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11 21:07:28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1)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产品;技术接受模型;信任;感知风险;使用意愿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消费者的热捧,引起了高层管理者、传统金融机构和相关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例如,2013年6月13日,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和天鸿基金合作的创新支付+投资类产品——余额宝上线。至6月底时,余额宝用户突破250万,规模达66亿;9月初其规模已近500亿元,天鸿货币基金在余额宝用户爆炸式增长的推动下,一跃成为目前中国用户数最多、甚至是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余额宝的成功,也激起了更多的基金从业者拥抱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众多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

天鸿货币基金的《余额宝运行一周年数据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6月30日,人均拥有余额宝金额为5030元,表明其依然是资金量不大的用户。余额宝用户在二季度突破1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尝试民众很多,说明国内理财需求的空间很大,传统金融机构没有覆盖的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得到理财服务。另一方面,相对支付宝的注册用户数量8亿(截止2013年7月)而言,余额宝的用户数量还有待提高;而且对个体用户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平均投资额度较小,说明了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采纳程度还有待提高。

如何扩大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受众,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采纳意愿,有必要对影响消费者采纳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因素进行探究。文章以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意愿,并且以余额宝为示例,为以后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可以提供思路借鉴和理论指导。

1、理论基础

1.1 技术接受模型

技术推进理论是金融创新成因的代表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新技术革命的出现,特别是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其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为金融创新提供了物质上和技术上的保证。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传统金融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销售渠道和产品的创新,金融的本质并没有改变。消费者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从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扩展到互联网、移动终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接受不仅取决于消费者的金融需求,还取决于对互联网、移动技术这种交易方式的接受。TAM是David(1989)和David等(1989)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和理性行为理论提出来,用以解释用户对新技术的接受行为。由于模型结构简单和各种实证研究对其价值的证实,被广泛用于研究对各种信息技术的采纳,也延伸到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情景。

1.2 信任理论

互联网金融情景下,由于消费者和网络零售商之间的时空分离,以及网络设备的不可预测,使得在线交易产生了隐含的不确定性。信任在包含未知风险的交换关系中起着核心作用。特别是在网上购物环境中,信任尤其重要。缺失信任的网上交易和网络供应商的是电子渠道市场渗透的重要阻碍。此外,研究表明,信任对用户愿意从事有关金钱和敏感个人信息的网上交易有重大影响。对商家的信任是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的重要前因。此外,用户通过长时间积累起来的对一种产品或服务的信任会影响其对同一渠道内另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感知信任。在淘宝、支付宝进行过交易从而对支付宝信任的用户更愿意在支付宝客户端进行余额宝的体验。已有研究发现消费者信任会降低客户开发成本和交易成本,促进口碑传播,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刺激重复购买行为。

1.3 感知风险理论

Bauer引入感知风险这个概念,并且把感知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和相关结果严重性的组合。Featherman等把感知风险模型扩展应用到新兴的信息技术情景下(例如移动支付),用实证研究检验了互联网情境下对电子服务的感知风险的七个维度的影响,包括操作风险、财务风险、时间风险、心理风险、社会风险、隐私风险和整体风险。

余额宝是支付+投资类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设计的用户众多,操作频繁,任何操作失误、系统设计不当或蓄意事件(如攻击或滥用信息及程序)等都有可能带来风险。用户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以及进行交易的时候,用户的身份信息。账户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以及认证信息等,已经被记录和保存在第三方支付的数据库中。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不到位,则很容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这些风险会产生用户隐私泄露或资金盗用等问题。易观国际在《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调研报告》显示,用户在网络支付过程中由于木马、钓鱼网站和账户、密码被盗的原因带来资金损失所占的比例最高,分别为24%、33.9%。另一方面,余额宝所对接的是货币基金理财,虽然历史上货币基金的收益比较稳定,但是不排除会有资金损失的情况。这些都是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可能感受到的风险。

2、研究分析

这篇文章在技术接受模型、信任、感知风险理论的基础上,从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产品角度,结合消费者个人特点和产品特点构建了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使用意愿模型,模型如图1所示。

2.1 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TAM中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是决定使用意愿的两个主要变量。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理财+支付产品,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理财功能,另外,还可以随时随地用于支付宝的购物付款,集理财、购物等功能于一体。而关于余额宝的相关操作都是通过电脑或者手机来完成,需要使用者具备一定的电脑、手机操作技能。这种情景下,这篇文章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有用性”定义为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满足自己的理财需求的程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易用性”反映了用户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操作体验,定义为,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容易程度。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程度越大,消费者使用意愿也更强。

2.2 信任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余额宝本质上是天弘基金旗下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本来名不见经传,但是通过和支付宝合作,把余额宝内嵌在支付宝体系里面,借助支付宝的影响力,降低客户开发成本。不论支付宝选择与何种基金合作,支付宝用户都会有意愿进行尝试,可见,出于对支付宝的信任,是消费者使用余额宝的影响因素之一。这也是众多基金公司和已经沉淀大量客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原因之一。这篇论文定义的信任是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平台的信任,而且信任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意向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2.3 感知风险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依据余额宝的应用情景,定义感知风险为:使用余额宝带来的经济损失、心理压力、操作不当等不好的后果和可能性。并且从四个维度来划分感知风险:安全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安全问题等引发的经济损失可能性;隐私风险是由于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用户失去对个人信息控制的可能性;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而使自己处于担心状态、遭受精神压力的可能性,比如担心自己账号被盗信息泄露资金不安全;功能风险是指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

当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的风险越大,使用意愿越弱。减少消费者感知风险是促进消费者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途径。比如在支付过程中提供各种安全工具,提供保险服务;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披露等。

2.4 个人特点和产品特点影响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风险

消费者的个人特点风险偏好和理财知识对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风险有影响。风险偏好是指消费者有规避或者追逐风险的倾向。Chen和He在B2C电子商务环境下证明,消费者对相关品牌的知识越丰富,消费者感知到的风险就越低;而且消费者风险偏好越高,感知风险越低。也就是说消费者拥有的理财知识越多,对理财产品越了解,那么感知到的风险相应地就会降低。而理财知识越丰富的消费者在判断一金融理财产品的时候,比理财知识匮乏的人更了解自己的理财需求,也更清楚产品的有用性程度。

理财产品形式多样,但都可以从收益率、流动性、风险性和投资门槛4个主要指标来衡量。余额宝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收益率较高、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投资门槛低等特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消费者的理财、购物、变现等需求。理财产品的这些特点是消费者有用性感知的前提。另外,余额宝是金融产品的属性,本身就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者的风险感知。

3、结论及建议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的参与。对互联网平台而言除了应加强互联网安全,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和资金安全,还应该注意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同时可以对消费者进行理财知识宣传,促进其理财意识。对于消费者而言,提高理财知识、风险意识,权衡收益率、风险性、流动性以及购买平台等各种要素,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监管方面,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真空地带,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余额宝类金融创新进行引导和规范;应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落实。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双管齐下,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也可以增强消费者对投资环境的信心,对投资平台的信任,促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长德, 伍艳.发展金融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2] Davis F D. Perceived usefulness, perceived ease of use,and user acceptanc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J]. MISquarterly, 1989: 319-340.

