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方案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8:19

增资方案

增资方案篇(1)

一、增资扩股的原因和目的

XXXXX有限公司系由XXXX、XXX、XXX和XXX4个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XXX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公司地址位于XXX。公司于XXX年X月XX日成立后,通过体制创新、加强管理,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活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现有的注册资本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经营发展和对外拓展业务需要。为了做大做强企业,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的资质等级真正体现公司实际规模

。因此,需要通过增资扩股,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司开拓发展能力,使企业的资质等级能够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要求相适应

,以维护股东权益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增资扩股的规模及公司总股本:

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XXX万元,拟增资扩股到XXX万元。计划新增资本金XXX万元。

三、增资扩股方式、资金来源和变更前后股权结构情况:

1.本次增资扩股方式、资金来源如下:

1.1以国有股权(XXXX出资额)历年分配的利润385.6万元(在公司账面“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转增国有资本金。

1.2以公司房产、土地增值部分(评估后在“资本公积”科目反映)转增资本,根据初步估算房产、土地增值总额预计约为XXX万元。具体估算过程如下:

uXXX房产,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按照房屋结构现状及成新率估算现行市价约为XX万元,扣除原账面价值(XXX年评估值)XX万元,增值额为XX万元。

u

XXX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XXX平方米,在XXX基准地价基础上进行因素调整,估算该地块现行市价约为XXX万元,扣除原账面价值(XX年评估值)XX万元,增值额为XX万元。

uXXX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XX平方米,结合XXX中心城市发展规划及该地块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估算该地块现行市价约为XXX4万元,扣除原账面价值(XX年评估值)XX万元,增值额为XX万元。

1.3计划新增资本金XXX万元,扣除以上可供新增的资本金XXX万元,尚有资金XXX万元须向社会募集(募集方式、对象待定)。

2.变更前后股权结构情况

2.1变更前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1

XXXXXXXXXXXXXXXXXXX

403.6

80.72

%

实物及土地

2

XXXXXXXXXXXXXX

66.4

13.28%

货币

3

XXXXXXX

20

4%

货币

4

XXXXXXX

10

2%

货币

500

100%

在实施本次增资扩股过程中,首先,将国有股分配的利润XXX万元增加XXXX出资额;其次,将公司房产、土地增值XXX万元按照原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各自的出资额,具体计算为:

XXX增加出资额XXX万元,XXX增加出资额XXX万元,XXX增加出资额XXX万元,XXX增加出资额XXX万元。

2.2变更后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新增出资额

(万元)

1

XXXXXXXXXXXXXXXXXXXX

1031.68

51.58

%

628.08

2

XXXXXXXXXXXXXXX

106.29

5.31%

39.89

3

XXXXX

32.02

1.6%

12.02

4

XXXXX

16.01

0.8%

6.01

5

XXXXXXXXX

814

40.7%

814

2000

100%

1500

四、增资扩股用途:

本次增资扩股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现有产业的扩能、现有项目的发展及其他新项目的开发。

五、增资扩股步骤:

1.按照此方案报请当地国资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召开股东会议,审议增资扩股方案,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

3.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4.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

5.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予以公告。

6.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向出资对象发放记名出资证明。

六、提请注意的事项:

1、按照《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即公司法定公积金在转增资本后的余额不得低于XXX万元。

2、在增资扩股基准日前未分配利润数属变更前股东享有的权益,增资扩股时应考虑该项权益的分配形式(可采用由新股东溢价认购股本形式)。

增资方案篇(2)

加强设备配置规划,更加科学合理性,杜绝混合模式共存、场站分设不明,认真核算设备投入和产出关系,详细制定建立项目部《主要施工设备分项限额配置台账》和《主要材料分部、分项限额领料台账》。

