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法制工作要点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08 17:51:05

国企法制工作要点

国企法制工作要点篇(1)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第六次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提高监管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新形势下推进监管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主要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实践,进一步提高企业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省“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注重结合监管企业广大干部职工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

----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建立健全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这条主线,抓住企业改革改制、技术创新、投资担保等重大行为的法律问题,探索国有企业普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创新普法工作形式。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监管企业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组织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提高监管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经济安全意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坚定搞好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信心。

(二)深入宣传学习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与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相关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增强国有企业的诚信经营和市场规则意识;要加强新《公司法》、《证券法》等与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增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依法治理和规范运作意识;要加强《专利法》、《商标法》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培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促进形成有利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企业的良好氛围。对于需要进行国际并购、海外投资、海外上市等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的监管企业,要加强对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国际经济法、WTO贸易规则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深入宣传学习与国企改革改制密切相关和维护企业、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要深入宣传学习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代表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抓好新《破产法》等与国企改革改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要加强《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与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对处于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过程中的国有企业,要重点做好债权债务处理、职工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早化解风险,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要引导企业员工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四)深入开展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五五”普法期间,监管企业要着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在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三、普法对象和

要求

(一)普法对象。

监管企业“五五”普法的对象是:监管企业中一切有接收能力的干部职工。其中,重点提高对象是企业法律顾问和中层(含)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二)工作要求。

1、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监管企业要根据国企改革与发展的工作需要,加强对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要适时举办企业领导人法制讲座,定期举行监管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法制培训,重点讲解与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要采取开卷或闭卷考试相结合、普法竞赛等多种形式,适时对本企业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效果进行考评。要注重实效,把学法用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与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起来,与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切实将企业经营管理、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2、普法工作要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相结合。监管企业在推进普法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加强重大经营决策、合同管理、担保审核、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实现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合法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监管企业在普法工作中要抓骨干,抓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工作人员、普法工作联络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普法骨干的培训,充分发挥普法骨干在普法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推进普法工作向纵深开展。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分工

(一)省国资委成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研究与法规处。省国资委“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属监管企业普法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各监管企业的普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组织编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材和辅导资料;宣传推广监管企业的普法经验,培训监管企业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和普法工作人员。

(二)各监管企业应当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五五”普法工作,成立相应的“五五”普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监管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是本企业普法工作机构的主要成员,与其他成员机构共同负责组织、规划、协调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普法工作。

五、保障措施

监管企业要坚持并完善普法工作七项制度:一是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包括党委(组)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企业要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推行按年度进行法制知识培训辅导的做法。各企业党委(组)学习中心组每年专题学法不少于3次。二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制度。监管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要接收省国资委组织的重点法律培训。省国资委将企业管理人学法作为“十一五”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的重要内容之一,将依法经营管理作为考核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与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三是企业法律顾问轮训制度。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每年要接收一次省国资委组织的轮训,努力提高(总)法律顾问的岗位任职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普法和依法经营中的骨干作用。四是学法时间保证制度。监管企业中层(含)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能少于30小时。五是普法工作督促检查与激励制度。监管企业普法机构要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对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普法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经验总结,表扬先进,督促落后。省国资委普法办对监管企业普法工作也会进行检查评比,发现并解决问题。六是国资委信息交流制度。各监管企业要确定普法工作联络员,明确职责和任务,将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普法机构、普法工作进展情况及普法工作联络员名单,报省国资委普法办。省国资委普法办将适时组织召开普法经验交流会,加强普法信息交流、沟通和协调工作。七是普法经费保障制度。监管企业要安排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五五”普法规划从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国企法制工作要点篇(2)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欧美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都实行了这项制度。如美国波音公司、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微软公司,荷兰菲利普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等,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求,普遍设置了总法律顾问。 

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我国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时间比较短,较大规模地在国有重点企业中推行是从2002年开始的。2002年国家为逐步建立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即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在试点工作推行两年之后,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专门阐述了总法律顾问的含义和职责权限。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设置总法律顾问,是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按照国资委的设计,等于大型国有企业在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总会计师等规避经营风险的保险中又上了一道保险。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当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在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完善,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和“走出去”战略等正在实施,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支持、规范和保障,以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加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对此,为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国企法制工作要点篇(3)

过去四年是各厅局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的四年,也是各项工作“立规矩、上轨道”的四年。四年来,各厅局根据全委工作统一部署,认真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参与国家法律法规起草;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加快推进企业法制、知识产权和法律宣传等工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全委政策法规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归纳起来,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委内政策法规工作初步打开了局面。

──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各厅局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基础,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干部任免、产权管理、统计评价、规划发展、企业改革、企业重组、资产监督等方面,总共出台了17个规章和80件规范性文件,各项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主要标志:一是出资人机构与中央企业的权责关系逐步规范,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初步建立。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考核局制定和修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分配局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统评局、产权局、规划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等在“管资产、管人、管事”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改革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产权局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统评局等制定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国企改制、产权转让、资产监督等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三是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改革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等,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导向和规范作用。四是上一级国资委对下一级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制度初步确立。依照“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原则,法规局制定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关系,建立了国资委系统内的立法备案制度、法规实施督查制度、违法违规查处制度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这是全委四年来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成果,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法律法规起草和法律办件协调工作成效明显。在我委参与起草《国有资产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科技进步法》、《能源法》、《融资租赁法》等7部法律和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的过程中,法规局、改革局、统评局、产权局、监事会工作局等做了大量的论证起草工作。已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破产法》、《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国资国企改革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管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已经逐步确立。在对400多件(次)法律办件协调过程中,各厅局提出了大量的修改建议,在相关立法中充分体现和落实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考核局、分配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规划局等厅局自觉依照《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行事:依法应由出资人监管的工作逐步到位,依法应由企业享有的权利没有越位错位干预;在立法过程中主动聘请法律专家参与法律论证,注意征求法规局和相关厅局的意见,自觉执行会签制度。在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制度试点、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中央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整体上市、推进中央企业布局结构调整以及企业破产退出等工作中,改革局、改组局、分配局、规划局等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工作,保证了改革和调整工作依法进行、规范运作。在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工作中,法规局、产权局、统评局、改革局、改组局等共同努力,协调处理了170多件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为中央企业避免和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依法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树立了国资委良好的服务形象。

(二)企业法制的指导推动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在加强委内政策法规工作的同时,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推动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委领导的要求,在法规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的共同推动下,大多数中央企业初步建立了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机制和制度保障。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逐步展开。在委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法规局与规划局共同牵头组织,完成了国务院统一部署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要子课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专题研究工作,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机遇和挑战,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措施保障等,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论证,提出了有效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为下一步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创造了条件。

──企业普法工作富有成效。由法规局、宣传局、人事局、办公厅、管理局、机关党委等厅局组成的普法办公室,做了大量的法制宣传推动工作,使委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明显增强,使中央企业加快了以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为核心的“合规文化”建设。

总体上看,各厅局根据全委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结合本厅局的工作需要,在政策法规方面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为全委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同志对此做了充分肯定:“国资委组建以来,之所以政府满意,企业满意,社会反响良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规工作做得好,各项工作规范性强,透明度高”。总结各厅局的经验做法,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肯定和发扬:一是树立了“先立规矩后干事”的工作理念。特别是统评局、产权局、改革局、分配局等,把制度建设放到首位,通过抓好立法来推进改革和打开工作局面。外事局、管理局、纪委、党建局、宣传局、群工局、办公厅、研究室、人事局等厅局的规范化工作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几年来全委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量多,质量高,可操作性强,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二是形成了自觉进行法律论证把关的工作习惯。特别是考核局、规划局、改革局等厅局,法律意识强,认真执行委内立法程序,加强法律审核把关,办事重规矩讲程序,善于运用法律来分析解决问题,保证了各项工作合规合法。这是大家的能力素质和工作质量得以不断提升的重要保证。三是注意把握政策法规的出台和修改时机。考核局、产权局、监事会工作局等注重政策法规的跟踪评估工作,一旦条件成熟就及时修改补充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是委内法规工作与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上下联动。各厅局在工作中,重视机关法制建设与企业法制建设的同步推进,重视体系建设与机制建设的同步推进,重视制度建立与制度实施的同步推进,从而保证了政策法规的有效执行。

过去四年政策法规工作尽管取得了许多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和全委的中心工作任务相比,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目前的法规体系大多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法律和行政法规较少,需要修改完善和起草制定的法规文件仍有很多,不少工作还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二是法律研究工作还有待加强。目前改革中急需解决的政策法律问题,还缺乏超前性的深入系统的研究。部分重大法律出台后对我们工作带来的影响,我们还没有及时地组织研究。三是委内立法计划的执行还不够理想。立法项目完成比例还不够高,部分立法起草时间拖得过长。四是法律审核把关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一些法律性很强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文件未能履行法律论证、统一审核的程序,一些本应以规章形式出台的制度却以一般文件的形式,从而影响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提高。上述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今后工作中要努力加以解决。

