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室工作意见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03 06:14:35

督导室工作意见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1)

一、学习、宣传、贯彻《教育督导条例》。总结各地教育督导工作好经验、好做法,提出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研究制订实施的配套文件,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订或修订地方法规和规章。

二、开展全国教育工作示范县认定工作。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在省域内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标准和有关要求向国家教育督导团申报全国教育工作示范县,国家教育督导团通过组织国家督学督查等形式审核认定。

三、继续做好“两基”督导检查工作。对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进行“两基”国检;对

未实现“两基”的部分省(自治区)进行过程性督导检查;指导各地“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督导复查。

四、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重点研究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标,开展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试点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研究制订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标准和试行方案,鼓励各级督学及具有学科督学能力的督导工作人员深入学校参与教学活动,总结有关经验,及时发现违背教育规律、片面追求入学率、加重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等突出问题和错误做法。

六、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研究和实验。完善学生数学学习和心理健康状况监测标准与指标体系。

开展语文、科学学习质量的实验性监测。

七、研究制订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方案。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督导工作的调研,总结各地中等职业教育督导工作经验,指导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督导评估试点,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2)

坚持依法督导,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坚持均衡发展,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坚持规范招生,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专项督导的重点

根据《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重点督导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的要求,本次专项督导重点针对以下几方面的违规情况: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的下列情形:

(1)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

(2)以各种形式测试选拔学生。

(3)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3.各类初中学校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存在的下列情形:

(1)进行电脑派位或面谈以外其他形式的考试和测试。

(2)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

(3)要求学生提供在小学、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

(4)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5)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

5.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大于本年级学生总数5%,以及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的情形。

6.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服务区域以外学生的情形。

7.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未能统筹安排就读的情形。

三、专项督导的方法

1.专项督导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自查。第二阶段,上报各区县《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表》”),同时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抽查。

2.专项督导综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一是个别访谈(访谈对象包括学生、教师、学校领导和家长),二是召开座谈会,三是问卷调查,四是走访社区,五是查看学校招生计划、报名情况、招生方式等与招生有关的各种资料。

3.督导抽查小组的督导人员由市和区县专、兼职督学以及人民教育督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组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专项督导工作证”。督导人员持证督导,不佩戴或不出具专项督导工作证的,学校有权拒绝接受督查。

4.专项督导的学校范围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专项督导抽查学校,按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10%左右的比例确定,其中民办中小学不少于两所。

5.根据相关举报,可采取向学校派出督导巡查人员督查的方式。

四、专项督导的具体要求

1.按照《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精神,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导下,自行组织对本区县的专项督导,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相关的自查和随访性督导工作,并完成《统计表》填报工作。

2.专项督导工作人员要如实收集各方面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认真了解并及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落实“就近入学”工作的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收集招生入学工作的真实情况。

3.制止和纠正本通知列举的违规现象。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公办学校择校情况或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等问题,要根据事实,公正客观地作出分析并提出专项督导的具体建议,及时如实地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4.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抽查过程中形成《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报告书》(式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报告书》”),写明对被督导学校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5.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情况向区县政府反馈。

五、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情况的,应及时对有关学校下达督导整改意见,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2.在专项督导抽查中,发现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存在问题事实清楚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下达督导整改意见,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3.对违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有关规定,社会各界及舆论反响强烈的,由市和相关学校所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开展重点督查,经查事实确凿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事实情况报市教委,必要时,提请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理。

六、专项督导的时间安排

1.5月—8月,各区县按照本通知精神及区县实际情况,实施专项督导自查工作。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3)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区人大常委会今年7月对我办政务督查工作进行集中评议后,办公室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评议意见的整治落实工作,责成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罗今成牵头,严格按照区人大评议的方法步骤,对区人大的评议意见做到“四明确一公开”,即:明确整改落实的项目,明确整改落实目标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的责任,公开整改事项和结果。要通过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机制,强化政务督查工作,树立政务督查工作的权威性,增强部门对政务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政令畅通。办公室其他领导及各科室人员按照专题会议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了对人大评议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参与整改落实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了整改工作有序推进。

二、细化方案,明确要求

由区政府督查室牵头,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意见,再次对我办《政务督查工作评议意见整改方案》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法和整改目标,特别是对主要整改事项及要求、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详细、针对性更强的要求,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单位、整改时限以及具体的整改措施,使整改方案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确保整改工作效果奠定了基础。

