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流感应急预案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04 04:41:54

禽流感应急预案

禽流感应急预案篇(1)

全省实时上报不明原因肺炎,防控应急预案已启动

为了确保有效防控流感疫情,3日上午,省卫生厅再次召开紧急会议,对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再次进行了部署。

目前我省已正式启动H7N9禽流感病毒防控应急预案,做好了各项应急措施和工作方案。根据预案要求,全省将进一步加强禽流感病毒监测、检测工作。全省各个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实时上报,相关部门将根据疫情形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省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主任师鉴在下午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再次表示,我省自非典之后一直在对不明原因肺炎进行监测,现在要求全省发现不明原因肺炎要立即上报。而且,我省已经组建了应急队伍,28个哨点医院和12个流感网络实验室都将加强禽流感病毒监测。

新型病毒检测试剂已到位,达菲可用于早期治疗

关于H7N9禽流感病毒的情况,省疾控中心病毒病防治所所长齐顺祥介绍,此次流感病毒是基因重组后的新病毒,此前我国从未发现过H7亚型流感病毒感染病例。

1996年-2009年间,荷兰、意大利、加拿大、美国和英国曾报道过人感染甲型H7流感病例,病毒亚型分为H7N2、H7N3、H7N7,临床表现主要为结膜炎与轻型的上呼吸道感染。此次,我国共确诊的9例H7N9禽流感病例,是一种新型变异病毒。

他说,针对该病毒的新型检测试剂,已于2日到达我省,全省各个医疗机构一旦发现可疑病例,立即将采集病例标本送疾控机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采用新型病毒检测试剂进行筛查。

H7N9禽流感目前尚无疫苗,那么有没有药物可以对抗呢?齐顺祥在通报会上表示,根据基因序列分析显示,抗病毒药物达菲是该病毒的早期有效治疗的药物。患者一旦确诊为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病例,可以马上使用达菲等抗病毒药物。

能不能先服用达菲来预防H7N9病毒?“在没任何发病症状情况下服药是没必要的,滥用达菲会增加流感病毒的耐药性,同时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省疾控中心病毒病防治所所长齐顺祥表示。

公众感染病毒风险较低,不必恐慌

公众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风险大吗?该如何保护自己?家养宠物是否安全?对此疑问,师鉴表示,目前看,H7N9病毒的毒力、具体感染来源等特征尚不明确,但该病仅在局部地区发现少数病例,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未发现续发病例,也未发现确诊病例间存在流行病学关联。据此可推测,公众感染H7N9病毒的风险较低,因此不必过于恐慌。

禽流感应急预案篇(2)

第二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立即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工作。

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农业、公安、财政、交通、监察、发改委、卫生、工商、林业、水务、物价、环保、建设、科技、商务、民政、农业开发办、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气象、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指挥部决策,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

(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1、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

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死禽、禽类及其产品、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发动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和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组织采购、调运和储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无害化处理用品等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

8、评估用于应急工作的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强制免疫、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向财政部门提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计划;

9、负责疫区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0、及时与同级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会同畜牧兽医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工作。配合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经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和检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和防疫工作,防止对人的感染;

(五)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按照防疫工作需要足额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检测和物资运输车辆畅通。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八)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计划,将防疫所需资金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九)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十)物价部门负责所有防疫物资和疫区内的生活资料的物价稳定。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十二)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疫情应急工作,及时传递疫情信息,保障疫区的通讯、通信畅通;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供应疫区的物资进行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疫区内食品、药品的供应,并对疫区内供应的食品、药品进行监管;

(十五)环保、建设部门负责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区内的无害化处理与环境消毒工作;

(十六)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内群众的社会救济与抚恤工作;

(十七)科技部门负责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的科技开发与应用;

(十八)农业开发办、商务、水务部门负责确保疫区内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十九)监察部门负责对处置疫情中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的应急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按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积极参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与保障

第五条物资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各县(市、区)必须储备本辖区养殖最密集区发生一起疫情扑灭所需的物资。储备物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市级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各县(市、区)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第六条资金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储备金,列入财政预算,由专户储存并专项用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规定所采取的疫区封锁、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紧急免疫接种、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调查、疫情监测与评估等项目的支出,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补助、奖励和发放保健津贴,以及对因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受到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助。使用资金由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执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第七条技术保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市级建立兽医实验诊断中心,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二级生物安全水平,各县(市、区)也要完善和健全本级兽医实验室,提高疫病诊断和预警能力。未经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流感病毒的分离、保存和使用。加强禽流感防治技术研究,特别是在快速诊断等方面的研究。

