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04 10:00:45

小规模纳税

小规模纳税篇(1)

成立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工商管理局小规模公司营业执照,这样才能够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来源:文章屋网 )

小规模纳税篇(2)

“一四六小”的网络化管理思路,充分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高度重视,按照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笔者结合自己在税务所的实习经历,就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谈一下粗浅的想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几种主要形式

(一)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时完整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由于未能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被税务机关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时完整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商品的增值额比较高,可抵扣税款部分在产品(商品)成本构成中所占比重较低,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税,实际税负远远高于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税负,这样纳税人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不主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的纳税人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会人为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以达到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目的。

(三)由于违反税务相关规定或其他原因而被税务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缺乏刚性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收入远远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致使税务机关内部无论是在政策制定,还是在征管手段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缺乏足够的重视,在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人申报管理等方面都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税务稽查、纳税评估重点都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稽查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比例微乎其微,纳税评估对小规模企业和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还是盲区一片。在开展对小规模纳税人举报案件检查时,由于纳税人账证混乱、涉税资料残缺、不及时深入调查取证等原因,对涉嫌偷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难以加大打击力度。

(二)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簿设置不规范,计税依据虚假现象比较严重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征管法规定设置账簿、凭证,但是从目前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账簿、凭证设置的不够完善、规范,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经营状况。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一般单位为节约经营成本,很少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而是聘请其他人员代账,有的代账会计兼管少则一两家、多则四五家的财务工作,平时根本不到企业工作,往往只是月底做账和月初纳税申报时才到企业,直接影响了账簿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部分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地将有关结算手续传递,代账人员为平衡会计科目,多采用现金等账户进行平衡,造成财务账目混乱。更有甚者竟然设立了对内和对外两套账,编制虚假的计税依据,人为编制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的规定和使用方面不规范

目前,随着税务部门网络化管理进度的加快,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票”已基本纳入网络监控,并得到有效控制,但作为增值税链条中重要的普通发票却一直游离于监控之外。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极不规范,不开、拒开、大头小尾、违规开具现象相当严重。

  另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规定也不恰当。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也只能按此抵扣,相对于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的税率为17%的抵扣发票来说,购买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加重。这对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那些达不到标准而又必须参与增值税链条的企业(主要是一些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的一个直接影响是,由于缺乏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链条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重地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不得抵 抵扣进项税额,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不合理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入成本,变成含税成本,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征的增值税,变成了含两道税,价格中变成税上加税,价格也高于一般纳税人。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非正常户数逐年递增,严重冲击了税收征管秩序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方式灵活多变等原因,非正常户(也就是失踪户)呈上升趋势。以长春市南关区国税局的四个税务所为例,2006年1—8月份共出现非正常户137户,而这四个税务所现有管户3 888户,1—8月份的非正常户占同期管户的3.5%。非正常户的上升趋势,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很大冲击。首先,非正常户的发生,降低了纳税申报率,直接影响征管质量。其次,非正常户的发生,导致大量的发票流失,其中还有许多大面额万元版发票,这部分发票无法按规定验销,脱离监管,流失到社会当中,给和谐的税收环境直接造成负面影响。此外,非正常户的发生,也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形成了税收黑洞,减少税收收入,影响了公平竞争。

三、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几点设想

(一)完善增值税运行机制,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应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对小规模纳税人放宽标准,能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及时认定,并按适用税率征税,允许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同时,对税款抵扣权进行严格审批。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对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核算不够准确的,取消税款抵扣权,统一按适用税率征税。对税款抵扣权严格审批,一方面,保证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减少税收政策制约纳税人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真正体现增值税税种的设计理念,避免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公。对纳税人而言,健全财务核算、取得税款抵扣权成为加强内部管理的自身要求,这样可以保证增值税“链条”不断,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二)积极探索新型税收管理手段,不断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税收征管也应树立“与时俱进”的理念,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积极探索新型的税收管理手段。对小规模纳税人制订纳税申报定期分析制度,仔细审核、认真分析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照税收管理员制度,制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定期巡查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非正常户的发生。对于个体业户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采用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应尽快制定一套统一标准,这个标准一定要行之有效、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对达不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彻底根除小规模纳税人以虚假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的现象。

