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18 11:44:13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篇(1)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利用。如果审计结果得不到有效运用将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本文对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到位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建议。

1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到位的原因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拨任用领导干部时的参考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构。目前大多数审计机构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或“先提拔,后审计”,并没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审计结果一般对领导干部任用难以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审计成效。究其根源主要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审计结果利用不到位。审管审,用管用的情况普遍存在。

1.1 审计质量不高,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后,应按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优劣确定不同的评价类别。组织人事部门对评价为不同类别的领导人员应有不同的考核任用取向。但我们过去的经济责任审计中没有把领导人员履责情况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类别,没有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做出可以离任的明确结论。绝大部分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都是较好的履行了经济责任,这样的评价让组织人事部门很难利用。由于审计质量不高,评价笼统,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

1.2 未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审用脱离。虽然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领导人员离任必经的一道程序,但大多是先离后审。组织人事部门想要提拔任用哪个领导人员时也不会先征求审计部门意见。审计机构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领导人员已经在新的岗位上任职。久而久之,经济责任审计大家更关注的是审计结果报告那张纸,就象走过场似的,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审计机构出具审计结果报告,装入被审计领导人员人事档案。被审计领导人员接到那个报告,就觉得对自己任职期间的工作划上了个句号。组织人事部门未真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你审你的,我用我的。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是否真的就影响了一个人的政治前途,对一个人的任用到底起多大作用,起没起作用,没有反馈,没有通报。这种虎头蛇尾的方式,给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和威严打了折扣。

1.3 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利用情况不跟踪,淡化了审计结果利用。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审计机构能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对不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的移交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移送其他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事项,审计机构重视程度不够。觉得在自身风险范围内的事项已经解决,后续问题怎么处理、责任人是否追究不过问、不跟踪,容易造成责任意识淡薄的部门对审计结果报告不重视,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处理不积极,淡化了审计结果利用。

1.4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作用发挥不到位。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作为交流和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问题的议事机构,在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们过去的工作中,虽然也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但均属事后总结。会议也只是对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简要通报和总结,时过境迁,没有人太在意和关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形同虚设。没有利用经济审计联席会议举足轻重的地位,推进审计结果利用。

2 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途径

2.1 审计机构通过提升审计结果报告质量,增强审计结果的利用价值。审计结果报告质量高低取决于三方面,一是查证质量;二是定性处理;三是语言表述。查证事实清楚、责任界定清晰是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关键;问题定性准确、处理合规恰当是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前提;表述简单扼要,形成的审计结论清晰明了,是有效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关键。为通过审计结果报告给其他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撰写审计结果报告应该注意的以下事项。

2.1.1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意见具体、便于利用。

2.1.2 审计结果报告要写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违纪违规问题、问题的责任界定、审计评价等重要内容。审计机构认为应当对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2.1.3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明确评价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类别。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按照既定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履责类别后,必须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明确表明履责优劣的类别。

2.1.4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明确领导人员是否可以离任。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对被审计领导人员是否可以离任必须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明确表述。

2.2 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为交流、通报、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问题,达到有效利用审计结果的目的,通过联席会议,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建立联动机制,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

2.2.1 各成员单位建立相应制度办法,明确审计结果利用程序、方式等。在制度办法中对评价为不同类别的领导人员,要建立基本的价值取向,如对评价为Ⅰ类的领导人员,可以提拔任用;对评价为Ⅳ类的领导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提拔任用等类似规定。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篇(2)

经济责任审计是特指我国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职责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近些年来,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已在全国普遍推开,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但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情况却不令人满意,相关部门未能很好地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管理的依据。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绝大多数是领导干部调离岗位或转任、升任后才进行审计,除领导干部违法问题外,一些违规违纪问题难以追究,产生了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与结果运用脱节的现象,大大降低了监督的效率与质量,也不同程度影响了审计威信。笔者认为,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一、合理确定审计方式,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与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

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许多地方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对于领导干部的任免大部分都是先任免后审计,有的地方基本上是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这不仅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而且也造成了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目的不明确,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要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干部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其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应合理确定审计的方式,防止审计与干部监督管理相脱节。就目前情况看,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先审计后离任”方式。这是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的有效原则和手段。它能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为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干部提供准确的依据。

2.“先离任,后审计,再任免”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力和威慑力,提高其权威性,对于审计成果的利用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对调任新岗位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和财物交接,并写出任期经济工作及职责履行情况报告,新岗位作为职务,审计后,再作正式任职。对免职、辞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实行“先离任,后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意见大、举报多、疑点多的干部,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任免”,即“离任者”先离岗待命,待审计后依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做出安排。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改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将监督关口前移。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有重点地确定一定数量的审计项目,并逐步实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执法执纪部门、预算经费数额大的部门与单位,可实行“任中审一次、离任必审”;对预算经费数额较大的政府各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政府驻外及派出机构等,可实行“任中抽审,离任必审”;对预算经费数额较小的政府各部门、派及预算经费较小的群众团体,可实行“任中抽审、离任抽审”。为有利于经济责任的界定和审计结果的落实,计划安排要做到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逐步扩大任中审计的比重。

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推进审计成果利用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之后,审计机关要对被审计者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向本级政府或组织部门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这是审计的必经程序。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反映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载体,是党委和政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媒介。 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目的在于:一要便于报告使用者阅读;二要内容符合报告使用者的要求;三提供信息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被审计者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及绩效、廉洁自律情况。但在审计实践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往往存在主题不够突出、分析缺乏新意、语言不够简洁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报告的质量与利用价值。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

笔者认为编写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突出审计重点,力求把重要问题说清、说透,不能主次不分、事无巨细地反映。其次,文字力求简明易懂,专业术语要尽量少用或不用,经济指标分析、审计查明事实的叙述、业绩的总结、问题的定性等均应用通俗的语言,切忌绕弯子。然后,审计事实必须有相应的审计证据作支撑,经济责任界定要准确。最后要把好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入口关。因为被审计者一般不经手财政、财务的具体收支事项,对此应经过分析,本着对审计事实负责、对被审计者负责的态度,将与被审计者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列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畴。

三、规范成果转化机制,确保审计成果利用

1.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制度

从利用原则、程序、内容上明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并对审计成果利用的方式、要求、考核、反馈、责任追究方面作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利用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和分级、分职能管理的原则,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统一负责协调;在利用程序上,强调各相关部门在接到审计结论后三个月内负责落实、利用,并将利用情况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在利用内容上,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利用情况分别归入审计档案、干部实绩档案、廉政档案。在责任追究方面,对违反规定和要求应承担的责任也要作具体规定。明确审计部门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部门之间相互协调、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和规范,防止出现审计结果与组织人事部门的任用结果出现偏差等方面的问题,达到查漏补缺、防微杜渐的目的。

2.通过建章立制把干部任免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

要明确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调任、转任、轮岗等事项前,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调离手续、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凡领导干部职务调整时审计结果要作为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的直接参考依据,没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不研究干部任免。对在任期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所在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防止出现审计成果利用与干部管理监督相脱节的现象。

四、加强部门协调,促进审计成果利用

1.加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提出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和重大事项安排,召集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对审计移送(建议)的问题作进一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组织人事机关负责提出年度审计项目的建议名单,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审计机关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落实整改措施;审计机关负责分配工作计划,指导业务开展,实施审计任务,并保证审计质量。通过各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调,形成整体联动机制,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

2.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在一些大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中,上级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管辖范围内各区、县(市)的审计力量,并可把一些审计内容分解委托给下级审计机关进行查证,下级审计机关也应主动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只有做到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和支持,才能形成合力。

五、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审计成果利用

1.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公开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损公肥私或者,给国家财产造成浪费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同时,在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基础上,把审计结果报告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可以保证政务公开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另外,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透明度。

2.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案件移交、查处跟踪机制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大对案件移交、查处跟踪的力度,对审计查出的重大经济问题要敢于碰硬,该移交的坚决移交。同时,对移交案件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一定要跟踪到底,不能不了了之。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做好移交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审计部门。