第八条人员保障。

1、设立市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组成。应急预备队由四部分构成,即由公安部门组成的封锁分队,负责疫情现场的封锁,控制人员和车辆的出入;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成紧急防疫分队,负责现场消毒、疫情诊断、病料采集、调查病因和病原,对健康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控制病死动物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疫源扩散产品的移动;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扑杀分队,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负责病禽及同群禽的扑杀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分队,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进行环境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章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第九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2名以上具备兽医师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变化,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写出现场调查报告,由专家签字,可定为“异常”,立即向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二)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异常疫情”报告后,立即派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变化写出现场调查报告,由专家签字,同时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检测,写出检测报告,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根据临床指标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如不能排除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确认为“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立即向省报告,请省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协助县级送检上述病料到省级实验室进行鉴定。

(三)省级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后,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最终确认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本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二)重大疫情(Ⅱ级):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三)较大疫情(Ⅲ级):在21日内本省有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量达到3个以上。

(四)一般疫情(Ⅳ级):省内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第五章疫情报告与通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饲养禽类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以及进出境禽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隔离场所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军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者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异常疫情”以及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的,必须经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把手签字。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发病禽类的种类、数量、死亡数量;

(三)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

(四)诊断结果;

(五)发病禽类的免疫情况;

(六)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七)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和报告人及其联系方式;

(八)报告的时间。

第十五条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常时期、周边地区及本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向上一级指挥部及当地人民政府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第十七条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

第六章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九条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确认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按规定进行疫情初步评估,并报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和封锁疫区的建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疫区封锁令。

县(市、区)内发生疫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一起疫情同时涉及两个县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同级指挥部的建议,对疫点、疫区封锁令。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离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封锁区域:发生疫病的疫点周围3公里以内的区域。封锁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交通、畜牧等部门和疫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实施,并设立警示牌,做到疫点要封死、疫区要封住。

(三)采取的应急措施

1、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2、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就地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5、封锁的解除。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6、处理记录。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7、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要作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1、2、3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四)疫情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要求

1、病禽扑杀及处理:由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指导,在公安、武警配合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实施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全部扑杀,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强制消毒: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被污染物品、禽舍、场地、村街、饲草饲料、饲养工具、运输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进出疫区的路口由负责封锁的人员对进入疫区的车辆、人员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彻底消毒。

3、紧急预防注射: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技术人员指导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紧急注射队,对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疫苗免费,按国家规定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同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4、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交易市场,禁止易感禽类和易感禽类产品进出。

5、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和受威胁的县(市、区)在进出县境的主要通道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对过往车辆的消毒,堵截从疫点、疫区内偷运的禽类及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疫情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日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疫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当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保障疫区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并对因采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措施受到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指挥部应科学合理地紧急调集和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储备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在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时,市县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处理需要,随时进入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进行疫情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并依法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和强制扑杀等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六条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原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解除封锁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市县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归档备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工作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禽流感应急预案篇(3)

一、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报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

2、未经免疫的鸡、种蛋和出口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学或病学阳性。

3、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乡政府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乡高致性禽流感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决策,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职能部门

1、疫情处理组:①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②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③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④监督、指导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⑤组织对疫区、受威胁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⑥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⑦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⑧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⑨培训防疫队伍,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⑩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3、派出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禽类的强制扑杀,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发管理。

4、协调组:配合畜牧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版权所有

5、防保站: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6、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予以配合,保证疫区内通信畅通。

三、应急措施

乡直有关部门协同各村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应采集病料,送上级防疫部门确诊。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乡兽医站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集疫情处理应急队;提出相应措施建议,立即将疫情迅速上报。领导小组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乡政府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单位要做好疫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四、保障系统

(一)政策保障

全乡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各村的目标管理。

(二)物资保障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储备物资。 (三)技术保障版权所有

兽医科技人员必须按技术要求采集病料专人送检。

(四)人员保障

1、省、市、县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应急队。

五、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乡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禽流感应急预案篇(4)

禽流感是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列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列为A类动物疫病,国家已将本病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近期,我国部分地方先后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了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现根据国家及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县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本预案。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我县养禽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防止禽流感通过市场传播,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坚持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坚持“早、快、严”的原则。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出现后,各工商所及局各内设机构应迅速采取措施,从严处理疫情,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实行分级防控的原则。要根据防控指挥部公布的疫情等级,实施相应的应急防控措施,做到措施与疫情相当。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禽流感市场防控指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__*

副组长:__* __* __*

成 员:局内设机构负责人、各工商所所长

办公室设在市场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县禽流感市场防控的领导、协调、统计上报及联络工作。

(二)领导小组及股、所分工。

__*局长全面负责全县禽流感市场防控工作。

__*、__*、__*各自按挂所分工,负责各自所挂工商所辖区内的禽流感市场防控工作。

经检大队、市场股、法制股、12315申诉举报中心、注册分局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全县禽流感市场防控的督查、协助工作。

