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意见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26 04:41:53

民政工作意见

民政工作意见篇(1)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民政工作担负着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工作,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作用。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民政工作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重要。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服务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民政工作,为民政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二、加强机制体制建设,完善民政工作体系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要求,构建大民政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服务民生、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继续抓好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城乡低保分类施保、低保标准动态调整、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做好社会救助体系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衔接工作,不断增强对弱势群体的保障能力,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机制,不断提升救灾救济工作能力和水平。抓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全市所有乡镇拥有敬老院,提质扩容7所中心敬老院,到2012年集中供养率达到25%以上。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力争到2010年全市年救助能力达到4000人次以上。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发挥其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加大老区开发力度,加快老区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倡导和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不断提高孤、残儿童养育水平,加快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大力发展福利事业,推动社会福利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力争到2012年全市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床位新增300张以上。

(三)进一步完善拥军优抚安置服务体系。以“双拥”创建为龙头,力争到2010年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城,2011年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认真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政策,不断完善优待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做好军队离退休人员接收安置,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军供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力争到2012年全市城乡社区直选达100%;以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为重点,以社区服务为平台,以文明社区、和谐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建立和完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有偿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区建设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体系。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抓好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殡葬改革和管理力度,加强婚姻、收养登记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民政工作平台

(一)科学合理设置民政工作机构。市、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殡葬执法机构,调整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建设,建立社会福利服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机构,健全慈善机构,努力适应民生发展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队伍建设。按照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要求,全市各乡镇(街道)设置名称统一的民政工作机构。按照有人办事的原则,确保1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民政干部,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按照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选优配强人员。对实绩突出和工作时间较长的乡镇(街道)专职民政助理员要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切实把民政工作延伸到城乡社区,结合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员、社会救助服务员和社会事务基层服务员网络,全市每个村(社区)要配备一名民生服务工作者,人员可由村(居)干部兼任,也可采取聘用制,经费由区县统筹解决。进一步明确敬老院公益性社会福利事业的性质,区县要统筹解决好乡镇福利院、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和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切实加强民政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者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改进作风,牢固树立为民、务实、勤奋、清廉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者的业务技能培训,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文明服务,努力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规范民政工作手段

(一)加强乡镇(街道)民政机构设施建设。按照有办事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办公经费、有办事制度的“五有”目标,确保乡镇(街道)民政机构有固定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加强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内务建设。建立门类齐全、数据准确、档册规范的民生档案。以政务公开为重点,完善各项工作和办事制度。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救助工作网络,并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一站式”服务。

五、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增强民政工作后劲

建立和完善民政专项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对上级要求配套的城乡低保、救灾救济、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老区开发和社会福利等专项资金,市、区县两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到位。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工作经费要按照民政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给予足额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要将同级民政工作经费作出相应的预算安排。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民政工作意见篇(2)

农民工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他们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完善,为解决“三农”问题、发展县域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解决好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农民工工资标准较低,经常被拖欠和克扣;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较多;子女上学和生活居住困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及时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我市是一个农业大市,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艰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的现象在我市将长期存在。只有解决好农民工问题,进一步调动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工素质,打造农民工品牌,增加劳务收入,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更新理念,与时俱进,为农民开辟免费的技能培训、职业鉴定、劳务输出、维权服务绿色通道,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打造农民工品牌,切实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同时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全方位扶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使农民工在我市城乡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又积极促进就近就地转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具体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长效机制,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地方,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按一定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包括境外就业,下同)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五、打造农民工免费技能培训、职业鉴定、劳务输出、维权服务的绿色通道

(十一)加强农民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把农民工短期免费培训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抓实抓好,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实现就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农民工培训的主管部门,要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监管工作,负责审查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监督检查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农林、扶贫部门要做好阳光工程以及扶贫对象的培训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也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参与农民工培训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免费培训5万人以上,免费职业技能鉴定2万人以上。

(十二)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各定点培训机构要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培训质量。要向社会公布培训专业、数量、收费标准、补贴金额、就业去向等,确保培训工作透明化。培训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和农村劳动力特点,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十三)大力发展面向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大中专院校、普通初、高中教育资源优势,将部分学校纳入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范围,开设职业教育课程,鼓励农村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整合机械加工、化工、医药等优势培训资源,尽快建成农民工职业培训学院,打造我市技术农民工的品牌。没有技工学校的县要创造条件,抓紧新建或改建至少一所技工学校。

(十四)大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培训时间满3个月、初次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机构根据学员申报的资格条件,安排其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要以县、乡(镇)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体系,形成市、县(区)、乡(镇)、村为一体的农村劳动力市场网络。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建立职业介绍补贴与服务成效挂钩机制,按照谁提供中介服务、谁受益的原则,对提供免费服务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六、加大扶持力度,为返乡、进城农民工构筑创业平台

