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金融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08 08:16:01

非正式金融论文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1)

近年来诸多调查研究显示:我国农民的信贷需求主要依赖于非正式金融。据农业部农村经济发展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2007年全国农户的户均借款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只有29%,来自私人贷款则占7l%从地区结构看,东部地区农户83%的资金需求来自民间金融,中西部这一比例分别为74%和59%。韩俊对2005年29省市180村的农村金融需求调查表明,农民能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的大约只有20%,而被调查的216个农村中小企业中,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只有30%。因此,非正规金融市场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正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一、理论综述

麦金农和肖(McKinnonandShaw,1973)的金融抑制观点认为,正式金融市场管制即金融抑制导致了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但他们忽略了金融市场中存在的结构问题。新结构主义学派对此提出了批评,并提出金融约束观点。他们认为,非正规金融有助于增加信贷总量,但对非正规金融运作秩序并没有更深刻的论述。霍夫和斯蒂格利茨(HoffandStigaliz,1990)认为,信息不对称和执行合约的高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引起了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失灵。

国内近年也有同样的论述(周天芸,2004;刘民权等,2005;俞建托、刘民权与徐忠,2005),这些专家学者认为,农村金融有文化嵌入性的特点,有信息完全的优势,有独特的利率决定机制,应该大力发展;农村借贷中可抵押的份额很小,大部分依靠血缘、亲戚、第三方信用来支撑;农村独特的抵押优势,如抵押品的甄别、关联契约和隐性抵押机制有效地防范了非正规金融的运行风险。这些研究都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和证明。

二、民间借贷的优势分析

1.信息对称优势

在农村的信贷活动中,信用社等正规金融组织面对分散的农户时,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即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往往带来农户的逆向选择同时农户资金需求由于农户经济体规模小、数量少,不能形成规模效益。于是信用社为减少逆向选择风险就会进行信息搜集与甄别、抵押等行为,而这又带来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碍农村业务的开展。但对非正规金融来说,这不成问题。因为,农村本身就是“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1973)。在这种农村的熟人社会里,由于人们长时间生活在一起。村民间信息对称。而民间借贷放贷者又大都是村里信用较高的“能人”,本身就是村庄的一大信息源,对村庄的情况更为熟悉,对借款人的信息更为了解。因此,可以说农村放贷人与借款人间信息对称,这基本避免了放贷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2.运作成本优势

在农村这种熟人社会网络中,几乎不需要耗费专门成本进行信息搜集与甄别,其抵押也因两人之间判断灵活而无需多少成本。而贷款后的监管,贷方可以及时催款和调整信贷政策,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减小损失。基于村庄信息充分的把握,贷款人也可以较为灵活地判断、处理抵押物品。但正规金融在抵押品的判断时,却要进行评估,处理时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耗费的成本极高。这保证了非正规金融运作的低成本特性,是正规金融不能比拟的。

3.风险控制优势

农村的社会生活网络天然存在信息对称的优势,大大降低了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各种风险。贷前,贷款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后了解借款人的资金投向、收益情况、还款意向等,这样既有利于借款人谨慎用款,积极运作,还有益于降低贷款人的放贷风险。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资金互助社是在当前农村严重金融抑制、二元经济结构持续严重恶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是一种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金融对人才、制度等的要求较高,而且它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制度安排的本土化还没有完成,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各种问题。

1.资金互助社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还没有一部适合的法律来保障互助社的权益。已通过的合作社法否定了农民的金融合作权,但是没有金融合作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显然是不健全的,没有金融合作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空间也将受到很大限制。在当前生产要素流出农村,而农业有利润的流通领域和深加工领域又由于进人门槛提高和集团利益化的原因,金融权利的利益部门垄断只会加速农村资本与劳动力要素的流失,使农村高利贷盛行,加速农村的贫富分化,强化当前二元经济体制。这无疑与国家以民为本、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趋势背离。政策表明,农村金融全面开放迫在眉睫,全国人大立法会力排“利”议,通过合作金融法,给予中国九亿农民金融合作权。

2.资金互助社的制度安排有待于进一步本土化

在利率方面,由于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及农业生产异质性特点,农村信贷必然表现为较高的利率。据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全国27个省份的抽样调查,民间金融的全国平均利率为16.4%,大约是正规金融的3倍。孟加拉银行及我国大量小额信贷实践也表明,高利率是民间金融机构得以生存和可持续运作的必要条件。但是国家目前对农村金融的利率浮动仍然有严格的管制。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大农村金融市场利率的浮动幅度,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化。

从目前资金互助社的微观层面来说,互助社资金规模太小,根本不能维持自身的可持续性。

四、重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设想

1.以构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为目标,统一调整对农政策

在前期,国家政策要向农村微观组织的建设倾斜,财政政策要向金融政策转移,以支撑金融体系的重建。

2.赋予合作金融“金融特权”

据奥尔森集团行动理论,庞大而分散的农民群体根本不可能与小而能量巨大的工商资本阶层争食农村金融蛋糕,没有国家政策支持,农村金融的开放很可能导致农村金融的工商业资本与特权资本垄断,使新农村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造成农村不稳定局面。因此,国家必须向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授予“金融特权”,提供金融低息无息财政贷款,鼓励社会资本与国家资本积极进人农村社区金融组织,给予合作金融利率浮动与存贷优惠等政策。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共同组成了农村金融市场,共同面对农村的金融需求,市场内需求与供给的相互作用共同决定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

3.大力推动保险扩大农村市场份额,由国家出资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公司

目前,国家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推行农村医保,进行教育“两免一补”,农村目前的情况已经大为改观,因此,大力推动保险行业在农村的市场份额,降低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风险。同时,由国家出资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公司,以应对可能的挤兑风险,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4.逐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构建

在国家宏观金融政策调整的同时,以姜柏林资金互助社模式为范本,在进一步完善、规范的基础上,有层次、有步骤地放开农村金融市场,逐步推进以村社为单位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设,最终形成以合作金融为主导,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为辅助,有农村保险支撑的农村金融体系。

5.实施农村大金融战略

(1)合理规范、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尽快确: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民合作金融组织法人地位的确立,不仅是眼前农民合作金融运作状况的需要,而且还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的长远需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历程和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人股村镇银行被拒的遭遇已经证明,农民金融合作权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约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造成农村信用社改革失败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尽管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提出要“规范民间信贷”,银监会并进行了农村金融试点,但是,确立其法律地位已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

(2)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稳步扩大农村利率的浮动幅度与范围。农村信用社与非正规金融的金融实践证明,市场调节情况下,要想满足农区的金融需求,必须实行更具弹性的放贷利率。这不仅是弥补农业高风险的需要,更是吸引其他资本进入农村,优化资源配置和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关键措施。

(3)修补体制漏洞,增加农村资本配给。国家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后的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的比例,堵住二元经济体制造成的农村资本外流;同时,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信贷杠杆作用,加大对农村基建领域投资。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小额信贷组织、资金互助社(协会)等非正规金融组织的高效率资源配置的优势,稳步增加财政与政策性银行的资金配给,增加对农村资金的供应量,以提高财政支农的效率这也是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行有效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措施。

(4)积极引导,大力鼓励建立社区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必须积极引导农村自有金融组织,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自发秩序的优势。但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生成与发展面临着资金、人才、管理和规模效益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同时,其在正规化过程中还容易出现内部管理与监督上的种种问题。因此,国家必须在人才培训、优惠补贴、注册以及内部的监督与管理上积极引导,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监管,鼓励农村社区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与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刘民权.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3]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2)

Study on Informal Finance

Abstract Informal finance is an important financial system that has been omitted by the academe for a long time. It sometimes plays a principal role in economic and financial life. Much failure and delay of financial policies is related to omitting informal finance. This paper tries to set up a framework for study on informal finance, including the concept, the classification, the system, the existing and developing causes, the relationship with formal finance, the important status, top 10 problems inside and outside China, development trend and proposals, etc. of informal finance.

Keywords real financial system; informal finance; formal finance; framework for study

一、研究非正式金融问题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意义

高层领导人(戴相龙,2002)最近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面向中国改革和发展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其基本背景是,中国金融研究领域出现了“理论困境”。即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主流金融理论体系基本上是引进、沿用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理论;其最大弊端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的实际(中国是一个经济高速增长、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的发展中大国),主要表现为经院化和非中国本土化;其结果,一是现有的主流金融理论在解决中国金融的实际问题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的缺失。因此有必要从现在开始从根本上扭转中国金融研究领域的这一“理论困境”。而其中的关于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就是迫切需要纳入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中去的重要。

长期以来,无论在金融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经济金融实际领域,都存在着一个严重问题(倾向),这就是严重忽视甚至忽略“非正式金融”(李量,2001:informal finance/curb finance, IF)的存在及其有关问题研究的倾向。其基本看法,一是认为“非正式金融”属旁门左道,难登学术研究的大雅之堂,甚至将其简单地归入违法乱纪的严打之列,贴上“黑色商标”;二是认为“非正式金融”即使存在,也规模不大,无碍大局,可以忽略不计。其主要表现,一是在学术理论上,“非正式金融”没有其应有的学术理论地位;二是在实践上,“非正式金融”的问题较少地被纳入经济金融决策和政策的和覆盖范围。其实际后果,就是造成有关的决策和政策与实际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出现政策的预期效应降低、产生许多副作用甚至产生逆效应的情况。

现实情况却与上述对“非正式金融”的看法大相径庭。这主要表现在理论和实际两方面:

从理论上讲,对于现实金融体系(或金融系统)而言,理应包括“正式金融”(formal finance)系统与“非正式金融”系统两大基本组成部分,即“非正式金融”是与“正式金融”相对的、在学术理论地位上平起平坐的金融体系中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之一。

从实际活动中(实际活动)上看,“非正式金融”无论在微观效应还是在宏观效应,包括在规模、形式、范围、活力、发展态势、市场经济渗透力等方面均大大超出一般人们的意料,有着与“正式金融”质与量相当的实际经济金融实力和地位,起着“正式金融”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国家/地区、某些领域、某些时期成为了(或担当了)经济金融的主导角色(主角)。这时,“正式金融”反而已不能体现和代表整个金融体系的基本格局,而必须把“非正式金融”充分地考虑在内;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反映整个现实金融体系的基本情况;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以偏概全,造成对实际基本情况和形势的判断失误,导致相关经济金融决策的偏差和政策的全部或部分失效,甚至出现或发生“副作用”或“逆效应”(adverse effect)。这一点已经被多年的无数的实践所证实,然而至今尚未引起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为此,我们有必要及时填补这一金融理论研究和金融实践中的相对空白,以严肃的学术态度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全面协调发展。

中国近年来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尤为引人注目。《基金黑幕》(赵瑜刚,2000)首次披露了合法、正式基金的普遍的非法、非正式金融行为;《中国私募基金报告》(夏斌,2001)首次披露了存在于的正式基金之外并蓬勃发展的中国非正式基金及中国证券市场其它隐性问题的情况,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乃至推翻了一直以来中国官方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统计结果和基本格局判断。这一系列的事件,对金融理论研究具有重大警示和启发作用和意义,引出了金融理论研究和金融实际中一个被长期严重忽略却又十分重要的课题,这就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问题。我们应充分重视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和政策指导。对非正式金融进行严肃、深入、系统的学术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价值,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对经济金融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价值。

二、非正式金融概念的澄清与重新界定

当前学术界之所以忽视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对非正式金融的概念界定不清或过于狭隘,没有看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性、渗透性及其与正式金融的交叉性和交替性。因此,要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必须从明确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开始。

总括目前对非正式金融概念的认识,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 IF)的概念可有狭义、广义及本文所要提出的标准义之分。

1.狭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犯罪金融(记作IF1)与违法金融(记作IF2)。即:IF = IF1 + IF2

这里主要是指直接与现有的法规相对抗的、对经济金融生活产生直接破坏性的金融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隐蔽性,或形式的公开而实质的隐蔽性。

2.广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官方或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地下金融(非公开或秘密金融,也称黑色金融/黑市金融/灰色金融,记作IF3),民间金融(局部半公开金融,记作IF4)。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这是目前对非正式金融的最普遍的理解。其主要特征是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划分为界限分明的两大阵营,并隐含着“官方的或法律框架内的即为正式的,而非官方的或法律框架以外的即为非正式的”这一基本判断标准。而这一判别标准实质上是静态的、机械的和形而上学的。事实上,官方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3.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为了更加全面地重新界定非正式金融的概念,本文提出,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应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广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5),民间及官方的非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6),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IF7)。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 IF5 + IF6 + IF7

此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仅以一切非正式金融的共同特征,即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为判别非正式金融的唯一标准。其基本思想是:不再静态地、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甚至人为地划定非正式金融的范围,而是认为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之间有着的辩证关系,是彼此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转化的。即正式之中有非正式,而非正式之中又蕴涵着正式。

三、非正式金融的分类

非正式金融可从各种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当然,这些类型之间的界限并非固定不变的。其主要有:

1.按非正式金融所处地域的不同,可划分为:

(1)国际非正式金融(inter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发生、活动及影响的地域范围是国际性的。如:国际宏观对冲基金(hedge fund),国际游资(hot money),国际洗钱,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及各国各种违反国际金融规则的行为(日本政府对日元贬值的放任及以邻为壑的做法)等。国际非正式金融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各种非正式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正式金融机构(如某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国际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动及影响的范围大小,还可进一步划分为:1)全球性非正式金融(global informal finance),即对全球经济金融产生影响的国际非正式金融;2)区域性非正式金融(multi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仅对某个国际区域产生影响的国际非正式金融。

(2)国内非正式金融(domestic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产生、活动和影响的地域范围仅限在一国范围内。国内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动及发生作用的地域范围大小,又可具体划分为:1)全国性非正式金融(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2)地方性非正式金融(local informal finance)。

2.按非正式金融发生作用和持续的时间长短,可划分为:

(1)长期性非正式金融(long-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发生长期作用和具有长期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正式金融的局限性所造成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

(2)中短期非正式金融(moderate-term informal finance )。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仅发生中短期作用和仅具有中短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权威官方媒体发表社论干预股市的阶段性价格的行为及其阶段性影响。

(3)短期非正式金融(short-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仅发生短作用和仅具有短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股市中主力机构的短期“坐庄”行为及其影响。

以上这三种类型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根据当时的一定经济金融条件确立的;若这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非正式金融的时间类型也将随之发生转化。

3.按非正式金融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所起的作用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1)积极型非正式金融(posi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积极、促进作用和贡献的非正式金融。如:金融产品创新。

(2)中性非正式金融(neutral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没有直接但有间接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非正式、较规范的委托理财业务。

(3)消极型非正式金融(nega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消极、干扰、抵制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福建“地下外资保险”。

(4)破坏型非正式金融(destruc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破坏或取代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股市的“恶庄”行为。

这四种类型的非正式金融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化的。

4.按非正式金融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1)正式金融单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的“基金黑幕”事件。

(2)非正式金融单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官方权威媒体受权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直接干预。

5.按非正式金融的公开程度的不同,可划分为:

(1)显性非正式金融。即完全或基本公开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暂不被正式认可的金融创新及中国目前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赔偿的诉讼难现象等。

