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8:58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1)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2)

关键词:

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政策建议

一、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及其治理目标

临时用地指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地质勘查需要、抢险救灾急需等原因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且应给予合理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恢复土地原状或种植条件并返还土地的一种用地行为[1]。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14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据此,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本质上为保证金性质,如用地单位在批准占用期限内恢复临时用地原状的,则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若未履行地貌恢复义务则不予退还。运用此手段,政府部门可以掌握征收管理及土地保护工作的主动权,一方面可以促使用地单位主动恢复地貌以便办理退税,起到保护农用地的作用;另一方面当用地方不依法履行地貌恢复义务时,相关部门也可将此资金直接用于农业发展基金,促进农业发展。

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存在遗留问题2008年以前,部分省份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征收,新条例实施后,明确耕地占用税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当时情况下,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地方税源充足,新条例关于临时用地的规定并未引起部分地区税务部门的重视,对临时用地管理未按“先税后证”程序执行[2]。此外,新条例将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也纳入征收范围,实际实施中为了简化手续,此类临时用地也多数延续了原来的“不征不退”方式执行。企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税务部门也不要求缴纳耕地占用税。随着近两年来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地方税收压力逐渐增大,税务部门为加大税源管控力度,一方面对后续临时用地加强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的手段,对衔接过程中以前年度未缴的临时用地税款又收又罚。尽管不少企业在用地期间已出资实施完成了土地恢复,但由于复垦验收的配套政策不明确,难以取得土地验收手续,导致补缴临时用地税款后“先征后退”政策无法落实,企业额外承担着政策衔接期的纠错成本:一方面已完成地貌恢复义务,另一方面仍需补缴大量税款甚至滞纳金、罚款,且没有明确的退回渠道,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及经营成本。

(二)政策实施细则仍需完善耕地占用税原为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的税种,为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1994年将其全部划归地方,成为地方主要税收来源。但由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使用及土地验收等环节均由地方政府节制,容易导致地方政府为税源和经济增长自然产生耕地占用的冲动,其结果往往与保护耕地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此外,耕地占用税收本应全部用于农用发展,但全部交由地方使用后,应当具体如何使用,由谁负责监督管理尚欠缺法律具体规定。若实际税收用途与耕地保护相关性不足,不仅难以实现保护耕地、发展农业的目的,还会影响耕地占用者及当地职能部门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耕地保护不足产生的“负外部性”成本却需要全社会来承担。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恢复原状的耕地占用税“先征后退”,但该情况下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如何管理目前缺乏相关规范:是设置两年的使用冻结期,还是政府财政先行使用,后续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退还?如是第二种情况,当政府财政吃紧,无力退还时又应如何办理?企业未履行土地恢复义务时,是否利用所纳税款组织恢复?此外,由于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临时用地耕地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用地类型应执行怎样的验收恢复标准,由谁负责土地验收、如何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退等政策具体如何落地实施,也缺乏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支持。

(三)政策执行协调难度较大一是“先税后证”政策的执行,需要土地部门、税务部门高度协调一致,但是目前税务部门与国土部门之间的征管信息还不畅通,在临时用地方面主要表现为税务部门对土地台账不掌握,导致税源数据、征收金额不准确,后续还需办理退税及补正措施,增加了用地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时间成本。二是已恢复地貌的临时用地执行先征后退政策时,也缺乏相关实施细则,政府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财政部门只负责使用、国土部门只负责手续发放及验收,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配合不畅,形成交税容易退税难的局面。

三、从企业视角对政策调整的建议

(1)重新调整耕地占用税收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实现耕地占用税收的统筹规划使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税收用途的监督管理,以便达成在全国范围内协调保护耕地、发展农业的立法初衷。(2)细化出台条例配套细则,区分不同类型土地制定具体验收标准并明确退税操作流程,同时各级政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税务、国土、财政部门间协调畅通,减轻企业负担。

参考文献: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3)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4)

征收工作,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财政预算平衡,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刚才,宣读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希望大家会后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按照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契税房产税征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县财政的收支平衡,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税收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对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全会及经济工作会议中,要加大税收工作力度,尤其是明确提出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这样的决策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我们以前这项工作开展得不好,干部群众中有一些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因此,形成共识是前提。

第一,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是维护税法尊严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年10月份开始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河北省针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出台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这些规定都要求对耕地占用税、契税要严格征收。通过了解,我们周边的高碑店、涿州、徐水等县市都对两项税种进行着征缴,并且成效很大。我县由历史等多种原因,此项工作一直没有很好的进行,这样就违背了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县财政收入流失的同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权威、尊严也受到影响,甚至有的干部群众认为不交税反到是有理的。因此,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我们必须加大这两项税种的征收力度。

第二,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需要。20*年,我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为万元,剔除农业税为万元,比上年增长。完成上述目标,我们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国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整体降低2个百分点;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起征点调高等都将直接导致税收减收。二是提高“两个确保”和低保水平,将增加支出。三是根据国家的调资政策,20*年新增工资部分以及落实以前年度工资欠帐等由县财政负担将增加刚性支出多万元。四是我县税收占GDP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财政收入增长的后劲不足。五是我县已进入偿债高峰年度,今年按政策规定,省市财政将扣还我县各项借款近千万元。六是今年县乡道路建设我县投入资金万元,路建设我县投入配套资金多万元。上述减收增支因素,都无疑会给我县财税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但在我们财政面临巨大压力的同时,我们的契税、房产税又在大量流失。从近年来应征未征契税、耕地占用税、税税源情况看,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在征缴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由于前些年的财政体制不合理,导致一部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流失。各乡镇为了不提高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在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后,瞒报、漏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二是在前些年城区改造过程中,对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契税征免界限不清,导致了一部分税源流失。三是税收征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了一部分税源流失。四是个别领导干部带头纳税意识不强,托关系、走后门以达到逃税,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据初步统计,自*年1月至20*年月,仅在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漏交契税的达万元。更何况还有许多私下交易房产的行为不在此列。因此,我们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这两项税款的征收工作。不做到应收尽收,我们的财政收入就完不成预算目标,所以必须加大税收征收力度,确保财政平衡,实现保开支保稳定,保发展的任务。

