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工作要点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03 04:17:11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篇(1)

一、工作目标

2006年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是: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和规范的社会化发放率1O0%;参保人数达29.3万人,扩面4万人;实际缴费人数达到25.4万人,占参保人数82%;基金征缴4.6亿元,基金征缴率95%;清理回收企业欠费3900万元;同级财政配套支持2800万元,上解调剂金1498万元,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并保证参保个人帐户建帐率、基本项目完备率和养老金支付对帐率均达到100%,稽核单位和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各达到4O%;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8%,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的比例达到65%;“三优”文明窗口创建率力争达100%。

二、主要工作

(一)全力调度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落实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一把手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坚持重点监控、重点保障、重点督办,按月按季调度;在增加基金收入的同时,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和上解调剂金;强化基金预测、预算和预警管理,抓好基金缺口核实工作,突出实地核实;规范资金拨付,改变过去调标资金分配基数一成不变的做法,将其与缺口资金捆在一起分配,同时加大“工作情况”在分配因素,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中的份额,增加两者的挂钩力度。并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资金;采取不定期抽查,定期走访,外出核查及基金半年监察制,严把社保基金发放关;继续坚持养老金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搞好财政、银行、邮政等部门的协调,实现资金的及时划转;继续搞好社会化发放,做到一分不欠,一天不拖,一人不少,确保养老金100%按时足额发放。

(二)强化征缴清欠,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做好基金预算,加强预算监督,建立工作经费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奖励约束机制,层层落实征缴任务;对参保缴费能力、欠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将所有参保单位按其缴费状况,分为完全能力、有限能力和因改制破产无能力三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征缴措施,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会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专项执法监察,督促缴费单位按规定基数和费率足额缴费;进一步规范稽核办法和程序,加大实地稽核工作力度,对恶意欠费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协助抓好“五险”统征工作,确保基金征缴率达到95%以上。

(三)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依法扩面。坚持实行把扩面工作作为当地政府班子考核指标逐级下达,年度严格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相应扣减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由此形成的缺口由当地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自行解决;加大与地税、乡镇企业局、工会、国资、工商等部门配合,理顺关系,分清职责,规范程序,重点做好未参保人员的登记申报工作,为地税部门及时提供登记扩面数据资源,把参保缴费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企业法人“劳模”评定、“民营企业50强”评选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4月份在全市继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社保扩面宣传月”活动,要把宣传工作延伸到乡镇、延伸到街道社区,增强全民参保意识;强调依法扩面,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促使拒绝参保企参保;市本级将于5月份召开扩面工作会,全力推进扩面工作。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篇(2)

确保调增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对各县、市、区调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调待的政策解释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发放工作。

二、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省厅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学习掌握新政策,做好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落实,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继续推动养老保险政策落实

进一步落实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加快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继续推行企业年金制度。落实省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政策。

四、继续做好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

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针对去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新的解决办法,不断提升衔接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注意细节的改善。

五、研究完善养老保险政策

开展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新人待遇偏低、养老保险待遇倒挂等有关问题,充分发挥调查研究的职能,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为省厅出台新政策提供依据。

六、继续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篇(3)

一、全面做好就业培训各项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不低于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要将上述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全面完成并轨任务,解决好并轨人员就业、劳动关系、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建立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以奖代补”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联合检查,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推进服务措施和政策的落实。

(三)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大力推行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推广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加强技能实训平台特别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提高技能鉴定质量。加强职业培训教材等基础建设和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实现创业培训40万人,再就业培训400万人,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32万人。通过东部工程探索素质就业的路子。

(四)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探索加强失业调控的新措施,推动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指导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推动“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的实施,积极帮助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职工权益。

二、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2007年力争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5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3亿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2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0.7亿人。

(六)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巩固确保发放的成果。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巩固成果,不发生新的拖欠,努力创造条件补发历史拖欠养老金。全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提高基金征缴率,保持基金增长态势。

