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14 13:50:42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篇(1)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冶金、机械、交通运输等企业;农机安全、渡船渡口等重点领域;学校、医院、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5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30日-6月8日。区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根据国家和省、市安委办文件精神及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于6月8日前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工业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8日前,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专项工作方案应包括工作目标、检查范围和重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职责和上下对口的原则,区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冶金、机械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区经贸委负责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重点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水上交通运输、渡船渡口等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区农委负责农机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医院等医疗机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区文化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等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权属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街道、镇,****工业区负责。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9日-6月30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地方政府印发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并认真填报《****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于6月25日前将排查治理情况和《****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按照属地或隶属关系及时上报所在街道、镇,****工业区及区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区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街道、镇,****工业区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检查阶段。7月1日-7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和区有关牵头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关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落实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及区有关牵头部门要在7月10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书面总结和《****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一并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区政府督查阶段。7月11日-7月20日。区政府将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各街道、镇,****工业区及区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同时,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挂帅的督查组,对各级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区安委办对全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好迎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的准备工作。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篇(2)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消除隐患就是保护生命”的理念,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为我市经济“强工业、兴三产、优环境、促民生”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及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市港航管理所)牵头组织实施。

(五)民爆器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粮食局组织实施。

(六)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七)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供电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渔船捕捞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教体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质量技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十五)文化娱乐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文广新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六)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民宗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工作重点

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在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年”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重点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大打击“三非”、“三违”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制定活动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对一般隐患应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3日前向当地镇乡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市安委办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对“三合一”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特别要加强重点区域性“三合一”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防止“三合一”现象“回潮”,积极推广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09年3月20日前)。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基础上,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排查、再治理。各牵头单位要制订本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要按照市安委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牵头单位制订的指导意见、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底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中旬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和整治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应组织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请各镇乡、街道、开发区于11月1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将组织由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隐患治理与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篇(3)

在*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上运输、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扩能技改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三、职责分工

(一)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数据资料的汇总工作;牵头负责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及近年来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经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县经委: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铁路、电力等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供电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县交通局:牵头负责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公路、水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海事、运管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县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县水利农机局:牵头负责农机、水利、地电、渔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六)县质监局:牵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经委、规划和建设等相关部门配合。

(七)县商务局:牵头负责民爆物品、商(市)场、宾馆、饭店、网吧、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配合。

(八)县规划和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公园、城市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九)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各类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十)县外事侨务旅游局:牵头负责星级饭店、游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医院及卫生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十二)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易受暴雨、洪水、冰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单位配合。

(十三)其他县级部门负责所管理工作范围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

(十四)各乡镇按以上要求确定本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牵头部门,搞好本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时段报送工作总结。

四、重点时段

(一)第一时段(*年3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抓紧对*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严把节假日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督促复产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严防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二)第二时段(*年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期暴风、暴雨、洪水、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将煤矿、非煤矿山等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在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要加强监测,确保安全。

2、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对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矿要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非煤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边坡垮塌、防爆破伤害,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防翻沉。

(三)第三时段(*年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的力度。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督促和引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广泛发动职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万里行”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人,于每季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完整、准确、及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政府查改的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逾期未报送的,将在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时扣分。县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统一受理全县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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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篇(4)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安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点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长效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确保各类隐患得到整改,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二、排查治理范围

(一)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

(二)较大规模的商(市)场、餐饮企业

(三)A级旅游景区

三、排查治理内容

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企业要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强化安全监控设施。有条件的企业,要实现安全监控不留死角;其他企业要对重点场所加强监控。

(三)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各企业要全面排查经营场所、仓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基础设施、电气线路、电梯、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对于简易设施要定期检查、加强维护;切实做好防火工作。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快速处理机制,遇有突发事件,有序组织人员疏散,防止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五)规范促销行为,严禁各类企业组织有可能造成交通拥堵和秩序混乱的各种促销活动。

(六)协助有关部门加强企业治安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4月前)

