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减免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31 20:50:31

租金减免申请书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1)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情况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拆迁协议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学龄前儿童及学生不需提供住房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注:复印件共需3份。

(三)面积认定标准

1、认定标准

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1)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现住房使用面积÷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数

(2)我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暂定为7平方米(不含)。即面积认定标准为: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7平方米

2、现住房使用面积的认定

(1)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认定。以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上标注的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无有效证明的,以测量为准。

(2)同一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将各处住房使用面积合并计算。

(3)凡过去在拆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做过安置、由于自身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拆迁后采取货币方式安置的,以拆迁协议中注明的拆迁面积为准;拆迁后已安置住房尚未入住的,以安置面积为准。

(4)将原有公产房或私产权出售的,以出售的原有公产房或私产房面积为准。

(5)房屋面积之外的自建面积,未拆除前应视为临时面积,计入住房面积总数。

(6)下列情况不计算住房面积:

A:承租他人住房;

B: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住房;

C:居无定所。

3、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

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即现住处内共同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为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家庭人数。

(四)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

1、租金补贴计算金额:

租金补贴的构成:主要由廉租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含现住房使用面积)和面积租金补差三项因素构成。

即:月租金补贴计算金额=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人均补贴面积×使用面积租金补差

计算结果如遇有小数点,进位为整数。

(1)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

指享受低保人数,即民政部门给申请家庭核发的低保金领取证上注明的人数。

(2)人均补贴面积的计算

人均补贴面积=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

=7平方米―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

(3)使用面积租金补差的计算

使用面积租金补差=住房使用面积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使用面积租金标准

(我区使用面积租金补差暂定为5.65元/月•平方米)

则:月租金补贴计算金额=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7平方米-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5.65元/月•平方米

2、租金补贴保障金额:

廉租户月租金补贴保障最高限额暂定为150元。租金补贴计算金额不足150元/月的,租金补贴保障金额以计算金额为准,租金补贴计算金额超过150元/月的,保障金额为150元/月。

(五)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人),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将所提供证明复印件粘贴于《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租金补贴申请表》为一式二份,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租金补贴申请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的审查,在《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其《租金补贴申请表》及《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申请汇总表》)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5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如有异议的,经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日内进一步核查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以下简称《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5、申请家庭自行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在收到《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6个月内,可自行选择承租适当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区房产局办理备案登记。

6、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申请家庭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到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以下简称(《租金补贴协议》),并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

7、发放租金补贴

住房租金补贴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

无住房家庭的租金补贴由房屋出租人持《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机构领取,如房屋出租人因故无法领取租金补贴而委托申请人领取,或由于申请人已提前预付房租、房屋出租人同意申请人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由申请人持房屋出租人《委托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领取。

住房困难户家庭的租金补贴,由申请家庭领取。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首先应为符合申请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无住房家庭,此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自治区、市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2、革命烈士家属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3、1—2级残疾、1—4级军残或1—4级伤残人员;

4、孤老。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除需提供与申请租金补贴相同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荣誉证明、军烈属证明或孤老、残疾等证明材料。

(三)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及租金标准

1、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

我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暂定为7平方米。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实物配租保障人数×7平方米

实物配租保障人数:同租金补贴保障人数

2、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按政府定价程序制定并公布。

(四)实物配租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人),申请人持需提供的资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申请表》),如实填写,所提供证明复印件粘贴于《实物配租申请表》上。《实物配租申请表》为一式二份,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审查,填写意见。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实物配租申请表》及《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申请汇总表》)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家庭材料在15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经公证机关公证,现场摇号产生实物配租家庭。

根据我区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采取轮候制。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现场摇号方式产生实际配租家庭,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5、实际配租家庭进行配租

对于摇号产生的实际配租家庭,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通知单》)。

实际配租家庭在收到《实物配租通知单》3个月内,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协议》),办理租赁廉租住房的相关手续。

(五)租金减免

1、申请条件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60岁以上无经济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可酌情予以租金减免。

2、申请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租金减免申请表》),如实填写。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证明等情况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在10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予以批准,并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办理租金减免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取得租金减免资格的申请人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申请人持《租金减免通知书》至区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租金减免相关手续。

3、为保证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租金减免的部分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廉租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计划,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经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拨付。资金使用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四、有关规定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保障方式的一种。

2、实物配租家庭也可以放弃实物配租,选择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方式。

3、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周期或实物配租周期均为3年。3年期满后,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重新提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申请。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3个月填报一次《廉租住房保障变更表》。

5、廉租住房租金每3个月发放一次。

6、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期间,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廉租户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审查。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同申请条件的),继续享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停发租金补贴或收回实物配租住房。

7、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将停发并收回租金补贴,或收回配租住房,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8、申请家庭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2)经区民政局审核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9、申请家庭在享受实物配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收回其实物配租住房:

(1)配租期间,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实物配租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2)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3)民政部门审核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2)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物价、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市)区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租赁私有住房货币。

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依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租金核减通知,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减免租金。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

第六条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市、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当地居民住房平均水平确定,以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使用面积,下同)的百分之六十。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两人以下家庭,其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可以高于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但不超过二十五平方米。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额按照同期公有住房租金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单位面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第八条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县(市)区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无房可居的或者现居住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已租住公有房屋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核减租金,但实际居住面积高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超出部分达到一套以上的,应当退出整套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中无子女的老人、无亲属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无房可居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免交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但实际住房面积高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只免收应予保障面积部分。

第十条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二)通过社会捐赠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前款筹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相应资金予以保障,其中市区住房保障资金的差额,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县(市)住房保障资金的差额,由县(市)政府财政承担。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记部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购置的普通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的产权住房);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其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的住房保障申请,并附送身份证、户口本、住房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查证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范围内公示十五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结果视情况确定该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家庭。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保障书面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与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住房保障协议。

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从签订协议之日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

确定实物配租的,须按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时间排序轮候。

第十五条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首次实物配租方案的,应当重新进入轮候;连续两次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用于实物配租的住房只供保障家庭周转使用,使用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出租转让。

第十六条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镇家庭享受享受低保情况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或者廉租住房。经复核,对家庭收入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房保障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待遇和实际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出廉租住房:

(一)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廉租住房的;

(三)连续六个月欠租或者不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一年内累计六个月欠租或者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3)

第三条本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本县规定最低住房面积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已领取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的家庭;

(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经济困难家庭。

已入住县内各级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本县规定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36平方米计算,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县建设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筹集、配租、管理等日常工作。

县民政、财政、发改、审计、国土、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分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减免等三种方式,具体以租金补助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减免,是指产权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其主要来源为县财政预算资金、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专项资金以及在满足廉租住房家庭使用之外的其他直管公房按市场价格出租所得的部分净收益资金。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配租住房由县建设局按原有的房源进行配置为主;也可由社会捐赠和政府根据我县情况采用其它渠道筹集。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原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份);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份。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身份证、户口本;

(三)县民政局核发的《*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四)现有住房租赁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五)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证明。

第十二条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县建设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县建设局应当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县建设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建设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对经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获保障家庭),由县建设局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保障家庭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县建设局提出意见;县建设局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原住房面积低于本县规定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份核定。

第十七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县建设局自批准的当月起每半年发放补贴一次。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其它住房情况报县建设局备案。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县发改局、财政局会同建设局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优先安排直管公房作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直管公房在满足廉租住房家庭使用外,其他直管公房按市场价格出租。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烈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减免租金。

廉租住房每平方米的租金标准,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具体由县发改局、财政局会同建设局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的部份的租金,按照我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二条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三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建设局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建设局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县建设局报告;县建设局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县建设局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县建设局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同时,应当给予承租家庭不少于20日的退房期限。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县建设局批准,方可延长退房期限。

县建设局可以视情况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五)其它、或者的行为。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建设局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我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县建设局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4)

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就业是多渠道、全方位创造就业岗位的一种形式,各区(县)有关部门都要关心支持这项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承包租赁“三荒一地”必须坚持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承租双方应签订承包租赁合同。

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承包租赁的“三荒一地”,若在使用期内,遇有国家有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建设需要征用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租人治理开发的成果给予合理补偿。

四、承租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目标、用途,自主开发经营承租的“三荒一地”。

(二)享有承租“三荒一地”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财产所有权。

(三)享受与当地农民同等待遇。

(四)开发、治理农村“三荒一地”的,享受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

1.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免征一至三年农业特产税;

2.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区(县)财政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五)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保护自然资源和公用设施,并按期交付租金。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保证承租方的自主经营,不侵犯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生产技术等项服务。

六、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就业可享受有关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办理了承包租赁合同的,可将失业救济金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符合条件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

(二)下岗职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有关的技能培训后,承包“三荒一地”的,凭《承包租赁合同书》、《居民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或《北京市城镇职工下岗待工证》向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享受转业训练经费补助。

七、申领自谋职业补助费手续:

(一)失业人员持《承包租赁合同书》(影印件)、《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和《居民身份证》及个人印章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余额。

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的持本人申请、《承包租赁合同书》(影印件)、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协议书和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证明,向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提出申请,区(县)劳动局报市劳动局批准后支付一次性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5)

廉租房评估制度是廉租房制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把廉租房交付给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手中,也是整个廉租房制度效果评估的关键环节,其主要包括准入制度、监督制度和退出制度。