(三)规范发票开具行为,实现普通发票管理网络化,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

尽快取消手工版普通发票,制定税控发票和定额发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利用税控装置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实行电子采集,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将上月开具的所有发票信息通过网络或软盘报送税务机关。同时,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以因特网为平台,在全国建立普通发票信息库,按行政区划代码以省级为单位进行清分,建立省级普通发票信息库。同时,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真实实现“以票管税”。

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其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对于实行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其年营业额,开票额度在核定营业额之内的,按6%的征收率征税,按17%或13%的税率开票;开票额度超过核定营业额的,要调整其纳税定额,继续按6%征税,按17%或13%的税率开票,如果不调整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部分,按17%或13%的税率征税、开票。

小规模纳税篇(3)

我国经济体制与经济环境的变化,要求我国税制结构也要随之变化,为了使两者相适应,从1993年年底我国就已经开始了工商税制的第一轮改革。改革的主要对象是之前那些不确定的、税负相对较高的旧税制体制,以使其应有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从1994年开始在税制模式上逐渐建立起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种,流转税中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中生产型的增值税开征,建立起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与国际接轨的纳税人模式。小规模纳税人,从此正式地出现在增值税法中。税收的无偿性与强制性众所周知,税收负担是征纳双方的主要矛盾,小规模纳税人也不例外。从当前情况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现状与问题

纳税人税收负担是否合理理论上讲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与纳税人本身的负担能力有关,二是与小规模纳税人对比之下税收负担是否公平。只有将两者放在一起考虑,才能看出税收负担是否合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说,其税收负担能力主要与纳税人所得财富的多少和纳税人自己所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有关。

我国目前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为商品批发与零售行业,这些行业占全部小规模纳税人的将近40%,小规模纳税人当前的实际税负从各种真实情况统计来看,是比名义上4%的税负要小的。在税源总量确定的基础上,企业税负对税收实际征收效能是很好的反映指标,在法律条件同等的约束下,小规模纳税人在名义上的税负和实际上的税负存在不一致性,只能说明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效能较低。

小规模纳税人行业涉及方面很多,经营方式五花八门,具有广泛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而我国群众对纳税的观念比较单薄,普遍存在一些偷税漏税现象。很多小规模纳税人都是私营企业,在纳税时往往会受到个人利益影响而少交漏交税负。其次,一些企业由于财务工作专业性和严肃性的缺乏,导致会计核算和税收核算不健全,给税收环境带来了很多障碍。且很多私人企业的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清,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在界限上不明显。有些企业设置多套账,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出现严重失实想象。有的财会人员兼职多家企业,对企业记账的及时和准确有直接影响,使纳税申报和财务核算容易出错。此外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周边的经营环境不够好,对原始凭证获取时还需要额外负担的付出。

二、解决小规模纳税人税收问题的建议

首先,税务机关应该对纳税人了解税法的畅通渠道加以保证。除了国家要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公布外,各级的税务机关也应该通过权威的部门公报形式将依法制定的各种税收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及时地公布。其次,国家应该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理念进行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对逃税漏税的大案进行宣传报道,对税务部门严格执法的形象进行树立,达到对纳税人震慑的目的。税负机关对自身的服务功能也要做好优化工作,及时给纳税人提供更多的税务信息,比如推进和规范纳税服务热线、建立相应的办公网站等,对贴近式的纳税服务进行开展。也可以有代表性地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展一些税法知识的培训班,或者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印成小册子与传单,使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与负担有更好的了解和心态。

其次,应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合理税负水平加以确定。从短期来看,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重的问题进行解决。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适当地降低,当然在适当降低之前应该对小企业的平均销售增值率指标先进行调查测算,然后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公式进行确定,这样能更好地实现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平衡。再者,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进行改革,不再严格规定经营规模。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提供帮助使小规模纳税人尽快建账建制,使纳税人之间的纳税环境更加公平和谐。

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和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是纳税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现状,我国必须要加以重视。只有在重视的前提下才能更快地找到解决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问题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1]杨怡.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管政策调整分析[D].厦门大学,2008.

[2]曹立芬,米婷婷.增值税的弱势群体——小规模纳税人[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7(21):55-56.

