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督察工作意见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24 02:23:09

纪检督察工作意见

纪检督察工作意见篇(1)

 

同志们:

我们今天召开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警示教育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有关要求,深入开展纪检监察系统警示教育。刚才,大家集体观看了中央纪委《X》专题片,X副书记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X副书记领学了《中共X市纪委监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意见》,这个意见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要求,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意见明确提出了“七项纪律”“十项措施”和“七个严禁”的纪律要求,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制定了“行为规范”,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台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意见的重要意义

在今年召开的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进一步把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来部署,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做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加强中央纪委常委会政治建设,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各项制度、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带好头。推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坚定斗争意志,掌握斗争规律。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持续防治“灯下黑”,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

中央纪委对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实行“零容忍”,坚决“清理门户”,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X人、组织调整X人、立案查处X人,既有中央纪委机关干部,也有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覆盖全国X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纪委也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X书记要求,各级纪委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增强表率意识,带头守纪律、讲规矩。去年,省纪委严肃查处了X名纪检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市纪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在全区率先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开展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大起底”,受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X件,严肃查处了X集团有限公司原纪委书记X等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案件。

这些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反映出纪检监察系统并非净土,纪检监察干部对腐败和不正之风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监察干部如果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监察事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出台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意见,是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需要。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部署要求上来,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和肌体健康,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

近年来,我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总体是好的,战斗力是强的,在严明纪律、正风肃纪、严惩腐败、维护群众利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美好X幸福X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和作风保证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十八大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初核问题线索X件,立案X件,处分X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X人。今年上半年,初核问题线索X件,立案X件,处分X人,分别同比上升X%、X%、X%,为实现不敢腐的目标作出了贡献。X书记在全市一季度执纪审查统计情况报告上批示:“上半年执纪审查工作很有成效。从严治党一刻也不能放松,要让所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常怀敬畏之心,干好工作”。尚成市长也作出批示:“继续保持从严从实态势,让所有公职人员不敢不能触及法纪,并成为自觉”。

可以说,市委、政府对纪检监察队伍和纪检监察工作是肯定和满意的。但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与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与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我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也存在一些问题,从近年来我市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例来看,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插手或干预工程项目建设;有的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己不正焉能正人,这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着力解决“灯下黑”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二、坚持“四个从严”,切实贯彻落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意见

一要从严教育,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章》和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以及廉洁自律准则、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规党纪,坚持把自己摆进去,对标要求,深入查找不足,切实明底线、知敬畏。另一方面,要利用好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刚才,我们组织大家认真传达学习了近期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观看了《X》宣传片,通报和片中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例让人触目惊心。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违纪干部为镜鉴,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坚决摒弃特权思想、“保险箱”思想,忠诚履职、干净干事、担当有为,做党章党规党纪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

二要从严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内控机制。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权力就是监督执纪权,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我们做好监督执纪的“工作手册”“流程图”。今年年初,在全市执纪审查业务培训班上,我就认真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提出了“八严”的要求,3月份又召开了全市执纪审查安全工作会议,利用半天时间,组织大家认真学习讨论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则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我已经强调了很多遍,我们一定要在深入学习领会的基础上,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落实到位。

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用更严格的制度管好自己,我们今年在出台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意见的同时,先后制定出台了《X市纪委监察局机关问题线索管理的意见》《X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规定》《X市纪委纪律审查服务中心谈话室和监控室管理办法》《X市纪委监察局关于执纪审查乡案县审工作程序规定》等一系列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制度。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执行的同时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查找发现内部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制定切实有效的制度,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要从严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坚持抓早抓小,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约谈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红脸出汗,咬耳扯袖”,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体现组织的严管厚爱。要严格执行“双报告”制度,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每年要向市纪委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要严把纪检监察干部“入口关”,加大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力度,把业务能力强,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选拔到纪检监察岗位上来。要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洁承诺制度,新进入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都要签订廉政承诺书,签字背书,留档备查。要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舆情监督机制,不断形成监督合力。

四要从严查处,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今天的会议上,我们还给每个纪检监察干部发放了《X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纪律提醒卡》,明确了“七项纪律”“七条禁令”。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遵守省纪委“六个不准”“四个严格”和市纪委“七项纪律”“七条禁令”,对纪检监察干部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破坏纪律和规矩的,我们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绝不姑息纵容,坚决打消个别纪检监察干部的侥幸心理。

三、坚持以上率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领导干部监管责任

一要领导带头,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意见,坚持从自身做起,自觉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纪律,带头改进作风,带头接受干部群众监督,要求广大干部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广大干部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市纪委委员作为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代表,也要时刻牢记自己的委员身份,时刻牢记肩负的神圣职责,对自身高标准、严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责、作好表率,发挥好引领示范作用。

二要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把严明纪律落实在日常,真正体现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分管领导要履行好“一岗双责”,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苗头及时批评教育。要严格追责问责,对发生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纪检组,要按照《X市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推动形成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

纪检督察工作意见篇(2)

“三项建设”强素质

“要把深化‘三项建设’与深入推进‘三转’有机结合起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队伍更加过硬、‘三转’更加到位。”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怀臣着重强调。

今年6月,省纪委监察厅出台《关于深化“三项建设”深入推进“三转”的实施意见》,就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深化思想作风、能力素质、基层组织建设和深入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出了明确意见。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采取读好书籍、听好讲座、看好影片的方式,掀起学习理论和践行宗旨的新热潮。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贯彻“三严三实”要求,深入开展践行“六项承诺”活动,晒工作、比贡献、立标杆、树形象。从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四川省有关纪律作风要求,防微杜渐、持之以恒,自觉抵制“”。

