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协会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15 17:17:27

法律协会工作计划

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1)

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

自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某某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五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某某政办发〔****〕***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人口素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通过在全县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心下移,逐步建立起县指导、乡镇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村级规范化管理、乡镇监督服务、县级调控指导的工作格局,从而落实“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整体推进,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某某县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民政局党总支书记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员:县卫生局局长

县公安局局长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县建设局局长

县环保局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三、方法步骤

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从7月底开始实施,至8月**日结束。工作中要抓好以下环节:

㈠全县将选一个试点村,召开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启动现场会。8月*日-*日

㈡组织发动阶段8月*日-*日

1.组织领导。各乡镇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计生办、计生协以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村级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或主任担任组长,村民小组长、党员、村计生协、妇女、青年、民兵等相关组织为成员。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上报本乡镇试点村*个。

2.搞好宣传发动。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工具,大力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重大意义。通过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在全县形成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浓厚舆论氛围。

㈢制定实施方案8月*日—**日

各乡镇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村居民自治的内容、要求、方法步骤、标准条件,在推行村居民自治工作中切实做到有章可循,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赴各试点村委会社区,召开座谈会、协会理事会,各村结合村情拟定试点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简称《章程》、《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简称《公约》意见稿,由村两委及乡镇工作人员把关初审,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入户讨论修改,让群众明白、了解章程内容实质。在起草村级《章程》时要本着求实原则,要因村制宜,不能流于形式,内容要实用,形式要多样。

㈣讨论通过《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生育间隔协议书》、《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议书》和《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8月**日—**日

1.按程序开展工作。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公约》、《生育间隔协议书》、《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议书》和《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在修订讨论《章程》时要树立民主观念,从村情民意出发进行讨论修改,内容要合法,要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2.《章程》、《公约》的内容

《章程》主要包括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等部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内容写在社会秩序部分,其中应规定四项内容:一是村民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基本的生育政策;三是计生协会的作用和地位;四是村委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公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村委会、村计生办、村计生协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任务;计划生育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措施;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义务和应享受的优惠照顾;村干部、计生人员、村民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中可加上“严重违约行为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处理意见”等四个方面。

㈤依据《章程》、《公约》组织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8月**日至**日

1.协议的种类。人口和计划生育协议的种类主要包括:《生育间隔协议》、《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议》、《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2.签约对象。签约对象是指常住或暂住在本辖区内**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夫妇及成年外出打工人员。签约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⑴夫妻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已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妇女;⑵应落实而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⑶在本辖区内常住或暂住的;⑷育龄妇女年龄在**周岁以下的;⑸流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⑹早婚夫妇。

协议种类的选择:早婚夫妇签订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议;已生育一孩需生育二孩的夫妇签订生育间隔协议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议;农业人口已生育两个包括两个以上孩子或夫妻双方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已生育一个孩子又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且已婚育龄妇女年龄在**周岁以下的夫妇签订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协议包括男扎、女扎、放环或皮埋,已签订生育间隔协议的夫妇在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六个月内,改签落实节育措施协议;本乡镇辖区外出的育龄妇女与本乡镇村民委员会签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暂住在本辖区内的育龄流动人口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协议。

3.各试点村要入门到户逐项宣传讲解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让群众明白熟悉,经司法公正后,逐户与适合对象进行签订。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协议管理领导小组依据《章程》、《公约》处理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要坚持事前征求群众意见,会中公开,事后评议,每月要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落实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村民大会总评半年工作,每年召开一次村民大会,总结全年工作,兑现奖惩,让《章程》活起来、动起来,让村民自觉承担计划生育责任。

㈥总结验收8月**日—**日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整理档案,总结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管理的经验,上报某某县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推行村民自治的配套措施

㈠加强计生协会建设

推行村民自治前,各行政村要针对本村计生协会的状况,通过直选的方式,优化协会机构,强化协会组织建设。主要抓好四点:

1.突出抓好会长和会员小组长直选。

2.健全宣传教育和生育、生产、生活四个服务组,切实发挥其直接为群众服务和指导会员小组开展活动职能。

3.按照地缘接近、关系亲近、专业相近的原则,建立建好会员活动小组,健全小组活动制度,提高小组活动的质量。

4.按照自由结合为主、统一调配为辅的原则,建立建好会员联系户,督导会员和联系户签订并落实联系协议,真正发挥好会员联系户的作用。

在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协会作用。计生协会在村民自治的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

1.村级协会要发挥组织网络优势,成为起草、制定、落实《章程》、《公约》的骨干。特别是在《章程》、《公约》起草和修改中,应十分注重发挥计生协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的作用。

2.发挥会员的带头作用,并带动群众遵章守约。

3.积极搞好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科技文化、法律法规和《章程》、《公约》,帮助村民提高自治能力。

4.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真正落实会长列席村委会议、计划生育民主会、会员小组民主讲评会等各项制度;监督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村务公开;通过设立意见箱和各种会议等形式,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和反映。

㈡加强村两委建设,充分发挥村两委在村居民自治建设中的作用

为实施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两委应重视、支持计生协会工作,突出办好五件事:

⒈村“两委”在决策和管理计划生育村务时,应注重听取村计生协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协会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活动的落实。

