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协议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24 15:34:42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篇(1)

2009年12月7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COP15)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CMP5)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全球193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政府首脑参加了这个重要的国际峰会。会议对《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于2012年到期后,应对未来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进行了为期13天的艰难商讨和激烈辩论 ,签署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 一、联合国气候制度的演进 据国际气象组织的报告,最近10年是有历史记录以来最热的10年。气候变化不仅关系人类未来的生存安全,而且已经成为影响未来国际体系、重塑全球政治发展格局的重要因素之一。伴随着全球环境保护的制度化趋势,建立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治理机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政治的主要议程之一。 国际气候制度演进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谈判算起,1992年文件签署,1994年文件生效。这一阶段主要形成法律文件,从法律上确立了国际气候治理的最终目标和一系列基本原则。 第二阶段从1995年第一次缔约方会议讨论制定一个议定书开始,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第3次会议在日本达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议定书正式生效。 这一阶段首次为《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与经济转轨型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减排目标,并引进排放贸易(ET)、联合履约(JI)、清洁能源发展机制(CDM)三个灵活机制。对非附件一国家,即广大发展中国家,京都机制没有制定具体的减排义务,但要求上报排放总量和减排信息并推进绿色技术。议定书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包含发达国家在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内,在1990年基础上整体减排5%的目标;也包含发展中国家自愿、自主减排的原则。由于《京都议定书》所约定的减排目标非常有限,所以京都机制把减排目标执行年限定到2012年。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而发展中国家中新兴大国的减排义务和自身减排成本问题遂成为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关注焦点。美国国会没有批准《京都议定书》,美国明确表示拒绝承诺7%的减排额度和设定时间表。2001年3月,美国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国际气候谈判一度陷入僵局。 美国一直抗衡欧盟主导的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机制下的谈判,只要发展中大国没有参与减排或做出限排承诺,美国就不会返回京都机制模式。美国更愿意在联合国框架之外通过大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充分保持美国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方面的影响力。 美国游离于缔约方会议之外,采取另行谈判方式,走“第三条道路”,发起建立了“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会议”、“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计划”、“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氢能经济国际伙伴计划”等多个国际合作机制。在2009年11月奥巴马总统访华期间,中美正式签署的了《中美关于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美国的“第三条道路”,有简便易行、决策效率高的特点,但涵盖范围有限,法律约束力不强,实际上只是对《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补充和推动。 第三阶段以2005年11月“后京都时代”气候谈判启动为标志。2012年《京都议定书》一期到期以后被称为“后京都时代”。在这一阶段,联合国需要考虑制定新的国际气候协定。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会议根据《京都议定书》在印度尼西亚召开,达成巴厘路线图。会议对附件一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区分,规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两条轨道上进行谈判,从此“后京都时代”气候谈判采用双轨谈判机制。双轨制也是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的谈判框架。巴厘路线图规定新的国际气候协定必须在2013年生效,所以2009年底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被看成国际谈判的最后期限,各方都给予了很高的预期。 “后京都时代”各国发展水平不一,利益诉求迥异。一方面在如何建立公平公正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框架、怎样提供和交换技术援助、如何分配收益、怎样承担成本等问题上各持己见,另一方面却都在追求一种彼此平等的制度安排

京都协议书篇(2)

而今年的欧债危机、日本地震及核危机带来的挑战,更让德班会议变得扑朔迷离。

德班的可能

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第一承诺期于2012年底结束,2007年《巴厘路线图》确定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和长期合作协议的双轨制谈判。《京都议定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对发达国家排放国的排放进行了限制,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被规定排放限制。

美国2001年退出《京都议定书》,加上主要发展中国家排放增加,发达国家对议定书的态度也开始变得微妙,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关于双轨或一轨的分歧逐渐明朗,即使在发展中国家,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小岛屿国家,立场也趋同于欧盟,立场上的重大分歧让联合国解决气候变化国际议题上的前景和能力颇受质疑。

然而,气候变化的危险性并未因谈判的僵持而减低,联合国环境署(UNEP)在今年的报告中称,各国提出的2020年减排目标与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提出的到2020年控制升温2℃的全球减排需求,有60亿吨的缺口。

因此,在要求发达国家进行减排的同时,不久的将来,发展中国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也就是在公约的长期合作行动机制下制定出减排、适应、资金和技术的制度安排,这会是德班会议中各方角力的重点。

其实,在德班会议开始之前,各主要谈判集团和国家已经基本亮出了谈判的底牌。欧盟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的条件上做了一定妥协,把其加入《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前提让步为:需要为公约下有法律约束力的新协议的安排做出授权,这个“妥协”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于小岛屿国家,这些国家也希望能形成更有雄心的减排安排。

就在德班大会之前,还有消息称,加拿大将于12月宣布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

在公约的长期合作行动机制下形成某种法律形式的协议,将是谈判的目标。只是,对法律形式的理解,目前各方是有差异的,很多发展中国家理解的此协议当然是针对并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而在发达国家阵营和部分小岛国看来,未来主要排放国都应该在这个机制下做出排放限制。

而排放的“透明性”和MRV(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问题,相比起哥本哈根时的纠缠不清,并不再尖锐,对发达国家进行国际评估和回顾,对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进行国际磋商和分析,德班会继续落实这一在坎昆形成的共识。

虽然《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前,还会有一次缔约方大会,但德班会议却是确保《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和第二承诺期没有空档期的最后机会。然而,随着2012年各国大选年的来临,要让各国环境部长在德班做出重大的让步,这基本不太可能。

而最现实的是,在德班形成一个大会协议,对《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后做出安排,并对第二承诺期的谈判提出时间表,把议定书这一重大问题继续往后拖延。这其实也很难实现,因为那些明确反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国家会支持吗?而最差的结果是,大会再一次在议定书问题上无果而终,达不成协议,再次动摇各国对联合国多边机制的信心,未来的谈判将变得更加艰苦和困难。

资金是硬道理

除《京都议定书》之外,德班大会有必要深化坎昆协议的任务,资金将是谈判的另一块硬骨头。

2009年,美国、欧盟等承诺了快速启动资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从2010年到2012年共300亿美元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并提出到2020年,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坎昆协议确认了发达国家资金上的承诺,并确认在公约下成立“绿色气候基金”。

到德班会议时,快速启动资金实际已近2年,300亿美元的资金落实得怎么样,有多少资金是符合“新的,额外的和平衡的”要求?而从2013年到2020年之间,资金如何安排?2020年之后,每年1000亿美元的资金的来源和管理,都会在德班会议上引发唇枪舌剑。

资金是影响谈判进程的关键因素之一,即使是发达国家开出口头支票,也会分化一部分深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今年6月,发达国家纷纷开始提交快速启动资金的报告,在已经承诺的282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中,已经有170多亿美元通过双边或是多边的形式提供给了发展中国家或国际组织。但仔细分析这170亿美元的资金去向,离坎昆协议要求的“新的、额外的”还有很大的差别,例如日本报告中提及的资金包括了2008年就做出承诺提供的资金,快速启动资金并没有重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互信。

而对于长期资金的来源和机制,在欧债危机等经济低迷的背景下,以及发达国家在减排议题上的踌躇不前,要想在德班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也不太现实,德班谈判开始之前,美国和沙特就阻止了基金过渡委员会提交的文本,在资金来源和使用上,美国的算盘是,让来自私营部门的资金进入,并且削弱对私营部门资金的管理,以此来减少其公共资金的投入。

各国自主减排

如果国际气候谈判迟迟没有实质性突破,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内部矛盾随时都有可能爆发。由于发展中国家阵营中的小岛国、最不发达国家等谈判参与方切身感受到了气候变化对其生存及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威胁,这些中国传统的谈判盟友未来会越来越倾向于要求所有排放大国都进行量化减排。

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国际气候谈判的焦点必将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大阵营的博弈转化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与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政治对立。

德班期间,针对主要排放国家在长期合作行动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果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支持协议的路线图,就会是该阵营意见分歧凸显的标志。

中国国际地位及温室气体排放提升的速度远超国际社会的预料,这导致了“G77+中国”在气候领域中的战略联盟基础日渐薄弱。因此,如何一方面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又在全球温室气体实质性减排议题上发挥更大的领导作用,是中国未来不得不面对的气候政策和谈判中的选择。

实际上,谈判只是解决气候问题的手段之一,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并不会因为谈判的胶着而停止。

例如欧盟,虽然在谈判中逐渐丧失领导者的角色,但其减排的动力并未因此降低。已实现经济转型,经济高度依赖于低碳产业和技术的欧盟,从自身经济的角度出发,也会继续深化其减排目标。而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谈判中一直摇摆不定的国家,其国内的减排政策和碳税的制度性安排也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即使发展中国家,自主减排也会继续。各国的自主减排,将可能是德班之后一段时间内,在缺少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下,后京都时代各国经历的一个过程。

而后京都时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外的机制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影响将会进一步上升,双边的和地区性的气候合作将会更加活跃。例如日本在德班会议开幕第一天就表示将会积极致力于双边气候变化进行合作。

而各国国内立法的进程加快,碳税和航空领域碳排放费的征收,将会使国际经济秩序中单边经济手段的使用更加频繁,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气候的贸易摩擦将会增多。2012年1月欧盟将生效的航空领域碳排放限额和贸易的安排就已经在过去的一年中引起了包括诉讼、航空器贸易战在内的一系列摩擦,且这只会是一个起点。以气候保护为理由的贸易保护将会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中,并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巨大的影响。

对于中国的后京都时代,国内的节能减排的步伐不能因为谈判的僵持而放慢脚步。“十二五”期间的减排目标已经确定,这是中国对发展途径的战略选择。中国如何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坚持这一选择,将挑战化为机遇,将是一场艰苦的博弈。与此同时,建立公众、企业参与的政府主导的低碳战略,利用市场和行政手段同时推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无疑对政府、企业和公众都是一个考验。

最近,由民间组织引领的基于中国国情的低碳家庭试验收到良好的效果,可望推广;低碳出行的举措开始深入人心;低碳乡村的努力也正在拉开帷幕。这些自下而上的行动将是中国公民社会对推动中国气候减排的直接贡献。

京都协议书篇(3)