(二)加强物资设备管理求高质量发展

1、材料管理严进严出、账物相符、日清月结、堵跑塞漏

坚决贯彻执行主要材料限额领料制度,坚持大宗材料三人验收原则、坚持凭单收发料原则、坚持账务日清月结原则,优化人员结构、权责明确,定期盘点、成本归集、节超分析,及时整改纠偏、堵跑塞漏,实现“日清月结”核心目标,彻底扭转物资量差成本时常超标后局面。

2、设备管理优化配置、共享资源、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贯彻执行主要设备限额配置制度,强化设备与劳动力匹配度、强化设备单机核算、强化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严控设备投入方式、严控设备进场来源、严控设备安全管理,规范合同管理,规范资金支付,优化设备使用成本,扩大资源共享度。

3、现场管理强调资源调配、有效使用、工完场清

建立各级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发挥周转材料、设备的重复利用优势,实时结合工期节点、劳动力情况,库存资源情况,加强资源维护质量,加强资源调配力度,提高周转率,降低资源成本。厉行节约之风,把隧道门禁系统、安全标识标牌、彩板房实物纳入周转资源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实行入库验收上账、出库清点调拨、使用损耗核销、修复利用,最大限度提高周转利用率。厉行文明环保之风,分类堆码、整齐有序、工完场清、规范文明。

增资方案篇(3)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紧急通知》(政发电〔〕10号)和呼和浩特市关于矿业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县矿业秩序管理,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利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整顿治理,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增强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依法保障企业利益和群众的合法利益,实现矿业产业和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成立矿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整治督查组,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和督查结果汇总工作;联合整治督查组分别由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带队,抽组监察、发改、经贸、国土、农牧、环保、林业、安监、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专项排查治理整顿,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分别负责整治督查的召集工作和督查结果汇总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号)、《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605号)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县境的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城市周围砂石采石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环境状况、企业用地手续、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地质环境治理、草原作业许可和生产经营行为等进行专项检查。

各乡镇要协调相关部门对各自辖区范围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监察、发改、经贸、国土、农牧、环保、林业、安监、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彻底的排查,全面查清查实有关情况。

(二)整改整顿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以采代探、超层越界,违规排放、乱排废弃物,违法占用林地、耕地、草原等违法行为和企业证照不一致的违规行为及隐患,要勒令企业立即限期整改;对于无证生产、占地补偿不到位、生产运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待整改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工生产。对于未按要求进行积极整改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同时责令企业做好停工期间的厂区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稳定,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做好监督监管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7月11日--7月20日)

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完善企业有关手续,提高企业认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各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将排查整改方案和整顿整改总结上报矿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探索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严格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五、具体要求

(一)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违法开采、越界开采、偷采盗采、私采滥挖、证照不一、证照不全、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不达标等行为,重点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无证勘查、无证开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违规占地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依据《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禁非法采矿的通告》(武政告字〔〕3号),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各自辖区盗采矿产资源、私采滥挖行为的矿点,责令其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关闭非法采矿点,停止一切非法开采活动。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活动的违法人员,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依法查处,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一律立案查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文件精神,各乡镇对各自辖区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对私采滥挖等非法行为,发现两次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乡镇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上级督办和群众举报仍然存在并发现两次以上的,对乡镇主要领导给予降级等相应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二)严格环评审批制度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饮用水源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及附近从事生产破坏活动,对上述区域已经存在的矿山企业,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暂时可开采,但是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逐步进行清理整顿或关停取缔。企业要尽快完善有关手续,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管,确保企业不得以采代探,不得扩大探、采矿面积。

进一步严格环评审批制度,加强对粉尘、噪音、地下水污染的监管和治理。矿区要探索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应尽量回用,不能回用的要达标排放,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应当采取防渗漏等防护措施。

国土、环保、林业、农牧业、水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督检查,督促矿山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严禁施工扰民和破坏、污染环境。在目前植被保护较好的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必须认真做好开采区表土覆盖和生态恢复工作,制定可行的生态恢复方案,报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边开发边治理。有关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全过程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森林和草原生态。