(七)继续做好国发〔2005〕38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全面落实实施意见。做好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完善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政策,规范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和管理流程,推动试点地区逐步提高个人账户做实比例,将既有基金支撑能力、又有试点积极性的省份纳入试点范围。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落实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指导推动企业年金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养老保险精算工作,为完善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八)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指导试点省份在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好本地区的试点方案,及时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九)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再就业服务。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有条件的中西部省份选择一些中心城市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加强与就业服务工作的配合,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十)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心组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建设。多渠道落实参保资金,着力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加强生育保险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给付和经办管理程序,推行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办法,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

(十一)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和大中城市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础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加强对各地工伤认定工作的指导,抓好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继续做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试点工作。

(十二)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农保基金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十三)开展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制定经办业务标准。完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加大联网数据整理力度,推进经办业务管理、数据采集、信息传递、查询服务的网上办理。逐步实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研究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行标准,普遍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做好9个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管好用好试点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覆盖范围,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和退休人员公寓建设试点。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十四)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监督的法规,充分认识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十五)加大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认真整改审计检查和内控检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审计署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对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组织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对典型的举报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加强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六)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十七)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省级普遍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推动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专业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全力以赴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层层落实清欠任务,做好工资历史拖欠的认定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制订清欠计划和具体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按月统计汇总各地清欠情况。推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狠抓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监管,完善并严格实行垄断企业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十九)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继续推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确保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继续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工资支付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将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二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各省会城市及其它中心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建立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在企业聚集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尽快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处理程序,改革办案方式。

(二十一)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积极推广“网格化”和“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继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及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和权利救济渠道。

(二十二)认真做好维稳工作,及时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进一步规范办信接访办法,健全预防处置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控。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认真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下大力气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三)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环境。继续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提供服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全年培训800万人。

(二十四)扎实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劳务品牌推荐、评选活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二十五)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实施“平安计划”,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促进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和经办业务规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800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600万人。

(二十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点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严重超时加班和劳动条件特别恶劣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十七)继续做好农民工办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协调各地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引导各地普遍在市一级建立农民工协调机构。组织开展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等基础性研究。继续做好涉及农民工的各种专题性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基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八)加快劳动保障立法进程。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企业工资条例》草案,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二十九)加大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建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动普法工作,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三十)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制定和落实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好“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的分解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采取切实措施,促进重点工程投入等保障措施的落实。组织实施2007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加强对各地执行年度计划情况的调研和检查,促进年度计划的落实。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探索开展社区劳动保障情况的统计直报,充分利用金保工程获取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力调查、农业普查、城乡统筹就业等统计工作,研究开展农民工调查工作。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强化政务公开意识,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办法和制度的落实,发挥政府网站、电话咨询中心和媒体的作用,提高政务公开的快捷性和有效性。

(三十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要求,加强省市两级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完成示范城市的评估和验收。抓好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完成各省与所辖各地市的联网,实现部、省、市网络的三级贯通,推进联网应用,开展异地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和规范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三十四)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出版工作。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突出政务信息促进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工作网的使用效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新闻制度,继续做好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工作。做好劳动保障报刊和图书出版发行工作。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篇(4)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农民脱离农业劳动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近2.3亿人,其中进入城市就业的约有1.3亿人,在本地乡镇就业约0.9亿人。农民工一直被称为城镇与乡村之间的“边缘群体”,其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保留和接续的问题一直是我国民生问题的关注点,特别是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后,此问题更加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重点。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省级或县级统筹。社保基金统筹层次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文件,制定了省级统筹标准,提出了进一步推进省级统筹的工作要求。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经有13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这虽然是社保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保制度的缺失。政策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或者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并不与个人缴费额挂钩,故只要缴费累计15年根据1997年的规定,同一统筹地区的新近退休人员享受的基础养老金完全没有差别,无法体现个人对统筹账户以及地方统筹基金的贡献。即使按照2005年的调整方案,基本养老金在15年基础上多缴多发,虽然考虑了参保者缴费时间的影响,但仍然没有将基础养老金部分与个人缴费金额直接联系换算。而且目前的政策只实现了个人账户金额的转移,而进入社会统筹的大部分基金去向并未提及。虽然在政策明文允许异地累计缴费年限的情况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时间延续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对于农民工而言,仍然缺乏实际利益。个人账户转移的金额与选择退保时取回的金额并没有什么差别,因此,许多农民工无奈地选择退保。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政策。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这是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法》第一次在全国层面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但是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仍回避了地区统筹和地区分割的问题,并没有具体更改原有规定中,对于跨地区流动时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的说法。这也就意味着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中的资金只能归政府所有,而不能转移接续到转移地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即使在2010年1月1日人保部和财政部颁布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规定,也没能够回避此问题。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点分析