[3] Davis F D, Bagozzi R P, Warshaw P R. User acceptanceof computer technology: a comparison of two theoreticalmodels [J]. Management science, 1989, 35(8): 982-1003.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2)

一、引言

由于传统金融机构投融资门槛的局限性,阿里巴巴、支付宝、余额宝、“非常e购”、“点点理财”等各类金融产品受到消费者的热捧,互联网金融产品相继应运而生。智能、便捷、创新的在线金融服务,被大多数金融消费者认可和青睐。但在互联网金融普及的同时,不完全成熟的网络技术和法律、体制,以及经济市场的动荡等原因,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风险,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

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已成为众多学者、消费者及供应商甚至国家相关机构关注的焦点。张海滨(2015)从滞后性、合规性、承受力、安全保障权、知情权以及损害求偿权六个方面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和现实问题。侯哲(2015)站在消费者角度,以技术接受、信任理论及感知风险理论为理论基础,阐述了消费者使用意愿的概念并指出消费者应注意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彭静(2015)以网络平台贷款为例,代表性地论述了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权益带来的挑战,针对存在的风险给出了应对措施。李露(2015)通过分析换联网金融市场的风险,从民法方面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探讨。李彩凤(2016)将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进行了分类,用模糊层次分析法验证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级别较高,并从五个层面给出了对应的优化对策。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识别

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到现今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一直都是各学者探讨的热门议题,从大范围综合来看,一般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大致分为操作、信用、运营、网络技术风险、法律及声誉风险五类。以金融消费者为对象,可分为两大类:自身因素;外部因素。其中,自身因素主要有:理财知识、风险偏好、操作风险。外部因素主要分为:网络安全风险、金融业务风险、信用及运营风险、法律及声誉风险共四个方面。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3)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展现出强劲增长势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我国市场参与各方带来了便利,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存在的风险也在不断积聚,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以P2P为例,“跑路、倒闭、涉嫌非法集资、提现困难”等现象高发频发。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已有诸多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研究。尹优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私人信息容易泄露、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纠纷解决比较难、制定法律比较困难等困难。常瑞胜、王正位(2015)进一步运用实证方法对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风险进行检验,发现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泄露风险是比较严重的;纠纷处理难是互联网金融中最严重的风险。巴曙松、杨彪(2012)通过分析也发现,相比欧美国家,我国在第三方支付监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的不足。综上所述,已有学者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及其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大量分析,这为本研究提供了很好地理论借鉴。但已有研究却很少对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途径进行深入探讨,并据此提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相关对策,这也正是本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路径

(一)信息传递途径

互联网的发展为金融信息传递提供了渠道和平台。但互联网的数据信息来源形成维度单一、数量不够,且信息传递渠道有限,导致消费者获得的信息量有限,给市场中的目的不纯的人提供了套利空间。与此同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高,使得投资者识别真伪的难度增加。另外,信息提供商有意无意的将重要信息与无关信息混淆,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全面真实地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资金安全途径

互联网金融在技术支撑、系统安全稳定方面存在漏洞,威胁消费者资金安全。开放式的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瘫痪、崩溃,造成消费者资金截留或被盗,引发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三)风险补偿途径

当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经营不善倒闭,消费者资金流向未定的情况发生时,由于提供风险补偿主体未确立的约束,导致消费者无法要求赔偿权益受损。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风险补偿与保障机制,风险偿付基金制度等。

(四)法律保护途径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之配套的监管与法律体系却明显滞后。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会因为某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与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产生争议,在立法保护缺失和监管主体不明晰的情况下,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就会受到受理渠道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的限制,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中。

三、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一)消费者自身的风险辨识能力差

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特征,由于金融消费者大多来自社会中低层,金融素养较低,缺乏充足的信息和专业的金融知识,缺乏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投资中的非理突出。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向金融消费者介绍产品时,利用信息和知识的壁垒导致非理性的金融消费者面临着严重的被欺诈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管

我国目前仅是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披露相关信息,而没有对信息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这不仅没有弱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反而会加剧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建设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上不一致,导致针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相关条例也缺乏对保护主体、对象、法律责任、补偿途径的具体规定,这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不通畅。其次,我国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由于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跨行业性增强,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推进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鉴于普惠金融的推广发展,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更广泛化,提高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意识显得尤为必要。首先,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义务对操作者讲解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预防不必要的损失。其次,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定期举办金融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知识内涵和金融素养,更好地甄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

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首先,应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针对不同业务模式分类监管。其次,通过构建跨部门协调机制,积极建设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型监管制度,全方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风险防控、行政处罚、舆论监督等一系列监管体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后,监管部门可以建立更为完善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通过加大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三)加大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就目前来看,使用传统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可行的,那么立法部门应尽快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第一,完善补充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要求;第二,专门制定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法》,将互联网企业的准入、互联网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纳入考虑范围;第三,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行业规范建设,弥补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4)

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也迅速发展起来,其用户规模迅速扩大。互联网消费金融提升了消费金融的效率以及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但是也存在着信用风险大、监管不到位、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融资渠道较窄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及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主体,明确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主体的监管责任,使互联网消费金融规范健康发展。本文就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问题进行展开分析,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和模式

从本质上看,互联网消费金融就是网贷,是互联网技术与消费金融模式相融合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的类型,具有相应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大数据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产品或者服务贷款的金融运作模式。互联消费金融以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为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升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效率及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的便捷性。[1]当前,主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大致有以下四大类:[2]

(一)电商平台模式

目前,淘宝、苏宁、京东等电子商务公司通过该公司旗下平台向消费者提供“蚂蚁花呗”、“任性付”、“京东白条”等消费信贷产品。这种消费信贷产品大多以消费者在电商平台的消费记录、消费频率、消费喜好、退换货频率等个人信息为借贷的依据,该种模式借贷金额一般比较小,主要是满足消费需要。电商平台的优势在于提供的资金只能购买自己平台的产品,具有较强的粘性,针对平台消费,最大限度地刺激消费者办理消费信贷业务提前消费。

(二)P2P平台模式

该种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消费者基于消费需求通过P2P网贷平台借款项目,进行筹资,经过P2P平台审核后上线该项目,由出借人进行资金出借,满足借款人的消费需求,获得资金后再进行消费,到期后由消费者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相比于其他模式,该种模式的对象多为无抵押无担保小额贷款、借款效率非常高,不可否认的是,P2P平台模式借贷风险也比较大。

(三)信用卡模式

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最主要方式就是信用卡线上结算。在线消费时,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不受限制地使用信用卡结算,信用卡模式主要是通过透支和分期付款两种方式进行消费,用户及时还清本金与利息即可。信用卡模式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依托,该模式的特点在于方便便捷、申请时间短、手续齐全、安全性高。

(四)分期消费金融模式

消费者在线上消费场景消费时,分期平台将从投资者、银行获取到的资金用于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主流的分期平台主要有分期乐、趣分期。分期平台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消费群体年轻化,但是其最主要的缺陷就是依附于投资者、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导致分期平台的消费金融产品与银行产品相类似,缺乏特色和创新活力,且存在各种风险,比如技术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也存在资金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的问题。

二、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的问题以及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一方面提升了消费金融的效率及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的便捷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互联网消费金融规模在不断扩大,优化了经济的结构。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信用风险

由于消费金融的本意是为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提供消费金融产品或者业务,因此消费金融的消费产品或者业务金额比较小,审核效率高,还款期限较短。从目前来看,在各大银行信贷对象中,消费金融产品或者业务所占的比重极小,因此即使发生逾期不还款,在整体上也不会影响银行的信用。从当前情况看,非抵押、非担保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所提供的消费信贷的最主要的特点,综合考虑审核的因素较少,且通过互联网审核的时间都比较短,风险大,而且难以做到贷款的后期追踪。互联网消费平台大多自我宣传“最快3分钟审核,隔天放款,0抵押0担保”,申请门槛低,手续非常简单。虽然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或者业务单笔金额较小,但是缺乏相应的保险制度和信用担保,如果一旦大量用户短时间内不及时还款,那么就会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甚至实体经济的平稳运行。

