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17 17:07:24

挂靠公司合同

挂靠公司合同篇(1)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作的原则,经协商,就甲方与乙方联合经营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与乙方联合经营出口________产品,具体品名、规格、数量及价格等以出口合同为准。

2.协助乙方对外索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协议每一票出口货物所需出口相关单证。

4.负责向银行办理交单议付手续和收结汇。甲方在收到结汇水单、出口核销单、报关单及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经国税局认定为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结算比率(详见结算表)将款项(扣除银行和甲方代垫费用)付至乙方工厂;如汇率变化,按新汇率执行。若外汇货款到帐发生在每月的1_10日期间,则货款先按1美元:____元人民币付给乙方,余款延至每月10日后付给乙方。

5.负责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二、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本协议每一票外销合同项下的货物订仓、排载、装运、报关、报检、保险及编制有关单据等手续,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

2.乙方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负责,因货物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负责联系境外客户,通知境外客户将外汇货款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所有因外商索赔,外商违约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本协议外销合同未能履行、延迟履行、部分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使甲方未能按时收汇核销或无法收汇核销,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乙方异地自理报关的,应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并提前5天将出货计划和需要领取的单证传真给甲方。所领取的单证应在30天内归还甲方,乙方应保证合法、安全地使用甲方提供的单证,如发生单证丢失、使用不当和延误等情况,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乙方对甲方在授权范围内依本协议所做的

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若乙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因假冒商标、假冒产地或商标侵权等违法违纪导致甲方经济和声誉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6.乙方必须在报关出口后60天内提供与本协议项下每批货物的出口报关单相符的,由供货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承担增值税发票不合法、不准确、不正确而导致甲方无法退税或造成骗税行为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关单、核销单系伪造或有其他与税务局等国家管理机关要求不符之处,甲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应退税款的余款。

7、乙方应督促境外客户按时付汇,保证甲方能在报关出口后3个月内收回外汇。若无法按时收汇核销而导致无法退税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8.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无法退税的,乙方仍需安排外汇到帐,且必须开具普通商业发票给甲方,同时甲方向乙方收取出口报关金额1%的手续费;若乙方无法安排外汇到帐或无法开具普通商业发票给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货款结算:

1.甲方应付乙方货款以净收汇按以下结算比价表计算:

出口退税率____结算及开票比价(美元:人民币)____%

挂靠公司合同篇(2)

挂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为发包方装饰工程承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__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子公司,作为本合同规定挂靠期限内独立承接的家装工程的挂靠方(以下简称:挂靠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挂靠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选拔经营者,并以挂靠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挂靠方二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生产者。

第二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必须坚持原有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挂靠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子公司本次实行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六条子公司本次挂靠经营的形式为:保上交挂靠费,保技术改造投资,挂靠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子公司本次挂靠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以“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为原则,挂靠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

第二款?挂靠经营期间,发包方为挂靠方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和业务(含盖章,开发票等)的必要支持。

第三章?挂靠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挂靠方的权利

第八条?挂靠经营期间,挂靠个人或合伙挂靠的第一挂靠人(以下简称:第一挂靠人)为该子公司的负责人,当然总经理,享受总经理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总经理的全部权利。

第九条?挂靠在承包期间,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总经理及副经理级管理干部,组成子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总公司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有权决定子公司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员工。

第四款?有权改革子公司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展新的经营业务。

第十条?挂靠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挂靠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挂靠方在挂靠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对子公司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应完成发包方给挂靠方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第四款?应负责继续履行子公司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

第五款?自觉接受总公司和子公司员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子公司员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子公司报告工作,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款?维护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子公司员工收入,不断改善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挂靠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子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有权监督子公司的经营方向。

第三款?对子公司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工程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挂靠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不得平调子公司资产。

第三款?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挂靠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挂靠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挂靠方的收入

第十五条?挂靠经营者在挂靠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挂靠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其收入子公司以分红形式结算。

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挂靠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第三款?员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____劳字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挂靠包的收入每月月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后,挂靠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及子公司收入一次性结清,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挂靠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挂靠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挂靠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发包方造成重大损失,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挂靠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挂靠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挂靠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挂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挂靠期满,发包挂靠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挂靠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挂靠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挂靠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包、挂靠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挂靠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挂靠经营者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所上缴利润指标,可从总公司分管子公司财务扣除,酌情处罚3倍罚金

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挂靠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挂靠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________月以前交付挂靠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________向挂靠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二十七条?发包、挂靠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合伙挂靠的原定第一挂靠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挂靠人(或挂靠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后,如发包商仍实行招标挂靠经营,且挂靠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挂靠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挂靠过程中,子公司所出现的一切责任性事件(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法律诉讼等)都由挂靠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挂靠其间,发包方为子公司出具一名会行政监视,负责子公司财务日常运作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挂靠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正本____份,发包方、挂靠方和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挂靠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挂靠公司合同篇(3)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为发包方装饰工程承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__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子公司,作为本合同规定挂靠期限内独立承接的家装工程的挂靠方(以下简称:挂靠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挂靠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选拔经营者,并以挂靠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挂靠方二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生产者。