二、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法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策法规工作作为全委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在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能力、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要根据新形势和全委的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是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对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是深化中央企业改革的重要一年。我们将加快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推动中央企业整体改制和整体上市;继续扩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范围,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资产经营公司为平台推动企业调整重组,促进中央企业布局结构优化。这些都是政策性很强、法律问题很多的工作,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把具体权责关系落实到工作制度和体制机制上。譬如,随着董事会试点范围的扩大,如何按《公司法》要求理顺国资委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营层的关系;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二三级企业实行股份制以后,国有产权如何界定和管理;中央企业整体上市以后,国资委直接持股将会带来哪些法律问题;如何界定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责定位及委托授权关系;中央企业集团内部如何依法理顺母子公司关系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形成制度规范。随着中央企业改革的深化,依照《公司法》运行的企业体制将逐步到位,这对我们的法规工作能力和水平将提出严峻的挑战。我们在工作中能否做到依法行权履责,将直接影响中央企业深化改革的进程,直接影响国资委的工作成效。

二是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大量深层次课题。目前,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框架已初步建立,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包括:国资委自身的职责定位和法律地位问题;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中遇到的“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问题等。去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和刚刚颁布的《物权法》,都直接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正在加快起草的《国有资产法》,将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迫切需要我们结合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为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进一步增强中央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增强中央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我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所有者权益的基本前提。与跨国公司相比,中央企业不仅在规模效率、盈利能力和国际化水平等指标上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且在创新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深层指标上存在更大的差距。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业绩优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因此,进一步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建立有利于企业做强做大的经营机制,也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三、今年政策法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今年我委政策法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二是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我委行权履责行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中央企业法人财产权;三是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为此,要着力做好以下五项重点工作:

(一)要做好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编制立法计划,要紧紧围绕全委重点工作,按照急需先立、突出重点、质量为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好一类、二类立法项目。提出立法项目,要充分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凡出台时机不成熟或不符合改革方向的项目,厅局分歧意见比较大或未进行充分协商的项目,无需通过制度解决或没有法理支撑的项目,不要列入立法计划。立法计划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后,各厅局要认真执行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法规局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结合过去四年立法实践和今后工作需要,加快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框架,并据此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立法规划。

(二)要做好重点立法项目的起草制订工作。要抓紧完善与《公司法》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夯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各厅局要积极参与《国有资产法》的调研论证工作,理清该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法规局要加强与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沟通协调。要继续参与或牵头做好《科技进步法》、《能源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草案起草要着力于体制机制创新,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凡征求意见不够充分和草案不够成熟的立法项目,不要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法规局要做好立法草案的统一审核把关工作,加强立法技术培训,提高全委立法工作水平。要继续研究国资委系统贯彻实施《公司法》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研究《物权法》出台后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影响。

(三)要加强对重大问题的法律论证把关和学法用法工作。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必须加强对重要决策、重要制度、重要措施的法律论证,准确把握法定权限,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在行权履责过程中,既要考虑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又要考虑中央企业的法定权益。各厅局要结合工作学好用好《公司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和业务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加快提高法律素质。法规局要组织好新出台的重要法律和法规的专题讲授工作。

(四)要按时完成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法规局要会同企干一局、企干二局通过发文通报、调研督促、公开招聘等形式,加大中央企业尤其是53户中央大型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动力度。同时,要逐步把工作重点放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上,强化“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就是创造经济效益”的观念,推动企业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发挥好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要继续重视做好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五)要加大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推动力度。要适时组织召开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加快落实《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指南》所提出的各项工作和各项措施,推动中央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构筑知识产权优势。

四、努力提高政策法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今年政策法规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做好今年的工作,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进一步把握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各厅局在立法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牢记国资委的职责定位,正确处理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关系、“统一所有”与“分级代表”的关系、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关系。要紧紧围绕全委的中心工作,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既要着眼于未来,通过立法创新体制机制;又要立足于现实,把握政策法规的出台时机和力度,确保政策法规合理可行。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法规工作的领导。法规工作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工作,不仅涉及大政方针,而且涉及体制创新和职能协调。各厅局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立法中凡遇到重大问题时,要亲自出面协调,亲自组织论证。要注意配备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和局内重要骨干力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国企法制工作要点篇(4)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项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业务往来、市场开拓等各种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需求将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严。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快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

第一、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环境的迫切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将和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直接面对着在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同样也面临着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机遇。面对竞争和机遇,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特别是与国内外企业合资合作,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改革改制以及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来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还存在着差距,法律纠纷案件与前几年相比,呈上升趋势。一方面我们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清楚,对有关政策还不十分了解,因而时常引发法律诉讼,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我们有的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也给企业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第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

资产数额大,运营要求高,监管难度大,是当前国资监管的主要特点。市国资委成立两年来,仅接待全国各地司法机关调查了解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就达115起,涉及到监管企业30多家,直接涉案标的额达10多亿元,且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另外,从调研情况看,几乎所有企业都遇到过法律纠纷,有些案件一旦败诉,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就可能毁于一案,在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也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所以,要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更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作保障。这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第三、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两年来,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规章为依据,我们先后出台了45个有关的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件,这对搞好企业清产核资、产权转让和业绩考核,完善企业选人用人与激励约束机制,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监管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和法律案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对外投融资等重要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咨询论证和审核把关得到加强,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合同管理、纠纷案件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得到明显提升,有力地保障了企业各项经济活动依法进行。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一是有的企业领导人对企业法制建设缺乏足够认识,重视不够,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二是在经营中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理念还未完全确立,崇尚法治和追求创新的企业文化氛围尚未真正形成;三是法律风险防范还未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一些企业重大决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不严,个别企业盲目决策、草率投资、违规进入高风险领域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有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式上建立起来了,但仍不能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有的企业诉讼不断,官司缠身,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这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总之,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当前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希望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快推进。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紧密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要着眼于改革发展全局,借鉴国外先进企业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务求实效。这里,我提几点具体要求。

一是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领导

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教育为先,制度为本,领导是关键。企业负责人都要按照总书记要求的那样:“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要教育引导全体员工形成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共识,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要求,使之真正成为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实际,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努力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程序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要把企业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法律审核把关,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二是真正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必须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强化出资人对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因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

三是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在企业改革改制重组中把好法律关。在资产重组、人员安置等各项改革工作中,一定要做到法律工作参与决策论证、制度安排、程序设计、方案审核和文件把关的全过程,依法界定和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的缺失而给企业带来隐患。要在企业自主创新中加强法律保护。企业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实施,建立健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市场营销、法律保护紧密结合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和实施机制,提高维权意识和水平,重视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依法解决企业在合资合作、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

四是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企法制工作要点篇(5)

的战略性调整,规范有序地推进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并制定 “六七八” 工作思路,(国资监管抓住六个重点、国企改革完成七项任务、企业党建做好八项工作)着力抓好国企改革、企业监管和企业党建三方面工作,确保7项重点任务目标的完成。

一、打牢基础,完善措施,大力强化国资监管工作 2、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营体系。要探索、谋划出一套资本经营预算指标体系,以对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进行考核。考核的对象是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政府投资公司、资本运营机构;考核的内容是国有资本权益、企业产值和利税的增减。同时,这一指标体系的建立要结合两方面因素:①在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中,通过对剩余资产的处置、核销资产的收回等,确保国有资本不流失;②在效益好的企业中,保留部分国有股分享的利润等股东权益,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3、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积极构建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企业,在摸清企业底数、建立健全资本经营预算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选择有代表性重点企业进行试点,开展统计评价、业绩考核工作,总结经验后,在所有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企业全面推开。同时,抓紧研究出台《××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从一季度开始,认真开展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针对国有企业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容易造成审计独立性不强、委托目的偏差的现状,建立所有者委托审计机制,由市国资委统一选聘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管企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4、建立健全产权管理交易体系。一是加紧研究制定《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分标准》、《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选聘从事审计、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行为。二是坚持在评估资产后由市审计局先行审计,以加强对市属国有资产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避免改制评估过程中发生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坚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对各类投资者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公开信息,竟价转让。 6、加大对企业资产的处置力度。一是对企业在改制时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及相关负债,不论其可能收回的残值多少,都要完善台帐,加强跟踪。二是要依法采取多种手段、多种方式,对破产企业的应收款,坚持尽量减少损失获取最大收益的原则,探索采取打捆拍卖和利用中介机构对这些资产进行追讨变现的方式和方法,处置破产企业的应收款,以避免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利用有关土地置换政策,在企业实施“退城进郊”时,实施土地变现,获取更多的资金,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