⒉保障协会活动经费。

⒊建好会员之家和会员小组活动场所。

⒋在时间、场地等方面给予协会有力支持,保障协会活动开展。

另外,在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过程中,及时做好各种活动记录和资料的留存归档,以备检查。活动记录和资料主要包括;推选起草小组的有关记录;《章程》、《公约》的草稿和征求意见稿;召开各种会议的记录;协会活动记录等。五、监督和指导

㈠乡镇协助村级抓好《章程》、《公约》的制定。

㈡实施过程中,认真抓好各制度的落实。村级召开会议时,乡镇计生办要列席参加,对出现的问题做好协调工作。

㈢实施过程中,县将组成督导组对其《章程》、《公约》的制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走过场、民意不能主张的要推倒重来。六、相关要求

㈠考核通报制度:8月中旬,全县将组织人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其验收结果将记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并通报全县。

㈡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到县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8月*日前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8月**日前报;*.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总结8月**日前报。各乡镇要督促本辖区内的村委会社区完成相关工作,做好迎接考核检查准备工作。

附:*.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例

2.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范例

3.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议书

4.生育间隔协议书

5.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6.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附件*:

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范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某某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贯彻落实“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计生协、妇女、青年、民兵等群团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并自觉接受群众组织监督。

第三条本章程对村内已婚育龄夫妇均有约束力,实行章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条本章程的落实,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二章村级组织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具体领导村内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组织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并组织引导全体村民共同遵守。

第七条村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任务。

第八条每个村委会要设一名计划生育宣传员。每个村民小组指定一名计划生育信息服务员。并注意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第九条村委会必须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

一村级计划生育协会一般与村委会任期同步,会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担任。

二每个村民小组要建立一个协会活动小组,组长一般由村民小组长担任。协会活动小组要有必要的学习活动场所和资料。

三每个协会会员要主动联系*—*户群众,经常上门服务,与她们结成少生快富的对子。

第十条每个村都要建立计划生育协会之家,做到有牌子、有名册、有制度、有资料、有活动、有记录。

第十一条村委会要认真落实对计生户、计生协会会员户的优先、优惠、奖励、扶持、救助的措施。

一优先:计生户在承包经济项目、农村合作医疗、孩子进入幼儿园、就医等方面优先。

二优惠:计生户承包山林、养殖、种植等项目,给予优惠和照顾。

三扶持:对计生户中的特困户给予一定的扶持。

四奖励: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自愿报名放弃二孩生育的计生户给予奖、优、免、补的奖励。

五救助:对遇到重大困难的计划生育户根据情况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村委会负责协调村计生协、妇女、青年、民兵等组织。在计生工作中,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形成群帮群治的工作局面。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三条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

一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宣传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宣传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知识,宣传计划生育好人好事、好的做法,向广大村民传授致富技术。

二积极参与村民自治

协助村两委对《章程》、《公约》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协助村两委搞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组织动员会员带动联系户广泛参与村民自治,积极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两个文明建设,自觉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积极参与村里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会员带头参与产业结构调整,带头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四条村计生宣传员职责

一在生育服务方面:承办新婚、出生、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各种数据上报,二孩生育证申报、办理、发放,组织已婚育龄群众查环、查孕、查病,对意外妊娠的妇女搞好孕后补救服务,做好优生优育工作,建立优生优育档案,做好各项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在生产服务上:为育龄群众提供致富技术、致富信息服务,帮助计生户抓好生产。

三在生活服务上:协助村党支部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群众创建文明幸福家庭,引导群众建立讲究卫生,勤俭持家、婆媳和睦,尊老爱幼的生活方式。

第十五条实行听证会制度。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通过村民代表会、村计生协代表会对计划生育工作应用民主程序管理。听证会每季度举行一次,内容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家庭、奖励只生一孩的家庭、落实避孕措施的费用、生育、节育合同的签订、给予帮扶的计生家庭等等。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并接受村民代表会议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范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村民自治能力,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进村委会和其它组织以及村民积极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促进全村两个文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村内各个组织和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二十字方针。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新局面。

第四条群众在婚姻、生育、节育方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行“四自主”。

一凡是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群众,什么时候结婚自主决定。

二凡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结了婚的育龄夫妻,什么时候生育第一个孩子自主决定。

三凡已生育一个孩子及以上的群众,应主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村委会要搞好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方面的服务,把各种节育措施的优、缺点讲清楚,让群众自主选择,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四村委会一年组织一次以上孕检,育龄群众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孕检。

第五条村委会与已婚育龄对象签订《生育间隔协议书》、《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议书》、《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实行协议管理,签订协议时,已婚育龄对象须向村委会预交履约保证金,一孩夫妻***元生育间隔、避孕节育各***元,二孩夫妻***元,流入流出人口夫妻***元至***元,履行者协议期限届满如数退回,违约者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第六条禁止早婚违法生育,禁止违法收养,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在村委会公开栏内,每月公开一次当月的生育、节育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听证会,由村民代表及计生协会会员代表参加。村委会报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

第八条本公约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村民代表会议、计划生育协会监督计划生育公约的落实情况。

附件*

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夫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甲方督促乙方在生育孩子后半年内选择落实长效避孕节育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不能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要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或医院证明;乙方因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计划外怀孕,应督促乙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乙方不按政策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造成意外怀孕或违法生育、违法多生育的,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进行限制和处罚。