各工商所应在局禽流感市场防控领导小组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实施辖区内的禽流感市场防控工作,严格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辖区通过市场传播。

政工股:负责对在禽流感市场防控工作中失职、渎职而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工商干部进行调查和处理。

办公室:负责禽流感市场防控工作的后勤保障和服务。

四、禽流感市场防控工作要求及应急措施

(一)工作要求。

各工商所及内设机构要认真做好禽类市场的监管监测工作,对辖区内活禽及其产品市场具体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要落实辖区管理责任制,对禽类市场和经营户加强巡查,强化预防措施。一旦在市场出现疫情,要及时按照有关疫情报告规定进行报告,并根据疫情等级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二)应急措施。

1、加大禽类产品及活禽市场的市场巡查力度,做好巡查记录台帐,加强索证索票,严禁疫区及染疫禽类及其产品上市,对市场巡查中发现来自疫区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应立即封存,并迅速就近移交检疫部门处理。

2、取缔市场内无照销售禽类及其制品的摊点,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3、协助农业、卫生及市场开办者加强活禽销售市场的消毒、防疫工作。

4、加强防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疫病防控药品的行为,确保疫病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5、在集贸市场建立疫情联络员制度。一旦发现疫情病例,确保及时上报,并实行禽流感“零报告”制度,做到每日上报,报告方面,县防控指挥部另有要求和规定的,遵照执行。

6、做好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工作。加强与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整体合力,要严格遵守县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的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在应急状态期间,保持24小进通讯联络畅通,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全部备勤。

7、一旦发现疫情,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早、快、严、小”的防治原则,根据防控指挥部公布的疫情等级,分别实施封锁、扑杀、消毒等措施,迅速控制疫情。必要时必须迅速关闭疫点及周围的禽类交易市场,并积极协助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对禽类产品交易市场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8、加强工商系统上下之间、区域之间、内部职能机构的沟通与配合,形成防控工作合力。

9、加强与农业、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及时通报有关疫情动态及防控信息。

五、责任追究

禽流感应急预案篇(5)

在分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工商分局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由副局长××同志任组长,各相关科、所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统一组织领导分局各科、所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版权所有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科。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职责是:在市政府、市局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分局各基层工商所开展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安排、指导、督察各基层工商所全面履行工商职能,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制定市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措施;宣传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有关知识;建立起快速反应机制,对紧急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向市局、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我分局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情况。

二、预防控制

吉林市虽然尚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但我们现在所处的形势不容乐观,现在辽宁省等地发生了禽流感疫情,所以我们一定要高度戒备,保持警觉,全面做好防控工作。

1、分局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以对党和人民、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在市局、分局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基层工商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政治任务来抓,各所要指定一名所长专职负责,建立组织机构,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以赴,切实做好控制和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

2、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关闭活禽市场,关闭鸟类交易市场,坚决停止活禽交易活动。取缔场外交易和自发形成的鸟类交易市场。

3、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禽及其产品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强化对市场的巡查,保证巡查时间和人员,保证不出现监管漏洞。对不符合禽产品经营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对抗拒执法的,坚决予以打击。

4、要采取防控措施,认真把好市场准入关,防止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我辖区市场。凡未经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在防控期间,要实行禽类产品“挂牌经营”制度,把它作为防治高治病性禽流感传播的一项有效措施。要求市场内禽类产品经营者全部实行挂牌经营制度,标明禽类产品生产地、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销售承诺等内容。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冷库、禽类产品加工点和集贸市场的清理检查,发现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走私和进口的禽类产品,一律没收销毁。

6、加强对禽类病毒防疫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防疫药品和经销假冒伪劣防疫药品的行为。

7、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情况报告制度。对防控禽流感期间的市场监管情况,特别是重大案情要立即报告分局领导小组和防控办公室,同时由分局向市局和区政府报告。各基层工商所要保持高度警惕,做好防控和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切实维护防治期间市场秩序。

三、应急措施

我辖区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基层工商所要在市局、分局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采取果断措施,阻断疫情的扩散。

(一)建立快速反应准备机制

一是要从实际出发,分局各部门进行必要的车辆、器材等物资准备和应急人员的准备;

二是要从精干、高效出发,对一线人员及预备队进行必要训练,做到有备无患。

(二)建立快速反应的预防机制

根据辖区市场监管实际,各基层工商所要分析和排查本辖区市场可能存版权所有在的防治隐患,明确重点行业、部、人员,做到防患于未然,提早介入,有针对性进行防控。

(三)建立快速反应的启动机制

1、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分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基层所要立即快速反应,按照区政府及分局的具体要求,立刻做到组织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

