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称公示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02 03:33:42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公文应当根据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篇(2)

2.公告 2.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3.通告 3.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通知 4.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 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5.通报 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 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 项。

6.报告 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7.请示 7.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8.批复 8.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9.函 9.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 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就县、乡两级信用社而言,公文种类通常用得最多的主要是:通知、请示、 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等文种。

常见公文写作格式与范文 公文格式 (函、请示、报告、通知、规定的公文格式)之一 函的写作格式 一、函的概念 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 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 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在行文方向上,不 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 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 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 关询问具体事项,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 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 等。此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不过 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二、函的特点 (一)沟通性。函对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起着沟 通作用,充分显示平行文种的功能,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备的特点。 (二)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文关系灵活。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 了平行行文外,还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没有其他文种那样严格的特殊行文 关系的限制。二是格式灵活,除了国家高级机关的主要函必须按照公文的格式、 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较灵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 求办。可以有文头版,也可以没有文头版,不编发文字号,甚至可以不拟标题。 (三)单一性。函的主体内容应该具备单一性的特点,一份函只宜写一件事项。 三、函的分类。 (一)按性质分,可以分为公函和便函两种。公函用于机关单位正式的公务活动 往来;便函则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便函不属于正式公文,没有公文格式 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标题,不用发文字号,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机关单位名称、成 文时间并加盖公章即可。 (二)按发文目的分。函可以分为发函和复函两种。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 所发出的函。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 (三)另外,从内容和用途上,还可以分为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办事宜函, 邀请函、请示答复事宜函,转办函,催办函,报送材料函等等。 四、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由于函的类别较多,从制作格式到内容表述均有一定灵活机动性。主要介绍规范 性公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公函由

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 (一)首部。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 2、主送机关。 (二)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三)结尾。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 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 (四)结语。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 如“特此函询()”、“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有的函 也可以不用结束语, 如属便函, 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 使用“此致”、 “敬礼”。 (五)结尾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五、撰写函件应注意的问题 函的写作,首先要注意行文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寸。无论是平行机关或者是不 相隶属的行文,都要注意语气平和有礼,不要倚势压人或强人所难,也不必逢迎 恭维、曲意客套。至于复函,则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答复的明确性。 其次,函也有时效性的问题,特别是复函更应该迅速、及时。像对待其他公文一 样,及时处理函件,以保证公务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例文 通知事宜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问题的函 国办函 [1993] 2 号 国家计委、经贸办、农业部、业部、经贸部、纺织部、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发展我国羊毛生产,搞活羊毛流通,提高羊毛质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 志的批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抓紧抓好草场改造和羊种改良工作。(略) 二、技术监督局要加强羊毛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略) 三、要尽快组织直接进入国际羊毛拍卖市场。(略) 四、为了促进国内养羊业的发展,支持纺织工业生产和扩大出口创汇。(略) 上述有关政策,请有关部门、各地区特别是羊毛生产区认真研究落实,执行中的 问题,由国家计委和经贸办协调,并督促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盖章) 一九九三年一月三日 公文格式 (函、请示、报告、通知、规定的公文格式)之二 《通知》写作要点 通知是下行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执行或服从安排的文种。通知讲究时效性, 是告知立即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一、标题:制发机关+事由+通知。 二、 正文: 一通知前言: 即制发通知的理由、 目的、 依据。 例如“为了解决××× 的问题,经×××批准,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二通知主体:写出通 知事项,分条列项,条目分明。 三、结尾:三种写法:一意尽言止,不单写结束语。 二在前言和主体之间,如未用“特作如下通知”作为过渡语,结尾可用“特此通 知”结尾。 三再次明确主题的段落描写。 通知格式:(指示性通知) 北京积水潭医院关于××××××的通知 各科室: ×××××××××××××××××××××××××××××××× ×××××××××××××××××××××××××××。 北京 积水潭医院 二五年三月十日 例文(指示性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19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有了很大发展,证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 中央与地方的合配比例,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自 1997 年 1 日 1 日起, 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各 50%, 调整为中央 80%、 地方 20%。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十六日 通知格式:(会议性通知) 关于×××××××××××××××会议的 通知 各职能处室: 定于×月×日召开××××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会议议题××××××××××××××××××××××××××××。 参加人员××××××××××××××××××××××××××××。 会议时间×月×——×日(会期×××,×××××报到。) 会议地点××××××××××××××××××××××××××××。 有关事宜 (一) ××××××××××××××××××××××××××××。 (二)××××××××××××××××××××××××××××。 (三)×××××××××××。 联系人:×××,电话:××××××××,传真:××××××××。 北京 积水潭医院 × ×××年×月×日 例文(会议通知) 关于召开全区宣传部长会议的通知 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

宣传部: 定于 9 日 9-10 日召开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题传达学习召开的部分省区市宣传部长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 我区前八个月宣传思想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参加人员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 三、会议时间 9 日 9-10 日(会期一天半,9 日 8 日下午报到)。 四、会议地点报到及住宿地点:南宁市七星路广西宣传干部培训中心。会场:区 党委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五、有关事项 (一)请参加会议人员准备约 15 分钟的发言。请将发言材料打印 50 份,在报到 时交会务组(打印要求:16 开幅面,在左上角用四号楷体注明“全区宣传部长座 谈会发言材料”)。 (二)请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安排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准时 出席会议。在外出差、学习的,加无特殊情况,务请回邕参加会议。 (三)请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于 9 月 5 日下午下班前将参加会议人员 名单报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办公室。 联系人:×××,电话:××××,传真:××××××。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二三年九月四日 农牧公司通知格式 关于 XXXX 的通知(标题字体用正文宋体小二,加粗) 各养殖公司: 为确保应届毕业生的培训工作高质、 高效完成, 现将有关培训要求通知如下: (正 文字体用仿宋_GB2312) 一、培训时间:2009 年 2 月 1 日--2 月 26 日。 二、学员报到时间: 2009 年 2 月 1 日上午 9:00—下午 5:00 ,未按规定报到 者视为主动放弃。 三、 学员报到地点: 希望集团·四川五月花电脑专修学院正校门 (郫县团结镇) 。 四、学员培训地点:希望集团·四川五月花电脑专修学院。 五、学员住宿安排:参培学员的住宿统一由我集团安排在希望集团·四川五月花 电脑专修学院学生宿舍,学员无需携带被褥等床上用品,只需带自己的日常生活 用品即可。具体房间号详见签到表。 特此通知 附件: 1、课程规划 2、《培训课程安排表》 3、培训纪律 4、到五月花计算机学院的乘车路线 XXXXXXX 公司 (盖公章) 二九年 XX 月 XX 日 公文格式(函、请示、报告、通知、规定的公文格式)之三 《报告》写作要点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 用的陈述性公文。 一、标题:制发机关+事由+报告;报告前可加“紧急”。 二、正文:一事由:直陈其事,把情况及前因、后果写清楚。二事项:写工作步 骤、措施、效果。也可以写工作的意见、建议或应注意的问题。 三、结尾:可写“特此报告”、“专此报告”,后面不用任何标点符号,或“以 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或“以上报告,请指示”等语。 注意事项:概述事实,重点突出,中心明确,实事求是,有针对性。 报告格式:(建议报告) 关于××××××的报告 院领导: 根据 ××××××××××××××××××××××××××××××××××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 北京积水 潭医院××处 × ×××年×月×日 例文(建议报告) 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报告 国务院: 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是一种不能有效治疗,却可用疫苗彻底预防的急 性传染病。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规定的一九九五年消灭脊 髓灰质炎的目标,国家决定开展强化免疫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我国开展计划免疫工作以来,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提高,发病率显著下 降,取得了可喜的战绩。 二、在冬季,脊髓灰质炎病毒传播能力最弱。为此,决定从现在起至一九九五年 一月期间, 每年的十二月五日和一月五日, 对全国四岁以下儿童各加服一次疫苗。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卫生部 一九九三 年十月二日 报告格式:(情况报告) 关于××××××的报告 根据 ××××××××××××××××××××××××××××××××××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针对 ××××××, 提出以下建议: ×××××××××××××××××××。 一、 二、×××××××××××××××××××。 北京积水 潭医院××处 × ×××年×月×日 农牧公司统一用报告格式 报 告 日 期 2009 年 2 月 7 日 编 号 200908(按照发放时间顺序统一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如 2009 年第 8 份报告 200908) 附 件 有

页 无√ 受文者 重庆特驱农牧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体小三) 发文者 XXXX 公司(宋体小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篇(3)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卫生、中医药各个专业符合任职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五个打破”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人发〔2001〕126号)精神,上述专业申报人员,可不受单位所有制、地域界限和身份等限制。

