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12 07:32:52

分公司合同

分公司合同篇(1)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甲方在_________市决定设立分公司经营甲方所开展的各项 业务。现乙方向甲方商议承 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甲方对此表示同意接受。为了明确甲、双方责、 权、利的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全法权益。为此,特制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 乙方自然人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在甲方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乙方在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 乙方在承包经营____________分公司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含分公司申请执照时所 需的费用、房租等等),乙方在分公司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用具和所有财产属乙方所 有。

三、 乙方有独立经营自,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 方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四、 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与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 时需经甲方法人签字盖章后为有效,乙方在与甲方的本合同期满前应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分流 问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 乙方的财务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由甲方认可的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会计担任分公 司会计职务,会计受甲方领导,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税法和会计法强行要求会计不记实 帐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交给甲方财务分析报告 壹份。会计在聘用或辞退时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六、 乙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必须是与甲方相关的业务,其每笔业务都必须与甲方发生往来, 不得与甲方有相同业务的单位发生往来合同;分公司成立后,甲方不直接与分公司区域内的 客户发生销售关系,而只能帮助分公司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和将客户交由分公司处理。分公司 对外签订的合同只有乙方本人签字后方为有效。每份合同都必须报甲方备案。

七、 乙方为配合甲方在全国开展业务,可在甲方业务范围内进行联系。如果乙方能在某一 区域开展工作,在经甲方同意后可单独授权交乙方经管,甲方只帮助乙努力培育市场。

八、 甲方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为乙方做好各项服务指导工作,定期提供给乙 方经营策略和分公司发展业务的新思路。

九、 甲方为了给乙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甲方指定以下人员为工作联系人。 财务:_________业务:________技术________.乙方在工作需要时与工作联系人联系咨询解 决相关问题,如有变动甲方另行通知,以保证乙方的业务顺序开展。甲方只确认由乙方本人 签字盖章后所提交的各项业务表单为有效表单。

十、 甲方有权不定期的检查乙方的财务帐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的员工 谈话了解分公司各项情况。

十一、 甲方在乙方的各项业务往来中的有关价格和完成时间均由双方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协 商确定。

十二、 乙方在对外宣传时应注意甲方公司形象,其组织的大型推广宣传计划需经甲方同意 后方可实施。甲方对乙方可行的宣传计划将全力支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 乙方在与甲方三合同生效之日起应预缴甲方保证金壹万元正作为为税款 保证金(乙 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给甲方);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中止合同时退回。甲、乙 双方按事先商定的价格购买上网卡和ip 卡等,其它合作项目如有收益由双方商定另行分配。

十四、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XX 年_____月_____日至XX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五、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一条款,都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随时终止本 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十六、 本合同在招待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另签合同附件。该附件和本合同基有同等法律 效力。

十七、 本合经甲、乙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分公司注册成立后5 天内应将分公司的全部资 料复件给甲方备案(包印章的样章)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分公司合同篇(2)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_________市决定设立分公司经营甲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现乙方向甲方商议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甲方对此表示同意接受。为了明确甲、双方责、权、利的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全法权益。为此,特制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 乙方自然人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在甲方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乙方在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 乙方在承包经营____________分公司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含分公司申请执照时所需的费用、房租等等),乙方在分公司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用具和所有财产属乙方所有。

三、 乙方有独立经营自,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四、 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与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经甲方法人签字盖章后为有效,乙方在与甲方的本合同期满前应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分流问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 乙方的财务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由甲方认可的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会计担任分公司会计职务,会计受甲方领导,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税法和会计法强行要求会计不记实帐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交给甲方财务分析报告壹份。会计在聘用或辞退时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六、 乙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必须是与甲方相关的业务,其每笔业务都必须与甲方发生往来,不得与甲方有相同业务的单位发生往来合同;分公司成立后,甲方不直接与分公司区域内的客户发生销售关系,而只能帮助分公司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和将客户交由分公司处理。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只有乙方本人签字后方为有效。每份合同都必须报甲方备案。