二、坚定信心,突破难点,继续推进国企改革工作

今年是国企改革工作的“扫尾年”,需改制的部分企业具有规模大、涉及人员多、下属单位多、资产结构复杂等特点,“事改企”单位还存在政策差异,改制工作难点多,难度大,面对国企改革工作新特点,我们要进一步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继续大力推进国企改革工作。对国企改革各项重点工作要制定和拿出有较强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把好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四个重要关口,继续坚持国有资产出让必须由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标等程序,使交易过程更加透明、定价更加合理,避免改制过程中发生问题,依法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其他投资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已改制企业进行“回头看”,认真查找解决存在问题。要将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纵横形成网络,使各项工作任务都建立起完整的责任体系,确保如期完成国企改革各项目标任务。

2012年国企改革要积极推进7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改制工作任务和2012年新上报的市肉鸡示范厂等10户企业的改制工作。二是确保完成2009年市级和县区属“二次改制”剩余的25户企业改制工作;国企改革的收尾工作要制定具体措施,逐户制定改制方案,明确完成时限,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2012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

2、“事转企”单位的改制工作。一是年内要积极推进已确

定 “事转企”改制的市直机关印刷厂、市煤炭工业招待所等35 户“事改企”单位的改制工作。我委要加大改制工作的推进力度,要全力配合市政府督导组做好初审、联审工作,按程序严格把好关,确保工作进度。二是“事改企”单位中包含许多矿业、公用事业单位,因行业、省有关政策中在人员安置方面的某些条款有别于我市已有的安置政策,既要考虑全市改制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兼顾“事改企”单位改制的特殊性。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对我市的国企改革政策在调研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充分发挥其对改制工作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3、企业破产工作。积极推进企业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全部进入破产程序,在处理好相关问题的基础上,争取年内完成破产工作。

国企法制工作要点篇(6)

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今年是我市国企改革攻坚的收尾善后年,也是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全面展开的第二个完整工作年。全面完成国企改革收尾工作,为我市国企改革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加快推进国资监管体系建设,既是全市重点工作,更是我们国资委义不容辞的责任。半年来,全委紧紧抓住以资产处置、职工债权偿付、验收存档为重点的国企改革收尾工作以及国资监管等各项工作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改革的精神创新工作思路,精神振奋,斗志昂扬,全力以赴,埋头苦干,在国企改革、国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和国企党建等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国企改革收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继去年国企改革攻坚以来,列入省、市国企改革攻坚任务的254户企业,除虹桥电器一户因四川长虹重组方案未定尚未批复外,已全面完成了国企改革方案的审批。到今年3月末,列入省计划的138户企业,已经全部完成任务。经省里验收后,我市以全省排名第一的成绩,被评为全省3家(长春、吉林、省国资委)优秀单位之一,得到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高度肯定和赞扬。

年初以来,全市国企改革在完成了改革方案审批的基础上,工作重心转入到以资产处置、职工劳动债权偿付及退休人员费用预留为主的收尾善后阶段。半年来,针对繁重的收尾工作任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攻克难关,各项程序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到目前为止,除有特别情况的10户企业外,已全部完成了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原在破产程序中的8户企业,已有两户实现破产终结,现正积极协助法院做好剩余6户企业的清算工作;年初计划破产的35户企业,已全部通过市联审会审议,并下达了同意破产的批复,现已全部在市中法立案。国企改革验收工作稳步推进,目前,对完成资产交割的19户企业,已验收完结3户;对处在资产处置程序中的企业,已由前置审批部门验收完结36户;对法院已立案受理的43户破产企业(含已终结的2户),法院下达终结裁定即为验收终结。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已全部完成,待国家批复我市试点方案后即可转入具体操作,此项工作已远远走在了东三省各试点城市的前列。

半年来,围绕国企改革,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为加快收尾工作进度,年初在对收尾工作任务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将资产处置方案论证、审核审批、产权交割、职工劳动债权偿付、退休人员托管、企业改革验收作为重点环节,在委内明确了主管处室负总责、相关处室密切配合的操作程序,并要求相关处室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坚持遇到问题由市企改办出面协调或报请政府领导专题协调,重大问题报请市企改领导小组讨论的工作方法,坚持每周召开一次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核资产处置方案,调度各环节进度,研究遇到问题的解决意见。同时,主动与劳动、社保、土地、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争在市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之前达成各部门间的共识,使各个环节之间实现密切配合,提高了工作效率。

2.简化工作程序,加快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是改革收尾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难点所在,由于多数企业属于资产和经营状况极差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加了资产处置的难度。从资产处置方案论证到实际操作,每向前推进一步,都需付出极大努力。针对这一实际,为加快工作进度,结合国企改制实际,我们主动与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提出了加快推进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的操作意见,经市企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明确了在保证债权人权益不因资产转让而悬空和逃废的前提下,办理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转让公告、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等相关事宜,可不事先征得主要债权人(金融债权人)同意;向原企业职工转让产权可不挂牌,按评估价值协议转让。通过这种方式,最大限度地简化了办理程序,缩短了资产处置时间,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截止目前,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登记73户,办理了38户企业的产权交易手续,涉及资产总额(双向)42亿元,涉及房屋535栋,涉及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涉及土地71宗,所涉土地面积146万平方米,安置职工62786人。对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48户企业,已完成资产处置41户(其中对39户进行了资产审核,2户无需审核直接可办交割手续),另7户企业的资产处置正在进行中,可在近期处置完毕。

3.立足发展,抓好重点企业改革

一是将改革与引资工作同步进行。如对长拖集团,在补充改革成本后,提前进入破产清算、引进资本和重组资源,实现了在破产操作的同时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对银龙集团,采取了不等破产终结,即开始引进外来资本实施搬迁改造的措施,保证了重组工作进度。二是妥善处理加快改革与搞好当前生产的关系。正确认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使企业改革与发展生产相互促进。如对一机床、二机床、变压器、永安电动工具等一些中型工业企业,采取了在资产处置方案实施前,将处置期间增加的效益留给企业的做法,进一步调动企业搞好生产的积极性。三是在改革中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我们把国企改革作为推进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契机,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促进优良资产向大企业大集团集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仍需保持国有控投的企业,把重点放在保持国有资本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上,如旭阳集团、长铃集团围绕我市汽车零部件及摩托车产业,在改革中积极进行联合重组,集聚资源,使其进一步做强做大。同时,对相同或相近的产业进行了相对集中,如对星宇、热力、房地集团的供热系统、对纺织品生产、劳务输出等产业,进行了适当调整,以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实现效益最大化。

4.借助国投平台,积极筹措改革成本

在今年的国企改革收尾工作中,继续借助国司这一载体,充分发挥其资本筹措、资产收购、债权清收、金融债务打折回购等资本运营功能,加快国企改革收尾工作进度。上半年,共完成改革资金筹措36,942万元,占全年计划的72.4%;已为73户企业审核支付改革成本35,731万元。通过收购使改制企业实现资产变现,已完成了通信电脑大楼、长铃宾馆、石油机械厂、物业总公司资产的收购。与长城、华融、信达三个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债权回购协议,共回购了39户改革企业的8.3亿元债务,解除了这些企业改组改制中的债务负担,为推进改革收尾进程创造了有利条件。

5.落实职工权益,保证和谐稳定

上半年,除继续坚持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做法外,我们突出了弱势群体权益的落实,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实施了优惠参保、控制成本支付项目等措施。今年,凡是需要政府用现金补充改革成本的企业,都采取了优先用于退休人员、拨付时直接转入医保的办法,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也进行了相应费用的预留。由于职工权益落实到位,加上我们在政策咨询、上访接待等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基本杜绝了因近期改革而出现大规模上访事件。目前,上访问题主要集中在前几年先行改革的几户企业中,集体访数量明显减少。上半年共接访91批1500人次,受理件99件,处理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件59件。现正积极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措施,以进一步化解矛盾,维护职工利益,保证社会稳定。

6.区分不同类型,加快验收进程

本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于去年年末成立了国企改革验收工作指导组和工作组,围绕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障、改革政策落实、补充资金使用、相关权证办理等方面内容,区分不同改革类型逐户对企业改革进行验收,并作为历史性鉴证,存档备查。除省定138户目标任务已由省里全部验收完外,对列入市定改革任务的企业,采取跟踪验收、环节验收的办法,既保证了验收工作进度,同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协调解决,促进了改革企业尽快走出操作程序,实现终结。

7.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准备工作

按照市政府部署,由我委负责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操作事宜。作为主抓部门,在年初就通过摸底调查,摸清了厂办大集体的基本情况,掌握了底数,并积极与省里沟通,会同省经委先后两次到国务院相关部委进行请示汇报。现已做好了改革操作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成立了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为便于改革操作,经多方协调沟通,并经市企改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编办下达了成立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的批复,作为临时机构,具体负责厂办大改革操作事宜。二是形成了《长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按国家财政部要求,在中直、省直、市直、县区四个级次中各选择一户企业,分别制定了企业操作个案,已一并报送国家三部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劳动部)进行联合审批。三是起草了《长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在认真学习国家和省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长春市实际,起草了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操作政策。经广泛征求企业、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已经市企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待国家批复《试点方案》后,即可启动。