(二)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就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主体只涉及了消费金融公司,但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规模的日益壮大,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优势日益显现,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从业主体已经涉及到了电子商务公司、p2p平台等。这一现实情况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被相关监管部门监管过于严苛,这样下去,长期被传统的监管理念和思路所束缚,消费金融公司缺乏必要创新活力,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的产品及业务缺乏特色。相反,对于其他从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的缺乏相应的、必要的监管。这些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主体就可以趁机钻空子,长此以往,不完善的监管体系会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环境不规范、不公正、不公平。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融资渠道较窄

当前,消费金融公司、P2P平台、电子商务公司、分期购物平台等主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面临共同的难题,就是融资渠道窄,无法获得批量化的资金来源,仅能通过公司股东出资、推行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借款等相关渠道融通资金,融通资金的渠道较少,最为重要的是缺少更多低成本、低风险、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可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对解决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一)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

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融资渠道窄的问题,应该从进一步拓宽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融资的渠道入手。建议进一步通过股东存款、银行借款、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等渠道融资,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给予的各项金融政策的扶持,降低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的融资门槛,为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便利。同时也要支持社会资本作为互联网消费金融融资渠道之一。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例如实施资金支持、税收减免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领和助力的强有力的作用。发挥创新促进发展的作用,加大创新奖励力度,对于处在创业初期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从业机构给予大力支持。除此之外,还可以针对互联网企业的交互性、创新能力强、轻资产的相关特点,创新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责任

从本质上看,互联网消费金融仍属于互联网金融,所以仍然没有改变互联网金融隐蔽性高、传染速度快、突发性强、范围极其广的特征。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平稳运行的内在要求之一是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3]此外,目前来说,互联网消费金融还是新生事物和新的产业,所以为了扶持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必须要适时制定比较宽松的监管政策,从而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规模的扩大。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发展,要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依法进行、适度可行、协调进行、分门别类,科学地界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准入门槛,落实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责任,明确各类风险底线,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4]

(三)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管理

目前,影响互联网金融健康、规范发展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和风险问题。故此,最为重要的一点的是重点加强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具体的对策有以下几点:第一,必须要从法律层面予以高度重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管理必须从结合实际情况,所以要结合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来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要努力达到一个目的:促使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妥善处理发展过程中各项矛盾和纠纷,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规范发展提供保障。第二,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需要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主体自身努力,尤其需要重点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自身方面进行重点完善和优化,促使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各方面平稳运行,有效防护各个运行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建构互联网消费金融结构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断提升其可靠性、安全性、稳定性,杜绝任何有可能的漏洞,加强网络风险监管和管控。

(四)加大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为了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规范发展,必须要加大互联网消费金融网络环境的监管和整治力度,对涉及违法套现、欺诈、诈骗的专业网站及时进行屏蔽和清除。同时建议公安、银监会、司法等各个部门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定期联合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规范发展。[5]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和风险问题,必须要重视并分析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和风险问题,需要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行为准则。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规模的不断扩大,互联网消费群体日益年轻化,对目前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控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为促使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是非常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孟如兰.后监管时代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趋势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09).

[2]张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比较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6.

[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探析[J].中国商论.2016.(28).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5)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授谢平在《互联网金融与模式研究》一文最先给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即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的融通的一种金融模式。

学者们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存在着争议,甚至国内部分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概念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相较于国外学者的研究层次我们仍停留在初始阶段,国外学者就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论和范畴展开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基本达成共识。互联网金融是以计算机金融、电子金融的发展为前提的,其更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即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综合、个性化的服务。

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以互联网技术为媒介参与的所有金融业务,即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的范畴。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体现

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型词汇”,当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行业融合起来就发生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但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多样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近两年出现的余额宝、P2P、众筹、苏宁银行等,都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形式。

谢平教授在《互联网金融与模式研究》中以图表形式概括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表象形式。(1)支付方式的创新;(2)销售渠道的创新;(3)投融资方式的创新;(投融资方式的创新即是金融产品的创新)(4)金融机构的创新。

1.支付方式的创新。支付方式是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履行价款的方式。我国互联网金融早期最出名的莫过于银联,这种处于线下支付的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居民支付价款的主要方式。但随后出现的第三方支付迅速成为互联网支付的主力军,支付宝和财付通是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2012年以后出现了移动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现在的发展趋势如火如荼。诸如二维码、条码、卡片扫描、微信支付等便于移动端使用的支付手段被创造出来。

2.销售渠道的创新。销售渠道的创新可以理解为互联网销售金融产品。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在电脑上完成选购中意的金融产品,金融企业可以在交易平台上提供金融产品,中介商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操作业务。营销更加方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客户。

3.金融产品的创新。众筹和P2P是两种典型的金融产品的创新,两者都是利用互联网低成本、高效的特点开发出来的金融产品。互联网众筹是利用预订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少数人筹集投资数额,以实现自己的创业目的、筹集资金目的的行为。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是将小额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资金需求方的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4.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包括传统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还包括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学者指出:“金融机构创新指一些有资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申请金融牌照、收购中小金融机构、联合有牌照的金融机构等方式进军金融领域,并探索新的金融机构运行模式。”

(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1.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根据该规定,可以推论出消费者的定义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这里面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一是消费者是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二是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为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除此以外的消费客体不能纳入消费者保护的体系之中。

2.金融消费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向多元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金融消费者的地位显得日益重要。在金融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金融机构享有着信息优势处于有利地位。而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得到保护。随之而来的是何为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由谁来保护的问题。我国的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足鼎立分别以存贷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来称谓消费者。一些国家为了补强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将三大领域的存贷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统称为金融消费者,并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以此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

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属于“消费者”的范畴,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目的在于调整经营者和消费者地位的实质不平等。在金融市场里也是存在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地位的不平等,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法》中进行保护也是合理的。至于《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也存在着其局限性,是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的。国际惯例法律3到5年需要进行修改,我国的《消法》长久没有进行过大的修改,需要与时俱进将消费者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大。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不仅与传统金融创新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是来源于传统的金融创新,在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等方面做出新的改变。在融入了互联网之后,兼具了互联网的低成本、高效率、发展快、覆盖面广、以及在扩大资金提供者上也做出了很大的创新。

(一)金融业务平台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互联网上开展金融业务都需要一定的平台。互联网企业从事业务的基础就是平台的建设完备,各大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金融产品平台,为自己的金融业务服务。

(二)金融业务的便捷化、综合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网络开展金融服务,在平台上进行客户信息的整理和共享,更好的开发和整合金融产品。在互联网上客户只需点击鼠标和页面就可以在平台上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如买卖基金、保险、理财产品、小额贷款等。但同时由于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线下服务部门,消费者维权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三)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发展

传统的金融交易中,客户和金融机构在进入金融市场都是有准入门槛,这就会使一部分潜在客户无法享受到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低成本,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具有极大的优势。互联网支付、理财、和借贷款都基本上没有门槛限制,这是互联网金融对小微金融服务改变。传统的金融业务依旧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

(四)市场化程度较高

传统金融服务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管制,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金融机构扩大到互联网企业,我国给予鼓励金融也发展的目的监管较为放松,市场化程度较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不同阶层金融消费者的需求。