(2)半显性(或半隐性)非正式金融。即采取半公开方式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股市的一、二级市场的不均衡现象。

(3)隐性非正式金融。即以非公开或隐蔽方式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的私募基金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显性非正式金融不一定就是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半显性(或半隐性)非正式金融和隐性非正式金融,也不一定就是消极性甚至破坏型非正式金融。四、非正式体系

非正式金融作为与正式金融并驾齐驱的一个重要金融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组成部分:

1.非正式金融产品(informal financial products)

这是非正式金融赖以生存和的微观基础,是金融产品总量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如民间钱庄的储蓄及借贷),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 如民间互助基金会),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 如私募股权凭证),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 如民间集资),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 如私募基金及行政事业基金性收费),非正式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 如相当一部分A股、ST股及税务局的凭发票抽奖等)及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 如外汇黑市中的货币互换)等其他暂未得到法规正式认可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2.非正式金融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非正式金融行为的主体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都是非法组织,而是包括有相当一部分的正式组织(包括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单位,甚至还包括官方机构和重要媒体)。即从总体上看,非正式金融主体与正式金融主体之间是没有一个严格清晰的界限的。它主要包括:非正式商业银行,非正式保险公司,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非正式证券公司,非正式金融咨询机构,非正式金融主管部门及非正式金融传播媒体等。

3.非正式金融市场(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

非正式金融市场是非正式金融产品交换的媒介场所。其也分为有形市场(tangible markets)和无形市场(intangible markets)。它主要包括:非正式股票市场(informal stock markets),非正式债券市场(informal bond markets),非正式基金市场(informal fund markets),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informal loan markets)及非正式市场(informal casinos)等。

4.非正式金融规则(informal financial rules)

非正式金融规则,以不成文的形式,以长期信用利益为基础,以正式金融规则为借鉴,以约定俗成的操作手法为具体。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金融准入及退出规则,非正式金融调控规则及非正式金融交易规则。

5.非正式金融活动(informal financial activities)

依据非正式金融活动的范围及其,非正式金融活动又可分为体系内和体系外两大部分。

(1)非正式金融体系内活动(internal activitie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依照其自身发展变化而进行的活动,一般不对正式金融产生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交易(inform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2)非正式金融创新(informal financial innovation);3)非正式金融并购(informal financial M&A);4)非正式金融退出(informal financial exit)。

(2)非正式金融的体系外活动(external activitie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作用与正式金融的活动,一般对正式金融产生重要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预;2)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法定主导地位的争夺;3)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所遗留空白的填补;4)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和破坏。

五、非正式金融存在和发展基本原因

本文认为,非正式金融存在和发展基本原因是现实金融生活中存在着“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与正式金融局限性的矛盾”这一基本的金融供需矛盾。金融需求的多样性(variety)和复杂性(complexity)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金融产品需求的品种个性化(inpidualization)趋势日益发展;二是金融产品需求的时间机会性(time’s opportunity);三是金融产品需求的空间机会性(physical opportunity);四是金融市场本身不完全(imperfect)。正式金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正式金融产品品种供给的普遍滞后性;二是正式金融产品供给的时间低效性;三是正式金融产品供给的空间低效性;四是正式金融体制本身的缺陷或不合理性。正是这些矛盾,客观上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留出了可观的市场空间。

此外,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还是金融创新的客观需要和金融抑制的必然结果。金融创新的方式或途径有很多,但其中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非正式金融的方式进行金融创新。金融抑制,特别是对正式金融发展的抑制,客观上为非正式金融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和土壤。

还有,金融信息技术的进步,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平台,为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超越正式金融规则的新的技术可能性。

六、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及其重要的经济金融地位

(一)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

1.渊源关系

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先于正式金融。其实,以历史的角度审视,金融(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先是以非正式金融的面目出现的,就是非正式的,就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直到今天,世界上的大部分金融创新也都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进行的。从历史根源上说,正式金融是来源于非正式金融的;它可看作是非正式金融经法制固化后的产物。一句话,从历史的角度审视,非正式金融是正式金融的初级或原始形态。

2.辩证关系

首先,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排斥、对立的关系。此点无需多言。其次,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充的关系。非正式金融可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正式金融的各种“覆盖空白”、缺口或缺陷,如:地区空白、产品空白、行业空白、需求缺口、体制缺陷及管理缺陷等。第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严格的界限。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既可相互转化,还可相互包容。这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非正式金融可转化为正式金融,正式金融也可转化为非正式金融;同时,正式金融内部往往也程度不同地包含有非正式金融成分,非正式金融往往也承担着正式金融的任务。这种相互转化与包容,归根到底,是由实际金融需要与现实金融体系之间的矛盾引起的。

(二)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相对地位

1.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交替占据主导地位

是由非正式金融还是由正式金融占据金融体系全局或局部的主导地位,并不是以人的意志或法律的规定为转移的,不是所谓理所当然的或一成不变的,尤其不能认为正式金融理所当然地就是占据主导地位的。

实际情况是,金融主导地位的取得,是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在一定条件、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相互博弈的结果。其主要表现为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交替占据金融整体或局部的主导地位。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非正式金融有时可承担正式金融的一些职能,甚至比正式金融更强,有时甚至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如中国当前的股票市场就基本是由非正式金融力量主导的市场。

2.非正式金融的经济金融地位的基本计量指标

从上看,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往往不仅仅是使原来经济金融曲线发生平移式位移,而是使之发生变形或扭曲。为能进一步定量分析和非正式金融,本文特提出以下衡量非正式金融的经济金融地位和作用的基本定量指标:

(1)IFIR = QIF / GDP

这里,IFIR = 非正式金融相关比率,QIF = 非正式金融总量

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实力与地位。

(2)WIF = QIF / QF

这里,WIF = 现实金融体系中的非正式金融比重 ,QF = 金融总量

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在现实金融体系中的实力和地位。

(3)WIF’= QIF’/ QFF

这里, = 正式金融内含非正式金融比重 ,QIF’= 正式金融内含的非正式金融量,QFF = 正式金融总量。

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侵蚀”程度。

(4)非正式金融警戒线和压抑线。前者即上述三项比重的理论上限;实际值如达到或超过此警戒线,则说明非正式金融的比重过高,金融体系处于官方失控状态(并不意味着金融体系必然混乱)。后者即上述三项比重的理论下限;实际值如达到或低于此,则说明非正式金融受到的金融压抑过分,金融创新极其困难。

七、当今世界非正式金融的十大及发展趋势

1.当今世界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对此,本论文特提出如表1所示。

表1 当今世界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序号 世界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典型实例或解释

1 国际宏观对冲基金的崛起及重要影响 量子基金1997年对亚洲经济金融的冲击

2 不定期发生的国际区域性金融危机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2年阿根廷金融危机

3 各类非正式的金融创新 金融衍生产品(derivates)的层出不穷

4 金融的迅猛发展 Charles Schwab的崛起;Egg的崛起;Etrade的崛起

5 网络虚拟货币的酝酿 Cybercash的发展;Cybercoin的发展

6 金融的超混业经营及跨业并购重组 花旗银行与旅行者保险的合并;安联保险与德雷斯顿银行的合并

7 国际金融监管的非正式协调 G-8协调机制

8 国际货币战(汇率战)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各有关国家的汇率贬值竞赛;2002年日本放任日元汇率下滑

9 国际洗钱 属较普遍和突出的国际金融犯罪

10 金融霸权(也称金融主导) 超级金融集团对国际经济金融和政府的主导性影响

由表1可见,当今世界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影响大,对国际经济金融具有重大影响;二是均不为国内国际正式金融法律法规及规则所认可或涵盖,即均超出了现有正式金融机制的约束范围;三是其既包含有破坏性因素,也包含有建设性、改革性和积极创新性因素,需要区别对待。

2.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根据文中对非正式金融所作的定义和定性,本论文提出,中国所存在“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如表2所示:

表2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序号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典型实例

1 中国非正式的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非金融机构向金融业渗透(如海尔集团);网络金融创新

2 中国正式金融主体的非正式金融行为 “基金黑幕”;金融机构的帐外经营问题;证券公司为客户地下融资

3 中国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市场 温州民间钱庄;温州民间资金借贷市场;福建地下外资保险;宁波慈溪民间票据市场;非正式市场;非法金融

4 中国股市的多重非正式角色 中国股市的“投机市”、“市”问题。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非正式金融市场承担着正式金融功能

5 中国的私募基金和基金泛化问题 附加费的泛化问题;非正式基金

6 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局部主导性问题 中国股市普遍存在的“庄股主导”现象

7 中国网络金融问题 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及网络金融服务机构的崛起与跨业联盟

8 中国金融市场结构扭曲和市场分割 中国股市一、二级市场资金分布不均衡、风险-收益不对称;中国股票市场的分割;中国债券市场的分割

9 中国的金融监控的非正式机制 中国股市的“政策市”主特征;正式金融主管机构(监管机构)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监管行为;非正式金融主管机构(如人民日报)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干预;金融管制例外政策和金融行为例外法权问题;非金融主管机构的介入

10 中国金融的非正式、初级混业经营 银行、保险、证券的临时项目性/区域性/境外性/ /性等混业交叉经营

3.世界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趋势

本文认为,世界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趋势,就是“正式金融的非正式化与非正式金融的正式化的并行趋势”。所谓“正式金融的非正式化”趋势,就是指当今世界的正式金融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和竞争的需要,必须通过各种非正式的方式进行金融创新,实现金融业的“再造”;如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的跨业并购与全能式经营。而所谓“非正式金融的正式化”趋势,就是指许多具有积极意义的非正式金融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已日益成熟化和普遍化,已到了需要以正式金融方式存在和发展的地步;如:网络金融创新和网络货币的合法化进程。

这两大趋势之间并不矛盾。他们并行发展,交替发生,相互衔接。

八、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非正式金融是现实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金融资源,具有重要的金融力量,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是制订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金融领域的重要、热点问题,是一国乃至世界金融实力发展壮大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贡献力和推动力。加强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扭转目前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状况,是十分必要而紧迫的,具有重要现实和理论意义。

超越西方金融学科的理论研究范式,建立面向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实际的新的金融学科理论体系,是摆在中国学术界面前的十分紧迫的历史任务。为此建议:

1.尽快正式建立“非正式金融学”学科,将非正式金融问题系统化、学问化,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研究的主流研究范围,将其分解到资本市场等各个分支领域当中去,使今后的金融学研究从体系的完整上更加全面地贴近和符合金融现实。如可建立“非正式金融机构管”、“非正式金融市场学”、“非正式金融行为学”及“中国非正式金融学”等非正式金融学的各分支学科。

2.确立、制订正确对待和处理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战略方针,将非正式金融纳入国家整体金融力量规划范围。全面的金融安全本应包括正式金融安全和非正式金融安全。全面的国际金融竞争本应包括正式金融竞争和非正式金融竞争。具体制订《金融创新法》,调动和引导一切积极金融因素,以法律形式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进行有机的衔接,使具有积极意义的非正式金融为国家金融实力的壮大做出应有的重要贡献,整体性地壮大现实金融体系。应有意识有选择地将具备一定条件的有希望有前途的非正式金融放纵、引导、培养进而扶持成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金融领域对抗和赶超发达国家的重要后备军和生力军。

1. Frederic S. Mishkin and Stanley G. Eakins.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 3rd Edition.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2. Anthony Saunders.Financial Institutions Management, 3rd Edition.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 A. Gart.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陈雨露译.北京:出版社,1999

4. 李量.结构导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5. 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6. 谈儒勇.非正式金融批判的批判.甘肃科学,2001年第1期

7. 福建“黑保险”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8. 温州悬念:1600亿民间资金往何处去.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3)

Study on the Outline of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nd Its Important Correction to the Mainstream Viewpoints ZHANG Ning (DBA Student, School of Management, Zhongsha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Abstract Aiming to the situation of the weakness of the study on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ccording to the emerging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 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his paper gives the study on the outline of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provides a basic framework for the analysis to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nd the principles and strategy for considering and dealing with the informal financial problems in China, and makes the important correction to the mainstream viewpoints from the financial business circle and academic circle. Keywords informal finance; outline of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important correction to the mainstream viewpoints