(三)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1998〕50号)有关规定,对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然有效(需确认和转评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和完善相关手续);原未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受职称档次的限制,根据其学历和工作资历、业绩和实际工作水平,可以越级申报评定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按有关文件规定,除经批准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报晋升职称外,凡所在单位申报推荐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含提前退休、病退)的人员均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

申报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6号)规定,见市卫生局职改办编印的《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合订本。申报中医药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规定。任职年限计算到年12月31日止。

(二)外语、计算机

外语(医古文)条件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全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53号)规定执行;计算机条件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99号)规定执行。

198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副高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在2007年3月参加了职称外语考试不合格者,今年申报职称仍然有效。从2004年起,取消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限制:凡2000年参加全市(含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A级考试和2001年以来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B、C、D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四)论文

副高级2篇,正高级3篇,必须是国家统一书号或刊号的论文,第一或第二作者。

(五)执业资格

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注册。凡变更、交叉申报上述专业者,须取得拟申报专业的《执业证书》,方可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有不符合以上五条款其中之一的,均不得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七)破格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能力和业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渝卫职办〔2007〕41号)执行。

(八)对抗震救灾人员实行倾斜,按渝职改办〔〕40号执行(附件10)。

三、评审程序及评审内容

(一)评审程序

实行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法。材料审查—专业答辩—小组推荐—评委会表决。

(二)评审内容

1.查阅资料:学历及资历、外语及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及工作量、论文、科研成果、教学、年度考核、卫生支农。以上内容通过查阅资料获取,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2.答辩:答辩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学术动态、知识应用。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四、申报程序

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放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及简化资格考试发放程序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12号)的规定执行: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送相应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破格申报者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送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参加评审。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种类

1.《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一式3份。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附件1)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附件2)

3.《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3)。一律要求打印,并用A3纸复印:卫生技术人员一式17份,中医药技术人员一式19份

4.破格申报者需填报《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表》1份(附件4)

5.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填报《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1份(附件5)

6.任期届满考核和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各1份(单位提供)

7.担负有卫生支农服务任务的单位的申报者,需报送《重庆市卫生支农服务业绩考核鉴定表》1份(附件6)

8.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科研成果、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本人提供)

9.申报人任职资格材料1套(一律报送复印件,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原件,出具审查意见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1)学历、学位证书

(2)现任职务的任职资格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任职批文及聘书

(3)有效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等考试合格证书。按渝职改办〔2005〕99号、〔2007〕53号,属免试范围者,应填报《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免试审批表》(见附件7)。属年龄免试者,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属翻译文章免试者,需同时提交原文和译文;属公派出国留学免试者,需出具有关出国留学证明

(4)《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卡》,区县卫生局或市级主管部门验审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5)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人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理专业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10、《委托评审函》1份(附件8)。

11、申报材料清单1份(附件9)

(二)材料要求

1.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并清点申报材料,统一收集上报。11种材料中,除学术成果(含论文、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等)、执业资格、外语译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公示。各单位要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学术成果真伪鉴定

(1)学术成果真伪鉴定,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免费)。

(2)鉴定内容:论文要求复印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正文;科研成果要求复印获奖证书、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等有关资料;科研立项要求复印立项申报书、立项批文、查新报告结论等资料。学术成果如系合作项目,须由该项目负责人(主编、主研、执笔)出具申报人所承担的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鉴定办法:学术成果鉴定数量,报送材料时应由申报人明确拟鉴定的学术成果,并同时提交拟鉴定成果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经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鉴定并用印后,随其它申报材料送评委会。

4.执业资格鉴定:需出据原件和复印件,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鉴定,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原件审核后退回)。

5.申报材料中涉及各种表格,除特定表格外,其余材料统一规格为A4纸;报送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和区县卫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鲜章。材料字迹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影响辨认效果者,责任自负。

六、各单位在推荐申报工作中的职责

(一)材料审核:各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的内容及要求:查学历证明、任职资格及年限证明(任职资格评审表和资格证)、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继续医学教育记分卡、学术成果等原件是否与本人情况相符,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审查完毕,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二)公示:各单位在申报前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中有举报的,推荐单位要认真查实,凡举报属实,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属“主要业绩”弄虚作假的,需在推荐意见栏内予以更正说明。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材料的收集归档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由单位派专人统一报送,高级职务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清单》的顺序清点,用牛皮纸标准档案袋按人分装,并在档案袋上张贴《申报材料清单》(附件9)。

七、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一)报送时间

7月10日-25日: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7月26日-8月10日:区县、厂矿(市卫生局审批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

凡逾期或由申报人员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一律不受理;申报材料经过重庆市职改办审查后,不再受理补充材料。

(二)报送材料地点

地址: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渝北区松石路418号重庆市卫生局七楼719房间)

联系人:谢悦峰李永发谢春鹰联系电话:67706587 67706581 67706693

公交线路:

1.沙坪坝(土湾)—花园新村(205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车)

2.杨家坪(方向)—花园新村(148路中级车终点站下车)

3.石坪桥—冉家坝(118路车东和春天站下车,途经上清寺、海关)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篇(4)

根据西藏自治区会计考试办公室的通知精神,现将拉萨市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

一、考试报名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以下情况必须符合一条。户籍、工作单位、居住(居住证原件)在拉萨辖区。

(二)具体条件

1、中级资格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2.高级资格

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2)《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财会〔2012〕17号)中规定的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任现职期间专业能力条件。

(二)报名地点

1、中级资格:在拉萨市财政局(江苏路32号)监督检查科报名。

2、高级资格:在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一处(监督检查局)报名。

(三)报名方式

1.报名网址及时间。

报名考生于报名时间段内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进行报名。按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

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18年3月10日至31日。

2.报考资格审核。

拉萨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对报考中级职称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不予报名。资格审核时,本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学历证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居住证原件(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资料。

资格审核时间:2018年3月10日至31日法定工作日期间。

3.网上缴费。

报考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时间段内,通过报名网站缴纳报名费。未按要求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网上缴费时间:2018年3月10日至3月31日。

4.打印准考证。

已确认缴费的报考人员,务必于打印准考证时间段内,登录报名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打印准考证时间:2018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用书及成绩合格证书领取

考生可根据自行需要,在报名网址按照提示订购考试用书。报考中级职称的考生书籍领取时间、成绩合格领取证书时间及其他通知,将在西藏财政会计信息网站220.182.49.140:7001/xzkjw/,“通知公告、公示”窗口。

五、考试时间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篇(5)

旷日持久的官司以及巨额的赔偿款让佛山照明精疲力尽。雪上加霜的是,在公司最需要人才的时候,却曝出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

业绩大幅下滑

佛山照明近期的2015年业绩快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7665.91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6.26%:实现净利润5340.56万元,同比下降79.93%。根据Wind数据,按照中信证券行业二级分类,已披露2015年业绩快报的6家照明设备上市公司中,只有佛山照明的归母净利润出现下滑。

从主营业务来看,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的下滑同样不容忽视。2015年上半年公司电光源产品毛利率为25.08%,较2014年同期下滑1.86%:LED照明产品毛利率2015年上半年毛利率仅为18.44%,同比下滑1.93%。

记者查阅公司的财务数据发现,近年来公司业绩明显出现下滑。2011-2014年佛山照明分别实现净利润为291 66.01万元、40046.67万元、25183.14万元、26612.50万元,计算得出2012-2014年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7.31%、-37.1 2名、5.68%,而最新的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 5净利润同比下滑79.93%。事实上,其成长能力如此脆弱,背后是有原因的。

在2015年的业绩快报中,公司当将净利润变动的主要原因解释为:1)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系列案的判决,公司2015年度向投资者赔偿13188.99万元(含诉讼费220.57万元):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947.39万元:3)受市场影响,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导致毛利率下降,利润减少。

事实上,公司将诉讼纠纷案排在第一位,就已经充分说明该起案件是导致公司业绩巨幅下滑的直接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已达到公司2015年净利润的2.47倍。

常年官司缠身

记者查阅公告注意到,上述纠纷案起源于2012年7月初,广东证监局下发的一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让佛山照明2009年、2010年、2011年涉及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一系列关联交易浮出水面。

2013年3月6日,广东证监局对佛山照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号),根据公告显示,公司未依法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2亿元,涉及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金额达400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这些关联企业均与时任佛山照明董事长的钟信才有着亲密关系,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中有钟信才的儿子、弟弟、妻妹等。

受相应利空波及,公司股价一路震荡下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开始踏上维权之路。自2013年起,佛山照明陆续收到多封《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共2755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案。期间,公司多次公告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原告与被告双方都曾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而提出上诉。