三、突出重点,注重成效

以评议意见的“部分单位对督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的问题”和“政务督查工作权威性发挥不够的问题”为整改工作的重点,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具体抓,各位副主任共同配合的分工负责制,努力“通过整改推动工作、通过工作促进整改”,多形式、多渠道强化督查工作,有力推动了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4)

1.负责组织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的研究工作;

2.负责骨干课程、主体内容设置的研究;

3.协作各系进行观摩教学、教学巡查及教学督导等工作;

4.全校教学工作秩序监督与分析;

5.课堂教学质量和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与分析;

6.教学人员教学文件的检查;

7.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与分析;

8.听取学生的对教学工作的反馈意见;

9.考试过程的监督与试题、试卷分析;

10.全院各级教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督察;

11.全院年度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和建议;

12.对学院教学质量进行调查、了解、评估、指导,将有关的信息上报院领导并反馈给教师和院、系教学管理部门,从而发挥监管、指导作用,以促进我院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督导室主任工作职责

1.在教学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督导室各项工作组织和安排;

2.负责制定教学督导室的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学期、年度工作总结;

3.负责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督导工作,提出督导建议,当好领导的参谋;

4.负责参加学院的教学例会,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督导结果和督导意见;

5.负责制定和完善学院教学工作检查的标准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6.负责完成督导室的行政管理职能,做好督导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负责了解国内外督导信息,收集、消化、借鉴先进的督导经验;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5)

一、继续深入实施“分层次、动态化、周期性”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估,认真做好第一周期最后一年的收尾工作.按照府办〔2003〕10号《双阳区第一轮“分层次、动态化、周期性”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中三年为一周期的安排,2003、2004年督导室已对全区近三分之二的学校(108所)进行评估验收,各学校都根据评估结果和自身实际制定出新的发展性评估规划。年将对剩余三分之一的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并要在前两年的基础上做到检查更到位,评价更准确,指导更细致,效果更明显。

1、认真总结,准确定位。各乡镇(街)、各学校要认真做好三年来对“分层次、动态化、周期性”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中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结合评估结果认定及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发扬成绩,查找差距,认识不足,给自身一个科学准确的定位。同时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有利于持续发展的近期及长远规划,并报送区督导室审核。

2、做好自评,组织实施。今年将接受“分层次、动态化、周期性”办学水平督导评估验收的学校要认真审视自己,开展好自评自查工作。充分认识本学校优势,实事求是分析本学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结合实际申报验收等级,写出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上交督导室,避免盲目申报。

3、以评促建,持续发展。区督导室在做好第一轮办学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估后,要总结先进经验、查摆不足,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为明年开展的第二轮“分层次、动态化、周期性”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工作奠定基础。并将根据教育发展趋势,结合第一轮督导评估工作的实践以及各学校的民主反馈建议,进一步完善发展性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根据第一轮规定评出的“示范、优秀、合格、待合格”四个档次,对各学校重新确定发展目标,被评为示范档次的学校,向“特色学校”努力;被评为“优秀、合格”档次的学校,要以进一步巩固成果,提升等级为目标,做好随时迎接复查验收的准备,并为持续健康发展抓好自身建设。

二、继续以改革和创新为立足点,创造性地做好年度重点工作督导评估及专项、随机督导评估工作。年的年度重点工作,在目标任务、方式方法、结果认定等方面都要有新的突破,努力开创督导工作新局面。

1、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立足我区实际,今年的教育重点工作要以切实体现“精简项目、突出重点”为原则,根据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形势,克服重复评估带来的耗费人力、物力,缺乏实效性的弊端。精简重点工作评估项目,进一步加大对教育重点工作的督导力度。重点抓好对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的督导,突出抓好对“控辍工作”的督导,最大限度的提高巩固率,深入抓好对“农村职业教育”及“新课程改革”等工作的督导。在突出教育教学工作重点时要切实体现针对性,并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认真研究制定年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重点工作内容及其评估指标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年末对教育重点工作进行终结性督导评估。

2、凸显热点,抓住难点。区教育督导室将针对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随机督导评估。围绕教育行风建设,如“乱收费”“乱办班”部分学校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教学质量如何提高及安全工作等老百姓关注关心的问题要加大督导力度,对实施新课程改革中的若干热点问题、薄弱问题等有关内容,对相关学校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和随机督导检查。加大随机督导检查的结果占年底终结性评估的权重。专项督导及随机督导检查情况,将予以通报。

三、加强督导室自身建设,深化教育督导制度改革。

(一)督导制度建设:

1、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民主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征求意见制度,年初,要向各乡镇(街)、各学校下发征求意见卡,广泛征集专家、学校领导以及教育局其它科室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建议,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2、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通报制度。每次教育综合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都要向学校和两级政府通报评估情况及验收结果,对随机督导检查情况实行不定期通报。

3、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整改制度。对每次督导评估工作中发现的较严重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并限期整改。同时建立学校整改情况报告档案。

4、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反馈制度。对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情况及年度教育工作督导检查情况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被评估单位进行意见反馈,并以指导、服务为导向,帮助学校解决现实问题.