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 curb finance, IF),是由来已久、长期存在而在当今世界经济金融生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的重要金融现象、金融活动和金融力量。近年来,各国政府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日益重视。国际学术界也正兴起一股研究非正式金融的热潮。但在中国,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尚未引起学术理论界应有的重视,仅限于金融业者的非学术性的交流和处理;而学术界尚基本处于空白,仅在个别领域偶尔地、就事论事地、局部性地提及。而事实上,中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大国,其非正式金融问题是十分突出的;它对整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生活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和作用。研究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具有紧迫而重大的现实意义。而要研究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就应首先对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的状况有一个基本的、概貌性的了解,就要有一个分析研究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基本分析框架。本文即试图在此方面做一个抛砖引玉的探索。一、非正式金融及其体系(一)非正式金融的含义当前学术界之所以忽视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对非正式金融的概念界定不清或过于狭隘,没有看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性、渗透性及其与正式金融(formal finance,FF)的交叉性和交替性。因此,要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必须从明确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及其基本特性开始。总括目前对非正式金融概念的认识,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可有狭义、广义及本文所要提出的标准义之分。 1.狭义的非正式金融,就是指犯罪金融(记作IF1)与违法金融(记作IF2)。即:IF = IF1 + IF2 这里主要是指直接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对抗的、对经济金融生活产生直接破坏性影响的金融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隐蔽性,或形式的公开而实质的隐蔽性。 2.广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官方或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地下金融(非公开或秘密金融,也称黑色金融/黑市金融/灰色金融,记作IF3),民间金融(局部半公开金融,记作IF4)。即:IF = IF1 + IF2 + IF3 + IF4 这是目前对非正式金融的最普遍的理解。其主要特征是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划分为界限分明的两大阵营,并隐含着“官方的或法律框架内的即为正式的,而非官方的或法律框架以外的即为非正式的”这一基本判断标准。而这一判别标准实质上是静态的、机械的和形而上学的。事实上,官方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3.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standard definition)。本文提出,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应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广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5),民间及官方的非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6),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IF7)。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 IF5 + IF6 + IF7 此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仅以一切非正式金融的共同特征,即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作为判别非正式金融的唯一标准。其基本思想是:不再静态地、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甚至人为地划定非正式金融的范围,而是认为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之间有着历史的辩证关系,是彼此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转化的。即正式之中有非正式,而非正式之中又蕴涵着正式。(二)非正式金融体系(informal financial system)非正式金融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1.非正式金融产品(informal financial products)这是非正式金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微观基础,是金融产品总量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非正式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及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等。 2.非正式金融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非正式金融行为的主体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都是非法组织,而是包括有相当一部分的正式组织(包括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单位,甚至还包括官方机构和重要媒体)。即从总体上看,非正式金融主体与正式金融主体之间是没有一个严格清晰的界限的。它主要包括:非正式商业银行(informal banks),非正式保险公司(informal insurers),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informal fund managers),非正式证券公司(informal brokers),非正式金融咨询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counselor),非正式金融主管部门(informal financial supervisors)及非正式金融传播媒体(informal financial broadcast media)等。 3.非正式金融市场(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非正式金融市场是非正式金融产品交换的媒介场所。其也分为有形市场(tangible markets)和无形市场(intangible markets)。它主要包括:非正式股票市场(informal stock markets),非正式债券市场(informal bond markets),非正式基金市场(informal fund markets),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informal loan markets)及非正式市场(informal casinos)等。 4.非正式金融规则(informal financial rules)非正式金融规则,以不成文的形式,以长期信用利益为基础,以正式金融规则为借鉴,以约定俗成的操作手法为具体内容。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金融准入及退出规则,非正式金融调控规则及非正式金融交易规则。它不仅作用于非正式金融,而且是面向整个金融体系的。其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正式金融规则的缺陷;二是非正式金融操作规则;三是现实金融惯例。 5.非正式金融活动(informal financial actions)依据非正式金融活动的范围及其影响,非正式金融活动又可分为体系内和体系外两大部分。(1)非正式金融体系内活动(internal action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依照其自身发展变化规律而进行的活动,一般不对正式金融产生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交易(inform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2)非正式金融创新(informal financial innovation);3)非正式金融并购(informal financial M&A);4)非正式金融退出(informal financial exit)。(2)非正式金融的体系外活动(external action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作用与正式金融的活动,一般对正式金融产生重要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预;2)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法定主导地位的争夺;3)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所遗留空白的填补;4)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和破坏。(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 1.历史渊源关系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先于正式金融。其实,以历史的角度审视,金融(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先是以非正式金融的面目出现的,就是非正式的,就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直到今天,世界上的大部分金融创新也都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进行的。从历史根源上说,正式金融是来源于非正式金融的;它可看作是非正式金融经法制固化后的产物。一句话,从历史的角度审视,非正式金融是正式金融的初级或原始形态。 2.辩证关系首先,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排斥、对立的关系。此点无需多言。其次,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充的关系。非正式金融可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正式金融的各种“覆盖空白”、缺口或缺陷,如:地区空白、产品空白、行业空白、需求缺口、体制缺陷及管理缺陷等。第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严格的界限。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既可相互转化,还可相互包容。这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非正式金融可转化为正式金融,正式金融也可转化为非正式金融;同时,正式金融内部往往也程度不同地包含有非正式金融成分,非正式金融往往也承担着正式金融的任务。这种相互转化与包容,归根到底,是由实际金融需要与现实金融体系之间的矛盾引起的。二、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状况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状况,离不开中国的基本金融国情,即中国是高速发展着的发展中大国,存在着比发达国家严重的金融抑制,金融市场弱有效,现代金融体系正在建立之中。由此造成的中国非正式金融状况有着鲜明的本国特点。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游离于正式金融之外的部分,二是蕴藏于正式金融内部的部分。而后者更是占据了主导地位。具体如下:(一)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主体当前,中国有着特殊的非正式金融主体构成。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类。若按非正式金融主体的业务性质,可如表1进行划分: 表1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主体中国非正式金融主体 主要的非正式金融行为 相应的典型举例(1)非正式金融主管 以媒体社论干预金融市场/ 以司法解释超越主体金融法律/ 政府机构对金融活动的干预 人民日报/ 最高法院/ 政府机构(2)非正式商业银行。 民间资金存贷/ 向证券投资客户违规融资 浙、闵、粤等的地下钱庄、标会/向客户融资的证券公司(3)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 未经正式批准或登记而从事基金或委托理财业务 私募基金/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部门(4)非正式保险公司 从事未经核准的保险业务 福建、潮汕地区的地下外资保险/ 农村互助保险会(5)非正式证券公司 从事非法的证券经纪业务 各类地下投资/咨询公司(6)非正式金融控股公司 虽未被正式承认或注册,但实际已控股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中的两个以上 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 此外,中国非正式金融主体,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活动的直接程度,可划分为:直接参与者与间接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期限,可划分为:长期参与者与临时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主动性,可划分为:主动参与者与被动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专业性,可划分为:业内参与者与业外参与者。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各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重要新闻媒体往往也是中国非正式金融的临时、主动、直接或间接参与者;而中国的许多正式金融机构则往往成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的长期、主动、直接参与者。(二)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除一般发展中国家所具有的内容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内容。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更多地蕴藏于正式金融市场当中。如表2所示: 表2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中国非正式金融市场 典型举例(1)非正式股票市场 民间产权交易市场/ 股票的大宗场外交易/ 股票衍生品市场(2)非正式债券市场 未经正式批准的单位集资、乡村集资/ 金融机构高息揽存/ 民间票据市场/ 债券衍生品市场(3)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 民间借贷/ 地下钱庄、标会贷款/ 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 (4)非正式基金(理财)市场 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委托理财业务/ 私募基金市场/ 民间委托贷款/ 基金衍生品市场(如:智能理财帐户)(5)非正式市场 深沪股票市场/ 地下非法赌(球、马)场/ 发票抽奖市场(6)非正式保险市场 福建、广东地下境外“黑保险”市场/ 民间互助会/ 未经核准的创新型保险产品市场/ 未经核准的网络保险市场(7)非正式集资市场 各类集资性会员卡市场/ 垄断或局部垄断组织的各类无偿性收费(如机场建设费;电话的初装费、月租费;学校赞助费)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中国禁赌的法律环境下,深沪股票市场在承担着中国正式金融市场功能之外,实际上还承担了一项为中国巨额游资(约5000亿元)服务的非正式金融市场功能——(casino)功能。(三)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相当一部分蕴藏于正式金融产品当中。如表3所示: 表3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 典型举例(1)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 民间钱庄的储蓄及借贷/ 洗钱/ 资本外逃(2)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 民间互助基金会(3)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 私募股权凭证(4)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 单位集资/ 民间个人集资(5)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 私募基金/ 委托理财/ 行政事业基金性收费(6)非正式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 中国部分A股、ST股/ 税局可抽奖发票等(7)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 外汇黑市中的货币互换/ (8)非正式货币(informal currencies) 金银贵金属/ 网络货币/ 政府白条/ 假币(9)其他非正式金融产品 融资性会员卡/ 未核准的其他金融创新产品(四)中国的非正式金融规则所谓的中国的非正式金融规则,就是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外实际存在的指导和调控正式金融或非正式金融的金融规则。本论文提出,中国现阶段存在以下“五大非正式金融规则”: 1.境外例外原则。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中信集团等在境外可不受国内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进行跨业并购,从事金融混业经营,从而成为例外。 2.个别例外原则。如: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在中国国内普遍实行分业经营的总体框架下,被默许或允许以个案方式从事金融混业经营的试点,而成为中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例外。 3.边缘例外或交叉例外原则。如:中国各类体育/福利事业、中国股票市场的普遍做庄行为在中国法令禁赌的环境下而成为例外的边缘性赌市。 4.改革例外或创新例外原则。如:海尔集团被默许参股金融业而成为中国由非金融机构主导金融集团的企业改革例外或创新例外。 5.约束局限例外原则。也可俗称为“鞭长莫及”例外原则。即由于种种约束局限,正式金融无法或难以发挥效力而形成的非正式金融的既成事实。这里的约束局限包括观念约束、物理约束、经济约束、人力约束、地理约束、体制约束及法律约束等等方面的局限。如:中国股市中非正式金融占统治地位的现实情况,就是体制约束局限的例外结果;对农村金融的相对放任或无可奈何,就是自然地理、经济、人力、体制及法律等方面约束局限综合作用的例外结果。(五)中国的非正式金融活动根据文中对非正式金融所作的定义和定性,本论文提出,中国目前所存在“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如表4所示:表4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序号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典型实例 1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非金融机构向金融业渗透(如海尔集团);网络金融创新 2 中国正式金融主体的非正式金融行为 “基金黑幕”;金融机构的帐外经营问题;证券公司为客户地下融资 3 中国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市场 温州民间钱庄;温州民间资金借贷市场;福建地下外资保险;宁波慈溪民间票据市场;非正式市场;非法金融;洗钱 4 中国股市的多重非正式角色 中国股市的“投机市”、“市”问题。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非正式金融市场承担着正式金融功能 5 中国的私募基金和基金泛化问题 附加性收费的泛化问题;非正式基金 6 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局部主导性问题 中国股市普遍存在的“庄股主导”现象 7 中国网络金融问题 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及网络金融服务机构的崛起与跨业联盟 8 中国金融市场结构扭曲和市场分割 中国股市一、二级市场资金分布不均衡、风险-收益不对称;中国股票市场的分割;中国债券市场的分割 9 中国金融监控的非正式机制 中国股市的“政策市”主特征;正式金融主管机构(监管机构)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监管行为;非正式金融主管机构(如人民日报)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干预;金融管制例外政策和金融行为例外法权问题;非金融主管机构的介入 10 中国金融的非正式或初级混业经营 银行、保险、证券的临时项目性/区域性/境外性/ 性等混业交叉经营/ 非正式金融控股公司 (六)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趋势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趋势,就是“三大趋势”并行。即“正式化趋势”、“升级化趋势”和“国际化趋势”并行。 1.正式化趋势。这是与世界非正式金融发展趋势相吻合的。其突出地表现为良性非正式金融的建立在日益增强的不可取代性、重要性和公开性基础之上的日益迫切的向正式金融的转型要求、现实和趋势。 2.升级化趋势。这既是非正式金融的内在要求,也是其外在压力或助长的结果。其突出地表现为非正式金融创新与正式金融创新日益融合,如网络金融。 3.国际化趋势。这是中国加入WTO后金融整体系统发展的需要和趋势。非正式金融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过去我们关注较多的是正式金融的国际化而较少关注非正式金融的国际化。中国非正式金融国际化,目前突出地表现为:不良非正式金融的国际化(如:跨境洗钱);非正式证券投资的国际化(如:外资对A股市场的地下渗透,内资向境外投资、市场的地下渗透)以及非正式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等。三、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界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存在,使我们对中国现实金融体系及其发展格局的认识和判断大为改观。这主要体现在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业界和学界关于中国金融几个重大基本问题的主流认识的重大纠正,如下列所示: 1.对中国基金/理财市场(wealth management market)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5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基金/理财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基金/理财市场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基金总规模/ 结构 经正式批准设立的600亿元/单一结构 600亿元正式基金 + 5000亿元私募基金和委托理财资金 / 多元混合结构主导力量 正式基金主导 非正式基金主导主要问题 两大问题:(1)规模问题:正式基金规模占股票市场流通规模的比重还太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机制问题:正式基金的各项管理机制还未实现完全市场化 两大矛盾:(1)普遍低下的正式基金管理水平与需要较高基金管理水平的正式基金目前主流品种(股票基金)之间的矛盾;(2)正式基金目前主流品种(股票基金)与新兴的具有重大缺陷的中国证券市场之间的矛盾战略措施 扩大基金规模;推进基金管理机制市场化改革 以债券基金取代股票基金作为中国现阶段基金主流品种,以回避上述两大矛盾 2.对中国证券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6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证券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证券市场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投资者规模/ 结构 6800万户/ 散户为主 400万实活户 + 4000万虚户 + 2400万休眠户/ 大户为主主导力量 正式基金及大型正规金融机构 非正规的投机性大户(庄家)主要问题 国有股减持流通;正式基金规模不足;缺乏对冲机制;资金贫血 市场的整体性失信 、结构性失衡 、体系性失缺 ;市场功能的异化或非正式化 战略措施 壮大机构投资者;实现股票全流通 确立中国证券市场的“股-债并重”战略 和中国股票市场的“低价-小波”长期战略 ;设立C股市场(非流通股转流通市场) 3.对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7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政策状况 连续性较好,有效性较强 战略方针有较好连续性,但具体政策法规缺乏连续性,存在较大的跳跃性、反复性和临时性;政策效力出现短期反效和局部失灵监管状况 力度较大,效率较高,效果较好 力度集中在少数大要案,对众多中小案无暇顾及而仅仅施加有心理压力;抑制金融创新;效率受到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束缚而大大降低;效果是大案偶发、中小案频发主要问题 监管法制建设薄弱、滞后 监管的战略性目标定位摇摆不定,并由此不断引发监管决心的起伏不定战略措施 加快监管立法 确立以“长低长稳”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战略性目标定位 ,并坚定相应的监管决心 4.对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8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总量 正式金融总量(FF)+ 民间金融总量(IF3 + IF4) 正式金融总量(FF) + 非正式金融总量(IF1 + IF2 + … + IF7)中国金融总量结构 以正式金融为主体,民间金融占少数 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结构的动态性和可转化性;非正式金融力量可在一定时期/一定领域(局部)占据主体(支配)地位中国金融主导力量 正式金融主导 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主导性的动态性中国主要金融力量的性质 正式金融为正面力量,非正式金融为负面力量,少数民间金融为补充力量 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客观性、历史进步性和创新性主要问题 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难以控制,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扰,对民间金融左右为难 对非正式金融缺乏历史辩证的认识和科学动态的战略方针和体制性安排战略措施 对正式金融与民间金融区别对待,相互分割,强调壮大正式金融,谨慎开放民间金融,把非正式金融排斥于壮大金融总量战略之外 对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中的IF3~IF7实施统一战略,以非正式金融督促正式金融,统一对待正式与非正式金融,区别对待非正式金融中各类别,以壮大金融总量为目标 5.对中国金融竞争格局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9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竞争格局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竞争格局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金融竞争者 正式金融,外资金融 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外资金融金融竞争重点 国内正式金融与外资正式金融之间的竞争 国内正式金融、国内非正式金融、外资正式金融、外资非正式金融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主要问题 国内正式金融力量薄弱,正式金融体制改革滞后 缺乏国内金融总体力量的整合,总体金融战略及体制滞后战略措施 加速改革正式金融体制,壮大国内正式金融竞争力 制订国家总体金融竞争战略和体制,将国内非正式金融纳入国家总体金融力量,壮大国家总体金融竞争力 由以上各表可以看出,中国金融界对中国金融若干重大问题的主流观点与中国金融的实际情况存在着较大偏差;由此所引出的许多重大战略措施则要么是基本无效的,要么是走了大弯路的,要么甚至是干扰金融改革开放大局的。以上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界主流观点的纠正还仅仅是初步的。随着对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研究的深入,对中国现实金融问题的认识还将进一步深化。四、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基本原则和战略方针(一)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基本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深入挖掘和充分调动一切金融资源、壮大中国金融总体力量的原则。中国作为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中的大国,其金融总量包括正式金融力量与非正式金融力量两大组成部分;其金融资源总量,也同样包括正式金融资源和非正式金融资源两大组成部分。因此,对其中任一部分,特别是对非正式金融力量和资源的忽略或不正确对待,都将是对国家总体金融实力的浪费。(二)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战略方针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战略方针,就是“扶持积极型,引导或默许中性,限制、转化消极型,禁止破坏型”的总方针。具体来说:扶持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就是对那些最有希望成为正式金融的、作为正式金融后备军的非正式金融,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和政策。引导或默许中性的非正式金融,就是大胆发现和慎重界定那些介于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和破坏型非正式金融之间的那些非正式金融,既不要轻易否定其存在和发展,也不要放任自流。限制、转化消极型非正式金融,就是对那些有明显消极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在总体上限制其发展的同时,根据其具体情况,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禁止破坏型非正式金融,就是排除那些有害于正式金融、有害于积极型和中性非正式金融发展的非正式金融的干扰和破坏。五、结论与建议(一)结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由来已久,是现实金融体系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正式金融有着千丝万缕的、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动态的、复杂的辩证关系,普遍存在、渗透于中国的经济金融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非正式金融,总的来说,在数量规模上,积极型的虽不多、但有朝气,中性、消极的不少,具有一定的破坏力。在地位上,因时因地因部门因条件而异,发展不平衡,有时可占据主导地位。在历史作用上,总的来说,是推动金融体系完善和发展的,即使是破坏型,也是反面推动金融体系的发展完善。(二)建议因此,必须以长远的、战略全局的、辩证的、动态的观点和眼光去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以充分调动一切金融资源为主线,采取“扶持积极型,引导或默许中性,限制、转化消极型,禁止破坏型”的总方针,深入挖掘各种金融资源潜力,同时排除各种有害金融的干扰,以达到从总体上壮大中国的金融力量的总目标。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和发展真正面向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金融理论体系,其中的重要一项就是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问题,特别是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形成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体系,开发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学”这一新学科。 2.制订《金融创新法》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法》,准许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引导扶持其按一定的市场定位进行发展。对现有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甄别,扶优限劣。为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开辟正道、大道,使其少走小道、邪道。 3.有序地逐步削减中国的各种各项金融抑制政策、法律和法规,积极寻找突破口,允许有实力的非金融机构办金融,鼓励发展多种多层次金融咨询服务机构,使之成为现有金融体系的重要配套、补充和环境,同时成为孕育未来新金融的肥沃土壤,从而改变现有新型金融机构来源单一、单纯和仅仅是“换招牌”的现象,使新金融的诞生真正做到从金融实践中来,而不是目前的只能从官方指派中来。