2、在疫情发生后,各所主管领导要带领巡查员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马上组织实施处理,坚决关闭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坚决禁止流入我辖区市场或走街串巷销售,防止疫区禽类及其产品流入非疫区市场。

3、严密监控疫区周边市场的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动态,防止疫情通过市场传播;关闭疫区向外延伸10公

里的禽类产品市场,综合性市场内也一律停止禽类产品交易。

4、对不能及时或难以处理的问题,要严格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并保护执法人员自身防护安全,增强防护能力,采取有利防护措施,避免执法人员受到禽流感所感染。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协同处理;超出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或移交有关部门。

(四)建立快速反应的反馈机制

1、在市场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一小时内,辖区工商所要马上将情况报告分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场科),并在其后由分局向市局和区政府报告疫情进展和处理动态情况。

2、在快速反应期间,分局各工商所通讯网络和相关人员的通讯联络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各相关单位保证值班人员在岗在位。

(五)建立快速反应的责任机制

一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防治工作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禽流感应急预案篇(6)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按《**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粤府办[2002]77号)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和划分。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市防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各镇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召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预报、跟踪,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配合各镇对未免疫的禽类进行强制免疫和做好养殖场的消毒工作。

(4)抽样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6)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拟订资金使用计划。

(10)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其它有关部门

财政、计划、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经贸、宣传等单位和部门,应在各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和监督下履行各自的职责。财政部门负责行动经费的筹措,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疫病的控制;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维持治安秩序;交通部门负责疫区封锁期间道路监管并提供运输工具;卫生部门负责做好集市环境和人员活动场所的消毒工作,并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人群中传染流行;工商、经贸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杜绝未经检疫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并加强对各类农贸市场和禽类冻品冷库的畜禽及产品的监管,严格把好禽鸟商品流通关;市场物业公司负责监督辖下市场的清洁和消毒工作;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负责本企业的屠宰场、养殖场、畜禽食品加工场及所辖市场的清洁和消毒工作;宣传部门要把好舆论关,按照规定积极做好有关防治禽流感疫病的正面宣传和客观报道;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行动的要求,按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三、本预案的启动及疫情的应急处理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指定禽流感实验室诊断,必要时请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并按规定迅速报告疫情,同时报请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措施禁止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的物品流出疫区。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领立即召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按《**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进行分级,并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建议报市防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由市防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正式启动本预案,并根据疫情级别大小调集相应的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家禽及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疫区的镇人民政府要紧急动员,立即组织力量,并接受上级防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的指挥,严格执行封锁令,立即实施疫区的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各项工作措施。

本预案启动时,各相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各项应急措施。并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市防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疫情和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上报。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

(二)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每年应把应急防疫物资、扑杀疫禽补贴、疫情处理业务、疫情监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技术保障

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禽流感监测诊断技术机构,完善监测诊断设备。

(四)人员保障

组建好一支经培训的、有专业技术、有处理能力的、由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各镇要健全和稳定镇级基层动物防疫队伍。

五、其它事项

禽流感应急预案篇(7)

二、适应范围

本预案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而制定。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保持高效有序的工作状态。

(二)分级控制

依据禽流感、口蹄疫发生的毒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反应,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三)分区警戒

根据禽流感、口蹄疫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警戒,实施相应的紧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蔓延。

(四)综合防制

禽流感、口蹄疫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实行综合防制,按照本预案规定,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

一、组织指挥系统

禽流感、口蹄疫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州人民政府设立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分管农业领导任指挥长,畜牧、计委、监察、财政、*、工商、交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吉首军分区后勤部、外经贸、内贸、铁路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成员,统一指挥全州禽流感、口蹄疫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下设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畜牧水产局,州政府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省内、州内疫情及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紧急扑疫指示;组织调拨紧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县市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畜牧水产局,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禽流感、口蹄疫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对策。

二、部门职责

州畜牧局研究拟定全州禽流感、口蹄疫控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负责疫情确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禽流感、口蹄疫的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预防和扑疫技术指导;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管理;负责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防疫人员;负责防制工作的综合协调。

州计委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防疫监督、交通检查、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州财政局根据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工作实际需要和州级财力情况,将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及时向国家、省申报重大动物疫病防制经费;负责禽流感、口蹄疫防制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局根据禽流感、口蹄疫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需要,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运输监管、强制扑杀和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疫情发生时封锁哨卡的设站工作。

州外经贸局负责本系统动物饲养场所禽流感、口蹄疫的控制和扑疫工作;督促外贸出口牲畜的饲养、屠宰、加工、运销企业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主动、及时报告疫情,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州内贸办负责本系统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等场所禽流感、口蹄疫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配合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督促定点屠宰场、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凭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动物,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