5、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激励约束制度。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与各乡镇(街)、各学校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科学运用督导评估认定结果,对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整体水平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乡镇、学校(幼儿园)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办学过程中出现重、特大教育。责任事故的,要实行一票否决,而且将认定结果送交区委组织部和宣传部备案,做为评价乡镇(街)、学校及其主要领导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督导队伍建设:

1、为扩大我区督学队伍,增强教育督导权威,督导室从基层学校通过考核的办法选拔若干名骨干教师、中层领导等事业心强、业务能力棒的人员充实到督导室,并进一步培训和外出学习,提高了督学的整体素质。

2、按照建设学习型、创新性机关的要求,我区督导室全体成员以创立“学习型督导室”为目标,认真学习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督学方面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和信息技术知识,努力充实自己,提高自己。

3、深入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我区督导室将主动承担各级各类有关“教育评价、教育监督”的课题,并把开展调查研究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工作议程。今年要根据我区教育工作的实际,结合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开展3—5项专题调研,形成调查报告或论文,为市督导室提交调研报告、工作动态5份以上,并提供1—2个有价值的督导评估案例,争取在市级以上教育督导刊物上发表1—2篇文章。

四、认真完成市督导室部署的各项工作:

1、积极配合市督导室研制修订《长春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认真研究,细致揣摩,真诚地拿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配合市督导室搞好一类一级学校的复查,认真申报,大力监督,争取顺利通过。

2、集中精力开展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职业教育、幼儿教育”、“实施新课程”等专项督导检查,推动有关教育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6)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范围和对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为本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督导原则)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

第五条(督导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市教育督导室职责)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市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市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八)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组织本市督学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县教育督导室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对本区、县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区、县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七)办理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机构人员组成)

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聘任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为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督学条件)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督学培训)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证件)

《教育督导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第十二条(职责履行和条件提供)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回避制度)

督学执行公务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督导的分类)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等。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到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督导工作情况的活动。

第十五条(督导程序)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在督导30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者督导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发出督导结果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随访督导的限制)

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负责人报告。

随访督导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督导工作方式)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进行督导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谈。

督学进行随访督导,采取前款第(一)、(二)项方式的,应当出示教育督导室的介绍信。

第十八条(督导职权)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提出批评并提出改正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由教育督导室责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主管部门报教育督导室;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的义务)

被督导单位收到督导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

被督导单位在听取教育督导室的督导意见和收到督导结果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督导意见和建议。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整改建议,被督导单位应当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改进情况或者计划,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第二十条(督导复查)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60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报告的教育督导室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被督导单位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督导情况报告)

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督导通报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在向社会公布之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督导单位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工作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四)对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人员的法律责任)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督导单位可以向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教育督导室申诉,教育督导室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督学职务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泄露督导信息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

(六)其他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用语解释)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7)

为切实作好信息工作,确保信息工作的质量,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督查室一是加强了信息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信息工作考评办法。二是加强信息网络暨信息员队伍建设,督促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配备了信息员。三是加大信息上报力度,全年收集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部门上报的信息xx多条,通过整理上报市政府800多条,被市政府采用100多条。同时撰写了《加快工业项目建设,推进县城经济发展》、《大力发展旅游业,推动县城经济全面发展》和《发展特色产业,实现强县富民》(对一肯中乡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的调查)等调研文章。这些信息为县领导掌握基层动态实施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参谋作用。

二、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决策的落实

督查室把抓督查,促落实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年来,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任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及领导交办的任务进行督查。多次组织督查组深入到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大明、榆树林子、必斯营子铁矿、大明万寿菊产业)、招商引资、安全生产、城市亮化、京南小区取暧、工业企业改革遗留等问题进行督查。对各乡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公益性公墓建设、食品安全登记及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对乡镇重点建设项目,劳务输出,招商引资,乡镇财政收和农民人均收、农业产业化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开展专项督查活动12次,书面、电话督查10余次,接受市政府督查活动3次(食品安全、经济普查、“xx”规划编制工作)。印发《督查通报》10期。为县政府领导把握全局,了解政府工作进展情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效推动了政府工作的落实,促进了政令畅通。