(二)国资监管工作得以稳步推进

在推进国企改革过程中,不断夯实国资监管工作基础,是我委现阶段的工作特点。半年来,在全力以赴完成国企改革收尾工作的同时,国资监管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

1.着眼将来,进一步加强了国资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为进一步摸清家底,并配合国企改革,去年以来我委对改制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全面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共对128户企业开展了清产核资,对具备条件的104户企业,已完成报告审核89户,已经初审需修改报告的14户。清产核资主体工作已基本完成,进入收尾阶段。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建立了清产核资数据库,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了汇总分析,为下一步督导企业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核程序,防止国有资产在这一环节出现流失。上半年共对6户改制企业、7户破产企业和21户清产核资企业计6601万元的资产损失进行了核销,有11户企业的资产损失正在审核认定中。在核销的同时,完善了残值处理,并严格做好损失核销数据统计和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规范操作,不断提高产权管理水平

目前,我委的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已基本形成了规范决策、进场交易、机构选择、信息公开、规范操作的严格管理体系。在改革过程中严格产权管理,不仅有效促进了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防止了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截止目前,已全部完成列入市改革目标的158户企业的资产评估;完成评估审核备案98项;对改制评估报告超过一年有效期的20户企业,进行了补充审计;完成北彩集团整体产权转让及资产交接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君子兰集团、北方市场集团、长粮集团、农机公司、国际合作、小汽修、蔬菜公司等企业产权转让及改制后续资产处置等问题;积极推进市直6户国有控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提出参考建议。

3.兑现奖惩,严格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对签订*年《资产经营责任书》的9户市直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了专项审计,并综合分析影响经营业绩指标的各项因素,下发了兑现通知。针对我市国企改革的实际,将7户企业纳入到今年经营业绩考核范畴,在对企业经营考核指标进行审核论证的基础上,将着手签订*年《资产经营责任书》。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并参照*年我市企业经营者劳动收入的市场价位,对企业类别进行了重新核定,提出了*年企业领导人员基本薪酬标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薪酬,我市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不合理的状况将得到逐步改善。同时,为切实规范市直企业劳动工资调控行为,完成了市直及其所属计53户企业工资总额的审批,核定在岗职工人数39408人,核定工资总额61156万元,比企业申报工资总额减少近4000万元。

4.不断创新,继续探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完成了所监管企业*年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编审工作。在全面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起草编制了*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及说明,所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数额已经市财政汇总后纳入全市财政总预算,并已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尝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我委工作的一大亮点,这在全国国资监管工作中也是走在前列的,很多城市的国资监管部门都曾来我委调研取经。

5.建章立制,不断完善国资监管的制度体系建设

作为新设机构,面对国资监管这项极富挑战性的事业,我委从建章立制入手,在去年相继出台一批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又起草完成了《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决策失误、渎职、恶意侵吞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依据和违约责任的处置措施;制定了《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专职董事管理暂行办法》,把产(股)权代表纳入企业法人法理结构中来,以进一步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制定了《关于规范长春市市直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就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主要责任部门、委托机构等作了详细规定,以加强对市直企业领导人员的外部监督。这些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国资监督的制度体系,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6、不忽视细节,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无小事。年初以来,国资委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组织市直20户企业领导和市政府签署了《*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组织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举办了八期培训班,共2000余人参加了培训。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检查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参加了全省*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推进了市直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强化了职工安全意识,促进了市直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适应形势需要,大力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1.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多数企业通过改革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身份逐渐退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面临新的情况。针对这一实际,积极研究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措施,成为燃眉之急。上半年,我们主要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从公司章程入手,打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公司章程赋予了公司法人治理的“小宪法”地位。我委从履行出资人职能出发,严格改革后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依法制定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章程,积极参与国有参股企业的章程制定。如房地集团改制后变为国有参股企业,我委积极参与新公司章程的起草和制定,从公司章程入手,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二是逐步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通过建立专职董事制度,把产(股)权代表纳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来,使之更具操作性。4月份,向改制后的国有参股企业房地集团选派了1名专职董事和1名专职监事。这一制度的实施是我委在国资监管方式方法上的一个新的尝试和探索,这种大胆尝试对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直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权益,探索新形势下国资监管途径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强化培训,进一步提高人才队伍素质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结合我市市直企业实际,于3月份在市委机关礼堂举办了修订后的《公司法》专题讲座,聘请专家学者对《公司法》的立法背景、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修订后的几大亮点,特别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市直企业领导人员、后备干部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共400余人参加了讲座。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解决了操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达到了预期效果。

(四)紧贴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开展国企党建工作

紧紧围绕推进国企改革这一工作重点,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探索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思路。

1.国企党建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继续开展好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召开了长春市国资委系统*-*年度党内“创先争优”表彰大会,总结了两年来国企党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涌现出的45个先进党委,90个先进基层党支部,253名优秀共产党员和93名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了表彰奖励;“七一”建党85周年之际,又有25个集体和55名个人受到市委表彰;4个集体和6名个人受到省委表彰;通信公司王树明同志获得了“全国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二是进一步加强退出国有企业党组织属地化管理的工作力度。配合国企改革进度,经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专门召开了企业党委和相关各城区党委的对接协调会,对已退出国有企业党组织属地化管理工作进行了动员和安排部署。目前,已对6户双退出的市直企业、5户实现主辅分离的中省直企业和1户完成改制的集体企业实行了属地管理,另有22户企业已上报市委组织部,经与各区委组织部协调后即可实行属地化管理。同时,为加强对离退休和解除劳动关系党员的管理,经与市委和各城区组织部门沟通后,决定对离退休和解除劳动关系党员实行属地管理,现正在对10897名党员办理属地管理手续,截止六月末,已有近30%的党员落户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从而避免了因企业改制而出现党建工作和党员管理的悬空现象。

三是积极建立国企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继去年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后,按照中央提出的“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教育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党员队伍“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同时,明确了建立党员学习培训、教育管理、扩大党内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党建工作督导检查等方面的制度,奠定了建立党建工作长效机制的基础。

2.不断加强国有企业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

结合我市国企改革实际,下发了全市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纲要并组织有关学习,积极为改革后企业实现新的发展奠定理论基础。积极宣传国企改革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围绕荣辱观教育、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学习、讲座活动,并通过拍电教片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宣传和推介,为改革后企业实现快速发展提供舆论支持。继续开展精神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加强了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并做好了对*年度省、市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考核和推荐的前期准备工作。

3.从强化责任落实入手,继续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创建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重点,突破“一岗双责”中的难点,逐级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制定了《长春市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将考核结果记入《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晋升与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是全面开展“长春市国有企业行为安全年活动”。为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确保领导干部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行为安全,制定下发了开展《长春市国有企业行为安全年工作方案》,要求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安全年活动”,强化领导干部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三是继续开展执法效能监察活动。逐步扩大监察范围,增强监察力度,创建监察机制。进一步调动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积极性,整合监察力量,确立监察项目,开展对项目的全过程监察工作,特别是加大对本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参与力度。长春水务集团污水工程项目、长春轨道公司轻铁工程项目、长春城开集团城建工程项目等,被直接列入国资委纪委效能监察立项内容,并会同市检察院共同参与招投标活动。上半年,共开展企业效能监察立项58项。

二、下步工作安排

尽得上半年各项工作进展很快,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认识到下半年的工作任务仍然很艰巨。特别是在国企改革收尾工作中,一些特困企业资产债务关系比较复杂,解开债务链需要做大量工作;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清算工作耗时比较长,还需集中力量组织推进;改革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问题依然突出,这项工作虽不是我委的业务范畴,但这一问题的存在将会直接影响改革企业的后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需要我们全力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市领导出谋划策,分忧解愁。同时,面对改革后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无论是国资监管还是国企党建工作,都必须不断适应形势需要,研究新方法,解决新矛盾,开辟新战场。所以说,下半年的形势和任务不容乐观,不能掉以轻心,全委上下必须坚定信心,同心协力,再接再厉,努力拼搏,保证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下半年,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改革收尾工作

总的思路是:按照年初的既定目标,在10月末前基本完成全市国企改革的收尾工作,集中精力、区别不同情况、一企一策、加快推进。

1.集中精力推进资产处置工作。上周四,主任办公会又就部分实施改制和破产企业进行了研究,目前还剩下10户问题较多的企业尚未进行资产批复。对这部分企业,针对障碍资产处置的问题,要尽快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请市领导出面协调法院及金融机构,使大多数企业在9月底前完成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对个别确因各种客观原因或资产关系、法律关系在短期内无法理清而难以下达批复的企业,要通过深入调研、咨询专家、加强协调,尽快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对处在资产处置程序中的企业要加快处置步伐,对具备资产处置条件的企业要在10月末前全部处置完。