州工商局配合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加强畜禽交易市场、农产品贸易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和病害肉品上市;发生禽流感、口蹄疫时,协助地方政府关闭、封锁市场,协助扑疫工作。

州交通局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设立的协调工作;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水路、公路封锁哨卡的设立;配合做好扑疫工作,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

州监察局负责禽流感、口蹄疫行政责任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防制知识的宣传,受威胁人群的保护,人群禽流感、口蹄疫可疑病例鉴别诊断和疫情测报;协助扑疫工作。

吉首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吉首军分区系统所属牲畜饲养、屠宰、仓储、运销等企业和场所的禽流感、口蹄疫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督促所属机关单位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疫情;支持配合地方扑疫工作。

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动物产品的口岸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防止禽流感、口蹄疫传入传出;及时与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相互通报疫情。

吉首火车站根据防疫扑疫需要,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铁路运输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部分疫情确认与报告

一、疫情的确认

(一)牲畜口蹄疫的确认

牲畜口蹄疫由县级以上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确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认为牲畜口蹄疫;

1、年度内新发疫区,由县级以上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采样送州级以上实验室诊断,检测到口蹄疫病原的。

2、老疫区、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传播快,经县级以上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二名兽医师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诊断为口蹄疫病畜的。

3、发生可疑口蹄疫新毒型疫情时,由县级以上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采样送国家指定的口蹄疫实验室检测新型毒株存在的。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以上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禽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分离到其它亚型高致性禽流感毒株。

2、未免疫的禽群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

3、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县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采样送省动物检疫诊断中心检验,出现未免禽血清学阳性或已免禽分离到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的。

二、疫情报告

(一)疫情报告义务。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禽流感、口蹄疫时,必须立即向当地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报告并立即通报卫生局。当地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诊断或采样送检,疫情确认后提出处理方案,采取防疫措施。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应按农业部疫情报告有关规定及省有关补充规定,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疫情。

(三)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畜禽的各类和品种、日龄、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殖场(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县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进行疫情确认后,应于4个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要将疫情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疫情控制

一、疫情的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范围和发病动物数量,将禽流感、口蹄疫情划分为三级;

1、在全州行政区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划为一级疫情:

(1)10日内,同时有4个以上县市,20个以上乡(镇)发生口蹄疫情,或病畜500头以上;

(2)10日内,同时有2个以上县市、10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病禽5000羽以上;

(3)30日内,同时有1/3以上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或病畜1000头以上;

(4)30日内,同时有3个以上县市、15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病禽10000羽以上;

(5)在州内发现禽流感、口蹄疫新毒型、被国家、省宣布为重度流行区等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在县市行政区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划为二级疫情:

(1)10日内,同时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或病畜200头以上;

(2)10日内,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病禽1000羽以上;

(3)30日内,同时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或病畜500头以上;

(4)30日内,同时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病禽2000羽以上;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零星发生,发病畜禽数较少,或在边远、地广人稀的地区局部流行的禽流感、口蹄疫疫情的,划为三级疫情。

二、禽流感、口蹄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二级疫情启动州、县两级应急预案;一级疫情启动省、州、县三级应急预案。当一起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协调,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1、发生三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时,县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三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2、县级人民政府召开县市长办公会或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和部署控制、扑灭疫情的有关事项对策,落实紧急防疫经费,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封锁令,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限制或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移动。

4、迅速组织动物防疫人员紧急免疫注射,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区到疫区顺序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疫区内未染疫动物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5、紧急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彻底扑杀,对扑杀的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6、选用有效消毒剂,对发病动物污染的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7、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8、安全区进入戒备状态,通报和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

9、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10、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紧急调运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并密切注视疫情发生、控制、扑灭动态。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1、发生二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时,州、县市两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建议,分别报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报省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

2、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分别召开州、县市长办公会议或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领导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策部署疫情控制工作,落实紧急防疫经费,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及应对措施,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和县级政府领导组成工作组,进驻疫情严重地区,现场组织、指导、督促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封锁令,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限制或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移动。

疫区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时,由州人民政府下达封锁令,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协调设立封锁哨卡。

5、开展紧急免疫注射。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区到疫区顺序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疫区内未染疫动物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6、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彻底扑杀,对扑杀的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7、选用有效消毒剂,对发病动物污染的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8,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9、安全区进入戒备状态,通报和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

10、州、县两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疫工作。

11、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紧急调运防疫物资,下发疫区各地。并收集汇总疫情动态、扑疫进展情况,及时向省禽流感、口蹄疫防制办公室报告,并通报毗邻县市。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1、发生一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时,州、县两级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一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建议,报州人民政府和省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