二义务

向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检查及优生优育咨询与指导;每年提供一次以上查孕查环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若乙方确系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应积极与施术单位或其它医疗单位联系并给予治疗。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有得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每年提供一次以上查孕查环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的权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有不再生育的权利或有申请领取《生育证》后依法生育的权利;确系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有得到免费治疗的权利。

二义务

乙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持证生育;有落实长效节育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生育半年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不能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要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或医院证明;因避孕措施失效,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义务。三、违约责任

为确保各项义务和权利的落实,乙方签订协议时,必须向甲方预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一孩夫妻***元,二孩夫妻***元。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履行了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数退回保证金,违约者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按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四、本协议经甲、乙双签字盖章后生效。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

生育间隔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夫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甲方要求乙方严格执行关于“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必须满*年以上”的生育政策;督促乙方在生育一孩后半年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若乙方发生意外怀孕或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对乙方进行限制和处罚。

二义务

甲方向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咨询与指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出申请的,协助其终止避孕节育措施并核发《生育证》;为乙方提供每年一次的查孕查环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乙方有得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得到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以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的权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有不再生育的权利或有申请领取《生育证》后依法生育的权利;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时,有权享受手术免费服务;有获得每年一次以上查孕、查环、查病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二义务

乙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持证生育,“提倡农业人口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法从严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和生育间隔必须满*年以上”有生育政策;间隔期必须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因避孕措施失效,有及时采取补助措施终止妊娠的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理。三、违约责任

为确保各项义务和权利的落实,乙方签订协议时,必须向甲方预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一孩夫妻***元。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履行了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数退回保证金,违约者履约金不再退还,并按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

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甲方:村民委员会

男户籍地址

乙方:

女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某某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我村的村规民约,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须双方共同遵守。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督促乙方执行户籍地的计划生育政策,督促已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若乙方发生计划外怀孕,甲方应配合现居住地督促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时,依法对其采取措施、限制和处罚。

二义务

1、负责对流出人员家属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负责出具流出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怀孕的,给予办理《生育证》;

3、负责配合现居住地查清乙方的生育节育情况。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得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知识宣传、咨询与指导的权利;

2、有得到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生育的,凭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可以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4、享有查孕、查环等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二义务

1、乙方离开某某县在异地居住**天以,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前要到户籍所属村居委会办取婚育情况证明,并到乡镇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乙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到现居住地后,必须服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管理,定期每季度一次到当地计生部门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加盖当地计生服务机构印章带回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部门审验;

3、乙方符合生育条件,需要在现居住地生育的,必须在户籍地办理《生育证》后始才得怀孕生育;

4、乙方预交协议履约保证金元,协议期满,乙方未违约,由甲方退回本保证金。三、协议期限与《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年月日至年月日。四、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而导致乙方未能履行好协议,责任由甲方承担;

2、若乙方未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自觉采取补救措施,且有关费用全部自理;造成违法生育、违法多生育的,除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所预交的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连续*个月不将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乡镇计生办审验,视为违约、并一次性征收违约金元,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签订协议。

3、若乙方拒交违约金,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

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男户籍地址:

现住址:

女户籍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为了切实加强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确保我县“十五”人口计划的实现,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某某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查验乙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计划生育情况,乙方无《婚育证明》的可责令其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对其处***元以内罚款;

2、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若乙方计划外怀孕,督促其终止妊娠;

3、若乙方计划外怀孕或违法生育、违法多生育,甲方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对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罚款等工作。

二义务

1、向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

2、向乙方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咨询与指导;

3、向乙方提供查孕查环等生殖健康服务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得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知识宣传、咨询与指导的权利;

2、有得到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生育的,凭户籍口所在地出具的《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4、有得到查孕查环等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二义务

1、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证、个体工商许可证前,应先向甲方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情况检查;

2、无《婚育证明》的必须补办;

3、出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4、按期进行查孕查环,并将结果寄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

5、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按政策处理。三、协议期限与《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年月日至年月日。四、违约责任

1、如果确因甲方为乙方施行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属实的,由甲方负责进行治疗;

2、乙方因未落实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助措施且一切费用自理,造成违法生育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还要向甲方交纳一次性违约金***元。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县、市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方案通知

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居)级民主自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新机制,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本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居)“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为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居)计生协)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居)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计生协秘书长由村(居)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居)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居)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居)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居)建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度和修改。

(二)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六)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居)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推选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七)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居)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八)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九)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十)可以自愿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十一)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本《章程》。

(二)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三)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五)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六)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七)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八)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房屋若租(借)给外来人口暂住时,应认真配合村(居)计生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计生管理,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及上级计生部门的管理。

(十)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一)村(居)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二)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三)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居)干部、联片领导、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季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二)每年召开1-2次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一)建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对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外来人员、享受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信息录取入机(电脑)。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接受免费避孕药具等计生资料建档入册,并做到每月进行变更调整完善。

(二)村(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街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10天内应向协会小组长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四)配合镇街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五)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奖励扶助政策及对象名单;

(二)再生育政策、生育情况;

(三)违法生育生育人员及处理情况;

(四)帮扶对象及项目情况;

