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6:40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论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论文篇(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如下作用:其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根据经济规律和产业政策进行科学投资,有效的引导资金的正确流向。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专家管理的方式进行专业投资,能够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资源使用效率。其二,我国要建立创新型国家,就必须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产业和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直接投资工具,为高成长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企业的发展注入金融动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为创新型企业和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型的金融平台。

(二)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而在金融危机之后,该问题变得愈加严重。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从科研开发到生产应用转化为生产力之后,才能体现出效益。而这个转化的过程,资金的投入至关重要。中小企业要实现创新,需要良好的融资平台的支持,而对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而言,融资的途径主要通过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借贷以及公开上市募集资金。但由于中小企业的资信较低,这两种方式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但非常困难。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质在于关注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重视中长期投资,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本金,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三)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长期性投资,注重的是使投资企业增值,所以会针对投资企业的特点进行主动性管理,比如对企业进行改革,根据企业的特点为企业定做一套战略性发展规划,并为其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营理念,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企业的效率。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可以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的潜在优势和能力。

(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金融法律创新的要求

高风险和高收益总是相伴而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并不能成为我们对其说不的理由。事实上,在我国金融市场灰色区域成长起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反证。海外发达金融市场的历史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即大凡成熟而繁荣的资本市场,无不活跃着另类的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们在市场比较沉寂之时给市场制造生机和活力,刺激当地市场金融产品的推陈出新。同时,它以特有的灵活性和敏锐性,无时无刻不在寻觅与检验着法律可能的漏洞与真空,以市场的力量促使法律规则的设计者时刻保持一种警醒状态,从而使我国的金融立法走向一个不断升级完善的过程。

(五)有利于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投资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财富不断增加,居民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对风险的认知能力增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是符合这一类投资者的投资产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使广大有实力的投资者有更多的投资选择,有助于解决我国现有理财产品匮乏、理财体系不完善的窘境,有利于引导我国居民的投资价值趋向,缓解我国居民储蓄高位不下的现状。

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最新发展和导向

(一)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体系,扩大金融监管范围

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于第四部分专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大部分的私募基金必须向SEC注册,由此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豁免条款。英国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HFSB)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强调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图用具有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的监管手段以及对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的监管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制度。而英国风险投资协会了《英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指导方针》,该方针对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

美国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填补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空白,强制要求管理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到美国证监会注册,并要求其遵守相应的资本金、流动性等监管条件,同时还要求其披露基金交易和其投资组合的信息,以利于监管机构对其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而欧盟2010年《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也扩大金融监管的监管范围,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具体而言,针对管理资金超过5亿欧元或者管理资金超过1亿欧元、且依靠金融机构借贷维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全面监管,防止投资基金规避监管的现象发生;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并鼓励其采用上市的方法公开筹资,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增加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私募基金必须按照SEC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比如SEC要求私募基金必须披露所管理资产的规模、风险敞口、交易情况、杠杆的使用等信息。而SEC也会对以上私募基金的管理主体及其披露的信息进行专项或者突击检查,以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主体信息披露的成效。英国的《英国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所投资的行业和企业,应当定期向其披露经营操作的信息和相应数据,以便监管机构可以及时监控金融风险以及对经济的影响度。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现实困境

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市场机制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范不健全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支持。相关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可以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提供法律依据,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法律性质、框架结构、监管主体、基金设立和运作均未涉及。而从现行法律框架来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依据,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集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等。但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只是规定了一个大体的框架,在实施上缺乏配套的操作性的细则,往往导致在实践中得不到切实执行。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

1.监管机构不明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范围大,涉及到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外经贸部、外管局、税务局、工商局等众多部门,国务院于2002年成立了由上述几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和解决创业投资行业的相关问题。但每个部门管理的领域不同,其关注点亦不相同,难免会造成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不同监管主体在监管原则和监管标准的不同,选择监管规则和标准相对较低的领域进行经营活资本观察2014/10动,从而获得因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监管而获取的超额利润。而监管套利的存在,将极大的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

2.监管标准不统一

由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各监管部门为了促进本部门所管辖的机构进入PE市场,纷纷出台了各自的规章制度。以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监管为例,由商务部负责备案管理,而外汇管理局又实际监控对外汇流动性等具体操作细节,监管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政出多门”,各方的行政级别平行,导致一方很难掌握全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三)市场机制不完备

1.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与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相比,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本主要来源于政府、公司、个人等。美国主要来源于养老基金、捐助基金、金融机构、富裕的家庭;欧洲则主要来源于养老基金、金融机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机构不尽合理的问题。根据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研究报告显示,政府背景基金数量已占据基金募集市场的半壁江山。而由于国内机构投资者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投资取向,导致社会基金或者商业银行倾向于将资金投向大型或者成熟的行业和企业,而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甚少投入。另一方面,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存在诸多障碍。比如缺乏鼓励民间资金进入的政策法规,无法为民间资金进入私募股权领域提供合法保障。而且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受到限制,民间资本对于公共服务、社会事业以及高回报率的行业存在市场准入限制,无法进入这些领域。此外,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标准过高。上海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额最低不少于500万元,还有些地方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中介服务机构的缺乏

私募股权投资中介机构是指专注于设计、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和发展提供融资、财务、法律、自律管理等专业的中介组织。包括自律管理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复杂的资本运作,其运作和发展需要以上各种中介机构的穿针引线,降低交易成本,有效规避风险,提高运作效率。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相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风险—高收入的特质.相比,我国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的素质和数量相对较少,不足以担当帮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效运作、降低成本、促进其发展的角色。

3.缺乏有效的退出

渠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环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是否成功的核心环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和同业转售。首先,公开上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佳的退出方式,这种方式的收益率较高,可以实现资本的流动和盈利。但是沪深两市的对上市的要求条件较高,尽管创业板市场已经推出,但由于其容量太小,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困境,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其次,由于我国PE并购退出的市场回报率较低,远远低于PE上市退出的回报水平,导致并购退出成为PE机构在公开上市退出无法实现后的次优选择。再次,根据CVSource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同业转售退出案例不足20起,该方式尚未成为我国PE机构的常规退出渠道。按照目前的投资退出现状,众多PE机构都存在退出压力,加上我国PE二级市场正在起步,这一退出方式仍然有较大发展空间。

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完善

进程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必须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该行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在此基础上,应借鉴境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与之发展相契合的监管制度和市场机制。

(一)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

我国虽然有《公司法》、《合法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但这些法律只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支持,而其他规范性文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集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等,或者语焉不详,或者过于原则化,或者没有针对性和可行性,且效力层级较低,无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明确的法律地位。而反观欧美国家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纷纷加强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立法。美国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和欧盟2010年《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都扩大了各自金融监管的监管范围,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鉴于2013年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规定了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问题,也就是说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纳入了我国的法律监管体系。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先由国务院尽快出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条例》,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并由国务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有规范进资本观察行合并、调整或废止,尽快结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序混乱的状态。

(二)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

1.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

从境外私募股权市场的经验来看,大多国家已经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美国将SEC作为其主要监管部门,英国则为金融服务局(FSA)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监管。鉴于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刚刚兴起,其相关的法律和市场环境发展不完备,且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范围很广,监管涉及的部门包括发改委、证监会、科技部、商务部、税务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等多部委,主管部门的不明确,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笔者认为应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部门,由国务院授权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其他部门就自身管辖的领域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市场联系最为紧密,建议组建以证监会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辅的协调机构,并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商务部和外汇局提出建议,涉及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由发改委和科技部提出建议。