(十六)鼓励农民工返乡进城领办、创办企业。农民工返乡、进城领办、创办企业,资金有困难的,经个人申请,金融部门尤其是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积极提供贷款扶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承诺担保,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农民工申办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除国家限制的特殊行业外,农民工只要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就允许开办经营。经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可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区要为返乡、进城创业的农民工建立创业园区,在创业园区内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创业农民工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七、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积极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七)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使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八)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有关规定,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强力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探索企业灵活缴费方式。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九)逐步完善养老保险体制,落实农民工待遇。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采取属地参保的方法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招收我市农民工,要按照“先参保,后就业”的原则,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然后签定劳动合同,安排农民工就业。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既可在原籍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也可在务工地参保缴费。务工期满返回原籍,可转回个人帐户,其在务工地缴费年限与本地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积极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服务。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八、更新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输入地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各级党、政、工、青、妇“送温暖”和“助学”对象,纳入民政和社会救助、救济和平价医院(病房)范围。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对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进行统筹规划。输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应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准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设置不合理限制,禁止收取额外费用。输出地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根据传染病发病趋势,适时组织开展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的预防接种工作,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等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和证,提高免疫接种率。

实施农民工健康教育工程,积极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和法规,提高农民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加强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

(二十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转变农民工婚育观念。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提高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二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开展农民工生活环境标准管理,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九、健全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十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有稳定住所的农民工可向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迁入户口,其配偶和子女可一并迁入。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

(二十七)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在二轮延包中获得承包权的外出务工农民,不得收回承包地,已收回的必须退还;对没有参加二轮延包、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外出务工农民全家落户城镇的,应按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流转。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不得撂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各级人大、政协群团组织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服务管理。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入党、入团、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

(二十九)设立维权服务热线,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依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外出务工人员维权服务热线,开辟外出农民工维权的“绿色通道”。各县区也要设立和公开维权服务热线。维权服务热线的主要职责是向农民工提供法律法规咨询、答疑解难,受理各种投诉和法律援助申请,依法调解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各种纠纷。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直接予以受理。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简化程序和手续,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质服务,无偿援助。对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及时引导申请人去相关机构处理,不得推诿。对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帮助,不及时处理就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可先行受理,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保证农民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服务;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援助的农民工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给予司法救助。劳动仲裁和有关工伤、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按中央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规定给予减、免、缓收费用。要健全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活动,并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十)加强党团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党团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参照《关于以“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汴总发〔20*〕7号)要求,在农民工集中地建立党团工会组织,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组织设置形式、活动方式和组织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民工中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团工会组织联系农民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增强党团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和战斗力。

(三十一)增强服务意识,促使维权工作全面到位。一要抓好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劳动保障、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利用各种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向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传授法律知识,使农民工在出门前掌握实用的相关法律知识。农民工出发前,劳务输出组织单位免费送“一册一单一卡”。即:一册《农民进城务工100问》、一份《致外出务工朋友的一封信》、一张《务工维权联系卡》。二要建立维权访问制度。各级政府和驻外办事机构应定期到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看望,了解外出务工人员的工作、生活、工资、劳动安全、劳动条件等情况,主动与农民工所在地方党团工会配合,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十、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二)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促进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落实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

(三十三)进一步做好“东引西进”工作,增加农民就地就业机会。充分利用我市的区位和资源优势,抓住沿海产业向内地转移和西部大开发机遇,积极吸引和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资本、技术转移,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加强与中西部地区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三十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十一、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法制教育等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六)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及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县区也应抓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七)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在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同时,广泛深入开展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把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文明意识教育同时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三十八)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服务平台,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民政工作意见篇(3)

民政工作是社会服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政工作,加快民政事业发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政工作的服务对象在基层、工作重心在基层、政策落实在基层、成效体现在基层,基层民政工作是民政工作的前沿和基础,是政府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各项民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加快、社会转型加速和政府职能转变,民政服务对象从特定群体向城乡居民全覆盖,民政职能从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向社会建设各领域拓展,民政功能从兜底保障向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权益提升,基层民政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对基层民政工作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我市基层民政力量相对薄弱,基础设施还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政政策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力推进基层民政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紧紧围绕保障民生,促进基层民政工作全面发展

(一)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城乡低保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规范低保对象申请、核查、评议、公示等工作。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困难群众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低保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责成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调查核实办理。完善定期复核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区)五保供养资金的支持力度;县、乡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五保供养资金保障的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具体做好五保供养工作,落实好敬老院管理运行资金保障机制。实施乡镇敬老院升级达标工程,持续推进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强化服务管理,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五保对象生活水平,五保集中供养率巩固在80%以上。坚持低保、五保供养资金社会化发放原则,采取适当方式,满足年老、残疾等特殊救助对象的需求。加大政策宣传,提高群众低保、五保、医疗、教育、临时救助等政策的知晓率,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完善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提高灾害预防和应急救助能力。按照减灾救灾工作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县、乡政府主体作用,建立涉灾部门综合协调和灾情会商工作机制。建立县、乡、村全覆盖的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严格执行救灾值班、灾情报送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第一时间上报灾情,第一时间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确保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全面加强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储备,各县(市、区)要在3年内完成救灾物资储备库新建和改扩建任务。切实做好对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使用。加强基层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长效机制,实施“即时申请、即时受理、即时施救”工作制度,及时对农村贫困家庭实施危房改造,提高城乡居民防灾减灾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乡镇要以敬老院为依托,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街道要建立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提升托养服务能力;在农村,推进互助养老院建设,破解农村养老难题。做好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申报和评估工作,优先解决城镇“三无”老年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和孤老优抚对象的养老服务问题。全面落实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及时做好孤儿待遇申报,健全散居孤儿档案。基层民政干部每季度至少到散居孤儿家中探望一次,准确掌握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情况。继续落实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唇腭裂患儿重生行动”、低保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免费手术等专项福利救助项目的申报工作,提升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做到应助尽助。搞好福利宣传,协助做好福利销售工作。做好慈善救助工作,积极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夯实基层民主政治基础。县、乡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城乡社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突出抓好社区组织体系、社区办公用房、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工作。加强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抓好落实,未按要求建设居民公益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依据有关规定促进配备标准的落实。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统筹解决。工程的验收使用,要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将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广泛开展志愿者招募活动,降低准入门槛,培育发展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村为主体”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十二五”末实现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特别关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自治组织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指导成立社区居委会。全面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充分发挥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深化“村务公开民主日”活动。扎实做好“难点村”后续治理,坚持干部包保责任制,力促升级转化。