小规模纳税篇(4)

本年累计数据本年累计数据就是从当年年初截止到所属日期的数据,这是一个合计数据,包含了本期数据。所以填写申报表的时候,要分清楚数据是本期数,还是本年累计数。

填写专用发票数据小规模纳税人本身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可以让税局的工作人员帮忙开具。此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填写在第二栏,第一栏填写:第二栏和第三栏的合计数,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具的普通季度超过9万的,数据填写在第三栏。

填写普通发票数据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具的普通发票数据,填写在报表的第十栏,第九栏填写:第十栏,第11栏,第12栏的合计数。强调一下:第十栏是填写季度不超过9万的普票数据,超过9万的填写在第3栏。

小规模纳税篇(5)

1994年税制改革,为了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国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根据税法规定,对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的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即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的计征办法,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7%(13%)-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按征收率计算的简易征管办法,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6%或4%,6%为工业企业,4%为商业企业。

税法规定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原则上是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但最主要的是以下2个标准:

第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第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作为企业来讲由于不同的纳税人税率不同,相同的销售收入两种计算方法应缴纳的增值税肯定不同,企业用何种方式计征关键是要看企业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增值额=不含税销货金额-不含税进货金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

设“税负无差异点”的增值率为R,根据“税负无差异”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6%

则:

R=54.55%

当征收率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7%(经营普通税率项目)时,企业的“税负无差异点”增值率为30.77%;当征收率为6%(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3%(经营低税率项目)时,企业的“税负无差异点”增值率为85.71%;当征收率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3%(经营低税率项目)时,企业的“税负无差异点”增值率为44.44%。如果是工业企业增值率高于30.77%时,适用简易征收率方法对纳税人有利。增值率低于30.77%时,则适用凭票抵扣计税方法即一般纳税人有利。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税负无差异点”,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业适用简易征收率比较合适。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业适用凭票抵扣方式即一般纳税人比较有利。

2008年底,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继出台,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及其细则调低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新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其余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目前的3%。

自2009年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假定某企业生产经营对象是普通税率的商品,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进项税额÷不含税进货成本)也是17%,设“税负无差异点”的增值率为R,根据“税负无差异”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

则:

R=21.43%

即当企业的增值率R(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大于21.4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当企业进销适用税率为13%时,企业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对照以上的“税负无差异点”增值率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如果不考虑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的变化,那么,征收率降为3%的单个政策,势必导致众多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趋于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来遵从税法。

企业选择理想的纳税方式,是为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把资金沉淀于企业,增强活力和发展后劲,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但是,纳税方式的选择,也会影响客户的经济利益。选择增值税纳税方式应当慎重,应当全方位考虑,综合比较分析,这不仅涉及本企业的税负和经济利益,而且影响到客户的税负和经济利益。既要考虑本企业情况,又要考虑供应商及客户的实际情况;不仅要考虑自身税负高低,而且要考虑降低采购成本,赢得客户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只有这样,才能使纳税方式的选择达到提高企业产品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马海涛.中国税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小规模纳税篇(6)

管全难,管好更难

要管好小规模纳税人难度很大,要管全难,要管好更难。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小、税少、分散,实行集中申报征收,税务人员从管户转变为管事后,不可能常到辖区内调查了解情况,如果没有群众举报,没有工商部门提供信息,漏管户就难以发现。而对于在管户,要管好也并非易事,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是否属实,难以有效控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至关重要,国税部门近几年也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上。如果把太多的资源放在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上,一怕顾此失彼,影响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二怕征收成本过高。

建账难,建真账更难

虽然从1997年6月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凡有固定场所的个体私营业户,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但从目前看,效果并不理想。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建账有抵触心理,认为手续繁、费时间,自己建账无从入手,委托他人建账要花钱;更重要的是购货要取得有效凭证会增加购货成本,如实记账会大大增加税款支出,还是无账经营,看不见摸不着划算。二是建账的小规模企业大都建假账。小规模纳税人坐收坐支,记假账并非难事,如果真实记账,则是老实人吃亏,隐报销售收入,少缴的税就是自己的。从珠海国税局管辖的1997年就已陆续试行复式建账的758户个体工商业户来看,建账后申报的税收比定额征收的税收,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

查证难,查清更难

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主要采取现金交易,购进货物不保留进货单据,付款不进账,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不列收入,使税务检查难以调查取证,更不要说查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了。