2.加大协调力度,使破产企业尽快走出程序。一方面,要协助法院使破产程序中的41户企业尽快走出破产程序,实现终结。另一方面,对无法进行改制需走破产程序的企业,要加快协调审批进度,尽快立案,尽量缩短程序时间。

3.抓紧做好大型企业改革的推进。目前,有些资产质量比较好、可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大企业,资源整合进程不够理想,主要是君子兰集团,将坚持由专人抓、抓到底,针对主要矛盾,切实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问题。对后进入破产程序的长拖集团、钢铁总厂,要作为重点,边破产清算、边整合资源,同时研究产品结构调整,扩大生产规模,使之尽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抓紧推进虹桥电器与四川长虹的整合重组问题,在与四川长虹的合同到期前,就四川长虹是否参与重组,分别制定出方案,争取其参与重组,如不参与重组,到期后要马上实施改革退出。

4.适时启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目前,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要进一步加强与省、国家的沟通协调,争取试点方案尽快获得通过,并即刻转入实施操作,各相关业务处室要抓紧做好操作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搞好政策培训、方案制定的指导等工作。

5.下力气搞好国企改革验收。上半年,验收工作进展极其缓慢,当然这不是我们国资委的问题,因涉及各改革涉事部门,同时企业改制程序走的不彻底,下半年,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商沟通和密切配合,对验收工作仍采取环节跟踪的办法,资产处置到哪里,就跟踪验收到哪里。对在验收中出现的障碍验收和推进的问题,及时向上反映以便尽快研究处理,特别是对由于证照不完备无法过户的问题,将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请示市领导开绿灯放行。

(二)国资监管工作

1.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继续推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方法,优化考核指标,加强分类指导,加强监测分析,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薪酬激励与收入分配制度,推动企业尽快建立起规范、透明、严格、有效的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制度的基本框架,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和福利标准。加强和改进对企业收入分配的调控,合理控制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水平的比例,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

2.加快建立经营预算制度。积极研究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相关配套制度文件,进一步规范和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做好*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继续做好对监管企业的收益收缴工作,按照人大批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落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计划,搞好再投入预算的落实工作。配合国企改革,继续做好改制成本审核工作,杜绝国有资产在这一环节出现流失。

3.深化出资人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在清产核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资产核销工作,并积极探索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加强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做好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控和风险防范工作,强化中介机构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

1.继续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建立市场化择人与组织委派相结合的选任机制,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采取内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市直企业经营管理者,实现企业领导人员任用从“组织配置”向“组织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转变。建立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针对改革后企业组织形式及领导人员身份的变化,推行岗位身份制度,分类制定规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实现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配套的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实现监督约束从“外部监督”向“外部监督和内部制衡相结合”的转变。进一步开展外派监事会及外派监事的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切实把市直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成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班子。

2.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抓好工商管理和现代经济理论的培训,通过系统学习企业经营管理、宏观经济、国际经济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国内外成功企业的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运用市场经济规律科学管理企业的能力。一是选拔重点培养的20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赴境外培训,学习WTO与国际惯例、外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与运营方式、外国国有企业管理、企业投融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等内容培训。二是组织境内培训,学习借鉴外地企业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继续做好与长春税务学院合办的MBA培训班的管理工作,使110人顺利完成学业;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更新知识培训,着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依法治企、科技创新和企业文化建设能力。

(四)国企党建工作

1.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机制。加大对改制后企业党建工作的探索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改进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完善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和机制,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继续抓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巩固和扩大成果工作,建立和完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企业党组织在新形势下的活力,充分发挥“三个作用”,努力实现教育党员更有效、服务经济更直接、推动发展更有力。

2.大力加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开展理论武装工作,在开拓创新、力求实效上下功夫,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进展。继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办法,研究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不断提升我市企业文化建设的整体水平。继续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创新管理,充实内容,改进方法,进一步做好省、市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评比工作,通过总结表彰,推动国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水平。

3.继续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通过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从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继续加强执法效能监察工作,逐步扩大监察范围,对所立项目,从项目负责人、项目决策程序、资金额度、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监察,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监察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国企法制工作要点篇(7)

省属企业改革是实施“三个一批”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省国企改革的难点所在。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今年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对10户省属工业企业,按照既定的思路和方案,一企一策,全力推进改革改组。在对蒲纺集团完成大量前期改制工作并已将管理体制调整给赤壁市的基础上,加快荆襄集团、省汽车集团两个困难企业的改革改制和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尽快提出省建总公司和省工建总公司整体改制方案,力争在两年内完成改制任务;积极推进清江、双环和大冶有色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或民营资本,完成混合所有制改制;抓紧研究提出鄂钢、三环集团公司的改革改制方案,并尽快启动实施。另一方面,协调指导省直党政机关做好与自办企业或经济实体的脱钩和改制工作。此外,对列入计划破产的7户企业,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破产工作。

二、突出产权,积极探索,加快国资监管体制改革

实施“三个一批”战略,核心问题在产权,难点问题也在产权。今年,要以企业产权改革为重点,按照“理顺体制,完善机制,明确范围,科学构架,分步划转,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尽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为国有企业深层次改革创造条件。

一是做好出资人到位工作。省政府已明确省国资委监管范围为省级国有资产。为此,省国资委将在全面摸清省属企业以及全省国有资产状况的基础上,确定首批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协助有关部门及市州尽快组建各市州的国资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尽快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明确产权改革的责任主体。

二是做好产权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围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尽快制定和完善国资监管法规和制度体系。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保护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等工作。按照国有经济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的要求,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大力推行进场交易,规范交易过程,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是切实搞好企业经营者队伍建设和绩效考核工作。积极探索用市场办法选聘企业经营者的有效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绩效考核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开展外派监事、独立董事等试点工作;探索有效的国资监管架构。

三、强化责任,分类指导,积极抓好各项试点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机制。对已列入今年“三个一批”目标的15户大型企业和50户骨干企业,按照企业隶属关系,逐户明确责任人,并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挂点联系制度。对省委省政府领导联系的14户重点企业,实行国资委负责人挂点制度,组成工作专班,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对5户省属困难企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由各有关部门参加,成立驻点工作组。

二是实行国企改革联席会制度。省国资委联合财政、劳动与社保、工会等相关部门,实行每周四国企改革联席会议集中办公制度,解决国企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是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抓好改制试点工作。省里重点抓好蒲纺、荆襄、汽车集团、冶钢和东风轮胎等5户企业的试点工作。各市州重点抓好3―5户试点企业。

四是加强分类指导。对中央在鄂企业,主要是配合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总部,做好相关工作。对省属企业,进行重点推动,总结经验,指导全省。对市州企业,掌握面上企业改革改组动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完善相关措施。此外,还协助解决下放企业的遗留问题。

四、开放重组,鼓励并购,着力抓好招商引资工作

进一步拓宽思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国有大型企业的战略性、开放性重组,鼓励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收购、控股、参股优势国有企业,积极引进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大型企业重组,使大多数国有大型企业转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对已确定的50户大型国有企业,要引入战略投资者,重点引进国际500强的大型跨国公司,和国内100强、国内行业前3位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积极吸收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使多数国有大型企业国有资本比重降低或退出控股地位。今年选择10家大型国有企业,鼓励外商、民营企业并购;选择10家国有股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向外商、民营企业出让国有股权。

五、规范改制,灵活多样,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改制形式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改制的要求,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按照整体转让、剥离重组、分拆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先租后售、依法破产等办法,分别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有效形式实施改制。

对100家国有骨干企业,加快以“双退”为主的改革,通过“二次改制”,解决遗留问题;吸引外资和民营企业收购、控股国有骨干企业,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放开受让国有产权比例限制;积极推进管理层收购,鼓励经营管理层按照有关规定收购重组国有企业;加快推进劣势企业退出市场步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或依法破产,力争国家批准申报核呆额度8亿元、下达核呆额度6亿元;完成部分企业债转股的收尾工作。

六、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切实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认真贯彻《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以东汽、武钢等15家大型企业为重点,积极推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加快中央和省属企业自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理顺办学管理体制,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七、转换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一方面,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引导宜化、迈亚等20家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所监管企业中逐步推行负责人年薪制,逐步建立科学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措施和办法,完善分配机制,使企业分配制度更符合企业特点;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企业改制过程中,以按政策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为主,探索多种形式,促进职工与国有企业解除原有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市场机制下的新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加快企业管理创新步伐。强化企业的决策、质量、成本、资金管理,提高企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八、完善政策,创造环境,精心培育市场主体