(五)落实双拥优抚安置政策,进一步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扎实做好基层双拥工作。县(市、区)要加强双拥工作力度,有经费、有人员。城乡社区普遍建立双拥工作站、成立双拥志愿者队伍,双拥工作站要有牌子、有人员、有制度,双拥志愿者队伍要有组织、有章程、有队旗,定期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建立健全活动档案。抓好双拥国防宣传教育,乡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国防双拥教育活动,村(居)墙面要有双拥教育宣传标语。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县级财政统筹,社会化发放。加强孤老优抚对象供养工作,乡镇敬老院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光荣间,供养条件适当高于其他供养对象。做好优抚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关爱功臣活动”,加强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工作,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优抚对象代表座谈会,组织一次优抚对象免费健康查体,“八一”、新年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走访慰问优抚对象,为优抚对象挂光荣牌,送慰问信、送喜报,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乡镇(街道)、村(居)党组织要加强对返乡退役士兵的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由本级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提高管理保护水平。

(六)提高社会专项事务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加强区划地名服务管理。乡镇(街道)要协助做好地名信息化建设和驻地地名规划编制工作,驻地地名标志及村名碑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设计,乡镇(街道)负责设置和维护,设置费用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县、乡要深入开展移风易俗,依法禁止遗体土葬、以罚代化等违法行为,依法制止筑坟立碑、乱埋乱葬和封建迷信现象。市、县可采取“以奖代补”、“分级配套”等方式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鼓励乡镇(街道)、村(居)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引导群众采取集中安放、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环保的方式处理骨灰,逐步解决城乡居民的安葬难题。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建设,形成救助点在基层执法站点和社区的全覆盖。乡镇(街道)要保障救助所需的车辆和经费,对本辖区内的流浪未成年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送达、及时救助,基本实现街面无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

(七)全面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基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整合,吸纳乡镇(街道)、村(居)社会工作领域从业人员进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深入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积极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政策,引导鼓励城乡社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开展“社工带义工”活动,逐步壮大基层社会工作者队伍。

三、切实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乡政府要把民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经常抓,分管领导要全力抓、用心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务见成效。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民政事业财政保障机制,壮大基层民政工作队伍,改善基层民政工作条件和应急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落实民政政策的主体责任,突出抓好双拥优抚、救灾救助、五保供养、基层群众自治等工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要直接分管民政工作,具体抓好各项民政业务的落实。县级民政部门要发挥指导、支持和监督基层民政业务的职能作用,强化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政部门,认真履行有关职能,努力形成推进合力,切实做到部门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

(二)提升基层民政工作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大民政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新增财政收入优先用于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方面,民政事业费投入逐步提高,优抚安置群体、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

民政工作意见篇(4)

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民政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工作,民政工作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作用。各级政府要从实践党的根本宗旨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突出重点,推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着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构建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是公民生存的最低防线。各地要把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位置,创新管理体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全面建立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特困救助、临时救济、医疗救助、慈善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1、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政发[]30号)精神,全面启动农村低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绝对贫困线800元标准,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孤儿、残疾人、农村特困户和因灾、因病、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给予有效救助,确保人月平补助水平达到30元,将全市13万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力争用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各地要抓紧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确定合理的保障标准,按救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200元,县市区配套160元。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充实加强低保工作机构,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按照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

2、健全和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健全核实评估标准及办法,规范申报工作程序,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加强与再就业、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制度的衔接,解决低保家庭因病、因灾或因子女上学等而遇到的特殊困难。各级财政要将低保所需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兑现;县市区没有设立低保工作专门机构的要抓紧设立,乡镇(街道)、社区也要确定专职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严格低保审批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3、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零起付线制度,取消500元起付线门槛,将原来的年最高救助标准3000元提高到5000元,进一步扩宽就医渠道,推行“定额救助卡”救助方式。大力推进和实施“大病医疗救助+惠民医院+合作”医疗保险救助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以慈善救济、临时救助为辅助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及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4、健全和完善救灾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加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加快救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灾情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救灾应急预案,健全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响应和紧急救援能力,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灾害救助制度,确保灾后24小时内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得到有效救助。

5、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巩固“福星工程”建设的成果,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对农村福利院硬件设施的改造、扩建、增容工作,逐步提高供养水平。

6、积极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积极培育发展各类社会慈善组织和志愿者服务组织,制定完善志愿服务扶持政策和志愿者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各项激励机制。加大慈善捐赠的政策支持,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要弘扬慈善精神,提升公众慈善意识,在全社会树立团结互助、和衷共济、扶贫济困、平等友爱的社会风尚,形成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着力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