(一)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针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本的制度性难点。当前,各省市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认识上并没有达成统一,各地区的进展相对不平衡,各种各样的参保模式出现,这样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造成了根本的制度上的影响。例如,广州实行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的模式,而上海实行综合的社会保险模式,福建把农民工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模式。由于各地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政策不统一,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就会有很大的差异。再者,即使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一致,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一致,也会导致缴费率和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由于农民工本身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样就会致使农民工的社会养老关系无法随其流动而相应的转移,农民工在城市内缴纳的养老保险,当其返乡或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转移接续。

(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客观上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一直都是部分省级统筹和县级统筹为主。截至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吉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黑龙江、福建等13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同时河南、湖南、江西、等省区也相继出台了省级统筹的办法,其余的省份则仍以县级统筹为主,这样就带来了参保政策及待遇的不一致,以及社保基金核算各自独立。而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部分,不转移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部分,作为退休人员养老金主要构成的非个人账户养老金,均由转入地承担,这样在各统筹地区财政管理体独立的体制下,客观上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带来严重的阻碍。

(三)管理手段落后,操作口径不一致,直接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全国各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管理操作系统不统一,业务信息网络不与其他统筹区域连接。另外,有些社保机构的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对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只能通过多环节的人工办理,费时费力,也会因为转接的环节过多人工办理致使部分信息丢失。同时,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全国没有统一的操作办理程序和查询信息系统,无法满足接续关系和计算养老待遇的需要。各统筹区域社保经办机构缺乏必要的协调导致农民工为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奔波于转出入两地,费时费力。以上这些都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转移接续的难点。

(四)参保人员的趋富心理,农民工自身原因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由于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导致参保的缴费基数、缴费率和养老待遇等方面的差异。而且每个参保者均是“理性人”,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这必然导致在高工资水平地区的参保者,在变换工作单位时,不愿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低工资水平的地区;而临近退休人员就会设法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高工资水平的地区,正是这种“投机性养老”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设置了障碍。

三、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全国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各地区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做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城保的行列,但由于这种缴费基数大,缴费率高,很多的农民工都游离在城保的范围之外,而且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及农民工的流动性,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使得许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退保,只能领取小部分的个人账户资金,这也就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另一种是实行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农民工的户籍为基础,农民工外出打工所缴纳的保费全部划入户籍所在地,到农民工退休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发放养老金,但是当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真正纳入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当前最迫切的任务是尽快制定适应农民工特点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办法,并出台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来保证农民工养老问题的顺利解决。

(二)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全国统筹。我国目前实行的部分省级统筹和县级统筹,养老保险关系统筹层次过低是制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突破现行制度设计的局限,建立一种可省内或区域内转移接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进而再推进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转移接续。具体做法:要实现省级统筹,需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垂直管理,将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分离出来,组成自上而下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同时,财政部门必须划清省级财政与县市财政在这一过程中的责任界限,将各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薪酬福利纳入省财政体系之内。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还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服务体系――“社保一卡通”,保证农民工在任一统筹区域内均可缴纳养老保险费及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和领取查询养老保险待遇等,以使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更加简便可行。