(五)金融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那么相应的互联网所具有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也是具有的。主要是技术风险和“长尾风险”,技术风险按照风险来源划分为四类:自然原因导致的风险、信息系统导致的风险、管理缺陷导致的风险、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风险;“长尾”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扩充了金融交易的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服务的人群。这会导致以下风险: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处于金融交易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欺诈、误导等不公正待遇。第二、他们投资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去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过高,导致“搭便车”的出现。第三、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危机,从涉及人数上对社会影响巨大,虽然可能金额不大。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学界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上,一部分学者是从立法和监管上思考,一部分学者是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上思考的。这两种思考的角度不同,前者是宏观上的机制建立的思考,后者是对具体的保护措施的思考,本人认为两种思考角度都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究。但如若仅从宏观和微观上来构建解决方案都会显得有所欠缺,前者缺乏实际的解决机制,后者缺乏方向指引。所以笔者认为,两者思考方案应该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在立法和监管的指引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角度进行机制构建。

(一)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入《消法》中,将个人投资者归入金融消费者

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没有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消法》中,但域外立法的趋势是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保护体系之中,这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以保护的立法基础,《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法律。

(二)建立网络账户安全机制和互联网金融保险制度

安全保障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权益也是首要权利。安全权不仅包括人身安全权,同时也包括财产安全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账户安全上。金融领域在去年引入了存贷款保险制度,域外立法的趋势是见了金融保险制度,现在我国金融也发展受限,但长久的趋势是建立金融保险制度,那么在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延伸必然要引入金融保险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应该从市场准入、准入和运营三个方面进行监管。首先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限制条件和标准,将不符合标准,无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排除在金融市场之外。其次是建立市场运营机制,主要对运营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最后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已经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无法挽回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按照标准,让其退出互联网金融行业。

(四)互联网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6)

互联网金融在国内是近期快速兴起的一个领域,而在国外其发展则早于我国较长时间,研究成果也较丰富。在如何保持网上银行客户忠诚度的研究中,有学者考虑了信任、网站质量、服务质量、满意度等因素构建的分析框架。另有学者则基于信任和满意度建立了电子商务客户忠诚度模型。

国内学者借鉴国外模型进行了改进,乔均等(2007)在研究商业银行个人客户忠诚度时构建了满意度、关系信任、转换成本与客户忠诚度的关系模型。邓朝华等(2010)在对移动即时通讯服务的研究基础上则构建了满意度、信任和转移成本与用户忠诚度的关联模型。

本文将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之上,把忠诚度模型应用到互联网金融消费领域,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忠诚度,并对影响忠诚度的因素进行分析。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法,对消费群体进行调查。问卷的发放采用网上问卷和纸质问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问卷调查获取数据后,可采用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检验数据可靠性,进而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拟对潜在内生变量忠诚度、满意度、信任和潜在外生变量感知有用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路径分析,探讨其相互作用关系。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相关理论概述

1、消费者忠诚度的相关理论

早期对于顾客忠诚度的理解主要是对产品或服务的重复购买。20世纪90年代初,态度忠诚理论被提出。该理论认为忠诚的消费者不仅长期接受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同时有向他人推荐该产品或服务的强烈意愿。之后,有较多的学者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

学术界对于忠诚度的研究主要涉及行为忠诚和态度忠诚。行为忠诚表现为顾客的重复购买行为,态度忠诚来源于顾客对产品的喜爱和依赖,表现于口碑宣传、推荐意向和未来持续购买意向。本文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行为忠诚是指用户的重复使用行为和优先选择,态度忠诚指用户的未来持续使用意愿、口碑宣传和向他人推荐的意向。

用户忠诚度的驱动模型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顾客满意驱动模型,具有代表性的此类模型有ACSI模型、McDougall模型等;价值―满意双因素驱动模型,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有Ryan模型;多因素驱动复杂模型,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忠诚度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解释。

结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相关领域(如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忠诚度的研究,本文所构建的忠诚度模型是基于满意和信任两个维度,认为满意度和信任对忠诚度有直接的影响,而感知有用性、网络服务质量通过对满意度和信任的影响来间接影响忠诚度。

2、互联网金融消费用户忠诚度的决定因素分析

(1)满意度。顾客满意度指顾客在使用某种产品或享受某种服务后,形成的满意或不满意的态度,态度的形成通常取决于顾客在某一消费过程中的实际经历是否与期望相符。如果顾客的需求得到满足,其产品和服务让人满意,并且顾客铭记了积极的消费体验,顾客就会满意。本文基于上述意义上使用满意度。

(2)信任。研究表明,缺乏信任是客户不在网上购买物品的主要原因。不同学者对于信任有不同的定义。本文将信任定义为用户对互联网金融可靠性的信心,包括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可靠性、诚实、企业能力以及对网络与软件技术安全性的信任。

(3)感知有用性。感知有用性是技术接受模型(TAM)中的一个变量。本文中互联网金融消费感知有用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能够提升用户交易效率的程度,如节省时间、适时完成交易等。

(4)服务质量。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质量主要体现在网站质量及其响应性上。网站质量(或网站设计)是衡量网络服务质量的一个维度,涵盖网站的美观和内容清晰度。网站质量实际上是一种技术因素,包括系统、硬件和软件的特点和能力。本文用网页界面是否清晰美观,功能是否容易找到,操作是否简便,运行是否稳定等来衡量网站质量的好坏。

服务质量评价还包括网络技术与专门软件的响应性,体现了企业旨在帮助顾客快速实现目标,进而迅速提升其服务水平的意愿。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的间接性和自助性,本文中的响应性更强调了解用户需求,并及时解答用户的问题。

三、研究设计、分析模型及假设

1、研究设计

本文研究的目标是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分析模型,探索影响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的因素,以及影响因素与忠诚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提升消费者忠诚度提供建议。

在大量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构建了一个基于满意度、信任、感知有用性、服务质量四维分析框架的忠诚度模型。问卷内容包括了被调查者个人基本信息、互联网金融消费情况和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量表。其中,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量表采用5分李克特量表。

考虑到调研经费的限制和调查的便利性,本次调研选择的抽样方案为非随机抽样法,抽样方法为滚雪球抽样和网上调查相结合。本次调查对象为具有金融产品消费能力的中国公民。通过回收调查问卷采集相关数据。在问卷设计、修改、发放和回收的各环节都做好控制数据质量的工作。

2、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模型选择――SEM

忠诚度模型常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本文根据相关文献和理论基础构建的潜变量关系模型如图1所示。

其中,感知有用性(ξ1)和服务质量(ξ2)是外生潜变量,即在模型中,它们只起解释作用。满意度(η1)、信任(η2)和忠诚度(η3)是内生潜变量,即在模型中,它们会受到其他变量的影响。图中单向直线箭头表示假定变量之间有因果关系,箭头由原因变量指向结果变量,双向弧形箭头表示两个变量之间有相关关系。

结构方程模型包括结构模型和测量模型两部分,用方程表示:

结构模型:?浊=B?浊+?祝?孜+?灼

测量模型:X=?撰x?孜+?着 Y=?撰y?浊+?着

其中,?浊是指满意度、信任和忠诚度三个内生潜变量, ?浊=?浊1?浊2?浊3;?孜是感知有用性和服务质量两个外生潜变量,?孜=?孜1?孜2。

B是内生潜变量系数阵,描述内生潜变量?浊间的相互影响。

B=0 ?茁12 00 0 0?茁31 ?茁32 0

?茁ij表示?浊j到?浊i的路径系数,两个下标中的第一个下标表示所指向的结果变量,第二个下标表示原因变量。

?祝是外生潜变量系数阵,描述外生潜变量?孜对内生潜变量?浊的影响。

?祝=?酌11 ?酌12?酌21 ?酌22 0 0

?酌ij表示由?孜j到?浊i的路径系数,?浊i是结果变量,?孜j是原因变量。

?灼是随机干扰项,反映了结构模型中未能被解释的部分。

X是?孜的观测指标,?撰x是X在?孜上的因子载荷矩阵, ?啄是X的测量误差。Y是?浊的观测指标,?撰y是Y在?浊上的因子载荷矩阵,?着是Y的测量误差。X和Y是显变量,?孜和?浊是潜变量。

