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工作意见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19 12:47:01

车管工作意见

车管工作意见篇(1)

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理念,理顺管理服务机制,强化管理服务措施,落实管理服务工作,积极探索车辆管理服务新路,为本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工作原则: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增强职能部门的工作合力,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对车辆停放的有效管理。

二、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

成立*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车辆停放管理日常工作(文件另发)。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成立相应的车辆停放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综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成立车辆停放综合管理服务社,服务社作为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辅助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车辆停放管理的相关工作。服务社的组建方式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自行组建,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从人性化管理、服务化管理出发,积极拓展车辆停放管理的新思路,以保障车辆停放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服务中实现有效管理。

(二)加大投入,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展开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落实车辆停放管理经费,对市场化运作后经费的不足部分,予以适当的补充。

附件:*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城管局:

1、制定本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工作意见,落实有关工作措施。

2、做好本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车辆停放综合管理工作的协调会议,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3、对重点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对车辆停放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4、针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及时开展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对占用道路设立停车棚(亭)、点,依照有关法规、条例会同有关部门现场踏勘并进行审批、取缔。

6、加强对本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项目执行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

7、督促项目执行单位对建造的车棚(或立牌)等相关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合理的配置,加强对停车棚(亭)、停车点环境保洁的监督。

8、对占用人行道、公共场地设立自行车停车棚(亭)及利用停车棚(亭)设置广告的现象依法进行治理和审批。

区公安分局:

1、加强对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日常管理。

2、根据本部门职责,对项目执行单位建造车辆停放综合管理的相关设施、地点予以审批,在职能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支持。

3、协助区劳动保障局开展车辆停放综合管理人员上岗培训中有关治安防范内容的培训。

4、指导、协助、配合本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项目执行单位做好车辆停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车管工作意见篇(2)

校车是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近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工作成效明显,广大学生的上下学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在车辆营运资质、安全状况及校车标识、校车驾驶人和跟车护送管理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漏洞,成为威胁乘车中小学生及幼儿的安全隐患。为认真吸取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校车特大交通事故教训,具有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教育、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切实加强校车的交通安全监管。

二、管控源头,明确校车责任主体

各中小学、幼儿园是自备校车的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中小学、幼儿园及社会租赁车方是非专用校车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和非专用校车方主要负责人为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

(一)严格校车准入。学校自备校车必须按照规定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新购自备校车必须购买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在国家未出台幼儿园专用校车标准前,对各幼儿园购买的小学生专用校车,车辆管理所应按相关政策予以上户);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租用有营运资质且符合校车标准的客车,并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严禁租用未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的车辆运送学生。校车必须每天例检一次,每月保养一次,每季度二级维护一次,并建立检查、维护台账。

(二)严格校车标识。各中小学、幼儿园购置或租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时,需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或核发非专用校车标牌。车辆性质发生变化,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时,需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校车变更登记手续,重新申领机动车行驶证,同时消除校车外观标识或上缴校车标牌。

(三)严格校车驾驶。驾驶校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年龄在55周岁以下,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满12分,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同车型的从业资格证,1年内未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及酒驾行为;并且参加了每月第一个星期六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严格跟车制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跟车护送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培训,建立接送车辆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设立接送车考勤表,清点学生上下车人数,做到“一个都不能少”。每天值班校(园)长必须对校车每趟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每趟跟车护送老师应提醒校车驾驶人不超速、不超员,对经多次提醒不改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建立每日日志。有关部门应根据举报,对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查处。

(五)严格校园管理。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控制进入校园的车辆,加强校园内车辆行驶管理。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实行人行道、车行道分离,划定车辆停放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限制行驶速度,进入学校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在学生上课和晚自习期间,所有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除救援、消防等应急车辆外),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三、落实管理,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一)严格档案管理。严格校车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全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车及驾驶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电子台账,实行户籍化管理。