一、准入制度

准入制度主要涉及到廉租房的申请资格和配租形式。美国,收入占美国家庭平均收入37%以下的家庭被视为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廉租房;其他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政府租金补贴,但必须租住符合政府规定要求的住房,同时将家庭收入25%到30%支付房租,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充。在法国,廉租房租金的确定:租金分为还贷和物业管理费两部分,hlm(企业联合体)租房的租金为家庭收入的10%,购买hlm提供的房屋,可获得由它提供的低息贷款。(文林峰,2007:228)对于香港,在香港公屋制度里,港府建立了完善的公房分配制度,即按照家庭收入、家庭结构等因素形成公房轮候排队制度,申请家庭需要在公屋轮候册上登记,并接受申请人年龄、家庭人数、收入、资产以及在港居住年限等方面的审查。中国大陆主要采用的是现金补贴为主的方式,不同于其他国家。以现金补贴为主廉租房制度,客观上要求必须有发达的廉租市场,这样才能确保这一措施的效果;而现实房屋的租赁市场并不能提供低租房屋,市区的房屋租赁价格往往超越了廉租对象的承受能力,郊区的房屋租赁虽部分可以解决廉租对象住房问题,但随之而来的交通成本、工作成本等的升高,迫使廉租对象在解决居住之后的又重新面临新的贫困,这也是于廉租房政策初衷相违背的。因此,实物配租应该占据主要位置,现金补贴应该为辅。

在这方面上,香港的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可以借鉴。香港公屋租金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由于政府免费拨地和向房委会注资,所以租金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房委会提供不同类型和租金的房屋,给不同家庭申请人住。公屋租金满三年才能调整,调整租金后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平均值不能超过10%。房委会的租金援助计划,以减少租金的方式,援租有暂时经济困难的租住房屋及中转房屋住户。符合条件的减免住户可以宽减一般租金,房委会每年重新检查他们的资格,以决定是否重新减租。住户在接受援租三年后,如仍需援租,便须搬迁到同区有独立设备但租金较低的公屋,搬迁可以获得搬迁津贴和免租一个月。如住户拒绝搬迁,他们可留居原址,但将不再享受援租。对于孤寡老人、残疾人,则可留居原址,并于获准延续后继续接受援租。(刘颖,2007:85)

二、监督制度

在廉租房监督制度里,香港严格的审查制度,美国的“控租”机制、荷兰“租金管制”。方法比较具有特点。在香港,廉租房有有严格的监督制度。香港房委会每年检查轮候册家庭收入及资产限额,对收入和净资产超过规定上限或不申报收入和净资产的用户,按照市值征收租金并要求其在一年内迁出所在公屋。若住户虚报资料,房委会会终止其租约,并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检控。根据房屋条例规定,任何人士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币以及6个月监禁。在公屋准入和退出制度上进行法律保障,这样确保真正有需要的人获得公屋租住资格。(王坤、王泽森,2005)在美国,其“控租”政策收效显著,美国的控租就是由政府通过立法限制公屋租金。另外,它采用多种形式的房租补贴:“砖头”补贴,主要由联邦政府直接给开发商建屋补贴,补贴额为租户收入的25%与市场租金的差额;房东补贴,联邦政府向房东补贴,补贴额为市场租金与贫穷家庭收入一定比例差额;住房券计划,住房券是用于领取住房补贴的凭证,只能用来支付房租,个人不能向政府兑取现金,持券人能自由选择居住地,地方当局按议定的“合理”房租给予补贴,但受益家庭必须按照家庭收入的30%缴纳房租,同时承担单独议定的房租超出部分,这种补贴方式促进了穷人与富人的居住融合,分散城区“贫民窟”日益严重的现象,减少社会隐患,消除种族歧视促进作用。不同于香港,类似于美国,荷兰政府采取租金管制方法,租金管制类似“控租”,是通过立法对各类租房,特别是抵挡租房的租金加以限制的方法,它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重要政策之一。控制的方法是:在业主和租客签订租约、议定房租时,必须以政府有关法规规定的管制租金为基本依据。根据荷兰法律,每年房租的增长率是一个定数,这个住房租金平均增长率是发放出租住房补助津贴的基础,也是发放人头补贴额定租金的基础,而且还是出租者和承租人用来判定租金是否合理的标准。(林文峰,2007:259)