纪检系统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正确导向,严把提名考察关,选好配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把手”,优化班子年龄、知识、经历和气质结构。进一步落实民主集中制,完善各级班子议事决策、分工协作、监督约束等制度,增强决策科学性和工作执行力。健全完善干部选、育、用、管机制,建立“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后备人员库”,建立体现职业特点的干部资格准入制度,稳妥探索淘汰退出机制,对不适合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的干部及时调整。

日常监督严要求

今年5月,四川省纪委监察厅筹备组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6月正式批复成立。新成立的干部监督室及时协调委厅组织部、案件监督管理室、室、纪检监察室等单位,将历年来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存量反映和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干部监督室。对反映比较具体、可查性较强的线索,研究提出处理建议,认真调查核实。省纪委监察厅干部监督室组建以来,已办结一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各类线索,对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了严肃处理。

在日常监督中,我省借鉴巡视工作方法,注重发现和督促整改问题。2013年7月以来,四川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持续开展作风巡察,内容包括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作风建设要求,以及重大工作部署、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通过分级分类组织开展作风巡察,先后巡察1.27万个纪检监察机构,发现并纠正问题5285个。

建章立制硬约束

四川注重从建章立制着手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今年6月,四川省纪委干部监督室对近3年来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和案件进行了分析调研,查找纪检监察干部的突出问题和履职监督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机制。

针对纪检监察工作运行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梳理权力清单,建立防控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范围,强化决策监督。完善查办案件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受理、线索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探索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任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办法,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选任监督。

纪检督察工作意见篇(3)

如果将一个单位比作一间房,那么纪检工作就好比是那抽烟机;如果将一个集体比作一棵树,那么纪检工作就是那啄木鸟——这句话形象的反映了纪检监察工作对一个单位和集体的重要性和其地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他人的时候,首先要保障自身的执法是规范的,执法人员行得正,执法水平高。纪检监察工作对于保障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和文明规范高效执法,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日常监察工作流于形式,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需加强。笔者拟从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出发,谈谈抓好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几个关键。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对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文明规范执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其它检察业务工作相比,部分干警甚至个别领导认为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足,主要存在三种心理:一是与已无关的心理。一些干警认为只要自己不犯错误,纪检监察工作就与自己没关系;二是腻烦心理。认为纪检监察是多管闲事,只会给干警“套紧箍咒”,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影响办案;三是抵触心理。少数干警纪律性不强,当出了问题、纪检干部找其谈话时,口头上应付,心中抵触。

2.体制不顺,监督职能发挥受限。一是在工作实践中,多数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属于内设机构,不由当地纪委派出,纪检组组长是由检察院干部担任,其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组织关系等全在检察院,在工作的开展上就难免束手束脚,导致对本院领导及干警监督力度乏力。二是从监督制约的时机看,重事后监督而轻视事前、事中监督,对办案活动监督主要是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很少去查看办案手段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对重点的办案环节、办案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手段。三是监督途径不佳,监督效果差。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无论是监督院领导还是一般干警者都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督力度可能往往削弱,有的因为共同利益而使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其监督效果差。

3.纪检监察人员监督能力不强。实践工作中,基层检察院由于缺乏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很难配备全面熟悉各项检察业务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纪检监察人员对检察业务不熟,就难以发现相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以找准监督点。另外,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对自身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存在不敢监督和不愿监督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五个关键

纪检监察工作要定位于服从服务检察工作。没有检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也就无从谈起。检察工作的重心在哪里,问题出在哪里,纪检监察工作就要服务到哪里。所以,基层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检察业务,紧密结合检察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来开展,具体来说,要抓好以下五个关键问题:

(一)提高干警思想认识,强化纪检干部责任意识

要通过潜移默化的日常教育,消除一些基层院领导及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上的误区,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落实。要教育干警深刻认识到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需要。要通过教育引导,消除从事纪检监察的干警怕得罪人的顾虑,使其敢于监督,意识到开展好纪检监察工作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树立从事监察工作的使命感、荣誉感和事业心。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筑牢心理防线

首先要坚持不懈抓好思想教育,让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深入干警潜意识。历史和实践证明,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要常抓不懈,成为检察干警文明规范执法和从事好事务性工作的力量源泉。思想政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要结合各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既要有一定的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还要讲究实效,能解决好干警当前面临的一些心理问题,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帮助干警筑牢拒腐防变的心理防线。

其次是要开展好职业道德教育,让干警敬岗爱业,以检察事业为荣。检察干警身处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一线,不可避免会受到各种腐朽思想和消极因素的影响,开展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能帮助检察干警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干扰,用公平正义衡量情与法的冲突,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基本要求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养成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职业习惯,以保障检察权的正常行使。

再次是要开展好党风廉政教育,让检察干警时刻自醒、自查。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利益关系交错,执法环境比较复杂,党风廉政教育变得非常重要。检察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要做到时时讲、事事讲,进一步强化干警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教育广大干警“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抵制各种不良倾向和利益的诱惑。