(五)镇街、村(居)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居)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街政府、村(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居)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一)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三)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区给予1500元奖励金;

(四)村(居)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五)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政府及村委员会承担,承担比例根据各村的情况,由镇政府与村委员会协商确定。

(六)农村独生子女特困(低保家庭)户的独生子女上学免交课本费,资金由镇计划生育事业费和民政救济各付50%。

(七)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给予产妇产后营养费补助100元,由镇街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八)贫困(家庭人平均收入1000元以下)独生子女考上国家重点大学奖励1000元,普通大学奖励500元,经费由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九)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建房时,“自治”独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自治”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十一)农村“自治”计划生育户改厕时每户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一)凡享受第十六条所述优惠政策后,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退还所享受的一切优惠奖励。

(二)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居)民,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三)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居)民,不享受奖励扶助扶贫贷款、子女入学、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文明户。

第六章 附则

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3)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居)“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为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居)计生协)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居)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计生协秘书长由村(居)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居)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居)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居)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居)建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度和修改。

(二)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六)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居)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推选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七)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居)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八)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九)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十)可以自愿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十一)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本《章程》。

(二)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三)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五)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六)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七)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八)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房屋若租(借)给外来人口暂住时,应认真配合村(居)计生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计生管理,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及上级计生部门的管理。

(十)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一)村(居)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二)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三)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居)干部、联片领导、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季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一)建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对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外来人员、享受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信息录取入机(电脑)。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接受免费避孕药具等计生资料建档入册,并做到每月进行变更调整完善。

(二)村(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街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10天内应向协会小组长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四)配合镇街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五)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奖励扶助政策及对象名单;

(二)再生育政策、生育情况;

(三)违法生育生育人员及处理情况;

(四)帮扶对象及项目情况;

(五)镇街、村(居)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居)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街政府、村(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居)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一)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三)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区给予1500元奖励金;

(四)村(居)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五)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政府及村委员会承担,承担比例根据各村的情况,由镇政府与村委员会协商确定。

(六)农村独生子女特困(低保家庭)户的独生子女上学免交课本费,资金由镇计划生育事业费和民政救济各付50%。

(七)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给予产妇产后营养费补助100元,由镇街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八)贫困(家庭人平均收入1000元以下)独生子女考上国家重点大学奖励1000元,普通大学奖励500元,经费由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九)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建房时,“自治”独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自治”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十一)农村“自治”计划生育户改厕时每户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一)凡享受第十六条所述优惠政策后,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退还所享受的一切优惠奖励。

(二)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居)民,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三)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居)民,不享受奖励扶助扶贫贷款、子女入学、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文明户。

第六章 附则

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4)

(二)深化宣传教育,倡导新型生育文化,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为主题的“双进”活动,提高宣传品入户率,提升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积极向上级宣传媒体投稿,大力宣传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和典型经验,形成大宣传格局。

(三)转变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加快完善我镇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积极探索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格局、新模式。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完善管理网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当前计划生育面临的新问题,积极探索计划生育工作新经验。

(四)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学习贯彻“一法一条例”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计生干部执法水平,继续抓好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搞好村组计生宣传员和信息员的培训,引导他们开阔思路、提高工作水平。

(五)加强计生协会建设,提升村民自治水平。做好镇、村计划生育协会换界工作,全面落实协会工作规范。村级计生协会要协助村两委做好优先、优惠、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提升村民自治水平。镇计生协会要配合镇政府,积极探索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切实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镇计生服务站要不断优化服务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开展以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健康预防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服务。要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

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5)

针对我市农村实际情况,应积极稳妥、先行试点、逐步推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在各方面条件较好的村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步伐。在还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建立起村为主的工作和服务网络,强化村党支部、村委会的责任,逐步制定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合同,保证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二、增加对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一是政府要适当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二是贫困农村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通过创办经济实体、计生协会少生快富新家庭计划项目等形式,增加集体的经济收入。集体经济增加后,可以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使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女户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有保障、有提高。

三、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等自治载体作用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重在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种载体,为此,必须加强我市计划生育协会的整建工作。要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组织作用,发动群众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让群众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四、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6)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要求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纵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演进与变迁,任何一种孤立的监督制度都不能满足全面监督的需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已经迈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内部审计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历史使命。为解决当前内部审计监督能力有限,监督资源分散,监督渠道不畅的问题,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已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监督体系存在问题。治理结构顶层上有监事会,党组织有纪检,行政有监察、审计、法律,职工层面上有职代会(工会),此外还有业务监督、人事监督。监督网络立体多层、纵横交叉。但实际运行中,条块分割、体系脱节,一方面要求上下对应,一方面资源配置又跟不上,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管弱化、监控不到位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内部监督制约体制不完善,监督权配置不当。因此,积极整合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工会等监督资源,探索协同监督管理模式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协同监督机制是在既有监督体制的基础上,继续发挥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工会等部门监督作用,同时更加突出职能部门在业务管理领域内的监督主体责任。作为共同承担着企业内部监督职责的部门,由于分工不同,其工作职责也不尽相同,相互之间不能取代。但它们之间相辅相承,都是通过履行监督职能共同服务于国有企业中心工作。在协同监督模式下,内部审计更应当积极发挥重要的监督职能,联合其他监督力量,切实将权利运行置于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此外,本文建议国有企业内部应设立“协同监督管理机制”,以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鉴于大中型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偶有失控,导致财务弊端时有所闻的现状,为防范此类丑闻发生,内部审计部门在对企业执行国家经济决策的履行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正式审计之前,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监督职能部门互相通报前期监督阶段性工作成果,确定审计重点,合理调配审计资源,共同评估下阶段拟开展的监督范围、重点和相关配合事项。