七、 乙方为配合甲方在全国开展业务,可在甲方业务范围内进行联系。如果乙方能在某一区域开展工作,在经甲方同意后可单独授权交乙方经管,甲方只帮助乙努力培育市场。

八、 甲方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为乙方做好各项服务指导工作,定期提供给乙方经营策略和分公司发展业务的新思路。

九、 甲方为了给乙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甲方指定以下人员为工作联系人。

财务:_________业务:________技术________。乙方在工作需要时与工作联系人联系咨询解决相关问题,如有变动甲方另行通知,以保证乙方的业务顺序开展。甲方只确认由乙方本人签字盖章后所提交的各项业务表单为有效表单。

十、 甲方有权不定期的检查乙方的财务帐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的员工谈话了解分公司各项情况。

十一、 甲方在乙方的各项业务往来中的有关价格和完成时间均由双方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 乙方在对外宣传时应注意甲方公司形象,其组织的大型推广宣传计划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对乙方可行的宣传计划将全力支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 乙方在与甲方三合同生效之日起应预缴甲方保证金壹万元正作为为税款 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给甲方);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中止合同时退回。甲、乙双方按事先商定的价格购买上网卡和IP卡等,其它合作项目如有收益由双方商定另行分配。

十四、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01年_____月_____日至2004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五、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一条款,都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十六、 本合同在招待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另签合同附件。该附件和本合同基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 本合经甲、乙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分公司注册成立后5天内应将分公司的全部资料复件给甲方备案(包印章的样章)

分公司合同篇(3)

为加强贵我双方工商合作,规范双方合同签订,我分公司现特向贵单位作出如下郑重声明:

我分公司与贵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我分公司公章方为有效,未加盖我分公司公章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我分公司都将不予以承认及执行。

在此所指的合同包括各类协议、承诺、确认等类似合同性质文件。

特此声明,此致。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合同篇(4)

地点:杭州

甲乙双方就绍兴县________进出口公司杭州分公司的继续承包运营及双方的责任和利益分配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甲方继续支持已在杭州组建的绍兴县________进出口公司杭州分公司,由乙方承包。在甲方的支持,指导和监督下,乙方从事甲方法定登记范围内的各项经营活动,独立操作进出口业务,并承担全额业务风险。如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的业务风险,应由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外贸政策经营,甲方有权抽查乙方出货及制单情况,如发现乙方有违法行为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并解除本协议,如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经营上享有自主权。甲方有义务在乙方的对外经济交往中所发生各种法律诉讼时,_______出面并帮助和协助乙方。

第二条

1.乙方的营业场所暂设在甲方在杭州凯旋门商业中心的分公司办公室内。乙方在甲方杭州分公司办公期间需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场地费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万/年,乙方承诺争取在每年的六月底前付清。

2.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出口配套服务;甲方及时提供给和办理乙方所需的出口用核销单、发票、商检证、产地证等各种进出口单据及相应证章使用。

3.乙方的出口创汇额计入甲方的出口统计。

4.乙方可自主按需招收单据操作、财务及各类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其报酬由乙方支付。

5.甲方设出口收汇奖。按乙方出口收汇每美圆________分人民币按结算单计提给乙方。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甲方以国税局可计退税单据上的金额为计算基础和以中国银行美圆现汇牌价________为基础,退税率________%出口产品按每收汇usd1.oo付人民币________元,退税率为________%的出口产品按每收汇usd1.00付人民币________元,退税率为________%的出口产品按每收汇usd1.00付人民币9.52元计算,与乙方逐单按时结算;如结汇牌价变动超过+/-0________元/美圆,则按实际变动汇率相应调整。

2.乙方在吸引出口时,如遇有委托方提出的结汇率高于上述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如同意可单独确定规定的委托方的结汇率,甲方可与乙方单独就此核算,乙方与此类委托方的合同备份给甲方,以备遵照。

3.甲方凭乙方出口结汇水单和相应的出口产品完税发票,在3个工作日内给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款单位对应的人民币款项;由于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拖迟付款而造成乙方或乙方吸纳的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4.乙方须负责在________天内退回给甲方报关单,核销单。逾期未回收核销单,甲方按每笔每天人民币________元向乙方计费,超过________天按每笔每天人民币________元计扣;但该核销单所对应的出口发票项下未发生垫付退税款的,则不计该项费用扣款。