3.建立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

不同部门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

4.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篇(3)

一、领导重视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是搞好离任审计的关键。

过去,部门经理岗位变动时,通常是任、免决定在同一文件、同一时刻宣布,虽也对离任者作过审计,但多数是查查帐帐、帐贷相符,肯定成绩,说些好话,走走过场而已。这几年,我公司领导深刻认识到认真搞好离任审计工作,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从1997年起,将审计工作从原来的综合管理部门——企管科独立出来,专门组建了审计督查室,定为一级部室,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审、督、查,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公开选拔思想好、作风正、事业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内审队伍。还明确宣布:凡离任者,先调离原部门,暂不明确职务,在从事营业现场管理的督导台边工作,边接受审计,边配合做好任期内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待审计作出结论、遗留问题解决得有眉目后,再安排到新的岗位。由于对内审机构定位明确、授权到位,对离任者实行离任即审,审后再定职,这样做,增强了内审人员不辱使命的责任感,强化了离任者积极配合审计、争取过好“审计关”的紧迫感,促使接任者尽快进入角色、弄清家底,也使其他在任的经理从中受到强化责任意识的启发和鞭策,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针对内部离任审计的特点,把把好审计工作的在京,是搞好离任审计的前提。

我们在开展离任审计的实践中,将工作重点定为:

l、验证、评价离任者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审核、验证部门掌管的资产状况;揭示并处理不实资产和不良资产,夯实家底。

3.对购销业务活动中涉及尚未进行帐务处理的商品转移、财务收支、资产损溢、债权债务等遗留的利或有的事项,作好衔接或处理。

4.验证和评价被审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

5、对离任者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必要的奖励或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三、遵循审计规范,精心组组实施,是提高离任审计质量的基础。

L、成立审计小组、科学分工。根据工作量的大小,以审计督查室成员为主,必要时抽调财务、业务人员参加。组成审计小组,明确审计组长。审计组长一般由一名副总经理兼任,或由审计室主任担任,具体负责审计方案的制定和人员分工,检查审计人员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分析研究审计证据,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负责把好审计质量关。

2.按照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具体步骤是:

(l)、发出《审计通知书》。

(2)作好审前调查。听取离、接任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召开柜组长、营业员代表座谈会,进一步了解被审计部门情况,通报审计程序,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提出配合审计的要求。

(3)、调阅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和柜组管理台帐及其他相关资料。

(4)、对柜组进行现场盘点,在盘点过程中检查商品质量和存贷管理状况。

(5)、集中精力,弄清以下情况;

a:有无虚报、瞒报利润情况。

B:向当事人或责任人调查帐龄较长的“应收帐款”和“预付帐款”各债务单位经营情况及资信程度,逐笔审议债权的可靠性,债务的真实性,逐笔明确帐款清理、清收的时限和责任人,列表备案。对其中帐龄较长、债务人已发生变化、收回无望的,确认经济损失,对可能会形成呆坏帐损失的,在《审计报告》中作说明。

C:弄清各柜组帐货是否相符、库存中有哪些有问题商品、代销商品有无退货或付款过头现象、柜组帐存总额中有帐无货的“往来库存”(包括来货短少待查、退调货未达帐、商品赊销、批发应收款未达帐)等问题,查明原因,逐一落实责任人。

凡排查出来的冷背呆滞、质次价高、残损失效、销小存大等有问题商品,在了解其形成时间及原因的基础上,组织离。接任双方和财务、业务等部门负责人,现场逐一鉴定,按当前市场行情评估可变现的处理价,确定资产损失额,使这些潜亏因素浮出水面,待《审计报告》获得认可后,按程序进行报批,调整损溢。

D:对各柜组进销差价和进销差率进行检查验证,发现低于正常水平的,进行差价核实,调整损溢。

E:抽查柜组物价台帐、代销台帐、合同台帐和平时的盘点表等,查证内部管理有无失控现象。

(6)、分类汇总,撰写《审计报告》。将审计证据及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召开审计小组成员会议,对照方针、政策、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任期内的经营指标,对被审计部门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集体讨论、评价;研究《审计报告》提纲和审计“建议”,做到对离任者和接任者负责,使离任者进一步发扬成绩、克服缺点,让继任者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发送给离、接任者,再根据双方反馈的意见,作进一步调查论证和修改。

四、耐心细致地处理也离、接任双方的意见和要求,是审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要求,是审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在审计过程中,多数接任者希望对有问题商品和有问题资金能一次性处理到位,尽快清仓、平帐;轻装上阵;而离任者则往往认为商品削价损失幅度过大,对其经营业绩和评价有影响,双方互有争议。如何准确判断有问题商品和有问题资金。合理认定任期内的各种损失,明确划分离任者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我们在验证、取证过程中,凡发现利润不实、费用开支不当。债权不够可靠、债务有出入等问题,都及时向离任者反馈,在认真听取其陈述的同时,明确指出离任者的责任,要求其边工作,边清理、清收,争取少遗留或不遗留给继任者;在认定有问题商品削价、报废损失和有问题资金的坏帐时,离任者有时提出各种理由进行辩解,甚至不肯签字,我们坚持耐心细致地听取离、接任双方意见,反复组织讨论,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对离任者一时难以处理到位的遗留问题,由离任者负责落.实责任人,交由接任者今后继续催办、落实,总之,通过审计,使离任者移交得清清楚楚,接任者接收得实实在在,对前任未尽事宜明明白白,做到双方责任明确无疑。

五、落实《审计意见书》,延伸和深化审计成果,是离任审计工作价值的提升。

离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审计,是多种审计形式的复合体。为了充分拓展这种综合审计的综合效应,在审计小组的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后,还开展以下四项活动:

1、董事长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门听取审计小组汇报,研究离、接任者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定《审计报告》;根据离任者或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大小,确定经济责任奖赔金额,签发《审计意见书》。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篇(4)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出台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华晋焦煤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了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用历史的、客观的、发展的眼光来分析、评价和看待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制度,既利于提高对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本质的认识,又利于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笔者作为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工作的实践者,现就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方法、存在的难点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看法。

一、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方法

在对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时,采取听、谈、查的方式进行审计。

听:就是在审计过程中听取所在单位对领导人员任期内工作评价情况汇报及个人工作述职报告;

谈:就是与所在单位其他领导、部分业务人员进行个别访谈,对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团结合作等方面的看法和评价;

查:就是审查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分管工作履行职责情况,同时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及审计调查,取得了相关审计证据,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审计调查是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有效方法。

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存在的难点问题

在对公司所属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过程中,遇到许多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一)对重大审计事项认定的难点

1.对存货的真实性确认的难点

(1)存货涉及的账户众多,抽查审计难免有疏忽或遗漏。存货的核算内容包括材料采购(或在途材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材料成本差异等很多账户,这些账户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发生时间,少则2-3年,多则达5年之久,对其审查通常依据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选择重点账户和近年发生的事项,难免产生审计风险。

(2)存货不仅占企业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而且品种多、数量大,实际盘点工作量非常大,通常要依靠被审单位抽调人员进行盘点,审计人员监督盘点或抽盘也只是一部分存货,因此账实核对的困难多、难度大。此外,有些存货如原煤、精煤、中煤等只能采用经验估计法或理论测算法,难以避免与实际情况有差异。

(3)对于在途存货、港口存货,审计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存在路途远、花费大、成本高等困难,使审计证据的质量难以保证。

(4)对于前任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留下的存货,如果有潜在损失,那么现任领导任期内究竟消化了多少前任领导的潜在亏损,现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混乱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给审计人员分清离接任领导的经济责任,带来很大的难度。