(三)建立和实施弹性个人账户。现行的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转移,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部分,而社会统筹的部分不可转移,这样给转移接收地将来的养老待遇支付带来很大的压力,因此要实现有效的转接不但要转移个人账户基金,还要转移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更关键的是需要建立全国统一实名的弹性个人农村社会保险账户,实行缴费确定型的完全储蓄积累的制度模式,其中弹性主要体现在:在基本制度框架全国统一的前提下,缴费基数、费率或额度可在规定范围内弹性选择,缴费方式、时间地点可灵活选择,并且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且账户可随人转移;农民工在参保时可在城保和弹性养老保险制度间选择,对于账户转换对接可折算入城保或农保等各种提倡弹性个人账户的政策更加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规范转接程序。首先,要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特别是推进和加快养老保险信息化的建设,形成一个完备的全国统一联网的养老保险查询缴费系统,只要凭个人身份证号码就可以登陆,进行养老保险的缴费查询以及转接的工作,这样还可以在管理手段层面上规避农民工自身“投机性养老”的风险;其次,要在政策调整的前提下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程序、操作方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减少转接的环节,使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工作更加顺畅。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篇(5)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理解,学术界存在着一些分歧。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政府政策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以富裕农村地区的基层社区为依托,以农村人口为对象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同时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但是却没有很好体现出社会保险覆盖全民、互济性等特点。所以,笔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定义如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贯彻社会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由国家或政府政策引导,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所建立起来的以覆盖全体农民为目标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强调个人交纳为主不同,新政策明确了公共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根据这一政策,今后中国凡具有农业户口,男16周岁到60周岁,女15周岁到55周岁的各类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金额,乡镇及市区政府会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相应的补贴。根据缴费标准的不同,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后每月可以领取到数额不等的养老金,但均高于当地农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尤其是档案管理的规范与完善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从很多方面来提高,过去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大多被动的承担着档案管理职能和档案利用服务职能,职能范围较小,如今,要想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档案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来优化自身的职能。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特点

(一)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档案工作涉及面广

我国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12 字方针: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根据全国老龄办的《2009 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9 年年底,全国60 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6714 亿。“十二五”期间,全国老年人口将突破2 亿。而在1.6 亿60 岁以上老人中,大约60%以上的老年人口在农村,约1.07 亿,且我国75 岁以上老人每年以3.62%的速度增长。因此,农村养老需求强烈而迫切。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则是反映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宝贵资料和重要历史凭证。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档案涉及符合参保条件农民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环节的档案管理工作,是对参保农民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个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虽然目前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和政府的工作目标,社会保险将基本覆盖所有中国居民,由此产生的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资料数量必将越来越庞大,加之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因此涉及面比较广泛。

(二)政策性强、操作标准要求比较高

农村养老是亿万农民自身面临的现实需求,已成一个社会焦点问题,也是国家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尚没有一种单一的养老方式能全部解决包括物质提供、精神慰藉、日常护理等内容的养老需求。加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尚处于摸索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目前对此加以规定的大多为党的政策,缺乏强制性与稳定性。如何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以实现农村养老的全面覆盖、标准多层次、模式多元化为目标,建立起人性化、制度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体系,是一重大课题。与之相应的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因关乎每位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因此是一个长期的复杂工程。

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针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长、操作规定要求高的特点,各乡镇要本着对党负责、对农民群众负责、对农保事业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下转第39页)(上接第35页)调,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抓好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

(二)建章立制,依法治档

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作保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自2009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法律法规体系要求涉及参保农民信息从收集、分类、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到档案内容进行补充更正、保管、鉴定、利用的全过程,为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将促使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走上依法治档的轨道。