直到2016年1月29日,公司在业绩快报中披露向投资者赔偿的具体金额时,外界以为公司所涉及的诉讼问题已基本解决。不过,2月26日,佛山照明再度诉讼事项进展公告,30名上诉人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初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此也似乎预示着,公司所深陷的这场官司,远未到结束的时候。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证券虚假陈述案前,公司也陆续出现过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错误等问题,由此看来,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发生是有前兆的。

高管集体辞职

旷日持久的官司以及巨额的赔偿款让佛山照明精疲力尽,而雪上加霜的是,官司还没结束,佛山照明方面却出现高管集体辞职:

2015年12月9日,公司同时收到董事长潘杰、副董事长刘醒明,董事吴胜波、维安纳・霍夫曼、叶再有、杨建虎以及独立董事刘振平、窦林平、薛义忠递交的辞职报告,请辞原因均为“个人原因”。但由于他们的集体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的最低人数,及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故这9位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篇(6)

一、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及其特征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第一项“重要提示”中,法定有这么一项提示:公司负责人XXX、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XXX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XXX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以此为根据,本文认为,在中国的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是指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他既有可能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也有可能是分管会计工作的副职领导、甚至正职领导。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第一项“重要提示”中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本文选择的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特征包括首席财务官的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包括职称级别和职称类别)、在高管人员中的职务排位、是否持有所在公司的股票以及所在公司的上市地点、所属行业和所在地区。这些信息都来源于各家上市公司披露的2010年年度报告中的第五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第二项“公司基本情况”。

二、样本来源和样本数量

本文的研究样本来源于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共有2 153家,其中沪市891家,深市1 262家。截至2011年4月30日,披露2010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共有2 100家,其中沪市887家,深市1 213家。在2 100家披露年报的样本公司中,有44家首席财务官信息没有在高管信息范围内进行披露,本文予以剔除;此外,本文还剔除了薪酬为0或没有披露薪酬的公司64家,最后取得的样本数为1 992家,其中沪市826家,深市1 166家。

在摘取首席财务官的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排位以及是否持股等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全,使得各项特征的样本数量不完全一致。根据信息披露情况,本文最后得到的样本数量为:薪酬样本1 992家,性别样本1 992家,年龄样本1 990家,职务排位样本1 992家,学历样本1 146家,职称样本723家,是否持股样本1 980家。

三、样本分组和研究说明

为了研究首席财务官的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排位、是否持股以及公司的上市地点、所属行业、所在地区是否对其薪酬水平构成影响,本文根据所研究的内容,对样本进行如下分组:性别分男、女两个组;年龄分0-35岁、36-45岁、46-55岁、56-70岁四个组;学历分大专(含以下)、本科、研究生(含硕博)三个组;职称按两个维度来分组,按职称级别分初级(含以下)、中级、高级三个组,按职称类别分会计系列、其他系列两个组;职务排位分1-3位、1-6位、1-9位、1-12位、1-15位、16位以上(含16位)六个组;是否持股分是和否两个组;公司上市地点分沪市和深市两个组;公司所属行业分农林牧渔业、采掘业等22个组;公司所在地区按中国内地的行政区划分为31个组。

其中,由于各家公司的高管人数不完全一样,原始职务排位的可比性受到影响。为了消除这种影响,本文将原始职务排位换算成标准职务排位,换算的公式为:原始职务排位÷高管人数=标准职务排位÷平均高管人数,标准职务排位=(原始职务排位÷高管人数)×平均高管人数,其中:平均高管人数=样本公司高管总人数÷样本公司数。

在摘取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排位、是否持股以及公司上市地点、所属行业和所在地区等信息时,由研究人员直接从各家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中的第五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第二项“公司基本情况”逐个摘录,然后利用Excel表格进行整理、分类和统计,并经过多次的查证和核对,过程严谨,数据可靠。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一)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性别差异的关系分析(见表1)

由表1可知,中国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2010年的人均薪酬是38.57万元,其中,男性人均薪酬比女性人均薪酬高出7.06万元,高出的比率为21.21%。通过分别计算男性和女性在高管人员中的平均标准职务排位得知,男性平均标准职务排位是第11位,女性平均标准职务排位是第13位。这种平均标准职务排位的差别,也许是导致男性人均薪酬比女性人均薪酬高的一个原因。

(二)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年龄大小的关系分析(见表2)

由表2可知,中国上市公司不同年龄段的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有较大差异,随着年龄段的提高,人均薪酬也提高。从小到大,各个年龄段的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级差分别为13.15万元、6.83万元和6.41万元,级差率分别为57.10%、18.88%和14.90%。其中,56-70岁这个年龄段的人均薪酬比0-35岁这个年龄段的人均薪酬高出26.79万元,高出的比率达到116.33%。在中国,薪酬跟工龄或任职年限有一定的关系,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随着年龄段的提高而提高,既符合中国薪酬制度的特征,也印证了薪酬跟工龄或任职年限有关系这个事实。

(三)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学历高低的关系分析(见表3)

由表3可知,本科学历的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29.80万元)比大专学历的首席财务官人均薪酬(29.84万元)还少了400元,说明在人均薪酬方面,本科学历的首席财务官并不比大专学历的首席财务官具有优势。但研究生学历的首席财务官人均薪酬(55.47万元)却明显高于其他两个学历层次的首席财务官人均薪酬,比本科学历的高出25.67万元,高出的比率为86.14%,说明高学历的首席财务官在薪酬方面还是具有优势的。

(四)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职称级别的关系分析(见表4)

由表4可知,中级职称的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32.12万元)比初级职称的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27.68万元)高出4.44万元,高出的比率为16.04%。高级职称的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47.32万元)比中级职称的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高出15.2万元,高出的比率为47.32%。说明在中国的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们的职称级别高低跟他们的人均薪酬高低还是有关系的。

(五)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职称类别的关系分析(见表5)

由表5可知,其他系列职称的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51.14万元)比会计系列职称的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37万元)高出14.14万元,高出的比率为38.22%。说明会计系列职称的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明显处于劣势。

(六)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职务排位的关系分析(见表6)

由表6可知,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随着职务排位的靠后而呈逐渐递减的趋势。职务排位排在前3位的,人均薪酬最高,达到48.99万元;排在前6位的次之,达到44.55万元;排在前9位的又次之,达到43.16万元;排在前12位的再次之,为42.66万元;排在前15位的为42.18万元;这些均高于样本总体的平均水平。排在16位以后(含16位)的最低,只有33.90万元,低于样本总体的平均水平。说明首席财务官的职务排位对薪酬水平有一定的影响,职务排位越靠前,人均薪酬水平就越高。

(七)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本人是否持股的关系分析(见表7)

由表7可知,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45.29万元)明显高于不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35.99万元),两者相差9.3万元。说明首席财务官是否持有所在公司股票,对其薪酬水平有一定的影响。

(八)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公司上市地点的关系分析(见表8)

由表8可知,在沪市上市的公司,其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44.52万元)明显高于在深市上市的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34.35万元),两者相差10.17万元。说明在沪市上市的公司,其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水平相对较高。

(九)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公司所属行业的关系分析(见表9)

由表9可知,中国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水平按公司所属行业来比较,最高的是金融保险业,达到201.88万元,比排名第2位的房地产业(48.97万元)高出4倍多,比最低的行业农林牧渔业(22.22万元)高出9倍多。其他较高的行业还有批发零售业(47.64万元)、交通运输仓储业(42.76万元)、综合类(41.83万元)、传播与文化业(41.42万元)、采掘业(40.98万元)、建筑业(40.05万元),它们都高于平均水平(38.57万元);其余14个行业均低于平均水平。

(十)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公司所在地区的关系分析(见表10)

由表10可知,中国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水平按公司所在地区来比较,最高的是北京,达到57.26万元;最低的是甘肃,只有14.87万元;两者相差3.85倍。其他较高的地区还有广东(53.74万元)、上海(48.55万元)、海南(38.64万元),它们都高于平均水平(38.57万元);其余27个省、市、自治区都低于平均水平。

五、多元回归分析

为了更好地考察首席财务官特征与薪酬水平的关系,本文采用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先分别将年龄、性别、学历、职称级别、职称类别、职务排位、是否持股各个特征变量单独放入模型中进行回归,然后再将所有特征变量放入同一个模型中进行回归。回归模型如下:

Pay=α0+α1Age+α2Sex+α3

Degree+α4ZC+α5ZC-type+α6

Rank+α7Stock+α8Size+α9Grow

+α10Lev+α11Region+α12∑Year-

dummy+α13∑Indu-dummy+ε

有关变量定义如表11所示,回归结果如表12所示。

表12中的第(1)列显示,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性别显著正相关,说明相对于女性首席财务官,男性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更高。第(2)列显示,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年龄显著正相关,说明年龄越大的首席财务官,其薪酬水平越高。第(3)列显示,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学历显著正相关,说明首席财务官的学历越高,薪酬水平越高。第(4)列显示,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职称级别显著正相关,说明职称级别越高的首席财务官,其薪酬水平越高。第(5)列显示,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职称类别显著负相关,说明拥有会计系列职称的首席财务官,其薪酬水而低于拥有非会计系列职称的首席财务官。第(6)列显示,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职务排位显著正相关,说明首席财务官在高管人员中的职务排位越靠前,决策影响力越大,其薪酬水平越高。第(7)列显示,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是否持有所在公司股票显著正相关,说明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首席财务官,其薪酬水平高于不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首席财务官。第(8)列是将所有首席财务官特征变量放在同一个模型中进行回归所得到的结果,除了首席财务官学历和职称类别不显著外,其他结果基本与单独回归结果相一致。另外,在控制变量方面,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和公司所在地区显著正相关,说明公司规模越大以及公司处于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越高;而薪酬水平则与资产负债率显著负相关,说明资产负债率高的上市公司的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相对较低。以上各项回归分析结果与前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基本吻合。

六、研究结论和启示

1.中国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与年龄显著正相关,年龄越大,薪酬水平越高。这个结论符合中国薪酬制度的特征。中国传统的工资制度,工龄是影响工资水平的重要因素。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加大,中国传统的工资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现行的薪酬制度仍然保留了薪酬随着年龄或工龄或任职年限的增长而增长的痕迹,尽管这种痕迹在许多公司已经不是很深,但它的存在却是事实。因此,首席财务官们不必介怀于年龄这个因素,听其自然就好。

2.中国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与学历显著正相关,学历越高,薪酬水平越高。学历与薪酬挂钩也是中国传统乃至当今薪酬制度的一个特征。现实中,很多公司在录用员工时都定出了不同学历层次的基本薪酬标准。不同学历层次的新员工,从一进入公司开始,基本薪酬水平就有了差别。另外,进入公司以后,高学历的员工担当重要岗位甚至领导岗位的机会要比低学历的员工多,其薪酬水平自然也就比低学历的员工高。基于这个结论,首席财务官们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寻找机会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

3.中国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与职称级别显著正相关,职称级别越高,薪酬水平越高。职称级别与薪酬挂钩是中国传统乃至当今薪酬制度的又一个特征。即使一些公司并没有把职称级别与薪酬水平直接挂钩起来,但职称级别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一个人的资历、经验、甚至水平。拥有较高级别职称的财务工作者能有更多的机会被选拔任用为规模大、业绩好的上市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因而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较高的薪酬。因此,现实或者潜在的首席财务官们,要想获取更高的薪酬,努力提高自己的职称级别不失为一种战略手段。

4.中国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与性别显著正相关,男性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显著高于女性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表13的数据表明,男性首席财务官在平均年龄、学历构成、职称级别构成、职称类别构成、职务排位和所任职公司的上市地点、所属行业、所在地区等方面都比女性首席财务官具有明显优势,因而在薪酬水平方面也比女性首席财务官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女性首席财务官要想改善自己的薪酬水平,应该努力改善自己的学历、职称、职务排位、任职公司、任职行业和任职地区等。

5.中国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与职称类别显著负相关,拥有会计系列职称的首席财务官,其薪酬水平显著低于拥有非会计系列职称的首席财务官。表14的数据表明,与非会计系列职称首席财务官相比,会计系列职称的首席财务官在性别构成、平均年龄、学历构成、职称级别构成、职务排位构成、持股人数构成等方面都处于劣势,这也许就是会计系列职称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显著低于非会计系列职称首席财务官薪酬水平的主要原因。因此,会计系列职称的首席财务官应该通过努力改善自己的学历层次、职称级别、职务排位、持股情况来改善自己的薪酬水平。

6.中国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与职务排位显著正相关,职位越高,薪酬水平越高。职位高低决定薪酬高低,这是中国薪酬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此外,表15的数据也可以说明首席财务官的职位越高,薪酬水平就越高。表15的数据表明,职位高的首席财务官在性别构成、平均年龄、学历构成、职称级别构成、职称类别构成、持股人数构成等方面都比职位低的首席财务官具有优势,因而在薪酬水平方面也比职位低的首席财务官具有优势。可见,首席财务官要想改善自己的薪酬水平,就要努力改善自己的学历层次、职称级别、职称类别、职务排位、持股情况等条件。

7.中国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与是否持股显著正相关,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显著高于不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表16的数据表明,持股的首席财务官在平均年龄、学历构成、职称级别构成、职称类别构成、职务排位等方面都比不持股的首席财务官具有明显的优势,因而在薪酬水平方面也比不持股的首席财务官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个结论再一次启示首席财务官们,要想改善自己的薪酬水平,就要努力改善自己的学历层次、职称级别、职称类别和职务排位等条件。

8.不同上市地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上市公司,其首席财务官的薪酬水平都有差异。在沪市上市的公司,其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显著高于在深市上市的公司。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仓储业、综合类、传播与文化业、采掘业、建筑业,其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显著高于平均水平。北京、广东、上海三个地区,其首席财务官的人均薪酬显著高于平均水平。从改善自己的薪酬水平考虑,若有机会,首席财务官们应该选择到薪酬水平相对较高的公司、行业或地区去就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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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公示报告篇(7)

从两部法规的行文结构、主要内容、规定要求看,基本一致,其中有6章的标题完全吻合。但由于党政机关与军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不同,两部法规也有不少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总则”部分总体一致,少数表述略有不同。《条例》与《军用公文条例》相比,总则部分多了一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即“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表述略有不同的有以下三点:

1.《军用公文条例》对概念的表述更为简洁。《军用公文条例》把军队机关公文表述为“是军队机关处理公务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军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这一表述是在1992年颁发的《军用公文条例》的基础上提炼而来的。1992年的表述是:军队机关公文“是军队各级机关在处理公务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方针、政策,下达任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布置和指导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是军队各级机关行使职能的重要手段。”这一表述与《条例》基本相似。

2.《条例》把公文处理要求上升为原则表述。《军用公文条例》是从两个层面来表述的,一是“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求实、精简、高效的原则”,二是从公文处理要求的角度表述为“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条例》把“准确规范”“安全保密”等都上升为原则来表述。

3.《军用公文条例》强化了对各级首长的要求。《军用公文条例》在规定各级机关和主管部门职责要求的同时,特别强调各级首长“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切实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公文种类”大致趋同,少数文种适用范围有区别。《条例》将公文种类规定为15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军用公文条例》将公文种类规定为12种,两者相比,通用的文种有10个,即决定、命令、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军用公文特有的文种有指示和通令。党政机关公文种类比军用公文多了决议、公报、公告、意见和议案5个文种。

决定文种,《条例》的适用范围与军用公文相比,增加了“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命令文种,《条例》与《军用公文条例》相比,军用公文的适用范围更为全面具体,“命令用于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军事行动,调动部队,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衔,选取士官,授予荣誉称号等。”

此外,通知、报告、函等文种在适用范围上也略有区别。

(三)“公文格式”总体一致,但区别明显。

1.公文要素设置不同。在要素的设置上,军用公文有18项,党政公文有20项,两者相比,军用公文少了保密期限、紧急程度、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多了已阅人、承办说明、主题词。内涵一致但表述不同的,军用公文有附件、发文(传达)说明、印发说明,《条例》分别表述为附件说明、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2.发文机关标志区别明显。《条例》规定,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军用公文条例》则规定为“发文机关标识分为文种标识和固定标识,文种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固定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文件’字样;固定标识用于军区级以上机关下发重要公文;发文机关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的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四)“行文规则”因职能不同区别明显。这部分内容从总体看,《条例》的层次更为清晰,规则也更为细致、全面。与《军用公文条例》相比,增加了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然后从向上级机关行文和向下级机关行文两个层面明确应当遵循的规则,线条更清晰。

在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中,党政机关公文与军用公文相比,增设了两款,第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第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此外,还增加了“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等内容。

在向下级机关行文规则中,党政机关公文与军用公文相比,增加了以下三款,第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第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第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同时,还增加了“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等内容。

(五)“公文拟制”规定一致,《条例》更全面具体。《条例》首先对公文拟制进行了界定,表述为“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军用公文条例》对公文起草做了四项规定,