5.甲方按本协议应结汇人民币金额在扣除支付货款、运保费、直接费用、委托方的利润等后的余额,为乙方可结取的利润。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单后在一周内审核确定,如无问题,在二周内支付该利润给乙方指定帐户。甲方将按乙方每出口________万美圆计提________万人民币现金(凭现金收据)的比例给乙方提现利润。其余部分的利润,乙方应尽量向甲方提供足够的各类税务发票,以便甲方减少税赋损失。6.乙方自营业务中所产生的各类出口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直接在结算款中扣除。乙方在出口业务中,如遇委托方要求乙方先垫付运保费的,在与乙方的委托方结算时,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通知扣下该先期垫付的运保费.

7.乙方认为有必要凭信用证打包贷款付预货款的业务,贷款额度限于该笔信用证金额的________%,并由甲方视具体业务确定同意后,由乙方办理借款手续并承担还款责任。

甲方以每月________%按实际借款数向乙方计收利息,该利息以乙方在甲方帐户内的收汇总额减扣人民币支出总额的负额为计息基??br>

第四条

具体业务及单证操作基本按照_______年做法不变。双方将尽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流程时间,并根据国家退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调整退税上报备案时间的程序。

分公司合同篇(5)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_________市决定设立分公司经营甲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现乙方向甲方商议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甲方对此表示同意接受。为了明确甲、双方责、权、利的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全法权益。为此,特制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自然人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在甲方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乙方在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乙方在承包经营____________分公司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含分公司申请执照时所需的费用、房租等等),乙方在分公司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用具和所有财产属乙方所有。

三、乙方有独立经营自,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四、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经甲方法人签字盖章后为有效,乙方在与甲方的本合同期满前应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分流问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的财务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由甲方认可的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会计担任分公司会计职务,会计受甲方领导,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税法和会计法强行要求会计不记实帐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交给甲方财务分析报告壹份。会计在聘用或辞退时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六、乙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必须是与甲方相关的业务,其每笔业务都必须与甲方发生往来,不得与甲方有相同业务的单位发生往来合同;分公司成立后,甲方不直接与分公司区域内的客户发生销售关系,而只能帮助分公司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和将客户交由分公司处理。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只有乙方本人签字后方为有效。每份合同都必须报甲方备案。

七、乙方为配合甲方在全国开展业务,可在甲方业务范围内进行联系。如果乙方能在某一区域开展工作,在经甲方同意后可单独授权交乙方经管,甲方只帮助乙努力培育市场。

八、甲方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为乙方做好各项服务指导工作,定期提供给乙方经营策略和分公司发展业务的新思路。

九、甲方为了给乙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甲方指定以下人员为工作联系人。

财务:_________业务:________技术________.乙方在工作需要时与工作联系人联系咨询解决相关问题,如有变动甲方另行通知,以保证乙方的业务顺序开展。甲方只确认由乙方本人签字盖章后所提交的各项业务表单为有效表单。

十、甲方有权不定期的检查乙方的财务帐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的员工谈话了解分公司各项情况。

十一、甲方在乙方的各项业务往来中的有关价格和完成时间均由双方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乙方在对外宣传时应注意甲方公司形象,其组织的大型推广宣传计划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对乙方可行的宣传计划将全力支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在与甲方三合同生效之日起应预缴甲方保证金壹万元正作为为税款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给甲方);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中止合同时退回。甲、乙双方按事先商定的价格购买上网卡和ip卡等,其它合作项目如有收益由双方商定另行分配。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一条款,都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十六、本合同在招待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另签合同附件。该附件和本合同基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经甲、乙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分公司注册成立后5天内应将分公司的全部资料复件给甲方备案(包印章的样章)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公司合同篇(6)

乙方: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双方公司系原________市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年___月___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原____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为:________市____股份有限公司与________市____股份有限公司。现分立的双方就分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____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万元,现有净资产______0万元,由________市____股份有限公司接受______万元,________市____股份有限公司接受______万元。