完善政策,就是要出台并落实符合本省实际的改革政策。按照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尽快制定《湖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优秀企业经营者奖励办法和深化省属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同时,继续执行鄂发[2003]5号文件中与国家规定不相抵触的有关优惠政策。

国企法制工作要点篇(8)

一、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背景及出发点

纵观世界范围内国有企业治理与改革的经验,国有企业并非一种天然低效率的制度安排。国有企业的存在,不仅可以作为政府弥补市场不足的重要工具,而且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生力量和实现形式。国有企业本身也给国家创造巨大财富,是许多国家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中,国家仍然是邮政系统和铁路的唯一所有者,即使是在金融部门私有化之后,一些国家仍然保留着部分金融机构的重要股份。①推行私有化政策并非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举措,正如目前阿拉伯各国政府仍然是商业资产的重要所有者一样。从吸纳就业的角度出发,国有企业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在中东及北非(mena)地区,约占就业总人数的30%的岗位由国有企业提供,即便在政府提供的岗位并不受广泛青睐的地方,国家仍通常被视为“终极的雇主”,承担着为大量青年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的责任。②在主要产油国,烃类物质开采行业通常是全盘国有的。例如在卡塔尔,石油和天然气累积贡献了该国50%以上的gdp,而在科威特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约65%。www.133229.cOm③

在我国,中央企业有着复杂的历史渊源,它们的设立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使命。一方面,中央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中流砥柱,另一方面,受冗长的管理链条和政府背景等因素影响,中央企业在运营管理方面存在不足。1984年5月,中办、国办联合发出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等6个城市的部分企业进行试点,把实行多年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改为厂长负责制,以适应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要求。次年召开的全国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推行厂长负责制,“一把手负责制”由此逐步成为中央企业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特征,并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出现了诸如“二陈事件”④等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声誉的现象。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规范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央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主力军,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决定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事业的成败。规范董事会建设是对中央企业治理结构、监管体制的优化,其出发点是解决“一把手负责制”存在的弊端。

国资委成立前,许多政府部门都可以介入国有企业内部的重大事务,而企业出现困难时却没有任何部门愿意涉足其中,呈现出“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2003年国资委成立,完善中央企业治理结构迎来重大转机。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上任伊始即表示,要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在中央企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⑤同年12月,中央汇金公司成立,随即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并实现公开发行上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的成功凸显了规范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4年6月,国资委向各中央企业发出《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时配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董事会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2005年10月17日,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会议隆重召开。中央企业中第一家外部董事全部到位且超过半数的董事会建立,标志着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迈出了新的步伐。⑥此后,董事会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截止2012年6月底,共有42家中央企业建立起以外部董事为主导的规范董事会。

二、规范董事会建设与完善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当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分离时,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会表现为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在企业缺乏可以获利的投资项目和成长机会时通过扩大企业规模实现管理层对企业资源的管理控制权以及管理层因过分乐观导致的过度投资行为都有可能侵害股东的利益。根据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的经验,公司制企业应具备两套相互独立的组织机构,即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注重效率,需要在内部树立权威。相反,决策机构需要科学决策,不能搞“一言堂”,所以董事会各成员间的地位平等。因此,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的内部规则相悖,无法相互替代,而“一把手负责制”将执行机构的内部规则运用到决策过程中,弊端甚多。只有通过建立以外部董事占多数为特征的规范董事会,中央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不断得以完善。

(一)完成集团公司的“顶层设计”

从组织形态来看,尽管中央企业控股子公司多已上市并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治理结构,但在董事会试点工作启动之前,中央企业集团一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只有9家,其他企业都是单一投资主体,且大多数是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注册的国有独资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不设董事会;⑦少数按照《公司法》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虽然设立了董事会,但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班子高度重合,实质上属于“董事长负责制”下的“准公司制企业”。世界范围内,阻碍某一区域内国家所有权政策发展的一个相关因素是国有企业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并且在某些国家中(例如伊拉克和也门),许多国有企业事实上并未进行公司化改造。这增加了确立统一所有权政策的难度,也使得适用于私营领域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制企业的法律或规范性要求难以约束本国的非公司制国有企业。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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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探索实行公益性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分类管理”。这一分类管理概念的提出,对我国中央企业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可能具有重大的“顶层设计”的意义:⑨首先依托我国《公司法》创设的国有独资公司制度,将中央企业由原先的集团公司、总公司或研究院等组织形态变更为依照《公司法》注册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和股权多元化,达到中央企业整体上市的最终目标。由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不适宜设立股东会,新《公司法》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并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无论从董事会享有的职权,还是从中央企业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来看, 建立由外部董事主导的规范董事会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构造企业科学决策体制的主要依托,也是确保出资人职责到位的客观要求。⑩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实行了集团化管理模式,对下属子企业的管理任务越来越多。据粗略估计,目前国有资产总权益的三分之一和总利润的三分之二集中在上市公司,而这些上市公司大多属于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11}中央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必将对集团母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进而提升集团整体的运营水平。

(二)促进中央企业的有效运作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国有企业采取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对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股东大会负责,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制度既保证了股东权利的行使,又避免了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直接干预,有利于充分发挥管理层的专业才能。{12}中央企业推行规范董事会建设以来,成效日益显现,获得了试点企业的拥护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有效促进了中央企业的运作。

1.形成决策制衡机制

“一把手负责制”缺少制衡,尽管有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时采取集体决策形式,但只要一把手固定想法,其他人员碍于上下级关系,较难表达不同意见。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如果大多数董事会成员都敢说实话、说真话,其决策质量必然提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可能性也必然降低。外部董事进入中央企业董事会后,对所有重大决策都要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使得决策更加科学,决策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据试点工作首位外部董事长宋志平介绍,规范董事会建立后,中国建材、国药集团董事会各有一次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被否决过。{13}不仅如此,所有试点企业都曾出现过重大决策被否决、被缓议的情况。试点工作开展后,外部董事在决策时能够从承担风险的角度客观分析问题,是对“一把手”最大的帮助。目前,许多中央企业主动要求建立董事会就说明了这一点。

2.加大改革调整力度

由于历史原因,中央企业内部形成了一批长期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以及资产规模小、股权比例低,不具备成长性的企业。而且,由于以前对子公司管控不力,子、孙公司也在自我发展,投资搞企业,致使母子公司链条过度延伸。这也是中央企业的一个共性问题。2002年,全国196户中央企业所属三级以上企业就有11598户,级次过多、链条太长导致管理效率下降,资产归属模糊。国有资产流失、监守自盗等问题也大都出在三级以下企业。{14}早在2000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就提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结构一般应在三个层次以内。国资委成立后也曾就此下发文件,但工作推进并不理想。相比较而言,董事会试点企业的重组进展较快,这是因为在“一把手”负责制下,决策与执行机构重合,而企业重组涉及一系列棘手问题,“一把手”通常不会给自己出难题,致使削减企业级次的决定难以作出。开展董事会试点后,重组决定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经理班子负责具体落实,加快了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步伐。例如,董事会试点企业中国电子坚持“精简数量层级、优化布局结构、提升管控能力”的宗旨,把企业内部清理整合作为集团公司的重点专项工作来抓,列为董事会对经理班子、经理班子对部门及所属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之一,强力推进企业内部清理整合。“十一五”期间,累计完成对34家二级企业、510家三级及以下企业的清理整合。

3.为党的领导和职工民主管理提供平台

党组织是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处理好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既要保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有效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又要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有效运转,不断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要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国有独资公司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凡符合条件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通过董事会试点工作搭建的平台,由企业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可以把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带入董事会;同时,对通过党委政治审核的人选建立企业内部人才库,由党委书记担任的董事出任提名委员会主任,从人才库中遴选提名,使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行使用人权相结合。《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下文简称“《指引》”)要求国有企业应制定保护和鼓励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员工的特殊机制。所有权实体应当负责地确保国有企业为员工的投诉设置安全港。{15}我国采用职工代表直接进入董事会的方式实现员工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参与及对日常活动的监督:根据《公司法》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就职工董事代表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等特别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设立职工董事是我国国有企业性质的必然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托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职工民主管理,有助于解决“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冲突问题。/

(三)实现国资委的角色转换

国家所有权政策应当为人们广泛知晓且不应经常变动,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董事会及社会大众对国家的目标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使国家作为所有者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所有权框架下缺少一致性的潜在原因既有历史性的也有体制性。世界范围内,许多国有企业最终是由行业部门设立的,后者通常不愿意放弃控制权,特别是对具有战略价值的企业。例如,除埃及、伊拉克和摩洛哥等少数国家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所有权集中外,在其他中东及北非地区国家各行业部门继续代表国家行使对相关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并同时履行其监管职责。这使得相关部委拥有“保护”关键国有企业免受来自私营部门竞争并通过补贴或其他反竞争安排使其免受市场压力的特权,但这与国有企业的良好公司治理相违背,亦不利于这些企业的长期发展。{16}