参考文献

1. F.S. Mishkin, S.G. Eakins.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 3rd Ed.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2. Anthony Saunders.Financial Institutions Management, 3rd Edition.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 A. Gart.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陈雨露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4. 李量.现代金融结构导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5. 谈儒勇.非正式金融批判的批判.甘肃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6. 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7. 李琴.用民间资本修补农村金融空洞.中华工商时报,2002-09-02

8. 陈天翔.从浙江台州经验看我国民营银行发展.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08

9. 崔砺金,李江,吴亮.浙、闽、粤三省地下金融市场调查.国研网,2002-01-18

10. 肖经栋.地下钱庄:挥之不去的金融苍蝇.中国经营报,2002年7月05日

11. 陈球.福建“黑保险”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12. 王云帆.温州悬念:1600亿民间资金往何处去.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13. 21世纪经济报道.将民间资金“拉”出地面 .2002年05月14日

14. 21世纪经济报道.民间“标会”死灰复燃.2002年05月14日

15. 萧亦林.昆山金融业调查:中国基层银行业另一种折射.中国经营报,2002-5-17

16. 褚伟.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选择、非正式契约安排与制度变迁.经济评论,2002/2

17. 朱菲娜.“地下钱庄”何时休.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3月13日

18. 廖晖.证券业地下融资暗潮涌动.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19. 世界杯华南地下揭秘.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4)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2.民间金融的定义规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资活动。即把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为研究民间金融旨在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应该为民间融资活动设计一种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监管制度,使得民间金融活动走出灰暗地带,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国民间融资组织与活动与现有官方金融结构并存,从而形成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金融秩序。

3.民间金融产生于官方金融的边界地带,当国有银行对民营、个体等非国有经济融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时,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加之它的供求关系、运行机制、交易行为与契约治理具有市场化特征,又与民营经济有着“天然”的体制姻缘,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今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过渡性金融安排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

从上面的分析中看出,我们应该排除那种对民间金融完全否定的看法并允许其在适当的空间内获得发展,同时,应该看到这些金融形式毕竟是与落后的经济方式和经济条件相联系的,是落后的金融形式;而作为现代资本主义大生产产物的银行系统,是先进的金融形式,代表着未来民间投融资的方向,它对前者的替代是历史的必然。

二、界定“民间金融”应该考虑的问题

讨论民间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来说,对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人们都会把它称作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种要取缔的东西,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它是必然要走过的一种二元金融结构。因此,在本文看来,这些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对“民间金融”这样的理解,这就使得我们把它当作一个中性东西,没有正式与非正式、正规与非正规之分,更不是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予以否认的问题,因此要界定民间金融就要考虑如下几点。

1.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已经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

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5)

讨论民间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来说,对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人们都会把它称作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种要取缔的东西,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它是必然要走过的一种二元金融结构。因此,在本文看来,这些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对“民间金融”这样的理解,这就使得我们把它当作一个中性东西,没有正式与非正式、正规与非正规之分,更不是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予以否认的问题,因此要界定民间金融就要考虑如下几点。

1.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已经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

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6)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0-0030-04中图分类号:F830.34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民间金融借贷是全球性的金融交易现象之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它都像小草一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在美国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民间金融中的天使融资(Wetzel,1986),民间风险资本是美国小企业外部股权资本最大的来源,几乎超过了所有其他股权资本的总和( Gaston , 1989);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一直处于一个重要位置 (Ghate,1992;Adams & Fitchett,1992;Meyer & Nagarajan,2000);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部15个省份的抽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何广文等(1999)的调查也发现,农户贷款中来自民间借贷的比重高达75%;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1)的调查表明,湖南常德的334家个体工商户中,有过民间借贷行为的占76.6%,成为农村融资的主渠道;张胜林等(2002)对50 家个体工商户、50家私营企业、200家农户的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发生率分别为82%、94%和24%;陈锡文(2004)估计认为中国2.4 亿个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 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 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都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连续跟踪调查资料,1985-2003年每年农户借贷资金中约70%以上来源于民间金融;另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我国农民来自民间金融市场的借贷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 倍,对于农民来说,民间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 IFAD ,2001);2005年中央银行的《2OO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中国GDP的6.96%左右”。还有其他学者也对中国民间金融的借贷规模和发生率做过估算,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虽然,研究人员调查所取得样本的区域范围、样本量及测算方法均有很大的不同,但从以上研究人员所得出的数据,我们可以肯定农村民间金融借贷的发生率是远高于农村正规金融的。就我国来说,在农村金融存在金融压抑和金融约束的条件下,民间金融借贷为农村拓宽了融资的渠道,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用资金短缺的窘况,为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作出了重大贡献。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农村民间金融是如何运行的呢?这也正是本文要研究的主题。

二、理论综述

关于农村民间金融的研究浩如烟海,从已有的文献资料来看,对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看法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和观点。一种理论是不支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这种理论多沿袭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以麦金农为代表,他们并没有给予民间金融足够的重视,在麦金农-肖的分析框架里,民间金融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无论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不重要(爱德华・肖,1988);另一种理论是认同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认为农村民间金融是高效的。在这两种理论的影响下,专家学者对民间金融高发率的原因也衍生出两种观点。一种是从管理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民间金融对金融系统有很大的危害性,对这种高发态势应采取遏制手段,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限制其发展;一种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民间金融按照市场运行机制配置金融资源,具有很高的效率,是农村民间金融高发率的直接原因。如,Braverman & Guash(1986) 、Steel ,et al. (1997) 、林毅夫和孙希方(2005)等从信息优势的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Stigliz (1987、1990)、Besley & Coate (1991)、Bell et al. (1997)、Smith et al. (1999)、Arndt et al.(2001)、Chakrabarty & Chaudhuri (2001) 等从担保优势方面诠释了民间金融的合理性,张建军(2002)等人认为正规金融缺位、政府监管缺失为民间金融兴起创造了条件,杜朝运(2001)、邓大才(2004)、苏士儒等(2006)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的兴起。现在,各方的观点渐趋一致,认为民间金融对弥补农村资金短缺的作用巨大,中国人民银行也在2005年中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称:“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这应该是为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正名”。

综观现有的民间金融研究文献,我们发现大多数是借助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制度经济学结合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从政府角度来分析农村民间金融的兴起、特点等问题,也就是用国家制定的正式制度或规则来衡量民间金融发展的合法性问题,而少有从农村的现实情况出发,站在民间金融组织立场,利用非正式制度来分析农村民间金融运行机理成因的研究。

以上的分析表明,现有的研究仅从民间金融生存的外在环境即外因来解释民间金融的运行机理,而没有从内因去分析问题。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事物的发展是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外因引起辅助作用,内因起主导作用,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显然仅用外因解释民间金融运行的机理有失偏颇。因此,利用非正式制度理性地来研究民间金融运行机理,将有助于我们从另一个视角了解民间金融运行的内在原因,帮助我们合理的制定农村的金融政策,利于农村金融和谐、有序地发展。

三、“独立国”的相关假设及解释

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通常都发生在文化习俗相同或相近、生活的地理位置相同或相邻,或是亲戚朋友这样的群体内部。因此,生活习俗趋同,观念相似,地域相对狭窄,乡村人口流动性相对较小,在时间和空间上就组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我们可以把这个区域看作一个圆形的“独立国”。在“独立国”内我们假定存在以下非正式制度约束集。

假设1.成员之间相互了解彼此信誉的真伪,信誉包括社会认可度、诚信度、负债能力,其大于商业信誉的内涵。这种假设符合农村地域狭小,信息量小的特征,可以认为“独立国”内的市场信息是完全的。

假设2.资金充足,每个成员都可按其信誉获得需要借贷的资金。这里我们并不假定每个人的信誉能力是同量的,这符合个体的差异性和每个人的现实情况,同样有信誉,但每个人的信誉度不同。

假设3.每个成员都能按时还贷。这对所有成员的要求是同质的,每个人都要遵守规则。

假设4.违约成本不但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还包含本人及其家族信誉的丧失,我们可以认为它是无限大的。

假设5.非正式制度是以每一个成员为圆心发生作用的,圆的边界即非正式制度作用的边界。

假设6.单位内部的个体不与外界发生任何借贷关系,仅同内部的成员发生借贷关系。这主要是从假设5推理而来,在假设5的约束下,成员理性的行为只可能同内部成员或组织发生借贷行为。

根据“独立国”的相关假设,每个成员必须遵守非正式制度才能得到贷款。“独立国”内每个成员必须给其他成员有一个良好的印象,要表现的诚实守信、言必行、行必果、与人为善、不做违背“独立国”约定俗成潜规则的行为。成员付出努力,建立好这样的信誉只有被其他成员识别后,他的个人信誉才真正建立起来。这样他在申请借贷时,才能依靠个人信誉得到款项。而没有良好信誉的成员是不可能从其他任何成员或组织获得借贷的。借贷行为发生后,如果出现违约事件,违约者失去的不仅仅是信誉和下一次贷款的机会,同时还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制裁及其他成员的谴责或唾骂,更为严重的是他及其家人或家族可能都会因此而受到牵连,整体失去信誉,即违约成本是无限大的。因此,非正式制度的软约束,促使借款者借贷时需慎重考虑,并及时还贷。这些假定及推理已有经济学者作过理论和实证研究,马克斯・韦伯认为:“一次失信,你的朋友的钱袋则会永远向你关闭。一直把欠人的东西记在心上,会使你在众人心目中成为一个认真可靠的人,这就增加了你的信用”;在张维迎教授提出的“乡村社会的信用机制”里,他解释到:乡村人由于居住和活动范围的影响,他们对失信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并且不守信用的信息传递很快,所以人们很少违约;西南财经大学周殿昆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乡村家族关系及家族文化复归,家族信用逐渐复兴。它成为现今乡村农民家庭开展生产协作和生活互助的主要依靠。

在“独立国”内,成员之间及成员和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经过多次博弈,违约者受到惩罚,遵守契约者受到尊敬和认可,正的激励机制经过长期的实践沉淀,最后会稳定下来,形成一种人人遵守的内部潜规则。所以“独立国”内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在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效率,而且违规者还会因遭到“独立国”内的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这种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约率就越高。为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借款者的信誉一般都表现得比较良好,更加重视偿还民间金融贷款,所有这种行为的集合就表现为民间金融的高发率。

四、“独立国”假设的扩展及对现实的模拟分析

为更接近于实际,在前面假设的基础上,放宽假设6,“独立国”可以同外界发生借贷关系。这样我们就放大了圆形区域的面积,即认为“独立国”内部非正式制度扩大作用边界,在放大的区域内非正式制度仍有约束作用。事实上这种假定是不可靠的,与假设1是相违背的,依据Fukuyman(1995)提出的信任半径原理,当超出“独立国”的边界时,受地域、家族、习俗等因素不同的限制,一个人的信誉真伪就很难识别,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就可能不再起作用。

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都不愿意贸然扩大经营范围。当经营业务超出他们的经营范围,依据他们所建立的制度识别信誉很难也较不可靠。民间金融偶有发生超出非正式制度作用边界的借贷,一般都需要 “关联借贷”(指发生借贷关系的双方,一般还有其他层面或形式的借贷或关系)。若发生违约行为,除非农村真正的高利贷放款者有措施(一般是黑社会暴力等)收回本息外,放款者对违约者一般缺少相应的惩罚手段,非正式制度在“独立国”形成的软约束对违约者几乎不起作用,就会损失严重,而违约者的违约成本却不会像在“独立国”那么高昂。这一方面使借款者产生了投机心理――竭力借贷,同时也加强了放款者的惜贷行为。这充分印证了中国社会信誉是以亲人、熟人为主线的人际信誉史。费孝通先生对这种现象作过述评,认为中国农民通常是依据假设5,根据与自己关系的远近、亲疏半径来决定信誉度的,与自己关系最亲密的人、信誉度最高,依次次之,波及陌生人即半径的末端时则基本无信誉可言。所以说,“独立国”内的非正式制度虽可以确保区域内民间金融借贷利益机制的顺利实现,但往往对超地域边界的借贷关系毫无约束力。

然而,值得思考的是:现实农村中却存在以前没有什么借贷关系的区域,后来发展到借贷关系比较密切的相关联区域,最后成为一个借贷完全相关区域,即区域借贷的完全融合。是什么原因诱发民间金融超越地域空间,与其他地域范围的组织或个体发生借贷关系的呢?这是否与我们“独立国”的假设相违背呢?有些专家学者对这种区域间借贷活动是从正式制度或资本逐利的本性等角度来研究的,有些学者从前述的金融压抑和金融约束的视角来研究这个现象。这里并不否认上述学者从外因角度认识事物的正确性,不过我们认为运用非正式制度来解释农村区域间民间金融借贷的成因,得出的结论会更令人兴奋。

为便于研究和理解,我们在原来假设的基础上放宽原假设并增加新假设:假设7.有两个“独立国”A和B(A、B完全符合我们对“独立国”的相关假设)相互独立;假设8.“独立国”A的资本相对充足;假设9.“独立国”之间可以发生借贷关系。