(三)统一标准,注重规范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系统、准确,并保证案卷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奠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良好基础,必须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相同步,与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相适应:一要统一分类标准。为便于管理,根据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内容,在保险业务档案一级类目下划分成投保类、发放类、转退保类、解款登记类4 个二级类目,在每一个二级类目里按保管期限统一编排案卷顺序号;二要统一立卷。每年定期将上年度县、乡农保部门形成的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立卷,保证业务档案材料及时立卷归档;三要统一质量标准。做到保险业务形成的全部表、单、证、卡等材料收集完整,编目合理,装订规范,检索工具齐全。

(四)注重开发,有效利用

我省已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集中管理。目前,已形成了以保险业务档案为主体,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电子档案、音像档案等多门类、多载体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为切实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各地方农保档案管理机构还需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文号索引、专题目录等一整套检索工具,编写机构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保险业务文件汇编等资料,并将保险业务数据录入计算机,实行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参考文献: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篇(6)

农村养老保险档案是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的真实记录,是参保个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也是反映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宝贵资料和重要历史凭证。因此需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养老保险档案重审工作,有效的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为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有利于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性。

一、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的特点

(一)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而在众多的人口中农村人口占较大比例,这也使农村的发展直接决定了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力度,在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农民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服务对象,针对于农民自身的特点,需要为参保农民建立养老保险档案,有效的维护参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档案来源的广泛和内容的复杂性。农村养老保险由于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这也使农村养老保险档案来源具有广泛性特点,档案内容十分复杂,这也使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难度增加,特别是当前处于基础建设时期的农村养老档案管理更加繁杂,参保人员具有复杂性,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面临许多新情况及新问题,因此强化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非常必要。

(三)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农民为主,这就使农村养老档案必然会受到当前农民流动性大这一特点的影响,因此在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建立时要进一步完善档案记录,从而为后期工作提供更多的便利。

二、加强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档案建设意识。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同时还受制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这也导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得不到重视,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农村养老保险档案数量也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档案管理人员就需要树立良好的档案建设意识,加快观念的转变,努力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水平,为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建设工作奉献自己力量。

(二)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当前加强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提高人们对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并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投入的力度,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已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档案工作中基本上也做到了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但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农民对养老观念的转变,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农保档案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强化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构建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档案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

(三)做好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的收集工作。有关养老保险相关档案信息的收集要具有法制观念、拓展观念、规范观念。对于拓展观念,是要以发展的观念来认识相关档案的收集,然后去不断拓展收集信息渠道,来确保相关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和齐全。对于法制观念,就是要根据国家的档案法去实施相关档案信息的收集。对于规范观念,就是统一档案的格式,从而充分规范有关档案的记载内容。档案收集的根本就是要做好相应的协调。要取得领导的支持以及相关参保人员的信任,充分确保相关档案在收集上的真实和准确性。

(四)加强新农保业务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目前很多县乡仍然沿用传统的手工操作的模式,查找资料费时费力,数据统计困难且不准确。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利用推广应用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学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发信息系统,完善新农保业务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培养专业档案管理工作队伍,通过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依靠科技力量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并接受其监督。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是支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依法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才能不断提高经办能力和管理水平,以推动新农保经办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新农保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档案队伍的建设。目前,农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不适应当前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职工的职业培训,大力加强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的建设,规范相关管理制度,使得各部门工作合理规范,划分清楚,从而达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三、结束语

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养老保险工作的重点,通过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的规范化和科学好管理,有利于更好的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能够有效的保证参保农民的个人合法权益。在当前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充分的借鉴先进的档案管理工作经验,并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有效的结合,从而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措施,遵循全面真实的原则,有效的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水平。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篇(7)

一、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理念分析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项目,是农村居民养老的重要保障,发挥着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并体现了政府承担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发展严重滞后于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是农村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一环。在农村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于城市的情况下,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显得十分紧迫而重要。而当前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是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有效监督,促进其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要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就要正视审计现状,树立正确的审计理念。过去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只注重资金的审计。随着当前形势的变化,必须拓展审计目标,丰富审计内容,改进和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审计工作必须从重点关注资金安全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审计转变。只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并不能保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检查监督和反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问题,对促进完善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更有意义。因而,从宏观上把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把监督检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完善、评价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效果当作重要工作内容,从政策上、制度上、管理上研究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的评价、促进作用,是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应有的理念。