当前首都经济圈还处在规划建设初期,由于首都经济圈区域内部经济社会发展落差较大,尤其是在就业环境、薪酬待遇、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造成人才资源大量向京、津等地集聚,京津周边地区吸引人才存在较大困难的不均衡局面。与长三角、珠三角相比,首都经济圈区域人才一体化发展程度较低。现阶段,单纯依靠市场化机制尚无法实现首都经济圈区域内人才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与人才有序流动,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创新区域人才合作新机制,探索区域人才服务的新模式,才能切实推进区域人才一体化发展。

区域人才合作

稳步推进需顶层设计

近年来京津冀人才合作稳步推进,尤其是进入“十二五”时期三方人才合作发展的意识和内生动力明显增强。目前,京津冀已在战略层面达成了人才一体化发展共识,建立起京津冀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已在人才市场开发开放、人才信息交流共享等领域开展实质性合作。

2004年2月,国家发改委在廊坊召开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研讨会,达成旨在推进京津冀经济一体化的“廊坊共识”,由此京津冀合作上升为三省市政府关注层面,进入实质化阶段。在此背景下,京津冀三地人事部门开始启动区域人才合作。

2005年6月,京津冀三省市人事部门签署《京津冀人才开发一体化合作协议书》,初步建立了京津冀区域人才合作的基本框架,明确提出京津冀在人才交流服务、高层次人才智力共享、紧缺人才培训、博士后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际职业资格互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资源共享、公务员互派交流学习、引进国外智力、编制人才开发规划、人事争议仲裁等十个方面先行开展合作。随后河北省人事厅起草了《京津冀人才开发一体化联席会议章程》,正式建立了京津冀人才开发一体化联席会议制度。

2006年12月,京津冀三地人事部门在天津召开“京津冀人才开发一体化联席会”,共同签署《京津冀人才交流合作协议书》、《京津冀人事、人才派遣合作协议书》、《京津冀人才网站合作协议书》三项合作协议书,围绕进一步完善三地人才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三地人事服务和管理对接、促进人才信息交流和共享等方面形成了具体合作意见。

2011年4月,京津冀区域人才合作推进工程启动仪式在廊坊燕郊举行,三地人社部门共同签署了《京津冀区域人才合作框架协议书》,具体内容包括:贯通人才市场与人才服务,推进人才智力资源共享,实行专家与职称资格互认,互设人才工作站;共享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加强科技合作,共享引智项目专家资源,建立三省市引智工作信息互通和成果推介合作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合作,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引导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加强公务员交流培养;共建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共同创办高水平科技研发中心,设立研究生实践基地;建立相互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现京津冀三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合作;实现人才政策互通共融,积极推动三方多领域、多形式合作,建立京津冀区域人才合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开展实质性合作提供保证。

2011年6月,京津冀三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京津冀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京津冀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章程》,联合《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宣言》。京津冀在宣言中提出,以服务发展、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市场推动为合作原则,以建立独具特色的合作模式、高效有力的服务体系和协调一致的合作机制为推动路径,通过加快构建区域人才合作新机制、拓展区域人才合作新空间、搭建区域人才合作新舞台等具体行动,将首都经济圈建设成为全国最具示范性的区域化人才发展试验区、东亚地区最具吸引力和凝聚力的人才都市圈、全球高端人才高度汇聚和融合的核心枢纽。随后,9月份三地印发了《京津冀人才工作一体化发展2011年度工作计划》。

京都协议书篇(4)

《京都议定书》遵循的原则是:“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先减限排、多减排的义务,技术能力差、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暂时没有减排的责任。对各发达国家来说,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1%。《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短期内对我国有利。《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一种独特的贸易———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广袤森林的二氧化碳吸收量为一般估算数值的两倍,这使俄罗斯获得了更大的剩余减排额度,可以在加入《京都议定书》之后通过排放贸易大赚外汇。实际上,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也早就将其减排义务同俄罗斯的减排贸易挂上了钩。在发达国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5倍至20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这向中国发出了一种市场信号———占用大气空间也要付费。企业在项目投资、技术开发、生产成本核算中,首先要选能源效率高的品种。如今,一般企业都是按50年的规模投资的,但我们不可能50年内不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规定,所以现在就要有所准备。同时,这对消费者也是一个信号。消费者在购买电器、冰箱、汽车等产品时,应选择低排放、能源密集度低的产品。

(二)中国面临巨大的压力

1997年,中国经过艰苦谈判,顶住了发达国家针对中国的“自愿承诺”减排的条款,为中国经济发展赢得了“宝贵的不受外来干扰的十多年时间”。那么,十多年以后呢?据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计算,发达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到2010年将降到32%,2020年进一步降到29%;相反,目前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到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却将达到全球排放总量一半以上。可以预料,在2005年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将会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相应的义务要求,而中国必然成为其关照的重点。

《京都议定书》生效确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是各国的现实任务。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尚未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分配“减排配额”,但这并不意味发展中国家可以长期不承担环境保护义务。1990至2001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净增823亿吨,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京都议定书》生效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的新一轮“减排”磋商、博弈将很快展开,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签署国,“后京都协定时代”,中国虽然没有时间表,却可能承受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借口之一,就是议定书没有规定中国、印度、巴西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虽然美国的上述观点严重违背了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在气候问题上所面临的巨大压力。

以前,人们都认为大气是公共资源,可以不加约束地共享,但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加剧,大气资源变得越来越有限了,也需要各国间协调分配,有偿使用。只是它不像土地、矿产、水源等,无法界定产权,分配复杂。因此需要一个国际协定来规范和约束。《京都议定书》,就是世界各国商议出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规定各国怎样切大气资源这块蛋糕。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杨宏伟博士说,《京都议定书》要求减排限排温室气体问题的实质,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效率问题。我国人均GDP刚过1000美元,国家开始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很关键的时期,也是能源需求的高增长时期———城市化进程加速,高楼、高速路、铁路、机场、电站这些基础设施需要大量水泥、钢铁、有色金属等原材料。

从长期看,能源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将会对我国常规能源的大量使用产生压力。我国能源结构主要以煤、石油、天然气等为主,限排压力下,必须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但这些能源开发成本较高。目前,我国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从排放强度来看,由于技术和设备相对陈旧、落后,能源消费强度大,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比较高。预测表明,到2025年前后,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从人均来看,目前我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到2025年可能达到世界平均水平,虽然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但已丧失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低的优势。

中国不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规定只是暂时的,排放豁免权到期后,在排放总量的硬约束下,企业的排放量和经济的整体规模是成反比的。如果单个企业的排放量越小,则市场可容纳企业的数量就越多,经济的整体规模就越大,反之整体经济规模就越小。总体来说,中国还是一个资本和技术都非常短缺的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引进外资是弥补资本和技术缺口的重要手段。但是如今中国环境管制宽松,在“京都模式”下,发达国家很可能会把碳密集产品和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向中国转移。这些按照现有排放标准生产的企业在未来会极大地挤压其他企业的空间,制约中国的整体经济规模。未来数年,日本的一些钢铁产业就可能转向中国。而这些投资规模很大的项目,50年内不可能搬走。

这些产业大规模转移进来,我们在第一个、第二个承诺期可以不履行《京都议定书》,但第三个承诺期到来时,我们却可能被投资“锁住”。如果把这些产业再转移出去,对就业、再就业和经济发展将有很大的冲击。我们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很难防御那些碳密度高的产业向中国的转移,否则每年中国10亿平方米建筑的材料从何而来?我们的高速公路、铁路、污水处理厂、水利工程、钢铁厂,没有一项不是能源高密度产业。2000年,国家消耗的标煤13.5亿吨,2004年,光原煤就消耗20亿吨。工业发展必须经历轻工业、重工业、知识工业这几个阶段。从资本密集型工业向知识密集型工业转型,韩国、日本走完重工业阶段花了20至40年,中国可能会短些,但也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面对《京都议定书》,中国应该主动提高自己的环境指标。

在一些基础设施(如能源设施)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果中国现在仍然以过低的环境标准建造一系列基础设施,到时候这些设施还在使用,改造会耗资甚巨,不改造则会挤压中国的经济规模,造成左右为难的局面,制约中国的经济发展。

另外,《京都议定书》给中国带来的不仅是环境上的压力,更有未来国际市场竞争上的压力。如今《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已经占据了大部分国际市场,并在这个市场上建立了保护环境的游戏规则。只有节能、低污染的产品,才能够在这个市场上站住脚。随着中国的产品占据越来越多的国际市场,现在已经引起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激烈反弹。预测表明,到2025年前后,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可以预见,在未来10到20年内,国际社会可能会提出严格限制中国的排气指标的问题,环境问题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手中的武器。中国高排放、低产出获得的产品,可能成为新的国际贸易争端因子,引发一些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所以说,《京都议定书》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贸易协定书,只有更多熟悉其中的规则,才有可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中国如何应对“后京都协定时代”

(一)《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为企业发展带来商机,企业应抓住良机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一种温室气体减排的灵活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CDM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而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发达国家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一方面,中国目前的减排潜力很大;另一方面,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较好的政策环境与经济发展潜力,在CDM的卖方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减排潜力与投资规模来看,中国、印度以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将有可能成为投资CDM项目最具有吸引力的国家。在理想状态下,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08年到2012年五年的承诺期,累计CDM项目的投资流量可达250亿至850亿美元,其中50%~70%的CDM投资将流向中国。对于中国的一些企业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讲,CDM机制便意味着一种融资手段。例如,由于能源利用效率的改善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较大地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国内的电厂燃料系统改造项目和风电、小水电、太阳能利用项目,都有可能成为CDM机制的受益者,获得来自国外“买家”的资金投入。

(二)《京都议定书》在对国家进行利益协调方面,显示出极高的智慧,其可以作为中国进行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行业之间利益协调的学习范例

英国《卫报》评价《京都议定书》采取的三个灵活的“减排”方式(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排放额交易)称,这些灵活方式是它最终获得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支持的重要原因。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有“减排”任务的工业化国家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目标。比如,英国帮助波兰建设低能耗电厂,波兰在项目中削减的排放量则记在英国头上。这样,英国得以用更少资金减少更多排放,而波兰得到了资金和技术援助。至今,中国同一经济区域内的数个地方政府行为也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京都议定书》以经济“诱因”为驱动力的协调机制值得借鉴。