(三)建立、完善、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

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所以,建立、完善并落实好相关的规章制度是管理的基本手段。成熟的纪检监察制度能有效监管检察干警,促进检察干警素质的提高,是开展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保证,是推进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的治本之策。建立、完善、落实好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制度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坚持用制度管人。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遵守党委、上级检察机关和政法委制定的各项廉政制度,如“四条禁令”、“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章制度,同时,要严格遵守本院已有的关于执法办案的各项纪律和其他工作纪律。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在监察过程中,对各部门、各执法办案环节、重点岗位中存在的一些新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认真进行调研,研究出合理合法的监管办法报院党组讨论决定,不断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

其次要加强对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的干警要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及最新的司法解释,要研究并熟练掌握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以及时发现业务部门干警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程序错误,同时,要注意发现干警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要严查干警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刑讯逼供等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工作方针,开展经常性的案前教育,使干警不敢犯、不愿犯、不能犯。

再次要监管干警的一言一行。干警的言行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所以,要教育干警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检察干警,监督干警不说有损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形象的话,不说有损同事之间团结的话,尤其是面对案件当事人和律师,不说有可能影响执法公信力的话,不实施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不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吃不该吃的饭。

(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纪检监察工作要实施“阳光监督”,多倾听社会各界对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多收集反映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不端行为的意见。一是随机抽查案件,听取案件当事人对检察干警执法办案的意见建议,了解检察干警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二是要在举报宣传、法制宣讲等阳光检务活动中,到群众中倾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发现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线索;三是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联系沟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向政协通报工作,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征求工作意见,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机制。

纪检督察工作意见篇(4)

    如果将一个单位比作一间房,那么纪检工作就好比是那抽烟机;如果将一个集体比作一棵树,那么纪检工作就是那啄木鸟——这句话形象的反映了纪检监察工作对一个单位和集体的重要性和其地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他人的时候,首先要保障自身的执法是规范的,执法人员行得正,执法水平高。纪检监察工作对于保障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和文明规范高效执法,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日常监察工作流于形式,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需加强。笔者拟从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出发,谈谈抓好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几个关键。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对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文明规范执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其它检察业务工作相比,部分干警甚至个别领导认为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足,主要存在三种心理:一是与已无关的心理。一些干警认为只要自己不犯错误,纪检监察工作就与自己没关系;二是腻烦心理。认为纪检监察是多管闲事,只会给干警“套紧箍咒”,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影响办案;三是抵触心理。少数干警纪律性不强,当出了问题、纪检干部找其谈话时,口头上应付,心中抵触。

    2.体制不顺,监督职能发挥受限。一是在工作实践中,多数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属于内设机构,不由当地纪委派出,纪检组组长是由检察院干部担任,其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组织关系等全在检察院,在工作的开展上就难免束手束脚,导致对本院领导及干警监督力度乏力。二是从监督制约的时机看,重事后监督而轻视事前、事中监督,对办案活动监督主要是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很少去查看办案手段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对重点的办案环节、办案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手段。三是监督途径不佳,监督效果差。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无论是监督院领导还是一般干警者都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督力度可能往往削弱,有的因为共同利益而使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其监督效果差。

    3.纪检监察人员监督能力不强。实践工作中,基层检察院由于缺乏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很难配备全面熟悉各项检察业务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纪检监察人员对检察业务不熟,就难以发现相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以找准监督点。另外,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对自身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存在不敢监督和不愿监督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五个关键

    纪检监察工作要定位于服从服务检察工作。没有检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也就无从谈起。检察工作的重心在哪里,问题出在哪里,纪检监察工作就要服务到哪里。所以,基层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检察业务,紧密结合检察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来开展,具体来说,要抓好以下五个关键问题:

    (一)提高干警思想认识,强化纪检干部责任意识

    要通过潜移默化的日常教育,消除一些基层院领导及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上的误区,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落实。要教育干警深刻认识到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需要。要通过教育引导,消除从事纪检监察的干警怕得罪人的顾虑,使其敢于监督,意识到开展好纪检监察工作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树立从事监察工作的使命感、荣誉感和事业心。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筑牢心理防线

    首先要坚持不懈抓好思想教育,让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深入干警潜意识。历史和实践证明,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要常抓不懈,成为检察干警文明规范执法和从事好事务性工作的力量源泉。思想政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要结合各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既要有一定的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还要讲究实效,能解决好干警当前面临的一些心理问题,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帮助干警筑牢拒腐防变的心理防线。

    其次是要开展好职业道德教育,让干警敬岗爱业,以检察事业为荣。检察干警身处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一线,不可避免会受到各种腐朽思想和消极因素的影响,开展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能帮助检察干警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干扰,用公平正义衡量情与法的冲突,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基本要求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养成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职业习惯,以保障检察权的正常行使。

    再次是要开展好党风廉政教育,让检察干警时刻自醒、自查。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利益关系交错,执法环境比较复杂,党风廉政教育变得非常重要。检察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要做到时时讲、事事讲,进一步强化干警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教育广大干警“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抵制各种不良倾向和利益的诱惑。

    (三)建立、完善、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

    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所以,建立、完善并落实好相关的规章制度是管理的基本手段。成熟的纪检监察制度能有效监管检察干警,促进检察干警素质的提高,是开展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保证,是推进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的治本之策。建立、完善、落实好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制度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坚持用制度管人。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遵守党委、上级检察机关和政法委制定的各项廉政制度,如“四条禁令”、“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章制度,同时,要严格遵守本院已有的关于执法办案的各项纪律和其他工作纪律。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在监察过程中,对各部门、各执法办案环节、重点岗位中存在的一些新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认真进行调研,研究出合理合法的监管办法报院党组讨论决定,不断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

