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共文化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12 03:06:24

乡镇公共文化工作计划

乡镇公共文化工作计划篇(1)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完成乡镇撤并任务情况: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复〔XX〕++号)及《++委、++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乡镇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发〔XX〕++号)文件精神,在XX年区划调整中,全区共撤销4个乡镇(++镇、++乡、++乡、++乡),其中++镇撤销后,新设立++、++2个街道办事处,撤并后,全区共有++个乡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精简10%。涉及撤销的4个乡镇的所有机构全部撤销,所有人员按区划调整分流。

   (二)完成乡镇机构改革情况:

   XX年乡镇机构改革,我办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批复》(+复〔XX〕++号)文件精神,结合++乡镇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机构改革于XX年12月底结束,事业机构改革于XX年8月底结束。改革后,乡镇行政编制由++名减为++名,精简10%,实有人员由++人减为++人,精简7%;事业编制由++名减为++名,精简20%,实有人数由++减为++名,精简16%。上划整合后,乡镇事业机构由17个减为4个,精简76%;乡镇行政机构由8-10个减为1-2个,精简80%以上。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和规范机构设置,基本实现政企分开,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

   XX年乡镇机构改革,我办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发〔XX〕+=号)文件精神,结合++乡镇实际,在XX年10月,就XX年配合农村税费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开展了调研,就涉及改革方面的有关问题与各乡镇党政领导、部分事业单位负责人交换了意见,形成了“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区乡镇、区级政府机构改革中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初稿,并征求了区直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区委常委会讨论审批通过并予实施。在实施中严格审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三定方案”,严格按照明确定位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综合设置的要求,合理设置党政机构,精简整合乡镇事业站所。改革至XX年3月已全部结束,改革后,乡镇党政机构由++年的12个减为3个,精简75%,事业站所由++年的17个整合为7个,精简59%;乡镇行政机构由++年的10个减为3个,精简70%。

   (三)乡镇行政事业站所整合情况:

   XX年机构改革前,乡镇事业机构设置:党校、农经站、农科站、水管站、水产站、文化站、广播站、畜牧兽医站、成人技术学校、计划生育服务站、计划生育办公室、教育办公室、企业办公室、村规办、农机站、土地管理所、林业站、财政所、司法所、卫生院、中小学共21个。公安派出所、工商、法庭、税务由区直部门垂直管理。

   XX年机构改革,按照理顺事业单位的人、财、物管理,精简压缩事业机构和人员的要求,设置综合性服务机构。乡镇事业机构除管理体制改革职能上划外,设置“三个中心两个所”,即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建设综合管理中心、社会事业综合管理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所、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服务性的事业单位,承担原农科站、农机站、兽医站、水管站的职能及企业办的部分职能;国土规划建设综合管理中心为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担原土地管理所、村规办的职能及企业办的部分职能;社会事业综合管理中心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承担原文化站、广播站、成人技校的职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所承担原计生办的职能,仍为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党校,其机构归并社会事业综合管理中心;保留林业站、司法所、卫生院、中小学校,其机构上划区直主管部门管理。乡镇行政机构设置1-2个综合性办公室,即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社会办公室。对原有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人大办公室、农业综合办公室、经贸办公室、社会事业办公室、教育办公室)和分设的小部门(民政办公室、统计办公室、老龄办公室等)全部撤销,并按职能划入相应办公室管理。

   XX年乡镇机构改革,按照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整合乡镇事业站所。事业机构设置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文化(广播)服务中心、村镇(社区)建设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党工委)党校,简称“一校一站四中心”,在++、++两个乡设海事所,++、++两个办事处设计划财政管理所。“一校一站四中心”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海事所为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农业服务中心包括原(XX年前)农经站、农科站、水产站、水管站、农机站职能,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文化服务中心包括原文化站、广播站职能,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包括原村规办、路政管理职能。乡镇行政机构设置3个综合性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学技术办公室)。 共3页,当前第1页1

   (四)政府职能转变情况:

   XX年末,结合中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农村税费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而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通过明确定位乡镇政府职能,合理设置乡镇党政机构,合理整合事业单位,规范乡镇人员编制管理等,进一步理顺了区乡关系,实现了政事分开,转变了乡镇政府职能。通过改革,乡镇政府职能得到初步转变,工作由指令型向指导型转化已经成为乡镇领导干部的共识。税改前,乡镇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管春种、管秋收,要统筹、要提留,催还贷、催公粮、催税收”。随着税费改革的实施,乡镇政府失去了以往的工作重心,原有的工作思路、方法、手段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其政府职能

也发生了相应转变,由指令型向指导型转变已成为乡镇政府必然的选择。目前乡镇干部已明显感受到这种变化,绝大多数乡镇领导对乡镇政府工作由指令型向指导型转化有了共同的认识,并开始实施这种转化。

   二、存在的问题

   机构改革后,乡镇政府与事业单位、企业在人、财、物方面已基本脱钩,政事、政企得到分开,以前乡镇政府承担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的职能已交给了乡镇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职能得到逐步转变。但是,与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相比,乡镇机构改革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职能定了,但政事分开仍难以实现。不少乡镇在改革中都对乡镇政府职能重新做了定位,严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科学界定了职能,但是组织实施中,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实现严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分开,不少乡镇行政事业仍在一块,工作任务仍在一块,在乡镇中心工作得到强化的同时,中心站所职能被淡化,并且有不少行政人员兼任事业单位法人,不少事业人员被乡镇政府长期借用。

   二是机构撤并了,但实际运作并没有完全到位。不少乡镇按照综合设置事业机构这个思路,整合了原有的站所,将职能相近或相关的站所组成一个中心,但在实际运作中,新组建的事业服务中心却难以磨合到位,表现在新牌子未挂,帐务、资产未清,法人登记手续不办理、不规范,办公地点未归并、统一,人员关系和实际工作未柔和理顺。

   三是区乡两级都进行了机构改革,但衔接上仍存在问题。往往在不少区直各部门及部分干部的观念中仍然承认的是改革前的站所,承认的仍是改革前的对口站所,这给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是不少乡镇干部不能真正理解乡镇改革的重大意义。不少乡镇干部仍认为不应该精简机构,认为精简机构、整合机构只不过是增加了层级关系,增加了领导人数。

   三、对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整和乡镇事业站所、强化乡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转变工作方式的建议

   乡镇政府作为人民政权的基石,是政权的基础、改革的前沿、发展的重点、稳定的关键,和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紧密。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乡镇工作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工作的重心和方法发生了很大转变。最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因此,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乡镇机构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审时度势,搞好推进。

   一是要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功能定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要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适应为“三农”服务、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是要明确乡镇机构的职责定位。即要进一步明确究竟管理哪些东西,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做到权随责走,人随责配,逐步建立起权责一致的政府管理体制。