(三)中国应继续积极参与气候公约的谈判进程,不断增强参与的程度,提高参与的能力,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京都协议书篇(5)

“这在最后时刻挽救了《京都议定书》,避免了发达国家提出的开辟另外一套减排模式,保证了未来的气候谈判仍将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绝对量减排的模式来进行。”环境保护部气候变化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刘兰翠说。

然而,加拿大退出了《京都议定书》,在德班会议闭幕之后的第二天。加拿大的决定使其成为在南非德班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闭幕后第一个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也是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但后又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加之大会决议中仍存在一些漏洞,《京都议定书》的命运仍是未知数。

绝处逢生

“如果用三个词来总结本次德班气候峰会,那就是千辛万苦、峰回路转、皆大欢喜。”12日亲历本次德班气候峰会的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潘家华说,虽然各方观点激烈交锋一度使得德班峰会面临失败的险地,但最终却取得了多方都较为满意的成果。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李俊峰认为,德班会议取得了三大务实成果,虽然“大家都不满意,但是大家都能接受”。其一是绿色气候基金得以启动,发达国家提供资金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虽然在资金的来源和治理机制等方面内容仍有待明确,但李俊峰认为,资金机制的建立尤为重要。“筐子已经有了,至于往里面投多少钱,可以明年接着谈”。其二是打消了《京都议定书》过早退出历史舞台的顾虑。《京都议定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首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其第一承诺期将于明年底到期。由于发达国家抵制,会前各界预期悲观,有舆论认为非洲或是《京都议定书》的“墓地”。其三是明确了2020年以后的全球减排安排,决定成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李俊峰认为,《京都议定书》从签署到实施,用了八年的时间。要通过多边机制确定2020年以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框架,此时启动相关进程“虽然出人意料,但也在情理之中”。

不过,潘家华也承认,此次峰会在《京都议定书》、长远目标谈判、绿色基金方面都存在诸多残缺,且也把发展中国家“绑架”到有法律约束意义的谈判中。展望未来,在世界经济格局和国际排放格局出现动态变化、发达国家国内政治和经济阻力难消以及低碳和零碳技术未现突破的背景下,国际气候谈判荆棘重生的态势仍将继续。

博弈大局

由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团结一致,在非洲集团等谈判方的支持下,在发展中国家最关切的问题上用一个声音说话,是德班能取得“里程碑式”成功的主要驱动力。

基础四国在减排行动上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根据国际有关研究单位的报告,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量,占全世界减排总量的56%-60%以上。仅中国在2006年-2010年的“十一五”期间,投入了上万亿人民币,减少了近15亿吨CO2的排放。发展中国家在取得巨大成绩的背后,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这对扶贫减困仍是主要目标的基础四国实属不易。与此相对照,发达国家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萧条,使发达国家不费吹灰之力就减少了CO2排放。欧盟的排放减排目标到2020年只有20%,但经济危机就帮其减少了10%以上。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上升阶段,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CO2减排绝非易事。

中国在德班峰会上扮演了建设者的角色,在美国、欧盟、基础四国、77国集团等之间积极斡旋。但德班成果,尤其是启动2020年之后全球减排框架谈判进程的决定也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提出挑战。“2021年你处在什么样的位置?”李俊峰说,“这是个严峻的课题。”在本次大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华提高嗓音批评发达国家说:“很多国家并没有兑现承诺,要大幅度减排,减了吗?要提供资金,提供了吗?该做的我们已经做了,你们还没有做到,还有什么资格在这讲道理!”

在大会的谈判中,《京都议定书》之所以陷入眼前的困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部分发达国家没有对其显示出足够的诚意。根据西方媒体的报道,虽然本次德班峰会已开了三次预备会议,但各方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等关键性问题上依然存在严重分歧,日本、加拿大及俄罗斯等国已明确表示,他们不希望延长《京都议定书》,除非美国和中国也执行该协议。而作为长期以来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多的国家,美国早在2001年3月便宣布退出了《京都议定书》,是目前惟一游离于该协定外的发达国家。美国总统奥巴马不打算亲赴德班参与相关谈判。

欧盟在减排问题上的态度一向较为积极,不过最近也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欧盟虽然表示认可第二承诺期,但附加了一个先决条件“主要经济体的积极参与”,具体来说就是美国需做出具备可比性的减排承诺,中国、印度及巴西等发展中大国也要做出相对的自主减排努力。而根据目前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并不承担强制减排目标。李俊峰称,欧盟此次得分不少,在第二承诺期问题上做出了表率。在资金问题上,“带着钱来的”欧盟也“触动”了其他发达国家。

加拿大的退出是其国内政党博弈的结果。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所列举的数据,加拿大2009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增长近30%,比2005年增长17%左右,而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加拿大到2012年的排放应比1990年降低6%。加拿大环境部长彼得?肯特肯特还批评自由党领导的加拿大政府当年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是“不负责的”,因为它并没有认真采取行动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他说,退出议定书后可以使加拿大免遭议定书规定的大约140亿加元(约136亿美元)的惩罚,这对在当前困难经济形势下的保守党政府来说,没有其他选择。

至于2020年以后的减排安排能够取得进展,李俊峰认为,美国和中国都做出了让步,“最大的妥协在美国”。绿色和平国际执行总干事库米奈都说,“美国等气候谈判的阻挠者已经成功地为自己保留了一扇‘后门’,如果此门不被堵住,美国可能将我们急需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气候协议无限期拖延下去,这对于人类共同赖以生存的地球来说,将是一场灾难。”

前路坎坷

在李俊峰――这位追踪了20年国际气候谈判进程的专家看来,2007年巴厘岛和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各方信心爆满,预期过高,对谈判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所以对有限的成果会“感到失落”。从去年坎昆会议到今年德班会议,各方不再那么好高骛远,变得更为理性务实。

随着德班协议确定发展中国家也须参与到承担减排责任的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大国未来会否被推至承担减排责任的中心位置?又会否对“共同但有区别的”的国际气候谈判原则带来挑战?而从哥本哈根到坎昆,再到目前的德班气候峰会,与会代表激烈交锋分歧严重,谈判过程风波迭起、谣言不断,已在逐渐成为国际气候谈判中司空见惯的现象,是否意味着未来国际气候谈判将前途艰难?

“发展中大国面临的减排压力一直存在,这其中主要来自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方面”,潘家华表示,而国际上虽对“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共同”二字普遍认同,对“有区别”也一直存在争议。这是正常现象,不能简单加以否定。展望未来,他认为国际气候谈判仍将艰难,原因有三方面:第一,世界经济格局和国际排放格局出现动态变化,新兴经济体因为经济发展和能源消费增加,使得发达国家在能源消耗和排放地位相对弱化,在此情况下,发达国家谈判心态发生变化。第二,发达国家政治和国内经济方面阻力难消。如美国国内的党派政治,欧洲债务危机,日本的核事故,都意味着他们在达成气候变化共识方面存在阻力。第三,目前没有出现低碳和零碳技术上的突破,要在国际上推行大规模、大幅度的减排,压力比较大。“总体来说,国际气候谈判荆棘重生的态势仍将继续。”他如是说。

“没有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会造成很大的法律真空和引起一连串的骨牌效应。没有第二承诺期,而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底截止,京都议定书就将成为废纸一张,失去效力。没有第二承诺期,按照巴厘路线图的要求,美国即使要做出可比性的责任也无从说起。没有第二承诺期,还保留什么市场机制,还需要什么惩罚性措施等等。如此一来,京都议定书的附件1的国家将会纷纷摆脱笼缰,游离于京都议定书之外,谈判的双轨制不会变成单轨制,而是无轨制,使联合国气候谈判混乱乃至崩溃。”美国能源基金会副主席兼北京办事处的首席代表杨富强博士说。

德班会议事实上开启了全球减排新协议的谈判进程,要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纳入一个法律效力文件之中。发展中国家有可能在之后的谈判中要接受强制的、量化的、受到国际法律框架约束的减排。但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不一,带来了不同的情况。

京都协议书篇(6)

45名学生甘当“小白鼠”

在新中国高考史上,这绝对是值得浓墨重彩的一笔,将来有一天或许也应该记录到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这一天是2011年6月7日。

深圳南方科技大学校园,全国高考第一天。当天,该校布置了两间教室作考场,然而,截至上午9点半,没有一名南科大学子走进这里。

此前,校方称,收到行政部门下发的文件,该校录取的45名学生,按教育部的要求必须参加高考。据理力争却无效的校长朱清时不得已选择了回避,让学生自己作选择。

点评:早在创建之初,南科大就被寄予了高校改革的厚望,希望教授治校,让大学回归本位。而来自全国的45名学生,甘愿当“小白鼠”,冒着失去国家承认文凭学历的风险,放弃高考直接就读南方科大,其学生及家长的勇气确实让人敬畏。被舆论称为南科大“黄埔一期”的45名学生,湖北有两人。

尽管此事最终不了了之,但中国高考改革呼声之高,高考改革难度之大由此可窥豹一斑。

复旦交大“电话门”

生源大战 由“暗”转“明”

举行校园开放日,高额奖学金,填报志愿前,派老师甚至院士到中学讲座,“拦截”状元填志愿,甚至互相诋毁……为抢优质生源,高校之间一直在暗暗交劲。然而,今年的复旦、上海交大的“电话门”,让学校的生源大战由“暗战”转入“明战”。

今年7月1日,复旦大学招生办在学校网页上发声明称有“李鬼”假冒复旦大学在部分省骗学生改志愿,并宣布“李鬼”很可能来自上海某理工类高校。接着,复旦大学教授冯玮在转发该微博时更是直称是上海交通大学所为。

复旦告诉媒体“电话门”的一些细节:今年高考成绩后,复旦在广东、云南等省的招生小组曾与部分考生签订协议,这些考生不久后便接到一个电话,有人以复旦招办老师的身份称与他们签订的协议无效,随后,考生们又接到了另一所名校的电话,表示愿意与他们签订协议,于是,这部分考生修改了志愿,放弃了复旦。

7月2日晚,上海交大招生办网站也发出一份声明,称有关“考生受骗修改志愿”的部分言论和报道影射了该校,对其声誉造成极大损害。声明称,上海交大招生工作实施的是“阳光工程”,无人冒充其他院校老师通知考生取消其与他校所签协议,对一切捏造事实、诋毁该校的行为,依法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眼看两校就要“大打出手”,结果事情很快戏剧性结束。原来,教育部主管部门直接出面干预,两天后两校各自将学校网络上的声明撤下,事件逐渐平息。