2.对债权债务的确认难点

(1)债权与债务核算中相互混淆,企业没有真实准确地反映,目的在于人为缩小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规模,掩盖债权债务的真实性,造成企业资产与负债、债权与债务结构合理的假象。(2)债权债务单位路途遥远,审计过程发函到对方单位询证,回函率极低,导致对企业债权债务中的坏账损失和有问题的资金难以认定。(3)审计中所属企业请求审计组不要发函到对方单位询证,否则往来单位正好以此为借口找上门来结账催债,使得审计有时无所适从、举步维艰。

3.对重大投资项目及其投资损益的确认难点

由于审计人员受知识面的局限,对企业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效益及风险难以断定和评价,因而往往采取就事论事等回避矛盾的办法,使得企业投资及其损益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从而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风险。

(二)经济责任认定的难点

1.离接任领导人员责任划分界限:

由于时间跨度大、涉及的账户多以及账务处理的不规范、财务管理失控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审计中要全面、彻底地划清前任、接任、再后任的经济责任界限难度大、风险大。

2.盈亏不实和潜盈、潜亏的界限

从理论上讲,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明亏和潜亏是能够分清的。但在离任审计实践中,有时却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如某些离任领导人员要求对库存产品按现行市价与账面成本计算潜盈利润,而接任者则认为不能就账论账,因为产品销售过程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如质量、价格、销售费用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不能计算和认定库存产品中的潜盈。

3.直接责任与主管领导责任的界限

对主要领导直接分管的事项,如果发生错弊、损失或风险,是否一定要承担直接责任而不是主管领导责任;而对于其他副职领导分管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出现重大问题,作为主要领导是否只承担主管领导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对此,在审计定性处理中有时争议较大。

(三)审计评价的难点

1.政绩量化与非量化的矛盾

离任审计中有人认为,如果企业资不抵债,就不能评价其内控制度健全、有效,至少应该表述其管理不善或管理混乱。如果企业经济效益很好,就总结和评价其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而忽视和回避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出现“一好遮百丑”的现象。在量化政绩的尺度把握上确有许多人为因素,从而给审计评价带来一定的风险。

2.审计内容与非审计内容的界限

被审单位的职工有时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要求审计组审查并答复某些事项,审计人员如果介入其中,往往是非难分,陷于被动局面。

3.任期政绩与发展后劲的关系

一般来说,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已实现的经济效益指标评价比较简单,而对未来发展后劲的评价相对来说情况复杂,难度较大。

三、完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对策

经济责任离任审计范围广、内容多,仅用听、谈的方法是难以达到审计目标的,必须与审计调查结合进行。审计调查既是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有效方法,又是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必要环节,二者有机结合,有利于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实现审计目标,防范审计风险。

(一)经济责任离任审计调查的特点

1.审计调查对象的特定性

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中,需要调查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与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审计调查内容的针对性

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中,调查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有:被审计单位账面没有记载而又必须调查核实的事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缺乏可靠性,而又必须调查清楚的事项,如发票要素不全、内容不真实,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从被审计单位账面的审计发现了疑点,而又必须进一步调查证实的事项;根据审计目标和管理部门的要求,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3.审计调查方法的多样性

审计调查方法取决于调查对象、范围、内容和目标等的不同要求。有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普遍调查和典型调查,综合调查和专题调查,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函证调查和现场调查,对单位调查和对个人调查,书面调查和会议调查等。这些调查方法可以相互结合运用,也可以与其他审计方法结合运用。

4.审计调查结果的客观性

审计调查能够获得账面审查所不能取得的比较真实的证据,审计调查的结果就是审计人员所看、所问、所闻、所查、所记、所算的和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证据资料。调查中所收集的审计证据准确、可靠,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与账面审计结果相结合,可以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

(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1.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确定审计调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又在审计调查中适当进行延伸审计,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方法。

2.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所涉及的有关项目,选择恰当的调查方式,如用统计调查法核实经济指标,用试点调查法了解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用重点调查法追查经济案件,用会议调查法征求对被审计人的总体评价等。

3.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所涉及的特定事项,对审计调查材料进行相互联系、客观的分析,使审计调查的内容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具有相关性,而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更重要的是将两者有机结合,综合利用。

4.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方案制订审计调查方案,合理安排审计调查人员、时间和审计力量及其组织方式。同时,又要根据审计调查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方案。使审计调查与经济责任审计在目标要求上达到一致,在组织实施上达到统一,在时间安排上协调同步。

5.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的关系,搞好几个结合。即:审计与现场观察结合,审计与问卷调查相结合,审计与调查分析相结合,数据统计与事实调查相结合,内查与外调相结合。在此基础上,根据审计调查的要求,综合运用多种审计调查方法,以求得最佳的审计调查效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率。

(三)经济责任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

审计调查结果就是审计调查报告及其产生的作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除了方法、内容上的结合外,还必须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审计调查结果相结合运用。

1.审计调查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结果包含了审计调查的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反映了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总与分的关系。审计调查的结果是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结果的基础,调查报告必然成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对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程度反映了审计调查的质量和效果的高低,审计调查的质量和效果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在一定意义上说,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结果能否被充分地利用并发挥作用,关键取决于审计调查结果有无分量。审计调查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补充,一个项目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往往是反映总括、全面的情况,而审计调查报告是反映某一方面具体、详细的情况,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2.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结果的运用程度决定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程度。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决定了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其范围和方式。

(四)保证审计调查结果充分运用的措施

在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审计调查结果得到充分运用。

1.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审计调查工作依法进行,调查结果客观公正。

2.认真编制审计调查方案,科学确定调查对象、范围、内容、步骤、方法,组织方式等,收集和整理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写好审计调查报告。

3.建立规范的审计调查工作制度,保证审计调查的质量、调查结果真实可靠。

4.建立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听取和了解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调查情况,检查审计调查档案资料,防止审计调查走过场和隐瞒审计调查结果的真实情况,避免审计调查中的舞弊行为,保证如实反映审计调查结果。

总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和存在的问题给予客观、真实、准确、科学的评价,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衡量标准来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工作得失,为全面考核、合理使用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审计依据,推动审计监督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序衔接,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篇(6)

在对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时,采取听、谈、查的方式进行审计。

听:就是在审计过程中听取所在单位对领导人员任期内工作评价情况汇报及个人工作述职报告;

谈:就是与所在单位其他领导、部分业务人员进行个别访谈,对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团结合作等方面的看法和评价;

查:就是审查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分管工作履行职责情况,同时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及审计调查,取得了相关审计证据,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审计调查是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有效方法。

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存在的难点问题

在对公司所属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过程中,遇到许多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一)对重大审计事项认定的难点

1.对存货的真实性确认的难点

(1)存货涉及的账户众多,抽查审计难免有疏忽或遗漏。存货的核算内容包括材料采购(或在途材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材料成本差异等很多账户,这些账户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发生时间,少则2-3年,多则达5年之久,对其审查通常依据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选择重点账户和近年发生的事项,难免产生审计风险。

(2)存货不仅占企业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而且品种多、数量大,实际盘点工作量非常大,通常要依靠被审单位抽调人员进行盘点,审计人员监督盘点或抽盘也只是一部分存货,因此账实核对的困难多、难度大。此外,有些存货如原煤、精煤、中煤等只能采用经验估计法或理论测算法,难以避免与实际情况有差异。

(3)对于在途存货、港口存货,审计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存在路途远、花费大、成本高等困难,使审计证据的质量难以保证。

(4)对于前任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留下的存货,如果有潜在损失,那么现任领导任期内究竟消化了多少前任领导的潜在亏损,现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混乱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给审计人员分清离接任领导的经济责任,带来很大的难度。

2.对债权债务的确认难点

(1)债权与债务核算中相互混淆,企业没有真实准确地反映,目的在于人为缩小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规模,掩盖债权债务的真实性,造成企业资产与负债、债权与债务结构合理的假象。(2)债权债务单位路途遥远,审计过程发函到对方单位询证,回函率极低,导致对企业债权债务中的坏账损失和有问题的资金难以认定。(3)审计中所属企业请求审计组不要发函到对方单位询证,否则往来单位正好以此为借口找上门来结账催债,使得审计有时无所适从、举步维艰。

