关部门或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专家咨询团成员或民意调查组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数据、相关文件等不提供方便的;

(二)故意对专家咨询团成员或民意调查组提供虚假或错误信息,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十二条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调查结果的情况汇报。并可根据决策需要,邀请专家咨询团成员和民意调查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

第十三条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和民意调查后,未通过专家和群众认可的重大事项不得实施。

法律咨询论文篇(7)

学校将教学楼相对独立的一个功能室作为“咨询室”,“咨询室”宽敞明亮,不仅能够满足学生咨询的需要,还能够开展相应法制案例的情景表演活动。学校的工会主席具体负责“咨询室”的使用安排和活动开展。安全办公室主任、政教处主任、教导处主任为“咨询室”的常务理事,他们各有分工,分别负责“安全防护”“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咨询工作。

为了提高法律咨询的专业水平,真正发挥“咨询室”的普法功能,学校分别从辖区派出所、区检察院、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聘请专业人员担任“咨询室”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负责对全校师生进行普法知识的培训,使全校师生能够知法懂法。法律顾问还负责对学校制定的学生管理制度进行法律论证,负责对学校行使管理职权、执行管理制度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和决策咨询,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法律顾问根据预约时间定期面向全体师生进行法律咨询、疑点解答。但法律顾问的时间、精力毕竟有限,他们的服务时间、空间仅限于“咨询室”内及咨询时间段内,在服务的主动性、服务的覆盖面方面都存在不足,这样强化“咨询室”教育功能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为此,学校对安全办公室主任、政教处主任、教导处主任三位常务理事进行相关方面的法律培训,以保证“咨询室”向学生开放的质量和效果,能够对前来咨询法律事务的学生提供比较专业的、权威的解答,帮助学生释疑,从而间接达到维权的目的。维权不应只是学生在遭受侵权或可能遭受侵权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应该是学生如何预防自身对他人或社会的侵权甚至犯罪,这样的维权才是辩证的、科学的。这样,“咨询室”除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学生维权外,还要强化教育功能,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使学生先知法、懂法而后守法。

2.创新工作载体,打造有效的品牌平台

为更好地发挥“咨询室”的教育功能,打造有效的品牌平台,“咨询室”在工作细节上下了不少功夫。为充分保护学生的隐私,“咨询室”利用网络具有隐密性、即时性、互动性、平等性的特点,打造法制论坛,在校园网上设置了“政策法规”“心灵驿站”“成长博客”等特色板块,并通过这些平台实现师生互动提高学校普法工作的实效性。“咨询室”还建立了咨询热线,以热线的形式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服务方向,引导学生依法反映诉求和解决问题。考虑到小学生年龄小、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特点,学校将“法律咨询室”和“心理咨询室”进行了有机整合,学校的心理咨询师为学生在校园、家庭和社会活动中造成的疑惑或阴影提供心理疏导和帮助,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创新工作内容,开展丰富的品牌活动

传统的、单纯的“你问我答”的咨询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为了增强“咨询室”对学生的吸引力,“咨询室”将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拍成情景剧,吸引大家积极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通过面对面式的零距离接触,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咨询室”还设立了“小包公断案”模拟法庭,大胆运用“古代人物打官司”“我是大法官”“小动物告状”等趣味创意,让学生在欢乐中熟悉法律条款,感受法律的庄严。另外成立“政策法规宣传队”,从学生中招募志愿者,利用周末时间走向街头、走进社区,向周边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4.联系学生实际,注重“说法”实效

法律咨询论文篇(8)

一、我国科技咨询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科技咨询业现状

科技咨询业是具有现代专业科学技术知识并熟悉业务的专家团体为政府、各种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机构提供智力服务和技术指导的行业。最开始的科技咨询只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论证和咨询。最近几年来由于国家的重视以及企业单位、社会机构对科技咨询业的深入了解,科技咨询业飞速发展,咨询服务所涉及的领域范围也越来越广,如工程咨询、管理咨询、政策咨询、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等领域。科技咨询业已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国家战略、行业发展规划等的制定都有赖于科技咨询。同时,科技咨询业也为地区经济发展、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决策等提供重要依据和指导,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依赖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发展,而科技咨询业的发展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科技服务体系的完善,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以及效益的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管理创新,都与科技咨询业提供的智力服务紧密关联。如此看来,科技咨询业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随着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科技咨询业必将做出调整,科技咨询业也将赋予新的涵义和解释。然而,我国的科技咨询业由于各方面的限制以及社会认识不足,与发达国家科技咨询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