点评:高考前高校就开始了生源大战,填报志愿时更是进入白热化,为了揽到优秀生源,各校使出浑身解数。“电话门”的出现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诚然,有市场就会有竞争。但健康的竞争应该是光明正大的,不能以“挖墙脚”甚至是互相诋毁来达到目的,尤其是作为教书育人的高校,更不能沦落为市井小贩般与人对掐对骂。说到底,高校的竞争最终还是要靠各自的办学实力。

安徽高招“鸽子门”

“预录取协议”成了废纸

今年高招,对安徽7个考生家庭来说,遭遇了最悲剧的“黑色7月”:被南京大学放了“鸽子”,导致他们成了高校抢生源的牺牲品。

事发地为安徽省老牌省级示范高中无为中学。高考结束后,南京大学招生办的老师来到无为中学,鼓励部分高分考生报考南京大学。在填报高考志愿之前,南京大学和7名考生签订了一份预录取协议,承诺第一批次A志愿填报南京大学,学校就能保证录取她。这份协议一式两份,还盖上了南京大学的公章。

面对南京大信誓旦旦的承诺,再加有这样一份预录取协议,这7名考生就没有考虑其他学校,直接填报南京大学,并且后面的学校志愿也是随手填报的。

结果却是,他们全部被放了“鸽子”。原来,最终录取显示,南京大学在安徽招生的最低投档线是648分,这7名学生的成绩都在645分到647分之间。尽管当时已经签订了预录取的协议,也给了承诺,这7人没有一人被南京大学录取。

安徽省教育厅对此事回应道:“从教育政策上预录取协议是不被认可的,但是考生可以以个人和南京大学签订的录取协议作为一种契约,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权益。”

尽管当地教育部门出面谴责,校方也表示歉意,最终都无法改变这7名考生落榜南大的事实。

点评:“预录取协议”,是考生在正式填报志愿之前,与高校签订的一份承诺书。高校要考生第一志愿填报,同时许下承诺保证录取,这是高校抢生源的又一招。

不仅是南大,许多重点高校在填报志愿前,也作出类似承诺,主要是为了抢优质生源。而往往工作做过了头,承诺过多,最终造成生源扎堆,少数签了预录取协议的考生于是就被挤下来了。这种极其自私的抢生源行为,最终害的是考生。

高校抢生源过程中,如何能保证自己的优质生源,同时又不以牺牲考生利益为代价,这考量着每所高校的招生水平和道德准绳。

通知书“搭车门”

收到强制消费“大礼包”

高校的录取通知书,不再只是一纸通知书,而是摇身一变,变了一个大礼包:除了录取通知书,还有电话卡,银行卡等等。这两年来,不少高校都陷入通知书“搭车门”,有些高校无辜,有些高校却是心知肚白。

录取通知书里面竟然有1张电话卡和一张建设银行卡,觉得有点‘濉啦。学校这是在帮移动公司和建设银行做生意啊!”来自广东清远的一名“准大学生”阿生,前几日收到广东某知名大学录取通知书后,马上在微博上“广播”。

通过调查发现,近年来不少考生被高校录取后,收到的录取通知书里面都多了“附属品”,这样的现象引得众学子直呼“杯具”。

通知书“搭车门”引起不少考生家长反感。今年6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紧急发出《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明确要求电信运营商不得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以达到独家进入校园提供通信服务的目的,也不能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手机SIM卡或UIM卡以及业务宣传资料,这样的行为将被判处违规等条例。

然而,规定只是规定,目前,仍有高校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手机卡。

京都协议书篇(7)

作者简介:谷德近(1976―),男,山东夏津县人,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环境法。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公平分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全球环境治理责任的基本原则。《京都议定书》适用该原则的基础是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和资金技术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比较《京都议定书》和同样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并分析气候变化谈判截至2010年底的最新进展,本文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合法性基础应当重塑为自然资源和无害国外环境原则,以及全球环境治理利益的公平分享。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京都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

中图分类号:D912.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1)06-0008-10

全球环境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分配治理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以下简称CBDR)①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1](P108-110), 或者重要依据和基础[2](P115-116)[3](P95-98)。CBDR要求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国际义务,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目前,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京都议定书》集中体现了这一原则,但是由于二者适用CBDR的基础不同,导致缔约方的减排义务和资金机制②也不尽相同。因此,可以分别概括为CBDR的“蒙特利尔模式”和“京都模式”。CBDR的京都模式通过2007年《巴厘行动计划》、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和2010年《坎昆协定》得到进一步发展,呈现出向蒙特利尔模式回归的趋向。

一、两种模式的不同命运

《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具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是保护全球大气系统这一全球公共物品。在制度层面,最大的相似之处在于都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适用CBDR确立各国的国际义务。可是,两个议定书的实施效果却天壤之别。

(一)蒙特利尔模式的成功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成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生效快,缔约方包括了所有排放大国。议定书规定,议定书应于1989年1月1日生效,条件是届时缔约方至少达到11个,其1986年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的合计消费量占全球三分之二以上。如果这些条件在1989年1月1日尚未满足,则这些条件满足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生效③。实际上,议定书如期生效,缔约方包括了美国、欧洲各排放大国。(2)调整和修正。根据《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要求,《蒙特利尔议定书》应当适时调整和修正④。目前,《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已经通过了1990年《伦敦修正》、1992年《哥本哈根修正》、1995年《维也纳调整》,1997年《蒙特利尔修正》和1999年《北京修正》。这些修正和调整加快了淘汰ODS的时间表,增加了受控ODS的种类。截至2010年11月,批准最近的1999年《北京修正》的缔约方达到166个,包括了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中国和印度等所有排放大国⑤。(3)议定书目标可以如期实现。从1994年开始,大气中的ODS含量就开始下降,全球ODS的减排量已经达到95%,全球臭氧层可能于2050年恢复到自然状态[4](P3,4)。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1月

第11卷第6期谷德近: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重塑――京都模式的困境与蒙特利尔模式的回归

(二)京都模式的困境

无论实施效果,还是后续谈判,《京都议定书》都处于重重困境。其表现为:(1)生效迟缓,最大排放国没有缔约。《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生效条件是55个以上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批准、核准、加入或接受,且其1990年的合计排放量占全球的55%以上⑥。由于当时美国和俄罗斯是最大排放国;同时,美国参议院已经确定不会批准议定书⑦。 议定书能否生效,取决于俄罗斯的态度。出于国际政治考量,俄罗斯最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可是将批准时间拖延到2004年11月,导致2005年2月议定书才生效。从议定书通过到生效耗时达8年,这距发达国家第一个减排承诺期的结束只有7年⑧。这必然影响议定书的实施效果。(2)实际排放量远离议定书目标。以1990年为基准年,截至2008年,经济转型国家整体减排大约40%。可是,骄人成绩的原因是经济转型国家的持续经济衰退。随着经济的恢复,排放量已经从2000年开始持续增加。附件一国家中的非经济转型国家,即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西欧国家的整体排放量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排放8%左右⑨。(3)第二期承诺谈判举步维艰。2007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组(IPCC)的第四次报告(AR4)表明⑩, 为了实现稳定全球气候系统的目标, 全球平均气温的升幅应控制在2℃以内。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发达国家需要作出第二期的减排承诺,以1990年为基准年,到2020年,整体减排25%~40%。可是,目前发达国家的承诺距此目标尚远。美国承诺到2005年为基准年减排17%,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4%;加拿大同美国保持一致,且需要美国的承诺得到国内立法确认;澳大利亚采用2000年为基准年,无条件减排5%。如果主要发展中国家实质减排,并达成控温2℃的协议,它将减排15%;如果达成控温2℃以内的协定,它将减排25%。日本、俄罗斯和欧盟都以1990年为基准年,日本和俄罗斯分别承诺减排25%和15%~25%,条件是排放大国需要承担减排义务;欧盟承诺减排20%,如果其他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具有可比性(即采用1990年基准年),并且发展中国家根据其排放量和能力承诺充分减排,欧盟将减排30%。综合这些数据,发达国家到2020年的合计减排幅度大约为16%~24%。在24%的上限中,除了美国,其他主要发达国家都是附条件的。即使如此,离40%的减排上限目标甚远。

(三)孙斯坦似是而非的解释

尽管很多学者都意识到CBDR两种模式的不同实施效果,可是对京都模式和蒙特利尔模式的研究一般是分别进行的。2007年,美国学者孙斯坦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了美国支持《蒙特利尔议定书》而反对《京都议定书》的原因。在臭氧层保护方面,孙斯坦分析比较了美国减排ODS的成本和收益,即使美国采取单边行动,成本效益也是净收益。如果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框架内采取多边行动,成本不会增加,净收益却会大幅度增加。但是,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由于低碳技术的发展远远不如减排ODS的替代技术成熟;同时,美国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胜于对臭氧层破坏的适应能力。因此,不管采取单边行动,还是多边行动,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即使发展中排放大国都承担减排义务,美国的减排行动也不会产生净收益。况且,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的排放量增长迅速。因此,《京都议定书》不符合美国利益。同时,美国是最大的温室气体和ODS排放国,两个议定书的成败取决于是否符合美国的利益[4](P1)。

孙斯坦这种似是而非的解释有两大缺陷:(1)忽略了减排义务的公平分配对减排意愿的影响。西欧国家的高效能源技术领先于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符合其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既有较强的减排能力,也有很强的减排意愿。截至2008年,欧盟整体减排幅度为11%~13%。同时,就第二期的减排承诺,欧盟提出的自主减排目标是20%。这符合孙斯坦的逻辑,即只要符合国家利益,则该国会采取单边行动。可是,他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如果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具有可比性,并且发展中国家根据其排放量和能力承诺充分减排,欧盟的减排目标将提高到30%。可见,各国减排意愿并非全部取决于本国成本效益分析,还取决于减排义务的公平分配。(2)夸大了国家利益对承担全球环境责任的决定作用。按照孙斯坦的分析,无论其他国家是否减排,中国采取任何减排行动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其逻辑暗示,同美国一样,中国也不会采取减排行动。有的学者按照这一逻辑进一步分析,排放大国都不会承担不符合本国利益的减排义务。因此,达成第二期减排协议是不可能的,应对气候变化只能依赖各国的单边行动,重点由缓解转向适应。可是,事实并非如此,中国已经承诺,以2005年为基准,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减少40%~45%。2010年,各国已经就第二期减排达成框架性的《坎昆协定》。可见,《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成功与否并不取决于是否符合排放大国的利益。那么,哪些因素导致了蒙特利尔模式和京都模式的不同呢?