1、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社区服务水平。要以创建全省和谐社区为契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发[]4号)精神,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服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到年社区办公、服务、活动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市县城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乡镇(街道)不低于400平方米。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认真开展科教、信息、法律、卫生、文化、体育“六进社区”和其他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积极推进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安全等9大服务体系,拓展社区服务领域,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2、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级事务程序。紧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继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积极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科技、教育、文化、劳动、法律等服务进农村社区,逐步建立健全有效覆盖、有序参与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努力把我市的广大农村建设成为富裕、文明、和谐、民主的新型农村社区。

(三)着力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进一步完善优抚安置保障体系。

1、继续深化双拥模范城的创建活动。以全省双拥模范城命名表彰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引导新型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参与拥军;落实对驻军部队和官兵、伤残军人、军嫂等对象的社会优待,拓宽双拥工作的领域和范围;积极开展涉军维权工作,巩固和扩大双拥创建成果,进一步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不断提升双拥工作水平。

2、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在不考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投入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地方财政的投入,逐步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把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体系,制定并落实医疗费减免政策,逐步解决优抚对象看病难、住房难、生活难和子女入学难的问题。

3、继续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遗留问题处理。坚持政府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对重点对象实行优先安排就业,切实落实国家安置政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的途径和方法,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确保完成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费、职业技能培训费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把退役土兵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教育或社会再就业培训体系,规范退役士兵就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谋职业的比率。

(四)着力加强社会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共社会事务管理体系。

1、加快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体系和法制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重点培育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基层服务类民间组织。指导民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加强诚信建设,提高民间组织公信力和活动的透明度。推进行业协会政社分开,增强民间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加大对非法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依法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积极稳妥、科学合理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建制,促进乡镇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加大“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力度,推进地名设标、地名规划和地名数据库建设,加快建立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依法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促进边界区域协调发展。

3、加强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按照创建“和谐家庭”的要求,深化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创建文明婚姻登记机关,不断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加大殡葬市场整治,积极规范殡仪服务市场,加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室的管理,加快殡仪服务设施建设,改进服务质量,满足丧户多层次的需求,提高殡仪服务水平。大力推进绿色殡葬,倡导树葬,骨灰散撒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新式葬法。

(五)着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

1、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认真落实《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层和社区老龄工作,积极抓好老年人优待服务,进一步拓宽“三公”渠道,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要下大力气解决好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加大财政对老龄工作的扶持力度。大力提倡养老服务社会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努力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补充的养老模式,稳步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建设。

2、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随着老龄化程度提高、社会化养老需求增加。一方面要以政府为主体,加强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加大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院内环境,确保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另一方面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制定优惠政策,面向社会公众、形成多元化投资、多层次发展、专业化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新格局。

3、加大福利发行力度。要坚持福利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规范管理,安全运营,健康发展;要拓宽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逐步扩大社会福利发行量;要加强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公益金全部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三、加强领导,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

(一)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民政工作科学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民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实。主要领导同志要认真抓好民政工作,分管领导要对民政工作的具体领导和指导,切实解决民政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关心、重视和支持民政工作的发展,确保把党和政府对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实好,把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维护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民政工作意见篇(5)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促进“四化”协调科学发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支持和促进国防建设、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突出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在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进程中贡献更大力量,开创我市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围绕______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对民政事业的扶持力度,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市民政事业城乡发展一体化,初步形成基本民生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明显增强,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加有力,民政基本社会服务网络健全有效的发展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救灾救济体系。建立并逐步完善救灾应急响应机制和救灾救援体系,建立覆盖全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救灾工作网络。加强救灾应急队伍组建、救灾物资储备、救灾装备配置、灾害信息评估、紧急救援、灾情监测、预警、救助捐赠等工作体系建设,提高灾害紧急救助能力和减灾救灾综合协调能力,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保障。积极开展减灾培训,实施以减灾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为重点的减灾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二)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资金投入自然增长机制和家庭收入核算机制,健全完善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推进城乡低保协调发展。到2015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运行更加规范顺畅,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所有符合条件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都得到有效保障。

完善专项救助制度。全面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救助工作,理顺基本生活救助与专项救助之间的关系,推进专项救助制度在覆盖低保对象的基础上向低收入家庭延伸,探索建立资金落实、运转协调、管理规范、衔接有序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的及时有效救助,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推广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模式,在利用爱心基金开展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探索针对困难家庭的助学、住房、法律援助等项救助制度,提高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服务能力。

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供养资金及管理经费、人员工资等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建立农村五保对象医疗保障机制,基本实施五保对象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零支付”。全面整合农村养老资源,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推进敬老院法人登记,推行等级管理,促进敬老院健康发展。

(三)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十二五”期间,按照“试点先行、分期分批”的建设原则,每个县(市)建成1所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为老年人、孤儿、精神病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孤老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全面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完善孤儿安置、养育、教育、医疗康复、成年后就业、住房保障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机制,着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功能建设,提高服务困境儿童的质量和水平。完善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四)推进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在市县两级规划建设示范性老龄服务产业项目,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多方筹措资金建设一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在社区设置养老服务网点。以社区为依托,广泛开展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精神慰籍等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医疗卫生、居家养老等社区服务的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文化娱乐、健身休闲服务。 到“十二五”末,全市每千名老年人平均拥有养老床位30张,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全市所有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建制村,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养老服务的目标。