??第二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必须坚持原有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挂靠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子公司本次实行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六条子公司本次挂靠经营的形式为:保上交挂靠费,保技术改造投资,挂靠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子公司本次挂靠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以“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为原则,挂靠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 第二款?挂靠经营期间,发包方为挂靠方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和业务(含盖章,开发票等)的必要支持。

??第三章?挂靠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挂靠方的权利

??第八条?挂靠经营期间,挂靠个人或合伙挂靠的第一挂靠人(以下简称:第一挂靠人)为该子公司的负责人,当然总经理,享受总经理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总经理的全部权利。????第九条?挂靠在承包期间,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总经理及副经理级管理干部,组成子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总公司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有权决定子公司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员工。 ??第四款?有权改革子公司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展新的经营业务。

??第十条?挂靠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挂靠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挂靠方在挂靠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对子公司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应完成发包方给挂靠方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第四款?应负责继续履行子公司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 ??第五款?自觉接受总公司和子公司员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子公司员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子公司报告工作,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款?维护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子公司员工收入,不断改善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挂靠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子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有权监督子公司的经营方向。 ??第三款?对子公司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工程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挂靠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不得平调子公司资产。 ??第三款?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挂靠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挂靠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挂靠方的收入

??第十五条?挂靠经营者在挂靠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挂靠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其收入子公司以分红形式结算。??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挂靠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第三款?员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____劳字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挂靠包的收入每月月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后,挂靠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及子公司收入一次性结清,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挂靠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挂靠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挂靠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发包方造成重大损失,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挂靠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挂靠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挂靠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挂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挂靠期满,发包挂靠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挂靠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挂靠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挂靠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包、挂靠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挂靠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挂靠经营者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所上缴利润指标,可从总公司分管子公司财务扣除,酌情处罚3倍罚金

??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挂靠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挂靠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________月以前交付挂靠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________向挂靠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二十七条?发包、挂靠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合伙挂靠的原定第一挂靠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挂靠人(或挂靠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后,如发包商仍实行招标挂靠经营,且挂靠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挂靠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挂靠过程中,子公司所出现的一切责任性事件(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法律诉讼等)都由挂靠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挂靠其间,发包方为子公司出具一名会行政监视,负责子公司财务日常运作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挂靠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正本____份,发包方、挂靠方和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挂靠公司合同篇(4)

二、挂靠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这里笔者进行探讨的主要依据是相关的税法、会计制度、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制度,并结合自身的工作体会和对相关业务的调研、分析。案例:A公司(挂靠方)以B建筑公司(被挂靠方)的名义,与甲方开发公司签订了某大厦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1000万。A公司与B建筑公司挂靠协议约定,A公司按合同总价的5%支付B建筑公司挂靠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由B建筑公司按实际发生数从账面扣除,所得税双方公司自行负担、自行缴纳。该工程2012年4月开工,同年12月31日完工。

(一)B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

1.挂靠方A公司转来工程用料750万。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万元;贷记:应付账款———各供应商明细750万元。作为B建筑公司的财务,应对挂靠方A公司转来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业务的真实。同时,B建筑公司应付账款各明细账的设置必须是确实对项目实施了供货的单位。因为:(1)有利于B建筑公司对项目的供货动态、供货质量、工期进行管理。(2)有利于真实反映项目成本各明细的构成,防止虚假。(3)有利于落实企业间的相关结算制度并“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这里,必须杜绝挂靠方A公司代替供应商开发票给B建筑公司的财务,并要求将货款直接打入该公司的行为。2.2012年12月31日,该项目完工,确认收入、成本、相应比例的管理费,并开具发票给甲方:借记:主营业务成本750、工程施工———合同毛200、工程施工———挂靠管理费5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挂靠经营1000。在上述会计处理的分录中,我们应该看到:(1)工程施工中的合同毛利,就其经济属性,亦即按其权益和义务来说,应当归A公司所有,并非归B建筑公司所有,所以B建筑公司最终应进行将其归还给A公司的会计处理;(2)同理,工程施工中的挂靠管理费,应当归B公司所有,因为B建筑公司用其资质对所建项目进行了管理,保证了该项目质量的达标,按约定取得的合理收益。且这个管理费也是能够被确认、计量、和反映并最终构成该公司的利润的。同时,这也是会计基本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3.假设营业税为3%、附加税为营业税额的13%,计提流转税。合计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0×3.39%=33.9元;(会计处理从略)。4.收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1000;贷记:工程结算1000。由于(1)项目的整个核算都在B建筑公司账面进行;(2)防止将银行账户违规出借;(3)便于B建筑公司对项目质量的监管和保证;(4)保证履行因该项目而发生的各项债务;(5)其他可能导致B建筑公司承担风险的因素。所以,甲方的结算款打入B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后,必须由该公司支配。5.支付各项挂靠方A公司转来的料材费。借记:应付账款———各供应商明细750;贷记:银行存款750。B建筑公司必须将款项划入各供应商银行账户;其他费用可参照此原则处理。6.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借记:工程结算1000;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0、工程施工———挂靠管理费50。7.最后,应当将归A公司所有的毛利200万元在扣除流转税33.9万元后划归A公司,并将其开具的发票进行会计处理:借记:主营业务成本166.1;贷记:银行存款166.1。而此时,在B建筑公司的账面上,该项目的实际核算已完成;A公司取得毛利166.1万元,B建筑公司取得挂靠管理费50万元。