2.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

管理制度由上所述,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和法律市场环境的不配套,特别是我国处在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初期,为了防范和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查和注册制度。首先,在设定管理人资格时,可以借鉴境外的经验,重点审查管理人的投资经验、投资业绩、知识背景、相关的专业资格、个人信用记录等方面。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按照其申请的材料和相关的调查,确定其管理的业务范围、业务性质、管理资产的规模限度等。其次,对于审查合格、具备资格的管理人,应向监管机构注册。这样可以使监管机构有效的对其跟踪,对其中涉及的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保障私募股权市场的安全。此外,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初期,对于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进行重点监控,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对于资金规模较小,投资人数较少的基金,只要不涉及国有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社保基金以及上市公司出资的,原则上只要备案登记而不必对其实行资格审查和注册制度。

3.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在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是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如同公墓基金一样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而是要求管理人向其投资人披露信息,以满足其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所以,建议在监管制度中明确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和期限,而对于不披露或者披露不及时的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诉或者向法院。同时,建议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对于基金管理人的重大变化、基金投资组合的重大信息,应在一定期限内通知监管机构和投资人。

(三)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市场机制

1.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

在私募股权行业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建议拓宽私募股权投资业资金来源,逐步建立起一个包含金融机构、境外资本、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企业资金、富裕个人及社会闲余资金在内的多元化资金来源体系,丰富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发展。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初期,可以以政府资金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在市场发展的中期,逐渐以社保基金来主要的资金来源,然后在发展的成熟期,开放金融资金(保险资金和商业银行资金)、捐助基金以及民间资本作为其基金的主要来源。需要指出的是,应该重点完善民间资本的投资制度。其一,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资金规模分类管理。并切实降低市场准入的资金和人数标准,而且还应简化审核和批准手续。其二,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着重推动垄断行业的改革,扩大民间资金可以投资的领域。同时,健全民间资金投资的配套体系,优化投资环境和完善投资服务。其三,制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法律法规。以现有法律文件为基础,从立法理念上消除对民间资本的立法歧视,梳理并整合现行立法文件,修改现行不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相关规定。

2.健全中介服务市场体系

一是应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提供人员培训、制定行业自律规则、提供相关管理服务。二是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和资本运作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相关的中介机构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进行人员的交流和合作,不断完善诚实守信的中介服务体系,切实担当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角色。比如建立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丰富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追踪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提供评估和估值服务,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的转让提供基本标准,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和退出提供便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论文篇(2)

一、前言

在国内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中,基金筹集问题、基金治理问题、基金风险控制问题、基金监管问题等都属于这一研究的热点,但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国内外关于基金监管问题的探讨少有突破,介于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研究现状,为了寻找更为有效且适合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正是本文就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进行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笔者结合国际证监会在私募股权研究报告中提到的内容,将其定义为“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操作、管理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备着企业的行为使其很难被清晰定义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完全受到其国内证券监管者的监督的特点。在私募股权基金近些年的发展中,其逐渐出现了资本募集方式转变威胁投资者利益、信息不对称加剧项目风险、资本投资及退出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威胁市场稳定等问题,正是由于这类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在自身和运作中都存在各种风险和新趋向,这才使得全球范围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如火如荼,而当下许多研究者都倾向于使用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这样才能够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1]。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

结合上文中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前要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当下世界范围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投资以及退出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与风险,而这种问题与风险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已经不能够较为妥善的予以解决,而政府干预的方式起到的作用也较为有限,为此寻求一种就能够较好保证私募股权基金活力、又能够保护市场稳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为了能够逐步实现这一构想,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理论。

(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概述。监管指的是对某一对象的监督与管理,其在市场中的应用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想要维护监管的公正、平等与自愿,就必须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面,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就能够实现这一监管的顺利进行。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失灵问题中,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的转变,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基金运作中的委托风险,项目投资风险,资本退出风险等问题都是这一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也存在着合伙企业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行业规范指引、行业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就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为具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的监管目标、充分尊重市场调节的适度监管原则的监管[2]。

(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原则。在刚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中我们提到,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目标为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而这里我们对其进行细化,就能够得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具体目标,而这一目标还包含着保证这三者在市场中平衡的任务。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属于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所以对其进行的监管才需要注重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三者的平衡,也只有保证这种平衡才能够实现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恰当的市场调节[3]。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在上文中我们提到了想要较好的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就必须确立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两个监管主体。在具体的政府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这一监管可以分为依法监管与合理监管两个部分,这里的依法监管指的是依法进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的确立、权力的行使、责任的承担,而合理监督则指的是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部门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样才能够较好的完成这一监管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机构在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必须遵循政府有限原则,这样才能够保证政府只负责市场失灵、社会失灵等只有自己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最大程度上保证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而在行业协会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中,这一监管主要仰仗的是商业的长期发展和商业习惯、商业管理的形成,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商业规律或是行业自律,这种监管具备着灵活性、专业性、效率性等较强的优点,这就使得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自律监管非常重要[4]。

四、私募股权基金的国际监管模式比较

在对私募股权基金国际监管模式的比较中,笔者就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具体来说,在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主要由准入监管和运作监管两方面进行,而在金融危机后的2009年,奥巴马政府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这一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方案,这一方案的出台使得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监管力度开始增强;而在英国的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模式主要由金融服务局、英国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是英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主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相较于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更加强调行业协会监管作用的特点,而其行业协会在监管中主要通过业务培训、政策游说、行业研究和关系协调等方式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在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保证风险投资协会成员与外部监管环境一致、从国内和国际层面处理监管问题确保风险投资协会成员的利益[5]。

在笔者对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的具体比较中发现,作为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国家,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较强的实用性、先进性与成熟性。具体来说,在两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理念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模式经历了“完全自由”向“从严监管”的过程,而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念的发展就使得美国开始逐步实现“去监管化”,而英国在金融危机过后对自身模式的修改较小;而在监管权力划分问题,美国模式也具备着更为细致的优势,由此我们就能够看出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所具备的优势,而本文所进行的基于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也将主要借鉴美国模式[6]。

五、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制度构建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当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工作中,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财政部、税务、工商、科技等部门都具备或多或少的管理职能,这一管理机构的复杂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就造成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不全面、相关监管法律之间协调尚待加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尚不明确、自律组织的建设尚待继续推进等问题的出现,只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就能够得到较为长足的发展[7]。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为了能够切实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发展,笔者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参考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实际现状与问题,提出了四点关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即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与行业自律协会监管相结合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监管,建立严格科学的合格投资人标准,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规范基金管理人注册制度;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监管,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及被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监管,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具体来说,在第一点提到的监管模式建设中,这一监管模式需要以证监会为王导、与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这里我们需要参考美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协会的建设经验,与我国当下已经成立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共同实现这一监管模式的建设;而在第二点的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中,我国应从法律从层面制定严格的认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严格区分非法集资与私募股权基金,控制资金来源,反对洗钱行为、并建立有层次有重点的投资顾问豁免制度,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能够较好的维护我国金融稳定;而在第三点中,我们必须格外重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与私募管基金被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够避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的双重委托风险问题的出现;而在第四点中,我们需要建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相结合的资本退出市场,降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成本,以此实现资本市场的完善,再通过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规则及法律法规、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风险的方式,就能够有效提高我国对金融系统风险的预防能力,真正降低我国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风险,保证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平稳发展[8]。

六、结论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日益发展的今天,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业界人士重点关注的问题,而由于我国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也开始日渐成熟,这就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问题开始受到广泛重视,本文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提出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庞跃华,曾令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05:48-51.