各有关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隐患排查治理的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完成工作部署。为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区贸易局决定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周京波局长任组长,徐勇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排查治理阶段(*年全年)

有关企业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治理。要重点加强购物节、奥运会、台风季节期间的安全管理,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对排查情况要进行分类梳理,做好建档工作,及时将《*年度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季报表》(附件1)上报当地街道办事处。

(三)督查总结阶段(*年10月至12月)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篇(5)

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统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排险除患行动,继续督促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含公共安全)。突出“预防为主”重点,加大隐患治理力度,隐患整改做到责任、时限、措施、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厉打击“三非”、“三违”和“三超”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排查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范围

本辖区及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及公共领域。主要包括: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排查道路状况、桥涵、陡坡、急弯、临水、临崖、塌方滑坡地段、场镇过境路占道经营情况。

3.农机、水利、渔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

5.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人员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易受暴风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8.油气输送管线、涉燃爆粉尘场所。

9.公共领域居民区、高层建筑、老旧小区消防、电气火灾。

(二)排点内容

1.重要设施、装备、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执行情况。

4.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5.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6.学校(含校车)教室、校舍、厕所、厨房、锅炉、防雷设施、围墙、堡坎等设备设施情况。

7.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8.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

(三)排查分工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辖区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监管全镇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负责监管全镇油气输送管线、油气开发、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电力行业、燃气行业、林业以及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3.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机安全、涉水安全、渔业、防汛安全、河坝水库等水利设施安全、辖区农产品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社会事务办负责全镇养老场所、学校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5.派出所负责监管全镇消防安全和民爆器材使用及道路交通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6.宣传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图书馆、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排查阶段(3月15日前):制订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清责任,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年度台账,并在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填报。

(二)整改督查阶段(5-11月):要结合重点时段的工作要求和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容,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三)验收阶段(12月):结合年终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对各村(社区)、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验收。主要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是否出现反弹,是否闭环管理等。

四、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篇(6)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区”战略,落实“情系企业、安全发展”系列活动,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着力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安全发展上见成效,在科学发展上上台阶,确保事故总量进一步减少,推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养殖、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船舶修造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临水危险路段及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商场、市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发改经贸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建筑施工领域、城市公用设施(含城市燃气)、区公共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查处非法建设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六)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供电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农机、养殖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农林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质监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查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由区工商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年”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在打击“三非”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概念:“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对一般隐患应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2日前向镇(开发区)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区安委办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区政府已明确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2009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镇(开发区)和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治理目标、治理经费、治理机构、治理时间、安全措施“五落实”,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管,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并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的督促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给予处理。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五落实”和整改销号情况;完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台帐建设。各镇(开发区)政府要建立公共设施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加大投入,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隐患治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09年3月25日前)。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基础上,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各牵头单位要制订本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各镇(开发区)要按照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镇(开发区)和区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25日前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下旬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和整治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事故多发、不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主动排查隐患和整改隐患的地方和部门,区安委办将适时组织专家和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和暗访抽查,并向当地政府和社会通报相关情况。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镇(开发区)应组织由安全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等。请各镇(开发区)于11月1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将组织由区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于11月下旬对各地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隐患治理与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措施落实、工作进展迅速、效果明显。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集中攻坚整改,着力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强化行政许可,严格依法监管,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分级分类管理,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篇(7)

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消除隐患就是保护生命”的观念,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工作措施,着力整治各类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和重点: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文化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宗教活动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年度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单位;

4、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的重点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规章制度、设施设备、事故防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工作目标

(一)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和实现三个“零增长”为总体目标,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民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事故隐患明显减少,源头管理与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要基本实现网上自主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报表;没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按时向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街道书面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三)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隐患排查面不低于96%,一般隐患整改率达96%以上。

(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监、公安(消防)、建设、城管、交警、文广、质监等)打击“三非”深入开展,影响安全的非法生产经营现象得到明显改观。

(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推进,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宁波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50号)的规定,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年度整改率不低于95%;确实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100%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原则,把排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到各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道、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围绕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密切配合,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