二、国有企业内部监督职能部门的具体协同路径

(一)利用内部审计结果,提高工作效率。在企业内部监督机构中,尤以监事会和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最宽、检查频率最高,两部门的监督检查中时常会有一些重复检查的事项,这不仅增加了监督的成本,也给被检查的子企业、部门等带来不少麻烦。因此当监事会履行检查流程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结果,提高工作效率。

(二)整合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的监督资源。部署安排和监督检查的双重职责导致纪检工作不能实现齐抓共管的局面。在协同监督机制下,首先要明确由内部审计负责纪委部署的工作。内部审计能发现问题,却无权处理问题;纪检监察有权处理问题,却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由此需要整合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的监督资源,适当赋予内部审计处理问题的权利,扭转内部审计只能发现问题却不能处理问题的尴尬局面。

(三)发挥法律顾问在决策初级阶段法律风险预防作用。其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企业内部信息了解的情况。这就要求各职能部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本部门的内部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以确保决策时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四)工会必须主动参与企业各项事务的管理。随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国有企业工会职能的转变与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现阶段要求工会必须主动参与企业各项事务的管理。由于职工群众是企业的劳动者,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管理,参政议政,维护职工权益,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和焦点问题也是内部审计的主要审计对象。可以通过设立廉洁从业举报箱和纪检监察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工会还可以充当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剂”,化解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分歧。

三、内部审计流程优化———基于协同监督视角

目前,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流程从总体来说分为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审计和审计成果运用等五个阶段。本文重点探究协同监督机制的建立对审计计划编制的影响。依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01号》,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审计工作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安排,它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影响审计计划编制的因素有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向和审计资源,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的、范围、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资源的调配和审计时间的分配、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等。基于协同监督机制的视角,这些影响因素和内容势必会影响各监督职能部门的分工与协作,与传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相比必然会导致审计资源和审计时间的再分配。制定内部审计计划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工作目标。内部审计目标的确定需要依据国有企业组织的经营目标。2011年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将内部审计的定义明确界定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由此可按照目标不同将内部审计分为业务审计、战略审计和风险审计三个层次。其中业务审计旨在提高运营效率,战略审计旨在加强战略管理,风险审计旨在深化风险管理。但共同目标都是提升管理效能,增加企业价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当然,不同层次的目标所需的监督部门的配合程度不同,复杂宏观的目标需要所有监督部门的参与,促使各部门凝结共识,形成合力,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共同努力。而简单具体的目标则只需内部审计独立完成,减少无效的人力耗费。IIA最新的内部审计准则,提出了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即增加价值,通过增值服务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毫无疑问,总目标需要所有监督职能部门共同设定,力求实现利用最少的监督资源获得最大的监督效能。当组织确定总目标之后,必须对总目标进行分解,在总目标指导下,各职能部门和个人制定分目标,即分目标的实现要求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法律、工会等部门分工协作,协同行动,其目的就是体现效益,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二)审计范围。即审计对象的范围和审计活动的范围。参考国际内部审计来看,内部审计通常可以涉及经营、绩效、合规、质量、财务控制以及财务报表等。除此以外,结合内部审计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灵活开展各种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及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的考核、企业内部目标和计划的分析与考核等各种专项审计。范围之广,基于协同监督的视角势必要求不同的监督职能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权限,主要负责其中某一个具体类型的审计业务。

(三)审计方向。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应考虑影响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因素,以确定内部审计工作的方向。《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计划》第十一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重点调查了解下列情况,以评价具体审计项目的风险:

1.组织的战略目标、年度目标及业务活动重点。这是考虑风险因素的基础,由于国有企业协同监督机制的建立,其他监督主体对这部分内容的影响已在“审计工作目标”中加以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2.对相关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法律法规是审计工作的准绳,依法审计是审计人员的天职。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相关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任务。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在协同监督机制下,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需要法律部门的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在编制审计计划之前,应根据国有企业的业务性质及涉及的专业经济领域咨询法律顾问,来引导、参与、规范企业交易行为,在合同谈判、签订、履约以及纠纷处理等工作环节上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水平。一般说来,在内部控制较健全有效的地方,组织风险能得到较好控制;内部控制较薄弱的地方,组织风险比较严重。当前,许多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都是由内部审计队伍独立完成的,这种模式根本无法真正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出现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这决定了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作应该更加深入和严格。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企业反腐倡廉的切入点。但是现阶段纪检监察部门总是不能对管理体系的薄弱环节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这就要求纪检监察部门紧密结合每个阶段的中心工作,认真研究企业内部控制的深层次问题,查找风险管理方面的漏洞。因此,在协同监督机制下,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在编制内部控制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计划时,就是要重点关注纪检监察狠抓管理的薄弱环节,围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发现、揭露和解决。