二、____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行新股______万元,若股票发行成功,该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_________万元,新股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______元,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____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行新股______万元,若股票发行成功,该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 ______万元,新股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三、原公司发行股票______万股,现每两股折合一新股,按股票号码顺序,前______万号股票持有者向 ____股份有限公司兑换新股,______万号以后的股票持有者向____股份有限公司兑换新股。

四、分立后____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西药制剂,____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中药和微生物药品,原公司下属第一制药厂归____公司管理;下属第二制药厂由____公司经营管理。

五、进行分立的日程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日双方共同清理财产帐册,对原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并按期交割完毕。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原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复存在,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股分有限公司正式营业。

六、原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分立过程中,双方难免产生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不影响工厂生产,分立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生产正常进行,一切都应友好协商进行。

七、分立各方要求原公司股东大会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批准本合同。

甲方:________市____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公司合同篇(7)

    按照股权转让实现方式不同,股权转让可以分为协议转让和非协议转让两种方式。协议转让是指股权转让的出让人与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自愿基础上充分协商,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最终实现股权的转移。非协议转让主要包括通过继承方式转让股权、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股权,还有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方式转让股权。本文所探讨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是针对于股权的协议转让而言的。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权的双方合意。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理论的规定,也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了的合同依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发生效力。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就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即生效。

    但是也有的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不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条件尚未成就,则合同虽然成立但是不生效;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没有到,则合同不生效;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方才生效的合同,为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不生效。那么,股权转让合同究竟是双方达成合意时生效,还是要完成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如前所述,股东名册具有推定股东的作用,出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我们就可以直接推定其为该公司的股东,但是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的除外。可见,股东名册只是具有公示性,具有对抗的作用。不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并不能当然否定其股东地位。因股权转让而需要到工商变更登记,这在本质上应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仅仅是对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加以确认,一般而言登记与否与股权转让的效力无关,更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合同以批准、登记为生效要件。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仅限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且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与程序的情况下,该合同就是生效的。

    二、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在财产的流转方面与其他财产权利应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那么在进行民事交往中就应当遵循着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即股权转让应遵循着意思自治原则,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限制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并且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适用。这一规定,就等于告诉公司的股东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充分考虑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问题。如有与《公司法》不同的想法时,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这样才能得以优先适用。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公司的章程记载着现行法律法规不同的规定,宽严不一。当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符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时,该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很难有个定论。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公司章程禁止股东转让股权,此种情况下,公司章程不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因为,股权转让自由是股东自由处理自己私权的一种行为,同时也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一个原则。虽然我国《公司法》在第72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另行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但是这种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也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属于当事人不得变更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虽然在该公司内部具有内部宪章的地位,但是也不得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在不违背强行性规定之外,对股东转让股权做出一定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适用于约定优于法定这一规则,即此时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转让股权,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的最高准则,是股东经过协商按照多数决定原则制定出来的,虽然不能体现所有人的意志,但是至少反映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并且对全体股东都是有约束力的,无论是参与制定的股东还是后来加入的股东。公司是由自愿缔结合约的股东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积极参与公司的各个主体在讨论、签订相关协议完全按照其真实想法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根据前面所述,股权转让实质上是股东处理私权的一种方式,公司法在明文规定股权转让自由的同时又指出要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非强制性的规定,而是秉着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前提是约定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且,绝对的股权转让自由原则对于人合性很强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也是个很大的挑战与威胁,允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适当限制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如,英美国家允许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对股权转让或转让的登记进行限制。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当然,如果该股权转让己经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可视为该公司的股东已经修改了章程,应认定合同有效。