    其次要加强对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的干警要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及最新的司法解释,要研究并熟练掌握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以及时发现业务部门干警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程序错误,同时,要注意发现干警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要严查干警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刑讯逼供等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工作方针,开展经常性的案前教育,使干警不敢犯、不愿犯、不能犯。

    再次要监管干警的一言一行。干警的言行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所以,要教育干警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检察干警,监督干警不说有损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形象的话,不说有损同事之间团结的话,尤其是面对案件当事人和律师,不说有可能影响执法公信力的话,不实施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不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吃不该吃的饭。

    (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纪检监察工作要实施“阳光监督”,多倾听社会各界对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多收集反映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不端行为的意见。一是随机抽查案件,听取案件当事人对检察干警执法办案的意见建议,了解检察干警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二是要在举报宣传、法制宣讲等阳光检务活动中,到群众中倾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发现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线索;三是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联系沟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向政协通报工作,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征求工作意见,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机制。

纪检督察工作意见篇(5)

2、周密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近年来,该院党组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事关检察机关的形象工程来抓,摆上了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院党组及时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规定每年初要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党组班子每季度要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分析一次党风廉政状况;每年要召开两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及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完善廉洁自律措施。

3、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该院根据高检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了《**县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体现了“四个严格”:一是严格责任分解。就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并层层进行延伸细化,确保责任分解不留死角;二是严格责任落实。就是要求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对照责任分解的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决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切实负起责,负好责。三是严格责任考核。就是加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力度,努力增强各级责任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就是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制,对下属失教失管,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坚持原则,一查到底,从严追究。

4、抓好班子的自身建设。俗话说:“龙尾怎么甩,全靠龙头摆”。该院始终把班子自身建设作为成就检察事业的头等大事来抓。为充分发挥班子的表率作用,该院制订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党组班子自身建设的五项规定》,明确要求班子成员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检察纪律,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准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不准默许或授意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领导的旗号。班子成员坚持做到工作在先、守纪在先、吃苦在先,凡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先做到;凡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始终以良好的工作作风教育影响干警。

二、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主体作用,切实强化自我监督意识

业务部门是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主体,也是产生违法违纪的多发部位。该院在实践中探索到,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主体作用,切实提高业务部门干警的自我监督意识,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1、实行办案责任制,强化干警的自我监督意识。规定办案人员为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不管其工作岗位和职务如何变动,其本人要对自己所承办案件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实施、办案中的执法和廉政情况、收缴赃款赃物的合法性以及案件的定罪定性、批捕、追捕追诉和抗诉等案件质量问题终身负责。无论何时发现办案中的问题,都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2、落实“一岗双责”,充分调动部门负责人的积极性。每年初,该院按照“一岗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干警都要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和干警廉洁承诺书,明确规定了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部的党风廉政工作负总责,监督本部门干警严格依照法律、检察纪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干警一旦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除追究本人责任外,还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这一规定,使部门负责人时刻绷紧党风廉政建设这根弦,想方设法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管理。安排任务时不忘交代办案纪律,检查工作时注意检查办案纪律,汇报案件时要求汇报遵守办案纪律情况,使部门负责人自觉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3、规范执法行为,加强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为预防和纠正干警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该院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监察工作条例以及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订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文明办理自侦案件的有关规定》,着重从业务部门的相互制约入手,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一是对初查案件进行制约。该院针对以往办理初查案件较随意的现象,规定侦查部门对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应在决定后二十日内将不立案意见和初查案卷移送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指派业务骨干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二是加强了侦捕诉监所部门的相互制约。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移交的审查逮捕案件,应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逮捕条件或不应逮捕的,要提出有关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如意见未被采纳或违纪违法情节较重的,应及时向纪检组反映。公诉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或不的案件应认真审查,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的,应及时向纪检组反映。同时,公诉部门对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侦查部门指派其他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决定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承办人应将情况书面通知监所部门。监所部门发现自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有超过法定期限或有其他违法现象的,应当向自侦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对超期的案件在全院予以通报。另外,还要求监所部门干警通过同在押人员谈心,了解检察人员的执法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纪检组汇报。三是加强了对处理涉案款物的制约。涉案款物一律由计财部门严格管理。计财部门对扣押款物实行帐目与款物分人管理,健全出入库和收付手续。对侦查部门作出的处理款物决定,计财部门必须进行跟踪监督,严防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或擅自处理扣押款物。

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

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该院逐步构建起了一个党组统一领导、业务部门相互制约的执法监督机制。但是,在实践中,该院党组感到,不管是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监督,还是业务部门相互之间的监督,都需要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发挥作用。当专门监督得力时,其他监督也能体现其监督效力;当专门监督乏力时,其他监督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于是,党组一班人一致表示,要增强监督的刚性和效力,必须重视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近几年来,该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党组的重视支持下,始终认真履行专门监督职能,有效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1、明确纪检监察部门在执法监督中的职责。为了使纪检监察部门在执法监督中有的放矢,该院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部门在执法监督中的地位、职责和作用。一是要求业务部门对初查后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无罪判决、变更强制措施等“六类”案件,必须将相关法律文书资料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二是纪检监察部门对上述六类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案卷材料必须进行阅卷审查;三是对自侦部门办理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有震动有影响的案件,组织5人以上办案组查办的案件进行同步监督;四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发案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回访;五是对干警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规、纪律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纪检督察工作意见篇(6)