第三,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保证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所谓更高水平,就是用大体20年的时间,使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年翻两番,人均超过3000美元,相当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测算,未来20年,我国经济将保持7.18的年均增长速度。虽然我县近几年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其他先进的兄弟市县比较我县的经济总量比较小,特别是人均GDP过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很艰巨。今年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繁重,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都很大。尤其我县保稳定的任务很重,一方面,全县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低保人员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稳定、教育、文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也很大。全县现有财力除保证工资支出外,还要保证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体制改革等公共性

支出,这些都需要税务切实加大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力度,争取多收、超收,为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保持社会稳定提供财力支持。因此,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十分必要。

二、落实措施,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

这项工作事关财政收入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要细致、扎实的工作,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第一,加强宣传,形成氛围。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前段时间,各征管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所掌握的税源情况看,征收进度还比较缓慢。据有关统计表明,仅机关干部未交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就占很大一部分。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标语条幅,要组织流动宣传车在主要街道巡回宣传,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电视台做专题访谈。要开展税收进度电视公示。通过上述措施,形成强大的声势,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要做过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我们相信只要把道理和纳税户讲清楚了,群众会理解和支持我们的。

第二,把握政策,依法治税。一是要做到应收必收。20*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在法律、制度、机制和手段上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对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依法征税是税收工作必须时刻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要努力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和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这次征收活动,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缴税款,并按税收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契税的纳税户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税需强制执行案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二要注意把握征收标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时间上就追溯到年,年前的不能追缴,对上级有明文规定的免减对象,要认真按政策执行,决不能犯扩大化的错误,造成不必要的不稳定。

第三,要强化服务,提高效能。搞好征收会战不是简单的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收征管,而且要做好优质服务。财税部门要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开创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公开办税制度,在政策咨询、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等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税收是政权运转的前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组织收入是财税干部的天职,是衡量广大财税干部工作成就的最根本的标准。因此,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努力完成任务。同时要加强自律,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讲法不讲情,恪尽职守,执法为公,不管是谁,只要触犯税法,偷逃税收,都要依法严加惩治。

三、加强领导,圆满完成契税房产税收缴工作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将工作重点全力转移到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中来,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征收任务。

第一,落靠责任。近年来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不太规范,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征收难度较大,所以我们把全县广大干部带头纳税作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切入口。各单位主要领导就是这次契税、房产税征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要带头纳税。同时,要配合征管部门,将本单位应缴未缴契税的干部职工的名单拿出来,在做好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纳税的同时,对没有按法定程序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干部职工,实施强制执行,采取统扣统交的办法。

第二,要标本兼治。征管部门要以这次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为契机,依法治税,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出台了《*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征管部门实施依法纳税的依据。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就要依照《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两个办法来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必须做到标本兼治。治标,就是要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治本,就是要形成制度,依法纳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实现应收尽收。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5)