三、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xx年,县政府督查室收到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189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70件政协委员提案119件。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在法定时间内全部办理完毕,由38个部门单位进行办理。

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过程中,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意识,明确责任。县政府督查室十分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及时召开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议。为确保办理质量,在交办会上县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各承办单位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指定人员具体负责落实工作,切实作到从交办、催办到答复的各环节有章可循,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机制。

二是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办力度。县政府督查室收到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后,认真进行登记、梳理分类,并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一些比较重要的建议、提案呈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批示,根据类别性质确定38个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接到政府督查室转交的建议和提案后,认真研究,精心核对,并按承办程序予以办复。在办理过程中,督查室加大了督办力度,通过采取实地督办、电话催办等措施,提高了办理实效,在法定时限内得以办理。

三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中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县政府领导十分重视,明确要求承办部门认真研究,克服困难,狠抓落实。由于县政府领导重视、措施得力,部门配合,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使多年反映强烈的县保健所道口红绿灯设置、市内公厕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网吧管理等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11月份,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政协文史提案委员会,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对城建系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情况进行了视察,通过视察既推动了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进度,提高了办理质量,也赢得了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协助黄国飞副县长落实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二是万寿菊产业项目(大明镇哈脑村)建设工作,今年落实种植面积8000多亩。三是旅游规划编制工作。四是科技示范县审核工作,协调金融财政部门通过验收。五是“xx”规划编制工作。

五、积极参与办公室的其他工作。

积极完成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会、拉练会、现场会、新闻会及重要接待工作的筹备工作。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8)

第一条 为提高市局机关的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规则》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机关人员守则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第五条 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条 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 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仪容整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二条 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 市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市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不需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系统、省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会议计划审批;国家重要税收政策调整的贯彻意见;系统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税收计划分配和调整;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处室决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三)局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对需要局长决策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长了解的重要事项,可口头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局长汇报,或在局长碰头会上汇报。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局领导因公外出时工作不受影响,局长赴外地工作期间,市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 市局实行局领导每周工作安排制度。办公室每周五将《局领导拟办工作请示单》发至局领导,局领导对本人下周工作安排进行书面明示,每周五12时前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签批,并发至全系统。

第十七条 市局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每周四为局长接待日,由各局领导轮流值班。负责接待来自系统内外反映税收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来访人员。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党、政、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领导逐级负责。

第十九条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行政领导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局内各单位每年要召开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单位领导与支委成员参加,总结前段工作,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工作目标及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与分管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与本单位的人员,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对有思想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谈话,做好转化引导工作,并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家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人员的重要思想情况和重大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同志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党委每年要对局内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 会 议 制 度

第二十四条 市局机关的会议种类包括: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和系统专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星期五召开。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秘书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通报本周工作开展和外出活动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安排下周或近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

(一)局长办公会一般于星期五在局长碰头会结束后召开,视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秘书人员列席并记录。局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题,由局长决定;如局长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税收计划;经费预算;有关单位提交的需要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办法;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安排有关单位的工作;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事项,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凡准备提交研究的事项与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分管局领导能作出决定的,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不能决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提交的事项,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相关部门有明显不同意见的,应向局长办公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局务会。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机关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局领导的重要会议讲话,重要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等。

凡需要汇报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由处室负责人汇报,对于专项工作汇报,由处室负责人请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汇报。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发言要言简意赅,控制时间。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录。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要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

(一)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各市国税局局长、市内各国税局局长、市局机关处室、各直属局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的内容,主要总结一个时期或全年的税收工作情况、经验、体会、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学习贯彻全国、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做好税收工作任务落实的措施;表彰奖励税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三)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每年两次。会议召开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的要求,由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报告,汇总会议材料;会议召开前三天成立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条 系统专业会议。系统专业会议按与会范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由基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二)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三)部分基层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前两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碰头会研究决定召开。第三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召开。系统专业会议的有关会议材料由主办处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类会议要认真贯彻精减、高效、节约的原则,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召开一类会议,局长可到会讲话;召开二、三类会议,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到会讲话,局长一般不讲话。要尽量缩短会期,控制与会人数。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节约会议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为切实压缩会议,为基层减负增效,市局实行“会议日”制度。即每周四为市局机关“会议日”,会议地点一般在市局机关会议室。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处室、直属局不得安排有基层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特殊情况,要由市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各类会议经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以“青国税函”或“青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会议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凭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单位不得以便函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发以上各类会议通知,局内各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室。局内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视同会议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需事先报告;参加会议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三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其他会议。