三、退出制度

在廉租房的退出制度上,中国大陆和美国比较具有特色。在中国大陆,上海的廉租房退出制度具体,它把退出廉租住房对象范围的家庭划分三种情况:一是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二是现有住宅已被列入动拆迁范围内的家庭;三是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对于自愿退出的家庭,政府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即前三个月享受原租金补贴的80%,后三个月租金补贴减至原标准的50%。在退出制度里,还由一个申诉机制,廉租住房申请人(区别于廉租对象)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和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这不仅体现了对相关行政部门的一种群众监督制度,更是对弱势群体话语权的一种尊重,体现了廉租房制度的公正、公平以及效率的政策倾向。不同于中国的廉租房退出制度,美国政府为了避免出现鼓励居民懒惰或钻政府福利空子的现象,它一方面严格规定住房补贴的申请资格和“按收入交房租,按人口分住房”的补贴标准,另一方面鼓励低收入家庭购房方面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第一,对利用抵押贷款购建自己房屋的家庭,可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第二,对各种发行的支持居民购房的抵押债券利息不征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说,而这一资金的使用者根据规定主要是第一次购房的低收入家庭;第三,需要购房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州和地方政府申请抵押信贷证书,拥有这一证书的低收入者由于获得了税收的折扣,并提高了归还贷款的能力,从而能获得更多的购房贷款支持。因此,当受益家庭收入增加到用收入的30%交房租不如买房划算时,会促使他们主动考虑退出。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6)

廉租房评估制度是廉租房制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把廉租房交付给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手中,也是整个廉租房制度效果评估的关键环节,其主要包括准入制度、监督制度和退出制度。

一、准入制度

准入制度主要涉及到廉租房的申请资格和配租形式。美国,收入占美国家庭平均收入37%以下的家庭被视为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廉租房;其他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政府租金补贴,但必须租住符合政府规定要求的住房,同时将家庭收入25%到30%支付房租,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充。在法国,廉租房租金的确定:租金分为还贷和物业管理费两部分,HLM(企业联合体)租房的租金为家庭收入的10%,购买HLM提供的房屋,可获得由它提供的低息贷款。(文林峰,2007:228)对于香港,在香港公屋制度里,港府建立了完善的公房分配制度,即按照家庭收入、家庭结构等因素形成公房轮候排队制度,申请家庭需要在公屋轮候册上登记,并接受申请人年龄、家庭人数、收入、资产以及在港居住年限等方面的审查。中国大陆主要采用的是现金补贴为主的方式,不同于其他国家。以现金补贴为主廉租房制度,客观上要求必须有发达的廉租市场,这样才能确保这一措施的效果;而现实房屋的租赁市场并不能提供低租房屋,市区的房屋租赁价格往往超越了廉租对象的承受能力,郊区的房屋租赁虽部分可以解决廉租对象住房问题,但随之而来的交通成本、工作成本等的升高,迫使廉租对象在解决居住之后的又重新面临新的贫困,这也是于廉租房政策初衷相违背的。因此,实物配租应该占据主要位置,现金补贴应该为辅。

在这方面上,香港的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可以借鉴。香港公屋租金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由于政府免费拨地和向房委会注资,所以租金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房委会提供不同类型和租金的房屋,给不同家庭申请人住。公屋租金满三年才能调整,调整租金后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平均值不能超过10%。房委会的租金援助计划,以减少租金的方式,援租有暂时经济困难的租住房屋及中转房屋住户。符合条件的减免住户可以宽减一般租金,房委会每年重新检查他们的资格,以决定是否重新减租。住户在接受援租三年后,如仍需援租,便须搬迁到同区有独立设备但租金较低的公屋,搬迁可以获得搬迁津贴和免租一个月。如住户拒绝搬迁,他们可留居原址,但将不再享受援租。对于孤寡老人、残疾人,则可留居原址,并于获准延续后继续接受援租。(刘颖,2007:85)

二、监督制度

在廉租房监督制度里,香港严格的审查制度,美国的“控租”机制、荷兰“租金管制”。方法比较具有特点。在香港,廉租房有有严格的监督制度。香港房委会每年检查轮候册家庭收入及资产限额,对收入和净资产超过规定上限或不申报收入和净资产的用户,按照市值征收租金并要求其在一年内迁出所在公屋。若住户虚报资料,房委会会终止其租约,并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检控。根据房屋条例规定,任何人士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币以及6个月监禁。在公屋准入和退出制度上进行法律保障,这样确保真正有需要的人获得公屋租住资格。(王坤、王泽森,2005)在美国,其“控租”政策收效显著,美国的控租就是由政府通过立法限制公屋租金。另外,它采用多种形式的房租补贴:“砖头”补贴,主要由联邦政府直接给开发商建屋补贴,补贴额为租户收入的25%与市场租金的差额;房东补贴,联邦政府向房东补贴,补贴额为市场租金与贫穷家庭收入一定比例差额;住房券计划,住房券是用于领取住房补贴的凭证,只能用来支付房租,个人不能向政府兑取现金,持券人能自由选择居住地,地方当局按议定的“合理”房租给予补贴,但受益家庭必须按照家庭收入的30%缴纳房租,同时承担单独议定的房租超出部分,这种补贴方式促进了穷人与富人的居住融合,分散城区“贫民窟”日益严重的现象,减少社会隐患,消除种族歧视促进作用。不同于香港,类似于美国,荷兰政府采取租金管制方法,租金管制类似“控租”,是通过立法对各类租房,特别是抵挡租房的租金加以限制的方法,它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重要政策之一。控制的方法是:在业主和租客签订租约、议定房租时,必须以政府有关法规规定的管制租金为基本依据。根据荷兰法律,每年房租的增长率是一个定数,这个住房租金平均增长率是发放出租住房补助津贴的基础,也是发放人头补贴额定租金的基础,而且还是出租者和承租人用来判定租金是否合理的标准。(林文峰,2007:259)三、退出制度