   三是要根据职能需要严格规范乡镇机构和岗位、人员设置。要按照减少机构、整合资源、综合设置、提高效率的要求,结合乡镇规模和经济实力以及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工作要求,从紧设置乡镇内设机构,从严控制乡镇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四是要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基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保障激励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乡镇干部的综合素质、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通过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推进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理顺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

   五是应建立严格的淘汰机制。根据设岗定责的情况,对工作不能胜任,工作不在状态,甚至违背党纪国法的人员坚决予以淘汰,或分流,或待岗,畅通干部出口。

   六是应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政绩考核体系。要理顺各级政府间“压力支配型”层层转嫁任务的管理体制和以各种“责任书”并明确“一票否决”指标的做法,逐步完善乡镇政府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七是要加强法制建设,提高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紧解决法律规范缺失的问题,使乡镇政府的管理行为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共3页,当前第2页2

   八是应加大对乡镇机构改革的检查监督力度,确保乡镇精兵简政,以巩固改革成果。在历次改革中,部分乡镇出现走过场,明改暗不改,精简内设机构,整合事业机构,难以真正到位。因此,应以刚性的措施,加强检查监督力度,防止有关部门以资金、项目审批等方式干预,要严格控制新机构的成立,防止有关部门把机构设置情况纳入检查、达标、验收内容。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乡镇公共文化工作计划篇(2)

着眼长远发展,统筹规划布局。规划布局是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龙头导向,在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中,该县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打破城乡分割,分层归类抓好全县总体规划、重点镇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城乡布局更加合理、更加科学。先后精心编制和修编了《县城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店头镇总体规划》、《隆坊镇总体规划》、《田庄镇总体规划》和8个新型农村示范社区规划,并通过省、市相关部门及专家的评审,为统筹推进重点镇建设和产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乡镇公共文化工作计划篇(3)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推进农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发展先进文化为方向,以丰富农民精神生活为目标,以乡镇文化设施建设为重点,以“三送”、“三百”工程为载体,积极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切实加强乡镇文化市场规范管理,不断深化乡镇文化改革,大胆创新乡镇文化建设的新路子,全市乡镇文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乡镇文化设施不断完善。自2005年以来,各地已先后建成达标乡镇文化站42个,全市138个乡镇(不含街道)已有76个达标文化站,预计年底全市达标乡镇文化站126个,乡镇文化站达标率达91%,圆满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长期制约乡镇文化发展的文化站无房、不达标问题基本解决。二是乡镇文化建设特色明显。近年来,各地通过积极挖掘、大力培植,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品牌,全市已有5个全国特色文化艺术之乡、7个省级特色文化艺术之乡,滨海县“书画艺术节”、响水县“灌河情四市五县文化联谊活动”、射阳县“丹顶鹤艺术节”、亭湖区“和谐社区天天乐”、建湖县“广场数字电影节”、“烟花杂技节”等活动影响不断扩大。三是群众文艺精品创作成效显著。一批以反映“三农”问题为主题的优秀作品先后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蒲公英奖和省“五星工程奖”。四是农村文化活动不断丰富。通过组织开展先进文化下基层“三百工程”和“三送”工程(送科普、送电影、送戏),全市农村每年放映电影达26000多场、文艺演出500余场次,参与活动的群众达160万人次以上。同时,广大农民积极发挥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参与公益文化设施建设,有效丰富了基层文化活动。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市文化工作者特别是基层文化工作者艰苦奋斗、辛勤努力的结果,也是社会各界积极关心、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全市为乡镇文化建设工作作出努力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关于下一阶段乡镇文化建设工作,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正视存在问题,切实增强推进乡镇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紧迫感

党的十七大将文化建设提升到国家软实力的高度,明确提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要求以“两为”(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方向、以“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方针,以“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要求,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对乡镇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乡镇文化建设工作,将乡镇文化站达标建设作为新农村五件实事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事业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市人大还于上半年对公共文化设施特别是乡镇文化站建设作了专项督查,并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听取了专题汇报。各地党委、政府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但由于诸多因素,我市乡镇文化建设工作与国家、省有关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任务繁重。近年来,在推

进农村改革过程中,不少乡镇文化机构被调整合并,文化设施被挪用、变卖。20*年省统计数据显示,我市138个乡镇中有59个乡镇无文化站房或不达标,其中6个无站房。而实际情况更为严重,仅今年全市计划完成建设的51个达标文化站中,就有27个未列入上述统计。此外,全市2200多个行政村,只有809个村有达标文化活动室,基层文化设施达标建设不仅任务繁重,而且难度大,进展不快。以今年51个达标文化站建设为例,截止7月25日,只有一个基本完成建设,还有20个尚未开工建设。同时,由于省里以20*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只有列入省统计的文化站可获得省补助,建设资金筹措难度较大。二是服务内涵严重欠缺。由于各级财政对农村文化事业投入严重不足,文化扶持政策难落实,农村文化普遍存在设施落后、设备老化、功能不全的现象,难以正常开展文化活动。三是农村基层文化队伍严重退化。全市各地农村文化专业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大、专业差、人员少的问题。据统计,全市有30%的乡镇文化专干年龄在50岁以上,有的已达退休年龄仍在顶岗;受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影响,近年来大多数乡镇文化站新聘人员均非专业人员;全市138个乡镇文化站大多只有1-2个编制,少数乡镇还存在占编缺岗或在岗无编的现象。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市农村文化的健康发展,不仅让一些低级、庸俗、落后的文化在农村有了市场,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而且已直接影响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从推进农村经济科学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将乡镇文化建设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加大投入,扎实推进,努力促进乡镇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凝聚力量,提供精神动力。