[2] 宋征.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思考[J].证券市场导报,2010,11:30-35.

[3] 刘志阳,赵隆隆.私募股权基金最新国际动向及其监管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0:18-20.

[4] 张锋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分析[J/OL].河北法学,2013(06).

[5] 安国俊,李飞.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态势及我国的路径选择[J].国际金融,2011,03:59-6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论文篇(3)

一、 引言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资本组织形式,它从出资者那里募集资金,并把资金投向有高成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使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实现有效结合,能够促进整个社会创新水平的提高,带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弘扬企业家精神。政府引导基金是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政策激励方式,作用基理是政府设立资金,通过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待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后,政府抽回相当于本金的部分,将更多的收益让渡于私人投资者,以激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的引导基金从2006年开始设立,经过约6年的时间,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吗?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我们研究的目的不仅要回答上述问题,还希望通过政策建议真正使私募股权投资受益。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是反映其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规模,在学术界,常用的变量主要有私募股权投资额和投资的企业数量,由于获取数据的限制,我们选取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数量代表私募股权投资规模。关于私募股权投资规模的影响因素,除了引导基金政策之外,我们还考虑了GDP、产业结构、人力资本、开放度、税收优惠政策和区域内是否存在产权交易市场对私募股权投资规模的影响,基于1997年~2009年中国27个省(限于数据的可得性)私募股权投资数量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相关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提出研究假设;第四部分是数据来源和实证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论和建议。

二、 文献综述

引导基金政策利用杠杆作用撬动私人资本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从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Maula和Murray(2003)认为引导基金有助于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具体操作上应以间接参与为主,尽量避免直接投资于目标公司。Cumming(2007)研究表明政府引导基金为澳大利亚的私募股权投资做出了很大的贡献。Cumming和Johan(2009)认为设计引导基金政策时,考虑到如何才能激励更多的专业人士加入至关重要,比如对优秀的投资者给予支持,激励私人投资者增加收益。另外,目前的引导基金政策和私人投资者的最大化目标不一致也是实践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除了引导基金政策外,作为一种新型的资金募集方式,私募股权投资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Christian Keu-schnigg和Soren Bo Nielsen(2001)研究认为政府培育企业家精神,对设备投资给予补贴;在生产阶段给予产出补贴,都能有效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增进社会福利。Cumming和MacIntosh(2006)加拿大风险投资业税收激励政策,带来的资金的扩张完全挤出了私人投资。而Stefano Caselli(2010)则认为税收激励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有显著的促进作用。Bemard Black和RonaldJoilson(1995)认为证券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畅通的退出渠道。Cumming 和MacIntosh(2006)认为宏观经济因素(证券市场的状况、实际利率水平、GDP)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供给和需求,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者宁愿在发达地区被合并,也不愿意投资到偏狭的地区。Gennaro Bernile,Douglas Cumming和Evgeny Lyandres(2007)研究了私募股权投资的最佳规模,认为其最佳组合结构和企业家及投资家的产出、努力程度、项目成功的价值、要求的首次投资额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引导基金政策设立以来对私募股权投资产生的影响,但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影响私募股权投资的因素很多。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是应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综合体现了一国的发展水平和经济状况。

三、 研究假设

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理论和我们对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为引导基金政策、税收激励政策、区域内是否存在产权交易市场、产业结构、人力资本、一个国家的对外开放度、GDP是影响风险投资规模的主要因素。下面我们将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关假设:

1. 引导基金政策。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基理是,政府设立引导基金,引导私人资金流向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以色列的YOZMA项目就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政府引导基金案例,1992年至今,以色列各类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数量和规模都得到了迅速增长。世界各国的实践已充分证明,政府引导基金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据此,我们提出假设H1: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助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2. 税收激励政策。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对欧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许多国家制定政策激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除引导基金外,税收激励政策也是各国经常使用的政策之一,通过降低成本和提高收益两种途径来支持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因此,我们提出假设H2:税收激励政策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规模越大。

3. 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也是政府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常用的政策之一。学术界的研究表明,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会对其收益带来影响,从而影响投资规模。而区域内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为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来缩短并购时间,降低并购成本,增加收益。因此,我们提出假设H3:交易市场越发达的地区私募股权投资规模越大。

4. 人力资本。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对象是高科技创业企业,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对投资者素质要求较高。投资者需要有管理经营资本的知识和经验,需要有评估、识别、筛选项目的眼光和能力,需要有评估、识别、筛选项目的眼光和能力,需要有判断形势变化的远见卓识。因此,我们提出假设H4:人力资本积累越丰富,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越大。

5. 产业结构。产业结构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经济体的成熟度和发展状况,而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支持创业企业的发展,因此,产业结构至关重要。基于现有文献,我们选用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数量占总体就业人口的比重来表示产业结构(帅晶,唐丽2011)。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创业企业,尤其是高科技的创新,因此提出假设H5:产业结构值越大,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越大。

6. 开放度。开放度(FDI和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值)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开放度越高,越容易接触到国际前沿,从而更加有利于对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吸收。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发展才刚刚开始起步,需要引进大量的专业人士和资金,因此,提出假设H6:一个地区的开放度越高,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越大。

7. GDP。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项投资活动,需要资金投入,由宏观经济理论得知,货币需求分为三个层次:交易需求,预防需求,投资需求。从私募股权投资发达的国家来看,其资金来源中政府所占比重相对较低,大部分来自民间,也就是货币需求的第三种:投资需求,因此,社会财富的积累,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资本投入有重大影响,我们以GDP来代表社会财富。由此,提出假设H7:一个地区的GDP值越高,风险投资的规模越大。

四、 数据来源及实证分析

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我们研究的时间跨度定为1997-2009年,包括的省市有27个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和政府政策(税收激励政策、政府引导基金、产权交易市场)方面的数据由清科公司提供,实证中,我们将深圳的私募股权投资数据并入到广东省。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数和总就业人口数均来自中经网。人力资本中本、专科在校生人数和总人口均来自中经网。进出口总额和FDI数据来自中经网,GDP数据来自《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

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引导基金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因此被解释变量我们设为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数,用PE表示。基于现有文献和研究假设,我们选取引导基金政策、税收激励政策、区域内是否存在产权交易市场、人力资本、产业结构、开放度、GDP为解释变量。政府引导基金使用虚拟变量FUND来表示,如果区域内设立了政府引导基金,则赋值为1,否则为0。税收激励政策用虚拟变量TAXS来表示,如果某地区对私募股权投资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则赋值为1,否则为0。产业结构用第三产业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来表示(STRU)。人力资本用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数与总人口的比例来近似地表示(HR)。开放度分别使用FDI和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来表示开放度,KFD1表示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KFD2表示FDI占GDP的比重。本文以GDP表示社会财富水平。据此,建立模型:

PE=Xβ+ε(1)