3.对重大投资项目及其投资损益的确认难点

由于审计人员受知识面的局限,对企业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效益及风险难以断定和评价,因而往往采取就事论事等回避矛盾的办法,使得企业投资及其损益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从而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风险。

(二)经济责任认定的难点

1.离接任领导人员责任划分界限:

由于时间跨度大、涉及的账户多以及账务处理的不规范、财务管理失控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审计中要全面、彻底地划清前任、接任、再后任的经济责任界限难度大、风险大。

2.盈亏不实和潜盈、潜亏的界限

从理论上讲,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明亏和潜亏是能够分清的。但在离任审计实践中,有时却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如某些离任领导人员要求对库存产品按现行市价与账面成本计算潜盈利润,而接任者则认为不能就账论账,因为产品销售过程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如质量、价格、销售费用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不能计算和认定库存产品中的潜盈。

3.直接责任与主管领导责任的界限

对主要领导直接分管的事项,如果发生错弊、损失或风险,是否一定要承担直接责任而不是主管领导责任;而对于其他副职领导分管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出现重大问题,作为主要领导是否只承担主管领导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对此,在审计定性处理中有时争议较大。

(三)审计评价的难点

1.政绩量化与非量化的矛盾

离任审计中有人认为,如果企业资不抵债,就不能评价其内控制度健全、有效,至少应该表述其管理不善或管理混乱。如果企业经济效益很好,就总结和评价其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而忽视和回避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出现“一好遮百丑”的现象。在量化政绩的尺度把握上确有许多人为因素,从而给审计评价带来一定的风险。

2.审计内容与非审计内容的界限

被审单位的职工有时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要求审计组审查并答复某些事项,审计人员如果介入其中,往往是非难分,陷于被动局面。

3.任期政绩与发展后劲的关系

一般来说,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已实现的经济效益指标评价比较简单,而对未来发展后劲的评价相对来说情况复杂,难度较大。

三、完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对策

经济责任离任审计范围广、内容多,仅用听、谈的方法是难以达到审计目标的,必须与审计调查结合进行。审计调查既是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有效方法,又是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必要环节,二者有机结合,有利于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实现审计目标,防范审计风险。

(一)经济责任离任审计调查的特点

1.审计调查对象的特定性

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中,需要调查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与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审计调查内容的针对性

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中,调查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有:被审计单位账面没有记载而又必须调查核实的事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缺乏可靠性,而又必须调查清楚的事项,如发票要素不全、内容不真实,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从被审计单位账面的审计发现了疑点,而又必须进一步调查证实的事项;根据审计目标和管理部门的要求,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3.审计调查方法的多样性

审计调查方法取决于调查对象、范围、内容和目标等的不同要求。有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普遍调查和典型调查,综合调查和专题调查,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函证调查和现场调查,对单位调查和对个人调查,书面调查和会议调查等。这些调查方法可以相互结合运用,也可以与其他审计方法结合运用。

4.审计调查结果的客观性

审计调查能够获得账面审查所不能取得的比较真实的证据,审计调查的结果就是审计人员所看、所问、所闻、所查、所记、所算的和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证据资料。调查中所收集的审计证据准确、可靠,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与账面审计结果相结合,可以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

(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1.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确定审计调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又在审计调查中适当进行延伸审计,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方法。

2.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所涉及的有关项目,选择恰当的调查方式,如用统计调查法核实经济指标,用试点调查法了解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用重点调查法追查经济案件,用会议调查法征求对被审计人的总体评价等。

3.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所涉及的特定事项,对审计调查材料进行相互联系、客观的分析,使审计调查的内容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具有相关性,而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更重要的是将两者有机结合,综合利用。

4.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方案制订审计调查方案,合理安排审计调查人员、时间和审计力量及其组织方式。同时,又要根据审计调查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方案。使审计调查与经济责任审计在目标要求上达到一致,在组织实施上达到统一,在时间安排上协调同步。

5.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的关系,搞好几个结合。即:审计与现场观察结合,审计与问卷调查相结合,审计与调查分析相结合,数据统计与事实调查相结合,内查与外调相结合。在此基础上,根据审计调查的要求,综合运用多种审计调查方法,以求得最佳的审计调查效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率。

(三)经济责任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

审计调查结果就是审计调查报告及其产生的作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除了方法、内容上的结合外,还必须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审计调查结果相结合运用。

1.审计调查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结果包含了审计调查的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反映了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总与分的关系。审计调查的结果是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结果的基础,调查报告必然成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对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程度反映了审计调查的质量和效果的高低,审计调查的质量和效果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在一定意义上说,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结果能否被充分地利用并发挥作用,关键取决于审计调查结果有无分量。审计调查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补充,一个项目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往往是反映总括、全面的情况,而审计调查报告是反映某一方面具体、详细的情况,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2.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结果的运用程度决定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程度。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决定了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其范围和方式。

(四)保证审计调查结果充分运用的措施

在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审计调查结果得到充分运用。

1.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审计调查工作依法进行,调查结果客观公正。

2.认真编制审计调查方案,科学确定调查对象、范围、内容、步骤、方法,组织方式等,收集和整理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写好审计调查报告。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篇(7)

在企业内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增强内部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内管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经济正常运行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国家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工作逐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内部如何加强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内管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一些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已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重点工作来长抓不懈,但在开展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得到正视、解决,以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其内在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常见问题

1、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不够健全。建立和完善审计制度是保障审计质量的有效途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联合下发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也于2011年制定了《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但是,有些企业内部尚未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或尚未根据上述两份新规定相应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相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也没有制定,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工作底稿复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控制度的建立不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操作缺乏清晰的指明灯。此外,有些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文书格式等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如审计报告等),没有统一规范,操作中没有严格的规范和标准,凭理解和认识开展审计工作,过程控制不严格,审计操作规范性有待加强。

2、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单一,多为事后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中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基层单位较多、内审人员力量不足等原因,企业大多仅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或有些企业虽有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但力度不够,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则是少之又少。经济责任审计形式较少,且大多是先离任后审计,事后审计容易形成马后炮,走过场,任期内存在的问题没能及时得到纠正,到离任审计才发现,为时已晚,没能及时起到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治未病的作用。

3、审计结果与内管干部任用相脱节。审计结果是人事部门考核、任免内管干部的参考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结果与内管干部考核、任免工作相脱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干部任免大多是在委托离任审计之前,先离后审,审计归审计,提拔归提拔,审计工作流于形式;二是没有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日常考核、任免考评的范围;三是有些内审部门没有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者审计评价空泛,人事部门在考核、任免干部时无法加以运用;四是人事部门出具的委托审计通知书过于简单,没有列明审计内容和重点等要求事项,审计工作缺乏针对性,审计报告内容与组织部门考核、任用干部要求没有对应,审计成果得不到充分运用。

4、审计质量总体水平有待提高。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价值的重要体现。审计质量提不上来,就难以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总体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经济责任审计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层面。审计工作大多都是审查财务数据,与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大相径同,导致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等方面,对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个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经济责任等方面审查不到位,审计质量提不上来。

(2)审计报告水平和质量低。主要是:审计报告内容格式与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大相径同,缺乏针对性,对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个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经济责任等内容甚少提及;审计评价主观因素多,评价内容空泛,只讲好话,避重就轻;所提审计建议可执行性不强或不够深入等。

(3)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同样的问题重复出现。审计发现的问题得不到落实、整改,审计工作就等于白做。有些内审计部门认为审计报告出来后,审计工作就完成了,整不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事,对整改情况不加以跟进和关注,易造成审计意见整改不到位;有些被审计领导人员或被审计单位认为大家都是单位内部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事好商量,关起门来跟内审部门讨价还价,讲人情关系,导致审计发现的问题重复出现。