在廉租房的退出制度上,中国大陆和美国比较具有特色。在中国大陆,上海的廉租房退出制度具体,它把退出廉租住房对象范围的家庭划分三种情况:一是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二是现有住宅已被列入动拆迁范围内的家庭;三是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对于自愿退出的家庭,政府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即前三个月享受原租金补贴的80%,后三个月租金补贴减至原标准的50%。在退出制度里,还由一个申诉机制,廉租住房申请人(区别于廉租对象)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和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这不仅体现了对相关行政部门的一种群众监督制度,更是对弱势群体话语权的一种尊重,体现了廉租房制度的公正、公平以及效率的政策倾向。不同于中国的廉租房退出制度,美国政府为了避免出现鼓励居民懒惰或钻政府福利空子的现象,它一方面严格规定住房补贴的申请资格和“按收入交房租,按人口分住房”的补贴标准,另一方面鼓励低收入家庭购房方面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第一,对利用抵押贷款购建自己房屋的家庭,可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第二,对各种发行的支持居民购房的抵押债券利息不征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说,而这一资金的使用者根据规定主要是第一次购房的低收入家庭;第三,需要购房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州和地方政府申请抵押信贷证书,拥有这一证书的低收入者由于获得了税收的折扣,并提高了归还贷款的能力,从而能获得更多的购房贷款支持。因此,当受益家庭收入增加到用收入的30%交房租不如买房划算时,会促使他们主动考虑退出。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7)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局)是本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拟订并实施本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符合控制标准的普通住房,由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承租。

租金核减是指:向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采取新增租金减收或免交的办法。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它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源。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通过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按照前款筹措的资金,应在财政部门开设的左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凡属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单列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台帐、管理手册及租赁收缴卡等管理制度。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廉租住房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具体标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后另行公布。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一次性购房契税;

(二)收购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三)政府出资新建廉租住房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本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并经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民政部门初审,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按照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经综合平衡后,轮候补贴、配租或租金减免;

(四)优抚对象、残疾人员家庭优先。

第十三条:接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与房屋出租人(单位)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屋出租人发放租金补贴,专项用于交纳廉租住房的房租。租金核减由产权单位按核减后租金同承租人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十五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镇政府,每年对承租廉租住房或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的,或承租廉租住房期间享受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另有住房的,应在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或在1个月内停发补贴。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8)

第三条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状况,我市廉租住房面积宜控制在每户50—60平方米之间(人均14平方米),以一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厕为主要户型。楼地面和内外墙粉刷全部为普通标准。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市建设局负责安康城区廉租房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

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安康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的报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工作。

市、县发改委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审核、划拨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

市、县区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税费的核减工作。

市、县区物价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制定和保障对象的审查工作。

市、县区公安消防、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功能配套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为:

(一)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

(二)城镇领取社会低保的居民;

(三)城镇无住房的居民;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房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现有廉租住房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计划,专项用于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市区共担。市财政承担廉租房建设所需资金,汉滨区财政承担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货币补贴和租金减免所需资金。市、区财政根据廉租住房资金需求计划将资金划入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直管公房改造为主,并按住宅小区商品房建筑面积的8%提供廉租用房。实物配租应面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登记费;

(二)新建廉租住房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定额管理费、墙改费、统筹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道路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除本条(一)、(二)项外,其他收费减半征收;

(四)廉租住房收入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

第十一条房管部门购买个人居住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第十二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侯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审核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社区(居委会)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市、县房管部门。

市、县房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专题审定。

房管、民政部门及城区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登记

经审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四)轮侯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减免租金;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房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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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房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三条经市、县房管部门确定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房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城区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年收入超出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廉租住房补贴,或者在下一年度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提供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户,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且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搬离的,产权管理单位可依法予以强制搬离。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9)

第三条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等各环节工作,受理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人员的调查要认真负责,调查情况要准确详细,并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把廉租对象的审核准入关。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并记录在低收入住房因难家庭信用档案中。

第五条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后,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应当腾退。拒不腾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第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停止租金补贴发放,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责令恢复房屋原貌。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使用权的;

(三)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的;

(四)已搬离、迁出县城或者已购置住房的;

(五)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

第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型,或者调整租赁补贴额度,或者调整租金减免幅度。

第八条年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停止租赁补贴发放,或者停止租金减免。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责令其恢复房屋原貌。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10)