二、两种模式的相似与不同

《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的最大相似之处是规定了两大集团的区别责任。可是,这两种模式的公平性、有效性却显著不同。

(一)相似的区别责任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缔约方分为三类:附件一国家、附件二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其中,附件一国家包括美国等西方国家和俄罗斯等经济转型国家,这些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为附件B国家,附件二国家是附件一国家中的非经济转型国家,即西方发达国家。非附件一国家即是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义务方面,附件一国家承担量化的强制减排义务,非附件一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在资金机制方面,附件二国家以全球环境基金作为主要渠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赠款[5](P104-115)。

《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所有缔约方都有义务消减ODS,这是共同责任的体现。至于区别责任,议定书规定,在其生效时,或者自生效后到1999年1月1日的任何一年,人均年消费附件A所列ODS低于0.3公斤的发展中国家,为第5条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为非第5条国家。对于附件A和附件B受控ODS的减排进度,第5条国家可以享受10年宽限期。同时,在宽限期内,第5条国家消费附件A、附件B受控ODS可分别增加到年人均0.3公斤和0.2公斤,以满足国内工业化的需要。在资金机制方面,非第5条国家通过议定书建立的多边基金向第5条国家提供履约所需的资金。分类结果是:除了巴林、马耳他、新加坡和阿联酋,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可以享受第5条待遇。相对于京都模式,蒙特利尔模式规定了经济转型国家的出资义务。实际上,由于经济转型国家经济衰退,一直拖欠应缴资金,从1991―2001年,俄罗斯累计欠款达到0.84亿美元,占同期非第5条国家欠款总额的69%。就其实施而言,两种模式都是发达国家出资,发展中国家接受资金,两种模式殊途同归。

可见,《京都议定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都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不同的义务,体现的区别责任性质是一致的。可是,性质相同的CBDR为什么实施效果却大相径庭呢?

(二)不同的公平基础

CBDR是否具有普遍接受的合法性,关键在于责任确立的基础是否公平。

1.矫正正义(历史责任)和公平正义(将来责任)。《京都议定书》适用CBDR的事实依据是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 这似乎可以找到其公平的基础,即洛克的“附条件权利”,如果将大气层作为全球公地,利用者的权利以给其他人预留足质、足量的公地为界限。目前,发达国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留下足够的大气空间。因此,根据矫正正义,减排责任应当仅由发达国家承担。可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义务是按比例减排,这又确认了发达国家越界的既得权利。同时,从代际公平的角度而言,发达国家的国民承担其先辈的责任也难以获得合理和合法的证明。因此,根据历史责任,证明这种矫正正义的正确如同证明其错误一样,都非常牵强[6](P291-292,300)。

同时,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能否作为确定发展中国家的较少、较轻或较晚责任的依据呢?对此,美国针对《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规定的CBDR原则发表声明认为,美国理解并接受发达国家的率先作用,这是以发达国家的工业水平、环境保护政策和行动、财富和技术能力为基础的。但是,并不表明发达国家对任何国际责任或义务都予以承认或接受,或暗示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可以减少[7](P115)。可见,美国一方面否认其历史责任,另一方面,也否认其历史责任是确定发展中国家义务的依据。尽管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无法否认,可是,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不能作为确定发展中国家义务的依据,确有其合理性。

《蒙特利尔议定书》确定发展中国家区别责任的依据却不同,只是发展中国家自身当前(即作为基准年的1986年)和将来(1999年1月1日之前)的ODS人均消费量,如果人均年消费附件A控制的ODS超过0.3公斤,则承担同发达国家相同的义务,例如,巴林、马耳他、新加坡和阿联酋等国家。

可见,京都模式和蒙特利尔模式确定发展中国家区别责任的依据有两大不同:第一,京都模式确定发展中国家义务的依据之一是发达国家的排放,而蒙特利尔模式的依据是发展中国家自身的排放。第二,京都模式适用CBDR的依据是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量,蒙特利尔模式适用CBDR的依据是发展中国家自身当前和将来的排放量。有的学者采用文义方法解读《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7认为,发达国家“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是指现在(“Place”),而非过去(“Placed”)的排放[6](P291)。显然,这是推卸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不过,确定各国责任的依据除了历史责任之外,还应包括现在和将来责任。

2.人类共同关切、自然资源原则与无害国外环境原则。综合考虑历史责任和将来责任似乎仍然无法充分论证CBDR的合法性。因此,需要援引其他的概念工具,这需要从全球大气这一全球公地的法律地位开始。

全球气候系统被明确认定为“人类共同关切”(Common Concern of Humankind),臭氧层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3](P484)。人类共同关切是同“人类共同遗产”(Common Heritage of Humankind)和“人类共同财产”(Common Property of Humankind)紧密相关的一个法律概念。人类共同遗产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要素,其使用目的必须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例如,公海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月球。人类共同财产也是国家之外的环境资源,例如公海及其野生动物,但其使用并未要求服务于人类共同利益。大气层则部分处于国家范围之内,部分处于国家之外,其使用既需要尊重国家,又需要考虑使用方式。因此,就使用目的而言,大气层具有共同财产和共同遗产的双重性质,既可以自由使用,也需要顾及人类的整体利益。因此,对于作为人类共同关切的大气系统,各国使用和保护遵循的原则应当是“自然资源原则”和“无害国外环境原则”。

《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了所有国家的义务,充分体现了 “无害国外环境原则”。同时,允许发展中国家享受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还可以增加ODS的消费量。可是,发展中国家享受区别待遇的合法性是什么呢?对此,大致有两种观点:首先是:发展权。尽管发展权得到很多国际软法文件的支持, 可是,由于发展权是由国际义务、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组成的混合体,一直是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同时,发展权不是绝对的,不仅需要保障后代人的发展权利,而且不能凌驾于国际环境保护义务之上[3](P84)。因此,发展权这一含糊的概念无法作为分配各国环境治理责任的依据。第二种观点是:自然资源。对此,有的西方学者认为,自然资源概念是随着二战后民族独立运动提出的,主要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国有化政策,防止外国资本控制本国资源。因此,自然资源原则不能限制、影响无害国外环境原则的发展和适用[3](P129)。也就是说,各国利用保护大气系统的原则是无害国外环境,而非国家。言外之意则是强调共同责任,淡化区别责任。的确,自然资源概念的原初旨趣并非平衡无害国外环境原则,而是新独立民族国家排除对本国自然资源的外来控制。可是,不应满足于对自然资源的静止解读。随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无害国外环境原则可能限制各国自然资源的开发。此时,自然资源的意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即无害国外环境原则也需要尊重国家,不构成对本国自然资源开发的不当限制。同时,人类共同关切本身就包含国家的内容。《蒙特利尔议定书》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承担区别责任是满足其合理工业化的需求。这体现了国家观念的更新和发展。相对于发展权,是绝对概念,可以作为平衡两大集团不同国际义务的合法基础。

《京都议定书》没有规定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这固然充分尊重了,但却忽略了无害国外环境原则。对此,有的学者认为,CBDR的适用不应违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标,并且应有时间限制[8](P247)。当发展中国家排放量较小时,不承担减排义务是合理的。随着发展中国家排放量的增加,单纯依靠发达国家减排无法实现公约目标时,发展中国家就应当承担减排义务[9](P80-89)。其实,在臭氧层保护领域,1986年是削减ODS的基准年,这一年,第5条国家ODS的生产量只占全球的7%、消费量占全球的9%。其中,印度和中国人口占世界的35%,而氟氯化碳的消费量只占全球的2%[10](P193,224)。可是,自工业化以来,发展中国家对于温室效应的贡献率是22%[11](P1-6)。《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却没有。没有参照蒙特利尔模式,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不得不承认,这是《京都议定书》的一大缺陷。

自然资源是发展中国家延后责任的基础,那么,原则是否可以用于否认发达国家的率先责任呢?发达国家的巨大历史排放量说明其已经充分行使了国家。在自然资源和无害国外环境原则的平衡中,发达国家应当侧重遵循后者,而发展中国家尚未利用大气层的应得份额,应当侧重尊重其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

因此,各国使用和保护大气层的原则应当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确立的“自然资源与无害国外环境原则”, 这一原则既非软法,也非政治愿望,而仅仅是对现有法律的重述[3](P99), 可以视为国际习惯法,将其作为确立各国保护全球气候和臭氧层的法律基础,其公平性应当是无可置疑的。

(三)不同的资金机制

资金机制是CBDR另一重要内容。在气候变化领域,发展中国家的履约程度取决于发达国家履行出资义务的程度,即将资金机制和发展中国家的履约相互关联。《蒙特利尔议定书》没有将发达国家的出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履约条件。但耐人寻味的是,发达国家履行出资义务的实际情形却截然相反。截至2004年12月,承担《蒙特利尔议定书》资金机制职能的多边基金向发展中国家支付或者承诺支付18亿美元,削减了这些国家ODS消费量的70%、生产量的37%。在京都模式中,发达国家的实际出资却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2007年的研究,如果到2030年,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控制在2006年水平,发展中国家需要的缓解资金大约为每年650亿美元,适应资金为每年280亿~670亿美元。可是,截至2004年7月,发达国家通过全球环境基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大约只有18亿美元。

蒙特利尔模式的资金机制基本实现了按需供给,为什么发达国家却非常消极地履行在京都模式中的出资义务?对此,西方国家的学者从公平和效率两个角度否认发达国家出资的法律义务性质,强调获得资金只是发展中国家的道德权利,却没有合理解释为什么发达国家在臭氧层领域积极履行了出资义务。