5、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现象突出。有些企业出于成本考虑或对审计工作重视度不够,只在企业总部设置内审人员(基层单位不设),有些企业还将内审与纪检监察部门合并,导致审计人员更少编制,而这些内审人员要负责公司下属各单位的审计工作。当下属单位较多且在下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届满重新聘任或年度大幅度调整时,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现象显得尤为突出,往往是从年初做到年底才能完成众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其他类型的项目审计工作基本上难以安排和开展;有些企业虽有通过借调下属单位或相关部门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以缓解人手不足的局面,但总体效果不够理想,一是被借调人员自身工作忙,容易分心;二是借调人员不受内审部门直管,管理难;三是借调人员怕得罪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工作应付了事,审计项目质量大打折扣。

6、忽略审前调查工作。由于任务重、人手不足或企业内审部门自认对内部单位情况相对熟悉等原因,往往忽略审前调查工作,通常是一个审计项目做完接着做下一个审计项目或者交叉进行,没有进行审前调查,前期没有对项目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分析和评估,导致审计方案没有针对性,审计重点不突出。

7、审计队伍综合素质整体不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涉及面广,对审计人员的要求高,不仅要有财务基础知识,还要熟悉政策法规、操作流程、单位业务,要有综合判断能力。目前企业内审人员熟悉会计业务的居多,但熟悉统计、法律、基建、税务等知识的人员不多,管理层面和内控层面的熟悉度不强,复合型人才较少,审计队伍综合素质整体相对不高。

8、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难。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哪些评价指标、衡量标准是什么、如何评价等,一直是困扰审计人员的一个难题;审计人员大多参照述职报告、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评价,指标的选择及标准也是凭理解而定,审计评价没有统一标准,主观因素较大,审计评价空泛。

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由于企业内部情况各异,多数没有针对单位内部实际情况明确界定责任的标准,审计人员在定性时存在较大主观性。此外,由于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面对中高层的被审计领导人员,审计人员担心打击报复,影响前途,大多在审计评价中写好话,对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只字不提,形成审计工作走过场的局面。

9、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视、认识不够到位。首先,企业领导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只是一项常规、例行的监督工作,对审计发挥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加上工作繁忙,精力主要集中在抓生产经营和效益方面,在审计力量、后续教育等方面支持的力度不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难有起色。其次,被审计领导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有抵触情绪或应付心理。如:有些被审计领导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和自己过不去,是来找茬,心里有抵触情绪,行动上不配合;有的被审计领导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走过场,流于形式,因此思想上不重视,敷衍了事。再次,被审计对象是中高层领导人员,内部关系错综复杂,开展起来难度大,压力大,内审部门担心得罪领导,容易产生走过场的心态,内审人员更是担心受到打击报复,影响前途等,审计中随便找几个无关痛痒的小问题应付了事。

二、改进常见问题的对策

1、加强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的建设。制定或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内容等,制定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工作底稿复核制度等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同时,内部审计部门要制定审计操作规范文书格式,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审计行为,减少审计风险。

2、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审计结果运用程度。明确联席会相关各方的工作职责,加强与人事、纪检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审计工作要求、审计范围和重点,及时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按照“审而要用”的原则,重视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与干部任免、考核紧密结合起来,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人员考核、奖惩、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审计结果的运用程度。二是建立审计整改报告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定期向内审部门报告,内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整改情况作相应的后续跟踪、检查。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人员应负的责任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表现较好、业绩突出的,要有适当的奖励措施。四是探索建立审计结果通报机制,将审计中查出的问题(除涉及企业秘密等敏感问题外)在企业内部公开通报,使审计整改得到有效监督,避免同样的问题在本单位重复出现,其他内部单位也可以从中得到了解、学习,加强防范,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

3、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和质量。主要通过如下途径提高:第一,加强项目管理,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重视、加强审前调查工作,加强现场管理与监督,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指导及复核工作,强化审计人员责任意识,严格按审计操作规范执行。第二,审计内容要明确而全面并突出重点,审计报告要有针对性,对审计的内容要有所反映,审计评价要到位,言简意赅。第三,针对工作任务重而人员不足的局面,一是考虑采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项目交叉审计等方式,加强任中监督力度,减少离任审计的压力和工作量。二是获得领导支持增加审计人员。三是借调基层单位或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强调纪律与责任意识,并加强对参与项目的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考核力度,与个人年度绩效考评挂钩,促进审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第四,提高审计队伍综合素质。一是通过后续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习交流、理论研究、自学考试等方式支持、鼓励审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理论知识,二是提高审计人员准入制,高要求,严标准,不断引进复合型人才。三是加强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增强责任感,坚持依法审计,不断促进审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篇(8)

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为各子公司或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计的形式主要有离任审计,即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接受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或超过一定年限继续担任该单位领导职务即在任中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通常统称为任期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审计,是审计部门接受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开展工作,对各子公司或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和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性、综合性的审计,然后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其业绩进行鉴证和评价,它不仅是对被审计对象的考核、任用、晋升、离任及衡量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在保证企业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经营风险、从源头治理腐败等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保障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特点

1、为组织部门选拔干部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审计报告是审计结果的载体,审计报告的质量直接影响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要完整地体现被审计对象任期经营业绩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能够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它不同于一般的审计项目,审计对象主要涉及到被审计对象个人。审计人员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经营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客观综合的评价。由于被审计对象为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审计评价将作为人事部门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关系到被审计对象的前途命运的问题。对少数被审计对象而言,可能存在着以权谋私,违规违纪的问题,如果审计结论中没有反映出来,不仅会给国家、企业造成损失,而且将会形成潜在的审计风险。因此应对被审计对象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主要管理措施、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经营效益、业务营销、职工队伍建设和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地审核。在现场审计中,可通过调阅有关资料,如被审单位年度行政工作报告、内部控制制度、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员工工资发放表及结余情况、公司对被审计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奖惩文件资料等,结合审查财务会计资料及个人的述职报告,从总体上有重点地获取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2、审计内容是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要对离任者或任职者负责,查清其任期内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各项经济活动是否真实,任期内担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履行情况,各年度盈亏及其累计盈亏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任期内有无失职、渎职、侵占国有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要给离任者或任职者一个明确结论。同时,还要对接任者负责,帮助接任者弄清家底,核实盈亏,给接任者一本明白账,让接任者放心。审计中要突出重点,认真筛选反映被审计对象负有经济责任的事实、性质及严重程度等问题,一般性问题不作为重点予以反映。报告所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数据和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夸大和缩小问题。

3、反映被审计对象在单位管理中是否存在内控薄弱点。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后,首先要了解其业务流程,分析其业务操作是否符合控制要求,并从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业务控制流程,审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的分离的问题;通过观察材料仓库进出货物,审查是否存在登记不及时、手续不完备、职责分工不明的问题;通过费用报销审查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报销问题;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应收账、现金账、银行账等账表进行分析性复核,审查内部会计业务管理上是否存在重大漏洞。通过核对大额资金支出去向、用途及原材料购进、入库情况,对往来账目进行清理,对重大疑点进行外调,可以发现被审计对象在在单位管理中是否存在内控薄弱点,从而取得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