(三)严格用地审批制度

各矿山开采必须依法征地,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或安置方式要征得被征地农民同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国土部门要坚持“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方针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土地破坏程度。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二是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坚持土地复垦与提高开采工艺相结合,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实现矿山土地可持续利用。三是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辖区的矿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采矿权标识制度,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标明矿区位置、矿种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依法采矿,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强化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周期管理,一是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未经安监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不得开工建设,如开工建设,立即责令停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三是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四是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的要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五是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生产运行。

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严肃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必要时停产整顿。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安监部门要联合有关单位督促井工矿企业逐步安装使用“六大系统”(即: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在规定时限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立即进行停产整顿。

(五)严格交通运输管理

矿山企业开工建设要科学确定矿用车辆行驶路线,并采取工程措施固定行驶线位,最大限度减少对当地生态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治理超载超限工作力度,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严禁在公路安全控制范围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炸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交通、交警、路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运输车辆联合监管力度。一是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对矿产开采车辆、驾驶人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一车一档”,严格办理注册登记、挂牌工作,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完善相关手续,定期对矿山开采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和检测,不断提高车辆的登记率和检测率。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车辆,坚决予以停运,同时切实加强对矿山开采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工作。二是不断净化矿山周边道路通行环境。对需要进入矿山的运输车辆,由交警部门严格审核发放《道路通行证》,并明确运输路线、时间和行驶速度,矿产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封闭保护措施,严禁“超长、超宽、超高”及客货混载车辆上路行驶。三是加大对运输车辆的违章查处力度,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和共同监管,对在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超限行驶及随意遗洒、飘散运载物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必要时取消其矿山开采运输资格。四是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通过草原、耕地等非运输途径行驶,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六)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开发企业出资,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企业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各矿山企业要立即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防和治理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矿区沉陷、滑坡等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要与开采工程同步实施。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要限期恢复治理,规定期限仍不恢复治理的要责令其停止开采,使用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工程费用超出保证金及其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七)加强危爆、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公安、环保、卫生、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对贮存、运输、使用危爆、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进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严格落实企业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合法购买、依规运输、安全贮存、规范使用,确保安全使用,不发生任何泄露事件。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措施,对危爆、危化品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双人双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纸质、电子收发记录存档、保存。

(八)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矿权行为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要符合法定条件,要依法依规足额缴纳股权转让交易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批准,各有关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国土、工商、税务、经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禁止以出租、买卖、承包、融资、参股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对于非法转让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九)加强尾矿库、沉陷区的监管

安监、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监管,一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不允许投入使用,要对企业尾矿库及排污设施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检测,企业不得擅自违法排污,特别是重金属和涉重金属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监测工作,不得违规排放含有重金属和涉重废水而导致周边水体受到污染的事件发生。二是对无合法矿石来源、规模达不到产业发展规划要求、非法建设尾矿库的企业要依法关闭。三是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监督企业认真做好矿山沉陷区治理工作,切实保障治理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十)加强产业监管,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发改、经贸、国土、环保、农牧业、林业、税务、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每月定期巡查,对矿山开发项目从勘探、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竣工验收到生产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管,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矿山建设项目税收贡献少、证照不全、证照不一且存在毁坏环境、草原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期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治理、安全验收、足额交付占地补偿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发改、经贸部门要对其进行存档记录,在两年暂停对违规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和核准申请的受理,一年暂停受理该单位法人建设其它矿山开发项目。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在一定时期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增资方案篇(4)

固定资产采购是物资采购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将有利于规避采购申请不积极、相关责任人缺位,审批制度不完善导致“先斩后奏”等购置固定资产不规范的现象,同时加强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随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企业普遍利用财务软件来核算与处理固定资产采购业务。下面笔者对如何利用用友 ERP-V810 软件加强固定资产采购管理提出一些看法。

一、根据业务采购固定资产有以下两种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企业一般可以根据固定资产业务多少及对固定资产不同的管理要求,来选择不同的采购固定资产业务处理方案。