二、以乡镇文化站建设为突破,全力推进乡镇文化又好又快发展

乡镇文化站既是农村文化的综合设施,也是最基层的文化主管部门。因此,在推进乡镇文化又好又快发展过程中,必须把乡镇文化站建设作为“牛鼻子”工程,着力解决乡镇文化站建设中的三大主要问题:一是乡镇文化站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乡镇文化站服务功能建设;三是乡镇文化站作为基层文化部门的组织能力建设。在具体工作中,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全力推进乡镇文化站达标建设。乡镇文化站建设是农村文化建设的最基础性工作。根据省政府要求,今年底各地乡镇文化站达标率达90%。我市自2006年以来,已连续三年将农村文化建设纳入新农村五件实事,今年共有51个列入实施计划,其中24个列入省计划、12个列入市计划、15个列入县计划。今年列入年初计划的51个乡镇文化站建成后,我市尚有12个乡镇文化站不达标。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市政府明确要求各地必须确保今年全面完成年初建设计划,争取明年彻底消灭无房和不达标文化站。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紧咬目标不动摇,努力克服困难,有效聚合建设要素,全力推进乡镇文化站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一要强化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乡镇文化站建设无论是从其公益性质看,还是从其作为政府实事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看,地方政府都是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和有关乡镇政府要将乡镇文化站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地方财政预算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切实承担起推进乡镇文化站建设过程中的领导、组织和保障作用,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推进村级图书室和“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不断将文化工作的重心下移,从而发挥文化对人的教育、引导作用。二要明确建设时间节点。各地要对乡镇文化站达标建设组织一次全面调研,对照市政府要求,对未达标文化站建设逐一研究解决,排出时间表。特别是对已列入今年建设计划尚未开工建设的20个文化站,要深入分析,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时序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年底省政府将对全省乡镇文化站达标建设进行总结考核,根据时间安排,各地必须将列入省计划的24个文化站和列入市计划的12个文化站于8月前全部开工建设,新建文化站于11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改扩建和置换的于11月底前建成开放,确保顺利通过省、市验收。三要提高乡镇文化站建设的组织化程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化站建设的领导,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强化督查措施,加快推进速度。文化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文化站建设情况,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文化站建设顺利推进到位。2、大力提升乡镇文化站的服务内涵。乡镇文化站达标建设是推进乡镇文化建设的前提,但如果只是面积达标,那只能是摆设,只是一幢建筑,这与文化站名不副实。为此,要把乡镇文化站的内涵建设摆上重要的位置,着重围绕三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围绕新农村建设。文化作为科学知识,是第一生产力,作为精神力量,是一种软实力。提升文化站的服务内涵必须结合地方产业发展,重点加强文化站的科普服务功能,在不断增加图书存量、扩大藏书门类的同时,要大力推进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设,加大电子阅览室建设力度,提高文化站的信息化水平,从而使乡镇文化站真正成为农民群众了解市场信息的重要窗口和接受新知识、学习新技术的主阵地。二要围绕丰富群众文化活动。乡镇文化站是否能成为农村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阵地,关键在于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管理模式。在服务内容上要紧紧抓住当前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有利时机,有效整合教育、体育、文化等方面的资源,尽可能增加文化站的服务项目,提升服务功能,增强对群众的吸引力。在服务质量上要坚持优质规范,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管理模式上要注重引入市场机制,最大限度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服务项目建设,努力满足农村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三要围绕打造区域文化品牌特色。在加强文化站内涵建设的过程中,要结合区域文化特点,加强区域历史文化、民间文化的挖掘,积极开发具有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项目、传统艺术和民俗表演项目,不断扩大区域文化的影响力,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文化品牌,不断充实区域文化体系。

3、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的组织功能。乡镇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文化主管机构,其组织功能的发挥对基层文化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要强化组织指导作用。在充分发挥文化站文化活动主阵地作用的同时,要不断将工作向下延伸,沉到基层,下到乡村,加强对乡村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加快推进村图书室和“农家书屋”等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探索乡镇文化活动的新内容和新形式,充分利用农闲、节日和集市,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文化活动,努力形成乡村整体互动的工作局面。二要强化沟通协调能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寻求帮助解决乡镇文化设施、场地、设备、网络、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工商企业的沟通,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积极探索文经结合、文企联姻等形式,努力探索一条符合地方实际的乡镇文化发展新路子。三要强化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文化站在自身公共服务能力较弱的情况下,要注重引导农民参与农村文化建设,高度重视农民自愿、自治的各类文化艺术协会、学会等群众文化团体的作用,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组建文化经营实体,积极寻求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建设,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群众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共同促进乡镇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三、加强领导,努力为乡镇文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乡镇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政策,明确措施,确保乡镇文化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乡镇文化建设工作。要把乡镇文化工作列入创建文化先进县(市、区)、乡镇和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等相关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乡镇文化建设的目标责任机制、督查考核机制,形成以县为单位的乡镇文化建设评估体系。要健全基层文化单位评价机制,将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情况作为宣传文化单位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从而发挥宣传文化部门在推进乡镇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要强化乡镇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切实加强站舍管理,严禁拍卖、租赁和挪作他用。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文化站的业务指导,努力通过开展系列多彩的文化活动,凝聚一批农村文化骨干,培养一批农村文化科技人才,使之成为农村文化活动的中心,从而更好地服务基层,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乡镇公共文化工作计划篇(4)

(一)完成乡镇撤并任务情况: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复〔〕号)及《委、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乡镇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号)文件精神,在年区划调整中,全区共撤销4个乡镇(镇、乡、乡、乡),其中镇撤销后,新设立、2个街道办事处,撤并后,全区共有个乡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精简10%。涉及撤销的4个乡镇的所有机构全部撤销,所有人员按区划调整分流。

(二)完成乡镇机构改革情况:

年乡镇机构改革,我办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批复》(复〔〕号)文件精神,结合乡镇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机构改革于年12月底结束,事业机构改革于年8月底结束。改革后,乡镇行政编制由名减为名,精简10%,实有人员由人减为人,精简7%;事业编制由名减为名,精简20%,实有人数由减为名,精简16%。上划整合后,乡镇事业机构由17个减为4个,精简76%;乡镇行政机构由8-10个减为1-2个,精简80%以上。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和规范机构设置,基本实现政企分开,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

年乡镇机构改革,我办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号)文件精神,结合乡镇实际,在年10月,就年配合农村税费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开展了调研,就涉及改革方面的有关问题与各乡镇党政领导、部分事业单位负责人交换了意见,形成了“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区乡镇、区级政府机构改革中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初稿,并征求了区直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区委常委会讨论审批通过并予实施。在实施中严格审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三定方案”,严格按照明确定位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综合设置的要求,合理设置党政机构,精简整合乡镇事业站所。改革至年3月已全部结束,改革后,乡镇党政机构由年的12个减为3个,精简75%,事业站所由年的17个整合为7个,精简59%;乡镇行政机构由年的10个减为3个,精简70%。

(三)乡镇行政事业站所整合情况:

年机构改革前,乡镇事业机构设置:党校、农经站、农科站、水管站、水产站、文化站、广播站、畜牧兽医站、成人技术学校、计划生育服务站、计划生育办公室、教育办公室、企业办公室、村规办、农机站、土地管理所、林业站、财政所、司法所、卫生院、中小学共21个。公安派出所、工商、法庭、税务由区直部门垂直管理。