1、负责制定本区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任务,落实责任;

2、全面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工作,明确隐患排查范围、要求和责任。及时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网上或书面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建档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1、负责制定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2、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

3、负责定期报送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4、执法部门要制定打击“三非”工作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及打击“三非”工作。

(三)重点行业(领域)分工: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2、重点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牵头组织实施。

3、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4、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交警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5、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其中城市房屋拆迁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由区房管处牵头组织实施,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由区旧村办牵头组织实施。

6、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发包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别由区城管局和区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7、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贸易局牵头组织实施。

8、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经发局牵头组织实施。

9、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10、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11、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质监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12、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民宗局牵头组织实施。

13、文化娱乐场所、网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文广局牵头组织实施。

14、供电企业、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供电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31日前)

1、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组织,制订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并将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2、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区安委会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于3月31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09年4月1日至10月底)

1、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区排查治理办公室做好区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督促协调各单位开展工作,在重要时段分别组织对各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指导。

3、区安委会对各街道方案制订、宣传发动、工作组织、责任落实、资金保障、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每年不少于两次;各街道对辖区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监督检查。

4、区级各有关部门对所属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每年不少于两次。各执法监督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三非”活动,对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执法推进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底)

区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年度“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11月10日前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是今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隐患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继续作为区“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务必根据实际,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制定全面、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街道、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集中攻坚克难,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尤其要和近期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整治、“三合一”场所整治和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篇(8)

一、工作目标

在20*年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相关职责部门的监管工作,强化基层基础,全面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排查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以及分级管理制度,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为实现我镇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治理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对象和范围:重点为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二)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近期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的押金交纳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8、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0、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1、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等。

三、排查治理分工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现根据本镇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镇安委会负责全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

2、镇工业经济发展办负责组织工业功能区企业、在建工程、矿山及危化企业等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镇综治办负责组织烟花爆竹行业以及出租房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镇城建办负责组织镇区和王山头等重点村商场及网吧等第三产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镇社会事业发展办负责组织本镇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有设施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总校搞好学校安全生产工作。

6、各工作片、驻村干部负责组织各行政村内家庭作坊、企业、加工点、农村消防及废弃矿山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农业、水利、国土、供电、卫生、质监、文广等部门由镇各相关职责部门协助负责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镇总校负责学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排查治理步骤

全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4月30日前)

1、成立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

2、全面部署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工作。

3、召开镇安委会及安委办成员组织学习上级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文件精神。

4、制定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二)全面排查治理阶段(20*年全年)

1、第一时段(20*年4月底前),各生产经营单位抓紧整改20*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20*年4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排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第二时段(20*年8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奥运会期间以及自然灾害安全,做好矿山、水库、学校、旅游、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夏季事故易发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第三时段(20*年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恶劣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工矿企业、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事故的发生。

(三)督查验收阶段(20*年11月至12月):各相关职责部门对本领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11月15日前报镇安委办。

五、排查治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镇政府建立由镇长任组长,安委会人员为成员的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这项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委办。要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负总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等,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各相关职责部门对所辖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隐患排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即矿山、交通、建筑施工、危化、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易发、多发区域;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汛期、奥运会期间、恶劣天气多发季节、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排查和治理工作力度,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一时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要加强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实行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一对一"监控。

(三)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增强群众对事故隐患的辨认能力和防范意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篇(9)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提出的“安全生产基础落实年”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防止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保增长、重民生、促稳定”提供安全保障。

二、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2.文化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宗教活动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等人员密集场所;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20*、2009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

4.各部门相关的重点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规章制度、设备设施、事故防控、安全台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要基本实现网上自主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报表;没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按时向街道安监所书面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隐患排查面要达到100%,一般隐患整改率要达到95%以上。

(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安监所、派出所、城区建设办、*交管站、社会事务办、经济发展办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下同)深入开展,影响安全的非法生产经营现象得到明显改观。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推进,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大办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慈政办发〔2009〕14号)的规定,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年度整改率不低于95%;确实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100%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分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大办和有关单位要结合隐患排查范围内行业(领域)特点,围绕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分工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