2、我国科技咨询业存在的问题

首先咨询市场疲软。社会尚未充分认识到科技咨询的重要性,导致科技咨询业市场发展动力不足。实践证明,咨询客户的各种需求可以促进咨询业的发展,反之,市场出现疲软就会制约咨询业的发展。经济学规律告诉我们,实物商品进入市场将遵循商品供需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等,被淘汰出去的都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咨询为咨询客户提供参考数据或者方案,是智力服务,这种服务也是商品,从本质上讲,咨询是知识转化为使用价值的一个过程,也是商品流通的一种形式,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学规律才能生存和发展。目前的咨询市场疲软与社会科技经济发展过程有关,与地区、区域的发达程度有关,与决策部门和决策者滞后的观念、前瞻性决策意识的缺乏、对科技咨询业在优化配置、改进管理、辅助决策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充分有关。总之,咨询市场低迷,反映咨询内需不足,应加快找到刺激内需的因素。

其次,没有完善的管理体制,缺乏科学、专业的政策和相关法规。国家至今还未对我国科技咨询机构进行有效性的领导组织管理,相关从业人员的认定以及机构审批制度都不是很严格,有关咨询业的专项政策法规也没有统一的法例条文说明,行业收费高低不一。尽管有些地区也制定了一些适用于本地的科技咨询机构的相关咨询业的法规条例,但由于地区的管理能力有限、部门协调不够,导致科技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受到阻滞。也因此有的机构浑水摸鱼,混乱了科技咨询业的的管理和健康发展,影响科技咨询业在社会上声誉,混淆了潜在客户的视听。这迫切需要国家制定和完善科技咨询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为科技咨询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证其宏观可控,良性发展。

再次,咨询机构自身创新能力、服务能力不足。相比之下,我国的现代咨询业与国外差距很大,也是制约发展的内因。由于缺乏严格、专业的从业人员认定,科技咨询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科技咨询的结果的准确性往往跟从业人员的能力密不可分,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的咨询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和推断能力是科技咨询业所需要的人才。优秀、专业的从业人员必将推进科技咨询业的快速发展。另外,国内不少咨询机构不是专营性的,咨询业务只是兼职,创新能力较差总之。同时也有些机构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咨询行为不规范,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没有标准的运营模式。而且咨询机构不善于宣传、推销,导致社会对咨询业的了解片面甚至误解。咨询机构应学会投入广告,利用传媒让社会大众了解科技咨询的优势。总之,咨询机构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并不断发展壮大。

二、发展我国科技咨询业的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

与发达国家科技咨询业相比,我国科技咨询业的发展滞缓,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发达国家科技咨询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相对完善以及职责清晰。首先国家应该调整科技咨询业的结构体系以及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使其统一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使我国科技咨询业在良好的宏观可控的环境下朝良性的发展,尽量遏制和打击乘虚而入、浑水摸鱼的不法行为,维护科学技术的公正、公平、公开。同时,建立严格完整的技术申报、技术转让、技术论证等流程和相关机构来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产权。建立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政府管理科技咨询机构,保证其良性发展。

2、优化科技咨询业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有一些科技咨询机构与政府有着盘根错节的联系,使得不公平的竞争泛滥于科技咨询市场。还有一些科技咨询机构滥竽充数、鱼目混珠,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作假,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些造成了科技咨询机构诚信缺失、名誉受损。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科技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良性发展。除此之外,要想推动我国科技咨询业的快速发展,必须依靠政府的大力支持,建立相关政府部门来专门管理监督科技咨询市场,让科技咨询业市场扩大。国家政府大力扶持譬如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非盈利的科技咨询机构实行免税;对盈利咨询机构给予一定的减税;还可以对信誉评价较高的咨询企业给予奖励,信誉度越高的企业,给予的奖励越高。也可以建立一些基金,基金会通过慈善募集和政府投入等方式筹集基金,经过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作,扶持我国科技咨询业的发展。同时,利用前沿的科技信息技术为我国的科技咨询业建立全面的数据库,实现各个地方咨询机构的资源共享以及交流合作,提高科技咨询机构的自动化水平,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咨询业发展的脚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科技咨询业水平的差距。