年机构改革,按照理顺事业单位的人、财、物管理,精简压缩事业机构和人员的要求,设置综合机构。乡镇事业机构除管理体制改革职能上划外,设置“三个中心两个所”,即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建设综合管理中心、社会事业综合管理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所、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服务性的事业单位,承担原农科站、农机站、兽医站、水管站的职能及企业办的部分职能;国土规划建设综合管理中心为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担原土地管理所、村规办的职能及企业办的部分职能;社会事业综合管理中心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承担原文化站、广播站、成人技校的职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所承担原计生办的职能,仍为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党校,其机构归并社会事业综合管理中心;保留林业站、司法所、卫生院、中小学校,其机构上划区直主管部门管理。乡镇行政机构设置1-2个综合性办公室,即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社会办公室。对原有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人大办公室、农业综合办公室、经贸办公室、社会事业办公室、教育办公室)和分设的小部门(民政办公室、统计办公室、老龄办公室等)全部撤销,并按职能划入相应办公室管理。

年乡镇机构改革,按照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整合乡镇事业站所。事业机构设置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文化(广播)服务中心、村镇(社区)建设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党工委)党校,简称“一校一站四中心”,在、两个乡设海事所,、两个办事处设计划财政管理所。“一校一站四中心”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海事所为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农业服务中心包括原(年前)农经站、农科站、水产站、水管站、农机站职能,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文化服务中心包括原文化站、广播站职能,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包括原村规办、路政管理职能。乡镇行政机构设置3个综合性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学技术办公室)。

(四)政府职能转变情况:

年末,结合中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农村税费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而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通过明确定位乡镇政府职能,合理设置乡镇党政机构,合理整合事业单位,规范乡镇人员编制管理等,进一步理顺了区乡关系,实现了政事分开,转变了乡镇政府职能。通过改革,乡镇政府职能得到初步转变,工作由指令型向指导型转化已经成为乡镇领导干部的共识。税改前,乡镇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管春种、管秋收,要统筹、要提留,催还贷、催公粮、催税收”。随着税费改革的实施,乡镇政府失去了以往的工作重心,原有的工作思路、方法、手段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其政府职能也发生了相应转变,由指令型向指导型转变已成为乡镇政府必然的选择。目前乡镇干部已明显感受到这种变化,绝大多数乡镇领导对乡镇政府工作由指令型向指导型转化有了共同的认识,并开始实施这种转化。

二、存在的问题

机构改革后,乡镇政府与事业单位、企业在人、财、物方面已基本脱钩,政事、政企得到分开,以前乡镇政府承担的技术性、辅、服务性的职能已交给了乡镇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职能得到逐步转变。但是,与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相比,乡镇机构改革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职能定了,但政事分开仍难以实现。不少乡镇在改革中都对乡镇政府职能重新做了定位,严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科学界定了职能,但是组织实施中,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实现严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分开,不少乡镇行政事业仍在一块,工作任务仍在一块,在乡镇中心工作得到强化的同时,中心站所职能被淡化,并且有不少行政人员兼任事业单位法人,不少事业人员被乡镇政府长期借用。

二是机构撤并了,但实际运作并没有完全到位。不少乡镇按照综合设置事业机构这个思路,整合了原有的站所,将职能相近或相关的站所组成一个中心,但在实际运作中,新组建的事业服务中心却难以磨合到位,表现在新牌子未挂,帐务、资产未清,法人登记手续不办理、不规范,办公地点未归并、统一,人员关系和实际工作未柔和理顺。

三是区乡两级都进行了机构改革,但衔接上仍存在问题。往往在不少区直各部门及部分干部的观念中仍然承认的是改革前的站所,承认的仍是改革前的对口站所,这给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是不少乡镇干部不能真正理解乡镇改革的重大意义。不少乡镇干部仍认为不应该精简机构,认为精简机构、整合机构只不过是增加了层级关系,增加了领导人数。

三、对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整和乡镇事业站所、强化乡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转变工作方式的建议

乡镇政府作为人民政权的基石,是政权的基础、改革的前沿、发展的重点、稳定的关键,和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紧密。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乡镇工作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工作的重心和方法发生了很大转变。最近,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因此,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乡镇机构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审时度势,搞好推进。

一是要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功能定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要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适应为“三农”服务、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是要明确乡镇机构的职责定位。即要进一步明确究竟管理哪些东西,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做到权随责走,人随责配,逐步建立起权责一致的政府管理体制。

三是要根据职能需要严格规范乡镇机构和岗位、人员设置。要按照减少机构、整合资源、综合设置、提高效率的要求,结合乡镇规模和经济实力以及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工作要求,从紧设置乡镇内设机构,从严控制乡镇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四是要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基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保障激励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乡镇干部的综合素质、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通过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推进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理顺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

五是应建立严格的淘汰机制。根据设岗定责的情况,对工作不能胜任,工作不在状态,甚至违背党纪国法的人员坚决予以淘汰,或分流,或待岗,畅通干部出口。

乡镇公共文化工作计划篇(5)

黑龙江省农业资源富集度居全国前列,中远期发展潜力巨大;万村千乡星罗棋布,与垦区、林区、矿区相邻相生;农村剩余劳动力十分丰富,有近80万名科技文化素质较高的农垦区农工。以上“特质”,对我省破解“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既是优势所在,也是潜在的巨大压力。

2010年4月,《黑龙江省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推进方案》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全面启动。《方案》明确提出按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联动、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以破解“三农”问题为重点,以百镇建设为抓手,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人口转移(就业和落户)、社会保障为突破口,以产业发展为支撑,以项目建设为载体,以“十个带动”为路径,以市县政府为主体,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从试点抓起,以点带面,逐步发展,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城镇化率达到65%。按照《方案》要求,全省上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城乡一体化推进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科学统筹城乡规划编制。将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纳入全省“十二五”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统筹考虑、相互衔接,在规划中注重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努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全国率先完成了《省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完成了25个《县域村镇体系规划》、845个《小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明确了小城镇的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产业布局。哈尔滨市以科学规划指导统筹城乡工作,组织编制了全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规划、城乡商品流通市场一体化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打破了全市城乡规划分治、缺乏统一协调的格局,努力推进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重大专项规划向农村延伸,积极构建覆盖全城、由点及面、梯度推进的城乡规划体系。

(二)百镇建设工程全面启动。2009年,省委、省政府将百镇建设作为提高城镇化、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有效载体和切入点,列入“十大工程”全力推进。2010年,48个第一批试点镇启动基础设施项目287个,完成投资39.9亿元。嘉荫县朝阳镇、海林市海林镇等一批基础设施完备、产业集聚能力较强的城关镇初具规模;农垦系统建成了以建三江、九三、宝泉岭为代表的一批现代化小城镇;森工系统充分发挥生态优良、资源丰富的优势,建成了以清河、兴隆为代表的生态型小城镇。齐齐哈尔市在实践中探索并推广了“大项目带动、整村推进、整镇推进、村企共建、城中村改造”等五种城乡一体化推进模式,涌现出了兴十四、依龙镇等全省先进典型。