挂靠公司合同篇(5)

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建筑领域民事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因施工队欠材料、劳务费等引起的合同欠款纠纷;二是因建设单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同违约纠纷;三是因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欠挂靠施工队工程款及施工队欠建筑企业管理费、垫付材料费等引起的挂靠合同纠纷。

关于第一种类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建筑单位和施工队负责人应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但根据当事人起诉自愿原则,债权人也可只起诉挂靠人或被挂靠单位,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被告。

挂靠经济中,挂靠单位与被挂靠人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施工个人负债务本应由其个人承担,施工队是主债务人,但因让个人挂靠经营违反有关行政经济管理规定,建筑单位允许个人挂靠,主观上有过错,并造成债权人认为施工队系挂靠单位的一部分,债权人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这是一种基于过错而承担的垫付性质的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施工队负责人追偿。

关于第二种类型案件,被挂靠单位、挂靠的施工队系债权人,但被挂靠单位是名义债权人,施工队是实际债权人。

挂靠公司合同篇(6)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资质,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必须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所,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是通过其自身的建筑资质而中标的,则该工程项目显然是通过子公司进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子公司直接与建设方或甲方进行决算,所有的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是以母公司的资质进行中标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项目,由于自身资质不够,必须以母公司的特级资质进行中标的。对这种工程项目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总的核算原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采用纯建筑劳务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进行处理。具体核算建议如下:

(一)建设方或甲方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决算,母公司给建设方或甲方开建安发票,收入在母公司进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必须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费用由子公司开建筑劳务发票给母公司进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劳务收入的账。

基于母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运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订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没有施工成本的考虑,子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各种建筑设备,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和设备租赁方开具以母公司为抬头的材料发票。也就是说,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诸如业务招待费用、评审费用、咨询费用等)必须开母公司的抬头发票,至于人工费用,子公司应该视同建筑劳务分包,给母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劳务收入的账。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该签订总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一张抬头为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同时开一张抬头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发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当于分包方)扣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在给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时进行抵扣。

案例分析:母公司——乙建筑公司的子公司丙,以其母公司乙的资质从甲公司投标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完全由其子公司丙公司承建,其中人工费用为2000万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等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1、母公司——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子公司丙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并把所有开具以母公司名义抬头的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发票,交给母公司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

贷:原材料等55000000

(2)收到甲公司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00

贷:工程结算80000000

(3)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

应付账款——分包方(子公司丙)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0000

(4)缴营业税及附加纳时:

借:应交税费240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0

(5)与分包方子公司——丙公司进行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

贷:应付账款20000000

(6)向子公司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应付账款19400000(20000000-600000)

贷:银行存款19400000

(7)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0

(8)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

——合同毛利500000

2、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19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0

(2)将母公司扣缴的人工费用的营业税计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3、有关材料款支付问题

由于母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是子公司全权进行施工,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应该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所有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必须从母公司账上打入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方。

二、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对我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实践中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方或甲方只认总公司而不认分公司,即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只与总公司结算而不跟分公司结算。在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核算,在实践中因分公司是否财务独立核算而不同。现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所谓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是指,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总公司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分公司对项目的核算制度要求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总公司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案例分析: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总公司,于2012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该施工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3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总公司的账,假设至2012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全部由总公司支付给其分公司乙的账上,总公司与建设方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1、总公司甲的会计核算

(1)收到预收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00万

贷:预收账款300万

(2)缴纳预收账款的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9万

(3)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贷:银行存款2700万

同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700万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4)年底确认收入时: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7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

(5)提取收入的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0万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90万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时:

借:预收账款3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贷:工程结算1800万

(7)2013年9月完工,总公司与甲方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3200万

贷:工程结算3200万

(8)2013年收到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4700万

贷:应收账款32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9)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5000万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500万

——合同毛利500万

2、分公司乙的会计核算

(1)收到总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2700万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2)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2700万

当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则必须总公司与甲方必须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发票给甲方。但到年底,总公司还是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按照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报税。

(二)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对于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很简单,总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设立银行分账号,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承建总公司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以总公司的名义建账,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而且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派遣,即实行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制度。

(三)实行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情况不是很经常发生,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结算,建议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册一个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办工,一套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义建立的账本,使财务人员累一点而已。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项所谈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三、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工程可以实行以下两种财务核算办法[1]:

(一)报账制:挂靠工程财务核算功能在被挂靠企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挂靠方作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单据,最终的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是合同管理费。