3、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我国政府要把现代咨询业纳入第三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新兴主导产业加以支持,加强咨询业基础设施建设,要尽快制定激励咨询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政策,要重点扶持一批大型的综合性的咨询机构,其成为咨询业中的/领头人,带动咨询业的整体发展。应从各级政府部门入手,倡导市场运作,引入竞争,并在实践基础上,尽快制定有关的扶植政策和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应是如何将咨询纳入决策过程,并保证咨询业务量政府可以采取向企业提供咨询补贴,变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支持”为“知本支持”,“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方法,在重振企业的同时,使咨询企业也得到进一步发展。政府要以人、财、物、税等多方面优惠政策给咨询企业以支持,培养和造就实力派咨询机构和树立国际形象公司或品牌机构。要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本国咨询公司从事国内外咨询工作;鼓励外国咨询机构与国内咨询机构合作或者办合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标得国际咨询项目,寻求国外市场;给予企业低息贷款,适当奖励之类的;扶持企业在国际市场站住脚,加快发展。

4、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是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对于任何一个市场主体而言,自主创新是其提升核心竞争力,立于不败的关键。而对于科技咨询业而言,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自身所服务对象对于科技咨询业的整体要求也不断提升。为此,对于科技咨询业而言,也要加大自身自主创新能力。一方面,要加大科技咨询相关理论方法的创新吸收,科技咨询最主要的理论基础是科技史、科技哲学和科技政策等相关学科,为此,要增大对相应学科方法论与方法的吸收。另一方面,加大行业标杆的经验学习与实践,要进一步关注全球科技管理的最新动态,提升自身在科技咨询与管理中的自主创新能力。

5、提高科技咨询人员专业能力

科技咨询的效果跟相关咨询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从业经验息息相关,要想缩小我国科技咨询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要求咨询从业人员拥有广博的知识面、专业的业务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要加大并规范科技咨询从业人员的入行门槛和资格认定,提高行业资格的审查。另一方面,加大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由于科技咨询行业服务的对象涉及的行业面广,这对于人才队伍在专业知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要针对不同企业涉及的行业领域,重点加大对应专业队伍人才的建设。

三、结语

科技咨询业对我国的经济、工业、农业以及相关政策制定等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对我国科学技术的保护以及促进作用也不可估量。但与此同时,我国科技咨询业的发展道路上也是困难重重、影响因素较多,想要解决困难、消除或者降低制约因素的影响,最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要提高我国对科技咨询业发展的认识,重视其发展地位,同时应加强科技咨询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当前我国科技咨询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只要相关部门以及科技咨询机构共同努力,突破制约,我国的科技咨询业一定会发展得越来越好,使其更加得力有效地为社会和科学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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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婕.加快发展山西科技咨询业的对策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10)

[3]孙杰.大力发展科技咨询服务,推进决策科学化[J].科技创新导报,2014,21)

[4]罗利华,屠海良,王爱民,黄延B.南京市科技咨询业发展研究[J].科技与经济,2010(02)

[5]陈春燕.浅述科技咨询工作中创新方法的意义和应用[J].甘肃科技纵横,2013(09)

法律咨询论文篇(9)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法律援助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融合问题,理论界早已有所阐述,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也已经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学生实训基地,进行了一些探索与实践。法律援助学生实训项目在法学本科生实践教学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肯定。[1]然而,在法律援助实训项目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缺乏相应的指导与培训,以致学生参与办理的部分案件质量不高,案件处理程序不是很规范,部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2)部分高校没有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盲目设立实训基地,案件数量少,法律援助项目徒有虚名。学生名为参与法律援助,实际上并无案件可供办理。(3)传统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惯性思维仍发挥作用,致使部分教师和学生并未对法律援助实训环节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的缺乏,也使学生群体缺乏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热情。[2](4)相当数量的法学本科生眼高手低,不愿意从事事务性法律援助工作,而其能力又不足以直接胜任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基于以上问题,应探索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与微观设计,即课程具体内容与环节的构建,并分析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下文笔者结合自身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教学经验,从课程整体设计与具体操作两个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