(三)区域、行业一体化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省政府确定哈尔滨、牡丹江、七台河、北安、萝北为区域一体化试点,农垦、森工为行业一体化试点。各试点单位在土地流转、产业发展、合作共建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哈尔滨市以“北跃、南拓、中兴、强县”战略为指导,大力实施了土地分类、农民组团、产业建园的“三个集中”,农民身份、管理体制的“两个转换”和基础设施建设“一个牵动”,到2015年城市化率将提高5个百分点。北安市探索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民转向城镇和新社区,城镇带动、农垦森工带动”的“双转双带”新模式,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黑河市把开展场县共建作为重要载体,通过与72个农场开展跨区作业,建立农业科技园区24个,各类农牧产品加工企业24家、基地8个,培育种养大户2000个,发展股份制农牧场200个、各类专业协会126个,建立和完善了地方与农垦、森工资源共享、利益连结、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

虽然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取得积极进展,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城乡收入差距较大。201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2倍。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导致农村居民消费与城市居民消费的巨大差距,人均消费水平后者是前者的2.4倍。二是城乡投资比例失衡。据省发改委统计,2010年,全省农村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仅为7.6%,城乡投资比例失衡直接影响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三是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尚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保障的项目主要是农村救济和社会优抚,效果不明显。四是城乡劳动力结构不合理。2010年,全省农村从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占85%,二、三产业仅占15%,结构极不合理。同时,城乡不统一的户籍制度、不平等的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人为地分割劳动力市场,限制了劳动力在区域间和区域内的自由流动。

二、近年来财政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主要成效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黑龙江省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推进方案》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门认真落实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措施,促进城市与农村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以加快推进城镇化水平为载体,着力提高以城带乡能力。围绕实现城镇化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导向作用,支持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有效发挥城镇化对城乡一体化的引导作用。

一是支持以旅游名镇为主要内容的小城镇建设,增强城镇集聚力。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下,会同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黑龙江省“百镇”及重点旅游名镇建设若干政策,为全省12个旅游名镇加快发展提供了宽松环境。采取整合专项资金等方式累计投入资金12亿元,着力支持了旅游名镇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和以道路、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了旅游名镇的总体形象。为正确引导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十一五”期间投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为4960万元,编制完成了《黑龙江省村镇体系规划》等20个总体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完成了重点发展的300多个中心村和乡镇的规划。

二是支持以“三棚一草”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住房建设,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2008年开始,我省大规模启动实施“三棚一草”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三年来,共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37亿元,省政府安排专项补助资金37.8亿元,各地和省农垦、森工系统投入资金167亿元,累计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68.6亿元,加上市场化运作,全省“三棚一草”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投资1864.6亿元,城乡受益户数195.8万户。2010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工套数达到83万套,泥草房改造达26万套,位居全国之首。

三是支持以“三供两治”为主要内容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乡居民人居环境。省级财政从2009年开始累计安排“三供两治”资金4亿元,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的配套和奖励。截至2010年底,全省“三供两治”工程项目开工建设420项,完成投资318.2亿元,全省城市供水能力日新增218万立方米,供水普及率达到91%,基本解决了群众吃水问题;污水日处理能力增加了210万吨,污水处理率达到60%,污水集中处理率40% ;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84%,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9.4%,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

四是支持以试点村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建设,提高新农村建设整体水平。自2006年起,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新农村“千村试点”建设工作,第一批有1084个村被确定为试点村,连续支持三年;有1008个村被确定为第二批新农村试点村,连续支持两年。五年来,省级财政按照“多建多投、少建少投、不建不投”的原则,实行“以奖”机制,调动了地方投入的积极性,五年投入专项资金7.9亿元,拉动地方资金28亿元,有效缓解了新农村建设资金供求矛盾。经过五年的努力,试点村经济发展、社会事业、人居环境和区域合作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期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比全省平均高12个百分点。全省已建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1338个,便民服务站8904个。

五是支持以高等级公路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公路建设,提高城乡通达能力。2008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公路建设 “三年决战”的总体战略部署。省财政厅积极创新投资理念,通过集中省本级财力重点投入,做大融资平台,出台优惠税费政策等方式圆满完成了省政府既定的资金筹集任务。到2011年末,全省13个市(地)除大兴安岭外,全部通高速公路,64个县(市)、省内重点旅游区、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通二级以上公路,其中有32个县(市)通高速公路,全省9121个行政村通水泥(沥青)路,通硬化路面达到100%。高速公路达到3800公里,位居全国第七位。现代公路网络框架已经形成,公路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城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以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为载体,着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认真落实省委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积极推进“十大民生工程”实施,不断加大对农村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水平。

一是支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工作。“十一五”期间,累计投入资金3.4亿元,支持542个乡镇综合文化站购置基本文化活动设备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覆盖率达到60%;支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实现了县级中心和村级基层服务点全覆盖;给予农村文艺创作(活动)群体和农村文化大院奖励,支持农村文化活动品牌活动;支持省、市、县三级文艺院团开展送戏下乡活动和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作,进一步满足了广大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二是支持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国家部署,我省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启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省各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努力确保改革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在中央财政分项补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的免杂费资金、省级免费教科书予以全额保障;公用经费,区分享受转移支付县、贫困县和其他县分别负担100%、100%、80%;对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负担70%,改革中由地方负担资金,省级财政负担比例高达93.3%。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由2006年的1721.4元提高到2010年3527.5元,增长104.9%,年均增幅19.6%。2007至2010年,本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片推进”的原则,累计投入导向资金和奖补资金2.8亿元,吸引地方投入5.7亿元,分年度支持资源型城市、边境城市、重工业城市以及省会城市共384所学校进行资源整合,开展集中办学。省级财政投入资金近3亿元,逐年改善了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

三是支持农村科技事业发展。“十一五”期间,省级安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1200万元,支持项目62个;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资金370万元,支持农业技术协会48个、科普示范基地33个、科普带头人23位。据统计,有近3000名科技人员参加了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引进科技人员781名,37.5万农民直接参与富民强县专项的实施,辐射带动农民84.5万人,引进新品种209个,建立农业生产基地445个,有633家与产业相关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承担了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的实施。

四是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自2009年底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省级财政已累计下达试点县(市、区)新农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6.3亿元,全省新农保试点县份已经达到了86个,试点地区农业总人口1201.6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总数的67.5%。农村低保对象财政补助水平由年人均900元提高到1044元,惠及农村低保对象113.1万人。落实好为困难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有效缓解了物价上涨给农村困难群众带来的生活压力。有效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农村五保供养资金2.8亿元,确保全省14.4万名农村五保户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五是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2011年起,黑龙江省将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一次性提高到200元。截至目前,省级财政已拨付市县新农合补助资金12.1亿元,支持全省1418.8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8.9%,已累计为62.6万参合农民核销医保政策内医疗费用9.15亿元,补偿率达到69.1%。同时,省级财政筹集下达补助资金5.1亿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快了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实现步伐。