(一)在固定资产系统处理固定资产采购业务

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采购业务比较少,不需要记录详细的固定资产采购合同、验收、发票、责任人情况,则可以选择此方案。在该方案下,企业的固定资产采购凭证在由固定资产系统生成,然后自动传递至总账系统。采用该方案的优点是涉及模块少,操作简便易行;此方案是在固定资产采购活动完成后的会计核算,无法根据固定资产采购程序,采取审批手续,确定相关责任人,导致固定资产采购方面管理不太规范。

(二)在供应链与固定资产系统处理固定资产采购业务

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采购业务比较多,需要追踪每一笔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发票、责任人情况则应选择此方案。在该方案下,固定资产采购凭证都由应付款系统生成,然后自动传递至总账系统,完成审核、记账等工作。该方案的优点是对固定资产采购的记录与核算比较详细与规范、采集信息多,较清晰的记录了固定资产的购进、交付使用、清查、登记等相关业务信息,确保固定资产采购管理规范化、细致化、责任化、流程化。改方案的缺点是业务处理涉及模块比较多,操作比较复杂,对财会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

二、两种方案在用友U8.10的软件环境下的设置与业务处理

5日,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置一条包装生产线,型号YHA_001,购买价格110000元(不含税),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8700元。我单位已用转账支票支付货款。(注:购销合同号:CG0001;增值税发票号:01560002;转账支票号码:1180003)

方案一:在固定资产系统处理固定资产采购业务

该方案主要启用固定资产和总账处理模块。业务操作步骤如下:

(1)新增固定资产卡片:会计员在“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卡片―资产增加”,选择资产类别,进入卡片增加界面,输入卡片编码、增加方式、开始使用日期、使用部门、原值、增值税等信息,并保存卡片。

(2)固定资产制单处理:保存卡片,此时如果在“选项”中勾选“业务发生后立即制单”,则会自动生成带有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凭证。(如果“选项”中未勾选“业务发生后立即制单”,保存卡片后,可通过“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处理―批量制单”生成该凭证)。

方案二:

此方案,将固定资产购进业务与企业供应链管理相结合,其流程与方案一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除了要启用总账系统、固定资产系统,本方案还需要启用采购管理、库存管理和存货核算、应付款管理等其他子模块。业务操作步骤如下:

1、固定资产采购订单处理

采购员在“供应链―采购管理―采购订货―采购订单”中,新增一张采购订单, 把“业务类型”修改为“固定资产”,填制并审核一张单据号为CG0001的采购订单。

2、固定资产到货及入库处理

采购员在“供应链―采购管理―采购到货―到货单”中,根据采购订单生成并审核到货单。库管员在“供应链―库存管理―入库业务―采购入库单”,按到货单自动生成采购入库单,补充入库仓库为“固定资产仓库”,保存并审核该单据。

3、录入采购专用发票并进行采购结算

采购员在“供应链―采购管理―采购发票―专用采购发票”中,单击增加,根据入库单或者采购订单拷贝订单基本信息,修改发票号为:01560002,保存该发票。在发票的上方菜单栏单击“现付”按钮,打开采购现付窗口,输入结算方式、原币金额、结算票号,单击“确定”完成该发票的现付处理。单击“结算”,完成采购增值税发票结算。

4、生成固定资产卡片处理

会计员在“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卡片―采购资产”打开“未转采购固定资产订单列表”,选择未转资产“包装生产线”,单击“增加”,在“采购资产分配设置”窗口完善资产类别、使用部门、使用状况等信息,单击“保存”,完成固定资产卡片录入。

5、应付单据审核与固定资产制单处理

财务经理在“财务会计―应付款管理―应付单据处理―应付单据审核”审核固定资产采购付款单据信息。会计员在“财务会计―应付款管理―制单处理”生成采购固定资产凭证。

三、两种方案的异同点

(一)相同点

(1)都增加了一张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是用来登记固定资产信息资料的卡片,是固定资产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的一种账簿形式。它记录着固定资产从进入企业到退出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所发生的全部信息资料情况。固定资产卡片是企业核算与管理固定资产的必要手段。因此,不管是选择哪一种方案,软件系统都会产生一张记载其相关信息的卡片。