与此不同,各个大学内设立的奖学金名目可以说是种类繁多,特别是针对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项目更是不胜枚举,所以韩国留学奖学金的申请重点应在校内奖学金。在与大学有关各方商谈留学事项时,一定要尽早弄清楚相关的奖学金制度和如何申请等情况。

新加坡为中国留学生设定的SM奖学金计划

从1992年开始,第一期有99名学生从中国的几所大学选送来新加坡政府大学读书。到今年,这个计划已经持续了19年。新加坡留学的专家介绍,这个奖学金计划实施办法主要分为三类:SM1、SM2、SM3。SM就是Senior MiddleSchooI的英文缩写,它按照生源在中国学校的所在年级分为上述三类。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SM1:国内中学的初中毕业生,经过教育部选送来新加坡,在这里从高中一年级开始读书。这个计划开始于1998年。该项计划下的学生在中学阶段一切费用由政府承担,他们住在学校宿舍中,吃住全包,每月也有几百元左右的政府津贴(政府每年会随着物价水平调整该津贴),在中学毕业后,他们可以选择继续SM3计划,进本地大学,大学毕业后必须在新加坡本地服务六年:或者也可以选择去其它国家的大学攻读学位,目前该计划下的学生中学毕业后,有不少选择了去美国、英国继续大学学业。

SM2:国内~些刚进大学的新生,经过教育部选拔之后来到新加坡。先补习一段时间的英文,然后进入本地大学,在此计划下的中国学生,英语补习阶段以及大学四年所有学费由新加坡政府承担,除此之外,政府每月还发给中国奖学金学生500元生活费、200元住房补贴以及其它杂费,条件是毕业之后必须在新加坡本地工作六年,可以是到本计划的赞助商公司工作,也可以是其它新加坡注册公司。这项政府奖学金计划目前大概有六个大公司参与赞助,比如新加坡航空、发展银行、港务局等等,他们有优先权在本届奖学金毕业生当中选择自己所需要的人才,挑选之后其它奖学金学生则可以自行联系本地其它公司工作。

SM3:高二学生直接从国内选送过来,补习一年英文,然后按SM3计划进大学。

不少赴美留学生为奖学金弃心仪院校

近年来,国内学子选择赴美留学人数一路飙升:丰厚的奖学金无疑成为吸引国内学子赴美留学的重要原因。但笔者也发现,有部分学生为了拿到笔不菲的奖学金,在选择赴美留学时,不得不放弃自己梦寐以求的大学和喜欢的专业。对此,留学专家们指出,学生应理性看待奖学金,只有选择适合自己的留学方式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奖学金成部分赴美留学生考虑首要条件

一位高三学生的家长表示,她女儿学习成绩非常优异,综合素质也较高,个人拥有较为强烈的留学意愿。“尽管今年她也申请了美国宾大工程专业,但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为了实现出国留学的梦想,女儿还是接受了一所排名相对靠后的大学全奖录取通知书。”

据了解,美国高校与国内名校也在打价格战,排名81―100位的高校,一般一年会给出2万至3万美元奖学金排名51-80位的高校可能会给8000至1万美元奖学金,而排名前50位的高校,可能不会提供1分钱的奖学金。

家长刘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在出国留学之前对所申请的学校缺乏足够的了解,自己的孩子前三年是在学院特别偏僻的一个分校上课,用了五年时间才完成原本四年就能完成的学业,而且获得的是美国社会并不十分普遍的捆绑式教育项目的学历。

刘女士建议想把孩子送到美国留学的家长,安排孩子出国留学时,还是应该以孩子的学习兴趣为主,如果为了奖学金让孩子选择他并不感兴趣的专业。也许会耽误孩子一辈子。

业内观点:综合考量奖学金项目含金量

随着留学市场日趋升温,一些机构或院校以盈利为最终目的,将奖学金作为招生噱头,诸如以捆绑式培养项目来吸引广大学子。但事实上,借助此类项目赴海外留学,很有可能被迫延长学制或所获得学位与招生噱头不符。

留学专家指出,不排除国内有些中介机构和美国大学合作,以奖学金为诱饵,把一些捆绑式的滞销教育产品推向中国市场。此类奖学金看似诱人,实则鸡肋。因此为孩子选择学校和专业时,应综合考量奖学金的项目,更为重要的是,应考虑清楚孩子最需要的是什么。

留学专家建议,学生和家长不可盲目追求名校奖学金,也不要由于奖学金可以缓解家庭窘境,而放弃学生自己感兴趣的专业,从而有可能导致学习期间的痛苦,最终难以完成学业。一旦勉强毕业之后,也许会因为学业成绩不佳而难以就业。因此,申请学校时,应从自身条件出发,综合个人专长、所学专业、兴趣爱好、人生职业规划等合理选择。