一、适用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监督单位提任下列干部,应当听取纪检监察组意见:

(一)正科级干部提拔为县处级干部职务的,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的,科员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的;

(二)被列入县处级后备干部上报名单的;

(三)重要岗位交流轮岗的科级干部;

(四)试用期满考核的科级干部;

(五)其他干部提拔需要听取意见的。

评先评优人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确定等其他有必要听取纪检监察组意见的,参照执行。

二、工作流程

(一)事前沟通

综合监督单位提任干部,应在动议阶段与纪检监察组进行沟通。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听取意见。

(二)发函征求意见

综合监督单位提任干部,应在确定考察对象的同时,向纪检监察组发函征求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洁意见。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听取意见。

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列出征求意见事项,包括征求意见人选姓名、现任职务职级、拟任职务职级或参与评先评优的名称等,同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了解掌握内容

纪检监察组收到综合监督单位或市纪委监委征求意见函后,听取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相关科室意见,结合纪检监察组平时掌握的情况,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党风廉洁情况。对在现岗位工作不满1年的人选,还应延伸到其前一个工作单位听取意见。必要时,听取有关负责同志意见。了解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任对象一贯政治表现,包括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

2.提任对象的来信、举报情况;

3.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

4.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要求,有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反映;

5.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6.其他需要了解的党风廉洁情况。

(四)办理回复意见

纪检监察组回复意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反馈。反馈意见一般按下列6种意见办理:

1.没有收到问题线索反映。

2.收到问题线索反映,已转有关单位(指明去向)。

3.收到问题线索反映,但反映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查性,不影响提拔使用。

4.收到问题线索反映,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或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建议暂缓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5.收到问题线索反映,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不影响提拔使用。

6.收到问题线索反映,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建议不宜使用。

必要时,由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直接进行沟通。

三、有关要求

(一)综合监督单位应将本单位日常干部考察、考核时收到的反映和举报,及时向纪检监察组反馈。考察、公示期间,收到征求意见人选的举报问题线索,应立即报送纪检监察组。对征求意见人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个人申报事项核查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纪律问题的,需一并报送查核结果及处理意见。

纪检督察工作意见篇(7)

一、认真学习领会,提高贯彻执行《意见》的自觉性。

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的十条意见》,是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纪委向市第十次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强调,切实把推动中央和省、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落实“十二五”规划、《海西发展规划》等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效能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省政府《意见》和省纪委、监察厅《通知》精神,并与学习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的任务和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从本机关、本系统做起,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做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的表率。同时,要把对省政府《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的监督检查工作,摆到重要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力量,细化工作措施,保证政令畅通。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检督察工作意见篇(8)

关于检务督察制度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需要全面有效的监督。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将行政权、司法权与法律监督权分别赋予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独立而专门的法律监督权,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和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统一和依附于检察权。从权力的特征上考察,检察权中的侦查权是主动性、扩张性的,具有命令执行性;而检察权中的决定不虽然是程序性的决定,但实质上具有与司法裁决类似的效果,因此,可以认为,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性质。检察权这种特性,表明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必然要强力介入公民的私权领域。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检察权也不能例外。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掌握着强制手段和一定的裁量标准,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有可能产生公权力滥用,私权利遭到不合法、不公正侵犯的严重后果。因此,检察权需要加以全面有效的监督制约,是不容置疑的。

(二)当前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目前检察权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以及一些案件质量不高。首先,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主要发生在检察权运行过程中。高检院在分析队伍问题时指出,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职业特点明显,大部分发生在侦监、公诉、反贪、渎检等执法办案环节。如去年全国查处贪污受贿、违反办案纪律、违法违规办案的干警243人,占立案总数的60.3%。执法办案是检察权的具体运用,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说明业务部门仍然是违纪违法的多发部门,检察权运行仍然应当是预防、监督的重点。其次,一些案件质量不高。一是一些案件诉后被判决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统计,20__年全国共有2162名刑事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特别是20__年司法机关发现了多起重大错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二是涉检上访案件居高不下。据某省检察院统计,该省检察机关仅20__年一季度即受理涉检上访案件816起。这些涉检上访案件,除少部分是当事人无理缠讼外,大部分是因为一些检察干警违法办案,或者程序不到位,案件质量不高所致。三是执法办案瑕疵严重。以我省为例,虽然由于实施了三年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但每次检查中仍然能发现执法程序不规范等大量问题。

(三)当前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按照现有制度设计,检察权的运行主要有内外两种监督与制约。外部监督和制约主要有:一是接受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有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二是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包括工作报告的审议、人事任免、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逮捕人大代表须经许可,还包括现下颇有争议的个案监督等;三是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四是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律师在法

律程序上的制约。除第四种公安、法院及律师的制约属专业性之外,其他三种都属于非专业性的、且是非常态的,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有限。而公安、法院及律师本身是刑事诉讼的参与者,虽然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有着天然的制约作用,但由于自身的角色定位,关注的内容主要是自身诉讼目标的实现。如公安机关主要关心检察机关对其移送审查的案件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若意见不同则以提请复核或复议来进行制约;法院主要关心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支持诉讼主张,否则即以否定检察机关诉讼主张的形式进行制约。这种制约无法深入检察权行使的全过程,尤其是无法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制约。