(二)严格校车查验。学校自备校车(含专用校车)、租用客运企业客车申领校车标牌,应在初审校车和驾驶人资质的基础上填写《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当地交巡警支(大)队。交巡警支(大)队对校车和驾驶人证件进行查验,并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审验信息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情况等,严格做到与校方、校车、校车驾驶人三见面。《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和其他相关手续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巡警支(大)队各存档一份。交巡警支(大)队在完成上述相关审核查验的基础上,填写《校车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车属地车管分所,领取校车标牌。车属地车管分所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校车标识》(GB24315―2009)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等规定,对校车进行认真查验,严格核定校车车载人数,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及时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学校名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并核发校车标牌。校车车身应当喷涂校车载人数。2011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交巡警部门,按照以上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进行一次逐车清理排查,督促其到车属地车管分所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三)严格违章处罚。各区县(自治县)公安交巡警支(大)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查校车的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从严从重处理,并及时通报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应反馈公安、交通部门,并公开曝光。

四、建立机制,提高校车管理实效

(一)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巡警支(大)队、校保支(大)队要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完善校车使用、保养、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制度。校保支(大)队要严格落实“五不出校制度”(车况不良、超员、驾驶人资质不合、校车证件不齐、跟车护送老师未到位绝不出校)。凡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获属实的,公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就地撤职,民办学校(幼儿园)取消办学资格。

(二)强化巡查处罚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学校和幼儿园上下学高峰期,加强对校车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路检路查,强化对校园及其周边非法营运车辆的整治。

(三)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召集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召开一次校车管理联席会议,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校车使用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校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广成功经验,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强化校车管理。

车管工作意见篇(3)

以建设江西最美丽集镇、打造一流的小城镇为目标,以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增强中心集镇发展功能、提升集镇市民素质、强化集镇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着力改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集镇功能,改善集镇环境,使集镇秩序明显好转,环境卫生根本改善,集镇居民素质整体提高。

二、工作分工

1、政府统一配置五部洒水车。具体分工为:仙来办洒水车负责仙来办、珠珊镇以及下村工业基地、袁河工业基地;欧里洒水车负责欧里镇、观巢镇、界水乡;罗坊镇洒水车负责罗坊(包括北岗、东边、南英);下村镇洒水车负责下村镇、人和、鹄山、水北;姚圩镇洒水车负责。

2、八个中心镇要做到每日上午、下午分两次洒水清洁,其它乡镇每天至少一次。

3、五部洒水车分别由负责管理,要维护好,确保人员、物质、经费,保障洒水车的正常运转。

4、实行出勤签到制。洒水车到所负责的乡镇或基地洒水实行工作签到盖章制,签到由所在乡镇或基地办公室负责,并建立正常的出勤考核制度。

5、如执行特殊任务(上级开会、应急检查等),可优先到所在的其他乡镇或基地洒水清洁,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各乡镇、基地应尽量配合,共同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

三、具体措施

1、经费保障。初部确定每部洒水车由区财政列工作经费5万元(含人员工资、车辆维修、油费等出勤支出),在年终实行包干经费结算。

2、强化人员管理。(1)每辆洒水车聘用两名专职工作人员(一名驾驶员,一名工作人员)。驾驶员要求最少两年以上驾龄,符合车型的相应驾照。根据市场工资标准,由所在乡镇确定,年龄在25—45岁;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路面洒水、清洗工作。(2)驾驶员、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专业培训,合格后统一着装上岗,保持个人仪容仪表,维护提高环卫形象。(3)如大雨天不用出车,闲时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保养、检修,严禁故障出车。如遇重大节日或特殊事件时,应提高工作标准,随时做好出车保洁工作。(4)工作人员应爱护好洒水工具,若故意损坏,照价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5)上班时不得无故脱离工作岗位,有事离岗必须得到领导的批准,不得无故旷工。(6)各乡镇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驾驶员、工作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下达的其他任务。