《条例》在四项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以下三项,

“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条例》对公文审核的规定,在《军用公文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等内容

(六)“公文办理”《条例》规定直观详细、操作性强。《条例》把公文办理界定为“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然后分别规定了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并对每个程序进行了规定,条理很清晰,便于理解执行。对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尽管《军用公文条例》用两章来表述,但还是《条例》规定直观、具体。

在此基础上,《条例》对公文的传递与归档规定了两条即“第二十六条,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七)“公文管理”总体一致,《条例》内容有增加。这部分的内容,《条例》写了10条,《军用公文条例》写了7条。总的来看基本精神一致,但《条例》的规定更为具体。如《条例》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条例》第三十条对公文的管理明确规定为“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二、军用公文与党政公文处理工作相衔接必要且可行

随着党、国家和军队建设与改革的深入发展,机关工作所处的内外环境、人员素质以及所运用的技术手段,发生了许多变化,信息化、网络化建设迅速发展,这些都要求党政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更加务实,更加高效。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衔接好军队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是有效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指示,做好工作,提高效率的必然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军队机关与党政机关相互联系更加紧密,相互行文、联合行文日益增多,客观上要求党政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协调一致。

从目前颁发的《条例》和《军用公文条例》两部法规看,已经具备了相互衔接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

(一)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目标、原则要求、行文规则、拟制公文、办文程序等都极其一致。制定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都是为了适应机关工作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公文处理的原则要求,都规定为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安全保密,准确规范。此外,在公文行文应遵循的规则,拟制的要求以及公文的办理程序等方面,两部法规的规定都是一致的。

(二)公文种类和公文格式基本一致。《条例》将公文种类规定为15种,

《军用公文条例》将公文种类规定为12种,两者相比,通用的文种有10个,即决定、命令、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在公文要素的设置上,军用公文有18项,党政公文有20项,两者相比,九成一致。

(三)两部法规的主要内容一致。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情况看,只是有些条款语言表述不一样。其区别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条例》结合党政机关的工作实际,有些规定稍显具体一些,因而与《军用公文条例》相比,增加了一些条款;二是《条例》是新近制定的,吸纳了近年来公文处理工作的新鲜经验和研究成果,而《军用公文条例》毕竟是7年前修订的。

(四)两部法规行文结构体例一致。从两部法规比较看,有6章的标题完全吻合。《条例》将军用公文的第五章发文办理,第六章收文办事,第七章公文阅卷归档,整合成公文拟制、公文办理两章,这只是内容的顺序安排上的一些调整,并无大的变动,《条例》做这样的调整,结构更趋合理,条理更为清晰,便于阅读、理解和执行。

三、党政公文与军用公文处理工作相衔接需要解决的问题

党政军机关在公文处理工作上,尽管有很多相通之处,但也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别,要做到衔接一致,以下一些问题还需要加以探讨。

(一)怎样体现军队职能和使命的特殊要求。军队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必须始终高举旗帜,听党指挥,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因而组织纪律更加严明。与此同时,军队是要打仗的,遇到战事和突况,必须快速反应,准确应对,如果情况不准、要求不严、泄露秘密,就可能贻误战机,甚至导致作战失利,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军用公文如何体现它的强制性、权威性、严肃性,这是需要我们加以探讨的。

(二)发文机关标志怎样完善统一。按照《条例》规定,目前党政机关的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固定标识”。而军用公文采用的是“文种标识”和“固定标识”两种,文种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固定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文件”字样;固定标识用于军区级以上机关下发重要公文。这需要加以完善和统一。

(三)军队以党委名义的行文如何标识。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建军和治军的根本原则、制度和永远不变的军魂。在军队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行文是以军队党委名义呈现的。但是有关党委名义的行文,公文要素如何标识似乎从未做过规定,一直以来各级机关几乎都是各行其是,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发文机关标志。如以党委名义的行文,固定标识的机关名称是用全称,还用规范的简称,如果两者均可,要不要加、什么时候加“中国人民”。如“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总政治部委员会文件”或“中国共产党总政治部委员会文件”或“总政党委文件”;如果是文种标志,机关名称是用全称,还用规范的简称,如果两者均可,要不要加、什么时候加“中国人民”。如“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总政治部委员会报告”或“中国共产党总政治部委员会报告”或“总政党委报告”。第二,发文机关代字如何标识。目前有的标识比较随意,如“政党”“政报”“政办”“党”等等。此外,军队以党委名义的行文,如何与党政机关公文相衔接也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四)公文格式的相关要素怎样统一。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对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已阅人等要素,能否进入构成要素,规定根据需要选用,需要统一;

2.印发说明和承办说明两者是有区别的,是选一,还是都保留根据需要选用,需要统一。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篇(8)

公文是在管理国家机关政务和企业、事业单位事务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制定与政策法令,传达方针政策与意图,部署、指导、商洽与报告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情况,记录工作活动的书面文字工具,因此,它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科学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所说“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就直接指明了公文在治理国政方面所起的纽带和关键的巨大作用。

公文的文种有很多。它包括上级政策指令性文件、法令性文件、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有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统计报表、领导的讲话稿、会议纪要、电话记录、收发文登记册等;有下属机关或单位送来的工作报告、请示、情况反映等。因此,有必要对现在使用的公文文种按照实际需要和一定的标准,划定每一公文的种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选择文种,以免错用和混用;有利于提高公文写作的质量和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公文运转和公文处理的效率;还有利于公文的立卷归档和科学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公文文种的划分和公文处理工作,并就公文处理问题多次下文进行修改和强调,因此,弄清公文种类的范围、明白确定公文文种的意义、掌握选用公文文种的方法十分重要。

从公文的适用范围分,可以把公文划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大类。通用公文是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普遍使用的、规范化的公文。我国现行通用公文一般专指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共十二类十三种。另外,199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文种。综合上述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它们是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决定、决议、指示、意见、条例、规定、议案、报告、请示、批复、通知、通报、会议纪要、函。它们的特点是具有统一的名称、格式和使用方法。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工作部门和特殊专业业务范围所使用各种专业文书,如外交文书、司法文书、军事文书、计划文书、统计文书、财会文书、科技文书等。每一种专用文书还各有许多具有专业特色的文书名称,如外交文书有照会、国书、外交函件、备忘录、议定书、外交公报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文种繁多。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只讨论我国现行的通用公文的名称的划定和使用。

一、确定公文文种选用方法的意义

公文的名称是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和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确定的。公文名称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不可随便乱用和混用,否则就达不到制发公文的目的,甚至会打乱机关之间的正常工作程序。公文的名称不仅必须具体确定,而且各机关使用的公文名称必须统一。各机关单位的职能、任务虽然不同,但它们工作活动的方法都基本一样,与上下级及其他机关的联系的方式也差不多,反映在公文的使用上也大体一致。统一规定了公文名称及其选择使用方法,可以使机关之间的联系及活动协调,有利于机关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所以,确定和正确使用公文名称就有重要的意义。

1. 行政公文文种以党和国家法定公文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使公文的名称选用有“法”可依,使全国的公文都有了统一的种类和规范的格式及其处理办法,使公文文种的合法性和法定权威性得到了保证。从而能够保证国家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公文的运转处理效率。

2. 公文文种的正确的选用,可以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一定的名称,可以显示每一公文文种的不同性质和作用。比如命令(令)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国家领导人或军事机关颁发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指挥性文件,是一种法规性、强制性很严格的下行文,受文机关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它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命令(令)的作者有严格的限定范围,不是每个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都可以命令的。一般机关单位是不能使用的。

3. 确定了公文文种,可以在拟写公文时有明确的行文目的和中心意图。比如:当我们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机关知道的事项,我们选定的文种是“通报”。一旦选定了通报这个文种,我们的写作意图也就确定了,就是用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借以推广先进的做法,弘扬时代精神,教育工作人员或者沟通信息、互通情况。

4. 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确定的名称,可以在处理和阅读公文时容易了解制发公文的意图,有利于准确、迅速地处理和查找公文。又因为公文的名称反映公文的价值,同时又是组合案卷的一个特征,因此,公文文种的选定,也有利于公文材料价值的鉴定和立卷,从而提高公文的处理效率。如“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否则不能政令畅通;“请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否则下级可能无所适从;“报告”重在汇报工作,了解下情,因此不一定答复;“函”重在商洽协商,因此,处理主动权则完全掌握在受文单位手里。这样,受文单位就可根据文种不同,区别轻重缓急,合理、高效地处理问题。