4、审计评价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结合生产经济环境进行综合分析来评价。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最关键的部分,是有关部门考核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审计评价是否公正、恰当,直接影响审计项目的质量。所以审计评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时应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成绩与问题相结合。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以数据来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工作,定量分析评价的多、定性分析评价的少。对子公司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常是对任期单位绩效指标如经营利润、应收账款、不良资产占比等指标与任期初的数字加以对比,视其是否增长以及增长的幅度来说明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和不足。通过对指标数字的分析,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经营环境,分清主、客观因素,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在企业的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成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突破了以往审计报告只是揭示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局限性,不仅对事而且对人,并且重点是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了既量化又直观的可靠可信的依据,丰富了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便于全面客观地了解掌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具体来讲,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1、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考察干部重要材料,避免或减少了组织在用人上的失察和失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审计者对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经营方针、内部管理规定、制度贯彻得如何,经济决策能力如何,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如何,经营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如何。(1)审计结果来源于大量的 客观经济活动事实。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手段是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查阅债权债务资料,盘点检查实物资产,结合年度行政报告、重要会议纪要以及与职工代表座谈等综合分析,相互应证客观经营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是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真实性揭示,这种揭示有大量的、客观可靠的经济活动事实为依据。基于上述来源,经济责任审计提供的结果是具体客观、说服力强的经济责任数据、经济责任结论和经济责任评价,是干部管理部门正确、科学地考察干部,任用干部所不可缺少的。(2)审计结果来源于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载体。通过对审计对象任期内遵纪守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主要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对外投资决策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多方面进行检查核实,然后综合、分析,能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公正、具体、说服力强的评价。通过客观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予以褒扬,对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予以揭露、曝光和惩处。

组织部门对于准备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在考察过程中,把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传统干部考察方式的缺陷。把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于干部的调整任免,是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的第一手材料。

近年来,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经济领域的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涉及经济领域的案件,情况复杂、隐蔽性强,发现和揭露的难度大,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能够主动发现案件线索,为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拓宽办案渠道,促进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制度,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到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之中,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增强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从制度上开辟了一条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一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审计发现的重大经济损失作为责任追究的内容之一,对通过审计查实,确属领导干部负有责任的,要坚决依据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二是经济责任审计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依据。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可以发现一些苗头性的问题,能够把一些消极腐败现象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发展成为违法违纪案件,可以总结出在哪些环节上、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样的问题上领导干部容易犯错误,防患于未然,可以发现在体制、机制、政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评价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引导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和经营行为。用大量具体的审计事实来为大胆改革、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辩明是非,撑腰说话。对那些弄虚作假,投机经营,钻改革空子的领导干部,同样用具体客观的审计事实予以揭露,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建议进行处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对于正确使用干部具有重要作用。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篇(9)

二、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实践做法

在积极应对形势需要、不断更新思想理念、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过程中,江苏公安机关逐步形成以“审计免疫系统”论为指导,以监督权力运行为目标,以“任前告知、任中定审、离任必审、结果运用”为主要内容,覆盖领导干部履职全过程的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近两年,江苏公安机关共开展任前经济责任告知1853人次,审计领导干部2621人(基层所队长1878人,占72%),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问责142人次,审计总金额246.71亿元,发现违纪违规金额6956.3万元,提出意见建议4062条,99%被采纳,江苏公安“廉洁警队”建设在审计工作的保驾护航下稳步推进。

(一)任前告知

任前告知是对领导干部履职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的起点,是将经济责任审计由事后审计发展到事前预防的根本变革,是江苏公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创新。实施任前告知,由审计部门在领导干部正式任职30日内,根据政工人事部门的委托,用书面形式,将应当履行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及评价标准告知新任领导干部本人,同时针对新任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理解和认识上的困惑给予专业解释。在具体实践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进行分类告知。针对不同层级、不同警种的领导干部,量身定做不同的经济责任告知书进行分类告知。告知对象主要分为: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基层科、所、队主要负责人,公安保留企业主要负责人,被临时委任为重点建设、重大投资等项目建设和审批的负责人等。二是把握告知时间。为使领导干部在接受告知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告知内容,在实施告知前要给领导干部一定时间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熟悉和了解。三是规范告知程序。要以书面形式当面送达告知书,并给予充分的专业解释,同时要求被告知对象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其经济责任。实施任前告知对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在领导干部任职初期就告知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对其今后履职有较大帮助,发挥了审计咨询服务的作用。二是以任前告知的形式,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起点提前,尽早给领导干部敲响警钟,起到预警预防的作用。三是通过书面签收并确认知晓的形式,增强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四是明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评价标准,为今后开展任中审计打下基础,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2008年,江苏省公安厅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暂行规定》,对经济责任告知工作进行制度规范。近两年,江苏公安机关共开展经济责任告知1853人次,告知对象已从部门领导发展到基层所队长和专项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省公安厅审计处连续两年利用全省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队)长首任培训平台,向参训所(队)长集中开展经济责任告知。先后有1600余名来自基层一线的所(队)长们集体接受告知,普遍感到收获很大,有效增强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经济责任意识。

(二)任中定审

任中定审,是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审计部门定期地、有计划地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任中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形式,是在离任审计基础上的发展和创新,弥补了离任审计的不足,必将在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中占据主导地位。在具体实践中,重点把握三个环节:一要实行审计计划管理。由政工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年限情况,会商审计部门综合考虑公安工作实际及审计业务量,提前规划下年度审计任务,经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后制定审计计划草案,再报请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审计部门纳入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要合理选择审计对象。应关注以下几类领导干部:负有经济责任且任职满二年,尚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经征询纪检、监察、督察、及政工人事等部门,有经济违纪违法举报线索的;纪检部门认为需要审计且提出审计委托的。三要突出抓好审计重点。要将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及相关效益、执法活动财物管理情况以及廉政建设情况等五个方面内容作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任中审计的特殊形式,使审计部门可以按事先计划科学安排,有条不紊地履行审计程序,更好地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和规避审计风险。任中审计将任期“分隔”成若干阶段,缩短了审计期间,缩小了审计范围,易于核实取证。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任中审计是一项事中监督工作,同时具有服务性,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警示干部,为其今后任职履责提供服务保障;另一方面,被审计领导干部尚在任期内,审计目标与其管理目标同向同步,因而能够更加积极地面对审计结果和建议,更好地规范管理、提质增效。近年来,江苏省公安厅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审计队伍实际状况,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既要全面覆盖,又要突出重点”的要求,将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全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规定每年任中审计数不低于经济责任审计总数的40%,有效提高了任中审计的频度和密度。同时,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按工作性质、岗位特点、部门规模、资金大小等,有重点地开展审计,对重点对象做到两年审计一次。近两年来,江苏公安机关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1234人,占全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的47.1%,审计总金额达82.52亿元。

(三)离任必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在领导干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以及调整分工等事项后,审计部门对其整个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价。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是公安机关党委领导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是新旧领导顺利交接的有力支撑,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具体实践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审计重点:一是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重点关注是否严格按议事规则集体决策、集体理财,是否建立健全完善的、可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费投向投量是否正确,保障重点是否突出,经费开支及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纪律等。二是基层所队长,重点关注经费收支情况,“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管办分离”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赞助款、外单位案件协办款管理情况,执法活动财物扣押、追缴、移交、退还、转罚没等环节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此外,还需关注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任期内有无办公用房,技术用房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等工程建设项目,有无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是否有历史性债务等其他遗留问题等。从江苏公安审计实践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完善了人事管理制度。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成为其管理考察干部的重要手段和参考。二是规范了离任交接程序。离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家底予以确认,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有利于继任者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三是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审计,对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的给予肯定;对存在问题、性质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公开问责;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有力促进了队伍廉政建设。十多年来,“领导离任必经审计”的意识已经在江苏公安机关牢固树立、深深扎根。绝大多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从过去不了解审计、抵触审计,已经变为积极配合审计、主动要求审计,离任审计结果成为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总结的重要内容。仅近两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达1387人,离任领导干部接受审计率达100%,审计总金额164.19亿元。(四)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具体表述、综合评价及意见建议。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能否得到正确处理和运用。江苏公安审计部门突破“先审后离”还是“先离后审”的固有矛盾,重点在推进结果公开、深化协作配合和创新机制保障等方面下功夫,鼓励基层探索,推广成熟经验,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在具体实践层面,重点把握三方面工作:一是推进结果公开。2005年出台的《江苏省公安厅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或通报”。以此为依据,厅审计部门先后将多名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内部以会议形式通报,接受民警监督,取得较好反响。2013年6月,新出台的《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再次强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快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进一步指明方向。二是深化协作配合。一方面,加强与政工人事部门的信息沟通,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工作中,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建立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移送机制,以及审计整改跟踪督查机制。三是创新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较为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警务保障、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公开问责小组,邀请被审计单位民警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经过公开质询、民主评定和综合审定等三个环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公开问责。此外,为了加强审计结果的转化运用,江苏公安审计部门还将问题落实整改作为一项长效机制抓紧抓实。《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于收到审计报告6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审计处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逐单位回访、逐问题过堂,对审计问题不整改、不落实的被审计单位,一律上报厅党委进行通报。各地市公安机关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建立了审计整改联动制度,齐心协力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需要强调的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制度是来自基层公安机关的实践创新。2008年,江苏宿迁市沭阳县公安局率先推行该制度,将审计监督与推进公安机关民主政治建设有机结合,提高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公开化、民主化程度,有效维护了广大民警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了广大民警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制约的内在动力。近五年来,在省公安厅的大力推广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已经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一环,累计开展问责350多项,充分发挥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和管理中的综合效应。