3、加强车辆调配。(1)洒水车辆应本着“节约开支,提高效率”的原则,管理好车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集镇卫生提供良好的服务。(2)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未经批准,不得将车交他人驾驶,驾驶员应加强车辆保养,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3)驾驶员应增强责任感,牢固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和交通规则,做好谨慎驾驶,确保安全。(4)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严禁司机酒后驾驶或在身体过度疲劳(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5)收车后或假日里车辆要入库,不准擅自出车办私事,上级管理机构应不定期抽查车辆入库情况。(6)车辆加油工作人员按车建立台帐,据实登记加油数量,主管机构每月按工作量、车辆行程量和百公里耗油量实行定车定油,超范围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担。(7)车辆维修和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经乡镇主要领导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驾驶员在修理、用油、用车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给予开除处理。(8)洒水车辆只能用于路面清洁洒水或根据上级安排用于其他工作,个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经发现,从严处理。(9)对因公出车发生的事故,按交通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处理,对驾驶员驾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损失的60%,对私自出车造成的一切损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4、认真做好保洁工作。各个乡镇每月评一次,实行奖罚制度,对保洁工作做的好给予奖励,差的进行相应的处罚。保证街面清洁,洒水后做到整洁,无灰土、无黄泥。在遇到对集镇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应随叫随到,尽快的时间内将环卫清洁工作做好,路面保洁工作时要做到勤做、听指挥、吃苦耐劳。

四、几点要求

车管工作意见篇(4)

进一步规范“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明确“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内容、查处范围和案件移交程序,对1人死亡、且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三车”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2人以上死亡、且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三车”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的对象主要包括:车辆所在企业及其所服务的建设、施工单位;车辆企业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建立“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三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三车”事故案件移交、调查、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结案后,其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将通过媒体向社会,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推进“三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车管工作意见篇(5)

一、职责分工

(一)区建住局负责全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争取市级停车场优惠政策和补助资金。

(二)区发改委负责全区新建公共停车场项目立项工作。

(三)规划分局负责协调全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期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

(四)国土分局负责协调区内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的审批供给。

(五)各街道办事处、火车站广场管委会、科技产业园管理办负责组织对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建筑内部的各类停车场进行普查,协调产权单位通过错时停车等形式将自用停车场有偿向社会开放;针对辖区停车需求,拟定辖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自主投资或招商引资建设一批公共停车场;负责辖区停车场建设的环境保障和相关协调工作。

(六)区教育局、区卫生局负责协调利用学校、医院内的空闲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组织协调学校、医院配建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

(七)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区停车场建设奖励资金。

(八)区执法局和交警大队负责人行道占道停车和车行道执法停车的监管与处罚。

(九)区招商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宣传推介和招商引资。

(十)区城(棚)改办负责落实城(棚)改项目配建停车场建设,协调城(棚)改项目预留公共停车场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十一)区物价局负责对公共停车场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二、工作原则

坚持分区域、分地段补建、插建停车场;以建设现代化立体停车场为主;鼓励单位或居住区配套建设的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利用三到五年时间建成一定数量及规模的公共停车设施,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

三、建设模式

采取由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单位自建等多元化投资建设模式,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公共停车场建设。

(一)政府投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投入或利用政府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社会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

(三)单位自建:动员产权单位利用空闲土地新建或超出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

四、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市级优惠政策的兑现。区建住局负责协调市级停车管理部门,对符合市级有关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及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兑现补助资金。

(二)资金奖励。为加快推动我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区政府将列支专项资金,对建设速度快、作用发挥明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单位和责任单位进行奖励。

(三)奖励标准。全区以明城墙为界进行划分,设城墙内和城墙外两个区域。

1、项目单位的奖励标准:

公共停车场:按建设泊位200个(含200个)以上,200个以下、100个(含100个)以上,100个以下的分类标准,城墙内每建成一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城墙外每建成一处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

配建停车场:对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配建停车场,按开放泊位100个以下、100个以上的分类标准,城墙内每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城墙外每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

2、责任单位的奖励标准:

对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停车场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建设规模较大的,另行奖励。未全部完成停车场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按照实际完成情况酌情进行奖励或处罚。

具体奖励资金由区建住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奖励标准进行核算,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报建程序