认清形势 明确目标 攻坚克难 全力推进 扎实做好两税征收工作 ——在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2008年4月 日) 同志们: 这次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动员大会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县人代会、县委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财政预算平衡,为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创造条件。刚才,宣读的《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关于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通告》,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希望大家会后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按照会议安排我先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会儿,县长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细心听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县财政的收支平衡,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税收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对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中,均明确提出要加大税收工作力度,尤其是要重点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深挖税收潜力,堵塞收入漏洞,做到应收尽收。这样的决策部署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切合我县实际,十分及时、非常必要。客观的讲,由于我们以前这项工作开展得不好,干部群众中有一些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因此,形成共识是前提。 第一,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需要。2002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年,河北省针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财政部门的安排,农税工作要转变工作思路,实现工作重点由征收农业税向耕地占用税、契税的转移。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将组织对两税征收情况的检查,省财政厅决定从4月份开始对两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明确规定,对于应征未征及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款的,省厅将足额征缴并上缴省财政。我县由历史等多种原因,此项工作一直没有全面开展,我县财政收入流失的同时,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还没有很好的贯彻落实,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权威、尊严也受到影响,甚至有的干部群众产生错误思想倾向,认为不交税是应该的。 同志们务必要认识到,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不是可有可无的,是一项必须要做的工作,不征,就要违反国家税法和中央政策,况且今年中央和省都要对两税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如果做不好,国法不容,省、市不答应。对县本级来讲,将会影响地方可用财力,危及到财政安全,影响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和政权运转。对于企业、个人来讲,也是房地产手续合法有效的证明,现在北京、保定等大中城市没有交耕地占用税、契税,房地产就不能进行交易,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明摆着的事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交易日渐频繁,人们在这方面的意识也增强了,眼下出点钱交税,将长期受益,否则,今后进行交易、转让、抵押贷款等,先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不然就没法进行,或者说交易了也属非法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不利于企业、公民正常开展经济活动。因此,重视和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体现,是立足我县实际,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县级财力的需要,也是培养人们树立自觉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税收环境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企业、公民正常开展经济活动的需要,我们必须要重视这两税的征收。 征收两税与当初征收农业税一样,占地、交易就要照章纳税,这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没有商量的空间,绝非儿戏。这次动员会,既是一次全面动员部署会,也是一次广泛宣传政策的会,今天来的企业界代表比较多,并且在两税征收方面企业界是大头,希望大家认识到这一点,在积极主动的申报纳税同时,也要协助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配合征收部门开展好工作。 第二,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全县财税工作的大局需要。2008年,财政总收入安排27496万元,同比增收2938万元,增长12%,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安排9418万元,同比增收858万元,增长10%。按收入计划测算县级可用财力为20209万元,安排当年财政支出20209万元,同比增长18.8%。主要是考虑公务员正常滚动增资和全部兑现[2001]14号文增资政策,增加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偿还朝阳路、县乡公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欠账。 完成上述目标,我们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国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整体降低2个百分点;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起征点调高等都将直接导致税收减收。二是提高“两个确保”和低保水平,将增加支出。三是根据国家的调资政策,2008年新增工资部分以及落实以前年度工资欠帐等由县财政负担将增加刚性支出 多万元。四是我县税收占GDP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财政收入增长的后劲不足。五是我县已进入偿债高峰年度,今年按政策规定,省市财政将扣还我县各项借款近 万元。六是今年县乡道路建设我县投入资金 万元, 路建设我县投入配套资金 多万元。上述减收增支因素,都无疑会给我县财税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在我们财政面临巨大压力的同时,我们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又在大量流失,可以说很不协调。 从近年来应征未征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源情况看,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在征缴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由于前些年的财政体制不合理,导致一部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流失。各乡镇为了不提高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在完成当年农业税收入任务后,瞒报、漏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二是在城区开发改造过程中,对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征免界限不清,建设、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形成,税收征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个别领导干部带头纳税意识不强,托关系、走后门以达到逃税,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此项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今年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影响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大局。因此,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统一思想,将两税征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组织,特别是建设、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必须要卡死口子,堵住漏洞,切实做好两税的征收工作。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是纯地方税种,是县级可用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尤其是税费改革后,农税工作的重点一直是侧重于对农业税的征收。随着税费改革的深入进行,农业税率逐年降低,并且近年内将全部免除,这对于我县这样一个工业经济尚不够发达的农业大县,农税收入依然是地方可用财力的重要来源的现状,必然产生很大的影响,财税工作面临极大的挑战,可以说工作形势较为严峻。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县经济社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县域内项目建设方兴未艾,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规模不断扩大,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耕地占用税、契税税源增加迅猛,潜力巨大;由于多种因素,我们对这两税的征收还非常不到位,税收流失极为严重,“守着金碗没饭吃”。与周边兄弟县市相比,我县两税征收明显滞后。以2008年为例,我县征收契税8万元,徐水县则征收了360万元,高碑店征了380万元,涿州征了960万元。从税源情况来看,我县与这几个县市没有多大差别,而契税收入却相差悬殊,可想而知,我们漏掉了多大的税源,从另一个侧面也可看出,全县这两税有很大的潜力尚待挖掘。据初步统计,自2001年1月至2008年底,仅在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散户交易额就达5000多万元,此项应征契税达200多万元,还不包括一些大型交易,更何况还有一大部分私下交易房产的行为,导致税源流失严重。因此,重视和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应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农税征收工作的重点。 第三,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保证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所谓更高水平,就是用大体20年的时间,使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人均超过3000美元,相当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测算,未来20年,我国经济将保持7.18%的年均增长速度。虽然我县近几年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从去年开始进入保定市一类县行列,但与其他先进的兄弟市县比较我县的经济总量还比较小,特别是人均GDP过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很艰巨。今年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较重,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都很大。尤其是我县保稳定的任务很重,一方面,全县国企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低保人员增加,另一方面,公共卫生、教育、文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也很大。全县现有财力除保证工资支出外,还要保证下岗再就业、困难群体救助、医疗体制改革等公共性支出,这些都需要财税部门切实加大组织收入工作力度,争取多收、超收,为加速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做出努力。因此,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落实措施,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 这项工作事关财政收入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要做细致、扎实的工作,确保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 第一,加强宣传,形成氛围。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前段时间,各有关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并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从试运行情况看,征收效果还不理想。据有关统计表明,仅机关干部未交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就占很大一部分。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标语条幅,要组织流动宣传车在主要街道巡回宣传,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电视台做专题访谈,要开展税收进度电视公示。通过上述措施,形成强大的声势,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要做过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我们相信只要把道理和纳税户讲清楚了,群众会理解和支持我们的。 第二,把握政策,依法治税。一是要做到应收必收。2008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在法律、制度、机制和手段上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对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依法征税是税收工作必须时刻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要努力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和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这次征收活动,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缴税款,并按税收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契税的纳税户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税需强制执行案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根据税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政府研究,确定以下几条政策,在征收过程中要注意把握: 一是明确征收范围:1、2008年新批准占地,政府明确“打包”出让的,不再单独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凡未明确“打包”出让的,照章足额征收。2、对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已经批准占地,但未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必须足额补缴税款,否则按规定查处。3、2008年以前批准的占地,县政府视情况,适时统一组织清理征收。4、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承受方的承受价格视为“打包”出让价,不再单独征收耕占用税和契税。5、单位集资建房属契税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 二是注意把握征收标准。要严格按照县通知和方案中规定的范围进行征缴,对上级有明文规定的免减对象,要认真按政策执行,决不能犯扩大化的错误,造成不稳定因素。(加上政策规定) 一、征收范围 (一)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占用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契税的征收范围 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2、房屋买卖、交换、赠与。 3、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上、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1)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二、税款的征收程序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耕地占用税计征税额为5元/平方米;契税税率为4% 。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契税纳税义务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1、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持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到财政部门办理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完税手续。 2、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土地的成交价格,土地承受者直接到财政部门办理契税的申报、完税手续。 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有政府明确批示以“打包”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纳税人所交纳的土地价款为含税价格;没有政府明确批示的,纳税人应依据土地成交价格和面积依法纳税。 3、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由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屋的成交价格,房屋承受者直接到财政部门办理契税的申报、完税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门,不应剔除。 4、财政、土地、房管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未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或减免手续的,不得划拨征用或占用的耕地,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财政部门有权向土地、房管部门查询有关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的资料,土地、房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二)对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耕地占用税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契税按日加收应纳税款2‰的滞纳金。 (三)纳税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并经多次催缴后仍不履行征收机关的完税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的,财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要强化服务,提高效能。搞好征收会战不是简单的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收征管,而且要做好优质服务。财税部门要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开创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公开办税制度,在政策咨询、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等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税收是政权运转的前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组织收入是财税干部的天职,是衡量广大财税干部工作成就的最根本的标准。因此,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努力做好工作。同时要加强自律,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讲法不讲情,恪尽职守,执法为公,不管是谁,只要触犯税法,偷逃税收,都要依法严加惩治。 三、加强领导,圆满完成契税房产税收缴工作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在我县来讲是一项新工作,硬任务,刚刚起步,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严密部署,集中精力,全力推动,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开展好征收工作。 第一,落实责任。近年来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不太规范,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征收难度较大,所以我们这次把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纳税作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切入口。各单位主要领导就是这次契税、房产税征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要带头纳税。同时,要配合征管部门,将本单位应缴未缴契税的干部职工的名单拿出来,在做好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纳税的同时,对没有按法定程序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干部职工,实施强制执行,采取统扣统交的办法。 第二,要标本兼治。征管部门要以这次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为契机,依法治税,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出台了《定兴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征管部门实施依法纳税的依据。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就要依照《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两个办法来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征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必须做到标本兼治。治标,就是要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治本,就是要形成制度,依法纳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实现应收尽收。 第三,要协调配合。征收会战是全县一次大型的经济活动,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支持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工作,支持财税部门依法治税。对妨碍财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财税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舆论氛围。 同志们,搞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对于圆满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目标意义重大,更是县委、县政府交给大家的政治任务,希望大家积极行动起来,鼓足干劲,强化举措,攻坚克难,开拓进取,确保圆满完成征收收入任务,向县委、县政府和全县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谢谢大家!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6)