    三、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瑕疵出资,是指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间出资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股东出资确立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与这些规则不符的情形;或是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的情形。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但是实践中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却大量存在。在明确违反出资义务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之前,我们应当首先明确违法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前面一个问题的解决是建立在后一个问题得以解决的基础之上的。“以股东利益为重,以公司盈利为本”是传统公司法的核心理念,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制定公司法一般是以实际出资为标准来确认股东资格的。在我国建立公司制度的初期,由于我国公司制度刚刚起步,为了保障此项经济主体制度能够落实并健康发展下去,同时保护投资的利益,确保新兴的公司能够运营下去,在此阶段我国采取的是实质要件标准。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公司制度发展迅速并日益完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祖国的各个地区,并且在1993年颁布了新中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公司法,并在2005年做了一次修订,进一步证明我国公司制度有了巨大的发展并逐渐选择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标准,即被记载在法定的或约定的文件上的人即可推定其为该公司的股东,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的除外。如《公司法》第26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了其可以在首次出资时只缴纳部分其所认缴的出资,并且就可以获得股东资格。

分公司合同篇(8)

讯:为了更准确的把握网络广告的宣传效果,提升公司网站在产品销售和品牌传播方面的作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大量对比和测试,最终选择了中国领先的互联网营销分析厂商99click作为合作伙伴,并于上半年和99click达成合作,正式采用99click的SiteFlow综合营销分析系统,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方位的互联网综合营销分析服务。

透过99click的监测分析数据,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所投放的网络广告进行强有力的监测和分析,进而了解在不同媒体上投放广告的真实性、不同广告位的性价比以及广告用户对同方产品的关注度,帮助公司筛选出性价比更好的互联网媒体,方便了同方公司对网络广告投放策略等进行调整。同方公司还可以通过对网络广告效果的持续追踪,不断累积经验,逐步提升网络广告的投入产出效率,并逐步扩大广告受众群体,提升了同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利用99click的SiteFlow综合网络营销分析系统,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将可以对自己的网站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全面了解网站的结构、布局、内容等方面的情况,把握用户对同方网站浏览时的感受和关注点,让公司网站在促进同方品牌和营销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千龙网)

分公司合同篇(9)

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CGMS.A)

2000年8月29日21:25,“达飞塔尼亚”轮离开上海港驶往宁波。当时正值台风季节,据气象预报,8月31日02:00前后,台风中心位置在31度5N,123度2E,近中心最大风力大于12级。8月30日01:30,船舶在长江口锚地抛锚,锚链长度为5节甲板。09:35,船舶发生走锚,船长命令再抛下2节锚链。船长根据对11:36和18:00天气预报报导台风移动方向的分析,预计台风将经过长江口锚地,于是,船长决定起锚驶离锚地。18:20,船舶起锚,并以前进二的速度沿航向70度行驶,并根据风向随时调整航向。至8月31日01:45,船舶发生猛烈摇摆,同时有部分集装箱落人海中。04:30,船长通知东京海上搜救中心,告之“达飞塔尼亚”轮于世界标准时间2000年8月30日17:45(即北京时间8月31日01:45)在33度33N,123度23E丢失了至少70个集装箱。06:40,上海港务监督发出了航海警告。集装箱落海地点处于台风中心附近。

台风经过后,“达飞塔尼亚”轮于2000年8月31日16:28到达宁波,并在北仑锚地抛锚,锚链长度为8节甲板。经船员事后检查,共有25个20英尺集装箱和94个40英尺集装箱落人海中,包括原告承保的CMAFF01991号提单项下,箱号为TEXU4984090的1个集装箱。9月12日,被告就落海集装箱向有关货主发出了通知。

根据“达飞塔尼亚”轮船舶规范记载,该轮满载集装箱为4031个标准箱。被告当庭陈述该轮本航次装载集装箱3000余个,未提供确切数字,也未提供该航次集装箱积载图。

根据被告委托专家出具的意见书及部分被打捞起来的落海集装箱照片,认为这些集装箱发生严重变形、凹陷或扭曲,是由于船舶在经历极其剧烈的摇摆过程中,这些集装箱不能承受超过其设计负荷的压力(特别是垂直方向的压力),以致变形、倒塌。一旦发生上述情况,集装箱的系固设备便失去作用,导致集装箱落海。但被告未能说明该压力是如何产生的,也未能提供这些落海集装箱系固设备是否损坏或完好的证据。