2、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紧急召开政府办公会议或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领导成员会议,通报疫情,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落实紧急防疫经费,启动一级疫情应急预案。

3、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和县级政府领导分组带队,进驻重疫区县市,现场组织、指导、督促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封锁令,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限制或停止疫区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移动。

疫区涉及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封锁令,设立封锁哨卡和临时交通检查站,对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实行监督检查。

5、开展紧急免疫注射,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区到疫区顺序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疫区内未染疫动物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6、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彻底扑杀,对扑杀的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7、选用有效消毒剂,对发病动物污染的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8、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9、安全区进入戒备状态,通报和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

10、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密切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11、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按照州长办公会议部署,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紧急调拨资金、调集人员,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疫情控制措施,扑灭疫情。

12、州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办公室紧急调拨防疫物资,及时掌握疫情态势和扑疫进展情况,并向全州通报;报告并请求省禽流感、口蹄疫防制指挥部紧急支援防疫经费和物资。

第五部分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州、县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免受水旱风等自然灾害的区域。

1、州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具等。

2、各县市建立相应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二、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禽流感、口蹄疫防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包括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所需资金以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工作经费。

三、技术保障

州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完善仪器装备,负责口蹄疫、禽流感的诊断、监测和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四、人员保障

1、州、县市人民政府要组建禽流感、口蹄疫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

2、州、县市组建禽流感、口蹄疫防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禽流感、口蹄疫的技术决策建议。

第六部分责任追究

执行本方案时,对、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禽流感、口蹄疫疫情的;对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对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对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禽流感应急预案篇(8)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做好预防、控制、扑灭禽流感疫情工作。一旦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统一指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预防、隔离、控制、监控、限制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和有关物品出入,实施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通力协作,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等储备和技术培训工作,按年度纳入各级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二、工作原则

坚持防疫先行、预防为主、依法治疫的原则;坚持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靠科学,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严格控制,防止扩散,坚决扑灭。

三、组织领导

由各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负责。

(一)指挥系统

**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负责全市禽流感疫情的处置,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控制措施;负责协调我市与自治区、兵团、部队、武警、中央驻乌各单位的关系;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安排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决定实施紧急措施和必要的控制措施。

总指挥:王忠孝市委常委

副总指挥:隋吉平副市长

黄金忠兵团农十二师副师长

赛福鼎•艾则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农牧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贸发局、市城市交通局、市市政市容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农十二师、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市卫生防疫站等单位。

**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并抽调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和市卫生防疫站的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张亚南(兼),办公室副主任:张峻祥(兼)、郝敬贡(市疾病控制中心主任)、叶尔江•色尔哈孜(市农牧局畜牧处处长)、李爱巧(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按照指挥部的决策,负责疫情控制的全面工作和协调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以及改进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区、县农业主管领导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内禽流感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1.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1)负责领导、指挥辖区内禽流感疫病的应急处理;组织实施对疫区的封锁、病禽和同群禽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2)做好当地人民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筹备扑灭疫情所需的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做好所需物资、设备的储备和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

2.市农牧局

(1)负责调动和组织各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和疫情监测工作。

(2)负责协调与自治区、兵团、部队、武警和中央驻乌单位的联系。

(3)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负责疫情控制的协调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趋势,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决定实施紧急措施和必要的控制措施。

(5)及时提出启动、停止以及改进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7)评估疫情处理及病畜扑杀补偿所需资金数额,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培训防疫人员和疫情处理预备队员。

(9)设立举报电话

3.兽医防疫监督部门

(1)各级兽医防疫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动物防疫疫情控制工作和疫情监测;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的危害程度做出全面评估;

(3)在现场采集样品进行诊断,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封锁建议、组织实施意见等;

(4)参与组织并监督对疫点内的病禽及同群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对疫点、疫区内被污染的器具、车辆、饲草料、场所或草场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协助当地政府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4.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重大疫情所急需的预防物资储备、调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5.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6.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7.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临时消毒站点的过往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工作。加强对承运货物的管理,严禁将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运离疫区,运输非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途经地不得拦阻,到达地不得拒收。

8.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禽及3公里以内所有禽类的扑杀处理,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9.工商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封锁令,关闭疫区内活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10.纪检监察部门: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兽医防疫监督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执法工作。

11.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12.贸发部门:加强对禽类屠宰、加工和冷库的监督力度,严防疫区产品进入屠宰、加工、储存环节,严防进入市场。

13.科技部门:负责禽流感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科研项目。

14.部队、兵团、武警、司法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15.环卫、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的消毒和污秽物品、污染物品的清理、消毒、销毁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对病禽的扑杀、销毁处理。