5. 公文文种的确定,可以表达文件的不同行文方向,明确机关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有助于把握行文方向,选择正确行文方式,正确执行行文规则,进一步保证机关文件的效力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如“请示”的含义是请求指示,这就说明请示的行文方向是自下而上;“决定”是由上级机关作出的,下属部门和组织必须执行,所以它的行文方向必然是自上而下的;“函”是用来传递信息、沟通情况、商洽事务的,任何组织都使用,因而便产生了上行、下行、平行等多种行文方向。

然而,明确了选定公文文种的意义和作用,并不等于在写作实践中就能正确选用公文文种。实际上,在拟写公文标题时,如何确定正确的、合适的公文文种一直困扰着我们文书工作者,甚至一些有经验的秘书人员也经常错用和乱用文种的问题。

二、公文选用过程中,常见错用乱用文种问题分析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5条第3款对行政公文文种的选用和确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根据上述公文种类选择的基本原则,公文在行文时必须根据行文目的、公文内容和行文关系以及发文机关的职权、每个文种的适用范围合理选择和确定文种。但是,在具体工作中行政公文文种选用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生造行政公文文种。根据现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其他一些习惯称呼和一般事务文书均不能当成行政公文的文种来使用。如《关于燃煤供应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我校实行全员聘任制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汇报材料》,在这三份文件中,把“补充说明”、“解释”“汇报材料”当成了行政公文的文种使用,而这三个名称在法定公文中是不存在的。另外如“办法”、“细则”、“规定”、“要点”等,从来没有取得过法定行政公文的资格,因此也不能独立行文。但有些机关将“办法”、“细则”等统统作为正式的行政公文使用,并堂而皇之地标明发文字号,如《××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政发〔2002〕242号),上述这些做法损害了公文的权威性和公文处理工作的严肃性。

2. 滥用行政公文文种。每一种公文文种都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都有严格的使用要求,每个制发机关都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目的和工作内容选择单一确定的文种。但在写作实践中,经常出现超出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随意使用法定公文。如:把应该用某些社会事务性文书(如广告、声明、启事等)去解决问题而不去使用,却滥发“通知”、“通告”和“公告”;在提出一般事项的请求时能用“申请”办理的,却用“请示”或“报告”行文解决,搞公文文字游戏;有些单位把“简报”当作法定公文取代“报告”使用进行反映情况;再比如:由于“通知”的适用范围很广,功能有很多,同其他许多公文文种都有交叉,于是有人就把“通知”当成了万能文种,似乎什么文件都可以用“通知”制发,本该用“会议纪要”、“批复”、“命令”、“通报”等文种时,行文皆用“通知”代替。

有些单位在使用通知批转或转发文件时,盲目乱转,甚至对同一文件层层转发。其实如果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和切实要求,各机关可直接翻印下发,不必转了再转。因此,凡确需转发的文件,应认真研究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要求,讲求实效,注意质量,提高效率;必须注意通知的确切适用范围和性质及下行文的特点,防止滥用。

3. 混用行政公文文种。公文文种是用以表明公文的性质和要求的,一份文件只能用一个文种,两种文种不可混用。比如某单位《关于扩建油库的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本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文种,如果混在一起会让人分不清到底是“请示”还是“报告”,不好处理。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往往使用“请示函”“批复函”。比如 《××省××厅关于拟录用2000应届大学毕业生的请示函》《××省人事厅关于批准录用×××等×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的批复函》,两篇公文把“函”和“请示”、“批复”混在一起使用,使人搞不清楚互相行文的两个单位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4. 错用行政公文文种。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一些公文文种在某些功能上的相似性,在选择公文文种时,忽视了他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因此造成了公文文种的错误选择。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组文种:

(1)在现行机关单位中,“函”与“请示”或“通知”等的使用经常搞错。如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或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不使用“函”而是用“请示”或“通知”等。其实,正确的做法是:凡是向同级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行文,不管是请求性、答复性还是商洽性的,一般都应该使用“函”。

(2)“公报”、“公告”和“通告”界限不清,相互之间错用情况经常发生,常见的是该用“通告”的却用了“公告”。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这份文件把应该使用“通告”的却是错用了“公告”。其实“公报”、“公告”和“通告”三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公报”用于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适用于党内外或一些专业领域,其作用更多的是宣示和告知事项;“公告”通常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级别很高;“通告”一般公布需要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带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

(3)批复和具有答复性质的函之间的错用。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主管部门对询问问题或请批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错用“批复”行文。按照规定,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对请求批准某一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时应用“函”(复函)而不应该用“批复”,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许多部门自觉不自觉地用“批复”回复,这是一个比较普遍却难以纠正的问题;二是上级机关针对来自属于下级的“请示”错用“复函”行文。有的人把由办公部门被授权“函复请示”的做法理解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答复”、“函可以平行,也可以上行、下行”等,这是一种误解。“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行文”的说法起码不确切,应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授权办公部门函复”。

(4)“决定”、“通知”、“意见”三者的错用。在实际工作中,这三者的相互的混用和错用情况比较严重。许多机关不管安排的工作是日常事务性的,还是带有全局性、持续较长时间、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律使用通知。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中作了具体的说明,规定“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意见”可以不提明确要求,只是提出对重要问题的见解和总的原则性的看法,使受文机关能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但有些时候我们却把应用“决定”“通知”的而错用了“意见”。

三、选用行政公文文种过程中,怎样避免错用滥用混用文种

在上述文章中,我们对选用文种的意义进行了论述,又对在使用公文文种实践中出现的常见错误类型进行了分析。那么,究竟如何选用公文文种呢?

1. 选用公文文种,必须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和行文的要求进行。所有的行政公文文种都有法定的适用范围,其行文目的和要求必须符合公文的适用范围,行文目的和要求不同,所使用的文种也不相同。比如“请示”和“报告”的选用,“报告”的目的是下情上达、陈述情况,不要求答复,而“请示”是要求上级对请示的事项给予指示、批准或答复的,因此,在选用时,凡是陈述情况,汇报工作,不要求批复的文件应选用“报告”,凡是要求上级批复的文件,应选用“请示”。

2. 应根据行政公文制发机关的权限来选用文种。不同的行政公文对其行文主体的要求不一样。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级别高,有的行文主体级别低;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范围广,有的行文主体范围窄,因此,选用的文种应和其制发机关的权限和级别相适应。比如:“公告”通常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不可随意在招工、招干、招租、开业、迁址等活动中,滥用“公告”文种,对“公告”的滥用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行为。“决议”的行文主体一般是会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单位的会议使用,人大、其他党派、组织、团体的会议也有使用,但政府机关就不能使用,也没有“决议”这一文种。

3. 应根据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来确定公文文种。行文关系指的是机关之间文书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按照行文关系和文书的去向,行政公文有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不同的行文关系,文种的选用是不同的。如果是向下属组织行文,一般多用“指示”、“决定”、“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文种;如果是向上级机关行文,则只能选用“请示”、“报告”、“议案”等文种;如果是向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主要采用“函”。

4. 在选择行政公文文种时还应当考虑每个文种的性质、作用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每一文种都有独立的作用和功能,不同的行文内容、目的要求应与文种的适用范围相适应。如:“通报”的性质是运用典型从正反两面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沟通信息、互通情报、传播政策精神、推动工作的重要文种,其目的在于互通情况,引起注意,用以教育、督促和推动工作,这是与其他指挥性的文种不同的性质。因此,凡是行文时着重在引导、教育、沟通和推动工作时,就应该选用“通报”。

5. 在选择公文文种时还应考虑每一份公文只能选择唯一的文种,而且只能选择公文管理法规规定的公文文种,决不能生造文种。比如在公文标题中不能出现“请示报告”“意见通报”等两个文种同时并用的情况和“汇报”等在法定公文里找不到的文种。

总之,行政公文文种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收发文之间的行文关系,认真领会每一个文种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从而选择正确的合乎行文目的和要求的文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随着形势的发展对公文文种功能性质不断调整的要求,从而维护机关单位之间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文处理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马永飞.文书与档案管理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篇(9)

第一条 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 厅办公室主管厅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厅机关的收、发文办理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起草、校核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四)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对下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乐于奉献。要熟悉各种办公自动化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不处理党内各种事务。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公文的种类主要是: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秒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凡请上级机关指示或者批复的公文,不得用“报告”)(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请示”就是“请示”,不得用“请示报告”)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即使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也不得用“请示”)

(十一)会议记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份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也可以用几家机关的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文号应编主办机关的文号)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密码电报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密级栏内。“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紧急”,标注在首页右角上,有秘级时,收标注在其下方位置。紧急电报应当标首页的等级栏内,标明“特急”、“加级”、“平级”。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不般位于发文机关之下,横格线之上正中位置。年份不能简写,置于中括号内。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公文,应当标明签发人姓名,一般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联合上报的签发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公文,标题应当避免使用重复用语。