三、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保障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既是经济责任审计各环节间有机协调的运转机制,也是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实施的规范流程,在其高效运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相关配套的体制、制度和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必不可少。

(一)“一把手”负责的领导体制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党委领导的重视支持。多年来,江苏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直在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由党委成员直接分管,通过召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等形式,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困难。今年4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省公安厅成立了由“一把手”为组长,厅纪委、政治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公安厅在全省公安机关迅速推广成立领导小组、“一把手”担任组长的做法。

(二)运转协调的联席会议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既是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指导协调的组织机构。江苏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坚持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把准方向;审计部门依托联席会议主动汇报工作成效和问题困难,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支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各自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交流通报,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2010年,江苏省公安厅出台《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对联席会议组织领导、成员单位、运转模式、主要职能、部门分工等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各地均参照省厅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联席会议运转,在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

(三)系统完善的制度规范

江苏公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1997年,省公安厅在省政府各职能部门中率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公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在全省公安机关全面推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000年,出台《江苏省公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指导;2005年,根据中央五部委相关指导意见,在原有规定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07年,为科学评价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2008年,制定下发《江苏省公安厅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暂行规定》,规范了经济责任告知的概念、对象、形式等内容;2010年,制定了《江苏省公安厅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规范联系会议设立和运行模式;同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将公安机关内部凡是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单位的领导,以及派出所等基层所队的“一把手”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并初步形成了建设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思路构想;2011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龙头地位;今年,根据公安部和江苏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再次修订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告知实施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经济责任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制定下发《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至此,江苏公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客观完善的评价指标

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防范审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省公安厅研究制定《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并纳入全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江苏省公安厅执法活动标准化手册》。《评价标准》明确提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依据财经法规和审计证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界定和评判。应遵循客观性、准确性、重要性、谨慎性和全面性原则,从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效益、财经法纪、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分清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以“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结果。

(五)整合高效的组织形式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面广,加强对资源的整合利用,有利于放大经济责任审计效应。江苏公安审计部门把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执法活动财物审计、各类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等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合人力资源,优化审计内容,共享审计成果。专项审计工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基础和资料积累,经济责任审计也为检查和推动前一轮专项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问题整改提供了制度保障。2012、2013年,全省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执法活动财物专项审计、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审计以及固定资产专项审计调查等10多项全省性专项审计工作。各级公安审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审计工作力量进行整合,做好审计成果的统一开发利用。同时,积极探索一次进点、协同审计、成果共用、分项报告等审计工作组织方式,提高了审计工作效能、提升了审计工作效率。

四、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建设的主要困难

加强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有利于提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腐;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水平,做到过程把关、全程服务;有利于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优劣好差,体现实绩选才、科学用人。近年来,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的优势和作用已经在实践中逐步凸显,但总的来说,还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少数单位主要领导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个别地方审计工作被淡化,审计机构“边缘化”,审计人员“老龄化”,审计工作定位不准、地位不高。二是一些地方政工人事部门认识不深,没有真正把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监督管理过程之中,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三是由于“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现象的普遍存在,部分部门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认识模糊,认为只是“走过场”、“马后炮”,给审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二)审计力量不匹配

目前,江苏公安机关共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92人,其中省公安厅及江苏警官学院20人,省市两级公安机关272人,平均每市约20人。2012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完成经济责任审计1262项,平均每市97项,人均完成近5项。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省公安厅将2013年全省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应审项目确定为868项,削减目标达30%,但各市平均仍达66项。考虑到投资项目审计、常规财务收支审计及执法活动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数量逐年攀升的现实情况,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依然严峻。此外,由于内审岗位专业性较强,与其他岗位部门的互通性不足,导致内审人员长时间得不到交流,法律、基建工程和公安专业知识相对匮乏,人员能力素质上的差距,也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结果运用不充分

一方面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难。实践中,审计组向已离任的当事人了解情况有时比较困难,部分接任者也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对待审计,审计发现问题的核实和取证难度加大;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升职,审计出的问题都要在原单位解决,致使审计结果不易被采用,审计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审计结果运用难。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仍处于探索实施阶段,政工人事部门就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还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经济问题的干部应采用何种组织措施也没有明确标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计结果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

(四)审计质量不够高

一是审计层次不够高。有的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忙于应付,准备不充分、思路不清晰、目标不明确,审计关注内容和审计报告难以摆脱传统财务收支审计的模式框框。二是审计作业不规范。部分审计部门特别是县级公安审计部门,作业程序不规范,取证不严谨,证据要素不完整,甚至出现个别审计项目取证材料严重失实的问题。三是审计评价难统一。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在审计标准、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的具体执行等方面规定得比较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尽管省公安厅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但评价指标的系统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仍有待实践检验。

五、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全过程监督机制的举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实践证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具有过程性、常态化的特殊优势,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规范经济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在推动公安机关党委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行政等方面必将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完善。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发展

公安机关应全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把手”分管的领导体制,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层次水平,加大协调组织、沟通联系力度,加强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使各成员单位间目标一致、协同高效。各级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汇报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各级公安机关党委更加关心、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创造条件。

(二)更新审计理念,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效

一是推动审计理念的“三个转变”。即由传统审计与责任审计并重,逐步向以责任审计为主转变;由事后查处与事前预防并重,逐步向以事前预防为主转变;由微观操作与宏观管理并重,逐步向宏观管理为主转变。二是探索建立分类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体系。进一步提高审计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研究出台机关部门领导干部、监管场所领导干部、基层派出所所长、交巡警支队长、经侦支队长等重点岗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分类操作规程。三是切实提高审计报告含金量。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掌握被审计人员廉洁从政、领导能力等方面情况,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已有的财务收支审计资料,善于综合分析、比较预测、推理判断,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要运用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严肃、规范、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使审计报告经得起质疑、经得起检验。

(三)创新制度保障,着力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一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库建设。完善和扩充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库,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未整改原因等内容追加入库,推行“销号制”,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二要深化审计结果公开。继续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发挥宣传和激励作用;对于不重视财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不到位的领导干部,起到警示和制约作用。三要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等结果运用制度,注重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监察的有机结合,切实把审计成果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四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分层追究责任,使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得到普遍增强。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篇(10)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直接目的是评价和界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应负的经济责任,同时通过审计及时发现和揭示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质量不仅直接影响到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评价、升迁和任用,同时对企业的后续健康发展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内容多、审计时间长、工作量大,属于全面性审计。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上述诸多内容,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就显得至关重要。影响经济责任审计效率和质量的因素有多种,外部社会环境、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等均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除上述因素外,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过程中的一些因素也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效率和质量直接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应引起关注和重视。现通过分析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影响经济责任审计效率和质量的部分因素,从审计工作具体环节入手,探讨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措施和方法。