四、禽流感疫情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禽流感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派人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采集病料送**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化验室,并采取临时性隔离、消毒、限制禽类移动、监控等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程序: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疫情作出初步确诊后,应分别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政府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或办公室报告。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或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疫情上报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

(三)疫情报告形式: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以保密专线方式上报,并同时将疫情快报以最快的形式上报同级政府。

(四)疫情快报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种类、年龄、临床表现,发病及同群禽数量和范围、生产方式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疫病发生原因的调查等。

(五)未经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允许,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通报或公布疫情信息。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禽流感疫情,否则一经查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即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资奖励。

(七)部队、兵团、武警等有关驻区单位,在发生禽流感疫情时应及时通报**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五、动物重大疫情的确认

(一)如果在市辖区内发现禽流感疑似疫情时,要及时报告自治区,请求派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确诊。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作进一步鉴定,病料不得邮寄。

(四)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并将结论报农业部。

六、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县区以下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疑似禽类疫情或接到疑似禽类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禽类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类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实施消毒措施。

(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请指定的专家进行现场诊断,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诊。确认禽流感疑似病例的疫情后,一是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二是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三是协助当地政府对疫点内禽类组织扑杀:对病禽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要全部扑杀;对于带有高致病力病毒的禽类及同群禽要全部扑杀;监督指导禽类尸体和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四是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强制免疫。同时将疫情按本预案的规定迅速逐级上报。

(三)疫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迅速扑灭疫情,拔除疫点。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七、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工作的程序和发生禽流感疫病时的职权

(一)发生重大禽流感疫情时,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情况,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将疫情的详细情况及控制建议报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二)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根据上报的情况,有以下职权:

1.召开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策全市疫情控制有关事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向各区、县、乡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安排部署全市紧急疫情控制工作,调集市属各单位及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必要时采取控制和封锁措施。

3.开展对禽流感疫病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

4.调集相关的专家指导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禽流感疫病发生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待紧急疫情控制后,决定停止实施应急预案,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三)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采取的措施:

1.向疫区及受威胁区调拨我市储备的紧急防疫物资、药品、疫苗等。

2.组织人员赴疫区指导禽流感疫情控制、扑灭工作。

3.督促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落实防疫措施,扑灭疫情。

八、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和区、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储备库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域。

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应按上年禽类存栏的50%储备疫苗、药品和器械;

(二)资金保障

市财政根据疫情情况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储备资金,随用随补,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提出使用意见。

各区县根据情况也要有适当的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偿、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资金的储备。

(三)技术保障

1.**市设立中心化验室,负责我市各地禽流感疫情的技术指导工作。

2.我市支持禽类疫病有关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在快速诊断方法、分子生物学、流行病学等方面的研究。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市禽流感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为办公室提供控制和扑灭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可做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各区、县政府组建扑灭禽流感疫情预备队。

九、其它事项

禽流感应急预案篇(9)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扑杀的政策,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坚决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病毒株。

2、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和出口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

3、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家到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集病料送省、国家检测。

二、疫情的报告

1、疫情报告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同时,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小组成员到现场诊断。

2、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报告疫情。

3、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禽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三、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兴国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全县高致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订正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乡(镇)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地点。

疫区是指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区域。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3-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监督、指导对疫点半径3公里范围禽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污染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

(5)组织对疫点、半径3-5公里范围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交通及通讯工作等。

2、其它部门的职责

计划、财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卫生、科技、工商、邮政、武警部队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切实抓好有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计划及其资金落实,紧急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防止疫情的传入和传出,疫区封锁和疫点内禽类的强制扑杀,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公路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技术储备,紧急疫情信息的传递,防疫物资的紧急调运等工作。

四、应急措施

县畜牧兽医中心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1、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到达疫情现场后,要迅速开展调查诊断工作,采集病料,送指定禽流感诊断实验室检验确诊。

2、一旦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县畜牧兽医中心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上报。

3、疫情一旦发生,要立即召集全县疫情防治工作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强制免疫接种、限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并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县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县财政每年提供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人员保障

1、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禽流感应急预案篇(10)

关键词:

高校;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机制;应急措施

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导致在校大学生人数快速增加,2013年统计的高等教育在校学生近3300万(教育部,2013年统计数据)。高校具有人口密集、居住集中、流动性大等特点,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多发区。据统计,全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畜牧养殖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人体感染和死亡病例的不断出现对公共卫生造成了不良影响。据统计,2014年人感染H7N9禽流感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330人和135人,比2013年增长1642.86%和9900%。《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界定为特别重大(I级)公共卫生卫生事件。目前,我国高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虽已基本建成,但就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和应急措施缺乏详细方案或相对不完善。鉴于此,本文重点探讨高校高致病性禽流感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机制,以有力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安全与稳定。