(五)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以市县慈善协会为支撑、以慈善爱心超市为依托,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慈善工作网络。大力提高慈善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推动社会捐助工作规范化,提高慈善组织运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组织开展各类劝募活动,不断壮大慈善基金。探索慈善超市的长效运行模式,为社会捐助搭建良好平台。到2015年,90%以上乡镇(街道)要建立社会捐赠站点和慈善超市。贯彻《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加强福彩文化和保障能力建设,推动福利销售量总体稳步增长, 力争年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供有力资金支撑。

(六)创新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农村党组织领导、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城镇新建小区、新型农村社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原有社区要整合、优化社区服务设施。到2015年,城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社区服务设施面积每百户居民不低于20平方米,6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80%以上的社区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建立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利益协调、规范有序的社区服务运行机制,健全多元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壮大社区服务队伍,提高社区服务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协调发展,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七)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落实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采取授权委托等方式,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落实国家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信息平台和政府资助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有效机制,推行政府向取得3A以上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制度,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工作督导。加大执法监察力量和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

(八)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建设。坚持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和知识普及化的建设方向,适应社会服务个性化、多样化需求,遵循社会工作发展规律,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使社会工作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体制机制,充实管理力量,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政策。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完善志愿服务体系。

(九)推进优抚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建立健全“普惠”加“优待”的优抚保障模式,促进优待政策落实。保障优抚事业配套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各项抚恤金和义务兵优待金。加强烈士褒扬工作,确保按期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长效机制。继续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优先重点安排扰抚对象危房改造,实现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医疗保障状况明显变化、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有明显成效的目标。

(十)做好军休人员安置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要求,改进服务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休安置管理模式。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管理工作,落实其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和医疗待遇,确保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确保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各种地方性补助补贴经费落实到位。将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效解决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服务管理工作及工作人员经费不足,不断改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

(十一)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围绕安置改革总体目标,全面实施新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安置主管部门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密切协同,合理编制安置计划。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刚性手段和沟通协调、制度激励等柔性措施,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录(聘)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积极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制定落实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的优惠政策措施,着力完善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广泛开展“订单式”培训工作,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100%参加培训,培训合格率、推荐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十二)推动双拥工作创新发展。贯彻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持续巩固军民融合式发展成果,持续拓展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持续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机制。各级政府要坚持每年为驻焦部队解决若干实际问题,建立健全军地互办实事的制度化、常态化、持续化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涉及军民利益的双拥政策法规,切实维护军民合法权益,促进部队与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促进政策落实和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加强军供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军供综合保障能力。坚持“平战结合,国防效益优先”的原则,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市军人接待站和月山军供站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满足部队快速供应的需求。

(十三)增强区划、地名和界线管理服务效能。积极审慎推进行政区划调整,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按照区域统筹、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的要求,适时调整行政区划,编制指导未来、便于管理的区划调整方案,认真开展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申报工作,稳妥开展乡改镇、镇改街道体制调整,加快培育中心镇,使之成为连接城乡的节点和繁荣农村、服务农业、集聚农民的重要载体,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

围绕平安边界建设,进一步提升边界线管理水平。按要求完成市县界线年度联检, 积极调处边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研究拟定加强地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全面推进城乡地名设标工作,扎实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完善地名标志服务体系,健全市县两级地名数据库,建立地名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开展地名服务信息亭建设,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

(十四)提高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网络化管理,到2015年,全市每个县(市)建成1所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救助管理站,并配备救助专用车辆等设备。推进救助工作进社区、进乡镇,基本实现街面无滞留流浪未成年人目标。推进婚姻登记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及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全市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提高窗口服务质量,确保婚姻登记合法、规范、便民,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推行火葬,努力提高火化率。创新骨灰安葬方式,推行节能、节地、环保的绿色葬法。体现殡葬公益性原则,各级财政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的支持力度。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将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作为必备附属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实现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全覆盖。加强对经营性公墓规划建设及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监督,探索推行经营性公墓按比例配备公益性墓位,限价销售,惠及困难群众。改善殡葬服务设施,完善殡葬救助制度,“十二五”期间实现全市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

(十五)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民政事业发展各项规划,加快建设基本社会服务网络,采取加大政府投入、增加福利公益金资助、鼓励社会投资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婚姻、殡葬、养老、优抚安置、防灾减灾、社区服务、社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孤残儿童养育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规划项目按时开工、精心施工、如期竣工。统筹安排各类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做到既有设施与新建设施相结合、设施改造与功能提升相结合。积极推动民政信息化、标准化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民政服务及设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到2015年,形成总量适度、分布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和民政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民政综合信息服务与人口、社保、医保、工商等各类信息资源共享,基本满足城乡不同层次群众的服务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着力强化民政工作协作协同机制。各级政府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建立健全做好民政有关工作的部门协作协调机构,制定相应的议事协调制度,积极整合民政工作社会资源,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切实提高民政工作行政效能。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编制、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有关职能,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真正形成推进民政工作的整体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有效整合内部力量,不断提高管理民政事务、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建立健全社会大力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协同机制,通过福利发行、慈善捐赠、城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工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途径,有效聚合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民政事业发展。

民政工作意见篇(6)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四中全会和全市丘区经济工作发展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握全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围绕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目标,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示范村建设为重点,以跨越式发展为主题,以“三个转变”为抓手,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城乡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实现全镇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二、基本思路