原告所承保的货物由被告出具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股份有限公司,承运船舶为“达飞塔尼亚”轮,从上海运往伊士坦布尔,由上海联合国际船舶有限公司。被告于2000年8月29日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原告于2000年8月27日向托运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货物运输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32541美元,保额为110%,赔付地点为伊士坦布尔。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据保险单于2000年12月25日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人民币269745.37元,并取得了权益转让书。

原告认为,承运船船长已在事先知道此次风暴可能带来风险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管理货物,才导致货物全损。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72222.9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认为,原告并未证明其具有合法诉权。原告是从提单托运人处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而托运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被保险人是否已支付保险费,原告是否已支付保险赔款及原告的赔款是否合法等,原告并未证明;根据提单背面条款,本案应适用海牙规则或法国法律;承运人有权对所称货损免责。由于遇到台风,船长在抗台过程中,船舶驶入台风中心附近,船舶发生剧烈横摇,致使集装箱系固设备失去作用,导致集装箱落海。即使船长和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有过失,承运人也可以援引海牙规则的有关规定主张免责。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案提单属被告公司格式提单,其中载明的法律适用条款为被告公司事先单方印制,可以认为被告对此进行了选择,但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在涉案货物出运之前就法律适用进行了协商一致的选择。故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货物装货港、货损事故发生地、托运人住所地和提单签发地均在中国境内,中国与本案争议具有最密切、最实际的联系,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被告提出的适用提单背面载明的法律适用条款理由不当,不予采纳。

无论被告是否船东,根据2001年7月10日《人民日报》的公告,被告作为租船人已是不争的事实。且被告已向托运人出具了提单,应为本航次的承运人。作为承运人应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虽然被告提供了装卸公司按集装箱系固手册的要求对集装箱三层以下进行系固的说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三层以上的装载是否妥善。加之船长在出海避风过程中,对台风移动及船舶在风浪中的操纵判断失误,以致船舶驶入台风中心附近,发生剧烈摇摆,导致部分集装箱落海。在事故发生以后,被告又未能提供绑扎落海集装箱的系固设备是否损坏或完好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恪尽了管货职责。被告认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已经对集装箱完好装载以及即使集装箱落海是由于船长过失所致,依法可以免责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理应赔付因集装箱落海而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

由于提单尚未流转,托运人仍然是提单运输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享有提单项下的权利,故托运人作为被保险人在向原告投保时,具有可保利益。虽然原告签发的保险单载明赔款地点在目的港,但在船舶未到达目的港就发生货损的情况下,原告依据保险单载明的条款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无不当,且此付款行为并不增加被告的责任。原告在取得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后,向被告进行追偿,其主体资格合法。原告未能提供其在货物价值以外另行支付了额外费用的证据,故对原告赔付金额超过货物价值的部分,应予以剔除。原告利息请求合理,但其未提供利息计算依据,应以现行银行外汇存款利率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华分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9582.80美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不服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被告于2002年6月17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承运人能否免责。承运船舶在海上遭遇台风,船舶剧烈摇晃,造成船载集装箱落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关键是查明本次事故是管船过失还是管货过失。如果是管货过失,那承运人是不能免责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另外,本案应否适用提单背面的法律适用条款也是争议焦点之一。由于各国对同一事件处理的法律规定不同,适用什么法律来处理本案,其结果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查明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也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1、承运人能否免责的问题

分公司合同篇(10)

委托人叶波,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裕朝,男,42岁,汉族,三亚市第一糖烟酒公司职工,住三亚市解放四路69号。

原审原告黄超,男,28岁,汉族,三亚迎宾旅店经理,住该旅店。

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工业贸易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负责人李国恩及其委托人叶波,被上诉人王裕朝,原审原告黄超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三亚公司和黄超合作投资建造位于三亚市建港路口的铺面出租的事实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双方作为共有人将共有的房屋天面租赁给王裕朝经营使用,王裕朝应按约支付租金。由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作为善意的相对人,只要按约向其中之一履行自己的义务,便可以抗辩其他的共同共有人。本案中,三亚公司先收取王裕朝第一期租金人民币4900元,后王裕朝又按原约定的内容向共有人之一的黄超支付租金,其行为是善意的,依法应予保护。至于黄超收取租金与三亚公司如何分配,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三亚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驳回三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4元,由三亚公司负担。