(三)以加快市场化进程为载体,着力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和商品的互流互通。围绕促进城乡生产和生活要素的自由流动,加大对市场开发和建设投入,不断提高城乡市场和流通一体化水平。

一是大力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健全农村销售网络体系。截至2010年末,共支持承办企业184个,累计建设和改造连锁农家店18783个,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繁荣了农村经济,缩小了城乡差距。

二是深入实施家电汽车下乡,拉动农村消费。截至2011年8月21日,全省已累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387万台(件),实现销售收入82.8亿元,剔除非补贴用户购买16万台(件)后,实际补贴家电产品371万台(件),兑付补贴资金9.3亿元。累计受理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申报31万辆,实现销售收入73.9亿元,已补贴汽车摩托车30万辆,兑付补贴资金8.4亿元,家电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兑付率均达到95%以上,位居全国前列。

与此同时,为支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省级财政通过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和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为市县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撑。2010至2012年新一轮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规模为每年51.8亿元,比上一轮增长22%,地区间财力差异水平正在逐步缩小,市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得以进一步提高。2010年,省级财政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当年下达资金9.7亿元,以县乡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落实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

近年来,在支持城乡一体化方面,财政部门履职尽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财政资金投入总量有待增加。受我省经济发展滞后影响,全省财政收入增幅低、规模小,财政实力总体较弱,财政投入与城乡一体化建设需求相比差距较大。二是财政支持方式有待创新。在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有待加强,支持方式需进一步创新,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三是监督检查有待加强。通过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发现,一些用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资金,还存在挤占、挪用等现象。

三、“十二五”期间,财政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建议

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发展方式转型的双重压力下,实现扩内需、保增长的现实要求。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新理财观念,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步伐,是当前财政工作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财政作为政府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高效的财政体制必将有力推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首先,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综合部门,必须保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实行,财政资金投入可为城乡一体化提供有效保障,如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其次,调节城乡资源配置。财政部门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科学合理地调整城乡资源供给水平。第三,财政资金投入具有导向性和示范作用,能带动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产品生产、销售等领域,进而产生巨大的“乘数效应”。第四,财政制度本身,如财政补贴制度等可以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基于现行财政体制已取得的成效、改革所处的背景和面临的困难,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发展优先、统筹兼顾,努力构建适应城乡一体化要求的财政体制。

(一)科学把握创新财政体制支持城乡一体化的四个重要原则。一是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城乡一体化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统筹谋划,搞好长远规划。二是注重公平,兼及效率。公共财政保障农村城市化发展,应该以满足广大农民的公共需要为目标,为农民提供基本的、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三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逐步加大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力度,又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四是积极主动,激励引导。在投入方式上,必须不断创新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信贷资金、社会资金,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

乡镇公共文化工作计划篇(6)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进入城镇化发展阶段,城市规模逐渐扩大。据统计,从2000年到2010年,在这十年间,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显著提高,从36.22%提升至49.95%,由此可见我国城市化的发展速度之快[1]。与此同时,农村人口迁移现象严重,导致产业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因此,在城镇人口巨大变化的形势下,要想满足城镇人口的增长需求,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成为首要考虑的问题[2]。因此,需要建设产业园区和居住区,实施城乡一体化建设,并对其进行规划设计。下文主要分析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的作用

(一)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

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在本五年末,需加强城镇化建设,其人口总数要达到总人口的51.5%。因此,在城镇化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为农村人口的发展谋福利,逐步缩小我国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的共同发展、繁荣和富裕。实施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需将着力点放在城乡规划、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资源的共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局面[3]。

(二)加快现代化新城乡

随着农村机械化生产力的发展,目前的农村生产向集约化方向发展,节省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并且向城市服务行业转移,进而改变了产业结构。为了推动城镇化的发展,需要建设现代化新城乡,对城镇、乡村建设进行重新规划和设计,实现城乡经济、文化一体化发展。

(三)满足农村人民物质文化需求

近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生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城镇建设具有高标准、高质量;各项基础服务齐全等,可以拥有良好的生活空间和生存环境。要想满足农村人民在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前提是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做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照方案来建设。

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比如公共设施配套日渐完善,生存环境宜人且吸引大量人口等。但是,其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阻碍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良好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序建设依然存在

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有些乡村依然存在无序建设情况,表现为村民个人自建、随意圈占耕地等;还有一部分村民虽已经迁至其他地方居住,但仍占用宅地,既不上交,又不允许别人使用;在建设物堆积方面,为了图方便、节省时间。大多将它们堆积在街道上,给交通带来不便。

(二)建筑物建设不符合要求

在城镇化建设中,有一部分建筑没有经过专业人员的勘测、规划,大多依靠经验来施工,建设的建筑物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不符合要求,比如功能单一、不符合节能标准、环境污染、抗震性能低下等,甚至还有一部分建筑物呈危房,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大大降低了城镇化建设的水平。

(三)绿化建设不合理

据调查显示,在目前的城镇化建设中,乡村的绿化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没有公共绿地、湿地等[4]。与此同时,在处理人们的日常污水中,由于缺乏排水管线,造成污水横流,严重污染环境。在电线安装中,出现“蜘蛛网”,且将强电荷弱电绑在一起,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等。此外,有些地区的政府管理力度不够,对于一些不报建的情况没有进行监理等。

三、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的具体措施

要想保障城镇化建设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工作。

(一)加大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视度

各级领导要深刻认识到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性,加大对其重视度,确保城乡一体化建设具备良好的思想保障。第一,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派专门人员进行宣讲来加大宣传,让广大农村人民认识到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作用、目标等,取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促使他们积极响应相关政策,做到“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第二,培养专业骨干队伍,各级领导需要通过参观学习、培训等途径,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培养出一批骨干队伍,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为城乡建设注入科技力量。

(二)合理规划设计城乡一体化建设

在城乡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合理规划其建设方案,以县城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导致城市人口增长的实际情况,给未来发展留下空间;对于一些较小的乡村,可以采用逐渐合并的方法,形成新的乡镇建设,可以实现资源的整合,提高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效率。在乡镇规划中,需要注意以下四点:(1)为了便于管理,需充分考虑行政区域的划分问题;(2)考虑农村人民的生计,确保乡镇规划便于农业发展;(3)城乡之间的交通要便利,方便人们的出行;(4)在选择地理位置时,要确保其环境宜人,空气清新,避免选在环境污染的地方[5]。