(一)项目备案:项目单位按照相关建设程序在区发改委申报立项,并将项目立项文件、项目设计方案、优惠政策申请表、运营承诺书等资料报区建住局备案。

(二)项目审核与申报:由区建住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论。论证通过后,由区建住局向市级停车管理部门申报,争取列入市级建设计划。

(三)项目优惠政策的兑现:项目建成后,由区建住局联系市级停车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六、其它事项

(一)公共停车场建设列入年度全区城建计划,并纳入全区年度综合考核。

车管工作意见篇(6)

出租汽车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地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对国务院文件贯彻执行不力,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公务人员利用职权,、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的“保护伞”等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城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以落实[20*]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一)进一步贯彻落实[20*]81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二)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三)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私养黑车的行为受到查处;(四)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五)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深入调研,提出长治久安的对策与措施。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坚决落实[20*]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各地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运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纠正。通过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运营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对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运营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它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务院各项文件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的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年5月底前,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20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20*年5月至7月,各地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20*年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区、市)内的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问题城市,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20*年9月上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情况,上报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

(四)验收阶段:20*年10月,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在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设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由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部委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全国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车管工作意见篇(7)

1.司法行政警用车辆只能作为司法行政公务用车,严禁私自动用警车参与和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使用警车从事营利性运输;不得租借、转借、承包警用车辆或将号牌租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一旦租借、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出现违反警车管理规定或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出借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市局机关的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用于局领导外出(范围以外)公务活动、重要公务接待、市级重大活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及其他紧急、应急公务活动;各区镇司法所(办)的警用车辆由负责人调配安排,用于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公务活动。

3.司法行政警用车辆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动车、出车;擅自用车发生事故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

二、加强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的日常管理

4.全市司法行政警用车辆涉及证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统一由市局办公室保管。

5.全市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统一建立《警用车辆基础档案》(见附件),确保一车一档。建立机关警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出勤和管理台帐由局办公室负责。

6.市局机关的司法行政警用车辆年检、保险、维修、外观标识等相关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各区镇司法所(办)自行办理上述事项。

7.全市司法行政警用车辆必须按时办理车辆年检。各区镇司法所(办)要将办理手续复印件及时交局办公室备案。

8.根据我市司法行政警用摩托车车龄较大,车况较差的普遍情况,以及今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要求,各区镇司法所(办)要清理仍在使用的警用摩托车,并从2012年9月起开始办理报废手续,2013年底前,完成警用摩托车的报废任务。

三、明确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的使用纪律

9.司法行政警用车辆行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法规,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驾驶员要做到证照齐全、文明驾驶,自觉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

10.司法行政警用车辆在完成出勤任务后,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局机关停车场和各区镇政府或司法所院内)。严禁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

车管工作意见篇(8)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条件和成长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辽宁的重要内容,是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带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把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努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为推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辽宁创造一个平

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农村中小学校车的营运性质和管理模式

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经营模式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

主体可实行多元化。

各地要建立校车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

——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校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

——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站点标识的式样全省统一。其中,车体外观标识式样由省公安厅制定;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式样由省教育厅制定;乘降站点标识式样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制定。

——统一检验管理。各地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

——统一驾驶人教育。各地要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校车行驶区间和车内空间,对驾驶人及学生进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素质教育。

三、逐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省政府建立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调度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市、县两级政府也应结合本地校车管理工作实际建

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校车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其中,各市政府是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县(市)政府是校车管理的实施主体。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组织领导职责;各级交通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公路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校车运行线路的路况完好,做好学校门前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地受理并审批校车乘降站牌的设置申请,严厉打击校车从事除接送学生外的其他客运活动,避免因校车非法营运造成道路运输市场混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建议。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负责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对农村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财政、工商、税务、物价、保监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好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学生乘坐校车收费,由各市物价部门指导县(市)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状况和运营里程,按每生每月不超过20元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予以免收。

四、统一实行对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

对专用校车统一实行以下政策:交通部门免收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对普通公路通行费可实行月票制,养路费实行每车每年包缴6个月的优惠政策。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工商部门免收个体户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对于投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财政部门对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自