强力实施“调优结构、创新机制、开放带动、城镇拉动”战略,在产业结构上,做到“调优种植业,做大畜牧业,做强工商业,扩大劳务业,提升服务业”。突出“工业立镇、科技强镇、增收富民、确保稳定”四项重点。继续坚持“农业抓调整,农村抓新村,城市抓扩张,产业抓融入,发展抓民营,财税抓增收,管理抓联动,文化抓品味,教育抓素质,党建抓班子”。把体制、观念、科技创新作为动力,把加强“六通三化”作为战略重点,用与时俱进的要求和改革创新的精神,强力推进太和的新跨越。

三、奋斗目标(含10件实事)

20__年,全镇国内生产总值达12.03亿元,年均增长12,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14.31亿元,年均增长13,人均GDP达5674美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3350元。全镇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人居环境不断改善。

在完成上述目标的同时,20__年,我们将首力实施好十大工程

1、切实抓好农民、居民素质教育工程;

2、切实抓好4个村小康示范建设和启动2个扶贫村工程;

3、切实抓好800口“红层找水”和1000口沼气池建设工程;

4、切实抓好20公里通村道社水泥路建设工程;

5、切实抓好1000户小区安置建设工程;

6、切实抓好4万头优质肉猪和百万只小家禽饲养工程;

7、切实抓好新建1000亩无公害蔬菜基地工程;

8、切实抓好城管创卫、创建文明社区工程;

9、切实抓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程;

10、切实抓好低保、农保、社保、农民工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等社会保障工程。

四、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以“六通三化”为手段,精心打造绵渝路现代农业示范带,促进全面小康建设

大力实施“六通战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一是路通,在王爷庙、佛南村、磨咀、大堰等村实施水泥路硬化20公里。二是水通,努力争取省上立项,实施武安水库及自流渠整治;实施红层找水工程,打人畜饮用水井800口。三是电通,巩固农网改造成果,农户以电代柴达20以上,继续实施城网改造,确保电力畅通。四气通,新建沼气池1000口,开通武安集镇天然气。五光纤电视通,狠抓光纤电视安装入户,力争入户率达到90以上,为群众提供文化娱乐、科技知识和市场信息等。六电话通,新增加电话(含座机、小灵通、手机)1000部,确保信息畅通。同时,继续实施好退耕还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在紫云办事处建立速生杨基地,加强涪江沿岸森林资源保护,建设绿色生态走廊。

狠抓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立足镇情,遵循传统和习惯,集思广益,充分发挥交通优势、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人气优势,坚持高起点谋划农业结构调整,扩大规模专业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国家认证的“无公害蔬菜”品牌优势,继续实施6000亩无公害蔬菜;改造原有3500亩果园,加强技术培训、指导和管护,提升果 农的效益;同时,通过引进名优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提供市场信息、加大扶持力度,继续实施20__亩观光农业、1000亩花卉、4万头优质生猪以及定单优质粮油六大基地,逐步扩大规模,不断提升档次和效益。

积极发展农业大户,实现生产规模化。坚持镇、处、委党委成员联系大户制度,帮助解决1~2件具体问题,并建立健全对大户的考核体系。在巩固原有大户的基础上,今年力争新发展各类大户1110户,其中县级大户10户,镇处(委[!])级大户10户,村级大户1000户。要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到具有经营能力的大户手中,通过大户的能人带动,推动我镇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使农民在土地资源转化为土地资本过程中实现增值和增收。同时,要大力发展一批

狠抓支部带协会,实现生产组织化。各村党支部要充分利用我镇现有的蔬菜、水果、生猪、花卉、肉牛、水产、蚕桑以及“农家乐”和小家禽孵抱等优势产业和专业村社,在巩固好现有的专业协会的同时,努力发展新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村应通过观念、体制和环境的创新,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打破镇、村区域,突破城乡分割,促进各类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市场需求,依托现有优势,哪里有协会,就依托那里的协会,就支持那里的协会,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紧密联系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维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全面推广新村建设,促进农村城镇化。全面推进以“五改两建四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民新村建设。在凉帽山、佛南、黄磉浩等城区或者城郊村,依托城市扩张和拆迁,实施“城区型”新村建设,在王爷庙、太空等坝地村和武安香樟村,实施“街村型”新村建设,在磨嘴等山地村,实施“庭院型”新村建设。全镇新建农房均由政府负责提供设计图纸,严格按新村建设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继续实施风貌工程,加大农房改造包装力度,逐步把农业行政村建设成环境整洁、设施配套、布局合理的全面小康新农村。加快推进武安集镇建设,建成县级卫星小集镇,实现农村城镇化。

培育壮大劳务产业,促进农民生活小康化。要树立劳务开发是实现农民增加收入最快、最便捷的第一大来源的思想,树立输出一人致富一家的观念,要把劳务开发作为农民增收的第一要务来抓。通过抓引导,旗帜宣明地宣传“外出务工不仅能挣钱,而且能带回新观念、新技术和现代文明”,营造劳务开发氛围;加强镇、处、委、村、社区劳务开发组织机构建设,开展劳动力普查,随时跟踪掌握富余劳动力的年龄、学历、技术等情况,建立劳务开发信息网络;开展外出人员调查摸底,同劳务输出中界机构和用工企业加强联系,积极开拓劳务市场;扎实开展劳务职业技术培训,加强对外出劳务工的教育和管理,提高输出者的素质和竞争力,增加就业渠道和劳务收入,树立优良的劳务形象,打造劳务品牌;创新思路抓服务,继续开展好帮户助耕、法律援助,解决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