案例分析:某“挂靠施工”工程造价10000元,发生合同成本8000元,营业税费率3%,双方商定的管理费率2%,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500元。不考虑期间费用。被挂靠方核算过程如下:

1、被挂靠方的会计核算

(1)发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挂靠方转来的材料发票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0

贷:银行存款等8000

(2)工程竣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10000

贷:工程结算10000

(3)收工程款9500(暂扣工程尾款5%)

借:银行存款9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9500

(4)剩余利润=工程造价-管理费-合同成本-工程造价×营业税率

=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

(说明:此剩余利润为已扣除承担的营业税费的净额。挂靠方开具建筑劳务发票缴纳的营业税费,应由挂靠单位自己承担。)

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500

贷: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500

(5)支付剩余利润(暂扣尾款质量保证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满支付)(=1500-500尾款)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6)收取建设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挂靠方尾款质量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500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500

贷:银行存款500

(7)确认收入、费用、营业税费用、计算税前利润

借:主营业务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9500-300=200(实行报账制度,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自然就形成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8)缴纳营业税费

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贷:银行存款300

(9)建造合同完成,冲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1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2、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交给被挂靠方进行报账。

(1)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其他应付款8000

(2)挂靠方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3)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润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000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

(4)收到被挂靠方从建设方转来的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500

挂靠公司合同篇(7)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资质,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必须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是通过其自身的建筑资质而中标的,则该工程项目显然是通过子公司进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子公司直接与建设方或甲方进行决算,所有的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是以母公司的资质进行中标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项目,由于自身资质不够,必须以母公司的特级资质进行中标的。对这种工程项目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总的核算原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采用纯建筑劳务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进行处理。具体核算建议如下:

(一)建设方或甲方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决算,母公司给建设方或甲方开建安发票,收入在母公司进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必须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费用由子公司开建筑劳务发票给母公司进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劳务收入的账。

基于母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运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订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没有施工成本的考虑,子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各种建筑设备,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和设备租赁方开具以母公司为抬头的材料发票。也就是说,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诸如业务招待费用、评审费用、咨询费用等)必须开母公司的抬头发票,至于人工费用,子公司应该视同建筑劳务分包,给母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劳务收入的账。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该签订总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一张抬头为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同时开一张抬头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发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当于分包方)扣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在给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时进行抵扣。

案例分析:母公司乙建筑公司的子公司丙,以其母公司乙的资质从甲公司投标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完全由其子公司丙公司承建,其中人工费用为2000万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等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母公司—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子公司丙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并把所有开具以母公司名义抬头的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发票,交给母公司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

贷:原材料等 5500

(2)收到甲公司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工程结算 8000

(3)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

应付账款—分包方(子公司丙)

6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

(4)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

贷:银行存款 240

(5)与分包方子公司—丙公司进行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

贷:应付账款 2000

(6)向子公司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应付账款 1940(2000-60)

贷:银行存款 1940

(7)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8)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 8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

—合同毛利 500

2.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 194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2)将母公司扣缴的人工费用的营业税计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

3.有关材料款支付问题

由于母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是子公司全权进行施工,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应该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所有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必须从母公司账上打入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方。

二、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实践中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方或甲方只认总公司而不认分公司,即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只与总公司结算而不跟分公司结算。在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核算,在实践中因分公司是否财务独立核算而不同。现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所谓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是指,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总公司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分公司对项目的核算制度要求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总公司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案例分析: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总公司,于2012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该施工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3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总公司的账,假设至2012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全部由总公司支付给其分公司乙的账上,总公司与建设方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2012年的财税处理如下:

1.总公司甲的会计核算

(1)收到预收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预收账款 300

(2)缴纳预收账款的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9

(3)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

2700

贷:银行存款 2700

同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700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乙

(合同成本) 2700

(4)年底确认收入时: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5)提取收入的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时:

借:预收账款 300

应收账款 1500

贷:工程结算 1800

(7)2013年9月完工,总公司与甲方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 3200

贷:工程结算 3200

(8)2013年收到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 4700

贷:应收账款 3200

应收账款 1500

(9)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 5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500

—合同毛利 500

2.分公司乙的会计核算

(1)收到总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2700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

(2)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

2700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

薪酬、累计折旧等 2700

当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则必须总公司与甲方必须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发票给甲方。但到年底,总公司还是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按照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报税。

(二)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对于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很简单,总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设立银行分账号,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承建总公司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以总公司的名义建账,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而且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派遣,即实行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制度。

(三)实行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情况不是很经常发生,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结算,建议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册一个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办工,一套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义建立的账本。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通过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项所过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三、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工程可以实行以下两种财务核算办法。

(一)报账制

挂靠工程财务核算功能在被挂靠企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挂靠方作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单据,最终的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是合同管理费。

案例分析:某“挂靠施工”工程造价10000元,发生合同成本8000元,营业税费率3%,双方商定的管理费率2%,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500元。不考虑期间费用。被挂靠方核算过程如下(单位:万元):

1.被挂靠方的会计核算

(1)发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挂靠方转来的材料发票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00