定额难,收足更难

定额低了,势必造成税款流失;定额足了,纳税人不接受。就是定的征收额远低于实际销售额,甚至低于保本销售额,纳税人依然觉得受不了,认为税负太重。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成本较高,经营场地租金、工商管理费、交通通讯等支出要占很大比例;另一方面,现在各类市场如雨后春笋,竞争激烈,毛利小。加上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存在压低定额少缴税的侥幸心理。种种原因,导致定额难而收足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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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篇(7)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采用的是国际上通用的发票扣税法。由于专用发票既是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的凭证,又是纳税人据以扣税的依据,而且增值税实施面广、纳税人多、情况复杂、核算水平差距很大,为了保证对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在我国的税收征管中依据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两个标准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适应了纳税人经营规模相差悬殊、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也简化了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税款的计算缴纳。这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角度来说无疑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是,从税负均衡,促进各类纳税人公平竞争以及从整体上规范增值税管理的角度看,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制度也带来了不利于小企业生产经营,不利于增值税制规范,不利于税收征管等难以克服的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增值税制改革中加以调整和完善。

一、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界定标准不恰当,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过于“庞大”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若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即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从1998年7月1日起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则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现在实际上是以销售额一个标准来界定划分增值税两类纳税人。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绝大部分增值税纳税人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过于庞大。统计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过大,如浙江省为83.6%,广东省为92%,四川省为94.3%。全国约为80%-90%。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偏低

我国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按照这一起征点规定,一个从事商业零售的小商贩,一般毛利率为15%左右。如果月销售额为600-2000元,净利只有90-300元,再考虑到从业者家庭赡养人口等因素,其税后收入水平还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根据广东省的调查统计,2001年广东省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有767 416户,占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比例的79%,共缴纳增值税303 652万元,每户年均缴纳增值税3957元,估算营业额为23276元,月营业额为1 940元(日营业额为65元),按15%毛利率计算,月毛利额只有291元,这么低的收入支付费用、维持生计都很困难。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偏高

按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表面上看,比增值税的法定税率17%、13%低得多。实际上按这一征收率征税,税负偏重。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据调查统计,“九五”期间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为3.16%。其中,工业为3.97%,商业为1.05%。2000年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为3.45%。其中,制造业为3.87%,采掘业为5.44%,批发为1.13%,零售为2.12%。

(四)对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规定不恰当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也只能按此抵扣,相对于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的税率为17%的抵扣发票来说,购买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加重。这对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那些达不到标准而又必须参与增值税链条的企业(主要是一些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的一个直接影响是,由于缺乏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链条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重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经营情况无关,因此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不合理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入成本,变成含税成本,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收的增值税,变成了含两道税,价格中变成税上加税,价格也高手一般纳税人。

二、改进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制度的建议

从当前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般纳税人的“门槛”要降低

改变一般纳税人认定上一刀切的做法。仅以是否达到年销售额100万元或180万元作为衡量标准不够科学,且不论180万元与179万元有多大的区别,应当看到,经济活动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简单地用一个静态标准来衡量动态的经济活动,实施起来肯定会有很多矛盾。为了解决小规模企业的经营困难问题,同时尽量使增值税链条不断开,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上,可以对小企业加以划分,将小规模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处于链条末端的企业,主要是一些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或虽处于链条开始但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另一种是处于链条中间的企业,主要是小规模的生产批发企业。应尽量将处于链条中间的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也就是对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纳税人,由于其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以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商业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年销售额标准,并对未达到销售额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当然,不能片面地为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比例而变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在允许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现实的征管水平和征管技术,应以有较好的管理办法、能够实施有效的管理为前提。

(二)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根据调查,我国目前工业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为3.79%。其中最高的电力企业为5.4%,最低的服装业为3.41%我国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一般为20%左右,按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应该是3.4%左右。商业批发企业多数划为一般纳税人征税后,商业零售企业的进销差率一般为15%-20%,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应该是2.5%-3.4%。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以国际上通行的20%左右增值率为基准,考虑我国目前企业销售利润率的实际水平,理论上计算出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合理征收率为2%-4%,再考虑其它因素,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在2%左右。这既与税制改革前商业零售业的税负水平大体一致,也与现行营业税征税项目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文化体育等的税负水平大体一致。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就账算账,会减少税收收入,但是通过加强税收管理、核实计税依据,特别是低税负有利于经济增长,税收不仅不会减少,而且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而持续增长。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差距,有利于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距,并有助于减少某些小规模纳税人偷逃税的动因,有利于税收征管,并会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三)适当提高起征点