(二)继续提升和扩大全面小康示范点建设,推动全镇奔小康

在绵渝路和县道公路沿线集中打造全面小康示范带,坚持分类指导,抓点连线,以线促面的原则。通过抓先进村、示范村,带动全镇工作,抓贫困村、落后村,促进平衡发展。按照以特色农业为支撑,以“六通工程”为基础,以新村建设为载体,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进行总体规划、重点突破、上下联动、梯次推进,实行政府引导、农民主体,部门配合,集中领导、财力、物力,重点培植特色产业带动型、基础建设带动型、新村建设带动型、人力开发带动型、农业大户带动型、科技致富带动型等全面小康示范点,加快全面小康建设。在继续抓好磨嘴村11社、王爷庙1社两个示范点的提升基础上,抓好两个村示范的扩面,启动佛南村的全面小康示范建设。各处、委应该重点抓好一个小康示范社,各村重点抓好10—15户示范户,推动全镇全面小康建设。

(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推进镇域经济民营化

充分肯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富民强镇、推进太和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努力营造适应民营经济投资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尽可能为其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努力推出和打造太和镇“旅游休闲的胜地、投资兴业的宝地、商贾云集的福地”的招商引资、开放和开发牌。继续实行镇党委成员联系民营企业制度,落实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国民待遇和有关的发展政策。通过抓招商引资,鼓励社会自然人投资,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等措施,扩张民营,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四)高举社区建设大旗,全面启动文明社区建设

要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社区工作的领导,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街道社区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要高举社区建设这面大旗,紧紧抓住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这两个重点,努力开启政府自上而下和社区自下而上两个发展动力,切实做好社区建设与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民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四个结合,全方位抓好以“我为社区办实事”为主的为民工程、以壮大和增强社区经济实力为主的富民工程、以关心弱势群体生活为主的爱民工程、以促进再就业为主的安民工程、以创建学习型社区为主的乐民工程等五个工程。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增强深入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开拓创新,大胆实践,努力把我县城市社区建设不断推向深入。

要把社区建设和创建文明社区两大目标合二为一,达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通过教育引导社区居民,争当文明市民、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小区等不同层面的创建活动,由点到面,连成一片,滚动发展,加快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促进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创建,推动文明社区同创共建,真正实现“使身心更健康,让生活更快乐”的“康乐社区”的内涵。不断研究社区工作的新方法,千方百计让陌生的人熟悉起来;让劳累的人轻松起来;让疏远的人亲近起来;让困难的人得到关爱;让奉献的人受到尊敬。让社区真正成为社区居民温暖的家。

(五)加强城市管理,积极开展部级文明 卫生县城创建活动

要积极开展文明卫生县城的创建活动,以街道、社区为阵地建立起城市管理良性机制,继续加强市民的文明教育、健康教育,增强文明、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维护城镇卫生、秩序的自觉性。要继续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和“共驻共建”责任制,要充分调动机关单位和居民参与意识,拓展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增强社区的造血功能,巩固省级文明卫生县城成果,积极开展创建部级文明卫生县城活动。通过创建工作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到基层。认真抓好镇市容监督大队的管理,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严格工作业绩的考核。

(六)全面发展社会事业,加快推进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加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推进中小学布局的结构调整,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提高教学硬件装备水平,推进现代远程教育,打造川中教育名镇。

健全卫生保障加快与全面小康相适应的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保障体系的建立,年内启动新型农村合作保健医疗制度。进一步改善医疗条件,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加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预防保健。继续实施“卫生扶贫”项目,逐步杜绝“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加强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城乡居民自我保健意识、防病能力和健康水平,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

繁荣先进文化优先发展群众体育,深入开展广场文化、社区文化、场镇文化、企业文化、机关文化、校园文化和全民健身活动。

加强社会保障继续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低保管理体系,建立退管服务功能,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加快建立农村大病统筹和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农民看病难,吃药难、因病返贫问题。抓好五保供养,确保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确保广大人民不因灾返贫。

推进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继续推行政务、财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利。深入开展“四五”普法,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坚持行政执法程序,提高政府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形成积极健康、奋发向上的社会风尚。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切实做好“双拥”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抓好安全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争创“三个一流”,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根本学习内容,在求深求新求实上下功夫,不断改进理论学习方法,努力增强学习效果,提高干部自身素质,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民政工作意见篇(7)

从医保年度起,《试行办法》规定的老年居民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50元,其他参保人员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未成年人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7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提高参保人员有关待遇

从医保年度起,对有关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作以下调整:

1.建立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根据“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的精神,从医保年度起,对按《试行办法》参保的人员,在本市定点乡镇(街道)、卫生院(含下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门诊就医的,其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中草药和针灸费),可报销20%。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参保人员就医即时刷卡支付的办法。现金支付和外地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

2.降低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就医,降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900元调整为7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

3.减少起付线设立次数。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起付线设立一次,从第二次起不设起付线。发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累加,分段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与住院三者首次起付线合并设立一个。第二次起住院起付线的设立按原规定。