“独立国”A的地理位置及土地面积是有限的,根据假设“独立国”A的资本相对充足,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后,即“独立国”A相对于B而言,人均收入高于B时,A国的资本投入量就会受报酬递减的影响而减少,那么理性的选择是“独立国”A寻找合适的资本投资渠道。由于在农村,这种民间资本的良性借贷或流动,大多受非正式制度的约束,而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边界又很清晰,所以“独立国”A的民间资本很需要正式制度或新的非正式制度来保护其利益。但中国目前的正式制度是不保护民间借贷利益的,往往还视民间金融为异物,采取打压手段。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催生一种新的非正式制度,来保证这种民间金融借贷行为的发生和利益机制的执行。

在农村,家庭往往是上述非正式制度形成、扩散的载体。根据经验,一个农村地区的成年男性是否能够成婚立家,往往取决于这一地区的经济水平高低及男子经济能力的强弱,一般男子在这些方面有优势,结婚成家的可能性就越大,我们不妨认为这完全可能,并设男子在“独立国”A。作为理性人,成年女性的婚姻一般都偏好于经济比其未婚地区发达的地区,我们设女子在“独立国”B。男女婚后组建家庭,A、B两个“独立国”的非正式制度以家庭男女的思想、习俗、价值观、道德观等为表现,首先在这个家庭内部进行“碰撞”,然后形成数学上的交集,最后融合形成并集,即家庭内部产生了一种新的信仰、言行规则,也即非正式制度。A国内可能会有很多个这样的家庭,那么就会形成一个家庭集合。这个集合通过扩散作用,就会对A、B两个“独立国”产生影响,“独立国”A的非正式制度会同外界“独立国”B发生联,最后A、B可能会形成一个更大的“独立国”。事实上中国的农业文明史,可以证明这两个假设及推理的合理性。在这个新形成的大“独立国”内,人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就可以按照“独立国”假设的非正式制度作为参照标准,遵守合约者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和尊敬,可以连续性得到贷款;而违约者的成本将会无穷大,在“独立国”内可能会面临无立锥之地的境况,更不可能有再次获得借贷的机会。

当然,A、B两个“独立国”还会有其他的融合方式,比如说通过市场的力量发生的诱致性变迁,或通过政府安排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比如三峡移民政策,打破人们之间原有的相对稳定的非正式制度关系,形成新的关系),都会产生新的“独立国”。那么,这里就产生了非正式制度是否稳固的问题。因为只有稳固的非正式制度,民间金融借贷的行为才会受到约束,借贷双方的利益才能完全得到表达。否则,会产生类似于正规金融的惜贷,而借款者无款可借的金融压抑现象。当然,非正式制度也会随着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地理环境的变化发生强制性或诱致性变迁。如果发生强制性变迁,新的正式制度和已有非正式制度就会产生是否兼容的问题,而诱致性制度变迁则不会存在此类问题。非正式制度因此而具有“形散而神不散”的特点,这也正是它广泛存在于民间,且历史深远的原因。所以,在“独立国”内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会按照制度的惯性运行下去,不但作用力强大,兼容性也很强。因此,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关系依靠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很有效果,而依靠法律至上论即正式制度解决论往往约束不了这类借贷关系问题(威廉姆森,1985)。这也表明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作用的边界,非正式制度对农村的经济、生活的作用是高效的,完全超过正式制度的约束作用。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若使民间金融借贷行为良性发生,我们应该更加注重非正式制度的建设,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打下坚实的信誉根基。

五、对现实的启示

论证至此,在中国从定性的角度看,农村地区非正式制度对民间金融发生率的影响程度是深刻的。那么,读者可能会产生一个问题:在农村非正式制度是否也会对正规金融的借贷关系产生约束作用呢?许多人可能都会期待这种作用发生,达到正规金融高发率的目标。从理论上讲,事实并不如此。正如前文所述,就制度作用的边界来看,农村非正式制度只能在有限的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作用。而在现实中,农村非正式制度作用的地域范围通常是一个村或一个乡镇,即使我们前文假设的较大的“独立国”,通常也就是几个村或乡镇的集合而已,当超出这个地域之外,其作用就会减弱甚至失效。正规金融借贷通常不是在较小的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农村信用社除外),而是在县域甚至是在省际或全国范围内发生。因此,农村非正式制度对较大地域范围的借贷关系通常无法形成约束力,对正规金融的借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强有力的约束。这就可能导致违约风险,借贷关系破裂,产生扩散效应,使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出现惜贷的行为。另一个反面的解释是“因为在发展中国家,人们对政府管制和正规金融机构有一种‘天生的’不信任感”。因为,在农村正规金融依靠非正式制度约束借贷行为,会诱发人们产生逆反心理,从而缺失行为主体,缺少作用的根基,使人们更青睐民间金融借贷,导向更高的民间金融发生率,而正规金融发生率相比较就更低。

在实践中,有些组织和部门试图借鉴非正式制度与民间金融部门的作用机理和运作机制建立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比较知名的有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还有我国的正规金融部门在农村地区成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来满足农村的借贷需求,但还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借贷方面仅满足了农村高收入阶层的借贷需求,仍无法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需求,或者是仅满足了县城近郊或城市郊区的需求,而贫困的山区则无法实现。事实上,这些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基本还是基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体系运行的。在中国,农民一般还是把其作为国家的银行对待。这些新的金融机构无非是把农村具有潜在借贷能力的客户资源控制在自己的范围之内,增大自己资金盈利的能力和安全度而已。

有些学者认为,利用正式制度收编民间金融成为“正规军”,这是极为不可取的。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作用的边界,正如上文所述,从制度作用的边界来看,非正式制度对农村正规金融借贷的约束是非常弱的。那么,同样正式制度对农村民间金融借贷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往往还会催生民间金融的发展,这恰恰又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反面结果。

小结:任何一种制度都起作用的地理边界和经济边界,人为的改变其作用的边界往往适得其反。中国农村非正式制度对民间金融运行机理的影响是有其特定的范围的。因此,民间金融发生地域的限制因素决定利用正规金融借贷体系改造民间金融是不可取的,同样靠非正式制度来约束正规金融的借贷关系亦不可能实现目标。

六、总结

本研究在对其他学者的研究作深入分析的基础之上,利用农村非正式制度分析民间金融运行机理的内因。首先通过设立“独立国”模型假设分析,得出农村非正式制度对农村民间金融借贷存在着极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利于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得这种借贷关系具有持续性。但农村非正式制度有其作用的地域和经济边界,超过这个边界,非正式制度对民间金融借贷的作用就会减弱甚至消失。如2007年浙江东阳本色集团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就印证了这一理论假设,表明非正式制度约束力的边界是很清晰的。然后放大假设条件,论证了没有非正式制度融合的情况下,超越边界的农村民间金融借贷的风险很大。降低民间金融扩张风险的途径可以通过在有限的区域内融合非正式制度,扩大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边界。因此,在农村非正式制度作用边界范围内,民间金融借贷的风险很低,发生率高,而对于起作用范围之外的民间金融借贷,违约风险的可能性很大,也较难控制。

鉴于以上,我们认为只要民间金融的发展没有超越一定的地域边界,就没有必要限制其发展。相反,政府部门应在非正式制度方面多做工作,进一步强化、放大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及作用边界,促进民间金融按照市场化的作用机理健康发展。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我们不但要鼓励正规金融扩大业务活动范围,同时在承认民间金融合法性的基础上,还要积极支持民间金融借贷,允许其参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补充正规金融没有达到的业务边界。当然,对于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应该依法打击。

本文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所研究的民间金融更接近于现实中传统的农村和相对不发达的中西部农村地区,或者工业化水平还相对落后的地区,不适于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农村地区。对人口流动性强的现实情形没有纳入条件假设,也没有探讨非正式制度在中国工业化过程中对民间金融运行的影响,这些是本研究的缺憾。

参考文献:

[1]何广文.从农村居民资金借贷行为看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J].中国农村经济,1999,(lO).

[2]陈锡文.资源配置与中国农村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2004,(1).

[3]苏士儒等.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和农金融体系建设[J].经济研究,2006,(3).

[4]林毅夫,孙希芳.信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7).

[5](美)罗纳德・I.麦金农著,李若谷等译.经济自由化的顺序: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金融控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0).

[6]马丁.舒贝克著,王永钦译.货币和金融机构理论(第一卷)[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

[7]李跃,朱喜.农户金融抑制及福利损失的计量分析[J].经济研究,2007,(2):146-155.

[8]姚耀军,陈德付.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兴起:理论及其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8).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7)

一、国外研究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部门的垂直合作属于典型的金融创新,该创新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金融市场的专家和政策制定者对非正规金融带有偏见,认为非正规金融服务太窄、零碎和无效率。 

bouman(1977;1979)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研究和俄亥俄州立大学农村金融小组,就发展中国家对私人和机构性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许多诽谤给予了纠正(adam,1977;adam和ladman,1979)。adam和fitchett(1992)、bhatt(1988)提出,适宜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作为金融服务项目创新的一种来源,能够服务于穷人金融的金融需求。20世纪80年代起,有意义的努力是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结合到正规金融项目中去。例如,马拉维的lilonwe土地发展项目、津巴布韦的储蓄发展基金会、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印度尼西亚的phbk(连接银行和自助小组的项目)等。fuentes(1996)的研究为通过直接的补偿计划把货币放贷人和银行联系在一起,货币放贷人的工资随着贷款的偿还而变化。研究还表明,治理乡村生活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约束人可能的策略行为,从而帮助金融机构。varghese(2004)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考察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筛选、监督和状态核查问题以及执行问题,通过对银行自己发展发放贷和银行与非正规贷款人联结起来发放贷款所得的收益的比较,得出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联结的激励相容条件。条件表明银行应当根据货币放贷人的机会成本和信息贡献补偿货币放贷人。 

二、国内研究 

左臣明,马九杰(2006)提出在农村金融抑制背景下,要正视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前者有成本优势,而后者有信息优势。正式提出将二者连接起来为农村金融服务的设想。 

武翔宇(2007)在综述中总结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有三种联结模式。第一、正规金融雇佣非正规人,如私人放贷者、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或小额信贷机构等,由其代为筛选、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非正规人贷款的条件、佣金水平等由正规金融决定。第二、转贷。即正规金融向非正规机构贷款,非正规机构再将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转贷给农村借款人。非正规机构向农户贷款利率、贷款条款等不受正规金融干涉。第三、正规机构隐含的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如正规金融通过“信贷配给”来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非正规贷款人通过提供贷款给非意愿违约的好借款人,使其能继续获得银行贷款,并与其共享未来的盈余。并说明了金融联结的两个主要研究方向:联结条款的设计和联结的效果。并通过构建模型,研究了银行雇佣乡村中介筛选和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时补偿方案的设计。提出我国农村可能作为联结中介的主体有以下几种一是金融类乡村中介,如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区发展基金、信贷协会、互助会等;二是村庄资源如村庄的供销社、卫生所、村干部等;三是生产性的组织,如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四是非政府组织。 

邵兴忠(2008)以浙江省为例进行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对接研究。提出了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他认为,垂直连接主要有三种方式:正规金融与专职放贷者的连接:正规金融与捆绑信贷(商品信用)的连接;正规金融与小组金融(合会、小额信贷)的连接。 

杨福明、黄筱伟(2008)以温州为例,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具有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的关系,并将其定义为协同性。从金融生态的角度出发,认为这种协同性是金融生态体系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主张把民间金融看作是金融生态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生态主体,在对民间金融的改革和规范过程中,要考虑金融生态环境因素的影响。 

吴成颂(2009)提出了我国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进行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构想,在相关的制度安排上建议让非正规金融合法化、加强金融监管、完善服务体系。在制度安排上提出,以利率是否符合民法所要求的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标准。只要合法的放贷者和金融小组就近简单备案,就可以进行放贷活动,以实现垂直连接。 

刘杰(2008)对垂直连接的前提条件、效率、可行性进行了完整的理论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互补”关系是实现“垂直连接”的前提。并找到了影响“互补”关系形成的相关因素。另外,“垂直连接”的效率与农村信贷市场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有关。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既有可能形成竞争也会造成合谋。竞争的局面是“垂直连接”所愿看到的。进一步放宽假设的情况是,我国大多数地区非正规金融表现为垄断市场结构特征。“垂直连接”的剩余可能会被垄断者完全占有,但同时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给,其代价是加剧了农村的不平等。而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是非常重要的非正规金融垄断组织形式,而这些组织并不会完全占有剩余,所以应当被视为“垂直连接”的重要参与主体。总之,“垂直连接”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是可行的,但是这种可行是有条件的。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应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立各自的政策预期,不能搞一个模式。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商业化程度越高,“垂直连接”越有效。 

万川川(2010)以辽宁农户家庭为例,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存在着协同效应,两者通过‘垂直连接’是能够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想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垂直连接’采取的模式,认为我国正规金融可以考虑跟商品交易互联以及和自有资金放贷者和金融小组的合作。 

参考文献: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8)

农民问题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而农村居民的资金借贷行为,与其收入的增长基本同趋势变动,且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其收入的增长速度和潜力(何广文,1999)。因此,从农户借贷的角度考察农村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1979年的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了渐进式改革,目前形成了政策性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的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性的农村信用社并存的农村正规金融格局。但目前的这种格局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金融服务短缺的现象不仅普遍存在于农村,并且出现了向县、镇经济蔓延的趋势;同时,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事实上已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基于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农村金融体制多元化发展的观点(何广文,2004;张红宇,2004)。笔者认为,农村经济的主体是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因此资金需求主体可以划分为农户和农村企业两个方面。

周脉伏、徐进前(2004)基于农户融资的视角,运用信息成本理论和契约理论分析了农户融资难的问题,提出了“金融机构近距离”假说。他们的分析视角非常独特,但存在以下一些局限性:规模经营的限制决定正规金融机构不可能无限接近农户;未深入探讨社区信任和自我履约机制的运作,没有回答放开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管制的风险分析。在此,本文拟从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和重复博弈理论的角度探讨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必要性。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局限性分析

农村金融问题的根源在于现有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未能解决农村金融商业化和“非农化”之间的矛盾(章奇,黄季,2005)。在此,我们说,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解决上述矛盾,农户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或者融资难的问题是否就得到解决也有待商榷。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预设,意味着市场参入者能无成本获得需要的所有经济信息。在这一理想模式下,正规金融机构可以轻易了解任何有贷款要求农户的信用状况,并能确切知道需要贷款支持项目的风险和成功概率,也能预见农户未来偿还贷款的能力。这样,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某一农户的贷款申请:信用状况好,未来有偿付能力的农户得到贷款,农户和金融机构实现双赢;而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则被拒之门外。

然而,现实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西蒙认为:个人或个人组成的团体在处理或利用可获得的信息的能力方面,受到了不可避免的限制,即存在信息的复杂性;世界上一切可能的情况和一切有意义的因果关系都是可以识别的,根据以前发生的事情算出或然率的观点不合情理,即存在着信息的不确定性(迪屈奇)。简言之,有限理性及其导致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才是现实的真实写照。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户数量庞大,地域上高度分散,造成了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户资金需求具有如下特征:家庭经营规模小决定了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方面的贷款需求规模不是太大,贷款数额小;农户贷款需求季节性特点明显,希望贷款手续简便、灵活、及时(周脉伏,徐进前,2004)。这一现实状况,决定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有效满足农户对贷款资金的需求。