1、联社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1987年6月20日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被占用耕地所在地乡财政机关负责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5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的授权规定,财政部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各级财政机关在征收耕地占用税时应当遵守,而不能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征收机关,擅自改变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xx社房屋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城市房屋租赁行为应当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来管理和规范。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赁行为,属于严重的超越职权。

3、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契税的征收机关是地方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已进一步明确规定“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因此,结合实际情况,契税的征收机关应该为xx县财政局,而不是xx县房产管理局。

二、超越职权

1、xx社国税处罚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发生在2001年5月1日前,应当适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税务机关对税款的强制执行权,并未授予其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被上诉人对罚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的授权,属于越权行为。

2、联社物价局处罚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授权的事项,行政机关无权插手和处罚,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因此,价格法授权被告管理的范围只能是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而不包括经营性收费行为。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办法使用管理范围》第四条明确规定:“价格监督检查证适用于监督检查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行为”,对原告收取的凭证工本费不在价格监督检查证使用的范围之内,被告人员持价格监督检查证对原告收取凭证工本费的行为进行所谓的监督检查,明显超越了法定职权。

《河南省物价监督检查条例》第二条规定:“价格监督的范围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很明显,凭证工本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那么凭证工本费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被告没有提供凭证工本费属于中央定价或者地方定价的证据,应当视为对凭证工本费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其次,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认定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庭审中即使如此辩解也不能作为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再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7月4日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明确排除了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第四,即使被告现在提供了包括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的地方定价目录,也因超出了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和该地方定价目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而无效。因此《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没有授权被告对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进行监督检查,被告依据该条例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均属于超越职权。

三、行政处罚对象

1、xx社工商处罚案。xx县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于体制改革原因,已于2001年3月30日经被告登记更名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但被告在2001年4月16日做出行政处罚时,被处罚人仍然是xx县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告自己为原告办理的变更登记,被告不可能不知道xx县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经不存在了。连最基本的被处罚人都没有搞清楚,就匆忙作出处罚决定,可见被告的处罚是何等的草率和不负责任!

2、xx社统计处罚案。申请人不存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被申请人对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道南社)的行为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与道南社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

四、执法程序

1、xx社工商处罚案。被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程序违法。根据规定,受送达人是单位的,法律文书应当由单位负责收发的部门或其法定代人签收,原告没有负责收发的部门,被告应当直接送达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送达原告副主任李xx的行为,依法不具有送达的法律效力,应视为没有送达。

2、xx社统计处罚案。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申请人没有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收件的机构或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请人的前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均没有接到被申请人送达的任何文书,被申请人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3、xx社统计处罚案。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罚内容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听证权利。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与告知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再次告知义务。

4、xx社工商处罚案。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第4项,而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的法律条款为该细则的第66条第1款第4项。法律适用属于行政处罚的重要事项,被告改变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应当履行重新告知义务,被告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告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5、xx社国税处罚案。被上诉人通过金融机构扣划款项时,应当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但没有附送,属于程序违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及银发(1998)312号的规定,被上诉人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事先向上诉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而被上诉人未履行该义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上诉人扣划罚款应当直接上缴国库,但宝丰农行营业部提供的扣款传票却表明,被上诉人将该款转入自己设置的帐户,然后才上缴国库,被上诉人擅自增加扣款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五、处罚额度和规章罚款设定权限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因此针对迟报统计报表这一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限额最高为1000元。被申请人处罚20000元,属于处罚明显失当。

六、适用法律错误

1、xx社国税处罚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所谓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诉人行为时的有效法律,而不能适用2001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xx社统计处罚案:《统计法》第33条条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明确规定了制定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机关是国家统计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的其他机关,因此本案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3、xx社工商处罚案:“通知”和“答复”是被告上级部门发给下级部门的内部文件,没有对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通知”和“答复”不是规章,不具有参照效力,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通知”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但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条、款、项都没有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房屋租赁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倒是很明确的规定,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房屋租赁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管理房屋租赁,就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通知”引用的依据中恰恰没有,因此,该“通知”属于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无效规范性文件。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该规定和办法均为规章,“通知”和“答复”与上述规章明显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这一冲突应当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或者由两部门联合发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单独作出规定。

4、联社耕地占用税案:联社现使用土地1995年之前由宝丰县化肥厂占用从事非农业建设,后由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补办划拨手续用于工业生产,之后将该土地转让给联社。很明显,联社不是占用该地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首次使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该条规定,一个地块只需缴纳一次耕地占用税,也就是说首次占用该地块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而不是今后通过转让取得该地块从事非农业建设权利的单位都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都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4条一次性征收的规定,形成了重复纳税。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7)

关键词 耕地占用税 耕地保护 社会保障

耕地是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耕地保护形势日趋严峻。据统计,1997年全国耕地总面积19.51亿亩,2006年全国耕地总面积18.27亿亩,十年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1.24亿亩,其中大部分为优质良田。为此,07年初,温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郑重强调“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而后,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应运而生,新条例对原条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耕地迅速减少的势头,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现行耕地占用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1.税额标准低