(一)将法律援助实训项目作为选修课程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当前各高校法律院系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践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往往与“12•4普法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普法宣传活动同时进行。[3]援助形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文书等。二是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本科生毕业实习基地。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将作为其本科毕业实习的组成部分。这两种方式各有其弊端:前者组织松散,缺乏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机制,且伴随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开展,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弊;后者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并非唯一的毕业实习基地,故而只有部分学生能参与到法律援助活动中,其参与对象过于狭窄。据此,笔者认为,将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选修课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有必要的,至少具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价值:第一,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门正式课程而非学生的课余活动,不仅能引起参与援助师生的重视,更能建立相对成熟的运作机制与考评机制,保证项目开展的长效性。第二,作为一门选修课程于第四至第六学期开设为宜,并非强迫所有学生修读,而是鼓励学有余力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基础的高年级法科学生参与其中。这样既能保障援助质量,又能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第三,从某种程度上讲,学生经过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习与锻炼,也能提升其参与本科毕业实习的学习效率。(二)共同培养的教学模式在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中,通常确定一名或数名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法律援助案件种类繁多,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部门法学,甚至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与阅历,而一名或数名教师限于其专业背景与精力,面对种类繁多、数量庞杂的案件往往力不从心,难从兼顾学生的指导,从而难以保障援助质量与实训效果。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自愿的前提下,宜尝试建立由该法律院系的全部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教师共同参与法律援助指导的模式,可以依据不同案件类型与教师的专业背景采用分组形式,如婚姻家庭案件组、工伤案件组、刑事组等。这种方案既能保障充足的办案人员,又可以兼顾各个领域。当然,有条件的院系可以从社会上聘请一些资深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指导教师。(三)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部分高校并未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而是自行开设法律援助基地,独立开展业务。虽然有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笔者认为此法仍不足取。普通高校毕竟是教育机构而非实务单位,教师与学生只能以教学为中心,并不宜从事几乎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而且高校自行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案件相对较少,学生难以获得实践机会。因慕虚名而本末倒置,殊不必要。高校可以采取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这样不仅能获得相对充裕的案源,而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国家补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训课程的设立成本。

三、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微观设计

(一)概述依前文所述,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主要开展模式可以概括为在高校法律院系与专业法律援助机构订立援助协议的基础上,由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高校教师担任援助义务人,指导高年级本科生参与法律援助事务性工作与专业性工作的过程。由此,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分为事务性援助工作与专业性援助工作两类。事务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与法学专业知识无关或关联度较低,即无需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即可以完成的工作,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值班、作咨询记录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收发文书、装订卷宗等。这一类工作虽然并不直接运用法律知识,但却能充分反映出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与社会责任感。因为如果事务性援助工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样会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和质量,甚至耽搁具体案件的进程,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专业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或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够处理的工作。这类事务主要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立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也包括日常性援助项目,如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等。这一类事务的办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学生参与此类事务必须经过相应培训,且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下才能开展。(二)事务性援助工作1.值班与接待工作各级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通常都设有专门的接待(咨询)室,可以将学生分为二至四人的接待小组,派驻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窗口值班,小组值班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半个工作日。最好设置排班表,尽量避免与其他课程冲突。值班或接待的主要工作职责: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接待记录);引导来访当事人到援助律师处进行法律咨询;在援助律师与受援人交谈的过程中,旁听咨询并做好咨询笔录等。值班与接待工作主要锻炼学生与不同阶层的受援人进行基本沟通的能力,在旁听咨询与做咨询笔录的过程中,也可以学习一些法律咨询的方式与技巧。[4]2.收发法律文书收发法律文书是指学生在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签收与签发部分法律文书的事务性工作,包括领取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各类诉讼文书,向法庭提交各类书状、证据复印件等。这类事务性工作虽然并不需要专业知识背景,却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进程,指导教师应随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部分法律文书的收发应有受援人的书面授权,此类法律文书的收发工作原则上不得由学生独立完成。3.装订卷宗装订卷宗是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对案卷进行分类归档的过程,案卷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协议、诉讼文书(书状)、证据材料复印件、各类笔录、法院裁判文书等。装订卷宗的工作可以在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但应注意保管卷宗材料,以免遗失。(三)专业性援助工作1.实训小组大部分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都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完成,学生参与的基本模式如下:教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应成立由二至四名学生组成的实训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办案教师指定(可以在参与同案法律咨询的学生中择优选择),参与案件办理的学生在案件办理结束前原则上不得参与其他案件的办理(即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承办两个法律援助案件)。实训小组在指导(办案)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案件的办理过程。2.法律咨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清楚、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学生直接承担咨询工作(至少两人,一人负责咨询,另一人负责记录)。法律咨询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及临场语言表达的能力,是参与实训学生难得的锻炼机会,但如果咨询有误,也可能导致受援人对案件产生错误的判断与预期。因此学生承担法律咨询工作应注意下述问题:(1)在实训课程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法律咨询方面的培训。(2)学生现场咨询时,原则上应有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如果发现学生不能胜任咨询任务或咨询出现明显错误,可能影响受援人利益的,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学生咨询,转由法律援助律师承担咨询工作。(3)咨询笔录应由咨询人、记录人和受援人签章,存留法律援助中心备查。3.案情讨论与庭审演练指导教师接受指派并组建实训小组后,应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讨论。在讨论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案情有基本的掌握并形成处理意见。在讨论中,指导教师应引导学生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探讨,而非泛泛而谈。如果在案件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指导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模拟庭审,即让学生二人一组分别代表原、被告进行模拟辩论。在正式庭审开始前,实训小组的全部学生都应独立撰写该案件的(辩护)意见,供指导教师参考。如果学生的意见被指导教师采纳,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表扬鼓励,以使学生获得办理实务案件的成就感。4.旁听庭审除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训小组的学生原则上应参与旁听庭审,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庭审纪律及相关的注意事项。旁听庭审可以使学生切身感受真实诉讼的过程。庭审结束后,实训小组学生应撰写书面体会,作为课程结束后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四、课程设计中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实训开始前进行相关培训参加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生毕竟长期处于理论学习的过程中,缺乏法律实践的经验与基本技能,所以在正式实训课程开始前应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1.实训技能培训,包括法律咨询及与受援人沟通技巧、法律文书撰写的方法与格式等;2.业务培训,包括法律援助的基本业务流程、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等;3.职业道德与纪律培训;4.安全培训。未经上述培训的学生不能修读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二)学生参与办案应征得受援人同意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承办教师是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义务人,而学生并无资格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案件办理,仅能以律师助理的形式出现,因此,征得受援人同意可以尽量减少学生办案可能存在的风险。指导教师在接受指派后,应就学生参与办案问题向受援人征询意见。征得同意后,应由受援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受援人不同意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无需陈明理由,学生则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工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学生承担收发部分法律文件工作的,应由受援人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对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学生不得参与办理。(三)采取灵活化的课程考核方式法律援助实训课程基于其实践性教学的性质,不应采取传统的考试方式评定学生成绩,而应采取更为灵活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注重对学生参与实训的综合表现进行衡量。应参考以下因素评定学生的成绩:考勤情况,参与案件讨论与模拟庭审的情况,实训期间撰写的法律文书、书面体会,实训小组指导教师的评语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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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佶.法学专业社会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改革与探索———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社会法律援助为例[J].宿州学院学报,2013(4).