贷:银行存款等 8000

(2)工程竣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10000

贷:工程结算 10000

(3)收工程款9500(暂扣工程尾款5%)

借:银行存款 9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9500

(4)剩余利润=工程造价-管理费-合同成本-工程造价×营业税率=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元)

(说明:此剩余利润为已扣除承担的营业税费的净额。挂靠方开具建筑劳务发票缴纳的营业税费,应由挂靠单位自己承担。)

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500

贷:应付账款—挂靠单位

—项目 1500

(5)支付剩余利润(暂扣尾款质量保证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满支付)(=1500-500尾款)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6)收取建设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挂靠方尾款质量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500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7)确认收入、费用、营业税费用、计算税前利润

借:主营业务成本 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

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9500-300=200(元)(实行报账制度,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自然就形成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8)缴纳营业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9)建造合同完成,冲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1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500

—合同毛利 500

2.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交给被挂靠方进行报账。

(1)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其他应付款 8000

(2)挂靠方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3)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润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

(4)收到被挂靠方从建设方转来的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

500

(二)总分公司制

挂靠公司合同篇(8)

建筑挂靠工程是一种建设的行为,是指由于受到建设资质的限制,一部分不具备施工等级的较低小规模建设户,这些建设单位在施工中无证包工所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通常采用的是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的方式。将自身的建设对于挂靠在具有较高资质的建设企业中来实施正常的经营,因此在挂靠的过程中,施工企业要向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的行为。本文主要对挂靠工程在会计以及税务处理中的相关费用进行研究。

一、挂靠会计处理方式

在建筑行业挂靠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与总包单位财务处理方法进行对照实施。在建设过程中,假设总承包合同的造价是X万元,分包工程的造价是Y万元,并且分包工程造价小于或等于总承包合同造价,对于总承包合同来说,分包工程的总成本是Y,但是对于分包单位来说,Y却是自身的全部收入。通过这种假设进行研究,在建筑的施工单位的会计实务中进行会计分析,一般情况下,总承包人在预算自身的收入时,就会将分包公司的收入也纳入自己的总收入中,而对于承担分包工程的费用,则就会计算成总承包公司的成本预算。通过这种收入与成本的计算,就会使得总承包工程在加强自身的业绩以及工作量中的预测。必要时就会放弃一些损害自身的收入数量。在总承包会计的计算中,在税金方面的处理通常是总承包单位将(X-Y)万元作为自身的营业额,并且要对这部分营业额支付相关的税金附加。在总承包工程中,由于自身是法定的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因此要支付一部分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费用。这项费用以Y万元作为支付的基数。

二、挂靠工程税务处理

在挂靠行为中,这种行为依然是建筑业所禁止的行为,但是当签订了纳税的主体之后就会存在这种挂靠关系,通常在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办理的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支出不能够作为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并且必须要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去开区相关的发票,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这种表面的挂靠关系,实际双方是不承认这种挂靠关系的,但是在账务上依然会存在挂靠方要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的项目,因此,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在合同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具体的执行,根据双方协议中的个同城造价、结算的标准、承包的形式以及对于相关上缴管理的处理,对挂靠方确定出合理的收入,并且要按照具体的税务计算征收税收。在这种税收的征管中,对于总包、分包工程中的税务处理就容易造成避免税务的征收行为,使得个体的无证建筑队趋向于挂靠外来的建筑公司生存,这就为税收的征收造成了麻烦,并且影响了当地的经济效益。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对于此类挂靠的财务处理,挂靠公司不做账务处理的居多,往往通过将发生的成本票据提供给被挂靠公司的方式,由被挂靠公司做账务处理,被挂靠公司则根据工程进度及甲方拨款情况,再开具发票给甲方,同时又结合挂靠公司提供的票据金额,适量对挂靠公司予以进度拨款。至此,所有的票据、发票、款项都通过了负担有法律责任和纳税义务的被挂靠公司,账目也较为清晰。但是一旦出现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这样的被挂靠公司将会吃不了兜着走,隐患巨大。

因此针对这种挂靠工程的税务处理现状,只有采用实地征收的办法进行实施,这就需要税收征管人员要进行实地的巡查,在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实施,加强相关的税收制度,严格执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增强挂靠工程税务处理的保障。

三、建筑行业挂靠工程依据

在我国建筑行业中,挂靠工程是一种常见的建筑行为。对于该行为来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分析:对于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借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所承揽施工任务的一种行为,在挂靠的双方就出现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建筑行业相关法律中规定,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单位中具有的相关建设资质将施工项目承包给建筑单位,在总承包的合同中,必须要遵循分包工程的条件,必须要得到发包合同的认可。另外,在总承包工程方存在着非主要性或者是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劳务组织。在正常的施工期间,总承包单位为了能够加快工程的施工进程,可以按照非主要或者是专业性比骄傲强的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形式进行正常的建设,其中这些分包单位应该具有相关的建设资质和建设级别,最终是为了保证施工的质量。