1.负责制定本街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2.全面组织本街道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外)和20*、2009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单位及本地区确定的重点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单位有关人员培训,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责任,及时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网上或书面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

3.负责定期报送本地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4.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开展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大办及有关部门:

1.负责制定本村(企业、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2.按照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全面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及本部门确定的重点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单位有关人员培训,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责任,及时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书面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

3.负责定期报送本村(社区)、企业、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镇安监所)。

重点行业(领域)分工如下: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街道安监所牵头组织实施。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派出所牵头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设施及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交管站牵头组织实施。

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经济发展办(工业线)牵头组织实施。

重点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城区建设办牵头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建设、农机、渔业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经济发展办(农业线)牵头组织实施。

学校、医院、网吧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社会事务办牵头组织实施。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社会事务办牵头组织实施。

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城区供电所牵头组织实施。

五、实施步骤

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全街道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15日前)

1.街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为街道“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经发办,制订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

2.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再动员、再部署。

3.各村、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确定本村、本部门重点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二)实施阶段(2009年4月16日至10月底)

1.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街道安监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外)和20*、2009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单位及本街道确定的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查指导,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本街道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监督检查。

3.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对监管企业、下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每年不少于两次。

4.街道安监所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督促协调各村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加强督查指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底)

请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大办、有关部门于11月1日前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街道安监所,街道排查治理办公室要做好相关准备,迎接市排查治理办公室的考核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务必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迅速有效;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全面、科学、具有操作性的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要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篇(10)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第16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有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客运管理、货运物流管理、汽车维修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防火防爆、职业健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3.2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3公司安全管理科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和综合监督管理。

3.4安全管理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收集、整理、送批、上报,并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3.5各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

3.6财务科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3.7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和有关领导报告。

4.工作程序

4.1 隐患治理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隐患可能涉及:

a)可能导致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b) 可能造成员工伤亡、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安全隐患。

c) 可能导致事故的设施、设备隐患。

d) 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e) 其他危及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4.2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a)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不危及人员伤害,仅对设备、设施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b)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及设备设施、道路安全和人员伤害。

4.3 隐患评估

4.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评估报告和管理方案。对危及人身安全、导致设备、设施事故的本部门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隐患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管理科,提交安委会审定,落实整改措施。

4.3.2隐患评估的内容:

a) 评估报告。

b) 评审意见。

c) 技术结论。

d) 隐患治理方案。

e) 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f) 资金概预算情况。

4.4 隐患治理

4.4.1一般隐患整改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负责实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安全管理科。

4.4.2重大隐患的治理

4.4.2.1 安全管理科负责编制公司隐患项目治理方案,在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经理批准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立项。

4.4.2.2 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后,由隐患治理负责人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a) 重大隐患治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b) 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护。

4.4.2.3 重大隐患的治理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a) 竣工后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科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b) 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4.5隐患治理资金管理

隐患治理项目,其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4.6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4.6.1 隐患治理验收

a)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b)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5.工作要求

5.1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各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5.1.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5.1.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5.1.3隐患的治理方案。

5.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科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5.2.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5.2.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2.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2.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2.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2.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3安全管理科应当定期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有效利用每月的安全综合检查,路检路查,车辆和驾驶人资质排查和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机制,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4安全管理科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5.5各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末月25日前和每年末月25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6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定人、定资金、定时间"的三定原则在各自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实施监控治理。

5.7各部门在事故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科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6.监督管理

6.1公司安全管理科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6.2安全管理科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6.3安全管理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管理科发现属于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6.4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

6.5安全管理科应当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按规定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7.罚则

7.1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7.2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罚。

7.2.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7.2.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7.2.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2.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7.2.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7.2.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3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给予处罚。

7.4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8.1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8.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9.附录

附录1、安全检查记录表 CCJ/jl/13

附录2、安全隐患整改目录 CCJ/jl/14

附录3、安全隐患整改记录表 CCJ/jl/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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