近年来,检察机关普遍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主动引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权的行使实施监督,应该说成效是明显的,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好评。但从制度实施情况看,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集中在拟撤案、不以及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不服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由于知情渠道的限制,目前尚未取得明显突破。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有:一是各业务部门间的流程性制约,如控告申诉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之间存在制约监督关系;二是地方党委派驻检察机关的纪检组织的纪律检查监督。业务部门的制约由于各部门职责不同,均主要关心自身的诉讼目标的实现,对其他部门的制约作用运用发挥较少。而纪检监察监督重点是执法人员的纪律作风、检察工作纪律的遵守情况检察干警的违法违纪的调查处理,对检察权运行的质量一般关注较少。三是近年来我省推行了执法质量考评制度。从实行情况看,确实起到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的良好作用。但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是检察机关本年度内已经终结的执法行为,不涉及尚未终结的执法行行为,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仅仅是对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的一种事后评价,不具备提前发现、纠正问题的功能。

可见,检察权的运行虽然有内外监督多种方式,但总的来说缺乏一种贯穿检察权运行的全过程,对执法质量、执法程序、执法纪律进行全程监督,能有效预防、发现和纠正问题的机制。这正是检务督察制度应运而生的背景。

二、是什么:关于检务督察性质功能的定位

从上述必要性的分析出发,笔者认为检务督察的性质功能应紧密围绕监督检察权运行的一重点和难点思考。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检务督察的客体是检察权的运行。从目前已经开展检务督察改革单位的情况看,很多单位将检务督察的范围扩大到检察权运行以外的所有检察事务。如首创检务督察制度的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其督察范围是“对所有检察工作和规章制度的运行进行全程监控,其内容涵盖队伍建设、检风建设、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廉政建设五大部分。”(《检察日报》20__年9月30日)再如连城检察院建立的检务督察制度,其内容包括“检察业务督察、队伍管理督察、机关行政事务督察”。与上述单位不同,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规定检务督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对办案部门履行相互制约职责进行督促、协调;对重点案件、办案部门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进行事中审查监督,对其他案件进行事后抽查监督;对办案质量进行分析、预警;发现违法、违纪、违规办案或者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协助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个案评议监督;办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可见其督察客体仅仅是检察权的运行,即检务督察之“检务”仅为检察业务而非检察事务。笔者深以为然。行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而非全部职能,检务督察制度应该是抽取出来监督检察权行使的机制。如果让检务督察制度扮演“全能监督者”的角色,不仅超出其能力,而且造成其他内部管理与检务督察制度的功能对抵,浪费内部管理资源,提高制度成本。

(二)检务督察的功能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与将检务督察的客体扩大到所有检察事务的观点相对应,一些人认为,检务督察的功能是保证检察官积极有效地工作。如黄岛区检察院检察长王金龙在论及开展检务督察的的初衷时说,“黄岛区检察院落后的主要原因是干警精神不振、争先创优意识不强,在管理方面存在检令不畅、目标不清、纪律涣散、工作飘浮等问题”。因此他认为:“如果把一个集体比作一艘船,那么战略便犹如船上的罗盘。罗盘只负责指引方向,不能保证船上的每一个人都不晕船。因此,要使每一名检察人员都积极有效地工作,光有目标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而这正是检务督察的精义。”由此“罗盘与晕船”理论出发,黄岛区检察院的检务督察是作为一种管理制度而存在,其功能是促使检察官勤勉工作。与之不同的是,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句话即阐明了检务督察的目标与功能是“为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检务督察作为一种新的监督制约机制,其产生的基础是因为现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检察权的监督尚存缺陷,其功能应当是弥补上述缺陷,实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如何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如何规范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以外的行为(俗称“八小时以外”),通过充分发挥现有管理机制的作用即可达到目标。将检务督察的功能目标定位于促进检察官勤勉工作,看起来无所不能,实际上是将检务督察沦为一种管理手段,降低了其自身产生、存在的必要性。

(三)检务督察的主要内容是检察执法行为。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主要方式。对检察权的运行实行有效监督,主要是对检察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因此,检务督察的主要内容应当是:一是对检察执法程序的督察。即对与检察权的组成相对应的检察侦查程序、检察审查批捕程序、检察审查程序、检察审查监督程序开展督察。当前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局域网的建设和应用,使用程序控制和流程管理软件的推行,实现对检察执法程序的数据性的透明管理,从而对检察执法程序实行督察。二是对检察执法行为督察。检察执法行为,是指检察执法活动中的检察人员的职务行为。检察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对外执法行为方式和内部书面审查行为方式。对外执法行为包括调查了解、侦查取证、询问讯问、强制措施、出庭公诉等;内部书面审查行为包括书明案件事实、采信证据意见、适用法律意见、决定处置事项等。三是对检察执法质量的督察。督察检察执法程序、督察检察执法行为,归根结底是要确保检察执法质量,是检务督察的重中之重。虽然,对检察执法程序的督察、对检察执法行为的督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着事前、事中的质量控制。但是,仅有这样是不足以控制检察执法质量的,在检察执法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较高的质量要求,也应该要有相应的督察机制加以控制,予以保障。

三、怎么办:关于检务督察运行模式的选择

纪检督察工作意见篇(9)