在国资委成立之前,我国大多数中央企业处在近似于分权模式的行业部门多头管理之中。国资委的成立顺应了集中所有权组织形式的国际趋向,初步解决了中央企业政资不分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从oecd关于世界各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和我国深化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要求来看,将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最终打造成为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则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长期而久远的奋斗目标。{17}关于国资委的职能与中央企业的董事会建设的关系,国资委相关负责人曾作过精辟的阐述:国资委自身有两种性质的职能,一种性质的职能是监管职能,第二种职能是股东职能。国资委在成立初期必然是以监管为主,但是当监管框架形成,政策基本完备之后,国资委本身需要从监管职能向股东职能转化。当然,现阶段按照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面上监管职责,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与其他部门的监督在权利渊源、手段方式、对象和目的等方面尚有很大区别,属于“国家所有、分级代表”体制下的必然结果,不能将其承担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和监管职能完全割裂开来。国资委的内部机构是按照工作职能横向设置的,搞政策研究制订、行使监管职能比较合适,行使股东职能不太适应。{18}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外派监事会制度和中央企业巡视制度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应坚持,并努力与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相适应。

三、规范董事会建设面临的挑战

(一)国资委向董事会授权不充分

《指引》提出,政府不应陷入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应该让国有企业董事会行使其责任并尊重其独立性。根据《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试点企业的董事会享有更广泛的职权,主要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享有的10项基本职权;国资委授权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根据中央企业实际情况应当行使的其它职权;对一些工作确定具体数量界线,超过该数量界线的由董事会行使有关职权,没有超过界限的,即授予董事会下设的常务委员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行使相关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行使一些重要职权仍然受到限制,特别是在任免经理层方面。《指引》提出,国有企业董事会应该履行其监督管理层和战略指导的职能,应该有权任命和撤换首席执行官。《指导意见》亦提出,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的权力。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郑海航教授领导课题组的调研,占半数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董事会没有“选聘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职权。即便那些拥有这两种权力的董事会,真正使用的也不多。{19}对此,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指出,放权要从国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的是使效果最好。在高管考核方面,国资委不可能比董事会更了解企业的情况,所以考核权更应该交给董事会;在薪酬方面,国资委要有指导,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尚不能完全市场化。如果将薪酬管理完全交给董事会,董事会会非常为难。比较现实的办法是董事会在一定区间内依据考核结果自行确定;在经理层选任方面,也需要认真研究具体方式。董事会必须有选任经营管理者的权力,但是目前把经理人的选任权完全下放给董事会效果也未必最好。我国经理人市场尚不发达,董事会对企业内部人很了解,从内部选人也许比国资委选的准。{20}不难看出,试点企业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有赖于破解国有企业体制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不可能一蹴而就,调整国资委与董事会的运作关系应以务实的态度,充足的耐心和信心逐步探索推进。

(二)集团公司股权多元化形成复杂局面

截止2010年,整体改制上市中央企业已有24家,主业上市的中央企业约有50余家,且改制步伐逐步加快。世界范围内,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的趋势也在逐步显现。例如,伊拉克和也门政府正在尝试将国有企业公司化以便吸引私人投资并且(在长期)为使其最终上市作准备。{21}国资委邵宁副主任表示,竞争性国有大企业改革最终的体制模式很可能是一个干干净净的公众公司,没有集团公司和存续企业,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和规则运作。{22}

国企法制工作要点篇(9)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四川石油管理局和我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在专业化重组后生产经营采取的新体制和新思路,面对法律环境比较复杂等特点,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持续推进依法治企,全面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线,坚持普法与依法治企相结合,普法与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相结合,普法与提高法律管理水平相结合,普法与员工岗位职责相结合,普法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管理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五五”普法依法治企规划,把依法治企、规范管理作为公司发展的根本保障,进一步增强全员法律素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风险意识、决策管理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和依法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建立起完善的依法治企的法律工作机构和制度体系,使依法管理水平和防范法律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作,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形成依法治企的价值取向、氛围和机制保障,为公司持续、高效、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基本法,全面形成依法治企格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基本法,是法律宣传教育的基础和重点工作。要使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基本法律意识,在公司法理念、规章制度建设、授权管理、运作程序和涉外关系等方面充分体现法治精神,营造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的氛围;要结合“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持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形成与公司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覆盖公司全部管理事项和各个岗位的制度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二)深入学习宣传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要结合“五五”普法,充分认识法律环境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清晰界定每一风险领域的风险点,通过工作程序落实防控措施和责任,建立对法律环境变化反应敏锐、应对风险措施得当、效果显著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争取在20xx年实现对重大经营管理、改革项目的法律支持率分别达到100%,基本杜绝因过错引发对外纠纷、法定权利未取得或丧失、违规对外担保、擅自对外承诺附义务事项、故意违章等现象,将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控制到最小程度。

(三)深入学习宣传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环保法规,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实现由“无事故发生”安全状况向“无隐患失控”安全状况的根本转变;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学习《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工程发包、分包等工作;依法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与专利商标保护,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的特点,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公司标识保护、商业秘密保密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优化完善土地和房屋等权属管理;结合普及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完善员工的招收、录用、培训制度。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将专门法特别是涉及企业员工和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重点宣传教育内容。

(四)深入学习与职工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全面提高职工依法维护权益的自觉性,创造企业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秩序。与公司企业员工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要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线,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岗位权利和责任意识,提高员工对依法维权、依法解决争议的认识,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能力,为公司发展创造和谐环境和良好的企业管理秩序。

四、基本要求

(一)突出重点。在全面深入地开展普法学习的基础上,认真

抓好普法重点。

1.重点对象:一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公司领导,二是市场开发、工程造价、国际合作、生产运行、安全环 保、经营管理、劳动人事、财务资产、工程技术、知识产权、印章、保密等重点岗位的员工。

2.重点学习内容:以《宪法》为核心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刑法》等基本法和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公司和谐发展、稳定和诚信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各级领导干部侧重学习《公司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资源环境保护法》、《资源节约法》、《劳动合同法》《赔偿法》等法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资本运营等方面的法规,以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产品质量管理》、《招标投标法》、《知识产权法》、《世贸组织规则》、国际经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要侧重学习会计法律法规。

(2)各级机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侧重学习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公司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商业秘密等法律制度;与企业内部管理相关的工程造价、财务、用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养老、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制度;与企业外部环境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税务、环保、资源、世贸规则、反倾销等法律制度;与企业同行政主体关系相关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度;与企业纠纷处理相关的企业法律顾问、公证、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制度;涉外业务较多的单位或部门,在上述基础上,还要学习已有的市场和目标市场所在国的国际法律法规以及外国当地法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以、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编写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作为统一读本。

(3)特殊岗位技术人员学习专业法规和规章,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专业技术工作需要,重点学习与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专业技术法规和国家专门规章,并接受国家定期的注册执业管理培训。劳动部门加强对市场化用工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

3.突出实效性。

通过“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重点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线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二)健全规章制度。在总结以往普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上保证“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与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紧密结合。重点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普法学习制度。一是建立公司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案例分析制度、党委中心组法律理论学习制度;二是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常规法律培训和各种短期法律知识培训;三是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公司领导人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

2.公司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考核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前,要考核其法律意识、法律风险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要把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引领企业发展、依法防控法律风险、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作为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3.公司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审核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法律审核制度,明确法律论证、制度审核的范围、权限和审核程序,落实依法治企的相关责任,建立企业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切实做到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岗位和人员“三落实”,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全面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任务。为“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制度保障。

(三)抓好普法学习。

根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要保证在40小时以上的国家规定,公司普法的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党委中心组定期安排普法时间,专门学习法律知识。

2.公司机关的学习分两种情况安排:与机关部门专业管理相关的通用性法律学习,纳入机关各部门统一学习计划,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讲座;专项法律知识的学习由企管计划部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专题讲座。

3.各单位领导的普法学习结合实际,参照公司机关的方式,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司机关的安排进行。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学习通过专题讲座或普法光盘、录象等方式进行,保证每年有40小时的学习时间。

(四)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进行普法宣传,要采取板报、墙报、宣传专刊、法制专题节目、法治图片、摄影、法治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多种普法形式,广泛宣传“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知识。