(一)对于市局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办的各类会议,有关处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市局局长批准。

(二)对于市局承接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主要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0]50号)要求,办公室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以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以上领导来青,接到通知的处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下级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将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外出活动要事先向局长请示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对出市的,办公室按照鲁国税办[200]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规定程序报省局审批。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要事先向局长报告,返回局机关后,要将活动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重要情况要向局长报告。

第四十条 对发生的紧急事项和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涉税案件,国税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以及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苗头性问题,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1]87号)的程序及要求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情况报告后,于当天整理形成专报,报送市局主要领导批示,由市局领导根据报告事项按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处室落实,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一条 外省市国税系统来我局考察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请示局领导后,按领导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各有关处室按领导要求做好工作交流安排.

国税系统外领导同志来局与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答复对方;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局领导意见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市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深入一线调查研究,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以外,市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外系统及各基层税务机关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

第七章 签 报 制 度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各单位凡需要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需要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召开的专业会议、培训等,均实行签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提报单位要将请示事项填写“签报单”, “签报单”的文体、格式、编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签报单”经提报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送办公室督查室统一编号、登记、复印、备案,并根据局领导意见进行工作督查或下发有关会议通知。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签署意见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填写“签报单”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局领导要明确签署意见,如果只签名或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对局领导签批的意见,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章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实,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督办查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上级转办、领导批示、重点工作目标、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等。对督办查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局内各单位承办。各单位要对承办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办公室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并负责登记、分办、督办、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五十条 督办查办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办公室对督办查办事项后,应及时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登记交办人、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局领导对各类文件会议的批示等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也列作督办内容,一并予以登记。

(二)分办。办公室根据督办查办事项的内容和领导的具体要求填制“督查通知”,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督查通知”和督办查办件及相关材料及时送交承办单位。

(三)承办。对督办查办事项,各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具体办理。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

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查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范围,于次日前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四)对两个以上单位或处室承办的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局长协调解决。

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且没有明确主、协办单位的,可按分办意见所列顺序依次速办速传,由最后承办单位负责在期限内将办理意见退办公室。

(五)督办。办公室要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记入“督办查办单”。

督办查办工作应根据事项内容和办理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需要督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好。

对所督办查办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根据签署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重新明确限办时限,由办公室进一步督办。

(六)反馈。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办公室。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在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反馈。紧急、复杂或重大的事项,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七)结办。对承办单位或处室上报的情况,由督查部门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并撰写《督查专报》,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局领导;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领导明确要求处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况,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督查部门要在办结后,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办查办事项,并归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市局督查部门对办理意见和结果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完毕,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为使市局机关和领导同志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系统的重要工作情况,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编发《上周要情》,主要内容有上级及局领导批示情况、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情况、督查督办情况、一周内的重要发文以及重要信息的摘编;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五将上述内容进行汇总,每周一报分管局长签批后,发至全系统。

第九章 “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9)

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是国土资源系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国土资源部和厅党组重要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有效措施;是厅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进一步完善工作部署,提高行政决策力的重要渠道;也是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克服,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发挥职能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作用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社会管理,保障公共服务的新形势下,突出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从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行政执行力,树立部门良好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务督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督查工作,扎扎实实把政务督查工作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政务督查工作任务,加强分工协作

开展政务督查工作要始终围绕厅党组中心工作进行,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务求时效的原则。

厅办公室负责厅综合性工作的督办,主要负责督办的事项有: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领导批示我厅办理的事项和厅领导批办以及临时布置的重要事项;厅党组会、办公会、年度工作会议议定和厅领导考察、调研、会晤明确需要落实的事项;上级部门、外厅局来我厅征求意见需要督办的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及其它需要落实的综合性重要事项。

厅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处室业务和专项工作以及厅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处长是第一责任人。厅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根据单位负责人的授权,负责本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

厅办公室要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互联动,提高政务督查效率,共同推动政务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推动政务督查工作有序开展