适当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使那些经营规模很小、营业额很少、增值率很低的经营者不再缴纳增值税。具体标准可以在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等因素的情况下比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来确定。经营者的毛收入按家庭赡养人口平均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不应课税。这样调整起征点,一方面体现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和关怀,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也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另一方面,从税收行政效率的角度看,在税制设计时对税源“抓大放小”是一种科学务实的态度。

小规模纳税篇(8)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2-0120-04

增值税纳税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主体。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企业销售额与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虽然国际上也有很多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但随着以新西兰、新加坡为代表的现代增值税制被实践证明为公平与高效以来,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与现代增值税的优点不相符,具体表现为: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扭曲了国家的经济活动;其征收率偏高,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庞大的数量使得国家在征税环节耗费了过多的成本,导致征管效率的低下。

本文结合近几年来我国增值税实施的情况以及国外的立法,对我国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情况进行分析与研究,提出提升增值税纳税人制度效率的初步方案,以期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以及为更完善的增值税纳税人制度改革提供经验。

1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缺点与弊端

(1)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管理规定和使用方面不规范,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造成抵扣链条的断裂,导致重复征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地,小规模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其生产产品耗用购进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金,也不得为其销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下游的生产经营主体。于是就产生了问题:有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金无法通过销项税金抵扣掉,于是其就有将这笔成本(进项税金)作为销售价的一部分转嫁给他的下游(若是最终消费者,则问题还不大)生产经营主体。由于其无法给下游生产经营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下游的生产经营主体“不仅要负担在本环节应负担的税金,还应承担以前各个环节应负担的税金,这将使税金支出大为增加。”这也就意味着,当商品被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商品价值中的部分已经被征了两次税,重复征税效应非常严重;这还意味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需要购进原材料和服务时,不愿意与免除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交易,这将使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与一般纳税人公平竞争。

(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仍然偏高,导致实际税负大于一般纳税人,造成实质上的不公。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两档统一下调为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其不含税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就是3%。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实际税负远小于其名义税率。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会因各个具体企业购销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根据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的计算公式,“增值税税负=100%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经过一番推导,商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可以最终写成:“行业毛利率×增值税税率”;行业毛利率(商业)也就可以写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增值税税率”。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成本繁于商业企业,经过一番推导,其增值税税负的计算公式为[1-(1-毛利率)×(1-其他成本率)]×增值税税率;行业毛利率(工业)也可据此公式得出。

由于增值税税负的数据无法直接得到,故笔者通过查询“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中我国部分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本年应缴增值税的数据来间接推算出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见下表:

我国2011年全国部分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项目名称12数额

(亿元)12平均增值

税税负率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2843315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年应交增值税1226302.71123.12%全国限额以上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 12257890全国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本年应交增值税 122574.6212100%续表项目名称12数额

(亿元)12平均增值

税税负率全国限额以上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1263039全国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本年应交增值税 12104197121.65%数据来源: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

上表显示,2011年,全国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一般纳税人平均增值税税负分别为3.12%、100%、1.65%,则假定增值税税率全部为17%,其他成本率为15%,可以根据上述公式推算出全国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一般纳税人的平均毛利率分别为4%、588%、9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可见,小规模纳税人大多属于我国的中小企业。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中如果没有垄断者,同一种类商品的进货价格和销货价格不可能差别太大,因此,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各家进销货价差率也是逐渐趋于一致的。那么上述计算出的一般纳税人毛利率也可认为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毛利率水平。而3%的征收率占毛利率的比重明显较高,最大的工业企业甚至达到了75%。可以想见,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是何等的困难。所以现行规定的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严重影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正常发展,实质上的不公平竞争非常严重。