三、简化参保程序:

各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信息在网上进行录入申报。

各学校应在月日前用转帐方式(不用现金)将收缴的医疗保障费缴入财政专户,款项汇入:市财政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帐号,开户:银行支行。

除在校生外的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今年继续参保的人员,应在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银行活期帐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由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医疗保障费。

参保人员申报和缴费的其他事项,仍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开展健康体检

民政工作意见篇(8)

以“保增长、谋发展,惠民生、促和谐”为主题,大力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和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大力倡导“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热情周到、尽责服务”的工作作风,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保障民政对象的基本权益,进一步规范行业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不断促进基层窗口单位的行业作风建设,更好的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桥梁作用。

二、对象、方法和评议主要内容

(一)对象:区民政局机关各科室;民政系统基层窗口单位。

(二)方法:采取明查暗访、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等方法,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评议内容:

1.依法办事。是否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能,部门出台的制度规定有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等问题。

2.规范收费。是否落实收费明码标价制度,有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价格欺诈等问题。

3.办事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是否做到及时公开、全面公开。

4.服务质量。有无推行公共服务标准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达到自身评级标准,便民措施、服务态度、投诉处理等是否达标。

5.清正廉洁。有无以职以权以业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5月中旬,制定实施计划。

(二)6月上旬,召开全局和民政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动员大会,学习上级有关文件,部署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三)9月中旬,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监督评议。主要采取明查暗访、个别访谈、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9月下旬,收集整理测评意见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五)10月份,公布测评结果,根据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单位政风行风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六)11月份,将评议和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

民政工作意见篇(9)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民政、促进社会和谐的总要求,依法履行民政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职能,把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作为重点,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

二、目标任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把行政调解工作摆到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强化行政调解意识,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在涉及民政行政争议和与民政行政管理相关的纠纷中,坚持调解先行,综合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式,依法化解民政行政争议和纠纷,切实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

三、范围和原则

各级民政部门行政调解的范围:一是民政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民政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

各级民政部门在依法开展行政调解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主动的原则。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行政争议和纠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参与各方当事人,包括民政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地位平等,有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主动原则,民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排查行政争议和相关的纠纷,主动开展调解化解行政纠纷,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

四、依法开展行政调解

各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在调解适用范围内严格遵循调解原则,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从而达成一致协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一是要严格调解程序,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实施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等程序依法开展行政调解。二是实施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专业优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解释和说服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经民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有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印章。三是对不愿意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权利和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四是行政复议要优先适用行政调解。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各市、州民政局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确定的调解原则和范围,优先适用调解程序,积极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作出复议决定前达成和解或撤销复议申请,力争把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不愿意进行行政复议调解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权利和渠道。

五、保障措施

一是要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全省民政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细化落实责任。原则上各级民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调解的牵头工作,指导、督促、协调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制定行政调解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是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构建行政调解工作平台。各地要根据实际,落实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既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承担,也可以由本部门行政执法任务重、可能引起行政纠纷多的内设机构承担。同时,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行政执法人员、业务骨干纳入行政调解员队伍。积极探索建立系统外特邀或聘请行政调解员制度,进一步充实行政调解员队伍。要定期开展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调解技能等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调解工作取得实效。行政调解员名单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新晨

民政工作意见篇(10)

—一对民族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教育教学条件逐步改善,有关的民族政策基本得到落实。

—一民族学校的干部教师队伍得到充实,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市民族教育的发展水平与首都经济建设和教育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对民族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师资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加强与改进我市民族教工作,提高民族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结合我市民族教育工作买际。现就关于加强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工作提以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民族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多年来,由于民族学校所在地区大都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和工作椎进不平衡等原因,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与整个教育发展的需要还不相适应。按素质教育的要求,办好每一所民族学校。对于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增强民族团结,维护首都乃至全国的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民族教育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来抓。

各区县要将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纳。人致本区县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努力做到民族教育优先发展,政策倾斜。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民族教育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有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的具体措施,每年要听取民族教育情况汇报,研究民族教育工作。

二.加大投入,改善民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

到2000年.未达到《*市中小学办学条件件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标准的要达标,达到基本标准的,要朝一般标准或较高标准努力,并使全市民族学校有40%达到一般标准,10%达到较高标准,要积极发展学前少数民族教育,在每个城近郊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至少要办好一所符合市颁一级标准的民族幼儿园。

为此,各区县应积极创造条件,每年保证对民族学校的资金投人,有计划、有步骤地帮助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要把民族学校的建设与中小学规范化建设、与农村千所完小建设相结合,同时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和民族教育发展的需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对一些办学规模较小、生源较少,继续办、较为困难的学校可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仍可保留原来民族学校的名称。为改一善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市教委将设专项经费,推动全市民族教育工作。

三.做好民族学校师资的配备、培训和提高工作

各区县应从实际出发,优先为民族学校(幼儿园〕充实优秀师范毕业生,优先安排民族学校(幼儿园)教师进修,优先考虑民族学校(幼儿园)骨干教师的培养。

市教委、市民委将依托有关部门,组织民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为教师素质提高创造条件,并通过烛光杯评选、教师夏令营等活动奖励优秀于部教师,提供交流机会和展示的舞台。

四.规范管理,提高民族教育质量

民族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民族学校、幼儿园的管理意见精神,规范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特别要在校园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等方面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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