一、当前县乡纪检监察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

当前,县乡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从纪检监察工作发展趋势来看,将面临着任务更加繁重,领域不断拓宽,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更加严格的变化。这就迫切要求县乡纪检监察工作要正视和解决好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当前县乡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领导体制不完善。《》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这实际上是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履行监督职能,其中的党委委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在内,但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县级纪委书记只是县委常委,这就使纪委的监督权受制于党委的执行权。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主要是业务工作的指导,党内监督实际上是以横向同级领导为主,纵向领导为辅。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特别是对其违法违纪问题的核实很难,对同级党政“一把手”监督,存在同级不能监督、上级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在查处下级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决定权往往掌握在同级党委、政府手中,如果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意见不一致时,为了顾全大局,往往只有遵从同级党政领导的意见,结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和威慑力大大削弱,一些违法违纪者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影响了党纪、政纪严肃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赋予纪委的监督职责履行很难到位。

(二)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实措施,致使监督工作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一是“纪委组织协调”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必然涉及一些领导干部或者部门的利益。纪委去纠正其行为,往往被认为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工作难度很大。特别是抓源头治本工作,本应是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之内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检查其行政行为,但由于党委、政府的领导认识不够,凡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某项工作的处理”都把工作推给纪委和监察局。纪委监察局的“杂务事”明显的过多,主业不够突出。造成纪委对所有工作都“全权”负责,充当“牵头单位”角色,哪里阻力大,哪里问题多,哪里就让纪检监察机关去抓,严重削弱了组织协调工作的有效性,造成职能错位。二是“部门各负其责”格局没有构建完善。在双重领导的体制下,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诫勉惩处等方面缺乏独立性。某些工作本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职责范围可以决定的不敢决定,而是要请示、报告同级党政领导同意后才能决定,往往错失良机,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同时,“部门各负其责”是让各个部门管好自己部门和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使党员干部端正作风,廉洁自律。但现实情况不是“部门各负其责”,而是“纪委负责”。从近年查处案件看,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与部门的“一把手”或者与其领导班子作风不正有密切联系。特别是对系统的管理,因部门怕会影响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影响评先选优等,往往存在对违纪行为袒护包庇、处理不到位的问题。三是“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成效不够明显。主要是群众知晓率不高,参与的机会少。由于过去盲目的群众运动曾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对依靠群众的广泛参与存在很多顾虑,有的部门更是不想要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公正、透明。

(三)队伍结构不合理。在县乡机构改革中,纪检监察机关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精神落实不到位,一是县级纪检监察干部年龄结构不合理。存在“难进亦难出”的现象,特别是对干部的提拔任用力度不够,交流少,纪检监察干部过于“稳定”,导致干部老、中、青搭配不合理。二是知识结构参差不齐。由于对干部培训少,培训渠道单一,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更新,队伍缺少专业人才,特别缺乏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和办案能手。在县乡机构改革中,有的是为了照顾关系或者是解决其待遇,而将人调入,有数量但无质量。三是岗位设置不合理。由于对纪检监察干部兼职没有明确的规定,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专职不专现象严重,纪委书记集党务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于一身,纪检员同时兼任乡镇长助理、民政助理员、办公室秘书、 宣传员等,普遍存在组织关系复杂,工作关系不顺,精力难以集中等问题,纪检监察工作在很多时候反而变成了配角,结果是“”耕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家的田”。有的乡镇对设置纪检监察岗位不重视,将年龄偏大和工作能力与工作不相适应的人变相给待遇、搞照顾,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四)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思想不够解放,观念陈旧。在思想的开放和观念的转变上没有大的突破,落后于形势,落后于时展要求,大多数还是用过时的、老一套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认识今天的新事物、新问题,用过去的老套路、思想、方式去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从而影响工作效果。二是创新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差。由于反腐败工作的特殊性,在实际工作中,工作要以大局为重,某些工作要看同级党委、政府的态度,工作被动接受的多,主动开展的少,纪检监察干部创新意识不强。三是部分领导干部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会影响经济发展。有些错误地认为“监督是对领导的不信任,不利于发挥领导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影响搞活经济”,“监督会削弱领导的自,不利于发挥领导干部的主动性、创造性、影响经济的发展”,睁只眼,闭只眼,装“老好人”。

(五)工作保障不到位。纪检监察机关由于装备设施、技术手段等跟不上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现实,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办法不多,办案手段滞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纷繁复杂,而办案手段滞后,技术、装备不到位,影响了案件的突破。以致有些案件久拖不决,有些案件错过有利时机。随着科学技术一日千里的发展和社会的日新月异变化,违纪者作案手段也由简单向高智能转化,有的用电脑作案,毫无蛛丝马迹,有的用“手机等”串案,四通八达,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反调查能力越来越强。但当前,办案经费受地方财力影响保障不到位,缺乏先进的装备设施,县乡纪检监察机关却仍单靠以往的一支笔,一张嘴,一个本子两条腿,口问、手记和“政策攻心”的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经济案件的需要,事实证明,这种方法很难查清极为隐敝的腐败行为。

二、加强县乡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不断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是当前县乡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必须正视纪检监察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课题组认为,应着力从五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理顺关系,改革创新领导体制。要认真按照总书记关于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的要求,克服监督软弱无力的问题,必须探索新的领导体制。《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这更加凸现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体制性矛盾。为此,应该改革现行的反腐败领导体制,一方面是继续实行双重领导,但要明确由上一级纪委组织管理为主,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从实质上解决上级监督太短、同级监督太软、法律监督太晚的问题。另一方面将县级纪委升格为正处级,纪委书记与四套班子享受同等待遇,便于工作的监督和协调。