四、实际案例分析

对于建筑业挂靠工程会计处理的研究,在总承包方支付的营业税额以及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中,对于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通过研究具体的实例来作出相关的会计处理:例如:2010年5月,乙公司中标甲公司的工程项目,二者之间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其中注明了合同的工程总造价是1200万元,其施工的工期为7个月,在甲乙双方的同意下,对于该项工程中的摸一个项目分发给丙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在签订分包的合同中明确的注明了该项工程的造价是600万元,并且乙方同意要上缴4%的挂靠工程费,在工程竣工之后,乙公司总共发生的合同成本是1200万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在此期间,开工后的3个月,乙公司完成了总工程的一半,并且有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的工程款的现金,然而在扣除了相关的管理费用后,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时1120万元,对于剩下的工程款会在整个工程竣工之后彻底的结清。因此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了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工程款一次性的结清,对于营业税总承包的乙公司要作出明确的财务处理,保证整个工程的会计处理能够顺利进行,这些对于建筑业的挂靠工程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中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表现在:

2010年6月,甲乙公司之间结算的总承包工程款的会计处理是:借:应收账款―甲公司600万,贷:工程结算600万;实际收到的工程款是:借:银行存款560万,贷:应收账款―甲公司560万;对于营业额的税金计算的会计处理是:发票数计提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贷:银行存款18万。

乙丙公司结算工程款: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0万,贷:应付账款―丙公司300万;乙代扣税金:借:应付账款―丙公司9万,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9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9万,贷:银行存款9万;收取管理费并且对于剩余的账款进行一次性的支付:借:应付账款―丙公司289万,贷: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10万,银行存款279万。

对于整个工程的成本计算:借:工程施工800万,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800万。

对于收入以及成本的确认:借:主营业务成本1100万,工程施工的毛利10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

对于11月结算余额:借:应收账款―甲公司600万,贷:工程结算600万;按照开票数计提税金:借:营业税及附加18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贷:银行存款18万;收取的余额:借:银行存款640万,贷:应收账款640万。

竣工的会计处理:借:工程计算1200万,贷:工程施工1100万,合同的毛利100万。

五、结束语

本文对建筑业中挂靠工程进行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通过研究具体的总承包工程与分包工程之后,对于一些不具有相关资质或者级别的施工小企业进行了经济处理研究,能够在建筑行为加强不成文的挂靠工程做出合理的解决方式,这些都能够促进农民的就业以及总承包、分承包的工程建设问题,并且为建筑中的经济管理提出了科学的依据,推动了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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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迟丽华,于雪.新《企业财务通则》下的企业财务风险控制[J].生产力研究,2011

[3]徐华平,刘元芳.黄埔.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现象的风险识别与危害防治研究[J].中国建筑研究.2011

[4]杜景瑞,刘丽华,王兰宁.业主代扣代缴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J].工程项目建设,2009

[5]乔泽祥,齐佳欣,张继航.企业合并中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及税收筹划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0

挂靠公司合同篇(9)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飞速发展,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导致相关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营风险大大增加。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涉及到的众多责任不明晰的主体各执一词、相互推诿,加之我国立法规定不甚明朗,导致担责问题复杂化,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车辆挂靠的概念和特征

(一)车辆挂靠的概念

我国法律没有对挂靠车辆进行明确的定义,本文认为车辆挂靠是指:个人或个人合伙(以下简称挂靠者)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名下,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挂靠者向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或服务费用,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方式。

(二)车辆挂靠的特征

1.双重车主:作为名义车主的挂靠单位和作为实际车主的挂靠者。

2.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与从事交通运输运营资格相分离。在挂靠法律关系中,由于挂靠单位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因此挂靠单位只通过提供运营资格从而获得利益,而车辆的实际经营权掌握在挂靠者手中。

3.挂靠者和挂靠单位通过挂靠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挂靠的法律关系

与挂靠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有:挂靠者、挂靠单位和挂靠者所雇佣的人员,本文主要讨论挂靠车辆交通事故中最常涉及的挂靠人和挂靠单位之间、挂靠人雇佣的人员和挂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挂靠人和挂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多有争议,争议点主要在于挂靠人和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根据史尚宽的观点,雇佣关系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对比史先生的观点来分析可知:其一,挂靠者工作时间和业务上不受挂靠单位的限制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双方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从属关系。其二,挂靠者自主安排工作任务,挂靠单位不参与挂靠者的经营也不向挂靠者支付报酬,因此双方也不存在职业上的劳动关系。所以,本文认为在挂靠人和挂靠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受挂靠协议约束的,双方存在的是平等的合同关系。

(二)挂靠人雇佣的人员和挂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此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确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其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我们认为这样的认定方式仍不十分妥当:其一,在从属性上,司机受雇与挂靠者,其薪酬由挂靠者支付,因而司机不对挂靠单位负责;其二,在安全监督上,挂靠单位基本无法监管。因此,司机无论在人格上、组织上还是经济上都不从属于挂靠单位,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挂靠车辆在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一)现行立法观点