4.相关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随着国有企业管理精细化,相关业务活动越来越复杂,对审计工作的要求更高、需求更多。在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时,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宏观意识,突出重点。在各业务职能部门提供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归类,综合考虑企业管理和发展现状、国家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及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等,做好年度各审计项目之间的整合,避免审计项目安排的交叉重复或缺失。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在审计计划中明确指出各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管权责,平衡各部门间的审计任务。

5.职业胜任能力与岗位调整。如果相关岗位的人员不胜任其职责或其品质存在问题,就会给该岗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带来较大风险;另外,重要岗位人员变动通常也会增加风险。在协同监督机制下,内部审计计划中必须清楚地说明需要向高风险领域具体分配多少有适当经验的项目组成员、审计时间和预算时间,各监督职能部门如何规划和调配来共同管理、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计资源。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内部审计提出更高要求,面对紧张的审计资源,实务人员与理论工作者需要改进管理,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由于不断增长的审计需求与有限的审计资源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基于协同监督机制的视角,职能部门间的资源整合显得至关重要。

1.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内部审计应加强横向联合,合理利用内部监督体系中有关监督部门的功能、权威和信息,建立广泛联系,保持较好的协作关系,注重审计计划的沟通、审计过程的合作、审计信息的共享,构建内部审计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机制。例如,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与纪委、组织、监察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专项资金审计方面,与财务、计划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合作机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方面,与计划、财务、基建等部门联合成立投资体制管理领导小组,提高审计监督效率,保证审计质量。

2.整合职能部门资源。内部审计应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协调与协作力度,应从组织整体利益出发,以增加组织价值为目标,从维护秩序向形成合力转变,从以本部门独立开展监督为主向注重和促进职能部门发挥专业管理和监督作用转变,在维护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努力配合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促使各项生产要素形成企业管理和发展的合力。综上所述,在各监督主体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应合理运作多种监督形式,使得内部审计流程更加规范化,特别是内部审计计划的编制更加科学化,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监督的整体效能,杜绝腐败,从严治企。

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7)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有:

1、 管理劳改、劳教工作。

组织、领导劳改、劳教工作,确定监狱、劳教场所的设置、分布和犯人、劳教人员的安置;指导、督促和检查监狱和劳教场所,正确贯彻执行劳改和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或者审定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重大决定;制定和审查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狱和劳教场所不断改善和改革管教制度,提高改造水平;总结和推广劳改和劳教工作的先进经验,对监狱和劳教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违法乱纪的管教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管理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部,进行考察、培训和任用,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 管理律师工作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审查律师协会章程,负责律师资格的报考,考试工作;授予律师资格和批准律师执业证书;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置和律师队伍的发展;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对律师违纪进行处罚,取消严重不称职律师的资格;制定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总结和推广律师工作的先进经验,制定律师工作发展规划。

3、 管理公证工作

领导公证处工作,确定公证处的设置、公证人员的编制、机构和考核制度,任免公证处的正副主任;监督公证处的收费标准和财务支付,对公证人员进行纪律检查;总结和推广公证工作的先进经验。

4、 管理司法干部培训

确定司法干部培训工作的方针,制定培训工作计划;指导政法干部学校的工作,培养师资,编写教材;总结推广干部培训工作的经验。

5、 管理法学教育工作

确定法学教育的方向,制定法学教育的发展规划,协调全国法学教育,协同国家教委指导全国法学教育;管理部属政法院校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考核,督促和检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审批基建计划和重大财务开支,负责专业设置,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组织编写全国法学教材。

6、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调查研究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纠纷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总结推广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

7、 负责组织法制宣传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法制教育,在各类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出版法制报刊和法律书籍,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

8、 负责司法外事工作

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8)

一、指导思想

通过在全镇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现计生工作的重心下移,建立起县指导、镇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村级规范化管理、乡镇监督服务、县调控指导的工作格局,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镇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整体推进,经研究决定成立鸭田镇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

政 委:邹黎亮

组 长:彭 军

副组长:王柏林

成 员:罗孝良 郑雪珍 夏卫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由王柏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全镇出动两辆宣传车,上村入户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在主要公路悬挂不少于二十条宣传横幅,各村(居)也要张贴五十条以上标语。通过开展声势洁大的宣传活动,在全镇形成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执潮。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村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制定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村民自治的内容、要求、方法、步骤与标准条件,切实在推行村民自治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操作程序

1、确定类型。各村按村民自治的创建村、合格村、先进村、模范村四个类型自定一个类型,并于5月18日前报镇计生办。

2、制定章程。村(居)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负责起草《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初稿,提请村(居)两委、协会理事会和村(居)干部讨论修改,形成《章程》讨论稿,然后将讨论稿印发各户,由村(居)民提出意见,户主签字后交回村(居)民代表大会宣读《章程》修订稿,由村(居)民集体表决,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将《章程》印发全体村(居)民执行,完成时间为6月21日—6月30日;

3、签订合同。由村委会与村民直接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承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时间安排为7月1日至7月10日;

4、组织实施。在全村范围内认真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章程》。

(四)规范各项制度

1、大力推行村(居)计划生育专干民主推荐、镇聘村用制度。村(居)计划生育专干原则上由村(居)委会委员担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居)民直接推举产生。村计生专干的基本条件: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拥护并带头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4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的女同志;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决策制度。凡是村(居)民普遍关心和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有关事项,都应如实公开,维护群众的知情权。村(居)民直接参与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决策,村(居)的计划生育奖励、处罚等重大事项,都要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让广大村(民)民通过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决定;