要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督查工作的催办督办、考核奖惩、人员培训等规章制度。厅机关各处室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等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网上办文督查工作制度》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文件要求,严格执行重要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度,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要充分发挥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作用,督促检查应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和网络通讯技术,做到网上督办、网上公开,提高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的质量和效率。对件的督查督办,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严防失泄密。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的程序:第一,确定督查事项。按照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领导的批示,由督查责任处室确定督查事项,并按要求提出拟办理意见,填写督查事项办理单(见附件1),报分管副厅长或厅长签署批示意见;第二,由督查责任处室明确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填写督查事项办理单,落实到承办人;第三,跟踪督办。督查责任处室要对督查事项进行全程督促检查,对即将到期的督查事项及时提示承办单位,视情况提出督查建议并报相关领导;对逾期未办结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发出督查事项催办单进行催办;第四,汇总反馈。承办单位办理督查事项要及时向督查责任处室反馈,督查责任处室要及时汇总各承办单位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填写督查事项办理单,定期向厅领导汇报。

厅办公室要会同人事处、监察室对督查事项进行检查,全面掌握办理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联合对督查事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切实把政务督查工作列为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行动;作为改进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要强化政务督查工作责任意识,把政务督查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10)

1.信访室归口受理管辖范围内反映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派驻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

2.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上级交办要果件、巡视件等——书记主任审批——分流至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监督管理室及相关部门、乡镇。

1.

二、案件监督管理室

2.

1.案件监督管理室统—受理信访室移送的,上级纪委交办的、县委领导批办的,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送的,以及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出)纪检组移送,乡镇部门纪委或者其他渠道获取的除信访举报外的其他问题线索。

3.

2.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分办意见——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上级交办要果件、巡视件等——书记主任审批——分办于执纪监督室或审查调查室(直接初核、上级交办追责案件等)或干部监督室(涉及纪检干部问题)或审理室(法判案件)。

4.

三、执纪监督室

1.执纪监督室提出线索处置意见(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

2.确定为初步核实的问题线索,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3.对直接了结需要提请纪委监委专题会议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由书记主任主持,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执纪监督工作领导参加,案件监督室主任列席的纪委监委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会议纪要和会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

4.对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应当每6个月重新研究确定处置方式。

5.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当报书记主任批准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其中:执纪监督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发现的问题线索,属于本室受理范围内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不属于本室受理范围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6.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谈话函询对象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书记主任审批——书记主任认为必要的,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

7.承办室根据审核及核查情况写出《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

8.谈话函询情形处理:

第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第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并明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对采取诫勉谈话的,应当明确诫勉方式(谈话诫勉、书面诫勉);

第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提请开展初步核实。需要再次谈话函询的,不再重新履行审批程序。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关审查调查室办理。

四、审查(调查)室

1.初步核实

第一,《初步核实呈批表》——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初步核实呈批表》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二,《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

第三,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当集体研究后形成初步意见。核查组的初步意见应当经承办室专题会议研究,综合分析初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单位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第四,核查组根据专题会研究结果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批准。必要时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

2.立案审查(调查)

第一,《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表》—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1)党纪立案:书记主任批准;——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书记主任审批——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监委委员、正科级实职干部,以及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书记主任审批—市纪委监委分管联系第三纪检监察室及分管领导同意——县委主要领导批准;拟对其他县管干部立案审查的,需在立案前将立案呈批报告呈报市纪委监委分管联系第三纪检监察室,无需经市审批程序(2)政务立案:书记主任批准。

第二,批准立案后,《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表》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制作《立案决定书》,并通知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属县管干部的,应当抄送县委组织部。属政法干部的,应当抄送县委政法委。属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应当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或县政协党组。

第三,《审查(调查)方案》——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提交书记主任主持,分管该案的委领导、承办室主要负责人、审查(调查)组组长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会议纪要和会务工作由承办室负责。

第四,承办室主任与审查(调查)组应当根据审查(调查)方案,共同研究提出《谈话方案》和《外查(外调)方案》——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审查(调查)期间确需调整《审查(调查)方案》、《谈话方案》和《外查(外调)方案》,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五,留置措施审批:承办室提出——分管委员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批——提交监委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专题会议由监委主任主持,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审查调查工作的委领导,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承办室主任、调查组组长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纪要和会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留置措施需按程序报经市监委审批,审批对采取留置措施的,除有碍调查的情形外,承办室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被留置人员的家属。需对外公开的,由承办室报分管领导批准,经案件监督管理室核稿后,送宣传部按程序报批后对外。

第六,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走读式谈话——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情况特殊时,口头报告后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其中,谈话对象为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委员、正科实职干部,应当按程序报书记主任批准。

第七,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后形成初步审查(调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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