查阅我国相关法律文件,我们发现对挂靠车辆责任承担问题有直接涉及的规定只有最高院对湖北省个案的批复:“……本案的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其在最高院的观点中引入了运行利益的思想,对实务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帮助。但此处的“适当的民事责任”应以何种标准衡量和划分仍是含混不清。

(二)实务界主要观点

为了便于理解实务界中的各种观点,本文在此处引入案例。以下各种观点将分别用于分析此案例,以便我们对不同观点得到的结论进行评价。

案由:赵某(本案中刘某之妻)诉张某、艾某、XX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1.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进行部分赔偿或不赔偿。在实务中这种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基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学说,当个案中挂靠单位只收取了挂靠人少量的车辆“挂名”费用,并未实际从挂靠人的运行经营中取得收益时,换言之指挂靠单位没有取得车辆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时,让挂靠单位承担责任会有显失公平的可能。因此这种情况下挂靠单位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案件中出现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运行中取得了利益,则实务中多借鉴上文提到的最高院对湖北省个案的批复中的意见处理,也就是我国最高院引入的“运行利益”学说来处理。由此可见,挂靠单位在案件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挂靠单位收取的费用为限。 按照这种观点分析,我们将会得到这样的结论:张某为艾某的雇佣的司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艾某为实际车主和雇主应承担张某对刘某的赔偿责任,由于XX运输公司获得了一定的挂靠费用(运行利益),因此应当对刘某承担有限责任,该责任以其所收取的挂靠费用为限。

2.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进行补充赔偿。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挂靠单位作为名义上的经营者,应具有商事企业的公信力,遵守商事经营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被挂靠单位的选任监督义务,非常类似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特定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其具有保护第三方的特征。挂靠人个人可能难以具有全部的赔偿能力,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由挂靠单位负补充责任。

按照这种观点分析,我们将会得到这样的结论:按照补充责任的顺位,应首先由艾某负对刘某的赔偿责任。如果艾某在本案中无力赔偿或赔偿能力不足,则由XX运输公司负担补充责任,继续承担对刘某的赔偿责任。

3.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进行垫付。“垫付责任说”认为:挂靠单位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因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对外经营而对车辆运营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避免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不合理侵害,挂靠单位应首先进行垫付,然后依据挂靠合同追偿。但垫付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承担方式,而是一种付款方式,这种处理方法欠缺法理依据,不能彻底地解决挂靠问题。

按照这种观点分析,我们将会得到这样的结论:由XX运输公司先行垫付艾某对刘某的全部赔偿款。XX运输公司垫付后,依据艾某和XX运输公司的挂靠合同对艾某进行内部追偿。

4.挂靠人和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挂靠单位对挂靠人具有选择权,存在选任监督关系,虽然挂靠单位作为名义车主,不具有实际的经营控制权,但是允许车辆挂靠应当预料到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不过,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普遍加重责任的机制,仅以推断而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要求挂靠单位承担责任是否得当恐怕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按照这种观点分析,我们将会得到这样的结论:刘某可以向艾某和XX运输公司中的任意一方请求赔偿款,艾某和XX运输公司都有向刘某赔付的法律责任。艾某或XX运输公司对刘某赔付后,因二者为连带法律关系,可以就所赔付的金额超出部分所应承担的部分对另一方进行内部追偿。

5.挂靠人不负赔偿责任,挂靠单位负赔偿责任。这种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关于的规定。此观点将挂靠行为解释为行为,认为挂靠人(人)从事运营活动是受到挂靠单位(被人)的授权委托,挂靠人从事的运营活动属于授权范围,因此,应由挂靠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关系与挂靠法律关系存在很多不同,以法律关系解决挂靠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张冠李戴之嫌。

按照这种观点分析,我们将会得到这样的结论:车辆实际所有人艾某所从事的运营活动为XX运输公司的授权行为,艾某和XX运输公司存在关系。因此应当由XX运输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艾某不承担赔偿责任,XX运输公司对刘某赔偿全部赔偿金。

四、挂靠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方式的取舍与建议

(一)以“运行利益”理论为原则,以补充责任理论为例外

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可先按照“运行利益”理论来分析,当挂靠单位从车辆经营中获利时,挂靠单位以其获得的利益为限赔偿受损害人的损失。除此之外的赔偿部分由挂靠人来承担。以此方式为原则主要是考虑到责任分担的公平性,挂靠单位所获的利益为挂靠的运行利益,而挂靠人所获的利益为经营中的大部分利益。一般来讲,利益与风险并存,民法的精神在于平等和意思自治,因此以获利大小来分担赔偿风险显然是公平的。

以补充责任为例外,即:当挂靠人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无力偿还时,挂靠单位应负相关补充责任。由于车辆挂靠在挂靠单位名下,受害人有理由基于挂靠的外观相信挂靠车辆属于挂靠单位所有,基于商事主体的诚实信用原则,挂靠单位理应承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补充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挂靠人作为个人,赔偿能力有限。如果不设置补充责任在现实中会出现执行难的现象,从而损害受害人的利益。挂靠单位在挂靠经营过程中也一定的过错,所以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符合民法的原则。