虽然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耕地的作用。但1987年和2008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已完全不同,1987年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房地产没有兴起,耕地占用不严重,但2008年是改革开放的第三十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房地产业强盛,城区内地价迅速攀升,开发商为了降低开发成本,大面积占用耕地,可耕地面积锐减。如果继续保持1987年的税负水平,显然已经不能保持原有的保护耕地的作用。

2.计税依据不合理

新条例仍仅以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作为计税依据,没有考虑耕地的质量因素。这里所指的质量因素,包括耕地质量的优劣情况,水利灌溉设施情况,交通区位情况,土地平整度情况等。质量好的耕地往往是价值上涨幅度较大的地区,但耕地占用税税额按面积课征并且其单位税额差别绝对额过小,导致越是耕地稀缺的地区,其耕地占用税的相对负担越低,从而形成逆向调节,不利于“占劣保优”政策的实施。

3.减免税门槛过低

新条例细则对免税项目的具体审批条件,申请用地单位应具有的资质等没有给出相应的规定,很容易产生有违规定初衷的事件。例如在一些学校里,有的建筑是教育的基础设施,还有一些是商业店铺,对这样各种性质兼而有之的学校,占了地不好划分,减免政策难以掌握,就出现一些学校单位将原有的地基高价卖出,然后征地又免缴耕地占用税的不合理现象。再如私人医院和诊所,其收益性明显过高,却仍然享受减免税的待遇,显然不合理。

4.征收管理不利

(1)宣传不到位

近几年来,国家对“两税”征收管理工作制订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策和措施,由于没有有效深入的进行税收法规宣传,因此有不少纳税人对“两税”政策变化不了解,给征收人员和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

(2)应征税额与实征税额相差悬殊

耕地占用税征管过程中,部门配合不力,应征税额与实征税额相差悬殊。由于征收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没有相互制约机制,没有实现土地、征收机关数据共享,导致征收机关对税源不能及时预测、监控,也使二者在征管费用、计征标准等问题上认识不一致,配合不默契,使应征税额与实征税额相差悬殊。

二、改革趋势及建议

1.将定额税额征收改为比例税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实行定额征收已很难维持税负水平的稳定,每年都调整税额又会失去法律的固定性。如将现行的按差别税额征收改为按照差别地价比例税率,使税收和土地价值保持同向变化,适当提高税负,可以避免土地价值变化而税收不变,调控力度不够的现象发生。

具体的说,耕地占用税税率根据人均耕地数量在全国进行统一设定,在土地开发者提出征地申请后,由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其所申请征用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耕地的价格应参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前述影响耕地质量因素:耕地质量的优劣情况,水利灌溉设施情况,交通区位情况,土地平整度情况等,以及不同的农用地类型(如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确定。这样的政策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另一个角度看,实行比例税率,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表明比例税率调节纳税人收入的能力,高收入者增加更多的税。

2.严格控制减免,调整减免范围

相关管理部门应针对现状,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提高减免税标准,并保障其按规定实施。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措施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将营利性的私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单位纳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以税收约束这些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张,促使节约用地,提高用地效率。

另外,可适当考虑土地使用年限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占用耕地的使用年限较短,如一些小型加工、制造企业,经营期限一般在10年左右,如果采取适当的耕地保护措施,可以较好、较快还耕。针对这种现状,建议采取还耕退税的办法,以鼓励耕地开发者、使用者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3.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税法宣传和征收管理密不可分,税法宣传的加强必将促进管理工作的加强,同时还可以宣传国家的政策方针。

4.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征收管理

开发耕地占用税实用软件,实现税务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联网,实现税务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数据共享。

5.有效利用耕地占用税收入

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提高后,收入也将大幅度增长,本着“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理念,可将一部分耕地占用税收入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8)

以下论述是在目前现有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研读相关文件而得出的推论。提醒读者,须对今后税务机关可能对此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产生的变化有所准备。

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确定办法

50%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以及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权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上述三项因素的权重分别是35%、35%和30%。公式如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30%

上述公式中的分支机构仅指那些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上述的分配方法较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填报说明有少许不同。

文件中值得企业注意的重要内容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总机构和第一级的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适用税率不同,应分别根据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分支机构和总机构设在同一省(直辖市)的,该分支结构应根据三项因素参与分摊。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结构自设立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注销的分支结构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分摊。

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潜在影响

10号文件并不是以纳税人为读者编写的,而是指导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全国性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着重于政府内部预算和会计核算,而不是纳税人的报税程序。相关企业须期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另一重点针对纳税人的文件,更详尽地解释如何按照规定进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方法与国税函[2008]4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注意到:10号文件是三个政府部门联合下文,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之后,我们可以合理推断10号文在适用上有较优先的效力,且是最新的信息。

本刊建议

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2008年度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企业应当尽快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如何确定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并开始采集2007年度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数额。同时,应计划修改现行的数据采集系统和纳税系统并使之满足新的申报要求。

相关企业应继续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等今后的相关法规和公告。

(财预[2008]10号;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原对这两个产业的优惠政策基本得以延续

1.软件行业:

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1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优惠,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发[2007]40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即由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发改高技[2005]2669号文的规定共同认证的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每年度扣除总额为工资总额的2.5%的限制。

2.集成电路行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若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该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享受三大优惠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部分对其他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到期

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下列六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底。

就业再就业政策: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5]186号

奥运会和世博会政策:财税[2003]10号、财税[2005]180号、财税[2006]128、155号

企业改革政策(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财税[2005]1、2、14、29号、财税[2006]18号

社会公益政策:财税[2006]148号

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财税[2006]105号、财税[2007]10、17号

其他单项政策:财税[2005]103号、财税[2006]46、123、169号、财税[2007]18号

对特殊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对特殊利润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企业注意的重要信息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刊建议

我们建议企业财务或税务的管理者应仔细研究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并评估因未能享受优惠而对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所产生的影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不仅是新颁布和较复杂的法律,在某些方面还比较概括,所以企业与税务机关及税务专业顾问讨论如何使企业税收策略更加有效是非常必要。