1.道德权利与法律义务。西方学者一般通过否认资金机制的合法性基础,来否认出资的法律义务性质。首先,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尽管发达国家有出资能力,单独由其负担应对气候变化成本,却造成了发展中国家“搭便车”。如果发达国家不为发展中国家的“搭便车”行为付费,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发展中国家因此不承担应对气候变化义务是否有悖“无害国外环境原则”?[6](P300)有学者因此得出结论,对于发达国家,资金机制激励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应对气候变化,但这消解了如何分担应对气候变化费用的问题,也回避了如何平衡发达国家的环境关注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关注的问题。所以,资金机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既不是国际习惯法规范,也不应成为先例,只能是发展中国家的道德权利,而非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12](P374-375)。其次,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有学者认为,无论新康德主义,还是功利主义,都主张救助有需要的陌生人。可是,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很多,包括发展需要,也包括适应气候变化。由于发展中国家对于气候变化的适应更加脆弱,应对气候的收益也就更多,理应更多承担应对费用,而不是相反。总之,法律的公正在于禁止强迫富人像穷人一样露宿街头,也禁止穷人偷窃富人的面包[6](P276,290-291)。尽管这一观点近乎武断,但也说明将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优势和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作为资金机制的基础缺乏充分的合法性论证。

2.资金机制的效率。对于《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的资金机制,前者常被认为是高效的[13](P461),后者却遭遇到两大方面的批评。批评者认为,首先,由于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资金机制不能支助发展中国家实际减排,不能产生减排效益[14](P49);其次,如果资金机制运用失当,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能力非但不能提高,反而会削弱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12](P363)。因为资金机制对发展中国家可以产生激励作用,可是,如果没有惩罚机制,单纯经济激励可能影响发展中国家通过提高自身能力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性,最终影响这些国家全面提高解决环境问题的整体能力。这时,发展中国家会再次运用不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否决权利,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承诺资金援助,最终形成这样的困局:没有发达国家的资金,发展中国家既无能力,也无意愿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结果可能是,CBDR的资金机制将发展成一种国际法文化,或惯常实践,成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和遵守国际环境条约的先决条件。如此,发达国家的经济负担将变得格外沉重,除非确凿无疑的科学证据表明气候灾难迫在眉睫,否则,在援助负担过重的情形下,发达国家通过国际合作应对环境问题的能力和意愿都会大大降低,最终导致国际环境治理的失败。

对于京都模式资金机制的第一种批评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实际上,京都模式的资金机制主要致力于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5](P108-119),这可以奠定发展中国家实际减排的法律、科技和管理体制基础,最终将引导发展中国家实际减排。第二种批评所指资金机制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治理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在某些最不发达国家的确是存在的。对此,2005年9月,全球环境基金制定了“资金分配框架”,资金使用效率成为某个发展中国家获得资金数量的决定指标。该指标的构成因素非常复杂,包括发展中国家依法行政、预算和财政管理质量、税收效率、公共管理水平、政府透明和廉洁等因素[5](P88-89)。该框架旨在保障资金机制是“造血援助”,即通过实施援助项目全面提高环境治理能力,而这才是发展中国家的最大利益所在[5](P179-186)。事实上,中国是全球环境基金的最大受援国,国内投资却也持续增加,资金机制造成发展中国家国内投资减少的担忧并非事实。

可见,资金机制的效率并非两大模式的根本区别,也不能解释为什么发达国家在京都模式中出资意愿不强、出资数额有限等原因。

3.资金机制与利益分享。成功的全球环境治理体制不仅取决于各国公平分摊治理成本,还需要公平分享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利益,包括技术贸易的利益和损害避免的利益。

在应对气候变化和臭氧破坏的技术层面,发达国家都具有技术优势,发展中国家都有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客观需求。在京都模式中,由于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也就降低了技术更新的积极性。发达国家的出资无法通过技术设备出口获得市场回报。蒙特利尔模式却不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为发达国家的技术设备出口创造了潜在市场。可见,蒙特利尔模式的资金机制可以实现双赢的利益平衡,京都模式则不能。

避免损失是全球环境治理的另一重要收益,尽管避免环境损害是环境法的基本、核心目的,但在讨论CBDR的公平性时,这一点却往往被忽略。在京都模式下,由于不承担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并未对减轻损害作出贡献。在蒙特利尔模式中,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却减轻了发达国家的损失。例如,如果美国采取减排ODS的单边行动,到2165年,美国皮肤癌的死亡病例和白内障病例将分别达到500万和2 500万;但各国如果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下采取集体行动,这两个数字将会下降到20万和200万。美国的这两项健康收益将从大约1.4万亿美元增加到大约3.6万亿美元,而成本却不会变化,只有210亿美元[4](P17-18)。可见,美国的收益远大于出资。

当然,美国通过《蒙特利尔议定书》增加的收益并非全部由发展中国家贡献,还有欧洲国家的减排效益。但是,发达国家的排放已经呈现下降趋势,如果不管制ODS,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排放将增长迅速。可见,发展中国家的贡献仍然是主要的。另外,减排ODS的健康收益也并非由发达国家独享,但白种人比其他种群更加易受到伤害。考虑这两个因素,发达国家的收益仍然高于其出资。可见,蒙特利尔模式的资金机制实际上也是全球环境治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因此,资金机制的合法性基础并非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优势,也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和资金需求,而是全球环境治理的利益公平分享。这种CBDR的理论更新可以有力回应发达国家对资金机制的质疑,即发达国家出资不是基于恩惠的道德义务,也不是发展中国家缺乏全球环境治理的能力,而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产生的收益,大部分由发达国家享有,资金机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贡献的补偿机制。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发展与回归

《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了所有缔约方的永久减排义务,最终目标是将所有ODS的消费、生产和排放削减至零。《京都议定书》却只规定了发达国家的阶段性减排目标,第一个减排期于2012年结束,第二期的减排义务和资金机制需要后续谈判,这就为CBDR京都模式的发展设定了制度伏笔。

(一)CBDR京都模式发展的前奏

为了使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不中断,《京都议定书》的修正案或新的议定书必须在2012年生效。因此,在议定书生效后的2005年第一届缔约方会议就决定启动后京都时代的气候谈判,并成立了“《京都议定书》之下《公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AWG-KP),职能是审议并提出发达国家在2012年之后减排的建议,以供缔约方参考。这沿袭了CBDR的京都模式,即只讨论发达国家的单方减排义务。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中排放大国是否应当承担减排义务,除了欧盟当时的态度比较温和[15](P132-137),以美国为首的伞形国家态度强硬,拒绝在缺乏发展中国家参与的情形下作出单方面减排承诺。这造成AWG-KP的工作直到2007年底也未取得任何实质进展。国际社会,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及后续谈判的极度失望情绪日益蔓延,全球气候治理和国际合作面临崩溃的危险。这也是CBDR京都模式面临的危机。在这一背景下,从2007年《巴厘行动计划》开始,CBDR的京都模式开始了巨大变化。

(二)CBDR向蒙特利尔模式回归的三部曲

1.2007年《巴厘行动计划》。2007年底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第13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3次缔约方会议)是CBDR京都模式发展的转折点。经过多方博弈和联合国秘书长以及东道国总统的斡旋,巴厘会议以缔约方大会决定的形式通过了《巴厘行动计划》。

《巴厘行动计划》的实质内容只有各国的缓解义务,在强调发达国家应当继续承诺可量化、可证实、可报告的包括减排在内的缓解行动的同时,还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可测量、可证实、可报告的“适当国别缓解行动”,但并没有强调减排,因为缓解行动包括“源”的减排、“汇”的清除和“库”的增强。同时,在体制建设方面,《巴厘行动计划》决定建立“《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AWG-LCA),负责就所有国家旨在履行公约的具体义务进行谈判。两个特设工作组的设立标志着气候谈判从单轨制(AWG-KP单轨)进入了双轨制(AWG-LCA和AWG-KP双轨),对发达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期减排和发展中国家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同时谈判。这是京都模式发展的重大转折,从单纯设定发达国家义务开始转向为所有国家规定减排义务,开启了CBDR发展的第一步。

2.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如果说在减排义务方面,《巴厘行动计划》推动CBDR从京都模式向蒙特利尔模式回归,那么,2009年底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哥本哈根协议》则在资金机制方面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两方面都取得重大进展,全球气候治理的制度框架更加趋向蒙特利尔模式。

资金机制是《哥本哈根协议》的最大进展。首先,发达国家承诺在2010―2012年之间提供300亿美元的快速资金,优先资助最不发达国家,性质是官方发展援助(ODA)之外的赠款。同时,承诺向所有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资金,到2020年达到每年1 000亿美元,具体形式包括政府资金和私人资金、双边和多边筹资,以及实物、技术援助等替代资金来源。在组织保障方面,《哥本哈根协议》决定建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Copenhagen Green Climate Fund),长期资金的大部分将通过该基金提供。可见,发达国家的资金承诺基本可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同《蒙特利尔议定书》基本按需供资走向趋同。

可是,截至2004年7月,发达国家通过全球环境基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大约只有18亿美元。为什么前后差距如此巨大?那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作出了减排承诺。《哥本哈根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2011年1月31日之前分别作出减排承诺。实际上,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哥本哈根会议召开之际已经作出不同形式的承诺。其中,中国、印度分别承诺以2005年为基准,到2020年GDP碳排放强度降低40%~45%和20%~25%;南非和墨西哥分别承诺参照“正常排放”(Business as Usual)到2020年减排34%和30%;到2030年,南非将减排42%;巴西则承诺以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毁林等项目减排方式到2020年减排36.1%~38.9%。可见,CBDR的这一发展已经摒弃了京都模式,呈现出向蒙特利尔模式的回归。这不仅为发达国家提供了低碳技术设备的巨大出口市场,而且还将使发展中国家为缓解气候变化作出实际贡献。这才是发达国家大幅度提高资金援助的真正原因。

3.2010年《坎昆协定》。在《哥本哈根协议》的基础上,各国在2010年底的坎昆会议上达成了全面合作的《坎昆协定》,其中两个核心要素对于CBDR的发展将持续发挥关键作用。首先,决定启动建立绿色气候基金。其次,确定了各国区别的减排义务。发达国家承担绝对减排义务,以1990年为基准,到2020年发达国家整体减排20%~45%。发展中国家承担相对减排义务,到2020年实现相对于“正常排放”的偏离。为了实现全球到2050年大幅度整体减排,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总量应尽快封顶,即尽快开始绝对减排。可见,《坎昆协定》确定了发达国家绝对减排,发展中国家首先相对减排,排放总量增加,最终绝对减排的原则。这种CBDR模式已经同蒙特利尔模式非常类似,将来谈判确定的各国具体义务也必将同《蒙特利尔议定书》异曲同工。