X=x1x2…x9,?撰x=?姿1 0?姿2 0?姿3 0?姿4 00 ?姿50 ?姿60 ?姿70 ?姿80 ?姿9 ;Y=y1y2…y12,?撰y=?姿10 0 0?姿11 0 0?姿12 0 00 ?姿13 00 ?姿14 00 ?姿15 00 ?姿16 00 ?姿17 00 0 ?姿180 0 ?姿190 0 ?姿200 0 ?姿21

3、研究假设

根据理论分析满意度与忠诚度的关系,信任与忠诚度、满意度的关系,感知有用性与满意度、信任的关系,服务质量与满意度和信任的关系,得到以下需要检验的7个假设。

H1:互联网金融消费满意度对忠诚度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任对忠诚度有直接正向的影响;

H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任对满意度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4:互联网金融消费用户感知有用性对满意度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5:互联网金融消费用户感知有用性对信任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6:互联网金融消费服务质量对满意度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7:互联网金融消费服务质量对信任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四、基于调查数据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特征分析

1、数据信度与可靠性分析

本次调研共发放了44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388份。通过直接问卷调查得到的调查数据能否说明调查的结论,则需要对数据的可信程度、有效程度进行分析。

(1)信度检验。本文采用Cronbach’s ?琢系数来测量问卷的内部一致性。正式调查问卷中的量表共包括21个题项,Cronbach's ?琢值为0.928,表明量表整体信度好。各个分量表的Cronbach's ?琢值见表1。由表1可以看出,各个分量表信度都较好。

(2)效度检验。本文首先对问卷的内容效度进行评估,在参阅多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设计出问卷,然后请擅长问卷调查的专家对问卷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来评估结构效度,并运用SPSS19.0得到各个潜变量第一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由表2可以看出,各潜变量第一主成分方差贡献率都在0.6以上,说明问卷的结构效度较好。

表3给出了各潜变量的平均方差抽取量都在0.5以上,表明问卷具有较好的聚合效度。

综上所述,本问卷的内容效度、结构效度、收敛效度都较好,可以做进一步的分析。

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特征分析

(1)受访者基本特征分析。本次调查的受访者分布情况见表4。受访者男性占51.8%。受访者平均年龄为31.8岁,主要分布在19~30岁之间,占比达到58.0%。受访者受教育程度以本科为主,占比为51.8%。受访者居住地主要分布在城市,占比达到74%。受访者职业分布中,学生占比最大,达到45.4%。熟悉金融专业知识的受访者占比不到15%。

(2)互联网金融消费使用情况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使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通过互联网交易的资金比例两个方面。表5表明受访者主要参与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为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第三方支付,比重高达80%以上,其次为大数据金融,新兴的P2P信贷和众筹模式也有一定的参与比例。受访者通过互联网交易的资金比例达到50%以上的不到10%,但是参与过互联网交易的受访者达到90%以上。

五、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影响因素分析

1、模型拟合

本文使用Amos软件,采用极大似然法估计模型参数。经过初次估计和模型修正,得到结果见图2和表6。

修正后的模型,路径系数的P值均小于0.05,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

从表6可以看到,各项拟合指数基本达到了拟合标准,表明模型修正后拟合效果较好。

2、模型结果解释

综上分析,在最终得到的模型中删掉了“感知有用性信任”和“服务质量满意度”两条路径,即假设5、假设6在本调查群体中不成立,其他5条假设都成立。表明对于互联网业务而言,有用的感知并不需要信任通道,而服务质量必须建立在信任通道上才会形成满意。

图2给出了修正后结构方程的标准路径系数,由这些路径系数可以得到各个影响因素对忠诚度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以及总效应(见表7)。

表7表明,“满意度”对忠诚度的影响最大,总效应为0.788;其次是“感知有用性”和“信任”,总效应分别为0.474和0.438,其中“信任”对忠诚度的直接效应为0.142,间接效应为0.296,“感知有用性”对忠诚度只有间接效应;“服务质量”对忠诚度也只有间接效应,为0.206。

六、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文根据调查数据,检验了影响互联网金融消费用户忠诚度的四维因素分析框架。得到的结论:一是四个因素对忠诚度的影响大小有别。满意度对忠诚度的影响最大,其次是感知有用性、信任,最后是服务质量。二是四个因素间的作用关系不同。满意度直接作用于忠诚度;信任通过直接作用和通过满意度的间接作用从两条路径影响忠诚度,且间接影响程度高于直接影响程度;感知有用性通过提升满意度间接影响忠诚度;服务质量通过信任通道间接影响忠诚度。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7)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

这给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一个很好的发展契合点,以消费金融为代表的服务性行业正在成为解决需求和供给结构不平衡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近年来,我国居民的收入逐年增长,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巨大改变,信用消费、超前消费的消费模式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等都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近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加大对消费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政府希望可以通过政策支持来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在这样的利好政策下,互联网巨头将迎来发展的新风口。

(二)选题的意义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在今后的几年中将会出现爆发式的增长,消费金融市场主体的竞争也将进入白热化。在互联网背景下,消费金融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市场主体年轻化、服务场景多元化、服务需求多样化、市场范围也变的更大。我们必须加强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进一步的研究,全面了解消费金融的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这样才能为创新金融机构的管理理念、经营方式等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最终提高我国消费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文献综述

孔晓文在《浅谈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中提出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消费金融是非常重要的增长方式之一,特别是在互联网背景下,消费金融的市场范围变得越来越大,必须要对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才能更好的促进消费金融机构的管理理念、经营模式等的不断创新。最终提高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市场竞争力。

张雪在《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现状和趋势》中指出了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几种模式,并且对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业链进行了分析,对我们今后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互联网金融出现改变了用户接触传统金融和消费金融的方式。80、90后成为消费金融的市场主体,用户的消费观念、消费习惯相比传统消费金融有了很大进步。年轻人的消费观念更加开放,更加多元化、个性化、层次化,消费者对品质、品牌、服务的需求急求提升。随着居民家庭收入的不断增加、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也逐渐提升。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开始由商品性消费向服务性消费、由传统型消费向新型消费、由商品性消费向服务性消费转变。社会主流的消费模式由传统的理性保守消费转变为提前消费、信用消费,消费金融的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

(二)互网消费金融扩大了消费市场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消费市场区域发展不平衡,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程度不同,人们的消费能力也有差距。各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完善程度也不同,给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也带来一定的阻碍。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消费金融的主体覆盖范围更加广阔,许多中低收入群体像农民、学生都能够享受到消费金融服务,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更具普惠性。消费金融的服务场景也逐步扩展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既包括购物、餐饮、旅游等服务场景,又包括教育、租房等传统消费金融覆盖不到的方面,这大大的扩大了我国消费金融的市场扩容量。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改变了市场布局

互联网技术为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消费模式,许多传统消费金融无法覆盖的群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消费金融得到更快更好的金融服务。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成为众多资本追逐的对象。企业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布局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从服务群体方面来看,重点布局18~35岁的年轻群体,特别是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群体。在此基础上,对消费群体进行进一步的细分,然后针对该群体的核心消费商品来提供金融服务,例如大学生群体,主要消费商品像电子产品、助学贷款等,针对这一场景的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分期乐、人人分期等。

从经营业务来看,教育、医疗、养老、旅游、装修等行业都纷纷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相结合,进行消费金融产品创新。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支持各细分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例如2014年11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鼓励养老健康家政消费,探索发展养老服务的新模式,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消费服务品种将从低端到高端全面覆盖,养老消费面临升级。