(财税[2008]1号;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过渡期适用的税率得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国发[2007]39号文(参见本刊2008年第2期,总第26期),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可享受过渡税率优惠;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过渡期优惠,但未明确在定期减免过渡期企业是适用原税率、新税率还是过度税率。财税[2008]21号文件明确对享受定期减免过渡期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减半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所适用的税率如下:

原同时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适用过渡税率,即:

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在定期减免过渡期一律按25%税率减半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新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财税[2008]21号;2008年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须在2007年底,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已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或登记注册的,可予退税;

用2007年度的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予退税。

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7年底前签订的合同,按规定已批准给予免税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给予免税;

但不包括合同的延期和补充或扩大条款。

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所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条件,在2008年后仍按原规定执行(如在原规定的经营期内关闭企业,须补缴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优惠过渡期内的定期减免税。

(国税发[2008]23号;2008年3月5日)

法规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2008年2月26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为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

(一)《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

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三、其他

(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理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企业违反《企业财务通则》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主管财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的税收管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以前有关财务规定及财务行为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企业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相关问题,应当按本通知办理。

(财企[2008]34号;2008年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为配合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实施,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审批事项的衔接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9)

关于解决搁荒土地问题的调查和思考

最近,我们深入到苏仙石、汪岗、河凤桥、鄢岗4个南中北不同类型乡镇,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土地撂荒和如何搞好土地流转、解决弃耕撂荒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苏仙石、汪岗、河凤桥、鄢岗4乡镇共有68个行政村,953个村民组,总人口122914人,总耕地面积111531亩。外出务工人员33452人,流转土地面积17140亩,占计税耕地面积15.4,撂荒面积3500亩,占计税耕地面积3.14。其中,走访的苏仙石乡苏仙石、汪岗乡汪岗、河凤桥乡赵棚、鄢岗镇汪寨4个行政村,总人口8314人,总耕地面积7917亩,外出务工人员2892人,举家外出人口500人,占外出务工总人口的17.3。河凤桥乡赵棚村、苏仙石乡苏仙石村无撂荒面积,汪岗乡汪岗村撂荒面积60亩,占该村计税面积的6;鄢岗镇汪寨村撂荒面积100余亩,占该村计税面积的3。二、土地流转遵循的原则和形式㈠土地流转工作所遵循的原则4乡镇4个行政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展流转工作。一是坚持自愿原则。以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为抓手,明确承包土地方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乡村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坚持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补偿采取三种计价方式,即现金、实物计价或代交农业税等,流转后收益归新承包方所有。三是坚持乡村组织服务于土地流转工作的原则。在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基础上,乡村组织积极做好土地流转中的服务工作,主动、公正、及时的调解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为土地流转,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搞好服务。㈡土地流转的形式⒈代耕。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把承包经营的土地自主流转给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邻居代耕,由流转方和代耕方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户族主事人为监证人,这种形式口头协议的居多。另一种代耕形式,流转期限较长,一般在1—3年,流转方和代耕方共同面议代耕期间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共识后,形成文字合同,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监督合同的实施,这种形式比较规范,很少引发矛盾和纠纷。再一种代耕形式是土地承包户外出一年以上较长时间未回,既没明确放弃土地经营权,又没请人代耕,土地撂荒。为解决撂荒问题,由村委会出面,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情况下,借鉴自主协商流转代耕的约定条件,明确代耕方的权利和义务,向本村村民发出代耕邀请,自愿应邀代耕者确定后,由村民小组与代耕方签订合同,村委会为鉴证单位。⒉重新发包。主要指在保持执行土地承包政策和稳定的前提下,对已农转非或到异地务工经商长期定居,举家户口迁移且自愿主动交回土地,以及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和“死亡户”无法定继承人的土地,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收回土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重新发包。侧重向种粮大户和种粮能手集中,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⒊转包或租赁。户主无力经营或者不愿经营,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或租赁给他人经营,土地的经营权和承担的义务随之转移,流转后承包人给原土地户主一定的承包费,限定一定的承包期,双方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或协议。⒋自愿捡种。土地承包户全家外出或异地定居,原土地承包没有履行任何流转手续,既没转包,也没有口头协议找人代耕,被其他群众捡种,捡种户自愿承担土地承包户的义务,替交农业税、水费等。三、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土地撂荒的主要原因㈠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⒈土地流转的主要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政策范围宽,在土地流转中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办法和细则,导致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不规范,很容易引发矛盾。在我们调研的4乡镇4村的土地流转面积中,多数无正式文书字据,大多都是口头“君子协定”,有的甚至连见证人都没有,流转随意性较大,引起纠纷时有发生,遗留问题较多。⒉由于土地流转无实施细则,出现了有人种田无人承担税费、水费等现象。承包合同明确农业税是按面积计税由承包户上缴,流转后,有些户主之间没明确的义务,农业税、水费等上缴出现扯皮现象,捡种户的义务更为含糊。因而增加了乡村干部的工作量,也给村委会经济加大了负担。⒊土地流转多数期限较短,新承包户有的存在着短期行为,只顾流转期间的种天收成,不维护原承包户责任范围内农田水利设施维护和管理,造成农田水利设施疲劳使用,常年失修。有的原本是能灌能排、旱涝保收的高产基本农田,变成了靠天收的低产田。⒋由于流转随意性大,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土地流转并没有转向种田能手和种田大户形成规模经营,机械耕作,农业技术难以推广,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经济效益仍很低下。㈡土地撂荒的主要原因⒈市场因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仍存在着“谷贱伤农”潜在因素,主要表现在种籽、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涨幅过高,导致粮食生产成本过高,国家的直接补贴等优惠政策被农资涨价所挤占,种粮收益甚微。⒉水利设施不配套因素。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农村 两工至今年取消,乡村公共建设资金基本没有,加之去年的特大洪水灾害,水毁十分严重,一些水利设施无力修复,导致有些田块难以流转。⒊位置偏僻因素。部分“高膀田”、“脊背田”、“过水田”、“鸡叨畜害田”、“水打沙压田”等位置偏僻、自然条件较差田块,种植农作物收成较差而无人愿意接受流转承包,造成了土地撂荒。也有极少数“难缠户”外出务工,田地撂荒,无人敢接受流转耕种。四、做好土地流转、解决撂荒问题的思考与建议搞好土地流转,解决撂荒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民利益的系统工程。因此,要全面分析和认识土地流转工作的形势,在实践中认真剖析土地撂荒问题的关键所在,拿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这是至关重要的。第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三农”工作,今年中央发了1号文件,制定了一系列让农民得实惠的政策措施,加上粮价回升,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土地撂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并呈现出不少农户竞争转包撂荒土地的良好现象,这是主流。第二,要正确看待撂荒现象。在推进劳务经济发展和加快农村非农化、城镇化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少量土地撂荒现象,是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必然。大量农村剩余劳力向城镇集聚,有力的促进了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不断发展,这正是发展的方向。第三,要发挥基层组织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充分发挥和依靠基层组织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在我们实地调查的4个行政村中,苏仙石和赵棚2个村通过深入细致工作和有序流转,无撂荒现象。事实说明,只要基层领导重视执行政策,联系实际,做深入细致工作,撂荒问题是一定能够解决好的。河凤桥乡赵棚村是产粮大村,年产粮食在100万公斤以上,20xx年出售商品粮23万公斤。这个村外出务工850人,占全村总人口的42。为了解决撂荒问题,村组干部带头接受种植流转土地,支书刘元州带头承接流转土地22亩,陈湾组组长李家扩承接流转土地40亩。目前该村承种流转土地20亩以上的大户有5户,10亩以上的20余户,10亩以下的90余户,正朝着土地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在播种、收割季节,农业机械化也派上了用场。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流转,切实解决土地撂荒问题,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地开展,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效益,综合我们调查情况,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⒈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随着农村劳力外出的不断增加,土地流转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正确、及时、具体地处理好流转中的新矛盾、新问题,促进土地资源得到有序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对社会的贡献率,建议上级政府,尽快出台“土地流转实施办法”或“细则”,规范流转程序,使土地流转有章可循,以利基层有序、合理、合规、依法做好土地流转工作。⒉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有效的国家、集体、个人对公共设施管护的联动投入机制。我县地处长江流域的过渡带,灾害性气候条件,对农业的增产增收有着直接的影响,从建国以来的历史资料看,旱涝灾害年年有,三年一大旱五年一洪灾,几乎已成规律。随着国家对农民减负增效和取消“两工”的政策落实,乡、村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维修的调控能力减弱,国家虽然用了很大财力,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但投向主要用在重点工程和急需建设的大工程上,中小工程和配套工程一家一户难以办到。因此,建议建立县乡村三级农田水利建设公积金制度。县乡财政每年从年度预算中拿一定比例预算资金作为农田水利建设基金。村级农田水利基金来源:一是建议国家今后适当提高种粮直补标准,明确一定比例,作为农田水利建设基金;二是村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拿出一定比例,作为村级农田水利建设基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建立专帐和群众民主理财小组、基金使用监督小组,加上一事一议,保证现有水利设施的维修管护和永续使用。⒊我县境内鲇鱼山和铁佛寺两座大中型水库,原来对灌区实行收取基本水费和实用计量两种水费。根据这次调研基层干群的反映,建议降低或取消基本水费,只收取计量水费,实行计量计价用水制,谁用水谁付费,减少土地流转中基本水费难以收缴的实际困难,减轻灌区不用水也要按田亩交基本水费的负担。⒋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稳定农资价格。建议政府的职能部门重点要对种籽、农药、化肥等主要农资生产厂家或企业严格价格控管或给予适当补贴,防止农资价格上涨,降低种粮成本,确保种粮农民的实际利益和效益。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农民和基层组织“三角债”的历史问题。据我们调查,鄢岗镇22个行政村,只有3个村不负债,有19个村群众欠村的要不上来,村里欠贷款无力偿还。我们实地考察了汪寨村,群众欠村的农业税、水费等达70万元,村里欠贷款加利息达80万元。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全县较为普遍。村级组织负债累累压力大影响正常工作,有的村为付欠贷利息,村干部连经乡镇批准的工资都领不到或领不全。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10)