3、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居)实际,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合同,明确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让村(居)民依章依制管理好本村(居)的计划生育事务;

4、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制度。要重点推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出生人口名单,申请再生育村(居)居名单,违法生育处理及执行情况,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基本生育政策,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和计划生育办事程序等。民主评议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由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可采取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评议意见、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和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可以根据需要每年组织1—2次,其结果作为镇人民政府对村人口计生工作评估的依据。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委会主要成员和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之一,评估结果要与村有关干部的使用和工资挂钩。

(五)分类指导带动

全镇要培植出3个以上样板村(居)。按照创建、合格、先进、模范村(居)四种类型在全镇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计生协会建设

推行村民自治前,各行政村要针对本村计生协会的状况,通过直选的方式,优化协会机构,强化协会组织建设。主要抓三点:

1、突出抓好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员小组长选配。

2、健全宣传教育和生育、生产、生活四个服务组,切实发挥其直接为群众服务和指导会员小组开展活动职能。

3、按照地缘接近、关系亲近、专业相近的原则,建立好会员联系户,督导会员和联系户签定并落实联系协议,真正发挥好会员联系户的作用。

在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的同时,要充分挥协会作用。计生协会在村民自治的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

1、村级协会要发挥组织网络优势,成为起草、制定、落实《章程》、《计划生育合同》的骨干。特别是在《章程》、《计划生育合同》起草和修改中,应十分注重发挥计生协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的作用。

2、发挥会员的带头作用,并带动群众遵章守约。

3、积极搞好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科技文化、法律法规和《章程》、《计划生育合同》,帮助村民提高自治能力。

4、努力搞好多种形式的的“三生”服务,增强村民的自治内在动力。

5、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真正落实会长列席村委会议、计划生育民主会、会员小组民主讲评会等项制度;监督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村务公开;通过设立意见箱和各种会议等形式,及时收集群众意见。

(二)加强村支两委建设。

为实施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充分发挥村支两委在村民自治建设中的作用,村支两委突出办好五件事情:

1、在决策和管理计划生育村务时,应注重听取村计生协会的意见,并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协会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活动的落实。

2、保障协会活动经费,并落实好会长的补助。

3、建好会员之家和会员小组活动场所。

4、在时间、场地等方面给予协会有力支持,保障协会活动开展。

5、在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过程中,及时做好各种记录和资料的留存归档,以备检查。活动记录和资料主要包括:推行起草小组的有关记录;《章程》、《计划生育合同》的草稿和征求意见稿;召开各种会议的记录;协会活动记录等。

五、监督和指导

(一)镇协助村级抓好《章程》、《计划生育合同》的制定。

(二)实施过程中,认真抓好四项制度的落实。村级召开会议时,镇计生办(协)要派人员列席参加,对出现的问题搞好协调工作。

(三)实施过程中,县人口计生局、计生协对其《章程》、《计划生育合同》的制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走过场的村要推到重来。

六、标准及要求

(一)、明确工作要求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六好、四有、三落实”,即:队伍建设好、政策落实好、宣传教育好、管理服务好、制度执行好、干群关系好;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素质优良的计生工作队伍、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一个设施齐备的的服务阵地;做到人员、报酬、经费三落实。

(二)统一实施标准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严格标准,分不同水平划定不同类型组织实施。具体分本(居)民自治模范村、村(居)自治先进村、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和村(居)民自治创建村四种类型。其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居)的标准:(1)连续3年累计出生人口计划生育率达90%以上;(2)育龄妇女综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在98%以上;(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签订率100%;(4)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100%;(5)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满意率90%以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先进村的标准:(1)达到合格村的标准;(2)连续2年达到“六无”要求。即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无出生瞒报、错报、无违反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无严重的计划生育民事纠纷和恶性案件。

计划生育自治模范村的标准:(1)达到先进村的标准要求;(2)全面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3)连续3年达到“六无”要求;(4)“三生”服务特色鲜明,卓有成效。

社区和居委会,在坚持以上标准基础上,还要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优质服务等特色工作。对暂达不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标准的,视为正在创建的村民自治村。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全部纳入县、镇两级重点帮促范围,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综合措施,层层落实领导包转化责任制,按照合格村的要求,进行重点帮促指导,力促转化升级,加快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程。

(三)工作验收评估

镇政府将在年末适时组织计生、民政、计生协会等部门对不同类型的村(居)民自治村进行评估验收和授牌。其验收结果将记入年终总成绩,并纳入年终评估排队。验收结果将记入年终总成绩,并纳入年终评估排队。

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9)

(一)招商引资。负责制定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对外招商合作项目,组织与国内外投资者及各类经济组织的联系和投资合作,组织各种形式的联络互访、投资考察、招商洽谈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赴国(境)内外开展招商活动。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社会及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着重抓好工业经济、科技和工业性投入(技术改造);综合管理开发区各类项目,做好项目的审批、审核报批、管理、会审和统计等工作。