德国留学指南之6种奖学金介绍

1 汉斯80克勒奖学金

德国汉斯别克勒奖学金是专门用来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学金,该奖学金是由留学生所在的学校主张进行申请,留学生个人不能提出申请。留学生在办理此项奖学金的过程中,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保证自己在学习毕业后,会回到自己的国家从事5年以上的教育工作。

德国汉斯别克勒奖学金的奖金为每月880马克,还有150马克的文具费和70马克的保险费,另外如果留学生的家属也在德国,那么还可以获得300马克的家庭补助费。

2 彩虹奖学金

德国彩虹奖学金是专门用来奖励致力于环保事业的留学生,如果留学生是毕业于环保专业的本科,或在申请德国学校前从事过环保工作,那么留学生可以通过组织或大学,申请这份由德国绿党和绿色和平组织提供的彩虹奖学金。

3 Max Plarlck研究奖学金

德国Max Planck研究奖学金的申请范围较广,只要留学生是在德国的研究所从事专业科研项目研究,都可以提出申请。这项奖学金将优先奖励那些与德国有科研合作关系的,非欧盟国家的留学生,在申请这项奖学金时,留学生需要通过德国大学或研究所主任的提名。

4 学术服务奖学金

德国学术服务奖学金是面向德国大学、大专、音乐艺术院校、科研机构、研究所等学校学生的奖学金,该奖学金要求申请人的年龄在18到31岁之间,并拥有较好的德语基础。

5 Harms Seidel海外学生奖学金

德国Hanns Seidel海外学生奖学金主要面向欠发达国家的留学生,申请这一奖学金需要申请人达到大学毕业以上水平,并需要具备良好的德语能力。

德国Hanns Seidel海外学生奖学金的年限是,硕士生1到2年,博士生3年,并可申请延长,奖学金的奖

励金额则是每月900到1490马克。

6 研究生奖学金

德国研究生奖学金是主要面对32岁以下的,德国本国大学毕业生或国际硕士留学生发放的奖学金。该奖学金在评定时会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申请人员,并非常注重留学生的学业水平、社会服务经验、参与大学或社会活动的经历。

爱尔兰留学:三种奖学金的发放方式

现在就来为您介绍下这个一直走低调路线的留学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形式。

爱尔兰奖学金发放分为3种形式

1 申请到爱尔兰学校专业录取后,条件达标的学生,住宿费用减免。

2 申请到爱尔兰学校专业录取后,以减免学费的形式体现。

例如:爱尔兰的学费大部分是逐年递减的,所以某些学校奖学金就是第一年减免学费50%。第二年和第三年奖学金发放比例也是逐年递加10-15%。

3 申请到爱尔兰学校专业+语言录取后,在缴纳学费时直接减免学费。

例如都柏林商学院2009年的奖学金就是如下设置

1 本科学费第一年减免500欧元,研究生第一年减免1000欧元。

2 一次性缴纳语言课程(CBL)

年学费+本科第一年50%的学费,也可以减免500欧元。

3 一次性缴纳语言课程(CBL)一年学费+硕士第一年50%的学费,也可以减免1000欧元。

目前爱尔兰提供奖学金最多的学校都在理工类大学里和私立院校里面。当然爱尔兰综合类大学里面也开设了奖学金但是会设立在各别院系和专业里面,对申请者的要求会有不同。机会平等,每个学生都有款适合自己的优惠套餐。

亚洲各国奖学金政策及申请秘诀新加坡

新加坡的公立院校奖学金逐步社会化,除了有政府方面的助学金外,还有社会财团的奖学金,加大了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比率。但同时理工学院的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比率减少了。

私立院校也提供了相应的奖学金,但是能够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数量十分少,只有5%左右,因此不是大力发展的途径。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的学费十分便宜,因此奖学金政策不是很多。

韩国

韩国的专业课面试的时候,会决定学生的奖学金额度。原来大部分以高考成绩作为导向,现在开始慢慢转向学生的个人能力。

日本

日本的奖学金主要以导师对学生的综合评定为主,导师针对自己的研究经费以及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评定,私立院校的一入学就会有30%学费的减免,公立的由于学费每年便宜2-5万元人民币,因此额度会比较少,理工科的硕士会比较容易申请到奖学金。

日本留学申请奖学金条件和技巧

申请日本留学奖学金有技巧和条件,掌握这些条件和技巧对你申请奖学金很有帮助哦!