X=1 x11 … x181 x21 … x28… … … …1 xn1 … xn8,β=(β0,β1,β2,…,β8)′

模型中,PE是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数,X是代表一组变量的向量,包括引导基金政策、税收激励政策、区域内是否存在交易市场、人力资本、产业结构、开放度、GDP。ε是随机扰动项。采用计量软件eviews6.0,我们得出模型的拟合结果如下:

引导基金政策的系数是6.082 5,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引导基金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有明显的促进作用,验证了我们的假设。从实证结果来看,中国政府引导基金充分发挥了其杠杆效应,有效地补充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产生这种结果,说明中国引导基金政策施行的绩效是值得肯定的,首先,政府引导基金直接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一部分资金,有助于解决资金缺口的问题。其次,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机制中对社会资本的“利益让渡”,有助于吸引机构投资者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再次,先进入的机构投资者对其他潜在投资者发挥了示范效应,引导民间资本、国际资本流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

税收激励政策、产业结构、人力资本、GDP都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系数依次是-11.137 8、0.727 2、8.566 5、0.000 9,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表明这些因素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都有显著的影响。其中,现行的税收激励政策抑制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与我们的假设相悖,违背了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我们认为其原因很可能在于中国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缺乏对投资者的激励,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从系数来看,产业结构和GDP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微弱,原因可能在于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宏观经济环境不是很敏感。人力资本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这是很显然的,无论是资金还是企业经营对人才的要求都是很高的。

产权交易市场、开放度都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这两个因素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没有太大影响。原因可能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和产权交易市场在中国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运行机制不成熟,彼此都难以满足对方的需求。至于开放度,涉及到引进资本和人才问题,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不太大,可能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各方面发展还不成熟,还没有很好地本土发展开来,对外资和人才还没有太强烈的需求。

五、 结论

基于1997年~2009年中国27个省市的面板数据,我们对中国引导基金政策和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政府引导基金政策的设立推动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2)人力资本和风险投资的发展显著正相关。(3)税收激励政策抑制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4)产业结构和GDP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有明显影响,但作用不大。(5)区域内产权交易市场和开放度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规模没有太大影响。

结合中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实践情况,我们认为在设计、运行引导基金时,如果能充分考虑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将会使引导基金政策更有效。私募股权投资在整个投资生命期中处于相对成熟阶段,市场相对成熟,各方面的规制也较完善,人才储备也有了一定的积累,可以考虑将引导基金设立为母基金,来引导私人投资,这样更有利于发挥其促进作用。引导基金的出资人是国家,在某种程度上面临主体缺位的问题,为了防止浪费和滥用,应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具体来说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管理机构将运作情况适时反馈,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实行政务公开,接受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的共同监督,尽可能的防止腐败滋生。另一方面是对投资方的监管。投资投入后,要对引导基金的后续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但是要避免干预投资方的经营管理。

参考文献:

1. 刘生龙,胡鞍钢.基础设施的外部性在中国的检验:1988-2007.经济研究,2010,(3).

2. 帅晶,唐丽.中国产业结构变动对碳排放量的影响分析.长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1,(3).

3. 左志刚.政府干预风险投资的有效性:经验证据及启示.财经研究,2011,(5).

4. 邵同尧.风险投资的决定:因素分析与实证检验.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1.

5. 王松奇等.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4.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6. 刘志阳,施祖留.政府干预创业投资的经济学分析.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1).

7. 刘红梅,李国军,王克强.中国农业虚拟水国际贸易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引力模型的分析.管理世界,2010,(9).

8. 顾骅珊.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模式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09,(3).

9. 詹骞.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机制的形成、发展及改善.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2).

10. Christian Keuschnigg.,Soren Bo Nielsen. Tax policy,venture capital,and entrepreneurship,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2002,(87):175-203.

11. Lerner J. The future of public efforts to boost entrepreneurship and venture capital,Small Business Economics,2010,35(3):255-264.

12. 何小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13. 盛希泰.点石成金―PE开创金融投资新时代.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8.

14. 赵光明,郭金童.政府引导基金的准入机制构建.商业时代,2010,(19).

15. 焦军利.关于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比较分析报告.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34).

16. 梁圣义,秦宇.我国发展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模式研究.商业经济,2009,(24).

17. 王卫东.风险投资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金融,2006,(10).

18. 豆建民.风险投资:基于企业治理结构的分析.财经研究,2000,(10).

19. 夏先国.有限合伙在我国的现实意义.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6).

20. 谢商华.风险投资亟待企业法律制度创新.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6).

21. 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2000,(4).

22. 池洲,章俊.层次分析法在公路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价值工程,2007,(2).

23. 赵成国,陈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研究.上海金融,2008,(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56-02

前言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普通的权益性投资不同的是,投资方向是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即它投资的是股权而非股票,在投资后通过以更具优势退出价格退出所投资企业而获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这个性质客观上决定了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通过以下六种方式退出:上市(IPO);并购(包括一般并购,二级出售,如定向转让、公开招标转让等);破产和清算;股权回购(管理层收购,企业员工回购);股权置换(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借机套现退出);场外交易市场退出(二板市场,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现状

1.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迅速发展,规模不断增长

伴随着中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相应的政策扶植支持,创造出一大批优秀的企业,产生了利用资本市场继续做大做强的内在需求。另外在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大批企业面临着利用资本市场重组、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求。这些企业的出现和发展,给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越来越活跃,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给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蓬勃兴起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从2006年起至2008年在中国完成募集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迅速的发展,无论是成立的基金数量还是募集资金都在快速增长,在2008年时募集的资金量更是创下历史最高纪录(611.54亿美元)。虽然在2009年起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不可避免地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的募集资金只有129.58亿美元的新低水平,但是从2009年到2011年时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再次得到快速发展。2011年完成募集的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有235支,为2010年的2.87倍,再度刷新2010年创下的最高创立数量历史纪录,披露募集金额的221支基金共计募集388.58亿美元,较2010年涨幅达40.7%。但是由于2011年在央行多次加息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情况下,市场的资金面偏紧,虽然基金的成立数量有所增长但是单位募集资金量却创下历年新低。

2.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益壮大已成为主流,平行基金逐渐崛起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初期,外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主导地位,无论是资金规模还是募集数量上都远超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济效益与运作观念逐渐深入民心,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速发展,从2009年起其募集数量已经超过外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PE界的主流。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在2011年完成募集的基金中共有人民币基金209支,同比增长194.4%,占比由2010年的86.6%微涨至88.9%,其中披露金额的195支基金共计募集234.08亿美元,同比增长119.2%,占比为年度总额的60.2%,较上年的38.7%涨幅显著。与此同时,外币基金的募集工作也较2010年加快了速度,2011年共有26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外币基金完成募集,同比增长136.4%,由于上年有大额基金完成募集,募资金额冲高,2011年外币基金募资规模同比下滑8.8%,到位金额154.50亿美元,占比也较上年的61.3%跌至39.8%。

在外币基金在中国投资尚存在一定限制的情况下,不少外资机构为深度参与中国股权投资市场,采用了平行基金的模式。采用中外合作平行基金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境外资金,因外汇管制所导致的进入难、退出难的问题,以及国内资金无法走出国门的困境。估计会在未来成为外币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中国的重要模式。