(三)CBDR理论基础的重塑

相较于CBDR的蒙特利尔模式,京都模式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合法性缺陷。可是,气候谈判的进展表明,气候领域的CBDR明显已经向蒙特利尔模式回归;同时,也重塑了CBDR的一般理论基础。第一,共同责任的国际法基础是“人类共同关切”和“无害国外环境原则”。为了保护臭氧层、气候系统这一全球公域,任何国家都必须承担相应义务,这是公平合理分配全球环境治理负担和成本的基本要求。第二,区别责任的基础是自然资源原则。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说明其已经充分利用了大气层这一全球公域,实现了经济发展的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没有使用全球大气层的应有份额,基于国家原则,发展中国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增加排放。相对于发达国家的率先义务和绝对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承担延后义务和相对减排义务。第三,资金机制的基础并非发达国家的富裕,也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贫困,而是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为发达国家创造了技术、设备和服务市场,以及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减排行动中的受益,这是一种公平分享全球环境治理所得利益的合法机制。因此,资金机制不是发达国家的道德义务,而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权利。

尽管如此,发达国家可能并不情愿承认CBDR的这种理论更新,而是附和当初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即CBDR是由于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显然,这具有理论危险,即无法论证发展中国家延后和相对减排义务的合法性,资金机制则是发达国家的恩惠。因此,将CBDR的合法性奠基于资源和无害国外环境原则,以及全球环境治理利益的公平分享,才是经得起理论辩驳的法理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曦.国际环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M].张若思,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 [英]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M].那力,王彦志,王小钢,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 Sunstein,C.R.Of Montreal and Kyoto:A tale of two protocols[J].Harv.Envtl.L.Rev.,1, 2007.

[5] 谷德近.多边环境协定的资金机制[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

[6] Stone,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in international Law[J].A.J.I.L.,276, 2004.

[7] Matsui,Y.Some aspects of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J].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Politics, Law and Economics,2002.

[8] Halvorssen,mon but differentiated commitments in the future climate change regime:Amending the Kyoto Protocol to include annex C and the annex C mitigation fund[J].Colo.J.Intl Envtl.L.&PolY,247, 2007.

[9] 王小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J].社会科学,2010,(7).

[10] Patlis,J.M.The multilateral fund of the Montreal Protocol:A prototype for financial mechanism in protecting global environment[J].Cornell Intl L.J.,193, 1992.

[11]何建坤,张阿玲,刘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与我国能源战略[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

[12] Drumbl,M.A.Northern economic obligation,southern moral entitlement,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J].Colum.J.Envtl.L.,363, 2002.

[13] Bafundo,pliance with the ozone treaty:Weak states and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J].Am.U.Intl L.Rev.,461,2006.

[14] Bortscheller,M.J.Exploring how todays development affects future generations around the globe: In this issue:Climate law reporter: Equitable but ineffective:How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hobbles the global fight against climate change[J].Sustainable Dev.L.& Poly,49,2010.

[15]谷德近.巴厘岛路线图: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演进[J].法学,2008,(2).

注释:

① 同Responsibility相关的术语还有Obligation、Liability、Duty等,其含义交叉重叠,在特定语境下,经常互换使用。参见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137页。为了避免语义混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编纂“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时,将国际法规则划分为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和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前者指国际义务,后者指违反国际义务的法律后果。参见贺其治著:《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6页。Responsibility集合了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两层含义。在多边环境协定中,讨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主要指缔约方的国际义务。对于违反国际义务的法律后果,一般通过“不遵守程序”(Non-Compliance Procedure)来解决。因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主要指国际义务,本文中“责任”和“义务”互换使用,都指初级规则。

② 资金机制指多边环境协定的发达缔约方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履约所需资金的组织机构和运作规则。参见谷德近著:《多边环境协定的资金机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③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6条。

④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9、10条。

⑤ 参见unep.ch/ozone/Ratification_status/index.shtml,2011年4月9日访问。

⑥ 《京都议定书》第25条。

⑦ Byrd-Hagel Resolution,105th Congress 1st Session, S.RES.98, 1997.

⑧ 附件B国家的第一个减排承诺期于2008―2012年结束,参见《京都议定书》第3条。

⑨ 参见unfccc.int/files/inc/graphics/image/jpeg/trends_excluding_2010.jpg,unfccc.int/files/inc/graphics/image/jpeg/trends_including_2010.jpg,2011年4月9日访问。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组(IPCC)分别于1991年、1995年、2001年以及2007年了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这一直是气候变化的权威科学基础。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条。

参见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组:《气候变化2007》(综合报告),瑞士,日内瓦,2008年。

参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的信息汇编.Compilation of Economy-wide Emission Reduction Targets to Be Implemented by Parties Included in Annex I to the Convention,文件号:FCCC/SB/2011/INF.1,2011年3月10日。

参见unfccc.int/ghg_data/ghg_data_unfccc/items/4146.php,2010年4月13日访问。

Robert W.Hahn.Climate Policy: Separating Fact from Fantasy, 33 Harv.Envtl.L.Rev.557 (2009).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苏伟司长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Yvo de Boer的公函,2010年1月28日。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西欧国家,共24国,以及经济转型国家,包括俄罗斯、乌克兰等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共11国。另外,欧洲共同体也是附件一缔约方,但没有独立于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表决权。参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另外,2001年公约缔约方大会决定将土耳其从附件一中删除。参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26/CP.7号决定。2009年缔约方大会决定将马耳他增列为附件一国家。参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3/CP.15号决定。目前,附件一国家共有35个国家和一个国际组织(欧盟)。

《京都议定书》附件B国家基本与公约附件一国家重合,但不包括白俄罗斯和土耳其。2006年,白俄罗斯成为附件B国家。参见《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10/CMP.2号决定。目前,该修正尚未生效。同时,相对于公约附件一国家,议定书附件B国家增加了克罗地亚、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是公约附件一国家,由于议定书签订时,该国已经分裂,捷克和斯洛伐克成为议定书附件B中的两个缔约方。参见《京都议定书》附件B。目前,议定书附件B国家共37个。另外,欧洲共同体也是议定书附件B缔约方。哈萨克斯坦是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议定书非附件B缔约方,正提案修正附件B,将其作为附件B缔约方。参见哈萨克斯坦2009年9 月18日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建议修正《京都议定书》附件B的信函。

《蒙特利尔议定书》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通过附件A、附件B、附件C、附件E规定了四类受控ODS,通过附件D规定了一类含有ODS的受控产品。第5条国家仅对附件A和附件B规定的受控ODS享有宽限期,对于附件C和E规定的受控ODS不享有宽限期。参见《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A、2B、2C、2D、2E条、 第5条第1款。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5条第2款。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0条第1、6款。

《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III/3 号决定。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Multilateral Fund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ontreal Protocol (2002).Report of the Thirty-Sixth Meeting of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Multilateral Fund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ontreal Protocol,Agenda Item 1, p6.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序言、第3条。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序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136、137条。

《月球协定》第4、11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89条。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3,《发展权宣言》、《维也纳人权宣言》。

《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

《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7款。

Maria Nolan.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within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s on Environmental Matters.Statement of the Chief Officer of the Multilateral Fund at the 23rd Governing Council of UNEP, February 25, 2005.

UNFCCC secretariat. Review of the Experience of International Funds, Multilat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Other Sources of Funding Relevant to the Current and Future Investment and Financial Need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21 November 2007, para 8, para11.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附属履行机构(SBI):《根据缔约方大会与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评估协助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承诺所需资金的报告》,第二十一届会议,2004年12月6日至14日,布宜诺斯艾利斯。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2A、2B、2C、2D、2E、2F、2G、2H条。

《京都议定书》第3条。

《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1/CMP.1号决定。

伞型国家集团(Umbrella Group)是由欧盟以外发达国家组成的松散联合体。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日本、美国、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和新西兰保持立场一致,取其国家英文名称的首个字母,被称为JUSSCANNZ集团。议定书通过之后,俄罗斯和乌克兰加入该集团,形成伞型国家集团。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履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职能。参见《京都议定书》第13条。

各国谈判立场和过程,参见谷德近:《巴厘岛路线图: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演进》,载《法学》,2008年2期,第132―137页;谷德近:《从巴厘到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的态势和原则》,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9期,第30―36页。

《巴厘行动计划》第1条,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1/CP.13号决定。

“源”指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或活动;“汇”指造林、土地利用变化等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库”指气候系统内存储温室气体或其前体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参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条。

《巴厘行动计划》第2、3、4、5条,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1/CP.13号决定。

《哥本哈根协议》第8条,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2/CP.15号决定附件。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附属履行机构(SBI):《根据缔约方大会与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评估协助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承诺所需资金的报告》,第二十一届会议,2004年12月6日至14日,布宜诺斯艾利斯。

《哥本哈根协议》第4、5条,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2/CP.15号决定附件。

参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的信息汇编.Compilation of Information on 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 to Be Implemented by Parties not Included in Annex I to the Convention,文件号:FCCC/AWGLCA/2011/INF.1,第30、43、71、94、155段,2011年3月18日。

《坎昆协定:附件一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之下的进一步承诺问题特设工作组第十五届会议的工作结果》,载《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1/CMP6号决定。

《坎昆协定:〈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问题特设工作组的工作结果》,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1/CP.16号决定附件。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

Reconstruction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 Comparison of Kyoto Protocol and Montreal Protocol

GU De-jin

京都协议书篇(8)

本会常年法律顾问、中检(北京)法律实务中心主任吴伟民博士,执行主席兼秘书长刘云峰,副主席兼摄影家分会主席陈雅玲,副主席张文麟,副秘书长兼美术家分会主席、总政治部黄寺干部管理局副局长顾正主大校,常务理事、收藏家分会常务副主席、人民日报新闻战线主编黄敬依女士,常务理事、书法家分会常务副主席、中国炎黄书画艺术研究会会长钱水卿,协会办公室主任张艳等出席会议。东方画刊杂志主任记者邱月、北京建工集团总经理林鹏程先生等也应邀出席了会议。大家都对本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另外,著名书法家钱水卿先生为大家带来了一个巨大的惊喜,即给每位代表赠送一件十分精美的书法作品,使会议达到了一个出其不意的高潮。