从核心竞争力方面看,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重点发展大数据和征信系统。这对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长期发展大有裨益。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监管将是未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能有效的释放消费,助力经济增长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到了经济增速放缓、前期刺激政策的消化期和经济结构调整期“三期叠加”的重要时期,经济增长很难由原来的资源、资本和劳动力要素驱动向创新要素转变,原有的发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为此国家开始实行一系列政策来鼓励消费经济的发展。通过发展消费经济来拉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必经之路。消费金融的发展程度对于中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能有效的扩大金融消费市场,释放居民的消费需求。互联网消费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活动的成本,为零散的大众需求筹集资金,推动经济发展。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

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热潮延续至今,许多的企业都开始进入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使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战场形成了线上线下多元化的消费场景。在未来的几年内,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支撑。

(一)互联网生态和金融生态的结合更加紧密

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信息传播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当前,互联网与消费金融的结合正在使消费金融的面貌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包括消费金融在内的金融产业互联网化将成为必然趋势,互联网生态和金融生态的结合会更加紧密。一方面国内消费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改造传统业务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依托技术和平台开始渗透到包括消费金融在内的中国金融产业的各个方面。从产品到服务模式再到风险管理,互联网技术将渗透到消费金融服务的各个阶段。良好的互联网生态和金融生态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大有裨益,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领域的运作更加规范和透明,同时网络征信系统也将日趋完善,金融行业在现实发展中遭遇到的种种瓶颈也将能够通过与互联网生态的结合得以解决。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范围更具延续性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将是未来消费金融发展的重点,我们不仅要考虑它在短期内的发展战略,而且对于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建立良好的产业发展模式,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对于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十分重要。所以我们必须从不同的角度来拓展其发展空间。

从时间上来看:互联网金融不能仅仅着眼于目前的消费需求,我们应该伴随着消费金融用户一起成长,经历不同的人生阶段,将消费金融服务渗透到租房、买车、结婚、装修等消费场景中去。从开始就要培养用户的消费习惯,逐步将消费金融的服务深入到用户长期生活中去。

从空间上来看: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服务场景还十分有限,主要体现在日常生活用品、电子产品等领域。未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消费观念、消费方式的转变,将深入到更多的领域中去。只要是人们能够想得到的,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消费金融服务。

(三)大数据助力互联网消费金融

“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当前,大数据已经成为重塑金融竞争格局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大数据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整个行业的l展,给整个的金融体系带来创新活力。

首先,从客户营销方面,消费金融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大数据搜集和了解客户的信息,这不仅包括金融消费方面的信息,还可以了解到客户在各种社交媒体、电子商务等各个生活方面的信息。这对于全方位的了解客户的需求和习惯,从而提供更加符合消费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其次,从风险管理来看,应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搜集网络上的各类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对于用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构建新的信用评价模型,更精准、更有效的评价客户,完善我国的网络征信系统,从而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信贷风险。

最后,从资源配置和产品创新来看,大数据能够帮助我们更加了解企业的自身状况,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优化业务发展和管理流程,提高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速度,更有效的进行资源管理和产品创新。

(四)垂直化发展

纵观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近年来的变化,垂直化发展将是未来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一大趋势。

1、行业垂直化

从传统消费金融的住房、汽车等到现在的医疗、养老、旅游、家电等许多细分领域,各个领域的发展行业结构和运行模式都不一样,这就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要兼具各行业经营和互联网消费经营的能力,对于企业经营的专业化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深入了解各个行业的发展特点,了解市场发展需求,不断的积累发展经验。

2、客户层次化

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这就导致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参差不齐,互联网消费金融会根据各个层次的消费者的需求,制定精准的市场定位,为用户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8)

首先,与传统金融业不同,互联网金融借助网络拓展产品和服务提供,其业务通常具有跨地域性。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物理驻所与消费者所在地相隔悬远。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空间距离带来维权成本大增,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容易陷入困境。

其二,互联网金融的各类融资项目,往往出现信息严重不对称现象。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未得到有效监管的时期,这种现象尤其严重。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的后果,便是部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骗,损失惨重,尤其以近三四年来一些打着P2P网贷公司名义的虚假标的为甚,近一两年一些打着虚拟货币或区块链名义行传销或诈骗之实的机构亦开始局部盛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大量普通消费者缺乏识别真相的专业能力,容易受骗上当。

其三,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在P2P网络借贷行业,为降低风险,一些知名网贷公司通常鼓励投资客户采用小额分散的方式投资。而在股权众筹领域,受美国诸如JOBS法案以及国内众筹流行理论影响,股权众筹平台也鼓励消费者小额投资,或者对单个众筹项目的融资额度进行限额。但是,一旦特定某笔小额投资遭遇逾期、坏账或者欺诈,对于投资客户而言,维权后的收获往往得不偿失。

其四,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当收集消费者的各种个人信息,消费者除非拒绝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否则没有就此问题与互联网金融机构议价的能力。与此同时,由于保管不当,互联网金融企业泄露消费者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以致消费者的信息外泄已然成为常态。在这种状况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在实践中却几乎没有任补救措施。

其五,互联网金融所有交易行为几乎均通过电子数据得以记录。但是,电子数据存在容易删改和灭失的特征。受限于用户习惯和电子数据认证的成本,通常金融消费者极少在事前有意识地寻求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存和认证服务。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消费者的电子数据主动交付第三方保存和认证服务的亦为数不多。这意味着,一旦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消费者涉诉,消费者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可能,就算完成举证义务,也可能存在电子数据证据在未经有公信力的机构出具证明时,其证明力可能受到对方或者法官的质疑。

其六,由于金融产品收益的当期性和风险的滞后性,表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事前、事中得到有效监管,比事后的惩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更具价值。互联网金融产品事后暴发的风险往往非常巨大,甚至不可预测,或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比一般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服务)更需要法律方面的保障,更需要有权机构捍卫他们的权益。这种状况是由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特殊性,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决定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涉及面极广,并且在不断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因此,难以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日常的业务检查,以便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事前或事中保护。根据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当前监管机构仍然更趋于分业监管的思路,据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同业态分别进行监督。一方面这种分业监管模式或挂一漏万,对新型业态未能顾及,另一方面不容易应付互联网金融的混业趋势,比如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可能同时消费不同的产品,分业监管模式可能对此难以应对。

最后,由于业态快速发展与复杂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往往不是以往那种简单的投资理财客户(资金出让方)和融资方(资金获取方),而是存在更多复杂的表现形式。比如,一些互联网金融综合理财平台上,有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即可能购买某一理财产品,也可能同时购买保险,甚至同时是其众筹产品的消费者。众筹平台的消费者可能涉及商品回报形式的众筹,也可能同时涉及股权或收益权回报形式的众筹。众筹领域除上述两种简单划分外,消费者甚至还可能深入参与到众筹过程中,这包括参与众筹项目的设计、研发、创意、宣传或销售等各个环节。消费者由曾经单一的投资人和购买人身份变身为集投资人、股东、客户等于一体。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在以至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由消费者深度参与其中的研发或者其他过程,而由私人定制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正越来越多。此与以往传统金融机构单方面的推出产品或服务大不一样。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以不同身份形式参与到产品或项目中去时,其本身的角色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关系在不断飘移。以致我们未来或许会惊呼:还存在纯粹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吗?