3.投资行业领域多元化

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11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发生投资交易695起,其中披露金额的643起案例共计投资275.97亿美元,投资交易分布于24个一级行业。2011年投资热点行业按投资案例数前三名分别是:机械制造(61起)、化工原料及加工行业(56起)、生物技术和医疗健康(55起);投资案例数在30至50起之间的有:清洁技术、互联网、能源及矿产、建筑工程、房地产、电子及光电设备和农林牧渔。按投资金额方面,由于新华人寿年内获得多家机构注资,助力金融行业以49.25亿美元稳居各行业投资金额榜首。第二名为生物技术与医疗健康(35.75亿美元),第三名为互联网(25亿美元);投资金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分别有房地产、能源及矿产、连锁及零售、化工原料及加工、清洁技术和机械制造。由于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相关的产业扶持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紧跟政策动向,不再仅仅集中于传统行业。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建议

1.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受到政策的一定支持与鼓励,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一套完整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来保障。我国近年来相继出台如《合伙企业法》修订案等法律文件,但是还是存在很多局限性和操作不明确的地方。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基金经理可以以劳务出资,但由于基金经理个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对基金经理会构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管理细则,以此来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位、资金来源、组织方式、监管等问题,使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有法可依。

2.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健康发展重要一环是畅通的退出机制以实现获利。但是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金融工具更是缺乏,基本上私募股权投资成功退出的最重要渠道就是IPO。在境内IPO的股票交易所虽然有主板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但是能在场内挂牌交易的只能是少数比较成熟的企业,绝大部分的企业因受上市条件限制都不能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场所和其他合法的交易场所。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通过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完善做市商制度以及一般产权交易将共同构筑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使得不同规模、质量、风险度的企业能以最合适的方式实现产权流通,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

3.加强培养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人才

私募股权投资不仅仅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更是知识密集型的行业。管理人才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业绩的成功与失败。对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达到培养人才的目的:一是我们可以积极引进在外国有丰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人才,鼓励其在国内创立或者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工作中培养本土的人才;二是引导有成功创业经验的企业家或者在大型企业中担任过高层管理的职业经理人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与专业知识可以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三是选拔优秀的人才派往外国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四是加强现有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

4.加强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与行业自律建设

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最终监管部门会出现多头管理向统一管理转变。另外需要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由工商管理部门、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明确职责实行全面监管。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使行业自律组织能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私募股权投资的运行。

5.拓宽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

发达国家的实践和大量理论研究证明: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基础性市场保证。从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构成看,应包括政府资本、私人资本、金融机构资本、社会保障体系基金等。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下,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狭窄,除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基本只有国有资本如产业投资基金和民间私人投资。导致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者数量较少、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因此可以续步开放养老基金、社保基金和金融机构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提供基本市场基础。

参考文献:

[1]曹攀攀,孟令国.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及对策探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2):48-50.

[2]张杰.基于后危机视角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方略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5):34-39.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论文篇(5)

近几年,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最活跃的新兴事物引起了我们的关注。私募股权基金的进入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的基本含义:为具有潜力的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通过股权投资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

近几年,我国在全球私募股权市场的地位日益增高,2005年开始,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募集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呈现出持续强劲增长的态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为405个,比2008年增加26.1%(如下图1所示)。2009年我国私募股权市场新募集基金120支,比2008年增长58%;新募集基金规模为85亿美元,比去年增长52亿美元(如图2所示)。2009年新募集基金数量和规模大幅增长表明我国私募股权市场日趋成熟,投资我国高成长企业的机会增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正在积极投向中国。

2009年可投资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总量为385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28.1%。

与此同时,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投资规模也持续增长,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逐步完善,我国企业的高成长性对股权投资者的吸引力持续增长。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投资规模连续几年增长,2009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数量为858个,比2008年增长了65%;投资金额为123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了80%。

由图1-3分析得出,私募股权基金无论在规模、金额还是投资数量上都是在逐年递增的,而且涨幅越来越大,说明私募股权基金这个队伍在不断壮大,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价值

(1)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培育优秀的企业,并且推动我国中小企业板市场的发展,另外给投资者更多的选择,从而分散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论文篇(6)

一、 私募股权基金(PE)的界定和内涵

私募股权基金(PE)作为一种作为对私有非上市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是经济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产物,兴起于美国。最早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追溯到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C),创立初衷是始于对一些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帮助许多科技型创业企业克服了融资障碍,并通过企业成长后的股权退出而获取投资收益。随着全球金融管制放松及创新加快,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更为迅猛,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的范围从传统欧美国家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扩散;另一方面私募股权的投资对象也从最初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矿业、能源类等传统性企业渗透。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方兴未艾,学者们对其的定义也是多样的。

结合国内外学者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本文把私募股权基金定义为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对非上市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退出而获利的私人募集股权资本。主要包括风险投资、收购基金两种类型。

二、 私募股权的理论演进

1. 私募股权基金理论的诞生和发展。对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是私募股权基金创立的初衷,因此最早的私募股权基金往往是以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的形式存在。对于风险投资的学术探讨始于20世纪70年代,但研究数据的获取难度也造成该领域最初进展相对缓慢。根据Gompers and Lerner(1999)的观点,风险投资被定义为专注于对私人持有的高成长企业的股权或股票进行投资的资本基金。在风险投资领域,最初的研究集中在风险投资的投资及退出过程、风险投资决策及风险投资家等几个领域(杨旭才,2008)。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资本扩展的需要,风险资本这种专注于早期科技创业企业投资的私募股权形式难以满足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伴随着全球并购活动的日趋密集,收购基金(Buyout Fund)这种新的私募股权基金形式开始盛行。

收购基金是专门从事收购业务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交易中通常采取杠杆收购(LBO)或管理层收购(MBO)等多种形式(Scholes, et al.,2009)。

根据Masulis and Thomas(2009)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第一次并购浪潮中,收购私募股权基金开始显露身影,而到了2003年~2007年的第二波并购浪潮时,收购基金更为盛行,但遭遇到随之而来的金融危机后,大量的并购交易被暂停或取消,收购基金规模骤减。

在世界范围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资本约为1万亿美元,其中约2/3为收购基金类型,投资杠杆规模一般为3倍~5倍。在本世纪初的高峰年,这些收购资金主导或参与了1/4的全球合并和收购(M&A)活动(Metrick and Yasuda,2010)。

收购基金一般为获得收购目标的控股或较大比例股权,往往采取杠杆收购等融资手段,并通过获取董事会席位来保障决策权利和未来收益。针对收购基金,目前的研究热点主要有:(1)收购基金能否给被收购企业带来经营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正向影响?(2)收购基金通过更有效运用被收购企业资源或剥离不良资产能否带来更好的企业绩效?(3)收购基金对被收购企业公司的员工利益的影响是积极还是消极的?(Wood & Wright, 2009)。

2. 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体系和主要问题。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处于一个交叉研究领域,不同学者对于私募股权研究的视角多样,研究内容也较为丰富,但系统梳理已有国内外研究文献后,可以把现有的研究体系划分如图1所示。

(1)融资及退出模式研究。

①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和融资是整个运营过程的起点。该过程中需要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向潜在投资者发起私募邀约,投资者认可管理团队及其投资规划并签订投资承诺书后才能完成。