行确定。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支持。

五、强化规范校车管理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努力,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到人。各级教育部门要与本辖区内所有农村中小学校逐一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切实把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抓出成效。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因为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强化调度督导。要逐级建立报告制度,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调度会,集中听取各地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要逐级建立评估制度,省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校车管理评估办法,并组成专门督察组,定期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调度、评估和督察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中小学生生命安全为目标,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校车交通安全事故为重点,结合开展平安建设和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活动,继续深入推进农村中小学校车集中排查整顿,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坚决杜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报废拼装车辆接送学生,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资质车辆和驾驶人从事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车管工作意见篇(9)

问:我区是如何定义校车的?是否接送学生的车辆就算校车?

答:《实施意见》没有明确校车的定义,但隐含了对校车的要求。国家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校车的界定为“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根据《条例》和《实施意见》可以得知,对校车的界定应当具备4个要素:第一,校车的用途,即接受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第二,校车服务的对象,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也就是小学生和初中生;第三,校车的基本条件,即载客汽车,7座以上;第四,校车的法定要求,即依照相关条例取得使用许可。

具体来说,偶尔一两次接送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车辆,不一定非得是校车;接送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在规定内的校车范畴;没有客运资质的车辆,或者7座以下的载客汽车,都不能当校车使用,农用车、货运车、拼装车、拖拉机、三轮车,绝对不允许接送学生;即使前面三点都符合条件,但如果未依照《条例》和《实施意见》取得使用许可,也不能当作校车来使用。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怎样的校车监管要求?

答:《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审批工作;要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要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要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等。

《实施意见》提出,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校车服务方案上报。

另外,自治区建立了由教育厅、公安厅等20个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问:幼儿园为何不设校车?

车管工作意见篇(10)

1、马兰滩停车场(西客站)停放的客运车共计43台。包括:古交到河口的公交客运车(11台)和古交到东塔(11台)、原相(8台)、岔口(8台)、白家沟(3台)、阁上(2台)5条线路上的乡村客运车。其中古交到河口线(11台车)为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公交线路。

2、铁磨沟停车场(东客站)停放的客运车共计86台。

论文百事通包括:古交到马兰(25台)、屯兰(4台)、雁门(26台)、加乐泉(19台)4条线路上的公交客运车和古交到大南坪(2台)、曹坪(3台)、三岔口(4台)、石千峰(2台)、神堂岩(2台)5条线路上的乡村客运车。其中古交到马兰、屯兰、雁门、加乐泉4条线(共73台车)为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公交线路。

3、古交到邢家社的客运车辆(4台)在头南峁蔬菜批发市场停放。

二、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整个迁移过程分三个阶段进行,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

(一)宣传教育阶段:从5月20日—5月25日。

由市客运办负责,市交警大队和新闻单位参加,向经营者和群众宣传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及合理设置城市客运场站设施有关规定和知识;宣传停车场迁移对优化城市发展服务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动员经营者积极配合做好迁移前的准备工作,确保顺利迁移。

(二)完善场内设施阶段:从5月26日—6月9日。

1、由市客运办负责,交警大队和实业公司等单位配合,制定两个新建停车场场内的车辆停放、运行计划,确定场内各线路车辆的停放顺序和位置,划定停靠线,安装标志牌。

两个新建停车场内设置不锈钢停车标志牌、公示宣传栏需资金110950元。其中包括:①马兰滩停车场28个(包括市内车、长途车、出租车等)标志牌,制作费28×1500元/个=42000元,安装费28×150元/个=4200元。②铁磨沟停车场15个标志牌,制作费15×1500元/个=22500元,安装费15×150元/个=2250元。(3)两个停车场各需公示栏和宣传栏4个,共8个,制作费8×5000元/个=40000元。此项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2、由市客运办负责,交警大队配合,在马兰滩停车场到铁磨沟停车场之间的滨河南路路段为古交到河口、马兰、屯兰、雁门、加乐泉5条客运线路规划30个候车站点(道路两边各15个,每条线路3个),设立30个候车站牌。候车站点相对集中在牛角上、原露天剧场附近和建设路路口处。