一个缺乏法律界定的概念

严格来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个飘忽不定的概念,其内涵缺乏法律的严格界定。在现行法律或者是政府文件中,对此均未作相应规定。涉及消费者相关的法律内涵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法所谓的消费者,核心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然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消费者”群体中,作为出资方,他们购买各类理财产品,或在网贷平上出借资金,或炒作网络虚拟货币,以及投资一些股权众筹项目取得收益,或者作为融资方,借入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资金周转等,这些行为均与“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存在差距。《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过于狭隘,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很值得质疑。

此外,之前中国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均规范传统金融,这些金融相关法规亦非“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法条中的“存款人”“投资者”等不同概念与金融消费者或者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存在区别。鉴于此,至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81号),这是近年中国政府部门涉及金融消费者颁布的重要文件。不过,这一指导意见虽然提出要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但主要是原则性的条文,表达了监管部门的姿态,并非监管规则,没有可操作性,亦未对什么是金融消费者作明确界定。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亦只有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等概念,并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称呼。

通常,金融消费者是与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的对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一定程度是金融消费者范围的扩大。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文件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概括为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集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很多企业并非是法规所界定的金融机构,比如一些为金融业务提供大数据分析服务的公司,电子数据证据保存的公司,反欺诈公司等等,虽然难免牵涉互联网金融业务,但本身一般不直接经营金融业务。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虽受到特定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比如,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P2P网贷平台被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此种机构虽然涉及民间借贷撮合业务,但亦不属于《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范围之内。因此,网贷平台的相关资金出借人和借款人虽然可以纳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泛称,但并不属于金融消费者范畴。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其权益保护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由于其专业性、复杂性和快速成长等特点,由单一的工商门部、电信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对相应企业执行事前或者事中的业务监督与检查,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困难重重。且这种监督与检查要么缺乏法律授权(比如工商部门),要么力不从心(比如消费者协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是以事后刑事追惩被告的方式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中的典型代表,莫过于2015年12月发生的e租宝事件。但是,一旦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往往难以有效挽回已有损失。比如,据有关机构估计,e租宝事件的受害者致多能挽回20%的损失。

权益保障的思考

受中国现有法律制度、监管和实践影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存在上述特殊性和困境,使得其权益保障非常脆弱。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思考。

其一,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高速发展,以及监管规则陆续出台,越来越多的企业被强制要求信息披露。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各类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理解将可能越来越费劲。在强监管的要求下,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信息大爆炸”的趋势。围绕某个互联网金融产品或者机构的毁誉参半的各类信息,将可能让普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无所适从。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P2P网贷行业提倡小额分散,使得大量普通消费者涌入该领域。他们的非专业性使得其要判别各类借款标信息真假的能力极其有限。这时候,监管机构的行为监管恐怕不足以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充分的真实判断。为此,应鼓励评级机构以及第三方研究机构提供相应分析或评级等等,这种辅助监管有助于促进甚至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正面发展,协助非专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判别能力。这一点也正好与《消费者保护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基本精神一致。因此,民间专业机构对网贷平台、众筹平台或者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风险评级与实力排名等等,有其存在的价值和依据。

其二,由于目前不存在一个明确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并且由于业态的特殊性,这种状态将会持续很长的时间。比如在网贷领域,银监会确定了由各地银监局与各省金融办双方监管模式,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上述双重监管机构是否能及时处理有待评估。此外,当前诸如网络虚拟货币交易、股权众筹等多个互联网金融业态尚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当这些领域出现风险事件时,比如因为融资方的诈骗行为,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立案的阶段,当事人基本很难完全挽回损失。为此,笔者认为应该及时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或类似组织的作用。作为半官方的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之下可以根据业态需要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并受理并处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诉。

其三,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高低不一,因此,理论上这些产品与服务应该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为此,监管机构要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偏好、抗风险能力做一测试,另一方面应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在在其官网显著位置作风险提示。在监官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对企业监管或自律检查时,要求企业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标准。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9)

一、研究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金融业务逐渐与互联网结合,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领域。特别是2013年6月阿里巴巴的余额宝推出以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就迎来了一轮新的高潮,随后紧接着出现东方财富网的“活期宝”、数米基金网的“现金宝”等,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当前热门话题,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所谓互联网金融,即以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产生大量的投资机会,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供应链金融、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P2P网络借贷、和大众筹资五种经营模式。

近年来,我国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获得了高速发展,《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但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法律缺位等问题,也使其比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监管难度加大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乃至经济安全都构成了重大的挑战。因此本项目拟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介绍常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方法,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

目前,国内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偏向理论分析,如吴晓灵在(2013)介绍互联网金融的主流形式时对互联网金融对监管的挑战提出建议,一是要实现市场监管、行为监管和股权管理的分开,二是要扶持行业自律组织;郑重(2012)指出需要从创新与监管、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机构利益、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国内外监管四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控制和协调;潘静(2013)以余额宝为例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也得理财服务的创新情况进行介绍,从而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并提出对其加强风险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里,网络的安全十分重要,一旦互联网发生问题,会导致银行业的损失非常大。如果一个国家的互联网发生问题一个星期以上,金融系统就要崩溃。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既包含了金融风险,又包含了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强传播性、影响瞬时性和复杂性,以及互联网金融边界模糊,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本文旨在通过阅读文献,对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从中得出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依次从系统方面、互联网企业方面、消费者方面及操作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给出预防风险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需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离不开安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池的安全性、密钥技术的不完善性、技术的不安全性导致的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的资料泄露等,都会给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带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中,除了互联网自身不可规避的系统性风险以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也面临着风险,比如:在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管理风险。然而,这些风险当中,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还是信誉风险,一旦因为种种原因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信誉风险时,客户就会对该企业失去信心,产生信任危机,或者该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无法达到客户的预期水平时,消费者就会转向别的企业,使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客户流失和资金减少的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下消费者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老百姓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楚,随着炒作的越来越热,和人们理财意识的不断加强,传统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消费者差异化服务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涌入互联网金融当中,并且,有的是以一种盲目跟风的态度参与其中。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也就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中之重。在网络全面覆盖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一旦系统遭到黑客或病毒的冲击,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会泄露。消费者面临的第二个风险是资金的安全,毕竟,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虚拟的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投入其中以后,就会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存在,其风险,也是自己不可控制的。一旦该金融企业遭遇到风险,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就会面临威胁。

三、互联网金融防范对策

互联网时代,伴随着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和消费者群体的扩大,风险形成和传递的速度也大大加快了,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所以,对金融监管来讲,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放松。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是对创新的鼓励,对互联网促进传统行业升级换代的高度认可。对于蓬勃发展、草根起家的互联网金融来说,这是一次正名,国家正式认可了“互联网金融”的提法以及相关的理论表述。互联网金融已经被提到新的高度,进入全新的发展半径。

(一)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对移动支付引发的风险问题,应该从整个支付链的整体角度来考虑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综合考虑每个参与要素的风险影响因素。目前,商业银行已经采取部分措施来解决客户端环境的复杂风险问题,研制开发面向对公客户和高端客户的定制移动终端,开展对资金安全性要求更高的业务品种。在对业务运营系统的风险防控上,建立专业的团队来挖掘金融业务创新的可能风险,对已暴露的风险问题进行深度分析,从整体系统层面提出整改举措。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范措施

在管理行业间的关联性风险方面,银行业和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在现有的风险管理模式上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对银行业来说,应该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及其他金融企业的交流合作,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在管理模式上,可以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监控微博、大型社区论坛等大众化、快速传播的新媒体舆论,及时发现风险并进行应急处理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应加强分业监管下的联合,并与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进行合作,规范信息行业、电子商务等的相关业务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有序发展。

(三)消费者面临的风险防范措施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篇(10)