一、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因素

1.审前调查资料未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利用

通常情况下,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前,审计组均会开展审前调查,对被审计单位领导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审前调查结果对于审计组准确确定审计重点和方向、规避审计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审前调查资料和结果往往只用于项目组长或主审用来编制审计方案,却没有被审计组所有成员及时了解、分析和消化,其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由于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审计重点缺乏深入的认识,最终导致审计人员在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很难快速进入工作状态,同时,由于缺乏对被审计单位经营发展的总体认识,对于审计发现很难从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层面作出审计判断,进而影响到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审计人员分工不够科学、合理

经济责任审计期间跨度一般都较大,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审计目标,对审计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就显得尤为重要。通常情况下,审计人员分工以会计年度分工或者以报表项目分工。从工作实践看,会计年度分工简单明了,责任明确,且减少了审计人员之间的工作交叉,但是因每个审计人员的涉及面太宽而导致无法深入揭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以会计报表项目分工能够使审计人员专注于所负责的项目,深入研究被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较好地控制审计风险,但其明显的弊端是容易导致审计人员之间缺乏沟通,容易造成重复工作,影响工作效率。此外,由于上述分工均为单纯地从会计账簿的角度出发,均容易造成审计人员审计视野狭窄,不易使审计人员透过会计信息表象发现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和发展中存在的实质性的问题。

3.审计工作底稿未能在审计现场编制完成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具体反映审计人员的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从实践来看,在审计底稿的编制过程中容易出现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在审计现场只注重审计证据的搜集,忽略审计底稿的编制。编制一份完整的工作底稿需要包括审计情况的即时记录、数据资料的整理分析、形成审计意见等环节。由于受审计工作时间限制,审计人员在审计现场往往专注于审计证据的搜集、确认,对于审计资料的整理分析乃至于审计意见没有在现场记录于审计底稿,结果在撤离审计现场后编制审计底稿时往往出现需要被审计单位补充提供审计资料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审计工作效率。

其次是只注重审计发现,不注重审计底稿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审计底稿应该全面反映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事项、审计过程及结果。但在具体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往往比较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取证工作,忽视“没有问题”的证据,从而形成审计中所查出的问题有证据、有记录,审计中没有查出问题的没有记录的现象,其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撰写审计报告的过程中只能反映所查出的问题,却无法对被审计单位的全面情况进行表述,这无疑会影响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4.审计组长或主审在审计过程中未及时构建审计报告框架

按照通常的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审计组长或主审需要在审计底稿的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完成后汇总审计发现的问题,评价审计结果,然后草拟审计报告,所以往往是在审计组撤离现场后开始撰写审计报告。事实上,随着现场审计工作的推进,审计重点、主要审计事项、审计发现以及部分审计结论会逐步清晰。因此,从审计组长或项目主审在审计项目中的主要职责来看,完全可以在审计项目现场工作期间就开始着手准备审计报告的框架以及主要内容,通过提前着手准备审计报告的框架和主要内容这一过程,反过来也会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审计底稿,避免撤离现场后再向被审计单位索取审计资料等工作,从而达到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作用。

5.审计报告内容和审计评价不够全面

经济责任审计是全面审计,目前的审计结果和评价体系重在经营情况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对企业基本业务描述相对简单,绩效评价方面稍显不足。目前绩效评价方面就是核实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一般不涉及其他财务指标的绩效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由于审计部门本身无法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实践中多会参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等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但是该评价指标体系属于一般性评价,缺乏个体适用性。另外由于该评价指标体系侧重财务指标,而对关系企业发展的其他效益性指标涉及较少,因此对全面评价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缺乏适用性。

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措施

基于对上述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对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发挥着重要影响的因素分析,笔者结合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中的尝试和探索,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1.充分安排审计项目审前准备工作,审计资料充分共享

审前准备工作做得越充分,审计工作越顺利,否则在某种程度上就会产生阻力或延缓审计工作时间。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全面性的特点,如果在审前准备阶段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业务流程了解不够全面,就很难找到薄弱环节,不利于确定审计重点,容易造成盲目全审,这势必会影响审计工作效率。审前准备工作除了了解被审计单位组织机构、人员、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及会计报表等基本情况外,还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任职人员在任期内企业的主要发展思路和经营成果,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和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上述资料取得后应及时共享给审计组成员,以便审计人员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基本经营管理情况有总体的认识和了解。科学安排审前准备工作,科学地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有效共享前期资料,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

2.统筹配置审计人力资源、合理分工

审计组长应根据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业务的熟悉情况统筹配置人力资源、合理分工。首先应尽量选用熟悉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以前审计过该单位或类似单位,具有相关专长的审计人员作为审计组成员,使审计人力资源得以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人员的潜能,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提供保证。在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相对简单、管理情况较好,审计组每位成员都具备较丰富的审计经验、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比较了解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分工。按审计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分工时应考虑被审计单位业务复杂程度,被审计单位管理情况,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情况,审计组成员数量和审计人员能力情况等。审计人员与审计任务之间应当做到不重不漏,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防止不同审计人员负责同一审计事项影响审计组的相互协作。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审计重点进行分工,这样既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又保证了审计项目质量。

3.审计组长要在整体上对项目进行掌控,现场及时构建审计报告框架

审计组长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有效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审计组长应从总体上把握审计思路,寻找审计重点,将各项重点明确分工,使整体审计思路在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之问、审计组内部成员之间融会贯通,保证每一阶段、每一部分都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方法得当,整体工作效率将会大大提高。现场审计过程中要适时对审计项目进行阶段性总结、查漏补缺,审计组长应根据审计项目进度安排,适时进行各小组的阶段性总结性汇报,通过总结汇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同时让各小组之间对审计情况有总体性了解,查漏补缺防止遗漏重要事项,这样既保证了项目实施不偏离既定的审计重点,对相对滞后的审计点也是一个推动和促进。同时在审计项目现场工作期间就开始着手准备审计报告的框架以及主要内容,通过提前准备审计报告的框架和主要内容会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审计重点和方向、完善审计工作底稿,避免撤离现场后再向被审计单位索取审计资料等工作,从而达到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作用。

4.加强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成员间的信息沟通

一个良好的信息与沟通环境有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畅通的沟通渠道是提高审计效率重要的环节之一。审计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相互及时的沟通、交流,取长补短,往往许多问题会迎刃而解。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长与审计项目各小组、各组员间及时的信息沟通、重要审计信息的传递对于提高审计效率、避免审计重要事项遗漏、较为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工作起着重要作用。一项业务的核算往往会涉及到资产、负债、损益多个科目,因此要搞清一项业务的全貌,必须发挥所有审计人员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每个参与审计的人员能随时随地进行有效沟通,而如何有效地、合理地调动每个相关审计人员的积极性,需要审计组长采取小组会议等形式将获得的有用信息及时传递给每个成员,适时串联项目信息,让审计组成员能从整体上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使团队成为有机整体,发挥团队作用,提高审计效率、高效完成审计工作底稿。

5. 进一步丰富审计报告内容,完善审计评价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是全面审计,审计报告应在阐述企业经营情况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企业基本业务情况的描述,这有利于报告接收者或接任者全面了解企业业务情况,对于管理层决策或接任者顺利进入新角色都有着重要作用。丰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全方位监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笔者认为这方面可以加强研讨,积极寻找对标企业,对绩效评价内容进行扩充,在相关数据资料支撑下尽可能的扩大范围。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考核指标分析评价上,考虑被审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对被审企业经营指标进行纵向(不同年度)和横向(同行业/竞争对手)对比分析,这样能更加全面地考评被审计单位责任人的经营绩效,也可以使报告的接收者较为立体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这样也能相应凸显审计为经营管理层提供服务、咨询等价值管理的功能,达到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的目的。

除上述提到的措施外,注重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将审计沟通贯穿于整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始末,会给审计工作效率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积极发挥信息化优势,将计算机技术与现场审计有机结合,利用审计信息化手段弥补手工手段的不足,发现手工条件下无法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审计抽样、内部控制测评等审计方法,也将提高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赵建平.现代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M].江苏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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