二、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情况。主要审计地方政府是否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否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筹集渠道等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相关制度比较健全,而资金筹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处在创建阶段,出现的问题较多,因而应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审计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有无因执行政策不到位而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效果的情况。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人员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够正确把握,是否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是否存在由于片面理解有关文件而导致执行政策不力甚至出现决策、执行失误等情况。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各级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以及县(区)财政都有一定数量的投入,在审计中就要检查财政资金的落实情况。(2)参保对象应保尽保情况。主要审计是否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部并及时地纳入保障范围。这项指标反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3)保障对象对新农保工作的满意程度。可以通过调查问卷或座谈的方式。对地方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主观评估。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发放。审计中应重点检查以下问题:(1)资金按时发放情况。主要检查养老金发放是否及时,每年参保对象缴纳的资金是否划入个人账户。(2)资金足额发放情况。主要检查发放给老年人的养老金是否足额,有没有欠账现象。(3)养老金银行发放情况。这项检查,主要了解养老金发放的社会化程度。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越高,资金的发放就越及时准确。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审计中应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金准确核算情况。主要检查管理机构在审批、管理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定期对经办部门的工作进行审核监督。(2)基层管理机构情况。主要检查各地是否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建设,按照规定设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是否具备,业务培训是否进行。(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情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广量大、手续繁琐、程序复杂。单靠工作人员手工操作和管理,难以统一和规范。由手工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过渡是新农保工作的必然选择。因此,检查中主要关注地方政府是否进行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否对基层低保管理人员进行信息网络化培训。

三、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手段与方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的具体方法,大体可以分为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此外还包括审计调查方法。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可分为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分析法;按审查资料的顺序可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按审查资料的范围,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中,应注重审计手段与方法的创新。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篇(8)

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维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营模式。其养老制度已经不能有效满足人才成长和社会发展新要求,建立并完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一、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程

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也逐步深化。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今后招收工人,“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到达退休年龄后,按照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和政策领取养老金”。这是较早提出的具有事业单位职工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政策。200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 号),在五省市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这为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开辟了道路,为全国推广奠定了基础。2015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提出了建立全国范围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全国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

二、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阶段的特点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我国特定的体制环境下产生的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体制性特征。

1.时代特征

国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化推进,事业单位管理形式更加与时俱进。2014年《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出台,要求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签订聘任制合同,促使事业单位人员进入与退出机制产生了深刻变革。用人方式改变,也催生了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变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符合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发展的必然趋势。

2.体制特征

国外公职人员与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并不在制度上加以区分,而国内则不尽然。由于受原有“编制”、“身份”等限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初期,必然受到体制约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过渡期企养老保险“双制”并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数众多,个体情况复杂,职工人事评价体系与企业有所不同,如盲目的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中,会引发各种矛盾,不利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平稳过渡。就现阶段来讲,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针对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职业年金须强制性缴纳,这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区别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特征。企业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通常叫做企业年金,一般以商业保险的形式出现,以自愿为原则,并不强制用人单位缴纳。2015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缴纳职业年金。上述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的确立,一方面是为保证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中人”的养老待遇不降低;另一方面,是养老保险体系中资本运营模式的新转变。根据文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这一新做法,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同时盘活社会资本,提高资本增值活力。

三、小结

改革必然会有阵痛。平稳过渡,是改革推进的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政策准备和地区试点,如今正式在全国推广,初见成效的同时也面临巨大挑战。在实际操作中,个体情况复杂经常会凸显政策盲点。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配套实施细则和文件的出台成为解决矛盾点的关键所在。其次,随着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有效地将处于过渡期的企事业单位“双制”变成“同制”,建立统一规则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和最终目标。总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进度。同时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卢驰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制约因素与策略选择[J].理论探索,2011(5)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篇(9)