(3)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过于庞大,严重阻碍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效率,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提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我国增值税的起征点制度。虽然2011年11月1日起起征点数额有了大幅上调,但相比于近两年物价的上涨的幅度来说仍然偏低,其适用范围仍仅限于个人,高于起征点的个人、所有企业不分销售额大小都是增值税纳税人。较低的起征点使大量小企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于是我国不得不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以降低征管成本。在2008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后认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标准比原来有很大的下调,使原先很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主体成为了一般纳税人。但是,现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依然庞大,从小规模纳税人筹集到的税收收入相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却依然十分有限,2006年全国增值税收入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收入为8482610万元;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收入为120465301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收入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例为6.58%。国家对纳税人较低的起征点的规定可能是因为不愿放弃“中小企业”这部分的税基,但立法者没有预料到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合规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却因此而大大提升,税务机关花费大量时间从小规模纳税人身上收缴对整个税收收入来说是无足轻重的一部分税款,相应地,对一般纳税人的监管和稽查就相对应减少,这容易激发大型企业逃税的动机,使整个增值税制度的效率严重下降。

以上三个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缺陷与弊端严重影响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利益、增值税“税不重征”的优点与整个增值税效率与社会总效益的提高。改革小规模纳税人制度迫在眉睫!

2对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改革方案的定性分析

2.1促进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改革的根本性措施

根据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缺陷和弊端可知,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会割裂增值税抵扣链条;使与之交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无法获得完全的进项税额抵扣,对经济造成扭曲;对征收率的设定也使其与一般纳税人在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像一般纳税人那样登记注册,造成管理上的不便;并且其自身庞大的数量所导致的征管成本、合规成本与遵从成本的增加给整个社会带来负效益。然而,目前并未观察到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给整个增值税制度和社会带来些许有益之处。所以,改革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最彻底也最具效益的方案就是取消之。

然而制度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像小规模纳税人这样牵涉面广泛的制度,在质变之前必须要经历足够的量变。要想一下子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肯定在初期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巨大。在这之前政府一定会采取一系列温和的改革措施来缓和变革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的损失。所以,笔者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的改革方向宜集中表现为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

我国目前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日销售额300~500元。换句话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60000~240000元;按次纳税的,年销售额108000~180000元。而我国目前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限(以下简称“纳税人界限”)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或80万元。可见现行增值税起征点和纳税人界限还是有不小的差距。

在保留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前提下,生产经营主体被分为三类:非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分别为“增值税起征点”和“纳税人界限”。若不是像彻底改革那样将增值税起征点与纳税人界限合二为一,则温和的改革有几种方案:①起征点提高,同时纳税人界限不变;②起征点不变,同时纳税人界限下降;③起征点提高,同时纳税人界限下降;④起征点和纳税人界限都提高;⑤起征点和纳税人界限都下降。在上述五种方案中,①在不改变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将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划归至非增值税纳税人中。这样在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的同时一般纳税人数量不变,又,纳税人遵从成本、合规成本和征管成本在小规模纳税人身上比在非增值税纳税人身上花费得更多,即使减少了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收入,但减少的收入与成本的节约比起来无足轻重,故仍能有效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强税收中性,增值税制度与社会总效益将变优;②在不改变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下,将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划归至一般纳税人中。这样在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的同时非增值税纳税人数量不变,又,纳税人遵从成本、征管成本大幅减少,税收收入大致不变,增值税制度与社会总效益将变优;③将小规模纳税人部分划归至一般纳税人中、部分划归至非增值税纳税人中。即综合①和②的模式,根据以上分析,增值税制度和社会总效益将显著提高;④能有效减少纳税人遵从成本、合规成本和征管成本,但具体对增值税制度和全社会的成本效益须根据税收收入的变化具体分析。由于对收入和成本的分析属定量分析,超出了本文讨论范围,故在此暂不详述;⑤在两标准下降幅度相同的情况下会增大纳税人遵从成本、合规成本和征管成本,即使税收收入有所提高,仍不及成本支出的速度快。故将使增值税制度和社会总效益变劣。

综上所述,较优的改革方案为③,即提高起征点,同时下调纳税人标准,尽可能地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但更为理想的方案是③与④的结合,即起征点和纳税人界限都上升,但起征点上升速度比纳税人界限上升得快,以便达到减少小规模纳税人数量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合规成本和征管成本,使增值税制度和社会总效益最大化。