1985年__农税机构刚刚开始着手组建,当年全地区征收契税仅18万元,到1994年全地区“两税”收入入库189万元,10年增长了9.5倍,但绝对数很小。20__年全市“两税收入754万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1.6%,比10年前的1994年增长3倍,比1985年增长40.2倍,但绝对数亦然很小,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十分有限。20__年全市“两税”收入累计入库4320万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5.8%,是20__年的5.8倍、1994年的23倍、1985年的240倍。至此,我市的“两税”征管工作才真正步入了规范化、正规化轨道。特别是近两年,“两税”收入保持了较高增长的势头,其中:20__年比20__年增长60.24%,增收1624万元,首次突破4000万元大关。

__市近10年“两税”收入情况见下表:

__市两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统计表

年度

契税收入

耕地占用税收入

小计

比上年同期增长(%)

占地方财政收入(%)

1999

264

219

483

23.5

1.5

20__

287

246

533

10.4

1.6

20__

301

263

564

5.8

1.4

20__

311

275

586

3.9

1.6

20__

295

459

754

28.7

1.6

20__

648

269

917

21.6

2.1

20__

1727

605

2332

154.3

7

20__

1456

1101

2557

9.6

5.6

20__

1539

1157

2696

5.4

4.6

20__

2028

2292

4320

60.2

5.8

合计

8856

6886

15742

注:统计时间:20__年4月 单位:万元

从以上的统计调查情况可以看出,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两税”收入的增长幅度也在逐步加快,特别是近几年尤为明显,20__年达到60%以上,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10年前的1.5%左右提高到近几年的5.8%以上。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项目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随着襄渝复线、西康高速、十天高速、水电站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一大批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奠定了“两税”税源基础。二是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据统计,20__年我市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124万平方米,其中:土地权属转移面积41万平方米、房屋权属转移面积83万平方米,增量房45万平方米、存量房38万平方米,提供契税2028万元。三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两税”收入提供了条件。20__年,我市各类建设和居民建房实际占地226万平方米,提供耕地占用税2292万元。四是理顺了工作关系,规范了征管行为,强化了征管措施。五是创新征管理念,改进征管方法,实行“两税”直征。六是加强了税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做到应收尽收。七是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了执行税收政策的自觉性和征管工作水平。八是进一步加强了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坚持“先税后证”,堵塞了税收漏洞。九是加强自身建设,努力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改善了征管环境。