世界文艺讯:2008年3月1日,中国国际文艺家协会2008年春节联谊会暨2008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国谊宾馆会议厅举行。

出席此次会议的文艺与企业界朋友有:美洲佛教文化艺术中心主任、著名书画家济明大师,中国人民总政治部黄寺干部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画艺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中国国际文艺家协会副秘书长兼美术家分会主席、著名画家顾正主大校,瑞芳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家荣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陶海伦女士、中石油阳光酒店管理集团人事部经理赵克华女士,邯郸市奥成食品有限公司和邯郸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姚刚先生,中国北京华圣德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音乐教授冯秀颖女士,中国国际文艺家协会副主席兼摄影家分会主席、世界文艺杂志社常务副社长、全国摄影十杰、著名摄影家陈雅玲先生,中国国际文艺家协会执行主席、世界文艺杂志社社长兼总编刘云峰先生等十余人。会议由中国国际文艺家协会副秘书长兼美术家分会主席、中国人民总政治部黄寺干部管理局副局长、著名画家顾正主大校主持,定居美国多年、书画作品被美国总统布什及政要收藏的济明大师就中华文化在美国的交流现状做了简要概述,在新加坡工作多年的陶海伦总经理为大家简单介绍了朝阳产业--物业管理在中国的广阔发展前景,姚刚董事长也就大家最为关心的房市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随后,大家共聚一堂,畅谈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并就企业和文学艺术界如何加强联合,共同发展;企业如何树立文化品牌,提高企业文化品位等课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京都协议书篇(9)

今年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为宣传宁夏经济社会发展50年来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向全国乃至世界展现宁夏对外开放的新形象,应宁7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等部门邀请,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中国乡土艺术协会、中国国际文艺家协会民间艺术家分会、南京大学海外教育学院、南京大学民俗艺术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主办“第四届(中国・宁夏)国际剪纸艺术展”。这对丰富宁夏50周年大庆文化活动内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民族地区民间文化资源都是一次极好的机会,将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开发、利用提供新思路、新视角。

除中国国际文艺家协会执行主席兼秘书长刘云峰和副主席陈雅玲外,出席此次国际剪纸艺术展创研筹备工作会议的主要领导还有,中国乡土艺术协会秘书长郑连生,中国国际文艺家协会副主席兼民间艺术家分会主席、南京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教授、南京大学民俗艺术研究中心主任陈竟等,另外各省市自治区剪纸协会主要负责人及优秀剪纸艺术家40余人也应邀出席了筹备工作会议。

京都协议书篇(10)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围绕碳排放进行着紧锣密鼓的政治经济协商和讨价还价,《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即将到期,而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上签署的《哥本哈根临时协议》又未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如今,碳减排也早已不再局限于环保领域,而成为一场激烈的政治经济博弈,无论结果如何,“碳政治”与“碳经济”将会成为未来几十年世界各国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主题。

碳关税最早由法国提出,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的产品遭受不公平竞争,当时由于美国恰是未签署《议定书》的国家之一,坚决反对法国的此提议。而就在2009年6月22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得众议院通过,该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对来自未采取减排措施的国家的钢铁、水泥、玻璃和纸张等产品实施“边境调节”措施,即征收“碳关税”,以避免美国制造业陷入不公平竞争。

从《京都议定书》生效之路的波折到碳关税的提出,在环保之余,无不渗透着各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其中蕴含了复杂的国家间的博弈,预示着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争议将更为激烈,气候谈判甚至可能引发未来较为严重的国际贸易争端。其中主要的博弈利益集团可以归结为以欧盟为首的联盟(欧盟、日本等)、以美国为首的联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俄罗斯和发展中国家。

一、《京都议定书》形成前初始排放权分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博弈

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属于非排他性使用的公共资源,对此,单个国家的理性选择将导致过度排放,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导致“公地悲剧”。因此,在不存在超越主权国家的领导者的情况下,如果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机制,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博弈的纳什均衡解就是“囚徒困境”,设计机制来引导人类走出囚徒困境是当务之急。而在这一过程中,确定最优的总体减排规模并在不同国家中分配初始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关键。

现实中,1美元的消费品给发达国家居民带来的效用小于给发展中国家居民带来的效用,而1单位的排放量给发达国家居民带来的负效用要高于给发展中国家居民带来的负效用,所以在环境与发展的权衡中,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倾向于经济发展。于是,在一个无限期轮流出价的讨价还价动态博弈框架里,纳什均衡的结果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讨价还价双方的效用取决于彼此的贴现因子。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减排博弈中,这种贴现因子可以视为各国对达成减排协议的耐心程度。尽管无限期的讨价还价对谁都不利,但谁更有耐心,谁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目标函数不同,发展中国家显然比发达国家更有耐心,这可以从历史责任之外的另一个角度解释为什么发达国家最终接受“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达成承诺率先减排的《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在初始排放权博弈中赢得应有的权益。

二、《京都议定书》生效过程:发达国家间的博弈

(一)美俄博弈

美、俄之间是典型的“猎鹿博弈”,“鹿”就是排放权交易。俄罗斯拥有大量的碳排放权,美国若加入《京都议定书》,为实现减排承诺,相比其它碳排放配额供需平衡的附件1国家,美国需要大量购买排放权,所以美国是俄罗斯的主要客户。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俄罗斯就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所以也就迟迟不肯签署《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作为一个温室气体减排合作框架,规定在不少于55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1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的附件1所列缔约方已经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生效。所以,每个国家的排放额构成了国家票数wi。1990年,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附件1国家排放总量的34.12%,俄罗斯占17.45%,可视为50.57%的总计投票权。如果美、俄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则其无法生效。这时,美国如果推出自己的减排方案,通过市场排放权交易,俄罗斯也能获得收益。但这会得罪欧盟等签署国家,同时俄罗斯也不能获得《京都议定书》所带来的碳排放权交易利益。

在这种分析思路下,美、俄存在3种可能结果:美俄均签署《议定书》、美俄均不签署《议定书》、俄签署而美未签署。前两种的利益权衡上文已分析,而第三种情况则涉及下面提到的俄欧博弈。

(二)俄欧博弈

事实上,如果美国退出,俄罗斯在签署《议定书》后获益并不大,但它在联盟中关键加入者的地位使其希望采用“盟主博弈”策略,先口头拒绝,制造紧张气氛,要挟欧盟等签署国以获得先期利益,然后在关键时刻同意签署,再等待美国改变立场。

(三)美欧博弈

美欧之间可以算是一种狭路相逢勇者胜的“过桥博弈”。欧盟是减排计划的提出方和《京都议定书》的积极支持者,并率先批准了《议定书》,但美国的退出确实是国际减排计划的重大损失;美国由于考虑到签署协议后自己减排成本很大,可能影响到国内一些产业的发展,所以希望通过推出自己的减排计划将其它国家拉拢入内,形成有利于自己的“盟主博弈”局势。但由于没有几个国家响应,一意孤行对美国没有什么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也许会出现双方新的博弈与妥协。

三、《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围绕碳关税的美弈

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的确生效了,但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的表现让气候谈判的成果大打折扣。美国行为政策考量可以用“对决博弈”模型予以简化。

有4个要进行最后的对决,相互射击,他们命中率是:甲80%、乙70%、丙60%、丁50%。按照博弈原理,都是理性人的话,枪法最差的丁幸存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所有都会选择首先把对自己威胁最大的对手干掉,丁对其它人的威胁最小,成为射击目标的可能性最小,而枪法最好的人甲被首先干掉的可能性最大。如果把4个主要的碳排放利益集团比作4个,美国无疑是头号射击目标,其次是中国,俄罗斯成为目标的可能性最小。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分析,在中国把美国作为首选目标的同时,美国也把中国作为首选目标。

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在2007年12月初巴厘岛贸易部长会议上曾经指出,以应对气候变化为借口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将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但耐人寻味的是,施瓦布的发言话音未落,美国国会却已在尝试把欧盟碳关税的政策提议在本国立法中付诸实践。美国的政策转变并不是心血来潮的产物。事实上,从《京都议定书》到2009年哥本哈根unfccc第15次缔约方会议,发达国家出于对减排经济冲击和全球政治格局调整的担忧,一直试图把“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模糊化,并要求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跟发达国家一样“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约束性减排目标。

通过对美国相关政策演变过程的分析不难看出,美国推出自己的减排措施实际上是试图在不损害国内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提升其对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发展格局的控制力:一是用承担一个形式上的约束性目标打破跟以欧盟为首的附件1国家和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谈判僵局,重新从欧盟手中夺回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领导地位;二是以推行碳关税之类的威胁性政策迫使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尽早承担减排责任,继而利用其在新能源领域积累的技术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减排压力,找到新一轮的经济增长点。

美国战略家卡根将美国与欧洲在碳排放问题上的表现概括为:“美国人来自火星,欧洲人来自金星”。前者强调实力,而后者强调协商对话和规则的建构。这种区分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也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利益。欧洲国家目前在新能源上处于领先地位,减排成本相对较低,且“碳金融”在欧洲以欧元形式流通,可能催生欧元替代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规则符合欧洲利益。而美国基于国内工业依赖石油、碳排放量高等原因,故意推脱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责任。至此,可以看出,美国和欧盟在这一问题上的行为是符合其本国利益的。

事实上,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有两个始终无法回避的问题将会长期存在,一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二是减排政策导致的竞争力损失。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合作是一个长期博弈过程,也是国际政治经济博弈在环境领域的再现。尽管《京都议定书》生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地悲剧”,但要真正走出“囚徒困境”,还需要更有效的机制设计,以激励各国真正地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合作。

参考文献:

[1]崔大鹏.国际气候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陈泮勤,王效科,王礼茂.中国陆地生态系统碳收支与增汇对策[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3]沈可挺.碳关税争端极其对中国制造业的影响[j].中国工业经济,2010(1).

[4]夏先良.碳关税、低碳经济和中美贸易再平衡[j].国际贸易,2009 (11).

[5]陈洪波,蒋天文.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政治博弈[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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