(二)加强协调,构建完善工作机制。构建完善工作机制是实现思想观念和领导体制创新的重要载体。要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为各项事业的改革发展服务,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就必须构建完善与新形势和新任务不相适应的工作机制。《》赋予了纪委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能。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各自优势,形成互补机制,扩充纪检监察监督系统的功能。如建立信息联席会议制度、办案协调机制等,借助审计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力量,实现系统内外的能量、信息交换,增强监督的效果。

纪检督察工作意见篇(10)

一是增强了人员力量。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以前,派驻部门的纪检组只有纪检组长1人,人员分散,监督力量薄弱。将分散在派驻部门的派驻人员进行整合,集中了人员力量,整合了人力资源,增强了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的力量。自2009年以来,5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按时按质办结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举报件36件,立案查处违纪案件13件,给予纪律处分13人。

二是明确了职能职责。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前,派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驻在部门的纪检组负责。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后,明确了纪工委、监察分局与监督检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主体,各单位是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2009年以来,5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累计督促所负责的监督检查单位和联系部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1670人次,大力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在监督检查单位和联系部门营造了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浓厚氛围;督促指导57个监督检查单位查找廉政风险点456个,制定防范措施456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70余项,一定程度上堵塞了腐败漏洞。

三是提升了监督效果。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前,派驻到县直单位的纪检组长是一个“兼职”的纪检干部,既要按照分工抓好业务工作,又要抓好纪检监察工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纪检组长监督的是本单位的班子成员,遇事时,避免不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后,明确了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是所负责单位的监督主体,原来兼职的纪检组长成为了专职的纪检干部,专门履行监督检查、案件查办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工作独立性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职责得以更好发挥,监督效果得到了有力提升。2009年以来,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共对57个归口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各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县委和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750余人次,提出整改意见建议230余条;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明察暗访、民主测评等,对所有监督检查单位和部分联系单位开展综合巡查,发现问题98个,纠正违规行为7起。

四是延伸了监督触角。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后,将所有县直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统一由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具体负责监督指导,监督范围实现了由部分县直部门到所有县直部门全覆盖,拓宽了监督检查的范围,延伸了监督触角。同时,通过参与监督检查单位和联系单位的重要工作、列席有关会议、实施明察暗访、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巡查等多种方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工作作风等方面实施监督,克服了过去监督范围狭窄、方式单一的情况。2009年

以来,5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共列席57个归口负责的监督检查单位“三重一大”会议、民主生活会等345次,提出意见建议300余条,协助57个单位制定完善了112项制度,指导57个单位建立党务公开栏80余个。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以来,在县纪委、监察局正确领导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一方面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乡(镇)纪委、县直单位纪委之间的工作协调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工作上存在职能交叉。日常工作中,初核、案件调查等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分工,一般不存在工作任务重复问题。但在其他一些工作上,派出机构与委局机关各室和乡(镇)纪委、县直单位纪委等存在职能交叉、履职重叠问题。另一方面,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负责的监督检查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考核机制不健全,没有一套系统的考核办法。

二是监管双方沟通联系不够。少数单位认为接受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越多,被发现的问题也就会越多,不愿接受监督,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不按规定告知纪工委监察分局,重要会议不通知纪工委列席,工作情况不上报,造成纪工委与其负责的监督检查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较少,信息不对称,了解掌握的情况不多,影响监督工作成效。

三是全程监督难。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因无法参与县委、县政府召开的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并由其具体承办实施相关工作的工作会议和接收相关文件,无法掌握相关政策信息和工作安排,事前监督、过程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的空白区域,免疫不及时,导致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监督检查单位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存在监督滞后的问题。

四是监督上存在盲区。5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要负责监督检查57个部门、联系41个单位,而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只有16人,人员少,负责监督的部门多,业务范围涉及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案件查办、纠风治乱、执法监察等方方面面,而且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性质和工作职责不同,派出机构人员难以全面掌握各行各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存在外行人监督内行人的情况,难以全面发现深层次问题。

四、发挥好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作用的意见建议

(一)摆正三种位置,明确各机构的责权利

一是摆正派出机构与联系单位的位置。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联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协助联系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联系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要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联系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二是摆正派出机构与委局机关各科室的位置。纪工委和机关科室的位置处理重点就是在于合理分工,把联系单位的思想教育、制度防范、督促检查和服务经济等基础性、日常性的工作从机关各室剥离下移到各纪工委负责。纪工委侧重于工作监督检查、督办指导,加强事前事中监督,抓实思想教育,制度防范,督促检查和服务性。三是摆正纪检监督与服务中心的位置。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纪检监察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开展,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推动中心工作的有效落实,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构建三个平台,畅通派出纪工委与单位的交流渠道

一是建立纪检联络员定期例会制。为充分发挥各联系单位联络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每月28日定为联络员例会日,进行工作交流和业务学习,不仅加强了纪工委与联系单位的工作沟通,另一方面也将形成单位与单位之间“学、比、赶”的工作氛围。二是建立月工作台账制。要求各联系单位对照各自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每月确定一件重点工作任务,全年十二件事,建立工作台账,每月一了结,跟踪督办。对工作中还存在故意不落实以上这些文件要求、有意回避监督的单位和领导干部,纪工委将对该联系单位采取领导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措施严肃处理。三是建立工作考核机制。按照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对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

(三)完善三项机制,确保派出机构工作运行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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