二、加强和规范“两税”征管的基础性作用

近年来,我们通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税”的征管工作,对调节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弥补财政收支缺口、支持企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基础性作用。

一是调控了房地产市场。通过加强“两税”征管,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交易行为,激活了房地产市场,提高了土地、房地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土地及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调节并保证了正常的房地产供求关系,统筹了城乡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护了房地产交易各方的正当利益与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推动了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趋活跃,通过加强和规范“两税”征管,使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建设与市场需求得到同步调整和相应调节,使相关产业得到了合理调整与协调发展,引导并带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了我市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三是增强了纳税意识。通过加大税收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征管措施,规范征管行为,进一步增强了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由原来的上门催收、

司法追缴到现在的主动申报、自觉纳税,征纳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改善,征管环境进一步优化,征管行为进一步规范。四是规范了征管秩序。近年来,我们通过取消企业(单位、个人)、实行“两税”直征,通过加强税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通过细化分工、实行管理、征收、稽查分离,通过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实行“先税后证”,进一步理顺了征管关系,规范了征管秩序,开创了我市“两税”征管工作的新局面。

五是弥补了收支缺口。由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纯属地方财政预算收入,资金的使用全部由地方政府支配,这部分资金量虽然不大,占地方预算收入的比重虽然不高,但它的作用不可小觑。近年来,由于我们加大了征管力度,强化了征管措施,创新了征管理念,我市的“两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20__年比20__年增长60%,净增1624万元,为地方财政聚集了更多的资金,为地方政府增加了更多的可支配财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未来“两税”税源情况预测

契税、耕地占用税均为行为税,这两个税对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国家的耕地保护、房地产政策依赖性很强,税源丰欠与房地产市场、大型项目建设等密切相关。就我市目前的情况来看,契税、耕地占用税在近两三年内将会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两税”收入额将与20[:请记住我站域名/]__年基本持平,上下波动不会偏离太大。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条例已经全面实施,新的税额在原税额的基础上提高了近5倍,这是较大的政策性增收因素;二是十天高速公路贯穿我市四个县区,过境总长250多公里,按照新的耕地占用税条例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十天高速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精神,从今年起,我市将对十天高速公路在我市的占用耕地全面开征耕地占用税,这是我市“两税”收入的重要来源;三是二级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趋活跃以及新科金地、秦巴铭座、南城国际、金城首府、江南一品等商住楼的相继建设与完工,将为我市近两年提供一定的契税收入来源;四是汉滨区区级机关整体北迁、招商引资项目入住工业园区、__中心城市建设、月河城乡一体化试点以及汉江梯级开发等,将为我市奠定坚实的“两税”税源基础。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契税、耕地占用税均为行为税,其对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依赖性很强,在很大程度上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因此,随着国家大型建设工程和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继完工以及国家更加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的出台,我市的“两税”收入稳定在近几年最高峰值后将会逐步减少。

四、我市“两税”征管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是“两税”征收机构不规范,机构名称和职责范围不统一。目前,我市市县两级“两税”征收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均不统一,市级为“财政税收征收管理局”,县区有的叫“农村财务管理局”、有的继续沿用“农业税收管理局”,有的为单纯的“两税”征管,有的除“两税”征管外还纳入了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综合改革等相关业务。由于机构不规范,名称和职责不统一,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不便。

二是“两税”法规不够健全,相关政策、办法滞后。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具体的实施办法至今没有出台,给实际征收工作造成了困难,使征收机关有法难依,不同程度增加了征收工作的难度。

三是房地产交易评估制度不够完善。我市尚未制定明确的房地产交易平均价格,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私签转让协议、隐瞒计税价格、少报计税面积等偷漏税行为不同程度的存在,给征收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征纳双方极易产生意见分歧,影响税款如实申报、如实征收。

四是“两税”减免秩序有待规范。按照税法及《条例》相关规定,税收减免权限在省级以上相关部门,但某些地方政府和某些领导,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吸引外商投资、引进重点项目,往往以优化投资环境为由,随意开减税免税的口子,造成了征收机关的工作被动。

五是征管力量严重不足。市本级和有关县区征收人员较少,征管力量不足。特别是市本级,“两税”征管范围大,涵盖市区140平方公里、7个乡镇,情况比较复杂,征收难度较大。由于有关政策滞后和不甚明确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有关建设项目税款征收工作难以开展,征管难度越来越大。征管力量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两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是征管人员待遇偏低。契税、耕地占用税虽然是小税种,绝对数额不大,但工作量大,征收难度大,征收工作辛苦,而征管人员的待遇较过去有所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完善当前“两税”征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要规范 “两税”征收管理机构。要尽快统一全省“两税”征收机构名称和工作职责,整合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归并科室及下属单位相关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建议以现有的市、县“两税”征收机构为基础,分别将市、县财政部门内设机构负责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税收政策管理、农村综合改革等业务统一归并到市县“两税”征管部门,统一并规范“两税”征管机构的名称和职责,整合机构人员,理顺管理关系,提高办事效率。

二要健全和完善“两税”法规体系。要尽快制定和下发《耕地占用暂行条例》和《细则》的实施办法以及与“两税”相关的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减免秩序,严格减免程序。对政府重点扶持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确需减税免税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或者实行先征后返,或者政府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扶持。

三要规范和完善房地产二级市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完善二手房价格评估机制,及时制定和二手房交易市场平均价格,堵塞私签转让协议、隐瞒计税价格、少报计税面积等偷逃税漏洞,维护市场公平,做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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