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正规金融机构来说,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贷款的及时、顺利回收是其关心的首要问题。在这一借贷过程中,农户拥有更多关于自己的私人信息,比如自己能否及时偿还贷款,而正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了解资金的用途,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才能较多地了解关于农户能否及时偿还贷款的私人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贷款资金的风险。但金融机构了解农户私人信息要花费成本,而我国农户不仅数量巨大,且在地域上高度分散,使得金融机构要获得农户能否及时偿还贷款的私人信息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或者要获得所有农户的私人信息基本不可能。这使得正规金融机构为农户服务的单位贷款成本过高,而农户贷款需求的特点又决定金融机构从农户贷款中获得的单位收益偏低,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看,金融机构倾向于拒绝农户的贷款申请。

农业的高风险性和弱质性特点决定农户未来按期偿付能力的不确定性,因此,当金融机构为数量庞大的农户提供贷款时,其面临的风险是系统性的,出于预算硬约束和安全原则,金融机构会实行“惜贷”的经营策略。

农户贷款需求时间或季节性特点明显,因此当预期到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需要履行许多繁琐的程序和手续而可能错过资金的最佳使用期时,农户也可能主动放弃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念头。

上述分析表明,即使没有“非农化”的政策和经营取向,现实约束也很难使农民融入正规金融的资金供给市场,从而出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当然,转轨经济中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取向,如四大国有银行大规模撤并基层机构,邮政储蓄只储不贷,信用社由于各种原因为“三农”提供的金融服务同样非常有限(章奇、黄季,2005)等非农化、商业化的举措更加恶化了农村的融资状况,使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更显突出。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优势及其风险分析

按照国际经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户如果无法从正规金融获得资金,就会转而求向非正规金融服务(章奇、黄季,2005)。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甚至替代,其经济学解释如下:

农村非正规金融有利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

我国农村社会现在仍保留着传统乡村社会的痕迹,其特点是相对比较封闭,内部人口流动性不大。在这个没有“陌生人”的熟悉社会中,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动,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识。从相对意义上说,个人的私人信息都是对称的,有资金供给能力的农户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以及动机(如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收取利息)决定是否放款。现实中的非正规金融体系,包括行会、民间集资、民间借贷等多种形式,本质上一般都是建立在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基础上,都利用了可以低成本获得私人信息的优势,这也导致了民间非正规金融呈现出无(或者低)抵押担保和借贷中正式合同比例低的特点。正是因为农村非正规金融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才成就了其对农村正规金融的补充甚至替代的地位。许多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温铁军(2001) 对东中西部15个省份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何广文等(1999)的调查发现农户贷款中来自民间借贷的比重高于75%,贷款来源倾向约为0.3。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曹力群,2001),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借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借贷,约占68.6%。IFAD(2001)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四倍。

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风险分析

国家取缔非正规金融是由于其潜在的高风险,然而,从农村社会和农户借贷的角度思考,非正规金融的风险并非很高。

农户借贷一般是以血缘、地缘展开的,信息的对称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乡村社会中的乡规民约和民风民俗等非正式制度从道德上对农户行为起到了强烈的约束作用。而且,通过长期互动,农户已经在社区中建立了对其生存至关重要的社会资本,一旦借钱不还的“不检点”行为被确认或者在社区共同体内被多次传播,这样农户将失去其在农村社会共同体内的社会资本,即包括融资在内的许多方面将因得不到农村社区中其他农户的合作而受到惩罚。

农户之间进行的是一种长期的重复博弈,这一则因为乡村社会中人口流动性小的特点决定了行为人的活动空间有限,而且一旦失信于人,另一方不仅可以对自己施加惩罚,还可能对失信方的后代进行报复;再则由于农户不管是在生产性活动(购买生产资料等)还是非生产性活动(如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人情往来,临时性生活困难等)中,因收入的不稳定对资金的需求是经常的。经典博弈论已经证明,重复博弈可以导致信誉机制,农户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会自觉抵制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短期利益的诱惑。

其实,农村社会具有的传统乡村社会的特点和农村社会的习俗导致农民在长期博弈中产生的合作行为在更一般的意义上都成立,而不仅仅局限于融资活动中,因此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真实风险比较小。何广文(1999)在调查中发现农村居民的借贷行为中,以合同形式表达借贷关系的仅占15.3%,其余的84.7% 仅是口头协议或根本没有协议,这从侧面说明了放款方事先就预期到了借款方违约的可能性小,否则正式合同的比例不会如此之低;上面所引温铁军等学者的调查研究在说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重要替代作用的同时,也间接支持了其风险较低的观点,因为农户作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其行为是理性的,如果农村非正规金融不够安全,很难想象农村非正规金融会有如此庞大的规模。

本文从我国农户资金需求的特点出发,结合农户和正规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实,说明即使正规金融机构没有非农化、商业化的经营取向,它们也无法有效满足农村对贷款资金需求;另外,基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所具有的传统社会流动性小的特点论证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可以较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利用重复博弈和社会资本的理论阐述了非正规金融的低风险性,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困扰非正规金融发展的风险问题。因此,在正规金融机构短期内无法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对资金需求的背景下,对农村非正规金融采取简单的“关”、“停”这样的抑制政策并非救本之道,相反只会使农村的金融形势进一步严峻和恶化。我们主张,解除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管制,允许其合法存在并引导其健康发展,这样使得通过非正规金融渠道进行交易的资金供需双方能实现双赢,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红宇.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绩效、缺陷与制度创新[J].中国农村观察,2004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9)

Abstract:Nowadays,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economy is facing lots of bottlenecks where in the rural finance is especially highlighted. The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RCCs)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rural financial market and determine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development of rural financial reform. However,China’s RCCs not only are not normative in the formal institutions,but also has been affected by informal institutions. For one thing,RCCs are lack of good enterprise cultural and thus directly affect their operation. For the other thing,the intrinsic customs and habits,that is, informal finance derived from informal institutions,indirectly bring about some effect. 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hat informal institutions of China’s RCCs should be Speed up the reform, and be coordinated or cooperated with formal institutions.

Key Words: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informal institution,informal finance,custom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2-0069-07

一、引言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目前尚面临诸多难题,其中农村金融问题倍受关注。这是因为: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节约成本逐渐退出了农村金融市场。据统计,从1999年开始,四大国有银行大规模撤并了31,000多家县以下基层机构。另一方面,虽然外资银行己经进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外资银行对激烈的城市金融市场的规避而转向缺乏竞争的农村市场,而且目前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各项业务尚未完全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需求。

在此背景下,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重任就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农村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经营效率与绩效方面,农村信用社曾连续多年处于亏损状态。据统计,1994―2003年,全国农村信用社连续10年处于亏损状态。直到2004年才扭亏为盈,并在2006年实现轧差盈余281亿元。不仅如此,其贷款质量也差强人意。2006年,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比率为11.6%,较之国有商业银行(9.22%)、股份制商业银行(2.81%)与城市商业银行(4.78%)高出很多。其不良贷款金额高达2,399.1亿元,远远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分别为1,168.1亿元和654.7亿元)。其次,在经营网点覆盖率方面,虽然我国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是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最多的,占网点总数的40%,其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但县以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的机构网点数只有1.26个,而城市则达到了2个。换言之,如果以城市2个机构网点/万人作为标准来衡量,那么农村人均金融机构网点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后,在农村贷款的服务对象方面,农村个体工商户和乡镇企业的贷款比例近年来一直处于下降趋势。

从制度经济学来说,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重的,既有制度的原因,也有非制度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不仅受到产权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正式制度的影响,而且受到农村非正式制度,如习俗、社会关系抵押、企业文化等的制约。其中,非正式制度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展既有直接影响,又有间接影响;相比之下,间接影响的力度更大,即由非正式制度衍生而来的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作用。从1986年开始,农村非正式金融信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式金融信贷规模,而且以每年19%的速度增长。由于非正式金融组织结构简单、运行成本低廉及具有信息优势,因而受到乡镇企业和农户的欢迎,尤其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农户通过非正式金融进行借贷的比重较高。在制度背景下,农村信用社如何提高经营效率和竞争力,如何面对非正式制度的制约,成为摆在农村信用社面前的首要问题。

因此,本文在制度经济学的框架下,对农村信用社的非正式制度方面进行了探讨: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影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非正式制度因素;其次,通过路径分析找出非正式制度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然后,利用某市的调查数据,对非正式制度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是本文研究的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影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非正式制度

影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非正式制度是农业文明和历史在长期演进发展过程中积淀而成的。主要包括习俗、社会关系抵押、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文化等方面。

(一)习俗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所谓习俗,是指虽然没有正式约束和规定、但在无形中通过规范着人们行为活动而发生作用的“惯例”或者“行为准则”。在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农村存在一系列习俗,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障碍。

1. 习俗一:轻不言债。正如费正清所指出的,中国的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而不是由契约关系决定的个人独立制。正是由于这种小农家庭制度独立性的广泛存在,使得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我国的许多农户仍然保持着原来的自给自足、轻不言债等习俗。现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之所以一时难以实行,与这种家庭主义倾向有很大的关联性。

2. 习俗二:友情借贷。在我国,农业的脆弱性导致单个农民抵御风险能力明显不足,因此便会自然地寻求某个集体的庇护,因而家庭和家族成为他们的选择,由此形成了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以家庭为核心的“圈层结构”。中国农民与自己关系比较亲密的亲属和朋友感情非常好,彼此之间非常信任,但是对与自己关系比较疏远的亲属和朋友的信任度就下降得非常快。这与费孝通的“差异格局”理论具有相似之处,即从个人角度考虑,社会关系的亲密程度是按照以“已”为中心水波纹式往外推分布的,最中心的部分是个人所在的家庭,再往外推则是他所在的家族等。因此,家庭乃至更大圈层的家族成为农民日常活动的核心和最重要的依靠力量。农民在需要进行借贷时,对家庭的依赖使其形成一种“惰性”,偏重于在家族内部融资。

3. 习俗三:特殊贷款。对于中国的许多农村家庭来说,会面临突发性、特殊性贷款的情况,例如丧葬、婚嫁、修缮房产、祠堂等支出,但此类消费一般都是突发的、大额的、特殊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短时间内很难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对此类贷款通常不太感兴趣,即使放贷,其条件也非常苛刻。因为这需要农村信用社把握贷款用途,或者付出过高的成本甄别优劣。因此,农民便会寻找亲朋好友并不计息的融资。

4. 习俗四:人情贷款。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之间还存在着双重不对称问题:一是农村信用社不了解农民的信用情况;二是农民也不了解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信贷员与贷款户的人情关系反而成为能否进行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依靠二者间的人情关系进行借贷成为农民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习俗。可见,我国农村有着其独特的借贷习俗,农民不习惯借贷行为,他们满足于自给自足。即使发生借贷行为,尤其是面对突发、大额以及明显的特殊消费等事件时,农民还是习惯于友情借贷,通常发生在熟人或家族之间,很少想到向农村信用社借贷,或者由于关系贷款的习俗而放弃从农村信用社贷款。

(二)社会关系抵押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在经济交易中,社会关系可以起到抵押的作用,使得经济交易按照交易各方达成的协议来实现。在他们看来,社会关系虽然可能是自由交换的障碍,但也可以是经济活动的媒介和催化剂。通常,经济行为人在制定经济战略时,会有意识地、主动地利用社会关系来取得经济优势。因此他们把社会关系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称之为“抵押品化的社会关系”,突出了其作为经济担保形式的角色。

张杰(2003)也发现,正如物质资产可以作为确保经济成果的抵押品一样,抵押品化的社会关系也可以作为保证。事实上,解决经济问题除了货币化和市场化的手段之外,抵押品化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解决。社会关系虽然是经济交换的累赘,但是它也可以促进交换的发展,例如若某人对其交换方的道德有信心,或者相信社会舆论和制度压力的有效性,那么社会关系就会使交换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并减少监督成本。

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时必须有严格的抵押品。农户在申请贷款时,被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有三种: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小组联保。对农户而言,抵押担保基本上行不通。因为农民承包的土地是集体所有,不能抵押;房屋是生活资料,变现有困难,同样难以抵押;农具、牲畜等虽能够抵押,但是农村缺乏抵押物变现机制,执行成本太高;存款质押受制于有限的货币化财富积累;小组联保受困于联保组织的不稳定性。联保制的实施必须要求农户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如果农户找不到担保人,农户利用联保制获得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可能性就会降低。联保贷款额度相对较大,但存在系统性的行业风险。此外,因为农村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因此如果贷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信息,容易造成贷款风险。总之,出于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考虑,农村信用社必然要求执行严格的担保机制,以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进而使农村信用社的市场难以有效拓展。

在三类保证性贷款均无拓展空间的情况下,作为非正式制度之一的社会关系,同样可以发挥其作为抵押品的作用。因为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纯粹的信用关系尚未建立,广泛存在的是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因此,社会关系就成为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可以利用的重要资源。

(三)企业文化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良好的企业文化是企业的巨大无形资产,主要体现了四种功能:激励功能、凝聚功能、约束功能、宣传功能。对于我国农村信用社来说,良好的银行信用、安全稳健的经营、优良的服务技术、高效的办事作风等企业文化,均可以更好地树立形象、提高声誉、扩大影响。但农村信用社没有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许多基层农村信用社领导还存在忽视良好内控文化建设,缺少竞争和风险意识,缺乏相应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农村信用社多年来形成的“子承父业”的供职传统,难以摆脱悠然自在、简单朴素的农村文化的束缚,缺乏优胜劣汰机制和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三是缺乏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员工素质无法有效提升,以至无法接受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四是内部法人治理并不完善,其经营和管理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的道德修养,以至经常发生盲目违规、习惯性违规等现象。

三、非正式制度对我国农村信用杜的影响路径

(一)非正式制度衍生非正式金融

我国农村非正式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衍生出非正式金融:

1.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信息不对称是现实经济中的普遍现象,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是影响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同样,在农村借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会对非正式制度衍生非正式金融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农户与农村信用社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农户无法提供有效抵押品的情况下,迫使农村信用社不得不通过提高利率区分借款者的优劣,但这又进一步加剧逆向选择效应,诱使高风险偏好的借款人滞留下来,进而从总体上提高了贷款的风险水平。

如图1所示,农村信用社的预期收益率不是利率的单调递增函数,而是倒U型函数。当利率较低时,农村信用社的收益会随利率的上升而上升,因为在此阶段,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农村信用社预期收益的影响较小。但是,当利率上升到一定比率时,挤出了有贷款需求且信誉良好的农户,吸引了从事高风险项目的农户,因此农户还贷的风险就会加大,农村信用社的预期收益就会转为下降趋势。与之相反,非正式金融在信息方面更具优势,从而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他们对借款者提供的农村特有抵押物品有较好的接受度,通常情况下,对抵押物品的要求比农村信用社要灵活得多,有利于其开展信贷业务。由此,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非正式金融产生的路径是:信息不对称农户与农村信用社相互不了解农户得不到贷款、农村信用社丧失贷款业务非正式金融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非正式金融出现。