站点设置需资金49500元,其中包括:站牌制作费30×1500元/个=45000元;安装费30×150元/个=4500元。此项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三)统一迁移阶段:从6月10日到6月15日。

由市客运办和桃园办事处负责,交警大队和城管派出所配合,关闭滨河停车场。所有城市客运车辆按计划进入规定的停车场停放。具体步骤:

1、由市建设局和客运办于6月8日组织召集各线路负责人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传达市政府关于停车场迁移的决定和通知。

2、由桃园办事处负责,市交警大队、客运办和城管派出所配合,于6月10日上午正式关闭滨河停车场,禁止所有车辆(包括客运车、货运车等)继续进入场内停放。同时,由市客运办和交警大队在两个新建停车场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车辆停放秩序。

3、从6月10日开始的每天7:00—20:00,由市交警大队和客运办在马兰滩停车场和铁磨沟停车场之间的滨河南路上合理安排警力和管理人员,负责指挥引导各线路车辆进入规定的停车场,并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运行,在规定的候车站点停靠候客。

三、组织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客运办;办公室主任任长春(兼)。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任务及所需工作人员:

市客运办重点负责两个新建停车场内的设施装配和秩序管理,滨河南路上候车站点的设置及候车秩序的管理。需安排工作人员15人,其中在滨河停车场稽查管理的3人;在两个新建停车场内专门负责管理的各3人(共6人);在滨河南路上稽查管理的6人。

市交警大队重点负责停车场内停放和行驶秩序,滨河南路上的交通运输秩序管理。需安排交警队员15人,其中在滨河停车场指挥管理的3人;在两个新建停车场内指挥管理的各1人(共2人);在滨河南路指挥管理的10人。

城管派出所重点负责维持滨河停车场和两个新建停车场内的治安秩序,清理场内影响迁移工作小商小贩及摊点等。需安排干警4人,其中在滨河停车场管理的2人;在两个新建停车场管理的各1人(共2人)。

桃园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滨河停车场原有的票房、站牌等设施。

市物价局负责重新确定各城市客运线路的客运票价。

市政处负责滨河停车场关闭后的日常保洁维护工作。

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长途汽车站必须同时迁移。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我市长途汽车站内的停车场地小,大量的长途客运车长期占用滨河停车场及其附近的滨河南路路段,使滨河南路上经常出现交通堵塞等问题。如果长途汽车站不迁移,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滨河南路的交通管理混乱问题。

二是我市城市客运市场秩序会受到长途客运车的影响。我市许多乡村客运线路与长途客运线路在古交境内有重叠,如果长途汽车站不同时迁移,则长途客运车仍可直接进入市区,而乡村客运车却进不了市区,原本乘坐乡村客运车的乘客就会就近搭乘长途客运车,乡村客运车的客源必然减少,在长途客运车和乡村客运车之间就会形成不平等竞争和利益分配的不合理,进而导致两类客运车之间的经营冲突和矛盾,甚至造成一些不安定因素。例如古交—清徐的长途客运车,一直从我市大川西路穿行载客,既加重了市区内的交通压力和环境污染,又直接带走了许多古交—邢家社的乡村客运车的乘客。在我市古交—东塔、古交—阁上等乡村客运线路上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为此,根据《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长途客运车进入城市“应当按指定线路行驶”并“进入指定的场站载客”的规定,建议长途汽车站同时迁移到马兰滩停车场(西客站);同时明确规定所有的长途客运车一律不得在市区内通行。

2、两个新建停车场的具体管理机构要明确。

为了切实加强对两个新建停车场的管理,根据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城市公共客运场站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的规定,建议马兰滩停车场和铁磨沟停车场由市客运办负责管理。新晨

五、措施和要求

1、各单位必须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严格落实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又要针对迁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个别经营者和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等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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