(五)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是依法治企的重要保障之一。要加大企业法律顾问的培养、考核、选拔和使用力度,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五五”普法期间,要初步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好,法律业务精,管理能力强、文化程度与专业结构合理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六)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要求,创新法制宣传形式。以“宏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要求,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部室”、“法律进项目工地”、“法律进分包企业”等专业普法活动。引导机关、部室、车间(队站)、班组、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五五”普法期间,有条件的单位,要利用现有工作场地、设施、建立中国石油法制宣传栏或普法教育网,通过普法专栏、网上答疑等多种普法形式,积极为石油企业员工提供高效的法律咨询。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五五”普法规划从开始实施,到20xx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启动阶段:12月底之前。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实施计划及具体措施,建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做好“五五”普法宣传发动工作,为“五五”普法深入发展奠定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1月至20xx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监督到位,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根据本规划,各单位按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和总结,及时表扬先进,督促落后,并于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的总结材料上报公司普法依法治企办公室。

(三)总结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月至12月。各单位、各部门在公司普法依法治企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对本单位、本部门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依法治企的开展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和认真总结,并于20xx年4月15日前上报总结材料。公司在8月份以后对各单位、各部门进行抽查,考核验收,并作好迎接上级检查验收和全公司“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对“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高度重视“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把“五五”普法工作作为实施公司“十一五”发展战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保障,作为维护公司稳定,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措施来抓,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普法依法治企领导机构和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职能。做到“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有主要领导抓、有专门法律机构管、有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做。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

公司成立由分管法律工作的主要领导为组长,公司党办、公司办、企管计划部、组织人事部、财务资产部、思想政治工作部、机关事务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市场开发部、国际工程部、维稳办、纪委监察部、公司工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领导小组。日常普法工作由企管计划部承担。各部门确定一名部室领导抓本部门和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普法工作。

公司“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五五”普法依法治理企业的规划,负责“五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考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五五”普法学习、考核及依法治理的制度、措施;组织“五五”普法资料的编制、发放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的岗位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中的法律骨干作用。

国企法制工作要点篇(1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经济迅速发展,私营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党的十五大之后,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成为改革的重点。一部分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拍卖或转让等方式转变为私营企业。我市有近百家国有大、中、小型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转变为私营企业。企业改制后,由于产权制度的深刻变化,使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新型劳动关系是我国前所未有的,同时也给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笔者仅从当前私营企业条件下的工会模式,地位作用和工作内容三个方面作一理论探讨。

一、私营企业工会模式的探讨

应该看到,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的性质是比较特殊的。其特殊性在于它不同于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改造前的私营企业,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营企业,而是在特定的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私营企业。它既有私营经济的一般特点,又有特定社会主义条件下私有经济的特点,在这种新的历史环境中组建工会,开展工会工作,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无疑不是质的变化。

国有企业改制后,从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现状看,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上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对私营企业工会的运行模式缺乏指导管理。尽管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强调“企业工会组织不能砍,工会组织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在实际上没有依法制定关于私营企业工会组建和工会模式的指导性、操作性规定。使其没有一个来自外部的强制性的约束力量,使工会组建和工会组织停留在自然发展阶段。二是企业劳动关系的变化,使工会现有的协调劳动关系方式方法难以适应。由于工会工作长期处于国有企业的经济环境,从而形成了单一的思路和机制,即使是面对私营企业,工会组织也往往是定格在国有企业的模式上,无所适从。三是私营企业工会领导体制不顺,工会干部在工作中一手托两家,使其工作处于两难境地,难以发挥作用。

笔者认为,在私营企业中,由于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劳动关系都有别于国有企业,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工会并发挥作用,显然不能简单照搬国有企业工会模式,同时也不能单纯的借鉴西方国家的工会模式,必须建立一套适应中国特色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变化的新型工会模式。

当务之急,一是建立私企工会的法律法规,使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有法可依。因为私营企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中的,法律法规对于私营企业的作用远远重于上级的指示精神,要从根本上解决私营企业工会工作问题,必须依靠法律法规来约束。目前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于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规定还很不具体完善,不足以对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约束,因此,必须健全法律法规,使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首要任务。

二是适应劳动关系的变化需要,走工会模式多样化的路子。劳动关系状况影响和制约着工会工作的基本面貌和行为,劳动关系领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领域,是工会工作的最基本的依据。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具有行政化色彩的工会模式被冲击,传统单一的工会模式受到了严重挑战。面对劳动关系类型的多样化,工会模式也面临着多样化的趋势,这是市场经济对工会提出的客观要求。在现有情况下,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研究对策,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会工作的新路子、新模式,改变传统的工会模式。当前,有以下几种可供借鉴的模式:第一,组建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由市总工会直接领导,形成县区、乡镇、私企工会三级组织管理体制。第二,成立市私营企业工会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全市私企工会工作。第三,对小型私营企业工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地方党委是企业工会的直接领导。

三是解决好私营企业工会领导体制问题。主要包括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理顺上下关系、完善组织制度等。大型私营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和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应作为市总工会的派出机构,工会主席由市总直接任命。

二、私营企业工会地位作用的探讨

私营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的市场运作方式,特别是私营企业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都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国有企业的特点,这对私营企业工会的地位、作用提出了新的课题,也成为工会实践的新领域。当前,从私营企业的内部环境看,影响私营企业工会地位和作用的因素,一是私营企业生产资料私有制,使劳动者在企业内部处于雇佣劳动地位,在雇主按市场规则追求利润最大化时,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成为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是私营企业工会面临的艰巨任务,也是影响私营企业工会地位、作用的重要因素。二是在私营企业中,其业主的自身素质或对工会的认识程度,对私营企业工会的地位和作用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另外,工会的自身组织模式,领导体制和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是影响私营企业工会地位作用的主观因素。

对于私营企业工会的地位:在国有企业中,由于公有制的所有制关系,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差别只体现在分工不同。但在私营企业中,雇主与劳动者属于完全不同的利益集团。从理论上讲,工会组织一经建立就在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中有了明确的位置,既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通过合法的平等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来实现其地位。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私营企业工会是有着明确的法律地位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私营企业工会的地位问题要比理论意义上的工会地位复杂得多。要使私营企业工会拥有相应的地位,既需要良好的客观因素,又需要良好的主观因素,主客观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对于私营企业工会的作用:多年来我们一直更多的从政治团体的角度认识工会的作用,将其视为“纽带”和“学校”。工会也一直按着这些要求开展工作。但在私有经济条件下如果继续强调工会传统的三大作用,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经济利益的分化,显现了不同社会群体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所以,正确认识现实私营企业工会的作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私营企业工会的作用有三个方面:第一,沟通协调作用。既私企工会与经营者和上级工会之间信息沟通,反映员工要求,起桥梁作用。由于私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保持私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也是国家利益所在。因此,不仅员工需要工会代表其利益,经营者也需要企业的稳定,这就需要工会用沟通协调的方式来协调劳动关系,达到劳资两利,而不是以冲突的方式激化矛盾。第二,纽带作用。国有企业工会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私营企业仍然具有这样的作用。私营企业工会要接受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客观地成为联系员工群众的纽带。通过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员工解决生活困难,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员工群众身上。通过对员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把建设“四有”员工落在实处,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第三,宣传作用。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做好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私营企业主不同于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他们对国家的政策往往不了解,容易产生偏差,通过及时向他们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帮助他们解除困惑,从而使他们信赖工会,与工会平等相处。

三、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内容的探讨

从理论上讲,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内容应该完全以私营企业的特殊劳动关系为出发点,紧密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以协调劳动关系为中心,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也就是说,私营企业工会的性质特点决定了工会职能的转变,既: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是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基本内容。

从实践上看,维护员工权益的内容很多,但主要应把以下两个内容作为私企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切入点。一是建立健全私营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西方国家工会普遍采用的调解劳动关系,维护员工利益的重要方式。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营企业,更应把建立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作为工会的重要工作内容。因为私营企业在行为上是独立的,政府对私营企业的运行没有干预和行政管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的员工更加需要工会成为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代表者。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这是有效维护员工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定程序的建立,避免劳动关系行为的随意性,有利于雇主和员工的双向沟通,及时化解矛盾,使企业劳动关系保持协调和稳定。

二是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组成部分。我国企业中现行的员工民主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为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员工民主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传统政治意义上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私营企业中已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

员工民主参与起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从发展的历程看,民主管理的动因更多的是由于技术的进步和意识形态的变化两大因素,而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无直接联系。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员工民主参与方面的经验,在目前的私营企业中,员工民主参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自下而上,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向雇主争得员工的经济权利。具体包括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这种参与是具有某种对抗意义的。二是鼓励和发动员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参与民主管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发展。但对这个问题的涉及,要得到雇主对员工参与的理解和支持。这种参与的方式在私营企业处于初级阶段时,工会主要是通过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来实现的。如,本溪水泥厂改制后,工会经常组织员工开展“金点子”合理化建议活动,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既调动了员工参加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同时也使雇主从中看到了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发展的益处,不断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

总之,随着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员工的经济利益、政治地位、民利方面的矛盾将更加突出,迫切需要工会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身份、社会角色,加大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力度,这将需要进行长期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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