2.2促进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改革的配套性措施

改革还需要改进配套制度的建设以增强改革的具体可操作性。改革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比较重要的一个的因素是纳税人登记制度。各国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都包括根据法律的定义已经进行登记的主体以及根据法律的规定被要求进行登记的主体。规定后者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是为了防止隐性主体通过不登记来逃避纳税义务。在实践中,有些在起征点以下的小企业可能更愿意加入增值税的体系,因为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处于较之增值税纳税人不利的地位,所以应允许起征点以下的小企业自愿选择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但为了防止企业在登记后“申请进项税额抵扣和退税,随后立即注销登记”的欺诈行为发生,须规定在注册登记后一段较长时间(比如一年)生产经营主体不得改变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而有些超过起征点的企业可能更愿意被排除在增值税的体系之外(可能原因为:该企业的销售对象是最终消费者或者其他无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也可能因为企业的增值额占其提供货物或劳务价格的较高比例。)以通过降低价格或关联交易来获利。面对这种避税的行为,应规定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得注销其纳税人身份,以方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全面征管。综上,笔者认为: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应采取登记注册和注销退出制度。同时,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生产经营主体可以自愿选择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但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生产经营主体可以自愿选择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不登记(成为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生产经营主体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一段时间内不得改变其身份。当然,选择申请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比如能证明其有能力配合增值税的征管,并且其主要供货对象是增值税纳税人),以达到便利征管的目的与宗旨。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占用发票。这样的规定比较切合实际与效率,在增值税纳税人登记改革方面我国现行制度的过渡将比较容易。

另一个需要改进的地方是我国的税务制度。在我国,“由于社会、经济以及税务行政管理能力等原因,加上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客观上对税务制度的需求规模不如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大。”我国目前很多生产经营主体对繁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以及免税政策缺乏了解,使得社会纳税成本畸高。若要节约纳税人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必须发展完善我国税务制度,配合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帮助广大纳税人准确纳税,以切实提高增值税制度的效率和社会的总效益。

另外,“起征点”制度的这种“全额累退”的性质,无疑会增大纳税人的避税动机。为了缓解起征点附近纳税人税负的巨大反差,建议将“起征点”制度改为“免征额”制度。为了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立法者还应降低征收率以符合经济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应进一步对我国小企业的规模分布,小企业税收负担等进行数据测算分析。但定量分析已超出本文讨论范围,故在此暂不详述。

3结论

不彻底(温和)的改革是立法者在一部分税收收入与一系列经济与社会成本上妥协的结果,它并未真正解决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弊端。所以长远来看改革的趋势是逐渐废除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把增值税起征点和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限合二为一,并将两者都设定在相对较高的水平上,则纳税人的数量会显著减少,税收收入也可能不降反升,增值税制度乃至社会总效益都会因此而提高。纵观最近几年来增值税纳税人制度的改革情况,2009年1月1日实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界限的下调;2011年11月1日实现了增值税起征点的大幅上升,使我们看到了政府改革增值税纳税人制度的决心与魄力。但不可否认,增值税起征点与一般纳税人标准之间仍有着不小的差距,可见增值税纳税人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期盼在不久的将来我国能真正实现增值税纳税人的统一!

注释:

①增值税负担率在理论上分为名义负担率和实际负担率。名义负担率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率,称为法定征收率,也称为法定负担率、法定税负。实际负担率是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部门实际征收上来的税款与纳税人实际的销售额相比得出的负担水平,也称为实际税负、实际负担率。这里推导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是指实际增值税税负。

②假定此处一般纳税人是商业企业,且预设其所购进的所有货物全部销售出去,那么其购进额就和销售成本相一致,以此简化计算。工业企业的税负计算公式稍繁,之后详述。

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增值税税率]/销售收入。又因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企业毛利润,故商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又可以写成:毛利润×增值税税率/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毛利率×增值税税率/销售收入。

④工业企业如果把加工出来的产品全都卖出去,销售成本也只能等于全部生产成本,而并不等于为生产产品的购进额。由于其产品销售成本除了外购原材料等货物的购进额外还包含了直接工资和车间经费等费用,故这里暂且把销售成本中不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加工增值部分统称为“其他成本”,把“其他成本”占产品销售成本的比例暂称为“其他成本率”。所以工业企业生产购进额可以表示为:产品销售成本×(1-其他成本率)=(销售收入-毛利润)×(1-其他成本率);应纳增值税额=(销售收入-购进额)×增值税税率;那么工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销售收入=(1-购进额/销售收入)×增值税税率=[1-(1-毛利率)×(1-其他成本率)]×增值税税率。