Sahlman(1990)对于风险投资型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方式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指出虽然风险投资存在大型银行及企业的控制公司、小型投资公司及私人有限合伙企业等多种模式中,但是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有限合伙形式,占据了总量的2/3以上。在融资的过程中,风险投资公司充分利用联合更多的一般投资者而获取资源的集合,分散风险。该种融资模式也为并购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私募股权基金普遍采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2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权资本的概念发源于创业资本,创业资本最初起源于西欧,由Venture起源并演化而来。Venture最初含义是冒险,也包括投资扩展期企业的直接投资基金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投资基金,投资过渡期企业或者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等。广义上说,即投资于一家上市前或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的基金都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范畴。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基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

私募股权基金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2%~50%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优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故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1.在基本属性上。私募股权基金仍然是一种进行投资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载体。私募股权基金具备一般基金的特点和属性,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的体现。

2.在发行方式上。它是非公开发行的,不同于公募基金的公开销售,它的出售是私下的,只有少数投资者参加。如在美国,法律规定私募基金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宣传。这样私募基金的参加者主要是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3.在发行对象上。它不是面向所有投资者的,它的发行对象仅限于满足相关条件的投资者。这些条件通常比较高,这就把投资者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群中,人数是有限的。但是这并不妨碍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4.在信息披露方面。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股权基金对相关的信息公开披露较少,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对投资者公布投资组合及收益。

(三)私募股权基金产业链

私募股权基金产业链包括:需要资金的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募集顾问和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见图1)。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一类参与者都一定要由单独的公司来担任,一个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过程也不一定要经过每一个参与者的环节。

图1 私募股权(投)融资产业

二、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国际比较

现今私募股权基金市场遍布五大洲,其中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为全球最主要的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以2005年为例,欧洲占全球私募股权投资的四成,北美占了35%,亚太地区占22%,而非洲和南美则分别占了2%和1%。从1998-2005年私募股权基金的累计投资和融资额的角度出发,北美地区均排在首位,而欧洲和亚太地区分列二、三位。从私募股权基金设立至今,美国一直为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融资市场,英国位列第二。本节将着重对美国、欧洲、日本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模式及特点进行比较分析。

(一)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活动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当时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直接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中。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自行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

美国目前有600多家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着超过500亿美元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当今世界私募投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科学的运作机制,其特点可从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

1.资金来源多样化。美国的私募股权资本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其中养老基金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其次是基金会和捐赠基金,再次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家庭和个人对私募股权资本的投入较少。

2.组织形式以有限合伙公司为主。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主要有4种类型:独立的私募股权资本有限公司、金融公司附属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工业公司附属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独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据统计数据表明,独立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问题研究私募股权资本有限公司所管理的私募股权资本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1980年仅为40%,后来则稳定在80%左右,是美国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

3.行业分布集中于新兴产业。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与其它国家相比更明显地集中于高科技行业,在计算机软硬件、生物技术、医药、通讯等行业的投资占其总投资的90%左右。这一方面可以因高新技术开发成功获取高报酬,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私募股权资本对高新技术的独特的专业判断能力。

4.投资地区分布相对集中。美国的私募股权资本有相当大的比重投向加利福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因为那里有全球驰名的大学、良好的生活环境、众多高质量公司、充分的投资基金、流动的劳务市场、完善的法律会计等支撑服务、特别的习俗和先例。

5.主要集中于企业的成长阶段和扩充阶段。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协会(NVCA)的统计表明,约有80%的私募股权基金投在这两个阶段,仅有4%左右投在创建阶段,另有14%左右投资于成熟阶段。

6.退出主要通过其股票的二板市场一纳斯达克(NASDAQ)市场,是世界公认的高科技企业成长的摇篮,为私募股权资本的退出提供了有效的途径。通过IP0(首次公开上市),私募股权资本管理者和投资者都能获得丰厚的利润。

(二)欧洲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1868年英国的一些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委托熟悉海外经济的专家进行投资管理,把资金投入欧洲和美洲大陆,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欧洲的私募股权资本中,英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业增长迅速且业绩表现良好。英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业是全欧洲规模最大和历史最悠久的,其年度投资额占整个欧洲的近50%,在全球的影响仅次于美国。

欧洲私募股权资本的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企业扩张期和管理层收购期(MBO)活动,两项之和占私募股权资本总投资的近90%,而创建阶段的投资不足6%。欧洲私募股权投资与美国相比有以下的不同之处:

1.欧洲私募股权资本的投资项目中主流产业占了较大比重,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不足20%,而美国私募股权资本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则达到90%。

2.银行是欧洲私募股权资本的主要供给者,外国资本也占有重要地位。由于银行的投资相对于退休金和保障金的投资是短期的,会影响私募股权投资的类型和性质。欧洲私募股权资本来源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欧洲私募股权资本的发展。由于英国对国外投资者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实施特别的优惠,国外资金成为其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

3.欧洲私募股权资本实行严格自律基础上的有效监管。欧洲大多数国家在金融监管上注重行业自律。例如英国,规范金融服务业的法律是1986年颁布的《金融服务法》,在体制上对金融服务实行两级监管。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直接管理的自律组织是“英国私募股权基金协会(BVCA)”。

(三)日本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与美国相比,日本私募股权投资业相对滞后。日本的私募股权基金起步于50年代初,为了扶持高科技中小企业,日本于1951年成立了创业企业开发银行,向高技术创业企业提供低息贷款,从而揭开了日本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序幕。在日本,随着50年代末期《中小企业投资法》的制定,各种中小企业投资促进公司相继成立,投资业开始迅速发展。1963年,日本政府为了协助中小企业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在颁布《中小企业法》的同时,在大阪、东京及名古屋成立了三家“财团法人中小企业投资育成社”,它们标志着日本私募股权基金的问世。7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采取了技术立国的方针,用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发展,一些研究开发型和技术革新型的创业企业伴随着微电子等高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大批涌现。日本通产省于1974年设立了宫商一体的产业投资企业,进一步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在民间,首家私募股权基金当属于成立于1972年的“京都企业开发社”。从整体上看,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金融相对宽松的背景下,日本积极改革股票场外交易系统,建立日本的纳斯达克系统,1975年到1981年间私募股权基金向62个项目提供了17亿日元的资金,形成了第一轮产业投资热潮,其后因第一次石油危机的冲击而停顿。

日本投资基金业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资本构成看,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私募股权基金大多属大财团、银行、证券公司或贸易商的附属机构,最早的6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均出自三菱银行、野村证券、第一券业银行等大财团。

2.投资领域广泛。就整体而言,日本私募股权基金对高科技企业创业阶段的投资比例不高,而美国则相反。据日本研究开发企业培育中心调查,日本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创业未满5年企业的比例仅占16%,对设立5年至10年企业的比例占21%,对设立10年至20年的则高达36%。与此相反,美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设立未满5年的初创企业的比例近300%,几乎为日本的两倍;投资于企业成长期的比例高达52%。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企业平均设立6年即可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从而使得私募股权基金乐意投资初创企业。

三、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纵观先进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模式,结合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和金融创新这一本质,中国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数量指标和服务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中介机构和专业管理人才等质量指标上还存在一定不足,因此建议中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过程中注意以下三点:

1.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来源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是私募股权基金最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来源以政府为主,并没有完全利用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以及相关机构的资本。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从鼓励民间资本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入私募股权基金、允许国外的资本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来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来源。

2.加强私募股权基金中间服务机构建设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业的一个环节,尽管在整个行业中处于关键地位,但其并不是万能的,需要多方面的社会化服务的支持,才能发挥最佳的经济效益。传统的以纵向联合式、自给自足为主的组织模式并不适合私募股权投资业的长期发展。而必须充分发挥中间服务机构的作用。因此,我国必须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和资本运作经验的中间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并鼓励其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来推动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国际化专业化发展的有益尝试。

3.培养专业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收益,必须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国家可以指定行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限量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考试准入制度,建立监管机构,完善投资基金评价方式,规范基金管理者项目评估标准,努力使基金评估和项目评估选择更具有科学性和灵活性。

参考文献:

[1]李兵,冯兵,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机会[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李连发,李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及案例[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3]高锁平.私募股权融资―农业产业化融资的新途径[J].江苏农村经济,2006(2).