2. 基于供给需求的原因。从需求的角度来看,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兴起,主要是由于农村的金融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所致。目前农村地区金融需求主要包括农户需求和乡镇企业需求两部分。但农户金融需求金额小,自偿性差,其消费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医疗和子女上学等重大消费上。乡镇企业金融需求量在不断增大,但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单一、门槛较高,正常需求难以满足,形成巨大的资金缺口。

从供给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社虽然比较正规、正式,但是在支农信贷方面则过于呆滞、死板,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客户、企业,经营时间、贷款审批、贷款程序等方面无法同农村实际需求全面对接。相比而言,非正式金融的贷款管理费用很低,把握农时准、利率水平适中,风险责任明确,经营机制灵活,与农村实际需求较吻合。因此,从供给需求的角度来看,非正式金融产生的路径是:农户和农村乡镇企业存在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信贷不能满足非正式制度因素的要求农村信用社不能弥补资金缺口非正式金融出现。

(二)非正式金融影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抽查显示,2003年全国非正式金融的地下信贷绝对规模在7,450―8,300亿元之间;在全国农村地区,有15个省份的农户通过非正式金融取得的借款占55.78%;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农户从非正式金融借贷的比重就越高;并且17个省份的乡镇企业有超过30%的融资来自非正式金融,有的省份乡镇企业通过非正式金融贷款的比例甚至接近70%。无独有偶,2003年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表明,20,842家被调查农户平均每户借款l,414.25元,有71.84%属于非正式金融的民间借款(私人借款)。其中,东、中、西部地区平均每户非正式金融借款占户均借款总额比重分别达71.2%、75.4%和57.6%。另据央行调查统计司2007年对我国非正式金融融资的调查推算,其融资规模己经超过了1万亿元,占GDP的7%还多。

1. 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的负面效应。主要体现在:一是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储户的影响。高于正规金融组织的存款利率,使非正式金融在竞争中占有价格优势,快速聚集了大量的农村金融资源,对正规金融组织构成了威胁。并且由于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大量吸储,致使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因储蓄来源受到影响。二是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数量的影响。非正式金融对抵押品要求灵活、手续简单、交易时间较短,竞争优势同样在发挥作用。在从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面临着诸多困难的情况下,非正式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到农户和乡镇企业的欢迎,造成了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的流失。三是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影响。非正式金融的高额利润使很多有能力的投资主体对入股农村信用社不感兴趣,进而使农信社丧失了多元股份改革的参与者。四是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金融信号的影响。正是由于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存款、贷款、改革等一系列活动的负面效应,使得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的金融地位受到了很大影响,其金融信号的功能也大打折扣,减弱了农村信用社等正式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和支农功能,不利于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的调节。

2. 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的正面效应。主要体现在:一是非正式金融是农村信用社支农的补充。非正式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弥补了信贷供需的缺口,提高了供需对接的实际效率。二是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资金配置效率的影响。通过非正式金融渠道,在拥有资金和拥有高收益投资机会的经济体间进而合理组合,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示范效应,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金配置效率。

四、实证分析:以某市为例

由于非正式制度是通过非正式金融来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因此在考察我国农村非正式制度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影响时,可以将研究重点放在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方面。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对2002年第1季度―2005年第2季度某市11个县(区)87个乡镇的150个乡镇企业,90户个体工商户和50户农户的非正式金融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来研究非正式金融的融资规模、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一)某农村非正式金融的特点

1. 融资渠道多样化,非正式金融崭露头角。某市农村民间融资方式既有初级形式的融资渠道,包括私人借贷、集资和乡镇企业间借贷等,俗称“民间借贷”;也有高级形式的融资渠道,包括互助资金会、基金会、地下钱庄等各种民间金融中介机构的信用活动,融资方式多样化。民间借贷,主要包括个人在亲戚、朋友或其他社会关系范围内所进行的借贷、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等。其中以个人相互借贷为主(企业借款也是以企业主个人的名义借入的)。这种直接借贷有些不收利息,有些按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而有些则纯粹是“高利贷”。而互助资金会、基金会、地下钱庄等各种民间金融中介机构则是由个人所有或者由一个家庭、几个朋友所合伙拥有,专门从事吸纳存款、发放贷款等活动的组织,起初是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的中介人,后来逐渐发展为经营存贷业务的职业货币经营者。2005年在某市的乡镇企业之间,还出现了股东集资、员工集资、民间票据融资等融资方式。

2. 凭借信息优势与担保优势,偿还情况良好。与信用社的贷款相比,某市的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具有信息成本优势和较强的道德约束力,这对信用风险的控制非常有效。某市农村非正式融资一般没有抵押或担保,多采用口头协议、打欠条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就2005年的情况而言,乡镇企业非正式金融的融资金额为12,321.06万元,其中以打欠条形式借入的金额为8,686.5万元,占总额的70.5%,而口头协议和第三方保证分别占总额的14.2%和15.3%,几乎没有乡镇企业采用抵押或质押的方式借款。与此同时,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贷款几乎全部采用口头协议和打欠条的方式。

3. 融资属于小额信贷,利率、期限灵活。首先,某市农村民间融资的单笔金额少则几百元,多则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但超过20万元的并不多见。因此,非正式金融基本上是一种小额信贷,采取小额信贷的方式固然与其性质、活动隐蔽、资金来源的范围较小有密切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小额、零散的贷款,有利于分散信贷风险,这也正是小额信贷的优势。其次,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随行就市,具有明显的市场化特征。利率根据资金用途的不同、借款人信用度的不同而变化,其中家用消费借贷的平均利率最高,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较低。通过调查发现,某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通过非正式金融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从2002年第1季度的9.56%上升到2005年第3季度的11.42%,提高了1.86个百分点,各季度加权平均利率为10.28%。其中,乡镇企业非正式融资利率最高,达到10.98%,农户次之(9.65%),各体工商户最低(8.23%)。这种利率的差异,体现了民间借贷风险与收益的有机组合,同时也反映了利率的调节功能。

通过问卷调查还发现,农村民间贷款期限分布比较均衡,没有出现贷款过度集中的现象:对于农户来说,其通过非正式金融贷款的期限多集中在6个月―1年,2005年在这个期限内的贷款更是占到了贷款总额的75.1%,进一步说明农户之所以进行非正式金融借贷,是为了满足短期内资金需求,这与农业生产的周期是基本一致的。对乡镇企业来说,贷款则多分布在6个月以内和6个月―1年,分别占总贷款额的21.2%和63.9%,两项合计占比达到85.1%。这说明,乡镇企业贷款多为了满足短期资金周转。

4. 机制灵活。某市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出于民间自发的行动,多以个人名义开展业务,形式隐蔽,但产权清晰。经营者负责存款的吸收和贷款的发放全部工作,直接面向客户,业务环节少,信息反馈迅速。

(二)数据说明及模型建立

由某市11个县(区)的农村非正式金融情况来看,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通过非正式金融进行融资时,其选择的融资渠道、借贷形式、贷款期限、利率水平都与农村信用社有着较大的区别,而且逐年变化较为明显。因此,利用我们抽样调查的数据,通过面板回归方法分析非正式金融是否会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效率和发展产生影响,建立模型如下:

公式中,代表所考察的某市第个县、区第个季度(从2002年第1季度―2005年第2季度)的相关情况。被解释变量 表示样本农村信用社每个季度的利润收入(万元),代表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利用效率和总体发展情况。解释变量中:A表示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通过非正式金融获得贷款的金额(万元),代表非正式金融的规模;T表示非正式金融贷款中6个月以内的贷款额占总贷款额的比例(%),代表非正式金融的交易者对贷款期限的选择情况;I表示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非正式金融贷款的综合加权利率(%),代表非正式金融的贷款利率;R表示在非正式金融贷款中按期偿还贷款额占总贷款(按期偿还、延期偿还、拖欠未还)的比例(%),代表非正式金融的资金偿还情况;M表示非正式金融贷款中采用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方式的贷款金额占总贷款额的比例(%),代表了交易者对借贷形式的偏好;是变化的常数;是随机扰动项,包括影响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其他因素。

(三)结果分析

本文采用计量软件Eviews6.0,利用面板分析方法进行回归,通过Hausman检验发现,固定效应模型优于随机效应模型,因而本文主要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其结果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R2达到0.8986,调整后的R2为0.8998,DW值接近2,表明拟合优度较好。解释变量中,非正式金融的贷款期限(T)、资金偿还情况(R)及借贷形式(M)都通过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而贷款规模(A)和贷款利率(I)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非正式金融的贷款规模和利率对农村信用社利润的增加、资金效率的提高没有太大的影响。

为了更加充分地验证上述几个解释变量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影响,我们剔除了非正式金融利率和金额两个解释变量,而对剩下的变量再进行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R2及调整后的R2更接近于1,而DW值更接近2,模型的拟合程度更高。具体到各个变量:

1. 交易者对非正式金融贷款期限的选择(T)与农村信用社利润增长呈正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为1.6239。说明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贷款额占总贷款额的比例每增加1%,农村信用社利润增加1.6239%。究其原因,短期资金需求多通过非正式金融渠道获得,而长期资金需求则集中在农村信用社。

2. 非正式金融资金偿还情况(R)与农村信用社利润额呈负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为-1.4012。即非正式金融贷款按期偿还的比例每增加1%,农村信用社利润就会减少1.4012%。究其原因:一方面,非正式金融借贷资金按期偿还情况越好,越会吸引更多的借款者通过非正式金融的渠道进行融资,另一方面,非正式金融部门的贷款利率高于农村信用社利率,而且其明确的风险责任制度使供款人往往优先偿还非正式金融贷款。

3. 非正式金融中交易者对融资方式的偏好(M)与农村信用社利润增长呈正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为0.8012。即非正式金融采用抵押、质押和第三方保证方式的贷款占总贷款额的比例每增加l%,则农村信用社的利润就会增加0.8012%。原因在于:许多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户之所以选择非正式融资的形式,主要是基于其手续简便,借贷方式灵活多变。如果非正式金融的放贷方也要求借款者必须采用抵押等正式借贷方式,那么这部分客户就会转向农村信用社。

4. 非正式金融的贷款规模(A)和借贷利率额(I)并没有对农村信用社的利润增长产生显著影响。这主要是由于选择非正式金融进行借贷的乡镇企业或农户,并不关心非正式金融总体规模的大小和利率的高低,而是看中了非正式金融借贷手续简便,借款额度、期限比较灵活,不需要提供质押、抵押、担保等优点。

总之,通过对某市非正式金融各种经营方式对该地区农村信用社利润影响的实证分析,发现非正式金融中交易者对贷款期限、融资方式的偏好和其资金偿还情况等都与农村信用社有着很大的不同,而且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绩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也就是说,非正式金融的确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

五、结论

通过对非正式制度与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制约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非正式制度,如农民特有的习俗,如轻不言债、友情借贷等,导致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面临很多的困难;农村信用社企业文化的缺失也影响了其健康发展,而社会关系抵押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正式金融提供了发展的空间。第二,非正式制度对农村信用社的作用路径,即首先基于信息不对称、供给需求不匹配的原因衍生了非正式金融,进而通过非正式金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了正面和负面效应。其中,非正式金融中的交易者对融资方式的偏好、期限的选择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有正向关系;而非正式金融借贷资金的偿还情况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则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非正式金融的规模及其利率则不会对农村信用社产生显著的影响。

本文研究的政策含义是:第一,必须在注重产权与监管等正式制度改革时,加快农村信用社的非正式制度改革,通过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担保机制、建设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文化来改造非正式制度。然后,对非正式制度衍生的非正式金融加以引导、完善。即承认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合法性;为其建立相关的规则框架,由此来辅助其良好运作;促使非正式金融转变为社区银行。第二,要促使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协调合作,对于二者衍生的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要促使他们的垂直合作与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费正清.美国与中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

[2]冯兴儿.从民间金融视角看农村金融发展战略选择[J].银行家,2007,(8).

[3]黄中南.浅谈中国金融市场非正式制度创新[J].中国水运(学术版),2006,(12).

[4]周天芸.中国农村二元金融结构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

[5]李东,唐建华.农户借贷供给主体的行为机制分析[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6,(4).

[6]马洞野,陈淑玲.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文化[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6,(15).

[7]任森春.非正规金融的研究和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9).

[8]严瑞珍,刘淑贞.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分析与改革建议[J].农业经济问题,2003,(7).

[9]杨才茂.对农村信用社内控文化匮乏的反思[J].广西金融研究,2005,(2).

[10]殷本杰.农村非正式金融的成因和作用浅析[J].金融纵横,2006,(6).

[11]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12]赵春玲.论非正式金融的双刃剑作用及路径选择[J].社科纵横,2006,(12).

非正式金融论文篇(10)

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二元分割,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功能错位,农村民间金融受到严重压制。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各种合会、台会、标会,以及钱庄、基金会、储金会等形态,可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农村民间借贷,包括互无息借贷与有息借贷,二是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中介的融资活动。

农村民间金融具有人格性与社区性,也具有层次性与共存性:一是人格性与社区性,农村民间金融是基于一定的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的互相合作。农村民间金融多是熟人间的金融往来,基于彼此信息的畅通与人身信任,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的“圈层社会",利用社会网络中的人际信任和社会排斥的非正式制裁机制,具有地方性、内生性与信息对称性的特点。二是层次性与共存性,经济落后的地区以民间借贷为主, 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则出现民间金融组织的运作。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变迁表现出层次递进性,即由低市场化、低组织水平向高市场化、高组织水平方向的演进,并且不同层次、位阶和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表现出混杂的 为什么长期以来,非正式制度安排的金融组织与金融行为渗透了农村金融的各层 面?为什么农村金融需要游离于正式法律制度之外的非正式规则?“法律与金融”理论为此提供了 一个富有启发性的分析视角。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与金融”视角

“法律与金融”理论以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为分析视角,认为法律变化并非总是锁定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中,而是取决于本土机构的需求,以及改变是否适应现有法律体制下的机制设定。法律是功能性的、反应式的、适应性的,而非标准化制式。法律不是政治、经济中立的机制,而是各方利益参与者的博弈。“法律与金融”研究关注法律的供给与需求,从研究法律与金融静止的、线性的关系发展到关注法律与金融动态的、非线性的互动。[1]

“法律与金融”理论重视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规则的对抗、博弈、共生等互动关系。 有学者研究和比较了发展中国家,如中国的正式法律、金融制度与可选择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认为基于私人信用、合同联系和企业联合的制度和以民间信用和传统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可选择的融资渠道有力地支持了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的增长。[2]

尽管“法律与金融”学说与理论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但其分析视域、分析模型与量化研究为该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了研究的基准与分析框架,使后来的法律与金融研究者在此基础上不断地质疑、对话、解构与生成,亦为研究中国语境下的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供给、正式法律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博弈均衡、金融管制权与民间自治权的对抗与博弈等提供了极富启发性的视域与分析框架。