(2)都传递了一张采购固定资产凭证到总账系统。业务子系统是协助账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的附加系统。无论业务处理手段如何变化,其新增固定资产的业务本质将不会改变。

(二)不同点

1、员工分工不同

方案一:业务处理基本上由资产会计人员一人完成,不需要其他部门与人员的协作。

方案二:业务涉及采购部、仓管部、财务部,需要多人协助完成该业务。

2、固定资产卡片增加方式不同

方案一:手动增加一张固定资产卡片,需手动填列固定资产相关信息。

方案二:由采购订单生成固定资产卡片,只需完善资产类别、使用部门、使用状况等辅助信息。

3、制单处理不同

方案一:是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从固定资产系统生成固定资产增加凭证。

增资方案篇(5)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西部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力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盟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真正落实到处,以确保干部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以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盟市,要坚决取消自行设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的落实。对于2000年度以及以前形成的拖欠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保2001年行政事业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厅发[2001]25号)精神,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计划,分年度逐步补发。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月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要在严格界定机关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机关性质不明确或者机关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有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三)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徙(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机关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四)对机关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经清理之后,确需留用的极少数临时人员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度。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机关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五)2000年底以前,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并已按“倒级差”(即本职务最高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的人员,此次先按原级别增加级别工资,然后再将其原标准“倒级差”改为新标准的“倒级差”,但级别不变。

    (六)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驻盟市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审批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要在严格界定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事业单位性质不明确或者事业单位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见附表三)。

    (四)对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经清理之后,确需留用的极少数临时人员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五)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营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工作人员,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各部门(厅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仍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比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休生活费。

    二、其它有关政策问题

    (一)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比照离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

    (二)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如符合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的,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每年增发的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本方案所指退职人员,仅限于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并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发给退职费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的审批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上述各部门(厅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以上离退休干部,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事宜。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工作,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统计表》和离休费兑现情况,于7月5日以前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的政策倾斜,引导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津贴类别

    我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家批准的实施范围执行,即此次国家批准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艰苦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类(具体地区范围和类别见附表一)。

    二、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平均43元,二类区平均86元,三类区平均172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40元至100元,二类区每月80元至200元,三类区每月160元至320元(详见附表二)。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自治区将根据中央核定的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数和各类区平均标准核拨补助资金。

    三、实施时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以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2001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调入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之间调动的人员,执行调入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艰苦边远地区的,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呼和浩特市郊区,仍按原郊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四)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以及赤峰市红山区可比照一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具体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自行研究决定。如比照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五)自治区和盟市各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比照当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另行规定。

    五、组织领导和审批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各部门(厅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仍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事宜。

增资方案篇(6)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严格禁止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其他增资项目或提高增资标准。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承担。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对部分财政确实困难、增资资金难以落实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和建立地区附加津贴的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组织实施。

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6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调整新录用(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一)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二)相应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四)。

(三)机关新录用(参加)工作人员,除工资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浙人薪〔199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已经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不得重复发放。

四、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批权限,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各市研究确定;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增资方案篇(7)

    一、具体政策

    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外,其他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按闽人福〔1984〕119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和经批准按月领取退养费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按60元增发退职、退养生活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勤人员,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其中,增加退休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四)副厅级及以上职务退休的、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五)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其中,增加离退休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六)从2001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津贴及警衔津贴;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及教护龄津贴;工勤人员包括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工资和津贴。

    (七)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各设区的市和省直主管部门决定。

    二、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和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由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解决;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个别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酌情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参照机关事业工改的企业化管理单位,根据单位承受能力和效益情况确定,如要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凡在职工作人员按调整档案工资后的基数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按增资规定缴费的,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以及“5?12”退休干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保机构负责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进行,切实把好事办好。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99〕文164号),在工资政策的执行和工资发放顺序上,要保证国家出台的工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今后不再新欠中央出台的工资和离退休费。