日本留学申请奖学金的条件

成为“日本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大学推荐,二是大使馆推荐。

大学推荐是指在外国(包括中国)和日本的大学之间的交流活动中赴日的留学生,由日本的大学向日本政府(文部省)推荐。因为这种方式与大使馆无关,是在中国的大学和日本的大学之间办理手续,所以请向所在学校咨询。

大使馆推荐留学生,在中国不能由个人直接申请,对候补者的选考全部通过中国教育部(国际司亚非处)进行。所以诘先向所在大学或教育部咨询。在中国实施的大使馆推荐留学生有以下四种;1 研究留学生(只限博士课程水平);2 教师研修留学生;3 日本文化研修留学生;4 专门学校留学生。

日本驻华大使馆委托对日本留学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担当留学咨询员,咨询有关留学事宜。日本文部省管辖的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协会(AIEJ)在互联网上提供有关日本留学的信息(日语、英语),主要内容包括AIEJ的组织和事业介绍,日本高等教育制度概要,日本的大学的简要情况(可以通过AIEJ的网址,链接各大学的主页)及奖学金情况。

日本留学申请奖学金技巧

一般来说,中国学子寄出材料后就不好意思去问结果了。其实,由于学校每年都有大量的人申请,一般不会主动与申请人联络。如果你把自己的一套申请材料寄出后只是静待结果,可能只是因为缺失某个无关紧要的文件就错过了机会。因此,建议你与学校保持联系,以便及时掌握进展。

另外,还应该懂得与学部长联系。因为学校认为只有各学部的学部长或其他专职人员才能客观审查与评定出申请人在学术上的成就与潜力,才最有资格说明谁应受奖学金资助。保持与申请学部的学部长的联系,展示自己在学术上的能力,对申请奖学金是十分有帮助的。

另外,对推荐人不要光看其职位。中国国内学生通常认为,写推荐信的人官衔乃至职位越大越好,其实不然。日本学校通常不看头衔、职位,而在乎他们的研究业绩和学术地位。如果你申请的学校正好是推荐人的母校或推荐人认识该校的教授,也会大有帮助。不过切记,最好在要求推荐人写推荐信前,让他对你有所了解。

留学三大住宿方案权衡利弊

留学生到海外留学,住宿的方案一般有三种一种是申请住学校的宿舍,一种是寄宿在当地的家庭,还有种就是自己在校外租房子。

方案1:校内宿舍,价贵但安全

申请学校宿舍的优势是安全得到最大的保障,因为学校宿舍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学校宿舍一般为学生提供水、电以及上网服务,齐全的服务给刚到外国留学的学生一颗定心丸。此方案在费用上会比其他两种住宿方案略高,且由于是学校统一管理,留学生自主选择的灵活性较少。此外,并不是每所大学都能为学生提供住宿,英国的学校大部分都能为国际学生提供在校住宿服务,保证国际研究生在校住宿和国际本科生第一年的住宿。而美国和澳大利亚能提供校内住宿服务的院校则较少。

方案2:寄宿家庭,适应力要强

选择寄宿在当地家庭的留学生一般以中学生居多,这些当地的家庭都是没有犯罪记录的家庭。留学生在寄宿家庭生活,由当地家庭提供住宿和早晚两餐,午餐由学校提供。此方案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很快融入当地的生活,感受当地的人文风气,但同时也存在留学生的文化习惯与当地家庭的差异问题。这就需要留学生自己慢慢调节,尽快融入当地的生活,才能得到最大的收获。

方案3:校外租房,省钱和自由

校外租房子的优点就是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最合适自身的房子,价格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来选择,而且校外租房最能锻炼学生的独立能力,生活起居饮食都要自己亲自打理。此方案的费用比其他方案较低,但由于校外租房水电费、上网费等这些费用都要自己亲自申请办理。一般学生通过网络信息、朋友介绍或者租房中介等途径寻找房源,会涉及一些虚假信息的问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

选择校外租房如何避开合同陷阱?英国留学专家提出了一些建议

建议一必须清楚知道租赁合同期限。英国在法律上规定租房合同必须签订半年以上的租约,也有留学生与房东经过商定后缩减租约的时间,但最低也不低于3个月。曾经有中国留学生租了1个月就退租,这样算是违约,房

东有权没收学生的押金。

建议二:如果是合租的话要事先了解合租对象的信誉度以及他的生活习惯。合租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双方必须事先商定租金问题,以免以后发生金钱纠纷。

建议三:通过中介或其他方式租房子必须清楚了解条款,如中介收取的服务费价格以及合同上关于房东、中介和自身的条款信息是否正确真实。一些留学生还通过张贴在超市、商店和路上的租赁信息来租房子,这种信息获取来源比较方便,但必须分清楚是否存在欺骗行为,租赁条款上有没有明文规定房东与租客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博士)

警惕房东和黑中介陷阱

留学生寻找房源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上各种华人论坛或本地信息网站寻找房屋出租信息。这一类论坛私人房源比较多,入住手续简单,大部分是房东或者二手房东把房屋信息直接在网上,通过电话联系看房。二是通过正规的本地房屋中介找房,中介找房手续繁杂,并且要收取一定费用,耗时较长,但是租客利益相对更有保障。三是通过熟人或朋友介绍,找到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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