(二)对选择挂靠车辆责任承担方式的三点建议

1.健全挂靠车辆安全审批手续,建立正常的监督管理机制。

挂靠公司合同篇(10)

一、车辆挂靠经营的概述

(一)车辆挂靠经营的概念

所谓“挂靠经营”,就车辆挂靠而言,是指一个交通运输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有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为被挂靠人;相应的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车主,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为挂靠人。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由挂靠人自己购买及运营车辆;而被挂靠人只是出借运营资格,向挂靠人收取服务所需的管理费。

(二)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地位

“挂靠”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挂靠经营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行政许可在依法取得后,只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从事运输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应当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车辆挂靠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运输资格的出租行为,为了规避法律,使未得到行政许可、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主体得以从事运输行业。①早在2001年,交通部就在《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第三条第(三)项载明:建立和完善资质管理制度……坚决清理和取缔运输车辆挂靠经营。2012年国务院修正的《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也规定了非法车辆挂靠行为的违法处罚。由此可见,“车辆挂靠经营”在我国道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应的法律地位。现今我国仅有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和出租车辆挂靠经营,是得到合法承认的车辆挂靠经营模式。另外根据行政法和合同法,拥有运营资格的企业私自与独立个体车主订立合同,车主以企业名义经营交通运输业务,其行为本质就是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民事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其实是无效的。

二、司法实践中车辆挂靠的事故归责原则

目前社会现状,车辆挂靠经营的模式仍旧比较普遍。国外的立法在界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基本上都使用了以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归属之“二元说”作为判定标准。②而在我国审判实务界,各地法院对车辆挂靠经营下的交通事故,却有不同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案件,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被挂靠的公司从挂靠的车辆运营中取得了利益,所以被挂靠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康安官等诉张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挂靠人康泰物流公司就张彪驾驶挂靠车辆肇事,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承担补充责任。2007年12月23日,张彪驾驶超重的皖S13133车辆与曹伟醉酒驾驶沪CO1289轿车,在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同福易家丽南一门路段相撞,致使车上四名乘客当场死亡。后经认定,曹伟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彪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车辆皖S13133的实际车主是张彪,挂靠于康泰物流公司;即康泰物流公司是事故车辆皖S13133的登记所有人及挂靠经营单位。主审法官认为,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被挂靠人虽然不是车辆的实际运营者,但基于管理义务和所得到的收益,为了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利益,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2004年11月,黄某在驾驶小型汽车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两人当场死亡。经认定,黄某与摩托车的司机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另外查证,黄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双方在2004年10月签订了合同,某运输公司对黄某的车辆没有运营支配权,但某运输公司按协议向黄某收取一定的服务和管理款项。2005年2月,受害人的近亲属向法院了摩托车司机、黄某以及某运输公司。法院审理判定,某运输公司在收取的服务费用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事后阐明,挂靠人只给与被挂靠人非常有限的运营支配权;被挂靠人只收取少量的管理费用,并不对车主的实际盈亏负责;而且两者之间并不是帮工或者雇佣关系。如果只因出借其运营资格让被挂靠的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加重了被挂靠人的责任。所以,应当是被挂靠人在其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

三、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事故归责的立法统一

以上审判意见的不统一,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司法层面,对于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各方法律关系认定的模糊和差异。故此在2012年,关于车辆挂靠运营模式下的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了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31号一案中,由于春运期间欣运公司运载量不足,临时调用了雷勇自行出资购买的大型客车运送旅客。雷勇作为实际车主,将车辆登记在新国线公司名下并挂靠该公司进行经营。因长途行驶需要两名司机,雷勇临时聘请了刘忠福代班与该车司机程立春一起运送旅客。在刘忠福驾车过程中,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造成了杨尚伯等四名乘客的死亡。另外已查证,刘忠福驾驶车辆时其驾驶证已经过了有效的审验期限。经认定,刘忠福的过错行为为一般过失,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选择以侵权纠纷,高院再审后判定:欣运公司作为受害人的承运人,应对本次交通事故余下40%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雷勇与新国线公司在驾驶员选任和车辆管理上存在过错,新国线公司应与雷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由新国线公司与雷勇,在欣运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内连带承担50%为宜。刘忠福作为雷勇雇佣的司机,刘忠福的责任应由雇主雷勇承担。

四、结论

对于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的事故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增强被挂靠人的责任意识。前述可知,车辆挂靠经营其实际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明确双方连带责任,加重被挂靠人的责任,与法律对挂靠经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理念相符;同时能够引起有营运资格的单位对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视。赋予被侵权人向被挂靠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作为弱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为有营运资格的企业为了扩大业务量,赚取更多财富,让没有资格的车主在自己名下从事运输行业,其实际加重了整个运输行业的危险性。而且,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被挂靠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对被侵权人的救济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全面地保护无责任受害人的利益,践行侵权责任人文关怀的理念,受害人可以对连带侵权责任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给付。以及,无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以有偿的方式签订协议,其挂靠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都应承担全额的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缪雨雁 单位:澳门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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