法律咨询论文篇(10)

1 引言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分析数据显示,我国劳务派遣工总数已经高达 6千多万,占到我国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1]。但随着劳务派遣规模的发展,同工不同酬、用工不规范等问题逐渐突显,劳动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如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尽管2013年7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控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但是由于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周期较长、维权成本较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威胁[2]。因此说,研究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中虚拟咨询机构的设置这一问题,对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被派遣劳动者保护的问题,学者们做了许多研究。张荣芳从劳务派遣的理论基础、制度框架进行梳理,系统的构建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相关保护制度[3]。郑爱青就现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冗长等问题,并为制度完善提供了合理建议[4],但其建议对切实贯彻落实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还有很大的距离。关于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便捷的、低收费的维权服务方面的研究成果目前甚少。本文通过分析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维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维权需求,提出设置低收费、专业性强的虚拟咨询机构,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更好地落实执行劳动合同法。

2 虚拟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分析

从政策角度分析,由于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复杂的社会劳动关系,很难直接套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条去调整实践中一些具体矛盾。它需要政府在完善劳动保护机制的同时,鼓励社会机构对被派遣劳动者加以保护。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劳动监管部门和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多在鼓励企业发展生产与扩大经营上,致使许多用工单位未能很好地遵循劳动法律。从被派遣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受到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薄弱的限制,在出现侵权行为迹象或者已经发生侵权行为的时候不能进行有效判断,同时由于无法承担律师咨询的高额费用,不能找到合适的途径去维护合法权益。因此说设置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虚拟咨询机构,既符合政府的要求,也能满足被派遣劳动者的需求,具有很强的政策和市场方面的可行性。