三、农村民间金融法律供给的异化

中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供给存在严重的异化,主要表现在:

一是农村金融的法律供给与需求存在极大的不均衡。一方面,农村正式金融远远不能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多层次性和多样性相匹配,农村金融需求与格局日益边缘化。因政府功能的错位与不当干预,单一化和垄断化的无效率市场,所有权主体缺位与产权缺失下的金融交易行为扭曲,农村非正式金融受到严重压制。[3]金融与法律的正式制度供给往往不能适应农村金融交易的内在需求,出现了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的功能错位,加剧了金融管制权与民间自治权的内在紧张;[4]另一方面,农村民间金融合理的发展得不到相应的正式制度的支持,民间融资、社会集资、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出现农村金融管制权与民间自治权的对抗与博弈。

二是正式金融机制、法律制度与农村社会内生规则的不契合。“法律与金融”研究指出,正式制度越能与非正式制度处于兼容而非冲突的态势与格局,制度的运行越显现出对环境的有效性与适应性。根据LLSV范式,法律是外生的,外生性的法律体系可以导致制度博弈参与者的利益等发生变化,从而有可能制约参与者的行为,但法律自身并不是“制度",而是对“制度"施加影响的一种存在。日本学者鹤光太郎(2003)提出的“内生性法律理论(endogenous law theory)"认为,法律制度并非是不变的、外生性的要素,它以民间行为主体自我约束性的博弈均衡形式内生地生成,并对上述均衡与行为模式加以强化、巩固。[5]

目前的正式金融机制和法律制度与农村社会内生规则(习俗)存在相当严重的偏离。现代金融规则与乡土社会严重疏离,传统沉淀下的借贷互助和“会、社”融资形式在广大农村有强大的生命力。[6]长期演进中形成的以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互相合作的关系本位社会结构及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特殊信任结构深深地影响着金融主体的行为范式。[7]正式法律制度对农村金融市场潜规则的回避与不回应,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使得农村民间金融生态环境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失衡。

四、农村民间金融与非正式规则的制度变迁

(一)交易主体合作的类型比较:人格化合作与非人格化合作

农村民间金融作为关系型治理,依赖于非正式规则的运作,是一种人格化合作,而农村正式金融作为规则型治理,则属非人格化合作。关于人格化合作与非人格化合作的不同特质,可以交易成本结构、信息结构、社会异质化与同质化、合约自我执行机制为分析框架,进行比较。[8]

1交易成本结构:固定成本与边际成本。非人格化合作交易固定成本大,但边际成本小。非人格化合作需要较大的固定成本投入:制定法律,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制衡机制。但是一旦建立,则与陌生人的交易建立信任机制、因而边际成本降低;而人格化合作交易固定成本小,但边际成本大。人格化合作的固定成本投入很小或没有,交易依赖于由亲戚朋友组成的较小的交易圈,而边际成本较大。

2信息结构与交易“锁定”。人格化合作中,由于存在筛选和验证交易伙伴的高成本和高风险,使交易关系被“锁定”,难以退出。此外,关于交易伙伴的私人信息的“地方性知识”,因其难以验证而难以向其他人传递。而且,为防止潜在的竞争者,交易方有隐匿交易伙伴私人信息的动机,以避免其交易关系被“解锁”,使交易信息流动缓慢,阻碍交易方的进入与退出。缺乏流动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是纳什均衡的结果;而非人格化合作中,信息是可观察、可验证、可传递的,交易关系存在流动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更易形成大规模市场。

3社会异质化与社会同质化。同质化程度高的社会,交易规模较简单化,且多为关系型合约,依赖私人监督与声誉机制而运作,为人格化合作;异质化程度高的社会,交易规模呈现扩大化及复杂化,流动性强,为非人格化合作。

市场规模的扩大与金融的深化加速了社会的异质化,增加了对法律的需求。[9]当异质化程度越来越高时,基于“声誉”的市场将为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机制所代替。

4合约执行机制。 道格拉斯·诺斯(1990)认为,在缺乏正式合约执行机制的发展中国家,“自我执行”( self-enforcement)机制是交易的核心。[10](133)阿维纳什·迪克西特(2004)指出更复杂的交易要求更多、更复杂的信息,以支持“自我执行”机制。合约“自我执行”机制分为两种:基于重复博弈的双边与多边声誉机制和基于关联博弈的社会声誉机制。[11](156)基于重复博弈的双边与多边声誉机制是指,建立一个双边和多边的关系契约,确保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基于关联博弈的社会声誉机制是指,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是嵌入在参与人的 “社会网络”,社会网络中的社区规范和文化可以有效地约束经济博弈中参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12]交易主体合作的类型合作类型人格化合作(农村民间金融)非人格化合作(农村正式金融)治理机制关系型治理规则型治理交易成本结构(固定成本与边际成本)固定成本小,但边际成本大固定成本大,但边际成本小信息结构与交易“锁定”信息隐匿、流动缓慢;交易关系被“锁定”,难以退出信息可观察、可验证、可传递;流动的交易关系社会异质化与同质化同质化程度高,交易规模较简单化,私人监督与声誉机制异质化程度高,交易规模复杂化,第三方监督机制合约执行机制合约“自我执行”机制:基于重复博弈的双边与多边声誉机制和基于关联博弈的社会声誉机制正式合约执行机制(二)制度变迁

一方面,当金融市场规模小、参与人数有限时,与正式金融的非人格化合作相比,农村民间金融的人格化合作更易提供信息、执行与监督机制,形成稳定的博弈均衡。农村民间金融利用农村地区的“圈层社会",基于彼此信息的畅通与人身信任,建立了声誉保证机制和动态激励机制,开发和利用了信息、关系、社区法则等各种地方性知识,化解了因资源稀缺和信息不对称的制约。正如青木昌彦(2001)所说,每个博弈均衡要求不同的激励约束条件,当两个或多个博弈组成关联博弈时,会使得在独立条件下所要求的苛刻激励约束条件变得较为宽松。当交易双方放弃短期机会主义选择,而诚信地接受激励时,交易契约的有效性便得到提高。[13]非人格化合作的固定成本投资较高且耗时多、见效慢,而市场交易范围小时,因人格化合作中的交易信息可观察和可验证,以及“以牙还牙”的交易策略得以奏效,成为组织的稳定策略,因而人格化合作的非正式金融更易发展且迅速壮大,具有相对优势,形成子博弈完美均衡。[14]

另一方面,在市场范围有限、分工程度低的农村民间金融中,交易主体会更多地采取自我实施的人格化合作;在市场范围和分工程度都比较高的农村民间金融中,交易主体会更多采取依赖第三方实施的“正式合约”的形式。[15]非人格化信任超越家庭、宗族、村落、种族。非人格化信任越高,交易成本越低。非人格化信任对复杂的社会组织与大规模经济发展极重要。[16](33)随着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参与人数日益增加,市场分工深化,面临更多陌生人间的交易,农村民间金融的关系型治理下的边际成本不断增加,与农村正式金融的规则型治理下的交易方相比,缺乏有效的竞争力。当关系型治理的人格化合作平均成本超过规则型治理的非人格化合作平均成本时,关系型治理下的经济难以与规则型治理下的经济竞争。此时,就会出现人格化合作(关系型治理)向非人格化合作(规则型治理)转型的转折或变迁。[17]

人类社会发展正是基于合作能力、公共产品与集体行动,是人格化合作与非人格化合作的共存。当一个社会从基于个人关系和人格化交易向基于非人格化关系和非人格化交易转轨过程时,基于制度的信任取代非制度的信任,法治作为转轨的一部分就会逐渐显现。事实上,确立法治分别需要两个制度变迁:提供法律的制度,以及一系列保护前一种制度并确保它们得以维持的可置信承诺。[18]

非正规金融规则在中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变迁进程中至关重要,其产生和发展具有明显的制度变迁的导向作用。农村金融法律在正式制度层面的建构性变迁亦被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和演化所约束。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变迁,本身就是从非正规金融制度逐步向正规制度演化的过程。

五、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政府、市场与自治的博弈

1厘清金融管制的边界,克制金融管制边界的移动。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史表明,现代金融制度的出现无不是私人金融交易在不同经济、社会制度与文化背景下的内在制度长期演化的结果。但随着金融交易的深度与广度的扩展,政府的制度供给成为必然的需要。大规模的、非人格化的金融交易与金融市场要求更深层次的制度供给。[19]但与此同时,金融发展也在不断改变着市场与政府间的边界。政府因其自身利益的局限出现制度扭曲与政府功能错位,即善于运用全局知识的政府过度参与市场运行,从而压抑了善于运用局部知识的商业性、合作制和民间金融的功能发挥。[3]农村金融的有序运行,需要政府公权力与民间私权利实现良性互动。政府对农村民间金融应扶持,而非限制,应引导,而非直接干预。一方面,政府的功能是建立与维持一个自由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框架,进行公正而透明的监管,为市场提供制度支持与监管架构,而非直接参与或介入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和日常运作。另一方面,政府的金融规制应存在一个合理的边界,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农村金融管理模式,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目前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变迁仍然是政府在起决定性作用,但显然政府已经不是金融法律制度变迁的唯一力量。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特征,但过多的自上而下的影响和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反而会在一定程度阻碍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建设中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市场,尊重市场发展的规律,要把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博弈均衡有机地结合起来。[20]

2关注“地方性知识”和“本土资源”,尊重中国农村金融“共时性”语境。当下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进程呈现为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近现代工商业生产方式甚至后现代信息经济的“共时性”混存。这种渐进改革背景及其“共时性”语境就必然会使得当前中国的金融规制面临复杂的格局和错杂的问题。[21]

法律和市场间的关系是在行动和战略反应间的一种高度重复的过程。法律和市场活动之间是滚动的关系——并不是单一地由法制制度指向市场活动。将这种关系看成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很重要,因为它将使问题的焦点从法律制度的“渊源”转变到法律制度如何变化和它们将去向何方。[22]

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由于法律是不完备的,所以法律应根据各国的国情、习俗不断进行适应和演进,而非生硬地移植。[23]此外,由于法律不完备,因而产生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的分配问题。我国目前对于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权力主要分配给了法院和行政机关事后行使严厉的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缺乏事前的监管机制与预警机制。

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应充分关注农村金融市场的“地方性知识”和“本土资源”,充分尊重中国农村金融“共时性”语境,尊重市场机制与民间社会,将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博弈均衡有机地结合起来。[24]

3农村民间金融自治。构建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要避免落入制度理性的陷阱,应从非均衡的、演化的、系统的视角研究金融法律制度变迁。对于中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变迁来说,市场自生自发的扩展使金融制度被设计的成分逐渐弱化,自我实施程度逐渐加强。金融法律制度构建的成功与否,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与共同体内部的非正式规则约束的兼容性。[25]

农村金融的金融管制权与市场自治权两权之间在对抗之外存在更多的共生和合作空间, 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有效构建,关键在于尊重市场差异性、多元性与民间自治权。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地方性知识,需要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来发现和利用分散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地方性知识,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建构农村金融的多元化格局与模式。[3]

建立农村民间金融的自治机制,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的多元治理机制。支持、引导农村金融相关行业协会的设立,实现行业自律监管,保持其民间性、非盈利性、独立性的属性,实现政府监管与自律的互动。鼓励创设自治性相互监控安排,利用地方性知识来监控、分散风险,成为对监管的部分替代。如组建借款人连带保证小组以及组织借款人互助合作,鼓励同类金融机构(如信用社)之间建立互保险基金。[3]

4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路径依赖、约束条件与本土化选择。“法律与金融”学说不断修正与丰富自身理论与研究范式,认为法律与经济、金融的关系是非线性的、长期的并相互作用的。并指出传统的理念与研究视角中,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是静止的、线性的正相关关系,即良法良好执行=良好经济发展,而事实上,法律与经济、社会是动态的、非线性的关系,而非以“良法+有效执行=良好经济发展”的简单等式来表达的观点。[26]

正式金融机制对农村金融市场地方性知识的回避与不回应,正式金融机制与法律制度与农村社会内生规则(习俗)存在的严重不契合与偏离,使得现行农村民间金融法律供给制度的运行缺乏多元化和开放性。

金融法律制度依赖的基础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成熟程度。正式制度安排从总体上看是对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理性肯定,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私人非理性又从微观上逐渐地排斥和否定正式制度安排的社会理性,二者之间总是存在着理性与非理性的制度博弈。因而,对法律规则的运行方式及变迁路径仅作逻辑上的推理和理论上的论证是片面的,必须关注中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路径依赖、约束条件与本土化选择,只有如此,才能构建一个本土化的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框架。

主要参考文献:

[1]Curtis J. Milhaupt:“Beyond Legal Origin: Rethinking Law's Relation ship to the Economy—Implications for Polic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 ve Law,(9)2009.

[2]Franklin Allen, Jun Qian, Meijun Qian:“Law, financ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7)2005.

[3]冯兴元,何梦笔(德),何广文.试论中国农村金融的多元化——一种局部知识范式视角[J].中国农村观察,2004(10).

[4]李志刚.经济法上的两权对抗及其消解———以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为视角[J].法学,2006(1).

[5]鹤光太郎.用“内生性法律理论”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体系[J].比较,2003(8).

[6]李志刚.经济法上的两权对抗及其消解———以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为视角[J].法学,2006(1).

[7]张建伟.法与金融学:路径依赖与金融法变革[J].学术月刊,2005(10).

[8]John Shuhe Li:“Relation-Based Versus Rule-Based Governance: An Exp lanation of the East Asian Economic Miracle and Asian Crisis”, 11 Rev. Int'l Ec on.651,651(2003) .

[9]Curtis J. Milhaupt and Katharina Pistor, law and capitalism,P42,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8.

[10]Doulgass C. North,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11]Avinash Dixit,Lawlessness and Economics: Alternative Modes of Governan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

[12]贾生华,吴波.基于声誉的私人契约执行机制[J].南开经济研究,2004(6).

[13]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14]王永钦.互联的关系型合约、内生的制度与经济发展[J].学术月刊,2006(11).

[15]王永钦.互联的关系型合约、内生的制度与经济发展[J].学术月刊,2006(11).

[16]Ralph L.Bayrer,Free People, Free Marke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17]John Shuhe Li:“Relation-Based Versus Rule-Based Governance: An Explanation of the East Asian Economic Miracle and Asian Crisis”, 11 Rev. Int'l Econ.651,651(2003) .

[18]巴里·温加斯特.发展中国家为什么如此抵制法治[J].比较,2010(2).

[19]张杰,尚长风.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与制度的二元分离与融合:经济发展视角的一个解释[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5).

[20]Franklin Allen, Jun Qian, Meijun Qian:“Law, finance, and economi c growth in china.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7)2005.

[21]李志刚.经济法上的两权对抗及其消解———以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为视角[J].法学,2006(1).

[22]Curtis J. Milhaupt:“Beyond Legal Origin: Rethinking Law's Relati onship to the Economy—Implications for Polic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9)2009.

[23]卡塔琳娜·皮斯托,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上)—一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上)、(下)[J].比较,2005(3)(4).

上一篇: 教师转正工作计划 下一篇: 实习员工个人总结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