(四)合理编制规划设计

在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时,满足以下各方面的要求:(1)交通要求。严格按照“十二五”的要求,城镇之间、乡镇之间、乡村之间分别有高速公路、二级公路、硬化公路,并且根据实际的车流量和人流量,城、乡、村之间有互通公交车。(2)公共服务功能要求。要求配套齐全,所有建设均按照一体化标准进行建设,有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场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有邮政、通讯等服务网点等。(3)环境要求。保证有足够的湿地、绿地,在道路的两旁均有植物和树木等。(4)管线要求。做好统一规划工作,水、电、通气、暖气等各种管线均进入每栋建筑,为了安全和城镇化的外观,需将管线暗设于地下。在布设采暖地区时,需要建设集中供热站;对于污水雨水区,需要先将它们集中在一起,对其进行排污处理,然后再合理利用,取得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政府加强管理

政府要充分发挥其职能,成立专门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城乡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并以此为依据,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与此同时,在建设的过程中,要做到节约用地,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此外,还要加强监督,禁止乱占土地、不可自行修建房屋等。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乡一体化建设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做好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工作,可以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加快现代化新城乡、满足农村人民物质文化需求。因此,相关部门需要正视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建设新农村,实现城乡一体化。

参考文献:

[1]门丽君.谈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规划设计[J].山西建筑,2013(03):31-33.

[2]王俊芳.乡村发展视角下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问题思考[J].城市建筑,2013(10):9.

乡镇公共文化工作计划篇(7)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小城镇是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重要节点,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融合点。为进一步提升全州人居环境,改善乡镇发展面貌,为人民群众营造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舒适、高效便利、特色鲜明的人居环境,加快全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步伐,树立“生态立州、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以建设“美丽彝州、宜居城乡”为主题,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并重、共同进步,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类实施、整体提升,明晰责任、统筹推进”为主线,结合楚雄州乡镇规划建设和供水、排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一、楚雄州乡镇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乡镇规划编制时间较早,层次不高,缺乏系统性、综合性、地方民族特色,无相应的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指导性不强,不适应今后乡镇发展的需要。

(二)大部分乡镇集镇供水设施和服务质量不高,水源不足,供水水质标准低,自来水管网严重老化,集镇生产、生活用水困难;乡镇无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卫生差;县市级财政对乡镇的供水、排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扶持力量有限,项目资金筹措困难。同时,市场化运作的能力不强,乡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全靠政府组织建设管理,操作管理经验和能力有限,运行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差。

(三)乡镇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差,路灯、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环卫设施不齐、老化。

(四)土地报批困难,乡镇建设用地指标有限,无法满足乡镇建设发展需求。

(五)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集镇开发建设进度缓慢。

二、对下一步乡镇规划建设的建议

乡镇是城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城乡规划,以规划为龙头,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一体化,探索统筹城乡发展新机制,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乡镇、城市梯度转移,向非农产业转移,提高农村人均占有资源,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为动力,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功能设施、加强社会治理为重点,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增强乡镇连接城市、承载人口和辐射带动能力,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不断提升乡镇建设和发展水平,使之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新载体,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着力点,提高城镇综合竞争力,促进县域经济协调发展。针对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建议:

(一)科学编制规划。启动新一轮重点乡镇总体规划修改,以县域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交通区位、自然资源、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等特点,科学定位乡镇在县域体系中的相应职能,合理确定乡镇的性质、功能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要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色、民俗特色,形成各具特色的乡镇建设发展模式。

(二)完善乡镇功能。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乡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乡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大乡镇建设投入力度,以路网为引领,加快乡镇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环境绿化、保障性住房等设施建设;加强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科技、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乡镇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网络、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建设,加快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三)发展特色产业。立足资源优势和条件,根据各自特色确立明晰的产业发展思路,按照相对集中、资源优化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培育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壮大乡镇域经济实力。发展高原特色农业,建立一批特色农业产业基地,积极发展绿色食品加工、生物医药等产业,培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依托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名镇和民族村寨,发展文化旅游业及休闲、娱乐、餐饮、购物等产业。鼓励、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创新型小微型企业聚集到乡镇创业发展。鼓励农民进镇务工、经商办企业,引导农民由一产向二、三产业转移。培育发展工矿型、商贸服务型、农产品加工型、旅游观光型等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经济强镇。

(四)加强社会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提高乡镇人口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切实保障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村人口向乡镇和中心村梯度转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农民成为城镇居民后,在就业、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五)提升人居环境。积极开展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加大乡镇环境治理力度,探索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新模式,新建和改造提升乡镇的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农村集贸市场,以沿街建筑立面控制、绿化美化、环境卫生等为重点,加大集镇面貌整治力度,着力打造一批产业发展、环境优美、适宜居住的特色小镇。统筹协调好住宅小区、商贸街区、产业园区布局,积极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推广使用沼气、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强化河流、水库和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保护,有效控制工业、农业、生活污染。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切实保护好传统村落、民族建筑、特色民居等文化遗产。

(六)积极探索建设农村综合体。按照“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互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要求,围绕农民安居乐业,依托“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从城镇周边入手,科学规划,积极探索建设一批农村综合体,努力建设聚居适度、产业优化、功能完善、城乡融合、环境优美、管理民主、社会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积极构建县城、中心镇、农村综合体和美丽乡村相协调的新型城乡体系,尽快形成城乡统筹、产村相融、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积极引导农户适度集中居住,形成农村综合体的基础载体;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强化农村综合体持续发展支撑;加快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增强新农村综合体功能;着力创新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促进农村综合体社区建设;切实做好环境治理和保护,提高农村综合体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

(七)保障乡镇建设用地。一是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二是认真清理空心村、工矿、砖瓦窑废弃地,大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努力实现“城增村减”、集约利用土地,着力解决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三是认真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不断加大建设用地储备数量;四是加强拍卖集镇的国有土地,快速回拢资金建设基础设施。

(八)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到乡镇建房购房。在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配套、统一建筑设计、统一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引导农村有条件的居民到乡镇或中心村自建住房。农村居民到小集镇建购住宅,对自愿退出旧宅基地进行整理复垦的农户,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偿,奖补经费可从使用“城增村减”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产生的级差收益中列支;同时可享受政府对农村居民建房的各种补助政策。进镇经商、创业和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农户,可享受建房住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扶持政策。

(九)创新房地产开发机制。积极培育和发展集镇房地产市场,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乡镇开展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支持乡镇商品住房消费,促进乡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乡镇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凡符合国家、省、州减免政策规定的给予减免。