一、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理念分析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项目,是农村居民养老的重要保障,发挥着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并体现了政府承担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发展严重滞后于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是农村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一环。在农村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于城市的情况下,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显得十分紧迫而重要。而当前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是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有效监督,促进其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要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就要正视审计现状,树立正确的审计理念。过去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只注重资金的审计。随着当前形势的变化,必须拓展审计目标,丰富审计内容,改进和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审计工作必须从重点关注资金安全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审计转变。只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并不能保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检查监督和反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问题,对促进完善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更有意义。因而,从宏观上把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把监督检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完善、评价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效果当作重要工作内容,从政策上、制度上、管理上研究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的评价、促进作用,是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应有的理念。

二、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情况。主要审计地方政府是否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否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筹集渠道等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相关制度比较健全,而资金筹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处在创建阶段,出现的问题较多,因而应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审计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有无因执行政策不到位而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效果的情况。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人员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够正确把握,是否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是否存在由于片面理解有关文件而导致执行政策不力甚至出现决策、执行失误等情况。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各级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以及县(区)财政都有一定数量的投入,在审计中就要检查财政资金的落实情况。(2)参保对象应保尽保情况。主要审计是否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部并及时地纳入保障范围。这项指标反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3)保障对象对新农保工作的满意程度。可以通过调查问卷或座谈的方式。对地方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主观评估。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发放。审计中应重点检查以下问题:(1)资金按时发放情况。主要检查养老金发放是否及时,每年参保对象缴纳的资金是否划入个人账户。(2)资金足额发放情况。主要检查发放给老年人的养老金是否足额,有没有欠账现象。(3)养老金银行发放情况。这项检查,主要了解养老金发放的社会化程度。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越高,资金的发放就越及时准确。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审计中应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金准确核算情况。主要检查管理机构在审批、管理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定期对经办部门的工作进行审核监督。(2)基层管理机构情况。主要检查各地是否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建设,按照规定设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是否具备,业务培训是否进行。(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情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广量大、手续繁琐、程序复杂。单靠工作人员手工操作和管理,难以统一和规范。由手工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过渡是新农保工作的必然选择。因此,检查中主要关注地方政府是否进行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否对基层低保管理人员进行信息网络化培训。

三、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手段与方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的具体方法,大体可以分为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此外还包括审计调查方法。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可分为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分析法;按审查资料的顺序可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按审查资料的范围,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中,应注重审计手段与方法的创新。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篇(10)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扎实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年活动,以人为本,切实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山区、丘陵和圩区试点乡镇的不同特点,具体结合村级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村干部任职时间、工作岗位等因素,探索建立全县标准统一,切合实际的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体系。

2.远近结合,统筹发展。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长计划、短安排。既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又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应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既要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解除村干部后顾之忧,切实保护和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又要抓好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排除各种不利因素,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3.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建立县、乡镇财政村干部养老保险扶持机制,建立村集体和村干部个人共同承担村干部养老保险经费的保障机制,建立乡镇保险机构对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实行专项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标准统一、档次合理、保障有力、共同负责的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体系,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规范管理,扎实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

二、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

在山区,丘陵地区,湖圩地区的乡镇,同步开展村干部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整个试点工作大约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具体分4个阶段进行。

(一)研究动员阶段(3月17日—4月5日,20天)。召开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试点乡镇负责人会议,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县、乡镇分别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集中讨论研究试点相关工作;乡镇召开有相关站所负责人、村固定补贴干部、驻乡镇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的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具体布置试点工作。落实县、乡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及人员,明确有关工作职责,建立有关工作规章制度。

(二)摸底建档阶段(4月6日—4月20日,15天)。对试点乡镇全体村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摸底登记,逐村逐人建立养老保险工作档案。县、乡镇领导小组针对摸底建档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分别进行集中讨论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区别不同情况,适时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组织实施阶段(4月21日—5月5日,15天)。县、乡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正式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县、乡镇财政组织相关经费划拨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寿险公司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的专项帐户;村集体和村干部个人组织资金缴纳到乡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县、乡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发放保险证。