[4]周丹,王恩裕.私募股权基金存在性的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6).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论文篇(8)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私募 股权融资

一、私募股权投资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方式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但也暴露出相关法律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目前还没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直接专门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文件。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是一系列部门规章,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二)我国没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主管机关的明确规定。职责不清,导致实践中多部门权利倾轧,出现管理局面的混乱;缺乏对于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当主管机关侵犯私募股权基金权利时,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和赔偿。

(三)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没有统一的设立程序,导致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私募股权基金设立者欺诈骗取主管部门核准设立或故意隐瞒财务、投资等重要信息,侵犯投资人利益时,主管机关享有哪些处罚权,当前立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投资者利益得不到及时救济。

三、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策

(一)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

中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业,政府应着重于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市场体系、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培育服务于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中介机构,为私募股权投资事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重要的是制定有关整个风险投资业的法律体系;其次政府要积极引进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制定有关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规,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引导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地投向创新企业、中小企业、科技企业。

(二)建立统一协调的政府监管机构

第一,明确主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都属金融监督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某些特定基金也有监管职权,涉及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参与管理。未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究竟应纳入哪一个机构主管必须予以明确。特别是在目前以试点方式在个别地区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其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可能分离,会带来区域性监管的难题,甚至带来监管盲区。

第二,明确具体职权,承担相应违法责任。监管机关的职责首先包括发行人资格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发行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得不宜僵化,这是因为在发行人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对发行人的净资产额、盈利状况、利润水平规定的太详细,会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符合法定条件,实质审查后即可以许可设立,还可以通过反面来强化发行人的资格条件,如授予主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取消该私募发行人的资格,着重对法律规定的违规情形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对象和范围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机构投资者,而且由于我国当前个人投资者尚不具备投资这种高风险的行业,所以我国对募集对象的监管主要针对的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与辨识能力,信息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对这类募集对象的限制和监管也不必过多,这也是私募股权机构能募集大量资金的保证。这些规定对私募股权募集对象做较为全面的规定,可以在私募股权基金立法中予以借鉴。

综上,我国当前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垂直监管,可先以发改委为基础,证监会、银监会及各个产业主管部门为补充的监管体制,赋予相应的监管职权,对涉及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的投资基金设立,采取专案审批制,进一步保证试点行业和地域的选择正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民间规模较小的基金,采用核准备案制进行准入监管。明确政府机关监管的职责,权责一致,完善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向、信息披露、上市交易主体及行为等进行监管,达到监管的最优。

(三)建立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的英美两国的监管模式来看,对于市场化运作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立法机关通常采取“软监管”的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对于一个高度自律的行业,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作为协调行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中介,对培育优秀的管理队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主要是为了回应政府机构改革,由政府组建,其目的是为了承担原来由政府履行的对本行业的管理职责,改部门管理为行业管理;失去了其最原初的生成机理,即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自发形成。因此,当前我国的行业协会在协会目的追求上还不能充分彰显协会成员利益,协会功能仍以组织协调为主,法律未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管职能。因此,随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应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优势,赋予其更多的自律权利。此外,为避免各地区对地方私募股权基金协会职责规定的混乱、不统一,在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协会经验的基础上,融合当前地方私募股权基金协会的实践,建立全国性私募股权基金协会,协助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业进行自律监管。

参考文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论文篇(9)

一、私募股权投资相关概念

(一)私募股权投资概念界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的资本,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专家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包括对处于种子阶段、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成熟期时期时企业所做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风险投资(VC)、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以及其他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是集中民间大量的闲散资金来进行投资,使得在不增加社会流动性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企业和投资者各取所需。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成为当下国内最受投资者欢迎的资本投资方式之一。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现状。

从募集数量和规模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根据清科集团私募通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私募股权机构新募基金共计2,249支,是2014年募集基金数量的5倍;从基金规模上看,2015年共募集5,649.54亿元人民币,约为2014年全年募资额的1.46倍,但募资增长率略有下降。就平均募资额来看,披露金额的1,582支基金平均规在3.58亿元人民币左右,约为2014年平均募资额的38.9%。

从募集基金币种角度分析,2015年人民币基金依然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上的主力,募集数量占整个市场的97.2%,募资总额占比84.1%。与此相比,外币基金在募集数量和募集总规模上均不占优势,但单支基金平均募集规模依然远远高于人民币基金。

退出市场上,2015年PE机构共实现1,878笔退出,虽然年中境内IPO暂停一定程度上堵塞了PE机构的退出渠道,但由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新三板市场发展迅速,2015年PE机构所投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案例数量已达954笔;并购退出276笔,IPO退出案例267笔,退出方式逐渐多元化。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问题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缺乏配套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规、退出机制不健全、缺乏合格的人才和高素质的管理团队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快速健康发展。本文认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海外公司发展迅速,本土PE资金来源渠道单一;2.缺乏优秀专业的管理团队;3.缺少完善监管体系;4.流动性过低,退出渠道狭窄。

(一)海外公司发展迅速,本土PE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本土的私募股嗤蹲驶金来源有限。从我国情况看,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可分为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由于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这导致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国有资本的规模受限,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容易形成“制度性”的管理问题。而从私人资本来看,由于从事房地产和股票投资的个人受资产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这也将大大影响到可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这些因素导致的后果就是投资者数量仍然较少,资金来源也很有限,资本结构单一,会极大地制约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壮大。投资金额中海外资金占优。根据国际经验,养老基金、金融保险机构才是私募股权资本的主要来源,而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对包括这些资金在内的国有资金的限制并没有放开。

(二)缺乏优秀专业的管理团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当中资本智力密集型的业务形式,需要专业化的机构和人才队伍来操作。要想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完美运行就需要一个专业的管理队伍,拥有丰富知识、投资经验作为基础保证,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保障下才可以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有机会保持高效率的运营,这样也可以充分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创新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比较晚,发展过程中整个私募股权投资环境没有像发达国家那么健全成熟。再加上监管体系不完善以及准入门槛比较低,种种因素叠加导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专业化、高水平的管理团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性,给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不利于风险的管控和高效率的运营。

(三)缺少完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缺少系统全面的监管,这样就导致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合规范的操作行为,吸引投资者注入资金。从当前发展阶段来看,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依据开展相应活动,更多是在地方政府的发展改革委以及金融办公室等出台的优惠政策条件下,吸引投资基金对当地进行投资,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监管责任,监管效率不高,而且没有明确的制度体系约束市场行为,缺少对于基金投资人的保护。在这样地情况下一旦出现资金风险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而引发系统性的灾害。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以及具体监管环节的内容,规范基金投资运作活动,确保投资环境的稳定。