(三)统计及统计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和规划;依据《统计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监督检查区内各部门和单位的统计和经济核算工作,协助配合市统计行政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发区重大国情国力和区情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开发区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乡镇街道及社会事务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政府授权,负责所辖范围内乡、镇、街道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社区管理等社会发展工作;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和民政等有关社会发展与管理工作。

(五)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组织、指导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六)城市规划及建设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规划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办理进区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配合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负责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联系、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负责组织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审查,核定建设用地面积;做好进区项目开工前、投产前的筹建服务工作。

(七)配合、协调市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派驻开发区机构开展工作。

(八)配合、支持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配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6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管委会的政务、事务工作,协助领导做好开发区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委机关各职能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负责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文秘、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处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开发区的政策调研和课题调研工作;做好委机关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开发区财务概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和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调拨平衡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日常财务核算及资金管理工作,汇总、编制开发区财务报表;指导和管理区内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开展工作;负责区内乡镇、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联系协调区内财政、税务工作。

(二)政治处(监察室)

负责区内党的组织建设、干部教育、统战和思想政治工作,联系指导区内工、青、妇等群团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区内乡镇、街道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考察、配备、调整工作;负责开发区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和区内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的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区内出入境管理工作;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区内乡镇、街道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事项报告,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与落实。

(三)经济发展与统计局

负责编制开发区经济发展、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科技和产业发展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与管理,科技和技改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负责经济统计及综合统计工作;牵头组织重大国情国力和区情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全区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联系协调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四)建设局

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规划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办理进区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负责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联系、协调工程建设中的相关事宜;负责审核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核定建设用地面积;做好进区项目开工前、投产前的筹建服务工作;联系协调区内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社会发展局(农村工作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拟订开发区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及计划的分解落实、检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区内综合治理、社区管理工作;负责区内计划生育、政法、人民武装等方面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进区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区内乡镇、街道的农村农业工作;联系协调区内公安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10)

(一)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的意义

首先,要充分认识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村民自治作为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和一项重大法律制度,已在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政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要求计划生育实行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途径。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其次,要充分认识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计划生育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群众性工作,必须尊重群众的主人地位,这一群众性特定决定了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必然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广大村民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既是我们的工作对象,又是我们的服务对象,只有千方百计把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计划生育“难”的问题,才能使计划生育“三为主”方针落实到实处,进而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三是充分认识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化解农村社会的一个好办法。实行村委分开,村民直接参与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促进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了党群关系,减少和化解了许多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好的社会环境,四是要充分认识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需要。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潜力在农村,只有广大农民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稳定低生育水平才能实现。

(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内容

主要内容是: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村级党支部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紧抓好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教育推动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国家法律政策的范围内,村级推动有独立自主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力,该权力向全体村民开放,增强透明度。村民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监督,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制定有利于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村规民约,形成计划生育村级自治规范,增强村一级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为群众提供生育优质服务、强化生殖健康等。

(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标准

1、达到计划生育合格村的标准;

2、村党支部、村委会坚强有力,依靠村、组的力量完成村级计生各项工作任务;

3、全体村民民主讨论通过能发挥作用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建立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

4、连续三年无计划外生育、无出生漏报,圆满完成计划生育各项责任指标,年内无早婚、私婚、无非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

5、已产育龄妇女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达到95%,村组计生干部、自管小组长对已婚妇女的月访视率达100%;

6、村级计生工作有一定投入,能保证本村计生工作顺利开展,村计生干部享受村支书、村主任同等报酬,自管小组长的岗位津贴达到村干部的10%—20%;

7、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分开,做到初婚、生育指标、环孕情服务、村组干部生育节育、计生干部和自管小组长报酬、村组计生工作奖惩情况,用于计生事业的每个村民5元以上的计生社会事业费的使用情况“十公开”;

8、计生协会会员人数占总数的10%以上,能经常开展活动,做工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操作程序

1、广泛发动群众,让群众明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目的和意义,增强参与自觉性。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推举出村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也可以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一并选出计生专职干部和村计生协会会长。

2、由村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构建班子,结合本村实际,起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3、以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和协会联户组(居住在一个自然村协会会员户群体)为单位,反复讨论,提出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初稿。

4、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并印发到各家各户。

5、将《自治公约》上报乡镇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6、根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制定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协议书》要包括村委会与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应体现对等性,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过去的各种不规范的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停止使用)。

7、召开全体村民大会,由村主任代表村委与每一户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生协议书。

8、日常管理,每月由协会联户审理村委会与村民对《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如发生违约行为,由村民议事会进行决议,提出违约行为,要由村民议事会提出建议,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予以解决。此间,乡镇要加强指导与监督。

(五)计划生村民自治的实施要点

计划生育村级自治重点“自治”,关键在调动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所谓自治就是要求村级自治组织主动承担起本村计划生育的责任。没有群众的自觉参与和民主监督是无法实现的,要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必须满足群众的五种权利:一是选举权,让群众自己选取举村计生主任和自管小组长。二是知情权,通过村务公开,让群众知道村上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决策,如生育指标发放,村规民约的制订等,都要经群众讨论。三是民主监督权,通过村务分开,让群众对村计生工作进行监督。四是享受生殖保健的权利。镇计生服务所对群众开展计生知识咨询,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服务。

(六)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要认真宣传计生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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