为保障咨询机构正常、持续地运营,有必要针对不同的业务需求制定不同的收费原则。如被派遣劳动者法律知识咨询可以坚持免费提供服务的原则;劳动纠纷案件咨询可以坚持以服务为主,适当收取低额费用的原则;委托可以坚持根据申诉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及追回的经济额度收取费用的原则;企业劳务派遣制度设计可以坚持以合同形式合理收费的原则等。目前,市场上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机构有很多,但是许多劳动者对于高额的收费望而生畏。据初步了解,专业律师对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5百至5千元/件,涉及财产的案件1万元以下收取1千元的费用。低收费的咨询模式更能适应被派遣劳动者的需求,具有更大的市场潜力。因此说设置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虚拟咨询机构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

3 虚拟咨询机构组织的设置

3.1虚拟组织的含义。虚拟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在法律意义上独立的并且具有核心能力的公司、机构或个人,为迅速向市场或用户提供某种产品和服务,组成的一种临时性的企业网络,建立非固定化的互相信任、合作的动态联盟。虚拟组织不具有固定的组织层次及命令系统,而是一种开放式的组织结构[5]。

3.2虚拟咨询机构内外部业务界定。对外可以开展法律法规查询和解读;可以开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咨询服务;可以开展案件委托服务;可以开展企业劳务派遣鼓励制度设计。对外建设还要开展关系维护,包括客户关系维护和顾问关系维护。客户关系维护主要对前来咨询的被派遣劳动者及企业进行关注,维持客户关系。顾问关系维护主要是与咨询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开发更多地咨询渠道,保证咨询机构的正常运营。

对内建设开展网站维护,主要进行网站策划、网页设计、网站推广、信息更新、网站安全管理等基础建设,宣传法律知识,为咨询服务提供良好的平台。

3.3虚拟咨询机构团队构建与客户机制设计。虚拟咨询机构组织单位包括咨询组织团队及咨询顾问两部分。咨询组织团队主要成员由3-5人组成,分别负责团队管理、网站维护、关系维护及信息联络,共同设计沟通协调机制,制定咨询机构的运营及发展规划。

咨询顾问分为业务咨询顾问和组织发展顾问,均由外部的专业人士兼任。业务咨询顾问向咨询方提供专业的咨询,与团队成员共享信息,形成资源互补的咨询整体。组织发展顾问负责为虚拟咨询机构的发展提供发展方向的指导,以便解决经营中的关键问题。最终形成虚拟咨询机构,如图1所示。

4 对虚拟咨询机构评价

4.1有利于促进劳务派遣的健康发展。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数据显示,劳务派遣工中农民工占劳务派遣总人数的52.6%[6]。大多数的被派遣劳动者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尽管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替代性”的岗位,但目前劳务派遣工仍主要集中在主营业务岗位上。在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三方主体关系中,劳动者迫于就业的压力,处于劣势地位。劳动者面对不公平待遇时往往不敢主张,这些都为企业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机会。

咨询机构的引入,通过开放的网络平台,让被派遣劳动者能够随时了解到关于劳务派遣及劳动者保护的相关政策制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加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向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可以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规范企业劳务派遣方式的运用,促进劳务派遣的健康发展。

4.2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只有根本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确保劳动力市场的稳定。虚拟咨询机构在提供劳动纠纷案件的咨询服务时,鼓励被派遣劳动者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缓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冲突。同时,能够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被派遣劳动者法律素质,有助于建立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相互尊重、平等、和谐相处的劳动关系。

4.3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捍卫社会公平和正义必须建立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上,虚拟咨询机构模式将有效推进法律制度的执行,一定程度上降低有法不依现象的出现,在维护公平和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如虽然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7]。但是在一些企业,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执行工资标准相同,却不能享受到公司的福利和绩效奖励。咨询机构的介入,将会为被派遣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降低类似现象发生。

5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现有被派遣劳动者保护问题的分析,结合虚拟组织的理论,提出了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合同法实施为宗旨的虚拟咨询机构设置,并对其优势、作用和意义进行论证。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模式,当然,对于该模式下虚拟咨询机构的具体运营还有待进行深入研究。

基金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部级项目(基于创业视角的保护哈市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管理咨询机制设计201210214043);哈尔滨理工大学高教所项目(基于就业需求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设计P200900044)

参考文献:

[1]全国总工会.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R].2011.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

定.新华社,2012,12,28.

[3]张荣芳.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利保护研

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

[4]郑爱青.关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

度的思考[ J ].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

2007,12:14-17.

[5]王心娟.认识虚拟组织[ J ].中国市场,

2007,9:35.

[6]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当前我国劳

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 J ].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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