(四)流动性过低,退出渠道狭窄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流动性低,退出渠道比较狭窄,这就使得一旦投资到期之后有可能没有办法实现退出,就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风险甚至是损失。所以退出机制应该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要关注的环节。美国作为世界上最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并购交易非常活跃,而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都有非常完善的退出机制,这也为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多样化的方法。而在我国本土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试图通过IPO的方式来退出,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办法实现,这就给基金投资者带来非常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国内的新三板市场,在开放之初受到很多企业的热捧,但是随着进入新三板的企业越来越多,同时投资者准入门槛也越来越高,我们可以发现新三板交易市场其实非常冷清,整体资产流动性非常低,这对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帮助。在这样的情况下,加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组织非常不健全,就导致整体退出渠道非常狭窄,不利于作为稳健性投资方式。当务之急就是需要尽快拓宽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治理对策

本文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治理对策主要有:1.适度限制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2.大力培养合格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3.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4.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退出机制。本文认为,应充分认识私募股权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一)适度限制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就是把“双刃剑”,我们应该加以引导其发展,而且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力相对弱小。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无疑会对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中国政府应适度拒绝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战略性或者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的并购,同时,为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与此同时要尽快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使之与目前资本市场较低层次的代办转让系统衔接,为私募股权基金收购退出提供良好平台。要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使各类产权都能够找到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流通市场。

(二)大力培养合格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

引进和培养优秀的管理者是当务之急,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四方面的举措:其一,我们可以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业从业市场引进从事股权管理的人才,组建本土化管理团队,在实践中培养本土基金管理人才;其二,需要选拔国内优秀人才派往国外学习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方法。具体备选人才的来源可以是国内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从业人员,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企业等;其三,引导更多的创业成功的企业家从事PE投资业务,毕竟提供增值服务需要丰富的实业经营管理经验;最后是加强现有从事PE业务的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R邓匮。

(三)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和高效运营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监管体系发挥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需要构建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建设。第一,需要充分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可能面对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的风险,在这样的预期下需要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主体的主要责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期限比较长但是杠杆率不高的行业,这也决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抵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偏弱的情况,所以风险的控制就主要需要外界监管主体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来实现。第二,监管机构不能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披露经营信息,这样一来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逆向选择的风险显著提高,如何避免这一问题,需要构建多层次、系统性的监管体系。需要将政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构建一个相对系统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行业信用体系,充分保障信息透明、信息对称,从而使得基金投资人的风险降到最低。

(四)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退出机制

退出环节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第一,完善退出的法律框架。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出台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第二,进一步完善产权市场建设,从而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IPO退出搭建良好平台。产权交易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的重要组成要素,建立良好的产权交易市场有助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交易的效率,推动我国整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有序运营。第三,加快退出交易中介市场建设。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是融资阶段还是退出阶段都需要有中介结构的密切配合,进一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我们国内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中介交易体系,完善中介组织机构的管理,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经过30年左右的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于促进就业以及缓解企业融资压力都有显著的作用。本文认为影响私募股权投资的因素应当扩展到公共政策和金融市场准入领域,在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领域本文认为当前我国重在促进本土企业的崛起,限制国外资本的过度进入。同时,在如今我国金融市场深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需要充分把握机会,完善监管体系和退出机制,培养专业人才,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守仁.论中国创业投资十大问题[J].中国风险投资2004,(9):26.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论文篇(10)

目前已有的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文献大多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展开,鲜有文献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更缺乏对其存在性以及治理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对于这一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需要从理论上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中介存在的经济学原因。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推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问题,首先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者等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的高风险性和专业性。具体表现为: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实业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实现价值增值需要时间,难以在短期内调整投资组合;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往往不存在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大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投资缺乏流动性。

2.投资对象的风险性高。私募股权资本所投资企业,不论是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还是需要重组的大型企业,或者是处于急需资本快速发展的企业,都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投资的专业性强。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所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有深入了解,而且还须具备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这样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有能力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此外,为实现所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往往还需要投资者利用自身的专长、经验和资源向其提供必要支持。

4.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委托—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普遍现象,但该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投资后的监督控制等各个环节中。投资者在事前选择投资项目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其很难对所投资企业做出准确评估,企业家或经理人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但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夸大正面信息、隐匿负面信息来提高对企业的估价,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在获得投资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企业家或经理人奉行机会主义政策从而可能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上述特点使得单个投资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常高,必须支付大量成本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筛选和监督控制。由于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流动性差、风险高、难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外部融资非常昂贵甚至变得不可能。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投融资成本,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效率。下面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问题进行讨论,从中揭示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存在性的经济学原因。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GurleyandShaw(1960)、Chan(1983)、AllenandSantomero(1998)等认为金融中介通过分工、专门金融技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由于投资所伴随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需要支付更高的搜寻、评估、核实与监督成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相对于直接投资,投资者利用金融中介进行投资能够获得交易成本分担机制带来的好处,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最基本原因之一。

2.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许多文献对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存在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例如,LelandandPyle(1977)是最早将信息不对称引入到对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研究中的经典文献,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涵盖的范围太广了,它不能成为惟一的原因,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使金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应该成为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一个基本原因。Diamond(1984)认为金融中介是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问题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各个环节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要减少信息不对称则要求投资者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这些活动如果由多个投资者分别进行,则可能存在重复行动导致调查和监督行为的过度产生,这一方面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则会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而不能有效得激励投资者进行调查和监督,导致效率低下。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由对特定行业富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业界和金融界的精英组成,他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与经验积累使他们在选择、管理、监督所投资企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他们在信息生产与处理上的优势使得他们能够成为投资者的人。他们通过投资前对企业进行深入的考察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可以缩小信息差距,并且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规模效应降低监督成本。

3.解决了公司治理中传统的委托—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投资中介机构的实质是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替代了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投资者做出这样的理性选择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成本要低于直接监督企业经营者的成本,这一方面是由于单个投资者可能不具备专业化的投资技能,其单独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非常昂贵;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契约关系和组织结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和利益分配在事前做出明确的规定,降低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解决中介机构信息生产的可信赖性和自我监督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上相比单个投资者更具有优势。首先,可以发挥基金的资金规模优势,它们一般对所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因此能够对企业形成更有力的监督。其次,基金管理人能够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资金供给方式,以及制定复杂的合同条款,甚至直接参与管理来对所投资企业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减轻二者之间的委托—问题。

4.分散投资风险,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从风险角度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理论认为金融中介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比如,DiamondandDybvig(1983)提出的DD模型分析了金融中介在防范因消费需求的意外流动性冲击造成的不确定性方面所具有的作用,认为金融中介为“熨平”这种不确定性对投资与消费跨期交易的影响提供了可能;此外,Santomero(1984)、Chant(1989)、Merton(1989)、AllenandSantomero(1998)也从风险管理角度诠释了现代金融中介的存在性。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由于投资规模大,单个投资者很难实现分散投资。并且分散化投资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减少在某个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从而使得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控制减弱,或者投资者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获得成本分担的好处外,还能够得到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复杂的委托—问题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般性委托—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特殊问题,即存在更为复杂的委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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