⑤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中小企业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本文所采取的标准来自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

⑥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2007》。

⑦这里的用语不准确,严格来说,应为:大部分中小企业或大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⑧虽然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的办法程序上较简便,但考虑到“被征收的数量”太多,所花费的成本就没有那么“简便”了。

⑨计算方式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月销售额×12;按次纳税的,年销售额=日销售额×360。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增值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6)

小规模纳税篇(9)

二是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健全,能按时报送有关税务资料,但企业产品(商品)的附加值较高,可抵扣税款部分在企业的产品(商品)成本构成中所占比重较低,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实际税负远远高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税负,故企业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不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的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亦会采取多头开户、化整为零,以达到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目的。

三是由于违规经营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转化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当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特殊性,税务部门内部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税收管理方面都没能对小规模纳税人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了解或了解的不准确。在账簿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税务稽查往往只侧重于对一般纳税人的打击,对小规模纳税人检查缺乏检查计划,多局限于举报案件的对象的检查,且对举报的纳税人实施检查往往也由于账证不全,取证困难而半途而废,不进行深入的检查,容易给一些不按章纳税的纳税人造成只要不给税务机关取得证据,就可以免受偷税处罚的意识。

㈡、账簿管理方面。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按税务部门要求建立了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普遍残缺不全,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难以查帐。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一般单位为节约经营成本,很少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而是聘请其他人员代账,有的代账会计兼管少则一两家、多则四五家的财务工作,平时根本不到企业工作,往往只是月底做帐和月初纳税申报时才到企业,直接影响了账簿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部分单位负责人亦不能及时地将有关结算手续传递,代账人员为平衡会计科目,多采用现金等账户进行平衡,造成财务账目混乱。

㈢、纳税申报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及现金的大额使用,使税务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缺乏有力的监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销售收入申报不实,多数单位仅就其开具发票部分进行了纳税申报,对不开票部分根本不申报或通过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手段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㈣、普通发票管理。目前随着税务部门网络化管理进度的加快,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票”已基本纳入网络监控,并得到有效控制,但作为增值税链条中重要的普通发票却一直游离于监控之外。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极不规范,不开、拒开、大头小尾、违规开具现象相当严重。

三、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及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设想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特点及税收管理的现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和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完善。

㈠、规范增值税运行机制,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应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对小规模纳税人中除个体双定户外的其他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税,并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时进行税款抵扣权的审批。对于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时报送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按适用税率征税,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税,取消税款抵扣权。这样划分有三点积极意义:一是统一税法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转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而对直接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或年审时发现由于偷税等原因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却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粮食企业、成品油加油站一般纳税人的强制规定,加上最近出台的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管理方面的“先比对、后扣税”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上,单项规定太多,,而统一按适用税率征税,只在税款抵扣权方面加以规定,可统一有关认定标准。二是体现税负。一方面满足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需求,适度减少由于税收政策的单项规定而制约企业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真正体现增值税税种的设计理念,避免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三是将建立健全账簿并准确核算变为纳税人内在要求,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为取得税款抵扣权,企业必将按财务制度及税法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在购货时及时索取发票以抵扣税款,发生销售行为时亦会按章开具发票交由下道环节纳税人抵扣,税务部门亦可根据纳税人要求加强业务辅导,一改进去在账簿管理上,税务部门一头热而纳税人漠视的现象,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不断,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㈡、规范结算行为,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各级开户银行应认真落实《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减少现金流量,对各单位的货款结算应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进一步加快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开设公民的终身信用账户,改变现有现金交易习惯,通过银行监控单位和个人的交易行为,便于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活动。

㈢、规范发票开具行为,建立“电子采集、网上核销”制度,实现普通发票管理网络化。

1、取消手写版普通发票,采取税控发票与定额发票相结合的办法,将普通发票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体有奖定额发票,仅限于较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普通发票一律通过税控开票机进行开具。积极研究消费者心理,采取形式活泼、趣味性强的方法,开展有奖发票的活动,增强公众参与意识。通过有奖发票,使消费者逐步养成购物索票的习惯,促使纳税人销售货物都要开具发票。同时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纳税人不开发票或违规使用发票的成本与风险。

小规模纳税篇(10)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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