(十)搭建融资平台。一是加快乡镇国有土地的开发力度,促使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将资金用于发展建设,来优化和提升集镇功能。二是引进民间资金参与建设,大胆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打破公共设施建设上的各种垄断,放宽民间资本准入条件和准入领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无力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实行有偿使用,积极引导农民、企业向集镇聚集,逐步建立起个人参与集镇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实现小集镇自我扩张、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十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透明规范的乡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对乡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行统一融资、综合开发、滚动发展。引导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对乡镇建设的支持力度。构建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体系,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拓展金融服务领域。积极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将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产权“三权”作为农村抵押贷款融资抵押物,拓宽农民贷款融资渠道。完善住房按揭和抵押贷款的各项配套政策,开展农民和农民工住房贷款业务,为乡镇居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

(十二)创新管理体制。一是在理顺职能的基础上进行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法治化、社会化和民主化的新型集镇管理体制,强化服务功能;二是健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督促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组建机构,落实专职人员,使其保持稳定,有更多的精力投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现从随机管理到规范管理、从突击治理到长效管理的转变,努力把乡镇建设成为干净整洁、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

结束语

小城镇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的重要选择,是城市建设的补充,是地方乡镇经济、政治、文化的中心。新形势下,小城镇规划面临着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小城镇建设的内涵更加丰富,任务更加艰巨。因此。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应从本地实际出发,提高对城镇规划建设的重要性认识,精心组织、科学规划及时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加速小城镇建设进程,促进小康社会全面建成。

参考文献:

[1] 王克强、马祖琦、石忆邵.城市规划原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1

[2] 张京祥\罗震东.中国当代城乡规划思潮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3

乡镇公共文化工作计划篇(8)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

(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的内容既然是对人类空间秩序的一种创造,是 空间环境的设计,那么首先要了解城市空间的内容和分类。 城市设计的内容就是合理地处理好骨架空间,象征 空间和目的空间,使之 协调发展。而且不仅有质的要求,还要有量的概念。

具体来讲城市设计内容包括如下:

1、城市总体空间设计;

2、 城市中心和广场空间设计;

3、城市干道和 商业街空间设计;

4、 城市居住区空间设计;

5、 城市园林绿化空间设计;

乡镇公共文化工作计划篇(9)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

第十五条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二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第二十八条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条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六条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八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十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乡镇公共文化工作计划篇(10)

一是继续加大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2020年省、市未下达旅游脱贫带动任务指标,下一步对已建设完毕的3个省级旅游扶贫村(乡村、镇村、镇村)旅游基础设施继续进行完善提升,重点打造民宿及农家乐项目,寻求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道路,切实发挥省级旅游扶贫村的脱贫带动作用;依托符离大道沿线3个乡镇、16个村选取有农业产业特色、旅游资源丰富、文化内涵丰厚的村庄,如符离镇清水村、符离镇沈圩村、镇胡疃村、镇黄山村,按照“八个一”建设标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按照省A级旅游村庄的评定标准,支持培育一批农家乐、民宿,打造特色鲜明、产业振兴、美丽宜居的乡村特色旅游小镇、村。

目前,村民宿已完成设计初稿;对符离林场改造为休闲、美食、田园观光为一体的民宿有关事宜正有序推进,我局已和畅达交旅等相关单位对接,已对符离林场进行了初步调研,正在谈租赁有关事宜。

二是编项目抓招商,全力推进中华孝文化园项目及符离大道沿线项目建设。推进观景台、乡村驿站、乡村民宿和游客集散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全面提升我区乡村旅游质量与目的地吸引力,同时谋划开展音乐文化节、旅游节庆等活动,打造文旅品牌;适时在等地召开文旅项目推介会,宣传推介文旅项目。

三是依托符离镇、镇、乡、乡等重点乡镇打造乡村旅游景点并进行宣传推广,振兴乡村产业,推进旅游强镇建设。指导灰古镇申报创建省特色旅游名镇,指导灰古镇付湖村、镇村申报创建特色旅游名村,指导市外桃源生态园申报省级休闲旅游示范点、村咖农部落申报市级休闲旅游示范点,乡村、镇村、镇村申报省2019年旅游(扶贫)示范村;指导乡、乡村、镇村等旅游品牌单位制定市级旅游旅游品牌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同时积极利用微信微博等平台,对沈圩等乡村旅游示范村、五柳提升改造等招商项目、民宿等新型业态等进行宣传推广。

四是继续继续指导鼓励旅游项目、农家乐、景区等雇佣有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提高贫困户收入。通过引导贫困户加入涉旅专业合作社、在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农家乐、景区务工,在旅游旺季售卖土特产、土地流转至旅游项目等多种形式提高收入,实现脱贫。

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大力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一)全面提升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着力提升全区基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配置水平,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全面落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建设多功能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覆盖率达95%。2020年计划建设完成79个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文化广场等功能于一体,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村(社区)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目前,已初步制定《区2020年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建设完成宿马园区2个代管村、苗安乡1个村,此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二)积极谋划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1.创新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元月份,全区公共文化场馆在免费开放的同时,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搭建乡村文化服务平台,围绕“我们的节日”,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春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2020幸福春节联欢晚会;全区党政机关团拜会、文艺联欢会、乡村春晚、新春笔会、迎新春送春联、民俗展演等活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110余场,举办乡村春晚15场,文化馆(站)服务人次12.8万人次;图书馆流通人次2.8万人次。因受疫情影响,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于2020年1月23日下午下发通知,关闭公益性公共文化场馆,取消各类春节性系列文化活动,区文化馆、图书馆抗疫期间文化服务转线上“无接触”活动,文化服务不打烊,积聚文化力量为疫情助力。推出线上曲艺培训、非遗战“疫”20期线上非遗文化展、防疫知识公益课、线上好书荐读、书香三八---向战“疫”中的巾帼致敬等线上活动,读者还可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获取线上电子图书、有声听书、数字展览等数字资源,变线下为线上,做到阅读无障碍。区文化馆组织文化馆曲艺社等,创作快板、琴书、大鼓书、疫情防控宣传广播稿等疫情防控宣传文艺作品,对区文旅局疫情防控宣传工作起到重要保障。截止目前,取消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116场。

2.谋划、筹备2020年“送戏进万村”工作。为全面推动“送戏进万村”演出活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区文旅局精准谋划,积极筹备,于3月10日上午召开“送戏进万村”专题会议。对中标单位演出内容、演出效果、规范制作回执单、演出背景及标识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3.做好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工作。按照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有序开放全市文化和旅游场所的通告(第十九号)》公共文化场馆疫情防控及恢复开放工作指南具体要求,做好全区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准备。

三、存在问题

1.旅游扶贫缺乏省、市相关扶持政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缺少上级资金支持。

2.我区行政村数较其他县相比较多,未建成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较多。根据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将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覆盖率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主要指标,要求到2020年达到95%,为达到指标,2020年需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在管理和使用上还需加强。已建设完成的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大部分未配备专职人员,多数由村干部兼管,缺乏有效管理,影响了基层文化阵地作用发挥。建议实行有偿服务、专人负责,保障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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