与淘宝、京东等面向大众人群的受众群体不同,分期乐选择将高校校园和大学生人群这一特定地域和群体作为目标市场和人群。研究表明,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虽然经济来源单一,金融数额总体较少,但是消费能力相比却明显较强,尤其是对3C产品(计算机Computer、通信Communication和消费类电子产品Consumer Electronics)的需求非常强大。但与此同时,3C电子产品的价格大多不菲,不少大学生经济来源有限,无法一次性购买这些产品,互联网金融产品――分期乐应运而生,较好地解决了这些冲突。它通过细分营销环境,精准定位大学生群体,满足这一群体特定融资需求,以分期消费作为切入点,为他们量身定做一个分期消费信贷的购物平台。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分期乐闪亮登场。

一、“互联网金融产品”是分期乐模式的实质

1.金融加互联网购物是分期乐模式的本质。分期乐是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电商网站,于2013年成立,是国内互联网小微消费金融商业模式的开创者,并通过不断的发展,成为国内最受大学生喜爱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主要提供互联网金融产品――分期付款和现金消费服务。分期乐秉承“信用改变生活,梦想触手可及”的理念,通过简单便捷的流程和用心的服务,帮助年轻消费者提前圆梦。由于分期乐购物商城的主要业务是校园分期付款和现金消费服务,买方在只支付一小部分货款后就可以获得所需的商品或劳务,但是因为以后的分期付款中包括有利息,所以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同一商品或劳务,所支付的金额要比一次性支付的货款多一些。这种“互联网金融结合电商购物”的创新商业模式,使其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所区别,而与可以进行信用贷款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了更多相似之处。但与此同时,这种信用贷款和资金融通的方式既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分期乐属于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迅速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产品。

2.金融加产品服务是分期乐金融属性的具体体现。分期乐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产品,不仅具有服务产品的特性,也有更多的金融属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交易的无形性――分期乐主要提供分期付款和现金消费服务,顾客无法通过自己的触觉、味觉、嗅觉、听觉等器官去感受它们的存在,但是可以通过一些有形的物品或者线索来证明它们的存在,比如:协议、交易记录等;交易的持续性――金融产品的交易往往要经历一定的周期,比如在分期乐贷款,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才能还本付息,因此,金融服务是伴随着交易过程的长期活动;交易中的风险控制――一项金融产品或多或少是有风险的,而资金出让方往往处于风险信息弱势一方,因此,分期乐要在不断开拓发展的同时加强内部风险的控制。分期乐金融属性就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产品。

二、“7P组合”是分期乐金融产品的营销策略

“7P组合”是分期乐模式市场营销的重要策略。由于分期乐具有金融服务产品的专业性、特殊性和关系营销的重要性,传统市场营销4P理论强调制造企业的整体市场营销活动,因而不能更好地解释和服务于金融服务领域,因此服务营销学在传统的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四要素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服务过程和有形展示三个要素,从而主动适应了7P组合的全新市场营销理念。

1.4P营销理论。4P营销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随着营销组合理论的提出而出现。该理论把营销组合里面几十个要素归纳为四个核心的要素,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这一理论认为,一个成功的营销组合应该包括有独特卖点和功能的产品策略,根据不同市场定位而制定的价格策略,由不同经销商和销售网络连接企业和消费者的渠道策略,以及通过销售行为促进消费增长的促销策略,通过这一营销组合的作用,企业的目标得以实现。

2.7P组合营销理论。传统的4P营销理论对工商企业有形产品的销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世界各国进入知识型的服务社会,有形商品附加值的提高和无形服务价值的体现急需新理论来指导,因此服务营销的7P理论在传统市场营销的4P理论的基础上增加三个服务性的P,即:人员(People)、过程(Process)和有形展示(Physical evidence)。服务营销7P组合理论应运而生。

分期乐金融产品实施“7P组合”策略,在高校市场营销中得到不断验证和收益,彰显出强大生命力和勃勃生机,构成分期乐市场营销成功的关键。

三、营销环境细分是分期乐金融产品成功的基础

营销环境是影响任何一个金融机构营销活动的外在因素和内在必然,所谓“适者生存”,分期乐金融产品密切留意和适应环境变化获得巨大成功。

1.宏观环境。由人口、经济、科技环境等三方面构成。一是人口环境。人是构成市场的首要因素,人口数量关系着市场规模或容量。全国人口环境的结构有以下特点:如人口密度分布不均,东部地区人口密度大。而人口密度是金融机构选择目标市场的首要考虑因素,因此分期乐覆盖的城市大多分布在东部这些人口密度较大的地方。再如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在不断提高。国民教育水平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会随之改变,超前消费、大胆消费的消费理念在年轻一代的思想中成为主流,尤其是大学生群体求新、求异,具有鲜明人群特征。二是经济环境。经济环境对金融业的影响最直接、最全面、最深入。我国国内的生产总值增长率自改革开放以来,位居全球之首,同时,人均GDP也在快速增长,人们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居民的消费结构在不断升级,从急需解决温饱的生存型、温饱型转变为谋求更高层次需求的享受型、发展型。大学生群体尤为突出,显示出对物质成果的占有欲不断扩展,支出资金额度甚至超出家庭的供给数量。三是科技环境。由科技发展带动的互联网蓬勃发展,无线网络、移动网络的普及使得网络金融得以顺应潮流的发展,为人们提供更迅速、多功能、远距离的服务。高知识、高智商大学生群体,熟练掌握互联网的使用技巧,同时为大学生足不出宿舍就可以完成购物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宏观环境分析表明,伴随着全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程不断推进,大学生这个消费群体数量在不断扩大,他们的消费观念也在不断转变。分期乐金融产品精准选择大学生作为目标群体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行为因素。分期乐的目标群体主要是大学生,要想抓住这个群体,就必须先了解他们的交易行为和消费习惯。一是文化影响。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上升、现代人们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西方主流文化对年轻一辈的影响,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消费观念正在逐渐发生改变,从以前的生活费用有限、不愿意超前消费,到现在慢慢接受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心理上已经悄悄做好了借贷消费的准备。二是心理因素。由于大学生仍处在求学阶段,没有进入社会参加工作,多数人的生活费由父母提供,虽然可以保证饮食等日常开支,但无力购买高价商品如高档化妆品、电子产品等。而同学之间的攀比心理和虚荣心理,加上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和消费欲望,往往驱使大学生对提前消费更加向往。另一方面,传统商业银行因为风险控制等因素,不给没有收入和征信的大学生群体发放贷款,分期乐看准大学生这一心理特点,快速提供小额分期贷款,帮助学生们解决了需要一次付清所有款项的难题。分期乐金融产品主动迎合了大学生的交易行为和消费习惯。

3.目标营销。一是目标市场。营销者识别自己的目标市场,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服务,满足其需要,才能建立自己的品牌优势。分期乐将目标市场确定为高校校园――大学生群体,虽然现阶段他们没有收入或兼职收入不高,但有学校和家长作为良好的信用担保,他们是金融机构非常有价值的潜在消费者,现在将他们的消费习惯培养起来,等他们毕业进入社会工作以后,还能继续保持品牌黏度和产品的认同感,从而继续成为品牌忠实的消费者。二是市场策略。实施差异性目标策略,即注重客户需求的多样性,顾客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还款时期和首付金额,具有差异性和人性化,对于手上资金有限,还需要支付生活费用的大学生来说非常机动灵活,因此得到了高校大学生群体的广泛认可。分期乐模式理性分析高校金融产品目标营销的市场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分期乐金融产品成功安身立命的基础。

四、网络金融产品――分期乐模式的风险和防范

由于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金融服务突破了原有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改变了传统金融企业的经营模式,使金融风险更具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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