具体操作程序及要求:对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应填写《××县村干部养老保险申报表》,由村写出书面报告,注明资金来源,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查批准后,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公开,再予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由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和县寿险公司设在乡镇的代办点办理,统一发放保险证书(证书不发到个人,由乡镇集中保管),统一管理,统一建档,分别按期兑现养老金。

(四)总结推广阶段(5月6日—5月20日,15天)。县村干部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逐乡镇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在验收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县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召开全县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现场会,全面推开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

三、具体实施意见

(一)投保对象、方式及标准

1.投保对象:在村连续任固定补贴制干部满6年后,第7年作为定补干部继续在村工作的村干部。

2.投保方式: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年缴期领方式。

3.投保标准:依据村集体经济状况进行投保,对村本级集体经营纯收入(指村本级集体直接经营和发包纯收入)达3万元以上(不含转移支付)和村级无不良债务,村干部养老保险可按照村干部满60岁以后,每月可领取150元养老保险金标准参保;对其它的村,村干部养老保险可按照村干部满60岁以后,每月可领取120元养老保险金标准参保。

(二)保险费来源和负担比率

1.保险费来源:按照县、乡(镇)、村集体和村干部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落实保险费。县、乡(镇)两级每年给每个具有投保资格的村各拨付500元,按6:4的比率分别专用于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保险费;对于“一人兼”或未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的村,县、乡(镇)补贴给村委会主任的保险费可用于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的固定补贴制干部。

2.保险费负担比率:①以村干部工作年限确定保险费负担比率,对在村工作满6年,初次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村干部,保险费按集体承担70%和个人承担30%的比率负担;②对以后凡在村继续工作任满一届(3年)的,村干部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相应减少5%,转由集体承担;③对试点以前已在村且继续担任固定补贴制干部的,按其担任固定补贴制干部的实际工作年限减去6年后,予以投保,每多任一届(3年)个人承担保险费部分递减5%,转由集体承担。④村集体承担的保险费或县、乡财政加村集体承担的保险费最高不超过90%,亦即个人承担保险费不得少于10%。

(三)几项具体规定

1.在试点以前已投保的,已经乡镇党委批准的超标准部分不减;未经乡镇党委批准的超标准部分应退保或由个人负担;未达标准的,可按标准补足投保额。

2.1999年4月20日以后和在试点以前在职现已离职的村固定补贴制干部,已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按原文件执行,未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村干部不得享受村养老保险补贴;现仍在职且尚未办理养老保险的村固定补贴制干部,对照试点投保标准,办理养老保险。

3.各乡镇、村不得擅自提高享受养老保险金标准,不得自行扩大集体补助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固定补贴制干部,必须交足个人应承担的保险费。本人不愿交纳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县、乡财政补贴和村集体补助的保险费待遇。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退职后不再享受养老固定生活补贴。

4.投保人已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仍在岗工作的固定补贴制干部,养老金仍由本人签领,其县、乡(镇)财政补贴和村集体投保部分所得的养老保险金充抵本人工资。

5.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并扣回县、乡(镇)财政和集体承担的保险费:①因违法违纪被撤职的;②不服从组织决定被免职的;③自行离职的。

下列情况之一者,县、乡(镇)财政补贴和集体承担的保险费补贴即时终止:①选举落选的;②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③经组织批准辞职的。④因工作变动调离村岗位的。

出现上述情况,导致村干部养老保险中断的,如本人愿意续保,保险费由个人全额承担。如本人不愿意续保,按国家人寿保险或农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6.保险费应在村财政转移支付收入或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一律不准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摊派,不准借(贷)款投保,不准巧立名目以各种形式投保。

7.试点乡镇党委应加强领导,严禁弄虚作假,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违者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上一篇: 单位部门工作总结 下一篇: 高考数学论文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