    (二)凡有拖欠中央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包括要用省、市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解决拖欠问题。其中,对2000年以来出现拖欠未补发到位的市、县(区),这次中央出台的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推迟执行,待全部补发到位后,再执行这次中央的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报省人事厅、财政厅核准;对1999年前历年存在拖欠的市、县(区),须于2002年底前全部补发到位,具体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定出补发计划,并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增资方案篇(8)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执行政策,务必于9月15日前将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发到每一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手中。

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工资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按其1999年6月30日执行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分别按附表1-5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含配套方案提高比例部分)以及机关工人的奖金,按原规定构成比例相应增加。重新计算的津贴(奖金),一律四舍五入到元发放。

4.计划内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但增资额不得超过同条件正式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中的增资额。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1.执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先统一增加70元后,再按其离休时的级别(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的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比照套改的级别)比照在职人员的增资额相应增加离休费。

2.执行其它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含按比例计算的津贴)。

3.退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按两种职务中增加退休费金额较高的一种执行,但这种办法仅限于此次增加退休费。

4.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时享受本人工资100%待遇的退休工人,此次增加退休费低于120元的,可按120元执行。

5.离休人员此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并从1999年起执行。

6.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地、州、市、县级财政负担。对于少数困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增资方案篇(9)

企业筹资决策应具有超前意识,对未来融资环境和企业发展战略进行分析,增强筹资决策的预见性。筹资规模。企业的筹资决策应量力而行,筹投结合,提高资金的效益。企业筹集的资金过多,造成资金的闲置及不合理利用现象,增加企业的负债经营的规模,对企业的经营发展非常不利。再者,资本结构对企业筹资决策有重要影响。最优的资本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的负债经营规模和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

假设企业拟筹资20亿元,分别有A、B、C三种筹资方案。假设三种方案的资本总额、税前利润及税前的利润增长率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资本构成。A方案的无负债,资本筹集全部为普通股;C方案资本构成为债务、普通股各占一半比例,B方案的负债比C方案低。假设企业的税前利润增长率为20%,A方案的普通股利润将以20%的增长率增长,B方案的利润增长率为24.90%,而C方案的增长率却高达33.33%。这是因为以C方案筹资时,企业要支出8000万元的债务利息,为企业带来了一部分的财务杠杆效益,因而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收益。

如果企业的税前利润下降,则C方案的普通股利润的下降幅度比A方案的利润下降幅度大,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再将B方案与C方案相比,两个方案都有负债,只是负债的比例不同,根据图表可知,负债比例越高,预期股利也会增加。当然,如果企业效益不佳,税前利润下降时,C方案承担的财务风险也就越大。由表1可知,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其获利能力与筹资结构和资本结构有重要影响。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说明:DFL=EBIT/(EBIT﹣I),其中,DFL为财务杠杆系数,EBIT为税前的利润,I表示债务利息。以A、B、C三种方案进行分析,其财务杠杆系数分别是1、1.25、1.67,财务杠杆系数表明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即当企业税前利润增长一倍的时候,以A方案所筹集的股票利润每股可增长一倍,以B方案则可增长1.25倍,以C方案可增长1.67倍。但是,如果企业的税前利润下降一倍时,以A方案所筹集的股票利润每股会下降一倍,以B方案则会下降1.25倍,以C方案则要下降1.67倍,因此,负债越高,企业的预期获利可能是最大,但是也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假设企业将筹资20亿,有两种方案,A方案和B方案的债务和股票筹资各一半,A方案利率为6%,B方案利率为12%。通过计算可知,A方案比B方案的每股预期股利下降了0.43,利息率偏高,导致企业的获利能力减小,且增加了企业经营的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需要筹集大量的资金以维持企业的日常经营。目前,由于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以及筹资方式受到限制,导致中小企业的筹资困难,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中小企业的筹资决策应建立在相对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之上,不断拓宽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为企业经营发展筹资所需的资金。再者,企业筹资决策应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资本结构来确定筹资规模,尽量减少负债经营的规模,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侯权洪罗琪琛单位:中山大学国际商学院