(七)主送机关,应当写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位置。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决定”、“会议记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列在正文之后。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以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如有二个以上附件应当注明附件序号。附件应当在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序号。附件一般应当与主件装定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当在附件首面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九)公文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端正盖正成文时间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联合行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从左到右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盖印章的公文一般一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落款需署领导人姓名的,应当冠其职务。如正文末页无空白处盖章,可另加标明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印章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领导人的签发时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抄送机关之上。

(十二)公文件的抄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之上。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对外行文,

上行文:向省人民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国家交通部报告、请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中央有关部委汇报、请示工作。

平行文:向隶属单位和地、州、市交通局布置工作,交办任务,答复请示事项。本厅各职能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厅办公室可以对外、对下行文,在职权范围内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第十条 各行业管理局和二级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对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工作、不得越权对外行文。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可以和同级党委、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交办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三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四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五条 收文应当有专人负责登记。标明秘密等级的公文、上级机关的公文、报送本机关的公文以及代厅拟文稿、会签文稿、重要的抄送公文,均应编号登记。

第十六条 文件分发应当根据文件确定的发送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有无附件等情况,查对清楚,编号登记、封发,机密件和绝密件的封口应当加盖密封章或贴密封笺,交机要交通部门投送。

第十七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公文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说不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单位的文秘部门并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拟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

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符号准确,编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四)转发公文应当转发文件的责任者和公文标题。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结构层次不宜过多。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八)二级单位代厅拟稿,应当按公文格式打印或者用方格纸誊正,经领导人签署上报。(并附报文稿磁盘)

第二十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一条 公文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主持的副职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审批公文, 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圈阅要注明时间。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四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和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字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厅领导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印件按机要文件进行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二十六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输。

第二十七条 凡主送我厅和虽未明确主送我厅但需我厅办理的公文,厅收发室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文日期一一登记妥善,保证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同时将公文全文扫描,录入微机,发送至厅办公室,处室办理公文所列事项需要该公文时,收发室应提供复制件。如转发公文,应将该公文送至办文处室,并注明公文去向。

第二十八条 厅办公室应当根据来文内容和轻重缓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或者发送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除特殊情况外,厅领导不受理未经办公室登记、注批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 对需送几位厅领导传阅或传批的公文,由厅办公室按一定的顺序送有关领导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作记

录,避免漏传、误传或延误。除厅领导另有指示外,不应将公文在厅领导之间自行传递。

第三十条 经厅领导批示的公文,或办公室注请各处室、部门阅处的公文,由收发室或办公室秘书送达,各承办处室、部门要签收、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各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公文的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厅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送厅领导批示或者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厅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后要注意保存,每半年清理一次,交档案室归档。厅机关会议资料和外面开会带回的资料,须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交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 发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以本厅名义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笔调,首页均应用《湖南省交通厅发文稿纸》。文稿制作后,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经有关处室会签,再送办公室核稿。未经办公室核稿的公文文稿不得直接送厅领导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控制数量,力求简短。已开会作了布置和可用电话或当面议定的事项,不行文;会议文件、会议纪要和厅领导在会上的报告、讲话,一般不再行文;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不再制发具体措施的表态性或照抄照搬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 送核文稿应做到符合政策,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风端正,同时要力求文字精炼,用语规范,格式正确,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三十七条 厅办公室应确定专人负责文稿校核工作。文稿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厅领导保证公文质量。文稿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行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履行了会签手续;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单位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核稿人员应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本厅业务,熟练掌握文秘常识,一丝不苟,严格把关,防止失误和疏漏。

第三十八条 对确无必要行文的公文文稿,应提出不予行文的建议并说明情况,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经领导批准不予行文的,应终止核稿。

第三十九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单位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四十条 文稿由办公室核稿后,应送分管厅领导审阅并签发,最后送机要室编写文号。转发文件和一般会议通知、事项通知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各处室、部门以处室、部门名义向本省本系统对口业务部门发函,一般由处室、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的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签发。

第四十一条 凡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应由其他单位签发后,再到我厅会签。会签时,先由相关处室(部门)提出意见,再由办公室核稿,然后送分管厅领导审定。文件内容以我厅业务为主的,编我厅文号;业务以其他单位为主的,由其他单位编文号。

第四十二条 文稿印发后,应将原稿和正稿一式五份送机要室,由机要室交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三条 凡本厅产生的公文,印制装订盖章后,由办文处室(部门)到文印室取回并负责分装主、抄送和其他送阅单位后交收发室(送)寄。厅机关及附近单位的公文一般直接送达(不通过邮局)。邮寄一般一天一次,急件随时送寄。

文 印 事 务

第四十四条 厅办公室打字室、复印室负责厅机关文印事务,原则上不承印私人和外单位文件、材料。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的业务性材料、简报等,应由各处室、部门自行打印好后,交打字室印制。特殊情况下私人和外单位需在打字室、复印室印制文件、材料,须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五条 打字室、复印室一般不直接承接各处室、部门的送印任务,需印件应先送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核定印制数量,统筹安排后,交打字室、复印室印制。催印或发现印制数量、质量上的问题,各处室、部门亦应告知办公室处理,一般不直接同打字室、复印室联系。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篇(10)

    公文是在管理国家机关政务和企业、事业单位事务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制定与政策法令,传达方针政策与意图,部署、指导、商洽与报告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情况,记录工作活动的书面文字工具,因此,它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科学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所说“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就直接指明了公文在治理国政方面所起的纽带和关键的巨大作用。

    公文的文种有很多。它包括上级政策指令性文件、法令性文件、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有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统计报表、领导的讲话稿、会议纪要、电话记录、收发文登记册等;有下属机关或单位送来的工作报告、请示、情况反映等。因此,有必要对现在使用的公文文种按照实际需要和一定的标准,划定每一公文的种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选择文种,以免错用和混用;有利于提高公文写作的质量和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公文运转和公文处理的效率;还有利于公文的立卷归档和科学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公文文种的划分和公文处理工作,并就公文处理问题多次下文进行修改和强调,因此,弄清公文种类的范围、明白确定公文文种的意义、掌握选用公文文种的方法十分重要。

    从公文的适用范围分,可以把公文划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大类。通用公文是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普遍使用的、规范化的公文。我国现行通用公文一般专指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共十二类十三种。另外,199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文种。综合上述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它们是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决定、决议、指示、意见、条例、规定、议案、报告、请示、批复、通知、通报、会议纪要、函。它们的特点是具有统一的名称、格式和使用方法。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工作部门和特殊专业业务范围所使用各种专业文书,如外交文书、司法文书、军事文书、计划文书、统计文书、财会文书、科技文书等。每一种专用文书还各有许多具有专业特色的文书名称,如外交文书有照会、国书、外交函件、备忘录、议定书、外交公报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文种繁多。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只讨论我国现行的通用公文的名称的划定和使用。

    一、确定公文文种选用方法的意义

    公文的名称是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和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确定的。公文名称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不可随便乱用和混用,否则就达不到制发公文的目的,甚至会打乱机关之间的正常工作程序。公文的名称不仅必须具体确定,而且各机关使用的公文名称必须统一。各机关单位的职能、任务虽然不同,但它们工作活动的方法都基本一样,与上下级及其他机关的联系的方式也差不多,反映在公文的使用上也大体一致。统一规定了公文名称及其选择使用方法,可以使机关之间的联系及活动协调,有利于机关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所以,确定和正确使用公文名称就有重要的意义。

    1.   行政公文文种以党和国家法定公文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使公文的名称选用有“法”可依,使全国的公文都有了统一的种类和规范的格式及其处理办法,使公文文种的合法性和法定权威性得到了保证。从而能够保证国家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公文的运转处理效率。

    2.   公文文种的正确的选用,可以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一定的名称,可以显示每一公文文种的不同性质和作用。比如命令(令)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国家领导人或军事机关颁发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指挥性文件,是一种法规性、强制性很严格的下行文,受文机关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它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命令(令)的作者有严格的限定范围,不是每个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都可以命令的。一般机关单位是不能使用的。

    3.   确定了公文文种,可以在拟写公文时有明确的行文目的和中心意图。比如:当我们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机关知道的事项,我们选定的文种是“通报”。一旦选定了通报这个文种,我们的写作意图也就确定了,就是用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借以推广先进的做法,弘扬时代精神,教育工作人员或者沟通信息、互通情况。