一、预防为主、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

1.成立防控工作领导组。成立由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各院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防控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校的防控工作。各院系部、各部门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控工作。2.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宣传教育力度。在高校,除医学类(包括人医和兽医)专业学生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对熟悉外,多数师生对此病并不了解。因此,加强宣传教育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非常必要。可依托校医院和宣传部,通过广播、校园网、宣传册、板报、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什么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播方式、日常预防措施等内容,使广大师生逐步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和良好卫生习惯。3.建设完善的监测网络。建立以校医院为中心的监测监控系统。校医院可与班主任、辅导员、班干、舍长、同学或教工及门诊病人,与校防控工作领导组,与保卫、后勤、教务、学生处、团委、工会等职能部门建立横纵向联系;可建立与属地疾控中心监测系统的对外联系。利于及时通报信息,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督查防控措施的落实。4.严格执行日常卫生管理和监测制度。实行师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对出现发烧、咳嗽、呼吸急促、全身疼痛等症状的师生,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原则进行相应的处理。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自修室、食堂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主要有活禽携带,所以对可接触活禽的高危人群比如校食堂工作人员、农业院校畜牧兽医专业学生等要重点检测,一旦发现可疑病例,按照“四早”原则做出相应处理。同时,高校食堂管理要遵循国家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食堂管理人员到员工,从硬件到软件设施,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售出,都要有一套有法可依、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严防带毒鸡肉、猪肉等流入食堂。对于农业院校,畜牧兽医专业的学生在试验过程中,严格按照试验动物管理规定做好试验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以及做好学生的防护工作;避免类似于东北农业大学布病感染事件的发生。5.制定事件报告制度和报告程序。学校要告知每位师生均是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定报告人,一旦发现均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院系处室或院医院报告;院系处室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向责任报告单位校医院报告;校医院接到报告后及时整理、核对、分析,向校防控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校防控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向校领导报告,并按要求向当地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二、科学规范、制定迅速高效的应急预案

高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制定符合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对师生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师生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1.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应由学校主要领导人担任,成员由各院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事件的指挥、决策、处置、管理。应急处置工作组下设医疗救护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安全工作小组、宣传工作小组、综合事务小组等应急队伍,分别做好病人救治、现场封锁保护、疫情上报、师生情绪稳定、学校秩序维护,减少对其他师生群体的危害和社会影响,消除事件对师生所造成的近远期心理影响等。2.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虽然很多高校制定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但大多停留在纸面上,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高校制定应急预案基础上,进行应急培训、管理和有效的演练非常必要。就高致病性禽流感而言,可邀请上级卫生部门的专家给予指导,加强对疾病防控人员的技术培训。同时,因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校医院、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学生处、宣传部、后勤、各院系等多个部门,因此适时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尤为重要,从而提高学校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能力。3.做好物质储备,保障经费支持。学校财务处应专门设立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储备资金,配合校医院和后勤等部门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

三、应急处理

1.成立事件现场指挥部。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成立事件现场指挥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第一责任人,提出应急决策,协调和部署,根据事件发展态势,组织相关人员到达指定区域和岗位并履行各自的职责。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有效控疫情蔓延,减少或减轻事件给师生造成的不利影响。2.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工作。医疗救护小组和后期保障小组积极配合上级医疗机构做好人禽流感病例的隔离、救治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安全工作小组做好应急处理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防止发生交叉感染。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在事件发生期间,实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日报告和“零”报告。宣传工作组应及时地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事件的情况及学校采取的各项措施;保障信息公开、透明、准确,并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稳定师生员工情绪,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四、适时终止事件应急反应

根据本地卫生部门分析论证后提出的建议及事件的严重程度,上报市、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适时终止事件的应急反应。

五、做好善后与恢复工作

学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应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如因事件造成停课的,要对公共卫生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复课;学生暂时停学的应在恢复健康并确定无传染性后复学;对事情的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并上报。做好一线人员的补助或致病人员的抚恤工作,表彰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全球蔓延,不断引起人类发病。针对高校这一特殊群体,建立有效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机制越显重要。各高校在制定科学规范、迅速高效的应急预案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常备无懈的原则,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落实。同时,加强事件应急培训、管理和有效的演练,增强各部门间的有效配合以及协调能力。总之,要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长效机制,从而有力保障学校教学、生活、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学校的安全稳定。

参考文献:

[1]段小贝,陈少贤.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与案例评析[M].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

[2]蔡乐农,杨燕华,权正良.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J].疾病预防质量控制,2006,13(5):58-59.

[3]王志彬,刘瑞鹏.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风险下养殖户经济损失评价[J].广东农业科学,2012,(4):5-7.

[4]王邦俊.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机制建立的探讨[J].滁州学院学报,2014,16(2):1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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