宣判后,三亚公司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王裕朝现承租的房屋天面原是我司租给他人使用,但因该承租人拖欠租金和水电费而被我司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承租人将房屋天面转租给王裕朝,而王裕朝在未征得我司同意的情况下即把款付给转租人。鉴于转租已成事实,考虑到案件尚未审结,我司也同意其承租。并先向王裕朝借款4900元,同时对该笔借款情况作了约定,即我司起诉承租人拖欠租金及水电费的案件审结后,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上述借款即转为半年租金和押金。1996年6月3日,我司起诉的案件审结,我方主动找王裕朝签订租赁合同,却遭到王的拒绝,原来是王裕朝早与黄超偷偷签订了租赁合同,租金全由黄超收取,与我司无关。此后,我司多次追收租金,均遭拒绝。原审法院认定黄超与我司有同等的收益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王裕朝付清租金12600元及利息1512元,将房屋天面归还我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王裕朝辩称,我承租的房屋天面是上诉人原负责人杨进海与黄超合伙建造的。当时李国恩也就是现在的上诉人负责人冒充杨进海将房屋天面租给我,让我向其交付了半年租金4200元和押金700元。李国恩并以杨进海之名以借据形式向我出具收条。过了一个月,供电公司以杨进海拖欠电费为由要我找杨进海交清电费,不然就从租金中扣除或切断电源。但当时找不到杨进海。由于我承租的房屋是杨进海和黄超合伙向部队承租土地所建,故我只好找部队出面解决。部队就找来黄超,由其负责收取租金来缴纳杨所欠的电费。于是我就与黄超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其要求提前支付第二个半年租金。现我已将租金交至2001年11月30日,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黄超述称,被上诉人王裕朝承租的铺面是我与上诉人三亚公司合伙而建。由于上诉人负责人不在三亚,因而被上诉人就向我交纳租金。收取的租金用于支付我与上诉人合伙承租部队土地的应交租金及原所欠的水电费。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17日,三亚公司与黄超将其合伙建造坐落于三亚市建港路口停车场一幢平顶房的天面租赁给黄红月经营。后双方发生纠纷,三亚公司遂向原审法院起诉黄红月,诉讼期间,三亚公司将该房屋天面收回出租给王裕朝。1999年5月3日,双方约定,房屋天面租期为1999年5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月租金700元,每半年交一次即4200元,另先付押金700元;三亚公司与黄红月的纠纷解决后,双方正式订立租赁合同;王裕朝现借给三亚公司的4900元款项,在正式合同签订后转为先支付的半年租金和押金。协议签订当天,王裕朝付给三亚公司4900元。1999年6月18日,黄超与王裕朝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租期、月租金及其交付办法和押金额与三亚公司和王裕朝议定的内容一致。合同订立后,王裕朝依约向黄超支付租金,并已付至2001年11月30日。

上述事实,有1999年5月3日的协议和借据,租赁房屋天面合同书,租赁合同书,收据,当事人陈述等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王裕朝承租的讼争房屋天面,系三亚公司与黄超合伙而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房屋应为合伙人共有的财产。三亚公司将房屋天面交付给王裕朝使用后,于1999年5月3日,在其向王裕朝出具的借据上同意将该天面租给王裕朝使用,双方并对租期、租金和押金数额及交付办法都作了约定。据此,应认定双方的房屋天面租赁合同已经成立。而同年6月18日王裕朝与黄超就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再次订立租赁合同,并对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的交付办法作了与前述合同相同约定,由此可认定三亚公司出租房屋天面给王裕朝,事后得到其合伙人黄超的迫认。因此,上述两份合同均属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及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规定,三亚公司或黄超均有权要求王裕朝交纳租金,而王裕朝只要向其中的任何一方支付租金均属合法。据此,王裕朝向黄超交纳租金并无不当,且租金已交至2001年11月30日,故不存在违约行为。至于三亚公司与黄超因租金的分配而发生纠纷,系合伙人的内部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而原审法院不予审理是正确的。综上,三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一篇: 生物化学教学论文 下一篇: 村级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