增资方案篇(10)

记者了解到,曙光股份曾分别在2012年2月23日、2012年8月9日、2013年1月14日三次增发方案。2012年2月的首次方案增发价为6.37元,由于二级市场上对增发方案频频质疑,公司股价也随之一路下跌。2012年8月9日第二版方案中,增发价调低至5.5元,依然没能通过。2013年1月第三版方案增发价仅3.9元,相比首次预案价格接近腰斩,该方案更是遭到中小股东“抱团”否决。

在前三版方案均遭否定的情况下,此次曙光股份定增价上浮近15%或是对原有股东利益的妥协。因为在2013年1月的第三版方案中,增发价虽然低,仅为3.9元,可大部分原有股东介入曙光股份的价格远远高于3.9元,原有股东为避免利益受损而否定增发方案。

面对中小股东“抱团”局面,曙光股份此次调高14.87%的增发价能否获得股东支持仍是未知数,这个答案将在4月24日的股东大会上揭晓。而此次方案和前几次融资方案如出一辙的是,变更的只是发行价格和计划增发股数,融资金额并没有变。

融资方案上下限差距悬殊

外界质疑曙光股份的这份融资计划让人匪夷所思,主要原因是融资方案上下限差距悬殊。就计划发行股数来说,上限和下限差额达到17772.32万股,上限是发行下限的3.95倍。而募集金额上下限的差距更是惊人,若以这份最新版本的4.48元计划发行价格计算,募集资金金额的上下限差额竟达79619.99万元,接近8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曙光股份一直没有确定,是否通过再融资来获得将近8亿元的资金。

既然公司一直没有确定,那么股东又如何能够确定公司是否真的需要这笔资金呢?

募投项目前景迷茫

很多投资者对曙光股份本次再融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也是忧心忡忡。曙光股份此次募投的主体项目包括:对应投资额5.57亿元的“高端轻型车桥建设项目”,对应投资额2.13亿元的“重型车桥建设项目”,这两项都是车桥产品的产能扩张计划。

不过,这两个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持续盈利有赖于汽车市场整体的景气程度。对此,公司也在增发预案中乐观地阐述道:2000年以来,我国汽车产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业绩。2000年-2010年间,我国汽车销量年复合增长率高达24.08%。

但是,多位汽车行业的分析师都曾指出,汽车行业过往十年的辉煌业绩很难在以后年度持续。

而在增发预案中,曙光股份也提到:2011年度我国汽车销量同比增长2.72%;2012年,我国汽车产量、销量同比增长均达到4%以上。很明显,汽车行业已经出现了很大幅度的增速下滑,汽车行业已然进入了微增长时代。

就连曙光股份本身的2012年年报中也声称:中国汽车市场进入了微增长时代,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再往前追溯,曙光股份在其2012年半年报中更是详细阐述道:同期,自主品牌乘用车销售315万辆,同比下降0.2%,自主品牌轿车销售142万辆,同比下降6.8%,国内汽车市场进入了低速增长期。

而汽车行业的低速增长,在曙光股份自身的经营数据也充分体现。2012年,曙光股份营业收入同比下降了10.63%,扣除非经常性收益之后净利润还是负数。也就是说曙光股份的真实业绩是亏损状态。对此,曙光股份解释为:产业刺激政策退出以及合资品牌的挤压,使公司遭遇了严峻的市场考验,乘用车、车桥等产品销量下降。

这样一个面向衰退行业的再融资方案,对应的却是高达近8亿元人民币的融资额,投资者有质疑确实无可厚非。

承诺认购彰显融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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