    4.   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确定的名称,可以在处理和阅读公文时容易了解制发公文的意图,有利于准确、迅速地处理和查找公文。又因为公文的名称反映公文的价值,同时又是组合案卷的一个特征,因此,公文文种的选定,也有利于公文材料价值的鉴定和立卷,从而提高公文的处理效率。如“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否则不能政令畅通;“请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否则下级可能无所适从;“报告”重在汇报工作,了解下情,因此不一定答复;“函”重在商洽协商,因此,处理主动权则完全掌握在受文单位手里。这样,受文单位就可根据文种不同,区别轻重缓急,合理、高效地处理问题。

    5.   公文文种的确定,可以表达文件的不同行文方向,明确机关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有助于把握行文方向,选择正确行文方式,正确执行行文规则,进一步保证机关文件的效力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如“请示”的含义是请求指示,这就说明请示的行文方向是自下而上;“决定”是由上级机关作出的,下属部门和组织必须执行,所以它的行文方向必然是自上而下的;“函”是用来传递信息、沟通情况、商洽事务的,任何组织都使用,因而便产生了上行、下行、平行等多种行文方向。

    然而,明确了选定公文文种的意义和作用,并不等于在写作实践中就能正确选用公文文种。实际上,在拟写公文标题时,如何确定正确的、合适的公文文种一直困扰着我们文书工作者,甚至一些有经验的秘书人员也经常错用和乱用文种的问题。

    二、公文选用过程中,常见错用乱用文种问题分析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5条第3款对行政公文文种的选用和确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根据上述公文种类选择的基本原则,公文在行文时必须根据行文目的、公文内容和行文关系以及发文机关的职权、每个文种的适用范围合理选择和确定文种。但是,在具体工作中行政公文文种选用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生造行政公文文种。根据现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其他一些习惯称呼和一般事务文书均不能当成行政公文的文种来使用。如《关于燃煤供应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我校实行全员聘任制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汇报材料》,在这三份文件中,把“补充说明”、“解释”“汇报材料”当成了行政公文的文种使用,而这三个名称在法定公文中是不存在的。另外如“办法”、“细则”、“规定”、“要点”等,从来没有取得过法定行政公文的资格,因此也不能独立行文。但有些机关将“办法”、“细则”等统统作为正式的行政公文使用,并堂而皇之地标明发文字号,如《××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政发〔2002〕242号),上述这些做法损害了公文的权威性和公文处理工作的严肃性。

    2.   滥用行政公文文种。每一种公文文种都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都有严格的使用要求,每个制发机关都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目的和工作内容选择单一确定的文种。但在写作实践中,经常出现超出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随意使用法定公文。如:把应该用某些社会事务性文书(如广告、声明、启事等)去解决问题而不去使用,却滥发“通知”、“通告”和“公告”;在提出一般事项的请求时能用“申请”办理的,却用“请示”或“报告”行文解决,搞公文文字游戏;有些单位把“简报”当作法定公文取代“报告”使用进行反映情况;再比如:由于“通知”的适用范围很广,功能有很多,同其他许多公文文种都有交叉,于是有人就把“通知”当成了万能文种,似乎什么文件都可以用“通知”制发,本该用“会议纪要”、“批复”、“命令”、“通报”等文种时,行文皆用“通知”代替。 有些单位在使用通知批转或转发文件时,盲目乱转,甚至对同一文件层层转发。其实如果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和切实要求,各机关可直接翻印下发,不必转了再转。因此,凡确需转发的文件,应认真研究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要求,讲求实效,注意质量,提高效率;必须注意通知的确切适用范围和性质及下行文的特点,防止滥用。

    3.   混用行政公文文种。公文文种是用以表明公文的性质和要求的,一份文件只能用一个文种,两种文种不可混用。比如某单位《关于扩建油库的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本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文种,如果混在一起会让人分不清到底是“请示”还是“报告”,不好处理。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往往使用“请示函”“批复函”。比如 《××省××厅关于拟录用2000应届大学毕业生的请示函》《××省人事厅关于批准录用×××等×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的批复函》,两篇公文把“函”和“请示”、“批复”混在一起使用,使人搞不清楚互相行文的两个单位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4.   错用行政公文文种。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一些公文文种在某些功能上的相似性,在选择公文文种时,忽视了他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因此造成了公文文种的错误选择。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组文种:

    (1)在现行机关单位中,“函”与“请示”或“通知”等的使用经常搞错。如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或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不使用“函”而是用“请示”或“通知”等。其实,正确的做法是:凡是向同级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行文,不管是请求性、答复性还是商洽性的,一般都应该使用“函”。

    (2)“公报”、“公告”和“通告”界限不清,相互之间错用情况经常发生,常见的是该用“通告”的却用了“公告”。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这份文件把应该使用“通告”的却是错用了“公告”。其实“公报”、“公告”和“通告”三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公报”用于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适用于党内外或一些专业领域,其作用更多的是宣示和告知事项;“公告”通常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级别很高;“通告”一般公布需要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带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

    (3)批复和具有答复性质的函之间的错用。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主管部门对询问问题或请批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错用“批复”行文。按照规定,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对请求批准某一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时应用“函”(复函)而不应该用“批复”,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许多部门自觉不自觉地用“批复”回复,这是一个比较普遍却难以纠正的问题;二是上级机关针对来自属于下级的“请示”错用“复函”行文。有的人把由办公部门被授权“函复请示”的做法理解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答复”、“函可以平行,也可以上行、下行”等,这是一种误解。“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行文”的说法起码不确切,应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授权办公部门函复”。

    (4)“决定”、“通知”、“意见”三者的错用。在实际工作中,这三者的相互的混用和错用情况比较严重。许多机关不管安排的工作是日常事务性的,还是带有全局性、持续较长时间、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律使用通知。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中作了具体的说明,规定“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意见”可以不提明确要求,只是提出对重要问题的见解和总的原则性的看法,使受文机关能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但有些时候我们却把应用“决定”“通知”的而错用了“意见”。

    三、选用行政公文文种过程中,怎样避免错用滥用混用文种

    在上述文章中,我们对选用文种的意义进行了论述,又对在使用公文文种实践中出现的常见错误类型进行了分析。那么,究竟如何选用公文文种呢?

    1.   选用公文文种,必须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和行文的要求进行。所有的行政公文文种都有法定的适用范围,其行文目的和要求必须符合公文的适用范围,行文目的和要求不同,所使用的文种也不相同。比如“请示”和“报告”的选用,“报告”的目的是下情上达、陈述情况,不要求答复,而“请示”是要求上级对请示的事项给予指示、批准或答复的,因此,在选用时,凡是陈述情况,汇报工作,不要求批复的文件应选用“报告”,凡是要求上级批复的文件,应选用“请示”。

    2.   应根据行政公文制发机关的权限来选用文种。不同的行政公文对其行文主体的要求不一样。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级别高,有的行文主体级别低;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范围广,有的行文主体范围窄,因此,选用的文种应和其制发机关的权限和级别相适应。比如:“公告”通常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不可随意在招工、招干、招租、开业、迁址等活动中,滥用“公告”文种,对“公告”的滥用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行为。“决议”的行文主体一般是会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单位的会议使用,人大、其他党派、组织、团体的会议也有使用,但政府机关就不能使用,也没有“决议”这一文种。

    3.   应根据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来确定公文文种。行文关系指的是机关之间文书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按照行文关系和文书的去向,行政公文有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不同的行文关系,文种的选用是不同的。如果是向下属组织行文,一般多用“指示”、“决定”、“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文种;如果是向上级机关行文,则只能选用“请示”、“报告”、“议案”等文种;如果是向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主要采用“函”。

    4.   在选择行政公文文种时还应当考虑每个文种的性质、作用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每一文种都有独立的作用和功能,不同的行文内容、目的要求应与文种的适用范围相适应。如:“通报”的性质是运用典型从正反两面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沟通信息、互通情报、传播政策精神、推动工作的重要文种,其目的在于互通情况,引起注意,用以教育、督促和推动工作,这是与其他指挥性的文种不同的性质。因此,凡是行文时着重在引导、教育、沟通和推动工作时,就应该选用“通报”。

    5.   在选择公文文种时还应考虑每一份公文只能选择唯一的文种,而且只能选择公文管理法规规定的公文文种,决不能生造文种。比如在公文标题中不能出现“请示报告”“意见通报”等两个文种同时并用的情况和“汇报”等在法定公文里找不到的文种。

    总之,行政公文文种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收发文之间的行文关系,认真领会每一个文种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从而选择正确的合乎行文目的和要求的文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随着形势的发展对公文文种功能性质不断调整的要求,从而维护机关单位之间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文处理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马永飞.文书与档案管理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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